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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优选九篇

时间:2023-11-16 10:41:10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第1篇

[关键词] 新型经营主体 存在问题 发展对策 主要举措

[中图分类号] F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8-0030-02

1 发展现状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加快农业转型升级、推进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为代表,这些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事态比较快速。

1.1 全县已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859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673个,家庭农场186个,涉及粮食种植、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种养结合、休闲农业等多个行业。在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下,实现了17.56万亩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了集体增收,农民致富。

1.2 全县经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673个,入社户数7.8万户,占总农户数的95%,带动农户7.98万户,带动农户率达98%;目前,已创建省级“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社16个,市级“五好”示范社45个;申请合作社产品注册商标117枚,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直营店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总资产达3.49亿元,其中农民现金出资0.96亿元,预计全年可实现销售额10.3亿元。

1.3 全县已建成并在农经部门备案的家庭农场186个,其中经工商注册登记143个,按行业类型可分为:种植类147个,畜禽养殖类13个,水产养殖类16个、种养结合类8个,休闲观光类2个;目前,家庭农场从业人数达535人,其中季节性雇工85人,占比15.89%;经营土地面积7.53万亩,其中流转土地面积7.517万亩,预计全年销售额超亿元,可实现净收益2000余万元。

2 主要成果

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产业特色日益显现。“三水”水禽、水产、水生蔬菜的主导产业已经形成10亿级的优势,洪泽湖鹅饲养量突破1000万只,规模饲养量达600万只;水产养殖面积10.5万亩,高效渔业面积比重达77%,其中200亩以上高效渔业基地已经建成35个;芡实种植面积达3.2万亩。二是要强力推进农业园区的建设。建成省市级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5个,形成了沿洪泽湖、白马湖的2个高效农业产业带;建成部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丰产粮示范区以及省级无公害农产品整体认定有机稻米标准化示范区。三是品牌创建成果丰硕。创成省级著名商标6枚、市级知名商标14枚,省市知名品牌29个,获批“洪泽湖螃蟹”、“洪泽大米”、“洪泽白鹅”、“洪泽银鱼”等9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3 存在问题

近年来,通过各方努力,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建设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市场竞争力不强。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的品种单一且大众化,没有特色,没有自主品牌,抗市场风险能力也较弱。二是管理、技术人才匮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家庭农场主多数是种养业农民,之前没有管理的经历,也没有聘用有经验、有资历的技术管理人才;经营管理者文化水平低,对科学的种田、养殖与经营都比较茫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前景没有任何好的建议,起不到促进作用。三是管理机制不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建设普遍存在“重发展,轻规范;重建设,轻指导;重扶持,轻监管”的问题。相当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停留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层面,没有开展具体的业务。有的虽然有章程、有制度,也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流于形式。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到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时,没有前置条件,其中大多数在成立之后不主动到农经部门登记备案,使农经部门无法对他们进行监测和指导。

4 主要措施

4.1 领导重视,政策扶持。一直以来,我县领导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每年都将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工作安排部署。县委县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意见》、《洪泽县家庭农场审批暂行规定》、《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来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日常运营管理。此外,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发展,我县制定了具体的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在资金、金融、项目等方面给予扶持。仅2013年,我县就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争取省市扶持资金435万元、落实帮扶项目27个、搭建融资平台2个。

4.2 开展培训,规范管理。开展以乡镇分管领导、农经站长、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以及相关财务人员为重点对象,以农业经营主体机制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管理及利益分配机制、农产品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社、示范场创建等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不断强化相关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能力,逐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水平,提升基层干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导服务能力。截止目前,全县先后共举办培训班2期,培训人员200多人次。

4.3 培育典型,示范带动。组织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社、示范场的创建工作,通过典型培植,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在典型培植过程中,我部积极引导各经营主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运营规章制度,规范经营管理,并要求申报项目的农业经营主体必须使用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此外,我县还定期组织各镇分管领导、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到示范社、示范场观摩学习,交流经验。目前,全县已培育市级以上示范农业经营主体61个,通过示范社和示范场的创建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成为产业上规模、运行上水平、实力上档次的规范化经营主体。

4.4 强化服务,注重引导。为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服务工作,全县各涉农部门密切配合,明确分工,确保为培育工作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其中,县委农工部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建档、统计和业务指导工作。县工商部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设立便捷通道,优先办理相关业务,县税务部门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简化程序、开展业务指导,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享受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涉农金融机构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其他涉农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发展。

5 对策建议

5.1 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农民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民的创业意识。积极宣传各级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户来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建设,有效推进现代化大农业的发展。

5.2 狠练内功,增强实力。鼓励更多有学历、懂专业技术的人员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理念,提高抗拒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以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占领市场,以品牌增强经济实力。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强强联合、以强带弱,达到同步发展,共同致富的目的。

5.3 健全机制,强化管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完善内部运营机制和操作规程,强化内部管理,做到经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5.4 拓宽渠道,扩大融资。积极探索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模式。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盘活有效抵押物,探索将农业设施、农业机械、土地经营权等作为贷款抵押物,切实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5.5 强化服务,引导发展。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性,将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改善农村经济的有效手段来抓。要按照落实共同责任的要求,各涉农部门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在注册登记、建档备案、业务指导、纳税申报、金融扶持等方面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共同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常业务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及时地给予解决和帮助,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享受到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6 结语

新型经营主体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对政府扶持充满期待,最重要的是保障土地经营权以稳定生产基础,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强化生产能力。 具体地,政府作用要突出以下三点:

一是创新农村土地制度,促进土地流转关系保持稳定。这是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主体共同关心的问题。如果土地流转关系不稳定,不利于种粮大户稳定投入、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土地确权颁证,完善法律法规,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权化保护,彻底消除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担心和顾虑,并辅以社会保障、非农就业、流转收益等方面的支持措施,让不愿意种地的农民长期稳定地转出土地经营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第2篇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下农村农业经济发展效果显著。市场化专业化正在影响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实际状况,不断的推动农业经济标准化发展。作为农业经济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由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形成。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还需要不断的进行完善,整合小型农户,提升经营主体的素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需要更加深化的进行研究。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

2012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且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这种职业农民的界定并不是简单的划分农民,而是旨在提升农民的专业文化素质,使农民更加符合新时期农业发展的需求。界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新时期农业发展的重要需求,也是农村经济转型改善传统发展方式,克服经济规模使用效率等方面的缺陷的重要举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提出进一步的扩大了农业经营规模、提升了劳动生产力,保证了农业生产的商品化。构建农业经营增长体系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键,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在现代化发展的影响下不断的提升物质技术水平,保证经营管理方式创新。这是符合目前中国农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的。新型农业经营不能够盲目的追求规模,要实现土地产出与经济增长模式的适应性。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阐述中改变了以往的“规模经营主体”的说法。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及困境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农村经济发展基础,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之后,赋予了全新的发展意义。新型农业发展主体在个体家庭基础上逐步的实现了土地规模的扩大性经营,在一些地区出现了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产品交易场所。这种新型交易场所主要依靠农民专业合作、龙头企业等服务组织。并且相应的服务组织不断的扩大,数量持续的增加。利用土地股份等合作形式开展的新型服务组织将进一步的打开市场销售,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增强地方农业企业的实力。保证农民基本利益不会受到侵犯。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困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的过程中还会受到多种方面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生产规模较小,无法形成巨大的经营效益。在体制机制运行的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况,没有合适的人才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最为主要的是土地管理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农村经营状况受到规模等因素在资金投入上还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金融滞后性不利于农村经营发展需求。农业大户无法获取相应的贷款,限制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的扩大。保险方面没有专门的用于规划农业保险补贴,在比例的覆盖上差异性较大。农业会直接的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当出现灾害的时候无法进行保障性赔偿,不能够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城乡发展水平不均衡,分割式管理造成农业人口在城市入户条件较高,无法享受到城市教育、医疗、卫生等,这样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不能够放弃农村土地,同样还不能够享受到城市优越的条件,土地无法流通使用,在土地经营规模的投入上无法进行扩大化。在政策的制定上还不能够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农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农业合作组织不能够获取到相应的政策资金支持。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前提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持续的创新改革,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组织,实现农产品市场化发展,产业化生产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新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提升农业生产规模,提升农业生产组织化的保障。也是未来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的体制创新

(一)强化土地承包政策

为了能够进一步的推动农村经济的增长,保证农民的根本利益,在土地使用权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确定。保证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土地使用上,要稳定土地预期,明确财产权,鼓励土地进行积极转让,这样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土地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过度经营。强化土地服务管理措施,建立基层土地信托服务,为土地的流通使用构建积极的有效平台和良好的使用环境。根据农产品的生产情况加强土地项目监管,保证土地用途的正确规划。在根本上遏制土地出现“非农化”状况。完善分配机制,在鼓励土地流通使用的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建立与土地使用稳定的合作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加强农业生产建设用地规划,保证农业生产建设用地的耕地资源的完整性,避免占用耕地情况的出现。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充分利用可耕地资源。各地区要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按照比例对耕地进行分配,保证生产建设的稳定性。结合乡镇利用总体规划,在农业生产建设用地上要严格执行土地政策规定,保证仓库、储粮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深化金融改革

农村经营状况受到规模等因素在资金投入上还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金融滞后性不利于农村经营发展需求。农业大户无法获取相应的贷款,限制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的扩大。因此要持续的加快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资本的依赖程度,将发展重点放在金融组织的“内生”系统上。规划农村资本的应用,积极有效的引导农民开展合作组织,农村合作金融的成立将会带动农业经济的增长,解决农村农业资金不足情况。制定奖励措施,强化监管,保证农村资本能够得到合理化应用。强化指标体系建设,加强支农责任,在根本上改善农村金融发展不利的状况。地方财政要积极鼓励农村经济发展应用,制定财政补贴保险办法。鼓励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新型农业保险,对于规模较大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要制定扶持政策,发展农村信用保险的同时要给予充分的补贴。这样才能够适应新时期农村经济的增长形式。考虑到中西部地区财力较弱,中央财政应选择一些区域重要农产品给予保费补贴。总之,地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与金融资本的应用相互结合,共同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第3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词是自2012年之后开始出现在官方文件中。一般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近年来在家庭经营基础上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直接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经济组织,主要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类型。

1.1专业大户现状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数量的增加、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以及中央政策的支持,专业大户的数量持续上升。截至2014年底,全国经营面积在3.33hm2以上的专业大户有318万户,覆盖了粮食种植、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机服务、经纪服务等农业生产服务的全产业链,为农业生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2家庭农场现状

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发展家庭农场之后,家庭农场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截止2014年底,全国注册家庭农场87.7万家。根据农业部首次对全国家庭农场发展状况的调查结果,全国范围内家庭农场面积已达到1173万hm2,占全国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3.4%,每个家庭农场平均拥有劳动力6人,其中家庭成员4.33人,长期雇工1.68人;全国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为1620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收入为18.47万元。从经营规模看,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已达到13.35hm2,是家庭承包经营下农户经营面积的近27倍。

1.3农民合作社现状

自国家大力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农民合作社呈现蓬勃发展趋势。截至2014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28.9万家,实有成员接近8000万户,超过农户总数的30%。农民合作社已实现了有原来的单纯的数量增长转变为数量与质量共同增长,由原来的生产联合向产供销一体化经营转变。此外,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进一步拓展了合作的领域和范围。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4年3月,全国有2159家农民合作社开展了不同形式的信用合作。

1.4农业企业现状

自2004年以来,历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支持农业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截止2014年底,全国注册成立农业企业12万多家,从业人员接近2000万,同时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115万个。2014年国家安排财政投入12.8亿元来扶植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265个,农业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空间。

2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约束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不仅面临传统农户经营所面临的困难,由于其经营规模较大、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对市场的依赖性较强等原因,还面临着一些特殊约束因素。

2.1政策支持约束

近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2.1.1支农政策存在脱节现象,政策执行效果不理想。不少政策是通过相关部门下达的,各项政策之间缺乏整合性和衔接性。部分扶持政策的灵活性不足,与农村实际需求不匹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政策落实效率低下、政策实施成本较高等现象,导致了支农政策执行效果较差,难以适应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需要。

2.1.2土地流转不畅。确保土地合理、高效流转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顺利获得农地经营权。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政策激励力度不够等原因,农户土地流转的意识较弱,土地流转意愿不强;另一方面由于地方缺乏配套的土地流转政策、流转服务不到位等,也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相对稳定的租地规模。此外,按照国家粮食补贴政策规定,谁种田谁受益,但在土地的实际流转过程中,往往是土地承包者享受了粮食补贴的优惠。土地流转不畅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2.1.3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滞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日益由单纯的生产环节的服务转向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的综合服务,要求社会化服务业的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与之相适应。但当前国家对于基层的农技推广体系等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还是针对于传统的农户,服务领域较窄,服务能力有限,缺乏系统的扶植政策,农业生产严重滞后,经营组织发展不够,各类机构和个人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不能充分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

2.1.4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我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工程老化、功能弱化、效益退化现象严重。近年来,国家虽然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主要用于普惠性的公路等建设,专门针对农业的基础设施由于建设投资较大、回报周期长等原因投入普遍不足,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自身财力限制也无法大量投资。

2.2金融约束

在规模化、市场化的经营要求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机构资金的依存度大大提高,金融约束问题日益凸显。

2.2.1融资困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普遍生产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且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大多数办公、经营场所多是以租赁方式取得,或仅有使用权,无所有权,不符合银行抵押贷款条件,导致金融机构评级、授信、贷款以及监督难度较大。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林权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最具有价值的资产,却很难办理抵押,极大地限制了其获得融资的能力。当前,政府大力推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但是由于对中小金融结构的监管存在较大的困难,在政策上采取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使得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滞后于农业农村的发展

2.2.2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农业保险自2007年实施以来,保障品种逐年增多,保障地域逐年扩大,各项关于农业保险的政策也在不断完善,但从总体上来说,农业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保险赔付率小、覆盖范围小、理赔手续复杂等问题,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由于农业生产的成果不易衡量、损失厘定困难及农业风险较大等原因,保险公司一般也不愿意为大面积的农业生产进行担保,这就进一步增大了规模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保险的难度。

2.3市场约束

农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直接影响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专业大户及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虽然较普通农户大,但仍然存在着与市场对接困难等问题。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的产品一般经农民合作社及下游企业销售;农民合作社能够有效的实现市场对接,产品流向以市场自销和下游企业为主,但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与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农业企业市场竞争力与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强,产品销售渠道也较为稳定,但其发展面临着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农资价格不断上涨及行业竞争不断增强的巨大压力。

2.4自身约束

从自身发展来看,也存在着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一些因素。一是人才短缺。随着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持续转移,农业劳动力呈现老龄化、妇女化、低文化趋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都存在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不强等问题,生产经营型人才严重缺乏。二是规模小、效益低。据统计,目前全国大约有70%以上的专业大户种植规模不到6.67hm2,90%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足1亿元。无论是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还是专业大户,经济效益普遍不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难以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三是运行不规范。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还存在管理机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大部分农业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内部存在着经济实力较弱、创新能力不足、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不稳定等突出问题。

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建议

3.1优化落实政策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需要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植,良好的政策环境不仅可以提高其生产积极性,还可保证其健康发展。加快完善相关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涉及税收、人才、土地、资金等优惠政策。财政上,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机购置、加工储运与营销等,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多种举措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生产。此外,应建立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各项政策。

3.2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要充分利用当前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移动的机会,合理引导农民将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措施有:①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建立权责清晰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提高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②优化土地流转形式,在“三权分离”下多措施推进土地流转,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创造条件;③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农民对土地养老的依赖,减少农民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促进土地合理流转。

3.3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应当以基础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社会化服务组织为骨干,加快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低成本、便利高效的服务。可以从生产资料供给、生产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服务、金融保险服务和市场信息服务等多方面来构建。此外,鼓励农民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事业,并从财政、金融、科技、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3.4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

政府要引导和推动金融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配置,推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组织等在农村开展业务,健全多元化、多层次金融服务机制。创新农村信贷方式,允许农民采取多种形式对贷款进行担保,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标准及准入门槛,根据其需求,加强金融产品创新,提高金融支持农业规模经营的可行性。同时,政府可以通过适当的财政政策,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低息、贴息贷款以降低贷款成本,为参加农业保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适当补贴。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提高补贴比重,扩大政策性保险的覆盖面,提高理赔的服务水平。

3.5建立新型农民培育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第4篇

(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601)

摘 要:随着我国农业生产力和技术水平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显示出巨大的潜力。本文基于皖北地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况,阐述皖北地区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的制约因素并寻找解决对策。

关键词 :现代农业;皖北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中图分类号:F3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8-0144-02

农业作为第一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受到党和政府的极大关注。而我国农业经济主体的发展演变对我国农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扶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又对新型农业经济主体概念扩展,彰显了党和政府对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视。关注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瘀现状、研究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限制因素对引导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向着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有着借鉴意义。本文以农业大省安徽省皖北地区为例,简析概述了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演变之路,目前发展之路存在的局限性以及限制因素,并依次提出观点和建议,希望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提供可参考的意见。

1 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演变与发展概况

建国以来,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多次随着经济发展方针或者政策方向的改变而发生着变革。建国初期,百废待兴,我国的农业经过长期战争的摧残受到重创,当时的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分散稀落的个体农户,农业生产水平及其低下,满足个体需求尚且困难。到1956年底,党和政府通过引导分散的个体农户通过互助,农业合作社等方式完成了“一化三改造”,90%以上的农民参与了农业生产合作社。此时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为集体形式的农业合作社。在农业合作初期,我国农业得到较大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是,随着农业合作化的进行,集体化程度越来越高,1958年“大跃进”运动,农业合作化进一步集中,人民公社应运而生。随着集体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相应的缺点应运而生,绝对的平均使得农业作业效率低下,农民生产积极性不断下降,农业减产。。。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签下“生死状”,催生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废除了人民公社的“一大二公”,实行包产到户,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帷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农业经营主体由人民公社的集体形式变为承包到户的农民个人,极大的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进步。现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农业的发展,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范围扩大。如今,我国农业的发展趋势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 皖北地区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皖北地区即安徽省淮河沿淮及淮河以北的地区,包括亳州、阜阳、宿州、淮北、淮南、蚌埠市和沿淮的定远、凤阳、明光、寿县、霍邱县。2010年,皖北地区农业人口289.92万人,农业人口比例为80.83%,第一产业比重高达20.21%,高出了全省平均水平(13.99%),同时是全国平均水平(10.2%)的两倍多。[1]第一产业在皖北地区的经济发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支柱产业。改革开放以来,皖北的农业经营主体逐渐由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农户经营变为多种经营主体并存的方式,逐渐实现向集约化、组织化、社会化转变。

3 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的制约因素

我国国土面积广大,农业资源丰富。但是,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演变发展过程中依旧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第一,我国的农业科学技术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与农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稀缺,新型农民数量较少。我国农业主要耕作方式依旧是人工操作,农业科技普及水平较低。第二,农业投资水平较低,农业发展的资金缺少。农民缺少发展新型农业资金,同时向银行贷款发展农业较为困难。第三、农业产业化水平较低,缺少龙头企业的带头作用。我国大部分地区农业经营规模较小,倾向于分散经营,产业化水平低下。第四、政策支持不足,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础设施严重落后不足。支持我国农业发展的水利设施,灌溉系统,交通系统,通讯信息等基础设施不完善是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

4 皖北地区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的制约因素

4.1 落后的科学技术,农业人才缺少

在皖北地区,农业是支柱产业。农业在皖北地区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头戏。然而,在皖北地区的大部分农村,落后的科学技术和稀缺的农业技术人才严重制约着皖北地区农业经济的发展,更是阻碍了皖北地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据调查,皖北地区的农村存在大量瘀剩余劳动力,许多农民仍然采用传统种植、养殖模式进行农业生产。皖北农村地区农民收入只要来自农业种植和外出务工活动,农业产值及其科技含量均比较低。[2]落后的农业科技,老化的水渠传,农民老龄化程度加深使得皖北地区的农业抗灾能力弱,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靠天吃饭”的现象。传统的农耕方式和人才的缺失严重阻碍了皖北地区农业经营主体的转变,限制了皖北地区农业经济的发展。现代农业的发展在较大程度依赖以生物科技和信息技术为主瘀现代化农业科技[3],故皖北地区农业技术的改进和农业人才的引进亟待解决。

4.2 农村劳动力外流,农民素质普遍偏低

皖北地区的现代农民素质以及农村劳动力缺失又成为制约皖北地区发展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另一个因素。安徽省是劳动力输出大省,皖北地区的劳动力输出更是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市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吸引着农村青壮年纷纷奔向城市。随着人口的增长,留守孤寡老人儿童守着家乡农村的一亩三分地,农村留守人口的老龄化使得农业的生产水平低下,保守的思想观念严重制约了新型农技的推广使用。另一方面,农村教育水平较低,大部分青少年儿童放弃学业,辍学在家,一部分走出农村的高学历人口选择城市生活的优厚待遇,农村农业活动青黄不接,农民的素质较于城市扔有很大的差距,一定程度上使得作为支柱产业的农业成为皖北地区的弱势产业。

4.3 投入不足,资金缺少

2010年,皖北用于农林水事务支出仅为48亿元,高于皖南,低于皖中,仅占该地区财政总支出瘀8.5%。由于受农资、农产品价格回落等因素影响,各级财政用于扶植农业生产化、规模养殖等方面瘀资金覆盖面小,推动力不大。[3]农民积累较少,缺少渠道获得资金投入,有意向进行农业创新创业的农民往往缺少资金投入或者资金链断裂,然而困难的银行贷款,政府政策在农业投入上瘀缺位使得皖北地区农业投入,资金缺失成为农民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大难题,且长期没能得到解决。

4.4 农业产业化水平低,缺少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带动力量,是实现农民增收的渠道,是提高农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重点是要成立农业龙头企业。相对于全国发达地区,皖北地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仍然不高。部分数据显示皖北地区主要瘀农业生产以小型企业为主,年销售超过亿元瘀龙头企业不到总数的10%,而且产出的产品多以原料为主,农副产品的加工层级较低,经济价值和科技含量欠缺。[4]大部分农村的农业经营方式仍较落后,农业经营主体小而分散,规模经营水平不高。皖北地区的农民经常使用的竞争方式是用降价打击竞争对手,确实体现了系统的农副产品收购渠道的缺失。

5 皖北地区发展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

5.1 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吸引农业人才

农业科学水平提高,技术进步是促进皖北地区建立新型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手段。201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出了农业科技的重要性。为此,在皖北地区应建立农业科技研究基地,用优渥的待遇吸引大量接受过先进农业科技思想的人才,引进国际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并加以吸收创新,加大力度进行农业科技研究,与皖北地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因地制宜,加速农业科技新成果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化。同时,对待人才不仅要提供优渥待遇,也要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不仅要吸引先进农科人才入驻皖北地区,也要提高科研教育水平,自己培育优秀的农科人才。建议相关大学开设与世界先进的农业科技水平同步的课程来培养对农业方面感兴趣的学生。

5.2 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农民收入

新型农民是指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高素质的农民。传统的农民与自然经济相契合,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自己消费,是一种自然产品经济。而新型农民则不同,他们将农业科技与耕种相结合,深入调查了解市场,生产符合市场需求的农产品。为此,提高皖北地区农村教育水平和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迫在眉睫。对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失导致的耕地闲置问题,政府应该加大财政拨出,建立完善的农村服务体系,制定合理的土地流转制度。在留住劳动力的同时,注重闲置荒地利用。

5.3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龙头企业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的组织形式。从皖北地区现阶段农业发展状况看,皖北地区的农业已经到了从传统农业逐渐向现代农业转型的阶段,农业生产方式也在向着社会化大生产方式转变,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党和政府着力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养。在皖北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例如,宿州市建立“农业企业为龙头、家庭农场为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的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解决了各类主体单独经营无法克服的困难,实现了互惠共赢,促进了农业向集约化、社会化方向发展。龙头企业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骨干力量,已经成为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推动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市场主体。[5]要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促流通、建基地、强产业、培育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民增收中的龙头带动作用,积极实施农业产业化发展战略。通过扩规升级、提质增效、拉长产业链条等措施,扶植壮大一批符合产业发展趋势、生产水平较高、市场潜力大的龙头企业。[6]在提高皖北地区产业化的同时,要注重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根据皖北地区的特产,加大对皖北地区特产的宣传力度,打出品牌效应。

参考文献:

(1)管琳,翟光红。安徽北部农业发展中的问题及可持续发展对策[J]。华东经济管理,2012,26(03):30-31.

(2)张克荣,刘武艺,江传瑞。皖北农村农业科技发展现状抽样调查与分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4(10)。

(3)汪正宏,庄道远。皖北地区农业发展的SWOT分析[J]。淮北师范大学学报,2012(01)。

(4)闫晓丹。皖北地区深入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3(06)。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第5篇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调查;思考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和客观需要,为了充分了解鸡西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主要模式和特点,以及影响制约因素,笔者对所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旨在通过调查、总结、研究分析,对本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建设提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发展现状

本文所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具有适宜的经营规模、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较好,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四种类型。目前鸡西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为主要经营类型。截止2016年6月末,鸡西市合作社达到2667个,种植业家庭农场(大户)达到4619个。

1.合作社。全市工商注册并在经管站备案合作社2667个。合作社成员总数2.8万个,带动农户6.76万户。种植合作社规模经营达71.2万亩,经营个体达427个。其中200~500亩范围的种植合作社经营面积达9.61万亩,经营个体134个;500~1000亩范围的种植合作社经营面积达5.48万亩,经营个体66个;1000~3000亩范围的种植合作社经营面积达25.2万亩,经营个体163个;3000~5000亩范围的种植合作社经营面积达14.12万亩,经营个体38个;5000~10000亩范围的种植合作社经营面积达14.16万亩,经营个体24个;10000亩以上范围的种植合作社经营面积达2.63万亩,经营个体2个。可以看出种植合作社规模经营主要范围集中在1000~3000亩,这个区间的经营面积占合作社规模种植面积的35%。

2.家庭农场(大户)。全市种植类家庭农场(大户)达到4619个,种植面积达141.84万亩,主要作物为玉米、水稻,其中玉米为65.3万亩,占种植面积46%;水稻为65.9万亩,占种植面积46.5%。其中200~500亩范围的家庭农场(大户)经营面积达118.90万亩,经营个体4460个;500~1000亩范围的家庭农场(大户)经营面积达9.73万亩,经营个体148个;1000~3000亩范围的家庭农场(大户)经营面积达8.84万亩,经营个体55个;3000~5000亩范围的家庭农场(大户)经营面积达1.29万亩,经营个体4个;5000~10000亩范围的家庭农场(大户)经营面积达0.51万亩,经营个体1个;10000亩以上范围的家庭农场(大户)经营面积达2.58万亩,经营个体2个。可以看出家庭农场(大户)规模经营主要范围集中在200~500亩,这个区间的经营面积占家庭农场(大户)规模种植面积的84%。

(二)主要特点

1.创办主体多元。鸡西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主要是由村干部、种养大户、致富能人等主体创办。比如本地某一村的村支书,根据本村朝鲜族农民外出务工多的特点,带领村民组建了水稻专业合作社,将全体村民纳入合作社,实现了整村近5千亩土地全部规模经营,留村农户共同从事农业生产,通过规模经营增加效益。

2.产业覆盖面广。从产业分布来看,鸡西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经营内容基本涵盖农业所有产业,但以种植业为主。以合作社为例,全市种植业合作社2033个,占总数76.2%;养殖业368个,占总数13.8%;农机175个,占总数6.6%;加工28个,占总数1%;各类技术及信息等服务业63个占总数2.4%。

3、区域主导产业明显。鸡西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业布局上充分体现地方产业的特点、优势,因地制宜发展,突出地方特色。如市区近郊蔬菜、养殖等产业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发展明显。县(市)地多,水稻玉米种植优势突出,粮食种植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发展明显。如本地县(市)的一个种植合作社――金健农业种植合作社,依托当地资源优势,2013年吸引全村110户农民带地入社,规模经营种植玉米7900亩,截至2015年,入社成员达到201户,规模经营耕地面积15320亩, 合作社比当地不入社农民亩均增收261.6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土地流转难度大

土地流转规模大小,流转机制是否健全,是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当前制约鸡西市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农民的思想观念和认识局限,恋土情结、各种忧虑和担心,制约了土地流转。二是服务体系不健全,制约了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和市场不够健全,对农民的服务引导、培训不到位。

(二)发展资金不足

所有经营主体都面临共同的难题―发展资金不足。经营主体要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机器设备,改善基础设施条件,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农民的主体性质决定了投入能力不足,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特别是大型种植、农机合作社,经测算,经营1万亩地至少需要流动资金三百多万元。

(三)支持扶持不够

鸡西市新型经营主体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特别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扶持。当前政策支持不多、财政扶持资金投入不足是普遍问题,从额度上说更是杯水车薪,不足以投入到生产、经营环节,对于增强新型经营主体造血功能和发展后劲的力度有限。特别是金融部门对合作社贷款要求标准高,合作社贷款难度较大,对于合作社的信贷主体资格,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并不认可。

(四)经营主体能力不足

当前鸡西市经营主体的领办人大多是一些农村能人和种养大户,尽管大部分经营主体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实践经验丰富,但还是受学历、思想观念等因素影响,缺乏专业知识,缺少长远规划,组织能力不强。具有懂经营、会管理、市场开发能力强的“能人”更是稀缺,难以有效担当现代农业发展重任,急需进一步提高。

(五)经营主体不够规范

从鸡西市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发展来看,一些农民合作社运行不规范,发展实力不强,缺乏竞争力、凝聚力和带动力。家庭农场规模偏小,实力较弱,发展创新能力不足,产品多为初级产品,附加值不高,缺乏品牌,市场竞争力不强。

(六)农业基础设施薄弱

鸡西市农业基础设施还很薄弱,农田水利设施普遍老化落后,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足,难以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需求。农业经营主体虽然把农业机械和投入一定程度整合,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得到改善,但由于流转的土地过于分散、村级财力不足等原因严重制约了基础设施建设,对经营主体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七)社会化服务水平不高

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在农业技术技能、生产经营管理、农机植保,以及产加销等各个环节都需要相关部门的指导服务。但目前的现状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整体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地满足创新农业经营主体工作需要。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流转服务

依托各级经管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县、乡、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各级服务组织要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平台,做好信息采集和公布、土地评估、交易服务等工作,健全县(市)土地流转服务大厅,为农民流转土地提供高效完善的服务,让土地流转逐步向规范有序转变,尽快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严禁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健康发展。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完善制度保障。

(二)加大政策扶持

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安排上,应优先面向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二是农机具购置补贴倾斜。农机购置补贴要向规模经营的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倾斜。三是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用地,依法优先安排。四是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贴息贷款额度。

(三)加强金融服务

进一步加大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作,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全面推行灵活的贷款方式,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协助金融部门做好合作社信用评级工作,完善合作社发展需要的授信、增信机制。

(四)加大培育引导

一是培育致富能人领办一批。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农村的致富状元、致富能手因地制宜地领办合作社、家庭农场,利用他们的资金、技术、营销等方面的优势,带动农民共同致富。二是依托龙头企业带动一批。选择有一定实力和带动能力的企业以资金、技术等加盟合作社,使合作社起到上接龙头,下连农户的作用,在切实代表农民的利益的同时,又帮助企业组织生产。三是培育典型推动一批。抓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开展合作社、家庭农场规范建设活动,培育各层级示范典型, 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不断扩大新型经营主体在全社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拓市场,增强竞争力,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带动其他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五)加强服务指导

针对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需要,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对新型经营主体的领办人进行培训。建议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型经营主体方面的培训。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服务指导力度,各级有关部门应主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研究、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系统服务,帮助其逐步规范发展壮大,提升质量层次,增强发展实力和后劲。

参考文献:

[1]张秀生,单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J].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3).

[2]胡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困扰与对策措施[J].中州学刊,2015(0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第6篇

关键词:哈尔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现状

一、哈尔滨市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意义

哈尔滨市农业正处在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时期,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农民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主体,农民职业化是农业基本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培养新型职业农民能够有效的解决农村人力资源缺乏的问题,推动我市农业向现代化方向健康发展。

1、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 哈尔滨市是农业大市和国家重要商品粮生产基地,农业部公布的“2014年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中,哈尔滨市以粮食总量超过350亿斤再次成为全国产粮第一大市,连续3年位居全国第一。哈尔滨市投入大量农业资金建设“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化园区。现代农业要依靠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只有农民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提升,才能够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扩大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应用,粮食安全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2、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需要。发展现代农业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根本上解决今后“谁来种地”的问题。只有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才能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加快本市现代农业进程。

3、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推进哈尔滨市农业快速转型发展的需要。哈尔滨市已经进入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快转变的关键时期。在全省率先整市完成了土地确权登记任务,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做出准备。只有培养一大批具有较强市场意识,懂经营、会管理、有技术的新型职业农民,现代农业发展才有人才支撑,哈尔滨市才能加快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二、哈尔滨市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现状

1、哈尔滨市农民素质现状分析。根据《哈尔滨统计年鉴》,截止到2014年末,全市农村人口为505.98万人,其中劳动力272.05万人,占农村人口的53.77%,农业劳动力为144.59万人,占农村劳动力的53.15%。从2014年我市农村住户劳动力文化程度构成情况分析,文盲或半文盲、小学、初中文化程度仍然占很大的比重,接近90%。从总体情况看,全市农村平均受教育年限仍然偏低,主要还是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为主。农民文化素质较低,直接影响接受和掌握先进技术的意愿、能力,影响劳动能力,劳动效率和劳动收入。农民社会心理素质也受文化素质的制约,缺乏自立自强的进取心,对改革措施认识不到位,盲目攀比,这些心理误导了农民的经济行为,直接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

2、哈尔滨市现有农村劳动力现状

哈尔滨市2014年统计数据显示全市总人口987.28万人,农业人口505.98万人,占总人口的51.25%。根据调查,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劳动力投入情况,全市各类主体实际投入农村劳动力216.55万人。其中,传统家庭承包r户投入人数占全市的92.03%;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联户投入人数占全市的7.97%。[2]传统家庭承包农户仍是当前我市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主体经营规模大,投入劳动力份额仍居首位。

3、哈尔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现状

哈尔滨市从2015年开始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截止2016年六月,国家新型职业农民示范县宾县、阿城、双城共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060人,基本建立以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为基础依托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平台,利用农业科研院所、农业高校、农业职业院校等公益性教育培训资源,开发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园区等社会化教育培训资源,初步构成专业化、多元化相结合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以下以阿城区为例,对哈尔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现状进行分析。

(1)新型职业农民培训。2015年阿城区共举办理论培训班3期,培训农民260人。依据阿城区农业产业实际,制定了教学培训计划,对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组织及进度等做了详实安排。课程设置主要是围绕粮食、蔬菜产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发展关键环节制定培训内容,设置教学课程。采取理论教学、观摩实践和跟踪指导相结合的培训模式,通过教师讲课与启发式教学方式结合,以小组研讨与教师解惑方式结合,并辅以进行多媒体教学,根据课程和实际需要组织学员到生态园、家庭农场等典型样板基地进行观摩,负责对分包对象进行跟踪指导;采取分期、分阶段和农学结合的教育培训方式;以省农业工程学院为依托,聘请教授、专家到班授课,在阿城区农业系统内选拔高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专家、业务骨干和本地乡土人才,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师资库。

(2)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认定标准:根据本区产业发展水平和生产要求提出包括知识技能水平、产业发展规模、生产经营效益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认定标准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的培养目标要达到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成为能够带领其他成员增收致富的行业带头人。 认定程序:对上报来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进行审核,并经本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核进行认定,符合认定标准者发放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建立职业农民信息库,实行与认定制度,相配套的新型职业农民准入及退出机制,对认定的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管理办法。

(3)新型职业农民政策体系。用好现有政策,针对新型职业农民产业发展需求,将国家及相关部门大棚、农机等补贴优先,科技服务优先,农业项目向职业农民倾斜,提供农产品销售网络等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参考文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第7篇

[关键词] 职业农民 培育 发展现状 方法措施

[中图分类号] G7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4-0002-01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已成为提高现代农民综合素质、生产技能和经营能力,促进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快速形成,实现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现就我市试点工作谈几点体会。

一、定州农业发展现状

定州是传统农业大市,总面积1275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129.7万亩,总人口121.5万人,其中农村人口93万,农村劳动力62.17万人。随着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村农业结构调整,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了城镇,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就只有妇女和60岁以上的老年人,农民老龄化、生产兼业化、土地经营零碎化的状况制约了现代农业发展。为此,定州市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扶持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当前一段时期农业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类型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新型职业农民一般分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三种类型。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2013年我市做为河北省第一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县,共认定新型职业农民571户,包括:生产经营型411人,社会服务型160人。

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式方法

按照河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要求,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主要围绕“一点两线”的模式开展。“一点”是以新型职业农民从事产业为立足点,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两线”,一是技术技能路线,即从种到收,依据农业生产技术环节和农时季节开展全程培训,二是经营管理路线,即从生产决策、成本核算、过程控制、产品营销到资金回笼,依据时间节点和产业需求开展全程培训。我市根据集体实际情况确定以种植、养殖两大产业为基点,注重生产技能和经营能力两条主线的培养,在课程设置方面,主要包括:设施蔬菜高效生产技术、小麦玉米高产栽培技术、畜禽养殖新技术、动物卫生防疫技术、农业生产经营实务、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农产品加工技术和农业生态与环境保护等8门课程。在培育形式上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取“外地参观+课堂教学+现场指导”的培育模式,做到发展有目标、创新有动力、学习有老师、生产有技术、经营有谋略。

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措施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一个综合工程,涉及面广,需要各方面、各部门密切配合才能收到良好效果。根据我市一年来的试点工作,认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应做到以下几点:

1.政府牵头、部门协调联动

培育新型农村经营实体,造就新型职业农民,要政府牵头,农业、财政、水利、人事、土地、银行、保险等部门协调联动,并根据本部门实际,制定出适合当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扶持政策或优惠措施,引导、扶持有意愿的农民,积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形成政策扶持、项目倾斜、土地流转、资金信贷、养老保险等农业生产和经营方面,新型职业农民“准入制”。

2.完善制度,建立培育机制

定州市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并下发《定州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定州市新型职业农民奖励政策及扶持办法》,制定出《定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定州市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等制度性文件,形成一整套比较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和支持政策体系,探索出一条比较科学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有效途径。

3.结合项目,加大培育力度

坚持几个紧密结合:一是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紧密结合我市粮食、蔬菜、奶牛、生猪及苗木花卉等主导产业,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二是与农业投入项目相结合。结合我市基层农技推广体系补助项目、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粮食生产高产创建、农机补贴等项目的实施,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三是于外地考察和实地观摩相结合。四是与各种培训相结合。紧密结合开展的“百千万农业技术干部下基层、解难题、送服务活动”、“冬春农民科技大培训活动”、“河北省农业科技服务送、带、促活动”等培训活动开展工作。五是与基层农机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相结合。

4.找准对象,强化资金扶持

对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协会、现代化龙头企业等农民组织进行重点培育,鼓励在外打工农民回乡创业,对回乡创业的农民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激励他们开发农村资源,创办农产品加工业、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经营实体。同时,着眼未来,培育潜在新型职业农民。对回乡初高中毕业生,甚至愿意回乡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复转军人和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下岗职工、城镇居民纳入重点培育对象范围。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第8篇

家庭农场作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典型,在农业经济发展新形势下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家庭农场进行农业发展定位,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随着“十三五”规划对现代农业的发展需求,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农户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地位。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部分,代表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发展方向,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家庭农场在发展中面临着融资困境,发展资金缺乏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梳理国内学者对家庭农场融资问题的相关研究,可以有效推动家庭农场这一新型经营主体的快速健康发展,为现代农业发展做出贡献。

1 家庭农场融资发展的主要特征

家庭农场是以农业收入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融资需求有别于普通农户以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冷秋平(2015)指出家庭农场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对于农户增收和农业经营效率提高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规范化的资金运营对于家庭农场乃至整个农业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1]。近几年,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家庭农场融资现状进行研究,并概述为家庭农场存在融资能力有限、融资风险高以及融资结构多元化这几个方面的特征。万芹(2013)指出由于家庭农场可抵押担保的资产很少以及收入的不稳定,很难从信用社获取足够的信贷资金来发展规模化的设施农业。张爱辉(2015)从融资成本高的风险性概述了家庭农场受自然环境和生产周期的影响较大,金融机构为避风险往往对家庭农场进行高风险的认定[2]。金为华(2013)通过分析家庭农场融资期限的影响,指出由于种养家庭农场结构化的差异,既有短期的生产融资需求又有中长期的建设融资,多元化的发展现状对资金的运营提出了新的要求[3]。

2 家庭农场融资困境表现

我国家庭农场在近几年国家的重视下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就,伴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由于缺乏有效的融资渠道,资金短缺的问题开始成为家庭农场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最大瓶颈。其融资困境具体表现在自身抵押不足、外源融资有限、保险制度缺失以及政策扶持不力这几个方面。霍东乐等(2014)指出在家庭农场建设初期缺乏足够的起步资金,农场主既有的土地大多来源于租赁,自有土地抵押价值较低,农机设备抵押模式发展缓慢,无法直接获得担保资金的前期投入[4]。冷秋平等(2015)了解到作为解决家庭农场融资问题的金融机构,银行受资金回收风险的担忧不断减少投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担保制度尤为严格,同时也受限于对家庭农场生产信息、盈亏状态难以掌握的现实状况。李善民(2014)认为农业保险的发展程度难以满足家庭农场当前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供给主体不足、农业保险险种较少和承保赔付服务不完善,中小农户主无力承受较大损失[6]。张正宝(2015)指出当前政府还未出台对家庭农场的配套政策,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不足;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没有相应的规定,财政补贴资金存在分发不规范的现象。

3 改善家庭农场融资困境的路径

3.1 完善土地抵押制度,转变抵押贷款模式

我国家庭农场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缺乏自有资金来源的农户主亟待完善的资贷环境保障自身的发展。吴玉平等(2016)指出现有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存在缺陷,国家有关部门应该通过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条文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障碍,在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充分、具体的前提下,形成更加自由的流转形式。吴婷婷等(2014)提出了更加多样化的抵押贷款模式,家庭农场在抵押过程中可以开发适宜养殖物权的金融产品、农村住房抵押以及农机设备抵押的多种模式,分担农户主在抵押过程中自主贷款能力较弱的压力。

3.2 健全银行融资,创新金融机构

解决家庭农场融资困境,有效的外源资金支持是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冷秋平(2015)提出现有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应该对家庭经营的唯一产业家庭农场开放贷款入口,解决因抵押权而贷不到款的问题;同时建立家庭农场的经营和财务信息数据库,根据家庭农场的信息实行统一的评级标准和授信制度来控制风险性[1]。霍东乐等(2014)认为要根据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特点创新金融机构,积极发展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贴近基层生产状况的金融机构,以较低的投入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增加了对家庭农场贷款的灵活性和主动性。

3.3 加快发展农业保险,建立保险体系

农业生产由于自身的弱质性和风险性,难以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化的影响,有效的农业保险是金融支持家庭农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兰勇(2015)指出发展农业保险一方面要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予以税收优惠,涉农相关险种减免营业税,同时由政府出面建立保险发展基金补贴农业类保险公司,并不断对农业保险进行宣传,通过引导现有专业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针对家庭农场的生产特性研究具有针对性的险种。李善民(2014)进一步提出要通过税收和政策等多种方式形成以政府导向为主体、商业性农业保险为辅助的完整的农业保险体系。

3.4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扶持效果

扶持政策对于家庭农场这一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张正宝(2015)认为政府应该规范家庭农场的运作,明确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和发展思路,强化政府财政在资金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方面的内容,并制定对家庭农场具有针对性的财政、税收、基建、市场化等的扶持政策。邢伟健(2015)指出政策贯彻落实的强化取决于创新化和明细化的操作,政策扶持不应该只局限在作表面文章,要根据家庭农场的实际发展困难创新农业补贴机制,不断加强家庭农场经营者职业技能和经营素质,使家庭农场朝着专业化、科学化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第9篇

关键词:规模化;政策;路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6.089

我国地域广阔,地区差异大,不同的地区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发展适度规模化经营,现以四大经济区域为着手点,通过对上海市、河南省、四川省、辽宁省的自然经济条件、土地规模化经营现状以及各地政府的政策扶持状况进行分析。

1 上海土地规模化经营现状与政策

上海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8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6302家,经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粮食家庭农场3555个。2015年,上海市粮食单产量达到6921.2公斤/公顷,在全国31个省居第二位。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30)中提出:

(1)上海市经济发展水平高,政府财政资金雄厚,给农民提供了相对健全且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以保证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一方面提高了闲置土地的利用,另一方面加速了土地流转的步伐。

(2)支持纯农地区发展,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整合优化。

(3)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

(4)有效整合分散细碎的农地产权,积极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分类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今年,上海将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进而推动现代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

(5)围绕城市需要重点发展都市农业,扶持并培育一系列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基地,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附加值。

2 河南土地规模化经营现状与政策

河南省是全国重要的农业大省和粮食主产区。河南省用占全国1.74%的国土面积,养育了占全国747%的人口。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30)中提出:

(1)鼓励和支持农村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长期流转。允许农户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折价入股,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依法托管农户承包地,实现整组、整村集中连片流转,实施资金扶持、实施项目扶持、实行税费优惠政策等多方面扶持规模经营主体。推动规模经营主体在现代农业发展中不断做大做强。

(2)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土地收益保障贷款试点,并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予以补贴,并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坚持自愿有偿,坚持土地自愿流转,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加强监管,保证农地农用,坚守农地农用的底线。

(3)加大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减缓了耕地下降的态势。

(4)大力保护生态环境,加大对水土流失、土地污染的防治力度,提高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力。

(5)适当增加园地。稳定平原区园地面积,利用浅山、丘陵区荒坡地等适当集中发展园地。

(6)加快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

3 四川土地经营规模化现状与政策

为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加快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进而实现农业现代化,四川省根据本省的情况,在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30)中制定出如下政策:

(1)综合治理水土流失,有序推进土地整理复垦。

(2)为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四川省成都市重点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试点,农民持股分红。

(3)加强耕地抗灾能力建设,减少自然灾害损毁耕地数量。

(4)省农业厅日前与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联合印发《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暂行办法》,四川省出台《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方案》,向农业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以保障其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对资金的需求。

(5)推广先进适用农机装备和技术,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6)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在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时,四川省苍溪县推出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制,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督查考核,2015年,全县新建成万亩现代农业园区3个,优质粮油1万亩。

4 辽宁省土地规模化经营现状与政策

截止到2013年年底,辽宁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811.7万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16%,比上年增加了64.3%。为拉动当地农业的发展,实现规模化经营,辽宁省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30)中制订了以下政策:

(1)辽宁省多形式引导、规范化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偿转让,大幅释放黑土地产出效益,促进农民多渠道增收。

(2)引进、示范、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拯救黑土地,截止2014年7月,适合本省玉米生产的保护性耕种技术体系已初步建成,示范推广面积超过600万亩。

(3)竞价流转,让农户利益最大化。

(4)为了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规模后的资金“瓶颈”问题,沈阳、锦州、铁岭和昌图县已经开始“试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为这些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资金难题提供了一条出路。

5 各地完善土地规模化政策的路径

像上海市这样,人多地少,耕地资源有限,土地资源肥沃,高科技发展水平高,拥有大量人才的省份,应结合规模经营的推行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新型农业,加大在农业方面的技术投入力度,实现高产高效农业,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如上海市正在进行的“互联网+”农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农业进行全程跟踪以保障粮食安全,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

像四川省这样,气候复杂、地势复杂,耕地资源不丰富,经济欠发达地区,城乡二元结构突出,这类地区现阶段还不宜通过规模经营来追求农业现代化,但是也可以通过规模经营来进行农业的综合开发(如四荒开发),通过效益型农业的发展来增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同时应加快第二、三产业的发展,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减少对土地的依赖。

像河南省这样的粮食种植大省,非农经济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但人口多,农业发展的人口压力仍较大,应鼓励和支持农村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长期流转,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促进土地的流转和集中。

像辽宁省这样土地肥沃,耕地资源丰富的地区,应大幅的释放土地的产出效应,对农业资源广度和深度的开发上进行规模经营。辽宁省区域农田污染严重,土壤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部分地区还出现了海水倒灌,农田盐渍化。可采用轮作休耕的方式,恢复土壤肥力,提高土地产出率。同时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开展技术合作,攻克科技难关,加大农业科技创新,优化品种结构和质量,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开拓道路。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