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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辞职信优选九篇

时间:2022-04-09 18:36:25

监事辞职信

监事辞职信第1篇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监事的关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关,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这些董事和监事都是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它们与股东大会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

    公司和董事的关系属于何种性质,向来有不同主张。现代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股东大会与董事之间的关系是民法上的委任关系,而不是关系。股东大会是代表公司与董事建立、解除这种委任关系的机关。股东的选任行为与被选任人的承诺表示构成两者之间的委任关系,后者处于受任人的地位。所谓委任,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它方承诺处理的契约。这种委任关系,与其他委任契约有别,它仅依股东大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答应任职而成立。委任关系的特点之是,委任是当事人信赖的基础,委任人和受任人都对这种信赖关系的建立和存续负有义务。委任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除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股东大会与董事的关系外,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之仍有适用余地。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就是委任合同。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与股东大会没有法律关系。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与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大关系是委任合同关系。

    二、辞职的性质

    股东大会与董事或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关系、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监事的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凡是合同就存在着成立和解除的问题。股东大会罢免董事、监事,职工代表大会罢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实质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董事、监事辞职,也是与对方解除合同。罢免决定和辞职报告具有解除合同通知书的作用。我国现行公司法只规定了相关机关选举和替换董事和监事,但对他们的辞职却没有任何规定,显属法律漏洞。对此法律漏洞,可以采用扩张解释的方法予以填补。扩张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因此扩张法律条文的文义,以求正确阐释法律意义内容的一种解释方法。对《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的职权“(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中的“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解释为“选举、罢免和接受董事(监事)辞职”,符合法理,也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本意。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了相关人员的辞职,根据这一指引,许多公司的章程中都规定了辞职。这一做法,既是行使公司的自治权,又对该法律漏洞进行了补充。

    在权利的分类上,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可以根据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和消灭。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和期限,以免置相对人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对于形成权的行使,相对人无需协助,也不存在所谓的不作为义务,他所能做的就是任由形成权人行使其权利,并无条件的承受形成权人对法律关系进行改变的法律后果。就公司来说,董事、监事应接受股东大会依法行使罢免权的结果(如对方违法行使罢免权,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依法保护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关也应接受董事、监事辞职的后果。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以任意解除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前提,而信任关系具有一定的主观任意性,在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时,就应不问有无确凿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解除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关系,也必然招致不良后果,影响委托合同目的的实现。公司法在董事、监事辞职方面没有作出限制,但对于公司罢免董事、监事予以限制,禁止公司没有合法理由罢免董事、监事,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委托合同中的解除合同自由权,另一方面在于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

    三、辞职程序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只需要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该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董事、监事等辞职时,只需要将辞职报告送达相对人,即可以辞去相应的职务。由于董事、监事与相对人的关系不同,因此辞职的程序也就有一些差异。

    (一)董事辞职程序

    董事与股东大会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董事辞职就是与股东大会解除委托合同,因此,应当将解除合同的通知(辞职报告)送达股东大会。

    由于股东大会不是常设机关,需要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将董事辞职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需要知道董事辞职的意思表示,才能做出董事会决议,召集股东大会决议,并将该董事的辞职通知作为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因此,辞职董事应当辞职通知交给董事会,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但是,董事会不是董事与股东大会之间委托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将辞职通知送达董事会不发生董事辞职的后果。

    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中两种主要董事辞职程序都有一定问题。

    董事的辞职通知送达董事会时,董事的职务即解除的做法来源于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解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六条规定,“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于董事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的后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章程没有进一步规定。有关部门对此解释为,辞职报告提交给董事会即日生效,董事的职务解除。众多的上市公司以此为据进行操作,将辞职报告提交给董事会应当是在董事会会议上宣读该辞职报告,但一些公司仅仅把董事将辞职报告交给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就产生了董事辞职的效力。从理论上说,董事将辞职报告提交董事会确实产生了法律效力,但其效力不是董事的职务解除,因为董事只有将辞职的通知送达股东大会时才可以解除合同,而股东大会行使权力的方式是股东大会会议,决定董事变动的权利是专属于股东大会的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董事提交辞职报告的行为是法律行为,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其到达董事会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即对该董事产生法律约束力,该董事不得再撤回或撤销该意思表示,同时,该意思表示的效力是确定的,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以免置公司于不确定状态;二是董事会接到该辞职报告后,应当立即着手依法定程序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将该董事的辞职报告作为股东大会会议的提案,同时,董事会也可以提名新的董事人选,在辞职董事的职务解除后向股东大会提出。

    董事的辞职申请需经股东大会通过,董事的职务才能解除的做法来源于我国计划体制下的传统做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干部、职工与单位之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干部、职工辞职必须经过单位同意,否则,就是擅自离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体现了这种思想。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上,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任关系,选任者和被选任者之间不具有行政法上的隶属地位,股东大会不是董事的上级。这种做法实质上剥夺了董事的任意解除合同权,限制了董事的辞职自由,也不利于公司的高效运行。试想,如果一名董事对公司失去了信任,提出辞职而不获得批准,该董事还能够尽心尽责为公司的事业工作,还能够忠于公司吗?实际上,这种做法混淆了两种解除合同的方式。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在没有单方解除权时,合同一方当事人要解除合同必须与对方协商并经对方同意,如果不经对方同意就不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时,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而不需要对方同意,对方只能承受合同解除的后果。基于委托合同关系,董事享有辞职权,其辞职不需要股东大会表示同意,只需要股东大会接收到董事辞职的意思表示,董事的职务即解除。在实践中,尚未发生董事辞职未获批准的情形,因此,这种做法在效果上与董事行使辞职权没有多大差异。

    就目前这两种做法来说,第二种做法对公司的稳定运营更有利一些,与理论上的辞职程序也更接近一些。

    在特定情况下,基于特定的目的,法律或章程也可以对董事辞职的自由予以适当限制,。例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七条规定“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行。但是,对董事辞职自由的限制应当是有限度的,不能为了限制该董事的辞职而无限期的不选任替任董事。

    (二)监事辞职程序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到达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时监事的职务解除。我国公司治理中监事辞职的问题与董事辞职类似,但与董事此职有区别。

    根据我国公司法,一般情况下,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属于董事会,如果监事的辞职报告交给监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后再向董事会提出召集股东大会的要求,增加了监事会召集会议的程序,降低了效率。由于监事会并没有权利对监事辞职表示同意与否的意见,因此,监事的辞职报告完全可以直接交给董事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将监事的辞职报告作为股东大会会议的一项议案。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监事应当将辞职报告交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机构,由该机构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将该辞职报告作为一项大会议案。

监事辞职信第2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董监高;辞职套现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1-000-01

一、从中国股市暴跌看问题的提出

在过去三周,中国上证指数从6月15日的5178点暴跌至7月2日3912点,中国股市蒸发的市值已经达到23600亿美元,这一数额相当于希腊2014年GDP的10倍。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近1300家上市公司大股东及高管减持股票市值近5000亿元,相当于去年全年减持金额2512亿元的1倍,更远远超过上波大牛市2007年的24.81亿及2008年的19.99亿,掀起了史上最大规模减持潮。这一疯狂套现减持的局面在5月和6月更是升温,5月以来,沪深两市净减持金额近2000亿元。2015年6月仅上半月,上市公司高管减持市值已达1600亿元。

正如上面统计数据所示,股市暴跌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上市公司董监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套现问题又一次回到人们的视野。

二、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及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我国公司法也对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票的转让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还可对公司董监高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做出其他(加重)限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董监高在履职及辞职期间受到道德及法律的双重规制,在道德层面,公司董监高应本着对所供职的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忠实的履职,对所掌握的公司内部信息应以最大的善意进行使用,不应利用这些商业机密及未公开信息为已谋取私利;在法律层面,公司董监高应严格遵守法律,善意的解读法律相关规定,不得恶意逃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制而为己谋求私利。

三、上市公司董监高辞职套现的原因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的设立初衷是为企业的成长提供资金融通的渠道,更好的利用民间资本,更好的鼓励创新型的企业的发展,为它们提供一个良好的融资平台,为资本的流动提供指引和促进其自由流动及优化组合。

然而,现实中往往不尽如人意,股市的波动尤其是新股发行所受到的强烈追捧往往推高股价,有时股价甚至超乎寻常的一路高涨,以创业板为例,2009年11月30日开始交易的一年多的时间里,上市公司由28家达到173家,总市值达到7457.4亿元,近百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在股民的追捧下造就了400多个亿万富翁。与这些富翁一同暴富的便是这些公司的董监高,他们持有的公司股票水涨船高,有的盈利达数倍、数十倍、数几十倍甚至数百倍,于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上市公司董监高抛弃商业道德的约束,绕开法律对其股权转让的限制,先辞职,半年之后甚至伪造离职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抛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套取现金,实现一夜暴富神话。

四、上市公司董监高辞职套现的道德规制

商法的要义不是法律而在于道德,商法的精神究其实质就是道德的精神。上市公司企业法人的信用也充满了公司董监高的信用,很难想象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有着良好的公众信赖而同时也有着不遵守道德约束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在聘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些人员的道德因素,充分调查和取证这些拟聘任人员的既往执业史,充分对获取资料进行全面的道德评估,并对其在既往执业史中的道德瑕疵采取一票否决的态度,将公司董监高的道德风险纳入公司的重大风险管理之中。

上市公司应审慎的审查拟聘任董事、监事及高管既往的执业过程中对所持有股份的处置情况,对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处置时价值、执业时长、辞职与处置间隔期等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对不同指标进行分配权重,依据计算结果综合其他指标进行综合评定,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决定是否录用。

五、上市公司董监高辞职套现的法律规制

如果说道德的约束是软约束,那么法律的约束显然属于硬约束,道德与法律一柔一刚,刚柔相济方能效果显著。

为了防止上市公司董监高违规抛售所持股份,我国《公司法》及《证券法》都做了相关的有利的规定――公司章程可对公司董监高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做出其他(加重)限制性规定。基于此,上市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制定更加严格的针对董监高减持或者抛售所持股份的规定,更加长久地固定公司董监高与公司共同成长的时间期限,根据上市公司的商业机密信息的时效的长短,制定出在董监高所掌握其商业机密信息失效前不允许减持或抛售的规定。

强化公司监督管理,尤其是在职工监事、股东监事之外创设诸如债权人监事等外部监事,健全监事监督机制,建立董监高辞职套现的公司内部监控体系。

证监会作为上市公司的监管权力机构,应更进一步的加大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及抛售行为的约束,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数据库,对其职业操守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记录,对于有违道德和法律规制的董监高人员进行不良信息记录,供上市公司聘用参考,必要时直接对拟录用的不符合任职条件的高管直接做出不准入的约束。

六、结语

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违规辞职套现行为不仅危害上市公司的公众信赖力,而且危害到我国尚不成熟的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加强对公司董监高任职人员的遴选及任职后的约束意义重大。道德永远是上市公司董监高头上高悬的明灯,法律则永远是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可触及的底线,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只有这样才能使上市公司更具创新活力,才能使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危兆宾.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的法律规制研究.时代法学,2011,4.

[2]邬国梅.对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现象的反思.现代管理科学, 2008,12.

[3]孙玉浦,董红亮,颜玲.对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的思考与对策建议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2,1.

监事辞职信第3篇

去年10月30日首批创业板28只股票上市时,绩优云集、成长超群,3年盈利增长率平均超过50%,28只股票上市首日整体涨幅逾100%。半年后披露的2009年报,59家创业板公司盈利增长也达45%,每股收益0.64元,大大超过全部A股34%和0.408元,创业板成了不负众望的成长板。

而在此前后,创业板又爆出高管集体辞职风潮,创业板成了令人愤懑的逃亡板。

去年10月30日创业板刚上市时,按深交所统计,深市主板市盈率43.05倍,中小板48.56倍,创业板110.81倍。11个月后的今天(9月28日),深市主板市盈率32.24倍,中小板51.11倍,创业板62.9倍。这,就是市场对创业板的最好评价。

大规模辞职潮前所未有

创业板高管批量辞职,缘起于今年3月。据笔者观察,其呈现四大特点:绩差股多,欲踩点套现的多,董秘等熟悉资本市场的多,“离职不离岗”一类的假辞职多。

根据本刊统计,目前120家创业板公司,至少有26家过董、监事和高管辞职公告,共有45人辞去公司原职务。如此大规模的辞职潮前所未有,其中今年半年报盈利负增长的6家(朗科科技-49.8%、网宿科技-33.5%、三川股份-30%、梅泰诺-21.4%、新宁物流-17.9%、华谊兄弟-11.7%),增幅在10%以下的5家(大禹节水、华测检测、立恩辰、康耐特、硅宝科技)。还有的同比尚可,环比大幅衰退,如万顺股份同比增19%,环比-32%;同比增26.6%,环比-27.5%;欧比特同比增39%,环比-50%;等等。即32家高管辞职公司中,有一半业绩出现衰退或增幅大为放缓。透过高管辞职的背后,创业板“高成长”的光环正在褪去,许多人甚至怀疑:上市之初的高增长本身就是水货?

其次,26家辞职公司高管,均为任职期间非正常请辞(并非董事会换届改选),而之所以选择从3月起集中辞职,则是为了10月精准套现(3月共有9名高管辞职,其中8人来自去年10月首批挂牌企业)。辞职原因大多为“个人原因”,甚至还把过去从来见过的“夫妻两地分居”、“身体健康堪忧”、“参加董事会不方便”作为请辞的“挡箭牌”,而辞职后绝大多数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按规定离职6个月后即可自由抛股。

董秘成高管辞职最大群体

第三,董秘成为高管辞职的最大群体。目前请辞的45名创业板前高管中,担任董秘的有多人。如持股45.3万股的探路者董秘范勇建,以“两地分居”原因请辞;持股679万股的赛为智能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周嵘以“个人原因”辞职;间接持股380.87万股的华谊嘉信董秘、副总经理孙剑,以“照颐家庭”为由辞职;等等。辞职董秘中,既有老资格人士,如赛为智能前董秘周嵘,系公司创始人之一,为第四大股东。2005年起即在公司任职。也有“突击入股”快进快退的,如董秘方超,辞职时离公司上市不足一个月。华谊嘉信前董秘孙剑,曾任海翔药业董秘,2009年5月加入华谊嘉信便出任董秘,任期到2012年5月方满,却在公司上市后4个月就提前辞职。

上市公司高管中,董秘是发股上市的核心人物,董秘最了解公司,也最掂量得出公司股价是低估还是高估。董秘纷纷辞职,既表明创业板股价高企,也从另一侧面告诉我们,在一年有数百家新股上市的今天,董秘这一行当是如何吃香。如上文提到的探路者前董秘范勇建,先后在北京证券投行部、广电网络证券部等处任职,2008年4月出资100万元,购得探路者22.65万股股份(10转10后为45.3万股),如今才两年市值已达1200多万元。又如华力创通董秘吴梦冰,此前曾任昆百大、北斗星通董秘,2009年5月才任现职,目前持股市值已达700万元。在A股市场上,正在形成这样一支以“转会”谋大利的职业董秘队伍。只要花上两三年甚至更短时间,就能弄上几十万股赚取上千万元;再随便找个理由辞职,到一家新公司,再如法炮制……他们和不断“转会”的保荐人、基金经理一起,成了名副其实的“食股阶层”。

“离职不离岗”假辞职

第四,更有甚者,还有的董、监事和高管系“离职不离岗”的假辞职。据统计,在45名创业板高管离职大军中,有些高管离职不离公司,他们有的从一位大人物变成一个小职员,有的只是改换了一下角色。如持股15万股的回天胶业前董秘曾学毅,辞职后担任“行政管理顾问”,顾问者自然不再是高管。而据招股书,曾学毅原来是襄樊市前高官,曾任襄樊市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襄樊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党委副书记、襄樊市科委副主任等职,而回天胶业正好地处襄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又如监事易晓梅,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峥的姐姐。今年2月,挂牌才两个月,易晓梅就选择了辞职,而实际上易晓梅仍在公司,“不过变成一名没有任何职务的普通员工”。2007年8月,易晓梅出资36.4万元持有上海凯士奥12.14%股权,而凯士奥系第二大股东,持有2016万股(15%),即易晓梅间接持有244万余股,目前市值为7500多万元。36万元3年膨胀为7500多万元,这是怎样的暴利!怪不得这位“姐姐”要从高管降格为“普通员工”。与之相类似的还有华谊兄弟前财务总监张彦萍。今年4月辞职后改任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海兰信前监事高连才,今年5月辞去监事一职后,改任公司副总工程师;立思辰前任监事张旭光,因个人原因辞去监事职务,改在立思辰下属一家公司担任高管;等等。

合法合规却有失诚信

高管辞职,本为法律法规所允许,相关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就算是监管部门也无可奈何,舆论为何忿忿不平?中小投资者为何如此反感?

有人认为,这是因为创业板高管们的持股成本实在太低,辞职套现是挡不住的诱惑。“一边是几十万或上百万元的年薪,一边是立刻获得上千万甚至上亿元身家,你会如何选择?”尽早套现、落袋为安,成了创业板高管的理性选择,他人无可非议。若老是在那里喋喋不休,多少有点“妒富”甚至“仇富”了。还有学者提到,创业板“三高”,主要原因是供给不畅,是“体制性造富”,是“体制性催富”。似乎只要多发新股,快发新股,包括高管辞职套现等就能连根拔了。

监事辞职信第4篇

关键词:引咎辞职;责任机制;执行机制;监督体系

中图分类号:P035.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2-0168-03

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其中,引咎辞职是近年来开始运用的新制度,这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实践中,这项新的机制的建立还不够科学和规范,还没有纳入法律制度的轨道。没有程序化、法制化的引咎辞职机制,就不会有真正意义的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

一、引咎辞职及其运用

从字面意义来看,“引”是“牵引”之意,后引申为“承认、引到自己头上”。因此,总的看来,引咎辞职就是把过错、过失归于自己并因此辞去职务的行为。

“引咎辞职”是近年来非常流行的一个惯用语。不过,它的雏形――“引咎”在我国却具有深远的历史。孟子曾经这么提倡:“有官守者,不得其职则去;有言责者,不得其言则去。”《北史・周武帝纪》曰:“公卿各引咎自责”。《三国志・吴志》中也有这么一句话:“权引咎责躬”。这说明,早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前期,行政官员“引咎”的现象就已经出现了。首先使“引咎辞职”形成一种机制的,是在西方,而且不时地可以看到它的“闪亮登场”。在美国,第37届总统尼克松在1972年就曾因水门事件被迫引咎辞职;在日本,从首相到大臣,先后有多名官员引咎辞职;2001年10月,由于导弹误击俄罗斯客机,乌克兰总统库奇马接受了国防部长库兹穆克的辞呈;2002年,埃及的一列火车因大火使373人丧生,导致了交通部长引咎辞职……所有这一切,都在解说着一个事实,就是引咎辞职在西方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频繁了。

自2004年开始,引咎辞职这一特有的问责制度开始为中国民众所熟悉。2004年4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总经理马富才、北京市密云县县长张文、吉林省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因相关责任事故引咎辞职,而政府官员因矿难而引咎辞职的亦不乏先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列举了九种需要引咎辞职的情形,“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赫然在列。广东梅州市由于一个月内连发“7・14”和“8・7”两起煤矿特大透水事故,受难矿工人数超过百人,有关官员引咎辞职实属理所应当。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松花江环境污染事件引咎请辞,2008年9月8日8时,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突然溃坝,造成254人死亡34人受伤。省长孟学农引咎辞职。大量的事实说明,引咎辞职机制正在被社会所接受,在人们的观念中也正在发生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其中,引咎辞职是近年来开始运用的新机制,这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笔者注意到,实践中,这项新的法律制度并未与责令辞职、罢免、撤职、降职等传统制度相区别,而是基本混为一谈。如最近就有相关文件出台,把引咎辞职与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同视为“组织处理方式”。笔者认为,对此,要明确以下四个关系。

1.以人为本与“以官为乐”的关系

总书记历来强调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想事业,干正事,即使是工作中出现了意外,引咎辞职了,也会感到无愧于人民,人们也不会忘记的;相反,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手段弄到了官,并以官为官,或“以官为乐”,工作中一定会出现重大过错,这样的人虽也引咎辞职,但不可和前一种同日而语。

2.引咎辞职与责令辞职的关系

对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处理和限制,在制度上也应该有所区别。应当对自觉承担领导责任的行为给予必要的激励,而不能等同于责令后才辞职者。在刚性的组织处理行为之外,再建立引咎辞职、公开道歉等自律的、柔性的责任追究机制,无论是对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心,还是维护政府的公信力,都是十分有益的。关键是,好的经还要念好,好的理念还要靠具体的制度设计才能“落地”。因此,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都是辞职,但关系确实经纬分明。

3.民意与政府的关系

引咎辞职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官员的引咎辞职是对公众意愿诉求的应答。名副其实的引咎辞职必定建立在通畅的“民意与政府”机制基础之上,是民意与政府良好互动下的产物。通畅的“民意与政府”机制意味着政府、公众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充分沟通,一旦有责任事故发生,公众能及时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判明承担辞职之责的官员,并通过公共舆论形成压力,迫使有关政府官员引咎辞职;而政府有关部门亦可依据公众舆论督促有责官员尽早引咎辞职,以回应民意、疏导民情、平复民愤。然而,通畅的“民意与政府”机制尚在襁褓之中,信息的相对稀缺让公众难以判明真正的责任人,沟通的匮乏又使公众的意愿和政府的决定往往难以合拍。由此可见,民意与政府的关系应该是殊途同归。

4.引咎辞职与教育管理的关系

引咎辞职是为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而建立的一种淘汰机制。因此,对引咎辞职的干部既不能另眼看待,也不能放任自流。对引咎辞职的干部,如果具备条件,可以根据影响的大小、承担责任的轻重、个人综合素质和工作实绩优劣等情形,采取转岗、降职任用、待岗或提前退休等多种方式进行安置。对那些认真吸取教训,在新的岗位上进步明显、得到群众公认的,应当及时表扬鼓励。对符合提拔条件的还可以重新予以起用,努力形成一种既“能上能下”,又“能下能上”的新局面。同时,干部引咎辞职后,对经调查、审计等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坚决查办,以防止某些干部把引咎辞职当做保护伞,逃避党纪国法的处理。可以说,引咎辞职机制的建立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引咎辞职机制的实质及其要件

很容易分析得到,引咎辞职制度的实质是一种激励机制,其内核便是责任机制。换言之,引咎辞职是一种以责任的主动承担为核心的激励机制。引咎辞职制度的健全,内在地要求责任机制的切实健全、与之密切相关的执行机制的严格确立以及相应配套的监督体系的系统形成。

(一)责任机制

这里所谓责任是指具有一定严重性的道德责任,指有别于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并与两者有着清晰界限的领导者“失职”的责任。笔者在这里为失职加上双引号,是因为它并不属于现有法律框架内规定的因行政失职引起的、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这才是“咎”之本质规定、是其应有之义。如果“咎”这种“失职”、这种过失已经到达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刑事法律义务的地步,那么,就应当承担行政法律后果甚至刑事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引咎辞职”的问题了。因此,理论上而言,引咎辞职制度的出现能够填补、完整责任追究机制。但是,问题的关键也恰恰在这里,一定严重性的道德责任到底如何界定?在什么情况下领导者的行为算是到了负一定严重性的道德责任的“点”而应主动辞职?此外,如何“责任到人”?万一应当引咎辞职的没引咎辞职,而连道德责任都不应承担的人却“下岗”了,换言之,万一只是“替罪羊”“下岗”,那该怎么办?

笔者认为,要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就必须对“一定严重性的道德责任”进行全方位的界定。

1.对责任的阈值进行规范的规定。如果我们按承担责任的轻重程度把责任分为这么几个临界点:O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A点――必须承担道德责任;B点――必须承担行政责任;C点――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其中O

2.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必须明确管辖范围、明确责任范围。首先,必须进行横向的界定。对于某一特定领域或范围的管辖,同一层级的行政机关,甚至同一部门中,很多领导都负有行政职责,必须将责任具体到人。对某一宏观的管辖内容,可以集体负责,但微观、具体的管辖内容,则必须具体到每个负有具体行政职责的人,一旦出现“一定严重性”的问题时,就必须负“一定严重性的道德责任”,其结果,应该引咎辞职。这样,可以防止推卸责任、原先谁都负责结果谁都不负责现象的出现。其次,必须进行纵向的界定。对于某一特定领域或范围的管辖,很多层级的行政领导都负有行政职责。必须对此严格规定。比如,对某一村的治安情况的管辖,村治安主任、村委主任、该村所在乡镇的公安局长或派出所长、乡镇长、该乡镇所在的县市公安局长、县市长甚至地区级的市相关领导、省相关领导在法理上都承担了一定的责任。这种责任是其职权所同时必然带来的,又称为行政职责。当该村确实出现了治安问题而管辖不力甚至时,如果村治安主任、村委主任负法律责任,那么,乡镇派出所长、乡镇长就很可能至少应负行政责任,而县市公安局长、县市长则很可能至少应负“一定严重性的道德责任”,其结果,应该引咎辞职。

这样,只有我们分别从责任的内涵、责任的外延(包括横向、纵向两个维度)同时进行构架,才可能建构起较为系统的责任机制。

(二)执行机制

责任明确了,下一步必然是执行,换言之,就是引咎辞职。其核心是主动辞职。引咎辞职在理论上的实行,在外因上需要一系列配套的机制,内因上则需要相应的行政领导具有一定高度的道德自觉性,如果这些领导真能主动“引”“咎”到自己头上,主动递交辞呈,那么,是不需要外在的一系列强制性的配套机制的。关键就在于他们往往是某些特定利益的既得者,即使在责任已明确的前提下,还是会千方百计地通过调用各种行政、政治资源为自己开脱,因此,为预防万一,还是要对执行机制进行设计――“因咎辞职”这一配套机制便是执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咎辞职特指在责任人不引咎辞职的情况下强制其辞职的行为。

3.监督体系。监督体系贯穿于前二者之中。无论在责任的明确阶段,还是在引咎辞职阶段,监督体系都必须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这是这个新兴的公共部门激励机制得以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责任明确阶段:由于“咎”的最小值的确定具有相当的难度,因此为客观、公正、公开起见,更需要公众的介入,理所当然,公众应成为主要的监督主体。执行阶段:由于社会舆论可以给不执行者带来巨大的压力,所以也非常需要公众的介入。为此,必须规定公众参与此类监督的具体内容,规定其他参与主体监督的具体内容,并开辟专门的监督渠道,以保证公众能够监督、有效监督。当然,其他传统的监督体系也要切实发挥作用,具体包括纪检机关、监察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体。这样,把整个引咎辞职的过程都置于社会的监控之中了,才可能使之真正地成熟、完善起来。

三、引咎辞职制度不完备的原因及其对策

我国的引咎辞职制度还没完整地建立起来,其原因有三:一是引咎辞职本身,还没形成专门且规范的法律文件。二是上述的其他配套机制还没切实建立起来。换言之,尚未建立起可操作的、现实的制度平台。三是现有的各地推行的引咎辞职政策,存在一些漏洞。例如,责任的确定基本上是在行政系统内部完成,很容易使某些人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那些没有政治背景或者背景不够强大的行政官员,会被那些背景比他们强的人,利用这种机会,联合起来,把他们“清除”出门,这样更有利于他们的“事业”顺利进行。又如,责任没有明确到其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责任根本没有明确到人,结果到最后谁都不负责,不了了之。我国现在出现非常多这样的事情。以市政工程为例,盖了很多摩天大楼、生活小区,铺了好多绿地、草坪,结果后任来了,全否决了,全都不用追究责任。二是责任明确到人,但是量错了“刑”、量轻了“刑”。纵观现在的一些引咎辞职政策,那些“咎”本足以承担刑事责任了,结果却只是辞职了事。这样,引咎辞职本质上成了推卸责任的一个幌子。三是责任明确到人,但该引咎辞职的人却没有引咎辞职,甚至什么事都没有。仅以近两年发生的大量豆腐渣工程和煤矿坍塌事故为例,除了直接责任人被判以相应刑事责任以外,高级一点的领导顶多抱抱歉,慰问慰问,就什么事也没有了。反观西方,引咎辞职的却基本上是高级行政官员,比如文章开头提到的乌克兰国防部长、埃及交通部长甚至美国总统尼克松。再者,即使明确到人,结果却是“因咎辞职”,主动辞职的情况非常少。这说明该制度还没真正形成,还需要大大发展、完善。

因此,作为一个系统的解决方案,还是要根据前述理论上的分析来设计。

1.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要切实组织群众、专家学者和相应的行政机关对具体领域的责任进行清晰、科学、全面的界定。责任要明确到具体人。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量刑: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该承担行政责任的就要承担行政责任,决不可仅以引咎辞职了事。同样,某一领域出现重大问题,非直接责任人――主要是相应的高级官员也要引咎辞职。

2.建立严格的执行机制。应该尽量减少“因咎辞职”现象的出现,尽管它还是比较合理的。为此,必须切实加强执行力度。一是配合当前的“德治工程”,从道德建设入手,提高行政官员的道德自觉性。二是做好“善后”工作:客观地对行政官员的引咎辞职作出评价,如条件允许,合理地安排去向,使其心理平衡。三是对于“因咎辞职”,适当加大处罚力度,比如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系统地加强监督力度。自始至终地对任何具体的引咎辞职案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但必须切实保障群众的有效参与。同时,新闻媒体的介入也要加以保证。

鉴于以上分析,引咎辞职在我国刚刚起步,必须在这个“可雕塑”的时期对它加以正确的引导、全面的建设、严格的约束、科学的规范,使构建这套新制度的其他机制平台得以支撑引咎辞职的全过程。惟其如此,才可能建设成为真正弥补现有责任追究机制的有效制度,才可能成为真正起作用的公共部门激励机制,才可能大力推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

参考文献:

[1]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2001.

[2] 关于人事部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00.

[3] 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1999.

[4] 司祖轩.引咎辞职:干部能“下”新途径[N].人民日报2000-12-12.

[5] 曾鹏宇.解读:要“咎”到什么程度才构成辞职?――人大教授解读“引咎辞职”.新华社,2001-03-30.

监事辞职信第5篇

公司总监辞职报告(一)

某某地产领导:

您好!

在xx地产的5年,是我努力的5年、学习的5年、进步的5年、感动的5年,也是刻骨铭心的5年。多少风雨历程,多少日日夜夜,多少同仁们夜以继日、日以追夜的共同作战场面,多少始于惊心动魄终于喜笑颜开的事件,多少令人数不胜数的感人场景,一出出、一幕幕,似乎随时都在我的眼前闪现,让人荡气回肠,令人浮想联翩。人生没有多少5年,也没有多少能有深刻记忆的5年,但在xx地产的5年,也许将成为我生命中最为闪光和值得回味的5年。xx地产的未来还很漫长,我的人生也还很漫长。无论将来如何,我将继续关注xx地产,并在竭尽所能的情况下帮助xx地产。在为自己祈祷的同时,更为xx地产祝福,祝自己未来幸运,也祝xx地产一路走好!我相信自己的人生会很精彩,我也深信xx地产的未来会更加精彩!

以上辞呈,恳请批准。谢谢!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总监辞职报告(二)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很抱歉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提出了辞职,我想辞去财务总监的职位。

来到公司也有接近半年的时间了,在这段时间里,公司的领导对我十分照顾,同事们对我也十分友好,对我无论在工作上还是生活上都提供了很大的帮助。虽然工作有时会累一点,但是那微不足道付出跟我在这里得到的相比,如同滴水之于。

在不久之前我还在庆幸自己被这个集体接受,并认为能在这里发挥自己的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但是现实是讽刺的,由于家庭种种原因我不得不选择离开。这写话也许显得有些虚伪,但是我写这份辞职报告的时候,充斥在心里的大多是内疚、遗憾而不是对新生活新工作的憧憬和幻想。在这个时候离开,我愧对同事们的帮助与照顾,愧对领导的错爱与关怀。遗憾不能再与同事们同甘共苦,不能见证永兴的辉煌,希望几年后,我不会因为我今天的决定而太过后悔吧

祝愿公司蓬勃发展,蒸蒸日上。也祝愿领导,同事们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总监辞职报告(三)

亲爱的总裁:

您好!我是生产总监。在公司工作十年有余,从一个技术员做到现在的生产总监,很感谢总裁的提携,感谢公司全体同仁积极配合我的工作。然而今天我很抱歉,我要辞职了,主要还是个人原因,自已想要自主创业,希望总裁可以谅解我。

在公司我主要的工作还是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与年度经营计划,主持制定、调整年度生产计划及预算;计划并指导与生产、工厂管理、原材料供应及质量相关的工作,完成公司既定的工作目标;组织落实、监督调控生产过程各项工艺、质量、设备、成本、产量指标等;随时掌握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状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希望公司能够尽快找到下一个技术总监,这样在我辞职的这段时间就可以跟他做好交接工作,让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

希望我的辞职没有给公司带来太大的麻烦,祝愿公司一路走好,再创佳绩。

此致

敬礼!

监事辞职信第6篇

一、本意见所规范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就业行为,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辞去公职,经批准依法解除公务员身份,到国有企事业以外的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

二、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原任职务”或“原工作业务”,一般应包括辞去公职前3年内担任过的职务或从事过的工作业务。

三、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是否违反上述规定,由其原单位认定。省级以上具有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能的机关,应当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

四、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当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以及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

五、公务员所在单位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在批准其辞去公职前要与本人谈话,了解其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从业限制规定的,要劝其调整从业意向;经劝说仍不调整的,不予批准其辞去公职申请。对经批准同意辞去公职的,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原单位每年至少与其联系一次,了解和核查从业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六、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规从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原单位责令其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或终止违规经营性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从业所得数额进行调查核定,由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没收,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规从业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规从业人员为中共党员的,依照有关党规党纪给予相应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辞去公职人员违规从业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接收单位为企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受行政处罚情况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七、建立健全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经批准同意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由原单位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公务员主管部门通过专项检查、接受举报、了解舆情报道等方式,对各单位落实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审批,或未履行提醒告知、备案、了解核实等职责,导致辞去公职人员违规从业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八、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政策,正确对待公务员依法辞去公职行为,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尊重和保障辞去公职人员合法就业和创业的权益。

监事辞职信第7篇

总监,一般为某项领域的第一监管人,如项目工程总监,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等,在企业中也是高层管理人员。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销售总监年度工作辞职报告范文6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销售总监辞职报告1亲爱的各位同仁、商朋友们:

我很遗憾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获得__总和集团的理解和批准,并于12月9日老____先生莅临之高级经理全体会议中宣布。很荣幸再次获得老____总裁对我过去近7年贡献的褒奖,感谢和祝福。我想这也是对所有同仁和商及客户朋友的荣誉。在此我想感谢各位这么多年一直忠诚地、同心地和非常勤奋地和我一起打拼以及在方方面面对我的支持!

6年多共同努力的结果,大家有目共睹,更可贵的是,我们成为“一家”!我要感谢上帝的赐福有6年的平顺和今年的艰难,让我学习不骄傲、不气馁、不暴躁、不求自己的私利和荣耀;体会更多何为真团队,何为公义正直与慈爱怜悯的平衡,为何信仰和榜样对每一个人的重要,人和事何者更重要和优先等课题。在困难中也学习患难生忍耐,忍耐生老练,老练生盼望,盼望生喜乐,喜乐生力量。感谢神常保守我的心思意念能平衡和平安喜乐。说这些不是我已完全得着,乃是仍在学习中,更愿大家共勉之,生出信心、盼望和力量来面对困难。记住“我们的队伍只要目标明确,一定可以达成的”。这6年来工作确实辛苦,但心中一直是热情洋溢的,好像在打篮球比赛一样(我喜欢打篮球嘛!),回想起来,初时我打中锋或大前锋,带领大伙冲锋陷阵,远投近切,直闯禁区,屡屡得分,其次我换位成控球后卫,组织全场攻防战术及实施。之后,我自觉地开始打“教练”了,的不同在教练不只关心赢每一场球,更关心他的球员在各方面的成熟与成长,以及真团队的建立。因为这才是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也是人生最丰富有趣的部分。最终,我再一次换位了,这次我选择坐在观众席上,成为球迷啦啦队的一员,不时向场中投以关注的眼神和喝彩,只要大家认真尽力了,不论输赢,我保证给予所有的队员最温暖的怀抱。

这个工作我很清楚是上帝赏赐的,而今年以来,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令我心生倦怠,很多地方实际上也使不上力,因此常切切向神祷告,求问神兴起这样的环境是不是要我离开的意思?终于神依我祷告的要求,给我清楚的印证,我知道是我该下台一鞠躬的时候了。很快地我就向__总提出了辞呈,但为了让__总有时间空间来处理,以及尽量降低不必要的震荡,我很抱歉在未得公司许可之前,我不能向各位透露,请诸位谅解谅解。

____这列快速火车正缓缓进站,我听到了广播,知道我的目的地已到,我将直奔家门,正可多陪陪家人,休养休养身体,等待上帝带领我乘下一次列车,展开惊喜丰盛之旅;就在下火车门之前蓦然回首,瞥见同车的诸多患难、欢欣与共的朋友们,弟兄姊妹们,心中不免几许惆怅和不舍!不久这列车加好油、充好气即将依既定轨道向前再度飞驰,只有默默祝福各位一路平安,万事顺利。我们虽然在此分手,但拜现代科技之赐,其实联络倒是蛮方便的。我的手机号码不。反正我一时半载也没啥事做,若有人来信,我会很高兴的。谢谢你们,珍重再见了,我的朋友们。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____年__月__日

销售总监辞职报告2某某地产领导:

您好!

面对房地产冰期的阴霾,为了节约成本与人力支出,并消除职场疲钝所产生的“7年之痒”,在第一个法定端午节刚刚结束之时,我不得不遗憾而凄婉地正式向天工地产提出辞呈。在过去的6年中,天工地产给予了我很多很多,尤其是把我从一个房地产门外汉培养成了业内的专业人士。为此,我将永远对天工地产充满感激之情,这种情愫亦将永远伴随我未来的人生旅程。____年4月17日,是我永生难忘的日子,因为这一天是我到天工地产报到的日子,它将永远定格在我的记忆深处。____年6月10日,也将是我不会忘记的日子,因为这一天我正式向天工地产提出辞呈,它同样会铭刻在我的脑海之中。除了父母与自己的生日以外,我还将永远记住前述两个日子。因为这几个日子,要么赋予我生命,要么改变我人生,要么使我懂得为人的基本准则-孝道。尽管如此,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世上没有不谢的花朵,为了自己自以为是的未来,我也必须向天工地产提出辞呈,并按公司的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在天工地产的5年,是我努力的5年、学习的5年、进步的5年、感动的5年,也是刻骨铭心的5年。多少风雨历程,多少日日夜夜,多少同仁们夜以继日、日以追夜的共同作战场面,多少始于惊心动魄终于喜笑颜开的事件,多少??令人数不胜数的感人场景,一出出、一幕幕,似乎随时都在我的眼前闪现,让人荡气回肠,令人浮想联翩。人生没有多少5年,也没有多少能有深刻记忆的5年,但在天工地产的5年,也许将成为我生命中最为闪光和值得回味的5年。

天工地产的未来还很漫长,我的人生也还很漫长。无论将来如何,我将继续关注天工地产,并在竭尽所能的情况下帮助天工地产。在为自己祈祷的同时,更为天工地产祝福,祝自己未来幸运,也祝天工地产一路走好!我相信自己的人生会很精彩,我也深信天工地产的未来会更加精彩!

以上辞呈,恳请批准。谢谢!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____年__月__日

销售总监辞职报告3尊敬的______领导:

您好!

在公司工作一年中,学到了很多知识,公司的营业状态也是一直表现良好态势。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机会在良好的环境工作和学习。虽然在公司里基础的业务知识及专业知识已经基本掌握,但俗话说“学无止境”,有很多方面还是需不断学习。提出辞职我想了很久,公司的环境对于业务员很照顾很保护(至少对于业务风险来说),鉴于我的个性,要在公司自我提升及成长为独挡一面的能手,处于保护的环境下可能很难。我自己也意识到了自己个性倾于内向,你们也有经常提醒我这一点,其实,这不管是对于公司培育人才 或是我自身完善都是突破的难点。

虽然我的观念是:人需要不断的发展、进步、完善。我也一直在努力改变,变得适应环境,以便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但是我觉得自己一直没什么突破,考虑了很久,确定了需要变换环境来磨砺。

公司业务部近期人员变动较大,因此交接工作可能需要一个时期。我希望在10/24左右完成工作交接。这个时间也许比较紧,如果实施上有太多困难,我同意适当延迟一周。但是我还是希望副理理解,现临近年底,如果能给予我支配更多的时间来找工作 我将感激不尽!

我希望在我提交这份辞呈的时候,在未离开岗位之前,是我的工作请主管尽管分配,我一定会尽自己的职,做好应该做的事。另外,希望主管不要挽留我,其实,离开是很舍不得,原因自不用说明。但是既已决定,挽留会让我最终离开的时候更为难。谢谢!最后,希望公司的业绩一如既往一路飙升!主管及各位同仁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销售总监辞职报告4尊敬的领导:

你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时间阅读我的辞职信。

我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的。自我进入公司以后,由于您对我的关心.指导和信任,使我获得了很多机会和挑战。经过这段时间在公司的工作,让我学到了勤劳致富,踏踏实实做事情才能成为自己想要成为的人。以及关于红酒销售这方面的知识,做人做事的方法。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对此我深表感激。

在这两个月的工作中,我从富家公子哥式的纨绔子弟蜕变成一个勤劳,踏实的有志青年。即使我的高考以失败告终,却永远不会让我忘记有志者事竟成的道理。从刚进公司什么东西都不会做,到后来可以独自一人行动。这期间不乏您以及各位同事的帮助和支持。同样体现出我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工作能力。为了更好的吧、把优质干红送入客户手中,我常常冒着酷暑工作。在此期间我从未打烂一瓶红酒。在上述事件中,足以特显出我是一个热爱自己工作岗位的员工。

由于我个人问题,以及未来事业规划与公司的发展不符,所以我渐渐失去了刚进公司的那份激情。为此我进行了长时间的思考,觉得公司的发展需要更有用的人才来建设。所以我提出辞职。我知道这个过程让我痛苦,也会给您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对此我深表歉意。

我于20____年8月10日离职。为了减少我离职对现在工作的影响。我请求公司保留我的手机和QQ。在此期间我会完成工作交接。对同事的疑问,做出详细的解答。

对于一名优秀的员工,他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我就那名员工。接下来我将面临更艰难的挑战,以及对未来的选择,这需要公司对我的肯定,虽然我马上就要离开。我希望公司给我这名优秀的员工奖励,不只只是精神上的,还有物质上的。这是我离开公司的也是最后一个心愿。

非常感谢您在这期间对我的教导和照顾。在公司的这段经历于我而言是弥足珍贵的。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曾是公司的一员感到荣幸。我确信在公司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发展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

祝公司经理和所有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路!

此致

敬礼!

辞职人: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销售总监辞职报告5尊敬的公司领导:

十分感谢您在我人生最困难的时候给了我这个平台,让我能在宝马这样一个优秀汽车品牌中学习和成长。在过去两个工作过程中我给公司添了很多麻烦,大部分都是由于自身能力不足造成的,在此深表抱歉!这个也是我辞职最主要原因。

过去,我总是把自己的挫折和失败归结于命运,经过这一段时间的反思和总结,我觉得是性格和品格的问题。那天打电话给您,您以长者的身份对我的批评和指正,给了我很大的触动。是的,一个连责任感都没有的人是不可能完成永久的事业的。我一定会谨记您给我的教诲,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一个有责任感并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

为了给公司一个说法,我自已提出辞职。祝公司汽车销售再创佳绩,祝庄总和李总家人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此致

敬礼!

辞职人: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销售总监辞职报告6尊敬的陈总你好:

首先谢谢你,谢谢你几个月前从网上找到我,给我加入____这个大家庭的机会。

几个月过去了,____使我从对服装行业一无所知,到目前自认也是行业中的一份子。____带给了我很多愉快的记忆,也带给我人生经验的增长和微薄的薪酬。____让我第一次冠上了经理名称。让我顺利地开展了工作。几个月前何总给我一项任务就是开拓____广东的市场,现在广东已经从没有一家实体店到拥有广州新大新,佛山南海广场,惠州吉之岛等多家自营店,我觉得今年____在广东的布局已经完成。我也可以放心地向你辞职了。

也许你会猜测我的去向。但我自认没有能力去耕一块新田,我还是会去找一棵可以遮挡风雨的树,在树下我希望可以愉快地生活。哪怕一时间没有满意的我也不介意,因为我对自己充满信心。希望你理解。

话说多了就会囉唆,但当我走出飞马离开____的时候,我想我还是会回过头看一看。以后无论在那里,静心的时候我还是会回想起我在____的日子,回想____。

谢谢____小姐对我的信任,也谢谢陈总你对我的严格要求。祝愿你们的事业蒸蒸日上,也希望____健康成长,请批准我的请辞。

监事辞职信第8篇

Chen Jingjing;Yu Weitong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沈阳 110870)

(Sheny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Shenyang 110870,China)

摘要:我国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开板,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多层次建设取得实质性突破,更意味着证券市场成为创新经济“新动力”。本文首先对创业板进行概述,然后围绕上市公司经营中董事、高管辞职引出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最后为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董事辞职行为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议。

Abstract: Companies listed on GEM of the open board marks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made substantial breakthroughs in multi-level, but also means that the stock market become "the new power" of innovation economy. Firstly, this article makes an overview of the GEM, and then analyzes the legal issues around the resignation of the directors of listed companies, finally makes consideration on legal regulation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

关键词:创业扳 董事辞职 套现行为 法律规制

Key words: GEM;executives to resign;cash out;resignations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0-0292-02

0引言

创业板市场于2009年3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一年多的时间里创业板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经济转型,调整产业结构,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创业板市场的经营管理的运作也暴露出它的缺陷,董事、高管辞职套现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都造成了损害,本文围绕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辞职行为的现象进行研究,对如何能限制董事、高管辞职套现行为提出立法建议。

1创业板市场概述

我国上市公司分为主板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和二板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经济发展状况,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标准要求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中国大陆的主板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个市场。二板市场又叫创业板市场GEM①,是指专门协助高成长的新兴创新公司特别是高科技公司筹资并进行资本动作的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标准较低。

2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创业板市场已经开板一年多了,根据发行制度安排,创业板迎来了首批解禁。董事、高管辞职套现的现象不断的出现,已经扰乱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辞职原因,大部分高管都语焉不详,“个人原因”、“健康原因”等成为最常见的缘由。究其根源,除了这些公开的因素外,创业板的高价值所带来的利益诱惑也不可忽视。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除了上市发行股票一年的禁售期外,创业板董事、高管在任期间每年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25%,而且在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这就意味着,如果创业板公司上市一年且高管已经离职半年,就可以将手中股票进行逐步套现。董事、高管的辞职行为对于正在发展阶段的创业板公司来说十分不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对公司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一方面,在辞职的董事和高管中,有部分属于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他们最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他们大量抛售股份,投资者将对公司前景产生怀疑并失去投资信心,造成公司股价下跌,公司的发展走下坡路。另一方面,公司董事、高管辞职必定给公司日常秩序带来混乱,这就直接影响了企业未来的经营发展。

2.2 对广大投资者的影响董事、高管利用自己的职位使公司表面运作良好,股票上涨的情况下辞职抛售股票,等投资者了解了公司的真正面目,再想抛售股票已经晚了,进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2.3 对证券市场秩序的影响在出现问题时,监管机构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措施相对滞后。面对创业板董事、高管套现行为,监管机构束手无策,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存在潜在不稳定因素。

3我国创业板市场董事、高管辞职原因的剖析

对于公司董事、高管而言,其股份来源于原始股或是从股票期权中得到的低价股份,通过辞职来使其股份获得完全的流通而套现获利,这就让人们不得不思考,他们辞职的真正原因。我认为董事、高管辞职原因可以概括为三种:第一种原因是公司董事、高管因为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继续管理公司。第二种是因为董事、高管的行为违反公司法关于担任董事、高管规定,无法履行其职责。第三种是董事、高管既没有变成无民事行为能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没出现法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高管的情况,而董事、高管提出辞职,这就不能不让我们怀疑他们辞职的动机是什么?从目前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辞职行为带来的法律问题,我进行分析得出以下观点:

3.1 低价获得股票高价抛售相对普通的投资者来说,董事、高管所获得的股份的成本相对很低,当他们的股份经过法律规定的限制期限或者符合自由流通的条件后,只要股票市价高于获得股份的成本,他们就有利可图,且市价越高其获利就越多。董事、高管通过短短期间就可以得到几百万或者几千万的现金,相比几十万的年薪而言,这就是董事、高管辞职套现的最根本原因。

3.2 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漏洞目前我国对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董事、高管故意辞职套现行为在《证券法》和《公司法》中都没有规定。仅有的规定只是对董事任职期间和离职期间的限制,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限制其股份转让: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高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3 中国创业板市场不成熟中国创业板市场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董事、高管不能及时地、充分地向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报告公司的真实经营绩效;②董事、高管可能会利用内部信息人为操纵股价,甚至可能为了巨额套现而制造虚假信息;③难以形成有效监督机制,常常与公司其它机构形成利益共同体。

中国的创业板市场在酝酿十年后终于推出来了,给我们的资本市场带来了新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新的课题,完善创业板市场对我国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深远的影响。

4对创业板市场上市董事辞职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建议

我国的股票市场是新兴的市场,创业板更是面对新资本市场而出现的,随着上市公司每年的增长,股市出现了很多不稳定因素。其中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辞职套现行为,是扰乱股市的重要根源之一,损害了公司和广大股民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此进行分析后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

4.1 对董事、高管给予股票期权激励制度②的思考建立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把董事、高管的利益与上市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促使董事、高管能努力为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股东创造价值。但是董事、高管的辞职套现的现象却表明,一旦股权价值的巨额利益出现,为了自身的利益,他们就会采取辞职的方式,来获取更大的利益。这样就要求上市公司的广大股东对股权激励制度进行反思。对于业已存在的董事、高管大量持有上市股份的现象,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应该从相关制度的完善方面,杜绝董事、高管辞职套现的现象大规模出现。

4.2 证监会和其它监管机构应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现有的公司法、证监会交易所对控股股东减持股份比例和时间等规定做出了较宽泛规定。对于董事、高管的非理性减持股份行为,监管机构应该制定相应的退出机制,或者延长对创业板董事、高管“套现”的期限、减少每年允许减持的股份比例,还可考虑对减持股票的收入征收所得税,这样可以加大辞职套现的成本,更大程度上约束恶意抛售行为。

4.3 用公司章程来约束董事、高管套现行为的思考我们不仅要从法律法规做出更加严谨的规定,我们的公司章程也应该明确写明,董事、高管在获得本公司的股权激励后,如果想辞职,那么应该以其所得公司股份时的原价格首先转让给发起人,转让期限为一年,如果发起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在一年内不认购董事、高管的股份,董事、高管方可进行自由转让。两个以上发起人同时主张购买因董事、高管辞职而转让的股份时可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购买。

4.4 严格规范公司董事、高管的义务和职责我国公司法对于董事、高管的义务规定基本原则是:董事、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但对于如何避免公司董事、高管辞职套现行为的发生,公司法和证券法都只是从基本原则上规定了忠实义务,没有具体规定。建议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从具体细节上规定董事、高管辞职后的义务,比如增加公司归入权,是指董事、高管辞职后出售股票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5结论

创业板的设立主要是为高科技、高成长、有潜力的中小型创新企业获得融资机会,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自60年代起,以美国为代表的北美和欧洲等地区,为了解决中小型企业融资问题,大力开展创业板市场。我国创业板市场的设立不光要借鉴海外创业板,更应充分考虑到我国具体国情。随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不断报出董事、高管人员辞职,鉴于辞职套现行为所引发的潜在问题,笔者呼吁政府尽快出台新政策,加强监管和调控,保证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促进股票市场的成熟和完善。

注释:

①创业板GEM=Growth Enterprises Market Board.

②股权激励(Stockholder's rights drive)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p分享利润p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参考文献:

[1]邬国梅.对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现象的反思.现代管理科学,2008,(12):119.

[2]张汉青.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合法不合理”[N].经济参考报,2008.2.29:69.

[3]胡建平.高管辞职套现的分析与防范.现代管理科学,2008,(8):86.

[4]金水.大盘下跌过程中千名高管富豪套现近百亿.华夏时报,2008.3.22:12.

监事辞职信第9篇

一、主要做法

(一)制定标准,使辞职制实行有一个客观的依据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首先要制定一个客观标准。为此,我县于*年制定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暂行规定》,规定领导干部有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水平、党风廉政建设、群众公认度、身体健康等五个方面25种情形之一的,不适应、不胜任、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辞职。我们在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细化辞职认定标准,明确辞职情形的同时,还推出了辞职扣分办法,规定领导干部有23种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的,按规定档次扣1—3分,三年内累计扣分达到7分的,应当辞职。

(二)把好环节,使辞职制实行做到科学规范操作

辞职制政策性、敏感性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我们切实把好以下五个环节。一是把好事实核实环节。对拟辞职对象或扣分对象,反复听情况,仔细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增强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是把好酝酿环节。在核实的基础上,通过核实小组、组织部部务会议、县委书记办公会议对拟辞职对象或扣分对象逐级进行酝酿。三是把好决定环节。根据酝酿情况,列出拟辞职对象或扣分对象及理由,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县委常委会在讨论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在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四是把好谈话环节。组织作出处理决定后,由部领导找辞职对象或扣分对象逐一进行谈话。谈话中对干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既肯定其成绩,又指出其不足;既对干部进行鼓励,又缓解干部的消极情绪。五是把好跟踪管理环节。建立回访制度,形成相关档案。部领导定期找辞职对象或扣分对象谈话,了解他们内心思想,做好教育提高工作;辞职对象或扣分对象所在党组织认真配合做好思想工作,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在干部考核中,着重考核被辞职对象或扣分对象的整改情况。

(三)拓展渠道,为辞职制实行提供多种途径

为确保辞职制的实行,我们十分注重拓展信息收集渠道。一是做好年度、届中、届末考核工作。去年,我县相继制定出台了镇乡、街道和县级机关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绩考核办法,初步建立起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同时,我们还建立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结合年度、届中、届末考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需在考核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由广大干部群众进行民主评议。二是从平时对干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有关情况。如通过对群众举报电话和件的核实,发现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三是建立健全干部监督的有关配套制度。建立干部监督联系通报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互相通报情况。抓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建立巡视工作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二、存在的问题

我县实行的领导干部辞职制,对进一步建立完善领导干部正常退出机制,解决干部“能下”问题以及强化干部的监督管理和优化干部资源配置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今后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一)一些干部群众思想观念还存在偏差

实行辞职制的理想条件是领导干部有很强的自觉性,在出现过失、过错时能深感自责,并主动提出辞职。然而,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官本位意识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官升则荣、官降则辱的旧观念还有较大市场。许多人往往把职务升降、权力大小作为衡量干部成功与否的标志,有的甚至对辞职的干部另眼相看。领导干部辞职后,往往还会遇到职务待遇下降等问题。考虑这样的现实情况,有的领导干部不想辞职、不愿辞职。群众的思想观念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辞职制的实行,领导干部思想认识更是直接左右着个人的辞职行为。应当说,经过这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干部的“官”念有所转变,大多数领导干部在思想上对辞职制表示理解和赞同。但是一旦改革真正落到自己头上,不少领导干部还是有想法。有的认为“辛辛苦苦了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到现在还拿我开刀”。正因为如此,导致有些干部难以心平气和地辞职退出。目前,绝大多数的辞职行为是辞职者在组织的引导、外部压力的推动之下作出的。

(二)辞职的适用情形和认定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

辞职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干部监督管理制度,从其内在要求来说,需要制定完善的各种辞职类型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认定标准。理由如下:第一,有利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有关行为进行准确认定,作出恰当处理,避免责任追究过程中出现重咎轻责、轻咎重责的情况。第二,有利于领导干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评价。制定辞职的适用情形和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领导干部尽职尽责、自重自警。事后也能使领导干部对失职行为进行“对号入座”,作出合理的自我评价,形成“不辞职不行”的心理准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阻力。第三,有利于群众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形成舆论力量,推动领导干部辞职退出。

从目前各地的做法来看,实行辞职制在适用情形和认定标准方面还存在不够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自愿辞职、责令辞职的内涵和外延不明晰,在实践中不容易区分彼此的适用情形。多数地方采用列举自愿辞职或责令辞职的各种情形,但没有对自愿辞职、责令辞职的内涵和外延作进一步明确。比如,自愿辞职中的“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到底指哪些原因,责令辞职中的“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到底指哪些方面“不再适合”,两者的适用情形又是什么?二是定性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比较难把握。例如,怎样的损失方可称为“重大损失”?怎样的影响才算是“恶劣影响”?对于这些事关领导干部“进退”的定性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好分寸。

(三)配套制度还不够健全

从某种程度上说,现在所推行的辞职制更像是组织(人事)部门主导的责任追究制,辞职行为大多是辞职者在迫不得已的形势下作出的。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各种配套制度建设,而现有的配套制度并非十分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辞职制的成效。一是岗位职责规范和考评机制有待于健全。我国尚缺乏比较明确、具体的职权分类体系,上下左右之间、特别是上下之间职权边界比较模糊,责任追究起来比较困难。现有的考评机制有时还不能全面、公正、客观地反映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这为组织认定是否适合现任岗位带来一定难度。二是领导干部辞职后安置还需完善。对于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来说,存在一个再安排问题。领导干部辞职的原因、造成过错的主客观条件各不相同,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如何区别情况做好安置工作,是推行辞职制过程中需要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三是舆论监督渠道还不够畅通。在领导干部还缺乏主动辞职意识的情况下,要推进辞职制必须加强舆论监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促进领导干部辞职退出。目前,由于群众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了解得不多、不深,很难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

三、对完善辞职制的几点思考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涉及干部考核、教育、监督、管理等方方面面,单靠在某一方面单兵挺进,往往事倍功半。只有整体联动,才能取得良好成效。

(一)做好思想工作,为实行辞职制提供良好氛围

转变干部群众的思想观念对辞职制的顺利实行至关重要。我们要从加强思想工作上下工夫,努力排除制约辞职制实行的思想障碍。一是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一般会出现心理落差,因此,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党委领导或组织部门分管领导要找其谈话,实事求是地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提出努力方向,教育和引导辞职者总结教训,放下包袱,振作精神。到新单位后,单位领导要进行谈心交流,使其消除思想顾虑,大胆开展工作。二是提高领导干部从政道德水准。能否做到主动辞职,关键取决于领导干部自身的从政道德修养。要加强领导干部职业道德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自身的政治道德素质,把从外部力量推动的辞职行为逐步转变到以内心从政理念驱使的自觉行动,使其在工作出现严重失误,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能主动进行自我追究,辞职补过,取信于民。三是加强舆论宣传工作,更新群众的思想观念。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消除传统文化中的特权思想残余,淡化群众的官本位意识。同时加强宣传,引导群众以更宽容的眼光看待干部的进退去留,为辞职者提供宽松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适用情形和认定标准

辞职制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现在还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我们认为,完善充实辞职的适用情形和认定标准,应当贯彻党管干部、群众公认的原则,遵循中央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精神,与现有的干部人事制度相衔接,使之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

1、适当放宽自愿辞职的适用情形。我们认为,自愿辞职的适用情形宜宽不宜窄。对此我们是基于这样考虑的:当前辞职制刚刚起步,领导干部对辞职也需要一个接受、适应过程。相对而言,自愿辞职方式比较体面,容易被辞职者接受,能减少干部“下”的阻力。据省委组织部*年关于建立干部正常退出机制问题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对退休、自愿辞职等15项干部正常退出方式进行重要性选择时,选择“自愿辞职”的人数最多,占55.4%。如果自愿辞职适用范围界定适当放宽一些,口子开大一点,可以使更多不愿意在现任岗位工作或不适应现任岗位的领导干部平稳退出,疏通领导干部“下”的出口。这与辞职制“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功能定位是相吻合的。因此,我们认为,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自愿辞职:(1)因个人健康原因,不能适应现任职务的;(2)因个人事业另有发展,不愿继续在现任岗位工作的:(3)个人认为性格、品德、声誉与现任职务不相配的;(4)认为个人工作能力不济,力不从心的;(5)因工作上多次出现情节轻微的失误,个人认为不宜担任现任职务的;(6)其他原因。

2、分清自愿辞职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界限。自愿辞职适用范围适当放宽后,具体运用时容易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相混淆,因此实际操作中要把握好“度”,分清彼此间的界限。通过分析归纳,我们认为把“造成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作为标准,可以区分彼此间的界限。“不良后果”包括政治上损失和物质经济上损失。政治上损失是指引起强烈的民愤,致使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感下降或者引发不稳定因素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物质经济上损失是指财产受损、人员伤亡。例如,某位领导干部以个人品德上的“瑕疵”或因工作上的失误提出自愿辞职,情节较轻的,应予准许。情节较重,社会反响强烈的,甚至引起群众对立情绪的,不能网开一面,必须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方式使其退出现任岗位,承担起化解和疏导群众不满情绪,挽回影响的责任。

3、明确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适用情形。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所下的定义和列举的八种情形来看,引咎辞职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一是工作严重失误,领导干部个人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影响和自身能力水平的制约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二是工作严重失职,领导干部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三是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责令辞职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的;二是任免机关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我们认为,认定领导干部是否适合担任现职的依据是看其是否符合党的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因此,在制定责令辞职的适用情形时,要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作为评价领导干部是否适合现职的根本标准。故此,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辞职:(1)组织观念不强,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经教育仍不改正的:(2)执行上级决定不力,致使一些正确的决策在规定期限内得不到落实,给全局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3)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畏缩不前,临阵脱逃的;(4)工作能力较差,不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5)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比较严重问题,在群众中反映较差的;(6)做出严重违公德或其他与领导干部身份不相符合的,在群众中产生较大影响的;(7)被诫免的干部,诫免期满无明显改进或一年内两次被诫免的;(8)因自身原因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9)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的;(10)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

4、探索完善认定标准。充实完善认定标准是实行辞职制的关键,同时也是难点。我们可尝试采取以下办法,使定性标准适度合理,易于操作:(1)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标准。对“重大损失、巨大损失”等能够量化的认定标准,可结合本地的实际,在统计分析、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重大损失、巨大损失”的“金额、人员伤亡”的具体标准。为了体现“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要求,我们认为,引咎辞职所确定的“重大损失、巨大损失”认定标准要严于纪检(监察)、司法部门的认定标准。对“恶劣影响”等不可量化的定性标准,我们可寻找有代表性、因果关联程度大的间接标准来衡量。比如,“是否发生群体性静坐、围攻、越级上访或者群体性冲突事件”、“是否被全国性、省级媒体曝光”、“是否被上级部门作为反面典型通报”、“是否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质询”等事件来衡量。(2)实行扣分制。一般来说,领导干部出现严重失职的现象毕竟少数,更多地表现为日常工作、生活中小节方面的过错。如果领导干部出现轻微的违规行为,就对其按规定档次进行量化扣分,如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达到一定分数,则必须辞职。由于扣分制着眼于领导干部日常表现,注重量的积累,就更能为组织部门认定领导干部是否适合担任现职提供直观依据,使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政绩平平的干部平稳退出。

(三)整体跟进,为辞职制实行提供制度支撑

1、建立健全岗位职责规范体系和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规范体系和科学的考评机制,是认定责任归属、责任大小的前提和基础,是判断领导干部是否适合担任现任职务的重要依据。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规范体系和科学的考评机制:(1)理清部门之间的关系。要以深化机构改革为契机,划清各个部门的职责界限,合理赋权,防止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权责脱节的情况。(2)健全单位内部岗位责任制。根据各个单位工作职能,按照权责一致、层级管理的原则,从“指挥部署,抓好落实,操作办理”三个层面进行分解,明确本单位内部主要领导岗位、副职领导岗位、一般干部岗位的权责范围、工作内容、工作业绩,建立起层次分明、上下衔接紧密、边界清晰的责任规范体系。(3)探索领导干部工作失误、行为过错月度记实法。每月底,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本月中出现的影响工作、影响单位形象等行为过错作扼要如实记录,上级分管领导对分管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记录。组织(人事)部门结合年度、届中、届末考核,对领导干部的过错行为进行核实认定,并与扣分制配套实施,使不适合现任岗位的干部信服地“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