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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化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09-17 00:05:36

行政文化论文

行政文化论文第1篇

1、法院运行体制行政化。随着法制改革的深入,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中国的司法独立受到行政的严重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具有严重的行政化倾向。首先,法官的产生方式行政化。在中国,法官是国家公务员,其产生与行政官员一样。以院长为例,在中国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受同级人大监督,对同级人大负责,任期与同级人大相同,如果在任期内有失职或其他严重问题,人大可予以罢免。这样的政治设计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国家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其负面影响。一是司法缺乏稳定性,每开一届人大,必换一班人马,司法队伍不稳定。二是突出了院长在法官群体中的地位,院长往往从行政官员中选出,形成"院长出自法官之外"的局面,有人说,"十个院长,九个法盲"。对普通法官,《法官法》设立门槛太低,有大量的非专业人员进入,虽然也设立了一些保障措施,但并非是终身安全的,具有不稳定性。这种情况与中国古代行政官员兼任司法官员是很相似的。

其次,法官内部存在众多的级别,酷似行政机关。根据《法官法》的明确规定,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如此众多的级别划分,形成一个法官的官僚层级系统。在这样的官僚体制下,法官的才能和品德是次要的,而资历则成为最重要的砝码。审判的正确与否不是决定于法官的学识和才能,而是取决于其级别、职位。在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系统也存在着"首长负责制",即院长负责制。我国法院存在着长官把关的制度。司法的行政化色彩又显露出来了。

2、司法权定位行政化。我认为,在今日中国是没有独立的司法权。这个问题,我想从三个方面予以阐述。

首先,在中国的政治架构中,司法权没有独立的地位。其主要任务是为行政权提供法律保障,也就是说,司法权的设立不是基于司法权本身,而是基于行政权的需要。根据中国的国家和法律理念,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国家意志,因此,社会主义司法的目的在于巩固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镇压敌对阶级和反动分子的反抗,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具体的政治制度设计中,全国人大是全权机关并拥有宏观的立法权,行政机关是人大的执行机关,因此,行政权具有大量权力和部分立法权;司法权来源于立法权,当然也受控于它的执行机关了。因此,司法权不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并由公、检、法三家所分享,分工负责,共同为行政权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机关是"准行政机关"。

其次,司法权对人大负有政治责任,同于行政机关。中国是"议行合一,人大至上"的政治制度,一切机关都要向人大负责。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又规定司法机关向人大负责,人大可进行个案监督,也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实践中,还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在中国,不提"司法独立",只提"独立行使审判权"。显然,政治的依附性与职能的独立性是一个逻辑矛盾。特别是在今日中国,我们的司法机关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维护党的领导,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因此,不难理解,我们的司法机关为什么要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所谓,"经济要上,法律要让","调查摸底,主动收案"、"案子有了结,服务无止境",尤其是在历次"严打"斗争活动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作办案,满足和迎合政治需要,简化程序,从重从快的判决案件。这都体现着司法机关追求着政治目的,而不仅是法律目的。

最后,司法权沦为行政权的附庸,成为其一部分。在目前的中国,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不仅要受地方权力机关的个案监督,还处处制肘于各级地方政府。在人事安排、经费调拨、家属就业、子女就学、水电供应等诸方面均受制于地方。而且,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法院必须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而地方党组织的领导往往就是地方政府领导,本着"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政治原则,地方官员必然会管理司法事务,为经济建设服务。这样,司法权由于既没有宪法上的独立地位,又在事实上接受行政权的主导,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异化为行政权的一部分,而事实已经证明正是如此。

以上以较多的篇幅论述了我国司法的行政化倾向的现状,下面讨论起历史原由。

二、中国古代司法的历史形态

孟德斯鸠说:"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有关系"。(1)依据现代法学,国家政务和权力可划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部分,此三部分相互制衡、运作,共同推动国家机器的运转。那么,在古代中国社会,存在上述分权体制吗?由此,我们来探讨中国古代司法体制在国家结构中的存在形态和运作方式。

1、皇权与司法权。今天,我们的法学界普遍承认"中华法系"的存在,以及法律形成和国家形成一致性。在古代中国,国家的雏形在夏朝已经出现,经商、周、春秋、战国,至秦汉而完备,中国成为一个地域辽阔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在这样的政治架构中,皇权是至高无上的,它在本质上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具有无限的行使空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夫天下者,陛下之家也"。(2)皇帝是真命天子,九五之尊,一切权力属于皇帝,皇帝掌握着行政、立法、司法、军事、文化等一切权力。查士丁尼说:"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依靠兵器,并且须要法律来巩固"。(3)先看立法方面,中国自古就没有类似近代西方的立法机构,更没有独立于皇权以外的立法权。君主是法律的源泉,这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法者,治之端也,君主者,法之原也"。(4)"是故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5)""皇帝临位,作制明法,治道运行,皆有法式。"(6)在中国古代,任何法律都是在皇帝的直接参与或敕诏下制订出来,首先反映皇帝的个人意志、其次是皇权统治集团的意志。在司法方面,皇帝是最高审判官,一切重大案件的终审都在皇帝那儿,皇帝哪怕再辛苦,也要牢牢掌握司法权,因为这是其专制的支柱和护符,一旦失去,皇权便失去保障。如汉代的"上请",魏晋及隋唐的"三复奏"、"五复奏"、宋代的"御笔断罪"和"审刑院"的设立,明清时期的"会审",尽皆表明这一点。中国封建社会从隋唐开始,司法职能在中央虽然有了具体的分工,即刑部主掌司法行政(明清时转为专司审判),大理寺主管审判(明清时转为专管复核),御史台主职检察(明清时改为"都察院"),但三机关的各自活动或联合活动("三司推事"和"三司会审")都要受到中央行政中枢机关和皇帝的控制,其审判结果一律要奏请皇帝裁决,违者治罪。在中国古代,皇帝直接掌握死刑案的最后裁决权。这显然是很有利于其统治的。由上不难看出,在古代中国司法权完全是皇权的工具,直属于皇权,没有任何独立的地位;相反,司法是皇权的保障和支柱,直接为皇权的巩固服务。

2、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古代中国,司法与行政难以严格区分。因为在封建国家,权力是越集中越好,越有利于统治,大权旁落,谁会安心,"卧榻之旁,岂容他人鼾睡"。皇帝是一国之主,事无巨细,样样要管,臣子们是为他管家的奴才。在中央虽然有专职的司法机构,如秦汉时的廷尉,秦汉以后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明清时改为"都察院"),但这些机构都要受行政的限制和领导。行政权很大,几乎包容一切。秦汉时期的宰相或丞相、隋唐时期的"三省"(中书、门下、尚书)以及明清时期的"内阁"、"六部"等既是行政机构,又可参与或主持审判,并有权监督司法机构的活动。因为所有的专职司法机构并没有获得独立于行政的权力,只是相对的职能分工有所不同,所以机构和职官建制都归属于行政系统。以唐为例,刑部归中央最高行政机构"尚书省"管辖,大理寺归刑部管辖,御史台归皇帝直接领导,均归属于行政。

在地方上历来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依据国家法律,刑、名、钱、谷是地方行政长官的四大职能,其中维持地方治安和负责司法审判是首要之务"。(7)地方长官代表皇上在地方上行使统治权,当然要事无巨细,统统管理。所谓一方的"父母官"。不管是郡首、州长还是县令,都既是地方行政官,又是地方司法官。既要实施国家法令,又要维护地方社会的安定,"镇国家,抚百姓",维护封建统治。出现诉讼,则是诉讼的当然主审官,并对其审判负责。如宋代的包拯、明代的海瑞,都是身兼数职而以为政清廉、执法严明著称的地方行政长官。

由此可见,司法在中国古代是不独立的,无论在中央还是在地方,它都只是行政职能的一部分,司法权完全消融在行政权中。这是由于在专制官僚体制中,行政权是唯一的真正权力,行政囊括一切,为皇权服务。因为皇权是最高行政权,中央是全国的行政中枢,皇权和中央在权力上意味着一切(立法权也是作为行政的皇权和中央的一部分,没有独立的地位)。三、我国司法行政化的历史缘由

以上,我已论述了中国古代与现代司法的情况,现在就可以讨论他们的关系了。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历史是永远不会消失的,其影响是可以无限延续的。马克斯·韦伯说:"中国司法行政化------是由世俗的原因造成的"。(8)克罗齐曾说,"一切历史都是现代史。"这是十分正确的。今天是昨天的延续,今天的事物当然会受历史的影响。作为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人治传统的古老国家,历史的惯性是不会马上消失的,何况新中国成立不过五十余年!在如此短的时期内要完全消除封建人治的影响,何其艰难。

行政为什么要干涉司法,为什么会干涉司法?我认为其原因如下:

首先,中国仍然是中央集权制国家,司法权要服从于党中央。在我国现行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中,党中央处于政治核心地位,掌握着内政外交军事等最高权力,这有如古代的帝王。中国仍然是一元化的领导,最高权力归代表全国人民的党,通过党中央所掌控。这和现代西方国家不同,西方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做到了各自掌握部分最高权力,中央权力多元化,从而达到分权制衡。在中国,立法是党代表人民,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用于管理国家;司法是党用于维护人民民主,镇压反动阶级的工具,为实现党的革命纲领服务。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来实行,因此,在我国,"党和政府"是经常连在一起使用的。和古代一样,从中央到地方,我国政府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司法权也和古代一样,是从属于党和政府的,要服从党和政府的领导,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决议。显然,在现阶段,我国司法在现行体制下较有成效的运转,与历史传统潜移默化的作用是有很大关系的。

其次,中国仍然是一个行政权占主导的"人治"型的国家,"人治"传统根深蒂固。我国早在西周就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以礼治国"等原则,至唐代形成"德主刑辅"的国家制度基本模式。在国家机构中,权力的运行强调人的道德,而不是强调法律,特点是"有治人,无治法";在社会生活中,是"权大于法"而不是"法大于权",是"官本位",而不是"法本位"。这和我国今日社会很相似。传统中国没有民主政治,更无,皇权支配着法权,官僚的权力来自皇上的恩赐而非法律,古代法不是取消特权,而是予特权法律化、制度化,"八议"、"上请"、"减免"、"官当"等,即是明证。在中央,是皇帝的人治;在地方,是行政官员的人治,司法权消融于行政权中。我国今天的情况很与上相同,法治难于实施,官员为了追求政绩,"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干预司法,法官屈从于地方官员。因为几千年的人治传统,使地方官员在潜意识中有了管理一切地方事务的观念;而现实中国家的制度设计又提供了机会,因此,他们会自觉不自觉的插手司法。

最后,中国仍然是一个传统型社会的国家,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更甚。几千年的文明积累哪能在断断的几十年中消失!一方面,国家本位传统的影响。从中国传统制度与社会环境两个角度上来说,几千年来,中国就是一个人治主导、伦理至上的国家,民众早已习惯于委屈个人服从家国、政治权力一元和伦理至上。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过程中因为现实斗争的需要使得这些方面,特别是政治权力一元,不是削弱,而是空前地加强,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处于极度漠视状态。传统中国的伦理至上则被"纪律政策至上"代替,所谓"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国家本位成为绝对的纪律,一切为了国家、一切为了社会主义建设,成为立国之基。尽管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它们在革命实践中均未认真执行下去,倒是短期成本低、收效明显、有利于满足斗争需要的行政行为在法律、法规面前大肆横行。另一方面,无讼的法律文化的价值的影响。"古代中国家国一体,国家内乱或国民争讼是家内不睦的延伸,因此,一国犹如一家,以安定为上;处理国民争讼如排解家庭纠纷,调解为主辅之以刑,以求和谐"(9)。中国人厌恶诉讼,视诉讼为畏途;统治阶级也不鼓励争讼,视其为刁民。如此,法律的地位更加不受重视。而行政行为能高效解决问题,因此更加广泛应用。而现代中国大量运用的的调解制度,显然就是古代行政行为的现代继承者。

四、结语

根据上述论述,可见,由于中国历史上存在的中央集权制、行政权包含司法权、以及国家本位、人治传统、无讼文化价值观的综合影响,造成今日中国现行司法显出行政化的鲜明倾向。这充分说明,要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就必须考虑到历史传统的深远影响,否则司法改革是不可能稳步前进的。注释:(1)参见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

(2)参见《明史》卷二二九《海瑞列传》

(3)参见查士丁尼著:《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页。

(4)参见《荀子·君道》

(5)参见《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一》《陈六事疏》

(6)参见司马迁著:《史记·秦始皇本纪》

(7)(9)参见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4页,第340页。

(8)参见马克斯·韦伯著《论经济与社会的法律》

参考文献:

徐忠明著《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

孙万胜著《司法权的法理之维》,法律出版社。

孙国华著《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

马作武著《清末法制变革思潮》,兰州大学出版社。

行政文化论文第2篇

关于行政文化概念的界定,当前学者们尚未达成共识,尚未形成相对集中的论域范围。总结归纳大概为三类,分别是广义、中义和狭义的行政文化。持广义观点的学者从广义的文化(指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角度出发,认为行政文化是指“由国家行政组织的物质设施、组织制度和行政组织及人员所应共同具有的思想、价值观念、思维模式、心理状态、行为标准、生活方式等所整合的一种独特的文化模式”,把行政组织机构、物质设施等纳入行政文化的范畴。持中义观点的学者认为文化包括制度和精神层面,认为“行政文化一般是指行政活动过程中,影响甚至决定行政参与者行为的一系列行政思想、行政意识、行政理念、行政心理、行政习惯、行政规则等……”。

2从行政文化的内涵角度反思我国法律、制度及政策中的行政文化现状

(1)重公务员基本业务素质,轻公务员行政意识和观念。目前国家公务员考试主要考查基本行政职业能力,缺乏行政意识和观念的考查。行政意识和观念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由于公务员职业的特性,没有正确的行政意识和观念很容易产生权力的异化,构建现代行政文化需继续完善公务员考试制度。

(2)“引咎辞职”尚未制度化,内化为行政道德任重道远。基于权责对等,《公务员法》中新增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规定。引咎辞职,是指公务员对其没有做好的工作(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主动承担责任的一种自责行为。“引咎”出自承担责任的自觉,是主动请辞行为,是“官德”体现。但目前我国引咎辞职规定还未形成制度,许多政府官员失职后并不愿主动承担责任,反而借口推脱。

(3)“潜规则”尚存,法制缺位,良好行政规范形成受阻。“潜规则”相对于正式规则而言,指没有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但在现实社会中,在人们内心中实际潜在,并在人们的实际行为中利益往来中大行其道的非正式规则。“潜规则”是传统宗法族制、官僚政治以隐性的方式积淀在行政人员心头的处事规则,是一种“经济人”理性下的行政文化,追求个人利益。目前,我国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潜规则”的影响,致使法律制度事实上归于形式,阻碍现代行政规范的形成。

(4)行政执法僵硬呆板,不利于形成正确的行政价值观。严格依法行政导致许多行政人员只唯“法”,不唯“实”。这里所指“法”是指法律条文,而“实”则是指法的价值。正确的行政价值观不仅要行政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当遇到某些法律条文规定与法的价值冲突时,还必须能够凭借正确的行政价值观进行辩证推理,从而真正实现依法行政。如,交警对于闯红灯为抢救生命的司机的处理,就是对法律秩序和正义进行价值判断。

(5)应急“”局限不容忽视,制约良好行政心理的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0几年来,“”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如限制严格、范围局限,缺乏强制力,易导致违法事件与承担法律后果失衡等。领导干部和行政人员容易钻空子,避重就轻,逃避责任,难以有效抑制腐败现象,不利于形成良好的行政心理。

3改变现状、构建现代行政文化的建议

3.1提高“官纪”,从行政伦理角度构建现代行政文化

行政伦理是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维持行政管理活动参与者之间合理、正当关系的原则和规范。怀特的行政伦理思想主要体现在他对行政官员风纪——即他所谓的“官纪”问题的研究上。他指出:“官纪者,乃表现于行政人员热望、忠诚、合作、竭力负责及以服务为荣之精神也。”

3.2辩证的对待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加以巩固和创新

要构建现代行政文化,对传统文化不能全盘否定,而应该批判的吸收。对传统文化的扬弃不能简单的一分为二,而应该以完整、发展的观点作客观具体分析。比如,儒家文化中的忠孝伦理思想、强调集体主义、富有人情味的人际关系等要素,很多学者认为是不适应现代要求的消极因子。

但在同样受儒家文化影响的日本、韩国却应用巧妙,独具特色。在构建现代行政文化的过程中,对传统文化的批判吸收非常重要,传统文化的积淀、传承和创新是行政文化塑造的根本,而外来文行政文化的的融合需要更加漫长的历程。

3.3继续推行政府机构改革,从结构上影响行政行为,构建现代行政文化

上世纪60年代,麻省理工学院的史隆管理学院(SloanSchoolofManagement)第一次开发完成一个叫做“啤酒游戏”(beergame)的模拟,参加者只须做一项决策。经过对“啤酒游戏”的结果反思得出:结构影响行为,不同的人处于相同的结构中,倾向于产生性质类似的结果。当问题发生或绩效无法达成的时候,通常我们会怪罪于某些人或某些事情。然而我们的问题和危机,却常常是我们由所处系统中的结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外部的力量或个人的错误。因此,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现代行政文化,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

3.4改善行政组织和人员的心智模式,建立学习型组织推动现代行政文化的构建

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许多好的构想往往未有机会付诸实施;而许多具体而微的见解也常常无法切入运作中的政策;也许组织中有过小规模的尝试成果,每个人都非常满意,但始终无法全面地将此成果继续推展。研究发现,这根源于“心智模式”。所谓心智模式,是根深蒂固于心中,影响我们如何了解世界,如何采取行动的许多假设、成见或者图像、印象。心智模式常常无形当中指导着组织和人员的行为。对于优良的心智模式加以巩固,但是对于不好的心智模式就要加以改善。心智模式虽然是根深蒂固的,但不是不可改变的。

确定行政组织核心价值观,建立共同愿景,面向现实、面向未来构建现代行政文化。

核心价值本是一个舶来品,出自于1994年柯林斯和波拉斯发表的《基业长青》。一般认为,核心价值是指一个组织的最基本和持久的信念,具有内在性,被组织内的成员所看重,独立于环境、竞争要求和管理时尚,一般3-5条。而共同愿景,是组织全体衷心共有的目标,价值观与使命。在一定程度上,两者都是组织成员之于组织的共同奋斗精神和目标。核心价值观与共同愿景的确立和认同,对组织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如,中国移动的核心价值观是“正德厚生,臻于至善。”(语出《尚书•大禹谟》、《大学》)。“正德厚生,臻于至善”要求移动人以人为本打造以“正身之德”承担责任的团队,要求移动人成为以“厚民之生”兼济天下、承担社会责任的优秀企业公民,要求移动人培养精益求精、不断进取的气质,锻造勇于挑战自我,敢于超越自我的精神。从而造就我国通信行业的龙头老大。济南钢铁是中国钢铁行业中的一匹“黑马”,在短短的十几年中,一跃成为中国钢铁行业的骄子,钢产量突破千万吨级大关,跻身中国钢铁行业前列,无不得益于其核心价值观(可尊,可信,共创,共赢)。因此,借鉴企业成功文化经验,构建现代行政文化也是一个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刘怡昌.中国行政科学发展[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6.

[2]门泉东.行政文化改造的意义[J].理论界,1989,(6):14-16.

[3]管永前.从传统集权到现代民主——试论全球化视角下我国行政文化的转型[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7.

行政文化论文第3篇

总体而言,目前学界有关行政学本土化路径的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既有相对具象性的,也有一般性的。我们首先从学界提出的行政学本土化路径出发,对各种视角中可能存在的具象性问题及风险进行探讨。首先,从问题研究视角来看,它存在着将经验总结、问题化解等同于理论构建,及以经验来引导理论的风险。一是将经验总结与问题化解等同于理论构建的风险。就目前而言,国内行政学界所论及的“问题研究”主要特指的是对“行政现实问题”的研究,它强调的是研究者要将重心置于各种行政现实问题和实践困境之上(而非放在行政学理论问题上),注重从实践中总结出经验、从个别中总结出一般、从事实中归纳出价值、从特殊的现实、情境中总结出特殊的理论。这样的研究路径与逻辑理路很容易使研究者把研究重心放在行政问题本身的解决上,就问题而谈问题,而忽略通过行政问题来推动行政学理论构建的初衷。引致这种风险的可能原因主要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对行政实践与行政理论之间的差异的模糊化所导致的认知错误。在现实中,人们很容易将对问题的现象性描述和归纳等同于行政理论构建本身,而未能看到真正的行政理论应该是从杂多的现象中所总结出来的一般性,它不应该仅仅是对行政现象的具象描述,而应该是具有高度的理论抽象性的;其二是由“是”与“应当”之间的差异性及“事实问题”与“价值问题”之间的差异所引致的认知偏差。就行政学理论而言,本土化的行政学理论不仅要反映具体的“是”,还要反映“应当”,不仅要关注“事实”,而且要关注“价值”。而问题逻辑(尤其是目前学界所理解的那种以现实的行政经验中所存在的问题为研究对象的问题逻辑)所关注的则更多的是“是”的问题,而这种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是否能够推导出“应当”,是值得怀疑的。当学者们把目光集中于现象这一“是”时,就有可能把“是”等同于“应当”,或忽略“应当”在行政学理论体系中的重要性。二是以经验来引导理论的风险。毋庸置疑,就理论研究而言,本土化的行政学理论不仅要是反映性的,更要是引导性的,它不仅要描述现实,更要批判、反思、指导现实,使现实不断趋于完善。而问题逻辑则更多地强调的是行政现实对行政理论的先导性,它可能使行政学研究者陷入现实中出现什么问题,就从中总结出什么对策的被动局面,使行政学理论本应具备的对行政现实的引导功能被弱化、被抑制。其次,从中层理论构建视角来看,尽管其对推进行政学本土化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但它也存在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与风险。

一是国际公共行政理论交流中对话层次不对等的风险。事实上,公共行政学本土化不仅承载着为我国行政实践中的问题寻求出路的使命,也承载着确立中国公共行政学的学科主体性、使中国公共行政学平等地参与国际公共行政学对话的重任。而这样的国际性对话要获得平等性,首先要求的是对话的理论层次的对等性———如果将行政学的理论层次按其抽象程度分为中层理论和元理论(或基础理论)的话,那么,一种平等的、可持续的中西方行政学理论对话模式,从形式上看应是以中国的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来回应西方的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以中国的行政学中层理论来回应西方的行政学中层理论。只有这样的同一层次的对话,才能使中西方的公共行政学交流不至于因范畴、视域的不同而自说自话,才能使中国的公共行政学在与西方的不断交流中获取更多的国际影响力。这就意味着,如果仅仅将中国行政学理论的发展定位于中观理论层次,就必然导致中西方交流和对话的不对等———这一方面是由于:本土化的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的缺乏,必然使得元理论和基础理论层面上的中西方行政学理论交流成为西方的独白;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行政学中层理论一般都是高度依赖于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以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为前提的,这就意味着,一旦缺乏中国式的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的支撑,本土化的行政学中层理论就可能成为一种在形式上体现中国经验、在内核上却反映和注解西方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的理论形态。如果是这样,那么那种看似平等的行政学中层理论对话,实际上却仍是在西方行政学理论体系内部展开的,它并无平等性可言。

二是中层理论意义上的行政学理论的代表性和一般性不足的风险。对于全球化时代的跨文化交流而言,一种理论能否产生强大的影响,除了要看理论自身的逻辑是否自洽之外,还要看这种理论是否对参与对话的各方理解行政问题、把握行政生活、厘清行政理论有着足够的价值,而这种价值的大小,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理论形态本身是否具有足够的广延性和可扩散性。而对于中层理论而言,它作为一种介于元理论和微观理论之间的理论形态,具有明显的“居中”特质:一方面,它不同于对行政现象的单纯描述,具备了一定的理论抽象性和一般性;但另一方面,它的理论抽象性和一般性又是不充分的,它掺杂着具象、对于特定的行政情境有着高度的依赖。中层理论的这种具象性和情境依赖性,使得中层理论意义上的行政学理论的借鉴意义和理论价值更多地仍是本土性的,它的可参照性、可推广性、可接受性远不如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因此,就中层理论本身的特质和功能而言,它很难承担起代表中国公共行政学参与国际交流和对话、向世界表明中国公共行政学之独特贡献的重任。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层理论构建即使对于推进行政学的本土化具有一定的意义,它也只能是过渡性的、阶段性的、策略性的,而非终极性的。再次,从内容体系构建视角来看,其主要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于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将概念、话语的本土化等同于行政学理论体系的本土化之风险。如前所述,目前行政学本土化中的一个重要策略是从行政学的概念、话语着手,以概念、话语的本土化来推进行政学理论的本土化。应该说,这种做法看到了概念、话语所具有的描述和解释本土化行政现象的功能,体认到了概念、话语在本土化行政学理论体系构建中的工具性、前提性意义。但必须注意的是,公共行政学的本土化并不等同于概念、话语的本土化;或者说,公共行政学的本土化并非是某些区分于西方的零散的、非体系化的概念、话语的创生和加总,而是要以概念、话语为基础,经过逻辑加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学理论体系。

这里的意涵在于:其一,本土化的行政学理论必须是体系化的而非松散的概念和话语的集合;其二,行政学理论的体系化,其核心在于厘定出将松散的行政学概念和话语汇聚起来的逻辑理路,其中,逻辑理路是本土化行政学理论的核心和灵魂,是概念和话语得以汇聚的线索。只有在厘定清楚了本土化行政生活及行政理论所赖以为基的相关逻辑前提、逻辑演变历程、逻辑主线等的基础上,本土化行政学的构建才能摆脱无序和纷乱,才能思路清晰、事半功倍。二是学科特质与学术原创性丧失的风险。在本土化行政学的内容体系构建过程中,容易出现两种倾向:其一是模仿西方行政学内容体系的倾向;其二是模仿其它相关学科的倾向。就第一种倾向而言,它有两种可能的表现:第一是“新瓶装旧酒”,即将西方理论和西方行政学的内容体系贴上新的标签而变成本土化的理论;第二是仅以西方的理论来解释中国的现实,使中国的行政实践与行政经验成为西方理论的注解。这两种表现都是我们在推进行政学内容体系的本土化进程中所要极力避免的。而第二种倾向的出现,则是由后发学科对先发学科的借鉴所引致的。事实上,目前学界所提出的一些本土化概念已经显现出学科模糊的倾向,一些话语和概念,如“锦标赛体制”、“公推直选”等实际上都来自于经济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尽管学科间的交流和借鉴无可厚非,它对于推进行政学的繁荣也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但如果操作不当,它也可能会导致行政学核心概念的缺乏(尤其是具有真正原创性的核心概念的缺乏),如果是这样,那么行政学就有可能会被进一步边缘化,其合法性将会受到进一步的损害。以上我们针对学界有关构建本土化公共行政学的三种具体路径所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反思。这些问题和风险大多是具象性的、显见的,它们较易为研究者们所关注和重视。但是,除了上述可能的问题与风险之外,在推进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的过程中,我们还应关注如下两个更为隐蔽、但影响却更为深远的潜在问题。一是行政学本土化过程中的“问题认知支配”现象。这里所说的“问题认知支配”,主要指的是全球化时代背景下那种将“西方国家现在所面临的问题误以为是我们面临的问题”的情形,它本质上是全球化背景下西方国家进行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渗透的一种表现形式。相比于理论和研究工具的西方主导与支配而言,问题和议程设置方面的西方主导与支配现象更具陷蔽性,而其对中国学术自主性的影响亦更为深重。具体到行政学学科而言,问题认知支配现象的影响目前主要有两种表现:其一是公共行政问题和议程设定中的问题认知支配,它表现为学界较为普遍存在的试图从西方的行政学议题中找寻中国行政学学科发展所存在的问题,及通过了解西方社会对行政问题的界定而去发现中国行政系统中所存在的问题的倾向。其二是在行政问题处置方法上的问题认知支配,主要表现为,对于中国社会中所出现的行政理论和实践问题,一些学者总是试图从西方的理论和经验中找寻相应的解决方法,奉西方理论和经验为奎臬,而忽略了西方理论和经验本身所可能存在的缺陷和水土不服的问题。由于全球化时代的问题认知支配现象具有无意识性、前置性特征,其影响一旦扩散,它对行政学本土化的影响将是无法估量的———其中最严重的影响之一在于,它可能使得一些推进行政学本土化的努力由于未能脱离西方问题意识的影响而长期在西方的理论逻辑中无意识地循环,从而极大地削弱行政学本土化的现实效果。因此,对于行政学而言,推进对全球化时代的“问题认知支配”现象的全面反思、尽量避免其对行政学本土化进程的干扰,是每一个行政学研究者所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二是行政本土化过程中的“现代化范式”支配问题。“现代化范式”主要是指在我国社会科学研究中出现的一种以“传统—现代”二分为基础,将社会发展预设成一种“一成不变的单线性历史进化图式”,“将西方发展经验的偶然转换成一种普世的历史必然”的倾向。与“问题认知支配”着重揭示学界在问题界定上的西化情形不同,“现代化范式”支配着重强调的是学界在学科理想图景界定上的西化倾向,它重点关注的是当前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所出现的那种将西方的“现代化”理想图景作为自身的图景,而忽略了“根据中国”、基于自身实际构建符合自身的社会科学理想图景的现象。具体到行政学学科,“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其一是“追赶”式的行政理论研究模式设定。在行政学界,以追赶西方潮流、寻求行政学理论的“现代化”(西方意义上的现代化的实质是西方化)为研究的目标定位的现象,是极为常见的;西方学界一旦出现某种具有一定创新性的理论,国内行政学界往往趋之若骛、极力推崇。值得指出的是,于大多数学者而言,出现这一现象的根源并非由于他们缺乏推动行政学本土化的意愿,而在于他们对于“现代化范式”的潜在支配缺乏明确的意识,从而前反思性地、不自觉地接受了“传统—现代”的行政发展模式,走入了西方“现代化范式”的圈套。

其二,对行政理想图景问题的忽视或误置。“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使行政学研究者普遍将西方的行政理想图景当成了自身的行政理想图景,继而也就导致了学界对于中国式的行政理想图景究竟是什么的问题缺乏深入的思考。事实上,受西方技术主义思潮和行政中立性思维的影响,国内学界大多将行政学研究的重点放在了一些具体的行政问题的解决之上,而对如下这样的根本性问题,如:究竟怎样的行政学研究是符合中国语境的?中国语境中的行政学研究要追求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理想图景?中国行政学的理想图景与西方行政学的理想图景之间有何差异等,却缺乏深入的反思。这种反思的缺乏,实际上进一步强固化了“现代化范式”的影响,扩大了其支配的广度和深度。因此,行政学界如何摆脱目前表现出的那种在枝节问题上冷静、而在根本性问题上无知的现象,真正确立起中国行政学研究的自觉意识、主体意识、自主意识,是我们所必须深刻反思的问题。

二、公共行政本土化之可能路径展望

以发展行政哲学为视角行政学本土化的进一步推进,需要我们去探求更多的新思路、新方法。在本文中,我们尝试从行政哲学视角入手,提出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的几点建议。而之所以立基于行政哲学的视角,主要是考虑到如下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公共行政学的本土化首先涉及的是文化的适应和匹配问题———或者说,公共行政学的本土化,从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说,就是要使行政学反映中国本土的文化资源和哲学诉求,使其与中国的传统、惯习、惯常的行为方式和思维逻辑等相配套,使其与中国人民的生存智慧、与中国行政系统的实践智慧相配套。而行政哲学正是以宏观的行政文化和行政生活为反思对象的,它关注行政生活所立基的文化环境和哲学环境,关注行政现象和行政生活背后的逻辑和理路,从行政哲学视角出发,有助于摆脱对行政实践的细枝未节的描述,确立起对行政学本土化的更进一步的自觉。其二,行政哲学的反思性和批判性有助于推动行政学人的学科自主意识,从而使其以更积极的姿态投身于本土化行政学的创生与构建之中。本土化行政学的构建作为人类的一项实践活动,其动力既来源于人们对其内在价值的认知,也来源于人们对理想的行政发展状态和现实的行政发展状态之间的差异的认知。而行政哲学作为一门“探索行政之真、追求行政之善、塑造行政之美”的学问,是以行政理想状态作为其基底的,由于行政的现实状态与行政的理想状态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就使得行政哲学具有了对现实行政生活和现实的行政学理论的强烈的批判意识。行政哲学的批判,正是推进行政生活不断完善的动力,也是推动行政学不断反思自身、发展自身的动力。从行政哲学的视角来探讨行政学的本土化问题,有助于正确认识我们在推进行政学本土化的进程中所存在的诸种根本性的、原则性的问题,使行政学的本土化进程在不断的反思和批判中得以前进和发展。

行政文化论文第4篇

关键词:全球化,公共行政,国家

作者:阿里·法拉兹曼得(AliFalazmand),美国佛罗里达大西洋(FloridaAtlantic)大学公共行政学院教授。

译者:曾峻,上海行政学院行政学教研部副教授,政治学博士

校者:朱华,上海行政学院教授,科研处处长导言关于全球化和世界新秩序的各种看法全球化的成因全球化的后果全球化对公共行政的意义

导言

新千年到来之机,一种新文明正展露曙光。有关这种文明特性的变化已经成为诸多研究的主题,例如,亨廷顿谈到了“文明的冲突”,福山预言了“历史与人的终结”,科尔宾则宣称要“回归中世纪”。文明的这一变化的标记是全球化的进程,这导致了世界范围的一体化和各种引人瞩目的成就,并激发了至少两种不同的思想回应。

一方面,有些人认为,跨国公司的成长尤其是它“与国家无关”(state-indifferent)的性质,以及全球资本主义的扩张,已经使国家变得无足轻重、甚至多余;有些人甚至认为工作和公共行政已经终结。另一些人则相信,全球资本主义导致了超国家管理机构的出现,它们即便没有取代疆域性的民族国家,也成为民族国家的重要补充。还有一些人认为,全球资本主义也侵蚀了共同体意识和城市权力结构,造成了城市职业的丧失。他们警告说,超国家管理机构加深了欠发达国家的依附性,加重了它们的财政危机,在这些国家引发了严重的统治困难。

另一方面,一些公共行政管理者和公共政策分析家则预言,全球性公司将创造一个超越民族国家的世界秩序,即一个“地球村”、一个实行“全球性管理”的“世界政府”。部分理论家甚至试图提出一个普遍适用的、全球性质的公共行政理论。其他人则竭力反驳国家终结的观点,为民族国家以及与之相应的公共行政辩护。赫斯特和汤普森(HirstandThompson)、佐兹曼(Zysman)、波易尔和多齐(BoyerandDrache)1996年的论著指出,全球化被夸大了,政府在一些关键性的管理功能上依旧举足轻重。国际关系学界的现实主义者也指出,“实际上,(国家)的不是被削弱,而是被强化了”。同样,在八十年代“把国家带回”到学科研究领域的社会学家、政治学家米歇尔·曼恩(MichaelMamn)和塞得·斯考波尔(ThedaSkcopol)等,也始终怀疑国家从历史中消失的说法。

但是,后一类学者也认识到,全球主义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改变了政府管理的性质,全球化的经济结构及相关的许多超结构变革,如跨国界的权力结构,对公共行政产生了深远影响。几位社会科学家描述了国家权力和权威在质量与数量方面的“退却性转移”,他们分析了“从福利国家转变到竞争国家”、“空心国家”(thehollowstate)或者“法人国家”(thecorporatestate)的过渡性特征,这种转变是国家为了“适应、塑造和控制不断增长的国际政治、经济渗透”而作出的努力。

本文把全球主义和全球化视为一种在连续性的宽泛框架内的历史变迁所产生的现象,这些现象是晚近资本主义历史的、辩证的发展的产物,也是全球层次财富快速积累动态特征的产物。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发展最新的动态特征是从早期的偏重生产资本转向了偏重金融资本、从国内资本主义转向了全球资本主义。变革与连续性是社会经济制度辩证发展的特征。始于“二战”结束、在70年代加速的几十年的质变与量变,已经改变了资本主义经济以及相应的治理与行政结构、组织的性质。

我认为,全球化是多种因素的结果,其中包括剩余资本积累、国家、国内束缚、信息技术、国际组织和意识形态。反过来,全球化又对资本主义国家和公共行政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当国家与行政核心部分保持广义的连续性的同时,随全球化而来的那些重大变革发生了,它们改变了国家与公共行政的性质,即从传统的福利型行政国家变成了法人型福利国家。资本主义需要国家,国家也不会独立于资本主义之外;这两方面的精英在全球化进程中协同作战,因为全球化也同时造福资本主义和国家。

下面的探讨在四个部分中展开:第一部分展示有关全球化和新世界秩序概念的各种看法,第二部分考察全球化的成因,第三部分讨论全球资本主义对国家和公共行政的影响,重点是在总体上探讨国家性质和角色变化并专门探讨一下行政性国家。在第四部分,陈述全球化对公共行政的各种意义,给各国公共行政管理者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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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球化和世界新秩序的各种看法

世界秩序并非一个新概念,但它的流行却是在“二战”以后。随着苏联改革领导人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的崛起——他呼吁重构世界、公开性、全球新思维、全面和平、超级大国的合作以及结束冷战,世界新秩序的概念又重新出现。1990年苏美两国首脑赫尔辛基会晤后,美国总统乔治·布什越来越频繁地使用这个概念。今天,世界新秩序和全球化的概念成为许多严肃的研究的主题。但它们到底是什么含义呢?

世界新秩序表示的是一种“集体的世界安全体系,各国家和民族捐弃意识形态的分歧而和平共处”[1],“恪守各自的边界、维持集体的安全利益”[2]。海湾战争对世界新秩序的作用有据可查,布什宣称发动这场战争是“维护正义,惩罚错误”[3]。但是,苏联后,世界新秩序的概念包含了不同的含义,变得含糊不清了。

对不同的人群而言,全球化有不同的含意。经济学家把全球化看作是迈向完全一体化的世界市场的一步。部分政治学者把它视为摆脱传统意义上的地域性国家的过程、世界秩序中非政府力量上升的过程。商学院的学者和咨询顾问们在“没有国界的世界”的意义上使用全球化概念,还有一些人把全球化当作一种仅仅由私有企业而非政府推动的现象。所有这些看法都涉及到国界问题——“国家管辖权的领土划分及相关的治理、经济、一致性和共同体等问题”[4]。与公共行政有关的全球化含义有五六种,这里作简要的评论和估价。

作为国际化的全球化。这是对全球化狭义的理解,它把全球化当作身份和共同体扩展到国家权限之外的组织间不断加强的交互关系。这种理解并不新鲜,国际贸易、经济与政治等方面国家间的联系几个世纪以前就已经开始加强了,国际关系领域不过更加突出而已。公共行政的国际化亦不新鲜,尽管它在“二战”后获得了新动力,其时美国和苏联都国际化了它们的卫星国及其相应的公共行政思想和实践。联合国和它的会员机构的兴起也促进了国际化。“比较行政团体”(ComparativeAdministrationGroup,CAG)的诞生和成长就是这种发展的产物。

作为国界开放的全球化。这意味着通过取消国家管制屏障和保护主义措施,实现大规模的国界开放,为快速的金融交易、通讯、贸易和文化联系提供便利。这样一个无国界的世界,特征就是统一的全球性经济、全球性政府、一致的全球性文化以及属于题中之义的公共行政。因特网和其他信息技术对这种匪夷所思的现象也起了作用。公共行政全球化的意思就是“全球性的观念和地域性的行为”;“新世界”、“地球村”、“全球性管理”等概念似乎突出了这类全球化的特征以及它对公共行政的意义。

但是,把这类全球化等同于自由化则是有局限性的和不完善的。反官房学派*的学者(anticameralist)使用自由化这个词来为资本主义的发展辩护,19世纪的古典的自由主义者使用这个词来反对中央集权的统制经济。在20世纪早期,具有自由倾向的国际主义者使用这个词来对抗均势原则,而超国家主义者则用这个词来反对国际关系中民族主义和国家方面的“现实主义者”的论调,那些以苏联为首的国际主义者的使命和社会主义者们的要求就不必再说了。

这类全球化概念也是多余的,因为针对新世界的国界自由化已经存在了几十年,特别是在那些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的卫星国家中,例如拉丁美洲、亚洲、非洲和中东的发展中国家。在第三世界,管制、劳工和行政政策总是向操纵商业利润的跨国公司提供让步。“比较行政团体”和其他国际公共行政咨询组织在欠发达国家也一直相当活跃,比较与发展行政学方面的出版物提供了证明这种现象的大量文献。

作为一个过程的全球化。用政治经济的眼光看,这种理解不是把全球化当作一种现象,而是当作一个过程,一个持续了数世纪的现代资本主义资本积累的不间断的过程。但直到最近,它才因现代技术的有效性而强化起来,所以,这种理解也不新鲜。这种全球化的历史可以回溯到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其标志是从早期(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向晚期(垄断的)资本主义的转变,这一转变受到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推动,并带来了冷战白热化期间的资本主义“黄金时代”(1950—1970年)。这类看法认为,资本主义“就其最内在的本质而言,无论对内对外都是一种扩张性制度,它一旦生根,就会在内外两个方面成长、扩张。”[5]从1974—1975年经济衰退开始的三股潮流促进了全球层面上的资本积累,即:增长率下降、“垄断(或寡头垄断)跨国公司世界性的扩散”以及“资本积累过程的金融化”[6]。这种观点没有告诉我们国家和公共行政角色的变化,特别是在世界新秩序下的变化。

作为意识形态的全球化。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意识形态基础在美国和西欧的自由民主全球化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大量的信息(包括宣传)借助媒体、报纸、电脑和卫星通讯系统传遍世界,它们给其他国家提供了可仿效的理想的政治制度。自由、个人主义、自由企业和多元民主等关键词语是这种全球化的意识形态力量的典型代表。但是,这一全球化的规范性力量也许很重要、也很有效,却没有揭示国家与公共行政的政治经济情况。

作为一种现象的全球化。这种观点把全球化看作是晚期资本主义的一种因果现象,认为全球化是70年代滞胀时期、世界资本主义为加速资本积累而不断开拓国际市场的结果。全球化对国家和其他组织造成了重大影响,即它们的疆界“不是被跨越或打开的,而是被超越的。这里,‘全球性’现象就是广泛的跨越并同时消解了地区性。地域距离和地域边界在这样的环境下意义不再重要,地球成了唯一的真正的‘地方’。”[7]这种全球化观点对于了解民族国家政治经济的全球性变化是有用的,它还将世界视为一个地球村,并提出了有说服力的解释。然而,这类观点对导致全球化的现代国家和公共行政的作用却重视不够,也没有指出在全球性的“地方”中,国家、制度内精英和公共行政的未来角色,更没有揭示出由下面问题所产生的矛盾和冲突。

既作为超越现象又作为过程的全球化。这种全球化观点认可并建立在前述几种观点之上,它把全球化看作全球资本主义积累的过程,这是一个为了扩大资本积累而在全球范围内扩展新疆域、获得新机会的连续过程;同时它又把全球化看作一种由全球资本积累而引起的现象,这种现象几乎在所有地方都显露了它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其影响甚至被西方和日本等强国所感受到,在这些地方,即便不是所有、但也是大多数超级资本积累组织都拥有自己的基地,并得到它们所操纵的国家的支持。和那些几十年来深受多国和跨国公司的全球化灾难性后果的第三世界不同,北半球的发达工业国的人民、组织和团体直到最近几年才感受到全球化的影响。

正是由全新的全球化过程所引起的性质变化引起了人们的注意,这种变化还给处于主导地位的西方民族国家带来了“新的后果”。因此,这种全球化观点有新意,是对上述各种观点很好的补充,给全球化概念增加了新成分。这一观点把国家视为在全球化进程中的一个积极的制度性角色,能主动应付全球化带来各种影响,而其他因素例如信息技术也发挥积极的作用。这样,在新的全球共同体中,行政性国家和公共行动中的角色,既被认为是原因,也被看作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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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的成因

为了避免简单化,全球化的过程和现象在这里不仅仅是从发达资本主义意义上来理解,尽管这是一个主要的作用因素。事实上,有多种因素推动了全球化进程,其中包括公司剩余资本积累、主导性国家及其所属的官僚机构的作用、国内危机、人们不断高涨的期望值、国际组织和技术创新。

导致资本主义全球化最重要的因素是剩余资本的驱动力,几十年来,它跨越了区域、超越了国界;它在“二战”后加速、在70年代后达到新高、并在90年代到达了顶峰。剩余(或利润)积累是资本主义的命脉,需要不惜任何代价持续扩张,因此是资本主义取之不尽的动力。全球化已经成为跨国公司(也称多国公司)的核心特征,几十年来这些公司占领了全球市场、

享受了欠发达国家廉价的劳动力。“新颖”之处仅在于资本积累的高速度和高比率,它们的实现得益于诸多机制,以及国家帮助下的公司在没有时空限制的全球范围内的灵活性。借用斯考尔特(Scholte)列举的原因,下面简要对这些因素加以解释。

全球市场。为寻求新市场、廉价劳动力和没有限制的生产地点,许多多国或跨国公司决定“走向全球”。从美国冰雪地带到反工会组织的南方阳光地带的移动仍在进行之中,它推动了资本的积累。但更多的美国公司发现全球化是更快速、更有利可图的战略选择。全球消费主义开始兴盛,那些遍布全球、握有大把钞票的消费者有能力“在同一时间购买相同的产品”;协调一致的公司联合研究与开发活动带来了个人公司所难以获得的规模经济效应,为那些跨国公司以及支持它们的母国政府带来了很高的利润率和引人瞩目的转机。截止1989年,这些公司的广告费用已经达到2400亿美元,另有380亿美元花在了包装、设计和营销上。[8]1992年,英国和美国40家最大的广告公司几乎都设立了专门处理全球商务的部门[9]。《华尔街评论》写道,到了90年代,所有的法人公司均深信全球化“不再是一件奢侈品,而是一件必需品。”

全球生产。由于能够降低成本,它取代了国内生产;而金融全球化使之变得容易,并为它提供了“全球性资源”,生产企业能够以此从世界各地获得生产要素和原材料。由于金融全球化,“公司落脚在任何地方、使用任何地方的资源、在任何地方生产、销售到任何地方”成为可能。结果是出现了一个“全球性工厂”,不同的国家承担不同的生产活动,提供廉价的劳动力和原材料,消化与生产全球化相关的所有社会成本和外部成本。

全球商品化。各种新事物的商品化改变了全世界的社会与经济生活。传统的有形贸易和工业已经向崭新的、唯一的、截然不同的“无形”东西转变,它们适合全球消费者的胃口,比如乡村歌曲、文化和民族风情。

公司结构的重组。世界性公司的崛起与扩张引起了纵向和横向组织的重构,引起了全球层次上公司权力的集中和全球性统治阶级的出现。世界性公司的数量从1960年的3500家增长到1995年的40,000家,它们的销售额占全球商业总额的40%。[10]从纵向角度看,跨国企业间的战略联合数量已经上升,连续不断的世界性的企业并购浪潮形成了全方位的“融合”,1995年并购达6000起、价值2294亿美元。[11]实际上“兼并热”和“巨额兼并”潮流造就了全球性的核心组织和集权型的权力结构,最大的300家跨国公司控制着全世界70%的国外直接投资和全世界近三分之一的公司资产。[12]

这种全球集权型的公司结构又造就了全球性的“管理精英”和能在世界各地实实在在影响公共政策和行政决策的“组织精英”,他们形成了一种全球性的“组织文化”:他们挑拨政府与政府对抗,策动或来平息那些对他们没有同情心的人发动的反政府暴乱。

全球货币与金融化。全球性货币不会效忠或依附于任何空间、任何民族或区域的人民。以前货币及发行主要是区域性的,是促进国内的就业、机会、商业活动和共同体的价值,与此不同,在银行电脑数码空间的作用下,全球货币和区域性金融的联系已经松弛了。1995年,“全世界9万多亿美元的银行资产属于非本国储户,且该国帐目处在外国发行的货币的掌握或控制中。”[13]在“数码政治”的帮助下,全球金融化步伐加快,改变了“信息时代权力的性质”。[14]

全球政府与行政。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一个强大的政府和一个稳定的环境,它需要秩序和社会控制。那些处于全球性支配地位的政府特别是美国及其欧洲盟友,在本世纪推动资本主义全球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它们在军事和安全系统方面耗费巨资,以保护和促进公司在欠发达国家和本国市场中的资本积累。他们在许多国家实行军事干涉,更替合法政府,建立或支持一些最具压迫性和最腐败的政权,如70年代的智利、50年代的伊朗和60年代的印度尼西亚。尤其是“二战”以来,西方政府运用出神入化的通讯体系输出它们的意识形态、价值体系以及自诩为理想模式的治理和行政制度。通过对亚洲、拉丁美洲、非洲和中东发动直接的和授权的干预战争和入侵活动,美国公司找到了自己利益所在,并将它说成是保护美国在全球的利益。

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依靠强大的政府。资本主义的繁荣需要一个强壮的国家和行政体制,而有权势的工商业精英们却支配着政策过程、影响着政策的结果。为了避免资本主义遭受周期性的衰退,给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一个安全网络,市场的失败呼唤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所以,现代国家通过公共开支,在加速资本主义发展和形成全球化的新世界秩序方面扮演了一个中枢式角色。可是,在公平问题上,现代国家尽管也花费了相当部分的预算来为福利国家提供经费,以维持社会和经济间的平衡,但这种平衡却并不为公司精英所接受。

国内经济衰退。整个70年代资本主义受困于国内经济滑坡,典型标志是滞胀、能源危机、预算赤字、政治与总统危机、对企业和政府精英业绩的信任危机,以及普遍的组织松弛和管理水平下降。与这些问题相伴的还有公民抗税运动和公私部门里工会不断提高的工资要求。凡此种种国内难题又和伊朗、尼加拉瓜的革命对美国和欧洲施加的国际挑战混合在一起。这些因素共同导致的结果是,国家面临着自身的合法性危机。它难以对加速进行的资本积累有所作为,也难以改革已经引起“财政危机”、代价越来越高的社会福利体制[15]。这些事件反过来驱使更多的公司走向全球化。

民众预期的增长。大众特别是那些工会成员的预期已经提高,工会要求工作“产权”、要求更多地参与企业管理以及劳动者队伍中妇女作用的上升等等成为明显的事实。公司权力机构认为公私领域雇员的这些要求与赢利目标不一致。此外,由“平等就业机会法”引申出来的法律案件也刺激更多的公司去国外的全球性工厂去生产,那里有廉价的劳动力,很少甚至没有法律约束。这些都促进了全球化。

技术创新。信息技术、通讯技术和交通领域的发明以及因特网的出现,对全球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正如微软公司的比尔·盖茨预言的那样,未来数码空间中的“购物天堂”,看起来能够提供一个地方,在那里“世界上一切商品都能通过因特网在家中购买”。[16]

联合国机构。联合国本身是全球化中的一个主要因素。70年代以来,它的一些关键性的会员组织如主要由“三边委员会”*支配和操纵的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世界贸易组织,以及重要的国际援助,一直是全球化过程中有力的工具。在最近20年中,这些跨国组织在全球化中相当活跃,其手段是向那些竭力寻求国际援助的贫穷、落后的国家提出“结构调整”的要求。而结构调整计划的主要内容是把政府管制、金融体制和行政组织等重大变革强加给这些国家。这些改革包括大规模的私有化和促进私有部门发展、消除贸易壁垒、对企业经营提供税收激励、实行有利于自由使用廉价劳动力的劳动法规、强调出口导向型生产及与经济发展相对的经济增长、缩小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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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的后果

全球化方便了民众、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全球性的联系是人类进步史上迈出的积极的一大步。但是,全球化所营造的新型文明的基础却充满了诸多矛盾。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受到全球化相同的影响或产生相同的回应。在北美、东亚、西欧和澳大利亚,这一进程要比亚洲和欧洲其他部分、非洲、拉美发展得迅猛。不过,资本、政治、行政和文化的全球化确实对全部国家都产生了影响,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置身于外。对我们来说,下面的讨论仅聚焦于全球化对政府和公共行政产生的影响,它对发达和欠发达国家及其公共行政产生的影响我们都将讨论。

国家的连续性和持久性。全球化不仅没有终结国家及其行政组织,将来也不会引起国家的弱化。作为社会政治身份的地域国家会象过去几千年一样继续存在。市场与政治、资本主义与国家、私人部门的管理与公共部门的管理之间仍然会有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将继续存在,因为公共行政凭借着同样历经了几千年政治经济变革的官僚机构,与包括资本主义在内的文明紧密相伴、彼此促进。但是,全球化也导致现代国家的特征发生了重要变化,至少可以分辨出五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世界贸易组织等超区域性治理组织加强,它们的决定和行为规范与民族国家捆绑在一起、影响了后者的行政体制。

二是为了处理区域性和跨区域性事务,及在诸如全球环境预警、保持生态可持续发展等共同利益方面谋求合作,现代国家之间相互依赖程度不断加大。在这里,地球村、全球环境和世界公民等概念越来越受到重视,给所有的政府及其公共行政实践形成了压力。

三是所有政府都在处理国内、国际有关治理与行政管理的各种信息中,享受到了信息时代的好处,尽管欠发达国家还要落后一段时间。更值得一提的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军事和技术实力的增长,它们从地球直到外层空间都主宰着世界,结果出现的就是全球霸权。

四是政府作为私人部门合作伙伴和促进者的作用日益增长,但通常以牺牲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为代价。在全球化的压力之下,“政府的角色日益演变成给私人(公司)企业提供适合的、法律许可的环境”。

第五,对公共行政管理者来说,也许最重要的变化是行政性国家(administrativestate)从福利国家转变成了“法人国家”,或者“影子国家”(shallowstate)、“无关紧要的国家”(indifferentstate)、“契约国家”(contractingstate)、“企业家国家”(entrepreneurialstate)。与此相应,公共行政与管理的变化可以用这样一些概念来概括,如“管理主义”、“政治管理”、“新公共管理”和“空心国家”、“法人行政国家”。

同样,公共行政作为一个具有自我意识的事业和专业性的领域,也将继续保持下去。公共行政的研究与发展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全球化的消极影响,但这一探索领域的连续性不会改变。全球化中的资本主义需要国家,而国家都具有既不可能、也将不会被废弃的公共行政职能。不过,近年来关于国家角色的争论及深入到哲学、制度、组织和实践层次的研究显然说明,在研究领域,公共行政性质已发生了变化。与此相应,公共行政学的两个孪生领域——比较公共行政学和发展公共行政学——充满了有关国家性质、规模和公共行政在拓展知识和建构理论原则方面的各种狡黠的争论,在国家与公共行政的实践方面可以观察到相似的变化。

作为全球化中的法人资本主义的结果,全球化中的国家的方向和角色发生了变化。与几十年冷战期间倾向于维持法人/市场利益与社会、政治利益平衡的福利型行政国家不同,新的法人行政福利国家的作用具有这样几个特点,其中包括我们提到的平衡性的福利国家的萎缩,安全与军事或战争国家的膨胀,警察、监狱、法院及其辅助功能如社会工作、心理网络、咨询等国家强制机构的膨胀。因此,国家和官僚机构的的确确还生气勃勃。然而,平等和公平却成了贪得无厌的法人和资本全球化的牺牲品。

全球化的消极后果。全球化的消极后果很多,它们包括国家的销蚀或丧失,对民主的限制,共同体的消失,全球权力结构的集中,法人和政府组织精英的不断聚集,欠发达国家对全球化权力的依赖性越来越强。

对国家的威胁。国家所依靠的是疆域、固定的居住区、对领土、领空和领海的绝对权威。但在资本主义全球化中,国家的核心作用是“置于绝境”,从而对国家的身份构成了威胁。挑战意味着民族国家丧失了单独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的能力。为了迎合全球化,许多国家把本国政策制定权拱手让给了地区性或国际性组织;为了取得地区合作之利,一些政府甚至修改了自己的宪法(如欧共体的意大利、波兰、西班牙,拉美国家为建立泛美共同体也在考虑采取同样的措施)。70年代以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对欠发达国家的货币和财政政策采取了更严厉的措施。前文提到的结构调整计划迫使这些国家进行改革,这些改革使它们更加依赖跨国公司及其支配的政府。

1994年,世界银行打算“在未来十年里向第三世界提供2000亿元美元以改善它们的私人部门”[17],这样的国际贷款既带有“一揽子”条件又带有交叉条件,这些条件加深了第三世界在金融、军事、政治和经济方面对西方列强和全球权力精英的依赖,使后者能够轻而易举地对贫穷、落后国家的政策选择发号施令;这些金钱通常给支助国权力精英们带来滚滚财源,牺牲的却是千百万计的民众。大多数国外援助和国际贷款反倒有利于捐赠国也是事实。如科尔顿所说,“银行任用的顾问常常改写一国的贸易政策、财政政策、公共服务条款、劳工法规、医疗保健计划、环境章程、能源政策、定居条件、占有规则和预算政策。”[18]汉库克(Hancock)把银行领导们称作“贫困之主”,他们通过那些“组织精英”来指引全球政策的走向,而后者却执行的是有利于“内部小集团”和全球性法人精英的政策。

对民主和共同体的威胁。全球性资本的崛起与扩张,对全世界的民主理念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事实就是如此: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世界贸易组织等全球性组织以及一批跨国精英为贫穷和欠发达国家设计并推行财政、货币及其他结构调整政策,恰恰是对当地民主的某种忽视。这些国家的人民没有也不能运用他们自己的人权和政治权利来决定自己政策的偏好,他们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外部统治权力而被牺牲。全球化导致了更深重的贫困、社会分裂和环境破坏。因为偏向出口导向、初级农作物与全球利益,这些国家中的公司全球化破坏了本国的经济生产。许多国家的人民一直在同压迫他们的政权和政治-行政精英进行斗争,那些精英得到了跨国公司及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民主国家的支持。

反过来看,跨国公司未同当地社会磋商而一夜之间关闭工厂、迁往海外,或者外国投资未经当地社会同意而进入当地企业时,也对那里的民主构成了真正的威胁:当地的人民失去了对他们共同体的控制。共同体解体是更痛苦的掠夺,众多落后国家上百万的农民已为此忍受了几十年。为自己的共同体和国民经济作出了贡献、自给自足的农民,被那些得到仆从式政府和行政精英们全力相助的跨国商业化农业和工业化农业逐往他乡,或变得一无所有。他们迁往城市寻找不体面的低收入工作,这又加重了原已经存在的城市问题。然而,这类解体问题却只有现代化理论研究过(如亨廷顿)。对全球化类似的谴责集中在“全球性掠夺”、以及“品牌之下血汗工厂”中的“现代奴隶制”,它们造成了一个“底层种族,最不利的工资和社会条件落到了最绝望的阶层身上。”

全球管理精英正在从事殖民主义的决策,这些决策将影响全世界的政府、共同体和民族,人类被贬低为全球市场的消费者。与一些理性选择理论相反,市场和民主并非同义词,它们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尖锐的冲突。“输出民主”是世界新秩序和全球化背景下可人的口号。但历史记录显示,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大国曾经支持过“地球上最专制、最具剥削性的独裁体制”,迫使欠发达国家无数人民发动了流血革命。

把民主和市场等同容易使人误入歧途,也是危险的。它之所以使人误入歧途,因为它们的价值在许多方面是冲突的。正如赫尔布鲁纳(Heilbroner)指出的那样,“说资本主义是民主的必要条件,或宣称民主及与之相关的政治平等在很多方面与资本主义内在的不平等并不矛盾,当然是愚蠢的。”[19]市场天生偏爱有钱人,他们无需在意健全社会的需求。随着经济、政治权力集中到少数全球性公司和政府精英手里,政策选择受到了“破坏”,自由选择、享受受保护的个人权利将变得越来越困难。全球公司很难(即便不是全无可能)保持责任心。如科尔顿所说,“当政治和经济权力集中到少数巨型公司手里的时候,想要拥有一个健全、平等、民主的社会是不可能的。”[20]

把民主与市场等同之所以危险,理由有二:(一)这种等同在世界范围内是自相矛盾的,友好的独裁者因支持全球化的法人公司而被大加赞赏,被视为民主,而对跨国公司不那么友好的合法的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政府被视为不民主。(二)它使那些生活在由西方民主国家支持的专制体制下的欠发达国家的人民,对民利产生了错误的预期。

腐败与精英掌权。全球化把私有化作为结构调整计划的一部分而加以推广,使那些日益增多的、身为跨国公司人的附属精英们(仆从式的买办资产阶级)掌握了大权,并加剧了欠发达和较发达国家的腐败。这些最高层的腐败已经达到了民族危机的顶点。例如,当三分之一的智利人生活在痛苦之中,而一小撮军事—官僚—工商精英享受着世界级的生活方式的时候,这个国家却被吹捧为私有经济的典范。美国也有同样的问题。其他的研究也提到,全球化和私有化会诱发全球高层精英中的腐败行为。

精英掌权导致出了一种具有“法人帝国”特征的、新的全球组织结构,它在世界权力结构的巨大转型中具有灵活性。正如殖民主义一样,它需要的是中心化而不是集权化。这种中心化有四个要素:(1)缩小组织核心层的权限,(2)电脑化与自动化,(3)并购与战略联合,(4)总部的团队合作与核心人员中的士气。这一转型在精英与非精英之间划下了一条清晰的界限,后者被看作是可以牺牲掉的商品。全球化强化了世界新秩序下的精英统治,而在这一秩序中,霸权理论随着资本全球化而流传开来。那么,全球化和世界新秩序对公共行政意味着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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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对公共行政的意义

以下各段集中分析公共行政面临的挑战,并对世界各国的公共行政管理者提出建议。

1.公私领域内出现变化有利于全球公司部门。政府与公共部门在资源配置、财富公平分配、稳定经济、保持经济增长方面的领导作用受到了全球公司精英的否定。由于苏联解体、全球化和国家财政危机,传统的行政国家遭到各方面、特别是那些不再需要福利国家的公司精英的攻击。因此,行政利国家的解体对公共行政和公民产生了消极影响,公共领域和公民活动空间因全球化和政府重构而缩小。公共行政管理者应该通过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及在全球性法人精英控制之外的社会资源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来抵制公共服务领域的缩减。这一行动是他们未来的合法性基础。

2.国家的性质、活动的改变以及公共行政从“公民行政转向非公民行政”是更大的挑战。几十年来,传统的行政国家致力于平衡法人精英利益和广大公众利益,因而为资本积累和制度合法性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和政治稳定,在维系制度和巩固政权方面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现在,平衡利国家已经被法人-高压国家所取代,其特征是迅速上升的强制性官僚机构把成百上千万被认为对社会秩序构成潜在威胁的公民投入监狱之中。这些威胁是由于市场混乱所造成,而后者又是全球化和市场化导致的经济、社会压力的产物。许多最受尊重、勤奋工作却难以忍受社会、经济景况的公民成了犯罪化社会的牺牲品。结果,公共行政为了社会控制和便利资本积累就从传统的公民行政转向了非公民行政——这种行政不关公众的事。这是国家性质主要的一个变化,所有具有社会良知的公共行政管理者应该抵制这一变化。

3.全球化国家迫使公共行政用更少的成本去做更多的事情。事实上,公共行政管理者是在严重的恐惧心理和裁员条件下承担不可能完成的高产出任务,这种做法导致的失败只能证明法人公司所宣称的政府无效率观点。公共行政管理者能够也应该拿出证明高效行政业绩及法人市场失败的证据。

4.广义地说,公共行政的职业化是对全球化挑战的一个回应。职业化给全世界的公共服务机构提供了组织、道德和伦理标准,并在借鉴全球跨国精英的组织技巧的同时,揭露他们的荒谬。过度全球化和市场失灵将引入更多的政府干预。出色的职业化公共行政应该为未来的行动做好准备。

5.全球化要求更多的私有化,而私有化扩大了腐败的机会。腐败把社会资源转化成了非法的、不道德的、没有生产意义的行为,它所冲击的正是健全社会的基础,破坏了公民对领导与制度合法性的信任。私有化建立在以市场为基础、自利的个人主义理性选择理论之上,个人为了谋求自我利益最大化,几乎可以不惜牺牲共同体和社会的一切。这种行为和规范的哲学将个体利益置于共同体和社会利益之上,这也正是全球化的跨国公司所竭力提倡的,他们要建立一种消费主义的、把各国文化融为一体的全球性文化。这种法人的全球性文化,部分是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来营造的,它同各种民族的和共同体的文化存在着尖锐的冲突。公共行政管理者应该抵制这种把公民看作消费者、把他们降格为商品的市场化观念。

6.全球化倾向于促进精英主义,并造福于商业、政治、军事和管理领域的精英分子,他们中的大多数是作为跨国公司的人和“附属物”而存在的。这些“全球战士”的个人和职业利益往往凌驾于民族和共同体利益之上,他们的的确确成了“公司的雇佣兵”,推进着“文化帝国主义”。欠发达国家的人们对这些以千百万人为代价、似乎一夜之间获得权力和财富的仆从式精英并不陌生。由于全球化政府通过与全球化企业执行公私伙伴关系计划而主动卷入了法人全球化,所以,公共行政管理者和行政顾问们在这一方面受到了全球化的挑战。欠发达国家许多精英控制着侵犯他们本国人民人权的。美国的谋士与顾问则经常帮助这些军职和文职官僚精英加强对社会的统治。矛盾的是,全球化导致了法人权力及组织机构的大规模集中,同时却又鼓励全世界的政府进行分权。

7.全球化削弱了地方控制与公民的参与作用,并使地方的公共行政管理者无法决定那些影响人民生活的政策,从而对共同体和“公共活力”(借用弗雷德里克逊1997年提出的词语)形成了挑战。当跨国公司为寻找更有利可图的地点而突然关闭企业时,地方政府对税基的预见能力将受到侵害。公共行政管理者对付跨国公司时应该保持长远眼光,以尽量使这种不确定降低到最低点。他们也应当建设共同体意识,鼓励公民参与行政管理,培育公民价值观和共同体/公共利益以抵抗粗劣的自我利益。同时,他们还应用尊重和效率来对待公民。

8.公共行政学及相关的比较行政学和国际行政学等分支学科,出现了知识爆炸。我同意法拉尔·海迪(FerrelHeady)的说法,这两个分支领域在过去几十年相互分离和脱节的情况下有所发展。现在又出现了一个全球化的新分支,有必要对比较行政学、国际行政学及全球化行政学的研究进行整合。美国公共行政学会的成员必须采取这一行动,以为形成世界通行的行政学原则提供材料。进行这些必要的研究将使实际工作者获得启发,使他们有可能成为未来的地球村里更好的行政管理者。

9.从比较的角度学习更多的公共行政学知识能够拓展我们的视野。欣赏欠发达国家行政文化的文化、制度和宗教基础,美国的专家学者们可以拓宽他们个人和职业方面的全球视野,因为一些欠发达国家拥有丰富的文化与治理遗产。全球化对美国公共行政学狭隘的、种族中心论传统构成了挑战,打破了政治—行政的二分法,同时,也为欠发达国家有关公司的公共管理实践和咨询提供了大量的机遇。向其他民族、文化和公共行政学习将带来进一步的“知识爆炸”。世界上存在着大量美国人尚不知晓的行政管理传统。这方面的例子包括斯堪的纳维亚和苏联的公共行政体制,以及能够培育行政民主的协作型制度。同样,美国人及其他的全球公民也能从建立在别国的本土制度上的公共行政学中学到东西。对治理和公共行政的比较研究并不件新鲜事,它具有悠久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其研究重点——对行政的全球性研究——将在21世纪被提上美国公共行政学会国际与比较行政分会研究的议程。

10.全球化对公共行政共同体的人类意识构成了挑战。全球共同体的专业人员有机会、也有责任了解并审视全球共同体每个角落的变化。许多问题对人类共同体意识形成了挑战,包括贫困状态及对穷人的剥夺、全球性工厂里的工资奴隶制与血汗车间、环境破坏、地球变暖、不平等与不公正;增强全球性问题的意识——无论是积极的问题还是消极的问题——既重要也必要,因为公共行政管理者会在事关本国公民的政策方面作出不同的决定。他们可以质疑精英分子的忠诚、反对剥削,抵制整个世界不民主、不公正、不平等的目标。在80年代,全世界公共行政管理者在开展反对南非种族隔离制度的运动中就发挥了有效的作用。唤起这种全球意识,能够抗拒全球化及各个层次全球精英的破坏性力量。因特网和其他通讯系统能够帮助公共行政管理者和遥远地区的同仁进行沟通。

11.作为“全球共同体利益”的守护人,发达或欠发达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者有一种全球性责任,即采取协调一致的伦理、道德行动。他们必须揭露并与任何时候任何层次的腐败展开斗争。政治任命者和政客是临时官僚,他们中的大部分和全球的公司法人精英保持着紧密的经济和私人联系,他们容易被腐蚀、容易滥用权力,他们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狭隘的,仅在意那些有权有势的选举人。

12.全球化不会终结国家与公共行政。存在一种能够拓展公共行政研究、实践与教学范围的全球新机遇。公共行政刚刚跨入人类文明新时期,全球化和霸权主义世界秩序使得其未来既有光明也有黑暗。我们期望的结果是全面的繁荣。[NextPage]

注释:

[1]法拉兹曼得《世界新秩序与全球公共行政:一份批判性文献》,载Jean-ClaudeGarcia-Zamor和RenuKhator主编的《地球村里的公共行政》,第65页,Westport,CT:Praeger,1994.

[2]汉米得·塞迪格(HamidehSedghi)《海湾战争:世界新秩序还是无序?》,载《新政治学》1992年第21/22期,第62页。

[3]艾里克·涂尔德(EricTrudeau)《世界秩序的监护者》,《纽约时报》1992年2月19日。

[4]J.A.斯科尔特(J.A.Scholte)《全球资本主义与国家》,载《国际事务》1997年第3期,第430页。

官房学(cameralia)是十七、十八世纪流行于德国的一种经济思潮,主张国家干预、限制货币输出。——译注。

[5]保罗·斯威齐(PaulSweezy)《更多(或更少)的全球化》,《每月评论》1997年第4期,第1页。

[6]同上,第1~2页。

[7]J.A.斯科尔特《全球资本主义与国家》,载《国际事务》1997年第3期,第431页。

[8]安纳·邓宁(AlanDuring)《多少才够:消费社会与世界未来》,第171~172页,纽约W.W.诺顿出版社,1992年。

[9]J.A.斯科尔特《全球资本主义与国家》,载《国际事务》1997年第3期,第433页。

[10]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大会《跨国公司与世界发展》,第4页,伦敦汤普逊国际商业出版社,1996年。

[11]《金融时报》1999年1月20日。

[12]R·哈维(R.Harvey)《大企业的回归:全球无序的到来》,第189页,伦敦麦克米兰,1995年。

[13]J.A.斯科尔特《全球资本主义与国家》,载《国际事务》1997年第3期,第439—440页。

[14]戴维·罗斯考夫特(DavidRothkopf)《数码政治:信息时代权力性质的变革》,载《国际事务》1998年第2期,第325页。

[15]海登海默(A.J.Heidenheimer)等编辑《比较公共政策:欧洲与美国社会选择的政治学》,第330页,纽约圣马丁出版社,1983年。

[16]比尔·盖茨(BillGates)《未来之路》,第158页,伦敦伟金(Viking)出版社,1995年。

*“三边委员会”(Trilaterals)由美国、部分西欧国家和日本于1973年建立。——译注。

[17]米尔曼(C.Milman)和兰得斯滕(S.Lundstedt)《拉丁美洲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载《国际公共行政》1994年第9期,第1667页。

[18]戴维·科尔顿(DavidKorten)《当公司统治世界的时候》,第165页,西哈特福得:库马瑞恩出版社,1995年。

行政文化论文第5篇

关键词:行政领导权力异化防范

一、行政领导权力异化的表现

行政领导权力异化主要表现为、,而权力的异化最终必然导致腐败的产生。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点:

1、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

行政领导权力的根本目的是要实现公共利益。但如果缺乏相应的利益协调和权力制约机制,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就有可能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凭借机构或职务上的便利,非规范地运用或滥用公共权力满足私人欲望,管理者就变成贪官污吏。腐败行为对国家形象和社会心理的影响是巨大的,严峻考验着社会的承受能力。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说:“腐败如此盛行不衰,肯定有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如果我们舍本逐末,只讲教育和‘严打’而没有解决源头上的问题,腐败蔓延的势头恐怕是很难得到遏制的。”

2、权力寻租现象突出

当前我国处于政治、经济转型时期,相关的制度及法律还不健全,为权力腐败留下了生存空间。在行政领导权力归少数人所有与支配的社会形态中,利益错位、权力角逐和特权化等腐败现象司空见惯。权权交易、权法交易、权钱交易以及权力寻租的现象比较严重。这些权力腐败现象涣散党心民心,损害政府公正形象,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危害,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3、对权力流程监督不力

我国现有的监督体制缺乏“防患于未然”的措施。我国大部分的领导腐败案件,都是在领导调离原岗位后,才被揭发出来,领导任职时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走过场。像安徽省原副省长,可以不按法律程序,直接干预土地批租和出让事务,造成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近年来,媒体报道腐败案件中,受贿案多、案值越来越大,“集体腐败”特征明显,领导的部属及其身边工作人员,目睹了领导权力的“至高无上”,以致于习以为常,这些现象暴露了没有及时的监督与约束,领导们就容易将手中的权力异化。

二、行政领导权力异化的原因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止”。阿克顿解释权力腐败的铁律:“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造成我国行政领导权力异化的原因主要有:

1、制约行政权力的机制严重欠缺

我国尚未建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制衡机制,使权力失去制衡,从而利用或滥用手中的权力却可能不受制裁,或者往往以罚代刑,以党纪政纪处理代替刑事制裁,致使某些严重渎职犯罪的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当遇到权力行使对象不明、范围不清,或有利可图时,行政越权就可能发生;当遇到不利情况时,就可能利用权力进行规避。

2、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指行政权的行使主体不遵守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所规定的有关的法律限制而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无法预测一切将来发生的事件,只能规定一些原则,行政机关据自由裁量权可以有选择地采取相应措施。行政自由裁量权解决了法律滞后和利益冲突的很多现实问题。行政机关存在着以习惯代替法理的思维惯性,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只考虑到政府的管理效率与便利,而不考虑公民权利保护。不管是恶意腐化还是善意的滥用自由裁量权,都应受到控制。在法制建设上,我们还是相信大卫·休谟的假定原则:对可能或潜在的无赖,只有从法律程序上予以循规蹈矩。对于重刑主义和道德修养教育,不能迷信其作用。

3、非正常的“权力崇拜”

行政领导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容易产生“权力崇拜”。从历史根源上看,漫长的封建专制制度推崇个人独裁专断,行使权力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从政治根源上看,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公开性差,缺少制约与监督;从经济根源上看,比较落后的生产力和不发达的经济状况,使社会生产与分配关系矛盾突出,诱使权力行使者谋取私利。因此,在“权力崇拜”这一意识支配下,领导者有可能为追求权力而角逐,甚至把权力追求作为一切行为的主要目的。其结果,导致行政领导权力手段与目的的本末倒置。事实上,行政领导权力虽是社会少数人行使的权力,但它是为全体社会公众服务的,是用于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实施,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采取的行政手段。

三、行政领导权力异化的防范1、以道德制约权力

道德制约机制能潜移默化地起作用,效果更持久;道德制约机制侧重于事先预防,期望将问题解决在可能出现之前,通过增强抵御外部不良诱惑的能力而减少滥用权力的可能性;道德制约机制以春风化雨般的柔性力量去驯化刚性力量。通过学习和教育使社会对政府官员的要求内化为道德信念,培养勤政廉政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意识和品质,使之能自觉以内心道德力量抵制外在不良诱惑,行使好手中权力。

2、以权利制约权力

这是建立在承认公民的权利的基础上的。一是让公民权利作为一种标识,提醒政府不要逾越权力界限。当政府逾越、滥用权力或有不当行为时促使公民作出积极回应,提起行政诉讼,迫使政府纠正不当行为。二是完善公民知情权的法律法规建设。三是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在制度与法律上给予保障,对不按规定公开的要有相关的处罚制度。四是推行“电子政府”,通过网络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相关手续。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说:“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使掌权者受到一定行为方式的约束。”

3、以权力制约权力

孟德斯鸠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对于行政领导权力的制约应与行政领导权力同生并存。必须建立完善合理的制约机制,以求最大限度防止和克服随时可能出现的变异。我国的权力监督早在古代就有了。封建社会的监督分为三类:一为谏官,主要针对皇帝;二为御史,主要针对官吏;三是采风,即社会舆论。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法定监督机制,其中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权力机关机关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监督;政府系统的监察部门对公务员的监督;反贪污贿赂局对违反刑法的犯罪分子的监督;有审计监督;有司法、检察、审判机关的监督;还有社会团体监督、民众个体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但要使监督与制约机制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分清部门职责和界限,做到有法必依;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建立预防腐败的新机制。

4、以规范行政程序制约权力

英国早在中世纪就形成了程序先于权利的诉讼原则,主要体现在越权无效和自然公正两大原则中。行政程序是法治社会建立的必然要件。对于中国愈演愈烈的行败,行政程序的特殊疗效主要体现为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权不适当地侵犯公民权利,并向受到侵害的公民权利提供救济渠道。行政公开是是制止自由裁量权专横行使最有效的武器。行政公开不充分,监督行政也不会完整。

5、以公共舆论制约权力

加强新闻舆论监督,通过对事件的批露、曝光与批评,引发、唤起舆论,使被曝光者不得不面对群众的压力与监督,从而产生积极的效果。在新闻媒体发达的今天,我们应该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对权力进行有效、及时的监督,以保证行政领导权力的正确行使。要继续完善“行政问责制”。原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因“非典”引咎辞职后,已逐步形成了责任追究制度。原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黑龙江省水源污染请辞,原山西省省长因“黑煤窑”事件离任。由此可见,责任政府的意识已在政府公务员中逐步形成。

【参考文献】

[1]吴敬琏:中国腐败的治理[J].战略与管理,2003(2)。

[5]赵瑞涛:行政领导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变异现象及其克服[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6(6)。

[2]秦晖:权力、责任与,兼论转轨中政府的大小问题[J].二十一世纪,2003(12)。

行政文化论文第6篇

随着改革的深入,行政争议数量在我国日益增多。特别是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占行政争议的比例增大;涉及城市建设、资源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大量增加,涉及受教育权、劳动权、选举权等复杂的行政争议不断出现。从总体上看,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反映了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反映了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也反映了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尚不健全。

能否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争议是因行政而起的,那么,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关键在于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进行一切行政管理活动。既要严格执行实体法规定,又要严格执行程序法规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则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带头依法办事。

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创新民主决策形式,扩大群众的参与度。要防止因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引发行政争议。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除情况紧急外,在作出行政决策前必须按照要求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环节;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尽可能公开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在重大决策实施前,要对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作出分析评估,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对因此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决策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问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罚没收入和收费指标的错误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有关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作出行政决定后,要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完善行政执法听证程序,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执法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着力加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行政争议大多发生在基层,解决行政争议也主要依靠基层。要在典型示范、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全面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要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高素质的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加快完善行政立法

依法治国是我们一切行政活动的最高准则和依归,因此,只有加快完善行政立法,才能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出发,抓紧完善行政立法,努力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提供健全的法律法规。要善于把党在宣传、教育文化、民族宗教、社团管理、安全稳定等领域的方针政策体现到法律法规中,区分针对社会公众的普遍性规定与针对有关部门的特殊性要求。同时,要加强立法解释工作。

抓紧修订行政诉讼法,重点研究解决受案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条件、案件管辖、简易程序、和解制度、法律适用和证据规则、裁判方式、行政非诉执行体制等对行政审判影响较大的问题。加快起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文化论文第7篇

中文论文摘要:回顾行政法的发展史,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实,对行政法的认知实际上都深深扎根于各个阶段的公共行政之中,从干预行政向给付行政的变革扩大了行政法研究的导向和范畴,而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再次向行政法提出了更新的挑战。行政法在对行政变革作出回应的同时,亦存有对行政变革的修正和引导功能,通过发现与矫正行政变革中的公法问题,行政法可促使行政变革在公益与私益之间寻找平衡。 论文关键词:行政变革 行政法 民营化 法与社会变迁研究的先驱者弗里德曼(Wolfgang Friedman)教授曾提出如下命题:相对于社会变迁而言,法既是反应装置又是推动装置;在这两种功能中,尽管法对社会的被动反应得到了更普遍的认知,但法对社会的积极推动的作用正在逐步加强。借用弗氏的理论,行政变革与行政法的关系可概括为两方面:一方面,行政法理论应能反应公共行政领域的变革,另一方面,行政法理论应能推动公共行政领域的变革。 一、作为行政变革反应装置的行政法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公共行政的变迁将直接影响行政法调整的内容与范围。因为,归根到底,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要受其调整对象的制约。学者朱苏力在波斯纳文集译序中有这样一段评语:“在波斯纳那里,法律并不是从先验原则中推演出来的,法律始终附着于人类生活这个总体,法律事实上或在最终意义上只是人类生活的工具(但这并不等于工具主义),法律的来源是社会生活。从这种观点来看,今天的‘好'法律或法律发展并不是古代的’正确'法律概念或理念的自然延伸或扩展,而是对今天社会生活问题的有效的并因而最终得到人们认同的响应。正如,工业社会采纳的‘隐含契约'侵权责任并不是因为这才是对侵权概念的正确演绎或正确理解,或是隐含在侵权概念之中的寓意,而是’根据新的目的作出的解释'.” 回顾行政法的发展史,同样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实,对行政法的认知实际上都深深扎根于各个阶段的公共行政之中,从公共行政发展的背景中表述与阐明行政法问题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活动,公共行政的变革常常催生与之相适应的行政法理论,并使得产生于某一特定历史阶段的行政法理论失去其本来意义。 公共行政作为国家的一种职能,学界对其通常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界定:一是从国家的性质着眼,说明行政的意义,称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二是从行使职能的机关着眼,说明行政的意义,称为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德国学界将实质意义上的行政称为行政活动,即以执行行政事务为目标的国家活动。学理上有两种进一步界实质意义上的行政的方法。一种观点是放弃概念定义,仅消极地界定行政的界限,将行政定义为既非立法也非司法的国家活动,这种定义,从种种理由来看,是令人不满意的。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仅仅说行政不是什么,而是应当提出积极的定义,如沃尔夫、巴霍夫的著名定义:实质意义上的公共行政是指按照特定条件或者出于特定目的,部分计划地、自主地、创造性地执行共同体事务的活动,以及作为共同体管理人员予以任命的成员。无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还是组织意义上的行政,都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这种说法并不意味着行政法只是行政组织及其活动的标准,更准确的说,行政法是并且正是调整行政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确立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只是其范围限于行政上的关系而已。 公共行政绝非默然静止的河流,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以及国家观念的变化处于不停的变动之中,且在不同的国度之间,因历史传统与现实的影响,公共行政也呈现不同的态势。公共行政的变革既可体现在行政活动方面,也体现于行政组织方面。这两方面的变革都会引起行政法内容的改变。正如台湾学者廖义铭所言,现代行政法的各种意识和概念之产生,无论是法德或是英美,都肇始于十九世纪的民主立宪国家时期,在当时的社会、当时的文明和当时的意识形态下,产生了迄今我们仍琅琅上口的价值判断基准,例如法治、三权分立、立法优先、司法制衡、行政专业……等。因此,这些概念本身、隐藏在这些概念背后,以及伴随着概念所衍生出的许多价值判断,在历经百余年的发展后,有的历久弥新,而大部分则早已面目全非。“行政法的体系是一个动态的体系,可以不断地自我重整与自我再造,体系受到一些内在与外在的挑战,迫使体系一般化的工程不断地重复启动。” 以德国行政法为例,奥托﹒迈耶时代的公共行政与现今的公共行政已不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了,以之为依托的行政法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奥托﹒迈耶所处的时代,是德国从封建专制国家向具有专制和民 主因素国家转变的时期。在法学理论中,奥托﹒迈耶研究的目标在于克服极权国家或警察国家的弊端和建立法治国家”。奥托﹒迈耶时代,行政是国家的专属活动,他将行政界定为“是除立法和司法之外的国家活动。”“行政从一开始就被认为是国家的活动,而国家活动是国家法律制度确定的,必须遵循其活动的新的方式,并受立法的约束。”[11]与行政的特色相对应,“行政法是特别用于调整作为管理者的国家和作为被管理者的臣民之间的关系的法律部门。”[12]为将行政控制在法律范围之内,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被确定为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以建立法治国。“法治国不只是通过法律把大量丰富的行政活动限制起业,而是还要使行政尘埃在其内部也逐渐形成一些确定内容,以保证个人权利及个人对行政活动可预测性。”[13]具体行政行为成为行政法研究的中心。为保护相对人公法上的权利,“行政事务中的法律保护”占据了奥托﹒梅耶著作三分之一强的篇幅。二战前德国以国家行政为中心的公共行政虽然也经历了不断的微调,但大的变革并未出现,“自由国家时代产生的行政法也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稳定”。[14] 二次大战后,德国的公共行政经历了大的调整,公共行政的内涵与奥托﹒梅耶的时代相比有了极大的扩展,行政不再限于管理,还包括提供物品和服务给付,“行政是一种服务活动,不是为自己创造物品或给付,而是借助现成的手段提供产品或者给付”。实质意义上的公共行政主体不再限于国家,而是指“人民的政治共同体可能处理的超越其成员个体的共同的、一般的事务。”[15]公共行政的种类也从传统的秩序行政,扩展到给付行政、可持续发展行政、后备行政、经济行政等多种形式。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生在公共行政领域的民营化更是颠覆了公共行政的传统形态。德国学者施密特﹒阿斯曼认为,“行政法的发展取决于现代行政的状况及其需求,而关于现代行政之状况施密特﹒阿斯曼求助于一些非法律的概念来描述,包括风险社会、资讯社会、预防国家、合作国家与民营化。以上这些概念不仅描述、分析国家与社会之种种现象,同时也是属于行政政策的纲领概念,这些概念并且可以用来将行政法的观察衔接行政学或国家学等邻接诸学,它们大多也是讨论行政规律文献中所使用之概念。前述风险社会、民营化等已经成为全新的质与密度的挑战…[16],如何看待发生在公共行政领域的这场变革?行政法应当作出何种回应,已引起了德国行政法学界的热烈讨论,带动了传统行政法总论改革的呼声。”时至今日,无疑地必要作一种总括性的改革讨论“。[17]至于在行政法改革范围的命题之下,有一个导向式的话题,改革应针对各论的行政法或针对包括性的体系理论?有学者主张应从行政法的诸多课题出发以求其实现,国家目的即明白地显示出诸多的行政课题,行政与行政法最后还是以此国家目的的实现作为目的。为求其有效实现,”法“应使之适合此行政诸多课题的多元构造。对此,施密特﹒阿斯蔓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他认为从各论出发,将行政法自我设限的观点不恰当。行政法各论的观点,为了其本体的成立,必须用一般性的体系加以辅位,一般性则是以个别性作为考察范围。[18]不管从总论还是从各论出发,20世纪未期开始的公共行政领域的变革已经并将继续影响德国行政法的变革。德国行政法已着手回答一些新课题,以回应公共行政的需要。这些课题诸如:国家职能的重新定位;法律保留向给付行政的扩张;行政任务的私有化;市场经济手段的应用和秩序法的退缩;公共采购法的现代化;担保行政与调控行政的构建等。[19] 英国行政法走了一条与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路径。从早期不承认独立行政法的存在到新世纪高等法院行政法庭的设立,英国行政法经历了了一条迂回之路。英国行政法的这种发展受制于历史传统、法律习惯、法哲学观念、欧洲一体化等诸多复杂的因素,其中公共行政的发展是其中决定性的要素。公共行政在英国有两个大的分水岭,第一个分水岭产生于1914年,以福利行政的兴起为标志。第二个分水岭发生于1979年,以撒切尔夫人的自由化改革为标志。 有人曾说,“直到1914年8月,除了邮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识的英国人可以度过他的一生却几乎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20]1914年以前,出于对干预最少国家的偏爱,英国的行政主要集中于治安、税收、邮政等有限领域,虽然与二次工业革命相伴随的工业化与城市化过程导致了政府事务之数量与复杂性相应增长,但干预行政仍是这个时期的主要特色。“因此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保护公民”。 [21]规范主义所主张的控权论是这个时期行政法的主流,“行政法最接近的定义应该说是它是有关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无论如何,这是此学科的核心。”[22]1914年左右英国开始推行福利改革,行政的疆域得到极大的拓展,“从摇蓝到坟墓”式的给付催生了“行政国”。1945年与1975年先后执政的工党进行了了两次国有化运动,更使国家行政的规模空前高涨。以控权为核心的行政法开始不能适应与解释公共行政的发展,“到了20世纪,行政法开始落后”。[23]用威廉﹒罗布森的话来说:“避免了行政法的快乐的英国人同受制于行政法的恐怖阴影的不幸的法国人之间的自得的对照静悄悄地淡出了画面。”[24]为与公共行政的这种新发展相适应,19世纪20年代之后,行政法的功能主义范式出现,1928年罗布森出版了《司法与行政法》一书,此书被看作功能主义里程碑之作,功能主义法学提出“有必要用一种新的定义来描述法律与行政之间的关系,行政法成为有关行政的法。”[25] 詹宁斯在1933年认为,行政法由所有那些韦德要排除在外的法所构成。“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它规定行政机构的组织、权力和职责…”功能主义者在此所关注的是事情实际上是如何运转的,这种理性思考引导詹宁斯将行政法学定位为一种新的、描述性的角色,日益强调法定的、规制性的体制,而不是判例法的一般原则。[26]功能主义将行政法的关注扩大到公共行政的全过程,包括控权但不限于控权。“尽管詹宁斯的定义是一种描述性的定义,却不应被理解为这就意味着行政法不具有制约功能。在格里菲斯看来,关键的问题在于应当为了什么而使用权力以及应当如何控制它”[27](1952年)。应该说,功能主义是公共行政变革的产物,也更能回应公共行政变革的现实。 1979年撒切尔政府抛弃了“举国一致”的思想基础(国家干预主义),通过尝试新的“自由市场经济”和非官僚化的制度变革寻求新的政府治理模式。这一时期行政改革的主题是:私有化、分权、放松管制、竞争机制、企业精神、服务质量、对工会力量的限制。[28]这些主题被同为保守党的梅杰政府所奉行,对英国行政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有人称之为“市场导向型”行政法的形成[29]或“新古典行政法”的复兴[30].这一时期,行政法的“黄灯理论”(Amber light theory)有了发展,黄灯理论主要是80年代以来一批法学家的主张,他们指责传统公法理论“两极分化”的现状,认为“走中间道路”更为可取。即在行政法的目的或功能上,强调在个人利益和行政利益为中心的多种利益间保持公正的平衡,在行政法的手段上,主张运用法院内外的多种解决方法建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31]公共行政的变革极大改变了英国行政法传统的颜色。 二、作为行政变革推动装置的行政法 法律的改变有时候会是肇因于行政实务上的改变,正如美国1946年时的新政,而有时候,则是反过来会导致行政实务的改变,例如美国1950和1980年代的情况。行政上的改变,是理念上和政治上改变的产物;而理念上的主流,会同时要求法律制度的配合作为基础。[32]对于能否利用法制手段来积极地组织或者促进社会变革的问题,学者当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部分人认为以法制手段推动有目的、有计划的社会变革是现代化的基本机制和主要特征。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法在多数场合只能有助于形成社会变迁的条件,并不能直接组织这种变迁。因此必须在法与社会的各种条件的相互关联中理解法的功能。[33]前一种推动作用是直接的,后一种推动作用是辅助式的。就行政变革与行政法的关系考察,作为直接推动手段的行政法与作为辅助推动手段的行政法在公共行政发展的不同阶段都有不同层面的体现。 (一)作为直接推动装置的行政法 作为直接推动装置的行政法通常以公共行政改革启动器的面貌出现,立法机关或政府通过制定新的规则替代旧的规则,直接引发公共行政改革。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已成为公共行政的组成部分,对法律的修改是启动大规模公共行政改革的便捷之路。自19世纪末以来,在欧美社会由于自由放任主义受到挫折,对国家以及计划理性的期待随之抬头,法律工具论以及技术官僚与职业法律家的合作也随之得到强调。因此,整个20世纪的法学思想是历史进步的理念加关于社会工程的方法论。[34]在每次大的行政变革之中,都可找到行政法的助力。以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新政为例,1929年,美国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 1933年罗斯福当选总统力图推行复兴经济的新政,新政主要内容 是加强国家对银行、市场和农业的控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最低工资制等,为推行新政,许多独立管制机构,如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电讯委员会等得以建立。通过法律对这些管理机构本身进行调整,就成为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了,行政法必须规定或确定这些行政机关对公民行使权力的界限范围,明确公民对之提出申诉的权利。新发展起来的行政法律制度面临的首要任务是使行政机构的代理权合法化。在新政期间及新政以后更是如此。[35] 就总体而言,作为直接推动装置的行政法是通过积极的手段,创建一种外生秩序,用这种外生秩序引导行政变革,由于这种外在秩序是“由一个主体设计出来强加给共同体的”[36],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设计者的知识与理性,根据哈耶克的“有限理性”与“无知观”的命题,这种出于“人的设计”而非“人之行动”的外生秩序[37],其成功性存在相对的风险。特别是“当试图用外在制度来取代一个社会的所有内在制度,就会出现问题-就象20世纪的各种专制政体的情形一样,它们推行越来越多损害市民社会内在运转的外在规则,监督和执行成本急剧上升,人们的自发动力萎靡不振,行政协调部门不堪重负。在那种情况下,外在规则常常导致行政失灵”。[38]20世纪90年代东欧与俄罗斯所采用的“震荡治疗”也是外在规则应用不利的一种反观,当然,东欧的情况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二)作为辅助推动装置的行政法 作为辅助推动装置的行政法,是在行政变革的过程中,针对其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正,使行政变革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不至于损害公平、公正、平等、责任等基本公法价值。正如德国学者施密特所言,行政的课题与行政法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演绎关系。这些种种课题转换至典型的法律规律要求,必须经过一些中间过程。而这些中间过程是以创造性与想象力作为前提,并经演绎与归纳而形成。这种演绎与归纳是一种积极的过程[39],其积极性表现之一就是行政法应对公共行政改革出现的问题提供对策。以英国民营化改革为例,改革初期由于所针对的主要是竞争性强的公营企业,同时对工人利益给予了较好的保障,改革并未引起较大的公法争议。乃至1989年左右民营化大规模地进入公用事业与自然垄断性行业并深入到政府机构改革和社会福利改革的各个方面时,公法价值的多个领域被触及,这个阶段的民营化招致了激烈的反对,“人们可能认为公法以及公法所体现的公共服务精神在已实施民营化的领域消失了”[40],这种假想的公法的衰退也是欧洲大陆对英国经验主要的批评之一。但事实上,英国通过法律的设计有效地避免了这一点,在已被民营化的公共设施领域,公共服务法律有了新的增长,对市场运作进行调整以及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公用需求的规制改革已使英国公共服务法律的成长及发展成为可能。尽管有些不情愿,但英国政府确实对每一个民营化后的公用事业都建立了相应的规制机关。并有相应的立法要求大臣和规制机关对消费者利益,特别是那些居住在农村的人、靠救济金过活的人,以及残疾人的权利予以特殊关注,这些义务的核心是为确保社会弱势群体可以得到普及服务(universal service)。在所有的个案中,满足消费者合理需要都成为立法的基本要素。这些义务在2000年《公用事业法》中得到了体现并进一步被强调。[41] 行政法对行政变革的辅助性推动是建立在一种理性观察的基础之上,通过观察已经进行的公共行政改革,发现其中的公法问题。这也可以说是对公共行政改革的一种积极回应。相对于作为直接推动装置的行政法而言,以辅助姿势出现的行政法所导致的行政改革只能是渐进式改革,这种改革由于只是针对某一方面的问题提出对策,对原有社会秩序的冲击较小。中国的公共行政改革走的就是这样一条渐进之路,行政法在中国公共行政的发展中,除在特定阶段表现为直接推动外,多对公共行政变革起了辅助性的推动作用。早期的辅助更多地体现保障行政管理的顺畅上,这个时期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被称为“管理论”。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是一个转折点,自此,中国行政法的关注点转向了控权,通过控权化解行政权对公民权的侵害,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2011年的行政许可法,以及正着手准备的行政程序法都体现了对公共行政变革过程中公民权的保护。但这种控权式的辅助推动因其消极性,以及偏重于对权力输出结果的关注,使其无法对行政组织、以及行政革新的源头问题提出对策。进入新世纪,民营化改革已在中国启动,行政法应将关注点回到公共行政这个整体,从公法的角度分析民营化中可能出现的公法问题,在抑制其负面限制的 同时,保证其正面效应的实现。 三、行政变革与行政法的相互进化 法对社会的反应并不是单向性,也不一定是线型的。在许多场合,法的反应都体现在法与社会的某种互动过程之中,并导致法与社会的相互进化。[42]在上述行政变革与行政法的相互关系中,行政变革要求行政法进行重新评价和选择,为其提供动力与合法性支持;而行政法则一方面要对行政变革予以回应,另一方面,力图将这种回应控制在公法价值体系的范畴之内。如果行政变革与行政法的回应保持了相对的同步与协调,则二者会呈现一种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例如美国新政时期的转变,造成总统权的大幅扩张;而国会1946年的回应(也就是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度),则在于建立一个能与当时情况密切配合的立法权角色。[43]如果行政变革与行政法的发展不同步,则或者行政变革会因其正当性支持不足,而激发社会动荡,或者行政法会因对行政变革回应乏力,变得陈腐而失却生命力。二者的不协调的后果在公共行政的发展史上都可找到明证。 发生在东欧与俄罗斯的民营化改革可以说是这种不协调后果的典型。在这些国家,前集中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企业迅速、大规模出售的结果并不如创造者所期望的那样。当1990年初俄罗斯开始大规模私有化时,它的支持者都希望,一旦私有化释放的效率激励扎下了根,俄罗斯经济就会迅速止泻回升,并转而上行。但这并没有发生。1991-1998年期间所进行的改革被俄罗斯经济学家谢?格拉济耶夫形容为“一场蓄意进行的种族灭绝”,国民收入的绝大部分被不过200来个家族的为数很少的寡头统治集团所侵吞,最富有阶层与最贫困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达到19-24倍。[44]法律建设的不足是导致俄罗斯“悲剧”的结构性原因之一,缺乏有效抑制“自我交易”的法律体系,公法对行政改革反应的迟钝,使私有化改革在盯住效率这根绳索的同时将公正抛落,私有化改革的精英作为既得利益者不肯从公法的角度建构利益平衡的机制,滞后的公法回应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俄罗斯的“大盗窃国”。其结果正如19世纪普鲁士法学家祁克所说:“如果法律不忠于正义,只以实利为目的,那么,法律的公正严肃就不复存在,实利也将不能得到”。 概言,无论是行政革新或是法律的改革,都应该以彼此为依托。法律一直都是行政发展的核心,而行政的发展,也应是法律变革的重心,势将一直持续下去。[45]民营化改革已经成为公共行政的固有场景,其所倡导的市场导向已如洪流冲击了行政法的传统价值体系。行政法应正视这种变革,并积极作出回应,使传统行政法在民营化变革的大时代下焕发新的生机。 W.Friedman, Law in a Changing Soceity, Colnmia University Press, 2, 1972, p11. 在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者的著作中,几乎都可见到“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的表述,如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吴庚:《行政法之理论及实用》第8版,第24页。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等等。 苏力:《也许还需要距离》(译序),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页。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德)汉斯·J·沃尔夫等著:《行政法》(第二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1页。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廖义铭:《行政法基本理论之改革》,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2002年版,第33页。 程明修:《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自由-以公私协力行为为例》,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 何意志:《德国现代行政法学的奠基人-奥托﹒迈耶与行政法学的发展》,见《德国行政法》中文版序,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页。 [11] ﹝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10页。 [12] 同上,P15. [13] 同上,第97页。 [14] [德]汉斯·J·沃尔夫等著:《行政法》(第二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0页。 [15] 同上,第25页。 [16] 转引自程明修:《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自由-以公私协力行为为例》,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 [17] 同上 [18] 同上。 [19][德]汉斯·J·沃尔夫等著:《行政法》(第二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8-90页。该章列举了35个新课题,本文只是选取其中部分予以举例。 [20]﹝英﹞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21] (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92页。 [22]同上,第93页。 [23] ﹝英﹞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 [24] (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27页。 [25](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47页。 [26] 同上,第154-155页。 [27]同上,第155页。 [28] P.Tompson, Public Sector Management in a period of Radical Change: 1972-1992, in F N.lynn, Change in the Civil Service, London,1994, pp.33-38. [29] Alfred C. Aman, Administrative Law for a New Century, in Michael Taggart, the Provi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Hart Publishing,1997,p.90-117. [30] K. Werhan, the Neoclassical Revival in Administrative Law,1992, Admin. Law Reviews, Vol.44. [31] H.W.R.Wade & C.Forsyth,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Clarendon, 7th edn, 1994, p.91-120. [32]廖义铭:《行政法基本理论之改革》,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2002年版,第5页。 [33] 转引自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第121页。 [34] 同上,第121页。 [35](美) 伯纳德﹒施瓦茨:《美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9页。 [36] [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30页。 [37] 邓正来:《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论的一个前提性评注》,见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代译序,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68页。 [38] [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38-139页。 [39]转引自程明修:《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自由-以公私协力行为为例》,《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 [40] Tony .Prosser, Public Service Law: Privatization's Unexpected Offspring, 63 Law & Contemp. Probs.63(2000)。 [41] 同上。 [42] 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第120页。 [43]廖义铭:《行政法基本理论之改革》,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2002年版,第5页。 [44] [俄]谢?格拉济耶夫:《俄罗斯改革的悲剧与出路——俄罗斯与新世界秩序》,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年版,第31页。 [45]廖义铭:《行 政法基本理论之改革》,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2002年版,第5页。

行政文化论文第8篇

行政争议是因行政而起的,那么,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随着改革的深入,行政争议数量在我国日益增多。特别是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占行政争议的比例增大;涉及城市建设、资源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大量增加,涉及受教育权、劳动权、选举权等复杂的行政争议不断出现。从总体上看,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反映了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反映了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也反映了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尚不健全。 能否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争议是因行政而起的,那么,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关键在于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进行一切行政管理活动。既要严格执行实体法规定,又要严格执行程序法规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则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带头依法办事。 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创新民主决策形式,扩大群众的参与度。要防止因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引发行政争议。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除情况紧急外,在作出行政决策前必须按照要求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环节;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尽可能公开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在重大决策实施前,要对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作出分析评估,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对因此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决策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问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罚没收入和收费指标的错误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有关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作出行政决定后,要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完善行政执法听证程序,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执法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着力加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行政争议大多发生在基层,解决行政争议也主要依靠基层。要在典型示范、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全面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要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高素质的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加快完善行政立法 依法治国是我们一切行政活动的最高准则和依归,因此,只有加快完善行政立法,才能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出发,抓紧完善行政立法,努力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提供健全的法律法规。要善于把党在宣传、教育文化、民族宗教、社团管理、安全稳定等领域的方针政策体现到法律法规中,区分针对社会公众的普遍性规定与针对有关部门的特殊性要求。同时,要加强立法解释工作。 抓紧修订行政诉讼法,重点研究解决受案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起诉条件、案件管辖、简易程序、和解制度、法律适用和证据规则、裁判方式、行政非诉执行体制等对行政审判影响较大的问题 。加快起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起草法规、规章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加大清理完善现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力度,对于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当前实际情况的要尽快修改、废止。法律法规出台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配套实施办法。要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对国家法律法规难以作出统一规定的事项,可通过地方立法作出具体规定,努力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要严格遵守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和法规、规章制定程序,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法定程序责令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并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防止因发布文件不当引发行政争议。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确保法律法规和司法标准的统一。

行政文化论文第9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荣辱观;行政文化

一、引言

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指导性,即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八荣八耻是对我国几千年来中华传统美德的高度概括,是我国每个公民都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每个行业都应践行的行为依据。八荣八耻是行政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二者具有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作用。作为同样具有广泛影响性的行政文化建设,也应以八荣八耻为理论指导,以搞好行政文化的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和社会风气,最终达到赢得民心,加快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目的。

二、研究意义

(一)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道德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良性的道德建设有利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步伐,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而八荣八耻是对我国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的高度概括,使道德尺度明晰化、具体化、条文化,使广大民众有了行为的依据,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研究八荣八耻有利于整个社会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将有力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思想保障。

(二)有利于党风廉正建设

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应代表最先进的生产力、最先进的文化、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进行行政文化建设要以此作为思想指导,因为党员的行为作风具有模范带头作用,关系到党的荣辱存亡。而八荣八耻则是在三个代表思想之后的再发展,为党员提供了行为的准则及精神动力,有利于党员形成积极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有利于+防止腐败,有利于形成廉洁、公正、服务大众的健康思想。

(三)有利于提高国民整体素质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培育社会主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八荣八耻则对每个人的各方面都提出了总的行为准则,有利于其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有利于加快和谐社会的构建

八荣八耻作为广大民众的行为准则,有利于形成积极、健康、和谐的社会局面。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与外来思想发生碰撞不可避免,特别是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时刻准备对我国进行不良、腐朽意识的渗透。而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我国国民提供了行为的依据,可以此很好地分辨、抵触各种不良的腐朽思想,从而树立正确的思维、行为习惯,为实现我国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目标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保障,从而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行政文化相关概念辨析

(一)行政文化的定义及特征

行政文化是相对于社区文化、乡村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而言的一种具有行政特点的文化形态,主要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国家行政主体在实践行政活动中,影响甚至决定其行为的一系列行政道德、行政理念、行政规则、行政环境等各种道德现象、心理现象和精神活动状态。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共同具备和遵守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念、道德标准、行为模式、生活方式及人际关系等各种社会准则与行为规范的总称。它具有时代性、社会性、民族性、积淀性、隐蔽性、连续性、普遍性、渗透性,它是一种巨大潜在的无形力量,其影响是持久的、无所不在的。

(二)行政文化的功能

1、引导作用。即引导受众群体形成特定的价值观、人生观,形成特定的行为模式。行政文化一方面通过将共同价值观向行政人员个人价值观内化,使行政组织在理念上确定一种内在的、自我控制的行为标准,规范、指导、约束着行政人员的行为。另一方面,受强有力行政文化影响和熏陶的行政人员,能够自觉地约束个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思想、感情和行为与行政组织保持相同的取向。

2、规制作用。由于行政文化包括行政道德、行政规则等因素,因此,行政文化在道德上具有良性的引导作用,在行政规则上具有导向、规范、甚至强制执行作用。

3、保障作用。由于行政文化包括行政道德、行政规则、行政理念等既成因素,因而为行政执行、学习人员提供了可参照的模板,为其行政行为提供了底线。因此具有保障正常行政行为执行的作用。

4、辐射作用。行政文化可以通过行政主体与外界的交往,把其作风、精神面貌辐射到整个社会,对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产生重要的影响。可见行政文化作为行政主体的思维方式、目标导向、约束机制,在整个公共政策的制定、实现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四、建设措施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作为指导思想

行政文化包括行政道德、行政理念、行政规则、行政环境等。而八荣八耻显然是行政道德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高于行政道德,具有很现实的理论指导性,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产物,是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的再发展,与其一脉相承,并同样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因此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用这些先进的理论指导行政文化的建设,以确保正确的行政文化建设方向,并在此基础上用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拓展政文化建设的深度性、广泛性、高质量性。

(二)严格加强行政主体道德思想建设

行政主体是行政文化的建设者,同时又受行政文化的影响,是行政文化的受众者及行政政策的执行者,其言行是行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政策是否能够得到顺利落实,行政主体是否秉公行事,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关系到政府行政目标的实现及政府形象的树立。为此必须加强行政主体的道德建设以培养行政主体高尚的道德情操,高层次的思想境界,而八荣八耻概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行政主体提供了具体的行为准则,有利于防止其思想滑坡,一心一意做好人民的公仆,避免腐败思想、行为的出现,促使其形成牢固、正确的地位观、利益观、权力观、大局观,最终为良好行政文化的形成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

当今的时代是信息、知识爆炸的时代。人民大众可通过多种媒体途径获取相关所需信息。国家相关媒体应借此良机,利用其广泛的受众性,充分发挥其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健康、和谐的道德思想,以不断使行政主体受到良好的道德思想熏陶,培养其高尚的思想情操,使其能够按照八荣八耻的要求为自己的言行躬行自省,并通过其行政行为的影响,利用其示范效应,为行政文化的发展营造一个和谐的氛围。

(四)突出行政文化建设的伦理性

践行实践八荣八耻是一个人行为伦理性的集中体现,而伦理是道德建设的灵魂所在。突出行政文化建设的伦理性也就是要突出行政主体对道德观念感知的自觉性,使其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正义感、羞耻感,能够自发按照道德要求特别是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使其言行在生活中能够“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遵循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礼仪伦常,不腐化堕落;在工作中能够“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严于律己、秉公行事、惩恶扬善,不搞小团体主义、不徇私枉法;在学习中能够“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不断吸收新的科学知识,与时俱进、忧国忧民,并坚决反对封建愚昧落后的言行,倡导积极健康的思想言行,以为行政文化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五)加强行政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

《》规定,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八荣八耻是党不断进行理论创新的重要体现,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行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主要内容,是对人们言行准则的重要创新性经验总结,是党员、行政主体、广大民众武装自己头脑的重要思想武器。

因此要加强行政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并且要着重关于八荣八耻行政文化理论的相关理论研究,使其不断充实完善、内涵更加丰富,以充分发挥其对行政主体以及广大民众的言行指导作用,避免不好甚至违法乱纪的言行出现,以促进我国行政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和谐发展。

(六)树立典型的践行者

事实证明,生活中良好的典型模范具有很好的带头作用,能够激励其成为像典型、模范人物。因此应在生活、学习、工作中发现践行八荣八耻的榜样人物,并大力宣传其先进事迹,带动更多的人成为八荣八耻的忠实践行者,特别要发现行政主体、共产党员中践行八荣八耻的典型人物,以树立其行政主体、共产党员的光辉形象。最终通过以个体带动群体的良好效应,为积极的行政文化观念特别是八荣八耻的落实及不断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如在和平建设时期,涌现出雷锋、焦裕禄、孔繁森、郑培民、任长霞、方永刚等众多好党员、好干部、好榜样,他们的高尚品德为其他行政人员的言行提供重要的参考坐标,是行政文化中靓丽的风景线。

五、结语

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是共产党员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的再发展,是行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言行的风向标,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指导意义。

因此要大力加强以八荣八耻为社会主义荣辱观主要内容视角下行政文化建设研究,以不断丰富、充实我国行政文化建设的内涵,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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