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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协会工作计划优选九篇

时间:2022-06-24 18:07:24

房地产协会工作计划

房地产协会工作计划第1篇

关键词:房地产;项目管理;重要性

Abstract: this paper on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management has briefly discussed, in order to create greater benefit,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the project management as a key link.

Keywords: real estate; Project management; importance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改善,因此居民对住宅小区的住房要求与条件越来越高。这样不但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带来了巨大机遇,而且促使房地产企业越来越重视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针对这样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以对市场的把握、房地产需求以及现代房地产开发管理理念为基础,运用现代房地产开发管理体系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以此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含义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最终目的是高效率地实现项目目标,其是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作为基础,运用系统工程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在开发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按其内在运行规律,建立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管理系统。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是一套复杂的管理体系,它以房地产企业、监理公司为主管,各参建单位参与,通过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四个方面的管理,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有效进行,最终实现项目目标。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具体流程步骤:

1、其在计划管理方面。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计划管理,能使项目的开发建设有计划、按顺序有条不紊地展开。也就是说,通过使用一个动态计划管理,将工程项目全过程和全部开发活动纳入计划轨道,从而使项目有序地达到预期总目标。

2、其在组织管理方面。这是指通过职责划分、授权、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形成一个高效率的组织保障体系,使项目的各项目标得以最终实现。

3、其在协调管理方面。其意义是为开发项目提供协调和谐的公共环境,保证项目开发建设顺利进行。由于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多单位间的协调对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以及施工成本有着重要的影响,使得房地产开发工程综合协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4、其在控制管理方面。其意义是有利于对项目的质量、工期和成本进行控制,并获得最大的综合效益。控制管理主要是通过计划、决策、反馈和调整等手段,采用项目分解,各种指标、定额、阶段性目标的贯彻执行与检验等措施,对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资金使用等进行有效控制,以确保开发项目用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房地产开发管理中的三项重要工作

1、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管理

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管理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规划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规划管理。由于这一规划管理的不健全导致了一系列关于我国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管理中的问题。首先日益表现出来的是城市问题:①房地产开发商把尽量获取廉价土地作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重要大事,这就导致了他们盲目地圈地和囤积土地。随着我国城市规模日益扩大,土地粗放利用现象十分严重,盲目圈地囤积土地屡禁不止。②旧城改造的缓慢进展过程。③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于城市发展。④保障性住房严重供应不足。 其次是规划问题。我国大部分城市规划都滞后于城市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往往希望通过市场情况来变动规划设计方案等,其最终就是为了自身的利益。为了提高房地产开发的综合市场竞争力及其经济效益,房地产开发一定要注重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管理。

2、房地产开发工程管理

房地产开发工程管理是房地产开发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其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影响。使房地产开发工程全局协调、使质量监督等工作科学地开展,对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施工质量和管理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是现代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工作的重点。现代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识到开发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房地产开发管理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过程各方面工作的知识基础和经验,然后基于这个开展工程管理工作,从而保障项目开发的经济效益。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求,其项目管理工作应从全局把握出发,以明确的职责权限、较高的综合协调能力以及对合同的管理来保障房地产开发工程顺利开展。因此提升开发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是房地产开发工程管理的基础。

其次,房地产开发商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房地产规划管理工作,把综合协调作为基础,这样才有利于房地产开发施工过程的顺利开展进行。

最后,房地产开发商要注重房地产开发工程的质量管理。因为质量管理是任何企业处于不败之地的重要基础,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

3、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管理

由于受房地产开发竞争对手抢先进入市场使市场竞争加剧;银行贷款利率升高;投资风险增大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会有开发风险的产生。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从事房地产投资而造成的损失可能性大小。目前风险回避,风险预防,风险转移及风险自留都是对风险实施的重要管理措施。因此房地产开发商要注意分析其风险产生的原因,注重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管理的过程和方法,从而运用合适的措施来对付可能的风险。

首先通过风险识别的关键方法及其重要影响因素分析认识项目风险的类型,再利用合适的过程和方法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带来的风险。因为房地产开发有着投资规模大, 建设周期长, 开发条件差及涉及面广等一系列特点, 因此它的开发存在着较大风险。通过讨论和分析,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能够明显降低和控制项目风险产生的机会。

1)注重优化投资组合,以利于实现风险分散。

2)严格控制施工工期,缩短建设时期,尽早地完成开发项目。因为项目产生的风险大都来源于施工建设过程中。因此要控制工期,尽快地完成项目开发。

3)一定要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成本支出。譬如:通过签订固定利率贷款合同来实现来减少贷款利息支出;通过与建筑企业签订固定预算合同来减少建造费用;通过承包合同中延期罚款的条款来降低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风险。

4)务必要提前预租或者预售。尽快地回收资金要在前期和中期完成,争取尽量多的定向开发和团购在动工之前就要完成,或者在动工和完工之前, 就与租户和客户签订租约、预售协议。

5)在销售过程中, 实行尽量多的优惠政策措施。房地产开发商可以考虑物业费,配套费等是否可以优惠等等措施。

因此房地产开发商要注意分析其风险产生的原因,注重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管理的过程和方法,再运用合适的过程和方法来对付项目风险。这样才有益于开发企业的效益。

四、总结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人文、生态和法制等诸多方面,要把房地产开发管理好,必须树立现代开发管理理念,着眼未来,把握机遇,迎接挑战。

参考文献:

房地产协会工作计划第2篇

近年来,县政府办公室先后制发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拆迁户房地产权证办公会会议纪要》(铜府办纪要〔〕28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龙工业园区农民还建房相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铜府办纪要〔〕10号)等文件,对全县征地拆迁安置自建房(以下简称“自建房”)办理房地产权证过程中涉及的牵头单位、办理程序、收费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对于有效解决自建房办理房地产权证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还存在验收环节部门职责不够明确、质量安全认定办法操作性不够强等问题。为了妥善解决我县自建房在办理房地产权证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遗留问题,经县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县自建房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自建房办理房地产权证联合工作组

二、明确自建房房地产权证的具体办理办法

(一)根据《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县移民安置房和农民拆迁还建房消防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渝公消〔〕17号)精神,自建房不属于消防监督范围,不需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抽查手续。因此,自建房建设和办理房地产权证不再将消防相关手续作为必备要件。

(二)环保验收由县环保局负责,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助,对自建房片区的化粪池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三)规划验收由县城乡建委负责,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助。规划核实确认合格的自建房,由县城乡建委在《联合审批表》中签署规划核实确认意见。对于年1月1日以前已建成的自建房加层的,执行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按违法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后,由县城乡建委在《联合审批表》中签署规划核实确认意见;对于年1月1日及以后建成自建房加层的,按照《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应拆除违法建筑,因影响结构安全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后,由县城乡建委在《联合审批表》中只签署合格部分规划核实确认意见。同时,阁楼、地下室不办理房地产权证。

(四)质量验收由县城乡建委负责,相关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助。按施工图设计施工的自建房,由县质监、设计、监理等部门进行验收,对能够认定为建设工程合格的自建房,由县质监、设计、监理等部门在《联合审批表》中签署合格意见。未完全按施工设计图施工的自建房,存在加层、加阁楼、无施工资料等,导致县质监、设计、监理等部门无法认定为合格的建设工程,由自建房户提出申请,县城乡建委、相关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积极协助组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自建房户自行负责。经结构安全性鉴定合格的自建房,交县质监、设计、监理等部门进行备案后,由县质监、设计、监理等部门在《联合审批表》中签署合格意见。

(五)自建房的房地产权证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办理。自建房办理房地产权证初始登记必须确权给自建房户本人,需要进行变更和交易转移登记的,按《中共县十二届二十四次常委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自建房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现行收费标准

(一)土地款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实测土地面积进行结算,具体结算标准按拆迁协议规定执行,多退少补。

(二)包干代收配套费、规划许可执照费、质量监督费、劳动定额测定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28元/平方米结算,按协议规定,多退少补。

(三)初始登记费:住房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四)权属登记调查费:住宅100平方米以下的7元/套,100平方米-150平方米以下的10元/套,150平方米及以上的15元/套,非住宅20元/套。

(五)土地、房屋测绘费均为0.6元/平方米,以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实测的土地、建筑面积为准。

(六)变更、转移登记内业成图费65元/幅。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费,年1月1日以前的住宅为3元/平方米,年1月1日及以后的住宅为6元/平方米(时间的确定以拆迁协议签订时间为准);非住宅按评估价2%收取。

(七)进行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涉及的税收按以下基价进行计税:年住宅基价为250元/平方米,非住宅为300元/平方米;年至年的住宅、非住宅基价逐年依次递增50元/平方米(年限的确定以拆迁还建协议时间为准)。

四、自建房房地产权证的办理程序

(一)由各街道办事处收集申请办理自建房房地产权证的还建户名单,并交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县环保局会同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各还建地进行环保验收。

(三)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配合,组织协调建设规划、质监、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自建还房进行验收,原则上每一个月组织两次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四)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自建房的土地、房屋测绘工作,将测绘报告交工业园区管委会并完善具结保证书工作。

(五)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自建房的土地款、代收行政规费的结算工作。

(六)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本辖区自建房办理房地产权证所需资料交工业园区管委会初审,资料审查合格后集中、成批报送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批。

(七)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将本辖区自建房房地产权证领回并做好发放工作。

五、自建房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加盖鲜章;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四)施工许可证原件;

(五)原集体土地、房产证原件或者相关具结保证书;

(六)联合审批表;

(七)经结构安全性鉴定的自建房还需提交结构安全性合格报告;

房地产协会工作计划第3篇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按政府《关于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第六次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号)中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和年检事项办理。

(二)下放的职责

1.按政府《关于调整区城管理体制下放城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发〔〕号)办理。

2.两区辖区内拆迁许可职责。

3.两区辖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1.将原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指导全墙体材料改革职责划入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将原城公交管理与行业指导职责划入交通局。

3.将原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规划勘察、工程测绘及咨询职责,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职责划入规划局。

4.将原城建设管理局政工程设计、勘察、测绘职责划入规划局。

(四)划入的职责

1.将原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除规划管理、墙体材料改革、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职责)、原城建设管理局(除城客运管理职责、政工程设计、勘察、测绘职责)、原房产管理办公室职责(除两区房屋拆迁许可下放职责、两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将原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城镇“绿叶杯”竞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工作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加强的职责

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中长期规划;制定我具体政策、规章及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保障全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等有关工作。

(三)承担推进全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责任,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政策、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全住房管理工作,制定全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房屋权属管理、房屋交易、房屋修缮、拆改、装修、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供热管理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全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住宅和房地产业、政公用事业等各类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管理;负责制定全建筑场准入、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工程建设、工程检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工作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承担规范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管理房地产场、建筑场、工程勘察设计、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等,规范场各方主体行为。

(六)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参与拟订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定额;参与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筑专业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工程造价信息。

(七)负责管理全城建设工作,拟订城建设的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实施城基础施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工程建设及相关的动迁、管理、安全、应急等工作;负责绿叶杯竞赛的组织调实施;配合水利部门负责城防汛工作;负责部级和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争创部级和省级园林城。

(八)指导、监督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规范全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重点镇建设。

(九)指导监督全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指导监督城规划区内地下水和城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拟订全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二)组织制定全房屋和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全房屋和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全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四)负责全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建设行业的经济分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资金使用、依法纳税等情况,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五)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8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负责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建议及提案办理、督查等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内部综合协调和物资装备、接待、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组织建设行业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负责建设法规的解释、清理和汇编;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开发建设施工企业资质审批、规划开发建设项目审批;负责城政公用设施行业管理许可;负责商品房预售、房屋拆迁、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许可、园林绿化资质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四)房产管理科

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场;拟订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政策及规定,拟订房地产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研究制定拆迁政策法规,拆迁公告、监管安置资金、拆迁裁决、申请强制拆迁等拆迁管理工作;负责全住房保障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全房改房、公有住房及房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各类房屋的产权归属、产权异动的协调工作;负责指导房屋产权产籍和房地产流通工作。

(五)计划统计科

负责编制全年度城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审定政设施、公用事业、容环卫工程建设和改造方案;组织重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协调解决工程立项、设计和施工中的问题;负责城建设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工作,并组织竣工验收;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政公用配套设施工程审核工作;负责城建基础设施的统计工作。

(六)质量安全科

负责拟订全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政策、制度,指导、监督、协调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房屋工程技术管理、质量检查管理、生产设备管理以及危险房屋检查鉴定工作。

(七)村镇建设科

负责拟订全村镇建设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全村镇规划建设监察工作。

(八)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负责制定、实施全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本行业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技术成果转化,组织实施科技合作项目;负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经费的管理。

(九)工程管理科

负责全政公用事业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本系统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查监督工作;统筹协调全系统技术改造、引进和开发工作;负责全城基础设施建设中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以及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等其它外国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执行和管理。

(十)物业供暖科

负责拟订全物业管理、供暖供热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制度;负责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全房屋维修基金的收缴和管理;负责建立供暖供热保障体系,负责管理使用保障资金和调节基金;负责全供暖供热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协调、仲裁等。

(十一)建工处

拟订全建筑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发展重大事项;负责全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检测机构、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建筑业执业人员管理,指导建筑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建筑施工队伍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场准入、清出工作;负责级以上政府项目、国有投资项目、辽河油田项目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指导全建筑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建立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组织建筑企业开展出国、出省承包和建筑劳务工作;负责全建筑业经济运行情况综合分析、建筑行业统计工作。

(十二)公用事业科

负责拟订全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规章;指导协调城供水、节水、道路桥涵、燃气、政设施场及容、环境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协调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组织指导年度政设施普查、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自来水、燃气价格体系和财政补贴办法;负责城供水、供气的资质认证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全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全“绿叶杯”竞赛的组织、协调、实施;负责城防汛工作。

(十三)建设综合稽查科

负责指导、监督建筑场、房产管理、公用事业、政设施、园林绿化、容环境执法监察及相关处理工作。

(十四)综合信息科

负责收集、整理、调研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综合情况;参与研究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发展战略;负责起草、审核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领导讲话、报告、方案、决定、意见等重要文稿;负责政务信息反馈、交流、上报工作;负责行政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十五)投诉科

负责拟订本系统工作规章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案件的办理工作;负责上级交办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督办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作。

(十六)财务审计科

负责委机关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负责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收缴、使用及上缴;负责城基础设施等建设资金的核拔分配及执行情况的监督;负责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直属企业税务登记及依法纳税,监管国有资产经营情况。

(十七)组织人事科

负责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负责干部的管理、调配、考核及档案管理;负责复员军人的接收分配;负责党建、老干部、宣传、精神文明、职工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工作;负责工会、团委、女工等群团组织的各项工作。

(十八)纪检监察室

行使纪检监察职责,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软环境建设、行风建设、惩防体系建设和专项治理等工作;受理对本系统行政监察对象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违纪、政纪案件的查处;受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71名(含工勤编制7名)。主任(兼党委书记)职数1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0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房地产协会工作计划第4篇

【关键词】房产;测量;管理;标准;协作

引言

房产测量是运用测量和调查工作来测定城镇房屋、土地及其房地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位置、数量、质量以及利用状况的专业测量。其目的是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和房地产交易等提供基础数据和图档资料。房产测量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平面控制测量、房地产调查、房地产要素测量,房地产图绘制、房地产面积测算、房地产变更测量,房地产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产测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1. 房产测量的管理

房产测量是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关键环节,是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测量成果一旦被房产登记机构审核采用便作为登记机构的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所以房产测量不属中介经营行为,而是一种法定测量。

目前全国各地城市房产测量管理工作大体分为三类:

1) 行业垄断类:在房产行政管理系统内,权属管理、测量管理单位、房产测量单位为一体。在辖区的房产测量工作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测量单位垄断。

2) 行业半垄断类:房产测量市场在各地方各区县房管系统下属的测量单位间放开,系统外单位不得从事房产测量工作。

3) 测量市场化:房产测量市场完全市场化放开,地方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房产测量管理机构。

上述情况在实际运行中各有利弊。行业垄断,其弊端在于没有竞争,容易导致服务意识淡化,降低工作效率,缺少监管;其有利的一面在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测量单位的管理上责权利清晰,测量单位不会受到开发企业的影响。市场放开时,测量机构之间竞争激烈,相互压价,成果质量降低,管理上责权利不明确,房产测量行政管理权在地方测量主管部门,而相关责任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测量机构受开发企业制约,给后期的房产产权登记工作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测管分离”势在必行。

“测管分离”并非市场化的概念,而是指操作与管理的分离,不能自测自管。行业半垄断体现了房产测量为房地产管理服务的宗旨,规范了房产测量行为,确立了房产测量的权威性,体现了“测管分离”的指导思想,有利于提高房产测量成果的质量,又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避免了测量人员流动性大,测量机构恶意降价竞争,数据成果标准不一致的问题,降低了交易权属登记部门使用不规范的测量成果导致的行政风险。南京是这方面做得较为成熟和规范的城市之一。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根据建设部“测管分离”的精神,筹建了“南京市房产测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南京市房产测量市场管理制度,监管房产测量市场秩序,制定房产测量技术标准,检查房产测量机构的产品质量和协调处理房屋面积测算纠纷,引导房产测量市场的健康发展,房产测量管理办公室制定了《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管理办法》,通过对全市房产测量市场需求的调研,对不符合市场管理要求的测量机构坚决取缔,只保留两家具备差错赔偿能力和业务技术水平过硬的内部测量机构,有效稳定和控制了房产测量市场的局面,既满足了房产事业发展的需要,也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奠定了基础。

2. 房产测量的依据标准

2.1 《房产测量规范》相关内容滞后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房屋的建筑结构和建筑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 2000年颁布的国标《房产测量规范》中的大多条款已不再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虽然地方房管部门也制定了相关的办法或规范以求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但是没有相关的上位法为依据而显得底气不足。

比如新出现的“复式结构”“消防连廊”《规范》中无从查找,《规范》中一些条款模糊不清,会让不同的人出现不同的理解。比如8.2.1 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可以理解为只要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均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计算。但是8.2.2 B)中“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同样的有柱门廊,出现两种结果。《规范》中对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做了如下规定,“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达成协议执行,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并没有对其内容给以详细解释,执行起来很茫然。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成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力。业主所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其个人专有,而楼梯间、设备用房等公共设施为业主共有,共有部位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割性。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仅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用管理的权利,并对其共有部分的管理负有相应的义务。若对建筑物内共有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不符合《物权法》的精神。建议完善《规范》,更有效的指导房产测量工作。

2.2 《房产测量规范》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测算规范》不一致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用于新建商品房预售、权属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执行的标准是《房产测量规范》,而规划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执行的标准是《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这两个规范都是国家标准,具有同等的效力,但是在计算面积的标准上存在不同,虽然各自的侧重点不一样,可计算结果导致同样的房屋因执行规范不同而出现两个不同的建筑面积。例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 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而《房产测量规范》中规定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建筑物才能计算面积。《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规定“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投影的1/2计算面积;而《房产测量规范》中规定”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这两种规范中还有很多类似的计算方式标准不一致的地方,由此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和矛盾,甚至在社会中产生不稳定因素。

3. 房产测量中相关部门的协作

3.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我国城镇规划实行“一书两证”的管理制度,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单位持注明勘察设计证明的总平面图、建筑设计平面、立面、剖面图、基础图、地下室平面图、剖面图等施工图所提交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的具体内容和各项指标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书及规划附图中体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内容开发建设,所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书及附图成为受理房产测量的要件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具体内容应该体现审批项目中房屋的层数、用途、长宽尺寸、附属用房的位置和规模以及对建设单位报审的建筑施工图纸的确认,这样房产测量机构才能准确描述房屋各种要素,确定房屋的范围和数量,为产权登记发证和房产管理提供有法可依的测量成果资料。

如需变更的,也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方可实施,规划和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前,规划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规划核实证明,对经核实建设工程违反许可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规划核实不合格的或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不予出具竣工验收,房产测量部门看到建设单位提供的有效的竣工验收手续,就可以认定该房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要求。

3.2 司法鉴证

在受理司法查封、判决的面积鉴证业务时,常常会遇到困难。因为房产测量工作既有技术性又有政策性,所出具的测量成果资料为产权登记服务,必须符合《房产测量规范》及房产登记的相关要求,而实际工作中会遇到各种不同情况,使得房产测量无法进行。如司法部门,将公共部位直接裁判给某一方,或将某一套房屋判决给多个产权人等,造成测量业务无法进行,如果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共同确定分摊方案和权属界限,就会避免司法判决后无法进行房产测量的事情发生。

4. 结束语

随着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和不断规范,市场对房产测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测量单位承担的责任也越来越重大。与其他经济活动不同的是房产测量风险具有特殊性,他涉及面广,而且复杂,不仅给测量单位和测量人员带来风险,也会给利益相关各方带来不同的风险。一方面,房产测量的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但房产测量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另一方面,房产测量现地情况复杂,数据繁多,工作量大,从业人员难以保证完全不出现差错。但是,房产测量成果一经相关部门确认,就具有法律效力,房产的高价值性使任何一个错误都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而引发赔偿。为规避风险,在加强质量管理和社会监督的同时,应建立完善风险保障机制。

房产测量不再是一种新兴的行业,它的发展如何关系到千家万户,已成为百姓关注的热点,全社会从上至下都应该为它积思谋虑。使它不断提高完善,更加充分地服务社会、服务于人民。

参考文献

[1]吕永江.房产测量规范与房地产测量技术[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1.

房地产协会工作计划第5篇

一、二00九年 3、积极参与城市道路建设拆迁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市直部门和区政府及单位对金雀山路西延与原临西八路拓宽改造等道路建设拆迁工作进行了调查摸底,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具体负责开展金雀山路西延和老临西八路拓宽工程拆迁工作,此项工作可望于年前完成。

4、组织开展陶然路西段道路拆迁建设结算工作。组织协调市财政局、国土局等部门和兰山、罗庄区政府及相关街道、村居对陶然路西段拆迁建设成本进行核算,此项工作可望于年前完成。

5、积极参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按照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关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要求,对市区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进行认真总结,整理内业资料,安排检查路线,配合检查验收,得到检查组的充分肯定和高度称赞,为创城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积极开展房地产业协会工作。

1、继续用心办好协会会刊《XX房地产》(双月刊),办好协会网站--XX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为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社会各界提供准确、及时的政策法规、 (二)强力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

1、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居改造现状,编制市区城中村改造与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区、街道和村居;指导编制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总体策划方案;及时组织调查摸底,研究批复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总体策划方案;协助办理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建设审批手续。

2、进一步加强统计宣传,搞好调查研究。严格执行市区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工作季度统计、通报制度,努力营造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社会氛围;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推广经验,查找问题,解决问题。

3、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措施。建议市政府组建XX市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建XX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两个办公室合署办公,加强对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及房地产业的领导;继续制定完善鼓励支持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调动各级政府、村居和企业及单位的改造积极性。

(三)大力开展房地产业协会工作

1、提供信息服务。认真抓好协会会刊《XX房地产》编辑出版和XX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网站建设,及时准确地向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市场动态、开发经营等方面的信息。

2、提供学习培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通过举办培训班与高峰论坛、召开现场会、外出参观考察,对企业经理、经营负责人、项目经理等各类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提高业务素质。

3、提供交流服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召开协会会长与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不同层级的会议,针对各类热门话题,进行相互交流,达到互相启发、共同提高的目的。

房地产协会工作计划第6篇

甲方:

乙方:

甲方购有XX市XXX国有出让地一块,土地证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XXX号;用地通知书:XXX号;甲方因资金不足,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合作兴建一栋七层半住宅楼,协议细则如下:

一、甲方负责提供以上地皮,乙方出资人民币880000元,分得建筑面积约200㎡的威尔士综合楼a座201五房二厅一橱三卫的跃层连排别墅一套,按建筑面积4400元/㎡。(面积以建筑面积测量为准)

二、乙方出资合作兴建的房产,甲方协助乙方统一办理房地产证,费用由各层各套各自支付。乙方拥有此房产的房地产所有权。房屋使用权限为70年。

三、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甲方经与规划局沟通,初步落实土地容积率≤2.0,建筑密度≤25%,绿化率≥35%,商住比≤0.15。为此,建筑方案设定为沿南北向海达路 55m建进深5m铺面三层(上二层外挑1.5 m),计935㎡,占地275㎡;南北向分别建三幢一梯两户六层半加一连排别墅,底层技术层架空2.2m,建筑面积480㎡;一楼以上东西方向部分外挑 1.5 m,单层平均建筑面积584㎡,占地480㎡;共计十八户3801㎡(584*6+584/2=3801)。骏工验收后沿东西向建进深6m宽4m车库18 间,计576㎡。

四、建筑及装修要求:1、建筑采用框剪结构(超建面积罚款由甲方负责)。2、装修:外墙采用青石等石材做墙基贴面和高档外墙涂料,入户为毛坯交房,外墙窗用电泳铝合金窗,入户门为防火钢门,水电设施由甲方预留入户,城市征地建设费及道路建设费由甲方负责,甲方须保证房屋建筑质量,如果出现问题由甲方负责。(按原有布局乙方第二次装修及更改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付款方式:第一期付款,协议签订生效后支付20万定金;第二期付款,土地证办理至甲方公司名下,支付30万元;第三期付款,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后,七日内支付35万建设费用;第四期付款,房屋验收合格交付日,支付尾款并交纳相关的购房税费。乙方如未能准时交款给甲方视为自动放弃产权,乙方合作建房收据作废,律师见证费由乙方负责。

五、双方有权享有该楼的公共通道设施,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公共设施管理费(保安员工资,公共部分电费,保安办公室等相关住户共同费用按住房面积计算)。公共设施需维修时按双方所占的房产面积比例分摊支付。

六、房产交付使用后,如需改装,以不影响整体结构为原则,否则一切经济损失由损坏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本协议双方签订后经见证部门见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者,违约方应作相应经济赔偿。

八、本合作协议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互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九、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致使该物业受损,甲乙双方共同获赔偿,获赔金额甲乙双方按建筑面积比例划分,涉及相关费用亦依此比例交纳。

十、甲方不得在以后日子里,收取任何其他管理费及其他杂费。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部门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见证方:

签约日期:

合同范本二

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

授权代表: 职务:

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

授权代表: 职务:

第一条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

1.甲方已于年月日依法以招标(或拍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为______、容积率为、计划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红线图)编号为;

2.乙方是经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房地产开发

企业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作建房合同。

第二条 合作建房

甲方同意提供依现状上述第一条所指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供建房资金,双方合作开发建成_____栋_____层的办公(或商住、住宅)楼,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进行产权分成。

第三条 建房资金

建房资金预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全部由乙方提供,实际建筑成本高于或低于该预计数额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和享有。

建房资金指本合同生效后至房屋经验收合格且甲方取得房地产证时止所需的一切成本、费用。该建房资金不包括甲方因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缴的土地使用费或因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补缴的地价款。

第四条 报批手续

除按规定应由双方共同办理的报批手续外,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报批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办理,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报批手续,包括毫不迟延地提供甲方持有的所需材料。

第五条 设计、建筑

工程设计和建筑的招标、施工监督由甲方负责,但按本合同第条约定产权应分给甲方部分的设计图纸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报批并实施。

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_天内完成,整个建筑工程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第 天内开工,并在第____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产权分成

全部建筑的产权由甲、乙双方按下列方式或比例分成:甲方拥有____栋____层房屋的产权,乙方拥有____栋____房屋的产权。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_日内办理完甲方应分得产权部分房屋的房地产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时间完成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_天内开工、或在第____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除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延误外,如乙方未能按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时间办好房地产证,乙方应按主管部门的指导租金价格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报批手续或工程的延误,当拖延时间在____个月以内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应按主管部门的指导租金价格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当拖延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房地产协会工作计划第7篇

一、突出工作重点,年初确定的重点工作进展顺利

年初确定的局10项重点工作,各牵头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启动、实施推进,总体进展顺利,除个别项目外,大部分工作在上半年实现良好开局,正在积极实施当中。

(一)开展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研究制定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与省财政厅密切配合,协助完成了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各项准备工作,并且积极承担省国有资产清查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清查政策问题咨询答复。成立了省级机关资产清查工作班子,建立了工作机制,对128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250余人进行清查软件和业务培训,对30多家省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1200余名财务人员进行自查培训。制定了《资产清查政策解答》、《省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政策解答》,编发4期《资产清查

简报》,加强了资产清查工作的指导与服务。协调软件公司为省级机关84家单位进行资产数据转换,推动了资产清查顺利进行。到目前为止,省级1862家单位中,已有1602家完成手工报表上报,占86.04%;有560家完成清查综合报表上报,占30.08%。在资产清查的同时,围绕强化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正在进行课题调研,研究拟定《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行为,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二)建立健全省级机关节能工作制度、定额标准、考核奖励规定。

邀请有关专家在省级机关开展节能评估,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确定能耗统计数据库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省级机关能耗普查,基本摸清了机关XX、XX年能耗情况,建立了能耗数据库。进行了省级机关“十一五”节能规划和机关能耗定额标准的论证、评审、修订。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在全省机关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指导意见》,对全省各级机关开展资源节约活动以及落实降耗目标、建立能耗统计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实施节能采购等提出明确要求,积极推动全省机关资源节约活动深入开展。印发《关于加强省级机关办公场所照明系统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省级机关办公场所灯具节能改造任务正在加紧推进,8月底

将基本改造结束。

(三)抓紧推进省人民医院扩建工程。省档案馆、安全厅、省党校新老校区以及钟山疗养院项目开工建设。

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专题会议精神,积极探索在省级机关河西居住区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定向产权调换房的实施办法,加快推进省人民医院扩建工程拆迁工作,目前,河西160亩土地的规划用地许可、规划设计要点的办理、初步规划以及经费测算工作已完成,征地拆迁的相关手续正在磋商协调之中。根据省档案馆新馆项目的实际需求,提出了该项目50亩用地的具体选址意见以及初步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批准立项,目前,已形成了征地拆迁总体实施意见并制订了工作计划和流程。积极协助省安全厅办理征地拆迁的有关用地手续,协调办理该地块的土地户名登记变更事宜。制定省委党校老校区省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规划方案,已向省发改委申请立项,正在等待立项批复。省钟山干部疗养院改造项目已完成设计方案招标和评审,正在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调整。省委党校新校区改造项目,已组织建设总体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会,并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后组织了再次评审,目前方案正在报审。

(四)切实解决省国资委、统计局、劳动厅、法制办和外办等单位办公用

房困难。改善计生委等单位办公条件。继续推进社科院等单位办公用房置换工作。深化老住宅区整修改造。

拟通过购买办公用房办法解决省国资委、统计局、劳动厅等单位办公用房紧张问题,具体方案已上报省政府审批。省计生委办公用房调整已经到位,装修改造已开工,预计明年4月份完成。省纪委办案中心等单位办公用房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正在积极落实。省台办、台联、环保应急中心办公用房分配方案已基本协调到位。提出了新一轮省社科院等单位办公用房置换方案,正在进行进一步协商。19幢房屋平改坡、立面出新顺利完工,全年住房维修计划完成过半。

房地产协会工作计划第8篇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和《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丹凤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密度大、建筑质量差、使用年限久、安全隐患多、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县城总体规划、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大重点区域规划、商於古道文化景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县委、县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审定全县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规定、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改造项目规划,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棚改办)负责研究、拟定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改造项目方案审核、计划下达、贷款申报和进度督查,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牵头棚户区改造项目考核奖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负责全县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县棚改办负责全县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工作。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等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按照“科学规划、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元安置、改善民生,突出重点、因地制宜,依法征收、营造和谐”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四大重点区域规划、商於古道文化景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县棚改办应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四大重点区域规划和商於古道文化景区规划,编制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项目用地基本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进行。

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配套设施应与安置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县住建局审查批准。

主要地段、文物景点周边等重要地段的改造规划,应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涉及文物保护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对确需调整规划指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参照《商洛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科学设定户型面积。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县棚改办根据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全县棚户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确需改造的棚户区项目,可以优先纳入改造计划。

国有企业实施或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应按有关规定报县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申报确定程序为: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棚改办提交书面改造申请和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改造模式、投资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建设方案与实施计划、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成本测算等附件。

(二)县棚改办审查全县棚改项目申报材料。

(三)县棚改办汇总全县棚改项目并报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由县棚改办向市棚改办申报,争取列入计划。

(四)县棚改办依据市棚改办给我县下达的实施计划,向各项目建设单位下达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持项目实施计划批文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县发改、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环评报告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建立健全用地情况调查、房屋确权测量、征收安置补偿等档案,实行台账式管理,并将各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将征收房屋的图文影像资料同时建档,一户一档。

第十七条已列入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土地利用

第十八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优先安排,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县国土局应在每年第三季度末汇总下一年度棚户区改造用地规模并编制计划,提前申报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市政公用设施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第五章征收补偿

第二十条征收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按照《丹凤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按程序公示期满(不少于30日),并得到改造区域多数群众同意后,由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十二条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县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二十三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应在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可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在5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不成的,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必要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取得相关资料,逐户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棚户区改造房屋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采取购买现房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实物安置,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安置房选房顺序。

第三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征收、招商、建设相分离的办法。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招商、建设主体由县政府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六章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棚户区改造房屋拆除工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配合。

第三十二条房屋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清理应严格按照县城管局审批的时间、路线组织清运,不得随意拉运倾倒,影响市容环境,妨碍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商品房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

第三十四条安置房小区应保证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并做好小区内道路硬化、绿化、亮化,确保功能完善,环境整洁。

第三十五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回迁安置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开发部分,应执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六条安置房小区公共服务物业用房应按《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标准设置,并与安置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安置住房设计方案经审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正式变更文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县棚改办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变更内容较大的,应提请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章资金筹措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住建(棚改)、发改、财政、国土、环保等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工作,争取中、省专项补助资金支持。

第三十九条县财政应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房建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四十条县棚改办和棚户区改造贷款用款人应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争取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

第四十一条县有关部门应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第四十二条县财政应将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数额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第四十三条县财政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其它住房开发和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八章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十五条县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国务院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六条电力、通讯、网络、有线电视及供水、供气等企业要按照相关政策对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给予50%的减免。

第九章督查考核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对各镇和县级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月检查排名、季点评通报、年度考核奖惩。

第四十八条对未按进度要求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责任单位,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县政府将按照有关程序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第四十九条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审计监督。县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问责力度。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棚户区改造应当依法征收、文明搬迁。实施单位在改造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弄虚作假,发生侵占、私分国有、集体资产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改造,未按照方案进行改造,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方案的,县政府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的,依法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协会工作计划第9篇

房地产销售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开发的位于******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独家策划代理工作,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委托策划代理工作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本项目前期策划、营销策划、广告策划、销售代理等工作。

第二部分 委托策划代理工作期限

委托期限由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交付使用后三个月止。

第三部分 委托策划代理工作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策划代理之部分为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商铺、住宅等可销售物业,可销售面积约为40000平方米。

第四部分 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及策划代理过程中所需的资料,并确保一切资料的及时性、有效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甲方负责本项目策划代理过程中营销推广所需费用,其中包括但不仅是所列部分:

(一)各种广告推广、销售道具、建筑景观及户型效果图及有关销售资料的制作、派发及发布等费用。

(二)各类公关活动所需的展示场地(包括售楼部、展示会等)及有关设备的租用、布置、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以及视项目需要赴外地进行营销活动所需的费用。

(三)广告制作费:本项目的广告制作由甲方直接与制作公司签署合同,由甲方直接向制作方付款。

(四)广告发布费:本项目的广告发布由甲方与媒体单位直接签署发布合同,由甲方直接向发布方付款。

三、全案广告推广费用控制在本项目可销售总额的1%左右,分期投入。

详细广告计划及费用由乙方分阶段提交,在征得甲方确认后执行。

四、甲方负责收取定金、购房款,负责合同的登记备案、银行按揭审批手续及办理产权。

五、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策划代理费。

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策划代理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对策划案享有独家使用权。

七、若乙方违约或不能按时完成本项目的策划代理工作,甲方有权按约终止合同。

第五部分 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乙方按项目实际进展进行相关的策划代理工作,其中包括但不仅是所列部分或视项目 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一、前期策划

(一)市场调研

1、**县房地产市场现状分析。

2、**县主要路段商业状况。

3、消费型商业业态分析。

4、现有商城营运现状分析。

5、典型业态经营现状分析。

6、住宅市场情况。

7、潜在客户市场调查分析。

(二)项目定位

1、项目所在地块的优劣势、机会点与威胁点分析。

2、项目产品定位。

3、项目概念定位

4、目标客户市场定位

5、项目定价范围建议

(三)产品优化建议

1、参与项目总平规划讨论。

2、参与建筑风格方案讨论及建议。

3、参与户型平面方案讨论及建议。

4、参与配套设施方案讨论及建议。

二、营销策划

(一)项目营销总体策略;

(二)项目阶段性营销计划;

(三)入市时机选择;

(四)销售分期控制;

(五)价格定位及策略;

三、广告策划

(一)项目推广口号

(二)项目卖点整合包装

(三)整体广告计划

(四)广告预算及媒体组合

(五)项目形象策划

1、项目基本形象设计:

(1)标志

(2)标准字

(3)标准色彩

(4)标准组合

2、项目标志形象应用设计:

(1)内部应用:名片、信封、信签、识别卡、文件袋、贺卡、水杯、手提袋;

(2)销售中心:装修建议及展板设计;

(3)户外应用:工地围墙、引导旗、车体、广告牌等

(六)传播工具的创意与设计:

1、楼书创作(创意、文案、设计)

2、折页及海报创作(创意、文案、设计)

3、报广创作(创意、文案、设计)

4、广播、电视稿文案等

四、销售代理

(一)建立销售队伍,依合同授权范围内执行销售行为

(二)销售文件及管理文件的制订

(三)销售道具使用

(四)销售人员培训

(五)制订销控计划

(六)销售执行的内部协调程序

(七)客户资源库的建立

(八)售后服务机制建立

(九)定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五、乙方针对本项目成立项目组,并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各阶段策划、计划、文案、创意由乙方本部负责,项目经理主持本项目具体运作和计划实施。

项目组人员构成:项目经理(兼现场经理)壹名、策划壹名、文案壹名、平面设计壹名、现场主管壹名、文档管理专员壹名、置业顾问数名。

除策划、文案、平面设计外,其他人员长驻项目所在地,并根据项目需要,适时不定期另行派遣人员到**协助工作。

乙方自行负责项目组的办公费用及其人员工资等各项开支。

六、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每月的销售情况统计分析。

七、乙方独家享有本项目的“****”策划代理的署名权。

八、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向甲方收取策划代理费。

第六部分 本项目正式开盘销售的基本条件

甲方取得本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及相关法律文件,且整体销售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七部分策划代理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策划代理收费标准

甲方同意乙方按本项目商铺、住宅等可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二(2%)收取策划代理费。

成交金额以客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金额为准。

除物业管理用房外,其它任何形式的销售成交都列入计算策划代理费的金额。

二、策划代理费计算及提取方式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同意在每月30日先按人民币10000元/月的标准预付给乙方,直至本项目开盘正式销售当月止,期间所产生的预付款从乙方第一期所提取的策划代理费中扣除。

(二)本项目正式开盘销售后,乙方策划代理费按月结算。

在购房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即视为乙方销售代理成功,并计入销售目标考核业绩。

在甲方收到购房者支付的首期购房款(不低于合同总额的30%)时,即可进行策划代理费的结算,其结算金额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金额进行计算。

(三)乙方总体销售目标是本项目可销售面积(不含二层商铺)的90%以上,策划代理费的提取比例与销售业绩挂钩:

1、乙方销售目标表(按可售面积计算,不含二层商铺):

阶 段 时 间 销售目标

第一阶段 项目开盘后45天内 可售面积的30%

第二阶段 项目结构封顶30天内 可售面积的50%

第三阶段 项目交付使用后90天内 可售面积的90%

2、 乙方策划代理费的提取比例:

阶 段 完成的销售面积比例 提取比例

第一阶段 可售面积的50%前 已结算策划代理佣金的60%

第二阶段 可售面积的51-89% 已结算策划代理佣金的90%

第三阶段 可售面积的90%以上 已结算策划代理佣金的100%

(四)二层商业部分不列入销售目标考核,甲方按实际销售合同金额的2%向乙方支付策划代理费。

(五)策划代理费付款时间:策划代理费每月结算一次。

在每月的30日,双方结算当月的款项,在次月的5日前双方予以确认,在确认结算单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策划代理费。

(六)若已交定金的客户违约,其定金由甲方没收,甲方应将没收总额的50%作为乙方该次的策划代理费(同时不重复计算该次成交的按2%提取的策划代理佣金)。

三、溢价款(不含二层部分)的结算、分成比例、提取时间的约定

(一)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定价策略所制定的各期销售底价表,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更改,并作为计算溢价款的依据。

(二)本项目之成交金额须在双方确认的销售底价以上。

若因特殊情况,甲方认可以低于底价出售,可视为底价销售,统计溢价部分时的销售金额以底价计算。

(三)本项目实际成交总额超出双方确认的以销售底价表计算的总额部分(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未售部分的单元以底价表金额视为实际成交金额)视为溢价。

(四)本项目之溢价部分,甲、乙双方按8:2比例分配。

(五)溢价款的结算及支付时间: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的五个工作日内,双方进行溢价款的结算,在结算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应得溢价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八部分 双方工作原则

一、甲、乙双方已确认的策划代理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的许可下不 得变更,否则产生的责任由变更方负责。

若需修改已确认的文件,需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甲方指定项目负责人为 ,乙方指定项目负责人为 。

甲、乙双方指令性文件均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双方负责人对递交的文件负责。

双方项目负责人若有更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乙方分阶段向甲方提交 “项目工作计划”,“项目工作计划”将确定每一阶段的执行项目计划。

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乙方提交之“项目工作计划”进行核准确认,并由本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乙方。

乙方依据甲方负责人签署的“项目工作计划” 开展工作。

四、在委托期限内,甲、乙双方收到对方提供的意见及文件时,应在要求期限内就对方意见做出答复。

若因对方未能在规定日期内提交书面答复,致使本项目工作产生延误,并造成实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五、甲、乙双方对本项目的策划代理方案均负有对外保密责任。

第九部分 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

一、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若甲方未按规定的建筑标准、质量及交房日期将房屋交付使用,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三、如因甲方与发布、制作单位产生纠纷而导致媒体发布及广告工具制作不能按计划完成,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得委托其它公司或个人从事本项目的策划代理活动。

五、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策划代理工作无法进行或完成,甲方应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给乙方作为补偿金。

若因乙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也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给甲方作为补偿金。

六、甲方应如期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及时间付款,若甲方延期支付策划费用超过10个工作日,甲方应按应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七、在策划代理期间,若乙方连续两期未能完成预定的销售目标,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由于乙方在策划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引起外界纠纷概由乙方负责。

九、合同期限内,乙方享有独占、排它的本项目广告媒体上的策划代理署名权。

非经甲、乙双方许可,其它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冠以“策划代理”等有关或同类字样。

十、委托期的延续或终止在委托期限完结前14天内决定。

第十部分 其他事宜

一、在条件成熟时,本项目的总平图、建材设备及配套设施表、工程进度表、销售底价表由双方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三、本合同正文共6页,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房地产销售合同范文

委 托 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物业代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现委托乙方为其旗下 物业独家全程销售代理商,双方协议内容如下:

项目名称 :

项目地理位置 :

项目占地面积 : 亩

项目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1、 关于项目代理保证金

1.1 为表达双方合作之诚意,乙方于签署本合同书之日,向甲方支付本项目销售代理保证金:人民 壹拾伍 万元(¥ 150000 元)。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甲方返还乙方保证金中的金额:人民币壹拾 万元整(¥ 100000 元);剩余款项共计人民币 伍 万元整(¥ 50000 元),在双方代理合同结束时,由甲方返还予乙方。

2、销售代理部分

2.1 本合同有效期限: 20xx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委托期结束,双方可以协商续约或者终止合作;甲方应于代理期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续约条件或终止合作决定。

2.2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成立由策划及销售精英组成的项目小组,为发展商提供贯穿整个项

目的策划及销售整体服务;同时派出销售队伍,提供销售全过程的优质及高效服务,从开发客户、接待客户、追踪客户至安排相关认购手续,及售后追踪服务等(销售工作详见合同附件)。

2.3 在委托期内,对于所有可供销售(住宅/商铺/车位)面积,成功出售本项目之每一个单位后,甲方须按成交单位之合同金额总价的 3 % 支付予乙方作为销售代理佣金;由于甲方自行联系成交的团购业务,经双方确认之后,按成交单位之合同金额总价的 1 % 由甲方支付予乙方作为销售代理佣金。

2.4 在委托期内若买家已交付定金并签署【购房认购书】后悔约或已交付临时定金后拟订,该定金将由甲方没收,并即时由甲乙双方均分。

2.5 在委托期内,若买家已交付定金并签署【购房认购书】或已交付临时定金,即使本 合同书之有效日期已过,该交易仍然属于“成功出售”,甲方须按实际销售收入金额和2.3、

2.4条款支付销售代理佣金予乙方。

2.6 在委托期内若买家于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并交付首期款或促证金后悔约,该交易仍然属于「成功出售,甲方仍须按实际销售收入金额和2.3、2.4条款支付销售代理佣金予乙方。

2.7 租赁代理佣金的计算方法:

在委托代理期内,在本项目未出售部分成功完成的每一宗住宅、商铺或车位租赁交易,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一个月月租金金额的代理佣金。

同时,乙方保留向承租客户收取首月租金额作佣金的权利。

2.8 代理佣金的支付方法:

2.8.1 在上述条款中所规定的由甲方支付的销售佣金、租赁佣金及均分的违约补偿金,均采取月结方式结算;乙方每月25号与甲方财务结算人员进行核对,甲方于次月3号前支付乙方上月应付佣金;

2.8.2 如甲方未能在合约所定限期内付款,则甲方除支付应付代理佣金金额外,每逾期一天须向乙方支付应付佣金的3‰作为滞纳金。

3、甲方责任

3.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须尽快向乙方提供有关本项目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许可证、开发公司资质审查、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售房文件

3.2甲方承诺本项目的产权及相关文件及合同之合法性、因房屋产权所致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等)及合同产生之一切后果,由甲方全权负责。

乙方在销售房屋过程中如发生房屋产权及所属纠纷时,甲方负全部责任;

3.3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包括: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3.4 在收到乙方提供之意见或建议时,须尽快作出答复,不得拖延;

3.5 甲方在对项目所作任何形式之宣传时(包括所有的宣传册、DM单、平面广告以及户外广告等),须在相应位置显示乙方为本项目之全程营销代理商,并接受及维护乙方本身形象之规范,按照其原有商标设计之使用方式;

3.6 负责确认所有有关本项目之推广方案及支付推广费用,包括售楼部设计施工、样板间的设计施工、日常运营费用(不包括乙方销售人员的工资、交通、以及其他福利待遇)、项目广告设计、广告投放、建筑模型制作、示范单位设计及施工、展销会、新闻发布会等。

3.7甲方每月必须盖章确认由乙方提交的已(租/售)单位清单及佣金之明细;

3.8 甲方应开设专用收款帐户,并派遣专人在现场收取售楼房款、定金和相关代收费用。

4、乙方责任

4.1 乙方须从项目前期的市场分析、项目定位、建筑设计顾问、销售建议、销售方案、销售管理等,向甲方提供完善和高效的专业服务;

4.2 乙方承担销售现场销售管理人员及置业顾问的全部费用(包括员工工资、销售提成、交通、生活费、工伤、福利等);

4.3 成立由策划及销售精英组成的项目小组,为发展商提供贯穿整项目的策划及销售整体服务(包括从开发客户、接待客户、追踪客户至安排相关认购手续,及售后追踪服务等);

4.4 提出关于规划、设计的专业意见;

4.5 利用乙方现有客户资料库存进行本项目的宣传;

4.6 派出从业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全面统筹相关工作;

4.7 主持并出席相关例会;

4.8 负责统筹、协助及安排宣传工作;

4.9 协助发展商监督广告设计及制作进度;

4.10 提供售楼场地布置的专业意见;

4.11 每日、周提交销售报告及定期递交市场状况报告;

4.12乙方负责协助甲方与购房业主签定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4.13在正式销售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交详细销售计划书,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执行销售。

4.14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不能向客户作出虚假承诺或宣传,如有发生甲方保留对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5、合同的解除

5.1 根据合同双方约定代理期限自动解除合同;

5.2 乙方员工的行为、言语严重损害发展商信誉及利益(明确定义另行商议)情况时,甲方有权解除代理合同,只须在正式解除合同前清付本合同规定应该支付的佣金,而无须支付任何赔偿;

5.3 甲方出现以下情况时,乙方有权解除代理合同,则甲方须于乙方提出解约后七日内, 付清合同规定的所有应付佣金及其他费用:

5.3.1 工期延误超过三个月(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5.3.2 协助推广的措施未能兑现,如售楼部及样板间工期无故延误、已应诺的广告投入无故

延误或取消等;

5.3.3 对乙方提交的推广或销售方案无故拖延,决策不及时;

5.3.4员工的行为、言语严重损害代理商信誉及利益(明确定义另行商议)。

5.4 如约定双方其中一方未能履行职责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中止此合约。

届时乙方仍可收取包括在此期间内已出售/出租单位之代理佣金,按本合同第2.8条之约定执行。

6、其他

6.1 乙方同意在签署本合同书后立刻筹备策划销售工作,而甲方亦同意于签署本协议书后立即履行第3条中甲方责任的条款,以使乙方能尽快开展销售;

6.2 乙方派出的参与本项目相关工作所有人员,其管理权在乙方,其管理工作属乙方的内部事务,甲方不得干预。

若甲方发现乙方人员出现有损甲方或本项目形象、利益等行为,可直接向乙方委派的负责人提出,乙方必须作出合理解释及补救措施。

6.3 甲方在委托代理期间及代理期届满后十八个月内,不可聘用曾参与本项目工作的所有乙方的在职或离职人员。

6.4 甲乙双方均同意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及盖章后生效,若在执行协议中发现未尽善事宜,可经由双方协商,并经双方同意后予以补充或修改;

6.5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守约方可依照本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向违约方索取损失赔偿;

6.6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并受其管辖;

6.7 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 受托方:重庆钢运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有关房地产销售合同范本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

甲方及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一致,于__年___月__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以下称“该合同”),并同意根据该合同之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以补充该合同未尽善之部分,共同遵守。

1.甲方依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第____号将在____市区____路____号的____单元____层____号的商品房(以下称“该商品房”)出售给乙方。

2.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________起____________止。

3.该________之建筑材料及设备以附录________为标准。

4.甲、乙双方同意按附录所列之该商品房售价及付款办法付款。对交款日期及付款方式,乙方必须严格遵守。

5.如乙方未能根据附录____之规定期限依时交付楼价款者,由滞付之日起计算直至付款之日止,乙方每日须按该合同第____条向甲方支付该合同所列出之滞纳金。同时甲方还可以书面方式催乙方付款。如乙方逾期七日仍未依时支付楼价欠款及/或滞纳金,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而作中途退房处理并有权终止该合同及本协议。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该合同及本协议,并报知_______市房地产管理机关备案后另行出售。乙方已付之楼价款由甲方按该合同第八条之规定扣除违约金及/或滞纳金,并于甲方将该商品房另行售予他人时,赔偿甲方因转售引致的损失后,退回乙方。转售如有盈余,则归甲方所有。乙方已付楼价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之权利。

6.乙方应于甲方发出该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十四天内,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及方式付清楼价余款(若有)、滞纳金(若有)及其他乙方在该合同及本协议下应缴的款项,并接受甲方移交锁匙;否则甲方将有权根据本协议第5条收取滞纳金及/或违约金并安排处理该商品房,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乙方并须向甲方负责因乙方逾期收搂而引致的任何损失及费用。收楼前如该商品房有未妥善之处,乙方不得藉此拒绝收楼。

7.乙方缴清本协议第6条的款项后,应即办理领取该商品房锁匙的手续,甲方向乙方移交锁匙当天即视为乙方实际对该商品房收楼之日。如乙方于缴清该款项后十天内仍未办理该手续,视为乙方已实际收楼。

8.在乙方实际对该商品房收楼后如该商品房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损毁或物业内部的设备、设施被破坏,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9.如遇下列特殊原因,甲方可无须根据该合同所订定之日期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并可延期交付该商品房予乙方使用,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金及/或滞纳金。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

(2)施工过程中遇到不能及时解决的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4)承建商之延误;

(5)市政府配套设施及安装之延误;

(6)政府部门延迟文件之批准;

(7)图纸之更改;

(8)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9)为执行当时政府的法规而引致的延误;

(10)供水、供电部门未能按时接通室内外的水电设施。

甲方应将延期原因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提出异议。如有特殊需要或在不能预见的情况下,甲方须再度延期支付该商品房予乙方使用,甲方则须出示承建商有关文件及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方可再度延期。

10.除甲方根据该合同或本协议之规定有权逾期交房外,如甲方逾期交付该商品房予乙方使用,由该合同或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或经延期届满之日起至交付使用日止,甲方须按该合同第_______条之规定向乙方支付该合同所列出的滞纳金。但如果由该合同期限或依本协议第9条款经延期后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甲方仍未能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的,即视为甲方违约。届时乙方有权在三十天内单方面以书面提出解除该合同及本协议,并报_______市房产管理机关备案。甲方应将乙方已付之一切款项、上述滞纳金及该合同第_______条规定的违约金在接获乙方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退付乙方(但乙方已付之律师费、公证费、交易费及乙方已向政府缴纳的税费概不获退还),但乙方将不得要求其他赔偿。如乙方在三十天内未以书面解除该合同及本协议,则甲方每月应照以上方法,支付滞纳金予乙方。

11.甲方有权更改该商品房之图纸,如更改后该商品房面积不多于或不少于原出售面积之10%,乙方不得提出异议,但该商品房售价则因面积多少而增减。如少于或多于原出售面积之10%,乙方可选择接受新面积,而售价亦因面积多少而增减或在收到该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后七天内以书面提出取消该合同及本协议,甲方将在收到通知书后十四天内将乙方所交楼价款无息追还(但乙方已付之律师费、公证费、交易费及乙方已向政府缴纳的税费概不获退还),甲方亦可以将该商品房另卖予别人。有关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建筑设计、装修规格以及设备均以房产执照载明为准。该商品房之图纸及规划如有更改,以有关部门批准之图纸及规划为标准,不再通知。乙方不可提出异议。

12.《房产执照》详列之面积与出售面积有差距的,差距在正负2%内时,互不补/退差价,超过正负2%之部分,甲、乙双方应当互相返补。

13.甲方须根据该合同第五条款负责保修该商品房,但对因任何不可抗力或由乙方过失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或改动或在保修期满后出现的问题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保修之义务。如该商品房经乙方装修改变原状,甲方亦无须负保修之义务。

14.乙方除按时缴付该合同及本协议规定之楼价款外,并同意在签订本协议及在接收该商品房之前,按政府部门和甲方及大厦管理公司之要求缴清契税、交易费及管理费、保证金等应付之费用。

15.乙方在接收该商品房后,须承担该商品房的一切风险及负责支付该商品房的一切税费及/或其他费用。

16.乙方使用该商品房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乙方所购商品房只可作附录所列用途使用,并确认和遵守该大厦管理公约。乙方在使用期间未得该大厦的管理人及责制市有关的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

(1)改变该商品房的外观及结构;

(2)改变使用功能;

(3)设置工场;

(4)储存任何违禁品;

(5)在该商品房内加建任何部分和上盖。

如确需改变,乙方应取得设计之有关部门和房产管理之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办理相应的手续,且该商品房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乙方因装修而影响该大厦的整体观瞻,甲方有权提议改变或终止乙方装修。因乙方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外观及/或结构而损害了他人利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所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概由乙方完全承担。

17.自本协议签订日起,乙方或其承让人应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该商品房土地使用费及其他一切应缴之费用及税项。

18.该商品房建成后乙方享有该商品房之房产权及相当于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占大厦总面积比例的土地使用权,该大厦除甲方已售出的房屋外全属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保留以下绝对权利而不需得到乙方同意:

(1)按政府的规定制定大厦管理公约,决定大厦管理人、管理费用的分摊及管理人的酬金;

(2)将该大厦任何部分(除该商品房及其他已卖出的单位外)改变为该大厦之公共部分,及随时收回该部分归甲方所有;

(3)将该大厦任何部分(除该商品房及其他已卖出的单位外)卖出或交还政府;

(4)有权更改该大厦或其中任何部分之名称及编号,无须向业主负责任何因此而引起的损失、费用或开支。

19.乙方在转让该商品房时,应于有关转让文件签署之日起立即就使用变化情况以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未收到通知前乙方要负责该商品房应支付的管理费用)。

20.该商品房于交付后,由甲方委托之公司负责及实行统一管理。乙方理解并同意由甲方拟订的该大厦之管理公约为该合同及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乙方必须在签署该合同及本协议之同时,与甲方签署该大厦之管理公约的承诺书。乙方的承让人必须签署该大厦管理公约之承诺书,同意无条件严格遵守所有该大厦管理公约之条款、规定及分担与管理该大厦有关的一切费用和税项而不得提出异议。

21.乙方出租、转让、继承或抵押该商品房时,必须向房管部门办妥合法手续。出租、转让、继承及/或抵押合约中必须载明受让人、租用人、继承人、抵押权人应当无条件接受大厦管理公约。受让人、租用人、继承人必须在和该大厦管理人签订该大厦之管理公约的承诺书后,方可占用该商品房。受让人、租用人、继承人向管理人签订承诺书之前的一切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2.乙方及其承让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当地有关的法律及政令按时缴交应缴付的地税及其他市政通讯、水、电费用。同时乙方及其承让人于入住时必须偿还甲方代垫付之水、电力、煤气、电话等之开户费、按金、表费等支出。

23.如乙方更改通讯地址,必须以书面通知甲方。

24.甲方根据该合同及/或本协议发出通知书予乙方(包括交付使用通知书),如甲方根据其记录之乙方最后通讯地址,经邮局将通知书寄往乙方,在寄出48小时后,甲方可当作乙方已收到通知书处理。

25.本协议为该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同等法律效力。

26.本协议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及诉讼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并受其制约。

27.本协议的附录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书写及印刷之文字均具同等效力。

28.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直接向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起诉。

29.该合同及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所在地房地产交易市场登记机关一份、公证机关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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