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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1-09 11:29:59

融资租赁论文

融资租赁论文第1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银行借贷合同操作流程

融资租赁是以融资为直接目的信用方式,它表面上是借物,而实质上是借资,并以租金的方式分期偿还。现代租赁通过融资与融物、投资与贸易的结合,不仅是设备投资、产品促销的重要手段,而且有利于技术更新、产品升级、引进外资、扩大出口。融资租赁通过"租鸡生蛋,卖蛋还租,赚得蛋鸡",承租人不需立即支付所需机器设备的全部价款,并可利用租赁物所产生的利润支付租金。在租赁业比较发达的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融资租赁业年平均增长达30%,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

相比银行借贷进行的融资,融资租赁具有以下优点:

1.产权关系不同于银行信用。银行信用中银行失去了对资金的所有权、拥有债权;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同仍有对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承租方仅有使用权。融资租赁通过融资避免了资金挪用现象的发生,有效防止了资本形成过程中的资金转移,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2.提供信用的要求不同。银行提供信用一般要求借款单位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按规定要占借款额的30%,融资租赁则无此限制。

3.资金回收方式不同。银行贷款一般是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单位往往感到还款压力大。而融资租赁不仅可以分期付租金,而且租金支付方式及每期所付租金数额比较灵活,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

4.手续简便,时效性强。与申请银行贷款的繁琐程序相比,融资租赁的手续则要简单得多。将融资与融物合为一体,可以使企业早投产,早见效益,抓住机遇。尤其是进口租赁中,租赁公司可代签进口合同,利用其专业优势,这会大大地缩短进口时间。

一项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会涉及到租赁公司、资产供应商、承租人3方,各方基本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出租人操作流程:

受理客户租赁业务申请——》为客户提供租赁方案等金融服务——》洽谈与调查租赁项目——》签定正式合同落实合同条款——》对项目实施监管。

供应商操作流程:

与承租人谈妥租赁资产与价款等——》与出租人签订商务合同——》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资产——》收到货款后,向出租人提供销售发票。

承租人操作流程:

向租赁公司申请租赁——》填租赁业务申请书——》按出租人要求提供资料——》项目谈判——》按时交纳租赁款项,支付各种履约成本(租赁资产的维修费、人员培训费、保险费),直至租赁业务终止。

在操作流程中,最关键的是租赁方案的谈判与设计。虽然随着每一个交易对象的不同,租赁方案会有所改变,但通常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租赁利率。各公司的利率也是根据承租人和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变动,大多数情况下和银行贷款利率相当或略高一些。

2、租赁期限。一般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以上)。

3、付款方式。租金的付款方式比较灵活,根据双方谈判结果,可以选择月付、季付或者半年付。

4、期末处理方式。一般来讲,租赁公司会要求承租企业在租赁期满留购设备,但也有商定其他处理方式的。

除此之外,租赁合同会要求承租人负责租赁资产的日常维护、保险等费用,有的合同会涉及出租人应得的承租公司的利益分享。

融资租赁是一种通过短时间、低成本、特定程序把资金和设备紧密结合起来的资金融通方式,对我国企业来说,融资租赁的好处是多方面的:

规避贸易壁垒,扩大利用外资

融资租赁具有其他出口方式难以比拟的优点。国与国之间贸易都有一定的限制,通过融资租赁可以避免“直接购买”的限制,从而突破贸易壁垒,在不违反WTO规则情况下迂回进入国外市场。另外通过融资转租赁的方式还可以打破一些国家的金融管制,避免直接融资的限制。同时,租赁业务不纳入一国的外债,可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降低外汇融资风险。能有效规避进口国的各种关税及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限制,扩大国外市场份额,有利于产品的竞争

避免通货膨胀及利率、汇率风险

采用融资租赁可以先得到设备,再用设备产生的效益去还钱。在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情况下,设备的价格必然不断上涨,而融资租赁的租金是根据租赁签约时的设备价格而定,在租赁期间几乎是不变的,因而企业不会因通货膨胀而付出更多的资本成本。如果从国外采购租赁物,需要使用外汇。融资租赁可以将外汇折算成人民币后,以人民币计价租赁,可以使承租企业避免因人民币贬值而带来的汇率风险。由于融资租赁在开始时就采用固定利率,承租企业还可以避免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取得税收优惠

国家为了鼓励投资,专为融资租赁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税法规定融资租赁按租赁物法定折旧期限与租赁期限孰短原则确定融资租赁物的实际折旧期,可加速折旧,扩大当期成本,降低当期所得税的交纳,使承租人享受到延缓交税之益。

优化资产结构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可优化资产结构,能以较少的租金支出获得100%的设备使用权,并可做到常租常新,降低了设备投资的资金压力和折旧风险。此外,根据《破产法》,租赁资产所有权属租赁公司所有,不列入破产财产。

另外通过“出售回租”的方法企业先将自己的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将设备租回来使用。企业通过这种“回租”,将物化资本转变为货币资本,不影响企业对财产继续使用。而且保持了资金的流动性。

融资费用低廉

融资租赁的租金,初看比银行的贷款利息要高。但融资租赁是组合服务,租金中包含了项目评估和设备选型等前期工作费用,还包括设备采购与服务上的费用。如果把这些费用计算在内,银行贷款的费用则高于租赁的费用。除此之外,租赁项目还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实惠,可见从资金整体成本上看,融资租赁要合算得多。

中小企业的融资良方

融资租赁非常适合小企业的现金流紧张的特点,为那些资金匮乏的中小企业扩大购买力,节省了现有流动资金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一般中小企业因为资信问题,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融资租赁对企业的信用要求较低,使大多数中小企业都能通过该方式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通过融资租赁,企业突破了原先的资金限制,可以尽早获得所需设备,在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

“聪明的企业家决不会将大量的现金沉淀到固定资产的投资中去,固定资产只有通过使用(而不是拥有)才能创造利润。”而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还没有真正了解到融资租赁的实质意义。

据2004年《世界租赁年鉴》统计,我国的租赁额仅占国内资本市场份额的4%,这一比例比许多发展中国家都要低,而亚洲地区平均为8.2%。目前在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方面,美国为30%.德国为18%,日本为8%,韩国和我国香港等一些国家及地区现代融资租赁的设备金额也都占到当年设备投资额的20%左右。我国20多年来的融资租赁总额累计还不到2000亿美元,只相当于美国2002年一年的租赁额。中国融资租赁行业整体实力太小,远远不能发挥其促进投资的潜在功能。这种局面并非只限于我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的从简单的融资与融物时期到创新性和经营性租赁阶段过程中也普遍出现过。因此,我们不必过于悲观。应该看到,当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困难重重,但也蕴藏着巨大的发展后劲,这不仅是因为它在我国这个全球最大的租赁市场的渗透率还很低,更为重要的是潜在的市场还未充分开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振兴我国租赁业主要应着眼于观念的转变,重新认识和定位融资租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目前存在的各种困境,使之重获生机。

为此,政府和企业应共同策应形成合力,就政府而言应加强政策导向,一举税收、外汇等优惠政策来引导融资租赁的方向,将融资租赁业务集中到经济发展重点扶持的项目上,而不是引进奢侈品合国民经济发展并不需要的行业,从而使之服务于宏观调控的目标。就企业而言,特别是我国的一些机电产品,如纺织机械、水电、火电发电机组、机床等生产企业要借鉴西方大公司如美国通用电气、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的做法,在企业内部设立租赁部,或直接设立附属于企业的租赁公司,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直接向海外推销产品,将制造商与用户有机联系起来,以达到抢占和保持国际市场份额的目的。当然,除了制造厂商之外,其它类型的公司也要积极利用融资租赁这一平台,在时机成熟时大胆走出国门,开拓融资租赁业务。总之,只有政府和企业通力合作,充分认识到融资租赁业务的优势,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蓬勃发展的今天,积极开发和利用融资租赁业务、充分发挥其优势,使之成为带动整个租赁业务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必然能为我国融资租赁这一朝阳行业注入新鲜的血液和生机,使之充满活力!

参考文献:

《租赁还是购买》(美)罗伯特普里查德等上海翻译出版社

《租赁经济研究》黄秀清商务印书馆

融资租赁论文第2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融资租赁公约》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这样一种交易行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用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我国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准则(租赁)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为“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融资租赁的行为是20世纪80年代初从日本引进的,以1981年中日合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为标志,经过二十多年时间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回顾这些年,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是曲折的,大致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开始—高速膨胀—行业停滞整顿—规范化发展。在高速膨胀的阶段,融资租赁业对我国的整个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引进外资和先进的技术设备,以及加快中小企业的现代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与国际水平还有差距。

资产证券化这种金融创新一方面可以提高自己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对于融资租赁机构来说,绝大多数资产是以应收租金的形式存在的。如果将这些资产通过证券化方式进行运作,无疑会大大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也会得到很好的解决。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还可以合理调整公司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财务安全性。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租赁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租金)为支持,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并将租赁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的过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基本过程可描述如下,由融资租赁公司将预期可获取的稳定的现金收入的租赁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个“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由SPV以预期的租金收入为保证,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

(一)运作机理

1.隔离风险机理。本质上讲,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租赁公司以可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现金流剥离、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构成了租赁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核心。隔离风险机制是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所必要的技术,它使租赁公司或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资产风险、破产风险等与证券化交易隔离开来,标的资产的风险不会“传递”给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者。

2.组合资产机理。组合资产机理是指依据大数定律,将具有共同特征的租赁资产汇集成资产池,虽然并不消除每笔租赁资产的个性特征,但资产池所提供的租赁资产多样性可以抑制单笔租赁资产风险,整合总体收益。组合资产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基础。

3.配置资源机理。配置资源机理是指将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重组,实现多方共赢。配置资源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推动力。就租赁公司而言,可以通过租赁资产证券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改善自有资本结构,更好地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就证券化特设机构SPV而言,可以通过收购租赁资产,发行LBS,从中获利;就投资者而言,可以获得新的投资选择机会和较高的收益。而承销、评级、担保等中介机构参与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也可以扩大业务领域,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模式选择

美国等国家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表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主要有三种:表外模式、表内模式和准表外模式。

1.表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经过整理分类后“真实销售”给SPV,真正的实现了风险隔离。SPV合法持有资产后,将它们重新组合建立“资产池”,经过担保机构对该证券产品进行担保,再经过信用评级机构对该证券产品评级后,通过券商发行,最后在证券市场上流通买卖。

2.表内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并不需要将融资租赁资产出售给SPV,而是将其融资租赁资产继续留在公司内,即债权资产仍留在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由融资租赁公司自己以融资租赁资产为抵押发行抵押债券。融资租赁公司虽然能筹集到资金,但租赁资产还留在租赁公司,那么公司就有产生风险的可能,表内模式并没有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

3.准表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全资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SPV,然后把融资租赁资产“真实销售”给SPV子公司,经过该子公司的一系列操作,再经过相关的机构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最后将该证券在证券市场发行。

表外模式相比较表内模式,租赁资产真实销售,融资租赁公司和租赁资产脱离关系,完全实现了风险隔离,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风险更小;准表外模式和表外模式相比,融资租赁公司得成立一家子公司作为SPV,但是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对SPV的业务并不擅长,自己经营SPV难免会有风险。通过对比表明,表外模式具有很大的优势,也是最适合我国的情况。

(三)过程设计

第一步,融资租赁资产的分离。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按不同的期限不同的规模进行归类整理,以备出售给SPV。第二步,SPV的设立。SPV是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而专门注册成立的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作为证券化机构的实体,本文假设SPV设立在国外。第三步,出售融资租赁资产。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整理后合法的出售给SPV,由SPV运作资产支持证券。第四步,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发行这种资产支持证券时,得寻找一家公司对租赁债权给予一定的担保、支持,从而提高债券的信用等级,吸引投资者购买证券。第五步,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一般来说,各种债券的发行都需要有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对这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从而扩大债券的影响,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欲望。第六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证券公司根据该证券的实际情况编制发行说明书,向发行对象阐明发行证券的性质、数量、面值、认购方式、回报率、回报方式、内在风险、市场交易等相关内容,并向有关的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登记,经许可后向社会公开发行。第七步,证券交易。投资者购买证券后,可以持有至到期日结清本息,也可以在证券市场出售兑现。第八步,租金的管理。受托人(一般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租赁资产,按期收取租金,并在证券到期之后,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

从2007年开始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至今已经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风暴。使很多人谈资产证券化色变,原因是美国次贷就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可见资产证券化也会给银行、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比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等。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也同样会面临这些风险。但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环境

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会计、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

(二)强化业务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入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并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日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在监管内容上,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

参考文献:

1.赵宇华.资产证券化原理与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融资租赁论文第3篇

原则上征收增值税的对象是所有商品和服务,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增值税法上也有所谓免税制度的例外规定。免税规定的目的在于减轻购买有些商品或者利用有些服务的消费者的税收负担。所以免税对象限于跟国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基础生活用品或者国民福利用信用卡等(以国民福利目的发的信用卡,比如公务员福利卡、教师福利卡、残疾人福利卡等)。增值税免税适用于有些特定商品以及服务的各种原因中,金融保险行业上适用的原因在于政策方面的考虑。即,虽然照增值税的基本理论没有理由免税,但是实际上估价增值税上有难点,所以免税对象包括了金融保险行业。那么免税的金融保险服务的范围内有那些事业单位呢?银行业、证券业、兑换业、保险业、租赁业、信用卡业、资产管理产业、风险投资资产管理业、信托投资资产管理业等等,其具体的业务上的适用标准也非常庞大。

2韩国融资租赁增值税的具体内容

融资租赁的各种优点中,从税收优惠角度来看的话,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是对解决法律问题非常重要和基础的工作。因为现实交易当中租赁的种类很多,所以很难以划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那么韩国怎么定义融资租赁呢?

2.1韩国法律上的融资租赁相关规定按照《税收特列限制法实施规则》,如果有些情况属于下面的情况下的资产出借之一,可以视为融资租赁。

(1)租赁期间结束时或者结束之前约定把该资产的所有权以无偿或者当初合同时定的金额移转给承租人的情况。

(2)在租赁实施日承租人拥有租赁期间到期时能以取得成本的10%以下的金额购买的权利,或者在租赁实行日承租人具有以成本10%以下的金额当成重订合同的本金来能重订的权利的情况。

(3)租赁期间为租赁资产的资产、行业标准使用年限的75%以上的情况。

(4)在租赁实施日,租赁费是按照企业会计标准来评价的现值为该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的90%以上的情况。(5)租赁资产的用处只限于承租人的特殊目的,如果把租赁物用于别的用处的话发生巨大的费用而实际上不能用其他目的的情况。

2.2融资租赁与增值税的相关性

(1)融资租赁和增值税。现行法律上租赁公司成为免增值税对象。韩国增值税法实施令规定着免税的金融保险服务范围内包括融资租赁。关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别,现行《增值税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的免税的金融保险范围中,增值税实行令第40条规定了金融保险包括商业信贷金融业。商业信贷金融业是指信用卡业务、租赁业、分期付款金融(installmentfinancing)业以及风险资本金融业(venturecapital)。

(2)增值税缴纳与抵扣。那么供应商阶段上发生的增值税最后怎么抵扣呢?增值税处理原则上考虑的话,首先供应商给融资租赁公司销售租赁资产,则供应商成为纳税主体。然后,第二阶段,租赁公司根据租赁合同让承租人使用、并从该租赁物上获益。所以这阶段上租赁公司成为纳税义务者而从承租人征收增值税。可是现行增值税法上租赁是属于金融保险业,而融资租赁公司是免税企业。所以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没有发生销售税额则没法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之前的其处理方式是,供应商销售此租赁资产时在资产价格上加上税额后销售,因而这导致租赁费的增加。那么为了调整这些问题,租赁公司的进项税额可以当做买入附属费用处理。自然,承租人负担的租赁费也减少了。还有一个方式是,法律规定了有纳税义务的企业,根据增值税法实施令69条(对于委托销售等的税单发行)8项,有纳税义务的从业者依据商业信贷金融业法第3条,如果从合法注册的租赁公司承租设备,如果这个设备是从供应商或者海关直接取得,则按照增值税法第32条第6项,供应商或者海关可以直接发行税单给承租人。结果承租人根据此税单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3融资租赁合同中途解除与增值税的处理问题

(1)融资租赁上合同解除问题。2010年之前的融资租赁合同解除规定上,在租赁合同期间内禁止解除合同。禁止解除合同,所以无论怎样承租人都必须交纳租赁费和把租赁物返还给租赁公司。但是如果承租人破产或者发生债务不履行的事由,租赁公司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而返还租赁物同时也可以请求交纳剩余租赁费、规定损失金。与此相反,经营租赁的话按照“双方的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可是按照现行商法规定,原则上承租人不能中途解除租赁合同,但是承租人的租赁物使用上发生了重大的问题导致不能继续使用该租赁物的话,承租人提前3个月前向租赁公司通知该情况,然后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如果租赁公司一边没收资产,一边领受剩余租赁费,逻辑上发生了租赁公司捞油水的结果。所以现行法律上租赁公司得经过清算的过程。清算时要么把租赁期间到期时侯的租赁物剩余价值和租赁物返还时的价值的差额支付给承租人,要么此差额和剩余租赁费互相抵消。融资租赁承租人的责任下解除合同的话,租赁公司可以请求剩余租赁费的即时支付或者租赁物的返还以外,同时也可以请求损失赔偿。虽然是重大的事情发生而不能继续用租赁物的情况,但是承租人还得赔偿由解除合同而发生的损失给租赁公司。

(2)合同解除后的征税处理。如果因为是免税对象而进项税额没抵扣的折旧资产,把它使用、消费于征税事业的话,一定期间要交纳相应的增值税《增值税法施行令85条》。按照下面的计算方式,如果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把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的情况下,通常超过10年的构筑物、超过2年的其他折旧资产上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为相应的经过期间内,当初的承租人已经全部抵扣了进项税额。

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财物的取得当时没抵扣的进项税额×(1-5/100×征税期间经过的数)

②此外折旧资产。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财物的取得当时没抵扣的进项税额×(1-25/100×征税期间经过的数)(课税期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征税期间经过数超过20[10年]的话算于20,此外折旧资产的征税期间经过数超过4[2年]的话算于4)可见,租赁合同的解除上发生的增值税问题的话,算出抵扣征收税额取决于征税经过数。那么通常超过10年的建筑物的话,供应价值等于0,增值税已经全部抵扣了。还有2年经过的一般折旧资产的话,供应价值是等于0,这表示2年后再没有能抵扣的部分。

3结论

融资租赁论文第4篇

(一)抵扣环节设置不合理造成重复征税营改增之后,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企业在向租赁公司转让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承租方企业无法向租赁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计算这项业务的销项税额时,租赁公司因为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从而导致公司在购置有形动产和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两次缴纳17%的增值税,造成增值税重复征税。由于抵扣环节设置不合理,造成融资租赁公司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现重复征税,增加了融资租赁业的税负。

(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有资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服务,若其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超过了3%,则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然而即征即退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批并且需要企业提供相关实际税负的明确凭证,对于急需资金周转的融资租赁企业来说,这一过渡性政策难以落实,不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三)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待细化根据75号文,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子公司,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25吨以上(空载重量)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给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该文只规定了飞机租赁业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一政策还有待于细化,这样自贸区飞机租赁业才能真正享受到增值税的优惠。

二、国外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先进经验及其借鉴

(一)加速折旧制度日本和美国都针对融资租赁中的有形动产计提折旧规定了加速折旧制度,以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美国的《55-045号税务裁决》明确界定了“真实租赁”②,其中规定凡是符合真实租赁条件的出租人都可根据税法的规定享受设备投资加速折旧等优惠,并且在联邦所得税的核算中,租金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日本税法规定,可以提前完成法定折旧,企业可延期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样设备的更新损失降低,通货膨胀的风险减少,确保了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充足。③

(二)投资抵免政策美国对融资租赁业的主要优惠政策为投资抵免政策,1962年,美国《投资抵免法》规定在购买设备的当年,出租人可以按一定百分比,通常是百分之十左右从其应税收入中抵免投资设备的支出,这大大降低了设备的初始成本,从而增加融资租赁企业的盈利空间。英国曾于1970年实施了与美国投资抵免政策相仿的税收减免,即融资租赁的头年投资减税。

(三)减值减税制度英国对于融资租赁业最典型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减值减税制度,于1986年正式实行25%的减值减税制度。其规定:除了售后回租、设备出租企业与卖主有关联关系、非当年购入设备或者头年已经减税的情形以外,25%逐年减值减税制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厂房和设备投资。

(四)呆账准备金制度呆账准备金制度是日本对融资租赁业采取的独特地税收政策。日本,对融资租赁业征收的是消费税,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形式。在日本,融资租赁必须是全额性偿付,即租金总额至少占到出租人全部投入的百分之九十,同时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无权解除或者撤销租赁合同。根据日本税法对融资租赁业的规定,当承租人无法偿还融资租赁企业资金时,其数额作为呆账损失在计入年度损失额中,不计为应税所得额,从而使融资租赁企业获得税收优惠。

三、营改增背景下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

(一)优化税率设置环节,适用较低税率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直接的比例,是法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了国家征税的深度④,税率的合理设置应兼顾国家财政需要与纳税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在税基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的税率上升了12%,税率设置偏高。建议调整自贸区融资租赁业营业税税率,主要是降低税率。营改增后国家在自贸区采取两档税率,融资租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7%,其他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建议统一采取一档税率,即对融资租赁业也适用6%的税率,以减轻融资租赁业税负,推动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稳健发展。

(二)完善抵扣环节,消除重复征税融资租赁业务是以资金融通为主要内涵的金融业务,为资金密集型的金融行业,融资租赁公司也应归类于非银行金融企业,应该把融资租赁归于金融保险业,简单将其归入交通运输等现代服务业是不科学的。建议对于融资租赁业制定与金融保险业相同的税收政策,在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融资性回租服务时,对融资租赁企业所取得的租赁收入的本金不征收增值税,只对利息的差额征收增值税,这样就保持了纳税基数与营改增相比不变,从而消除了融资租赁业售后回租业务中的重复征税。

(三)取消即征即退政策,采取设备加速折旧方法营改增后,国家规定了即征即退的过渡性增值税优惠政策。但该政策实际可行性欠佳,对减轻企业经营成本没有显著作用,建议在采取前述税收改革措施的基础上,取消“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而采取设备加速折旧方法。融资租赁业务通常合同期较长,设备使用年限也比较长,对投资设备所采取的折旧方法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企业的成本与收益。为了扶持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在设计折旧政策时,理应采取有利于融资租赁企业的折旧方法。建议借鉴美国、日本税法中的加速折旧方法,使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实现资金融通、享受到资金时间价值,从而推动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壮大。

(四)明确飞机租赁业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投资抵免政策75号文对机租赁业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但还尚待进一步明确。我国民航业发展的巨大需求,明确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迫在眉睫。中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对机租赁业采取了特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值得自贸区借鉴。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注册于东疆保税港区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子公司,经国家相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的25吨以(空载重量)上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给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征收4%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建议借鉴东疆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在上海自贸区内的飞机租赁业征收4%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借鉴美国税法,对自贸区飞机租赁业进行扶持,采取投资抵免政策,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出资购入飞机的当年按适当百分比从其应税收入中抵免投资飞机的支出,减少飞机的初始投资成本。

(五)借鉴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融资租赁业税收优惠的长效机制我国融资租赁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发展潜力巨大,需要有着良好的政策环境。建议在采取上述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融资租赁业先进的税收政策,结合我国自贸区的实际情况,建立融资租赁业税收优惠的长效机制。建议借鉴英国减值减税制度,实行有形动产使用当年的减税制度,一律按25%逐年减值减税,同时借鉴日本,建立呆账准备金制度。

融资租赁论文第5篇

1.租赁期。租赁期内,出租方收到租金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贷款”账户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确认租赁收入。

2.租赁期满。租赁期满,若租赁资产转让给承租方,出租方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账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销项税额的合计减去购进资产时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出租方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即出租方的增值税为增值额(向承租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资产不含增值税的购进价格)×增值税税率17%。“营改增”后,税率由5%变为17%,税率提高了。但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同,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中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加上税款,是价税合计数,营业税中的租赁物的成本包括不含增值税的购进价格,也包括增值税,也是价税合计数。若出租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出租方应交的增值税为向承租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增值税征收率3%。“营改增”的结果税率由5%变为3%,税率和计税依据都不同。

二、承租方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租赁开始日,承租方选择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计入融资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计入长期应收款,差额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确认,从理论上讲,最低租赁付款额应包含增值税,对照出租方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建议也不需考虑增值税,即在租赁开始日,承租方不确认应交增值税这项债务,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支付租金时,确认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租赁期。租赁期内,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同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融资租赁论文第6篇

【关键词】 融资租赁; 税收差别理论; 债务替论; 成本理论; 破产理论

完美资本市场理论认为,在资本市场上是不存在交易成本的,也没有税收、成本和破产成本,而且在完美资本市场中信息是完全对称的,人们都能基于相同的信息作出判断。也就是说,如果这些假设都成立,金融市场是完美的,公司融资租赁形成的债务与借款形成的债务就没有什么区别,公司租赁成本与借款成本就没有差别,二者是可以完全替代的。然而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完美资本市场理论的所有条件,租赁成本和借款成本是不同的。另外由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存在,以及企业会出现过度投资或投资不足问题,冲突也会出现,现代融资租赁理论就产生了。学者们对融资租赁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一些理论进行。

一、税收差别理论和融资租赁

由于各国的税法都有不同的规定,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有着不同的税率,还对一些企业有优惠税率,税收差别理论在此基础上被提出。国外也有关于租赁资产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政策,企业可以利用这些政策从而减少自身的应纳税额,这些政策正是高税率的企业所更加重视的。低税率企业将税收优惠权卖给高税率企业,高税率企业则降低租金予以回报,承租方和出租方就可以共同分享税负减少的收益。税收差别理论认为,正是由于出租人和承租人所负担的税率不同,才使得租赁活动得以存在。

Chu Ling,Mathieu Robert and Zhang Ping(2008)认为企业更倾向于租赁短寿命的资产,特别是对于一个出租人来说,因为租赁付款有降低出租人税率的作用,从而使得这种税收收益在双方之间互相传递,但是由于租赁市场的竞争性使得这种低税率不能维持很久。Ho Daniel,Kan Shirley and Wong Brossa(2010)认为如果企业所得税较低,税收优惠会在承租人和租赁公司之间转移,租赁资产将比购买资产获得更多的好处。Callimaci Antonell,Fortin Anne and Landry Suzanne(2011)认为资本租赁随企业税负的增加而减少,随着股权集中度的增加而增加。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税率对融资租赁影响的关系是不显著的。根据这些学者的研究,企业间进行融资租赁与他们所负担的税率水平并不显著。Finucane (1988)的研究发现,企业的融资租赁水平与税收因素相关性并不显著。Mehran and Taggart(1995)通过对134家美国大型企业(1979—1980)公布的数据实证研究表明税收对融资租赁影响的相关性并不显著,可能是其所选取的样本量较少或者期间较短造成的。

二、债务替论和融资租赁

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得资金,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等方式都是较常见的融资形式。这些融资方式是否可以相互替代?由于不同融资方式对于企业来说,会影响到其长短期的财务指标,而且融资成本也是不一样的,因此企业在寻求其可替代的融资方式时,要考虑到融资后企业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融资租赁会形成的是应付融资租赁款,它和借款都构成企业的债务,并且它们都是一种契约式义务,企业在一定期间内使用外部资金的数量是可以事先确定的。因此债务替论认为,融资租赁和借款筹资会呈现出此消彼长的趋势,是可以相互替代的。

债务替论认为,融资租赁是借款融资的一种替代形式。Myers,Dill and Bautista(1976),Franks and Hodges(1978)的研究指出,融资租赁和借款筹资都是一种契约式义务,它们都会降低企业的负债能力。在企业负债能力一定的情况下,借款筹资和融资租赁会呈现出此消彼长的情形,即二者可以互相代替,但仍是资金市场上两种不同的融资工具。

Marston and Harris(1988)实证研究了融资租赁与负债的关系,实证结果与债务替论相符,即租赁与负债融资可以相互替代,同时还发现,高债务比率的公司比低债务比率的公司存在着更多的租赁融资。

Beattie,Goodcare and Thomson(2000)的实证研究结果也进一步验证了租赁与其他负债融资之间的互相替代关系。Yan(2002)认为随着公司问题的增多或者避税能力的增长,其债务的替代程度也会增强。也就是说,公司的债务替代与租赁呈现负相关关系。在其后的研究中,Yan(2006)又指出公司内生问题及其固定效应也会使得租赁和借款之间产生替代关系。这种债务替代关系不仅存在于大企业的融资租赁过程中,而且在中小企业的研究中也存在。Deloof,Lagaert and Verscbueren(2007)以中小企业为样本进行研究,发现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融资租赁与负债融资同样存在着相互替代关系,即随着企业融资租赁的增加,其他负债随之减少。另外,Agarwal,Ambrose,Hongming Huang and Yildirim(2011)根据无套利理论模型,通过实证研究指出债务与融资租赁的关系还取决于承租人的资本结构以及租赁市场的竞争性。

关于债务替代与融资租赁关系的实证研究,并非都承认它们之间是替代关系。最有代表性的就是Ang and Peterson(1984)提出的“租赁之谜”。他们利用1976—1981年间美国600多家企业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与传统的债务替论相悖,租赁与借款融资呈显著正相关关系。这一结论使得更多学者关注租赁与借款之间关系的研究。Finucane(1988)对1981

—1985年间美国接近600家企业融资租赁数据进行研究,也得出与Ang and Peterson相同的结论,即融资租赁与借款融资呈显著正相关关系。此外,Lasfer and Levis(1998)通过对英国1982—1996年3 000多家公司的数据研究发现,租赁的影响因素在大企业和小企业中是不同的,就整体样本来讲,有融资租赁的公司比没有融资租赁的公司有更多的税收优惠、固定资产投资和较高的负债比率,对于中小企业和非上市公司而言,租赁和企业负债是可以互相替代的,但对于大企业,其租赁比例与负债呈正相关关系。另外,Meheran,Taggart and Yermack(1999)的实证研究也证明企业融资租赁比例与负债呈正相关关系假设成立。

三、成本理论、破产理论与融资租赁

社会经济活动中,关系广泛存在。理性经济人假设每个人都在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理论认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在为委托人的利益而行动。当企业形成外部债务时,也就存在着债权债务的委托关系。债权人的目的是收回本金并获得较稳定的报酬,债务人的目的可能是为了扩大经营,或投资于预期报酬率高、风险大的项目,两者目的是不一致的。虽然债权人知道资金的出借是存在风险的,而且也把这些风险考虑到他要求的预期收益中,并通过合约约束债务人的行为,但仍然会存在债务人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融资租赁与贷款相比,如果承租人或者债务人发生破产清算,出租人的状况要比债权人的状况好一些。融资租赁可以承租设备本身作为担保物,出租人对租赁资产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当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立即收回租赁资产,损失比较小。对于贷款而言,即使债务人有资产作保证,当出现债务违约时,债权人收回贷款是比较困难的,且成本相对较高。成本理论、破产理论认为,融资企业的风险越高,投资者越愿意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投资,该方式有避免融资企业破产的好处,投资者可以通过降低融资租赁租金的方式将其中的部分好处转移给承租企业。

在破产成本理论研究方面,Scott and Leeth(1989)认为存在着较高财务困境的公司会更倾向于采取融资租赁行为。Krishnan and Moyer(1994)通过实证得出:随着破产成本的增加,融资租赁的比例是上升的。实证结果还表明,有融资租赁的公司与没有融资租赁的公司相比有着较低的总资产留存收益率和偿债能力系数,并且有较高的成长能力,同时还面临着较高的债务比率和运营风险。由于企业存在着经营失败风险,特别是当企业出现财务困境时,融资租赁能够降低风险,成本也比较低,优势明显。Andrea L. Eisfeldt(2009)通过实证研究证实面临财务困境的企业更偏好融资租赁。

在成本研究方面,Myers(1977)认为,企业如果拥有较高的成长机会,它会较少使用普通负债方式融资,而采取其他方式融资来解决企业投资不足问题。此外,Stulz and Johoson(1985)研究认为具有较高优先索取权的融资方式有利于减少投资不足,而租赁方式就具有较高的索取权,因为租赁资产在购买前是由出租者和承租者协商指定的,承租方具有租赁资产会计上的所有权,而出租方拥有租赁资产法律上的所有权,由于法律的威力,使承租企业不敢隐匿或转移资产,从而有效避免了普通债务融资中可能存在的隐匿或转移资产问题,这样也就降低了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成本。

Barclay and Smith(1995),Graham,Lemmon and Schallheim(1995)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认为:企业的成长性越高,就越希望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融资。同时,他们还发现在一些受到管制的行业,如电力、石油、通信等则更多地希望采取银行信贷方式融资。Lasfer and Levis(1998)认为,一般而言采用融资租赁融资的企业盈利能力要比不采用融资租赁的企业强,他们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一部分来源于融资租赁,财务管理成熟的企业更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

另外,所有权结构也可以减少企业的问题。Hamid Mehran,Robert A. Taggart and David Yermack(1999)对所有权结构作了进一步实证研究,认为CEO持股对公司采用借债融资还是租赁融资有很大的影响。Robicheaux,Xu dong Fu and Ligon(2008)通过设立模型对其提出的假设进行研究,结果发现企业融资租赁比率与企业管理层薪酬、CEO持股比例、独立董事比例等呈正相关关系。较高的薪酬激励和外部董事使得企业更倾向于运用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可以降低企业的债务成本。

四、国内文献综述

由于融资租赁在我国还不太成熟,市场渗透率也较低,相对于国外大量的研究数据,国内可获得的样本数据也有限,因此对于融资租赁影响因素及效果的实证研究也相对较少。

路妍(2002)认为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缓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国对融资租赁缺乏扶持,立法也相对滞后,使得融资租赁管理分散;另一方面在理论研究中,大多采用国外融资租赁理论,对我国的特殊情况考虑不充分,理论研究脱离实际,对融资租赁的认识不够深入,从而制约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李刚(2009)也指出目前我国租赁市场还不发达,租赁理论比较滞后,研究水平还停留在对租赁市场理论分析以及政策研究方面,而对影响租赁的因素、租赁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的关系研究较少。

融资租赁的实证研究成果较早的是来明敏、占俊华、张元慧(2005)对融资租赁的影响因素进行了T检验,结果发现采用融资租赁的企业和不采用融资租赁的企业在名义所得税率、长期负债校正率和短期融资比三个指标变量上存在明显差异。此外,来明敏(2005)从承租企业视角出发,利用沪市2002年上市公司的会计资料,运用Logistic分析方法,根据相关数据进行测算,得出了企业融资租赁影响因素,指出税率差别对企业融资租赁有影响,债务对企业融资租赁也有影响,而成本则没有影响。任玉荣、任晴(2009)通过对341家企业的问卷调查,对企业融资租赁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采用Kruskal-Wallis检验和Tobit模型,分析企业特征与融资租赁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行业因素对企业租赁程度的影响并不显著,但企业负债比率与融资租赁为互补关系。

胡春静(2009)以沪市A股2003—2007年687家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整体而言,实际所得税率对企业融资租赁决策没有明显影响;企业的长期负债对融资租赁有显著影响,而且影响最为显著,企业融资租赁筹资与借款筹资是互补关系。此后,魏浩轩(2011)也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企业的负债结构、成长性和所有权结构是影响融资租赁决策的最重要因素,并指出企业的流动性风险、营运能力也应该成为企业关注的重点。文斌(2011)则在国外租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上市公司租赁(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影响因素的假设,实证研究了企业税收因素、负债比率、盈利能力、成长性、资产专有性等因素对企业租赁的影响,结果发现企业融资租赁决策的影响因素为负债比率、盈利能力和资产专有性。王棣华、余秋阁(2012)通过设计负债比率变动、财务费用率变动、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变动和净资产收益率变动四个变量作为效果指标,对融资租赁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负债比率变动对融资租赁的影响是显著的,财务费用的变动对融资租赁的影响并不显著,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对融资租赁的影响是显著的,净资产收益率对融资租赁的影响并不显著。

五、文献述评

关于融资租赁理论,国外主要有税收差别理论、债务替论、成本理论和破产理论。学者们分别从这些理论出发,就融资租赁的影响因素进行了不同角度的研究。其中,在关于所得税的研究方面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低税率的企业倾向于进行融资租赁,因为有所得税率差别的存在才使得融资租赁得以存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所得税率与企业融资租赁不存在显著相关性。对于融资租赁的债务替论,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融资租赁与债务是互相替代的关系,因为企业所需要的资金总是事前确定好的,使用租赁的方式融资了,就会相应地减少通过借款来筹措资金;而另外一种观点却认为二者之间是正相关关系,企业不会因为增加了融资租赁而减少借款债务,反而会增加其金额。在理论和破产理论的研究方面,学者普遍认为融资租赁可以降低企业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高成长性、高风险的企业。

国内对融资租赁的实证研究有限,基本还是从融资租赁的三大理论出发的。因为国外市场与国内市场有一定差异,国外学者研究的影响因素是否也对国内的融资租赁存在着同样的影响关系,要结合国内企业融资的实际进行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国内现有的研究,对融资租赁的影响因素并未给出一致结论。关于所得税的研究方面分别从名义所得税率和实际所得税率进行研究,但并未得出存在显著相关的结果。对于影响融资租赁的成本和破产理论尽管国内学者设定了不同的变量进行实证研究,但也没有得出显著关系的结论,这与国外的研究不一致。在国内的研究中也有学者提出了风险因素、营运能力是应关注的重点,但是并未指出它们是如何影响融资租赁的。

【参考文献】

[1] 路妍.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缓慢的成因分析[J].管理世界,2002(10):141-142.

[2] 梁飞媛.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J].集团经济研究,2005(11):173-174.

[3] 来明敏.我国企业融资租赁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基于logistic分析[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5(7):62-66.

[4] 胜坤,齐寅峰.融资约束与公司负债期限结构——来自中国A股市场的经验证据[J].当代财经,2007(9):52-57.

[5] 来明敏,占俊华.我国企业融资租赁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5):95-99.

[6] 文斌.上市公司租赁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沪深主板市场数据[D].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7] Callimaci Antonello,Fortin Anne,Landry Suzanne,2011,“Determinants of Leasing Propensity in Canadian Listed Companie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nagerial Finance,July:259-283.

[8] Carlos A. Molina, Lorenzo A. Preve,2011,“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Effect of Financial Distress on Trade Credit”,Financial Management(Blackwell Publishing Limited),Vol.41,March:187-205.

融资租赁论文第7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相对性 物权法定主义 承租人索赔权 融资租赁物公示登记制度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1、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是由美国法上的“financial leasing”翻译而来的,台湾地区又译为“融资性租赁”。对于融资租赁的定义,学术界有各种学说。有学者认为,融资租赁的本质性特征是:一是融资租赁是由三方当事人参与的交易整体;二是出租人具有独立的融资人的地位。笔者认为,这种定义很好地阐释了融资租赁的本质,将其与租赁、借贷行为区别开来,也为我们更好地认识融资租赁合同奠定了基础。

2、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学术界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合同包括三方当事人。支持狭义说的佟强教授认为,融资租赁交易包括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仅仅包括两方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笔者同意狭义说的观点。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与出租人达成租赁协议,而后出卖人与出租人达成买卖协议,两个协议发生在不同的时间、空间,交易中三方当事人之间并无一致的意思表示,故不能成立一个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狭义说在相关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也有体现。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1999年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表述并不能看出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中国银监会2007年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出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合同。”该办法更加明确了出卖人的地位仅仅是提供租赁物。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

学术界有关学说主要有租赁契约说、借贷契约说、分期付款买卖契约说、动产担保交易说和独立契约说。通过上文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民商法中的合同的新型的、独立的合同,这样才能做到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并重。

有学者主张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应是“金融信用租赁契约”,笔者同意这一观点。根据上文讨论,笔者的观点是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与承租人。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享有使用权,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即所有权权能的分离。然而,根据《合同法》,出租人不享有选择出卖人及标的物的权利,实践中出卖人往往直接向出租人交货,出租人对租赁物并未曾实际占用与控制,出租人因出资而享有所有权,其本质是“信用所有权”,出租人享有独立的融资人的地位。金融信用租赁契约理论很好地解释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性的本质,也很好的解释了出租人收取高于租赁物价值的利息的原因,双方不得擅自中途解约的原因,以及所有权人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质量责任和风险的问题,具有很大的理论意义。

二、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民法理论的关系

(一)融资租赁合同与合同相对性问题研究

根据上文,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有学者据此得出,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是互相独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只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有效,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他们据此《合同法》承租人索赔权的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合同相对性原理。

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并不矛盾。仔细阅读《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可以发现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是基于三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出租人不能直接行使向出卖人的索赔权。即承租人享有的索赔权的原因是当事人于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此项权利,承租人本身就是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之一,其对出卖人享有的权利,亦是合同相对性的体现。首先,出卖人与出租人订立买卖合同并参照合同执行,买卖合同参与了融资租赁交易,是交易得以实现的手段,但买卖合同本身并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部分,它是承租人为了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而订立的。其次,承租人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订立买卖合同,其对出卖人及租赁物的选择也完全依据承租人的指示,故承租人在买卖合同中的地位实际上相当于披露了委托人的隐名人。其中,出租人是受托人,承租人是委托人,出卖人是第三人,《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 “该合同之间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就意味着隐名人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人。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知出租人是承租人的人,买卖合同可直接约束出卖人与承租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与物权法定主义问题研究

有学者指出,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现了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出租人享有所有权,承租人享有使用权。所有权权能分离后的可能性有二,一是根据物权法定主义,权能分离后的使用权形成相对独立的他物权,由物权法予以规定;二是权能分离后不形成他物权,所有权由物权法直接规定,使用权实为租赁权,由债权法予以规制。笔者的观点是,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应由物权法予以规制,承租人的使用权属于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内容由物权法直接规定,并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因是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更有利于保护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如承租人破产后出租人的租赁物取回权,且我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加大了对物权的保护力度,物权法体系相较于合同法更加完善。

但是值得讨论的是,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但传统民法认为动产不是用益物权的客体。理由无外乎是动产价值较低、公示方法不足以及可使用借贷、租赁等债之方法为之,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已经不适应于现代社会。其一,现代社会中财富种类更多样化,以是否是动产来区分标的物价值已经过时。如某些动产,如精密仪器、设备等的价值远远超过一般的不动产。其二,动产公示方法相对于不动产较为缺乏,但不足以作为否定动产可以作为用益物权的理由。某些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航空器采登记对抗主义,未来随着时展,也可能出现更多的可以登记的动产。其三,由于融资租赁标的物价值较高、期限较长,使用借贷、租赁已经无法满足商业需要,必须采取新的方式。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已经明确用益物权的客体为“不动产或者动产”,虽然《物权法》中明文规定的四大用益物权,但笔者认为,用益物权的范围包括但不仅于此。待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对某种用益物权专门规定之时,再以单行法的形式进行规定。

三、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典型违约行为

(一)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1、出卖人承担产品瑕疵质量担保责任

一般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使得租赁物交付之时即在租赁期间处在适时使用及收益状态。出租人的主要功能是提供资金,并按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故出租人

的主要目的就是如期收回融资额并获得一定的利润。从公平角度讲,出租人作为融资服务提供者,其负担的风险不应明显高于其他融资服务提供者负担的额度;承租人自己选择出卖人及租赁物,就需要承担选择错误可能带来的风险。从市场角度讲,如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承担的风险高于直接提供资金人的风险,融资租赁业务便难以为继。

故笔者认为,应豁免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质量担保责任。首先,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但对出租人来说,出租人具有独立融资人的地位,其金融属性是第一位的。其次,出租人作为专业经营融资租赁的机构,本身经营很多融资租赁业务,其不需要也不可能对租赁物具有专业知识和判断。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同时,出租人将租赁物的索赔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可以据此直接向出卖人进行索赔。出租人在整个融资租赁交易中既没有对租赁物的选择权,也没有经手租赁物,甚至不享有索赔权,其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的实质是为了担保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债权能够实现,故出租人对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予豁免。当然《合同法》还规定了责任豁免的两种例外情形,即第二百四十四条后半句:“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即在上述情况下,出租人仍应承担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其余情况下,只应由出卖人承担产品瑕疵质量担保责任,出租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予豁免。

2、承租人的索赔权

学术界对融资租赁合同存在几种学说,即契约收缩说说、委托说、债权让与说以及第三人利益说。《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承租人索赔权采债权让与说,即承租人享有的直接对出卖人的索赔权来源于出租人的权利转让。如果合同中没有三方约定承租人享有索赔权,则只能由出租人向出卖人索赔。这一方面导致出租人承担了过高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使得索赔程序繁琐。笔者认为,虽然按前文所述,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是两个合同,但是买卖合同作为隐名合同,“该合同之间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第三人应直接向被人负责,故而承租人的索赔权属于当然权利,不需约定也可行使。2006年《融资租赁法(草案)》三次征求意见稿均赋予了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然而却未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笔者认为在未来立法中,虽不一定制定融资租赁法,但仍可借鉴该法中的创新点。

(二)承租人欠付租金行为

1、承租人承担租赁物上的风险

经上文讨论,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用益物权,这便带来双方当事人风险承担的问题。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原则有交付主义和所有权主义。我国采纳交付主义,以标的物交付给对方的时点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点。笔者赞同这一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中应由承租人承担租赁物上的风险。交付是风险转移的界限,风险负担与所有权是否转移以及标的物为动产还是不动产无关。其一、现代经济往来中,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常常不一致,这时标的物的持有人能更好地保持标的物的完好无损;其二、交付主义能更好地体现权力义务均衡的观念,确保当事人间平等地承担责任;其三、该主义相较于所有权主义能更明确地确定风险转移的时点。这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有具体体现,篇幅限制,不一一熬述。

2、对出租人的救济措施

司法实践中,融资租赁的违约情形主要是承租人一方欠付租金行为。对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两种救济途径,一般认为承租人欠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选择两种途径之一钟,不能同时使用。但是,当出租人选择请求支付全部租金,承租人拒绝支付时,出租人的权利便可能得不到救济。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应理解为选择性救济,而应理解为顺序性救济。即当承租人欠付租金时,承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承租人不支付或不能支付时,出租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当然,出租人也可直接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当出租人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有两种可能的情形,一是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远大于未付租金价值,二是收回租赁物价值远小于未付租金价值。如果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远远超过未付租金的价值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同理,笔者认为当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时,租赁物价值远远小于未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请求支付扣除租赁物价值以后的租金。原因是出租人的本质是独立融资人,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获得融资收益。当租赁物贬值额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租金使得承租人拒绝支付租金时,应注意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三)融资租赁物的公示与善意取得

1、融资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

从法学角度,租赁期间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租赁物的权利。从《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可以看出,租赁期满,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物的归属。但在实践中对出租人所有权的保护却存在很多难题。从实践角度,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直接占有、控制租赁物。在租赁物是动产的情况下,承租人取得对租赁物的权利外观,第三人至少从表面很难判断租赁物的归属。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条――租赁》第十一条可以看出,会计准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观点,认为承租人真正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而且,为了便于承租人的账务处理或为了使承租人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出租人往往与出卖人约定将承租人作为税务发票中的购买人或者将可以登记的租赁物登记在承租人名下。这些情况都导致了承租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的表象。

2、融资租赁物的公示登记制度

传统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交付)和登记。其中,动产物权以占有(交付)为主要的公示方法,部分特殊动产(主要是机动车、船舶、航空器)采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然而,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甚至登记的事实,使得承租人得以在未经出租人同意或知晓的情况下处分、转移租赁物。在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出租人的所有权可能消灭,这严重侵害了出租人的利益。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占有无法宣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为保护出租人利益以及使第三人知晓租赁物的权属状况,避免交易风险,有必要建立融资租赁物的公示登记制度以维护出租人合法权益。借鉴我国承认的特殊动产的登记公示制度以及《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三稿)第十九条规定的租赁物所有权登记制度,笔者认为出租人本来就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这里的登记并不产生创设所有权的目的,而仅仅是起到对不特定第三人的公示效果。高圣平教授认为,登记的目的在于提示相关利害关系人特定财产上可能存在的权利,并且确立在同一财产上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信征中心建立了全国统一互联网电子化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该系统依当事人一方申请便可登记,并不审查基础交易合同的真实性,也不保证登记事项的准确性,力图最大程度地简化登记手续、降低登记成本。然而,由于融资租赁的登记公示制度未在法律层面进行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的积极性不高,这限制了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甚至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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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论文第8篇

[关键词] 税收歧视;计划经济;市场准入;金融业务;公平

[基金项目] 2013年上海地方高校“大文科学术新人培育计划”项目(20131212)。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8-135-2

一、融资租赁税收歧视相关政策证据

(一)营业税时代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之前,流转税是融资租赁的主体税种。国税函[2000]514号文是营业税时代最具代表性、也是相对成熟的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笔者主要通过对该文的解读来寻找营业税时代的税收歧视证据。

国税函[2000]514号文按照是否取得资质及是否全额偿付区分融资租赁和租赁。对有资质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无论是否全额偿付都按金融保险业差额计税。其他单位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货物所有权是否转让区分税种: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经批准与未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的单位之间,存在着税种、税目以及计税依据的差别。对于没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全额征税营业税是流转税中的重复征税,加大了没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的负担,增加了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单位的经营成本,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二)增值税时代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之后,这种状况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财税[2011]111号文标志着上海地区融资租赁增值税扩围的开始,为了更好地支持融资租赁行业的税制改革,该文的附件3规定了营改增的过渡政策,即“对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另外,在去年年底颁布的财税[2013]106号文对销售额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采用余额为销售额的主体为“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财税[2011]111号文否定了“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中享受优惠政策的可能性,而财税[2013]106号文否定了未经审批从事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服务以余额计算销售额的可能性。可以说,“营改增”政策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融资租赁业公平竞争的瓶颈,反而使其愈演愈烈。

二、融资租赁税收歧视的原因探析

(一)计划经济下的严格市场准入监管

税收政策的制定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行业的发展密切相关。从宏观经济来看,融资租赁产生的时代,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必然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融资租赁业的计划经济色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融资租赁出租人类型的计划性。出租人的性质、特点,结合我国的计划经济,决定了金融机构类出租人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出租人的主体组成部分。由于出租人需要根据承租人要求从供货人处购买租赁物,这就要求出租人必然拥有巨大的财团。在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背后拥有巨大的、稳定的资金支持的财团莫过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他们无疑成为融资租赁市场的宠儿。从行业发展来看,由于该时期的融资租赁初被引入中国,发展极其不完善,而该时期我国对融资租赁的认识相对不足,导致了该行业成为严格监管的对象,高准入门槛使其他类型的出租人望而却步。另一方面在于融资租赁出租人承做的项目的计划性。改革开放之初,我国面临着外汇资金短缺与引进外国先进设备以支持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这一突出矛盾。融资租赁不失为解决这一矛盾的良好解决方案。融资租赁的发展目标,是通过引进外资,解决国企资金不足与设备改造的问题。改革开放之初进口直接融资租赁为主的业务模式,决定了外贸进出口权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必要条件,这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无疑是一个非常苛刻的条件。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融资租赁,对交易安全的过分强调,对融资租赁的片面认识,决定了对出租人资格条件的过于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类出租人天然地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利好获得者。1986年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是融资租赁市场发育不完全的产物,同时也昭示着不平等税收政策的开始。

(二)对融资租赁行业“金融业务”的错误认定

90年代是融资租赁曲折前进时期。由于内控机制缺乏,外部监管错位,配套措施不足,融资租赁行业出现发展困境。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波及影响,使得国内商业银行被迫退出租赁领域,更令金融租赁业发展受到重创。为了更好地规范融资租赁市场,1994年,融资租赁业的税目明确为“金融保险业。”1995年国税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融资租赁”界定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也就是说,只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才能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事实上,在业界,对于融资租赁活动的性质仍存争议。融资租赁到底是金融业务,还是商贸活动?这个问题的理解和定位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的发展和融资租赁税收制度的取向。

笔者以为,融资租赁不属于我国定义的“金融业务”,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第一,监管制否定了融资租赁的金融性;第二,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监管的非必要性;第三,现有的税收政策法条与融资租赁金融业务属性相悖。

第一,我国融资租赁存在着两大监管部门。我国金融监管行业的监管现状是,金融业务只能由金融机构来经营,没有经过中央银行许可的任何其他社会个体,都不能开展任何一项金融业务。然而在中国存在着融资租赁的两大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审批和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的职能,非主管金融的商务部也一直审批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监管制事实上否定了融资租赁的金融业务属性。第二,笔者希望通过对融资租赁金融监管的非必要性,来论断融资租赁非金融业务的属性。金融业务之所以被纳入到金融监管的体系中,是考虑到金融业务对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纵观各国的金融监管的立法实践,尽管各国政治、经济体制与法律传统不同,金融监管立法相异,但其宗旨无外乎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以及维持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是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的;维持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是从系统风险防范出发的。我们对融资租赁出租人的融资来源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资金来源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其不依赖吸收公众存款,更典型的是来源于企业内部资金,虽然在业务活动中具有融资功能或涉及融资问题,但并不涉及公众及公共信用问题,也不涉及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不同于银行及证券业,其业务不具有明显的风险传染性,难以形成或积聚系统性风险。从国内外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看,迄今为止没有出现因融资租赁公司引发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的先例。第三,现存的税收政策也与金融业务的垄断属性相悖。国税函[2000]514号文虽然证明了在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歧视政策,但也证明了其他主体参与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这就表明,审批程序并非从事融资租赁的必要条件。未经审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其他单位”的融资租赁行为合法有效,融资租赁行为并不具有金融行业的垄断属性。

三、融资租赁行业税负公平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税收差别待遇,是由于特殊时代对融资租赁的片面认识所导致的。应当承认,曾经制定的差别税收政策,在融资租赁发展之初不仅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也有利于正常的市场秩序的建立,对于推进我国融资租赁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融资租赁市场的深入发展,差别税收政策作为税收调控经济的特殊手段,已经日渐背离于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甚至成为建立公平竞争秩序的障碍。

(一)融资租赁行业税负公平的必要性分析

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及其法律体系,应当保证公平的竞争秩序。公平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的平等待遇。“如果市场主体享受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不平等,它们之间就不存在公平竞争的统一基础”。然而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却常常由于差别税率和各种各样合理或不合理的税收优惠,使市场主体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条件和基础。也就是说,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竞争秩序。这种影响作用,主要是通过不同地区、不同资本来源、不同行业的经营主体或大或小的区别对待,使得原本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经营主体往往处于不公平的税负(竞争)环境之中,站在一种“不平等”的竞争起点之上。融资租赁的差别税收待遇,是由于政策惯性造成的。形成融资租赁差别税收待遇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对同一行业的经营主体做出了区别对待,错误地定位“融资租赁”,使得“融资租赁”在中国市场被打上特殊行政许可的烙印,这就导致了在税收政策制定时,对于不同经营主体的差别税收待遇。无论在“营改增”之前还是“营改增之”后,我们发现,融资租赁的从业资格始终成为税收政策的制定依据。税负不平等直接造成了不同经营主体(主要是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主体与没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平,进而使得受惠和未受惠企业的机会不均等。不合理的差别税收政策,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经营者的经济决策,在投资决定上,部分企业或许由于较高的税负压力选择不进入融资租赁领域,在经营过程中,没有资质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他们会因为不平等的税收政策而承担更高的成本,导致其在竞争中的弱势地位,这也就削弱了融资租赁市场的竞争,降低了融资租赁行业的经济效率水平,直接扭曲和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融资租赁行业的可行性分析

从融资租赁市场发达国家的实践看,根据出租人交易目的的不同,出租人可分为金融机构类、制造厂商类、独立出租人类和新近出现的机构投资人类共四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出租人,通过参与融资租赁而实现不同的目的,发挥其独有的优势,成为一国宏观经济有机的组成部分。事实上,作为租赁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厂商类出租人,约从1997年起,已开始在我国出现,即附属于国内设备生产厂家的厂商类租赁公司。尽管这些生产厂家已经充分认识到租赁方式对其产品促销的优越性,并设立了租赁公司,但由于这些租赁公司并未取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主体资格,使得他们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时,必须承担更高的税负,因此他们在融资租赁市场中往往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厂商类融资租赁租赁出租人的队伍并没有得到充分扩张。如果能够在融资租赁市场实现统一的税收政策,放宽对融资租赁业务参与主体的限制,那么融资租赁的公平竞争环境将得以纠正,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将会重现活力。

四、结论

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歧视政策,源于计划经济时代严格的市场准入门槛。通过深入分析,我们发现融资租赁行业并不属于典型的“金融业务”,据此所作的不同主体区分也没有合理可靠的依据。然而由于政策惯性,这种税收歧视政策一直得以延续。差别税收政策,虽然在融资租赁发展之初对行业的安全与规范起到很大推动作用,然而在今天,已经日渐成为制约融资租赁行业竞争与发展的瓶颈。笔者建议融资租赁行业应当彻底根除这种偏见,不仅应当在法律上给予没有资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同样的地位,而且在税收政策上进行改革,制定统一的税收政策与税收优惠,鼓励一般企业进入融资租赁行业,特别是厂商类出租人进入融资租赁市场,保证融资租赁行业的充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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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论文第9篇

关键词:金融租赁;发展;瓶颈;对策

中国的金融租赁业尽管起步较晚,但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初具成效。目前,截止2012年底,国内融资租赁企业数量近560余家,比2011年增加近300家。2012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务额达到15500亿元人民币,比2011年底的9300亿元增加约6200亿元,增长幅度为66.7%。我国原来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在“十二五”时期”也将转变为集约式的经济增长方式,而这必然会加大对高端设备的需求,刺激我国金融租赁业的飞速发展。因此,认识并采取措施消除我国金融租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或阻碍瓶颈,对中国金融租赁业的科学健康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金融租赁的基本涵义

金融租赁,又称融资租赁,它是指在承租人选择或认可租赁物和供货人的基础上,出租人按合同约定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资产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金融租赁的实质即是租赁公司对其承租人提供了一项长期信贷。

二、当前中国金融租赁业的发展瓶颈分析

当前我国的金融租赁业仍存在诸多瓶颈阻碍其的进一步发展,总结起来主要有:

(一)外部发展瓶颈

1.有关金融租赁的法律、法规等管理政策尚不完善

目前尚没有完整的法律约束和保护金融租赁业。虽然2007年的《物权法》对融资租赁合同、交易主体和租赁物等有了些许清晰的规定,但该法对出租人的收回权问题、租赁物(除车辆、轮船、飞机)的动产登记等具体法律规定仍有欠缺,对出租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够。而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未得到法律确认。此外,针对金融租赁的税法也不完善,对企业以金融租赁方式新购入的设备的增值税能否抵扣没有明确说法,这种不明朗的情形势必会打击融资租赁的竞争积极性。

2.融资渠道有限,缺乏长期稳定的低成本资金来源

在我国,就整个融资租赁行业而言,超过80%的资金来源都是银行借款,融资方式以同业借款、抵押贷款、保理等银行信贷产品为主,期限多在一年以内,如下表1所示。

从表中数字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项是各项短期存款,三年所占比例分别为:67.05%、63.55%、59.69%。占第二位的是同业拆借资金比例为:27.73%、22.30%、21.5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虽然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和股票融资,但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通过这种方式融资的企业也是寥寥无几。如表1所示,通过发行金融债券、长期借款以及向央行借款方式所筹集到的资金总和所占的比例最高也没有超过15%。说明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期限短、成本高的短期存款和同业拆借款。这显然不符和金融租赁业务需要长期资金的要求。

3.支撑我国金融租赁发展的商业信用环境较差

由于融资租赁业的租赁标的价值较大,若承租人在规定日期无法缴纳租金,将会严重干扰此项业务的开展,因此其突出强调的是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良好的商业信用关系。然而,从全国范围来看,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加之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整体法律意识淡薄,从而导致信用环境较差。特别是我国在90年代中后期的经济“三角债”问题严重打击了当时的融资租赁业。据统计,有高达30%,甚至60%-70%的租赁公司资产总额被拖欠,公司几乎因为致命的高不良资产而陷入经营危机。

(二)内部发展瓶颈

1.金融租赁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尚不完善

我国大多数租赁公司受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观念影响,习惯于按照所属的主管部门管辖的企业的模式,而不是按照金融行业应有的抗风险、高效率的营运要求来设置经营机构。因此在岗位配置、功能组合与人才配备上,缺乏严谨有序、系统协调、优化组合和灵活反应的机构设计。存在任务分工不明确,各部门和不同管理层次间既有权责交混,又有工作脱节,有互相推诿,也有互相扯皮的现象。

2.租赁行业人员素质还未达到行业要求

中国金融租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是人员素质还未达到行业要求。据国际行业经验,金融租赁业的从业人员是需具备金融、贸易、财税、会计、法律、项目评估等各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租赁业间的竞争终将是人才的竞争。在中国,当前由于教育体制和经营机制还不能满足此类人员的培养和使用。人才的匾乏必然导致租赁企业整体素质不高,经营管理水平低,从而导致整个行业的发展停滞。几十年来,国际上金融租赁的理论和实践一直不断发展创新,而我国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很少。不但在有关金融租赁的理论研究工作方面基础薄弱,而且实践的专业人才也很匮乏。

3.金融租赁公司业务模式单一、尚未形成具有公司特色的市场定位和业务模式

首先,当前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整体经营方面多以回租和融资租赁为主,且租赁标的与银行的同质性较高,结构设计缺乏创意性和竞争性。

其次,各租赁公司未重视市场营销的市场细分策略,对租赁市场一概视之,尚未形成区别于其他同业竞争者的特色市场定位和业务模式。而这直接导致了租赁公司间的高竞争状态以及敏感的资金数量和成本。此问题是关系租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问题,必须加以重视并解决。

三、消除当前中国金融租赁业发展瓶颈的对策

由于以上阐述的制约我国金融租赁发展的瓶颈因素严重制约了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发展,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解决这些瓶颈因素成为促进我国金融租赁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向前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消除外部发展瓶颈的对策

1.加大对金融租赁业的法律、税收等管理政策的支持

我国必须加大对金融租赁业法律、税收等管理政策的支持。首先,人大要尽快在《融资租赁法(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的基础上审议并通过融资租赁法》,使该法能够切实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地位、出租人、承租人相互的权利和义务等,最终实现融资租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我国要据发达国家和有关金融租赁的成熟的税收优惠政策经验,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出发,加大对金融租赁的税收优惠研究和操作。建议抵扣出租人的购入设备进项税,使其主动降低租金,进而间接使承租人受益,以提高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参与金融租赁的积极性。

2.拓宽金融租赁业的资金来源融资渠道

具体而言,可通过以下途径拓宽金融租赁业的资金来源融资渠道:

首先,从短期来看,我国要通过建立政策性财政融资和制度租赁解决当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有限,缺乏长期稳定的低成本资金来源问题。具体操作上,人行可指导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提供长期的低息贷款给租赁公司,此外,在制度上对一些特定行业的特定设备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以缓解租赁公司的资金难题。

其次,从长期来看,我国要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允许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市场化操作中资本市场筹措资金,如证券化其租赁标的,发行企业债等,以加快资本市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支持。具体操作上,要在2007年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制度框架上,加快出台有关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和“绿色通道”办法,适当提高租赁公司信用级别,增强公众信心,使租赁公司的证券市场融资获得有力支持。

3.建立和健全融资租赁相关方的信用体系

金融租赁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健全需要在政府的主导下,相关方如出租人、承租人、租赁设备生产厂商和银行等的共同努力,打造坚实的信用联盟和“互利互赢”的价值体系。具体操作上可通过实行信用档案制度,汇集融资租赁各方的相关信用信息资料以备各方查询。同时要不断完善与该制度相配套的信用评级体系,在准确判断风险的基础上有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二)消除内部发展瓶颈的对策

1.强化金融租赁参与方的租赁风险意识,建立风险承担体

金融租赁参与各方要在强化各种的租赁风险意识的基础上,建立一个风险承担体系,该体系要求出租人、承租人、设备供货商和相关银行在实行金融租赁合作时,要按比例根据各自对风险的承受力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和义务,当任何一方因为与自己相关的问题而影响到融资租赁的顺利开展时,就需要根据相应的制约机制获得惩罚。例如,通过开立监管账户监管有银行参与的项目融资行为,以发挥银行体系对金融租赁的监督作用。在这样有约束、有制衡的机制下,融资租赁各参与方都会依据“风险最小,收益最大”原则开展业务,使得融资租赁业务在低风险状态下得到有序的开展,提高各参与方的整体运营水平。

2.在有关融资租赁的理论和实践方面不断培育优秀人才

首先,在有关融资租赁的理论研究方面,融资租赁的各行业组织、各企业和公司、以及相关的科研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要积极开展此方面的专题理论研究工作,通过举办研讨会、交流会和定期会晤等方式提高相关方的理论交流和信息沟通。同时要发挥互联网的强大功能,使得有关融资租赁的理论前沿信息以最快的速度迅速在各方获得。

其次,在实践方面,一方面要对现有的从事融资租赁的人才采取有力的激励措施,通过资金、提供智力发展空间和上升空间等手段加强激励。另一方面我国要加快培养专业长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优秀人才,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各租赁公司要与金融业和制造厂商建立长期的教育合作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同时要与各财经大专院校建立定向人才培养机制,在开始金融租赁专业课程的基础上,加强对相关学生的金融租赁理论知识的教育,通过这种机制系统性地培养优秀的专业人才,为实现金融租赁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3、创新租赁业务,走专业化、特色化的发展道路

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创新租赁业务,走专业化、特色化的发展道路。具体操作上,金融租赁公司要充分运用市场营销学的有关市场需求、市场细分和市场定位等理论,要在对金融租赁市场需求深入研究并分析的基础上,细分并定位自己的市场,在此市场按照企业的风险和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原则积极开展金融租赁业务。同时,金融租赁公司要认真研究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特点以及存在的优势,并依托自身的股东实力、人才结构和客户基础等,建立差异化的发展战略,形成自我区别于其他公司和银行的核心竞争力,避免同质业务开展的高竞争,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拓展自身的金融租赁业务。

其次,融资租赁公司要改变过去在整体经营方面多以回租和融资租赁为主的方式,在租赁产品方面要创意自身的结构设计,提高有竞争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此,一方面,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积极开展经济咨询、财务顾问和资产管理等与金融租赁业相关的延伸业务,对委托租赁、回租、杠杆租赁和项目融资租赁等业务,也要在不断研究市场的基础上拓展其业务范围。另一方面,金融租赁公司要积极探索采取合作租赁等多层次、多空间的复合式融资租赁方式,例如可以与国内具有制造优势的机电设备厂商和工程机械制造商等合作开展出口租赁业务,使得公司的业务由国内拓展到国外,以赢得国际市场的任何和利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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