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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3 11:23:23

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第1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八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登记人员;

(二)有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

(二)登记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通知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企业接到登记办公室通知后,按照有关要求在登记系统中如实填写登记内容,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有关纸质登记材料;

(四)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将登记材料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登记中心在收到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办公室、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登记企业修改登记材料和整改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第2篇

修订背景及过程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调整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并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根据近年来登记工作的实践,需要对登记机构的职责和条件,登记变更、复核换证程序等内容进一步进行明确,并对登记企业的职责进行规定。同时,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首轮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也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和监管需求,对登记机构、登记企业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5号)进行修订势在必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0年5月开始组织进行《办法》的修订工作,2011年9月起草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办法(征求意见稿)》逐步成熟完善,前后历经近2年时间,经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实施《办法》的意义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逐步掌握我国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信息及其化学品信息,完善全国危险化学品动态数据库,更好地为化学品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信息支持,进一步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登记机构应正确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贯彻好、执行好《办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登记工作程序,强调职责,突出重点,认真开展新一轮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

《办法》在原登记办法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从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明确了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的原则和登记工作的具体程序。重点说明如下。

《办法》分7章,共34条。包括总则、登记机构、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登记企业的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总体看,《办法》在《安全生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框架要求下,针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特点,规范了登记机构的条件,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并且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登记企业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机构、登记企业等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这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

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规定,《办法》第二条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调整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不再进行登记。

《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原则,即“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两级审核是指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需要经过当地登记办公室初审和化学品登记中心审核;统一发证是指经登记中心终审合格后,由登记中心统一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分级管理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细化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

《办法》第十二条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调整为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6个方面,并根据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对各项内容进行了适当细化。

分类和标签信息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等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熔点、沸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性质;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储存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等;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程序

根据近年来的登记工作实践,《办法》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程序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一是对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部分内容进行细化。二是调整了申请危险化学品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种类,增加了进口企业需要提交材料的规定,删除了提交危险性鉴别报告要求。三是增加了登记变更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四是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核换证程序。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程序。首先,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经登记办公室审查合格后,填写并上报登记材料;其次,登记办公室和登记中心依次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化学品登记中心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危险化学品登记表,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证明证书,“一书一签”,有关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有关产品标准编号。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登记内容变更手续。首先,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并上报变更后的登记材料;其次,登记办公室和登记中心依次对企业上报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变更书面证明文件。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的程序。首先,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并上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材料;登记机构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

规范了登记企业的应急咨询服务

《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登记企业自行设立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应具备的条件,一是要由专职人员24h值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联系到企业;二是该电话必须是国内的服务电话,确保如果需要企业赴现场协助救援,企业可以快速响应;三是服务电话必须是固定电话。若是移动电话,一旦发生事故,不能保证接听电话人员能够及时响应,并向事故现场提供准确、有价值的应急信息,会贻误处置时机;四是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能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不能提供《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登记企业应当委托登记机构应急咨询服务。

登记机构的应急咨询服务,应当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等。

危险化学品登记第3篇

关键词:环境管理 现实意义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已于2012年7月4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新的《办法》共六章,四十二条,目的在于约束与规制化学品经营者的行为,确保对人体健康与生态安全的保护。

1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现实意义

一直以来,凡是在中国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均要向安监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但大部分的危险化学品并不纳入环保部登记范畴,其环境和健康风险也就不得而知。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相对落后的情况下,中国当前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化学品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事故频发,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生态和健康风险正在与日俱增。对企业所生产和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进行登记,有助于各地方政府摸清污染物的产量、毒性、排放和释放情况。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出台以后,凡是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都需要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这是由环保部门组织的、首次要求企业就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填报并提交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数据,企业需要向环保部门汇报其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危险特性分类、用途、使用方式、环境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等,这就为企业和政府进一步评估化学品的环境危害和风险提供了最基本的信息。

2 强化危险化学品监管的环保职责

2011年3月,2011年12月1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明确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第六条)。具体条文如下:“(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这是出台《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重要背景。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中,环保部门的管理职责为“环保部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的组织、监督和实施。县级以上各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从事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机构,具体承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所以说《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使其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薄弱环节得到了加强,发挥法制的规范指引保障作用。通过《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使有关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规定与环保部门职责分工的调整相符合,并统筹考虑了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衔接。

3 凸显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重点

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未出台以前,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也没有明确区分管理的重点对象和一般对象。只要是危险化学品,不考虑其危险性大小以及使用量和可能的暴露程度,一律需要安监部门进行管理登记,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审查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目前,对于已经生产和上市销售的数量众多的现有化学物质,没有优先机制,既没有要求生产企业进行危险性鉴别测试,以确定其固有的危险性及评估其风险,也没有采取措施来识别和管理其中引起高度关注的具有CMR特性和PBT特性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管理范围(一般对象)是《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该目录由安监、环保、公安等多部门共同确定,环保部门可以将环保关注的化学物质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作为危险化学品实施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管理重点是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只由环保部门确定。2014年4月4日公开了《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目录是根据登记办法制定的,是对登记办法的细化。

4 为下一步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撑

我国原有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主要是从控制危害、保障安全的角度出发,尤其是化学品环境管理侧重于控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排放的化学污染物的末端治理与控制,而不是从控制环境风险的角度出发。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实施体现了预先防范原则和优先性管理原则,首先管理那些具有较高健康和环境风险的危险化学品,并采取适当的预先防范措施。

现阶段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研究和制定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和管理措施,力求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可行性、可操作性,进一步开展危险化学品的有效的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包括建立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转移报告、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实施企业监管分级、实施信息公开和登记后的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工作,与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公共卫生管理相关立法相协调。

考虑到危险化学品监管涉及的环节多、部门多,环境保护部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进一步协调、解决了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参考文献:

[1]严文.环保部要求84种危化品“持证上岗”[N].中国石化报,2014-05-06.

危险化学品登记第4篇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新时代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 A

自1999年我国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展开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初步建立了全国的危险化学品基础信息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了技术和信息支持,为建立、健全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打下了基础。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至2010年6月底,全国95%以上的省市相继完成了第一轮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我省也按照要求如期、保质完成了第一轮登记工作。至此我国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建设基本完成,登记信息在实现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现各省市主要采用《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完成登记信息录入、资料提交、材料审核等登记工作,该系统优点是:

1、利用互联网技术,企业无需出门即可随时登陆系统进行登记,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登记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对企业提交的登记信息进行审核,方便快捷,提高了登记效率。

2、将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固定资产、企业人数、销售收入、危险化学品品种、储量、产量、生产能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信息等纳入登记范围,并具有统计分析查询功能,方便国家有关部门及时了解企业状况,掌握全国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

3、要求企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应急服务电话、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简称“一书一签”),为化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了技术支持,同时充分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但随着我国法律法规逐步的完善,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形势的变化,现有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不完善之处也凸显出来,已不能满足现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求,主要表现为:

1、登记信息量不全面,无法实现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动化控制改造、事故信息、应急救援等要求内容的衔接,难以满足现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需求。

2、因《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只赋予省级登记办公室查询、管理权限,登记信息未能实现资源共享,省、市、县(区)级安监部门无任何权限,无法进行查阅以及时掌握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动态;危险化学品下游用户及广大群众无法查询生产企业发证、登记品种等内容,不能满足我国危险化学品生产、购买、使用、销毁的合法化、规范化、透明化。

3、系统中数据更新不及时,部分过期数据未能及时屏蔽,过时数据未能及时更新,进而造成统计结果不准确;此外,审核状态区分不明显,且无过期提示功能,无法及时识别、跟踪、监控企业相关工作进程。

针对上述情况,目前全国尚无较好的解决方法,且尚未开发出将危险化学品登记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动化控制改造、事故信息、应急救援等相关内容进行融合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尚处于传统模式,因此进行信息融合,研制开发适合我省“省情”的《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综合信息服务系统》,是现代安全监管形势发展的大趋势。基于此种考虑,现提出研制开发《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信息服务系统》)的构思。

一、系统构思

目前,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已掌握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部分数据信息。因此,充分利用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研制开发《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充实企业信息、完善功能、增加模块、简化操作,使该系统能更好地服务于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广大群众。《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应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基本功能:

1、信息无缝隙对接

以《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登记数据信息为基础,实现与《许可信息查询系统》、《危化企业生产分级系统》等(见河南省安全生产网http:///)等系统信息的无缝隙对接,充分发挥数据信息的作用。

2、信息拓展与功能实现

以登记信息为基础,实现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动化控制改造、事故信息、应急救援等拓展信息的录入,并具备信息修改删除、查询检索、统计分析、存储、打印等功能,赋予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广大群众等不同的权限,用户根据不同的权限分配,实现各自的管理、录入、查阅功能。

二、具体要求

1、信息来源

《综合信息服务系统》数据分为基础信息和拓展信息数据两部分,基础信息以《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中我省企业登记信息为基础,以自动备份、载入的方式实现基础信息的录入;拓展信息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许可日期、范围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企业重大危险源分布、分级等)、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生产、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自动化控制改造(改造情况)、事故信息(近几年事故信息)、应急救援(应急预案、组织等)等相关信息,由不同用户按照各自权限一举相关要求录入。

2、权限分配和数据保密

管理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更新,并根据不同用户,设置不同权限。省、市、县(区)三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管理员提供的用户名、密码登陆系统,对辖区企业进行查询检索、统计分析、相关信息录入等,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化学品品种、产量、生产能力、最大储量、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原料及用量、重大危险源分布、安全标准化达标情况、易制毒化学品情况、事故信息情况、应急救援措施等信息。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对全省企业信息进行查询检索、统计分析,市级、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市、县(区)辖区内企业的信息进行查询检索、统计分析。对企业要求根据系统要求,完善信息内容,信息发生变化,及时进行变更。对广大群众支持开放式查询功能,通过输入企业名称(或关键字)可查询企业安全行政许可日期及范围、登记发证日期及品种等内容。

所有信息一经录入保存后,系统自动进行即时备份,防止数据丢失。管理员由专人任职,并依据规定开展工作,严禁泄密。

3、信息查询检索

支持多种查询模式,可通过输入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日期、证书编号等方式进行精确查询,也可通过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4、统计分析

支持全省(市、县或区)企业信息统计、化学品信息统计、安全生产许可统计、重大危险源统计、易制毒化学品统计、事故信息统计、应急救援情况统计等多种统计分析模式,并可按照企业性质、化学品种类、所属管辖区域、日期等分批分期进行统计。

5、数据存储、打印

具备查询检索、统计分析信息的存储、打印功能,以满足现代化办公需求。

6、跟踪、过期提醒及信息屏蔽

对企业生命全程进行跟踪、监控,并有明显的状态显示。对于安全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登记等到期或超期情况,具备自动提示功能。超过一定期限,自动对该部分企业信息进行屏蔽处理。

三、前景展望

通过研制开发此系统,可填补省、市、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动态监管的空白,大大减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量,提高效率,在危险化学品监管层次上实现政府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通过对生产企业信息查询、统计、分析,实现安全生产动态监控,转变传统监管模式,使我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迈进网络式的信息融合、资源共享、多向联系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新时代。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03,02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07,01

[3] 徐纪良,朱斌,张兴,金明慧,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资源的整合开发和再利用,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10,8,第28卷,第4期

[4] 鲁征,李洋,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2014,3

危险化学品登记第5篇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 管理 法律法规

1 引言

现有的化学品,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以及作为废物处置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因为误用、滥用、化学事故或处置不当,会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威胁。因此,加大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力度,完善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人类健康及生态环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介绍

1987年2月17日我国国务院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后经2002年和2011年两次修订。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于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修改完善了化学品登记制度,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建立许可制度,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还明确提出“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概念,将其做为危险化学品的判断标准。《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3 相关配套文件介绍

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文件,以支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3.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5月17日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后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组织对其进行了修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号”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从申请条件、颁证程序、延期和变更手续、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且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责任。3.2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该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令第35号)同时废止。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整体负责。

此次修订的主要体现在五方面:

(1)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调整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不再进行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第6篇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企业的安全管理,减少车辆在行驶、停放和装卸等环节的安全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部门、保卫部门、成员企业储运部门、物料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

3主要内容

3.1保卫部在王家湾门卫设置记录本,对所有进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登记;

3.2保卫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货场、磅房附近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调度,引导车辆在危险化学品货场停放,根据装卸情况有序放行车辆进入生产区域。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作业流程

4.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到王家湾大门时,门卫保安人员应要求司机对车辆及货物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向司机告知园区禁烟、禁火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司机将携带的打火机交给门卫保管(卸货完毕出厂时在门卫取走打火机)然后方可放行;司机不配合门卫进行登记、上交火机的,门卫保安人员有权拒绝放行,并将情况向归口管理单位和安环部通报;

4.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王家湾大门后,门卫保安人员安排车辆正确停放在危险化学品货场的划定区域(易燃易爆和非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分开停放),或者在不与装卸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由归口管理单位派人直接引领过磅进入使用单位;

4.3所有进入生产区域卸货的液态、气态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由归口管理单位派人引领才能过磅、进入使用单位,无人引领的车辆只能暂时停在危险化学品货场;

4.4液态、气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过磅后,进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门卫前,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查验车辆及运输人员资质、随车携带灭火器等应急器材情况(型号、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危险化学品登记第7篇

房芳

(丹东奥思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辽宁丹东118000)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危险化学品数量的增多,其安全生产管理问题越来越重要。从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相关行业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城市发展过程中造成的相关问题以及危险化学品危险等级评价及其分类方面进行调研,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为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了一些想法。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化学品在各行各业都应用广泛,我国的化学制品使用量也是越来越大,因此必须做好化学制品的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还有很多人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都没有意识到化学制品的危险性,导致了全国各个地区出现很多的安全事故。给广大的人民群众的财产甚至是危害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因此,必须要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1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制品生产及安全管理现状

为了防止危险化学品发生安全事故,我国相关管理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包括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例如国家于2002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建立了一整套生产管理规定,但是在实际的生产管理工作当中仍然存在不安全的问题。

1)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做的不完善,部分生产企业对此没有加以重视,而相关管理部门也没有安全有效的管理办法。虽然目前我国出台了危险化学制品的登记制度,但是部分生产企业却对此不太积极,主要原因是相关企业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高,认为即使不登记也不会对企业的生产有影响,甚至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故意隐瞒企业存在危险化学品的事实,为之后的生产经营埋下了很多事故隐患。

2)在危险化学品行业缺乏相对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许多事故案例表明,在生产过程中的人为失误往往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既有操作者的,也有管理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目前我国的化工制品生产企业发展迅猛,企业数量快速增加,然而企业对于相关的管理人员却缺乏专业的针对性培训,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企业主自身安全观念淡薄或者无力培训,基层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意识薄弱。

3)主要是由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规模迅速扩大,有些原本处于城市边缘地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储仓库,现阶段已经被城区所包围,有些甚至已经处于城中心。由于有些存在时间较长的老型生产企业其生产设备没能跟上时展进行更新,这导致了企业不仅在生产过程中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而且由于设备老旧,也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当其处于城市中心位置时,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可设想。

4)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危险化学品名录》,但是往往在该名录中对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仅仅作为大类来进行的,其分类方法并不具体,这就导致了有些生产企业在对其所生产的化学品特别是新研发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时,不知道该登记在哪个类别下,由于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其危险程度不同,因此在管理过程中就要进行区别对待,这就导致这些不清楚该按什么标准对其进行管理。

2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

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工作,事关重大。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是从目前的调查分析来看,仍然存在着如前面所述的种种问题,因此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

1)针对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相关生产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意识教育工作,加大对不按时登记企业的处罚力度,以便引起生产企业的重视。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照《易制毒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去向进行身份登记。同时建立严格的易制毒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对监控化学品应按国家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出库、入库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应贯彻“五双管理制度”,实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并将贮存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报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安保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2)针对危险化学品管理行业缺乏相对专业的管理人员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督促企业建立整套的安全管理规范。在一些重要行业的重要岗位,要建立从业资格认证体质,严格要求。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卫生教育和事故应急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事故应急处理办法和防范措施,提出以下措施防止人为失误:

(1)人员要进行选择。要选拔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操作技能和心理素质好的人员从事重要岗位工作,并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2)职工应遵守各项目规章制度,杜绝“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重视生产过程中、检修、抢修时,异常天气情况下、紧急情况处理等的作业,事前要有完备的作业方案,作业时要遵守各项规定,确保万无一失。

(3)正确穿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保管好、维护好、正确使用好。

(4)要重视作业人员异常情绪、异常行为的出现,发现问题要及时疏导并妥善处理。

3)对处于城区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加大搬迁力度,使其远离城区,这也同时是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了响应的贡献,实际上在我国如北京等一线城市已经进行了这项工作。同时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进一步加强在这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督促相关企业淘汰老旧设备。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是诱发事故的物质基础。为防止生产设备超寿命运行引发安全问题,应明确各个反应设备等的设计使用寿命年限。生产过程尽量实现自动化、机械化操作,减少操作人员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的时间。特种设备需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建立建全有关设备技术档案,切实加强储罐、管线、电气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等设备设施的检查、检测与维护保养,不断采用先进的安全检测和控制技术,确保设备完好,做到安全使用。

4)针对有些新研发的危险化学品分类及其危险等级不明确的现象,要尽快建立危险化学品名录数据库,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建立企业反馈制度,建立信息化的管理制度,使各地危险化学品数据库联网共享,并将其向社会共享,加强行业间的沟通交流,及时完善危险化学品名录,特别是对于新研发产品,要及时对其进行安全性评估,并实时更新危险化学品危险等级分类数据库。

除了做好以上工作以外,还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按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管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并做好其监控系统的建立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由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因此一定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体制建设,对主要危险、事故隐患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配备齐全应急救援器材,保持正常好用,并放在便于取用的地方,作业人员要熟练掌握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方法。对重大事故隐患,应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严惩相关事故责任人。

3结语

危险化学品登记第8篇

各市安监局: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令),现就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估和登记建档工作

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都要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按照40号令的规定,对辨识确认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编制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个人和社会风险值,及时、逐项将相关文件、资料进行登记建档;符合规定条件的,还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40号令实施前已经进行了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估和登记建档工作的,要按照40号令的要求对相关工作进行调整、规范,尚未进行的,要尽快开展工作。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估和登记建档工作应当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

二、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辨识确认了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按照40号令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各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监控、应急等措施,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贯彻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监控、应急等措施及其落实情况是否符合40号令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逐项做出评估、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形成明确的评估、评价结论。自2012年11月1日起,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中,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内容必须符合上述要求。

对于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评价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相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问题和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必须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限期整改完成。

三、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2013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辨识确认了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都要按照40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报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和档案材料,申请重大危险源备案。40号令实施前已经进行了重大危险源备案的,要重新申请备案;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的,也要重新申请备案。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40号令和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制度,规范重大危险源备案的接收登记、材料审查、档案管理、汇总上报和备案核销等工作。对于危险化学品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备案,并出具相关备案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对于备案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可指派工作人员或者聘请专家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四、及时报送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信息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要严格执行40号令和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文件的规定,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信息。2013年1月15日前,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核销材料和2012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各市安监局;1月31日前,各市安监局要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核销材料和2012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安监局。对于新增加和减少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要按规定每季度上报一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还应当将重大危险源的相关情况及时录入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备抽查。

五、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核销、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演练等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安监局对辖区内的全部重大危险源、各市安监局对辖区内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省安监局对全省重大危险源每年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各市、县(市、区)安监局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监督检查要制定检查表、明确检查方式和要求,检查内容应当符合40号令和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处理,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直至吊销相关行政许可等措施,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请迅速将本通知和40号令、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文件,一并传达至各县(市、区)安监局和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安监局(危化处)报告。

危险化学品登记第9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 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180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应性等。

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六)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三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险性数据资料,编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重要成分信息;

(三)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数据及其来源;

(四)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

第十四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登记中心应当对分类报告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化学品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化学品单位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六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

(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

(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 化学品单位对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上报上一年度鉴定的化学品品名和工作总结。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用途相似、组分接近、物理危险性无显著差异的化学品,化学品单位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系列化学品鉴定。

多个化学品单位可以对同一化学品联合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