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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保护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11-30 09:53:37

环保保护论文

环保保护论文第1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模式有一定理论基础,且这一模式有诸多优点,故而有它存在、发展的合理性。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的理论基础

1.环境产品的公共性。环境的利用及治理的受益是普遍的,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一种公共产品。在生产生活中,由于生态环境“私人”使用与社会付出成本的不对称性,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可能会给周边环境带来污染,出现负外部性问题,这时亟须政府发挥作用,督促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但企业完全承担环境后果可能会导致生产中断甚至破产,此时,需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挥作用。此外,由于环境的公共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较难找到买主和卖主,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不景气从侧面印证这一事实,这种情形下可考虑采取强制的方式。

2.市场失灵。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干扰,市场无法达到完成竞争、供需理想状态,会出现“市场失灵”。环境污染事件中,很多都是信息不对称的,政府公布环境污染事件后,群众和保险公司才知道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官员考核的主要指标是GDP,很大程度上公司与当地政府利益一致,很多环境污染事故中,由于地方政府的放纵,企业环境污染的成本其实很低,助长了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对一些小公司而言,则可能产生“肇事逃逸”问题,污染者在事故一旦发生时反倒不再顾虑可能的污染责任惩罚,对污染不予控制。这些导致企业不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生市场失灵的情况。

3.公民环境权。1970年,日本律师联合会第十三次拥护人权大会上首次提出了“环境权”的问题。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条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随着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人们的环境权受损时,可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侵权者停止损害并进行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正是体现了公民的环境权,是政府介入以保障公民环境权的一种表现。在环境事故发生时,每个人都可以主张自己的环境权利,请求赔偿。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的优点

1.强制模式可以减少逆向选择和保险公司拒保问题。在任意保险的情况之下,会出现较高风险的投保人则倾向于购买保险的逆选择现象,采取强制模式,会减少这一现象,因为在强制模式下,所有的在规定范围内的投保人,不论其损失概率,都须投保,只不过保费有所不同而已。环境责任风险涉及人数众多,损失危害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赔付往往巨大,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盈利,在任意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那些环境风险大,污染频率高的企业可能会拒保。而强制模式下,保险公司不能拒投保人的投保,但可通过收取的保费的多少来规避自身的风险。

2.推行更快且推行成本较低。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给国民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方面可以减少政府对于环境救济的支出,使政府有更多资金专门用于治理环境,另一方面还有利于企业经营的稳健性,减少其因重大环境事故而带来营业困难等问题的概率,此外,还能通过对环境风险的评估及环境风险管理等手段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次数和程度。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作用,特别是在目前这种环境污染导致经济损失巨大的情况下,所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刻不容缓。而相比较自愿的方式而言,使用强制方式显然能够更快地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使用强制方式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节省资金,省去了保险公司前期宣传等众多费用。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模式的完善措施

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处于试点阶段,不尽完善,且强制保险模式本身也存在损害供需双方自由选择权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本文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模式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依靠法律予以强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要形成一个制度就要有法律的保障,而不能只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与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强制相比,由法律进行强制可以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加深入人心,发展更加稳固,对于我国现在一直行政手段而非法律手段处理有污染事故发生企业的现状也是一种发展,且由法律进行强制更加的强有力,可以使推行更加快速,就我国的情况而言,由法律规定强制更加适合。

(二)逐步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我国目前还不适宜全面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从国际上来看,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各国也非一蹴而就,大部分国家都是逐渐推进。我国在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过程中,可分地区、分行业逐步推进,先针对环境污染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及可能发生重大污染的行业和企业,在试点运行成功之后,保险公司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也被逐步接受时再在更广的行业和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推行。

(三)一定的任意险作为辅助前文提到强制险也有许多问题,而任意险则刚好可弥补这些不足。对于环境危害程度很小的企业而言,强制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损害了其投保自由的权利,对于这部分企业,可以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此外,环境损害风险分为突发性事故和累积性事故。突发性事件概率小且企业可通过其他的风险管理手段来进行控制,所以对于这部分环境风险,可采用任意险的方式自愿投保。

(四)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和环境测量体系保险公司在承保之初须对企业进行一个全面的风险评估,这既是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参考,是承保工作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环境风险评估体系还不完善,应鼓励保险经纪机构提供环境风险评估和其他相关技术支持,保险公司也加强相关方面的服务。准确的监测数据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赔基础,目前环境污染的“监”“、测”均由环保部门完成,未来,应建立一个独立于环保部门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测量机构,环保部门只负责监督和环境信息的披露,以保证监测和披露的独立客观性。

环保保护论文第2篇

在德国为期八周的建筑技术专业中职教育教师培训中,不仅接触了建筑类工种的教学大纲和以行动为导向设计的工种职业教育教学过程,更使我们亲身感受在全教育教学过程中环境保护知识和理念是如何传授和灌输的。

(1)德国建筑技术职业教育是“三元制”(国家层面提的是“双元制”)

由职业学校、跨企业培训机构和企业三方共同培养学徒工,职业学校承担理论教学、跨企业培训机构承担实践性教学,企业承担实习任务。跨企业培训机构的实训周每学年逐渐减少,第一年有20周在这里学习,只有12周是在职业学校学习理论课。企业是逐年增加教学周时间的,但这三年在职业学校的学习时间基本都是12周。文化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贯穿在三个学年,理论学习是基础。跨企业培训机构,不仅接收职业学校的学徒实践课教学,而且还承担了成人职业培训以及7~10年级中学生认知教育,资源共享、优化组合。职业学校没有实训基地,避免了重复建设。实践教学在培训机构实施,如BIW培训机构承担砌筑工、筑路工、木工、外墙工等实训教学,这里有大型的实训车间,先进的实训设备,并且有大型的环保设备(除尘和排风设备)、严格的管理制度,指导教师都有企业工作经验,并且都是通过国家考试—师傅级别。在建筑材料试验室,如沥青(对人体有害材料)检测试验,采用的是封闭试验设备,旁边有淋浴设施。试验结束如皮肤上沾有沥青工作人员不出实验室就可以清洗,这样减少环境污染和人体的危害。

(2)在职业教育法BBIG(国家层面)中明确规定建筑18个工种的学习范围

其中第4条是环境保护的要求,具体相关环境保护知识内容在教材中体现;在职业教育法中关于职业教育体系考试制度明确规定了各个工种的考试要求,其中考试范围如砌筑工不仅有专业知识的还有经济和社会知识,在经济和社会知识范围内就有环境保护的考点。可见德国对环境保护不仅在法条中做出规定,而且要求参加部级别考试也是必考内容。

(3)教材中环境保护知识突出体现出来。

德国建筑类中职建筑类教育的教材,在前言后给出知识点的标识,在内容复述处再加以标识提示环保等相关内容,无论是学生还是教师以及相关建筑行业人员,使用教材不仅可以学习到相关的环保知识,更是起到醒世的作用,可见德国环境保护理念的强化度很高。

(4)在教育教学行为中体现环境保护的理念。

1)教学环境中环保场景设置。职业学校校园内和BIW培训机构场区内布置有专门的吸烟区,在教学场所设置分类垃圾箱。特别是我们参观的职业学校,教学楼、实训室处处窗明几净、物品堆放有序,在体育馆、木工实训车间采用天窗采光。环境保护不仅仅是说教,更是有这样的校园情境。2)教师的教学行为中环保理念的体现。我们进行砌筑工的工种实训,BIW培训机构不仅给我们发工装裤,而且有工装鞋(大头高腰皮鞋),要求着装进场。在车间内所有工具分组排放在工作台上,所用材料规整堆放,并且按人数计算出的用量,指导教师做专业指导,让我们在安全协议页上签字。在料斗中拌搅灰料,而不是在地面上;在清洗工具池下部设有接水箱,水经过沉淀,再排出室外。这样一方面不污染周围环境、另一方面可以节约材料。指导教师在示范演示时,不时将落地的灰料清入料斗,在实训结束时,与大家一起清理现场,工完场清。在课堂教学中,老师采用行动导向教学法授课,使我们亲身体验了多样的教学方法产生的效果,将教学内容中用到的常用知识,用翻页纸写好悬挂在教室,发给学员的讲义,就是简单PPT形式,没有过多的文字。老师真真切切以自己行为在进行环境保护,为保护生存环境尽心尽力。

2、我们教育教学工作中环境保护意识的强化

环保保护论文第3篇

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之间具有既矛盾又统一的复杂关系,这不仅因为生态旅游对环境有积极影响,而且也有消极影响。因此如何正确把握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使两者协调、持续发展,实现共赢,在当今社会显得愈加重要。

1.环境质量决定着生态旅游价值

大自然是美丽的源泉,山川的自然风光,田园的秀丽景色,滨海的波涛浪花,湖泊的波澜壮阔,这些都是美好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欣赏优美风景,能使人们心情愉悦,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如果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将成为人们不愿一顾的厌烦之地,极大破坏了人们游玩的心情,降低了生态旅游的价值。因此环境质量决定着生态旅游价值,只有环境美,旅游才具有价值。

2.生态旅游对保护环境的意义

(1)促进生态环境质量的提高

为了增加当地旅游区的影响力和吸引力,扩大旅游区的知名度,旅游开发部门加大力度改善旅游区环境,使得旅游区风光优美、空气清晰、景观协调、气氛融洽。另外,通过建设垃圾填埋场、绿化街道、修建道路等措施,极大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为景区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升景区的形象。

(2)缓解当地居民与生态环境间的矛盾

我国西部的旅游景区大多位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发展生态旅游不仅可以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而且还可以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这是由于旅游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就业门槛低,吸纳劳动力数量大,劳动转岗适应快等特点。因此发展生态旅游,一方面可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治安,缓解传统产业与自然环境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可有效减轻自然保护区的压力,缓解自然保护区和周边居民的关系,从而保护了环境,促进了旅游资源和当地社会发展相结合,这是生态旅游业的核心目标。

(3)提供环境保护资金

财政拨款是我国生态旅游区环境保护资金的主要渠道,但当地政府财政拨款金额往往不足。与国外相比,我国自然保护区投资额度仅为世界平均值的1/25,100hm2仅有1.5美元,平均每个自然保护区管理费用和建设费用的缺口分别占需求额的26%和60%。正因环保资金投入不足,致使大多景区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然而,生态旅游的兴起和发展,为景区开辟了长期稳定的融资渠道,为提高景区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保障,最终实现环境效益与旅游资源开发以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4)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旅游区良好的生态环境,不仅需要旅游者和当地居民的共同参与,而且他们还从中获得益处。因此通过发展生态旅游,可提高公众对保护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从而来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并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杜绝破坏环境行为的发生。因此,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对旅游环境实施有效的保护是为了更好、更持续地发展旅游业,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也可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其关键在于找到开发生态旅游和保护环境间的平衡点,实现生态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双盈。

二、我国生态旅游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生态旅游开发较晚,人们对生态旅游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尚缺乏科学理解,“无烟工业”的观念依旧流行。在生态旅游发展过程中,大多还“重开发,轻保护”。目前我国生态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已经造成严重的环境破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旅游资源的盲目开发和滥用

在开发旅游资源时,许多部门急功近利,在缺乏深入调查研究和全面科学论证、评估与规划的条件下,便盲目地开发,而且在开发过程中轻视甚至不进行环境保护,采取粗放式开发模式,对许多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造成破坏。例如香格里拉县的地下温泉是近代温泉形成的典型地质景观,极具观赏性和科考价值,景区内的喷气孔尤为罕见。但开发过程中,在不了解喷气孔的地质构造情况下,开发者企图将喷气孔变为“桑拿浴”,结果严重破坏了稀有的旅游地质景观。

2.生态环境系统失调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们日益增长的各种需求,景区的人工化、商业化、城市化正变得如火如荼。由于在景区内开山砍林,使得水土流失严重,经常出现山洪暴发或水源枯竭,导致自然和人文景观失调。有些景区为了追求利益,盲目扩大旅游区面积和修建旅游设施。以索道为例,德国阿尔卑斯山国家公园面积达300多km2,公园内并无一条索道。而我国泰山、华山以及峨眉山等名山,均修建了现代化的索道。索道的建设使游人易集中于山顶,导致自然风景区原貌的破坏,使生态系统变得脆弱。

3.生态环境污染严重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旅游业发展迅速,但缺乏相应规划和管理,再加上国民环保意识较差,致使景区生态环境污染严重。驰名世界的黄山、庐山上的垃圾随处可见,甚至连世界屋脊喜马拉雅山,也有各种饮料袋、包装袋等垃圾。据旅游区提供的资料显示,景区的水、土、大气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噪音、烟尘都超过了规定标准。据“人与生物圈”国际委员会统计,近年我国有1/5的保护区由于生态旅游而横遭破坏、44%的保护区存在垃圾公害、12%的保护区出现水体污染、11%的保护区出现旅游资源退化、61%的保护区存在设施与景观环境不协调。

4.景区环境容量严重不足

众所周知,旅游区环境对污染物净化能力和旅游人群承接能力,都有一定限度。一旦游客人数过于拥挤,人流疏散不开,不仅会损害景区,而且易发生安全事故,降低游客对景区满意度,不利于景区持续和健康发展。如去年国庆期间,九寨沟景区就发生了大规模游客滞留事件,上下山通道陷入瘫痪,变成“上不去、下不来”的“死胡同”。

5.当地居民参与程度低

造福当地居民,解决好他们的就业和发展,是发展生态旅游的最终目的之一,但目前这种情况并不乐观。许多地方在发展生态旅游时,当地居民有效参与程度低,借旅游促发展的潜力远没有发挥。一方面是当地政府财政拨款不足,制约着旅游资源的开发规模和投资能力,基础设施得不到完善,资源优势无法转化为经济优势,影响着当地居民创收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是当地政府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在招商过程中经常让利较多,难以保障当地居民的利益。

三、我国发展生态旅游的建议

1.完善法制法规,增强执法能力

在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制度的建设,严格执行和遵守我国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和条约。严厉惩罚违反法规的开发和破坏环境行为,使违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把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积极探寻旅游业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模式,促进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进。

2.加强环保教育

生态旅游在我国起步较晚,一些旅游管理部门、当地居民、旅游者以及政府部门,对于生态旅游内涵及如何开展生态旅游缺乏科学认识,因此必须加强生态旅游的环保教育工作。主要对象包括景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导游和游客。通过环保教育,让游客在享受自然的同时,把保护环境变成自觉行动,做到休闲娱乐、环保两不误。另外,在环境教育过程中,还要采取正规环境教育和非正规环境教育相结合的方法,且注意环境教育的方法和手段,既要注重理论研究,又要加强实践,通过受教育者的亲身体验来强化教育成果。

3.科学研究,统一规划,有序开发

在编制旅游景区总体规划时,不仅要统筹兼顾景观生态学基础研究、景观生态评价、景观生态规划与设计、景观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还要对旅游区的地质资源、生物资源以及环境质量进行实地考察,科学地论证和评估,把握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合理度,有计划开发,尽量将旅游资源的破坏降到最低,同时要做好开展生态旅游所带来危害环境的思想准备,并适时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了解生态环境的状况。此外,由于生态旅游是个“外来事物”,因此在进行生态旅游规划时,还要结合我国国情,不能机械套用,实行教条主义。在尊重其本义前提下,针对我国的现实问题,在具体技术手段、操作方法、发展模式上寻求创新,我们也要广泛借鉴别国经验,特别是教训,尽量少走弯路。

4.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环境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分析、预测和评估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在环境影响评价时,既要充分考虑生态旅游的资源开发、布局设施和生态平衡等因素,又要尽量减少实施中的盲目性、局限性和短期性造成的不必要损失。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如控制游客数量、规定旅游路线、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等,避免游客对景点破坏,减轻生态环境压力,维护景区安全。环境监测不仅可反映旅游环境质量及变化趋势,而且为下一步旅游环保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决策部门及时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防治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化学监测、物理监测和生态监测。

5.科学合理确定环境容量,控制游客人数

各景区要科学、“理性”地论证自身接待能力,探索人性化管理方式,并对景区生态承载力进行评价。各景区可借鉴国外预约的做法,在游客到达之前就做好准备,进行疏导,对景区游客人数、交通住宿条件等信息及时公布,一旦发现游客超出饱和量,就要进行调节,采取延长景区开放时间、科学组织游客买票进入、适时限流等措施。此外,管理部门要积极倡导游客配合景区管理,遵守景区游览秩序,让旅游真正“游”起来。科学合理确定环境容纳量,控制游客人数,即控制旅游活动开发规模,这对于景观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6.吸纳当地居民就业,支持他们创业

我国中西部地区旅游资源丰富,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开发这些地方的生态旅游业,可吸纳当地居民就业,进而促进整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丰富他们的日常生活,使农村面貌发生较大改变。在符合景区统一规划管理下,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可配合景区管理部门,扶持当地居民开办与旅游相关的项目,鼓励他们自主创业。桂林漓江冠岩风景区在这方面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在景区管理部门帮助下,景区所在地草坪乡居民依靠“农家乐”旅游,使其收入大幅度增加,生活质量发生了质的飞跃。

四、结语

环保保护论文第4篇

一、只有环境美,才有旅游价值

大自然是美的源泉,无论是山川的自然风光,还是田园的秀丽景色,或是滨海的波涛浪花,都是美好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美的环境,既可使人们留连忘返,沉浸在美的意境里,也可使人们得到陶冶情操,激发热情,充满活力。“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就是形象地说明了大自然的美对人们的精神感应作用。因此,人们通过游览风景区,欣赏自然风光,瞻仰名胜古迹,赞叹能工巧匠的高超艺术,享受大自然的美,而获得精神生活上的满足。

当然,由于旅游者的种类、年龄、性别、职业、阅历、性格及思想意识、文化素养、、审美水平、具体环境等的不同,对美的要求也有很大的差异,正如孔夫子所说“智者乐山,仁者乐水”那样。如有一些旅游者在游览名胜古迹时,常常会对一些古代建筑、文物古迹,以及与文化传说有联系的风物,感到特别的兴趣。对这些人文景致的欣赏,实际上包括了对古代人们改造自然,创造美好生活的赞美。旅游者在优美的自然环境中进行游览,既增长知识,又获得美的享受。这种知识的获得和美的欣赏,往往是联系一起的,从而进一步增添了游览的兴味。

但是,大自然的美,都与绿色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绿色是生命之色,绿色的环境能引起人们愉快的精神状态,并使人们得到良好的休息,而保持旺盛的精力;绿色还有净化空气,改变自然环境的作用。所以通过绿色植物的生命活动,可以达到维护生态平衡,为人类创造合理的生存环境,为人们提供较多的接近自然美,享受自然美的机会。因此,保护好绿色森林资源,就是维护优美环境的关键。因为森林一旦破坏,绿色生命之美也随之销声匿迹,呈现在人们眼前的,将是一幅荒山秃岭、穷山恶水、垃圾遍地、嗓声刺耳的凄凉衰败的景象,是人们所不愿一顾的厌烦之地。

因而,只有环境美,才具有旅游价值。所以,我们这一代人不仅负有保护和利用好现有的环境,为开发、建设更多、更好的旅游区,发展旅游业的任务;而且更负有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更多、更好的生存、生活环境,以创造更多的旅游财富的责任。

二、开发与保护并重,才能确保环境美

要加快发展旅游业,必须一方面在修葺原有旅游景点的同时,开辟新的旅游景点;另方面在合理地开发新的旅游资源时,应注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切忌对旅游环境进行建设性的破坏和破坏性的建设。

首先,要依照法律来保护环境。建设旅游风景区、开发旅游资源时,要充分利用现行的许多法规条例,以确保风景旅游区的环境免受污染的破坏。如利用“森林法”,既可制止对森林的乱砍滥伐,防止水土流失,又可直接保护自然环境,保护风景旅游区的旅游资源;又如利用“水污防治法”,对保护江、河、湖、海水体免受污染的危害,对维护旅游用水环境等,都有重大意义。因此,我们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对风景旅游区的环境加强管理;以保护旅游资源,为发展旅游业创造条件。

其次,要树立防重于治的新观念。保护旅游风景区环境的目的,是为了促使风景区的自然生态系统向良性循环转化,为人类的休养生息,创造越来越好的条件。因此,必须贯彻树立防重于治的思想,做到防患于未然。要避免重走资本主义世界“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无论是山林、水体、风景名胜,只要是已辟为旅游区,或计划要开发为新的旅游区,都应事先就其环境保护方面,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按其重要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保护。不能等到问题成了堆,再来补救、治理,而处于被动局面。

再次,要加强治理已受破坏的环境。由于各种原因和条件的限制,我国有不少的旅游风景区的环境已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许多风景名胜古迹受到程度不同的污染危害。如“奇秀甲东南”的武夷山,是典型的丹霞地貌,再配上独特的九曲溪及两岸苍翠、挺拔的植被,而成为著名的风景旅游区。但在前几年,人们却对武夷山上的森林,进行掠夺式的砍伐,使其精华的九曲溪的水位急剧下降,而严重威胁武夷山的旅游景观价值。所以,对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必须及早进行必要的治理和抢救,使之尽快地恢复其本来面貌,以适应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迎接更多的旅游者前来观赏。

三、搞好环境保护,促进旅游业发展

为了让更多的游客都能饱览我国奇妙绝伦而绰约丰姿的旅游资源,我们必须在从事旅游业工作中,注意旅游风景区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特别在当前仍有很多人尚未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时,把保护风景区环境作为发展旅游事业的一项主要工作来抓,就显得更为重要。

1、要应用美学观点,搞好旅游风景区的环境规划

一个良好的旅游风景区,必须是风光秀丽,环境未受破坏和污染,能满足旅游者观赏和行动的心理活动环境。因此,必须应用美学的观点搞好环境规划。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园林、建筑、地质、地理、生态、气象、环保、文物、历史、经济、管理、旅游和美学等多种学科协同配合,对风景区环境进行综合考察、评价、预测合理的旅游规模等,从而提出旅游风景区的环境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最佳方案。这个最佳方案,一定要从美学的观点出发,按规划的要求,提出严格禁止在风景区范围内大兴土木,建工厂企业;严格控制在风景区兴建各种楼、堂、馆、所和旅游饭店,使风景区环境免受不必要的污染。并提出在必要地段,实行封山育林,确保风景区生态平衡,以努力把风景区建设成为一个有益于人类健康,构成为一个适合于康乐消费的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2、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游客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发展旅游业,虽可以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很多的效益。但也产生一些旅游污染等消极因素。如当游人到一些风景名胜区去,有的人对那些维妙维肖、栩栩如生的象形俏物,都喜欢自觉或不自觉地用手抚弄、拍打,一不小心就会碰伤景物;有的人看到风景区内的花草树木长得逗人喜爱,便信手攀折、摘取而独自欣赏,甚至有的人为了爬山省力,就随意拆树砍竹以充当拐杖之用;有的人不仅在风景区到处乱扔果皮杂物,甚至随地大小便;有的人还在风景区的显眼之处,随意刻上“×××到此一游”的标志,惜以“留芳百世”等不文明行为。

对上述这些不文明的人为破坏、污染风景区环境前景物、植被和环境卫生等,均会降低风景区的旅游价值。因此,为了创造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游客自觉地爱护风景区旅游资源、保护风景区旅游环境;另一方面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风景区旅游环境的保护措施。如为了保持风景区环境的清洁卫生,应在风景区内相应地增设一些果皮箱,就可减少,甚至避免游客随地乱扔果皮杂物;为了保护风景区的景物,特别是对那些反映我国悠久历史和精湛艺术水平的重点文物和著名景物,应增设钢网护罩加以妥善保护,既使游客能够透过网罩进行观赏,而获得精神上的享受,但又摸不着,以确保重点文物和景物不受损坏。而对那些已损坏的景物和已受污染的环境,要加以整理修复,使其尽快恢复原来面貌,以接待更多的游客。

3、要研究环境容量,保证旅游资源得以永续利用

环保保护论文第5篇

环境信托与环境公共信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环境公共信托是美国密执安大学的萨克斯教授于1970年发表的论文《自然资源法中的公共信托理论:有效的司法干预》中首先提出的概念,它是指将环境资源作为信托财产、以全体美国人﹙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以美国政府为受托人、以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而设立的一种信托[3]。可见,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其一,环境公共信托的受托人为政府,而环境信托的受托人是具有环境生态保护能力的民间组织。其二,环境公共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均为全体民众,而环境信托的委托人是特定的土地等环境资源的所有人,受益人则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在我国,由于土地等环境资源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因而,环境信托的委托人只能是国家或集体。

由于环境信托的目的在于保护生态环境,受益人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因此,从性质上看,环境信托应属于一种公益信托。我国《信托法》第60条即明确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信托的目的应当具有绝对的、排他的公益性,不得含有非公益的目的。例如,2004年12月13日,成都衡平信托公司采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募集4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都江堰市城区污水管道建设。这是衡平信托公司首次贷款参与环保项目,也是四川省首次采取信托方式参与环保事业。通过此方式,投资者预计年收益率为5%。为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衡平信托公司还为该计划设置了土地抵押、污水厂设备抵押、都江堰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权抵押等风险防范措施[5]。这一信托虽然具有保护环境的目的,但并非实质意义上的环境信托,它其实是将环境保护事业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理财功能相结合的一种信托。在该信托中,委托人的目的首先在于投资和营利,只是附带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因此,将其定性为私益信托更为适宜。

环境信托制度的价值

信托制度是一种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得到了普遍的运用与发展,我国也于2001年颁布《信托法》,引进了信托制度。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信托制度存在着差异,但信托的基本理念在各国和地区都是相同的,即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限责任和信托管理的连续性[6]。正是信托具有的这些基本理念,使得环境信托制度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中发挥着独特的价值。具体而言:

﹙一﹚有利于弥补政府管理环境的不足

目前,我国政府管理环境主要依靠以发放污染排放许可证为中心的行政管制和按照污染排放量征收排污费的经济手段。尽管这些环境管理方式对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政府管理部门—58—、物力与资金等方面的不足以及有的地方为追求经济发展而不惜牺牲环境,使得环境保护的效果不甚理想,环境污染与破坏问题已成为制约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信托的基本理念之一是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即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受托人便享有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但其应将由此产生的利益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并在信托终止时将信托财产也交付给该受益人或信托文件指定的其他人,其自身仅能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一定报酬。据此,通过设立环境信托,政府﹙在我国,由政府具体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将特定的土地等环境资源委托给具有环境生态保护能力的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期间,由于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该土地等环境资源的,基于其公益组织的属性和拥有该环境资源之后的归属感,其将依信托法和信托合同的规定运用保护环境生态的能力优势,对受托的环境资源进行有效管理,社会公众因此可以享受生态环境的共同利益,同时还便于避免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而牺牲环境现象的发生。在信托终止时,政府可以恢复行使对土地等环境资源的各项权利。这样,有利于弥补政府管理环境的不足。

﹙二﹚有利于实现对环境的合理利用和持续保护

信托的一个基本理念是有限责任,这既体现在信托的内部关系中,也体现在信托的外部关系中。信托内部关系中的有限责任表现为受托人对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换言之,在信托事务处理过程中,只要受托人没有违反职责,即使未能取得信托利益或造成了信托财产的损失,受托人也不以自有财产负个人责任。信托外部关系中的有限责任则表现为受托人对因信托事务处理所发生的债务,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只有当其违反职责时,才以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同时,信托又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这根源于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之中,主要表现为信托成立后,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委托人不得解任受托人;受托人一旦接受信托,非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若该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的,须经公益信托管理机构同意﹚,不得随意辞去其职务;只有当受托人出现死亡、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解散、破产、辞职或被解任等法定情形时,其职责方才终止。信托的有限责任理念有助于激发环境信托的受托人经营管理土地等环境资源的能动性与创造性,对受托的土地等环境资源进行专业化管理和合理利用,充分发挥这些环境资源的效益,而绝非只是使其成为一个静止的生态保存库而已。而信托管理的连续性理念可使受托人对土地等环境资源的管理做好长期规划,防止短期行为影响土地等环境资源的价值。这样,有利于实现对环境的合理利用和持续保护。

﹙三﹚有利于有效保障环境的安全

根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理念,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从于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产生了以下重要的法律后果:其一,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中任何一方的债权人都无法主张以信托财产偿债。其二,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解散、破产或被撤销的,信托财产不得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有的学者形象地将之称为信托的“闭锁效应”———“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即自行封闭与外界隔绝”[7]。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理念运用到环境信托中,可使受托人将其自有财产与作为信托财产的土地等环境资源区分开来,其债权人不能主张以该土地等环境资源及其所生利益偿债;即使受托人发生了解散、被撤销等情形而终止,受托的土地等环境资源也不可能作为其清算财产。这样,有利于有效保障土地等环境资源的安全。

环境信托制度的构建

为保障环境信托规范、有序地运行,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专门制定了有关环境信托的法律。例如,英国早在1907年就制定了《国民信托法》;我国台湾地区于2003年颁布了“环境保护公益信托许可及监督办法”。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笔者认为,在环境信托的立法方式上,我国可考虑先由环境保护部制定《环境信托实施办法》,然后在将来修改《环境保护法》、《信托法》时增加环境信托制度的内容。在具体设计我国的环境信托制度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环境信托的受托人

选任合适的受托人对环境信托的运行效果至关重要。我国《信托法》第24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境保护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且专业性强、耗费的人力物力量大,一般的自然人、法人不宜担任环境信托的受托人,而由具有环境生态保护能力的民间环保组织作为受托人较为合适。因为从民间环保组织的宗旨而言,可以说与环境信托的理念不谋而合,二者均在于保护环境;民间环保组织的成员众多,其中多数成员都拥有较高的学识和专业技能,并且其物质和资金来源较为广泛,便于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环境信托的受托人也是由民间环保组织来担任的。如英国的国民信托组织、日本的财团法人自然保育协会等。环境信托的受托人在享有自主管理环境资源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应主要包括:﹙1﹚忠实义务。环境信托的受托人在对环境资源的日常管理活动中应以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化为出发点,不能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2﹚亲自管理义务。委托人是基于对受托人环境保护能力的信任,而将环境资源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的。环境信托的受托人应亲自管理受托的环境资源,不能再委托其他人进行管理。﹙3﹚谨慎义务。环境信托的受托人应以民间环保组织普遍具有的谨慎态度来管理受托的环境资源。﹙4﹚报告义务。环境信托的受托人应定期、及时地将环境资源的运行情况,向信托监察人、管理机构等主体报告,并且接受它们的质询、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环境信托的管理机构

我国《信托法》第62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但对于哪些机构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该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可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担任环境信托的管理机构。理由如下:﹙1﹚便于开展环境信托的批准和管理工作。环境信托的信托财产为特定的土地等环境资源,往往可由多个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例如,湿地的保护涉及环保、水利、国土等诸多行政主管部门,难以确定由哪个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湿地信托的管理机构。而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担任环境信托的管理机构,则便于统一开展环境信托的批准和管理工作。﹙2﹚有利于增强对环境信托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专门负责环境资源领域的立法以及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由其担任环境信托的管理机构,可以体现出对环境信托的审慎态度和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过,现行法律未就公益信托的管理机构批准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受托人时应考虑的因素或判断基准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将不利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开展环境信托的批准工作。为此,可考虑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设置一个常态性质的环境信托批准及监督咨询机构。该机构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学者专家与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代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环境信托的申请、批准等事项。其在审查是否作出批准决定时,不应局限于受托人的财务状况或组织规模,主要应审查受托人是否具备专业能力管理信托财产。甚至国外环境保护组织若有意愿担任受托人,该机构也可考量国内环境保护技术与专业能力不足等因素,准许国外公益组织﹙如绿色和平组织﹚担任我国环境信托的受托人。

﹙三﹚环境信托的监察人

环境信托的受益人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难以对受托人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而委托人一旦设立信托,除非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另有规定,一般不干涉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行为,因此,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环境信托有必要设置信托监察人。我国《信托法》第64条明确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鉴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机构,熟悉环境保护事业,由其担任环境信托的监察人,有利于对环境信托受托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为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信托监察人的职责,应赋予其必要的权利。但我国《信托法》第65条仅规定“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至于信托监察人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该法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环境信托监察人至少应享有以下几种权利:﹙1﹚知情权。信托监察人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要求,查阅、复制信托账簿、信托财产目录、以及其他有关信托财产收支情况的文件,并可以要求受托人对此作出说明。﹙2﹚撤销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受托人如果违反信托义务或者不符合信托目的而处分信托财产的,信托监察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其处分行为,并请求赔偿损失。﹙3﹚诉权。如果信托监察人认为受托人的行为违反信托义务、不当处置信托财产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向法院提讼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四﹚环境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环境信托的变更、终止,涉及环境保护的公益目的是否能实现,因此,何种情形下环境信托将发生变更、终止十分重要。根据我国《信托法》第66、68、69条的规定,环境信托的变更事由包括:﹙1﹚受托人辞任。受托人的辞任可以导致环境信托的变更。但由于环境信托受托人的随意辞任,不利于环境信托目的的实现,为此,我国《信托法》第66条要求受托人的辞任应经环境信托的管理机构批准。﹙2﹚受托人被解任。环境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可由环境信托的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3﹚不能预见的情形发生。环境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环境信托的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我国《信托法》对公益信托的终止事由未作出特别规定,而是适用非公益信托终止事由的一般规定。根据该法第53条的规定,环境信托的终止事由有: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销或被解除等。值得注意的是,若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对环境信托的目的能否实现发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以及如何认定环境信托的目的不能实现,现行法未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将来对环境信托立法时,可规定若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对环境信托的目的能否实现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向法院,请求法院予以裁判。法院认定环境信托目的是否能实现时,可考虑信托目的若继续执行是否会危害社会公益;情事变更致使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是否仅是管理信托财产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或其他经济上的理由等因素加以确定。

环保保护论文第6篇

关键词:道教戒律尊重生命保护环境

道教大约是东汉时期成长起来的中国宗教,依据先秦时代保护环境的思想对策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天人合一”的思想,从“道法自然”的角度出发,对保护环境作了多方面的规定。如《黄老帛书。姓争》说:“顺天者昌,逆天者亡;毋逆天道,则不失所守”。就是说顺应自然规律就会昌盛,违反自然规律就会灭亡,如不违反自然规律,就不会失去所生存的自然环境。天师道出示了禁止春天和夏天杀害生命的规定,《三国志。张鲁传》中载有天师道“又依月令,春夏禁杀”的规定。早期道教不戒肉食,后来受到佛教影响,逐渐改变了饮食结构和祀神斋供的内容,倡导并规定道士须素食,并俱改先前以猪、羊、鸡、鸭、鱼等动物作牺牲供品而为香花、水果、谷物等,后期道教对此不断加以总结,从戒律上形成一整套系统的尊重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措施。“所谓戒者,解也,止也。能解众恶之缚,能分善恶之界,防止诸恶也。”[i]也即戒乃禁止之意,归真之要。所谓律,指犯戒后的惩罚手段,律文是根据戒条而建立的。戒律对于修道之士来说,犹如渡海的舟辑。道教戒律具有宗教法律的作用,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道德说教,更不是神话故事的宣传,而是实实在在的随时随地就可操作执行的律法,违犯了戒律,就要遭到处罚或者被革除教籍、轰出教门。上自大洞法师、三洞法师,下至清真弟子、俗家弟子,都须遵守。

第一:爱惜、尊重一切动物的生命是道教思想主旨之一。道教戒律中,始终把“戒杀生”作为主要大戒。因为道教认为一切血性之物,皆有灵性,即有道性,由于悟性有早、迟之分,所以修道阶次有快、慢之别。[ii]

六朝时的道经《太上洞玄灵宝智慧定志通微经》中的“十戒”第一戒便是:不杀,当念众生。刘宋道士陆修静在其《洞玄灵宝斋说光烛戒罚灯祝愿仪》中,把“守仁不杀,悯济群生,慈爱广散,润及一切”作为“十戒”的第二戒。其所撰《受持八戒斋文》,更以“不得杀生以自活”作为八戒清斋的第一戒。[iii]《初真十戒》第二戒:不得杀害含生,以充滋味,当行慈惠,以及昆虫。《说十戒》第二戒:不得杀生屠害,割截物命。除此而外,《洞神经》中“五戒”之第一戒说:目不贪五色,誓止杀,学长生。《无上秘要》卷四十九说:勿杀伤含气。《灵宝仙公请问经》中“太上十戒”之第七戒说:不得杀生祠祀六天鬼神。《升玄内教经》卷九所述“升玄九戒”之第四戒说:手不得杀害众生,跂行蠕动含血之属,皆不得杀。[iv]《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四戒规定:不得杀伤一切物命;第九十五戒规定:不得冬天发掘地中蜇藏虫物;第九十七戒规定:不得妄上树探巢破卵;第九十八戒规定:不得笼罩鸟兽。《中极戒》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不得热水泼地致伤虫蚁。[v]《老君说百病》有:探巢破卵是一病。刳胎剖形是一病。不但自己不杀生,即是别人杀生为了自己,自己也有责任不食,《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第一百七十二戒:若人为己杀鸟兽鱼等,皆不得食。第一百七十三皆:若见杀禽畜命者,不得食。

道教还反对惊吓、虐待动物。《庄子。秋水》一文中说:络马首、穿牛鼻,都是违背自然的东西。《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惊鸟兽;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不得妄鞭打六畜群众;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得以足踏六畜。《中极洞真智慧观身大戒经》中“三百大戒”之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惊散栖伏;第一百七十二戒规定:不得惊惧鸟兽,促致穷地;第三十四戒规定:不得鞭打六畜;第三十五戒规定:不得有心践踏虫蚁;第六十戒规定:不得便溺虫蚁上。

在“不杀生”的基础上,道教还积极呼吁救助动物,并作为戒律规定下来。《太上洞玄灵宝智慧罪根上品六戒经》中第三戒便说:人应当去抚恤死者,保护生命,救死扶伤,使得一切生命能够终其天年,不至于中途受伤或夭折。《六度生戒》第三戒:“含血之类,有急投人,能为开度,济其死厄,见(同”现“)世康强,不遭横恶”。第四戒:“施惠鸟兽有生之类,割口饲之,无所爱惜,世世饱满,常在福地”。即是说人如果能施以鸟类、兽类以恩泽,省下自己的口粮来饲养它们,而没有任何吝惜之意,那么,他的世世代代、子子孙孙就会幸福圆满;第五戒:“度诸蠢动一切众生,咸使成就,无有夭伤,见(同”现“)世兴盛,不履众横。”第六戒:“常行慈心,愍济一切,放生度死,其功甚重,令人见(同”现“)世居危得安,居疾得康,居贫得富,举向从心。”是说人如果能常怀慈爱之心,怜悯救济一切众生,放生度死,那么当他一旦遇到危险、疾病、贫困时就会转向平安、健康、富裕,人们都会向他学习。可见,道教是从一切生命皆有价值,从因果报应的角度劝诱人们救助动物一定会得到永久的福音的。

从“蚕女”的故事可以窥见道教戒律的绝对性,据《神仙传》:

蚕女者,当高辛帝时,蜀地未立君长,无以统摄,其父为邻所掠去,已逾年,唯所乘之马犹在,女念父隔绝,或废饮食。其母抚之,因誓于众曰:“有料父还者,以此女嫁之”。部下之人,唯闻其誓,无能致父归者。马闻其言,惊跃振迅,绝其拘绊而去。数日,父乃乘马归。自此,马嘶鸣不肯饮食,父问其故,母以誓之言白之。父曰:“誓以人而不誓于马,安有人而偶非类乎?”但厚其刍食,马不肯食。每见女出入,辄怒目奋击,如是不一。父怒,射杀之,曝其皮于庭,女行过其侧,马皮蹶然而起,卷女飞去。旬日得皮于桑树之下,女化为蚕,食蚕叶吐丝为茧,以衣被于人间。父母悔恨,念念不已,忽见蚕女乘流云驾此马,侍卫数十人,自天而下,谓父母曰:“太上以我孝能致身,心不忘义,授以九宫仙嫔之任,长生于天矣,无复忆念也!”乃冲虚而去。

这则故事实质上是教人如何对待动物(“牲口”),如何对待“誓言”。从道教天下生灵皆有灵性,皆可修炼成仙的理论来讲,“马”这个具有血气之性的生灵,它和人一样应该得到尊重,享有承诺,因此兑现“誓言”对马亦有效。既然是人违背“誓言”,那么,马就有权力发出抗议;既然人对马的抗议以诉诸武力来抵赖,那么,马自然也可以复求于武力来讨公平。以往研究道教的学者习惯于将此故事诠释为以忠孝说教,其实是非常片面狭隘的。这则故事的内涵在于教导人树立天地万物皆有灵性、皆有神灵住持的观念,人和万物具有同等的生命价值,人不可唯我独尊,“誓言”之类具有信义、约定、法令性质的承诺适用于宇宙间所有生命,人所发任何“誓言”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兑现,不得有违,否则将遭到惩罚。这则故事告诉人们所有动物和人一样的生命尊严和生命价值,并从中凸显出律法的至上性。

道教这一思想以及相应的戒律规定是非常可贵的,一般中国人除了信奉人为万物之灵外,其它则皆不足挂齿。虽然所谓的君子亦讲好生之德的话,但“食不厌精”的圣人在鱼与熊掌之间并不避讳对熊掌的偏爱。没有山珍海味不能称作帝王宴席。“国骂”当中以“畜生”、“禽兽”、“剥皮”、“抽筋”为曝光率最多的字眼,以此比喻卑贱、凶残。动物的价值大概只在可供“食肉寝皮”、“脏腑入药”以兹对人补养,现今又多了“谋皮发财致富”的路子,濒临灭绝的珍稀动物的毛皮堂而皇之地竞相市场。翻看中华美食记载,竟然是猩唇、猴脑、豹胎、熊掌、驼峰、野驴蹄、野驼蹄等等。今人几乎品尝不到这类古人的珍馐了,就以穿山甲、果子狸、猫头鹰、猕猴脑来替代了,还有食马、狗、猫等与人类亲近动物的野蛮习惯。保护环境,提高民族的文明与教养,不能不对这种野蛮的饮食习惯进行改变。

第二:爱惜、尊重植物的生命。道教认为植物和人一样具有生命灵性,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下,它也能够修炼成仙。如传说中的花仙、树仙、桃仙等,在古代人们将桃木、苇草、荆棘、艾草、薰衣草等植物赋予神秘的力量,认为它们可以辟邪驱瘟,故挂在门窗、墙角。后来对植物的崇拜进一步加深,便出现了掌管农作物的神――社神、稷神、神农氏。其实将植物奉为神的现象很多,如道教十大洞天三十六小洞天七十二福地都有古树、神树、神草,所以在道教戒律中对植物亦加以保护。道教最早的经典《太平经》专门对禁止烧山林作了理论阐述:

天上急禁绝火烧山林丛木之乡,何也?愿闻之。

然,山者,太阳也,土地之钢,是其君也。布根之类,木是其长也,亦是君也,是其阳也。火亦五行之君长也,亦是其阳也。三君三阳,相逢反相衰。是故天上令急禁绝烧山丛木,木不烧则阴中。阴者称母,故倚下也。[vi]《太极真人说二十四门戒经》中的“二十四门戒”第十八戒规定:人不能无故采摘花果,毁坏园林,否则就会下地域,受吞铁丸之苦。《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十四条要求:不得烧野田草;第十八条要求:不得妄伐树木;第十九条要求:不得妄摘草花。《妙林经二十七戒》中也有“不得烧野山林”的规定[vii].《中极洞真智慧观身大戒经》中第六十一条说:不得无故砍伐树木;第六十七条说:不得以火烧田野山林。

不毁坏树木花草的同时,道教还主张培植植物,去植树造林,营养花圃,美化环境,所以道教的洞天福地均为葱葱郁郁,青绿草被,大部分道教宫观均留下了历代高道大德们栽种的古树,古木参天,绿树成荫,花团锦绣。青城山天师洞内的张天师手植银杏,江西南昌西山万寿宫内的许真君手植古柏等,已经成为名迹胜物。对此道教戒律中有明文规定,《太上洞玄灵宝智慧罪根上品六戒经》中的第九戒即说:边道立井,植种国林;教化童蒙,与人为善。

第三:积极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微生物及一切生命所赖以生存的生命环境。人类和动植物、微生物及一切生命所赖以生存的环境主要指大气、土地资源、水资源等,这是一切生命的源泉,破坏之就等于断子绝孙、自掘坟墓。道教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早期道教经典《太平经》中已明确反对人们乱凿土地、乱掘河川,伤害大地母亲的恶劣行为。当然,这也是跟道教的神仙信仰分不开。道教的形成与中国古代自然神崇拜、多神崇拜分不开,天地万物皆有神灵是道教的基本信仰,道教所塑造、所信仰的神仙,如后土娘娘,五岳大帝,三官、四渎神真等,均与气、水、土有关,因而竭力维护天地神、土地神、江河湖海神的威严、完整、安全自然是道教徒义不容辞的责任,因而道教戒律尊重和保护水土资源也是理所当然的。《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二十五条说:不得以毒药投渊池江海中;第四十七条说:不得妄凿地毁山川;第五十三条说:不得竭水泽;第一百条说:不得以污秽之物投井中;第一百零一条说:不得塞池井;第一百零六条说:不得便溺生草上及人所食水中;第一百三十四条说:不得妄开决陂湖。《中极洞真智慧观身大戒经》中亦有:不得以毒药投渊池江海中等规定。表明道教对人自己和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抱以积极保护的态度,十分尊重和珍惜人类和其它一切生命所仅能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

结语

英国科学家莱奥波尔德(AidoLeopold)在《大地伦理学》一书中提出生态伦理学的主张,他认为:

(1)人类并非自然界的主人、统治者,而是自然界中极普通的一员。

(2)必须树立生态整体思想,只追求经济功利而不关心生态平衡的做法是极端错误的。

(3)要把权利这一观念从人类延伸到自然界的一切实体和过程,花草树木、飞禽走兽都有生存的权利,人类没有权利去践踏它们的这些权利。[viii]

道教在保护环境方面所制定传授的戒律,可资我们在保护环境方面作借鉴。

用终极价值、终极关怀来善待自然界中的一切生命,保护土地、水、空气的良性循环,保护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任何生命事物,是必须的,但这种保护必须诉诸严格的法律来实施,不给任何人、任何势力集团以法外循私的“例外”。所谓靠启发民智,提高人的素质来唤醒环保意识,无疑是守株待兔、坐以待毙!恰如坐在即将喷发的火山口上的人,怎能将希望寄托在不知何谓火山喷发的愚人的拯救?等到他们观赏了火山喷发,地球已经毁灭。现在必须号召全世界各国政府、人民联合起来,为保护人类唯一的家园而战。也即:扩大联合国的权限,由其出面签订一种世界环保法律条文,由去下属的保护环境署监督实施,并赋予保护环境署以武装警察的权力,必要时,诉求常规武力强迫执行之

[i]见《洞玄灵宝玄门大义》

[ii]见唐。潘师正《道门经法相承次序》

[iii]见《云笈七鉴》卷四。

[iv]见《无上秘要》卷四。

[v]见《云笈七鉴》卷三九。

[vi]《太平经卷之一百一十八――禁烧山林诀第二百九》第六六八页。

[vii]见《云笈七鉴》卷三八。

[viii]参见李春秋、陈春画编者《生态伦理学》第7~8页。科学出版社1994年。

参考书:

〔1〕世界银行。1990年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

〔2〕徐嵩龄。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3〕A.伊曼纽尔。我们的家园〔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1993.

〔4〕尚玉昌。生态学及人类未来〔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1992.

〔5〕〔英〕艾伦。科特雷尔。环境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2.

〔6〕〔美〕白吕钠(j.Brunhes)。人地学原理〔M〕任美锷、李旭丹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90.

〔7〕〔美〕阿尔。戈尔。濒临失衡的地球〔M〕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1997.

环保保护论文第7篇

引入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护专项监理,环保水保综合监理部依据环评、水保报告督促承建单位完成环保水保设施,并负责施工过程中环保水保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的检查、提出整改方案;施工期环境保护和水保持监测单位分别负责水、气、声、渣等环境影响和水土流失情况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业主反馈监测情况;各承建单位负责具体环保水保措施的落实;工程监理负责各环保水保土建措施的具体实施和质量管理。形成了“业主、监理、监测、施工四位一体”的管理网络和各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验收的管理体系。业主定期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等召开环保水保例会,共同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环保水保问题,积极推动各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确保已建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项目考核的一部分,使其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2施工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措施

2.1强化环保水保后续设计、满足“三同时”要求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保护总体设计的基础上.业主委托设计单位开展了各种后续设计并陆续组织实施。先后编制完成了《吉牛水电站弃渣场防护工程设计方案》、《吉牛水电站弃渣场调整报告》、《吉牛水电站首部及渣场绿化措施设计报告》等一系列后续设计方案和报告满足“三同时”要求。同时对电站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类项目进行的招标、合同、施工、试运行、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中都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要求。优化设计,在开发中节约资源。取消了原规划中的竹子沟砂石料场,减少了耕林地占用面积,节约了用地,将工区部分加工厂、修理厂、仓库都修建在弃渣场或弃渣回垫形成的施工平台上,大大减少了工程临时占地。

2.2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张贴宣传画、组织讨论、各单位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开展环保水保宣传活动,做到集中培训和现场操作相结合。由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综合监理牵头定期组织施工区管理人员学习环保水保知识,组织各单位交流自己的经验做法,共同提高。通过吉牛水电站环保水保监理部有针对性的向施工单位提供环保工程措施资料,以便施工单位主动学习环保知识,对施工人员进行环保培训。邀请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设计单位来工地集中进行法律法规及有针对性的环保水保知识培训。

2.3严格督促相关环保水保设施的运行

在与运行单位签合同前即要求其制定环保水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拌和系统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清运由承包单位运行管理,环保综合监理单位及业主进行监管。承包单位定期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自检,监理每月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考核。不运行则不予计量并给予处罚,考核不合格的进行整改,从而提高了设施的运行管理水平。制定相关的考核、评比、奖罚制度,定期对各单位和其实施项目进行检查考核,保证了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4落实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单项工程验收制度

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验收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电站环保水保工作实际,由环保水保综合监理协助业主制定了《吉牛水电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单项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对具备验收条件的环保水保单项工程组织验收.对不满足要求的项目要求进行专项整治。实行专项验收制度,既可以检查环保、水保项目的实施到位与否,又保障了环保水保工作的有序推进。也为后续的环保水保措施的阶段检查和竣工专项验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现场措施

3.1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3.1.1鱼类保护措施根据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意见,为了切实做好革什扎河鱼类保护工作,业主与四川省水产局签订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协议,根据革什扎河鱼类分布、种群数量等联合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加强对沿河岸居民及电站参建单位鱼类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渔政部门执法力度。3.1.2水环境保护措施厂房营地设置1套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水用于周围草坪绿化灌溉。承包商营地由于工程建设需要,各标段建设相对分散且人数相对较少,因此采用旱厕,粪便给予当地居民作为农家肥。电站砂石料从当地购买,混凝土拌合系统生产废水采用混凝沉淀的工艺,处理后用于周边场地洒水降尘。3.1.3声环境和大气环境保护前期工程开始时业主安监处就制定了《施工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夜间禁止运输活动,在交通沿线设限速标志、禁鸣标志、减速坎等。施工过程中,洒水降尘、加强施工管理并进行道路绿化等措施的实施.减少了施工扬尘的影响。3.1.4社会环境通过优化施工总平面布置,合理安排工程占地,取消了影响仁青帮巴神山的1#施工支洞,避免对藏区神山的影响,促进了工程建设与藏族文化的融合。该电站为长隧洞引水式电站,为防止电站运行、检修中人为制造洪水,影响库区、坝下群众的生命财产,签订了专项施工合同,分别在减水河段、厂房尾水、库区等河道沿线设置了45处混凝土警示标识。

3.2施工期水土保持措施

3.2.1主体工程永久占地区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已在主体工程设计中考虑水保措施,并已基本落实。主要完成首部枢纽左右岸边坡防护、改线公路与复建桥坡脚挡墙和护坡、各支洞口边坡支护、地面厂房混凝土挡墙等项目,所建成的水保设施运行良好。目前已完成了改线公路两侧以及大坝下游左右岸施工平台区域的整地绿化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并获得了州环保局现场检查的肯定。3.2.2弃渣场区各渣场自施工开始就严格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按要求进行了水保专项设计,各渣场均已按设计图纸完成了渣场挡墙与临河渣场的浆砌石护坡施工,水保设施运行良好;堆渣过程中严格监控,加强对施工弃渣的管理,开挖渣料运至指定渣场堆放并及时进行推平整治,杜绝了乱弃现象。3.2.3施工道路区域电站新建施工道路主要有库区改线道路、引水隧洞2#至10#支洞施工便道、调压井施工便道,新建施工道路总长约20.5公里,较水保报告书规划道路减少9.08公里,优化设计,减少了征占地面积。为做好施工道路水保工作,在道路施工阶段,一是及时采取截排水沟、沉沙凼和竹条栅栏临时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二是同步实施浆砌石挡墙、边坡挂网喷混凝土、混凝土挡墙、浆砌石排水沟等永久措施确保边坡稳定,防止水土流失;三是加强开挖料的管理,严禁开挖渣料直接倾倒公路边坡。运行使用阶段,一是对地段及时撒播适生草籽,进行绿化;二是安排专人管理,加强路面维修、排水沟清理等工作;三是采取了硬化和洒水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四是对雨季汛期滑塌路段及时采取了工程措施保证边坡稳定,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不稳定坡面及时行了框格梁和锚索施工。3.2.4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区域对涉及堆渣回填的场地,均严格遵循“先挡后弃”的原则;对已建成的各施工临建设施,基本配置有完善的排水设施,并安排专人维护。

4结束语

吉牛水电站施工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总结以下几点:

4.1领导重视、管理体系到位

工程建设重新启动后,一开始就明确环保水保工作由业主一位副总经理分管,工程建设处主管,在招标阶段,即将环保水保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招标范围,签订的主体施工合同中要求各单位必须建立独立的环保、水保管理体系,业主与各承包单位签订《环保水保、文明施工协议书》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相关要求。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根据各标段对环保、水保工作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环保水保措施,经工程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

4.2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处、环保水保综合监理及工程监理等对施工单位环保水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结果优良的单位进行奖励;对较差的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并由工程建设处和环保水保监理跟踪落实;对不合格的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周例会和月计划会上,把环保水保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施工期环境监测、水土保持监测、水生陆生监测等工作均已启动,保证了在抓好已投运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同时,能够用监测数据指导环保水保管理工作,改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环保水保设施发挥实效,达到预期目的。

4.3保障资金落实到位

环保保护论文第8篇

一、荷兰环境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

荷兰的环境合作社(EnvironmentalCoGoperGatives,EC),可被描述为农场主的地方组织,通常与农场主有着密切合作关系的非农场主以及地方的、地区的和国家的机构也参与其中,它们采用基于地区观点的积极行动的方法来将自然管理结合进农业活动中.

(一)荷兰环境合作社建立的背景

荷兰最早的环境合作社建立于1991年.荷兰环境合作社是在国内面临着巨大的环境压力的背景下,在欧盟环境保护政策的框架内,出台了相关的环境管制规则,农场主们为了应对这些问题而组织建立起来的.作为最早工业化的地区,西欧深受环境污染之害.在欧盟成立后,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不断加强.1992年的欧洲联盟条约把“关于环境领域的政策”列为共同政策之一,而欧盟的环境政策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共同农业政策,它在很多场合都强调将两者一体化的重要性,共同农业政策与环境政策相互倚重,并通过“辅原则”首先由各国来加以实施的.作为欧盟成员的荷兰,在狭小的国土面积上创造了发达的集约型农业,但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在所有的欧盟成员国中,荷兰也许是集约化农业与环境之间冲突最明显的国家.”[2]205“荷兰的东部和南部的一些地区好像一个巨大的污水处理厂.”[2]205G206为此,荷兰在欧盟政策框架下,从20世纪80年代起逐步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工作力度,制定了很多相关的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给农场主们以传统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而与环境政策相配套的补贴也带来了机遇.如弗里斯兰省的弗里斯兰林地,是一个有着1.2万公顷风景优美土地的贫困地区,奶牛农场是主要的农场类型.根据政府的规定,该地区为酸雨敏感区,禁止在地表使用粪肥,奶牛的粪尿要强制注入土壤中.该规定并不符合当地情况:小农场、春季高地下水水位并不适合使用注入粪肥的重型机器.因此,该地区农场主们利用他们之间合作的传统,成立环境合作社同政府谈判,希望通过适应地方实际的方法来保护环境,以免除政府的强制性规定.在另外一些地方,农场主们通过成立环境合作社,集体同政府签约,通过保护环境来获得政府的相应的环境补贴.

(二)荷兰农业环境合作社的成立与发展

正是在以上的背景下,弗里斯兰林地的农场主们组织起来,“在1991年和1992年成立了VEL和VANLA”[3]18.参与的农场主们承诺他们将维持并进一步提高保护自然和风景的努力,作为回报,他们要求适用于全国的酸雨敏感目标不在当地适用.通过与政府的谈判,该建议被采纳.“VEL和VANLA两个合作社代表了荷兰农村历史的一个新的转折点:从1992年至今,超过300个类似的合作社由农场主或其他农村居民建立起来了.”[3]35其中代表性有1994年建立的DenHaneker,1994年建立的DePeel(后改名为PIGON),1996年建立的KollumerGrien,2002年建立的Zwartemeerdijk,2001年建立的DeLinGgestreek,2004年建立的Meander[1].“根据2004年的估计,EC有近10000名成员,占所有农场主的10%和农业用地的55%.”[4]而最早建立的VEL/VANLA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其地区有4个新的合作社建立起来了,两者合并为一个大的环境合作社(NFW)是一个新的发展NFW涵盖了5万公顷的土地和五个自治市,这一地区大约有1000个农场,超过3/4的农场是这一大合作社的成员[3]35.NFW的建立并没有使单个的合作社解散,每个合作社还是在其领域内积极活动,但是一些行政事务交给了NFW.DenHaneker也由最先的50~60个成员[1],经过18年的发展,目前有300名农场主成员和700名市民成员,其农场主成员占其所在地区农场主数量的44%[5].总体来看,当地环境合作社的成员占该地域内的农场主的比例,从KolGlumerGrien和DeLingestreek的15%到Zwartemeerdijk的100%[6].

二、荷兰环境合作社的运作

(一)环境合作社的组成人员与法律地位

荷兰环境合作社的创立者通常以农业经营为生的年轻农场主,他们组建合作社的初衷有的是维护小农场的生存,有的是出于保护环境的目的,有的出于虔诚的基督徒奉主之命来管理自然的信仰[6].环境合作社向该地区全体农场主敞开.随着合作社成员不断增多,产生了非农场主能否成为成员的问题.农场主与非农场主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甚至有时是冲突的.有些农场主成员担心非农场主成员会施展他们的影响进而控制他们的经营活动.同时,有些环境合作社所在的地区很少有非农场主,或其主要项目与非农场主不相关.这些导致不同的合作社其成员资格是不同的,有些合作社没有非农场主成员,如PIGON、Meander、Zwartemeerdijk等;有些环境合作社的成员来源是多样的,如VEL/VANLA、DenHaneker、KollumerGrien、DeLingestreek等,其成员除了农场主外,还包括公民个人、环境组织、地方政府、动物福利组织等乡村利益相关者.这些有着多样化成员的合作社,通常“在EC起步阶段排除非农场主成员,允许农场主开始环境保护合作社的相关活动,然后逐渐开放成员资格”[1].非农场主成员经常给环境合作社的发展带来一些益处,如组织经验、扩展网络等.有更多的非农场主成员也使合作社更易获得政府的信任.环境合作社都有相似的法律地位,大多数都登记为协会[6].它们在地方政府登记并采纳“协会条款”来管理其行为.有些环境合作社,通常是那些想购买土地或其他资产的,登记为基金会,因为基金会适合于拥有资产.

(二)环境合作社的活动环境

合作社的活动通常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组织学习交流,提供环境保护活动实践技巧的建议及培训.第二,指导完成申请政府环境计划的相关表格的填写.第三,代表成员联合提交申请,特别是那些允许联合提交的农业环境计划.第四,需要大量人员努力才能成功的发展项目,如Zwartemeerdijk协调其成员共同加固了堤岸,DeLingestreek在其6个农场的地域内修建了5公里步道,KollumerGrien组织土地集约项目,并从国家森林组织那集体租了500公顷的林地.第五,提供专家支持成员的活动,如VEL/VANLA和瓦赫宁根大学合作,就农场主们关心的土壤养料管理提供研究和建议[7].一些环境合作社也参与其他活动,如项目研究、游说活动.项目研究包括教育和技术推广事务,确定能够产生环境益处的技术.在游说活动方面,很多环境合作社在农场主和相关机构中充当重要的中介角色,在个体农场主和政府组织中充当调停者角色.

(三)环境合作社的管理结构和经费来源

所有的环境合作社都采用了相似的管理结构.每个合作社有一个管理董事会(有的叫执行委员会),有选举出来的主席、秘书、司库、分委员会的主席和成员.管理董事会每月开会一次.分委员会通常在大的环境合作社中形成管理合同及倡议.正式成员大会一般一年两次,所有的合作社都会举行一次年度大会[6].所有的环境合作社都给予了非农场主成员在选举管理人员方面以与农场主成员同样的权利和机会.环境合作社建立初期的工作大多是由成员志愿完成的.但随着规模的扩大,合作社也开始雇用专门的管理人员.如DenHaneker由于成员数目多,活动领域较广,它有两名全职人员和两名业余人员.有时,环境合作社能够获得由省政府提供的职员,能够获得荷兰农场主协会、外部组织、发展机构和教育机构的支持[6].环境合作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会费和政府资金.大多数环境合作社都会向其成员收取会费,一般是固定收费—25欧元每年.政府每年给每个获得行政地位的EC投资1万欧元,并额外给予55000欧元的共同储金以用于发展新的有关传播技术的知识.另外的55000欧元的拨款用于支付服从风景和环境维护的津贴.1996年,第二部分拨款,数目达到200万欧元,用于对将农场经营与环境管理更好结合的更广更深的研究项目[4].DenHaneker、DeLingestreek、Meander在它们的启动阶段分别得到了省政府10万、1.35万和0.8万欧元的支持[4].政府的财政支持和项目资金是合作社的重要的资金来源.

三、荷兰环境合作社所取得的成绩

荷兰环境合作社被视为是一个成功的边界组织,它“关注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中的合作与理解的创立,它是在科学家、政策制定者、执行者的不同的边界内建立沟通的桥梁来进行治理的边界组织”[4].它帮助形成问题框架,降低政府和农场主之间的交易成本,帮助在成员间以及在成员和政府间建立信任关系,以此来减少由不完全契约所造成的不确定性[8].其运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一)提出适合实际的方法,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环境

环境合作社将农场主及其他环境、发展利益相关者聚在一起,商讨本地区所面临的环境问题,适合本地情况的解决方法,如何和政府协商并签订环保合同,如何将提高收入,推动地方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等问题,形成新的生态管理方法,保护及改善当地环境.如VEL/VANLA将研究者和农场主聚在一起,研究养分管理系统,降低化肥使用量,创造了一个更好的肥料、土壤、饲料的循环,减少对肥料的依赖,并发明了适应当地条件的施肥机.“2004年参与提高环境质量项目的60个农场主中的90%实现了预期目标(施肥低于180kgN/ha),一些还超过了预期目标,这在荷兰是例外的.同时还增加了生物多样性以及更好的风景.”

(二)提高了农场主的收入,促进了农村发展环境

合作社的运行,通过多种渠道提高了参与农场主的收入.第一,政府的环境支付.EC通过与政府集体签约保护环境,而政府给予合作社的农场主们以环境管理的财政支付.例如,在VEL/VANLA,“估计约有10%的农场主的收入来自于欧盟和荷兰中央政府给予的自然管理项目补贴.”[3]29第二,降低经营投入、提高农产品质量并获得较高价格.如有的成员降低了化肥的使用量;有的成员通过环境质量的提高,使得牛奶的品质提升而价格提高,一些地方生物多样性的增加和动物福利的提升,间接地增加了农场主的收入.第三,发展相关的涉农产业.很多环境合作社,由于环境质量提高,乡村旅游得到发展,进而提高居民收入.如在VEL/VANLA地域内,农村旅游的发展,“这使得当地居民特别是小店主、餐饮服务和参与奶酪制作或农业旅游的农场主家庭能够获得益处.”[3]22环境合作社的运行也推动了地区发展.农场主们通过合作社提供的培训、参观、讨论、参与管理及与政府协商等活动,增强了自身的人力资本存量,扩大了社会网络,强化了合作与信任,增强了所在地区的社会资本存量.合作社挑选出的地方领导人获得了在陈述、倡议、游说、协商、合作等不同领域的培训,会见了来自不同地区、国家和文化的人们,扩大了自己的社会网络并提升了才能,而地方领导人的才能对于农村地区发展来说是极其重要的.

(三)降低了政府环境政策的实施成本,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效率

欧盟和荷兰在实施环境政策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实施成本问题.如果同数量巨大的小农场主签约并监督实施,其成本无疑是巨大的.而环境合作社将农场主组织起来,集体同政府谈判,传播政府的信息,并建立了“监督委员会”来监督农场主的行为,这极大地降低了政府政策的实施成本,提高了政府环境支持资金的利用效率.而环境合作社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环境保护政策、实施方法.同时,环境合作社成员能够施展同伴压力,避免了“搭便车”现象,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效率.也正因为这样,环境合作社在荷兰的环境政治中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参与者.(四)推动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知识、组织的发展环境合作社使用不同的方法和工具来进行学习和产生新知识,如由合作社和专家(诸如自然组织的专家等)合作设计在自然保护和风景管理方面的课程;与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举行定期会议,如VEL/VANLA和瓦赫宁根大学的专家的合作,发展适合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方法;“做中学”的方法也得到采用,科学家们和农场主们共同开展“田野试验”[7],发展相关的环境保护的方法与组织形式.所有这些推动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知识、组织的发展,为其他国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总之,在政府和相关研究机构、公民社会等的支持下,环境合作社已经成为环境管理的一个有价值的工具,它将不同集团凝聚到一块,确认环境问题并寻求多赢的解决方法[6].环境合作社是农村发展模式的一个例证,是一种新的在地方、地区、国家当局和农场主之间的合约的标志及实践[9].

四、荷兰环境合作社对中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启示

在党的十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的背景下,荷兰环境合作社的做法,对中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有着诸多启示.

(一)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在中国当前的社会快速转型过程中,沿海和内地、城乡之间、农村内部的发展不平衡使得农村环境承担了过重的压力,农村环境劣化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影响比当初的荷兰还要严重.在环境劣化的情况下,大气质量、水质量、农民的身体状况、食品安全等问题不断突显.正是因为如此,要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乡村”,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考核纳入到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中.

(二)支持农民环境组织的发展

在当前的农村经济家庭承包制下,农村环境政策缺少实施的抓手.借鉴荷兰环境合作社的做法,政府应该积极鼓励、扶持农民组织特别是环境组织的发展,让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努力利用本土知识和农民固有的地方知识,积极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环境保护办法,并通过这一途径增加已在逐步减少的农村社会资本,为农村发展服务.为此,政府在进一步加强对农业合作组织支持的同时,可以将政府支农资金向环境保护方向倾斜,资助保护环境的行为及组织.

(三)政社互动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环保保护论文第9篇

首先讨论一下环境与灾害的问题。以往的研究将环境问题与自然灾害是区别对待的。由于人类活动导致的各种环境污染或恶化称之为公害,而由于自然现象所引起的生命财产损失称为灾害。换言之,后者为"天灾",前者为"人祸"。从科学上划分,前者属"环境学",后者属"灾害学"。但是,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口的不断增加,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人类对环境影响的规模也日趋庞大,因而出现了广域环境问题。广域环境问题可以跨越国界、洲界,带有全球性特征。如由于人类从事工业生产而大量燃煤、燃油,排放CO2、SO2所产生的酸雨、全球温升以及臭氧层破坏等问题,即属于广域环境问题或称地球环境问题。广域环境问题的出现使得环境问题有可能诱发或转化为自然灾害,有时需要把环境与灾害放在一起去考察。如酸雨是一个大气环境问题,但它导致森林枯萎,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加剧,河湖淤塞,而成为自然灾害。

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干扰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演变为自然灾害。尽管这种干扰进程很慢,但累加到一定程度后就会显现出后果,如黄河流域的黄土高原,早在6000年前曾经被森林所覆盖,覆盖率高达69%,并随着人类活动的增加,逐渐成为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但近代大量的伐木、垦植,导致了森林的毁减,森林覆盖率仅6%,且水土流失量由古代的8亿吨/年增加到近代的15亿吨/年,黄河的淤积和泛滥愈演愈烈。

与洪水灾害关系更为密切的环境问题是森林锐减、围湖造田、人水争地等。森林减少使河流源头对雨水的涵养能力降低,河流洪水增大,同时水土流失加剧,河床淤塞,河道水位抬高;围湖造田使湖泊对洪水的调蓄能力降低,也将导致洪水漫溢。

至此,我们再来谈一下今年的长江洪水。就其成因来看,主要是天气形势所造成,雨区北移受阻,长期停滞在长江中下游流域,连续形成六次大洪峰,长江中下游干流水位居高不下。从降雨和洪水形态来看,与1954年洪水基本相近,但从宜昌至汉口段的干流水位来看,普遍高出1954年水位,有些地方高出1米多,其原因是复杂的,与水土流失、围湖造田、河势变化等当有一定关系。因此,比较客观地说,不能将今年长江洪水的发生归结于人类活动的影响,但干流水位的抬升与人类活动有密切的关系。

当然,通过今年长江洪水,我们可以总结出很多宝贵经验。但从根本上来说,我们要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进行认真的反思。五十年代以来,流行过"向大自然进军"、"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等口号,人类凌驾于自然之上,任意改造自然,无节制索取,导致自然环境恶化,出现许多不可逆转的环境变异。而近代地球环境理论则倡导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长期共存,主张"人类是地球的客人",人类要尊重自然,在自然所能允许的范围之内谋求人类的发展,由此提出了"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从这一理论出发,要谋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统一的发展,在环境保护方面明确提出了要"保护生物多样性"。这些都要求人类要制约自己的活动,不能单一地把谋求人类发展作为唯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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