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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04-23 14:29:38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

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国乃至世界的一项伟大创举?熏被联合国认为是发展中国家解决缺医少药的唯一典范。但是旧的合作医疗制度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熏越来越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从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七大,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合作医疗体系特别是农村医疗制度的建设问题?熏因此,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刻不容缓。

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演变历程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是由农民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具有互助共济、共担风险的特点。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萌芽(抗日战争时期—1955年)、探索(1955—1966年)、发展(1966—1980年)、衰落(80年代)、重建(90年代)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这6个时期。

1938年,陕甘宁边区因伤寒等疾病流行,政府应群众要求,建立了由大众合作社和保健药社投资并吸收团体和私人股金的医疗合作社,这一时期的合作社属于民办公助的医疗机构。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疗,并且要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从而正式赋予集体介入农村社会成员疾病医疗的责任。从此,合作医疗便成为我国政府在农村实施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1966年,同志发表了“合作医疗好”的指示,使农村合作医疗迅速发展并大面积普及。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集体经济组织力量日渐薄弱,再加上政府没有及时给予引导和支持,合作医疗迅速走向衰落。1989年统计数据表明,继续坚持农村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仅占全国的4.8%。20世纪90年代,党中央和国务院再次肯定农村合作医疗,提出“稳步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到1997年农村合作医疗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覆盖率占全国行政村的17%,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比率为9.6%。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了“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确定了“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比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它是我国21世纪初进行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对传统的合作医疗,被称之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前已经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10个县(市)进行试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是对原有合作医疗模式的简单重复,而是各地根据经济形势和当地具体情况,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再创造,使之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当地农村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相比较,其特点主要表现在?押

第一,合作医疗资金来源以政府出资为主。试点初期,每个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出资10元,再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为其出资20元。从2006年起,每个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出资额不变,仍为10元,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增加到40元,这样每个农民的筹资额增加到50元。第二,采取由农户自由选择到不同定点医院就诊的方法,打破了一些地方医疗单位的垄断经营,通过农民的选择促进了医院改进医疗质量和服务态度。第三,实行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办法,既保证了医疗救助工作的落实,又扩大了贫困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享受医疗共济的机会。第四,各地在试点中,探索制定了适合当地情况的“起付线”、“封顶线”、“个人账户”等基本可行的医疗补贴报销制度,既保证了大病统筹,又照顾到扩大受益面。第五,合作医疗资金在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监督下,采取管办分离、封闭运行、计算机管理、公开透明等办法,有利于防止挪用、套取、侵占合作医疗资金的倾向。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一项政策若让所有参合的农民都能受益,农民才可能继续支持这项工作,才能继续参保。但如果说参加了合作医疗,三年五年都不能受益,农民可能就没有什么积极性。从制度设计来看?熏新农合制度设计者认为农村最大的问题是因大病致贫?熏因而把预防保健、医疗、小病和大病全切开?熏只立足于大病保险。在农村的现实生活中,真正影响农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诸如糖尿病、心脑血管病等这类慢性疾病,但在病种范围制度设计中却少了影响农民最多的常见病和多发病,从而导致农民的实际受益面只能是少数发生大病的小部分群体。

(二)农村医疗服务水平滞后

根据《意见》的规定,新型合作医疗是定点医院看病,对于社会盈利性医院,就意味着定点医院将会对农村医疗市场形成垄断。而事实也确实如此,在试点的调查中表明,农民的就医渠道受到限制,只有到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才能得到报销。没有了竞争,医疗市场的服务得不到提高,医疗价格得不到调整,而这有可能会大大降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功的概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引导农民小病小治,大病大治,但有些农村乡镇的医疗水平跟不上新制度,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无法开展。乡镇卫生院的手术,起付线低,报销比例高,在县里和市里医院做手术,起付线高,报销比例低。但现在的问题是有些乡镇卫生院几乎处于半瘫痪状况,房屋简陋,设备陈旧落后且超期服役。同时,医护人员工资少待遇低,越差的地方越没人去,越没人去,越没病人,最终导致恶性循环。

(三)参保人员存在逆向选择倾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要贯彻自愿性原则,它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参保人员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很显然,老、弱、病、残者自然都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因为他们受益的几率高。但是,他们收入通常较低,缴费能力有限。年轻健康者收入较高,支付能力强,但是其受益可能性较低,因而参加意愿低。任其自由选择的结果必然是大量健康者不愿意参加,而参加者多为体弱多病者,甚至在实际中还出现“许多家庭只为家庭中的年老体弱者支付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而作为理性人,农民最关心的是能否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受益,最关心以大病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能否给自己带来实惠。

四、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十七大报告强调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建立以常见病和多发病为主的补偿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宗旨是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致贫的危机,但是这个宗旨遭到了很多学者的质疑,因为现在的很多大病动辄花费几万元或几十万元,过分追求大病补助超过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实际补偿能力。这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因为受益面过小而流失其他农民参加,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宗旨的准确定位应是,“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广覆盖的、经常性的、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缓解因病对农民造成的经济负担”。甚至更现实的说,能先解决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至于花费很多的大病,应由医疗救助等相关措施来共同解决)。这样,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偿取向就应该以常见病和多发病为主,提高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补助比率,扩大受益面。学术界一般认为补助资金的封顶线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倍为宜,这样才能达到收益面和受益强度的大体均衡,得到大部分农民的长期支持。

(二)深化农村医疗体制改革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若要使农民享受到服务质量好、服务价格低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这就要求在药品流通、医务人员管理、医疗机构监管方面作出相应改革,这才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1.改革药品流通渠道

为了保证农民得到安全、廉价的药品,可以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一方面,既保证了药品的安全、有效,又降低了药品价格,减轻了农民负担,使农民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看得起病吃得起药;另一方面,加强了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发展和延伸,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店实行集中配送,不收管理费。这样既减少了购销环节,又防止了伪劣药品流入农村,确保了农民的用药安全。当然,政府也要制定鼓励政策,支持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供应低成本、低价格、疗效确定的基本药物。要指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实行药品价格公示,加大农民群众的监督力度。

2.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由于我国农村具有高素质的医疗技术人才严重短缺,因此,加强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人员整体素质是农村医疗卫生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押改善农村医疗卫生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对长期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和职称晋升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卫生技术人才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就业,对志愿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毕业生,采取提前定级和提高工资标准的优惠政策;建立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向农村流动的激励机制,把下派人员的工作业绩作为任用考核、职称评定和工资待遇调整的一项重要依据;加强在职人员业务学习与培训,以政府提供经费为主,鼓励在职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医学专业的学历教育。为调动农村医疗卫生人员学习深造的积极性,可以把学习成果作为聘任、职务晋升和职业注册的必要条件。

3.强化医疗机构监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后,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是头等大事,因为医疗机构的收益与医药费直接相关,医疗机构追求利益的动机可能会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政府应当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经常性监督和指导的同时,还要从“费用低廉、质量优良、手续方便、群众赞誉”等方面设立评价指标体系,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对违反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规定,乱开药、乱检查、乱收费,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差的定点医院和医生提出“警告”甚至取消定点资格或执业资格。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让农民明白消费,让合作医疗资金合理使用,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正常运行提供优质的“平台”。

(三)建议实行强制性合作医疗制度

在新型合作医疗筹资问题上,已消除了多年来的政策障碍,《意见》中规定:“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新型合作医疗已经具有社会医疗保险的特征,但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还是采用自愿的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加了逆向选择的可能,增加了筹集个人合作医疗投保费用的收集成本。所以,实行强制性合作医疗制度应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治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筹资的标准可以设计出多套方案,以便增加农民可供选择的空间。可保障的对象可以是一户,或是一个自然村等。

参考文献:

[1]梁琪,徐创洲,王彦.不同主体视角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分析[J].陕西农业科学,2007,(4):117-118.

[2]李朝峰,胡兵,赵海强.我国农村健康保障制度的回顾与发展[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6,(1).

[3]张雪峰.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问题研究[J].理论探索,2005,(1):90.

[4]林闽钢.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演变及其治理结构的转型[J].医院领导决策参考,2006,(1):38-39.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第2篇

虽然安徽省新农合参合率稳定,人均筹资额以及筹资总额也在逐年上升,但安徽省新农合筹资机制内部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一)农民筹资负担逐年上升

安徽省新农合人均筹资额及筹资总额虽然逐年上升,但农民在参合过程中所承担的筹资压力却没有降低。2009年安徽省每位参合农民所要缴纳的参合费用为每年20元/人,占同年安徽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44%,到2012年,农民的个人筹资额上升至每人每年50元,占同年安徽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7%。由此可见,在新农合的发展过程中,虽然新农合的筹资标准由2010年的150元/年上升到2013年340元/年,但是农民个人的筹资额占其纯收入的比重也在上升。

(二)集体筹资的能力及意愿差

我国新农合规定,新农合筹资主体有农民个人、集体扶持、政府资助三部分构成,其中集体经济组织部分规定是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农合给予适当扶持。安徽省2010年至2013年新农合筹资构成中,集体筹资负担为零。各个地方的集体经济发展的水平不同,这也就决定了各地集体经济组织对新农合筹资的支持有无和支持水平的高低。我国各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情况,自减免农业税以后是非常不足的,因为,农业税减免,就意味着集体经济来自“三提五统”等的收入没有了,再加上政府对农民的各项收费也更加规范化,这样大多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如果不发展其他经济,也就没有收入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集体经济组织有意愿投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没有能力进行相应的资金投入。集体经济组织对新农合投资的意愿也比较差。基于以上的原因,中央规定“在新农合筹资构成中集体经济组织也要发挥作用”的要求就很难实现。

(三)政府财政补助结构欠佳

1.中央财政补助乏力

我国社会保障支出责任一直是以地方财政负担为主,这种传统的支出格局即便在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仍没有改变。因为自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财政收入明显呈现出向中央政府集中的趋势,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相对就有下降的趋势,在这种前提下,中央政府在新农合筹资中,其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更多。但实践中,中央政府对新农合的补助占新农合总筹资额的比例却偏低。中央财政补助占总筹资额的比例还不足50%,在中央政府的财政能力增强的情况下,其也应在新农合筹资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实践中,中央财政补助在新农合中承担的经济责任与其财政能力远远不符,也就会导致新农合的筹资水平和补偿水平比较低,同时,中央财政补助的乏力,也无法激励地方政府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省级财政补助乏力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农合筹资中,中央政府补助乏力,集体筹资的能力及意愿差,在这种前提下,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对于新农合筹资机制的发展至关重要,安徽省财政对新农合的支持虽然每年都在增长,但与农民个人筹资额、县镇的财政补助额相比,其增长额度并不大,与此相对应的省财政补助占总筹资比例却从2010年、2011年的30%下降至2012年的28%,2013年的27%。新农合筹资总额每年都有所提高,在中央政府补助乏力、省级财政补助比例下降的情况下,在现行筹资机制下,新农合的筹资压力只能转向农民和县(区)财政。县级政府的财政,自税费改革后,其收入也只能以保运转为特征,也就无能力和意愿拿出更多的补助投资于新农合,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和县镇对新农合的筹资积极性很难提高,新农合的筹资机制也很难得到良性发展,最终会影响到新农合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四)基金沉淀比较严重

安徽省新农合基金分为风险基金和统筹基金两大类。新农合基金使用的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基金节余率的合适比例为5%~10%。在卫生部与财政部2007年的《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各地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结余率控制在15%以下,安徽省基金节余率近年来都在20%以上。理论上资金的剩余可以提高新农合的抗风险能力,但如果新农合基金剩余过多,新农合所带来的好处农民也就无法享受到,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农民对新农合的信任也就会大大降低,从而新农合制度也就很难得到可持续性的发展。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新农合筹资制度缺乏立法保障

目前的新农合制度还没有法制化,其发展模式是政府依靠行政手段推动实施的,即依靠政策作为发展的模式,所以其规范化的程度并不高。制度只有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才能真正保障农民利益。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真正具有保障农民利益的实力,必须且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该制度的筹资。解决新农合的筹资而且要使这种筹资机制规范化以保障其顺利实施,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新农合立法。其一,新农合制度自2000年实施以来,一直都是依靠政策来推行,而政策与法律相比较,又缺乏连续性和严肃性。因此,实践中,新农合制度自2002年试点以来,一直处于频繁的调整之中,因为该制度一直处于不成熟的状态中,导致该政策也一直不断地在更改,当初推行新农合政策,农民本就心存顾虑,该制度实施过程中,又频繁地修改,这更加使得农民怀疑新农合政策的可持续性。其二,新农合政策从试点到后来的推广和实施是依靠行政手段,在制定规范新农合政策的文件过程中,并没有严格的将宪法或法律作为依据,绝大部分都是依据新农合的相关政策制度。所以导致新农合的筹资问题、基金管理问题、补偿问题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由于新农合制度没有法律化,在推行该制度的过程中,对各级政府等相关人员就不会有强制力,特别是新农合制度中产生的筹资问题,就无法通过合法化的强制手段来解决。

(二)政府缺乏对健康权的深度认识

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要实现该基本人权,首先公民自身要对实现健康权这项权利予以足够重视并积极主动争取,其次国家要为实现公民健康权尽相应的基本义务。我国政府为实现公民的健康权已经承担了一定的基本责任,比如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中,政府在该政策的筹资机制中多承担政府补助责任。国家义务的多寡决定着公民健康权的实现程度。因此,要保障农民健康权的实现就需要国家对新农合进行积极的干预和协助。但是,目前新农合资金的补助标准仅仅由政府的决策和政策的考量决定,所以新农合制度的筹资规划和相应的约束机制也就没有可预期性。既然实现农民健康权是政府的基本责任,那么为实现政府财政补助资金的稳定、可预期的增长机制,应通过新农合立法来确定政府在新农合制度中的出资责任。

(三)目前新农合规范性文件内容抽象概括

首先,“现行的新农合制度只是一些规范性文件,其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的优势,现行文件只是规定了一些抽象性和概括性的内容:比如新农合的概念、目的、原则、组织管理等”。同时,新农合制度实践中证明一些新农合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并不科学,不具有很强的使用意义。其次,目前的新农合文件大多是在新农合实施初期制定的,新农合制度经过多年的实施,表明这些文件当初制定时并没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同时也缺乏足够的经验。最后,目前新农合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时虽然规定了各级政府的筹资金额,但对各级政府的筹资标准只是硬性规定,制定者在制定这些文件时并没有考虑到新农合筹资的标准和水平是动态发展的。另外,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立法权,因此,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新农合资金的筹集方式,特别是个人筹资部分也就不能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新农合的筹资在实践中也就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新农合只能依靠行政手段来获得资金来源。

(四)管理机构对新农合基金的不平衡

使用实践中为了维持新农合的持续发展,管理机构将新农合资金留在账面上,以保证新农合基金不出现赤字,管理机构对医疗费用的补偿采取审慎的态度,来保证新农合基金账面上有资金,也便于其向上级机构交差,但是这种“基金睡觉”问题却不会使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获得更多利益,同时也导致基金的不平衡使用。安徽省新农合基金分为风险基金和统筹基金两大类。安徽省管理机构如果有意识地将大量资金准备用于住院补偿,也会导致“基金睡觉”。安徽省近年来新农合基金支出中住院支出占基金总支出的比率都在75%以上,说明管理机构有意识地将大量资金准备用于住院补偿。新农合制度对门诊费用的补偿划定有起付线,农民小病医疗支出高于此起付线才会得到补偿。如果农民患小病的医疗支出没有达到门诊费用的补偿起付线,农民也就不可能获得医疗补偿。农民一年可能接受多次小病医疗,这些小病医疗支出累计额会比较高,但是由于新农合制度规定门诊费用不累计,农民也不会得到医疗补偿。即便农民患小病的医疗支出略高于起付线,高出部分得到的补偿也不高。结果是农民每次医疗支出都不会得到补偿或者得到补偿的数量也比较少,这样,农民实际的医疗纯自费支出不会因为参加新农合而得到显著减少。这是导致安徽省新农合基金沉淀严重的主要原因,即门诊基金预算额与实际报账支付额都比较低。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问题的法律对策好的制度

需要法律的支持与保障。作为农民的医疗保障制度,我国新农合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基本完善,但其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笔者拟对新农合筹资立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确立保障参合农民权益的立法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先立法保护参加新农合农民的利益,农民要参与立法过程,立法对农民权利保护的内容要真正开放、透明,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立法农民的利益。首先,立法机关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参与新农合立法;其次,立法应注重广大农民的需求,保障科学立法;再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重点内容应是新农合如何管理、新农合如何筹资、新农合对参合农民如何补偿等。同时,为了确保参合农民的权利,新农合应立法明确规定参合农民的权利,如参合农民应享有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以及实现这些权利的途径。只有将过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强烈的行政标准退色,新农合的法律法规才能成为具有社会本位特征的“社会法”,才能切实保障农民的权利。

(二)构建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体系

“目前,涉及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有《社会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公民的基本保险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部分构成。”《社会保险法》对公民基本保险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很高的统筹性,根本没有对新农合制度作出具体的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险相比,有其特殊性,也有明显的不同,比如新农合制度的运行模式、管理体制等方面因为具有其特殊性,所以与其他社会保险有明显不同。基于以上原因,我国在制定统一的保险法律体系时,可以将《社会保险法》确立为调整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国务院应另行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规定新农合制度的具体内容。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也不尽相同,在制定新农合法律时,如果不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不一致,对全国各地区采取统一的标准,有失法律的公正性,所以,在制定统一的法律体系时,可以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这样,就形成了我国新农合制度完整的法律体系,即《社会保险法》作为基本法,统领着整个新农合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的主体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该法律体系的补充部分为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筹资法律制度

1.规定新农合资金的来源及构成

新农合立法仍需坚持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三方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应立法明确以下几点:第一,立法明确新农合出资的法定主体。根据新农合的筹资原则,其出资的法定主体应规定为政府、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三方,同时为了扩大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鼓励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向新农合基金捐助资金。第二,立法明确出资主体的出资比例。中央、省、市、县等各级政府所应承担的比例应在立法中确定,同时,为确保政府出资的稳定增长,立法应规定政府的出资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而增加,即建立出资主体的出资增长机制。第三,建立科学的捐助制度。为了拓宽筹资渠道,扩大新农合的资金来源,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捐助新农合。“立法还应规定政府和个人在新农合筹资的合理比例,明确政府和个人在新农合筹资中的责任。政府应在新农合筹资中承担主要责任,参合农民筹资占重要地位,要适度降低参合农民的筹资负担。”

2.建立筹资动态增长机制

新农合的筹资水平应是动态的、增长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社会经济也在发展,所以政府应该建立新农合筹资的动态增长机制,该增长机制应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相协调,这样的机制应以政府补贴为主,同时参加人也要合理负担。要保障这种机制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必须立法明确规定这种机制。政府要科学确定新农合的筹资标准,即应由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同时其筹资水平要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作出适时的调整。为使新农合增资的条件和周期科学化和透明化,也应立法明确界定新农合增资的条件和周期,并建立一个民主、透明和以科学为基础的信息披露制度。

3.规定新农合基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第3篇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界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①。可持续发展是指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②。本文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有效地运行,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具有延续性、持久性、稳定性。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因素

有学者认为,公平性、效率性、以人为本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核心要件[1]。笔者认为,从制度本身出发,影响这一制度可持续发展主要有以下因素。

1.制度的科学性与公平性。制度本身是否科学、公平影响着它的可持续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科学性在于,符合我国国情和农村发展实际,遵循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险的发展规律。它的公平性在于,既能保障最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又能重点保障农村中境况最差者的利益。

2.制度的效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效果需从三方面考量:一是它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负担,农民获得了满意的医疗服务,提高了健康水平。二是它使各级医疗机构从中受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医疗机构,尤其是乡镇和村级医疗机构的均衡发展;三是它使各级政府的财政负担适度,优化了政府的职能,促进了国家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

3.制度的保障。制度的保障主要有政策和法律。比较而言,制度的法律保障比政策保障更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持久性。政策可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可能朝令夕改,违反者承担的主要是纪律责任。法律则比较稳定,制定、修改或废止遵循严格的程序,违反者要承担法律责任。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短命的启示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应以法律保障,以法律之治代替政策之治。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以安徽省濉溪县为例

安徽省淮北市下辖濉溪县、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2006年1月,濉溪县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7年1月,淮北市辖三区以“市级统筹”的方式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所辖三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集中统一到市级管理和经办。2010年全市一县三区统一补偿方案、统一补偿标准。下面从筹资来源与用途、住院补偿起付线与补偿比例这两个维度,考察濉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根据调研资料,结合文中所附图表,濉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科学性与公平性要求:应根据各地农民的收入和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依法确定各自出资数额;农民应承担较小的出资责任,政府应承担主要出资责任;各级政府应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称的原则分担出资责任。当前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出资责任,各级政府之间的出资责任,主要是上级政府———通常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来确定各自的出资数额,各自的出资比例不固定,其科学依据和公平性也没有说明。从表1可以看出,2011-2013年,农民的缴费比例在逐年提高,而安徽省和濉溪县政府的出资比例在逐年下降。可以预见,在自愿参加的情况下,随着农民缴费数额的提高,不少农民可能会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势必会影响合作医疗资金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既要关注受益程度,又要兼顾受益范围。在每年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特定的情况下,受益程度与受益范围之间成反比关系:受益程度越高,受益范围越小。从表2、表3、表4可以看出,住院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在逐年提高,但Ⅱ类、Ⅲ类、Ⅳ类医院的最低起付线连续两年提高,就反映了这一矛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若不能在重点保障大病的同时,兼顾保障小病,科学合理平衡受益程度与受益范围之间的关系,势必影响参合农民的积极性,进而影响这一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参合农民工的医疗补偿问题

从附图可见,每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90%中,有20%的基金用于门诊统筹。《淮北市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规定,门诊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病人在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的补偿,在市(县)级、市外以及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对于常年在外务工的农民工而言,他们大多丧失了门诊补偿的机会。这种不公平的制度设计,不仅影响了农民工参合的积极性,而且损害了参合农民工的权益。

(四)自愿原则与强制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自愿参加原则。现实情况是,淮北市每年与三区一县签署筹资目标责任书,规定各区县参合农民人数和参合率。濉溪县把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各乡镇把任务分解到各村,并定目标、定进度、定人员、定责任。上级政府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下级政府官员和村干部的依据。因此,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民而言是自愿的,但对官员和村干部而言却是强制的。基于政绩考核的压力,官员和村干部会想方设法让农民缴费。2013年濉溪县参合率达100%③,即是例证。问题是一旦没有政治动员和行政高压措施,参合率又如何保证?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的重点应是医疗基金和医疗机构。课题组对濉溪县6个镇12个村的120户农民的访谈调查发现,濉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和村委会未严格执行三级定期公示制度,99%的参合农民不知基金收支情况,95%的参合农民不知监督举报电话,93%的行政村没有公示本村参合农民获得补偿情况。基金监管公开透明度差,侵害了参合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濉溪县卫生局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民营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的监管薄弱,对村卫生室的监管缺失,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结果,尤其是处罚结果,没有向社会公布,影响了参合农民的就医选择。濉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存在以上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制度的科学性、公平性不够;二是在制度效果方面,没有把农民满意作为根本标准;三是政策之治,无法律保障。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法治思考

政策之治的实质是一种人治[2],而法律之治是法治的基本标志[3]70。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4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10年卫生部向国务院报送了《新农合管理条例》的送审稿,目前仍在审议。我们期盼《新农合管理条例》早日出台,以法律之治代替政策之治,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进入法制化轨道,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制定《新农合管理条例》,应坚持法治的基本理念,破解影响这一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坚持科学、民主的立法理念

科学立法要求国务院深入农村广泛调研,弄清“什么农村,什么问题”(贺雪峰语),《新农合管理条例》应符合我国国情,尤其是农村发展实际。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东部、中部、西部的农村发展也不平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很多方面不能“一刀切”。例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地方筹资,发达地区的农村,有省、市、县(区)、乡(镇)四级政府财政和村集体的补助。而落后地区的农村,仅有省、市、县(区)两级或三级财政支持。民主立法要求国务院向社会公布《新农合管理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农民和农民工的意见和建议,让农民参与立法,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把农民的正当利益诉求法律化。

(二)坚持人权保障和权力制约的理念

现代法治文明的真谛所在,就是要以法律界定和制约国家权力,以法律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各种权利[4]77。《新农合管理条例》的制度设计,应坚持人权保障的理念和权力制约的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精髓和真谛。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提供社会保障是国家的一项基本义务。我国《宪法》第45条赋予了公民社会保障权。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落实农民医疗保障权的具体举措。“制度正义的本质内容是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实现。”[5]125因此,制定《新农合管理条例》,应合理分配权利与义务。第一,赋予参合农民以下权利:1)参加医疗保险的权利;2)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3)对医疗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知情和监督的权利;4)对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拥有批评建议、投诉举报和监督的权利;5)对医疗保险待遇争议提讼的权利。第二,规定政府以下义务:1)出资的义务;2)监管的义务;3)信息公开的义务;4)接受监督的义务。第三,规定定点医疗机构以下义务:1)信息公开的义务;2)信息告知的义务;3)接受监督的义务。第四,也是必不可少的,明确规定政府、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历史的经验证明,权力作为一种支配的、控制的、管理的力量,一旦可以不受限制地运用,往往会出现无限扩张的异化倾向,导致政治腐败和专横。”[6]447党的十报告指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起主导和关键作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一制度的成败。一方面,政府拥有财政分配权、合作医疗基金和医疗机构监管权等重大权力。另一方面,政府会出现预算分配不公,缺位错位,权力寻租等权力失控或异化情形。因此,《新农合管理条例》应作如下规定:第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执法检查。第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并向社会公开检查和审计结果。第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与经办机构分开,建立有效的管理与经办制约机制。

(三)坚持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际运行情况和《社会保险法》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有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性质。制定《新农合管理条例》,应与社会保险法一致[7],遵循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社会互济,同时还应坚持强制性原则与保险基金征用法定原则[8]81。

1.强制性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强制性原则要求:农民必须依法参加医疗保险;政府必须依法组织、引导、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提供医疗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直实行自愿原则。之所以实行自愿原则,我想一是这一制度刚实施时还不成熟,客观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完善;二是担心地方政府借收取农民合作医疗费之机,搭车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三是担心强制收取农村五保户、贫困户等困难群体的医保费,会加剧社会矛盾。现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实施了10多年,在全国的实践中日益发展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自愿性参保调整为强制性参保已经成为理论界的共识。笔者认为,当前实行强制性原则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这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它深受农民欢迎,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2012年全国参合人数达8.05亿,参合率98%④,即是很好的说明。第二,根据各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依法科学合理确定农民医保缴费标准。可以探索设置低、中、高不同的缴费档次,低缴费低补偿,高缴费高补偿,让农民自愿选择参保档次,这样即使低收入农民也能参加医保。第三,坚持行政公开原则,每年依法向社会公布农民缴费的数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可以避免违法收费问题。第四,对于农村的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可以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减免医保缴费。坚持强制性原则具有重要价值。一是可以有效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身体状况越差的农民,越愿意参加医保,身体状况越好的农民,越不愿意参加医保。医疗机构为了私利,往往为参合农民开“大处方”、“过度治疗”。实行强制性原则,可有效解决以上问题。二是可以降低政府的筹资成本,有效解决政府的筹资难问题。也可以解决政府逆向筹资问题,以及下级政府虚报参保人数套取上级政府财政资金问题。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强制性原则可以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可预期性、稳定性、可持续性。

2.保险基金征用法定原则。保险基金征用法定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征收法定,用途法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缴纳的数额、各级政府补贴的数额、各自所占总额的比例等,应依法定的权限、法定的程序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对基金进行妥善管理和使用。基金违法征收,违法支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立法应重点处理的四个问题

1.医疗机构监管问题。有学者认为,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设计将医疗费用控制的重点放在了患者道德风险方面,期望通过起付线和封顶线等制度来降低医疗资源耗费,这可能是一个方向性的错误,因为医生才是一切医疗费用虚高的策源地[9]。笔者认为,《新农合管理条例》应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一是因为医疗机构具有“经济人”的属性,即理性、自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药品和服务价格虚高、开“大处方”、“过度治疗”。二是大型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市场具有垄断性,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更加剧了它的垄断性。典型的表现是大医院人满为患,医疗费用高。三是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医疗机构拥有信息优势,患者处于信息劣势。

2.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农民工的医疗保险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2012年我国农民工总数超过2.6亿⑤。《新农合管理条例》应保证外出农民工享有与留守农民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应规定参合农民工跨市跨省就医享受市内省内同类医院补偿标准。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能跨省报销的情况下,应允许农民工返乡时依法报销医疗费,避免农民工患病时被迫返乡就医,造成劳民伤财。

3.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问题。“社会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只依赖某一个制度,而需要的是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10]5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公开公平公正的医疗救助制度的配套支持和有效衔接。我国尚未制定《社会救助法》,当前规范医疗救助制度的主要是《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两个中央文件。按照文件规定,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五保户等贫困农民,而现实低保却存在着“关系保”、“人情保”、“错保”、“漏保”和“骗保”等现象。笔者认为,当前医疗救助制度的短板,可能会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强制原则的最大障碍。《新农合管理条例》应对医疗救助制度作出明确规范,建立两种制度的有效衔接,如规定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降低或取消救助对象的新农合起付线、合作医疗补偿后医疗救助进行二次救助、合作医疗封顶线以上非救助对象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1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 行政法 制度创新 论文摘要: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从总体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效果良好。宣传深度不够和农民自我保健、互助共济意识较弱等因素制约着农民参与这一制度的积极性;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影响了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水平。实现制度创新、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管理效率和建立系统的行政监督是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合理路径选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行政法视角对这一制度进行梳理,了解这一制度的实施现状、成功经验及存在的问题,为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决策依据,对这项惠及8亿多农民的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制度设计:对浙江某村的解读从2003下半年开始,我国在全国30个省市选择了300多个县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浙江某村在这一背景下于2011年5、6月份开始建立并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象。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外,其他本村在册农业人口均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已参加了商业保险,也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2基金的筹集标准。每人每年40元的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由县级市财政、乡镇财政和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四方筹集。县级市财政、乡镇财政按实际参加人数给予每人每年20元支助;村集体经济按实际参加人数给予每人每年5元支助;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均以整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巧元。敬老院在院老人、五保户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市财政和乡镇财政各分担10元;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决。 1.3基金遵循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市农医办定期结清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帐目,列出详细清单并发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农医办负责在该村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1.4医疗补助的比例。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符合补助规定范围内的)按下列标准,以分段计算的办法予以补助:500元(含5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501一3000元的部分,可补助20%;3001一6000元的部分,可补助30%;6001一10000元的部分,可补助40%;10001元以上的部分,可补助50%。在临安以外医保定点医院诊治的,则按上述标准的%%进行补助。多次住院可以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为20000元。 1.5门诊药费的报销。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医保定点的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其药费(自费药品除外)可当场结报10%。此部分费用不再列人上述分段补助范围进行补助。 1.6办理医疗费补助的手续。在结算周期内(结算周期为一年)发生符合规定可补助的医疗费用,将诊治医院原始发票(包括费用明细帐单、药品汇总清单)、病历、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送至乡镇人民政府农医办,由乡镇人民政府农医办代其办理。 2实施情况:以对浙江某村的分析 2.1成绩分析。 2.1.1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热情很高。该村1504人,总参保人数为1397人,参保率为93%。 2.1.2该村已享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农民占了较大比重。从2011年7月l日至12月31日,该村已有14户农民报销过医药费,累计报销总额25892.11元。 2.1.3农民群众表现出了很高的热情。在询问农户“你对这项工作的满意程度如何?”时,回答“满意”的占77%,回答“基本满意”的占19%,回答“不满意”的仅占4%。95%的被调查农户表示“明年还要参加”,只有0.2%的农户表示“明年肯定不参加”。 2.2问题分析。 2.2.1宣传深度不够制约农民参保率。农民对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对涉及切身利益的规定和制度把握不准。调查结果显示,只有46%的农户知道“医药费报销所需要的手续”,20.8%的农户则根本不知道。70%的农户回答“有点清楚”或“不清楚”“报销的医药费金额是怎样计算的”。门诊和住院报销的比例的区别造成农民对合作医疗报销的期望值与实际报销额之间产生了出乎想象的差距;还有的农民担心参保后生病住院不能按章兑现 补偿,担心资金被挪用,这都降低了参保率。 2.2.2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影响了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水平。农民反映较多的有四个方面问题:一是报销比例偏低。补偿少,农民自己承担的费用还是偏重;二是医药费报销的起付线、封顶线制定不科学。起付线定得太高,农民担心小病不受益,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封顶线定得太低,农民担忧大病无保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是报销手续太繁杂。特别是转院的需要经过层层环节,农民意见较多;四是关于定点医院的规定限制了农民选择医院的权利,不利于各医疗单位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2.2.3定点合作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高于市场药店,农民反映较为强烈。当前农村医疗费用中,药品费用一般占到75%一85%。定点医院相当一部分药品价格大大高于市场药店。参保农户发生的药品费用在获得合作医疗报销后,仍高于药店零售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3思考和建议: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制度的良性循环机制 3.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教育工作。要统一思想,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维系亿万农民的民心工程,能否真正受到人民群众欢迎,能否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关键是我们的工作能否得到群众的认可和信任。要面向社会宣传,扩大社会各界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认知度,鼓励社会捐献、多方筹集资金。 3.2完善制度设计,实现制度创新。要及时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疑虑和意见,及时吸收合理的要求和建议,完善制度设计。要扩大门诊的报销范围,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在已掌握一定信息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及时调整补偿标准,以提高农民受益程度;要逐步降低并有效控制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最大限度降低药价。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杜绝人情方、大处方及重复检查等,切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要因地制宜对妇女及儿童等农村特定群体提供帮助,对一些农村常见的妇女病检查与治疗、分娩等制定一些特殊的照顾政策。对当年没有发生医疗费的农户提供免费体检。 3.3改善农村医疗机构基拙条件和服务模式,减轻农民就医负担。调整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加快服务模式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重点加强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建设,逐步配套必要的医疗卫生设备,合理调整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加快改进乡村卫生机构服务模式,加快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增加农村卫生投人,加大卫生支农。鼓励优秀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卫生院工作,不断提高乡、村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3.4建立系统的行政监督,实现网络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涉及到资金管理的政策,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金的收、管、用方面如何透明和公开的问题。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面对庞大的参保群体,必须实行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将乡镇农医办设在卫生院大厅,农民就医在挂号窗口缴费,另一个窗口报销,审核工作由计算机自动进行,一人次报销几分钟即可完成。这既增强了资金运作的透明度,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又避免了人工审核报销的弊端,确保数据准确,方便农民报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第5篇

1以户参保与一人多保的关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单位章程一般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缴费必须以户为单位。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碰到许多具体问题:如农户家庭中,其家庭成员并不一定都是农民,有中、小学生;有外出务工者;有乡镇企业职工;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等。现在在校学生,学校普遍要求学生参加平安医疗保险(一般属保险公司承办的商业保险);外出务工人员由于保险意识的增强,他们参加商业保险者居多;乡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遍参加了社保局举办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民低保和优抚对象,当地民政部门也为其办理了医疗保险;各种保险五花八门、相互交错。如果不区别情况认真对待,一味强调以户为单位,筹集资金时阻力比较大,农民认为当地政府不尊从自愿的原则。当然,那些已经参加了某种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老弱病残者,很乐意再参加一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因为缴费少生病时可以得到双重保险,享受多次补偿的福利待遇。如果不以户为单位,又极易形成“逆选择”,即筹资时,年轻人身强力壮者不参加,老弱病残、常年患病体质差的农民主动参加,这样就会造成筹资不足开支大、互济性差。

实践证明:一人多保补偿结报时有种种弊端。首先因为参保人患病就诊后,医院只能开出一次票据及相关就诊记录手续,而不可能多次开出票据及相关记录。参保人凭什么合法手续去几家投保部门进行补偿结报呢?那么只有使用复印件或医疗单位重新出具就诊票据证明。这就给参保人有空可钻,可能弄虚作假。结报过程中,我们发现使用虚假复印件、虚假证明、涂改复印件的大有人在;更有甚者,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伪造的彩色复印件等诸多问题相继暴露出来,给审核补偿结报工作带来麻烦,给监管和控制增加了许多困难。其次,一人多保参保人有时在几家投保部门获取的补偿金总额,竟然高于实际支付的医疗费总额,有人笑话:“生病反而可以致富”。

再论那些一人多保中的既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患病后既享受城镇职工医保的报销,又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补偿。他们把本来医保部门不予报销,该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住院费用,门诊就诊应该由个人帐户支付的费用,再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来补偿,享受着不该享受的双重福利待遇,有人称这种现象为“与农民争利”、“揩农民的油”,这有悖于政府举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来宗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统筹城乡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大力加强农村卫生建设,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遏制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采取的重大举措。笔者认为:要正确处理以户参保和一人多保的关系,严格区分不同参保对象,选择不同的参保类型。既坚持以户为单位,又要坚持实事求是,要针对不同情况、不同人员区别对待。对那些已经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一般不得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免发生“与农民争利、揩农民油”的现象。因为这两种保险都有政府和单位投入,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如果当事人要求参加,应该制定不同的筹资标准。补偿报销时,城镇职工医保部门规定不予报销应该自费的医疗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也不得补偿,同时还应扣除另一保险部门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得重复补偿报销。对于中、小学学生,外出务工农民还是以户为单位,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后自愿选择参加其它商业保险为好。补偿结报时,要规范结报手续和结报程序,做好相关保险经办机构的对接工作,防止套取和骗取补偿金。

另外为了满足参保农民多层次的需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以根据参保农民经济收入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筹资水平、不同报销比例、不同报销最高限额的多种福利包,供农民自主选择。要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项“民心”工程,真正深得人心,让老百姓真正得实惠,千万不能伤民心、损民利。

2门诊医药费与住院医药费补偿的关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我们要正确处理参保农民的门诊医药费与住院医药费补偿的关系。笔者所知,有些试点县(市)合作医疗章程规定,只补偿参保农民的住院医药费而不补偿门诊医药费;有些试点县(市)合作医疗参保农民门诊医药费虽然可以补偿,但条件比较苛刻,简称“一高二低两不补”。一是门诊医疗费比住院医疗费起报点高;二是门诊医疗费比住院医疗费补偿比例低(门诊补偿比例一般在10~25,而住院补偿比例一般在25~50);三是门诊医疗费比住院医疗费补偿最高封顶低(门诊补偿最高封顶一般为500

~1500元,而住院补偿最高封顶可达15000~30000元);四是门诊只补偿药费,而不补偿检查费、治疗费等其它发生的费用,而住院补偿的范围就广泛得多;五是特殊病种(如癌症、尿毒症等)的门诊血透、化疗、放疗等费用参照住院补偿,其它一般疾病门诊费用则不予补偿。

上述情况其理由是:“合作医疗补大不补小”,参保农民对此意见比较大。“保大”与“保小”只能相对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大”与“小”因人因地而异,对于贫困地区贫困农民来说,有时即使是小病,医疗费用哪怕是几百元、几千元,也是不堪重负,对于这类人群来说,即使小也是大。而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来说,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医疗费用负担,也许仍然能承受,并不感到是大。我们不能片面强调保大不保小,也不能片面地把住院与门诊作为划分大病与小病的唯一标准,而忽略参保农民的受益面和积极性,忽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充分重视那些贫困人群,有关章程补偿规定要向贫困人群倾斜,要真正让贫困人群患病能够看得起,而不致于因病致穷,因病返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果没有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只靠政府投入将难以长期坚持和发展,就有可能返回到从前的老路,春办秋倒。

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参保农民门诊医药费与住院医药费补偿的关系,还会导致参保人弄虚作假。试点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参保农民门诊就医时,为了获得与住院病人补偿的同等待遇,他们要求农村卫生院不开门诊票据而开具住院票据,填写假出院小结、开具假住院记账单。医疗单位虽然感到为难,但为了争取病员还是违心地做,甚至适 当收取住院费,形成了医院和患者“医患合谋、各取所需”。

如果门诊医药费与住院医药费补偿关系处理不好,还容易引导农民小病大治、无病。本来病情根本不需要住院治疗,为了得到住院补偿费用待遇,农民不得不住院治疗。这样既增加了农民经济负担,也浪费了卫生资源,同时增加了合作医疗经费支出。因而我们在制定合作医疗章程时要慎之又慎,门诊、住院一定要统筹兼顾,既要补大也要兼顾补小,不能只补偿住院不补偿门诊。门诊与住院的起报点、补偿比例、封顶线、补偿项目范围、补偿标准要控制在一个相对比较合理的范围。起报点与最高封顶线既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如果起报点偏高最高封顶线偏低,则会影响参保农民受益面和积极性;起报点偏低封顶线偏高,合作医疗筹集的资金又难以承受、容易出险。要根据不同等级医院设置不同的起报点,不同的补偿比例;要做到有紧有松、有高有低,松紧适度、高低恰到好处。要能够引导农民就低不就高,就是能够在基层医疗单位治好的疾病而不到大医院去;能够在门诊治疗的疾病而不住院治疗,这样既减轻农民负担又节约卫生资源,也减轻合作医疗支出的压力。

正确处理门诊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补偿的关系,对于扩大参保农民受益面,从而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影响力,保证合作医疗资金充分利用,体现制度运行的效率性、公平性,增强农民信心有着重要意义。据统计,某试点县20__年度门诊住院补偿总人次为29031人,其中门诊补偿15300人次,占补偿总人数的53,住院补偿13731人次,占补偿总人次的47,门诊人次比住院人次高6个百分点。另外对参保农民实施门诊医药费的补偿,尤其对那些慢性病患者,如肝炎、结核、糖尿病、老慢支等常年服药的人群也能起到积极支撑作用。

3“帮富”与“帮穷”的关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过程中,有农民反映农村合作医疗“帮富不帮穷”。问其理由是家庭贫困的农民生病能忍则忍,实在忍不了就买点药回来吃,或在家打针挂水进行一般低档次治疗;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生病就能住院、甚至使用高档药品,享受较高档次的治疗。而一般地区合作医疗章程普遍规定,除了门诊补偿比例、补偿最高封顶金额低于住院以外,而住院补偿时往往是随着医疗费用的增加报销比例相应提高,直至达到最高封顶数。前者贫困人口只能按门诊或住院低比例补偿,而后者经济富裕农民则可能享受高比例补偿。这样看来同样的病情由于采取了不同的治疗方法,即同病异治,则贫困农民补偿得少,经济条件好的农民补偿得多,并且占有更多的卫生医疗资源,所以有农民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帮富不帮穷”。

上述说法和观点虽有偏见性但也不可忽视。我们不能只看到经济条件好医疗消费支出费用高的农民,让经济条件差医疗消费支出费用低的农民,得到相对高一点的补偿。如果从筹资水平和补偿水平的横向看,也许是公平合理的,因为他们的筹资标准、补偿比例是一致的,如果支出相等的情况下,他们的补偿金额也是相等的。虽然高消费相对来说得到了较高补偿,看起来帮助了富人,但这部分农民自己所承担的费用,比经济条件差的农民自己支付的费用也要高得多。如果纵向看,经济条件差与经济条件好的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是相等的,但补偿时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则比经济条件差的农民占用了更多的医疗资源,享受了更好的医疗服务,相对来说又是不公平的,也就是不垂直公平。

政府举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目的,正是为了解决这种贫富差异,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解决贫困农民有病无钱看、有病看不起、小病拖、大病挨的现象。因此,我们在制定合作医疗相关章程的时候,要从多角度多层面考虑问题,要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和当地医疗消费水平,向经济条件差的农民倾斜,向医疗消费支出水平相对集中的人群倾斜,这样来保护参保农民中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既考虑到经济条件富裕的农民医疗需求,也要遏制和防止同病异治而发生的医疗高消费。在制定补偿标准时,根据不同疾病谱,不同层次医院,不同用药档次,不同地区医疗消费水平制定不同补偿比例。探索一些常见病、多发病,按单病种实施定额补偿。如阑尾炎和剖宫产这两种手术,在农村卫生院或在二、三级医院开展,其医疗费相差2~4倍,一般在800元~3500元不等。其实,这两种手术在农村卫生院都能进行。但是,一些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却舍近求远,挤进二级医院甚至三级医院去进行。因为那里就医条件比基层医院要好得多,安全系数也高于农村卫生院。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可以考虑按病种实施定额补助,无论你去哪级医院治疗,支付费用多少,我们根据定额给予等额补助。从而抑制不必要的医疗高消费,避免“帮富不帮穷”。当然在考虑其公平性的同时,还要注重考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互助共济性。要从农村合作医疗筹集的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门用于特困农民患病的补偿金,对这部分农民,除了按正常补偿比例给予补偿外,再根据实际情况,经患者所在地区村民委员会群众评议后再给予一定的补偿,让贫困农民有所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第6篇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能级原理,各级政府都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隶属于同级政府领导,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发改委、扶贫、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下设办公室,可与同级卫生厅(局)的基妇处(农村卫生处)合署办公,也可单独设立。

协调小组负责对建立、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政策制定等宏观管理工作。具体工作有:

1.制定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资金统筹办法、合作医疗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

2.确定各级地方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

3.制定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制度等规章制度;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和资金,共同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5.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合作医疗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

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

1.培训合作医疗管理人员;

2.指导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制定,审查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3.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等;

4.检查督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规范其运行;

5.及时研究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6.定期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合作医疗运行情况等。

--市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发改委、扶贫、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下设办公室,可与同级卫生局的基妇科合署办公,也可单独设立。

--县(市)级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政府领导任主任,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发改委、扶贫、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8-10人,也可根据服务人口数核定编制(一般按3-5万人配备1人)。经办机构应定为行政事业编制,比照公务员管理,财政全额供给。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领导、协调、调度、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具体工作有:

1.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发动工作;

2.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计划;

3.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章程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工作职责,管理制度,工作制度,补偿报销制度,基本用药目录,自费药品目录,不予补偿的医疗范围,转诊制度,基金 财务管理办法,基金财务核算制度,信息统计管理制度以及监督、考核、奖惩制度等)。

4.确定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标准,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补偿比例;指定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保证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5.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

6.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的问题,使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效益,公平、合理地补偿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疗费用,维护参保者权益。

7.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分析、传递、贮存、反馈、上报合作医疗信息。

8.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

9.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管理中心或结算中心)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具体工作有:

1.执行合作医疗协调小组、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具体负责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2.审定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3.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切实做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公平、公正、合理使用;

4.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要求筹集、管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

5.审批医疗转诊,审核报销医药费;

6.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补偿兑现等;

7.及时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参保农民的监督;

8.按时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政府领导任主任,以农民代表为主体、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县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政府设立派出机构(人员),设办事人员2-3名。派出机构办事人员和工作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村级也可以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任组长,村民代表为成员。

(二)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供方)

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是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服务费用,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1、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满意服务,是实施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

要在深化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前提下,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加大农村卫生投人,全面加强农村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保证其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农村建立起基本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到位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和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这是推行新型农村医疗制度的前提和保障。

2、加强农村卫生全行业管理和监督,是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关键。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严格农村卫生机构、人员和卫生技术应用的准入管理,规范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和非法行医。

3、为参保农民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是合作医疗管理的基本内容

要引入竞争机制,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中择优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后,应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并在实施中加强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做到:改革服务模式,优化服务环境,改善服务态度,提供优质服务,降低服务成本,简化就诊手续、方便患者就医,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确保参保者的权益。

4、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是合作医疗健康运行的保证

县、乡(镇)、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都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合作医疗章程和管理规定,规范服务行为,加强质量控制,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医疗安全。

一是要加强对农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规范化管理,规范门诊登记、住院病历、专用处方、收费票据、转诊审批、报免程序、减免登记、统计报表填写及汇总上报等。重点对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医疗安全与质量、合理用药、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医疗器械消毒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评价。

二是要加强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定并实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和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推行药品集中统一采购,可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药品,严禁假劣药品进大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5、控制医疗费用,减轻农民大额医疗费用负担。

(1)合理确定支付范围。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基本医疗,分担大病经济风险,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由于合作医疗基金有限,为便有限的资金合理使用,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同时,必须制定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检查项目,合作医疗不予报免项目等相关规定,对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加以限定。

(2)合理确定补偿比例、起付点和封顶线。合作医疗基金补偿的重点应放在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补偿。补偿比例要根据筹集资金总量,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一般认为补偿比例应在20~80之间确定,低于20合作医疗对群众缺乏吸引力,超80可能导致卫生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浪费,要坚决杜绝医疗费用全报全免的不科学做法。具体补偿比例应遵循医疗费用花费越多,补偿比例越高的原则确定,以体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互助共济的特点。对于就诊病人流向的控制,可以考虑采取合理确定起付点和封顶线的办法实现。

(3)控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费用。要采取措施,通过签订服务合同约束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过度医疗服务行为。具体控制方法可通过实行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和按平均费率付费(单元付费)两种支付方式实现。按项目付费的支付方式,对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行为缺乏约束力,一般不宜实行。实行总额预付和单元付费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有一定困难,如实行按项目付费,必须对传统的做法进行改革。

(4)建立逐级转诊制度。转诊的顺序原则上是:村一乡(镇)-县(市)-地(市)-本省-外省。要建立严格的转诊审批制度,既要保证需要转诊的病人及时转诊、及时治疗,又要控制不应该转诊的病人转出,同时上级医疗机构也要及时将恢复和康复期病人及时转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康复治疗,以充分利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保证合作医疗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不必要的浪费现象发生。

(5)审查和监控医药费使用。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其下设的办事机构,要定期对县乡、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考核评价,包括处方、病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药品价格、医疗收费等。对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并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严重违规违 纪行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管理(需方)

1、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有权享有规定的各项医疗补偿;有权享有各项医疗保健服务;有权监督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有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人员提出批抨和建议;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提出批评和建议。

义务:自觉遵守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资金;积极配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保健服务;监督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2、发放新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以户为单位注册,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发放就诊证。参加人员按规定持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享受相关待遇。

3、对持证就诊住院者的医疗费用予以结算和补偿。

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及其乡镇办事机构要及时受理参保群众报销补偿医药费用的申请。对于符合本县“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或《章程》)规定的医药费用,凭病人出院时的医药费用票据,按照规定的报销比例给予报销补偿。在条件具备时,也可以实行由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该由病人承担的部分费用由病人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

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合作医疗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是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公平、合理、有效使用,保障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专款专用、正常运作,维护合作医疗参加者和医疗服务提供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一)成立监督组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指出:"要建立有效的农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遵循管理与监督分开原则,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不与管理委员的组成人员交叉任职。可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任:主管监察、审计工作的副县(市)长

副主任:县(市)监察局局长、审计局局长

成员:纪检、农业、农工委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

有的地方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牵头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加大监督力度,监督和规范行政行为。

监督委员会按以下方式组成:

主任: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管领导

副主任:县级政协分管领导

成员: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政协相关委员会的负责同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

(二)明确监督职责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2.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包括工作进度及参保率等);

3.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落实到位情况;

4.检查监督贫困人口合作医疗参保资金的落实情况;

5.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补偿及时到位情况及有无超范围、超标准补偿等问题;

6.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情况以及有无贪污、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

7.检查监督定期公布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账目的情况;

8.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的规范情况;

9.定期组织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合作医疗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政府、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等进行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限期整改,及时纠正和解决合作医疗运行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12.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截留、侵占、贪污、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人员。

(三)对供方、需方和经办机构等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监督

对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可以有效地提高管理效率,增强合作医疗本身的抗风险能力,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减少浪费。

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1)执行合作医疗政策有无偏差,如有偏差应分析原因;

(2)对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疗费用偿付是否合理、准确、及时;

(3)合作医疗资金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4)对合作医疗参加者和约定医疗单位不良行为是否进行处罚,处罚是否公平、合理;

(5)是否切实保障了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基本医疗需求;

(6)是否将医疗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是否遵循了"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资金管理原则。

(二)对合作医疗卫生服务供方的监督

医疗单位在合作医疗资金控制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维持合作医疗费用的收支平衡,减少不合理医疗开支,真正保障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对合同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行为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对合同医疗单位监督的内容,包括:

不合理用药、违规用药;做不必要检查和忽视常规检查;乱收费,包括分解收费项目,擅自增加收费标准,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多开药,虚报医疗费用金额等。

(三)对合作医疗参加者的监督

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疗消费意识,对医疗卫生服务知识的了解程度,以及合作医疗参加者的觉悟等因素对合作医疗资金的支出有直接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参加者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1、过度医疗消费和超前医疗消费

在合作医疗中,过度医疗消费是指合作医疗参加者过度利用卫生服务,主要反映在要求医生多检查、多开药;超前医疗消费是指合作医疗参加者超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利用"高档"医疗服务,即常规检查可以确诊的,非用高精尖设备不可,基本药物能解决的要用非基本药物。对这两类消费行为通过建立特殊检查治疗审批制度,制订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等措施加以控制。

2.为他人开药和借证他人就诊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谁参加合作医疗,谁才有享受合作医疗待遇的资格。合作医疗参加者为他人开药或借证给他人(未参加合作医疗的人)使用,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对其他合作医疗参加者来说是一种侵权行为,应通过监督加以控制。

(四)合作医疗监督的基本步骤

为获得较好的监督效果,应在监督过程中按一定程序来实施监督。合作医疗监督的基本过程包括:制定监督计划、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纠正偏差。

1、制订监督计划

制订监督计划,是实施监督的关键步骤之一,没有一个明确、完整的监督计划,是难于达到监督目的的。

(1)明确监督对象和监督标准。合作医疗监督机构的监督对象是: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卫生服务机构和合作医疗参加者,这三者构成合作医疗监督的客体。监督标准是实施合作医疗监督的依据,是实施有效监督的必要前提。监督标准一般可根据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或合作医疗的目标提出监督标准。

监督标准可以是:

(1)合作医疗资金及时到位;

(2)合作医疗资金专款专用;

(3)收支 平衡;

(4)资金筹集符合筹资原则;

(5)补偿未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比例;

(6)报销手续齐全,经严格审批;

(7)合作医疗明细登记表、月报表属实;

(8)用药范围末超过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

(9)转诊经批准,有转诊证明;

(10)帐目公开。

2.确定监督标准时应注意的问题

(1)选择关键点:由于合作医疗监督的范围较广,内容较多,在实施监督中,监督人员不可能把注意力都集中在活动过程的每一细节上,而是要抓住关键性的问题,以提高监督效率和效果,这可称之为选择关键点。

在合作医疗监督中,关键点是合作医疗资金以及卫生服务供方。合作医疗资金管好用好,合理支付与补偿,保持收支平衡等,才可使合作医疗长足、稳步发展;卫生服务供方服务质量好、效率高,自觉控制医药费用,才可使农民受益,同时卫生机构本身也得到发展。

2、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计划一经制定,就要付诸实施,监督组织根据监督计划来对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以保证合作医疗方案的实施和正常运转。

实施监督检查,常用的方法有:

(1)工作检查;

(2)统计报表的监测和分析;

(3)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分析;

(4)专项调查;

(5)召开座谈会;

(6)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3、纠正偏差

通过对合作医疗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会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偏差,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制订相应的措施来纠正偏差,以保证合作医疗的顺利实施。

产生偏差的原因可能是:决策失误,制定的合作医疗目标或方案不符合客观实际;计划执行不力;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末认真履行职责;用人不当;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协调力度不够等等。应针对不同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纠正偏差。

在纠正偏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

(1)监督组织只具有监督权,而没有纠正偏差的行政干预权。

监督组织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或措施,但措施是否被采纳,还在于同级政府或上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监督组织无权采取纠正措施。

(2)信息反馈的渠道:对发现的问题和偏差,主要有两种途径来反映,一是及时反馈给同级或上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进行处理和修正;二是反馈给同级或上级政府,必要时由政府采取行政干预。对违法事件可报请司法部门予以查处。

(五)多种形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

1.民主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采取公布举报电话、开辟各种投诉途径(设立投诉箱、投诉接待站等)、经常主动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对合作医疗、医疗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要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使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完全公开、透明,真心实意地接受群众监督,积极努力地改进工作,确保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制度监督

通过制定各种管理规章制度,检查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和医疗服务提供的监督管理。

3.自身监督

(1)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2)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努力改进工作。

(3)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会计监督,是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的重要环节,不可忽视,必须加强并充分利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第7篇

一、金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基金筹集阶段

个人缴款金额不能及时入账,筹资标准低。2014年金坛新农合中央补助人均128元,常州市级13元,本级财政169元,各级财政补助共计340元,个人缴款110元,合计标准450元,而周边地区人均筹资最高已达600元。受经济条件的影响,金坛当地本市级补助一直不能提高,只能达到省级要求的最低标准。另一方面资金的筹集主要靠个人缴款与政府投入,相对而言比较单一。因此,筹资水平相对于经济发展来说,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2.基金拨付和储存阶段

新农合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要求对于新农合基金必须设立单独财政账户,由于金坛经济落后,财政资金不充足,本市级补助资金不能及时到账,一般只能按省级要求(省要求每年九月前必须到账)在八月底前足额到账,这样,势必影响基金总收入中的利息收入。有时候还出现基金不能及时入账户,发生滞留在外账户的现象。而2013年开始,金坛财政规定了各项资金的拨付程序,要求每一笔资金必须经过财政局一把手局长签字,而新农合每月申请款全部为参保群众报销款,通过镇卫生院审核、新农合机构审核两道程序至少耗时一个多月,财政局负责人经常开会或出差,无签字就无法拨款,这样增加了基金拨付的时间,也增加了群众对于新农合机构办事能力的误解。

3.基金使用阶段

(1)住院门槛低,指征宽泛现在虽然加强了对医院的管理,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发现许多问题。首先乡镇医院作为大多数农村参保群众治疗的首选医院,新农合在许多政策上对其有照顾倾向,报销比例高,住院费用低,但有些乡镇医院存在住院指征宽泛,门诊转住院情况多,比如肺部感染或支气管炎,门诊输液治疗的,几乎全部纳入住院治疗,造成了病人在床位上输个液就直接回家,占用了医疗资源的同时也套用了新农合资金。(2)对病人身份确认不严格还有医院对于病人身份确认不仔细,不核对身份证,造成冒名顶替未参保人员找参保亲戚信息住院报销;医院在检查项目、药品使用上依然存在重复检查、大处方现象;在平时不定期检查中,仍发现搭车开药、挂空床套用医疗保险基金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阶段

(1)机构人员缺乏、管理模式落后新农合工作涉及资金筹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转诊审批、外伤调查、慢性病审批、补偿报销、镇卫生院监督审核、一体化卫生室监督管理、档案管理等多项工作。而在实际操作中,因为人手问题许多工作得不到开展,机构管理也不完善。(2)信息化系统不完善2009年金坛市卫生引进金士达软件,目前卫生信息化已进入三期工程,而作为一期工程的新农合信息系统,已难以满足当前新农合管理的要求。实际运行中往往出现较多偏差,如2013年新农合信息化审计发现的单例补偿超出最高12万封顶线的案例,就是系统升级后原最高封顶线自动被覆盖不能响应所致。近几年新农合政策调整较多,部分操作系统功能不可实现从而导致部分人少报金额。

二、金坛市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对策

(一)建立稳定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1.建立分层筹资机制,扩大筹资范围建立稳定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是保证合作医疗正常运转的前提。①逐步提高农民的缴费额度。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以及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缴费额度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②实现筹资渠道多元化。鼓励各类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强化风险共担和互助共济意识。2.加大宣传力度,逐步调整收费标准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对于新农合制度、政策的宣传,社区医院做好健康档案的管理工作及疾病预防的宣传工作。另一方面在新农合制度不断发展的大环境下,探索变自愿参保为强制参保,扩大参保面。避免在新农合缴款上统一标准“一刀切”,在提高个人缴款金额的前提下应允许从各村、各人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适合实际的多形式、多层次的缴款制度,这方面可以借鉴商业保险的做法,连续年度未发生费用者下年度适当降低家庭缴款数额,避免逆向选择。

(二)加强资源整合,建立新农合与职工医保软件系统对接

1.业务统一经办、基金分类管理试行统一经办,基金分管的办法来加强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保险业务统一经办和管理。2.统一软件接口将新农合系统软件接口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相衔接,统一网络数据及操作规程,实现经办管理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减少软硬件设施重复投资。

(三)逐步提高补偿水平和报销比率

补偿水平不高和报销比率偏低是影响新农合发挥其有效机制的主要原因,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增强合作医疗对农民的吸引力,有利于合作医疗的长期发展。1.设计合理的补偿方案。补偿方案的设计要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及农民的意愿在住院、非住院的重大慢性疾病或对门诊的补偿之间进行权衡,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诊治,引导群众正确就医,从而保证新农合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2.设计合理的报销比率。报销比率高低应与总筹资额的多少相一致,但一般补偿比应设定在30%-70%的范围内,既可以较好地解决农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又可以避免卫生资源的过度利用和浪费。各级医院的报销比例要斟酌考虑,比例相差的程度直接影响基金的支付,要正确引导广大群众“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就医理念。3.加强基金使用的监管在基金管理中,要加强对于医疗机构的监管,不定期到各定点医院检查对参保患者采取的医疗方案或处方单,重点检查药品的选择、用药量和自费项目的控制情况、是否存在诱导性住院、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等,是否存在挂空床、换药等违规现象,对违规医疗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重处罚。

(四)建立完善的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

新农合制度更好地运行主要依托于完善的信息化系统,采用手续简便的结报方式,建立经费运营系统、预警系统和决策系统,从收费到结报、分析,实现信息化管理。新农合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及时收集合作医疗相关的各种重要卫生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有效地为合作医疗管理服务。

(五)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管理经办服务

近年来,保险业在开展新农合等基本医保经办和大病保险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明显成效。金坛可以考虑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按照中央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将商保机构作为公共平台,承担起统一经办大病医疗保障及其他医疗保障的任务,为城乡居民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服务。由于商业保险成熟的运行机制、完善的管理模式、优质的服务质量、齐全的专业人才等因素,如果与新农合制度相结合,商业保险代管基金,新农合机构负责政策制订,这样可以有效地解决新农合自身人手不足的缺点,而且对于基金的管理及合理运行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在降低违规医疗行为、防止骗保、冒名顶替等违法行为上也能形成完善的防控体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第8篇

新农合所遵循的原则是“大数法则”。简而言之,如果参合的人越多,基金数量则越大,也能让更多的农民受益。不过,很多农民群众对新农合的了解不足,加上要自己承担部分费用,导致参保积极性不高。

2加强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让更多农民群众受益

2.1加大宣传,提高基金筹集水平

首先,合管办要利用多种途径向农民介绍新农合的最新政策,具体的补偿范围及报销方法,转变他们对新农合的认知。另外,告诉他们在生病的时候应怎样通过新农合来获取相关保障。其次,要着重开展一些医疗卫生保健宣教工作,引导农民生病要就医,不能乱投医,搞迷信活动。再次,政府拓宽筹资渠道,以增加基金额。最后,要完善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基金筹集管理水平。目前,资金筹集的顺序是从下往上,即从农民到地方财政再上报道中央政府。笔者认为可以转变一下资金筹集顺序,从地方财政到中央政府,最后到农民。这样做主要利用了农民不愿吃亏的心理,他们认为不参保的话,将会让别人占了自个的便宜。因此,参保积极将明显性提升,也能节约不少宣传经费。另外,要转变基金收缴方式,为了节约收缴成本,并提高基金缴纳率,建议统一采用协议委托方式收缴。

2.2重视对基金分配和使用环节的监管

首先,要出台相关监管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明确合作医疗报销的所有流程,并重点检查其是否合理用药,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是否规范等。另外,要出台相关惩处政策,并细化处罚标准,严厉打击各种违规诈骗基金的行为。主管部门还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力度,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方法,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同时,要严厉查处过度医疗行为,确保基金能被合理运用。

2.3加强培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首先,要对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经办业务水平。尤其要对财务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和电算化培训,提高他们的财务管理水平。另外,要加快新农合信息化系统建设,尽快实现信息化管理。

2.4健全新农合基金的内外监管机制

对内可成立专门的新农合基金管理会,该部门独立运行,不隶属于基金管理部门。它主要负责参与制定、审批新农合基金的相关计划与决策,同时,监督相关管理部门。部门成员可选择专业人士担任。外部监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要会同基金监管委员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并细化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避免权责不清的问题。同时,要加大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管理。此外,要重视审计工作,它对新农合基金监管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结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第9篇

[关键词] 农村合作医疗 政府职责 医疗制度实施

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国农村公共卫生体制和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制度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试点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随着新型合作医疗试点推行的深入,政府在履行责任时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和不足。鉴于此,本文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中政府的责任问题进行相关探讨。

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合作医疗在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相关机构和专家们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政府履行职责的主要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2003年推行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不小的成效,切实地解决了农民的许多难题,使农民得到了实惠,受到了农民的欢迎。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问题。

1.基金筹集及管理机制不健全

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是基础,管理监督是关键。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基金挪用、合作医疗资金使用不公平、失信于民是40多年的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践中的一个沉痛教训。

2.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滞后

近年来,我国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也相应地出台了一些政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规章制度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并为以后的立法奠定了基础。但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立法仍滞后于农村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已成为制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瓶颈。

3.政府财政投入不足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除了农民向个人账户缴费外,各级财政对参保者每人每年补贴40元,进入社会统筹用于大病补偿。然而,从制度运行的情况看,政府补贴不足导致保障水平很低。由于政府投入少导致受益面窄和保障水平低,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作用发挥得相当有限。

4.政府对农民的宣传不到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进存在着宣传不到位的问题。导致农民对这一新型制度缺乏了解而不愿参保,影响了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正确认识。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民文化程度低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宣传内容不够详细,存在着药品范围、诊疗项目范围、经办程序不明确等问题。另外,有的农民由于没有履行及时告知义务或超过补偿期限或没有办理转院手续,本可以得到补偿而没有得到补偿,引起农民对制度的不满。

三、建议措施

1.科学立法保障制度实施

我国已具备了加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的许多有利条件,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完善市场经济,政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发展农村医疗保障事业及其法制建设。因此,我们应不失时机,积极推进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进程。首先,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人总体设计与整体推进阶段时,必须高度重视并有计划地制定全国性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法规,至少应尽快以中央立法来指导地方立法。其次,由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国务院、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颁发的大多是解决实践中某一个具体问题的指示、意见等,但这种过于分散的立法局面不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最后,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行政立法繁多而缺少人大立法无法满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难以避免部门利益分割给统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置的障碍。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人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立法的阶段。

2.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明确其基金的筹集应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适当加大国家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力度。这样就可以提高大病统筹的补偿比例,扩大补偿范围,降低起付线和提高封顶线,同时还可以建立新型合作医疗的激励机制,使参保农民得到更有效的医疗和卫生保障。首先,尽快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村合作医疗专项预算资金,中央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投入要由现在的完全缺位或半到位转变为真正的全面到位,地方各级政府每年要从财政上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对新型合作医疗的投入。其次,对“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扶持”的建制原则做适当变更,建议实行“政府投入占主导,政府与农民共同投入”的建制原则,使政府投入的有限资金,发挥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作用。最后,应强调多元投入机制,通过国家的投入,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断充实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3.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

一种制度的确立必须得到民众的认同,否则就难以长久。尤其是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国“三起三落”在一定程度上损伤了农民的感情,现阶段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还在犹疑观望。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认同的内在基础是农民的意识接受或心理认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必须使农民从对过去合作医疗的意识转化为对新型合作医疗的新意识,意味着农民对过去的合作医疗的心理、价值取向等方面都要发生深刻的变化。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是引导、促成这种观念转化,接受这项新事物的最强有力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因此,政府应该加快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

在中国,政府的力量无疑是强大的,只有政府在农村医疗事业中发挥作用,才能改变农村医疗事业的落后状态,同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需要政府负起责任,才能使这项利民的制度顺利推进。通过事实的调查和详细的论证,我认为政府必须做好监督管理,科学地立法,从财政上充分支持,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才能切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才能使广大农民获得真正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钟起万.试论地方政府在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角色定位[J].甘肃农业,2006.

[2]郭清.政府责任及监督机制探讨[M].上海:铁道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