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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环境关系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2 15:07:35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第1篇

二、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有没有规定或体现、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能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对这个问题不应该仅仅从概念、抽象思维上找答案,而应该从现实的、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找答案,从环境资源法的实施中找答案。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人们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活动对环境资源负载能力和净化能力并没有形成过度的冲击,这时人们对环境资源的行为被认为是对其他人无关的个人自由行为,与矛盾尖锐的人与人的关系相比,人与自然的关系相当平静,国家法律的注意力是保护与人们至关重要的政治权利、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来不及考虑通过法律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这就是以往法律或法学理论较少涉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原因。在我看来,当今所有的环境资源法律或法规,都毫无例外地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一部良好的环境资源法律应是一张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网,应是一幅反映、描绘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的蓝图。 (一)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概念和含义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由环境资源法所确认、规定并在环境资源法实施中形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一概念包括如下含义: 1.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所规定的关系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在环境资源法(包括环境资源法的各种渊源)中有明确规定或体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在环境资源法中规定或体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属于环境资源法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即并不是所有的、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首先,环境资源法中所规范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现实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反映;但是,正如前面所分析的,现实生活中的人与自然关系种类很多,环境资源法调整的仅仅是现实生活中人与自然关系的一小部分;正如现实生活中的人与人关系很多,法律只能调整其中一部分的道理一样。环境资源法主要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利益关系、利用关系、生态关系、物质交流关系和因果关系,即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所发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环境资源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一个重要特点。 2.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现实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有些法理学家常常把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理解为单纯的思想意志关系或精神关系,而不认为它是一种现实关系。法律关系当然体现或反映人或阶级的思想、意志和意识,但是如果因此而将法律关系理解为单纯的意志、思想关系则未免失之偏颇。其实,法律关系是法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关系,是一种由法律适用或实施所引起或形成的现实关系。近年来我国法理学界开始改变对法律关系的传统看法,例如《法理学》指出:“不能仅仅看到法律关系的意志形式,而看不到其背后的物质关系。马克思坚决反对把法律关系看做是没有实际内容的空洞外壳的幻想”,“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27]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本来意义上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一定与法律设定的“人”和“自然”相吻合,更不是经过某些法学家主观解释、加入了主观意志的法律关系。大家知道,法律是人制定的,不同法律对现实生活中的自然物甚至人有不同的定义。例如,有的法律将人与人的关系规定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即法律将人拟物化,如法律将奴隶规定为物),这种“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属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范畴而应该属于“人与人的关系”的范畴;有的法律将人与 自然的关系规定为“人与人的关系”(即法律将物拟人化,如有的法律规定动物不是物、将牛马与奴隶同等对待),则这种“人与人的关系仍然属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实际关系,即实际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不是人为虚拟的关系,它不因人们的主观意识或认识而改变。例如,有人在市场上买回一条鱼,对这一现象有三种认识:一是认为这个买鱼人与那个卖鱼人的鱼发生了人与鱼之间的关系;二是认为这个买鱼人与那个卖鱼人发生了人与人的关系;三是认为这一过程同时发生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物的关系。分析发现:第一种人之所以只承认发生了人与鱼的关系,是因为他想强调在这次活动中某人得到了一条鱼这种实物,人上街买鱼的目的是为了得到鱼而不是为了与某人发生关系,因而首先是人与鱼的关系,是某人看到鱼才产生了买鱼的想法并实施了买鱼的行动,所以这次买卖活动形成的是人与鱼的关系;第二种人之所以只承认发生了人与人的关系,是因为他想强调在这次活动中某人与某人发生了交易这种社会活动、想突出人的重要性,买鱼人之所以去市场首先是因为有人卖鱼,所以这种买卖活动形成的是人与人的关系。笔者认为,在这次买卖鱼的活动中,既发生了买鱼人与卖鱼人之间的人与人的关系,也发生了买卖双方与鱼的关系,这次买卖活动中人与鱼和人与人这种实际关系并不因人们的不同意志、定义和人为取舍而消失;更不会因某些法学家从法理学上进行解释而可以否定。这正如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所指出的,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是人对自然的关系”,“另一个方面是人对人的作用”[28],即“历史的每一个阶段都遇到……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29]. 目前,在各种环境资源法的著作和论文中,经常会发现类似于上述“买卖活动形成的是因鱼而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的说法,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认为,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0] ;《环境法概要》[31] 认为环境法是“国家为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与改善环境而制定的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自然资源法教程》[32] 认为,“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切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并保证各种可更新资源的恢复、繁殖和再生有关的社会关系,都是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认为,国土法是“调整有关国土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3]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4] .笔者认为,“因环境、自然资源、土地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意味着同时发生了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前苏联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法学博士奥?斯?科尔巴索夫于 1976年在其《生态学:政策-法》一书中提出了“生态法”的概念。其广义的理解认为,生态法是调整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内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内产生的社会关系,具体是指人们在利用、保护和再生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保障生态安全方面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亦称“生态社会关系”。将俄罗斯生态法定义为俄罗斯联邦调整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内产生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表面上看似乎是只承认环境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是,通过进一步地分析发现,“调整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 用领域内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前提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即认为这种社会关系是在“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内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实质上是承认环境法在同时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说环境法或生态法是调整“生态社会关系”,在社会关系前面加上一个“生态”作为限制,实质上也是指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结合。 3.当代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几乎都可以纳入利益关系的范畴 当代环境资源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价值关系。大自然(包括环境资源)具有多种功能和多元价值。环境资源价值是环境资源的属性和功能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包括对人的生存、发展所起的积极的促进的作用;是指环境资源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功能,即人们可以从环境资源获得的利益。大自然或环境资源之所以能够成为有价值的载体、成为人的物质利益的载体,首先是因为它本身具有某些特定的属性或性质或有用性;当然人也有对自然的需要和要求。环境资源具有价值的新价值观的确立,表明了人(价值主体、财富主体)与自然(价值客体、物质利益载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即自然对人的需要同自然满足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表明了自然环境对人的需要而言的某种有用性,对个人、集体、社会、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人们之所以越来越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因为这是一种利益关系、价值关系,即因为这些关系的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人类的各种利益,包括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当代人利益和后代人利益。正是因为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价值关系、利益关系,才为环境资源法采用经济政策、经济措施、市场机制、产权机制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根据和支持。正因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保护人与保护环境资源、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才能够统一起来、并行不悖。目前有的学者从“人的利益”出发认为,人类和环境法保护环境的目的只能是保护人的利益不能是保护环境,只能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不能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他们不仅在逻辑上犯了一个错误,而且暴露了其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在他们看来,保护人的利益与保护环境是两个水火不相容的命题,熊掌与鱼不能得兼。从语义学上分析,保护人与保护人的利益既有交叉也有区别;在环境保护法中常常将保护人与保护环境并列[35],这时可以将保护人理解为保护人本身(或人体健康),将保护环境理解为保护人的利益(或环境利益),显然“人的利益”不是指人本身而是指与人有利益关系的某物或某事;在环境资源法中,保护人的利益主要指保护人的环境利益,而环境或大自然就是人的利益即环境利益的载体或物质实体,所以说保护人的(环境)利益就是指保护与人有关的自然环境;正如说保护人的(房产)利益就是保护人的房产一样。某些学者坚持环境保护法只能保护人的利益,不能保护环境,与某些持男子大丈夫主义的丈夫的认识颇为类似。在夫妻关系中,大丈夫主义者认为,维护好的夫妻关系,只能是为了保护丈夫的利益,不能说是为了保护妻子的利益,他们不仅不知道妻子就是丈夫(夫妻)利益的实体或载体,而且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把妻子仅仅当作丈夫的客体的思想。 目前不少环境资源法已经确认环境资源的价值,例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声明,“发展和增进一般福利,创造和保持人类与自然得以在一种建设性的和谐中生存的各种条件,实现当代美国人及其了孙后代对于社会经济和其他方面的要求,这乃是联邦政府一如既往的政策”(第1节第1条)。这说明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上是对这种利益关系的正当化、法定化。正当化是一定利益关系的规范化,它有两种形态,一是道德化,一是合法化(法律化)。道德化是指通过一定的社会舆论对一定的利益关系形成社会共识,将利益关系内化为习惯性权利(应有权利)与应有义务关系。合法化是指通过国家中介的作用,将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产关系过程 中形成的利益关系内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则。如果没有正当化、规范化,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常常会处于一种冲突状态。当一个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可用的或良好的环境资源总是稀缺的,而人们对环境资源的需求和欲望又总是无止境的。这就形成了环境资源的有限性与人们对环境资源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这种总体上看属于人与自然的矛盾,有可能转化为人与人的矛盾,即转化为人们之间尖锐的、无休止的利益之争。只有通过规范划清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界限,才能克服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以及因此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正是因为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价值关系、利益关系,才为环境资源法采用经济政策、经济措施、市场机制、产权机制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根据和支持。 4.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不是人与人的关系,也不是物与物的关系,更不是自然物、自然过程和自然规律 本文之所以强调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不是人与人的关系,也不是物与物的关系,是因为有些人心目中根本没有人与自然关系的概念,他们在谈论人与自然的关系时,总是习惯于用人与人关系或物与物关系的模式和特点去衡量人与自然的关系,或者将自然现象本身和自然过程等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例如,有些人在反驳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时认为,“自然过程与物理、化学、生物过程,如台风、暴雨、生物的生长等等,不是、至少目前还不是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这些现象是按照自然规律发生、发展的,是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法律可以考虑到这些情况,把它们作为法律事实,要求人们遵守自然规律,利用它为社会谋福利,但它们不是、也不可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36];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因为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是没有意识、意志的自然物和自然现象,它们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以法律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段话本身是相当谨慎的,他仅仅说自然过程“不是、至少目前还不是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笔者可能比他更干脆,我想进一步强调指出,自然过程和自然现象“将来也不会成为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也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反对法律可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主张的错误之处是,他们将自然过程或自然现象等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自然过程和自然现象“不是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这一正确结论出发,得出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是法律调整对象”的错误结论;他们将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等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这模糊概念中,得出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是法律调整对象”的错误结论。 我们研究的法律调整对象是指人与人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的关系,凡是关系都是指两个方面或数个方面的相互作用与影响,而不是仅仅指一个方面,“孤掌难鸣,一个巴掌拍不响”,单纯的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不但不等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能形成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加入人后,才能形成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人与自然这两个“巴掌”结合起来,才能拍出响声。诚然,动物、植物、 环境资源或大自然是没有意识、意志的自然物和自然现象,目前在大多数法律法规中也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我们切不可忘记,在人与自然关系中除了自然这一方外,还有人,人是有意识、有意志、有能力的另一方,人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正是因为有人的参与,环境资源法才具备了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和条件,环境资源法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正如法律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去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道理一样。有些学者的用 语比较混乱,他们一时说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与人的关系,一时又说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或人的行为[37];一时反对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时又反对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在他们的逻辑中,人和人与人的关系是一个概念,自然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意思。其实,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不能等同于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或自然规律,也不能等同于大自然中物与物的关系,更不是人与人的关系。由于大自然中物与物的关系(即非人物与非人物的关系),没有人的因素或人的参与,而法律的基本出发点或逻辑起点是人的行为,所以包括环境资源法在内的法律不能调整物与物的关系。而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都是有人参加的关系,因而都可以通过法律加以调整。当然,这两种关系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双方都是人,因而大量地表现为体现双方意志或意思的双向关系,只有少部分体现单方意志或意思的单向关系(例如,有法律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的人与虽有法律主体资格但无行为能力的婴儿、白痴之间的关系,由单方面的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违法者或罪犯单方面行为所引起的违法关系或刑事关系等);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由于有一方是人而另一方是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所以大量地表现为体现单方意志即人的意志的单向关系,只有少部分体现双方意思的双向关系(现代科学证明,某些非人动物同样具有感情和意识,它们可以与人进行身体语言和声音交流)。有些学者以法律调整的关系必须有关系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单向关系为理由,否定法律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在用人与人关系的模式和特点去要求人与自然的关系,显然用错了地方;既然法律可以调整单方向的人与人的关系,为什么法律不能调整单方向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种类 美国学者凯尔森(H.Kelsen, 1896~1973)认为,“法律规范调整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是时间上和空间上发生的,因此,法律规范是与时间有关的。它们是在某一时间和在某一空间(土地)上有效的。所以,我们说法律规范或法律秩序的属时和属地的效力范围”;他还认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的行为包括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因而法律规范又具有属人和属物的效力范围,“属物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事项。规范不仅可以因地、或因时、或因规范所拘束的人的不同,而且因它所调整的事项而不同”[38] .这段话虽然不是直接讨论法律调整对象,而且他认为法律规范可以调整人的行为和事项,但却清楚地表明了法律调整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1年2月2日订于伊朗拉姆萨)是第一个明确承认人与自然关系重要性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序言申明:“承认人类同其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1991年)第1条规定,“以保护自然资源和个人生活方式为目标、调整社会与自然的关系,是俄罗斯联邦环境立法的首要任务之一”。显然,调整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也就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该法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环境保护法的首要任务,雄辩地说明了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对于环境法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意义。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是对某种人与自然关系的确立、确认、鼓励、限制、改善和取消,也可以是用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代替旧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种类,包括环境资源法所要求建立、鼓励、限制、改善、取消、替换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种类。分析综合有关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可以发现,当代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非常丰富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1.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 它包括法律规定的眼前关系和将来关系。时间关系的表现,一是法律规定的人与环境资源作用的时间,二是法律规定的不同时间或不同时期的人对环境资源的作用。反映在法律上包括对具体环 境资源法律行为的时间规定、法律的适时范围问题、时间尺度问题和时际原则问题等。例如,任何环境资源法都有一个适时范围问题,环境资源法中规定的环境行为也有一定时间尺度问题。适时范围,是指环境法规在什么时候有效,包括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开始生效以前的活动和事件有无效力(又称环境法的溯及力)等与时间有关的问题;这实际上意味着,法律所设定或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存续时间。 环境资源法规定的环境行为的时间尺度是其调整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的主要表现。例如,根据《逸周书?大聚篇》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 [39]这条法令实际上是对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的调整,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在春天三月,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不能进入山林砍伐树木,而在其他时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可以进入山林砍伐树木;在入夏三月,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不能进入川泽张网捕鱼,而在其他时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可以进入川泽张网捕鱼。 和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环境资源法时际原则。在国际环境公法方面,主要表现为对未来世代、当今世代和过去世代的关联等方面。在适用国际环境条约时,要依照条约形成的情况对法律进行适用;对于已经通过国际法上规定的有效方法获得的权利,如果在适用时不能适应国际法的变化,就有可能消灭。“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应当服从于“情势不变”的原则,即在缔结方的协议是以缔约时存在的某种情势继续存在为前提的情况下,当该等情势发生变更时,缔约方便不再受协议义务的约束。在国内法方面,包括当代和未来世代的时际问题也很常见。目前民法对法律冲突案件的时际法已经形成完善的理论。时际问题在环境资源侵权案件中表现得非常突出,特别是对数年前发生的放射性、有害物质、危险物质侵害时。由于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的特点,有的环境资源法对法律溯及力作出了具有特色的规定。如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1980年制定,1986年修改)规定:即使在该法成立以前属于合法,如果事发时违反本法,也要被追究责任;即使是按当时的法律办事,如和本法相违背,也按本法处理。我国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3月1日颁布的《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也规定对该《条例》实施前的滩涂围垦项目有追溯力。 2.人与自然的地域关系 它包括环境资源法律规定的适地范围以及环境行为的当地关系、区域关系和整体关系。这里的适地范围,是指环境法在地域或空间的什么范围内有效,也称空间适用范围。不同级别和不同调控对象的环境法律对其适地范围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条和第46条的规定,环 境法只能调整在如下地域范围内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上述规定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底土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根据我国的法律及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主要指中国的毗连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第2条的规定,环境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空间关系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在这些区域法律也调整任意排放有害废物污染我国海域的关系状态。另外,不同的环境 法律可能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环境法律,以及由国务院制定的环境行政法规,在全国领域内生效;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环境法规,在其管辖范围内生效。由于环境法律所保护的环境要素可能不同,所以某些法律、法规仅适用于某些区域。例如,《水污染防治法》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而不适用于我国海洋的污染防治。这实际上是调整人与自然的空间关系或地域关系。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地域关系,大量表现在对人的具体环境行为的地域限制上。最典型的是环境资源法有关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各种环境资源功能区的法律规定方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改)第42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这就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地域、空间关系,即规定人们在上述区域内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的规定,国家依法划定各种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参观考察等活动。这实际上是调整人与自然(即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地域、空间关系,也就是说,通过《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形成人与各种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各种人地关系。在没有制定《自然保护区条例》之前,人与该区域是一种人可以在该区域任意处置自然物(如任意打猎、砍伐、开垦)的关系,而在《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和实施后,人与该区域是一种人必须保护该区域的野生生物和自然景观的新型关系。 3.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 关于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许多国家的法律法规都有明确体现和规定。例如,《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1990年8月1日制定,1993年6月11日修正)第24条关于“鉴于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保全是人类的生存及生活的基本,因此国家和国民应努力维持、保全自然的秩序和平衡”(第24条)的规定和印度《环境保护法》(1986年)关于“环境”包括大气、水和土地以及他们“与人类和其他现存生物、植物、微生物和资产的相互关系”的规定,都体现和规定了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改)第1条关于“为了……维护生态平衡……特制定本法”的规定,是从立法目的上体现和规定了环境法中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规定或要求,实际上是在调整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因为生态环境就是反映人与自然的生态联系的一个概念、一种状态。很多有关森林、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定,都体现、规定了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 4.人与自然的因果关系 关于人与自然的因果关系,是各国环境资源法普遍重视的关系。因人的开发、利用、保护、建设、整治环境资源的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往往引起自然环境资源质量和数量的变化即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大多数环境资源法律法规都体现、规定了这种因果关系,环境资源法调整机制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的环境行为达到良好的后果,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例如,当代环境资源法中所谓的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或环境公害,一般都涉及到人与自然的因果关系。日本环境法教授原田尚彦认为,所谓公害,“是指以事业活动及其他人为活动为原因,大气、水、安静、稳定等的自然环境遭到破坏乃至污染作用为其结果,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财产及其他生活环境发生损害”这一定义下进行的。[40]也就是说,环境资源法中的公害涉及人与自然这两个主要方面,公害实际上是人为活动造成了污染破坏自然环境资源的后果, 法律对环境资源污染的控制实际上是对人与自然的因果关系的调整。美国当代著名环境法教授威廉?罗杰斯(William H.Rodgers )认为,环境法“是旨在保护这颗行星和它的居民免受损害地球及其生命支持系统的活动所产生的危害的法律。”[41]威廉?戈德伐教授( William Geldfarb )认为:“环境法是关于自然和人类免遭不明智的生产和发展的后果之危害的法规、行政条例、行政命令、司法判决以及公民和政府求助于这些‘法律’时所凭借的程序性规定。”[42]其实他们是在说,环境法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法。 5.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和保护关系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利用关系和保护关系,是指环境资源法所体现和规定的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活动中所形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其中人是利用者、保护者,环境资源是被利用对象、被保护对象。这种利用关系和保护关系,是当代环境资源法的主要内容。环境资源法是对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保护关系的确认、设立和改变,是人们开发、利用、享受、保护、改善、建设环境资源的活动的法定化、正规化、制度化。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9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开发利用海洋环境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通过实施上述规定,就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保护关系。有的人认为,环境资源法过分重视和强调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是人的功利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在作怪;环境资源法应该重视和强调人与自然的平等关系、友好关系。其实,无论是人与人的关系还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一种利益关系、利用关系,即互相依靠、利用、促进的互利关系。现行许多法律所调整的人与人的关系也是一种人与人的相互利用关系,如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买卖关系、行政关系等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用关系;人与人之间相互利用,并不与人与人之间的友好关系、平等关系完全对立,人与人之间相互利用的关系可以是平等的、友好的互惠关系。既然法律所调整的人与人的关系大都是一种利用关系,环境资源法出现大量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是不足为怪的,人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关系也可以是一种互惠而平等的关系。例如,人为了享受和利用高质量的生活、休息环境而保护生 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从而建立起人与自然的友好、和谐关系。 6.人与自然之间带有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 目前,环境资源法体现、规定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带有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不多,但有迹象表明这方面的关系正在发展。《世界自然宪章》(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承认其他有机体的内在价值,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应尊重大自然,不得损害大自然的基本过程”。印度宪法第四部分第51条A款规定每个印度公民都有义务“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包括森林、湖泊、河流和野生动植物,并对有生命的东西怀有怜悯”。日本在1993年11月公布的《环境基本法》强调“现代以及未来的人类享受健全而又富饶的环境恩泽的同时,必须妥善地维护人类生存发展基础的环境,直至将来”。《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1993年6月)在第2条(基本理念)中也强调“使现在的国民能够享受环境的恩泽,同时让后代能够继承”。在环境基本法中使用“环境恩泽”这种富于人类感情色彩的语言,可以认为间接体现了人与自然之间 具有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在实体法律方面,某些国家的法律已含有非人生命体的权利的规定。在美国,所有的州都有保护动物的立法,其中伊利诺斯州的《人道地照料动物的法律》(1973,Humane Care for Animals Act)是反对残酷对待动物的典型立法。该法要求动物的所有者为他的每个动物提供:足量的、质量好的、适合卫生的食物和水;充分的庇护场所和保护,使其免受恶劣天气之害;人道的照料和待遇。该法还禁止“任何人和所有者不得打、残酷对待、折磨、超载、过度劳作或用其他方式虐待任何动物”。意大利政府曾制定一项关于家养动物的法律,该法规定了动物的“权利和义务”,承认它们的“生活权利”,所有家养动物都受国家保护,那些虐待、遗弃家养动物的行为将受到谴责,所有家犬必须在6个月内登记注册、领取身份证,“以确保人和动物和睦相处以及保护公共卫生与环境”[43].澳大利亚有专门的禁止野蛮对待动物法。在诉讼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在一些国家,动物与人一样获得司法待遇。例如,美国在1973年制定的《濒危物种法》中规定任何人都可以针对物种的侵害而提起诉讼;法院基于此种诉讼还作出了胜诉的判决,其中包括以物种作为共同原告表示的诉讼;从1974年~1979年间,美国还开展了以列举河流、沼泽、海岸、树木名为原告的诉讼。[44]目前美国各地都有为动物打官司的律师和为动物当律师的专业律师组织,纽约州、德州与密西根州的律师协会成立了专门研究动物权利的委员会。国际法学家亚历山大–基斯(Alexandre Kiss,1925~)教授[45]在其《国际环境法》一书中发人深思地写道:“人们能够在法律上保护整个生物圈吗?如果人们愿意实现这种保护,最适合的法律手段是赋予生物圈以相当于法律人格的法律地位。”[46] 7.人与自然的其他关系 除了上述几种关系外,可以从不同角度对环境资源法中体现、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作其他分类。例如:人与自然的管理关系,即人是环境资源的管理者,环境资源是人的管理对象;人与自然的关系,即人是环境资源的人,环境资源是被代表对象;人与自然的直接接触关系,如环境资源法调整的人地关系(人对土地的直接作用)、人水关系(人对水体的直接作用)、人气关系(人对大气的直接作用)、人物关系(人对野生动植物的直接作用);人与自然的间接作用关系,如环境资源法间接调整的人工建筑物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人与自然的隐性关系,包括因污染物积累、复合和偶然性、不确定性而产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一条环境资源法律条文只体现、规定一种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时,在某个环境资源法的同一条文中,可以同时规定几种人与自然的关系,例如《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4月22日颁布施行)第17条规定:“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注重保持庐山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这里体现了人工建筑物与自然环境即人与自然的地域关系、高度关系、大小关系、形态关系和色彩关系。随着对环境资源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研究的深入,人们还会总结归纳出其他类型的关系。 (三)调整的概念与含义 所谓调整,一般指为了达到特定目的、通过特定手段(包括工具、方法、措施、途径等)去影响、改变、协调特定对象(包括特定状态、关系、事项、工作和秩序等)。 所谓法律调整,是指通过法律制定和实施,去影响、改变、协调(包括建立、产生、确认、赋与、作用、控制、改进、改善、消灭等)特定对象(包括特定状态、关系、事项、工作和秩序等)。因此,法律调整是从法的运作方面描述法的实现、法在生活中如何起作用的一个范畴。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是指根据环境资源工作特别是环境保护活动的需要,按照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即法律规定的各种行为规则、措施和制度,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所施加的影 响、改变和协调。简言之,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是指根据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需要,通过环境资源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人与自然关系所施加的影响和作用。法律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包括确认、限制、改变、禁止、鼓励、提倡某种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具有如下性质:第一,它是人类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方式、方法和手段,人类可以通过工程技术手段、物质工具设备、自我适应回避、环境道德等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通过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是其中的一种;第二,它是人类社会通过法律这种工具、手段进行的调整,属于法律调整范畴;第三,它是一种带有目的、结果并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保障性的调整;第四,它是环境资源法的一种作用或功能,是一种动态的过程。 所谓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如下含义: 1.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并没有否定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环境资源法既能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即环境资源法能够同时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本文之所以专门论述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因为:第一,法律能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在中国法学界已经形成共识,而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在法学界尚存在不同看法或争议;第二,环境资源法的直接、主要目的和功能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的产生、发展和健全主要是由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和恶化,而为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必须相应地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因此,我们论证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没有否定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而是突出了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和功能。 2.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主要途径是规范人的环境行为。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的调整是一个动词,调整本身是一种特殊的人的行为或活动,被调整的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行为实施者即行为主体是人。影响、决定、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力量有两个方面,一是 自然力即大自然的活动,二是人力即人的行为。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去实现,即通过控制人的行为去影响、改进、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因为:第一,自然力中的许多活动(如火山、地震、海潮、风暴等)是包括环境资源法在内的人力所无法决定和改变的,环境资源法只能遵循、适应这些自然活动,而无法改变、控制这些自然活动;第二,在自然力相对不变或平衡的情况下,与自然力相比,人力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影响要大得多,环境资源法主要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抓住了主要矛盾;第三,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化和人的能力的增强,人力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影响越来越大,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现代,通过控制人的行为能够很好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我们说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指环境资源法能够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没有否定自然力能够影响、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是突出了环境资源法控制人的行为的作用和功能。 3.只能通过环境资源法的制定和实施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是指法的作用、功能和运行机制。环境资源立法主要解决其具有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可能性问题,即解决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体现、规定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只要法律法规规定或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意味着环境资源法有了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可能性或潜力;环境资源法的实施解决其实际调整作用问题,即解决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影响、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第2篇

两论在对学派称谓的辨析中,也辨析了各自的学术缘起,在学理资源的“认祖归宗”中进一步厘清了两者的不同。媒介环境论论者批评媒介生态论者并不是一种对于北美学派的继承与推介,在引入MediaEcology(媒介环境学)概念之时,就没有真正地对其进行全面地介绍与阐释,而是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媒介生态进行了中国式的阐释和发挥。其对于北美媒介环境学派的理论阐述及其在中国的确立,没有起到真正廓清认识并加以推广的作用,并且在此后的研究与发展中,也并未与北美媒介环境学派进行更深层次的交流与融通。而媒介环境论本身则是从译介出发,在对北美媒介环境学派理论的梳理中确立的学派。媒介环境学派的贡献在于,集中而大量地引入并译介了相关著作,从学派的历史、理论、应用三个领域,全面地介绍其发生发展的过程,从而让学界重新认识了北美媒介环境学派的相关理论。媒介环境学派是正宗的北美学派的中国代言。他们汲取北美学派有益的学术思想,开拓思维,为中国学界提供新的研究范式与角度。媒介生态论论者早就对自己的学术缘起有清醒的认识,崔保国在2003年就提出“媒介生态学研究在我国的展开,来自于我国传播学者的自觉,不同于传播学研究那样是从海外引进。尽管美国学者开展媒介生态研究和日本学者开展媒介环境研究要比我们早很多年,但似乎国内的媒介生态研究最初的展开与他们并没有什么渊源。中国学者的媒介生态研究意识是原发的,而不是引进的,从一开始学者的关心就侧重在媒介的发展生存环境研究方面。”在后来与媒介环境学派的厘清中,媒介生态论论者一直坚持认为,中国的媒介生态学是在传播学、生物学和生态学基础上逐渐发展而来的学科,并不是对北美MediaEcology的简单继承和推介,其研究意识是原发的,这是中国媒介生态论论者独树一帜所在。3.对于研究向度的辨析。在对“环境”与“生态”二词的常规理解与表述中,两者常常会互为解释和相互融入,这也是最初造成两论难以厘清的原因所在。两论以“环境”与“生态”名号加以区别后,便各自在自己的名号下强调着研究向度上的侧重和差异。媒介生态学从一开始就直接汲取生态学原理,将其与传播学的相关理论结合。从邵培仁早期的相关论文和著作的阐述上来看,媒介生存是中国媒介生态学主要研究向度,媒介生存即媒介所处的生存状态,包括媒介与人的生存关系状态、媒介与自然环境的生存关系状态、媒介与社会环境的生存关系状态。让中国的媒介能够熟悉和了解自己所处的媒介生态,进而保存自身并求得发展,是中国媒介生态学派展开理论拓展与研讨的动力和起点。在与媒介环境论的争辩中,他们对自己的研究向度越加明晰,更加关注媒介在所处生态中如何自处与如何他处的相关策略研究、媒介与社会间的子母系统互动研究,他们提出“这些互动不仅仅有媒介系统的内部要素互动,还有人与媒介、媒介与媒介、媒介与社会、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互动,这些纷繁复杂的整体互动关系会导致信息、能量、资源的交换、交流与共享,还有相互影响和相互建构。”2006年以后的研究中,中国的媒介生态学派在原有的研究基础上继续向外拓展,除了大量采用了实证研究与调查实验等方式与方法,邵培仁又在媒介地理与媒介时间方面进行了相关的研究,这种研究的拓展大大扩展了中国媒介生态学派关注的领域与范畴。北美媒介环境学派对于“生态”或者“环境”的阐释则与媒介生态学不同。在与媒介生态学的争辩中,媒介环境学派强调指出,媒介本身即构成环境,媒介环境的变化(主要是指媒介技术的变化与提升,使得由媒介构成的环境不断地发生变化)必将对环境中的人产生影响。因此,媒介变化、媒介所构成的环境及其变化对人产生的种种影响及人在媒介环境中的自处与他处,是媒介环境学越来越明晰的研究向度。他们对此深入地分析与探讨,力图明白有力地指出媒介作为环境对于环境中的人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力,其现实意义在于让研究重新回归到人的逻辑起点,从人的角度去审视所处环境因媒介的衍生与演进带来的变化,人当如何正视汹涌而来的媒介技术大潮的裹挟与冲击。其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及对当下人类生活的贴近性的阐释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媒介生态学与媒介环境学的差异

中国媒介生态论与北美媒介环境论的碰撞,使我们得到了两种研究范式和方法,这对于拓展学术研究的思路,拓宽研究视野是大有益处的。但有必要从学理上对其差异进一步分析。从词义上分析,“生态”指主体(可以指人,也可以指任何研究对象)与其所生存的环境之间所形成的关系状态,“生态”概念中包括主体,由主体与其生存的环境共同构成,是两者关系状态的表述。所以,1866年德国生物学家恩斯特•海克尔(ErnstHaeckel)首次提出这一词汇时,将其描述为:研究生物体与其周围环境(包括非生物环境和生物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在媒介生态学这里,主体指媒介,它是研究媒介与其所生存的环境之间所形成的关系状态,它包括如前所述的媒介与人、媒介与自然环境、媒介与社会环境的关系状态,是研究两者间的互为与互动,是关系研究;“环境”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外界事物“,环境”概念中不包括主体。在媒介环境学这里,主体指人,媒介是构成主体人所生存的外在环境的重要因素。媒介环境学将媒介作为一个环境构成的要素来研究,研究其在技术的迅猛发展作用下所带来的环境变化及其对人产生的影响,所以它立足于人,重在研究媒介。但无论哪一学派都必然研究媒介与环境,而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所以我们可以进一步从媒介与人、媒介与社会、媒介与自然的三个向度上来观照两论之间的差异。

(一)关于媒介与人

媒介环境学重在研究媒介对人的影响,属于影响研究。他们以媒介技术越来越多地介入到人类的生活,从而造成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结构性的变化入手,试图辨明这其中隐含的结构,并试着探明这种由媒介变化而导致的环境改变,对人的感知、理解和情绪的影响。波兹曼曾有过如下表述“:媒介环境学研究人的交往、人交往的讯息及讯息系统。具体地说,媒介环境学研究传播媒介如何影响人的感知、感情、认识和价值。它试图说明我们对媒介的预设,试图发现各种媒介迫使我们扮演的角色,并解释媒介如何给我们所见所为的东西提供结构”〔7〕。媒介生态学重在研究两者的关系,是在两者共在互存的认识下的两者间性研究。媒介生态学更为关注媒介与社会系统间的互动,它对于人的关注,体现在对于人与媒介间互动的关注。因为在媒介生态学论者看来,人与媒介间的互动会导致信息、能量、资源等的相互传递、沟通与共享,其中也必然体现出影响与建构的交互性。“媒介生态学是人类在处理‘人—媒介—社会—自然系统’相互关系的生态智慧的结晶。它既反映了人类对媒介生态现象和媒介生态规律的漫长认识过程,也反映了人类对媒介生态经验和媒介生态知识的逐步积累和系统建构。”〔8〕媒介生态学中的人仅仅作为人与媒介、社会、自然系统中的一环,对于其观察主要体现在对于人与其他范畴发生相互关系时的认识与体悟。媒介生态学所观照的是作为生态的整体中的人与媒介、自然及社会的关系,而不是以人类为关注焦点展开的研究。

(二)关于媒介与社会环境或社会生态

媒介环境学鲜明地提出“媒介即环境,环境即媒介”的观点。从自然媒介到社会媒介的变迁过程,不难得出如下认识:媒介已日益深入地介入到人类的生活中,媒介与自然、媒介与社会的关系越来越难分彼此。媒介环境论者发现我们与世界交流的媒介传播手段,即我们使用的符号系统和媒介技术,恰恰是参与现实构建的基本因素,并在建构现实的过程中持续地发挥着影响。口语文化的社会、书面文化的社会、印刷文化的社会和电子文化的社会,其经济、政治、文化的特征也因为在不同的符号系统和媒介技术的参与下各有不同,这种媒介环境对于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正是结构性的。在观照媒介与社会的关系时,媒介生态论认为媒介系统与社会系统已然构成一种彼此平等且共生的关系。媒介犹如一个独立的生命体和生态系统,从属于社会生态系统,是其子系统之一,在与其他社会子系统相互作用时,甚至还会与其他子系统产生竞争的关系,而媒介要生存于社会大系统中,就要促使自己内外兼修,要适应社会的大生态,还要维系自己内部的小生态,同时还要适应媒介行业内部的中观生态,试图在各种关系的适应与掌控中达到生存、平衡与和谐。

(三)关于媒介与自然环境或自然生态

媒介环境学很少讨论媒介与自然环境的话题,两者关系基本不在其关注的题域。但是在媒介环境论者对媒介环境学起源的梳理时,曾经提及对芒福德(LewisMumford)启发颇深的帕特里克•格迪斯(GeddesPatrick),格迪斯是英国生物学家、社会学家,也是城市规划和区域规划理论先驱之一。他对于自然环境和人造环境以及人类文化间的相互关系的研究,给了芒福德深刻的影响。他提出的“人类生态”概念,为文化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探索的方向。格迪斯的著作,证明了生物学原理能够给人类文化研究提供信息。作为媒介环境学公认的早期思想奠基人,芒福德的论著得以从城市这样的人造环境入手阐述其对于人和人类文明的影响,从而为媒介环境学的兴起奠定基础。但在此后的研究中,媒介环境学已经完全进入社会文化研究的领域。在林文刚《媒介环境学在北美之学术起源简史》一文的结尾处提到“:从媒介环境学的角度来看,我们所处的传播研究领域并不是在研究什么自然现象(如天体或相对论)的规律。媒介环境学者探寻的是人类社会文化,它们牵涉到很多难以捉摸和不可预知的变量(variables),例如各种各样的人类情绪、感觉以及动机,而这些变量由于时空或背景的迁异而千变万化。因此,媒介环境学是一个社会文化研究领域。”媒介生态学则特别强调媒介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媒介生态论者看来,人与媒介不仅存在于社会系统之中,也存在于自然系统之中,必然会与其产生相互关联与影响。媒介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媒介所根植的自然地点,所在区域的自然状况是媒介生存与发展不可回避的必要条件。有相当一部分研究是基于媒介生存与发展所在地点的自然状况,并探讨自然环境与媒介发展间的关联而进行。事实上,自然环境状况与媒介生存发展,以及社会文化的形成有着毋庸置疑的关联性和必然联系。这种地理、气候、历史、文化间潜在的关系是不能在研究中回避的。媒介生态学对这个领域的关注和研究的拓展,是媒介生态学能够生发出最为直接和切近现实的指导作用的所在。

三、媒介生态学与媒介环境学的同一与涵容

作为同为媒介研究的两个学派,在相互碰撞中实际上又相互启示,从学科研究的同门、学科研究对象的相同与相近来说,两个学派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一与融合。

(一)媒介生态论与媒介环境论的同一

两论虽然在差异中各自成长,但其在研究方面的同一性也愈加明显。其一,两论汲取的理论资源具有某种程度的同一性。谁也不能否认,20世纪初期技术的迅速进步给环境带来的后果,对于生态意识的崛起以及在学界也随之刮起一阵生态学范式及思维方式的旋风所产生的强大推动力。人们开始关注和思考生活中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正如媒介环境论者沃尔特•翁(WalterOng)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对宇宙的整体联系和演化史有了深刻而精细的知识,我们的确生活在名副其实的生态的时代。我们时代的特征是事物的相互联系,至少就人类的感知能力而言是这样的。”〔10〕无论是媒介生态论者还是媒介环境论者,他们受生态学的影响,都汲取了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中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的养分。媒介生态论者驻足于媒介彼此之间以及媒介子系统与社会大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媒介环境论者则从肯定人在环境中的主体地位出发,更为关注人类同媒介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社会结构所产生的深远的影响。其二,两论研究目的的同一性。无论是媒介生态学,还是媒介环境学,其研究目的都是为了谋求人与其所生存环境的平衡良性的互动与发展。生态论论者是在承认人与媒介共生的前提下,具体而微地关注媒介一方的发生与发展,并对此种状况进行相应地描述及对策研究。其研究根本旨在寻求媒介与媒介所在环境的平衡,根本上说是媒介与人生存环境的平衡。媒介环境学则更多地从批判的眼光指出现代社会的媒介本质,越来越多的媒介构成了人生存的环境。媒介构成了人生活的生态。媒介如何构成了这样的环境,这样的媒介环境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或者改变了人,人又当如何应对,如何寻找到媒介现实下的人与媒介环境间的平衡。探寻人与媒介间的关系,在批判中寻找人与媒介间的平衡与和谐的良性互动,这正是同一称谓下的两论研究的共通之处。

(二)媒介生态论与媒介环境论的涵容

作为同为媒介研究的两个学派,媒介生态学与媒介环境学两者必然存在着交叉和涵容。首先,都以媒介为研究对象。无论是媒介生态学还是媒介环境学都是在媒介发展迅猛的当下,对于媒介的一种关注与研究。两派都强烈地意识到媒介与人、媒介与社会、媒介彼此之间的这样一种共生的关系。媒介已然是世界构成中的一部分,是人类交往不可规避的手段,并且彼此间交融互生。媒介生态学对媒介及其生态关系的研究,往往具体而实际,致力于为业界提供策略方面的指引与指导。而媒介环境学对于媒介的研究,则以人为关切对象,致力于媒介技术的宏观视野,力图指明媒介技术对于社会文化的重要影响。但无论是微观还是宏观,无论是具体而微的媒介,还是线条粗犷的技术分野,媒介始终在两论共同关注的视野之中。不论是出于传播研究的考量,还是文化研究的思索,两论都承认媒介业已成为构建当下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对象的同一关注,必然带来研究内容的涵容。其次,都以生态环境为研究题域。媒介生态学所关注的环境,是以媒介为中心,媒介所在生态圈层的其他因素的综合。在媒介生态学的有关研究中,媒介生存脱离不了媒介所在的社会、文化、政治、经济等诸多外部环境的作用,研究这些外部环境与因素,才能够为媒介的生存与发展提出因地制宜的策略。媒介环境学所指向的环境,则直指媒介技术本身。口语、文字、印刷、电子媒介为文化的形成提供了“容器”(芒福德语)。这种环境论,既提供给媒介研究与文化研究以新的视野,但也并未脱离具体的媒介而成为虚无的想象。媒介环境论者往往植根于某一媒介形式,但也必须结合这种媒介形式所存在的时代、文化、社会、政治、经济等其他具体因素。换句话说,媒介环境学的研究中也必然考虑到媒介与其他文化因素间的相互关系及作用,也即媒介构成的生态与媒介间的相互影响。对于共生关系的肯定和强调,正是两论的共同认识,也必然会因此在研究中出现相互涵容。第三,都研究媒介与环境的关系。两论从不同的向度出发,但关注的却都是媒介与环境间的关系。媒介环境学关注的是媒介形式构成环境,进而构建社会,形成文化,产生影响。如伊丽莎白•爱森斯坦(ElizabethEisenstein)的《作为变革动因的印刷机:早期近代欧洲的传播与文化变革》。该书用较大的篇幅阐述了印刷技术媒介产生的时间与背景,及由此产生的印刷文化,并进一步阐释印刷技术对于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以及近代科学的影响,从而导引出媒介技术与社会发展存在必然关联的宏大主题。而媒介生态学也关注媒介所在的社会文化环境对媒介生存的影响,从而实现为媒介生存提供最佳策略的研究目的。如许多媒介生态学视角下的对具体媒介及媒介现象的观察,像《媒介生态学视阈下作为空间的华莱坞电影》《从媒介生态看城市台民生新闻的困境》等媒介生态学领域的研究往往针对具体的媒介或者媒介形式,分析媒介与所在环境间的关系,有的放矢地找到媒介生存与发展的规律,并提出相应的策略或办法。显然,两论都承认媒介对社会的参与作用,并从媒介的角度重新审视社会与文化,对于政治、经济因素所起到的作用皆持肯定并审慎的态度。这种共识指引下的研究,虽因目的不同,但在研究的过程中,也必然出现彼此涵容。

四、结语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第3篇

一、环境史与生态文明理论基础及二者关系探究

环境史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宗旨皆以全面反思与试图解决人与自然关系、追求人类社会持续永恒发展为终极目标,然而其各自的理论基础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研究有待深入挖掘与日益完善,这也是当下环境史学界与此次论坛所面临的基本而重要的议题之一。

(一)不同视域情境下环境史基础理论解读

环境史研究是随着环境问题的日渐凸显而逐渐推进的,国内环境史研究专家王利华、梅雪芹、韩茂莉分别基于不同视角对环境史理论加以解读。王利华以“生命中心论”为出发点,以中国古代的“农业史”和“家庭史”为切入点,通过分析人对土地与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影响,论述了环境史的核心内容、基本范畴和价值功效等,廓清了中国古代环境史研究的基本理论基础;梅雪芹以世界近代史为切入点,通过回顾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出现的生态反弹和环境史研究的兴起与发展,论述了其对我国环境史研究的影响及可资借鉴之处。此外,她还对当前国外环境史界的多部重要研究论著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实现对包括环境史研究的起源(“富困”问题)、历史研究的视角(上下左右的历史)、研究的方法(跨界别与实践)、评介标准(以自然为镜)、考评、分析与功能(回溯性的环境影响评价)等基本理论的“生态史学”(家园史学)的构建。韩茂莉以历史时期气候波动与人类活动为切入点,对“人类活动与环境变迁”与“环境变迁与人类活动”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辨证思考,通过对历史时期气候的冷暖、干湿变化对人类生活、历史时期植被地理分布、农业活动与气候变动之间关系分析,厘清了历史时期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发展历程、基本特征。

(二)不同学科维度下生态文明基础理论解析

学者们立足于各自学科视野与基于不同视角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理论展开了多学科、多层次、多维度的研究,积累并提供了诸多学术文献与研究平台,本次论坛就生态文明理论之界定、生态文明实践与当下中国之建设目标、生态文明建设的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探讨。

首先是关于生态文明理论之界定。贾卫列认为生态文明是人类适应、利用自然过程中建立的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产方式,内涉三层含义:其一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新时代;其二是社会进步新的发展观――生态文明观;其三是一场席卷全球的以生态公正为目标、生态安全为基础、以新能源革命为基石的全球性生态现代化运动――生态文明建设。尹绍亭基于人类学视角认为生态文明是不同时代人类认知自然、适应和顺应自然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人类与生态环境和谐共生的知识、技术、教育、伦理、道德、信仰、法制的综合文化生态体系。吴兆录基于生态学视角认为生态文明应坚持以科学技术为基础,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狭隘文明意识,利用人类的生态智慧促进“环境―生物―人类”的整体协调演进。刘少航立足于生态危机与文明发展关联之视角,认为深生态学提出生态危机源于文化危机,需要生态智慧去解决。李静基于参与者角度认为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民参与,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企业的关键作用,社会的合力影响。田挺认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采用新思维,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生态文明走向中国政治生活和谐领域的前提是政府、社会、民众之间必要的思维转换。汪庆春基于中国传统文化视角,认为我国生态文明理论需要结合中国传统文化中“和”、“天人合一”等值得借鉴的生态思想并加以诠释。

其次是生态文明与当下中国之建设目标。张修玉指出,生态文明理论研究与建设包括:“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一大指导理念;“两山理论”的两树实践模型;生态优势区、经济优势区、均衡发展区等三种分区管理;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等四大目标;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五条路径;构建与发展科学合理的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生态制度等六大体系;组织、制度、机制、资金、技术、人才、舆论等七大系统保障;区域、行业、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台港澳等的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数据管理、工程实践、政策战略等任务;生态文明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美丽中国、生态文化与生态环境等六大建设体系、科学发展、新常态、中国梦、人类福祉、一带一路、传统哲学、后现代主义之间等十大关系。

最后是生态文明建设及研究的相关事项。生态文明研究成为当下社会各界的关注点,出现了对生态文明滥用、随意使用的情况。鉴于此,周琼对生态文明研究中存在的“泛化”问题进行了批判与反思,认为在当下生态文明学术研究、具体实践与建设中都存有对生态文明“泛化”使用现象,着重警予在生态文明学术研究中,应注意树立研究者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高度警惕生态文明不同形式的泛化现象,注意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跟踪调查研究,避免生态文明泛化使其成为无所不包的杂容所。

(三)当下情景环境史与生态文明之深层关联解说

环境史与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层面关系阐释。韩茂莉认为,环境历史研究的关键点在于人类对其所经历过的且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历史过程进行反思,尤其是对当下全球性生态危机引发的人类生存危机进行原因追溯与全面反省,她以全球变暖导致绿洲农业发展水源短缺、冻土层解冻等对已修建青藏铁路的破坏性影响为例,深层剖析了环境史研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王利华以中国环境史发展过程中人与自然关系互动为阐述基点,认为环境史是一种强烈表达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模式,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和包容性等特质,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全面梳理环境发展变迁史与系统反思各历史时期的环境问题史。梅雪芹指出,环境史研究有助于全面提升人类摆脱生态危机的意识自觉,有助于理解生态文明理论理念,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实践建设,是人类探索新文明形态有效途径之一。

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标准相关尝试。崔新婷比较了北京市的两种绿化标准,一种是以频繁拔天然草、浇水、修剪、清除落叶等精细管理为主;一种是尊重自然规律要求乡土植物不少于70%且落叶覆盖土壤的粗放管理。认为这两种标准存在相互矛盾。并以单一植物马唐草和天然植物群落为例,指出杂草具有浇水少、消减雾霾、吸收金属污染、修复土壤等生B价值。建议城市绿化应转变观念,回归传统生态文化自信。刘凯运用综合指数计算2014年中国的289个地级以上城市绿色化水平。指出,地级以上城市绿化整体呈现出从东南向西部递减的趋势。当下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对城市空间的绿色化予以关注,提升城市生态功能。曾P等通过对贵阳市花溪大学城建设中产生的土地利用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冲突进行了论述。指出,协调这一冲突应建立冲突协调、公众参与、生态补偿与法律保障等机制。如唐山,王瓒玮指出,大地震后的唐山成为重要的工业基地及凸显的生态危机为切入点。指出,人类面临无法规避的自然灾害,只能用向自然俯拾身躯的姿态来重新整肃社会系统的发展形式。

生态文明建设法制保障相关问题。从生态文明建设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而言,罗艺指出,创建生态城市,是生态文明的重要实现途径和具体表现形式。目前,全国各地虽然掀起了生态城市建设的热潮,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从国内外实践来看,生态城市建设亟须法制保障。从构建与生态文明建设与时俱进的环境法律体系、建立专门化的环境执法机构、执法严格、培养公众生态环境意识等开展。王璐以地方民事诉讼案件为视角,对光绪初年吐鲁番地区的多起民事案件加清代地方府州、吐鲁番同知,以及乡约、阿訇、台吉、伯克等在案件处理中的作用、影响等做了分析,这对于民族地区的云南的生态文明建设也有重要借鉴意义。

四、结语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第4篇

是对我国人口剧增、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严峻形势进行检省后的一种明智选择,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需要全社会通力协作和持续推进。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明了何为生态文明、如何建设生态文明等问题。基于此,本期学术笔谈特组织刊发三篇有关生态文明的文章,以期对生态文明研究和生态文明知识的普及有所助益。

生态文化与生态文明

生态文明是创造新的生态文化与环境协同共进、和谐发展的社会文明形态,是人类摒弃了农业文明阶段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和工业文明阶段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生态文明是社会文明与支撑文明的环境高度和谐的文明,是高效的循环经济、社会公正、生态和谐相统一的新型社会。在生态文明社会,人人享有生态民主、生态福利、生态公正、生态正义和生态义务,社会能提供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安全保障。

生态的科学内涵

1866年,德国动物学家E.海克尔最先把“研究有机体与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命名为生态学。生态学概念的提出虽然只有100多年的历史,但它是一门充满朝气的科学。生态学作为一种科学的思维方法、一种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与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休戚相关。特别是近50年来,随着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胁迫效应的增加,人口、环境、资源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生态问题成为当今世界重要的全球性问题。人们用生态学的观点来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用生态学的方法来解决环境与发展问题,形成了一种崭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用生态学的观点重新审视环境和环境资源的价值,产生了新的生态价值观;用生态学的观念来总结人与产生文明和支撑文明的环境之间的关系,诞生了新的生态文明史观。环境的内涵已从过去的物理环境发展到今天的自然与社会的综合环境。生态理念进入了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了新的生态经济观、生态文化观和生态政治观。

生态学思维也进入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人们反思早期工业化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应用清洁生产方法和生态产业模式去发展生产、保护环境;人们开始抛弃那种高投入、高消费、高环境影响的生态不道德的生活方式,提倡低投入、适度消费、低环境影响的绿色生活。

生态学进入伦理学领域,产生了新的生态伦理学。人们有了新的伦理道德准则,有了对待自然、对待环境的道德规范,认识到人只是地球生态系统这个复杂的食物网中的一个网点。

随着生态学成为一种科学的思维方法,“生态”二字有了更深刻的含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生态是一种竞争、共生、再生、自生的生存发展机制;生态是一种追求时间、空间、数量、结构和秩序的持续与和谐的系统整合功能;生态是一种保育生存环境、发展生产力的战略举措;生态是技术、体制、文化领域里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生态是一种追求人类社会不断进化与完善的可持续发展过程。

文明与支撑文明的环境

研究生态文明,首先要研究文明和支撑文明的环境的关系。因为文化是人类对环境的社会生态适应,而文明是某一地域文化对环境社会生态适应的全过程,也可以理解为文化的地理、时间、空间的三维进程。

探讨文明与支撑文明环境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到,某一地区的社会文化与环境组成一个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自然—社会—文化生态系统,文明则是自然—社会—文化生态系统的一种动态平衡的时空状态。在自然—社会—文化生态系统中,人类通过文化对环境产生生态适应,并达到一种动态平衡,而文明则是某一文化对环境的社会生态适应的全过程。当支撑某一文明的环境发生变迁,人类可以通过文化的进步和更新、主要是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进步来适应新的环境,这样,在文化的发展过程中,文明得到延续和发展。反之,当原有的文化已经不能适应变化的环境,并且缺乏进步和更新时,就会产生生态破坏和生态危机。当变化了的环境遭到彻底破坏,已经支撑不了这一地区的文明的时候,文明便衰亡了。

许多历史学家把文明消亡的原因归结为战争和统治者的荒淫,而很少注意到与文明相依存的生态环境。实际上,文明是人类在保持与环境平衡的前提下不断进步的一种状态。古代的战争往往以争夺土地和土地上丰厚的自然资源为目的,战争不可能把一个辉煌的文明全部销毁。只要支撑文明的自然资源还存在,文明就只是统治者或统治民族的更替、朝代的变迁而已。而真正使一个古代文明彻底消亡的原因,是支撑这个文明的自然资源的彻底破坏。当然,战争和其他方面的因素可以加速自然资源的耗尽。因此,建设支撑文明的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任务。

用生态文化构建生态文明

人作为生物的人和社会的人,既具有生物生态属性又具有社会生态属性。人类之所以成为世界最广布的一个生物种,就因为人类具有文化。作为生物的人,人对环境的社会生态适应形成了不同的文化。由于环境的多样化。人类的文化也是多样化的。环境与文化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在人类对地球环境的生态适应过程中,人类创造文化来适应自己的生存环境,发展文化与促进文化的进化来适应变化的环境。随着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的尖锐化,为了使环境朝着有利于人类文明进化的方向发展,人类必须调整自己的文化来修复由于旧文化的不适应而造成的环境退化,创造新的文化来与环境协同共进、实现可持续发展,这就是生态文化。生态文化是人与自然协同发展的文化,也是人类建设生态文明的先进文化。

用生态文化构建生态文明,既要建设物质生态文明,也要建设精神生态文明,更要建设政治生态文明。同时,要注重中华生态文化传统的弘扬。

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物质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满足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以人为本,以人力资本为主要驱动力,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发展生态产业是物质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同时,为了保证社会的可持续性,需要认真管理人类生态系统,保证社会生态系统的各项生态服务功能的健全,并保障人类生态系统的健康。人类生态系统健康的指标包括人类生态系统活力的保持,使人类生态系统具有正常的能量流动、物质循环以及系统遭遇各种自然灾害时的恢复能力;人类生态系统的产品提供、调节文化功能和支持功能等诸多服务功能的维持以及人类健康的保证。物质生态文明建设要以清洁生产为核心,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改善能源结构,倡导扣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绿色GDP理念,实现“循环、共生、稳生”的生态产业蓬勃发展。

精神生态文明建设应当以生态教育为核心,必须坚持把生态教育作为全民教育、全程教育和终生教育,把生态意识上升为全民意识和全球意识,倡导生态伦理和生态行为,提倡生态善美观、生态良心、生态正义和生态义务。生态社会和生态社会风气是构建和谐生态文明社会的重要任务。在精神生态文明的建设中,要充分发挥生态文化对人们思想的引导和启发作用。要摒弃过度消费和用后即扔的不良习惯,培养节能环保的生态意识和生态行为,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只有人民具备了生态道德和生态行为,只有全民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构建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才会实现。

政治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要保证社会生态系统生态功能的健全、生态系统健康和社会中人群的健康,保证人人享有生态福利和生态公正,就必须建设政治生态文明。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形成科学的生态政治空气,制定出适合自己国情的保护环境政策、法律、法规。而环境政策是保护环境的大政方针,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环境立法和环境管理,也直接关系到整体环境状况。这其中,要特别注意政治生态文明建设中干部的决定因素,一定要强调干部的生态意识和绿色GDP意识。

要推进生态民主进程,强调人人拥有生态环境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享有清洁的空气、洁净的水和所有绿色福利的权利,并把生态补偿机制引入人权概念之中。

必须看到,生态政策具有前瞻性和远见性,生态政策如果失误,造成的后果往往是巨大的。因此,制定正确的生态政策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同时,还应该看到,我国的环境立法和执法的距离相距甚远,不能把问题都归咎于法制不健全,应该在健全法制的同时,花大力气缩小立法和执法的距离。生态政策的制定还要注意国家抵御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应急能力,建立有效的应急系统。

建设生态文明,要注重弘扬我国博大精深的生态文化传统。在中国的古典哲学里,包含着丰富的生态文明智慧。中国的传统哲学主张“天人合一”。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就讨论“天人关系”问题。孔子提倡“天命论”,认为自然——天命是不可抗拒的;老子主张“见素抱朴”,回归自然;庄子主张“不以心损道,无以人灭天”,认为人应该顺应自然;孟子认为“知其性则知天矣”;荀子虽然强调“明于天人之分”,但也承认天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总的来说,“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就是主张人和自然的和谐统一,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宝贵财富。

我国56个民族,都有热爱大自然、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化传统。我们需要对这些优秀文化传统进行政策引导,通过乡规民约和生态教育对它们加以保护和传承,因为这些文化传统正是我国生态文化和生态文明的根。(作者单位: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略论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在自然与社会生态关系上的具体表现,是天人关系的文明,涉及体制文明、认知文明、物态文明和心态文明,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面对全球生态安全和区域生态健康的挑战,生态文明的振兴和生态知识的普及已刻不容缓。本文试图从生态文明的科学内涵出发,探讨如何在调节人文生态和自然生态关系中系统推进认知、体制、物态和心态范畴的生态文明建设。生态学与认知文明

人与自然关系的认知文明是人类在认识、感悟和品味自然,保护、改造和管理环境过程中,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所积累的知识、技术、经验和系统方法在社会上的普及、宣传效果、观念意识的升华和风尚习俗的进步,包括生态哲学、生态科学、生态工学和生态美学。

生态是辩证的:和谐而不均衡,开拓而不耗竭,适应而不保守,循环而不回归。生态学是个体和整体、有和无、形和神、生和灭、分和整之间关系的学问。生态学的核心是处理生态系统中的复杂关系。生态文明的核心是建立在天人合一理念基础上的生态整合观,是有关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体内部关系的系统观。

生态科学是研究包括人在内的生物与其自然和社会环境间相互关系的系统科学。19世纪的博物学、进化论以及20世纪的人类生态学与生物控制论奠定了生态科学发展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生态科学,包括自然生态学和人类生态学,前者有动物、植物、微生物生态学,个体、种群、群落、生态系统和景观生态学,还有不同类型的生态系统,如草原、湿地、森林、农田、海洋、流域生态系统的生态学等。后者包括心理生态学、伦理生态学、经济生态学、产业生态学、城市生态学与文化生态学等人和环境之间关系的学问。总的说来,自然生态研究的学科比较齐全,而人类生态研究则比较薄弱。

生态学还是一门工程学,是一种设计工艺,一种生存艺术,研究怎样把自然生态的原理应用到人工生态系统的建设当中。生态工程学是近年来异军突起的一门着眼于生态系统持续发展能力的整合工程技术。生态工程是模拟自然生态的整体、协同、循环、自生原理,并运用系统工程方法去分析、设计、规划和调控人工生态系统的结构要素、工艺流程、信息反馈关系及控制机构,疏通物质、能量、信息流通渠道,开拓未被有效利用的生态位,使人与自然双双受益的系统工程技术。不同于传统末端治理的环境工程技术和单一部门内污染物最小化的清洁生产技术,生态工程强调资源的综合利用、技术的系统组合、学科的边缘交叉和产业的横向结合,是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现代技术有机结合的产物。

生态学和美学的结合点在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是对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功利性的挑战和超越。生态美学研究生物、环境与人类社会间相互关系的审美状态与自然潜在的审美性,其美的内涵包括整体和谐美、协同进化美、循环反馈美、自生自然美。竞生、共生、再生、自生,对称、均衡、对比、秩序、节奏韵律,多样统一,是生态审美的共同规律。用生态美学去格物、处世、待人,你会发现,大自然既是美的,也是理性的。自然以她特有的色彩、线条、形状、位置和声音,以她特有的有序、和谐与统一,在人们心中唤起美的形象、美的愉悦、美的追求和美的感悟,使人怡神、悦目、清心、节欲,陶冶情操。生态美学在揭示自然美的实质和规律的同时,还向人们介绍如何创造一个适合于人类身心健康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的保护,城市环境的布局,人居环境的美化,园林庭院的绿化与美化,人的衣着、服饰,环境中色彩的搭配、形与神的融合等。生态管理与体制文明

人与自然关系的体制文明建设目标就是要从根本上转变“先污染后治理、先规模后效益、先建设后规划、先经济后生态”的发展阶段论思路,推进从基于资源承载力无限、环境容纳能力无限的链式生产到从摇篮到坟墓再到摇篮、生产—消费—还原一条龙、信息反馈灵敏的循环经济转型,完善生态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基于科学发展观的绩效考核制度,逐步实现从体制条块分割的纵向管理走向合纵联横的生态系统管理,保障生态资产(水、土、气、生、矿)、生态服务、生态网络和生态安全的科学管理。

生态管理是运用生态系统方法对人的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破坏和保育活动的系统管制、诱导、协调和监理,营建人与环境(包括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共生关系,孕育生态系统的整合、适应、循环、进化能力,维系天人生态关系的持续发展。

体制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中央和地方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等九个统筹提供科学方法。循环经济与物态文明

物态文明是人类改造自然、适应环境的物质生产、生活方式及消费行为,以及有关自然和人文生态关系的物质产品的发展态势,包括生产文明和消费文明。

我国传统的农业文明是环境友好、生态持续的,其认识论基础是顺天承运,生态学基础是循环再生和自力更生,但这种持续是在低技术、低效益、低规模、低影响基础上的持续;以大规模的化石能源消耗、化工产品生产以及自然生态系统退化为特征的工业文明推行的是一类掠夺式、耗竭型、高经济效益、高环境影响的生产方式,其认识论基础是还原论,追求的是局部的、眼前的经济效益,生产力虽高,可持续能力却很低。

产业生态文明必须在吸取传统农业生态文明再生和自生机制以及工业文明高效活力的基础上推进资源耗竭、环境破坏型工业文明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的生态产业转型,发展以竞生、共生、再生和自生机制为特征的生态经济,推进传统生产方式从产品导向向功能导向、资源掠夺型向循环共生型、厂区经济向园区经济、部门经济向网络经济、自然经济向知识经济、刚性生产向柔性生产、从减员增效走向增员增效、职业谋生走向生态乐生的循环经济转型。

消费文明旨在弘扬一种勤俭节约、低环境影响、有益健康的适度消费模式,倡导从以金钱为中心的富裕生活向以健康为中心的和谐生活、从以数量多多的占有型消费到以功效优化为特征的适宜型消费、从以外显为中心的摩登消费到以内需为中心的科学消费过渡,涉及每个人的居息、代谢、行游、交往活动,以及水、气、土、生物、废弃物等环境影响方式。

经过近两百年工业化的正反教训,文明的生态消费方式已经在许多发达国家特别是人口密集、资源压力大的欧洲和日韩等各国政府、企业和民众中蔚然成风。主要表现在生活方式的转型和价值观念的更新、体制法规的健全和生态管理方法和技术的创新,以及全社会生态知识的普及和生态意识的提高。和谐社会与心态文明

和谐社会的生态内涵有四层:一是人和自然环境的和谐,包括水、土、气、生、矿等自然生态因子、生态过程和生态服务功能的自然生态和谐;二是人与其社会生产、流通、消费、还原和调控等物质生产环境的经济生态和谐;三是人与人之间竞争、合作、集群、分异关系的社会生态和谐;四是人类社会的技术、体制、文化在时、空、量、构、序管理层面的系统生态和谐。

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人,要处理人和天、地、事、物之间的关系。天是指气侯、可更新能源等外部环境,地是指土地、土壤和景观,事是指人类的生产、生活、流通、服务及决策管理活动的运筹,物指水、土、气、生、矿等物质的开发、利用和循环。要协调、整合好自然和社会、有形和无形、物态和生态间的系统关系。

心态文明是人对待和处理其自然生态和人文生态关系的精神境界,包括五类:一是温饱境界,这是人的动物本性和生存本能;二是功利境界,是市场竞争和社会发展的经济动力;三是道德境界,能妥善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惩恶行善、扶弱育生,是人的社会性;四是信仰境界,有明确的超越物质需求的人生奋斗目标和精神追求;五是天地境界,有能超越自我、超越环境,融时间与空间、有限与无限于一体的生态整合观。五类境界相辅相成,才是一个物态、事态、心态和谐的文明人。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和走向可持续发展的渐进过程,是一场技术、体制、文化领域的社会变革,需要全社会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通力协作和持续推进。我们坚信,有着生态文明优良传统的中华民族,既能创造经济连续增长的奇迹,也一定能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生态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作者单位: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论生态文明的制度维度

如何理解和把握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近年来学术界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探索的共同缺陷是只注重对生态文明的价值维度的考察,不注重对生态文明的制度维度的探讨,其结果是生态文明往往被归结为一种新的价值观,无法有效地规范人们的实践行为。一

对于生态文明理论基础的探讨,较早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学术界,其主要特点是拘泥于哲学—价值观的视角,探讨生态危机产生的根源及其解决办法,并由此形成生态中心论和现代人类中心论的生态文明理论。生态中心论强调近代以来的理性主义哲学和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是造成当代生态危机的根源,由此侧重于从生态本体论、生态方法论和生态价值论三个方面对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和内涵展开论述。从生态本体论的视角看,就是要求实现扬弃近性主义哲学世界观和机械自然观,确立有机论的哲学世界观和自然观;从生态方法论的视角看,就是要求放弃自笛卡儿、牛顿以来的还原论思维方法,确立以生态科学为基础的整体性生态思维方法;从生态价值论的视角看,就是要求放弃人类中心主义的主观价值论,确立“自然价值论”和“自然权利论”的生态价值观。与生态中心论相反,现代人类中心论强调,生态运动只有以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中心才会有内在的动力,因此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本身并不存在问题,仅仅需要用以“理性偏好”为基础的“弱式”人类中心主义代替以“感性偏好”为基础的“强式”人类中心主义,生态危机就会得到缓解和最终解决。生态中心论和现代人类中心论的生态文明理论虽然在具体理论观点上存在着区别,但是其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却是共同的。从其思维方式上看,它们都仅仅拘泥于从哲学价值观的视角探讨生态危机的根源及其解决途径;从其价值取向上看,它们都具有浓厚的西方中心论的色彩。因为从当代人类生态危机的本质看,它反映的实际上是在存在着不公正的社会制度、生产方式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条件下,由于全球自然资源在不同国家、地区和人群之间的不公平分配和占有,从而形成的人和人之间利益的矛盾、冲突和危机。生态危机表现的不过是以人和自然关系为中介的人和人关系的危机。而无论从资本主义国家的殖民历史看,还是从当代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对发展中国家资源的掠夺看,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当代生态危机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这就意味着虽然哲学价值观的变革对于缓解当代生态危机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仅仅拘泥于从哲学价值观的视角探讨生态危机的解决之道,不仅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生态危机,而且在客观上模糊了当代生态危机的本质以及西方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只能形成西方中心论的生态文明理论。要使生态文明真正规范人类的实践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关于环境管理和环境治理的环境政策,实现环境资源公正合理地使用,就必须扬弃西方中心论的生态文明理论,把调适人和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维度作为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二

把调适人和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维度作为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既是对西方中心论的生态文明理论的扬弃,同时也是坚持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必然结果。西方中心论的生态文明理论的根本失误在于它只关注到了调适人和自然关系的价值维度,“忽视了社会同自然—物理环境之间的联系”(福斯特语),看不到生态危机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其结果是必然找不到解决生态危机的现实之路,最后甚至陷入到“生态法西斯主义”的误区之中。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要求我们在分析和解决生态问题时必须坚持历史分析法和阶级分析法,把解决和调适好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解决人和自然关系的基础和前提,从而实现人和人、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第5篇

法律产生于需要,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法律的出现无不是为了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规制某类人的某类行为。环境法正是出现在人类面对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而进入必须自我反省的阶段之时,通过环境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环境权则是最为重要的问题,环境权主体问题又是环境权的核心问题。

一、环境权及其主体理论发展概况

1.环境权理论及立法实践的发展。环境权的提出源于德国的一位医生,迄今40余年,环境权理论因生活之需要而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环境权,从自己的视角来构建环境权,对于环境权的性质有着不同的认识,学说纷呈,如人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人类权说等等。人权说认为“应把公众的环境权视为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在我国人权的核心要素是生存权和发展权。事实上环境权就既是生存权,又是发展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不能缺少的前提,是人类文明传承和种族繁衍的现实保障”。人格权说认为侵害环境利益的后果将侵害到人之尊严和人格。财产说认为环境乃是人类共有或公有的财产,故而环境权乃为财产权。人类权说认为环境权是人类自然而然的权利,是超个人的法益。

与此相对应,在各国关于环境权问题立法实践也如雨后春笋一般,如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宣言》、1973年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1982年的《非洲人类环境与发展宣言》、1998年的《瑞典环境法典》、2003年法国《环境》,还有我国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等。各国基于各种原因在环境立法实践中大多采用宣言式的或者原则性的语言描述,我国对环境权的立法实践表现为:在宪法和基本法中没有对环境权进行明确规定,只是在特别法和行政条例中有所规定,多以强调保护环境义务为表现形式。

2.环境权主体理论的发展。自环境权理论产生并发展以来,不同学者由于世界观和方法论之不同,对环境法的目的和作用产生不同的看法和认识,从而对环境权的内涵进行了不同的界定,故对环境权主体也有不同的认识,如:日本的大须贺明认为环境权主体应为一切国民,蔡守秋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应为个人、单位、国家和人类,吕忠梅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应为当代人和后代人,冯忠秋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社会团体组织、国家和国际组织,还有一些学者从伦理学的角度分析认为动植物的天赋权利也是不可侵犯的,人类要发挥自己的同情心和对生态系统的科学认识,从而提出动植物等自然体也应为环境权的主体。

二、环境法律关系语境下的环境权及其主体

传统的法律关系理论认为法律关系乃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环境法律关系的理解目前存在两种比较突出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律关系是由环境法的规定和实施所确认、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环境资源法要实现协调人类――环境关系的目标,只有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通过调整环境资源社会关系才能完成”。比较二者我们看出,二者都认为环境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结果,都包含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的在于前者认为环境法律关系不仅仅包含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包含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法本身是人类自我认识的结果,是人类给予自身的规则,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达到法存在的目的和价值,故法的目的往往都是通过对主体课以义务或赋予权利的手段来实现的,所以权利义务是无法加褚于非法律上的主体之上,是故在法律上我们不论从哪个角度都不能要求某一棵树必须给自然界提供多少氧气。故针对第一种观点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否为环境法律关系,就在于法律是否认可“人造人、克隆人、动物、非人生命体甚至自然体”的主体地位,若认可则无异议,若无则不能成立。法对于主体的认可是基于法律的目的价值的考量,人类不可能摆脱自身的有限性,所以“人必须从自身出发,以自身为目的,以自身为存在的中心和价值之向”,故人类在法律上可能在其容忍的范围内给予除了自身以外的客观世界以保护,但是永远不可能给予人类本身和除了人类以外的客观世界以同等保护。成为主体的前提是在于其有着独立意识和认知能力,将自然作为主体,自然这一主体如何通过自己的行为对客体产生影响?自然这一主体的利益又是如何?所以自然只能为主体之间的一个介质,不能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也无独立意识和认知能力为什么给予主体地位的问题,本文认为这是人类对同类的保护做法,是一种文明的表现,无可厚非;至于有人认为物权乃是人对物的权利,在物权法律关系中表现的是人与物的关系,为什么环境法律关系就不能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本文认为认可物权是人对物的权利,不能推导出物权法律关系就是人与物的关系,物权法律关系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某一项物权人与非此项物权人之间的关系,是以物为介质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法律通过调整这类社会关系保障权利人的利益。环境权也可以理解为人对环境的权利,环境法律关系也是通过自然这一介质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法律调整这一类社会关系保障环境权人的利益。

三、环境权主体的界定

1.环境法主体与环境权主体。环境法是集私法和公法为一体的法律,所以在环境法条文中赋予一些组织体以权力,如国家的环境管理权等,也赋予了一些人权利,所以很多人基于此而认为环境法的主体必然是环境权的主体,这是一种将权力与权利相混淆的理解。作为具体制度的环境权,其主体当然地属于环境法的主体范畴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环境法的主体并不必然为环境权的主体。考察权利的主体主要是看该权利的具体权能能否为主体所享有,环境权的核心内容是主体所享有的在适当环境中生存和排除不当环境的权利,故其权利主体必然有所限制。

2.国家能否作为环境权的主体。在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国家有时是以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角色出现,在环境保护活动上,国家享有环境管理权,拥有对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一系列权力,有些学者基于此认为国家是环境权的主体。但本文认为在国际环境保护活动中国家所享有的权利或者所承担的义务,是国家作为环境权的享有者的代表者辅助真正的权利人实现其环境权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国家本身并非为环境权之主体。至于国家的环境管理权乃是权力,国家是权力的行使者而不是权利的享有者。所以,本文认为国家不是环境权的主体,其只是环境法的主体,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

3.单位能否作为环境权的主体。有人认为单位如果享有环境权,则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发生内在的矛盾,单位将与以肉体存在的人争夺有限的权利资源,这样必然发生权利上的冲突,同时生产性单位是侵犯良好环境的罪魁祸首,赋予其环境权不符合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不具备环境权所隐含的基本价值,破坏了环境立法的目的与价值,这种理解是片面的。这是因为,虽然生产性单位造成污染侵犯了他人的良好环境,但是社会活动是交互的,除自己以外他人破坏良好环境行为同样制约着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在现实生活中单位作为环境权之义务主体已无疑义,为什么其不能享有在免受污染的环境中从事社会活动的权利呢?所以本文认为单位亦可称为环境权的主体。

4.自然体、后代人能否作为环境权的主体。不少学者从环境伦理学角度认为自然体也应享有环境权,从而成为环境权之主体。承前所述,从伦理上出于关怀人类可以给予动植物等自然体以保护,但是该保护并非为了动植物等自然体,而是为了人类本身生存之需要,保护自然体和自然体享有权利是两个概念。后代人环境权的理论主要是基于代际公平和公共信托理论。《我们的共同未来》中认为代际公平是在世代延续过程中,既要保障当代人满足他们的需要,又要不对后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公共信托理论认为环境资源是一种财产,将其委托于政府,后代人则作为受益人和委托人,如果环境遭受侵害,政府将要为此承担责任。持此论者的主要理由是后代人单纯的作为道德主体其权利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因而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主体地位。这种理论值得探讨,原因之一,当代人无法准确预见后代人的科技水平以及后代人之所需,后代人的出现要建立在当代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之上,所以在平衡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当以满足当代人之需要为首要;第二,如果能够有效的保护当代人之环境权,也就等于保护了后代人的环境权或者利益;第三,认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每一代人都有相同的地位,没有理由偏袒当代人而忽视后代人;每一代人都希望能继承至少与他们之前的任何一代人一样良好的地球并能同上一代人一样获得地球的资源”,然而这种理想境界是不可能存在的。

四、结论

环境权之产生乃是人类发展之需要,是人类对平等地享有并支配良好环境的梦想的追求,但是其本身只是一个具体化的法律制度,环境权作为环境法体系中一个分支,无法承载太多的期许,环境权的内容更多地依赖于当代人所掌握的科技水平之上的认识,所以本文认为环境权是指自然人(公民)和单位享有和保有在适当环境中生存和排除不当环境退化的权利。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第6篇

关键词:地理教育 环境意识 良性环境意识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不同学科从不同侧面开始关注环境问题,地理学以其研究内容、核心思想、技术手段具有的优势,较其他学科更深入地介入到环境问题研究中。地理学的价值一直被人们讨论,在环境问题研究中也是如此,本文从一个侧面探讨地理学对人类对社会现实认识的可能贡献。

一、地理学知识是人类环境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理要素由自然地理要素、人文地理要素及其构成的空间结构和发展演化过程组成。构成地理环境的自然地理要素、人文地理要素是构成环境要素的主体,这些要素决定着环境要素及环境整体的特点与功能。

按环境类型划分,地理要素与环境要素的对应关系如表1所示。

地理学基础知识由自然地理知识和人文地理知识构成,是人们对地理环境各组成要素现状、特点、相互关系、发生、发展及演化规律的基本认识,因此,地理学知识是人类环境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社会良性环境意识

社会良性环境意识是由人类群体构成的不同规模社会单位在与环境关系中建立起的具有合理层次结构、对人与环境关系主动、科学、整体的认识和反映,是一种利于人类与环境协调共生的社会整体观念。社会良性环境意识不同于一般性的人类个体对环境的认识,也不同于人类社会群体对环境非系统、低层次、盲从的感性认识。

社会良性环境意识具有主动性、科学性、整体性多极性和层次性特征。具体表现为对环境、对人类与环境关系能够积极主动认识及响应行为上;能够认识到人类与环境能够协调发展,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持续发展同步是可以实现;社会整体对环境问题具体有一定认知水平,对环境问题能够从整体上认识;人类社会的多极地区和组织自身发展过程不同,与环境的关系存在多极性差异,使整个社会环境意识表现出多极特征。另外,由于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所处位置、分工不同,其社会良性环境意识表现多层次特征,主要有决策层、决策实施层、决策监督层和公众层良性环境意识。

三、人地关系地域系统理论是社会良性环境意识的理论基础

人地关系就是人类活动与地理环境之间形成的利用与被利用、作用与反作用关系。人地关系地域系统,就是人类活动与地理环境组成的具有整体性、功能性的完整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要素之间存在特定结构关系,要素之间以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与流动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共同维系着系统的稳定,并发挥着大于诸要素简单算术和的功能。人地关系地域系统理论强调了每一个地理要素都是整体的一部分,要从地域系统角度分析、利用每一个地理要素,地域系统的整体功能大于诸要素简单算术和功能。

环境问题主要是人为因素引起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结构、功能和状态的改变。人作为环境系统有机成分,从其诞生之日起就通过行为和活动对系统产生影响,使系统的物质、能量、信息发生迁移、改变,当系统物质、能量、信息的迁移、变化仅处于量变转态,不足以改变系统性质时,系统的结构式相对稳定的,人与系统的关系、人与系统要素的关系也是相对稳定的。当人的活动强度超出限度时,人与环境要素及人与环境的关系就要改变,如果是向不利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方向改变,出现不利的环境结构、环境功能和环境状态,即产生了环境问题。

依据人地关系地域系统理论,人类在资源开发、环境利用、环境管理时,要从整体上认识一个地区,要具有人地和谐共生、和谐共存思想,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对人、对物要进行科学定位,即要做到保护环境、人地共存,又要最大限度发挥地域系统要素和整体功能。由此可以看出,人地关系地域系统理论是人类正确认识环境问题的理论基础。

四、地理学在社会良性环境意识构建中的作用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第7篇

一、环境史的学术界定

什么是环境史?对于这一问题,国外环境史学者给出了多种答案。环境史这个概念,第一次是在R纳什的著作中提出的,在书中他认为人类和居住环境之间存在历史联系,进一步说明过去和现在有一定的统一性和连续性。W克罗农进行了细致地分析,他认为环境史探讨三方面内容:第一,特定地区生态系统下人类从事的社会活动;第二,人和自然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关系;第三,环境政治和策略探究。美国环境史学会对环境史提出了这样的看法:环境史主要以人和自然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重在理解自然怎样向人类提供选择,如何设置障碍,人类又该如何改变生存的系统,在非人类的世界中如何缔造信念、价值观等,又怎样将政治、文化深刻的塑造,并提出环境史涉及范围广泛,包含了历史学、地理学、人类学、自然科学等众多学科,是一种跨学科的研究。国内学者吸收借鉴国外环境史学者的思想,对环境史也做出了自己的学术界定。包茂宏在2000年发表的《环境史:历史、理论和方法》一文中,对环境史也提出了以下的定义理解:

环境史是以环境科学和生态科学为依据、以当代环境主义为指导,应用跨学科研究方法,针对人类发展和社会环境之间关系作用的一种探究;通过反对环境决定论、反思人类中心主义文明观改善当前环境失衡的境况,并为人类的文明发展探寻新的发展线路即生态中心主义文明观。这是国内学者第一次对环境史进行规范性的定义,重视环境史研究的生态学意识,为以后国内学者对环境史的学术界定奠定了基础。

此后,多位学者对于环境史下了定义,景爱、梅雪芹、高国荣等是其中的代表。景爱认为,环境史主要研究的就是人类和自然的关系,通过历史分析方法探寻人类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过程中的得失,并总结经验教训,为日后发展提供借鉴。梅雪芹在其著作《环境史学与环境问题》中,引入马克思主义解释德芒戎的定义逻辑,并以此来界定环境史学,认为环境史是人类实践活动与自然环境之间形成的作用探寻,是历史研究的新领域。高国荣认为,定义环境史要注重涵盖环境史研究的丰富内容和现实意义,他认为环境史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由于环保运动的推动而引发,此概念是将生态学作为了理论基础,重点探讨的是历史上人类发展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此时自然环境就作为了一种社会中介,存在的这种社会关系也带有显著的批判色彩,是一种新学科。王利华引入人类生态系统作为环境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对环境史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新的界定,最终将其定义为,环境史在现代生态学理论基础上,运用多种学科研究方法对一定时空下人类发展过程做了探究。这其中,人类社会和自然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整体,对他们之间存在的相互反馈、相互作用、及协同演变的动态关系进行探究。

环境史作为一门正在蓬勃发展的学科,中国学者和国外学者对它的认识和界定都处于一样的阶段,进行深入研究也需要一个过程。包茂宏在其后期论著中,以菲律宾森林滥伐史研究为例,阐述了环境史定义的狭义和广义之分。他认为环境史狭义含义就是对人和环境相互作用关系的历史研究,能填补之前历史研究中缺少环境内容研究的缺失。而广义的环境史是指人与环境之间产生的相互作用的历史研究,不仅包含了狭义的研究内容,还为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和历史思路。周琼认为,定义环境史要摒弃人类中心观和自然中心论,注重界定环境的内涵,且应兼具区域性思维及全球性视野。他认为环境史兼具了整体共性和区域个性两个方面的特征,为此环境史定义可有广义、狭义之分。周琼最终将环境史广义含义定为:环境史是研究自然界中生物和非生物生成、发展、演变和相互作用的历史,主要的关注点是人和自然生物之间存在的相互关系、影响和变迁的历史,以对自然界和环境发展的产生原因、规律和后果开展有效的历史学研究;认为是对不同区域、不同分类生物构成要素的界定。

上述对环境史的种种学术界定说明,什么是环境史这一问题得到了中外环境史学者的重视,许多学者从不同的学科及视角出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给出了自己的定义。虽然观点众多,表述也不尽一致,但是总的共识是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历史的关系无疑是环境史研究的核心。国内学者对国外学者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和发展,为环境史的学术定义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二、环境史的学科理论

环境史研究兴起于国外,这一概念对中国史学界可谓舶来品,国内学者对环境史理论的阐述也借鉴了国外学者的论著和理解。国内学者首先大量发文介绍了国外环境史理论和观点,既有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理论思考,又扩大范围至非洲、澳洲、亚洲等国家和地区的研究观点。国内学者对国外相关研究进行了解释和总结,并开始创建尝试自己的环境史理论。

包茂宏总结国际环境史理论研究,最早尝试阐述了环境史理论,他认为环境史理论就是要找出人和自然环境之间存在的关系进行相互作用、因果关系规律。而这种规律要从具体、特殊事件的发生中抽象和总结出来。不然,环境史就成为了按照事件顺序排列的事件。当然,这个抽象和分析的过程要注重关系的复杂性,最终实现普遍和特殊的有机结合统一后得出的因果关系,也就是环境史理论。同时,包茂宏还对环境史理论发展对传统世界史的编撰思路产生的影响和挑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她提出人类历史观会经历循环史观、进步和现代化或发展史观、可持续发展史观三个阶段;并重点对可持续发展史观优势做了分析,认为可持续发展史观将人类回归到生态系统中,还原历史本来的面貌,以生态和发展这两个动态的标准作为人类持续性和断裂性的评判依据;还能从正确角度对科学带来的负面效应进行分析,反对过度热衷科学,支持理性崇拜,实现对人类发展的重新评价;它将人类设定为历史的主角,以生态主义和全球主义为支点对历史进行组织,并在一定程度上跨越了民族、国家和欧洲中心论实现了对传统编史模式的改革,将其警示和借鉴作用充分发挥,让读者更加清醒的正确理解现实问题。此后,他又连续发表一系列研究国外环境史学成果的文章,为国内学者提供给了更加全面、深入的研究,对环境史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侯文穗总结了国外学者对环境史的多种理论诠释,强调环境史与生态学的密切关系,分析指出环境史学者的生态学意识主要体现在他们研究历史的整体意识和人文情感上,认为必须对自然树立起尊重观念,并树立起人是自然重要组成部分的生态伦理意识,将人实现真正的回归。一个对环境史进行研究的学者自身是负有在历史中让自然享有不比人高,也不比人低的地位的任务。

梅雪芹在《马克思主义环境史学论纲》一文中发展了环境史理论研究,提出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指导环境史学科建设的理论。梅雪芹首先分析环境史学如何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以硬币的正反面作为比喻,认为一面是对自然环境和人类文明之间的关系的研究。

另一面,重点探讨物质、政治、精神文明构筑的人类文明发展对环境带来的作用和影响,反思其中的反作用,来对自然环境和人类文明发展产生进一步的认知和理解。随后,作者比照马克思主义关于地理条件和社会发展之关系的理论,指出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在环境史中的理论和研究方向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原则的,能够实现对唯物辩证理论的贯彻,在中国环境史科学的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高举马克思主义,将唯物辩证法作为基本的理论指导从,从而形成马克思主义环境史学派。梅雪芹的这一主张,得到了国内其他学者的重视和认同。李根蟠也曾撰文认为环境史研究完全可以从马克思主义那里获得理论的支持和理论的指导,而马克思主义的历史理论也可以通过生态环境史的学术实践获得丰富发展,并强调为了保证我国环境史学科健康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是不可或缺的。王利华也认为马克思就曾多次强调人类和自然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强调自然史与人类史的密切关联和相互制约,辩证唯物论的历史解释体系中其实已经具备了不少关于社会与环境双向互动、彼此作用的历史观念,非常值得珍视和发挥。

随着环境史的发展,环境史研究产生了从注重生态分析转为注重社会文化分析的趋势。王先明研究了环境史研究的社会史取向,认为在人类生活的实践中,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改造,在历史进程中始终是同一的,而不是分离的。因此,真正的环境史学不能不包含这两个方面。高国荣研究了美国环境史的文化转向,并对社会文化分析做了进一步的研究和解释,自然是一种客观存在,与此同时也是社会文化的一种构建,为此自然和文化之间存在没有很清晰的界线;自然具有变动特性,并不是一沉不变、稳定有序的。种族、阶级以及性别等人类相关的特性都在环境史的研究中广泛的应用,加快了与社会科学史的融合。

王利华对于环境史理论建构问题的思考深刻卓著,发人深省。首先,如前文所述,他引入了人类生态系统概念作为环境史的核心概念。随后,他又撰文倡导根据我国实际和史学传统,创建自己的环境史学理论方法体系,并就环境史的研究思路和思维框架提出了全新的主张和构想,初步对生命中心主义概念进行了阐述。最近,王利华在《探寻吾土吾民的生命足迹浅谈中国环境史的问题和主义》一文中对这一概念做了进一步的申论。他提出生命中心论,用以调和生态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冲突,并主张把生命关怀作为环境史学的精神内核。对于基于生命中心论立场如何认识历史上的人与自然关系这一问题,作者强调如下观念:环境史是对人类不断拓展生存活动区域过程,并与自然界发生相互作用、反馈过程的一个研究;环境史研究要对历史发展过程中与其他生物和非生物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关系进行了解和解说;环境史对不同阶段、不同文明中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的生态关系做了探讨;环境史凸显生命的价值,追寻生命的历程,可谓是生命史学。

由上述研究综述可以看出,国内学者在环境史学科理论研究方面,首先对国环境史研究进行了简述和总结,之后对中国进行环境学研究理论体系建设作了探索。在国内学者的共同努力下,人与环境之间存在的关系、相互作用及因果变化的认知越来越清晰化,人与环境关系这一历史理论层面上的剖析和阐释愈见明了,我国的环境史理论的阐述和构建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与进步。

三、环境史的研究方法

鉴于环境史研究对象具有多学科特征,环境史在开展研究时就不能仅限制在此学科中,必须实现学科跨越才能完成。对此,国内学者分别从跨学科研究的原因、内涵、运用等角度撰文进行了具体论述。同时,针对环境史独特的学术定义和理论基础,国内学者又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环境史研究的众多其他方法,为环境史研究扩大了思路、丰富了内涵。

包茂宏在《环境史:历史、理论和方法》一文中,对环境史的跨学科研究方法最早给予论述。他提出跨学科探究是进行环境史深入探索的一个最基本的方法。环境史本身涉及面广,累积了多个学科的知识,研究方法也应该是多个学科的一个继承。对环境史的研究,不仅要对历史学开展基本训练,也要掌握一定的环境和生态学知识。此外,人类是高级动物,行为复杂多变,因此环境史的研究上还要涉及到地理学、人类学、哲学等多个学科。尽管涉及学科众多,但落脚点一定是历史学,历史学整合了社会、政治、经济等多个方面,并从动态上进行分析,掌握何时优势最优、困难最少。并指出,跨学科研究是进行环境史研究的一个重要的方法,但客观上同样存在难以融合的问题,认为环境史是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工程科学之间的持续不断的对话。

高国荣在论述环境史跨学科研究方法的起因时,认为环境问题具有涉及面广、复杂性强且与多个学科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特点,且环境史研究要要大量的资料支持才能开展,这些都说明环境史的研究必须采取跨学科研究方法才能顺利完成。王利华在对环境史跨学科研究进行内涵的具体阐述时强调,跨学科,指的是环境史的研究兼具了对社会学和自然学两大学科领域的研究,社会科学理论方法是必须的,还要将自然科学理论方法加以运用;其次,跨学科还有一层涵义:环境史涵盖了自然领域的多个方面,任何一个历史学家都不可能有如此丰富的知识库作为支持,因此在环境史课题提出后,需要多个学科的学者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合作。梅雪芹在分析环境史的时候,就合理应用了跨学科的方法,曾撰文就泰晤士河污染及其危害一例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环境史的跨学科研究,不仅要对生态学、地理学、环境科学等学科有理论知识掌握,还要熟悉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并能通过主题设定能针对性的进行深入、全面的拓展,这样的环境史研究才能获得成效。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第8篇

    第一部分阐明了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文章认为: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共同发展的产物,是人类认识自身和自然的经验的总结;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重大课题,既是以往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又是对今后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挑战和机遇;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症”是当代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的主要特点,当代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症”的实质是三者关系的失调和失衡。文章指出:回顾历史,人口、环境、资源三者关系的失控和失衡是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最严重的失误;面对现实,“人口、环境、资源问题和人口、环境、资源综合症”是当代社会最严重的问题;展望未来,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研究和控制是2 1世纪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课题。

    第二部分论述了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文章认为,目前已经初步形成有关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一体化理论的主要特点是:一体化研究和调控的主要对象是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主要是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一体化理论是一门正在发展的交叉、边缘学科;一体化理论是当代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综合、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科学研究中的综合,符合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科学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的最基本的研究方法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综合研究,即从人口、环境、资源问题,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实际出发,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为指导,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综合研究、分析人口、环境、资源问题和现象,促进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健康发展。文章论述了加强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研究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第一,人口、环境、资源这三者关系的协调不仅是人类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也是21世纪最重大的社会问题;第二,加强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研究,是正确处理“人口、环境、资源的关系,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的关系,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关系”的需要。文章认为,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实践方面看,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调控的理论,已成为推动当代人口、环境、资源工作向着更加科学、综合、完整的体系发展的理论指南和动力。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的内容。

    第三部分提出了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控制的途径和措施。文章认为:首先应该通过宪法和国家发展计划,确定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控制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政策,即:将“实现人口、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三大目标;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特别是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三大基本国策;将正确处理人口、环境、资源关系,促使人口、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原则,即实行一整套体现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原则。文章建议制定一整套有利于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和控制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包括:第一,提倡进一步解放思想,建立健全有利于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研究的科研体制,在人口、环境、资源研究方面实行创新;第二,以可持续发展为总体战略,大力推行可持续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管理方式,这是将人口、环境与资源工作结合起来,将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结合起来的基本的、有效的途径和手段;第三,制定和实施对人口、环境、资源实施一体化控制的各种计划,认为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和跨学科、跨部门性,只有通过各种计划才能实现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制定并实施有利于一体化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土规划、人口规划、环境规划、各种资源能源规划等专门规划,是这项系统工程的龙头和中心环节;第四,综合采取其他各种手段和措施,加强对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宣传教育,加大投入,加强对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工作的管理和法制。

    本文所谓“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主要在如下几种意义上使用:第一,是指人口、环境、资源这三者组成的综合体;第二,是指人口、环境、资源这三者形成的综合关系;第三,是指由人口、环境、资源这三方面工作所形成的系统工程;第四,是指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调控(或一体化控制),即对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全盘考虑和统筹安排;第四,是指人口学、环境学、资源学的综合,即指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研究。“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既可以表示一种思想、一个观念、一门学问,又可以表示一个目标、一种实践、一项工程。在某种意义上,还可以将上述几种意义的一体化概括为或简称为“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

    “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中的一体化,又称综合化,英文是integration(名词)。英文中的integral(形容词)、integration(名词)、integrate(动词)、integrative(形容词)等词,在不同的中文翻译中有“结合、综合、整体、整合、一体化”等不同译法。例如,“环境与发展的结合、综合、整合或一体化”、“人与环境的结合关系、综合关系或一体化关系”,到底哪种译法准确、流行,一时很难确定。

    江泽民主席在1997年3月8日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必须把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结合起来全盘考虑,统筹安排,努力控制人口增长,合理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好环境,确保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1]他在1999年3月13日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进一步强调:“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处理好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的重要性,把这件事关中华民族生存的大事作为紧迫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人口、资源环境这三方面的工作,是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好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搞好这项系统工程 .”[2]笔者认为,要做到“把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结合起来全盘考虑,统筹安排”、“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必须从思想上认清人口、环境、资源的内在关系,从理论上加强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研究,从实践上完善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调控;唯有如此,才能协调好人口、环境、资源的关系,搞好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系统工程,正确处理“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

    一、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回顾历史,人口、环境、资源三者关系的失控和失衡是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最严重的失误;面对现实,“人口、环境、资源问题和人口、环境、资源综合症”是当代社会最严重的问题;展望未来,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研究和控制是2 1世纪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课题。对于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共同发展的产物,是人类认识自身和自然的经验的总结

    在人类社会初期,人类自身生产较慢,人类对自然的冲击较少,人与自然比较和谐。到公元元年时,世界人口约3亿,直到18世纪中叶才增至8亿,人口翻一番用了1500年,如果保持这样的速度,要到公元3250年才能达到16亿。 产业革命以来人类在改造自然、提高自己和发展经济方面建树了辉煌业绩,人口从1750年的8亿到1900年增加到17亿,即只用150年就翻了一番。从1950年的25亿到 1987年的50亿,只用37年世界人口又翻了一番。估计到2000年世界人口将达63亿。也就是说,在第一个1000年,世界人口稳定在3亿左右;而在第2 个1000年,人口增加了60亿。一些国家由于对人口、环境、资源与发展的关系处理不当,采用“高生育、高生产、高消费”的发展模式,以超出环境资源承受力的方式进行人类自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不适当地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结果造成了严重的人口膨胀、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走了“先盲目生育后计划生育,先污染破坏后保护治理”的弯路。面对这三大问题,各国分别制定了人口政策、环境政策和资源政策及有关法律,建立了管理人口控制、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机构和队伍,形成人口控制工作、环境保护工作和资源管理工作这在大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但是,初期的这三项工作有两个致命的弱点:一是人口工作与环境资源工作相脱节,即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处理好;二是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相脱节,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脱节。从总体上看,各国的人口、环境、资源工作大都经历了“从分别考虑人口、环境、资源问题,到综合考虑人口、环境、资源问题”这样一个发展过程。不少国家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将人口、环境、资源工作分属几乎是互不相关的政府部门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源一直属于不同的行业或专业,他们大都尝过“人口、环境、资源工作三股道,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与保护、改善环境资源各自为政”的苦果。这两个致命的弱点使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进一步发展,形成了深层次的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症。据经济学家罗伯特? 里佩托(Robert Repetto)计算,如果世界人口按目前每年16.7%的增长率继续递增,到2667年地球的陆地将挤满人,即使将南极用来安置人,它也只能为7年内增长的人口勉强给个站脚的地方;据罗马俱乐部1971年发表的《增长的极限》和一些环境资源学家的估计数字,如果世界按目前每年排放的废物和消耗的资源量的增长率继续下去,到2667年地球的陆地将堆满垃圾和废物、耗尽许多重要资源,人与废物、人与资源的矛盾将达到骇人听闻的程度。面对严重的综合症,人们转而思考“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以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转机,人们开始认识人口、环境、资源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重要意义。这一次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申明:“人是环境的产物,也是环境的塑造者”,“人口的自然增长不断地给环境保护带来一些问题,但是如果采取适当的政策和措施,这些问题是可以解决”,“为了在自然界里获得自由,人类必须运用知识在同自然合作的情况下建设一个较好的环境。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经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全世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两个既定的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包括空气、水、土地、植物和动物,特别是自然生态系统中有代表性的标本,必须通过周密计划或适当管理加以保护”。《内罗毕宣言》(1982年5月纪念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十周年特别会议第13次会议通过)指出:“环境、发展、人口和资源之间的紧密而复杂的相互关系,以及人口的不断增加特别在城市地区内对环境所造成的压力已为人们所广泛认识。只有采取一种综合的并在区域内做到统一的办法,强调这种相互关系,才能实现于环境无害和持续的社会经济发展。”1987年4月,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著名的《布伦特兰报告》即《我们共同的未来》[3],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理论。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签署、通过了一揽子体现“人口、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的原则”观点的文件。其中被称为“地球宪章”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指出:“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的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其中《21世纪议程》是一个全面考虑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等活动的国际政策文件,它充分论述了人口、环境、资源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4].例如该《议程》第5 章强调,“查明人口过程、自然资源及生命支持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加强将人口、环境与发展综合起来的研究方案”,“将环境关注与人口问题结合起来”,“综合的可持续发展方案应该将关于人口趋势和因素的行动与满足有关人口需要的资源管理活动及发展目标密切结合起来”。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目前不少国家已经制定涉及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综合性规划、行动方案甚至法律,人们开始从学科专业、计划管理和政策立法等方面将人口、环境、资源工作联系起来,将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结合起来。

    在处理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的实践中人们逐步认识到:人与自然是一个整体;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也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为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环境资源,建立人与环境的良好秩序,各有关人口、环境、资源的部门、行业、专业、学科和活动必须相互配合,必须打破原有的部门、行业、专业、学科界限,在人口、环境、资源领域实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学科的综合性行动。这种认识反映到政府政策、规划、管理和立法上,就是开始出现综合考虑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综合性较强的政策、规划、管理部门和法律。

    (二)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问题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重大课题,既是以往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又是对今后人口、环境、资源工作的挑战和机遇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环境大国和资源大国,也是一个存在人口膨胀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紧缺问题的国家。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中国的人口膨胀、环境污染和资源紧缺已经不再是孤立的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而是名副其实的“人口、环境、资源综合症”,并且这种深层次的“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症”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振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中国在处理人口、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上也曾走过一段弯路。在一个时期曾片面批判马寅初的人口论、宣扬违反自然规律的唯意志论、采取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个别地区甚至实行过“先污染、后治理”、滥砍滥垦滥捕、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发展经济的政策,结果使得一些地方造成“人越生越多越穷越垦(指盲目开发自然资源),地越垦越坏(指环境资源破坏)越穷越生”的恶性循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我国有关部门和专家虽然也有过将人口、环境、资源工作联系起来,将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治理结合起来的想法,但国家并没有将其作为指导原则,也没有从国家计划、政策、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上将它们结合起来。面对接踵而至、日益严重的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人们开始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分别制定了有关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政策和法律,但结果是防不胜防、治不断根、有小改而无大变。进一步实践和研究发现,原来这些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人口、环境和资源问题绞结在一团的综合症。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计划生育和国土环境资源工作的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控制的重要性,党中央和国务院开始综合考虑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治理等问题。1981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建委关于开展国土整治工作的报告》(1981年8月),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系统考虑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相互关系,并将这几个方面结合起来的部级政策文件。该报告尖锐指出,建国以来,由于在国土整治方面“缺乏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和生态平衡遭受破坏的情况相当严重”,“资源的考察和开发、利用,多是由各部门分散进行,缺乏统一协调,既有重复劳动和空白,又对综合利用考虑不够”。该报告认为,“国土整治应当包括考察、开发、利用、治理、保护这些相互关联的五个方面的工作”。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召开后,国务院于1994年3月通过了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中国21世纪议程》。该《议程》不仅强调“突出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联系与协调。通过法规约束、政策引导和调控,推进经济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5] ,而且初步阐述了有关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政策。例如,该《议程》的第1 章指出:人口剧增、资源过度消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严重地阻碍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继而威胁着全人类的未来生存和发展;在这种形势下,人类必须努力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第1页)。第2章指出:中国将长期面临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和尖锐矛盾(第7页);加强政府对人口增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作用,实行综合性决策、管理和监督(第6页);制定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总体发展战略、目标和采取重大行动,实现人口、经济、社会、生态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第7页)。第7章对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问题作了较多的论述,强调在规划和决策等各个方面充分考虑人口因素,妥善处理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第14章“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指出:“目前,中国在一些重要的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方面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资源管理体制上分散,缺乏协调一致的管理机制和机构”:“为了确保有限自然资源能够满足经济可持续高速发展的要求,中国必须执行‘保护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问题重’的方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政策,依靠科技进步挖掘资源潜力,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有效配置资源,坚持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节约型经济发展的道路。”[6] 在《森林法》(1984年)、《矿产资源法》(1986年)、《土地管理法》(1986年)、《水法》(1988年)、《水土保持法》(1991年)等资源法律和《环境保护法》(1989年)、《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制定,1996年修改)等环境保护法律中,分别规定了将开发、发展、合理利用、增殖、保护、防治、改善、建设、管理等环境资源活动结合起来的目标或原则。

    (三)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症”是当代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的主要特点,当代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症”的实质是三者关系的失调和失衡

    目前,许多国家对人口膨胀、环境污染和资源紧缺问题的种种努力之所以收效不大,并且有进一步发展蔓延的趋势;人口危机、环境危机和资源危机这三个问题之所以多年来得不到有效控制和根本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人口、环境、资源这三个貌自分离的问题,实质上已经发展成为人口、环境、资源“综合症问题”中的一个有机的组成成分。孤立地对待这三问题,看不到这三个问题的内在联系,看不到综合症,是无法解决当代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的。对这种综合症的研究进一步表明,“综合症”的成因和实质则是人口、环境、资源这三者关系的失调和失衡。例如,一些国家希望通过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的理念和途径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但人本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的最大特征是尽量满足人类自身物质生活的需要,这就是尽量发展经济、提高人们生活,结果这种人口政策越实施,环境和资源危机就越严重。一些国家想控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但日益增长的人口及提高生活标准的需要又要求增加生产、发展经济,而增加生产、发展经济的需要又要求加大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强度和频率,结果又削弱了环境保护的努力。一些国家想充分发挥本国自然资源的优势,通过充分开发利用资源强国富民,满足人口数量和质量增加的需求,但对自然资源的高强度高频率开发,却加剧了本来就很严重的环境法律和生态破坏问题。

    二、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

    经过许多人的长期研究,目前已经初步形成有关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这就是对人口、环境、资源这一综合体进行调控的理论,即有关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相应的人与人的关系的理论。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实践方面看,对人口、环境、资源进行一体化调控的理论,已成为推动当代人口、环境、资源工作向着更加科学、综合、完整的体系发展的理论指南和动力。

    (一)人口、环境、资源的一体化理论的内容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第9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校园文化建设;德育环境;营造

高职院校德育环境对高职生思想品德的形成具有其他因素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良好的德育环境的营造(德育环境的优化)同高品位校园文化建设密切相关。深入探讨校园文化建设在德育环境营造过程中的作用,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1高职院校德育环境

是指高职院校内与德育对象品德的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外部事物的总和。高职院校德育环境作为教育因素的一部分,在高职生品德形成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1高职院校德育环境的特征

1.1.1作用对象的针对性。德育是高职院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院校德育环境的作用力始终指向学校的培养对象——高职生,并以影响和提高高职生的思想品德为宗旨。

1.1.2作用要素的系统性。高职院校德育环境是由各种与高职生思想品德形成和发展有关的外部事物所构成,诸种构成要素并非机械的独立的存在,而是相互联系和协调一致的,并共同对高职生思想品德产生影响,表现出一种系统整体效应。

1.1.3教育方式的隐含性。这是环境育人的一个突出特点,它不像课堂教学那样具有外在的明确要求,而是设置一种场景或氛围,让教育对象置身其中,受到感染和熏陶,与环境产生情感上的共鸣,从而将环境中隐含的教育目的在人与环境的交流互动中得到认同,自觉修正和规范自己的行为。

1.1.4教育作用的双向性。高职院校德育环境是人工创设的,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如果对德育对象加以正确的引导和规范,就可以成为优化环境的主要力量,使环境反过来对德育对象施加更为积极的影响,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1.2高职院校德育环境的有效影响与德育对象的能动选择

为了强化学校德育环境的有效影响,高职院校环境的营造必须符合德育目标的要求,这是强化环境有效影响的关键所在。在高职院校德育环境对高职生发挥影响作用的同时,高职生对于来自高职院校德育环境的影响具有能动选择性,这种能动的选择表现为积极的接受、或消极的抵触,甚至有意识地摆脱些环境的影响,转而主动地接受环境的影响。

1.3校园文化与德育环境的关系

1.3.1高职院校德育环境是高品位的校园文化。德育环境作为培养高职生品德的重要外部条件,其构成要素是高标准的,即只有高品位的校园文化才能作为高职院校德育环境的构成要素。这种高品位既体现在内容上,也体现在形式上。从内容上来讲,要具有明确的导向性,用正面的、向上的、符合时代要求的德育内容来影响学生;从形式上来讲,要与德育内容相适应,既保证内容的实施,又易于高职生接受,即要有可控性与系统性。

1.3.2校园文化建设是优化高职院校德育环境的重要途径。德育环境对高职生的教育主要体现为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校园文化以其对高职生特有的影响力存在于校园之中,是构成高职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氛围,是形成良好学校德育环境的重要途径之一。

2努力营造良好的物质文化环境

2.1校园物质文化环境的含义

校园物质文化环境主要是由高职院校的建筑设计、设施设备、活动绿地、绿化美化和景点设置等所构成的。它是校园文化建设的硬件部分和物化表现形式。只有当一定的实物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表现出一定的文化观念时,这些实物才能成为校园文化的物质载体,并由它们构成校园物质文化环境,对高职生思想品德产生影响。

2.2校园物质文化环境的营造

营造良好的校园物质文化环境,必须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高职院校特有的培养目标为指导,正确处理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主要是思想教育和文化熏陶的要求)的关系。

3努力营建良好的宣传舆论环境

3.1必须确立几个重要的思想认识

3.1.1必须牢固确立党对宣传舆论的领导。始终坚持并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对宣传舆论工作的领导,是营造良好宣传舆论环境的关键。

3.1.2必须牢固确立育人意识。宣传舆论为高职院校育人工作服务,从而保证教育方针的贯彻和落实,使高职生真正处在学习成才的宣传舆论阵地,以正确的价值观念引导宣传舆论工作,以高尚的精神弘扬宣传舆论的主旋律,以优秀的作品充实宣传舆论的内容。

3.1.3必须认识宣传舆论环境在高职院校德育工作中的重要性。重视对宣传舆论环境的营建,要以建设为重点,把宣传舆论工作列入高职院校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中,正确处理宣传舆论与其它工作的关系,常抓不懈。

3.2加强理论研究,提供科学指导

要加强对宣传理论研究,主要是重视对宣传主体、宣传内容、宣传环节、宣传客体,宣传效应的研究,改进和加强宣传舆论工作。

3.3树立学生典型

作为教育者要善于发现、培养和树立优秀典型,从而为营造宣传舆论环境增添光彩。

3.4加强对大众传媒的管理,重视对传播渠道的监控。加强对大众传媒尤其是现代传媒的管理,是营造良好宣传舆论环境的时代要求,是实现党和政府对宣传舆论工作领导的必要保证。

4努力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环境

4.1和谐人际关系环境的特征

和谐人际关系环境具有真诚性、情感性、愉悦性和熏陶性四个特征,和谐的人际关系环境能起到某些课堂教育所起不到的作用。

4.2营造和谐人际关系的措施

4.2.1坚持以人为本。

4.2.2理顺各种关系。

4.2.3重视情感的培育和投入。

4.2.4继承传统文化。

4.2.5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信任人。

作者:宋晶晶 单位:河南护理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冀学锋.当代高校德育研究[M].北京气象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