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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厂家考察报告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4 15:20:05

电梯厂家考察报告

电梯厂家考察报告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厂特种设备管理,确保生产装置安全平稳长周期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炼化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暂行)》及我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制度的具体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四)《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 ;

(五)《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 ;

(六)《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 ;

(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

(八)《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 ;

(九)《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 D2001-2006) ;

(十)《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

(十一)《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08);

(十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 ;

(十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

(十四)《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 ;

(十五)《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特种设备,具体目录如下:

(一)锅炉:承压(蒸汽、热水)锅炉。

(二)压力容器:指固定式压力容器、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等,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三)起重机械:各类(固定、移动式)起重机械。

(四)电梯:各类客梯、货梯等。

(五)压力管道。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主管副厂长职责:

(一)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炼化公司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的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批到期需要延检的特种设备的手续。

(三)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机动科职责:

(一)机动科是全厂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全厂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并检查落实。

(二)负责全厂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的审核、编制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的登记注册及检验的对外协调等工作。

(四)负责审查、上报到期特种设备的延检工作。

(五)负责全厂锅炉、Ⅲ类压力容器、电梯台帐的建立。

(六)在厂主管领导的组织下,负责特种设备各类事故的调查,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原因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七条 安全环保监察科职责:

(一)负责监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二)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监督。

(三)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使用单位(生产车间)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特种设备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三)负责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台帐、设备技术档案及安全附件台帐。

(四)负责向机动科上报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检验计划,协助、配合检验单位完成检验工作。

(五)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六)负责填写本单位到期需延检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审批单,上报特种设备延检期间的风险评价及风险消减措施。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九条 采购特种设备时必须选择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资质的厂家。招标办在选定特种设备投标单位时,必须经机动科企管科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对于按照单一来源采购的特种设备,机动科在审批单一来源采购计划时应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厂家资质进行审核,在机动科、企管科备案。

第十条 特种设备进厂时,供应科通知机动科、档案科、使用单位检查验收。制造单位(供应商)必须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书等文件。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在选择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施工单位时,必须确保该单位具有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资质,并且获得机动科、企管科等相关业务科室的审查确认。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条 在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前,施工单位应将拟进行的安装、大修、改造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延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天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大修、改造过程,必须经延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机动科应当向延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具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机动科应当建立全厂特种设备台帐。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履历卡(即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六)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每月自行检查一次,并做好运行记录。

第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电梯的管理:

(一)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应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电梯的使用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二)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四)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第四章 特种设备检验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提前向机动科提出定期检验请求,机动科负责统一申报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编制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并上报机动科。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由延安市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相关规定检验。特种设备的使用及检验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

(一)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6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其安全附件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

(二)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按其等级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压力管道的检验周期应符合《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的相关规定。

(五)起重机械的检验周期应符合《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在用电梯的检验周期为一年,应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特种设备未检验、超过年检期限、或检验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检查及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机动科对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档案管理、特种设备操作证的管理、大修及年检计划等内容作为检查内容,按照《延安炼油厂设备管理月度考核细则》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机动科负责解释与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延安炼油厂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延炼发〔2010〕6 号)同时作废。

附表:1.特种设备台帐(厂内车辆)

2.特种设备台帐(吊车)

3.特种设备台帐(固定式起重设备)

4.特种设备台帐(电动葫芦)

5.特种设备台帐(电梯)

6.压 力 容 器 使 用 登 记 表

7.压力容器(普查)注册登记表

8.压力管道(普查)注册登记表

电梯厂家考察报告第2篇

【关键词】:工程;报验资料;整理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国外大量经验技术的传入,我国在工程领域的程序性越来越强,极大的确保了工程建设的有序性,大大提高了工程的质量。工程报验资料涉及到工程的各个阶段,必须从工程开始到工程竣工重视工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严格控制质量,进行全程无缝隙的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工程资料的报验工作,本文以下内容将对工程报验资料的整理进行研究和探讨,以供参考。

2、工程报验资料的内容

根据本人多年的实践经验,认为工程报验资料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工程施工准备阶段需要报验的资料。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报验材料涉及到:工程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材料、设备报审;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材料送检;开工现场验收,临时设施(方案)、安全和文明施工准备;工程测量定位记录。其所包含的需要准备的资料有:建筑工程基本情况表;建设批文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建设单位资质、人员证书复印件;项目监理机构及相关证书复印件;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证书复印件;勘察单位资质、人员证书复印件;项目施工机构及相关证书复印件,包括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劳保员、测量员、取样员、资料员、排水、暖气、电气工程师、项目经理);图纸会审记录及设计变更文件;设计文件及开工前设计变更。第二,质量验收资料:主要包括:地基验槽记录;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特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线路敷设验收报告;地基与基础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装饰装修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屋面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电气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智能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通风与空调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电梯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及所含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室外工程的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第三,实验材料。主要包含: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砂、石检验报告;各强度等级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混凝土试件强度统计表、评定表及试验报告;各强度等级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砂浆试件强度统计表及试验报告;砖、石、砌块强度试验报告;钢材力学、弯曲性能检验报告及钢筋焊接接头拉伸、弯曲检验报告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检验报告;预应力筋、钢丝、钢绞线力学性能进场复验报告;桩基工程试验报告;钢结构工程试验报告;幕墙工程试验报告;防水材料试验报告;金属及塑料的外门、外窗检测报告;外墙饰面砖的拉拔强度试验报告;建筑物的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有特殊要求或设计要求的回填土密实度试验报告;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其他试验报告;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屋面淋水试验记录;抽气道检查记录;节能、保温测试记录;管道、设备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电气设备调试记录;电气工程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制冷、空调、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制冷设备试运行调试记录;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风量、温度测试记录;电梯设备开箱检验记录;电梯负荷试验、安全装置检查记录;电梯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电梯试运行调试记录;智能建筑工程系统试运行记录;智能建筑工程系统功能测定及设备调试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测所必须的其他测量、测试、检测、检验、试验、调试、试运行记录。第四,材料、产品、构配件等合格证资料。包括:水泥出厂合格证;砖、砌块出厂合格证;钢筋、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套筒出厂合格证;钢桩、混凝土预制桩、预应力管桩出厂合格证;钢结构工程构件及配件、材料出厂合格证;幕墙工程配件、材料出厂合格证;防水材料出厂合格证;金属及塑料门窗出厂合格证;焊条及焊剂出厂合格证;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给排水与采暖工程材料出厂合格证;建筑电气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通风与空调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电梯工程设备出厂合格证;智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施工要求的其他合格证。第五,施工过程资料。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工程测量、放线记录;预检、自检、互检、交接检记录;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志;混凝土开盘报告;混凝土施工记录;混凝土配合比计量抽查记录;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原因调查、处理记录;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及复工申请;工程复工通知书。第六,必要时应增补的资料。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变更、更换情况及原因;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上岗证明;经建设单位同意认可的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委托书或授权书;设计单位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委托书或授权书。第七,竣工资料。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存在的问题整改通知书;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工程的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通知及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工程质量保修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

3、工程报验资料整理应采取的措施

由工程报验需要准备的资料看出,工程报验需要准备的资料具有时间跨度大、资料多、任务重的特点,必须认真对待,根据本人多年的实践经验,认为工程报验资料的整理应采取如下几个方面的措施:第一,领导提高认识,注重协调。单位主要领导要全面负责,对项目建设从前期准备到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资料管理。初期就建立工程报验资料室,配备专职资料管理人员,确立资料工作在建设中的作用和地位。将资料整理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工程报验资料整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经常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程报验资料整理工作例会、协调会。在签订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设立了专门条款.明确有关方面提交相应项目文件以及所提交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及违约处罚。参与支付控制,设立工程资料抵押金,明确规定没有工程资料管理部门的签字不得付款,为工程报验资料的整理工作打好基础,开好头。第二,健全规章制度。制订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标准要求,执行办法,去规范整合工程报验资料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工程报验资料整理中往往是诸多行业和地区的队伍参加建设,各自都习惯按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的规定,工程完工后,各方移交的工程报验资料就会标准不一,分类混乱,排列不清。这就要求在项目开工同时,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规范,及时制定工程项目报验资料归档、整理规范等重要制度,并在双方合同中明确,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督促各单位切实履行合同,坚持归档与合同最终付款相互挂钩,环环相扣做到有章可循。用这些相关的规章制度、标准要求去检查、规范各个单位的工程报验资料的分类立卷、案卷归档的质量标准,定期限检查指导、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进一步规范工程报验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第三,提高工程报验资料整理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应积极从学校引进专业的工程报验资料管理人员充实到单位的工程报验资料管理工作中,这是因为目前的工程报验资料整理不仅要求具有资料管理的相关知识,还必须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术、信息网络知识及工程方面的专业知识,而非专业人士很难同时具备这些工程报验资料人员必备的素质。另外,还应加大对工程报验资料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责任意识、信息收集意识和保密观念,提高工程报验资料的管理水平。第四,提高工程报验资料整理过程中计算机技术的应用水平。计算机被应用到工程报验资料的整理过程中,具有很大的优点: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节约成本、便于动态管理,而且由于各种软件的出现,形成系统的工程报验资料也十分方便进行查询,方便查漏补缺,计算机被应用到工程报验资料的整理过程中是计算机技术与工程建设项目融合的结果,是必然趋势,在实际工作中,应增加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投入,并加大工程报验资料整理人员的先进技术的培训,提高其应用计算机技术的能力和意识。第五,实施事前介入、事中控制的全过程的管理模式。①实施事前介入就是及时制订工程报验材料的归档计划。先了解实施项目都有哪些部门参加,其中土建项目是由哪个部门负责组织建设,设备安装由哪个部门组织招标采购、非标自制设备由哪些部门完成,由什么部门负责委托外协等,根据咨询所掌握的基本情况,工程报验资料整理部门及时制定工程报验资料的归档计划,明确各参与部门的工程报验资料的归档任务。②进行事中控制,对工程进度实施跟踪管理。由单位主管领导组织经常定期召开主管部门、施工部门、监理、设计、工程报验资料管理等部门工作协调会。及时了解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内容,掌握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坚持做到工程建设与工程报验资料的管理同步动作、同步检查、同步验收,为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归档打下良好基础。

4、结尾

以上内容对工程报验资料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提出了工程报验资料的整理应采取的措施,表达了观点,提出了见解,但本人深知,作为一名技术人员,应该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并注重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为提高工程报验资料的整理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吕宗斌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电梯厂家考察报告第3篇

关键词:风险评价/分析/要素/类别、电梯额定载重量/面积/人数相互关系、风险评定、降低风险、风险分布

中图分类号: C35 文献标识码: A

1、前言:

1、1基于公正的立场,而无任何偏见。

1、2电梯风险评价依据的标准:

电梯是特种设备。我国对电梯管理所颁发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管理规定是本风险评价的依据。

1、3风险分析、评价叙述的目的:(以下分析、评价、叙述均为本案例)

1、4电梯轿厢追加装潢对电梯安全运行造成的影响实施风险评价及风险分布的描述,对日后电梯用户进行整改现状的电梯做出有关安全方面的决定提供方法;

2、主题:用户自行对电梯轿厢追加装潢后安全风险评价、风险分布

2、1 以下为现场实际测定超出设计重量的安全评价相关重量数值:

2、2风险、安全的概念

a)风险

伤害发生的概率与伤害的严重程度的综合。

b)安全

是指消除了不可接受的风险。但不可能有绝对的安全,一些风险是会残留的即遗留风险。相对的安全是通过能够充分降低风险来实现。

3、信息(包括数据的获得)来源----经过实际测量、整理获得:

3、1电梯轿厢的相关子系统频发故障

3、1、1

a)轿厢导靴的导滑片短时间内磨损严重;

b)轿厢的称量装置发生位移及形变;

c)轿厢倾斜;

d)造成现状的电梯载重量小于额定载重量。能源浪费、设备损耗,无用功浪费在387.35KG装潢随轿厢上下运行,影响乘用人员数量,降低电梯乘用效率;

e)电梯曳引轮(主驱动轮)、主曳引钢丝绳磨损加速;

f)电梯部件、系统故障易发生;

g)轿厢内追加的装潢各部位重量超标,造成相关部件、装置发生形变;

h)安全隐患:为了防止由于人员的超载,轿厢的有效面积应予以限制。额定重量、乘客数量与轿厢最大、最小有效面积之间的关系国标GB7588-2003 8.2.1及8.2.3中已严格规范。

轿厢设计、制造出厂时厂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确定了有效乘用面积。追加装潢后,现状轿厢侧所承受的载重量=不可排除的乘用人员满载(或超载)1000KG(或大于额定载重量)+后加轿厢装潢超出设计重量237KG≥1237KG。其结果大于国标GB7588-2003 8.2.1及8.2.3中已严格规范的轿厢有效面积一定所限制的载重量值,即:电梯载重量1000KG时,对应轿厢面积为2.4 m2电梯相关系统的标准设置,轿厢侧乘用面积不变,则载重量为1000KG+237KG>1000KG所对应的国标规范要求。详见以下:

3、2 电梯额定载重量/面积/人数相互关系

GB7588-2003 8.2.1中规定的电梯额定载重量对应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允许增加不大于下列值5%的面积

4、风险要素:

5伤害的严重程度

5、1对人身、财产环境造成的后果

――伤害程度“1”高

――伤害程度“2”中

5、1、1附表:伤害程度说明表

5、1、2 在2、1中电梯伤害所影响到的对象

a)人员

b)财产

c)环境

d)其他社会因素

5、1、3 在2、1中电梯上可能伤害发生的范围

a)一个人;

b)多个人;

6、在2、1中电梯伤害发生的概率

a)等级“A"频发生;

见3、1、1的叙述;

b)等级“B"很可能发生

6、1附表: 电梯伤害发生的概率等级说明表

6、2可能发生的事件

a)轿厢导靴断裂,造成轿厢倾斜难以控制,撞击到相对高速运行运动的对重装置上或井道的相关装置上,人员、设备形成剪切;

b)原状:后追加的电梯轿厢装潢,以力臂约L=850mm,作用力超出出厂设计大约F≈387.35KG的力倾斜地作用在轿厢的后部,造成轿厢在扭曲、形变、不规则地运行中;

现状:作用在轿厢上的力矩:M=F*L M=0KG*850MM≈0牛顿.米(轿厢四周力矩平衡中);

c)原状:后追加的电梯轿厢装潢,造成轿厢的称量装置的位移量设施发生形变,很可能造成人员进入电梯的重量控制装置失效,当电梯轿厢超载一定量时大于曳引轮(主驱动轮)与主钢丝绳摩擦力时,主钢丝绳与曳引轮形成定滑轮形式运动,电梯的轿厢以自由落体或以初速度为1.75米/秒*秒加速度下滑,结果很难想象;

现状:作用在轿厢上的力矩:M=F*L轿厢四周力矩平衡;

7 避免或降低伤害的可能发生

7、1电梯公司提交的报告《电梯轿厢追加装潢后安全风险评价》须经过电梯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考虑到现场信息的数据采集而得到:

a)5、1、1伤害所影响到的对象;

b)5、1、2、电梯上可能伤害发生的范围特向产权单位发出本次风险评价报告,望引起高度重视;拆除后追加的不合理的电梯装潢,恢复或改造成符合国家规定设计出厂的轿厢设置及轿厢系统合理的、具有平衡配置的装潢;

7、1、2产权单位应在考虑到现状的电梯存在的诸多风险及安全隐患的同时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对策,实施避免伤害的发生。

7、1、3 电梯风险评定---国家相关规定已明确划分如下风险类别:

8、降低风险----本案例对应措施

a)拆除后追加的电梯装潢,恢复出厂时的装潢设计及其配置;

b)或按照客户需求,由生产厂重新设计、制造,满足电梯安全、舒适、满足用户需求的电梯轿厢装潢等;

c)恢复出厂时的各项安全保护装置,

d)满足电梯系统安全 = 安全系统1*安全系统2*……*安全系统n+1;

9、 风险评价报告

10、风险分布图

参考文献

GB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10060-2011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GB24803.1-2009/ISO/22559-1:2004 电梯安全要求

GB20900―2007/ISO/TS 14798:2006 电梯、制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风险评价和降低的方法

GB/T 10058―2009 电梯技术条件

电梯厂家考察报告第4篇

只有从灾难中吸取教训,才能尽可能避免灾难重复上演。回溯历史,无论是远在大洋彼岸的美国,还是与我们血肉相连的香港,都曾遭遇过惨痛的火灾,无一例外的是,美国和香港政府都从最深的层面究责,通过修改法律来吸取教训,避免了灾难重演。

一只只“火鸟”从高楼纵身跃下

在纽约曼哈顿南部百老汇大街和第六大道之间,有一片长方形的绿地,名叫华盛顿广场。广场边上有一栋十层高的大楼,现在属于纽约大学。一百年前,每天也会有很多年轻的女孩走过窄窄的街道,进入这座大楼,不过她们不是击上课,而是去一家叫做三角内农厂的工厂里做工。这家内农厂位于这幢大楼最上面的三层――第八层、第九层和第十层。

1911年3月25日,星期六。

下午4时30分过了,三角女式衬衣工厂的工人们正准备下班。三角女式衬农工厂位于阿许大楼第八、九、十层,雇有500多名工人,其中大部分是青年女工,年龄在14岁到30岁之间。

8{娄的剪裁车间里,男剪裁工都已经下班离厂,约有130名女工芷在排队领取本周的薪水。9楼是缝纫车间,几百名车衣工正纷纷离开机器,到盥洗间去取自己的手袋,然后,她们排成一条长队,从工头面前走过,打开手袋,让工头检查,以确保她们没有夹带布头纽扣什么的。

突然,8楼发出一声闷响,紧接着,一个姑娘凄厉地尖叫:“火!火!失火啦!”

没人知道火是怎样烧起来的。8楼车间里有很多张木制的大裁剪桌,桌上堆放着次日将要裁剪的布匹,地上到处是碎布头,几只装满了碎布线头棉纱等废物的大垃圾箱,在墙角放了不知多久。一旦燃起,借着满地的易燃物,火势迅速蔓延,火舌从一张桌子跳到另一张桌子,很快吞没了8楼,又蹿到9楼。浓烟弥漫,几百名女工在呛人的浓烟和烈火中惊惶地乱跑,哭喊声、惨叫声、玻璃碎裂声,响成一片。

一群女工设法逃到防火梯上,试图通过防火梯逃生,但是,年久失修的超生梯已经严重锈损,在姑娘们的重压下,防火梯轰然断裂,女工们惨叫着,从高楼上跌落。一群女工冲向大楼里的电梯,绝望地拉住电梯的钢缆,钢缆断了,她们跌下电梯道,无一生还。

大楼下面的人们绝望地看着着火的楼层,无法救助。顷刻,浓烟滚滚的窗口上,出现几个姑娘的脸。她们爬上窗台,站在高高的窗台上,她们面前是虚空,坚实的大地在24米之下;她们的背后是地狱般的烈火,火舌向她们逼近,舔向她们的头发和衣裙,浓烟中,人们看不清她们的脸,也看不见她们脸上绝望的表情。然而,熊熊烈火把她们的身影烙进r美国历史之中。

在无数双焦急、痛苦、绝望的眼睛注视下,姑娘们如同一只只火鸟,裙裾上带着火焰,从24米的高楼上纵身跃下,落到坚硬的人行道上,她们的四肢舒展开来,像一个个从高空掉下来的布娃娃,鲜血从她们破碎的身体里喷涌而出。接着,又一个女工从楼上跳下,鲜血四溅。又一个,又一个

接到警报几分钟后,几匹白马拉着救火车赶到现场。附近的几家消防队先后赶到,消防员们拉出水龙,架起云梯,却发现云梯整整低了9米,只能达到第七层。烈火中的女工们绝望了。两个姑娘拉着手跳下,3个、4个,甚至5个姑娘,手拉着手,纵身跳下。一对恋人紧紧拥抱在一起,跳下高楼。几个裙子着火的女孩,自知生还无望,嘴里喃喃地祈祷着,用布条绑在头上,遮住眼睛,一头扎出冒外。

楼下,人们张开被单、毯子、被子,试图接住跳下来的女工们,但是,被子毛毯承受不住冲击力,高楼上跳下的身体穿过被单毛毯,沉重地摊在人行道上。消防队员们带来的救生网也无法承受冲击力,破r一个大洞。地上四散着年轻姑娘们的尸体,鲜血染红了街道。水龙带里的水喷射到火场,又从空中落到地上,汇入地上的鲜血,淌入下水道。

灰烬中找到24救婚戒

半小时后,大火被扑灭了。阿许大楼下面的人行道上,躺着50多具尸体。消防队员们进入三角女式衬农工厂,满目焦黑貔藉,平日坚强的男子汉们含着眼泪,从废墟中找到一具又一具如同焦炭一般的尸体。36具尸体堆积在电梯道里。在8搂的灰烬中,消防队员们找到24枚结婚戒指和订婚戒指,9楼的缝纫车间里,一些女工甚至来不及离开缝纫机,她们烧焦的尸体就倒卧在残缺的机器上。

146名工人在这次大火中惨死,另有几百人受伤,大多数死伤者是青年女工。面对眼前狼藉的尸体,市法院的医务检察官泣不成声。

一年前,在纽约的几百家血汗工厂工作的工人们曾经举行过声势浩大的罢工,要求提高工资,减少工时,改善工作条件,罢工的人群中,包括三角女式衬农工厂的女工们,她们特别要求改善工厂的防火设施。这场罢工并没有带来重大的改变,由于生活所迫,女工们不得不回到工作条件极其恶劣、安全毫无保障的工厂做工。

1910年12月28日,纽约市消防局长克罗克在纽约州议会作证,他告诉州议员们,纽约市消防队救生梯只能达到7层楼的高度,而在纽约市,成千上万的人在7层以上的楼层上工作,很多高楼缺少逃生设施,一旦发生大火,这些人将无处逃生。

克罗克不幸言中。火灾之后,纽约市沉侵在巨大的震惊和悲痛之中。

多方努力避免悲剧再现

惨剧过后,人们开始为避免悲剧重滇作出努力。

从普通公民到市议员,政府官员和记者纷纷发出自己的声音,谴责恶劣的工作条件和毫无安全设施的工厂,市民们要求市政府通过更加严格的法律来防止类似的惨剧再度发生。

1911年6月,纽约州政府成立了一个专门机构来调查工厂安全问题。这个机构即“纽约州工厂调查委员会”,四年中,委员会的成员们亲自考察了无数工厂和贫民住房,他们参考了安全专家提出的建议,向纽约州政府提出一份报告,报告中向政府提出了许多建议。根据委员会的建议,至1914年,纽约州共通过了34项法律,来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迫使资方加强工厂的安全。1913年,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2小时成为纽约州的法律。

1900年到1920年这20年,美国历史上称为“进步年代”(Era)。在这段时间里,许多州通过了一系列法律,这些法律增强了防火条例,减少工人的工作时间,禁止童工,通过别氐工资等等。

电梯厂家考察报告第5篇

【关键词】 改造 重大维修 维修 型号 规格

随着电梯数量的快速增长以及部分电梯使用年限的日益增加,为确保电梯的安全正常使用,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电梯会涉及到改造、重大维修及维修。但有很多使用单位和电梯安装维保单位,对电梯改造、重大维修及维修的定义理解不清楚,常常误把改造当做重大维修,把重大维修当做维修,导致未及时向监察机构办理施工告知或未及时向检验机构申报检验,给电梯的日常使用、检验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下面我就电梯电梯改造、重大维修及维修的定义,结合自身的工作检验,谈谈个人的理解和看法:

目前,我们对电梯改造重大维修及维修的判定依据,主要源于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该规则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编制,目的是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在该规则的附件5《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里面,对改造重大维修及维修的类别做了详细划分(表1)。

对于上面表中很明确的定义我就不在做过多的描述,个人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应重点把握:

1 关于电梯的移装

由于房屋的改造拆迁或者使用单位想更换设备的使用地点等原因,有些电梯会遇到移装的问题。对于自动扶梯的移装,只要运行长度和倾斜角度不发生变化,可以认定为重新安装,但必须要原制造单位的同意和认可。对于电梯,如果发生移装,势必会导致提升高度发生变化,必须认定为改造。对于电梯的移装,移装前必须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设备的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进行评估,对那些老旧的设备或国家禁止生产淘汰的设备,不能进行移装。

2 关于电梯重大维修和维修的区分

在电梯的重大维修和维修定义中,更新或调整的部件有部分是重复的:缓冲器、门锁、绳头组合、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液压泵站、电动单向阀、手动下降阀、梯级或踏板、梯级链、滚轮(主轮、副轮)、扶手带。对于这些部件的更新或调整,有时候使用单位或电梯安装维保单位容易将重大维修和维修混淆。其实这两个概念也比较好区分,首先看重大维修的定义:不变更右栏列出的参数等内容,但需要通过更新或者调整以下部件(保持原规格)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1]。这句话里面有个关键词(保持原规格),在看维修的定义:不变更右栏列出的参数等内容,但需要通过更新或者调整以下部件(保持原型号、规格)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1]。这句话里面也有个关键词(保持原型号、规格)。所以只要理解了原规格和原型号的含义,就能很好的区分重大维修和维修。型号是产品按类别、品种并遵循一定规则编制的代码。规格是产品对不同的技术参数、性能的标注。保持原规格是要求施工中更新、调整的电梯部件与原电梯部件在技术参数上、性能上一致,型号允许有差别。保持原型号、原规格是要求施工中更新、调整的电梯部件与原电梯部件相同。举例说明一下:例如一台电梯,更换缓冲器,原缓冲器型号为HP,如更换的缓冲器为同一生产厂家的型号为HP且规格一样,则可认为为维修;如更换的缓冲器为不是同一生产厂家的型号为HPE但规格一样,则认定为重大维修。

3 关于电梯轿厢重量改变的界定

有些使用单位出于美观的考虑,在电梯验收合格后或平常使用中,对电梯轿厢进行了装修,主要体现在铺大理石地板,吊顶,包装镜面不锈钢等方式。但轿厢的装修会改变轿厢的重量,等于改变了电梯原有的设计参数,会直接影响到电梯的安全运行性能:如制动性能、曳引能力、平衡系数、安全钳紧急制动时的负荷、悬挂装置的承载能力等。在上面的规则中已经很明确的指出:轿厢重量发生变化时属于改造。而且在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附录E中也有规定:改变轿厢质量应视为电梯的重大改装。但我个人的看法是,并不是轿厢重量有了轻微的改动就属于改造,比如在轿厢内面加个广告牌,防护板,告示栏什么的,轿厢重量的变换应该有个范围。对此我也查阅了相关的参考书籍和标准资料,最后在《上海市电梯改造规则》(沪质技监特2008【580】号)找到一条相类似的规定:改变轿厢的质量是指原电梯轿厢设计质量或其附件的质量发生变化,超出原有的5%[2]。尽管《上海市电梯改造规则》为地方标准,但我个人认为在目前没有国家标准法规作为判定依据的条件下,可以将这一条作为轿厢质量发生变化是否属于改造的参考依据。对于今后有装修计划的电梯,如属于改造范围内的,应由制造厂家和有资质的改造单位先进行计算校核,如计算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才能进行装修工作。

以上几点仅为个人的见解,可能在理解上还有不当之处,敬请各位同仁予以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电梯厂家考察报告第6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第七十一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八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九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九十六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电梯厂家考察报告第7篇

【关键词】电梯;安全隐患;监督检验;对策分析

0 前言

电梯是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不同,电梯是垂直作业的,且具有机电一体化功能,在现代技术的支持下电梯的发展十分迅速。目前,随着大量高层建筑工程的不断落成,电梯的应用发展前景越来越广,其安全隐患预判和监督检验问题倍受关注。

1 引发电梯的安全隐患的原因

自改革开放之后,为节省建筑建设空间,大量高层建筑被引入到现代城市化建设中,电梯的应用范围越来越高,无论是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还是生活小区等都开始引进电梯。虽然电梯的使用可以方便人们的生活,但是各地仍有很多“电梯事故”在各地爆发。电梯的安全隐患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主要论述以下几方面内容:

1.1 管理与维修工作问题

1.1.1 管理缺失

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和物业部门对电梯的安全使用性能的管理认识不清,认为电梯的使用是毫无危害性和危险可言的,在没有得到高度重视的情况下,电梯出现的任何安全隐患问题都不能够被及时的发现,所以因管理缺失而导致的电梯事故不胜枚举。

1.1.2 维修保护人员专业素养低下

维修保护人员在电梯的监督检验工作中的影响作用非常大,但是由于其专业素养低下,很多建筑的电梯维修保护工作逐渐流于形式,工作人员并没有做到以安全为主、预检为辅的保养计划,只会在电梯出现事故或停运现象之后对电梯进行必要维修。

1.2 电梯自身原因

1.2.1 门系统

门系统、井道事故等都是主要的电梯安全隐患,任意系统出现安全隐患都可造成电梯事故。门系统出现安全隐患的频率最高,如果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其开关门频率过大,次数过多,则门锁很容易出现老化和失灵现象,同时其电气装置中的永磁感应器也会处于非正常的工作状态。

1.2.2 电气装置和制动器

电梯冲顶、蹲底对电梯运行状态的影响非常大,如果电气装置的制动器出现运行故障,则电梯在做蹲底动作时很容易出现失控性溜梯现象。同时,制动力不足、电气装置接触器触点接触不良等都会造成电梯事故,如果制动器电流在电梯运行过程中改变了运行方向,则接触器会在触点还未打开时切断电梯冲顶,使电梯在为准备蹲底行为时出现溜梯现象。

2 电梯监督检验对策分析与研究

通过对上文电梯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可知,电梯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诸多运行问题,其监督检验工作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性能的影响非常大,为最大限度的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建筑安全保护局在2013年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文献中规定电梯安装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以政府保障政策和安全安装技术为重要指标依据。由此可见,在电梯安装、建筑工程中如果提高监督、检验力度和效率是解决电梯安全隐患的首要问题。落实监督检验工作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安全技术监察

现代化电梯安装技术对监督检验工作的影响很大,质量检验、性能检验、功能检验、使用寿命检验等问题都属于安全技术监察范畴,如果电梯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生产或安装,则其使用性能和寿命都会大幅度降低。

2.1.1 机型检验

电梯中的使用部件非常多,不同机型的部件在安装工艺上存在很大差异性,所以检验人员应对照电梯机型,按照规范步骤对电梯安全部件和型式部件进行系统检验。限速器、门锁、制动器、缓冲装置、超速保护装置等安全装置都需进行严格的型式监察。导引线、控制柜、冲绳组合、电梯导轨等运行结构都应进行多册型式检验。电梯安装定型之后,工作人员应对其生产和制造过程进行详细了解,如电梯是否出现转厂制造问题,构成部件的组合结构是否稳定,电梯生产厂家使用的安全技术是否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机构的规定等,且其型式检验周期为三年。

2.1.2 出厂检验

每个电梯都会标明出厂单位、出厂日期以及机型,所以制造企业为弱化安全事故责任,在制作电梯时会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对电梯出厂质量起到了积极的影响作用,但是即使电梯出厂质量很好,也应进行出厂检验,监察人员应根据规定审查制造企业的生产合格证书以及型式检验合格证明,零件购买厂家合作证明以及功能性安全检验数据等。

2.1.3 质量调试

一般情况下,电梯在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之后,在安装之前还应进行质量调试,因为不同建筑对电梯使用功能的需求不同,所以电梯的整体功能和应用性能在安全部件和安全技术的支撑下应产生不同种类的运营特征。质量调试是通过协调电梯各部分结构运行功能,提高建筑与电梯的和谐使用性能,进一步深化电梯在交付之前的安全技术检测能力。如果安装部门没有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自检或型式检验,则电梯将不能投入使用,也不具备质量调试资格。

2.1.4 定期检验

电梯使用一段时间后,不仅其质量调试功能会出现偏差,其安全部件和型式部件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磨损情况,老化、磨损、振动等问题都会影响电梯的运行功能,所以如果要想有效避免电梯安全隐患,应对电梯进行周期性检验。如发现电梯的安全部件和型式部件出现安全隐患现象,检验人员应立即要求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及时处理好相关问题后再重新启用电梯。

2.2 提高安全管理意识

虽然我国对电梯安全管理的意识在逐渐增强,但是光凭借影响规定来规范电梯安装、使用、检验行为是远远不够的,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和检验意识可以从根本上避免并解决电梯的安全隐患问题,提高监督检验效率和质量。

根据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由此可见,监督检验人员在对电梯安全隐患进行测评和检验过程中,可以利用使用单位自检记录中的特种设备数据对使用单位电梯的维保工作进行信用评估。如果自检记录中电梯的运行数据不完整,且保养记录不清晰,则质量监督部门应对使用单位处以一定的罚款,并限期整改。

3 结论

综上分析可知,电梯的运行环境和运行模式非常特殊,所以其面临着诸多安全隐患,如果无法做到精准预测电梯事故并实施相应的防范措施,则电梯会严重损害公民的人身安全。

【参考文献】

[1]仇勇.浅谈电梯的安全隐患原因及监督检验对策[J].装备制造,2012,13(08):110-123.

[2]王央央.浅谈电梯的安全隐患原因及监督检验对策[J].机电信息,2011,12(09):112-134.

[3]江书军.基于风险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分类监管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12.

电梯厂家考察报告第8篇

关键词 电梯;验收;安全

中图分类号TU8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40-0046-01

电梯作为一种载人和货物的特殊机电设备,它的安全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随着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从2003年6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以来,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包括电梯在内的特种设备使用等环节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监察力度,尤其是把加强特种设备的动态监管作为工作重点,对设备安全使用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安全隐患提出意见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提高了电梯的安全管理运行水平,使电梯这些特种设备能更好地为生产服务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在实际检验过程中,我们的检验人员往往由于工作任务繁重而简化相关工作程序,又或者因为安排不当,导致工作任务变得更加繁复。因此,本文对如此现象提出了以下几个检验程序。

1 检验前的沟通

由于电梯安装都是要进行事先的告知,从技术监督局的安监科办理了相关的告知手续后,才凭告知书及电梯相关资料到特检所办理监督检验手续,签订监督检验协议后才能进入实际的安装过程。签订协议前,检验员还要查阅电梯的相关资料文件和四大安全部件(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限速器和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副本,并注意有效期。在电梯安装过程中,检验人员还必须经常到现场进行诸如开箱检验、隐蔽工程检验验收等工作。因此检验人员必须通过报检资料了解电梯使用单位或安装单位基本情况,如电梯生产厂家、安装单位及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以使检验人员到达现场后能顺利开展检验工作。如果能向受检单位讲清在检验前应做一些什么准备工作,使之提前作好检验前应有的准备,则可大大提高后面检验过程的效率。尤其是在进行验收检验前的联系中,除应告诉电梯安装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预告准备好应受检的资料外,还应预先告知安装单位检验机构前去检验的人员数量,以便对方安排配合人员和检验用砝码的数量。因为当配合人员和砝码的数量不够时,会明显降低检验效率。像是某次去某商场进行验收检验时,由于事先砝码数量不足,导致无法对电梯平衡系数进行检测,严重打乱了检验安排。

2 验收检验阶段

在进行验收检验时,检验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实地检测,根据检规要求正确填写相关原始记录,按照实际的检测结果填写相关数据。

检验时还应注意安全问题,检规上和省特检院质保手册上都有相应的要求,如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帽,以及穿上工作鞋等等。但是实际工作时,我们的检验人员往往容易忽视这些问题,认为着装只是小问题,再者夏天戴安全帽会很热。据相关统计,在所有发生的事故中其中至少有一半属于作业人员违规操作造成,所以对作业人员的现场行为进行约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是验收检验,所以使用电梯的人较少,检验人员及安装人员有时也就不注意安全警示牌的放置,这也是不安全的。因为验收电梯时难免会有好奇的人一旁观看,如果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他们就有可能误操作误伤自己或是工作人员。

在不影响安全和检测质量的前提下,应考虑在检验过程中提高效率。提高效率最基本的方法是采用并行法,即多个过程同时进行,例如在开始检验时要乘电梯去机房,在此过程中即可同时测试电梯的开关门噪声、运行噪声、机房和值班室的通话等。又如在做电梯重物实验时要上下货物,用时较长,此时机房即可同时断电做曳引轮垂直度检测、绝缘度检测、断错相检测等。另外,在做电梯平衡系数的同时,就可以做在125%的额定载重量下,电梯以正常运行速度下午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做下行制动试验。做完平衡系统以后,还可以做空载下的上行制动试验。这样,节约了时间,又不至于让砝码搬运人员做多次重复搬运工作。

为保证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可邀请电梯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在不影响检测的前提下应耐心回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同时指出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使他们有一个感性认识,便于以后整改。但为安全起见,应谢绝使用单位人员到电梯检测的危险区域如轿顶、底坑等地方,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安全事故。在现场检测完成后,要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理出来,通报与安装单位,同时告知使用单位,让他们配合并监督安装单位的整改。

此外,要做到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能掌握有效的电梯安全信息,方便相关部门、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维修,减少电梯安全隐患。特别是建议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电梯(尤以公共场合的电梯为重)进行清算,制定出合理的定期检验检测方案,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拖。

3 报告的出具

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组织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同时,检规中及省院质保手册相关部分对报告的出具给予了明确的指示,检验结论为合格的电梯,其检验报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完毕。因为有了专门的检验报告软件,出具报告也成为一件很简单的事。但是有的单位检验报告的出具并不是在相关的检验人员手中,而是由专门人员录入,这时就有可能出现因为业务不熟悉而将错误数据录入导致报告结论错误等事件。因此,还需要检验人员在录入人员录好数据后再进行与原始记录的核对,等到数据结论完全正确才予以确认,虽然这样一来报告出具的速度可能没那么快,但是会大大减少报告的不合格率,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马建智.浅谈对电梯检验的认识[J].科学之友,2007(11).

电梯厂家考察报告第9篇

关键词:水电站;设计;方案

中图分类号:U665.12 文献标识码:A

1 工程概况

蒙古国都日根水电站建在蒙古西部霍夫德盟都日根境内的泰诺哈拉依赫河上,是一座河床式水电站。枢纽工程包括电站主、副厂房、泄洪洞、鱼闸和土坝。设计水头13.5m,设计发电流量107.4m3/s,装机容量1.2万KW,安装三台ZD560-LH-250水轮发电机组。建筑物等别Ⅱ等,按8度地震烈度设防。

该工程初步设计由俄罗斯能源部国立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于1993年完成。

该工程是中蒙双方政府的第一个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是在中国政府特殊政策安排下启动,得到了中国财政部的特批后才得以实施。总投资3000万美元。

2 地质勘察资料

坝址建在河道两山夹一谷的出口处。该坝址的长度较小,河道纵坡大,上游库区小,淹没损失小,渗漏损失小。

电站建筑物地基地质勘察工作由俄罗斯于1993年3~6月完成,共布置钻孔19个,总进尺254.7m;探坑17个,深度共21.5m;直流电法勘探13条剖面以及大量的室内试验工作等。

地质勘察成果表明,坝址所在地两岸为粗粒、中粒花岗岩,被数层辉绿岩岩脉侵入,属古生代火成岩,较坚硬,表层风化破碎。左岸30m高,右岸约20m高。河滩宽200余米,其表层为新第三纪和第四纪冲积洪积物,漂石、卵石等,往下为砂壤土、壤土、碎石土、粘土、辉绿岩、花岗岩。

左岸地基内有冲沟,宽约20m,深16m,底高程约1131.50m。

3 混凝土坝段原设计方案

电站枢纽建筑物包括混凝土坝段和土坝段,混凝土坝段由电站主、副厂房、泄洪洞和鱼闸组成。由于右岸花岗岩岩体较左岸低约10m,而且表面有较厚的松散的新第三纪和第四纪沉积物覆盖,因此决定将电站混凝土坝段建在左岸花岗岩上。

本电站总装机容量1.2万KW,安装三台ZD560-LH-250水轮发电机组。根据运行需要,还需建有泄洪洞和鱼闸,这些工程组成了混凝土坝段。根据各部分建筑物的水力计算和建筑、结构的设计,混凝土坝段垂直水流方向总长度为80.19m,由三个坝段组成,从左至右分别为:副厂房段长30.69m,主厂房段27m,鱼闸和泄洪洞22.5m。为适应地基变化,主、副厂房在冲沟处分一条变形缝,并在冲沟处布置了副厂房集水井。详见附图1。

4 开挖出的实际地质情况:

该工程于2004年9月底正式开工,2005年8月在混凝土坝段基础开挖过程中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原地质报告出现了很大差异。主、副厂房座在基岩上,但鱼道和泄洪洞段的地基却是灰褐色的粉砂。挖到建筑物的基础底高程1137.00m仍是粉砂,再挖探坑4m深即1133.00高程仍是粉砂,不见基岩。为什么现实情况与地质资料出现如此大的差异?经过与原俄罗斯该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研究核实,原来是由于地质情况复杂多变,钻孔2#恰好布置在断层的基岩侧,略偏点即是粉砂,误认为此处是基岩,故出现了这样大的差异。

5 设计方岸变更

混凝土重力坝基础建在软基上是设计规范不允许的。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提出三个方案进行优化比选:

(1)方案一:原设计方案不变,进行地基处理。将坝基以下粉砂挖除,用砌石混凝土回填。但是砂层深度不详,用挖掘机挖探坑至坝基以下4m仍不见基岩,再继续深挖很困难。由于受工地环境、交通运输及工地施工机械的限制,地基开挖量和砌石混凝土回填量均难以预测,施工进度必然受到很大影响,很显然此方案是不可行的。

(2)方案二:将整个混凝土坝段向左移动,避开砂层,使坝基全部座在基岩上。这样混凝土坝段需要左移40m,还必须将部分引水渠和尾水渠作相应的移动,以保证引水和泄水的平顺连接。由于左岸是高达30m的陡峭山脊,因此需要增加约5万m3的石方开挖量,增加投资约240万元。因施工场地和施工机械的制约,施工进度将拖延两个多月。因此该方案也是不可行的。

(3)方案三:设法调整结构布置,缩短混凝土坝段长度,由原来的80.19m减少为57.80m,并向左移动11m,这样可以避开砂层,将整个坝基座在基岩上。具体做法是:

① 把泄洪洞移到副厂房下边,其泄水孔尺寸和高程不变,保持其原有的功能和作用。

② 将鱼闸改建成鱼梯,位置移至土坝右坝头外,利用右坝头上、下游两个山凹开挖成阶梯式水槽,做成隔板式混凝土结构槽式鱼梯,鱼梯全长约500m。鱼闸结构形式的改变不仅扩大了施工作业面方便了管理,并且节省了投资。虽然增加土石方开挖量1.5万m3,但节省混凝土2500m3,计入节省启闭设备和钢闸门的费用,总共节省投资约200万元。

③副厂房结构布置:尽量减少岩石开挖量和混凝土工程量,将其垂直水流长度由原来的30.69m减少为24.77m。重新进行中控室和油、气、水设备的布置,将结构布置更加合理和紧凑。

④ 主厂房:为满足运行管理的需要,右端增加安全通道和楼梯间,其垂直水流方向长度由27m增加至33m。在增加的长度内布置了集水池、水泵房和办公室等。由于主厂房长度已达33m,考虑当地昼夜温差很大的气候条件,为了适应混凝土干缩和结构受温度变化的影响,按照规范要求,在2#和3#机组之间增设一道变形缝。(详见附图2)

⑤ 引水渠和尾水渠:由于鱼闸的改建,使引水渠和尾水渠的宽度均减少10m左右,混凝土和浆砌石量减少1070m3,投资减少约64万元。

设计方案优化后混凝土坝段纵剖面图详见附图2。

设计方案变更比较详见下表:

通过以上三个方案进行优化比选,可以看出第三个方案是最优方案。该方案巧妙的调整了混凝土坝段的结构,减少了混凝土坝段的长度并适当的向左移动,避开了砂层地基,使坝基全部座在完整的基岩上。虽然土石方开挖量增加13400m3,但混凝土量减少5170m3,再计入鱼闸启闭设备和闸门的减少,总投资节省390万元。

结语

设计方案的变更得到了业主(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监理方(杭州亚太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和施工方(新疆北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认同,一致同意第三方案为最优方案。该方案顺利通过了业主聘请的专家组的评审,也得到了蒙古国能源部的批准。目前,工程已经完工,运行良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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