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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纪要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6 16:02:52

监事会会议纪要

监事会会议纪要第1篇

为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市纪委常委会的集体领导制度,更好地履行《》赋予的职责,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划。

一、主要任务

市纪委常委会在市纪委全委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行使委员会职权,贯彻执行省纪委、市委的指示和市纪委全委会的决定。

二、会议制度

1、市纪委常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在当月第一个星期的星期二上午,由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市纪委常委会议的主要内容:

①讨论贯彻执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定期分析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及时研究、总结、部署全市纪检察工作。

②审议市纪委常委会向市纪委全委会和市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③讨论市纪委、市监察局向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的报告和重要请示事项;审议决定以市纪委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或规章制度。

④研究决定对市委管理的党组织、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

⑤讨论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事项的请示。

⑥讨论决定市纪委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调动、任免和奖惩;审议市纪委机关处级干部和县区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市直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

⑦分析市纪委机关干部的思想状况,研究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和机关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⑧讨论需要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3、市纪委常委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或常委提出,经书记办公会议确定后,由秘书长负责安排。常委会议讨论事项的汇报材料,由分管常委或有关室准备。

4、市纪委常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外,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各位常委。

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用书面形式提出。

5、市监察局副局长列席市纪委常委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6、市纪委常委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编发会议纪要。经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市纪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市纪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1、市纪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才能召开。研究干部任免、案件查处等重要事项时,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参加,并经应到常委半数以上的人同意才可作出决定。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市纪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职责,必须由常委会议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决策。不能用书记办公会议代替常委会议,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应由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无权改变常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对重要问题如意见有较大分歧并且双方人数接近时,一般应缓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议。

3、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迅速向常委会议报告。

4、常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每一位常委都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允许保留;如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常委会议复议,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5、市纪委常委在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参加会议和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但不能代表市纪委常委会。常委代表市纪委发表的重要讲话和文章,事先必须经过市纪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6、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常委会议讨论的内容和情况,除经批准和指定人员在一定范围内传达、通报或公开外,与会人员均应严守秘密,不得向会外人员泄露。

四、党内政治生活制度

市纪委常委要带头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每年召开1次常委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总结工作,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同时,常委要按规定参加机关中心组的学习和党支部、党小组生活会议。

市纪委常委如有违纪、政纪或国家法律的问题,市纪委常委会议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更好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

行政监察两种职能,保证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健康发展,根据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职责任务

中共__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中共__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共__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主持经常工作。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市委加强全市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应由市纪委管辖的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维护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全市廉政建设,检查全市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调查处理市监察局的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应由市监察局受理的申诉和控告。

(二)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三)组织实施省纪委、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

(四)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推荐、提名、任免干部。

(六)以市纪委、市监察局名义向省纪委、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向下级纪委、监察局和市直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市纪委、市监察局名义的其他重要文件。

(七)研究其他需要常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组织原则

(一)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定。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中央精神或本市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同时可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每年向省纪委、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的报告。执行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常委会委员要有明确分工。每个委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遇事不推诿、不扯皮,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担任市监察局领导职务的市纪委常委,有权处理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监察工作,参与行政监察工作重要问题的决策。

(三)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常委会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常委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四)书记负责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常委会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

(五)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常委会集体决定的精神。凡代表市纪委、市监察局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应经过常委会讨论。

三、常委会议

(一)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常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及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常委,重要议题应呈送有关文字材料。为了保证会议质量,凡提交常委会讨论的问题,事先都要作好充分准备,经分管的书记和有关方面充分酝酿,进行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对有些重要政策性问题,常委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集中各方面的意见后,再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会议议题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搞临时动议。临时动议的问题,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情况裁定是否在本次会议讨论。

(三)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

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常委会议。列席人员由分管办公室的常委提出建议报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五)常委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情况编印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分管办公室的常委签发。

(六)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市纪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以市监察局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签发。

(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常委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八)常委会议决定办理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四、书记办公会

书记办公会由书记主持召开,讨论的议题由书记确定。

书记办公会不是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

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范围是:

1、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2、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3、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4、研究其他需要书记办公会讨论的问题。

五、纪律要求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常委会的集体决议,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上,允许发表不同意见。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也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

3、常委会议的内容,除经会议同意在党内传达或对外公布外,都要保守秘密,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漏。

监事会会议纪要第2篇

一、述职述廉对象

市纪委驻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组长、市监察局驻市直部门监察室主任。

二、述职述廉内容

派驻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年度述职的主要内容:

1、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立场、思想品德、理论水平。

2、工作能力。包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履行职位职责的能力。

3、工作作风。包括在工作中体现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敬业、奉献精神等情况。

4、工作实绩。包括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及所取得的成效等。

5、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关于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的情况。

三、述职述廉方式

采取会议述职述廉和书面述职述廉相结合的方式。安排部分派驻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到委局机关进行会议述职述廉,其他派驻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根据述职述廉内容要求,进行书面述职述廉。所有述职对象事先准备述职述廉报告(字数2000字左右),于述职述廉大会前5天送市纪委监察局干部管理室,由干部管理室将述职述廉报告于述职述廉会议前分发给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审阅。并请委局办领导、各室(处)负责人对述职述廉对象进行评议,将评议表交到干部室信箱。

四、述职述廉会议

(一)参加会议述职述廉对象

驻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5个部门的纪检组长;驻市公务员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局、市市容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5个部门的监察室主任。

(二)参加会议人员

1、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效能办领导;

2、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直单位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

3、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效能办机关各室(厅、处)负责人。

(三)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年12月下旬,时间半天(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地点:市纪委大会议室。

(四)会议议程

会议由局长主持。

1、会议述职述廉对象在述职述廉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每人限15分钟),5名纪检组长、5名监察室主任发言共需150分钟;

2、民主评议;

3、市委常委、纪委书记骆安生作重要讲话;

五、有关事项

1、述职述廉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干部管理室牵头、办公厅配合组织实施;

2、书记讲话稿由办公厅负责起草;

监事会会议纪要第3篇

严肃执纪强化监督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

——区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全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工作汇报

为认真贯彻全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召开院党组会议、中层干部会,传达、学习会议精神,结合我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研究贯彻市院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并在全院干警大会上传达会议精神和部署具体工作,要求全院干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工作岗位上严格遵守检察纪律,确保我院不发生违纪违法事件。我院已按这次会议精神调整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工作思路,出台了新的措施,并迅速进入工作角色,各项纪检监察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现把我院贯彻落实全市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市院会议精神,迅速研究部署工作

全市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结束后,当天晚上我院党)组迅速召开会议,由检察长××*同志亲自主持,纪检组长和纪检干事传达陈述全组长的工作报告和××检察长的讲话精神,党组成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结合我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对如何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搞好我院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讨论,会议形成了决议,出台了贯彻落实全市纪检监察工作的十项具体措施。1、结合典型案例和我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学习《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并进行考试。2、要把“六个严禁”的规定打印并张贴在各科、室、局办公室公开栏。3、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上半年进行一次纪检监察专项工作,对检察工作当中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纠,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制定具体方案。4、要结合我院实际,抓紧时间研究出台“一案三卡”制。5、要规范对案件监督的程序,争取在上半年出台具体的制度。6、制订“一卡双责”的责任状,并尽快与中层干部签订“一卡双责”责任状。7、要近期内对我院执行省院《办案质量二)十条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特别要加强对办案安全的监督检查。8、纪检组要加强对赃款赃物的监督,要提前掌握情况,要求相关部门证明赃款赃物的合法来源。9、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作风整顿活动,由纪检组牵头到有关单位(特别是案发单位)进行走访,了解情况和征求意见。10、取得干警家属支持,发挥家属对干警八小时之外监督的便利条件,共同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搞好。赵晓红检察长强调纪检监察工作无小事,必须引起全院干警的高度重视,要做到警钟长鸣,时刻讲,天天讲,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关键要做好事前预防,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随时对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党组成员要支持纪检监察工作,为我院纪检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4月13日下午,我院召开了中层干部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全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我院党组研究出台的十项具体措施。各科、室、局负责人也积极发言,表达了坚决贯彻全市工作会议精神的决心,要抓好党组会议的落实,表示随时欢迎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4月15日下午,院纪检组长又在学习例会上进一步向全院干警传达全市工作会议精神和我院党组会议决定,要求每位干警时时刻刻为自己敲响警钟,从自身做起,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工作,共同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保障各项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二、严肃执纪,强化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市院会议精神和各项纪检监察措施

2004年我院纪检监察工作卓有成效,全年没有出现一例违法违纪案件,被评为区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今年,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将再接再励)结合这次全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贯彻上级检察院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指示要求,落实我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提高认识,狠抓落实,要严肃执纪,强化监督。要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领导责任,切实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

(一)深刻领会省院、市院会议精神,深化对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全省、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要求而召开的重要会议,对今年全省和我市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作出了全面的部署,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纪委五次全会的精神,提高对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切实将检察机关的反腐倡廉工作摆在党和国家的大局中来加以考虑。邱利检察长在会议上也强调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指出腐败现象危及党的执政地位,要深刻认识到反腐败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围绕“规范、效率、质量”的全市检察机关工作思路,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分析评议阶段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认真梳理和清查检察队伍在执法办案、廉政勤政、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抓好整改。

我院检察队伍总体上是好的,没有出现违纪违法办案情况,检察队伍保持着良好的形象。但我们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仍存在办案纪律不严)办案作风不扎实、办案行为不规范等情形,在今后工作中,我们纪检监察部门将结合贯彻市院会议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健全纪检监察工作机制,确保纪检监察部门顺利有效开展工作

监事会会议纪要第4篇

为了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情况,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失察、失误、失真,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干部监督工作的协调机制,增强监督合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职能

围绕加强对全县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股级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选拔任用工作,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任务是:学习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文件,有关领导的讲话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通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或提出建议;交流加强干部监督的做法和成效,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通报拟出的有关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听取意见;协调涉及多部门参加的有关工作;研究落实县委交办的有关事宜。

二、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人事局、县审计局、县局等部门组成。

三、联席会议信息沟通的主要内容

1、县纪委(监察局)

通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干部违纪案件的综合分析情况、典型案例及群众反映干部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情况。

2、县委组织部

通报组织部受理的群众举报干部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及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3、县法院

通报法官队伍建设及干部违法犯罪案件审判的综合分析情况。

4、县检察院

通报检察官队伍建设及对干部违法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和的综合分析情况。

5、县公安局

通报公安队伍建设情况及干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综合分析情况。

6、县人事局

通报对干部违反《国家公务员法》及人事纪律的综合分析情况。

7、县审计局

通报对科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综合分析情况。

8、县委县政府办

通报群众中反映干部问题综合分析情况及反映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人用人情况。

9、其他

联系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在会上通报和提出研究的其他情况。

四、工作方式

(一)召开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办公室成员会议,以随时沟通情况,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日常信息沟通

1、实行双月报告交流制度。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每两月填写一次《干部监督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经单位分管领导审阅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于双月月底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和其他需要沟通的单位。

2、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制度。对干部违纪违法及违反《干部任用条例》或组织人事纪律被查处的情况;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规出国出境、失踪、非正常死亡等情况;组织人事干部违纪违法被查处的情况;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等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一案一报的信息报告制度。报送时需填写《干部监督重要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二),并附上“”、立案、处罚、审计移交、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刑事处分等相关文件资料,经单位分管领导审阅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及时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和其他需要沟通的单位。

3、平时制发的与干部监督工作有关的简报和信息及进报送县委组织部及相关单位。

五、组织协调

联席会议由组织部负责召集,部长为召集人,分管领导同志可受部长委托主持联席会议。各单位的有关领导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组成人员如有工作变动,要及时调整补充。

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主要负责协调联席会议的议题;起草联席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工作报告;了解督促联席会议商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日常沟通;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主任担任,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六、有关要求

1、建立通报制度,是一项十分严肃、慎重、细致的工作,各联席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共同做好领导干部监督工作。

监事会会议纪要第5篇

一、指导思想

联席会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大和**届**全会精神,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监督条例(试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等为依据,适时分析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同时结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能,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干部监督信息,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加大干部监督工作力度,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二、主要职能

围绕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分析动态,研究问题,协调工作,讨论和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学习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市委有关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文件、讲话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3、交流加强干部监督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4、通报拟出台的有关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听取意见,提出建议。

5、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

6、其它需要讨论研究事项。

三、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党委、市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组成人员如有工作变动,要及时调整补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互相联系、紧密配合、全面协作基础上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

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掌握并反馈对市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以及立案查处情况。

市级机关党委负责掌握并反馈机关领导干部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措施。

市局负责掌握并反馈群众对市管领导干部的重要举报及有关重要件的核查处理情况。

市人民法院负责掌握并反馈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涉及市管领导干部的问题。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掌握并反馈对市管领导干部的重要举报和初步发现掌握市管领导干部的违法问题,以及立案侦查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

市公安局掌握并反馈市管领导干部受治安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涉及市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掌握并反馈市管领导干部违反人事和机构编制等有关干部人事纪律规定的情况,以及干部惩戒、纪律处分涉及工资调整等事项。

市审计局负责掌握并反馈市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涉及市管领导干部的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财政纪律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

市委组织部负责掌握并反馈反映市管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的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抓好干部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做好日常的干部监督工作。具体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掌握管理并通报全市干部监督方面的综合信息。

各成员单位同时要按照加强事前防范的要求,对有关市管后备干部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掌握并反馈;根据联席会议的安排,做好有关工作。

四、组织协调

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召集,部长为召集人,分管副部长可受召集人委托主持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收集整理并负责向联席会议报告各成员单位提供反映领导干部政治立场、道德品德、思想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举报情况,违纪违法干部立案审查情况和重要事实材料。

2、协调联席会议的议题,起草联席会议的通知、会议纪要及工作报告。

3、了解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商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4、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日常沟通,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

5、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制度

联席会议的主要方式是召开会议、报送材料和口头商谈,实行定期或不定期会议、定期联系通报和重要情况随时通报工作制度。

1、建立例会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的议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后交联席会议讨论。提交议题的单位做好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定期编印《干部监督信息》,向市委领导及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2、建立定期联系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的联络科室负责联系通报工作,联络科室的负责人是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要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根据分工要求,负责每季度一次通报有关领导干部监督信息,并填写《干部问题情况联系通报表》(附相关法律文书、审查结论、处理决定等材料),经单位负责人审阅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及时报送到市委组织部。

3、建立重要情况随时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发现有关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重要线索,虽未经调查核实,但需要组织部门及时了解掌握,以便在干部选拔任用时把关的情况,应以口头形式及时向组织部门通报。遇有紧急情况或发现重大问题应随时通报,尤其是对已进入有关法律程序的市管领导干部案件,必须在三日内上报。

六、工作要求

1、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合作,充分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齐抓共管,使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落到实处。

监事会会议纪要第6篇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鹿委办〔**〕99号)等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区委决定建立干部管理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现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联席会议由区委领导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直机关党工委、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人事劳动局、区审计局、区局等单位有关领导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召集有关单位领导和职能科室人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由分管副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联席会议职责

(一)就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通报管理监督对象在思想作风、民主集中制、干部任用、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三)分析、研究带有倾向性、比较集中或突出的问题,商议解决的办法,制定相关的措施;

(四)就领导干部违反干部管理监督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其他需要讨论研究事项。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互相联系、紧密配合、全面协作基础上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所侧重。纪检监察部门侧重于掌握并反馈查处违纪干部的信息;机关党工委侧重于掌握并反馈机关干部作风建设方面的信息;政法委及公检法部门侧重于掌握并反馈查处违法干部的信息;人事部门侧重于掌握并反馈干部惩戒、纪律处分涉及工资调整等事项落实方面的信息;审计部门侧重于掌握并反馈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经济运行的决策正确与否、有无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等方面的信息;部门侧重于掌握并反馈群众反映干部有关问题的信息;组织部门侧重于干部管理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做好日常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具体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掌握并通报全区干部管理监督方面的综合信息。

五、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有关会议事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承办。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有专人负责记录。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及有关工作安排,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以文件或简报形式下发,有关单位应按内容和时限要求,认真落实,及时向办公室反馈情况。联席会议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须经联席会议召集人或成员单位领导审定后上报或下达。

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要求

(一)建立干部管理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工作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适应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的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干部管理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齐抓共管,使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各项工作制度落到实处。

监事会会议纪要第7篇

实践证明,加强镇党代表监督工作,有利于增强基层党员干部的勤廉意识,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推动党委政府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保障各项事业的健康、协调、快速发展。发挥党代表监督作用,是畅通民主诉求渠道,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保持党的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镇各党(总)支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镇党代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接受监督和参与监督的意识,以扎实有力的举措推进镇党代表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农村基层防腐保廉体系,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的监督作用,突出对权力规范运行的监督,促进镇党委、纪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镇党委、纪委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不断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构建幸福美好新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目标任务是:经过今后一至两年的努力,在全镇建立较为完善的镇党代表监督运行机制,实现镇党代表监督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全程化和实效化,保证党代表的监督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权力运行监控效果不断提升、党员干部勤政廉政意识明显增强、党内民主氛围日趋浓厚、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效应逐步显现,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

二、确立镇党代表监督工作基本架构,奠定镇党代表监督工作基础

1.监督主体。镇党委、政府、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镇党代表是开展镇党代表监督工作的主体。在组织实施监督过程中,要注重发挥基层党代表和无公职镇党代表的监督作用。

2.监督对象。根据《党内监督条例》规定,镇党代表监督的重点对象是镇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村居、基层站所(服务中心)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以及镇党委任命的其他党员干部。

3.监督内容。根据《党内监督条例》规定,镇党代表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的有关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2.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处理和解决涉及群众根本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3.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执行过程、执行效果等情况;4.坚持党务公开,保障基层党员民利,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情况;5.坚持“一岗双责”,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6.坚持从严治党,组织领导反腐倡廉建设,严格执行党纪条规,严肃查处违纪案件,加强农村惩防体系建设的情况;7.坚持求真务实,认真落实镇党代会、镇党委的决议、决定、工作部署,着力推进为民办实事工程,以及党代表监督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8.《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4.监督职权。根据《》和《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代表享有以下监督职权:一是选举罢免权。依照规定程序选举、增补或罢免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选举出席区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撤换或罢免不称职干部的建议。二是审议表决权。听取和审议镇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以及上一次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落实情况和代表提案、质询办理情况的报告,对需由镇党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进行审议和表决。三是评议问责权。由区党代表监督工作站会同镇党代表监督工作办公室,组织镇党代表对镇党委、纪委的年度工作进行评议测评,对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村居、基层站所(服务中心)党组织及其班子成员,特别是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绩效、勤政廉政情况进行评议和问责。四是询问质询权。对镇党委、纪委及其委员,村居、基层站所(服务中心)党组织及其班子成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提出询问、质询。五是列席会议权。受邀请或经申请同意后列席镇党委、纪委召开的有关会议,听取和了解相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是参与调查权。根据镇党委、纪委的安排和工作需要,参与对特定具体问题的调查。

三、规范镇党代表监督工作运行模式,保障镇党代表监督权利落实

在镇党代表大会期间,党代表依据等党内有关规定享有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职责。在镇党代会闭会期间,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镇党代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职权:

1.应邀列席镇党委、纪委有关重要会议。镇党代会闭会期间,镇党委会召开有关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重要会议,邀请部分镇党代表列席会议,接受党代表对决策过程的监督。邀请部分镇党代表列席镇党委民主生活会、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勤廉双述活动、镇纪委查办的有影响的党纪案件的审理助辩活动。列席会议的党代表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开展视察、调研活动。组织镇党代表定期开展视察和调研活动。视察、调研的重点是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镇党代会年会确定的各项重点事项的推进落实情况;镇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重点项目和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情况;10名以上镇党代表联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村居监督委员会工作开展及运行情况等。

3.建立镇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度。以党代表密切联系选举单位党员群众为重点,建立镇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度。通过为选举单位党员群众服务和党代表接待日等活动,充分发挥党代表的参谋、监督和桥梁作用。镇党委委员每人联系一个村居(站所)、纪委委员每人联系一个党代表监督小组、党代表每人联系一个村民小组,建立并不断巩固以党代表为纽带的党组织联系党员群众的信息网络。探索建立党代表之家,开展选举单位党员约见党代表活动。

4.反映基层意见、提出工作建议。镇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镇党代表可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镇党委、镇党代表监督工作机构反映基层意见,提出属于镇党代表大会、镇党委、纪委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建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5.提出询问和书面质询。镇党代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对镇党代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其他重大事项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提出询问或质询。提出询问的方式应在组织安排的专题质询会议现场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质询必须以书面形式事先向镇党代表监督工作机构提出,由镇党委研究确定接受质询的时间和方式并事前报送区纪委监察局派驻镇纪检监察工作室备案。询问和质询可以由党代表个人提出,也可以由党代表联名提出,但不得在非正式场合个别提出。对党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质询,镇党委、纪委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实事求是地向党代表作出详细说明,接受党代表的监督,并将答复结果报送派驻纪检监察工作室备案。

6.参与重大事项听证。邀请镇党代表参加镇党委、纪委组织的重大决策措施出台、重要工作落实推进情况、重点问题化解、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及可能影响群众合法权益等事项的听证活动,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根据镇党代表监督工作机构的统一安排,组织对重大事项执行情况和建议意见办理结果进行跟踪督查。

7.开展专题民主评议。建立镇党代表专题民主评议制度,重点对镇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镇党委工作部门进行专题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所提建议意见及时向上级党代表监督工作机构报告。在组织对区级机关效能和作风建设评议、基层站所(服务中心)行风建设评议等民主评议工作中,邀请镇党代表参加评议活动。探索建立党内重大事项党代表票决制度。

8.参与特定问题调查和处理。对党员群众反映的党组织或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不及时、不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政策、规定和决议、决定,存在不廉行为等问题,镇党委、纪委可以吸收或委派部分镇党代表组成特定问题调查组,对其进行调查并提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

9.建立勤政廉政监督信息报告制度。镇党代表要密切联系党员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履行党代表的监督职能,准确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送监督对象的有关勤政廉政信息。发现监督对象存在缺点和错误,要及时向镇党代表监督工作机构报告,有根据地提出批评意见、检举违纪违法事实。涉及镇党委、纪委班子成员的廉政监督信息由辖区派驻纪检监察工作室直接受理。

10.提出罢免要求或撤换建议。发现监督对象存在突出问题的,有权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或者镇党代表监督机构提出罢免要求或撤换建议。对镇党代表提出的罢免要求或撤换建议,镇党委、上级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调查处理并作出反馈。

四、突出监督重点和关键环节,深化镇党代表监督工作成效

镇党代表监督工作要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贴镇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把监督重点放在推动科学发展、维护和谐稳定、促进勤政廉政等方面,突出监督重点和关键环节,形成集事前、事中、事后于一体的监督模式,不断深化党代表监督工作的成效。

1.突出监督重点。一是突出推进科学发展的监督。围绕本镇实际,切实加强对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重点加强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特别是上级投入资金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规定执行情况、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二是突出解决民生问题的监督。重点围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党代表监督。强化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切实防止在城镇建设、征地拆迁等事项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强化对各项惠民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将直接补贴、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社会事业支持等政策落实到位。强化对各项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督促各项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群众手中,保证各种项目资金规范、合理使用。三是突出加强作风建设的监督。重点就工作作风更加改善、服务水平更加提升、投资环境更加优化,开展党代表监督工作。经常组织镇党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明查暗访和民主评议活动,推进部门服务优质高效。强化制度执行监督,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强化问题整改监督,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四是突出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围绕加强党员干部勤政廉政、推进权力规范运行等方面开展党代表监督。强化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督促各级党政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状况的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促进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2.突出关键环节。一是加强对决策过程的监督。镇党委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要组织镇党代表通过民主议事、列席会议、参与听证等方式实施监督。列席会议党代表可就会议讨论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对党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镇党委党予以采纳、认真对待。镇党委列入决策计划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可以组织镇党代表通过民主议事的方式进行民主协商和讨论交流,最后形成议事结果,供镇党委决策参考。也可组织党代表参与有关的听证活动,接受党代表的询问和质询,听取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对镇党委决策事项执行的过程,党代表可以通过视察调研和询问质询等方式实施监督。视察调研期间,党代表可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查阅资料、座谈走访等方式,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党代表对决策执行过程存有疑问或发现问题时,可进行询问和质询,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针对相关议题进行排查整改,镇党代表监督工作机构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相关党代表。三是加强对执行结果的监督。对镇党委决策的重大事项、10名以上党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意见的执行结果,党代表要通过效民主评议和调查问责等方式实施监督。由镇党代表监督工作机构牵头组织,测评满意度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予以通过或办结;不足三分之二的不予通过。镇党代表受镇党委、纪委委派,参与对决策执行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特定问题,或执行结果满意度测评连续两次未能够通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查问责,并根据调查情况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直至提出撤换、罢免要求和纪律处分建议。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镇建立党代表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党委党务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任副组长,并成立镇党代表监督工作办公室,由镇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党代表监督日常工作。

2.加强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和党代表人数,分别建立若干党代表监督小组。建立党的建设、社会事业、农业农村、城镇建设、工业经济、财务审计等专业监督小组。每个监督小组由5名以上镇党代表组成,每组有两名未担任公职的党代表,根据其知识结构、专业特长、工作特点分别编入相应的监督小组。各镇党委、纪委要按照党代表监督工作的要求,组织党代表开展正常性的监督活动,定期、不定期向党代表所在选区和党组织通报重要情况、报告重大事项,切实把党代表监督作用发挥好、落实好。要注意发挥好村居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的开展。

监事会会议纪要第8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深入推进街道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委和市纪委、明光市纪委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现就建立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利。

组织形式

监督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群众性组织,由党员议事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设委员3-5人,其中设主任1名。

(一)候选人条件。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廉洁自律意识强,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参与监督能力,有较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望;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熟悉村情、有正义感,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

4、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活动,胜任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本村村民和长期居住在本村且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委员:

1、参加组织或其它非法组织活动,受过刑事处理的;

2、无故拖欠村集体资金不还的;

3、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

4、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5、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

6、村“两委”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近姻亲,村文书、报账员等不得列为监督委员会候选人。

(二)候选人提名。监督委员会候选人由村党组织酝酿提出(比应当选委员多1人)。监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具有党员和村民代表双重身份的人员担任;委员应为党员或村民代表,一般从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党风党纪监督员及员等群众认可度较高的人员中提名。

(三)选举与任期。候选人酝酿提出后,报街道纪工委审查,向村民公示后,提交党员议事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差额选举。监督委员会主任由街道纪工委提出初步人选后,报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监督委员会选举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进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监督委员会成立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停止职务履行,其职能由村民代表会议委托监督委员会履行。

职责、权利与义务

(一)职责

1、监督村“两委”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监督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2、监督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情况,对重大事项实行全程监督;

3、监督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情况。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党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和程序,对未按要求公开的事项,应督促村“两委”重新公布,村“两委”应在一周内公布。对群众关注的村级事务,监督委员会研究后,可向村“两委”建议进行公开;

4、监督“三资”管理情况。督促村级集体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加强对支农惠农资金的监督,防止克扣、截留、贪污、挪用等问题发生;监督村级集体收入入账情况,防止出现账外账和“小金库”;督促村级组织完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级集体资产台帐;监督村级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竞价、招投标活动;

接报告街道纪工委,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6、监督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办理街道纪工委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权利

1、参加街道召开的有关会议,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村“两委”有关会议;

2、有权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两委”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3、受理村民的意见和建设,以书面形式向村“两委”及其成员提交党员和村民意见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4、参与街道农村财务管理机构对村财务收支情况的年度审计和对“两委”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按照有关规定,对不称职的村级组织成员提出处理和罢免建议,依法依纪启动处理或罢免程序;

6、对村“两委”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擅自作出决定的事项,应予以制止,必要时向街道纪工委反映;

7、参加相关的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8、依法行使其他监督权力。

(三)义务

1、学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掌握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内容,增强监督能力;

2、正确履行职责,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维护集体利益;

3、遵纪守法,保守秘密,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发挥表率作用;

4广泛联系群众,做好思想工作,引导群众配合村“两委”正确履行职责。

监督管理

监督委员会在街道纪工委的直接领导下,以集体会议的形式独立履行职责。实行工作例会制度,由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每月集体办公不少于三次,集中学习有关文件,研究确定监督事项,组织开展监督工作。监督委员会不参与具体村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接受村“两委”和村民代表的监督。

监督委员会至少每季度要向街道纪工委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每年12月底前,监督委员会要向街道纪工委、党员议事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年度工作情况,同时由党员议事会成员和村民代表对监督委员会工作及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信任票达不到参加会议人数一半的,终止其委员资格,另行选举新委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时召开党员议事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对监督委员进行信任度投票:

1、监督委员会委员违法违纪被查处的;

2、监督委员会委员,不履行义务,监督不力的;

3、本村三分之一以上党员议事会成员或村民代表要求取消监督委员资格的;

4、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要求取消监督委员资格的。

保障措施

(一)街道将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履职较好、群众满意度高的给予一定的务工补贴和奖励。监督委员会办公场所及办公用品由由街道协商解决。

(二)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制度建设,做到有章可循,按章监督,规范运作。

(三)街道纪工委将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监督委员的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

(四)当村“两委”不接受监督委员会监督或在办理、答复村民合理的意见、建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不答复等现象时,监督委员会可直接向街道纪工委反映,街道纪工委应在10日内调查了解,并督促村“两委”限时办理。

(五)当监督委员会反映村干部涉嫌违法违纪问题时,街道纪工委将及时调查处理,对重大问题,上报市纪委、监察局。

实施步骤

拟分三个阶段:第一:宣传发动(4月25日-30日)。街道党工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广泛开展宣传,让街道、村干部和群众认识建立村监委的目的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第二:实施阶段(2010年5月7日-16日)。参照《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推选产生村民监督委成员,其中主任委员由街道纪工委从当选人员中任命,当选成员颁发《当选证书》,刻制公章和挂牌;制订《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并张挂上墙;逐步健全相关档案资料,并整理归档。第三:总结阶段(5月下旬)。认真总结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经验,使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教育。街道纪工委加强对村“两委”干部的教育,使之充分认识到建立监督委员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新形势下加强村民自治的内在要求,是惩防体系在农村基层的有效延伸,也是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抓手,更是对农村干部的一种保护和关心,从而树立村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激发农村干部群众主动参与的积极性。

监事会会议纪要第9篇

机关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委(局)机关管理,加快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管理科学的机关管理体系,经本委常委会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建宁县纪委、建宁县监察局机关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一、会议制度

(一)常委会议

1、议事范围

(1)上级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大部署,重要批示的贯彻。

(2)全委会的工作报告。

(3)全县性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部署。

(4)县纪委、监察局直接抓和重点过问的大要案或典型的案件查处。

(5)县纪委管理的纪检监察干部的任免、调动、调整、奖惩。

(6)重大经费开支。

(7)典型培育。

(8)其它需要提交常委审议的重要问题。

2、议事规则

(1)常委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召开。县纪委常委参加,不是县纪委常委的监察局副局长列席会议;必要时请有关室主任(负责人)列席参加有关问题的讨论。

(2)议题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也可以由各室提出,并经分管常委同意后报请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

(3)对需要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主办室应提出初步意见或建议,对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办公室或有关室准备,经分管副书记审核,并报请书记同意后,提前一天送各位与会人员。

(4)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才能召开,常委如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在会前就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会后由主持人及时向未出席的常委通报议定事项。

(5)常委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讨论重要事项,会议前要把讨论的内容与常委通气,作好准备。决定问题要体现多数常委的意见,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6)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内容,除会议决定公开或工作需要交办的外,要严格保密,任何与会同志不得向外泄露。

(7)常委会议由办公室派人记录,讨论和研究的问题与科室有关的,有关科室可另派人记录。

(二)监察局长办公会议

1、议事范围。

(1)年初计划、年终总结;

(2)上级监察机关和县纪委常委会部署的重要事项;

(3)有关行政监察工作;

(4)对监察对象的处理意见;

(5)向人大、政府、上级监察机关的请示、报告;

(6)其他需研究的事宜。

2、参加人员:正、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另根据需要可请有关室负责人参加。

3、具体时间、议题由局长确定。

4、凡涉及重要议题,应邀请纪委正、副书记及相关领导参加。

5、会议由办公室派人记录。

(三)室主任(负责人)例会

1、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常委会议的决定和意见。

(2)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各室工作。

(3)研究和部署机关的日常工作。

(4)讨论各室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

2、室主任(负责人)例会原则上由常委、各室主任(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如需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的,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确定后,由办公室负责通知。

3、室主任(负责人)例会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

4、室主任(负责人)例会决定的事项,各室要抓落实,并及时把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在下一次的室主任(负责人)例会上要反馈落实情况。办公室要抓好督办。

5、室主任(负责人)例会由办公室派人记录。

(四)、常委民主生活会

1、常委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

2、会前必须事先报告市纪委、县委,并将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形成材料,会后及时整理材料向上级报告。

3、认真做好民主生活会会前的准备工作。

4、民主生活会的有关工作由机关支部负责。

二、学习制

(一)纪委常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1、县纪委建立中心学习组,县纪委常委参加。

2、中心组学习一月一次(必要时,可结合机关学习一并进行),由支部负责。

3、中心组学习内容应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学习计划具体安排。

4、学习采取集中与自学结合的办法,需要集中讨论的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