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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优选九篇

时间:2022-10-14 03:32:4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1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中介

一、问题的提出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私募股权投资才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从表面上看,美国法律开始允许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才得到迅猛增长。但实际上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投资者由直接投资转向通过专业化投资中介进行投资,出现了大量的专业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数据显示大约80%的私募股权投资是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的。伴随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类新型金融中介组织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目前已有的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文献大多从实务操作的层面展开,鲜有文献从经济学理论角度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研究,更缺乏对其存在性以及治理机制的经济学分析。对于这一新型的金融投资中介,需要从理论上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金融中介存在的经济学原因。对上述问题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私募股权投资的本质特征,推动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的经济学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

要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在性问题,首先要研究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是针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者等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实现价值增值后再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其最主要的特点是投资的高风险性和专业性。具体表现为:

1.投资期限长,流动性差。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实业投资,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实现价值增值需要时间,难以在短期内调整投资组合;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股权,往往不存在公开的股权交易市场,投资者大多只能通过协议转让股份,投资缺乏流动性。

2.投资对象的风险性高。私募股权资本所投资企业,不论是处于初创阶段的创业企业,还是需要重组的大型企业,或者是处于急需资本快速发展的企业,都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3.投资的专业性强。私募股权投资对投资者的要求较高,投资者必须对所投资企业所处行业有深入了解,而且还须具备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这样投资者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并有能力对所投资企业实施监督。此外,为实现所投资企业的价值增值,往往还需要投资者利用自身的专长、经验和资源向其提供必要支持。

4.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严重委托—问题。信息不对称是普遍现象,但该问题在私募股权投资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它贯穿于投资前的项目选择、投资后的监督控制等各个环节中。投资者在事前选择投资项目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其很难对所投资企业做出准确评估,企业家或经理人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但他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夸大正面信息、隐匿负面信息来提高对企业的估价,引发逆向选择问题;在获得投资后,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企业家或经理人奉行机会主义政策从而可能损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

私募股权投资的上述特点使得单个投资者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成本非常高,必须支付大量成本对投资项目进行调查、筛选和监督控制。由于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流动性差、风险高、难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外部融资非常昂贵甚至变得不可能。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的分析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的金融中介,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缓解了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投融资成本,提高了整个市场的效率。下面从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风险管理等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问题进行讨论,从中揭示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投资中介存在性的经济学原因。

1.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GurleyandShaw(1960)、Chan(1983)、AllenandSantomero(1998)等认为金融中介通过分工、专门金融技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等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单个投资者而言,由于投资所伴随的巨大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得投资者需要支付更高的搜寻、评估、核实与监督成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方式,能够将交易成本在众多投资者之间分担,并且能够使投资者分享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好处。相对于直接投资,投资者利用金融中介进行投资能够获得交易成本分担机制带来的好处,提高投资效率,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最基本原因之一。

2.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许多文献对信息不对称与金融中介机构存在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例如,LelandandPyle(1977)是最早将信息不对称引入到对金融中介存在性的研究中的经典文献,他们认为交易成本涵盖的范围太广了,它不能成为惟一的原因,金融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使金融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应该成为解释金融中介存在性的一个基本原因。Diamond(1984)认为金融中介是通过充当被委托的监督者来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该问题贯穿于投资前的项目选择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各个环节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的投资中介,能够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要减少信息不对称则要求投资者必须采取措施加强投资前的尽职调查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这些活动如果由多个投资者分别进行,则可能存在重复行动导致调查和监督行为的过度产生,这一方面造成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则会由于免费搭车现象的存在而不能有效得激励投资者进行调查和监督,导致效率低下。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通常由对特定行业富有相当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产业界和金融界的精英组成,他们所拥有的专业技能与经验积累使他们在选择、管理、监督所投资企业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因此他们在信息生产与处理上的优势使得他们能够成为投资者的人。他们通过投资前对企业进行深入的考察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可以缩小信息差距,并且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规模效应降低监督成本。

3.解决了公司治理中传统的委托—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投资中介机构的实质是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替代了投资者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投资者做出这样的理性选择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投资者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成本要低于直接监督企业经营者的成本,这一方面是由于单个投资者可能不具备专业化的投资技能,其单独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成本非常昂贵;另一方面是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形成特定的契约关系和组织结构,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和利益分配在事前做出明确的规定,降低投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可以通过声誉机制和报酬激励机制解决中介机构信息生产的可信赖性和自我监督的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解决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上相比单个投资者更具有优势。首先,可以发挥基金的资金规模优势,它们一般对所投资企业拥有控制权,因此能够对企业形成更有力的监督。其次,基金管理人能够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通过设计不同的金融工具、资金供给方式,以及制定复杂的合同条款,甚至直接参与管理来对所投资企业形成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减轻二者之间的委托—问题。

4.分散投资风险,发挥风险管理优势,提供价值增值。从风险角度解释金融中介存在性的理论认为金融中介在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优势。比如,DiamondandDybvig(1983)提出的DD模型分析了金融中介在防范因消费需求的意外流动性冲击造成的不确定性方面所具有的作用,认为金融中介为“熨平”这种不确定性对投资与消费跨期交易的影响提供了可能;此外,Santomero(1984)、Chant(1989)、Merton(1989)、AllenandSantomero(1998)也从风险管理角度诠释了现代金融中介的存在性。对私募股权投资而言,由于投资规模大,单个投资者很难实现分散投资。并且分散化投资会给投资者带来额外的成本,例如投资者可能不得不减少在某个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从而使得投资者对该企业的控制减弱,或者投资者将不得不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对不同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的是集合投资方式,它可以通过对不同阶段的项目、不同产业的项目的投资来分散风险,因此投资者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投资中介进行投资,除了获得成本分担的好处外,还能够得到分散投资风险的好处。

三、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复杂的委托—问题

通过研究我们发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一般性委托—问题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特殊问题,即存在更为复杂的委托—问题。

首先,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面临的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能更为严重。前者主要以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在信息披露方面更加公开和完善,投资者可以利用公开信息对基金的业绩做出评价,投资者可以方便地“用脚投票”,这些因素都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形成有效的约束。而后者由于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缺乏公开的信息,投资者在信息方面对投资中介的依赖性更强,对投资业绩的评价更为困难,投资流动性低下使得投资者“用脚投票”的成本很高甚至难以实施,投资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的约束难度加大。

其次,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的主要是人力资本,而投资者提供的是非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具有不同的产权特征,非人力资本的控制权与其所有权的分离使得基金管理人可以利用人力资本投入对投资者的非人力资本形成控制。显然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承诺比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承诺更值得信赖,而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可能存在“滥用”控制权或“偷懒”使自己受益。

再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委托—关系更为复杂。一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存在三层架构,而每个层次都存在一重委托—关系。这三层架构之间的委托—关系相互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哪一层委托—关系对其他两层委托—关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形式是如何解决如此复杂的委托—问题的?是否与采用有限合伙制这种产权组织形式相关?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我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于2007年6月1日施行,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首次得到了明确,对上述问题的深入研究将对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Chan,Y.,1983,OnthePositiveRoleofFinancialIntermediationinAllocationofVentureCapitalinaMarketwithImperfectInformation,JournalofFinance,38,pp.1543—1568.

[2]Fenn,G.W.,N.Liang,andS.Prowse,1997,ThePrivateEquityMarket:AnOverview,FinancialMarkets,Institutions,andInstruments,Vol.6,Number4.

[3]Jensen,M.C.andW.Meckling,1976,Theoryof

TheFirm:ManagerialBehavior,AgencyCosts,andOwnershipStructure,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3,pp.305-360.

[4]LelandH.andD.Pyle,1977,InformationAsymmetries,FinancialStructure,andFinancialIntermediation,JournalofFinance,Vol.32,No.2,pp.371-387.

[5]乔希·勒纳,费尔达·哈迪蒙.风险投资和私人权益资本案例(第二版)(中译本)[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6]夏斌,陈道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2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源;募集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是通过私募而不是向公众公开募集的形式获得的资金,对非上市的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即将每一单位的投资额最终兑换为被投资对象的股权,然后通过各类方法使得被投资企业快速发展,实现股权的快速多倍增值,同时通过选择合适的退出机制,出售手中股份来获利。

一、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来源渠道

根据PE资金取得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利用自有资金直接投资和通过资金募集来进行投资两种,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根据资金的投资者来分类则其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第一类是社保基金、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二类是政府引导基金;还有一类就是长三角、珠三角、北京等地区依靠实业投资完成资本积累的民营企业主和富裕家族等。据清科研究中心数据表明,在我国PE资金来源构成中,除一部分由海外资金构成外,政府和企业占比最多,分别占比25.2%和39.7%,两者之和占内地PE资金来源总量的三分之二左右;诸如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保持近几年的比例,变化不大,约为10%左右;而来自个人的投资比例近年来虽有所提高,但总体增幅不大,仍然有上升空间。形成上述政府财政资金和外资资金占据PE绝大部分这一格局的原因在于两方面: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筹集方式不同于普通基金,通常采用资金承诺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期限非常长,因此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长期投资者。一般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大量来自于其主要投资地域的机构投资者。其次,海外投资机构是PE资金的另一个重要的来源,不仅因为国外资金充裕,更重要的是国外机构都看好中国的发展势头和潜力。但是国内的三大板块基本处于一个饱和阶段,企业的上市时间线会很长甚至很难实现企业上市,这都是制约PE发展的关键。国外投资机构的进入给国内PE的退出提供了一个优秀畅通的渠道――海外上市,借助国外投资机构的实际运作经验和资源,能够迅速帮助中国企业实现海外上市,对于国内PE来说,降低了退出难度,缩短了投资时间,对于海外投资机构来说,用自己手上的固有资源创造了更多的价值。

二、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来源的特点

1.人民币基金募集增加,但外币资金占据主导。根据CVSouce统计显示:2009年募集完成中资基金95支,占募集完成基金总数76.0%;募集完成中资基金规模71.72亿美金,占募集完成资金总额58.2%。长期处于弱势的本土人民币基金实现“华丽转身”,从完成募集基金、首轮募资完成基金、到开始募集基金的数量和金额首次全盘超越外资基金。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地方积极的引导性政策,外资机构也纷纷落地拓展人民币基金业务。2009年,全球经济尚未完全走出金融危机的阴影,境外出资人(LP)的资金匮乏和谨慎态度致使外币基金募集颇为艰难。相比之下,中国经济企稳向好趋势明显,中央及地方政府频出新政,创投环境日益改善,中国境内资本市场退出渠道重启,在众多积极因素推动之下,人民币基金热潮涌动,优势日益显现,逐渐打破了中国创投市场以美元基金为主导的传统格局。尤其是2009年10月份酝酿了近十年的中国创业板顺利推出,助推人民币基金的发展再迈新台阶。

但是在2010年,人民币基金募集热潮虽然持续强劲,在数量上和外币基金拉开了距离,年内共有71支人民币基金完成募集,到位金额106.78亿美元。外币基金方面,2010年新募集基金数量不足人民币基金两成,但是由于有大型并购基金募集到位,该类基金募集规模为人民币基金的1.59倍。

2.国内机构投资者受到限制。国际上PE的大发展是从上世纪70年代允许养老金进入这个市场开始的,在美国,养老金投资占PE基金来源40%左右。在欧洲市场上,养老金也是PE基金的投资主力。近年来,在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养老金投资PE基金也在逐渐放开。巴西、哥伦比亚也都规定法定养老金可以投资PE。所以从世界各国PE发展来看,养老金是投资PE的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全国社保基金从2008年才开始允许涉足股权投资,其投资上限为社保基金管理的1万亿元左右资金的10%,即约1000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在国外的投资一般周期为10年以内,而国内的PE却很少能够承受这种长期投资,保险基金的进入正好弥补了这一点。国家对社保基金涉足PE必然会以安全性作为首要考虑因素,而不可能过度放开对资金量和投资方向的限制。而作为另一资金富裕方,商业银行作为我国最大的资金持有机构,出于国家分业经营,不得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政策,更不可能涉足PE,现实经济生活中也没有发现银行直接介入该领域。

3.个人投资PE的理念没有形成。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逐渐提高,家庭储蓄数额巨大且在不断上升,银行拥有的资金巨大,但是受政策制约不能够进行PE市场,所以如果个人能够投资于PE必将给其带来飞速发展。需要合伙人投资资金量较大,但是如果投资于公司型PE的话,通过认购基金公司股份,成为基金公司股东来进行投资,这样需要的资金量较少,而且所承担的风险相对较为分散。

三、扩大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资金来源和募集规模的思路

1.完善法规体系,促进金融机构投资PE。PE由于其自身具有投资金额大,投资期限长的特点,决定了中小投资者不可能成为其资金来源的主力,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资金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吸收个人资本的银行,投资公司,养老保险和FOF(基金的基金)等金融机构。美国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放松对机构投资者的限制,允许养老基金投资PE;欧洲各国也相继放松管制,允许银行保险公司投资PE,目前欧洲PE资金来源中,银行、保险和养老基金占据了超过一半的比重,而国外的PE大发展也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

社保基金。社保基金可以通过两种不同投资方式进入私募股权市场,一是委托投资方式。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投资的PE拥有更专业的团队和拓展项目能力,能够在创新投资上更有作为。如果社保基金自身建立一支投资队伍,容易造成投资资源重复建设,而且PE一般是投资于未上市的融资项目,其推出是以被投资企业的IPO作为结束,如果社保基金直接投资的话,在投资项目IPO之后,获得的是企业的股权按,所以,仍然要将这些股权在二级市场出售才能实现退出,这就使得收益的存在更多不确定性。二是直接投资方式。这种模式的选择是出于政策角度的考虑通过直接投资选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项目,这样既保证了稳定性也促进了社会发展。这两种投资方式都需要严格的内部和外部程序,内部对项目的选择严格把关,严控可能面对的风险,外部聘请一流的财务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专门的机构对投资进行有效监督。商业银行。目前,商业银行参与基金管理业务均是以其旗下子公司的名义出资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由于其业务关系掌握了大批可以投资的优质企业和资金充裕的募集资金客户,同时拥有一批熟悉这些企业所在的行业以及国内外市场的专业管理团队,可以在资金、项目、管理和配套服务等多方面为PE基金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是商业银行进军PE基金领域的有利条件。目前之所以禁止商业银行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是因为担心其风险影响银行本业经营,因此,研究出台风险隔离政策以及其具体操作方式是推动商业银行投资PE的关键。毕竟,已经有了邮政储蓄银行于2006年底通过出资10亿元投资了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进入这个市场。

2.合理引进外币资金。从第二部分中可以看到虽然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升速度迅猛,但是外币基金所占仍然占据大部分比例。而且引进跨国资金带来的不仅仅是资金,更多的是国外的技术、优秀人才和管理经验。国外资金的进驻可以让我们利用他们的资源让投资的中小企业更迅速的在海外上市,也可以带来国外企业收购PE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的机会,这样既缩短了PE的投资时间,也为外国企业直接寻找项目的风险和成本。

3.促进国有企业投资PE,实现双赢。在中国,其特色社会体制决定可国有企业是一个很好的资金来源。国有企业掌控着大多数优质资源,手上的资金量充足。现在国有企业已经进入私募股权市场,设立自己的投资部门或者投资于某个PE,国企投资PE是一种双赢选择,PE需要大量的资金来发展壮大自己,能够投资于更多更好更大的项目,而国企可以借助PE的优质资源和专业水平,实现并购重组等产业升级。国有企业收购海外公司容易遭遇壁垒,但是如果借助PE实现“曲线救国”的话就会容易很多,而且国内很多PE都带有外国投行色彩,所以操作起来更为方便,成功率也更高。

4.积极吸收政府财政资金,组建PEFOF投资PE。目前,我国PE还处于其发展的初级阶段,政府投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将是PE资金来源的主体。PEFOF即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政府组建PEFOF主要是为了支持各地产业协调发展,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及特定社会发展,实现政府宏观发展目标;对于PEFOF来说,不能单纯以追求经济利润为目标,应在对基金管理人激励机制及项目考核指标设置上更注重体现经济、政治、社会的综合发展,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而不是以某个个体经济利益为目标。所以PEFOF与普通的PE不一样,它属于“官办”PE,这类基金包括各地政府主导的产业发展基金、全国性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涉外发展基金。其次政府不直接投资运作,而是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机制,这样既能实现政府鼓励创新的目标,也能大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

参考文献

[1]李连发,李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及案例[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

[2]李昕,杨文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域操作[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

[3]李佳音.我国商业银行参与PE基金的前景分析[J].中国金融.2010(17)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3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渠道;上市退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2-0053-0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是指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类风险投资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等。与传统产业资本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是一项金融创新,其并不谋求对企业的长期控制,主要经营战略是最终将所持股份出售,或企业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减持实现资本退出。

一、我国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现状

早在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泡沫时期,大量境外创投基金就开始投资我国互联网公司。我国三大门户网站新浪、搜狐和网易背后都有境外创投基金的影子。新世纪以来,以收购基金为主的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我国市场,其中在金融领域比较重大的案例包括:2004年10月美国新桥资本以12.53亿元人民币,从深圳市政府手中收购深圳发展银行的17.89%股权;2005年12月美国凯雷集团斥资4.1亿美元收购太平洋保险集团24.9%的股权:2006年2月新加坡淡马锡旗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动用15亿美元持有中国银行5%的股权。在非金融领域,比较重要的主要有高盛并购双汇、华平控股哈药、大摩投资蒙牛、黑石收购蓝星等。

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步较晚,且目前没有专门的法规进行规范和引导,因此在国内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绝大部分是国外私募股权基金,无论从融资规模还是从投资金额来看,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占据了我国市场的绝对份额。相对而言。中资和中外合资私募股权基金数量少、规模小。以2007年中国创投市场新募集基金为例,中资基金数量25个,基金规模11.1亿美元;外资基金数量29个,基金规模为68.9亿美元。从投资金额看,2006-2007年外资创投占比接近90%。

二、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的渠道

目前,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市场主要以外商直接投资形式为主,在具体投向上,主要集中于房地产行业和高科技成长类企业,即通过选择有潜力的境内企业进行参股或者收购部分原股东股权,派遣董事、优化管理、对企业进行重组和再包装,直至上市退出。对于房地产等特殊行业,则通常采取和国内房地产开发商合作,成立合资公司,在项目完成后撤销企业并分得盈利,或从国内开发商直接购买商业楼盘,再通过租售等方式实现资本回收。

具体来说,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的渠道有:一是外国投资者先在境外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境外投资者法人身份并购境内企业;二是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再通过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被并购企业一般按内资企业进行管理。在投资方式上,主要包括增资参股、收购现有股东股权和收购资产等。另外,理论上外国投资者可在境内设立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然后再通过该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被并购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但由于商务部门对设立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审核严格,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很难通过这个渠道进入。

实际上,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国市场多数是“三头在外”。首先是资金来源于境外,国内资本市场对外资融资基本未开放,因此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在国际市场融资;其次是投资机构是非居民,由于国内没有专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法在国内以基金名义注册法人实体,其经营实体通常注册在境外,再以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我国市场;最后是资本退出在境外,由于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购国有股份敏感性较强,涉及层面多,因此目前其在国内收购的企业多数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向来比较困难,加之境内再融资程序复杂、困难,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选择“红筹境外上市”的方式实现资本退出。

三、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模式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资本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提升企业价值将所持股份溢价出售,另一种是推动企业在股票市场上市,然后通过二级市场逐渐减持退出。通常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偏向于后者,在中国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主要通过上市退出。此外,部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先向内资企业增资或收购股权,从而实现内资企业外资化。原内资企业获得资金后,在约定时间内再通过股权回购方式收购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控制的股权,实现融资的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借助投资名义获得类似固定回报。

2006年前,以红筹方式到境外上市渠道畅通,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绝大多数通过将所投企业运作到境外上市实现资本退出。所谓红筹上市是指境内个人先在开曼群岛、维京群岛、百慕大、毛里求斯等离岸中心设立初始注册资本金为1万美元左右的空壳公司。再将境内股权或资产以增资扩股的形式注入壳公司,然后壳公司收购境内企业,最终以壳公司名义在香港特区、新加坡等股票市场上市。但是,由于红筹上市对我国而言会产生优质企业资源流失、税收损失等负面影响,2006年,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境外投资者参股或收购中方股权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规定由商务部牵头进行审批,对以红筹形式境外上市需由商务部和证监会双重批准,并设定了一年的上市期限,使得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红筹模式境外上市退出的难度加大。

我国在产业政策方面对外资市场准入存在一定的限制,如发改委和商务部等部门联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资企业项目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其中包括新闻网站、互联网等均被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实践中,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达到规避产业政策限制并能顺利退出的目的,通常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采取更为复杂的交易和法律结构,以利润转移、技术转移、委托持股、协议控制以及境外期权等方式,间接控制限制类、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股权或现金流,成为限制类、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实际控制人,进而通过红筹境外上市的方式顺利实现资本退出。

四、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境内的监管框架

目前。我国虽然没有专门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法规,但有关外资政策法规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境内企业业务,主要包括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设立和设立后股权投资的监管。

(一)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设立的监管

在风险投资领域。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经商务部和科技部批准,境外投资者可在中国境内成立外资创业投资企业,主要向未上市高新

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一般情况下,外方股东人数众多(按规定可在2-50人),外资创投企业也被称为外资私募创业投资基金。

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领域。从性质上看,有些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实则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该类企业设立由《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及其《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进行规范。

有些境外资本在境内通过巧立名目设立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大都为服务类外资企业,类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该类企业设立主要受《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公司法》等监管。

(二)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内股权投资的监管

设立境内法人机构(商业存在)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再投资的监管。对于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行为,现行管理规定其所投资或并购企业一般视同内资企业进行管理。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时外资比例超过25%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事实上,部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在境内设立一般服务类外资企业,然后超投资和经营范围进行股权投资性质的再投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再投资管理比照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对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现行管理规定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并购的境内子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的,外资创投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属于限制类的,应经其批准。

以境外投资者身份(在境内无商业存在)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监管。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境外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的监管,法规包括《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等。实践中,对于符合审查条件的,需要反垄断审查以及商务部主导的并购审查;如果并购上市公司的,需要由证监会审批;如果并购国有企业,需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报批手续。此外,如果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中含有境内居民的,需在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后,方可进行并购境内企业的返程投资。

(三)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汇管理

如果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是非境内居民,其投资于境内企业的相关外汇管理比照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办理。该类基金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后,可持相关文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和申请设立资本金账户。经核准后,可将外汇汇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支付结汇制要求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其所得利润、红利可在境内再投资或购汇汇出,清算、减资、转股外国投资者所得收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可汇出境外。

如果境外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是境内居民,该境内居民需按规定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开设、资本金结汇、利润汇出等外汇管理与实际出资是非境内居民的外商投资企业类似。对于收购现有股东股权、资产以及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参股境内企业的外汇资金,需开立专门外汇账户方可结汇。对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股境内企业,由境内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按支付结汇制办理结汇。

五、当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政策建议

目前,部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三个层面对我国的产业和外汇管理政策产生一定的冲击:

一是突破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一般外商投资企业之名,行境内私募基金股权或创业投资之实,规避审批,绕开外商产业投资指导的准入限制:通过协议控制等方式收购战略性行业中的龙头企业。

二是规避现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管理,主要包括:利用境内股权并购方式进行再投资,加速资本金结汇;以股权投资为名,行外债融资之实,在获取较高贷款回报率的同时,通过采用股权回购方式(假股权真债权)的方法来协助境内企业规避现行外债管理。

三是可能成为异常资金流动的渠道,主要包括:利用关联交易中的股权转让等手段,通过控制转股价格,打通外汇资金流出入通道,增加相关部门对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难度等。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利用外资的新形式,既不能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妖魔化并严格限制,也不能自由放任,需要做好监管和引导。

一是要加快立法,做好监管工作。可在现有外商直接投资框架下,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境内投资行为进行监管,有关部门需抓紧制定专门法规予以规范。同时,严格按照产业政策管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其投资我国急需发展的行业,如环保、农业、高科技等,控制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变相投资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4篇

【关键词】中国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 创业风险 投资基金 非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和运作

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没有统一的界定,一定程度上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不规范发展。有鉴于此,笔者首先阐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和基本运作流程,供政策制定者参考。

现今我们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定义为: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私人股权资本,以盈利为目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以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募集的股权)为投资对象,由专家专门负责股权投资管理,在限定时间选择适当时机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从美国的私募股权市场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从养老基金、捐赠基金、基金会、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包括三个环节:募集、投资、清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寻找并评估项目;投资决策;投资管理;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预先设定存续期,到期延期或清算。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及其评价

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偏好分类,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分为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非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者主要为创新经济提供资本支持,后者主要为产业整合、企业并购重组提供资本支持。

伴随着中国科技体制和财政体制的改革,中国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在1985年出现雏形,标志事件为1985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中国第一家风险投资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国家科委持股40%,财政部持股60%,以支持高科技创业为主。后经过波折,现在进入了政府引导的理性发展阶段。一定意义上讲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二十年的发展历史实际是中国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史,因为在2005年前,提的更多的是创业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的概念,2005年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全流通时代,且有私募股权投资背景的企业海外上市,财富效应发散,中国的非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即狭义的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概念才变得甚嚣尘上。中国政府和各界开始重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2007年6月6日,中国国际企业融资洽谈会在天津举行,这是第一次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主题的国际级展会。要想发展创新型国家,争取产业重组主导权达到提高国际竞争力就必须重点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委员会委员夏斌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中国资本市场的短板,要大力引导和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随着《公司法》的修订,《合伙企业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出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的法律环境逐步完善,各种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继出现。

三、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定位

我国的私募全股权投资基金受过去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影响,对其认知和定位存在偏差,导致其发展缓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笔者认为,应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定位于私募股权资本市场中的核心金融机构。此定位是由其金融功能所决定,其金融功能主要有以下四大功能:

1.融资功能,银行和证券市场融资门槛高,中小创新企业、并购重组企业很难从前述机构融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填补市场空缺,可为其提供综合融资服务。

2.理财功能,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的投资产品。

3.资源配置功能。

4.为多层次市场提供多种可交易的标的。

四、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治理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在私募股权资本所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与目标公司企业家双层关系。主要存在道德和逆向选择两大风险。对此两大风险进行控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关键。

笔者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将其内部治理分为三个阶段,融资阶段、投资阶段、退出阶段内部治理。主要方式如下:融资阶段治理主要方式:采取有限合伙制;实现基金资金来源多元化;银行托管募集的资金;建立配套的机制,如分享合约激励,分阶段注资机制等。投资阶段治理主要方式:以期权激励目标企业管理者;以可转换优先股作为主要投资工具;分阶段注资加以监督;实行动态的控制权配置。退出阶段治理主要方式:在投资之前,提前设定好退出方式。但是退出方式一定程度依赖于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五、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部环境建设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除了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还需要不断完善外部支持环境——政府的支持、法律的完善、科技的进步、经济的稳定快速增长、国民收入的持续增加、多层次金融市场的构建、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培育、金融工具的丰富、基金管理人才、诚信文化的建设及中介体系的发达等。我国在外部环境构建方面己具备一定的基础,但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法规障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法律法规已具备了较好的基础,但尚不完善。如公司法缺更细的实施细则、缺乏个人破产法、执法不严。

2.创新机制障碍。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5篇

摘 要 本文对私募股权融资的特点、作用、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私募股权融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之一。

关键词 中小企业 私募 股权融资

一、私募股权投资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投资方式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发展十分迅猛,但也暴露出相关法律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我国目前还没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直接专门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文件。规范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是一系列部门规章,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二)我国没有针对私募股权基金主管机关的明确规定。职责不清,导致实践中多部门权利倾轧,出现管理局面的混乱;缺乏对于主管机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当主管机关侵犯私募股权基金权利时,无法得到及时救济和赔偿。

(三)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没有统一的设立程序,导致实践中各地做法各异,私募股权基金设立者欺诈骗取主管部门核准设立或故意隐瞒财务、投资等重要信息,侵犯投资人利益时,主管机关享有哪些处罚权,当前立法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投资者利益得不到及时救济。

三、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对策

(一)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体系

中国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业,政府应着重于建立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市场体系、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培育服务于私募股权投资产业的中介机构,为私募股权投资事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最重要的是制定有关整个风险投资业的法律体系;其次政府要积极引进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制定有关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规,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引导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地投向创新企业、中小企业、科技企业。

(二)建立统一协调的政府监管机构

第一,明确主管机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都属金融监督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某些特定基金也有监管职权,涉及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案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参与管理。未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究竟应纳入哪一个机构主管必须予以明确。特别是在目前以试点方式在个别地区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其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可能分离,会带来区域性监管的难题,甚至带来监管盲区。

第二,明确具体职权,承担相应违法责任。监管机关的职责首先包括发行人资格的监管。私募股权基金发行人的资格条件规定得不宜僵化,这是因为在发行人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基础上,对发行人的净资产额、盈利状况、利润水平规定的太详细,会降低私募股权基金的流动性。符合法定条件,实质审查后即可以许可设立,还可以通过反面来强化发行人的资格条件,如授予主管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取消该私募发行人的资格,着重对法律规定的违规情形进行监管;其次要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对象和范围的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机构投资者,而且由于我国当前个人投资者尚不具备投资这种高风险的行业,所以我国对募集对象的监管主要针对的是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与辨识能力,信息的分析与判断能力,对这类募集对象的限制和监管也不必过多,这也是私募股权机构能募集大量资金的保证。这些规定对私募股权募集对象做较为全面的规定,可以在私募股权基金立法中予以借鉴。

综上,我国当前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垂直监管,可先以发改委为基础,证监会、银监会及各个产业主管部门为补充的监管体制,赋予相应的监管职权,对涉及国家区域发展战略、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以及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等的投资基金设立,采取专案审批制,进一步保证试点行业和地域的选择正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民间规模较小的基金,采用核准备案制进行准入监管。明确政府机关监管的职责,权责一致,完善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方向、信息披露、上市交易主体及行为等进行监管,达到监管的最优。

(三)建立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

从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比较成熟的英美两国的监管模式来看,对于市场化运作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立法机关通常采取“软监管”的模式,以行业自律为主。对于一个高度自律的行业,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作为协调行业与政府监管部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中介,对培育优秀的管理队伍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行业协会主要是为了回应政府机构改革,由政府组建,其目的是为了承担原来由政府履行的对本行业的管理职责,改部门管理为行业管理;失去了其最原初的生成机理,即为了满足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自发形成。因此,当前我国的行业协会在协会目的追求上还不能充分彰显协会成员利益,协会功能仍以组织协调为主,法律未赋予其实质性的监管职能。因此,随着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应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优势,赋予其更多的自律权利。此外,为避免各地区对地方私募股权基金协会职责规定的混乱、不统一,在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私募股权协会经验的基础上,融合当前地方私募股权基金协会的实践,建立全国性私募股权基金协会,协助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业进行自律监管。

参考文献:

[l]魏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研究生院.2009.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6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作为全球新兴市场的领跑者,中国经济的发展活力和增长潜力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与日俱增,中国在全球私募股权市场的地位日益重要。从2005年开始,中国私募股权市场新募集基金的数量和规模呈现出持续强劲增长的态势(包括pe和vc)。2007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新募集基金58支,比2006年增长41.5%;新募集基金规模为84.31亿美元,比去年增长89.8%。2007年新募集基金数量和规模大幅增长表明,中国私募股权市场日趋成熟,投资中国高成长企业的机会增多,创投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正在积极布局中国市场的投资战略。同期,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数量为298个,比2006年增加7.2%。自2005年开始,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数量平均每年新增21个。2007年可投资于中国私募股权资本总量为280.23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39.8%。

与此同时,中国私募股权市场投资规模也持续增长。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逐步完善,中国企业的高成长性对股权投资者的吸引力持续增强。中国私募股权市场投资规模连续3年增长。2007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案例数量为415个,比2006年增长了14.6%;投资金额为35.89亿美元,比去年增长64.5%。

2007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平均单笔投资金额比2006年增长了43.4%,其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在投资领域方面,连锁经营、传媒娱乐、能源和it等行业平均单笔投资金额大幅增长,平均单笔投资金额均超过1000万美元。二是在投资阶段方面,pe和vc重点投资处于发展期和扩张期企业,其单笔投资金额远大于投资早期企业。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障碍

1.法律法规建设有待加强

虽然《公司法》、《企业法》、《信托法》三大法律已经对私募股权基金方式有了基本法律约束,但至今没有一部法律对私募资金做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各监管部门为了促进本部门所管辖的机构进入pe市场,纷纷出台自己的规章制度,这使得理财市场、qdii监管上的不统一现象,延伸到pe市场。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业监管,已成为pe进一步发展的挑战。

2.监管体制有待理顺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属于新生事物,国家尚未有针对性的统一的法律法规,而市场又有大量需求,各监管机构为了促进本部门所管辖的机构进入私募基金市场,根据各自特点和需要,纷纷出台了自己的规章制度,这使得理财市场、qdii监管上的不统一现象延伸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为此,今后需要统一监管机构,统一监管标准。

3.市场退出机制有待畅通

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基本特性是“以退为进,为卖而买”,资产的流动性对基金运营至关重要。在国外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企业上市(ipo)、柜台交易、产权交易、并购市场、资产证券化和内部市场等多层次无缝链接的资本市场,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提供了发达健全的退出渠道,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而国内目前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发育不够,缺乏风险投资基金的有效退出渠道,企业上市门槛难、通道狭窄,产权交易不活跃、其他退出渠道还在起步阶段,制约了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4.专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高水平的机构和团队进行专业化管理,才能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赚取较高的回报。但是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既具有专业技术背景又具有较高管理技能的综合性人才十分缺乏,很多目标企业内的中高管理层管理水平不足,市场眼光不够,对企业未来发展缺乏明确定位,从而使得一些小型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后无法保证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几点建议

1.加快相关法制建设进程

我国政府应尽快明确私募股权基金的地位和发展思路,在法律和政策层面,明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等各方主体的进入门槛,扫清制约私募股权基金健康发展的法律障碍;指定主管部门,明确各部门责任,确立监管原则;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让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有法可依,并在实践中时刻总结经验与教训;适当降低各种形式私募股权基金的税率,鼓励本土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企业与投资人是企业投融资体制与制度创新中的主体,政府监管的目标是减少外部性,保护公共利益,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市场效率,因此在监管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市场自身的约束,逐步取消行政审批式的市场准入机制。

2.拓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渠道,形成顺畅的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的健康发展要进入良性循环,就必须有畅通的退出渠道,否则就无法获取高增长阶段的高利润。因此要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市场,使各类产权都能够找到交易成本低、流动性高的流通市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以及一般产权交易将共同构筑中国的多层次产权交易市场,使得不同质量、规模、风险度的创业企业都能以合适的方式实现产权流通,并为创业企业提供了一个升级或者降级的阶梯,不进则退的机制促使创业企业在竞争中不断完善产权交易体系,为私募股权基金建立顺畅的退出通路。

3.培养专业化的管理队伍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特点决定了对其成功经营需要相关投资知识功底非常扎实的专业人士。如对企业项目的评估,对企业资产负债现金流分析等,如果缺乏专业知识而盲目投资,很可能反而加剧了资本市场的不稳定性。一方面要加大基金管理人员培养力度,建设一批高素质的基金管理团队,打造具有国际水准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同时积极引进境外优秀基金管理机构参与pe管理,以全面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对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要有严格限制,如将注册资本门槛提高等,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在当前我们较缺乏相关管理经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合资方式学习境外管理人的技术,培育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逐步形成职业基金管理人市场,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参考文献:

[1]吴晓灵.发展私募股权基金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中国金融,2007,(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7篇

我国就实际情况而言,目前的监督手段还有待于进一步创新,监督机制也有待于健全。本文就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现状和发展历程进行了探讨,并就其监管原则和方向展开了思考,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改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系有关措施,旨在全面提升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水平。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系;法律体系;监管原则

随着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逐渐兴起,并成为新形势下一种常见的金融工具,在其运营过程中隐藏了一定的风险,所以要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监管。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整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注册备案机制、基金组织形式以及涉外监管机制等。

1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

1.1 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国家相关部门也结合市场形势和自身发展需求,制定了一定的管理方案。但是现行的监管规则由于缺乏制度支撑,执行力度还远远不够。而且,我国对于合格投资人、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等缺乏明显的界定,存在大量的法律空白,导致合法私募和非法集资的界限并不明确,对投资者的判断极为不利。所以一旦基金募集人在遭遇到投资困难后,犯罪的可能性较大,而且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基本保障,投资者的既得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1.2 监督管理呈现多重化、低效化

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较为广泛,除了以创业投资形式存在外,还存在大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它们缺乏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所以在运行和设立过程中自由放纵。现在国家已将一部分地区设立为试点地区,出台了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并进行招商引资,引进大批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当地的税务局、工商局、发改委以及财政局等多部门都可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但是,管理部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思路并不明确,各地的政府部门自行监督管理,导致多头监管的现象屡见不鲜,抢权避责现象盛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造成极大的困扰,限制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效率的提升。

1.3 监管目标的划分不明确,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够

是否要强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理论派和实践派一直持相对观点。一方观点认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核心是保证融资条件的便利,所以要进一步放宽市场限制,为私募股权基金创造轻松和谐的市场环境。但是笔者就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美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相对发达,他们建立了严格的私募基金监管机制,《投资公司法》和《证券法》明确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要有一定的防范风险意识,能够识别和规避安全风险,这两项法律与其它法律条文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私募股权投资保护制度和基金制度。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遍面临资金募集难度大,资金来源不足等诸多问题,所以违反现行规则非法募集也是迫不得已,事实上这种情况屡见不鲜,许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并不具备一定的承担风险能力,蒙受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由此可见,我国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对象要有明确规定,避免普通投资者面临较高的风险系数,从而形成系统性风险。相关部门要始终以融资便利为出发点,明确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采取投资契约自由分配的方式。[1]

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国际监管趋势

以下内容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微观及宏观情况进行了分析,全面指出其国际监管存在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旨在全面提升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效率,提升全行业的自律意识,以便于不断约束业内机构和工作人员,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跨越式发展。

2.1 基金筹集阶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较为重视基金规模的扩大。扩大基金规模能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带来丰厚的利润,但是在无形中也会降低投资者的利润。要有效应对这种情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可以投入一定量的自由基金;第二,明确规定投资者的收益率范围并以契约形式规定下来;第三,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上限进行规定,假如一方违反此协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比例会得到相应的降低。

2.2 投资阶段

目前,同一家企业受多家基金投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同时,各投资基金在企业资本结构中的地位也不尽相同,在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时,极易容易发生利益方面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第一,各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和管理机构要加强交流合作,事先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事宜;第二,要保证基金的正常安全运行,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冲突信息进行一定程度的隔离;第三,一旦发生冲突,投资者咨询委员会要对事件进行详细披露,以明确是否违背了当初的约定。

2.3 管理阶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与被投资公司产生关系的时候,可能会承担一定的基金,要想有效缓解这种状况也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要实现确定基金所需承担的费用范围,同时对可用基金及基金管理费用也要有明确界限;第二,将核算权交由第三方;第三,对相关信息要及时披露。

2.4 退出阶段

按照惯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效为5-7年,但是为了尽可能延缓时间,给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足够的退出时间,可以实现征得投资者的同意,然后适当延长投资基金的有效年限。但是这也会造成一定的缺陷,有些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为了赚取更多的管理费用,会故意拖延存续期限,要有效解决此种问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申请延期时必须征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第二,对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用必须在基金设立初期进行规定,以便于限制管理机构的牟利行为,减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获取暴利的机会。除此之外,一部分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调整了管理费收取的依据,将基金的市值作为收费标准,所以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违规舞弊的行为屡见不鲜,要解决此项问题也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对投资基金的市值计量方式要事先确定;第二,由第三方审核计算结构,同时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三,加强外部监督和审核。[2]

3 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政策的建议

3.1 明确监管原则

3.1.1要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要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稳定运行,必须分离投资者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投资者未参与基金的实际管理中,但是他们享有一部分的财产收益;而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员未投入资金,他们主要以经营管理活动来获得一定的管理费用。所以相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3.1.2把握好监管尺度。目前,过度监管的现象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过程中层出不穷。所以监管部门要转变观念,进一步强化适度监管的理念,同时从我国国情出发,将规避风险和推动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3.1.3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基金自治以及政府监管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要全方位、多层次的协同管理,有效控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基金自治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制定切实可行的契约和条例,对管理者和投资者的行为进行约束,不断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效率;政府监督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对市场风险进行调节,以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良好运行;行业自律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行业准则和监管惯例为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对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3]

3.1.4坚持实事求是。要最大限度的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自律监管,需要营造适合的市场环境。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缺乏相对发达的市场环境,自律监管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所以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制定符合实际的行业监管措施。

3.2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要建立健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贯彻落实权责制,充分调动监管机构的积极性,从根本上提升监管效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所以监管机构应以证监会为主导,同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协调作用。例如,证监会主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以及运作,商务部管理外商投资,而外汇管理局主要负责外汇的相关事宜。除此之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机构的建立要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尽可能降低金融风险。

3.3 建立一支专业素质高的管理团队

要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良好运行,必须以专业的管理人才为支撑。现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缺乏投资知识功底扎实的专业人才,极大的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由此可见,要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推动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形成优胜劣汰的人才考核机制。除此之外,要借鉴并吸收外国先进管理经验,实现国内PE管理和境外基金管理机制的结合,从根本上提升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水平。[4]

【参考文献】

[1]黄秀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2012(04)

[2]姜玉琼.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J].湖南大学,2012(0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8篇

【关键词】 私募股权基金对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投资方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通常附带考虑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IPO、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少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会投资已上市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有三种,一种是公司制的,每个基金持有人都是投资公司的股东,管理人也是股东之一;一种是合伙企业制;一种是契约型,持有人与管理人是契约关系,不是股权关系。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点

1、私募资金,但渠道广阔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2、股权投资,但方式灵活

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这些方式是近年来私募股权在投资工具、投资方式上的一大进步。

3、风险大,但回报丰厚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源于其相对较长的投资周期。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想要获利,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不仅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要为企业带来利益,这注定是个长期的过程。再者,私募股权投资成本较高,这一点也加大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

4、参与管理,但不控制企业

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中有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能够帮助企业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战略,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改进。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仅仅以参与企业管理,而不以控制企业为目的。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地位的问题

1、私募基金的存在缺乏法律依据

私募基金是在市场需求拉动下产生,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信托法》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作模式做出明确的规定。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也没有把私募基金纳入立法范围,只在附则中做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

2、引资手段的违法性

由于私募基金不能公开募集资金,所以在壮大过程中,对其宣传往往带有欺骗的性质。如介绍管理者曾有近似神话的成功案例,推出没有任何风险,如“保底条款”等。其欺骗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管理者曾经有过成功案例,其实只能说明他过去成功,不代表以后也同样成功;二是资本市场本身是高风险市场,不能做到绝对获利,一旦投资失败,保底条款将无法兑现;三是无论私募基金以何种组织形式存在,保底条款都是《民法通则》、《证券法》、《信托法》等现行法律所禁止的,并不保护此类保底条款的实现。

3、治理结构及运作不规范

目前的私募投资基金大部分是依照现有的《民法》、《合同法》的委托原则构建当事人关系,而不是依照信托原理来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权责关系,无法形成基金资产所有权、管理权、监管权的相互制衡机制。

由于法律和行业管理空白而带来的经营上的风险,造成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为严重,经营风格激进,基金的合约设计和运作没有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也没有外部的监督约束,一旦市场大势不好,基金经营的资产质量下降,将会引发很多金融问题。

三、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管理模式的问题

目前国内由于在理念、管理工具和手段等方面落后,对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管理模式认识不足,制度缺失,专业人才匮乏,在实践中难以建立有效完整的运作机制。

1、产业投资基金的所有者缺位,利益与责任脱节,容易诱发道德风险

在实际中,因为投资资本流动性较差、不确定性大、责任和利益不明确,所以无法分清是政府干预导致的投资决策失误,还是产业投资基金经营不善。如果产业投资基金成功,投资收益一般属于管理方及其管理运作者;如果投资失败,责任则完全由国家承担。

2、在众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管理者往往缺乏与投资收益挂钩的激励政策

当前政府主导的如产业投资基金的高管们更容易接受政府的行政干涉,用非市场化运营机制管理公司。成功经营的管理人员收入和其付出不对称,将有可能会影响从业人员的工作热情,最终导致较大的风险。

3、缺乏高水准的管理团队

一些较成功的市场化私募股权基金虽然有众多成功运作的案例,且有如美国等老牌资本运作市场运作的经验可参考,但整个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且有具体国情需要考虑,其内部组织管理模式也较混乱,尚未形成体系,实际运作中经常出现只依靠个别精英型或经验型管理人才的突出表现而获得成功。目前,我国还缺乏具有国际水准的专业管理机构,缺乏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同时在基金管理的诚信建设、消除内部人控制等方面,都亟待提高。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的问题

1、运作不规范

很多私募股权投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较低,内部运作管理仍处于原始状态。大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均具有政府背景,有时对项目投资的可行性、营利性及资金的退出缺乏细致考虑,弱化了市场辨别的作用。政府参与PE,为其带来更多资源和机会的同时,也不利于风险投资行业的结构调整。

2、投资性强

当前的PE投资性较强并缺少优质项目,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和监管的逐步到位,PE投资即将上市项目的盈利神化将会破灭。成功的投资机构不仅能提供资金,更要为企业提供公司治理、战略规划等增值服务,高额利润应该立足于提供增资服务,而不全是一二级市场的价差套利。很多券商直投子公司及其参股的产业基金均采取直投加保荐模式,这种上市前突击入股的现象催生了监管要求。

3、缺乏优质项目

私募股权信息提供商清科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6月,共有15家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创造了29笔IPO退出,平均账面投资回报率仅3.73倍,为近1年来IPO退出回报最低值。2011年上半年,共有167家中国企业在境内三个市场上市,环比减少5家,同比减少8家,融资额达264.76亿美元,为2009年境内IPO重启以来的历史最低。

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问题的对策

1、推进私募基金合法化,使私募基金有法可依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私募基金无论从规模还是市场影响力来讲都已经成为了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只有对其进行正确引导,尽快确立其法律地位,让私募基金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得以健康发展。

首先,应制定相应的私募基金实施细则。现有的法律框架已经为各种形式的私募基金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规范。虽然现在看来没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私募基金法,但应针对其可能选择的各种法律形式,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建立更适宜私募基金发展的法律平台。其次,应大力发展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这是未来我国私募基金比较理想的发展形式,它可以较好地解决公司型和信托型私募基金面临的主要问题。应出台相关政策或规范,给予其开户资格,促进其健康发展。

2、加强对私募基金市场化监管

与私募基金合法化密切相关的就是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根据监管的侧重点不同,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又可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事前监管主要侧重于市场准入的监管;事中监管指对私募基金运行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管;事后监管指当市场主体发生危机时,监管当局为了避免这种危害扩散到金融或经济的其他领域而采取的措施,如破产、救济等。根据我国国情,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完善监管体系。

(1)完善私募基金的法律环境。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为私募基金预留出了发展空间,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可接受特定对象资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即私募基金有望通过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市场。但是,在一些具体条款中,没有就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其中涉及到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规定出一个明确的框架。针对中国私募基金业的现状,要尽快出台《投资基金法》,对私募基金做出特殊规定。

(2)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在我国,一些私募基金也具有信托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性质,而我国信托业的监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从监管的便利、及时出发,私募基金的行政监管为证监会更为恰当。同时,考虑到私募基金的数量较多,监管部门也可以授权全国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一定的权限,要求各私募基金向基金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登记备案,定时报告有关基金运作的财务资料,接受其检查、监督,构建起证监会统一监管、基金业协会自律监管、私募基金自我监管的多层次监管体系。

(3)设置私募基金的准入条件。在西方发达国家,私募基金是不需要准入监管的,即无需履行注册核准程序,这显然是不合我国国情的。在准入问题上,可以采取登记备案制。私募资金在募集资金后,把投资于它的投资者名册及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以便相关的监管部门对其投资者是否合格进行监督。在一定的期限内,监管部门做出答复。经登记备案,私募基金正式成立。

(4)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虽然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并不高,但是对投资者和监管部门仍具有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每月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和资产状况,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一旦出现问题的苗头,可以预先加以控制。

(5)对发行和募集方式的限定。限制公开做广告,禁止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或以开座谈会、研讨会的形式向社会有关招募广告。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限制私募基金风险扩散范围,通过禁止私募基金从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小投资者吸纳资金,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在制定监管制度时,首先区分具有不同自我保护能力的投资者,仅允许私募基金为那部分具有相当经济实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同时,通过限制私募基金的销售范围,避免私募基金风险扩大化、普及化和公众化。将私募基金监管的重点放在限制私募基金投资者资格和数量,以及私募基金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上。

3、加大对私募基金资金来源结构的风险控制

私募基金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来自资金来源方面潜在的风险和资金结构方面潜在的风险。针对资金来源方面的风险可以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投放的管理,控制信贷投放的领域和额度,银行要对自己所投放的资金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风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进一步扩大,同时,银行之间要进行信息共享,防止多家银行向同一私募基金过度放贷。针对资金来源结构方面的风险,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让投资者投入到私募基金中的资金不能够随意赎回,但是基金份额可以转让。这就有效保证了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不受资金变动的影响,也能够倡导私募基金并行价值投资减少投机,这样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4、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和对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教育

私募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道德风险,虽然无法避免,但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将道德风险最小化,维护投资者的利益。首先,加强私募基金的监管,提高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造成的,私募基金经理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惜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其次,要提高投资者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如果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就能够对自己的投资做出合理的选择。同时,有动力和能力监督私募基金的正常运作,这也能够有效地减少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促使私募基金管理者尽可能地为投资者利益服务;再次,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教育,建立完善的道德教育体系,其实很多运行机制都是建立在个人的自我约束基础上的,因此私募基金的有效运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我道德规范的约束。

5、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目前,由于信用约束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我国市场经济信用状况缺失现象普遍存在。在私募基金中,这种现象更为普遍,这主要是由于私募基金经理为了追逐更多的个人利益,常常会让自己所管理的资金承受更大的风险,一旦投资失败,私募基金经理如果违约,就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同时又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投资者的利益经常会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对于私募基金这样的信用风险其管理方法则主要采取现场检查,保证充足的担保和保证金,同时可以使用模型化的方法进行管理。另外,加强整个社会的诚信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我国整个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得到完善,私募基金信用风险才能够降低到最低,同时各参与方的利益也就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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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理:齐鲁证券李玮:PE投资存问题盈利神话将破灭[N].香港文汇报,2011-07-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9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界定;分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Fund)最早起源于美国。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出现了创业浪潮,“创业投资基金”的形式开始诞生。后来,又出现了“企业并购重组基金”等其他形式。这时候,现代意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出现。在2005年之前,中国没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当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风险投资基金,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国内PE基金行业逐渐壮大,许多企业的成功都离不开PE基金的支持。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辨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界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后,其含义变得更加广泛、复杂。下面依据各国的惯例,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国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看法不一。在欧洲大陆和英国,PE基金与风险资本(VC)基本等同。美国风险投资协会认为:“凡是对未上市交易股权的投资”都可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显然这是广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包括风险投资基金、收购基金和夹层融资基金等。美国《联邦银行监管条例》对其的定义主要有五大要素:“非直接经营主体;投资对象限于公司股权、资产、所有者权益;投资期限是将来必须以出售、清算等方式处置,投资年限最长十五年;任何公司或股东持股不得超于25%。”国内学者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阐述也存在一定差异性。盛立军(2003)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通过退出获利。他将私募股权基金分为狭义和广义,广义的概念是指对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等各个时期的非上市企业所进行的权益投资的基金;狭义的概念则是指对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非上市的成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雷滔(2013)认为,较之股权投资基金更为妥当的叫法应该是实体资产投资基金。他认为,实体资产的外延是人力资源、实物资产、股权资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介入被投资企业,参与企业管理,强调对股权的长期持有。从国内外的观点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至少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二是采用权益类方式投资;三是整个运作过程表现为融资—筛选项目—投资—退出。投资过程中,基金虽不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但对企业仍有一定的控制权。在投资后通过合适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股权,实现价值增值。(二)相关概念的辨析1.与证券投资基金。通常认为,目前我国投资基金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两者从投资对象、投资目标、投资管理模式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的是上市交易的证券,如股票、债券、期货等。投资基金按照各自既定的投资策略,有效地选择投资品种,获得交易性的投资机会,从而将获利按持有人比例进行分配。而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只是狭义上的股权。通过长期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随着投资的标的公司逐渐发展壮大,使股权逐渐增值,从而获利。2.与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说法,二十多年前就在我国使用。发改委金融司曹文炼在2006年“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上,对产业投资基金概念发表过他的意见。“在我国,直接投资基金又被流行称为产业投资基金。这是因为我国投资基金的实践,最早是从设立境外产业投资基金开始的。”“产业投资基金除了创业投资以外,还包括企业的并购重组、基础设施投资以及房地产投资等各种直接股权投资。”可见,“产业投资基金”是个具有历史背景的名称。随着投资基金更规范化的发展,我们应该将“产业投资基金”正名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真正意义上的“产业投资基金”仅仅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大类,主要指政府主导的、侧重于某一产业或某一区域的发展基金,并不代表私募股投资基金的主流。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国内学者有的是根据投资领域进行划分,有的是根据企业的成长周期划分。本文为了以后着重研究中国特色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依据资金来源进行划分,把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划分为外资、中外合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四大类。(一)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海外注册,从境外以外币(如美元等)的形式筹集资金的基金形式。最初,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整个股权投资领域占据主导地位,主要的机构有凯雷、KKR、黑石、华平创投、橡树资本、蓝山资本等。这类基金的特点一般有:一是外资机构运作的大部分是美元基金。所有的美元基金都在海外向非中国投资者募集,并且这些基金的退出也在海外完成,从而将自身的优势完全发挥出来。二是这类基金的投资规模通常会受到限制。由于中国是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因此当基金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在国内进行投资时,必须从中国有关政府机构获得批准才能运作。三是外资基金来华开展业务较早,拥有出色的业绩和强大的品牌优势,有丰富的基金运作经验、规范的投资流程等。四是由于是外资机构,因此这类基金的投资行为受到严格限制。一些行业是不允许涉及的,如电信、航空、军工等。(二)中外合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外合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中国本土投资机构与外资投资机构联合行动,利用外资机构的品牌优势和行业经验,进行共同投资的基金形式。其中,较为活跃的有鼎晖投资和弘毅投资等。这类混合型基金由外资和中资共同所有,发行美元基金和人民币基金。混合型基金兼有外资和中资基金的优势,但劣势在于其两类所有者之间可能存在潜在利益冲突。(三)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本国注册并且是以本国货币筹集资金,通常由中资机构来进行运作的人民币基金。由于是人民币基金,因此可以更自由地投资,没有严格的限制,但在有限合伙人等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劣势。本土的合伙人通常没有长远眼光,有些急功近利,不能理性地筛选投资标的,投资过程也缺乏耐心。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体又可划分为国有资金主导的基金和民间资金主导的基金。国有资金主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规模较大,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复杂的投资决策程序,主要为推动区域经济和助力国家经济战略的发展服务,如深圳创新投和中科招商等具有国资背景的基金。民间资金为主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一部分民营创司和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更倾向于投资国内早期的有良好前景的民营企业,并涉及一些后期的投资,比较著名和成功的民间资金为主的基金有联想投资有限公司、红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四)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国政府设立自己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政府机构。其又可细分为几个小类:第一类是国家财富基金,由中央政府设立,如中司等;第二类是准产业投资基金,比如中比基金、中瑞基金等,这需要以两国政府的合作为基础;第三类是中央各政府部门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比如国家发改委成立抗震救灾产业投资基金、科技部的产业投资基金“火炬计划”等;第四类是地方政府的引导基金,现在各地方政府为了大力发展本地区的产业或者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都分别设立了这种基金。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

从1985开始,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在这期间,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的设立、股权分置改革等重大变革。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也从探索阶段,慢慢走向成熟。随着新三板等新的退出途径的增加,资金的投资回报率越来越高,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开始进入到迅速发展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16年7月底,国内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达到7238家,管理基金11763只,管理规模43535亿元。

参考文献:

[1]刘玉霞,罗显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分类及其相关概念比较分析[J].北方金融,2015,(9).

[2]黄亚玲.私募股权基金文献综述[J].国际金融研究,2009,(3).

[3]雷滔,林四春,何小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相关概念解析[J].商业时代,20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