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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干部履职报告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4 15:17:41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第1篇

20xx年党员条例和准则测试题答案最新版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求的四个必须,包括( )。

A、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B、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C、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D、必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

正确答案:ABCE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导语部分,重申关于( )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最后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以体现修订准则的目标要求。

A、理想信念 B、根本宗旨 C、优良传统作风

D、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高尚情操

正确答案:ABCE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 )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

A、公与私 B、廉与腐 C、俭与奢

D、苦与乐 E、勤与惰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

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 )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A、公仆本色 B、行使权力 C、为官有为

D、品行操守 E、良好家风

正确答案:ABDE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 )上。

A、先进性 B、代表性 C、广泛性 D、纯洁性 E、崇高性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6、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E、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ABCDE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7、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 )。

A、通报 B、整顿 C、改组 D、解散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

8、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9、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 )。

A、表决权 B、审议权 C、选举权 D、被选举权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0、下列情形,哪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B、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C、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D、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11、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 )、( )或(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2、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 )等党员权利。

A、表决权 B、选举权 C、被选举权 D、审议权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13、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 )、( )或(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4、以下关于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表述正确的是( )。

A、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B、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间接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C、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D、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15、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情节较轻的,给予( )或( )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16、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情节较轻的,给予( )或( )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17、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情节较重的,给予( )或(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18、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 )或(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19、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 )或( )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重的,给予( )或(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1、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 )或( )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2、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重的,给予( )或(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3、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 )或(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4、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 )或(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5、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情节严重的,给予( )或(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6、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对(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直接责任者 B、间接责任者 C、领导责任者 D、分管责任者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27、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 )或(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28、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 )或(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29、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 )或(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30、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非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 )或( )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第2篇

根据X机关工委印发《<关于做好x2019年度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和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党工字〔2019〕X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度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实施范围

2019年度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分两个层面进行,一是机关党委书记向X机关工委述职(述职形式由X机关工委统筹安排);二是各党支部书记以会议现场述职形式向X机关党委述职(老干部党支部进行书面述职)。

二、机关党委书记述职

根据X机关工委统一安排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一是及时撰写、报送述职报告;二是进行书面述职或会议述职;三是组织机关党委书记、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列席有关会议。

三、党支部书记述职

(一)主要内容

重点围绕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组织工作会议和基层党建重点任务推进会精神,着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进行。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情况。党支部履行基层党建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履行基层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推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体教育深入开展,推动党支部标准化建设、破解党员发展和管理难题、积极组织党员“双报到”为民服务活动、解决党支部党建工作问题等年度党支部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情况;党员教育管理情况,管好用好“X在线”智慧党建平台,加强党支部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党支部党员干部站稳政治立场、筑牢意识形态防线;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情况,通过自查自纠解决机关作风建设中存在突出问题情况;抓党支部党建工作取得的成效,特别是在X、加快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省的实践中,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情况。

2.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查摆分析本党支部和支部书记在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本党支部党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3.改进工作的思路措施。根据查摆的问题,提出2020年加强党支部党建的工作思路、重点任务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明确要着力抓好的重点工作、采取的具体推进措施。

(二)方法步骤

严格落实X机关工委规定的方法步骤,突出问题导向,改进方式方法,坚决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防止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片面追求形式创新,防止重形式轻内容、重过程轻结果、重数量轻质量等问题。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梳理工作情况。深入学习中央、中组部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查摆问题整改工作,充分运用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检视剖析问题、专题民主生活会发言等成果,认真梳理分析上年度整改措施、今年基层党建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巡视巡察、专项督导等反馈的基层党建方面的问题,查漏补缺,抓紧解决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积极推进尚未完成的任务,认真总结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为述职做好准备。

2.深入调研分析。结合《关于推进X基层党支部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方案(试行)》,组织开展调研,通过不打招呼、随机走访等方式,深入了解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3.认真撰写述职报告。党支部书记要认真撰写述职报告,把思想、工作、职责摆进去,多从主观上分析问题,切实提高述职报告质量。报告内容要突出作为第一责任人主要抓了什么、为什么这么抓、抓得效果如何、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分析、工作打算等内容。要实事求是反映亲力亲为推动基层党建工作和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不简单罗列开了多少会、发了多少文件;要立足实际,从推动重点工作落实中深入查找工作短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针对查找的问题提出下步工作思路和推进措施,明确工作重点和具体抓手,不能大而化之,其中查摆问题部分篇幅不少于1/3,总结工作和下步打算部分篇幅均不超过1/3。

述职报告字数掌握在1500字以内,经支部党员大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报机关党委审核把关。

4.开展会议述职。机关党委召开会议,听取各党支部书记述职。会议参加人员:在职全体党员干部,邀请老干部党员代表参加。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各党支部书记按处、中心排序依次述职,时间掌握在6分钟以内;党组书记或机关党委书记对述职情况进行“一述一评”,点出取得的实效及变化、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出努力方向;X领导、机关党委委员、机关纪委委员、各党支部书记进行现场评议,并对述职情况分“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进行评价。

5.抓好整改落实。述职评议后,结合述职评议考核情况,认真梳理分析自身查摆、集中调研、述职点评和考核反馈指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建立2020年度党支部及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整改清单,针对存在的问题逐一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四、时间安排

2019年X月X日前,制定《X2019年度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以机关党委文件形式报X机关工委审核。

2019年X月X日前,撰写机关党委书记基层党建述职报告,以机关党委文件形式报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审核。

2020年X月上中旬,组织有关人员列席X机关2019年度机关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会议。

2020年X月X日前,各党支部将党支部书记基层党建述职报告报机关党委审核。

2020年X月中下旬,召开X2019年度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会议,除老干部党支部书记外,其他党支部书记进行会议现场述职。

2020年X月X日前,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基本完成,机关党委形成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X机关工委。

2020年X月X日前,将2020年度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整改清单报机关党委。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办机关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任组长,机关党委书记任副组长,机关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任成员,机关党委负责具体协调沟通、准备述职评议考核等相关事项。

(二)做好述职评议准备。要高度重视述职评议工作,周密安排部署,扎实有序推进,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确保述职评议考核健康有序开展。机关党委和各党支部要在全面深入了解情况、认真梳理总结工作的基础上撰写述职报告,确保高质量述职。

(三)加强工作督促指导。机关党委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标准,严格审核把关各党支部书记的述职报告,认真撰写点评意见,指导督促各党支部认真贯彻落实X机关工委要求,组织开展好述职评议会议。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第3篇

第二条下列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有失职、渎职领导责任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一)签订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属公司(以下统称履约单位);

(二)未签有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

(三)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发生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或者经济责任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一)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次重伤5人以上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

(六)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

第四条履约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日常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季至少召开一次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的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经费;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签约率100%;

(四)根据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制订本单位年度安全检查计划,每年不少于12次,并组织实施。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制订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全面掌握本单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化学危险品企业状况,并实施重点监控和定期检查;

(七)督促企业搞好安全教育培训,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安全干部培训持证上岗率达95%以上;

(八)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抢救,并及时上报。

第五条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包括技改)项目进行行政审批,对已批准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三)及时查处被举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依法行政,不得违规、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五)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完成,最长不超过90天。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暂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的意见。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履约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履约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七条履约单位、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履约单位或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等处分。

第八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给国家(集体或群众)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履约单位或政府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第三条第一、二、三项事故之一的,可以予以下列处分:

(一)对发生事故的履约单位及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等行政处分;

(二)对上述人员根据情节给予扣除10%-30%的年度奖金。

第十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第三条第四项事故的,可以予以下列处分:

(一)对发生事故的履约单位及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二)对发生事故的履约单位及政府部门的班子成员扣除20%-30%的年度奖金;

(三)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加扣30%-50%的年度奖金。

第十一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第三条第五、六项事故的,对发生事故的履约单位及政府部门的班子成员扣除全年度奖金。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有关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履约单位、政府部门遇有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且属于公务员考核单位和个人的,区公务员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比照诚信考核扣分办法,同时予以扣分。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分别由市和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决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述的行政处分,经事故调查组提议,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述的追究经济责任,经事故调查组提议,由区公务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履约单位、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比照本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酌情扣除年度奖金。

第十八条凡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第4篇

第一条为强化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省行政程序规定》、《市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市委、市政府对各级各部门单位市管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较大、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公正公平、罚当其责,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市人大相关委室和组织、人事、财政、督查、法制、审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内容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不依法依程序科学民主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上主观盲目决策,不集体研究,不按程序办事,或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严重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二)违背科学发展规律,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严重污染,能源资源严重浪费以及其它重大损失的;

(三)其它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第七条领导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时,执行政令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的;

(二)不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的;

(三)因履职不当,导致管辖或职责范围内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其他因履职不当,执行政策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违反规定修建、装修楼堂馆所,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单位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土地划拨和出让、招投标、金融信贷等活动的;

(三)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旅游或违反规定擅自出国(境)旅游的;

(四)擅自驾驶公车的;

(五)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未认真落实政务公开、优化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违规设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违法实施行政、司法行为的;

(二)不坚持公开办事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服务承诺制度等有关管理规定,贻误工作的;

(三)不落实市委、市政府刚性收费和行政处罚规定的;

(四)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故意刁难、拖延,影响项目进程,或导致项目流失的;

(五)对强装强卸、强揽工程、强行阻工整治或处置不力的;

(六)不遵守工作纪律规定,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自由散漫的;

(七)其它不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政策的。

第十条领导干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时,监管不力,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监督管理不严,或防范、整治煤矿等矿山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整治非法生产经营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对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措施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的;

(二)巧立名目、滥用检查考核评比,增加基层负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惠农资金不按政策及时拨付,或存在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挪用行为的;

(四)其他因纠风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在管辖范围内或履行工作职责时,工作失职、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造成不良影响,或领导班子成员连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工作长期被动落后,在市委、市政府年度绩效综合考评中不合格的,或在政风行风测评中排名最后两位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本地区、本部门存在其他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社会反响强烈的。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所列问责事项外,领导干部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应当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四条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检讨;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十五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所造成的损害和影响确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较,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责令检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因徇私而故意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问责或连续两次暗访、督查均有行政问责情形的;

(三)经市委、市政府两次督办,无正当理由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影响公开实施问责的;

(六)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它有关人员的;

(七)拒不承认错误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八)有其他应当从重情节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及时承认错误并纠正过错,或者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以从轻问责情节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情节显著轻微,或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难以履行职责或原因复杂、无法认定责任的。

第十九条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适当安排。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二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级、市级机关及其领导和我市市级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市纪委委员及党代表提出的问责建议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问责的议案、提案、建议;

(三)行政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线索具体的举报、检举、控告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五)各种评议、测评、考评、考核结果和检查、督查、巡视结果反映的问题;

(六)其它渠道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经市纪委、市监察局主要领导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被调查的领导干部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提请暂停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市纪委常委会或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至第(八)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市纪委常委会或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报送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作出问责决定,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停职检查的,由任免机关执行。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为1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市纪委常委会或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根据其停职检查期间的表现情况,及时提出解除停职检查或进行其它调整的意见,由任免机关按有关程序作出决定;

(二)引咎辞职的,被问责人以书面形式向任免机关提出辞职申请,由任免机关按有关程序作出决定;

(三)责令辞职和免职的,由任免机关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五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领导干部本人及工作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问责情况应告知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在接到书面申诉后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错误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被问责人的名誉。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导致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非市管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问责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级各部门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问责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党纪政纪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作问责,按《市工作问责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第5篇

第一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法定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助监察机关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通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形式明确本级政府机关和下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责任。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各级政府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是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机关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各级政府机关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有关行业或者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对其主管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第五条各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工矿企业重大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六)商贸经营服务和旅游场所重大安全事故;

(七)渔业生产重大安全事故;

(八)农业机械重大安全事故;

(九)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六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作为考核有关政府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排除或者整改;

(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

(六)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组织调查处理事故。

**开发区管委会、**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研究、部署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九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有关政府机关必须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机关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机关举报下级政府机关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机关,应当立即组织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监管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七)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机关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者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取缔或者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不予查处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七)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政府机关分管副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或者没有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事故隐患不反映、不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者未及时组织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分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主体不落实,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者抢救不力,而造成伤亡或者损失扩大的;

(五)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机关正职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分管副职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不及时研究,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和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妨碍分管副职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一)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赶到现场,迅速组织救援,降低事故损失,并按照省、市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报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其中:

(一)对市本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的行政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二)对各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县(区)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三)上级监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

第十八条根据事故调查报告,需要追究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市,县(区)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决定;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九条政府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对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复查、复审。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责任范围内或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安全事故调查人员、、,导致事故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按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市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予以处理。

对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政府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第6篇

千万别“跑题”

在一些领导干部眼里,述职述廉就是“业务总结”,对抓党建和廉洁自律情况,要么轻描淡写、要么干脆避而不谈,大大削弱了“党内监督”的本来意义。

2016年11月,十八届六中全会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述职述廉改为述责述廉,一字之差体现的是对所述内容的清晰界定。

述责,要对照问责条例规定的6种问责情形,重点讲清楚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述廉,要对照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和党纪处分条例第八章规定的廉洁纪律,逐条报告执行这些规定的情况。

这就是说,述责述廉述的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执行廉洁纪律情况,如果述成业务工作,可就“跑题”了。

要注意的问题

1、要实事求是,切忌华而不实。

2、要突出重点,切忌报流水账。

3、要情理相宜,切忌考虑个人。

4、要语言朴实,切忌虚饰浮夸。

5、要分清成绩,切忌含糊不清。

“六个必须”

1必须准确理解述责述廉的内涵

述责述廉包括“述责”和“述廉”两项要求。“述责”述的是领导干部履行自身职责特别是管党治党责任的情况;“述廉”述的是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执行廉洁纪律的情况。述责述廉体现了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以及同级之间相互监督相结合。

领导干部在党委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上报告本人履行职责和廉洁情况,本身就是接受组织监督;班子成员和其他与会同志对其进行评议,体现了同级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

2必须要规范述责述廉的形式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要求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述职述廉,《条例》则规定每年都要述责述廉,更加突出监督的日常性和及时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要求述职述廉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条例》则要求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进行。

这一变化来源于基层的创新,不少地方在实践中已经大大扩大了述职述廉的范围,效果良好。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参与人员更多、知悉范围更广,这种形式本身就是强化监督,让领导干部接受更广泛的监督。

3必须要注重评议环节

接受评议是述责述廉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对更好述责述廉的一种检验和督促,是避免述责述廉流于形式的制度设计,是对监督制度的再监督,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与会同志的评议。

4必须要突出述责述廉的重点内容

“述责”的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这些都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述责”是将主体责任落细落实的有效手段。《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了6种问责情形,反过来讲这些内容也都是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职责,“述责”时除重点报告《条例》规定的3项内容外,其他内容可参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规定。

“述廉”应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规定的廉洁纪律,逐条报告执行这些规定的情况。

5必须要将述责述廉报告载入廉洁档案

述责述廉本质上是个人将履行职责和廉洁情况向组织的报告,是对组织的承诺,是对党忠诚的基本要求。无论述责还是述廉,都要全面如实报告本人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载入廉洁档案便于需要时有据可查,本身就是一种监督和震慑,有利于督促领导干部全面如实述责述廉。

6必须将述责述廉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第7篇

( 2018 年 1 月 11 日)

 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我在2017年度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履职情况

(一)带头抓好整改承诺。对照2016年度党建述职查找的五个方面问题,按期整改完毕,3名青年教师递交入党申请书,老党员主动传帮带,89名党员主动补缴党费,4个支部开展组织活动36次,7名党员受到了各级表彰奖励,14名党员被评为“共产党员示范岗”。(二)带头抓好党建履职。7名党委委员分别参加支部的组织生活,组织“真抓实干,脱贫攻坚”主题党员日活动,调阅三会一课资料5次,召开3次民主党派座谈会,主动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按月公示党建责任清单,分级履行清单。(三)带头抓好专题教育。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我带头上党课8次,撰写了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并组织了全体党员到苍溪县、旺苍县学习考察党建示范先进经验,走出去开阔视野加强交流。(四)带头抓好班子队伍建设。召开干部大会35次,33名干部梳理“一岗双责”履职清单,带头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组织开展了“小兵·大爱”强师德师风、助成长成才专题教育活动,我以《迈稳第一步、当好引路人》为题作了专题宣讲,组织党员教师业务培训18次,55名党员参加课题研究,89名党员参加各类赛课活动,现已培养3名特级教师、16名省级骨干教师、4名市级名师。(五)带头抓好党建扶贫工程。积极落实推进脱贫攻坚三十三条措施,4名驻村工作队员轮流到村,第一书记每月驻村达到28天,33名干部结对帮扶普安镇剑西村54户贫困户,开展入户走访180多次,开展2次“走基层、送温暖”活动,与村委签订“以购代扶”协议,蔬菜产销结对的校村合作共赢模式在全市得以推广。(六)带头抓好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作风建设。召开16次教职工大会,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会议精神,168人次撰写心得体会,增强党员干部“四个意识”,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七)带头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召开8次党员大会,学习贯彻“两条例两准则”,落实中央省市县各级规定要求,党员背诵党章宣誓,撰写自查报告,签订承诺书。认真履行“两个主体责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在食堂经营、商店管理、教师绩效考核评优晋级等重大问题上,征求师生意见62次,让教师、学生、家长代表参与监督,建成了“廉洁示范学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主要问题:(一)思想教育重口号轻落实。在我的工作行事历中,更多地关心、关注教育教学业绩,抓教育教学管理措施多,抓思想政治建设办法少,导致个别党员、教师党性不强,过多讲条件讲待遇,过多的抱怨责任和压力,忘记了剑中人必须承担的更多、付出更多。(二)组织生活重形式轻实质。片面认为高中教学时间紧、任务重,导致支部“三会一课”活动开展流于形式,未将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有机结合起来,出现了抓教学和抓党建“两张皮”的现象。(三)党建落实重宏观轻微观。日常党建工作分配给副书记,对常态的工作开展疏于指导,听汇报的多,亲力亲为的少。如支部党建工作虽实行了目标化管理,但一年来专项督查仅4次。(四)党风廉政重提醒轻警戒。对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监督缺位,对个别干部身上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只作一般提醒,认为不是“重疴”,就没下“猛药”,没有起到警戒作用。

原因分析:(一)抓党建工作的自觉性不够。一直认为自己工作时间长,经验丰富,于是对理论武装认识重视不足,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对如何“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等问题的思考不深入。(二)对政治纪律执行力度不够。认为自己为人友善,处事谨慎,不想得罪人,从而放松了对自己及身边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再教育。(三)对党建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自己先后在多个学校担任领导,大多负责教学业务工作,认为党建工作务虚多,不易出成绩,内心就不够重视。(四)对党风廉政建设认识不够。认为学校主要是教书育人,不易贪腐,廉政建设走走过场,喊喊口号,下深水、动真格少。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第8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和《门源县副科级以上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中共门源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门源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考勤和因公外出的考勤及日常出勤情况。

第三条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部负责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考勤的综合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第二章

审批程序及批准权限

第五条

科级干部因公外出和因私请假,必须提前向组织部报告外出和请假事由,办理报批手续。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方式以书面为主。如遇特殊情况,可口头或电话报告和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条

县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州委书记、州长请假,并分别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履行告知手续;县人大、县政协正职领导及副县级领导干部(不包括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

天以内的,应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报组织部备案;3

天以上的,经书记、县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报告,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公离开工作岗位3

天以内的,由单位正职领导批准;3

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报书记同意后,向州委副书记通报,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向单位正职领导报告;3

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后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省、出国(境)的参照第六条、第七条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请假时间在3

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3

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假期结束后向审批人销假。

第三章

请假手续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有外出的文件依据可证明材料。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期满需延长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请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应有具体事由及事假的期限。事假期满需延长的,延长的天数继续按事假处理。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病请假10

天以上的,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如遇特殊情况,医疗疾病证明可后补。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既不履行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手续,又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第四章

考勤管理及审核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考勤档案。各部门(单位)办公室负责建立本部门(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的考勤档案。组织部负责审核各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勤情况。

第十八条

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每半年汇总一次领导干部考勤情况,并将科级领导干部考勤情况汇总后报备案。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每月汇总一次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并进行公布。

第五章

请假期间有关待遇规定

第二十条

请假期间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5

号)、《关于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6

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86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青人薪字[2015]538

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勤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考勤纳入平时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工作人员的日工资,按工作人员本人的月工资(不含规定按考勤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的规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可统一按21.5

天计算。

(一)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扣除当月工作津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

天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病请假当年累计超过3

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

、工作人员病假在当月累计超过10

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工作津贴;

2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

个月不满6

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从第3

个月起,按月工资的9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资的100%

计发(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贴,下同);

3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

个月: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从第7

个月起,按月工资的7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月工资的80%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以上的,按月工资的90%

计发;

4

、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员,在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标准工资(含工作津贴),一切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5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虚假证明请病假后从事经营或其它盈利性活动,经查实,即停发工资。

(三)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当年累计超过2

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

、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

天,事假30

天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含工作津贴);超过30

天的,从第31

天起,每请事假1

天,扣除1

天工资;

2

、超过5

个月以上的,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并取消当年公休假;

3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有重大疾病需陪护治疗或随患者出省诊断时间较长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单位)研究同意,根据审批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不扣除工资。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领导干部病休期间免去现职。病休后视其健康状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编但长期不在岗者,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章

考勤工作纪律及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在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追究责任:

1

、考勤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不定期公布考勤情况的,对考勤工作人员、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2

、考勤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造成考勤登记失实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考勤工作实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3

、考勤工作中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本部门(单位)工作和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定期组织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员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全年考勤情况在每年年底目标责任考核情况公布时一同公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对见习岗位的大学生、大学生志愿者、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人员的考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第9篇

【关键词】落实 党委主体 监督责任

一、当前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足,主体责任淡薄

有的部门和单位“一把手”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识不足,“一岗双责”观念淡薄,甚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建设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思想认识不足。有的单位重业务轻党务,对党务工作重视不够,对党务主体责任存在消极应对、简单应付、流于形式的现象。

(二)责任措施落实不到位

有少数部门、单位没有很好的与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能相结合,使责任制内容空泛,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有少数领导对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布置只满足于按上级的口径提要求、喊口号,不注意联系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所以很难落实到行动上。

(三)监督主体存在困难

监督制约不力。在履行监督职责中,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参与哪些工作、重点监督那些环节,监督标准、以什么形式、方法来监督等等都缺乏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标准、措施,导致实际工作中不好开展监督,监督不力;获取信息的监督渠道不畅、狭窄。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除通过纪委赋予的工作权限获取信息外,还必须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目前尽管干部群众的监督热情不断提高,但真正做到知情O督的条件仍不具备;监督方法不多。从监督的内容和形式看,目前同级监督还普遍存在监督违纪违法多、监督工作情况少,事后监督多、日常监督少,具体事项监管多、系统防控少等问题。

(四)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

党内监督应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否则不利于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被监督对象的越轨行为,而且容易导致盲目和随意。

二、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思考与建议

探索和研究如何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对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具有现实意义。通过“三四五”工作法对提高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工作效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通过“三个强化”,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强化责任意识。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常研究、常部署,抓具体、具体抓,自觉履行主体责任。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任务清、责任明、落实快。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及时完成纪检监察内设机构优化调整,取消或不再参与议事协调机构,确保纪委监督责任有效落实,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内容,强化责任追究,促进“两个责任”的落实。

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切实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考核考评,定期通报办案情况。督促各级纪委切实履好职、尽好责。

(二)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靠四项工作机制来保证

建立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做到压力层层传递、责任层层落实、工作层层到位。当前,要重点建立健全四项机制。

协助工作机制。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要协助和配合部门党组(党委)谋划和推动部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拟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计划和要点,召开党风廉政工作会议,抓好部门党组(党委)关于机关党风廉政工作的落实。

定期报告工作机制。纪委要及时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特别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情况。

督促检查机制。要通过调查研究,深入开展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学习、开展约谈和纪检巡视等方式,指导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听取意见,如实向上级反映有关情况。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

工作交流机制。要通过报刊、杂志和网站等载体,宣传中央精神,交流各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典型引路作用。

(三)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通过五项措施,促进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加强教育防范。运用典型案例开展经常性警示教育,做好领导干部廉政知识培训和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设立廉政教育基地、廉政书屋和廉政讲堂,运用新媒体、新技术等进行宣传教育。

定期约谈函询。定期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约谈或函询,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和政风行风满意度测评较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成绩较差,以及在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巡视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苗头性问题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约谈其主要负责同志,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强化督促检查。紧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动态监督,采取经常性检查、随机性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发现腐败问题线索,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开展自检自查,堵塞工作漏洞,确保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落实。

实行工作报告。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党委班子每年向上一级纪委提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题报告,切实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定期报告制度、专题报告制度、即时报告制度、约谈制度、处置和反馈制度,指导下级纪委(纪检组)聚焦主业,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