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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质量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6 16:36:00

会计信息质量论文

会计信息质量论文第1篇

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信息失真,既是一个重大的实践性问题(会计信息失真已经给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负面影响),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计理论问题(会计学界对应的理论是“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研究会计信息的失真,首先必须明白什么是真实的会计信息。如果连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本质特点都不知道,仅仅凭自己主观上的认识和对一些实际现象的理解就来探讨怎样解决会计信息的失真,是轻率的和不负责任的。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与会计规则及其制定权的合约安排密切联系的。会计规则制定权的合约安排(contractualar-rangementofrightsofdeterminingaccountingrules)是指关于会计规则由谁来制定,由谁来监督其执行的制度安排。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会计规则制定权合约安排的方式一般是:政府享有一般通用会计规则的制定权(rightofdetermininggeneralaccountingrules),企业经营者享有剩余的会计规则制定权(rightofdeterminingresidua1accountingrules),由独立、客观、公正的会计专家(即注册会计师或特许会计师)来监督企业经营者对一般通用的会计规则的遵循和对剩余会计规则制定权的适当行使(谢德仁,1997)。

会计大师西蒙(Simon)在1997年就提出了“人是有限理性的(boundedrationality)”的思想,更关键的是他区别出了指导会计信息产生过程的“程序理性(proceduralrationality)”和“结果理性(rationalityofoutcomeproduct)”的重要理念,这就为判断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提供了源于会计理论体系自身的“标准”。所谓“程序理性”是指行为是适当考虑的结果,该行为就是程序理性的,因此,行为的程序理性取决于它的产生过程。所谓“结果理性”是指在有既定的条件和限制所规定的范围内,当行为适合于达成既定目标时,它就是结果理性的。

这样,根据西蒙的程序理性观,会计强调的应当是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等行为程序的理性,所以,会汁信息的真实性并不体现在会计信息本身是多么真实,而在于它是否依照该国公认的会计规则及其合约制度安排权进行加工处理,如果是,那会计信息就是真实性的;如果不是,那会计信息就是非真实性的,就是所谓的“会计信息的失真”。这是从会计理论体系给“真实性会计信息”和“会计信息失真”下的定义。

从企业经营管理角度考虑,真实性的会计信息是指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各项经营活动,准确地揭示了各项经营活动所包含的内容。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没有能够真实地反映客观的经营活动,给决策者的相关决策带来了不利的影响。(谭劲松,2000)黄世忠(1999)给会计信息失真所下的定义最直截了当:“会计信息失真就是真实地反映虚假的经营业务”。

在会计实践中,会计信息失真情况有许多类别,我们从失真产生的方式对其加以归类:(1)从失真产生的过程,可分为会计事项失真导致的失真和会计处理失真导致的失真。前者是指会计事项未能真实反映客观经济活动,会计事项本身就不真实,从而引起会计信息失真,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讲的“假账真算”;后者是指虽然会计事项真实地反映了客观的经营活动,但由于会计处理过程中的错误引起会计信息失真,即“真账假算”。当然,这两种情况也有可能同时存在,即“假账假算”。(2)从失真是否由主观所导致,可分为会计信息失真的有意造假和无意失实。有意造假是指会计活动中当事人为了个人利益,事前经过周密安排,故意以欺诈、舞弊等手段,使会计信息歪曲反映经营活动和会计事项。无意失实是指会计人员在遵循会计规范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由于主观判断失误、经验不足和会计系统本身的局限性等,造成会计信息未能如实或准确反映经营活动和会计事项的内容。判断会计信息失真是有意造假还是无意失实,其标准应是当事人是否有故意使信息失真的动机。(3)根据会计信息与会计处理的关系,失真可分为会计制度引起的失真和会计操作引起的失真。前者是指由于会计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会计技术本身的局限性等引起的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客观经营活动和会计事项,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这是会计信息失真的制度原因。从理论上说,这一部分的会计信息失真可以通过制度的变迁得到改善。后者是指由于会计操作的错误(可能是主观的和有意的,也可能是客观的和无意的)引起的会计信息歪曲反映会计事项的情形,其原因包括会计人员素质不够高、会计处理方法选用不恰当、对会计事项的判断欠准确等。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分析

对于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本文重点在其它文章没有涉及的方面进行探讨,主要是从经济学和会计制度两个角度来研究。

(一)企业产权中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冲突

企业产权中有政府、债权人、所有者、经营者和其他与企业相关的个体等几大主体。政府最关心税收的征缴;债权人最关注其债权是否能按时地收回本金和利息;所有者关心的是自己投入的资产能否保值和增值;经营者关心业绩的增加是否能给自己带来额外的经济收益;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关心股票的价值和公司的业绩。由于他们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济特征,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驱动,不可避免地出现利益冲突。

经营者的地位与其他利益主体相比有其独特之处,即经营者直接管理企业,对企业的经营运作负直接责任,因而他有着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然而,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经营者只会提供信息披露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一点的信息量,也即信息披露量满足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要求。许多信息从社会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应该披露,而经理阶层从自利益出发,只会选择少量披露甚至不披露,从而损害社会利益。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经营者“偷懒”动机会带来“道德风险”(moralhazard)问题,即经营者有动机操纵会计信息生成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二)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不对称

激励与约束机制是企业中极为重要的两大机制。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结构影响组织中个体的行为,即不同产权结构可以导致同一个体做出不同的行为。产权安排规定了人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中必须遵守的与物有关的行为规范,违背这种行为规范的人必须为此付出代价。产权在组织中的具体表现为制度,制度框架通过影响个体获得的报酬及其违规应付的代价来具体影响个体行为。

目前国有企业中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对称的情况比较严重。许多企业与经营者的劳动合同是采用完全合同的形式签订的,合同的谈判是一次完成的,经营者的业绩与报酬在事前就被一次性规定了。这种合同的最大弊端就在于不能及时地按照经营者所作贡献来对经营者进行对等的激励ar。经营者为企业做出了贡献,但是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心理上的不平衡加上物质上的不满足就成为个体实施违规行为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中可变因素很多,企业内外部各项制度不够健全,企业缺乏严格的、科学的监督、约束机制,所有者让渡给经营者的权力过多,并且对让渡的权力不能有效实施监督,“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经营者拥有过大的权力,无人监督也无人敢监督。经营者实施违规行为的风险很小,违反制度所得的好处大于受到惩罚导致的损失,造假者得好处,不造假者反而吃亏,这在无形中“鼓励”了经营者的违规行为。

(三)企业中存在委托——关系

我国国有企业中存在的委托——关系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由于二者存在信息不对称,其利益目标也不相同,经营者可能制造虚假的财务信息,以欺骗所有者,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

这种委托——关系有四个更低层次的委托——关系: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关系;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企业内部经营者与会计部门之间的委托——关系;会计机构内部会计主管与会计人员之间的委托——关系。由于委托、双方各自的利益不同,导致双方的目标不同,人不可能完全按委托人的意图进行企业行为,利益冲突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动机;而双方信息不对称,使得人有机会进行一些危害委托人利益而增加自己利益的行为,从而为会计信息失真提供了可能性。

(四)会计准则、财务通则等内容存在缺陷

会计准则应有长远的适用性,不能经常进行修订,因此会计准则中的定义应力求准确,会计准则的内容规定应力求操作性强而且严密,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在这些方面还有差距,如会计准则中的重要性原则和重要事项的规定,没有从质和量的方面对重要性进行说明;对应收帐款只规定可以计提坏帐准备,什么情况下应计提坏帐准备,但什么情况下可直接转销没有做出说明。另外,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的规定也有缺陷。当然,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总是存在的,如同一会计事项在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存在着程度上的不同,因此对其揭示的要求也不一样,对其会计处理就不能提出唯一的要求,必须分别情况制定不同的会计政策,如根据固定资产损耗情况的差异规定其折旧可以采用直线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同时对同一会计事项在相同的客观情况下也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如加速折旧法中年数总和法与双倍余额递减法。但这两种加速折旧法却未规定适用范围。对于以上这些情况,企业经营者就可以利用自身拥有的“信息不对称”的优势,随意选择对已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可能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五)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外部监督不力

第一,我国还未形成健全的财务、会计、审计法律法规体系,许多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已建立的法律法规又不严密,法律法规之间又有许多矛盾、不协调之处,执行起来就有很多漏洞可钻。第二,外部监督不力。执法部门执法不力。执法部门往往有章不循,以权代法,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得作假付出的代价大大小于产生的利益,对有关责任人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各执法部门重复监督严重,单位不堪其扰;社会审计没有起到应有的中介作用。目前我国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还很少,力量不足,从业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总体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偏低,加上挂靠体制的影响,使得独立性不强,存在不公平竞争的现象,为争夺客户,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未能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客观、公正的鉴证作用。

三、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可以从五个方面入手:

(一)明晰产权,发挥产权对会计的规范和界定功能

只有产权的明晰界定,才会使市场主体根据会计行为规范开展会计管理交易活动。这是因为产权的明晰为会计信息目标的实现创造了两个重要条件:一是所有者追求资产收益的最大化,二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契约关系。在这两个条件之下,资源的配置相对地有效率:经营者在最大化自己效用的同时也不降低(甚至增加)所有者的效用,按照市场而非所有者的旨意来实施经济行为。同时,会计主体可以根据交易费用的高低来选择会计规范组合方式,充分发挥会计规范的激励、约束、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功能。产权与会计信息失真的关系可以通过以下的研究成果得到验证,即会汁信息失其在私营企业大都表现为虚减利润,以逃避交税;而在国有企业则大都表现为虚增利润,以形成业绩良好的形象,使经营者获得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

(二)理顺各方的利益关系,减少利益冲突

由于企业内部存在的多层级的、复杂的委托——关系,因此理顺委托方和方的利益关系就极为重要。

首先,要尽早建立专业经理人才市场,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经营者的任命,其次,是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建设,鼓励市场并购行为,活跃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将替换机制引入专业经理人才市场,同时在企业内部建立对经营者的基于其经营成果的有效合同激励机制(如使经营者部分持股或给予其股票购买选择权等),使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与所有者趋于一致,从而改善双方的“激励相容性”。此外,应强化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加强对经营者的行为约束。应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的责、权、利,可以考虑将会计按其职能和作用的不同分内部管理会计和对外报告会计,前者仍属企业内部委托——网络的一环,受托于经营者,起参谋和决策支持作用,后者则直接受托于董事会,起反映和监督作用。同时,为抑制对外报告会计人员其与经营者“串谋”欺骗所有者、出现“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问题,还需在机构设置上强化内部的制衡和约束机制,加强基础工作,以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减少或消除“X非效率”现象,同时,建立一套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与激励的机制,使其目标函数与所有者目标函数一致,最终使所有者、会计人员与经营者三方达到经济利益上的“激励相容性”。

(三)建立企业内部会计信息质量责任保证体系

在会计信息生产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及业务当事人在会计产品质量管理中的任务、职责、要求和权力。1.企业经营者的会计责任。企业经营者必须代表单位对会计产品的质量特征和特性负主要责任,应当保证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迫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坚决避免单位负责人超越会计法制的约束,出了问题又追究会计人员的做法。2.部门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企业会计部门负责人应对会计信息的生成质量负具体的、全面的领导责任。主要包括:选择和运用适当的会计政策;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奖惩制度;保持完整的会计记录;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对生产和提供符合质量特征的会计信息的整个过程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3.企业会计人员的会计责任。会计人员的会计责任其实也是一种道德责任。1996年6月财政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说明,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责任、职业道德作了具体的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也明确规定了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办事,自觉地进行质量控制,认真做好自检、互检工作,保证不合格产品不流人下道工序,并对自己加工生产的产品负责到底。

(三)加强会计规范的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一,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会计法》,尽快出台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加大《会计法》的执法力度,从根本上扭转目前会计秩序混乱的局面;《刑法》应对涉及到会计问题的经济犯罪做出相应规定,以对利用会计进行经济犯罪的当事人进行足够的威慑;对《质量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使对会计事项的计量适用于《计量法》,对会计产品的质量要求适用于《质量法》,对会计信息用户的保护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会计信息质量真正受到法律的强有力的保护和制约。

第二,加强会计规范建设。尽快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有效措施之一,在会计改革之初,为了减少会计制度变迁的阻力,使会计准则能尽早出台,以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会计实务,实现与国际惯例的衔接,即由政府直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来制定中国的会计准则是唯一的选择。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每个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都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进行反复讨论与论证,最终使准则能为各方所接受。政府机构要维护该机构制定的准则的权威性,对违反准则的行为要进行处罚,目的是使违反准则而提供失真会计信息者得不偿失,其私人成本接近或等于社会成本,从而消除会计信息失真的外部不经济现象。这样,会计信息供给方就会愿意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使各方都能得到合作利益,而不愿提供失真会计信息反而使自己遭受损失,从而提供失真会计信息的经济利益动机得以消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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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信元.我国会计信息环境的初步分析[J].会计研究,2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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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彗风,罗新华.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策略选择[J].当代财经,2000,(5).

[6]谢德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会计规则制定权的合约安排[J].经济研究,2000,(5).

会计信息质量论文第2篇

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的经济后果,这已是不争之实。会计信息是决策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会计信息最基本的质量特征就是决策有用性,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决策者的决策及其后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保证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决策的基本前提和条件。会计信息失真所带来的经济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它将引起投资决策失误和社会经济资源的无效配置,使交易费用越来越高昂,最终导致交易的停顿,企业由于无法筹集到资金而纷纷破产,银行倒闭,失业率高,物资短缺,物价飞涨,整个社会将陷入严重经济危机之中。1929—1933年美国经济危机就是会计信息失真“催化’的结果。众所周知,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存在十分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造成了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证券市场发育不良、社会交易费用高昂、企业难以筹集到足够资金而出现“贫血”,严重降低会计信息的质量,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正确决策,进而在宏观上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秩序和发展。因此,研究如何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如何在最大范围内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试图从经济学的角度讨论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并探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一、会计信息真实性及其相对性和动态性

所谓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指会计信息真实、客观地反映各项经济活动,准确地揭示了各项经济活动所包含的经济内容。可以说,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没有了真实性,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就会削弱,严重的还会贻害社会和广大公众,损害广大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原理告诉我们,真理是相对的和发展的,而不是绝对的和静止的。因此,我们认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具有相对性和动态性的特点。

之所以说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相对的,主要是因为会计信息是客观经济活动的会计反映,从哲学上说,意识对存在的反映既受反映者本人的条件的制约,也与所运用的工具和方法有关,因此,会计信息的这种反映既与会计人员的素质、能力、经验、品德等有关,又与会计准则、制度、程序、方法等紧密相联。

从会计人员的角度分析,不同的会计人员有不同的道德水准和技术水平,这就决定了他对会计信息真实性愿意作出和可能作出的最大承诺和保证的程度不同,由其根据客观经济活动加工处理形成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程度也就有所差别。

从所运用的会计程序与方法而言,受会计自身特点的制约,会计信息的加工过程也会影响到会计信息与客观经济活动的吻合程度。首先,会计对经济活动(在会计上表现为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反映,是通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来实现的。会计所运用的确认和计量方法肯定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程度,如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是以实现原则、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这就使会计反映的当期利润与当期实际现金净流入可能不一致,从而使利润缺乏实际货币保证,会计收益的概念与人们通常的“经济收益”的概念有差异,会计提供的仅仅是名义收益加非“真实”收益。其次,对相同的会计事项,往往可以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这种可选择性虽然也有一定原则以供遵循,但由于选择何种会计处理方法才最合适完全取决于客观环境的要求和当事人对其合理性的判断,因而带有较强的主观性,我们很难说哪个方法得出的结果是真实的,哪个方法得出的结果就是不真实的,这就给判断是否“如实反映”带来困难,例如,存货计价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辨认法等,固定资产折旧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各种加速折旧法等,不同的方法必然产生不同的结果,我们只能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方法,但我们无法证明自己的结果是否真实。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模糊了会计信息真实性的界限,因此对会计而言,无所谓真实不真实,只可说客观不客观。第三,会计处理过程中包含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参数需要估计和预测,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残值、或有事项等,这种预计带有很大的主观成分,预计的结果是否与实际情况吻合,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最后,会计核算中重要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的应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会计信息与客观经济活动的吻合程度,从而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之所以说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动态的,主要是因为世界在不断运动,经济活动经常变化,会计信息反映的只是某个时期和某个时点的经济活动的情况,与当时的客观环境是相适应的。从发展的眼光看,都是历史的和过去的。在当时条件下,基于当时的客观情况,这种反映可能是真实的,但随着环境的变化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对会计的理解逐渐深化,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也不断完善,对经济活动的会计反映要求会发生变化,原来被认为是正确的做法可能会被认为不正确,原来认为是真实的会计信息可能变得不真实。相反,一些原来认为是不正确或不可能的做法可能会得到承认和支持。因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以一定的条件为转移的,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呈现动态性。

二、会计信息失真及其分析

所谓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未能真实地反映客观的经济活动,给决策者的相关决策带来不利影响的一种现象。从产生过程看,我们可以将会计信息失真分为会计事项失真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处理失真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事项失真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事项未能真实反映客观经济活动,会计事项本身就不真实,从而引起会计信息失真,实务中通常所说的“假账算算”就是指的这种情况;会计处理失真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是指虽然会计事项真实地反映了客观的经济活动,但由于会计处理过程中的错误引起会计信息失真,即“真账假算”。当然也有二者同时存在的可能,即“假账假算”。

根据是否由主观引起,会计信息失真可分为会计信息的有意造假和会计信息的无意失实。会计信息的有意造假是指会计活动中当事人为了个人利益,事前经过周密安排,故意以欺诈、舞弊等手段;使会计信息歪曲反映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会计信息的无意失实是指会计人员在遵循会计规范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由于主观判断失误、经验不足和会计系统本身的局限性等,造成会计信息未能如实或准确反映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的内容。判断会计信息失真是有意造假还是无意失实,其标准应是当事人是否有故意使信息失真的动机。具体可以依据下列两个标准进行判断:(l)当事人是否有造成失真的主观愿望。(2)当事人是否可从中得到个人利益。根据会计信息与会计处理的关系,会计信息失真可分为会计制度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操作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制度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是指由于会计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会计技术本身的局限性等引起的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客观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可以说,这是会计信息失真的制度原因。从理论上说,这一部分的会计信息失真可以通过制度的变迁得到改善。会计操作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是指由于会计操作的错误(可能是主观的和有意的,也可能是客观的和无意的)引起的会计信息歪曲反映会计事项的情形,其原因包括会计人员素质不够高、会计处理方法选用不恰当、对会计事项的判断欠准确等。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研究。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会计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制度经济学认为,组织中的个体有各自的利益,每个个体都将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个体不可能无限地扩大自身的利益,因为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在于组织中的其他个体行为不影响该个体寻求自身的最大利益。因此,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对组织中的其他个体的利益影响最小。这种由于不同个体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导致产生的个体的最优行为解的集合就是规则,规则的集合形成制度。可见,制度的实质就是合同,一个关于组织内个体行为及其后果的合同,而制度的形成是多万博养的结果。

会计制度,从广义上说,泛指为界定、确认和保护产权而制定的、引导会计活动的各种法律、规则、准则等,同时按照诺斯的制度定义,会计制度还应该包括约定俗成的惯例、道德准则等等。作为一种制度,会计制度当然也不能例外的是一个多重的、多次的社会博养的结果。理想的会计制度要能充分兼顾各方利益,成为博弃双方自愿执行的有约束力的社会契约。任何人若想通过违反制度来得到什么好处,则必将从别的方面受到更大惩罚,从而是得不偿失的,制度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社会规则。而我国会计制度的制订无论从空间还是从时间上都缺乏一个充分博弈的过程。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新的经济情况、新的经济业务不断涌现,旧的会计规范亟待更新,新的会计规范尚未建立,会计规范中也难免有漏洞和有不完善之处。二是企业产权中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冲突。经济学假定人是有理性的,理性的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制度经济学进一步考虑了交易成本之后,假定个体只有有限理性,每个个体都在他所依存的体制所允许的有限的范围内最大化自己的效用。由于个体利益的不同,在组织中将产生不同的利益主体。

一般而言,企业产权中有政府、债权人、所有者、经营者和其他与企业相关的个体等几大主体。政府最关心税收的征缴;债权人最关注其债权是否能按时地收回本金和利息;所有者关心的是自己投入的资产能否保值和增值;经营者关心业绩的增加是否给自己带来额外的经济收益;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关心股票的价值和公司的业绩。由于他们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济特征,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驱动,不可避免地出现利益冲突。而经营者的地位与其他利益主体相比有其独特之处,即经营者直接管理着企业,他对企业的经营、运作负直接责任,因而他有着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然而,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经营者只会提供信息披露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一点的信息量,也即信息披露量满足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要求。许多信息从社会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应该披露,而经理阶层从自身利益出发;只会选择少量披露甚至不披露,从而损害社会利益。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经营者“偷懒”动机会带来“道德风险”(moralhazard)问题,即经营者有动机操纵会计信息生成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从信息使用者方面看,由于各自的利益目标不同,对信息的要求也不一样,有些信息使用者确实需要真实、客观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信息,而有些则不然。从理论上说,政府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最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的信息使用者,因为它们肩负调节社会经济运作、管理国民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它们能直接感受到会计信息失真的严重后果和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巨大破坏,但是有时由于个人、部门和地区的利益驱动,出于某种特殊国的如粉饰政绩或隐瞒事实等的需要,他们可能并不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如果这些真实的会计信息时它们的目的不利的话。从债权人角度分析,它们关注债权是否能按期收回,也应要求真实的会计信息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并尽早采取对策。目前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是银行,是否所有银行真的都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呢?恐怕未必。这里同样涉及到银行的利益问题。目前我国的银行大部分是国有银行,接受贷款的企业大部分是国有企业,如果说在贷款发放之前银行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还有所要求的话(实际上连这一点都存在疑问),那么贷款发放之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重要性就大大降低了。其中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银行和信贷部门及信贷人员自身业绩考核的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对他们不见得有好处,二是就算他们知道借款企业的真实情况(当然是财务状况不好的情况),他们也无法做些什么。剩下股东,应该说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是最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的,因为他们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最明晰,其利益相关性最大。但以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而论,投资与投机并存里后者占的比重较大,以赚取短期差价为目的的“股民”甚众,而真正愿意以“股东”身份出现的长期投资者却为数甚少,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对广大股民来说并不重要,他们所关心的是会计信息是否会令股价上升因为这才是他们的利益之所在。有时,不同的产权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但又是一致的利益目标,可能相互串通,合谋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虽然这不仅可能损害其他产权主体的利益,而且可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利益。例如,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共同动机,经营者可能与某些以短期炒作、获取差价为目的的机构投资者走到一起,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引起股价的大幅波动,借以操纵股价、牟取暴利,最终贻害社会和坑害广大中小散户股民。“琼民源’案件即为典型一例。可见,某些产权主体可能存在的对不真实会计信息的内在需求,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是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不对称。激励与约束机制是企业中极为重要的两大机制。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结构影响组织中个体的行为,即不同产权结构可以导致同一个体作出不同的行为。产权指的是人们所接受的、与物的使用有关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实际上规定了人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中必须遵守的与物有关的行为规范。违背这种行为规范的人必须为此付出代价。产权在组织中的具体表现为制度。制度框架通过影响个体获得的报酬及其违规应付的代价来具体影响个体行为。

在很多企业中,特别是国有企业中,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对称的情况比较严重。许多企业与经营者的劳动合同是采用完全合同的形式签订的。合同的谈判是一次完成的,经营者的业绩与报酬在事前就被一次性规定了。这种合同的最大弊端就在于不能及时地按照经营者所作贡献来对经营者进行对等的激励。经营者为企业作出了贡献,但是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心理上的不平衡加上物质上的不满足成为个体实施违规行为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处于变革的年代,可变因素太多,制度不够健全,企业缺乏严格的、科学的监督、约束机制,所有者让渡给经营者的权力过多,并且对让渡的权力不设监督,“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经营者拥有过大的权力,无人监督也无人敢监督。因此,一方面是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改变经营者的目标函数、抑制其“偷懒”动机;另一方面又没有恰当的监督机制,减少经营者“为所欲为”行为,这样,个体实施违规行为的风险很小,预期收益很大而预期成本很低,违反制度所得的好处大于受到惩罚导致的损失,造假者得好处,不造假者反而吃亏,这就使得个体有了实施违规行为的理性依据,因而促成了个体的违规行为,“X—非效率”问题、“五十九岁”现象、“穷庙富方丈”现象屡见不鲜。

四是企业中存在着委托一关系。根据科斯奠基的“契约理论”,企业是一个在其框架中由相互合作的大量生产要素所有者达成的书面或非书面的契约。企业的委托理论实际上是对企业的契约组合理论的具体化。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为资产的所有者,即委托人;契约的另一方为资产的使用者,即人。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独立自主地对企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人成为了企业的“内部人”;而股东则“已没有任何权利与那些已成公司资产的东西发生实际联系”,成为了“外部人”。委托人和人之间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种不对称既有时间上的,也有内容上的。

企业中存在的基本的委托一关系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由于二者存在信息不对称,其利益目标也不相同,经营者可能制造虚假的财务信息,以欺骗所有者,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这种委托一关系由四个更低层次的委托一关系组成,形成一个多层面的、金字塔式的委托一关系。

(1)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一关系。

(2)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一关系。

(3)企业内部经营者与会计部门之间的委托一关系。

虽然经营者直接管理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直接对经营者负责,二者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但是,由于有限理性和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假设,会计人员与经营者之间也可能有着不同经济利益,加上二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就可能造成会计人员为了自己的利益(如为了贪污、挪用公款等),编报虚假的财务报告,隐瞒真实情况,从而逃避惩罚。

(4)会计机构内部会计主管与会计人员之间的委托一关系。

因此,由于委托、双方各自的利益不同,导致双方的目标不同,人不可能完全按委托人的意图进行企业行为,利益冲突是个体使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动机;而双方信息不对称,使得人有机会进行一些危害委托人利益而增加自己利益的行为,从而为会计信息失真提供了可能性。

三、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主要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一是明晰产权,发挥产权对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规范和界定功能。

产权是伦业取得市场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只有产权明晰的企业才能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企业本质上是一个合同,该合同广义地规定了哪项任务应当由企业中的哪些成员来完成,在这里,基本权力(收益索取权、使用权、让渡权)实际被分割给了不同的利益团体。在产权不明晰的企业里,权力的让渡不足,使得企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市场,未能按市场的规律实施企业行为,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并未按市场的需要提供。

只有产权的明晰界定,才会使市场主体根据会计行为规范开展会计管理交易活动。这是因为产权的明晰为会计信息目标的实现创造了两个重要条件:一是所有者追求资产收益的最大化,二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契约关系。在这两个条件之下,资源的配置相对地有效率:经营者在最大化自己效用的同时也不降低(甚至增加)所有者的效用,按照市场而非所有者的旨意来实施经济行为。同时,会计主体可以根据交易费用的高低来选择会计规范组合方式,充分发挥会计规范的激励、约束、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功能。产权与会计信息失真的关系可以通过以下的研究成果得到验证,即会计信息失真在私营企业大都表现为虚减利润,以逃避交税;而在国有企业则大都表现为虚增利润,以形成业绩良好的形象,使经营者获得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

此外,产权明晰有利于改善会计制度制定过程中博弃的充分性。当会计主体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要按严格市场规律办事的时候,由上至下而制定的会计制度便会凸现出更多的不足之处,从而产生变革的力量。利益主体的变革要求博弈更新进行,从而改善博弈不充分的情况。

二是加强会计规范的建设

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原因是会计规范建设上存在缺陷。因此,我们应当加强会计规范的建设工作,尽快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对于我国会计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博夺主体不到位,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在会计改革之初,为了减少会计制度变迁的阻力,使会计准则能早日出台,以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会计实务,尽早实现与国际惯例的衔接,即由政府直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来制定中国的会计准则应是无可厚非的。与此同时,每个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都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进行反复讨论与论证,最终使准则能为各博养方所接受。政府机构要维护该机构制定的准则的权威性,对违反准则的行为要进行处罚,目的是使违反准则而提供失真会计信息者得不偿失,其私人成本接近或等于社会成本,从而消除会计信息失真的外部不经济现象。这样,会计信息供给方就会愿意提供真实而相关的会计信息,使各博奕方都能得到合作利益,而不愿提供失真会计信息而使自己遭受损失,从而提供失真会计信息的经济利益动机得以消除。

三是理顺各方的利益关系,减少利益冲突

由于企业内部存在的多层级的、复杂的委托一关系,因此理顺委托方和方的利益关系就极为重要。

经济行为的后果的产生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实施经济行为的个体的选择,即决策厂是由于环境的原因,造成经济行为最后显现出如此的后果。委托方只能观察到经济行为的后果而不能得知经济行为的过程本身。而在事前辨别经济行为的后果到底是由于主体的选择还是由于自然环境作用的结果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样做成本极高。因此,委托方应当根据某些假设(如关于人偏好和冲击的分布函数等信息),根据经济行为的结果为人确定一个报酬方案。委托方应当使得在这个方案下,人将不但最大化自己的效用,同时也最大化委托人的效用。这样,委托人和人有了经济利益上的一致性基础,使指利益关系清楚,减少利益冲突,从而减少由于利益冲突原因而产生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我们设想,首先应当尽早建立专业经理人才市场,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经营者的任命,其次是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建设,鼓励市场并购行为,活跃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将替换机制引人专业经理人才市场,同时在企业内部建立对经营者的基于其经营成果的有效合同激励机制(如使经营者部分持股或给予其股票购买选择权等),使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与所有者趋于一致,从而改善双方的“激励相容性”。此外,应强化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加强对经营者的行为约束。应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的责、权、利,可以考虑将会计按其职能和作用的不同分成内部管理会计和对外报告会计,前者仍属企业内部委托一网络的一环,受托于经营者,起参谋和决策支持作用,后者则直接受托于董事会,起反映和监督作用。同时,要明确界定对外报告会计部门的产权,即拥有据实核算反映权和监督权,但以不损害经营者的经营决策权为限,不得擅自于涉经营者的决策甚至替代其作出决策。对于经营者的一些明显不合理、不合法以及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应拒绝进行业务处理,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同时为抑制对外报告会计人员其与经营者“串谋”欺骗所有者、出现“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问题,还需在机构设置上强化内部的制衡和约束机制,加强基础工作,以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减少或消除“X—非效率”现象,同时,建立一套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与激励的机制,使其目标函数与所有者目标函数一致,最终使所有者、会计人员与经营者三方达到经济利益上的“激励相容性”。

四是强化契约关系。

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合同的事后支持制度是重要的。合同关系的强化有利于降低违规行为的预期收益,提高违规行为的预期成本,从而有效地控制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

首先,必须使企业中的个体严格地执行已经订立的合同。这就意味着必须有一个科学的、严格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以使得违反合同的成本极其之高,远远高于违反合同可以得到的利益。同时,防止那些等到饼做大了以后想捞一把的行为。尽管饼做大了是他的功劳,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只允许新的谈判,而绝对不允许机会主义。

第二,应当订立关系合同而非完全合同。合同中应当允许一定的发展余地存在,使得合同各方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和经营成果的变化来确定风险和报酬。此时,违规行为变得没有必要,或者说违规行为的成本变得很高,合同当事人就不会故意地选择舞弊、欺诈等违背合同的行为,从而可以减少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

除以上几方面以外,我们还应净化会计信息的需求环境,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会计信息市场,使信息使用者在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内在需求,从而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杜绝会计信息的失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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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会计信息质量论文第3篇

一. 引言

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属于全面风险系统重的,能够对企业的各种活动起到良好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会计信息的质量则是会计的相关信息满足明确和隐含的需要能力的各种特征的总和。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内部控制起着对数据和账目进行监督的作用,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对于企业的决策具有引导作用,高质量的质量信息为企业领导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保证。在市场经济体制深入运行的社会下,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屡见不鲜,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与稳定,严重的话还能导致企业的破产和倒闭。因此,需要加强内部控制来提高和改善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推动企业的健康有序的经营。

二. 内部控制与会计信息质量的涵义及关系分析

1. 内部控制的涵义

所谓内部控制就是企业的相关部门为了保证资产的完全和可靠而采取的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一系列的措施和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企业的经营中,内部控制是企业的自我检查与调节,从实践中来检验运行系统是否正常,以保证他们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避免风险的发生。

2. 会计信息质量的涵义

会计信息质量就是相关的数据和报表来表明企业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的实际情况的程度。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根据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对于财务报表的不同需要,会计信息质量也会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3. 内部控制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

内部控制与会计信息质量的统一目标都是为了使财务报表能够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内部控制能够突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显示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它的提高加强了会计核算的透明度和真实性,它们相互作用促进会计核算的质量的改善。

三. 企业内部控制与会计信息质量的现状

1. 企业治理结构不健全

随着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国有企业通过改革成为上市企业,但是股市处于高度集中的状态,无法达到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之间相互制约的良好有效地治理结构,高层控制着股票,导致无法在市面上自由流通,也就是说监事会无法发挥较好的作用,即使出现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也不能及时得到制约。

2. 企业内部制度缺乏必要的执行力

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上也出现了较大的问题,有些企业的管理层过度追求眼前利益,对货币资金进行有效地管控,导致对信息系统缺乏总体的制约,不重视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建设,有的虽然在制度上有相关的介绍和说明,但是没有进行具体的实施,缺乏执行力,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就难以使内部控制发挥有效的作用。

3. 审计监督系统不太完善

企业的经营活动需要进行审计,企业的内部审计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来进行,能够对企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效率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但是由于我国缺乏对这方面的政策规定,致使有些企业无法开展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因为缺乏独立性,就容易在审计者和被审计者之间出现问题,从而无法对各部门的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 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1. 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治理结构的合理与否对内部控制有着很大影响,它直接决定了内部控制实施的条件和基础。为了营造良好的企业内部环境,需要建设良好的企业董事会制度,发挥监事会的功能,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的综合管控。在企业中,建立独立于第三方的审计委员会,发挥有效的监督,确保执行力,从而促进企业内审的有效开展。

2. 实施科学有效的会计控制体系

为了提高企业会计的信息质量,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应该建立预防为主、查处为辅的方针政策,抓好对关键内容的监督和控制,并设立一系列的保障措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在企业的部门设立上应该将不相容的职务进行分离,让各种权利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牵制,在制度上规避徇私舞弊的现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良好的企业会计控制体系的实施。

3. 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与监督机制

企业的内部审计实际是对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的再控制,以便更好的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有效的监督,对各项活动的合理性进行有效的评价,控制企业的相应风险。从每种意义来说,企业的监督机制主要是为了维护企业的内部控制活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 结语

会计信息质量论文第4篇

[关键词]制度安排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红光公司

一、引言

为寻求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先后制订并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与制度,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上为财政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中国证监会)等。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正式,并要求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新《会计法》的修订、颁布与实行,被认为是旨在改善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杜绝虚假会计信息。与之相适应,财政部又于2000年12月了《企业会计制度》。所有这些努力,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促成提高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

但是,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已为理论界从多个角度进行验证。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必将改变原有市场上各利益团体的利益安排。显然,那些利益受损的团体将不会为追求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而自愿放弃既得利益。换言之,仅仅依靠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本身,应当不会显著地改变会计信息质量。

如果将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助人和主体一般性地界定为“逐利的理性经济人”,那么,他(们)的行为模式主要取决于该项行为所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而某项行为的经济后果又在相当程度上受当时的制度安排所决定。“制度可以定义为社会中个人所遵循的行为规则”。换言之,是某一时期社会的制度安排,决定了人们的行为方式。将这一基本推论用于会计信息的提供行为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分析中,可以认为,提供会计信息的行为与当时社会的制度不可分离。如果一定时期的制度安排鼓励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并对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给予奖励,则市场上普遍提供的会计信息,其质量应当能令人满意;反之,如果市场不奖励、甚至惩罚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主体,那些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主体又能获得不菲的收益,则市场上普遍流行的会计信息,虚假成份必定居多。

本文将依照这一逻辑展开。其中,第二部分主要讨论制度安排对会计信息提供的影响及相关的市场激励或惩罚,以期构建一个一般性的分析框架;第三部分简要描述红光实业案例,为下文的分析与讨论,提供基础;第四部分是本文讨论的重心,将以第二部分所形成的基本分析框架为工具,讨论红光实业案例中各行为主体的激励与约束分布;最后是必要的讨论与本文结论。

二、制度安排与个体行为:一个分析框架

什么是制度?经济学界存在多种解释。早期的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将制度定义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集体行动包括从元组织的习俗到有组织的机构以至国家,它们对个体行动的控制是通过利益诱导(用康芒斯的话:对个人有益)和禁例的方式进行的(康芒斯,中译本,第二章)。换言之,制度可以决定(通过诱导或禁止)个人行为。舒尔茨(t?schultz)认为,制度是行为规则,它们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例如,它们包括管束结婚与离婚的规则、支配政治权力的配置与使用的宪法中所内含的规则,以及确立由市场资本主义或政府来分配资源与收入的规则(科斯等著,中译本,1994,第253页)。作为制度决定论者,诺斯对制度先后有过多次描述与界定,他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将制度抽象为:“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是人为设计的约束(vpmdytsomyd),用于界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

当康芒斯说制度通过利益诱导或禁例的方式影响个体行为时,他已经说明制度对个体行为产生影响的方式:利益。如果将每个个体都视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那么,他们的行为准则――或者说他们决定采取或不采取某项行为的主要考虑――就是经济上是否有效。人是社会人,他(们)的各种行为离不开相应的社会制度安排:他们能否获取报酬,取决于社会制度对其行为是否认可;获取报酬的高低,取决于社会制度对其行为认可度的高低;社会制度还通过惩罚手段限制或禁止某项行为;等等。换言之,社会制度通过鼓励或惩罚某一行为,以诱导或禁止该项行为。比如,英国早期保护私有产权制度,使得那些从事各种发明创造以及工商企业的人,获取了高额报酬,从而有更多的人加入其中,最终,促使英国最先完成工业革命;我国1999年后的国有国营企业组织制度安排下,企业经营好坏与个人的报酬没有直接关系,这使得企业经营业绩普遍走低;我国20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就是通过严厉的惩罚措施逐步推行的。

严格地说,制度与制度的执行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其中,制度就是指各种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安排,比如我国的《公司法》、各种成文的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细则;制度的执行更多地体现在相关的法律制度安排以及各种实际的判例上。书面的成文制度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该制度能否真正得到执行。一个无法得到执行的制度,就不具有基本的约束力。

如果将会计信息视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品”,那么,它也具有相应的“制造者”和“消费者”。从理性经济人角度来看,任何一个“制造”或“消费”会计信息的主体,都能(至少是期望能)从“制造”或“消费”的行为中获取收益。这样,与会计信息的提供、消费等有关的制度安排,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会计信息的提供与消费的方式。质量等行为。

以本文所讨论的红光公司案例发生的时间为基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制度安排至少包括如下一些法律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这些法律与法规为上市公司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提供了技术上的保证。问题在于:上述法律法规中有关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规定,能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从事后披露的具体情况来看,这些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执行。因而,下文的分析与讨论,更多地将侧重在制度的执行方面,即:执行与违反制度的成本效益对比问题。

三、红光实业:案例介绍

1.“红光实业”的上市过程

红光实业是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199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600083。其前身是国营红光电子管厂,始建于1958年,是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该厂是我国“一五”期间156项重点工程项目之一,是我国最早建成的大型综合性电子束器件基地,也是我国第一只彩色显像管的诞生地。

经成都市体改委(1992162号文批准,1993年5月,由原国营红光电子管厂以其全部生产经营性净资产投入,联合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交通银行成都分行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本公司。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红光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成科工字[1999]019号文),技术中心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经贸技(1995)374号文),1995年12月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川府函[1995]517号文)列为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7]246号文和[1997]

247号文批准,红光公司于1997年5月23日以每股6?05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发行7,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30?43%,实际筹得4?1亿元资金。

2.上市前的相关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与渠道中,“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是主要部分。此外,相关渠道(从当时来看,主要是证券类报纸和电视、广播评论)的介绍与评论,也构成信息来源的一部分。但公司能否取得上市资格、公司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等,主要取决于由上市公司提供、经相关中介机构认定的财务资料等信息。而这部分信息也构成了“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的主体。因此,下面对相关信息披露的介绍,主要基于红光实业上市前所公开披露的这两份文件。

在当时公司上市采取“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政策下,公司如果取得“稀缺”的“额度”,则财务资料成为后期上市运作最为关键的因素:顺利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取得较好的发行价格。红光实业披露的经成都市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前三年销售收人和利润总额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年份1996年1995年1994年

主营业务收入42,49295,67683,771

利润总额6,33111,6859,042

净利润5,4287,8606,076

红光公司在1997年4月(股票公开发行前一个月),进行了一次1:0.4的缩股,将原来4亿股的总股数缩为1.6亿股。再按缩股后的股数对前三年净利润计算每股收益,倒算出1994一1996年的每股税后利润分别为0?380元、0?491元、0?339元;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每股6?05元的发行价格。

除财务信息外,关于拟上市公司的一些描述性信息也颇受关注,特别是关于该公司发展前景的信息。理论上,中国证监会不能也不应当批准一个没有发展前景的公司上市,因此,如何将拟上市公司的前景描述的“动听”且“诱人”,是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主要任务之一。从红光实业所提供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我们可以发现,该公司是一家“前途光明灿烂”的电子企业。同时,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格式要求,红光公司还提供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数字:

“预计公司1997年度全年净利润7,055万元,每股税后利润(全面摊薄)0?3063元/股,每股税后利润(加权平均)0?3513元/股。”部分由于上述信息包装,再配合当时整个股票市场的大势,红光实业(1983)的上市认购中签率不足2?8%,锁定认购资金133亿元。

3.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

红光实业(1983)1997年6月初股票上市发行,募集了4?1亿元资金;当年年报披露亏损1?98亿元、每股收益为-0?86元。当年上市、当年亏损,开中国股票市场之先河。为此,中国证监会进行了调查,并公布了调查结果:

1.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000万元。经查实,红光公司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700万元,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

2.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

红光公司上市后,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8仍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

3.隐瞒重大事项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诈任何披露。显然,如果红光公司在事先如实披露其亏损和生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它将无法取得上市资格;即便取得了上市资格,上市募股,也很难取得成功。

4.相关的法律诉讼与结果

红光因报告巨额亏损,导致股价大跌,资本市场投资者损失惨重。此后,198年12月,上海股民姜女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红光公司管理层;2000年初,上海市民吴先生在成都再次红光公司管理当局,但这两讼都被以“人的损失与被人的违规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该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裁决不予受理。

在股民自发不予受理的同时,2000年1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以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0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红光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有关责任人员何行毅、焉占翠、刘正齐、陈哨兵被分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现行的制度安排需要真实会计信息吗?

从红光公司上市过程来看,围绕会计信息,有这样几个相关的利益方:企业管理当局和控股股东、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含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中介机构、地方政府、申国证监会。它们在公司上市过程中的作用及对信息质量的要求,也各有不同。但总体而言,对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制度,并未确立。

1.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和控股股东理当局提供虚假信息,没有任何法律风险。2000年1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对红光公司管理层的。2000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红光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有关责任人员何行毅、焉占翠、刘正齐、陈哨兵被分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判决向市场传递的信号是:上市公司管理层即便不存在个人犯罪行为,也要承担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风险当然,由政府监督所形成的法律风险,与由股东出面、要求公司管理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风险。其中,前者的刑事风险基于市场危机暴发、具有严重的社会后果,政府才出面干涉,它充其量只是一种威慑力量,构不成日常监督;后者则是一种日常监督力量,能有效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舞弊现象。

2.各级政府和管理机构

理论上,政府只是经济规则的制订者和监督者,本身不参与市场运行。但我国数十年国有国营的经济模式,导致政府对具体的经济活动不能“置身事外”,总是存在“亲历亲为”的冲动。

张维迎等的分析表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存在争利博弈。这种分析也适用于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上市过程。我们知道,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是每一级政府所高度关注的,在由中央政府统一确定上市额度的前提条件下,努力争取让本地或本部门更多的公司上市,是当地政府(横向)或中央部委(纵向)“份内”、“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级政府致力发展经济,与虚假会计信息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但是,我国国有企业大面积亏损的事实将二者“有机”联系起来。将一个亏损企业推向资本市场,不仅为困难企业筹集巨额资金,暂时缓解危机,而且也增加了当地经济的“活力指数”,上市公司的数量曾一度成为各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程度的一个特征值。显然,没有虚假会计信息的“帮助”,任何一个亏损或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是无法直接通过事先设定的公司上市标准要求的。

红光实业上市过程中,当地政府的参与度非常高。这从红光实业的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披露中也可得到证实。如成都市体制改革委员会(1992162号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成科工字[1994]019号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5]517号文)等。如果说1992年改组为股份公司的函是一种必须的职务行为,那么,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则是“锦上添花”,而四川省人民政府推荐将红光列入全国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更体现当地政府对骇企业的“厚爱”。恭居全国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在取得上市额度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

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陷入程度之深,从红光事后寻求重组的过程,也可得到证实。比如,第一个方案是由长虹重组红光,尽管没有明确报道,但其中政府意向是很明确的;第二个方案是广东福地出面重组,从公开报道来看,成都市政府、市经委在其中的作用,非常直接。而与红光情况类似的郑百文(600898),重组过程也与政府关系密切。

政府鼓励或默认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是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到现在,我们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实际上,政府直接造假数字(如夸大统计数字)都不承担法律责任更何况只是支持或默认下属企业造假会计信息。这在大庆联谊(600065)一案中也有所体现:尽管受大庆联谊一案影响而获罪的人数,在虚假上市处理上是空前的,但从中纪委监察部的通报来看,受处罚的只是拿钱的。至于黑龙江省体改委将1997年的批复倒签为1993年,其直接经办人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而知。

3.中介机构

目前,国有企业改组上市过程中必须涉及到的中介机构主要有: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券商、律师。其中,资产评估事务所负责对拟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等进行价值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上市前三年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验证;券商将负责上市申请的全过程,包括上市前的辅导、上市相关材料的准备以及最后上市发行;律师主要负责对相关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会计信息质量论文第5篇

(一)会计信息质量是会计监管的基础性条件一般情况下,会计监管总是基于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无论是行政性的会计监管,还是自发性的会计监管,都是基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质量满意度而考虑的。会计信息质量不佳,要通过会计监管行为来改善。只有掌握了会计信息质量状况,才能针对性地采取会计监管措施。

(二)良好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会计监管的针对性客观、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能够给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政府、股东、其他利益相关者作出合乎自身利益、科学的决策,同时有利于企业自身健康的发展,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进行能动地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竞争、市场发展。会计信息质量也给会计监管指明了方向。譬如,在债务重组业务中,会计信息能够反映出企业重组后,资产的变动,收益或利得的增加(减少),在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利益重组来调节利润,此时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就会下降,因此在会计准则相应将该部分调整为“资本公积”,不再确认为收益。

(三)科学的会计监管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质量与会计监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会计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会计信息质量水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会计监管不到位,会计信息质量较差,会计报表反映出来的内容几乎给决策者没有任何帮助。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经济发展,与世界接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内控规范等会计监管体系文件陆续出台、完善,极大地提升了我国会计信息质量,也推动了我国会计事业的发展。

二、强化会计监管,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措施

(一)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是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信息提升质量的前提。一般来说,会计基础工作同时也是企业的基础性管理工作之一。做好会计基础工作,是各会计主体要按国家会计工作基本规范、会计准则或类似规范性文件,从人员配置、业务办理、授权审批等进行会计基础工作。很明显,只有严谨的会计基础工作,得到的会计信息质量起码才是真实可靠的。

(二)加强行政性监管,按相关准则与制度衡量会计信息当前,我国会计工作是由财政部主管,其他相关部门根据业务要求进行管理的。当前,我国会计行政主管部门的重点工作在于人员监管、制度完善等角度来进行管理的,而对于企业会计信息实质性的监管不强,这方面应引起相关部门重视。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企业会计人员配置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持证上岗,对于账务处理、内部控制情况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管理,增强在具体会计业务处理中的话语权,辅之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性要求,这样才能切实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水平。

(三)完善自发性监管,满足会计信息质量使用者的要求会计处理过程中包含大量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多参数需要估计和预测,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残值、或有事项等,这种预计带有很大的主观成分,预计的结果是否与实际情况吻合,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从这个角度上说,良好的会计职业判断是会计自发性监管的基础。事实上,会计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就是一个不断地纠偏过程。企业除会计人员在业务中进行自我监管外,其他手段也很重要。如内部审计、内部控制等,对于会计行为的规范化,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与实践价值。

三、结语

会计信息质量论文第6篇

(延安大学 西安创新学院,陕西 延安 710100)

摘 要:会计信息是世界范围内通用的商业语言,是相关信息使用者评估企业的一段期间内经营状况、预测企业未来一段时间的经营前景、制定投资或融资等经营决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有效调控的重要参考依据,会计信息的功能和作用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显得更加重要。但是会计信息质量问题始终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会计文化是社会文化在会计活动领域中的反映,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在会计实践活动的各个方面。本文重要分析了会计文化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存在的相互关系,并提出了从会计文化视角下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会计文化;会计信息质量;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3-0053-03

1 会计文化与会计信息质量的理论概述

1.1 会计文化

会计文化是文化领域与会计领域的交集,是社会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包括会计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精神文化四个部分,各部分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关系,构成了具有多层次的文化体系,促进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会计文化所具有的功能主要有:

1.1.1 加工、存储、传递会计信息。在会计的各种活动中会计人员利用会计物质技术手段对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事项进行记录、加工、处理、核算和监督,并将不同期间的会计信息以某种特定的方式进行存储,传递给信息使用者,以供其在制定经济决策时使用。

1.1.2 约束和教育。作为会计行为规范体系和价值体系的总和,会计文化能够通过教育使会计人员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义务感、正义感和道德感等思想,在人格上制约着会计人员的行为方向。

1.1.3 激励作用。以人为本是会计文化的一种特征,会计文化通过把会计人员看作是“自我实现的人”,从而实现对会计人员的认知,其激励作用强调的是在会计行为中非理性的感情因素的重要作用,创造出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培养人的和谐氛围,促使会计人员在自我实现的过程中努力工作,充分发挥出自己的最大潜能。

1.2 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信息质量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产品,是会计人员实施会计行为的结果,其能够反映出会计信息在形成过程中是否完全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以能否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各种需求。会计信息使用者通过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披露的及时性、与决策的相关性等方面来判断会计信息的质量。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整个会计信息系统为了实现会计目标而对会计信息进行约束,把会计目标具体化,是对会计信息提出的最基本质量要求。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有:真实性、客观性、及时性、合规性、合法性、充分性、相关性、经济性、充分性、多元性、谨慎性等。

2 会计文化与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分析

2.1 会计物质文化与会计信息质量

2.1.1 会计物质文化制约着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人员在手工操作阶段提供的会计信息是过去式的,静态的,不利于制定未来期间的经济决策,而且这种会计核算方式的速度慢,生成会计报告的周期较长,导致会计信息无法及时披露。手工操作方式的缺点是重复抄写和计算,增加了中间环节和差错,直接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会计电算化使会计人员提高了会计核算工作的效率,大大降低了生成会计信息所耗费的成本,保证提供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同时通过设置规范、标准的账务处理程序,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使会计信息避免在重复转抄和计算时因为人为因素可能出现的差错,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但也存在着局限性,比如,与手工操作处理账务方式相比,会计电算化是把手工会计账务处理程序移入电脑中,并没有增加会计信息。而且会计电算化只是财务部门的系统,没有与企业的其他部门和社会的信息系统相连接,限制了会计信息系统的共享,会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仍然存在。另外,会计电算化软件系统的安全性较弱,代替纸介质的磁性介质容易损坏而导致会计信息丢失或毁损。

在会计信息化阶段,信息化系统对计算机的物理性能、网络环境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及系统授权的严密性的要求积极严格,这也制约了会计信息化得推广。

2.1.2 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会计物质文化的发展。人类对会计信息需求的不断增加和对其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都进一步促进了会计物质文化的发展。会计信息的作用随着社会经的快速发展、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而日益显现。会计信息所具有的功能由过去的事后反馈发展向事前预测、事中监督,这样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就对会计信息的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会计信息使用者越来越青睐可靠、及时、易懂的会计信息。会计手工操作方式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经无法完全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所以就需要提高会计核算的效率,引入能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现代化数据处理设备或设施,这种情况就促使计算机被很快引入到会计工作中。随着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推广,会计信息化已经成为会计物质手段的发展趋势。此外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更高要求也必然促进会计技术手段日趋科学化。

2.2 会计制度文化与会计信息质量

2.2.1 会计前提规范与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前提规范分为会计目标和会计假设。会计目标的不同,导致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也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是企业投资人、债权人等直接委托者,需要随时掌握和了解受托人履行责任的情况,因为资产的经营业绩信息和资产保值增值是能够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有效信息,因此会计信息质量的首要要求是可靠性。

2.2.2 会计法律规范与会计信息质量。会计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保证和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而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实施会计行为的结果,其可靠性受到会计法律规范对会计行为的制约和规定。

2.2.3 会计技术规范与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人员在实施会计行为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由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主要内容的会计技术规范,是会计信息生成和披露的基础,也是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标准。政府相关部门对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治理也使得我国的会计准则趋于不断的完善和健全。

2.3 会计行为文化与会计信息质量

2.3.1 会计行为文化决定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质量水平是由会计行为文化各系统要素的发展水平来决定的,包括会计人员对会计理论和专业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自身的文化修养和思想素质等。会计行为的内容和复杂程度在不经常发生、交易或事项复杂的时候容易导致会计信息的扭曲甚至失真。

2.3.2 会计信息质量反作用于会计行为文化。会计信息质量是会计行为文化所能达到既定标准和衡量会计行为是否能够满足信息使用者需求的程度。如果会计行为文化系统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完全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即会计目标与会计行为结果是一致的,那就表示会计行为文化系统呈现稳定的状体,暂时维持着相对的平衡。如果无法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即会计结果背离了会计目标,会计行为文化系统就会失去平衡、稳定的状体,不断自我调节、优化,改善会计行为结果,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2.4 会计精神文化与会计信息质量

2.4.1 会计道德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保障。会计道德对会计行为的调节主要是通过内在的人格道德和外在的会计职业道德,促使会计人员的行为从不规范转化到规范。无论多完善的会计法律规范和健全的会计准则如果缺失会计道德都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的发生。

2.4.2 会计法制观与会计信息失真。最容易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是规范性失真,因为不是会计人员主管造成的,所以可以通过完善会计法律制度进行治理,通过加大会计教育投入加、强理论和技能的培训以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的素质和业务能力,减少会计信息失真的风险。

2.4.3 会计价值观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乐观主义和保守主义对会计实务中的不确定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同。在保守主义的社会中,会计的价值观往往比较侧重于会计信息的谨慎性,表现为高估负债、费用,低估资产、利润,同时将会计信息作为商业机密,仅对有强制要求的会计信息予以披露,强调会计信息的披露要适当。在透明主义的社会里,强调会计信息的披露要充分、透明,对社会公众负责。

2.4.4 会计美学观下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当今会计工作已经渐渐成为满足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服务,衡量会计工作的重要标志就是优质、高效。优质是对会计产品来说的,而高效是对会计工作的过程而言。每一项会计信息都被人赋予一个专业的概念,会计科目到各会计要素及其之间的关系,由此构成财务报表包含的元素。把这些美学观念应用到工作中,能够提高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并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促进会计工作的发展。

3 会计文化视角下的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措施

3.1 提高会计物质文化的发展水平,增强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相关性

3.1.1 从会计电算化过度到会计信息化。首先,需要企业的管理者认识到会计信息化对企业信息化经营管理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并给予足够重视。其次,企业的管理者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再次,企业需要配备相应的硬件设施,对引进的具有先进水平的计算机和配套设施时要注重成本效益。最后,企业需要准备相应的软件配套工作,比如提高网络的安全性和计算机系统的稳定性。

3.1.2 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对高素质会计人员的培养,一方面,在高校中对会计信息化专业的教育层次和教学方法进行优化,本科阶段培养应用层次的体统操作者、维护者和管理者,研究生阶段培养理论层次的系统设计者和开发者。另一方面,企业管理者对会计人员在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开展计算机技术的培训,同时增加会计人员的忧患意识。

3.2 加强建设会计制度文化来提高会计信息可靠性

3.2.1 加强立法和执法的力度,保证会计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参照国际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健全和完善并协调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它们形成一个整体,使会计法律法规体系更具科学性、完整性和严谨性,保证企业的各种会计行为有法可依。对已有法规中不明确的事项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增加可操作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2.2 加强执法力度。首先,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其次,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通过多层次、全方位培训方式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详细讲解,加深会计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理解。

3.3 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文化,使行为目标统一与会计目标

3.3.1 对会计人员的需求给予重视,建立有效的会计行为激励机制。及时发现不合理的需求,对不良的会计行为动机要扼杀在萌芽状态。对会计人员的合理需求要善于发现,并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促使转化为正确的会计行为,调动会计人员做出积极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标顺利转化为行为目标。

3.3.2 树立以人为本的文化理念。要尊重、关心、理解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实现会计人员的自身价值,具有健康、积极向上的文化理念使会计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得到很好的发挥,增强他们的荣誉感、责任感和归属感。

3.4 提高会计精神文化建设,确立并发展重视信息质量的会计意识

3.4.1 加强会计法制和会计道德的培育。首先,对会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会计人员要自觉把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自身的行为标准、思想观念,形成良好的自律意识。其次,会计人员不断加强在道德方面的修养,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内化到个人的道德品质中。最后,强化会计人员的法制理念,加强法制化的宣传教育,提高会计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3.4.2 加强会计诚信的培育。首先,高校或继续教育机构要会计诚信教育的规律进行不断探索,建立完备的内容体系,对会计人员实行多元化的教育方法进行诚信教育。其次,通过舆论的监督对失信的会计人员和会计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建立一个客观、公正的社会氛围,使会计人员追求和向往诚信。再次,在倡导和鼓励会计诚信的同时必须对会计失信行为加大惩处力度,提高会计失信的成本。

4 总结

会计文化在物质层、精神层、制度层和行为层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影响,而会计信息质量对会计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产生发作用。会计文化所具有的正能量能够给会计人员传递一种积极向上、健康乐观的动力和情感,使会计工作充满凝聚力,在工作中最大限度调动会计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刘跃科。会计文化视角下企业内部会计信息质量保证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0(11)。

会计信息质量论文第7篇

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的经济后果,这已是不争之实。会计信息是决策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会计信息最基本的质量特征就是决策有用性,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决策者的决策及其后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保证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决策的基本前提和条件。会计信息失真所带来的经济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它将引起投资决策失误和社会经济资源的无效配置,使交易费用越来越高昂,最终导致交易的停顿,企业由于无法筹集到资金而纷纷破产,银行倒闭,失业率高,物资短缺,物价飞涨,整个社会将陷入严重经济危机之中。1929—1933年美国经济危机就是会计信息失真“催化’的结果。众所周知,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存在十分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造成了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证券市场发育不良、社会交易费用高昂、企业难以筹集到足够资金而出现“贫血”,严重降低会计信息的质量,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正确决策,进而在宏观上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秩序和发展。因此,研究如何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如何在最大范围内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试图从经济学的角度讨论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并探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一、会计信息真实性及其相对性和动态性

所谓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指会计信息真实、客观地反映各项经济活动,准确地揭示了各项经济活动所包含的经济内容。可以说,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没有了真实性,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就会削弱,严重的还会贻害社会和广大公众,损害广大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原理告诉我们,真理是相对的和发展的,而不是绝对的和静止的。因此,我们认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具有相对性和动态性的特点。

之所以说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相对的,主要是因为会计信息是客观经济活动的会计反映,从哲学上说,意识对存在的反映既受反映者本人的条件的制约,也与所运用的工具和方法有关,因此,会计信息的这种反映既与会计人员的素质、能力、经验、品德等有关,又与会计准则、制度、程序、方法等紧密相联。

从会计人员的角度分析,不同的会计人员有不同的道德水准和技术水平,这就决定了他对会计信息真实性愿意作出和可能作出的最大承诺和保证的程度不同,由其根据客观经济活动加工处理形成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程度也就有所差别。

从所运用的会计程序与方法而言,受会计自身特点的制约,会计信息的加工过程也会影响到会计信息与客观经济活动的吻合程度。首先,会计对经济活动(在会计上表现为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反映,是通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来实现的。会计所运用的确认和计量方法肯定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程度,如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是以实现原则、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这就使会计反映的当期利润与当期实际现金净流入可能不一致,从而使利润缺乏实际货币保证,会计收益的概念与人们通常的“经济收益”的概念有差异,会计提供的仅仅是名义收益加非“真实”收益。其次,对相同的会计事项,往往可以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这种可选择性虽然也有一定原则以供遵循,但由于选择何种会计处理方法才最合适完全取决于客观环境的要求和当事人对其合理性的判断,因而带有较强的主观性,我们很难说哪个方法得出的结果是真实的,哪个方法得出的结果就是不真实的,这就给判断是否“如实反映”带来困难,例如,存货计价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辨认法等,固定资产折旧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各种加速折旧法等,不同的方法必然产生不同的结果,我们只能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方法,但我们无法证明自己的结果是否真实。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模糊了会计信息真实性的界限,因此对会计而言,无所谓真实不真实,只可说客观不客观。第三,会计处理过程中包含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参数需要估计和预测,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残值、或有事项等,这种预计带有很大的主观成分,预计的结果是否与实际情况吻合,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最后,会计核算中重要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的应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会计信息与客观经济活动的吻合程度,从而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之所以说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动态的,主要是因为世界在不断运动,经济活动经常变化,会计信息反映的只是某个时期和某个时点的经济活动的情况,与当时的客观环境是相适应的。从发展的眼光看,都是历史的和过去的。在当时条件下,基于当时的客观情况,这种反映可能是真实的,但随着环境的变化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对会计的理解逐渐深化,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也不断完善,对经济活动的会计反映要求会发生变化,原来被认为是正确的做法可能会被认为不正确,原来认为是真实的会计信息可能变得不真实。相反,一些原来认为是不正确或不可能的做法可能会得到承认和支持。因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以一定的条件为转移的,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呈现动态性。

二、会计信息失真及其分析

所谓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未能真实地反映客观的经济活动,给决策者的相关决策带来不利影响的一种现象。从产生过程看,我们可以将会计信息失真分为会计事项失真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处理失真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事项失真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事项未能真实反映客观经济活动,会计事项本身就不真实,从而引起会计信息失真,实务中通常所说的“假账算算”就是指的这种情况;会计处理失真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是指虽然会计事项真实地反映了客观的经济活动,但由于会计处理过程中的错误引起会计信息失真,即“真账假算”。当然也有二者同时存在的可能,即“假账假算”。

根据是否由主观引起,会计信息失真可分为会计信息的有意造假和会计信息的无意失实。会计信息的有意造假是指会计活动中当事人为了个人利益,事前经过周密安排,故意以欺诈、舞弊等手段;使会计信息歪曲反映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会计信息的无意失实是指会计人员在遵循会计规范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由于主观判断失误、经验不足和会计系统本身的局限性等,造成会计信息未能如实或准确反映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的内容。判断会计信息失真是有意造假还是无意失实,其标准应是当事人是否有故意使信息失真的动机。具体可以依据下列两个标准进行判断:(l)当事人是否有造成失真的主观愿望。(2)当事人是否可从中得到个人利益。根据会计信息与会计处理的关系,会计信息失真可分为会计制度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操作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制度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是指由于会计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会计技术本身的局限性等引起的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客观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可以说,这是会计信息失真的制度原因。从理论上说,这一部分的会计信息失真可以通过制度的变迁得到改善。会计操作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是指由于会计操作的错误(可能是主观的和有意的,也可能是客观的和无意的)引起的会计信息歪曲反映会计事项的情形,其原因包括会计人员素质不够高、会计处理方法选用不恰当、对会计事项的判断欠准确等。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研究。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会计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制度经济学认为,组织中的个体有各自的利益,每个个体都将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个体不可能无限地扩大自身的利益,因为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在于组织中的其他个体行为不影响该个体寻求自身的最大利益。因此,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对组织中的其他个体的利益影响最小。这种由于不同个体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导致产生的个体的最优行为解的集合就是规则,规则的集合形成制度。可见,制度的实质就是合同,一个关于组织内个体行为及其后果的合同,而制度的形成是多万博养的结果。

会计制度,从广义上说,泛指为界定、确认和保护产权而制定的、引导会计活动的各种法律、规则、准则等,同时按照诺斯的制度定义,会计制度还应该包括约定俗成的惯例、道德准则等等。作为一种制度,会计制度当然也不能例外的是一个多重的、多次的社会博养的结果。理想的会计制度要能充分兼顾各方利益,成为博弃双方自愿执行的有约束力的社会契约。任何人若想通过违反制度来得到什么好处,则必将从别的方面受到更大惩罚,从而是得不偿失的,制度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社会规则。而我国会计制度的制订无论从空间还是从时间上都缺乏一个充分博弈的过程。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新的经济情况、新的经济业务不断涌现,旧的会计规范亟待更新,新的会计规范尚未建立,会计规范中也难免有漏洞和有不完善之处。二是企业产权中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冲突。经济学假定人是有理性的,理性的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制度经济学进一步考虑了交易成本之后,假定个体只有有限理性,每个个体都在他所依存的体制所允许的有限的范围内最大化自己的效用。由于个体利益的不同,在组织中将产生不同的利益主体。

一般而言,企业产权中有政府、债权人、所有者、经营者和其他与企业相关的个体等几大主体。政府最关心税收的征缴;债权人最关注其债权是否能按时地收回本金和利息;所有者关心的是自己投入的资产能否保值和增值;经营者关心业绩的增加是否给自己带来额外的经济收益;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关心股票的价值和公司的业绩。由于他们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济特征,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驱动,不可避免地出现利益冲突。而经营者的地位与其他利益主体相比有其独特之处,即经营者直接管理着企业,他对企业的经营、运作负直接责任,因而他有着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然而,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经营者只会提供信息披露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一点的信息量,也即信息披露量满足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要求。许多信息从社会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应该披露,而经理阶层从自身利益出发;只会选择少量披露甚至不披露,从而损害社会利益。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经营者“偷懒”动机会带来“道德风险”(moralhazard)问题,即经营者有动机操纵会计信息生成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从信息使用者方面看,由于各自的利益目标不同,对信息的要求也不一样,有些信息使用者确实需要真实、客观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信息,而有些则不然。从理论上说,政府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最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的信息使用者,因为它们肩负调节社会经济运作、管理国民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它们能直接感受到会计信息失真的严重后果和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巨大破坏,但是有时由于个人、部门和地区的利益驱动,出于某种特殊国的如粉饰政绩或隐瞒事实等的需要,他们可能并不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如果这些真实的会计信息时它们的目的不利的话。从债权人角度分析,它们关注债权是否能按期收回,也应要求真实的会计信息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并尽早采取对策。目前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是银行,是否所有银行真的都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呢?恐怕未必。这里同样涉及到银行的利益问题。目前我国的银行大部分是国有银行,接受贷款的企业大部分是国有企业,如果说在贷款发放之前银行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还有所要求的话(实际上连这一点都存在疑问),那么贷款发放之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重要性就大大降低了。其中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银行和信贷部门及信贷人员自身业绩考核的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对他们不见得有好处,二是就算他们知道借款企业的真实情况(当然是财务状况不好的情况),他们也无法做些什么。剩下股东,应该说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是最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的,因为他们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最明晰,其利益相关性最大。但以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而论,投资与投机并存里后者占的比重较大,以赚取短期差价为目的的“股民”甚众,而真正愿意以“股东”身份出现的长期投资者却为数甚少,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对广大股民来说并不重要,他们所关心的是会计信息是否会令股价上升因为这才是他们的利益之所在。有时,不同的产权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但又是一致的利益目标,可能相互串通,合谋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虽然这不仅可能损害其他产权主体的利益,而且可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利益。例如,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共同动机,经营者可能与某些以短期炒作、获取差价为目的的机构投资者走到一起,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引起股价的大幅波动,借以操纵股价、牟取暴利,最终贻害社会和坑害广大中小散户股民。“琼民源’案件即为典型一例。可见,某些产权主体可能存在的对不真实会计信息的内在需求,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是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不对称。激励与约束机制是企业中极为重要的两大机制。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结构影响组织中个体的行为,即不同产权结构可以导致同一个体作出不同的行为。产权指的是人们所接受的、与物的使用有关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实际上规定了人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中必须遵守的与物有关的行为规范。违背这种行为规范的人必须为此付出代价。产权在组织中的具体表现为制度。制度框架通过影响个体获得的报酬及其违规应付的代价来具体影响个体行为。

在很多企业中,特别是国有企业中,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对称的情况比较严重。许多企业与经营者的劳动合同是采用完全合同的形式签订的。合同的谈判是一次完成的,经营者的业绩与报酬在事前就被一次性规定了。这种合同的最大弊端就在于不能及时地按照经营者所作贡献来对经营者进行对等的激励。经营者为企业作出了贡献,但是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心理上的不平衡加上物质上的不满足成为个体实施违规行为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处于变革的年代,可变因素太多,制度不够健全,企业缺乏严格的、科学的监督、约束机制,所有者让渡给经营者的权力过多,并且对让渡的权力不设监督,“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经营者拥有过大的权力,无人监督也无人敢监督。因此,一方面是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改变经营者的目标函数、抑制其“偷懒”动机;另一方面又没有恰当的监督机制,减少经营者“为所欲为”行为,这样,个体实施违规行为的风险很小,预期收益很大而预期成本很低,违反制度所得的好处大于受到惩罚导致的损失,造假者得好处,不造假者反而吃亏,这就使得个体有了实施违规行为的理性依据,因而促成了个体的违规行为,“X—非效率”问题、“五十九岁”现象、“穷庙富方丈”现象屡见不鲜。

四是企业中存在着委托一关系。根据科斯奠基的“契约理论”,企业是一个在其框架中由相互合作的大量生产要素所有者达成的书面或非书面的契约。企业的委托理论实际上是对企业的契约组合理论的具体化。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为资产的所有者,即委托人;契约的另一方为资产的使用者,即人。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独立自主地对企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人成为了企业的“内部人”;而股东则“已没有任何权利与那些已成公司资产的东西发生实际联系”,成为了“外部人”。委托人和人之间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种不对称既有时间上的,也有内容上的。

企业中存在的基本的委托一关系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由于二者存在信息不对称,其利益目标也不相同,经营者可能制造虚假的财务信息,以欺骗所有者,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这种委托一关系由四个更低层次的委托一关系组成,形成一个多层面的、金字塔式的委托一关系。

(1)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一关系。

(2)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一关系。

(3)企业内部经营者与会计部门之间的委托一关系。

虽然经营者直接管理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直接对经营者负责,二者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但是,由于有限理性和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假设,会计人员与经营者之间也可能有着不同经济利益,加上二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就可能造成会计人员为了自己的利益(如为了贪污、挪用公款等),编报虚假的财务报告,隐瞒真实情况,从而逃避惩罚。

(4)会计机构内部会计主管与会计人员之间的委托一关系。

因此,由于委托、双方各自的利益不同,导致双方的目标不同,人不可能完全按委托人的意图进行企业行为,利益冲突是个体使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动机;而双方信息不对称,使得人有机会进行一些危害委托人利益而增加自己利益的行为,从而为会计信息失真提供了可能性。

三、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主要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一是明晰产权,发挥产权对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规范和界定功能。

产权是伦业取得市场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只有产权明晰的企业才能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企业本质上是一个合同,该合同广义地规定了哪项任务应当由企业中的哪些成员来完成,在这里,基本权力(收益索取权、使用权、让渡权)实际被分割给了不同的利益团体。在产权不明晰的企业里,权力的让渡不足,使得企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市场,未能按市场的规律实施企业行为,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并未按市场的需要提供。

只有产权的明晰界定,才会使市场主体根据会计行为规范开展会计管理交易活动。这是因为产权的明晰为会计信息目标的实现创造了两个重要条件:一是所有者追求资产收益的最大化,二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契约关系。在这两个条件之下,资源的配置相对地有效率:经营者在最大化自己效用的同时也不降低(甚至增加)所有者的效用,按照市场而非所有者的旨意来实施经济行为。同时,会计主体可以根据交易费用的高低来选择会计规范组合方式,充分发挥会计规范的激励、约束、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功能。产权与会计信息失真的关系可以通过以下的研究成果得到验证,即会计信息失真在私营企业大都表现为虚减利润,以逃避交税;而在国有企业则大都表现为虚增利润,以形成业绩良好的形象,使经营者获得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

此外,产权明晰有利于改善会计制度制定过程中博弃的充分性。当会计主体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要按严格市场规律办事的时候,由上至下而制定的会计制度便会凸现出更多的不足之处,从而产生变革的力量。利益主体的变革要求博弈更新进行,从而改善博弈不充分的情况。

二是加强会计规范的建设

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原因是会计规范建设上存在缺陷。因此,我们应当加强会计规范的建设工作,尽快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对于我国会计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博夺主体不到位,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在会计改革之初,为了减少会计制度变迁的阻力,使会计准则能早日出台,以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会计实务,尽早实现与国际惯例的衔接,即由政府直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来制定中国的会计准则应是无可厚非的。与此同时,每个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都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进行反复讨论与论证,最终使准则能为各博养方所接受。政府机构要维护该机构制定的准则的权威性,对违反准则的行为要进行处罚,目的是使违反准则而提供失真会计信息者得不偿失,其私人成本接近或等于社会成本,从而消除会计信息失真的外部不经济现象。这样,会计信息供给方就会愿意提供真实而相关的会计信息,使各博奕方都能得到合作利益,而不愿提供失真会计信息而使自己遭受损失,从而提供失真会计信息的经济利益动机得以消除。

三是理顺各方的利益关系,减少利益冲突

由于企业内部存在的多层级的、复杂的委托一关系,因此理顺委托方和方的利益关系就极为重要。

经济行为的后果的产生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实施经济行为的个体的选择,即决策厂是由于环境的原因,造成经济行为最后显现出如此的后果。委托方只能观察到经济行为的后果而不能得知经济行为的过程本身。而在事前辨别经济行为的后果到底是由于主体的选择还是由于自然环境作用的结果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样做成本极高。因此,委托方应当根据某些假设(如关于人偏好和冲击的分布函数等信息),根据经济行为的结果为人确定一个报酬方案。委托方应当使得在这个方案下,人将不但最大化自己的效用,同时也最大化委托人的效用。这样,委托人和人有了经济利益上的一致性基础,使指利益关系清楚,减少利益冲突,从而减少由于利益冲突原因而产生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我们设想,首先应当尽早建立专业经理人才市场,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经营者的任命,其次是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建设,鼓励市场并购行为,活跃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将替换机制引人专业经理人才市场,同时在企业内部建立对经营者的基于其经营成果的有效合同激励机制(如使经营者部分持股或给予其股票购买选择权等),使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与所有者趋于一致,从而改善双方的“激励相容性”。此外,应强化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加强对经营者的行为约束。应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的责、权、利,可以考虑将会计按其职能和作用的不同分成内部管理会计和对外报告会计,前者仍属企业内部委托一网络的一环,受托于经营者,起参谋和决策支持作用,后者则直接受托于董事会,起反映和监督作用。同时,要明确界定对外报告会计部门的产权,即拥有据实核算反映权和监督权,但以不损害经营者的经营决策权为限,不得擅自于涉经营者的决策甚至替代其作出决策。对于经营者的一些明显不合理、不合法以及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应拒绝进行业务处理,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同时为抑制对外报告会计人员其与经营者“串谋”欺骗所有者、出现“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问题,还需在机构设置上强化内部的制衡和约束机制,加强基础工作,以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减少或消除“X—非效率”现象,同时,建立一套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与激励的机制,使其目标函数与所有者目标函数一致,最终使所有者、会计人员与经营者三方达到经济利益上的“激励相容性”。

四是强化契约关系。

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合同的事后支持制度是重要的。合同关系的强化有利于降低违规行为的预期收益,提高违规行为的预期成本,从而有效地控制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

首先,必须使企业中的个体严格地执行已经订立的合同。这就意味着必须有一个科学的、严格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以使得违反合同的成本极其之高,远远高于违反合同可以得到的利益。同时,防止那些等到饼做大了以后想捞一把的行为。尽管饼做大了是他的功劳,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只允许新的谈判,而绝对不允许机会主义。

第二,应当订立关系合同而非完全合同。合同中应当允许一定的发展余地存在,使得合同各方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和经营成果的变化来确定风险和报酬。此时,违规行为变得没有必要,或者说违规行为的成本变得很高,合同当事人就不会故意地选择舞弊、欺诈等违背合同的行为,从而可以减少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

除以上几方面以外,我们还应净化会计信息的需求环境,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会计信息市场,使信息使用者在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内在需求,从而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杜绝会计信息的失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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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质量论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探析

改革开放30年来,《会计法》作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为推进我国会计法治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原因,我国的会计立法工作一直是在摸索中前进的,而每一次修订完善的历程都是时代的要求和经济发展趋势的必然。在修订过程中争议双方利益的调和与分配,取舍之间的机遇与挑战,决定了会计立法工作在几经修订之后,只能是趋于完善,其弊端仍然存在,突出表现在对会计信息失真的责任认定方面,需要不断的补充和完善。

1《会计法》对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所作规定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历经了三部《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颁布的《会计法》、1993年12月29日修订的《会计法》、1999年l0月31日再次修订的《会计法》。总体而言,1985年和1993年的会计法区别不大,在法律责任的条数、字数及内容上都差不多,只有5条约500字,而1999的《会计法》变动较大,有8条约1500字,突出表现在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责任主体上。

责任主体经历了由1985年的会计人员、单位领导人和上级单位领导人到1993年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再到1999年单位领导人为主、会计人员为辅的变化。其原因是,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要的一条就是政企分开。20世纪80年代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合一,企业经营的所有事项都受上级主管单位的调控,上级单位领导人理所当然要对会计信息失真负行政责任。因此1985年的会计法第28条规定:“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这与当时的经济大环境相适应。2O世纪9O年代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企业与主管部门纷纷脱钩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会计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也相应地删除了上级单位领导人。1999年会计法又进一步划清了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法律责任的主次,这是数十年会计实践的结果,人们逐渐认清了会计人员的实际地位和作用。无论在经济还是在行政上,作为基层工作者的会计人员都依附于单位领导人,要求会计人员对单位领导人进行会计监督、对会计作假负较大的责任,显然不合理。因此这种变革是合乎实际的。

在法律责任的种类上,1985年、1993年的会计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全一致,1999年的会计法规定的责任种类仍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更明细。明确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如第42条增加了应予以处罚的10种情况,第44条及45条对会计造假有详尽的限定,第46条对单位领导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为也有更详尽的说明。此外,1985年及1993年的会计法只笼统地提到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但没有细分。1999年的《会计法》详细列举了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限期改正、罚款、暂停执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及刑事责任等,可供选择的处罚种类增加。1999年的会计法还规定,对责任个人可处以2000—200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可处以3000—50000元的罚款。这种变化既便于执法,也利于对会计信息失真分而治之。但是,三部《会计法》都没有规定民事责任,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均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2现行立法上的缺陷

2.1会计立法宗旨的欠缺

1999年的《会计法》修订首次提出要建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因为统一的会计制度建设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市场经济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历史证明,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便无法达到对公司经济和资本市场的统一管理。如此,将“会计准则”纳入规范体系中,本是其中应有之意。然而,该法对“会计准则”只字未提。特别是2006年颁发经修订和新拟定的39项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的情况下,《会计法》的规定就愈显滞后。由于立法的疏漏和模糊,观念的落后和处罚力度的脆弱,致使立法的宗旨难以实现。1999年修改的一个根本宗旨就是要遏制信息失真的问题,但是从现实看来,预期的目标未能达到,反而暴露出许多新的问题,会计舞弊案件逐年上升,虚假数字更是触目惊心。

2。2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缺乏具体和明确的界定

我国现行的《会计法》第1条中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加以规定,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真实、完整,判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给审判工作带来了难题。一般而言,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有一定的规定,但是不是只要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信息就是真实、完整的呢?有这样一例:1997年深圳某上市公司欠某银行1.6亿元,该公司将自有的价值0.3亿元的在建工程通过债务重组抵掉了1.6亿元的负债,同时又用1.6亿元的价格将该在建工程回购。按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可确认1.3亿元的营业外收人,银行可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上市公司利润增加了1.3亿元,通过回购,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由0.3亿元上升到1.6亿元,这也未违反规定,因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实际买价加上安装、调试等费用,该项工程实际买价就是1.6亿元。如果说这是真实、完整的,任何人都不愿接受,但上市公司又没有违反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类似情况很多,如果没有一个判断标准,就难以确认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如果不能正确判断,法律责任的承担则无从谈起。

2.3对责任主体的责任划分不明确

新《会计法》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一般会计人员以及单位的外部关系人都是会计责任人,形成层层制约的会计责任体系。但具体会计法律责任如何确定与解除却规定不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含义如何理解,弹性很大,应进一步明确。新《会计法》实行后,许多人认为一般会计人员不再负会计法律责任,这一观点是错误的,纵观《会计法》全文,并没有这样的立法思想。加重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一般会计人员责任的减轻,一般会计人员仍应负会计法律责任。新《会计法》只是在原《会计法》的基础上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

2.4对会计法律责任的界定缺乏操作性

《会计法》第42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对有关人员及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实际工作中,有关原始凭证填制、取得的内容相当多。仅就凭证种类来讲,有与银行存款、现金收支活动有关的凭证,有与报销开支或与往来款项有关的凭证,也有与成本费用支出、财产物资变动及利润分配有关的凭证;从取得途径讲,既有大量外来凭证,也有许多内部自制转账凭证;从原始凭证的填制要素来讲,既包括凭证的名称、日期、编号、接受凭证的单位,又涉及经济活动的内容、数量与金额以及填制的人签名、盖章等。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表现形式,既包括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也包括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等等。仅就凭证金额错误而言,其数额也有大小之分,在这么广泛的范围内,不讲违法的内容与形式,不管凭证要素内容,不分错误金额大小,不论造成的后果轻重,就以一个“规定”论“责任”,未免有失偏颇,难以把握尺度。

2.5立法体系上的脱节

《会计法》属于部门法,因此,保持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立法的协调和统一,既是法制体系完善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会计法》自身的贯彻实施。然而,我国的现行《会计法》与相关部门法存在相当严重的脱节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会计法》与《宪法》相脱节。《宪法》是根本法,它确立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成为所有者权益保护的根本性依据,对居于《宪法》之下的会计法律制度的建设有着根本性的影响。作为维护和保障财产所有者和投资者权益最具体、最具有针对性的处于控制层面的法律制度的《会计法》,其立法程序自然要与《宪法》相衔接。然而,我国《宪法》至2004年修改后,会计立法没有及时跟进,使许多方面都与《宪法》规定相悖。二是《会计法》与行政法律相脱节。如该法第六章明确规定了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的方式包括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等。该法第49条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为了分清有关追究会计法律责任的权限,避免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但是由于该法并未同时规定法规竞合时的处理原则,因此,不可避免会发生职权交叉、多头执法的现象。如做假账偷漏税行为,不但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而且财政部门也可以处罚,则当事人受到双重处罚,这与立法宗旨相悖。三是《会计法》与刑事、民事法律相脱节。如该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涉及会计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条款却很少,仅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和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提出相应的制裁规定。《会计法》对于民事责任没有任何规定,而《民法通则》又是1986年的版本,虽几经完善与补充,但也没有涉及与《会计法》中所列责任相关的法律条文。

2.6民事责任的空白

新修订的《会计法》对出具虚假会计信息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未涉及民事责任问题,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例如,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个规定中对什么情况下不需赔偿、什么情况下要赔偿、赔多少、损失如何计算、不是上市公司的赔不赔等问题均未作具体规定,致使审判人员在审判中无章可循。而民法的一般规定也不适用于会计民事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这是因为会计信息失真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主要是企业和注册会计师,而目前涉及到会计行为中的民事责任的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6号函和1998年13号答复外,基本上依据《民法》中的一般规定来处理,使得本来已经很复杂的民事纠纷变得更加复杂。会计行为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如果只靠民法的损害赔偿原则来认定有复杂技术要求的会计民事行为,是不科学的,因为原告及其律师和审判人员大都是非专业人员,他们对于会计民事行为的认识往往是直观的、感性的。对于审判人员而言,很容易只把信息的内容与实际结果做对比,或者简单地以没有证据为由不予支持。前者对于严格按规范操作的注册会计师而言不够公平,后者则极易产生该赔偿判不赔偿、该多赔的判少赔,结果不但难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计信息失真的责任承担问题也无从谈起。另外,《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规定也难以适用到会计民事行为中。《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然而会计民事行为引起的纠纷,多数无法举证,只能以专业技术去判断。例如上海某投资者诉某实业公司一案,原告因无法举证说明自己的损失与实业公司的虚假信息有因果关系而被判驳回。此类案件,如果原告举证,也只能证明被告提供了虚假的会计信息,如果要说明其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十分困难。如果仍坚持举证责任,结果是既无法保护因虚假信息蒙受损失的人,也不利于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3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完善

3.1规范法律用语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严格界定会计资料信息的“真实”和“完整”标准,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是理论在行为规范上的体现,是理论有效指导实践的必然选择。对于会计信息提供者而言,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意味着其必须依据法律的要求,提供和处理会计信息,因而也要求法律确定的标准必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会计监督部门来说,法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者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失真并据以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依据。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要求会计信息必须达到与经济现象或者经济状况相符合的标准。

3.2整合现有法律资源,理顺相关法律间的关系

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法制经济问题,绝非仅仅只是解决涵盖各行各业的、各层面的、包罗万象的法律制度的数量问题,而关键在于解决法律制度建立和执行中的科学性和系统性的问题。因此,除会计法律制度内部的统一协调之外,保持外部法律环境的和谐与统一同样是至关重要的。目前与会计信息失真相关联的法律相当混乱,对同一事项的认定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解释,如对责任主体罚款的规定:刑法为2万一20万元、公司法与证券法为3万一30万元,而会计法为0.3万一5万元。相关法律间的混乱势必造成多头执法,这不利于对会计信息失真的监管。

会计信息质量论文第9篇

1.会计文化概述

会计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一个多层的复合体,一层为规范文化,也被称作是会计制度文化,主要包括了对会计人员进行规范的各项规章制度,例如会计准则、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会计业务处理程序、管理制度、会计教育制度等;一层为载体文化,也可以称作是会计物质文化,主要包括了会计人员的教育、文化以及生活设施和会计人员工作必备的物质条件;一层为会计精神文化,它是会计文化的核心文化,主要包括了会计的价值观念、思想观念、心里因素等,其中价值观是会计精神文化的核心。这3个层次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会计文化。

2.会计文化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

从会计制度文化方面来看,会计法律法规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保障机制,会计准则是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标准。

从会计物质文化方面来看,会计物质文化与会计信息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影响的,会计物质文化的发展制约着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信息质量会促进会计物质文化的发展。

从会计精神文化方面来看,会计道德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障,可以调节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使会计行为向“规范化”的方向转变。

二、文化视角下中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存在的问题

1.会计文化制度落后

在会计制度建设方面中小企业滞后于企业实践的发展。会计文化制度落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

首先,内部制度不健全。一方面中小企业管理者存在着严重越权的现象,中小企业由于受到历史因素的影响,大多数的管理者更关注的是业务领域,忽视了会计工作,导致了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工作受到过多负责人的干涉,内部会计监督形式化严重;另一方面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在很多中小企业内部并没有设立审计机构,即使是设立了,也是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管理者的意愿,不能对会计信息作出客观的评价。

其次,缺乏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目前我国继续教育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教学方式缺乏互动、知识更新速度较慢、培训时间较短等。

2.缺乏会计物质文化

中小企业缺乏会计物质文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上:硬件配套差、工作环境差、办公设施不全,会计人员得到培训的机会较少,导致了会计人员知识更新速度较慢。中小企业在普及电算化方面还比较差,在会计电算化系统应用、网络会计应用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3.不具备强势的会计精神文化

中小企业由于会计文化制度落后、会计物质文化的缺乏,导致了会计精神文化比较贫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上:

(1)工作人员缺乏良好的工作状态,主要表现为:工作积极性较差、创造性和主动性,对本职工作不关心,财务部门凝聚力不强等。

(2)缺乏组织归属感,主要表现为:对做好财务工作没有信心,缺乏对财务管理目标的了解,缺乏良好的财务工作氛围等。

(3)价值观落后,主要表现为:行为意愿与认识不能同步。

三、提高中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措施

1.加强会计制度文化建设

首先,加强立法与执法力度,进一步推进会计行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运行的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的,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的经济活动都应该以法律为基本准则,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法制化。提供会计信息是一项影响广泛、重大的行为,因此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在英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对企业的会计行为进行了规范,对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质量和范围都提出了要求,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作出了严格的处罚。我国虽然制定了如《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但是由于相互之间缺乏协调性,导致在执行力上不够,还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加快会计制度化建设,一方面要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健全现有的会计法律法规,并协调好他们之间的关系,对它们之间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调整,使它们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保证会计法律法规的严谨性、完整性和科学性,使企业的会计行为有法可依,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监督力度;另一方面要对企业会计信息造假者予以严厉的处罚,提高会计信息造假的成本,使处罚的金额高于会计信息造假者所收益的金额,这样可以降低会计信息造假的概率。

其次,加强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力度,一方面要提升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要定期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进行培训,定期轮换会计人员的岗位;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要以案例的方式来讲解企业会计准则,这样可以让会计人员比较直观的了解会计准则。

2.不断发展会计物质文化

提高企业会计物质文化要实现会计电算化向会计信息化的过渡,首先中小企业的管理者要认识到会计信息化的重要性,给予会计人员更多的电算化培训的机会,以及应该有的福利待遇;其次中小企业要根据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会计信息化发展的具体规划,再次企业要配备与自身经营发展相符合的硬件设备,要本着成本效益的原则引进先进的计算机设备,选择一些成熟的软件,政府也应该给予中小企业在硬件设施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快中小企业电算化进程;最后中小企业要重视计算机网络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网络环境的安全性。

3.强化企业会计精神文化

一方面要加强会计诚信的培育,会计信息与诚信联系在一起就是会计信息一定要公正、客观,必须经得起验证,会计诚信就是指会计人员要客观公正的反映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信守承诺,真诚待人。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石之一是会计诚信。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培育会计诚信:

(1)加强会计诚信教育。继续教育机构和高等院校要对会计诚信教育的规律进行探索,建立完备的教育体系,采用激励诱导法、示范影响等多元化的方法,加强对会计学员的会计诚信教育。

(2)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为了对会计失心行为产生一定的压力,要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一种公正、客观的社会氛围,促进会计人员自觉的追求会计诚信。

(3)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会计诚信。我们可以通过媒体来对会计诚信的真人真事进行报道,来向人们来宣传会计诚信。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会计道德和会计法规观的培育。首先要加强对会计道德的培育,“内化”是会计道德培育的关键,只有会计人员将职业道德变为内化的观念,才能够形成良好的自律机制,因此高等院校要做好会计学员岗前的道德教育工作,用人单位要做好会计人员岗位道德教育的工作;其次会计人员也要积极的加强个人道德修养,吸取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正确价值观;再次要加强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要做好会计法制化的宣传工作,使会计法制化深入人心,不断提升会计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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