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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处理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04-30 07:31:30

财税处理论文

财税处理论文第1篇

一、税率的选择

我国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考虑到许多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税法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24%、15%三档,加上地方所得税税率3%,税率与内资企业所得税基本相同,只是在征税对象的选择方面有所区别。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以后,是选择比例税率还是选择超额累进税率,是选择一档比例税率还是选择几档比例税率,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选择一档比例税率为佳,其理由有三:

一是比例税率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和中性原则,内外资企业可以在同等税收负担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

二是多档比例税率或超额累进税率虽然具有较强的调节功能等优点,但是纳税人往往在适用不同比例税率或适用不同级次所得税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临界点上做文章,尽可能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税收负担。采用统一的比例税率会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减少税款的流失;

三是多年税收征管工作实践证明,多档比例税率在计算投资收益补税、抵免等方面难度较大,往往产生歧义,给实际征管工作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另外,比例税率不宜定得太高,按照发展中国家企业所得税的平均水平和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水平,税率上限不宜超过25%,下限不宜低于20%。税率太高将弱化吸引外资的能力,税率定得太低会丧失国家既得利益。

二、减少税前优惠政策

目前,在我国不论是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都有许多优惠政策,如对内资企业中的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新办企业等分别享有不同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免二减三”、“五免五减”和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应当承认,改革开放初期这些优惠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吸引了大量外资。但也应该看到,近些年来由于这些优惠政策的存在,出现许多新问题,如假校办、假福利、假新办、假外资企业相继出现,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给税收执法带来难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以后,取消这些或类似的优惠政策,将会彻底根除这些问题,更有利于公平竞争,也有利于税收征管。

三、进一步规范税前扣除项目

第一,取消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前允许扣除的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这项规定在两税合并后应作调整。从利率来看,国债高于国家同期银行的存款利率较多,购买国债已成为新的投资热点,某些地方已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对其免征企业所得税,相对银行存款较低的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显失公平。同时,国家财政性补贴也应尽量减少,如果企业有这方面的收入,也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提高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限额标准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这个标准有些偏低。两税合并以后,税前扣除计税工资标准应上调,从我国目前生活消费实际情况看,以1500元左右为宜。经过多年的改革,我国已经取消包括实物分房在内等多项福利,低工资高福利的状况已发生了变化,提高工资、薪金收入是必要的,以改善人民生活水

平,拉动消费,因为占绝大多数的工薪阶层是社会需求、消费的主要方面。

财税处理论文第2篇

例如,甲公司为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2005年1月1日,其开发完成的一幢房产账面价值1500万元,甲公司将该房产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3年,租金总额360万元。当时的市场价格为2500万元。租期届满,甲企业以300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产。假定房产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不考虑房产残值、营业税金及附加)。(注: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可按税收规定扣除折旧费用,未转作固定资产的,不得扣除折旧费用。)

一、转为出租开发产品核算

1.出租期间会计利润

租金收入:360万元;

摊销成本:1500÷20×3=225万元;

会计利润:360-225=135万元。

2.出租期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税法规定,用于出租的开发产品未转作固定资产核算,其摊销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因此出租期间已摊销的折旧22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为360万元,应交所得税为118.8万元(360×33%)。

3.租期届满时出售

甲企业出售该房产时结转销售收入3000万元,账面成本余值为1275万元(1500-225),会计利润为1725万元(3000-1275),已摊销折旧225万元此时可作为计税成本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万元,应交所得税为495万元。

从上可看出,开发企业从出租至出售应交所得税总计为613.8万元(118.8+495)。

二、转作固定资产核算

1.出租期间会计利润

同上。

2.出租期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后可按税收规定扣除折旧费用。

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时的公允价值应以当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因此出租期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2500-1500)。因开发产品已转为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其计税成本为2500万元,增加的计税成本1000万元中属于出租期间的折旧费用150万元(1000÷20×3)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135+1000-150=985万元;

应交所得税:985×33%=325.05万元。

3.租期届满时出售

甲企业出售该房产时结转销售收入3000万元,账面固定资产净值为1275万元(1500-225),因此,会计利润为1725万元。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时增加的计税成本余值850万元(1000-150)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为1725-850=875万元,应交所得税为875×33%=288.75万元。

从上可看出,开发企业从出租至出售应交所得税总计也为613.8万元(325.05+288.75)。

财税处理论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财经专业税收课程教学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高职院校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在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应遵循高职教育的特点,根据不同专业岗位能力分析的结果设置课程,同时对税收类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出了若干建议。

税收作为影响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最重要的方面,一直受到各类企业的重视。掌握一定的税收基本理论知识,熟悉税收法规制度,正确进行各种税费的计算与申报,对涉税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乃至采用合法手段减轻企业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等等,是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财经专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通过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跟踪调查,税收知识的相对欠缺是很多财经类专业学生的通病。近年来,各高职院校逐渐认识到了这一点,纷纷在财经类专业中增开了税收方面的课程,继《税法》或《国家税收》之外,《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纳税理论与实务》等也屡屡被纳入相关专业课程体系之中。然而,这些课程无论是在课程体系设置、课程内容安排,还是在教学方法上,都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一、课程设置

据笔者了解,目前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税收类课程设置存在两种趋向:

(一)相关课程开设不足

有些院校仅仅只开设一门《国家税收》或《税务会计》课程。从市场上通行的教材来看,《税务会计》涉及的知识模块通常是税费计算与涉税事项会计处理,而《国家税收》则仅涉及税费计算知识模块。课程体系不能满足相关专业所面向岗位的职业能力需求,学生税收知识欠缺现象依然突出。

(二)相关课程开设过滥

许多院校不管是会计专业、财务管理专业或是税收或财政专业,均在《国家税收》或《税法》之外加开《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等课程,实行一刀切,而没有深入把握各门课程的内涵。课程定位不准,造成不同课程之间内容交叉重叠,功能互相混淆。

如,各税种的计算既是《国家税收》课程里的主要内容,又在《税务会计》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如两门课程同时开设则必然造成学生相同的知识学两遍;“所得税会计”是许多高职院校《财务会计》或《高级会计》教材中的重点章节,而《税务会计》教材中往往也有大量篇幅介绍,税务会计老师通常都会把暂时性差异的确定,递延所得税的计算与账务处理等等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造成两门课程之间不必要的重复。又如,税法教师在讲解相关税种的计算时,由于受课时限制,会将某些内容省略,认为学生在《税务会计》课程里还会学到;而税务会计教师则认为各税种的计算是学生应掌握的基本知识,无须重复讲授,这样就造成学生知识面上的盲点,相关税收知识欠缺。

针对上述现状,笔者认为各高职院校应深刻反思当前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的设置情况,在准确定位各专业所面向岗位群的基础上,深入进行各岗位的工作任务分析,进行相应的职业能力分解,重新构架各专业所需要的税收知识体系,据此为各专业设置相关课程,既要避免开课不足、应有知识的欠缺,又避免了盲目贪多求全,更避免了各专业课程开设一刀切。会计、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对税收知识的要求与财政、税务专业的学生应有所不同;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也应有别于会计专业。根据会计专业主要面向的岗位群,税费计算与申报及涉税会计处理应是其主要的职业岗位能力之一。笔者认为,高职会计专业应将《税务会计》课程作为专业必修课,取代《税法》或《国家税收》课程;同时开设《税务筹划》作为选修课,以拓展学生的职业发展能力;财务管理专业面向的岗位群较之会计专业有所延伸,其核心岗位能力还应包括筹资管理,进而可细化到减轻企业税务成本,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应将《税务筹划》也作为专业必修课程开设;税务、财政专业则不必开设《税务会计》课程,税务专业可将《税法》与《税务筹划》作为必修课,财政专业仅需开设《国家税收》课程即可。同一专业开设的各门课程应按照知识的递进性依次开设,如会计专业,应由《基础会计》、《财务会计》到《税务会计》,及至《税务筹划》,并要严格区分各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准确把握课程特色,力求把重复内容缩减到最小。来源于/

二、课程内容体系

纵观当前税收类教材,无论是《税法》、《国家税收》,还是《税务会计》、《纳税理论与实务》,抑或是《税务筹划》,其内容编排体系大多是按税种分列,教师在讲授这些课程时,也多局限于按税种讲授。这样安排,讲求知识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对宏观的《税法》或《国家税收》教材来说也许没问题,对研究型的本科、研究生学习来说也是适宜的,但对于要从事企业财务工作的高职学生而言,其实有着致命的缺陷。现实工作中,企业发生的各类涉税事项往往不只涉及单个税种,如购销产品就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或者资源税等,房地产销售业务,会涉及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不同的涉税事项可能还要进行不同的所得税纳税调整,这都需要学生综合运用税收知识才能进行正确的计算、申报及会计处理,而学生在以分税种的模式学习税收知识后,掌握的知识是零散的,综合运用能力较差,遇到这样复杂的涉税问题往往不能作出圆满的处理。在教学实践中也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学生对单个税种的涉税处理都掌握得较好,可一遇到综合性的题目就丢三落四,在以企业整个经营活动为背景的会计综合实训中要完成所有纳税申报就更难了。用人单位屡屡反映学生涉税处理能力较差,课程内容体系的编排问题不能不说是一大影响因素。

因此,笔者认为,在安排税收类课程内容体系时,同样应遵循高职教育的特点,在岗位能力分解的基础上开发课程标准,依据岗位工作过程组织教学内容。具体而言,《税务会计》、《纳税理论与实务》、《税务筹划》等课程内容应打破单一的按税种分类的编排方法,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分行业、分经营业务大类设置专题的方式。比如《税务会计》课程,对于与制造业、流通业联系紧密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资源税等的计算与会计处理,可以购销业务为专题串联起来;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通常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相联系,可将相关税种的学习以房地产开发为专题串联起来。课程内容的组织直接与工作过程衔接,方便学生进行多税种有机联系的学习,提高其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又如《税务筹划》,分税种讲授税务筹划的技巧固然有其合理之处,以企业投资、筹资、日常经营以及资产重组等各主要经营活动类别为主线排列知识或许会让学生更容易形成清晰的思路,而分制造类企业、流通企业、房地产企业及服务行业等等行业大类讲授税务筹划的方法可能更贴近工作实际、更能满足高职学生实践应用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出口退(免)税的申报、会计处理或筹划,在很多院校税收课教学中都被忽略了,教师们在教学实践中很少深入讲解,有的甚至完全遗漏了。实际上,很多企业都会涉及到出口退税业务,熟练掌握出口退税的程序、退税的计算与申报及会计处理或出口退税筹划同样应是会计、财务管理、税务等人员要具备的重要岗位能力。

三、课程教学方法

高职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培养的学生既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更要具备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以面向岗位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因此在高职教育教学中,理论教学应与实践教学并重,两者互相融合,交替进行。但是,当前高职院校的税收类课程普遍存在实践教学偏弱的现象,实践课时很少,更没有系统科学的对应实训教材,有的学校课程计划里甚至根本就没有安排实践教学的内容,有的学校实践条件简陋,实践形式单一。比如《国家税收》课程,其实践课可能就是象征性地填几张纳税申报表,时间既短,内容也不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有些学校把《税务会计》的实践课与《财务会计》合并在会计综合模拟实训当中,手工会计模拟在实验室进行,共用一套财务会计资料,完全没有突出税务会计应集中训练的内容,以上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许多院校税收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流于形式。至于《税务筹划》,出现在高等教育课程体系当中还是近几年的事,其理论教学尚处于摸索阶段,实践教学更没有真正开展起来。此外,笔者在对财经专业高职毕业生进行调查时发现,很多学生因在校期间没有接触过电子报税软件,当工作中需要利用报税软件进行网上申报时产生极度不适应感。事实上,大多数职业院校都没有配备这类实训设施,也没有进行过类似训练。

由此,笔者认为高职教育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条件亟待改善,实践教学形式亟待改进。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作为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新成果,其在实践课程教学中的作用已日益为人们所认识,《税务会计》、《国家税收》及《税务筹划》等税收类课程实践性极强,更应广泛采用任务驱动式教学法。通过设计适当的工作任务来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引导学生去自主学习和探索,提高教学效果。例如,在税费计算与申报知识模块的学习中,应在实践课中为学生提供多税种纳税人企业的、包含了各项涉税业务在内的资料,将其细化成具有独立工作任务的多个小单元,由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和判断,正确进行税费计算并填制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同时,在企业普遍实行电子报税的今天,税务会计课还必须增加模拟电子报税的训练,购买仿真电子报税软件,建立电子报税实训室,由学生独立完成电子报税业务,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让学生熟悉电子报税的流程,增强动手能力,缩短就业适岗期。对《税务筹划》的教学,应将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和企业作为主要实践场所,让学生在真实的情境下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除实践课教学以外,税收类课程在理论课教学中同样应注意深入把握职业教育的特点,避免空洞的理论讲授,应大量采用学生乐于接受也易于接受的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等。在选择教学方法时以任务驱动为导向,教师根据所讲授的理论知识精心选择实际工作中会遇到的案例,组织学生分析和讨论,直至解决问题,将复杂的、抽象的理论知识简单化、形象化,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果,实现理论教学向实践教学的平稳过渡。

总之,高职教育不同于普通本科教育,而税收类课程又有其特殊性,在组织教学时应牢牢把握两者特色并实现有机结合,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精心选择教学方法,以提高教学效果,满足市场对财经专业学生税收知识结构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罗先锋.关于《税务会计》教学几个问题的探讨[J].职业教育研究,2006,(7):91-92.

[2]胡鲜葵.对《税务会计》教学的几点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

(21):242-243.

财税处理论文第4篇

    肆、理论的展开::税法学的概念及其周边相关学科之关连

    一、税法学的概念

    财税法学的研究,基本上可以分成两大部分,一是租税法学,一是财政法学两者,其中,在台湾,租税法学相较于财政法学[1],有长足的进展。

    租税者,为中央或地方政府,为支应国家事务之财政需要,及达成其它之行政目的,依据法律,向人民强制课征之金钱、或其它有金钱价值之实物之给付义务,而不予以直接之报偿者[2],台湾宪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有依法律纳税的义务,国家透过租税法律而向人民课征租税,因此,规定租税事项的法律,即为租税法,对此经由法学方法研究,则是租税法学的研究[3].亦即,对于税法作体系的、理论的研究为目的之独立的学术领域,即称为税法学,或税捐法[4].必须确认者乃「租税法者乃法律学的一环的要求,而在此立论上,展开以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透过法的角度去思考租税的问题[5].

    对于以租税乃至租税所发生的现象为直接的研究,因为其研究的目的、方法、内容的差异,则所呈现的态样则各有不同,除以法学的角度为租税法学的探究外,从经济学、财政学、行政学、政治学甚至心理学等学科都有其必要[6].而在法学的领域中,则与民法学、商法学、国际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必须相互连结[7].

    租税问题,可自各种的角度进行观察,诚如前述,涉及诸如:政治学、社会学、心里学等等,但是主要的领域,则有下列三者:一、财政学中之「租税论:钜视的观点;二、会计学中之「税务会计论:微视的观点;三、法学中之「税法学:法的观点[8].

    因此,对于税法学的探讨,有鉴于税法本身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故本文以为,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法学的角度是其中之一,除与其它学科,如会计、经济财政等,有所关连外,在法学自身的领域中,税法学虽然独立自成一个法律学门,但却也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事法甚至诉讼法各领域等,具有交错的联系,显现出盘根错节的复杂现象,是以有认为对所谓「综合租税学的确立认为有其必要性存在[9].本文即欲对于租税法学的研究,试图展开其基础的方法论。以下分别叙述之

    二、租税法学与其它法学领域的关连交错

    (一)租税法与宪法

    宪法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有谓课税权乃权力怪兽,必须驯服在宪法秩序之下[10].在税法的领域中,无论是租税立法、租税行政或租税司法,均必须服膺法治国秩序特别是基本权的拘束[11],自然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密切,特别是经由财政宪法的研究,对于宪法的财政国体「租税国理念的探索与实践,及对于人民财产权的保障等,均是租税法学研究所不可或缺的基础概念[12].自租税国的观点,从消极的防御功能,税是国家即地方自治团体对于国民财产自由权的侵犯以及对于职业及营业自由权的干预,所以应受宪法的限制,并接受大法官违宪审查的保障;积极的形成功能,宪法税的定义乃赋有文化价值的概念,作为租税立法与租税解释适用的方针[13],亦即纳税义务影响及于人民之财产权、工作权、生存权[14].于是,当人民面临国家以课税高权以「强制且无对价地将人民的财产移为己用,自然要面对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的本旨问题,相同的对于人民的生存权也会有所牵连涉及[15].另言之,对于纳税者的权利[16],相较过去人权的讨论,可说是一种新的权利[17],正如当建筑物林立所产生的「日照权、「景观权等,所建立新的权利一般,而开始孕育而生[18].在日本倡议「纳税者基本权(Taxpayer‘s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者最力者首推北野弘久[19],将自由权与社会权为两者集合,而将此在学术上称之为「新的人权[20],约略而言,在建构上乃以宪法为基础,包含广义的财政法(包含岁入与岁出两方面)的权利,而将以纳税者主权论展开,而经由财政民主主义来落实。更有甚者,对于不公平的税制或税务行政,当事人对于违反宪法的租税支出,更可以以增大纳税义务人的负担,认为侵害纳税者的利益而提起所谓「纳税者诉讼(Taxpayers’suit)[21]的制度。以上所述,均与宪法息息相关。

    因此,宪政国家的税法,理应由原理原则构成体系,但实际上往往屈就于立法而有所妥协,税法立法对于原则的坚持通常最缺乏抵抗力[22],但是,在税法的立法以及税法的解释上,其基本原理原则均不能忽略宪法的存在,应时时顾及宪法的观点,而非只是考虑财政上财源多寡的因素[23].

    (二)税法与行政法[24]

    租税事项,过去一般被归入财政领域,为行政法各论的一环,但是随着租税法学的发展,其理论体系开始建立与完整,目前可说是已经脱离了行政法各论,独立成为一个学门,甚至可以提升到财政法学的领域,关于税法与行政法的分离,例如德国在1918年天夏有帝国财务法院的设置,单独为税务争颂最高法律,其独立性可见,盖独立的财税法庭为税法独立性的表征,先有独立的财税法庭,财税法的研究,始能得到应有的重视[25];在日本则是在二次大战后,因为受到Shoup劝告的影响,始将租税法成为独立学门,而脱离行政法[26];在中国大陆,租税法亦有认为脱离经济法范畴而独树一格,皆属例证。当然,其与行政法的关系是相当密切不可分的,但又发展出与一般行政法所论述者不同的理论,例如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与税法上租税法律原则,则有相同却又差异之处 [27].

    再者,近来行政法的相关法典化,诸如行政程序法、诉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执行法…等,完善整体的行政法学,其与税法上的关连配合,如税捐稽征与行政程序[28]、租税救济与行政争讼等,均属得以深入研究的课题,学习研究者,自当对上开法律有所认识,并得就税法上的差异为不同的思考,亦即,税法的研究自当有异于行政法的脉络[29],最典型的例子乃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与税法上的租税法律主义的差异,亦即研究者在以行政法学所提供的行政法理论运用在税法之上,虽属妥适,然不得忽略税法本身的特殊性,并要时应该进行修正[30].

    (三)税法与民法、商事法

    税法对于私人经济的活动产生影响,特别是租税的负担对于人民的投资、消费乃至储蓄等行为的可能性,加以限制,因此,税法将直接或间接对私法的各种交易活动,连结而产生出各种不同的税捐负担。

    民商法为私法,其所规律的对象为个人或企业的经济活动[31],或其成果的各种收入或其它足以推测纳税能力的事实,乃是税法所要把握作为课征的对象。

    税法与民法的分离,有所谓「税法与民法分合史的论述,就此,学者指出,税法从民法桎梏中解放,又向民法靠拢,最终税法与民法统一在宪法秩序之下[32].有认为税法虽为公法,但在课税实体法的领域,则与民法、商法间具有「内部性亲近关系[33].兹举二例,例如,经济观察法乃涉及与税法与民法间的分分合合,对于税法与民法间的牵连,则因不同时期,往往有意见歧异之处[34],不过,已呈现出税法与民法间差异,更可印证税法本身的特殊性。又,例如,民法上不当得利的概念,除在行政法上有所议论外,亦扩及到税法的领域,即属适例[35].

    (四)税法与刑事法

    税法对于违法的租税犯罪行为,课予刑事责任。例如在实体法上税捐稽征法第四十一条的逃漏税捐罪、第四十二条的违反或扣缴义务罪、第四十三条的教唆或帮助逃漏税捐罪。经由财政机关移送检察机关侦办、起诉,普通法院判决,与租税秩序罚由行政机关自行为之不同,则税法将与刑法实体法及刑事程序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连。

    三、租税法学与其它非法学学科的关连交错

    法学不再固守其领域,开始与其它学门进行对话与合作,其中以经济的法律分析为其最好的例证。租税法学除了与上述法学各领域交错连结外,也与法学以外领域开始对话,特别是租税法学的发展相较传统民法、刑法乃至行政法等领域的发展,属于新生的领域,参酌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则属重要,将可适度移植转换。故在法学以外的领域,亦不可忽略。

    (一)租税法学与财政学[36]、经济学[37]

    财政学主要的内容在于讨论政府公共部门的经济行为,又被称为「公共经济学,实为经济学的一环[38],其为研究政府因执行公共活动,对所需资产的取得、使用以及管理的一种科学[39].透过研究政府部门的运作并佐以经济学的分析,以全体社会福利极大化为最终目标,亦即一方面探讨政府的经济行为,另一方面是研究透过政府的力量使全体社会达到最适化[40].其中,在公共收入理论中,课税收入为重要的一环,经由对于租税的基本概念的讨论,延伸出租税理论及各种租税的制度分析[41],为其与租税相关的研究课题。另言之,财政学的税捐理论,乃是经由税捐满足公共财政需求为其课题,属于经济学的一个分支领域,利用各种的经济学分析方法,讨论税捐的本质与作用,其机能与经济效果等[42].

    因此,租税法学的研究,特别是租税为财政收入的一环,不得无视于财政学的论述,其相关的课题,例如租税的意义、课税的依据、租税原则、租税的转嫁等理论等,其理论对租税的立法,不论是在全体租税制度或个别税法,均有其背后的影响因素存在[43].透过财政学的研究,将更能把握租税的本质与其它财政收入的关连性;另外,在税法的制定亦可兼顾法律与经济两者的调和。

    (二)租税法学与租税政策学[44]

    租税政策学乃是介于租税法与财政学间的一个新兴的领域,将租税制度之全体或者现行租税制度之个别问题,分别自法的观点、行政的观点、经济的观点等,将种种的观点为综合性的考量后,对关于现行制度的合理性进行检讨、提出解决的对策以及应该采用何种的政策等事项,为一探究。

    (三) 租税法学与税务会计学

    会计学依据美国会计师公会名词委员会的解释,乃指涉及财务性质,或仅涉及一部份财务性质的交易与事件,以货币为单位,依循一定程序予以记录、分类及汇总,并就其所产生的结果,加以解释的学术也[45].亦即,为了究明企业的财务状态与与企业利益,所涉及的计算原理与计算制度的研究,乃是会计学的研究范畴[46].其中就其研究内容及对象的不同,税务会计为其中之一[47].而税务会计,研究重点为,在关于税法的研究上,特别是营利事业所得税,包括相关之衡量标准、申报缴纳程序及应备的帐簿、凭证;会计上应该如何适用有关税法的规定,包括当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与税法不一致时,会计上及申报时如何纪录与调解[48]等事项。进言之,一般的商业会计乃是依据商业会计法及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将企业交易事项,透过分录、过帐及编制各种的财务报表(诸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予以记录以提供财务资料,但是一般的会计处理虽然合乎要求,但不表示一定符合税法上的规定,亦即,对于一般会计上处理所产生的帐面盈亏结果,不一定与税法上的所得概念相同,于是,对于「所得事项的处理与计算,则有另一套尺度,于是产生了税务会计。亦即,将企业所发生的交易事项,依会计理论予以登载,除会计处理,及计算损意外,须依据税法的规定进行帐外调整,并向稽征机关申报,因而从交易事项事项的会计处理到计算所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等的理论方法,甚至包括稽征实务,均属税务会计研究的领域[49].

    进言之,税务会计成为现代会计学中重要的领域之一,其主要因租税制度的改变,对于企业每一交易的处理,应该与相关租税法令相配合,亦即以税法为记录计算的根据。相较于商业会计,税务会计并非另设一套帐簿,只是在商业会计的记帐过程中,配合税务的法令,加以调整。

    职是之故,租税法学的探究,特别是涉及企业税务会计的处理,应该是不可忽略的,在实务的处理上,会计师与律师应该有所交集,二者间将有内在的、逻辑上的联系,法律人应体会到会计是一种通用的商业语言,而非当成陌生的外国语,视而不见。在研究税法时,对于会计或簿记应有基础的认识,方得对上述课题得以理解。

    四、 租税法学与财务行政学

    财务行政为公共行政的一环,前述财政学的研究,一般认为主要有公共收入、公共支出、公债与财务行政四者,前三者讨论政府岁入之获得与岁出的使用,偏重公共部门经济层面的研究,一般称为实质的财政学,而财务行政则是有关于政府的财务计画、财务执行、财务监督与调整等问题,一般称为形式上的财政学,而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透过宪法与相关的财务法规为基础[50],其中关于税务行政,诸如税务行政组织、租税法体系、课征管理等则与租税法学的研究有所关连,亦不得忽视。

    伍、代结论 :缺角的弥补与漫长的路途,两岸的共同努力!

    相较于其它法学领域的蓬勃发展,例如民事法、刑事法等百年的历史,租税法学可为婴儿学步阶段,实在有赖于法学界多一份的乐情关怀,所幸,从前述的相关研究导览,读者可以得知目前台湾租税法学的发展,业已展开!但是,研究的路途可说漫长,许多课题有待填补,乃法律人将来得以努力的重点。

    再者,中国大陆租税法学的研究现状,回顾过去到现在,展望未来,可以得知,虽然目前中国大陆的租税法学研究水平,与台湾相较,仍有一段距离,但是,其虚心的提出检讨改进,将扮演急起直追的关键角色,本文以为,台湾的租税法学研究,相较其它先进如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还是存在有数量与质量两者的落差,中国大陆对本身租税法学的反省,当可为台湾研究者所借镜。

    「注释

    [1]关于财政法学,其基本概念,可参见,拙著「日本财政法的研究课题、法源及其基本原则之简介,德明学报第19期,2002年6月,页325到336……

    [2]关于租税的基本概念,可参见,拙著「租税概念与特征之解析(上),税务旬刊1839期,2002年10月,页37以下;「租税概念与特征之解析(下),税务旬刊1848期,2003年1月 ,页34以下。

    [3]参见,清永敬次「税法,ミネルウ゛ァ书房,1999年5版,页25.

    [4]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自版,页2.

    [5]参见,松泽智「租税法基本原理-租税法はの谁ためにあるか,中央经济社,平成8年,页19.

    [6]可参照,新井隆一「租税法学と关连学问领域‧序论,收录日本租税法学会(编)「租税法学关连学问领域,租税法研究第20号,有斐阁,1992年10月,页43.

    [7]可参照,新井隆一「租税法学と关连学问领域‧序论,收录日本租税法学会(编)「租税法学关连学问领域,租税法研究第20号,有斐阁,1992年10月,页45.

    [8]参见,北野弘久「新财政法学‧自治体财政学,劲草书房,1983年,页3以下;北野弘久「税法学の基本问题,成文堂,昭和52年,页5以下。

    [9]参见,北野弘久「税法学の实践论的展开,劲草书房,1993年1版,页8.

    [10]参见,葛克昌「两税合一之宪法观点,收录氏着「所得税与宪法,自版,1999年2月,初版,页110.

    [11]参照,木村弘之亮「租税法学,税务经理协会,平成11年初版,页61.

    [12]基本的说明,可参见,拙著「租税国理念与纳税者基本权保障,税务旬刊1824期,2002年5月,页26以下。

    [13]引自,葛克昌「人民有依法律纳税的义务(下)——以大法官会议解释为中心,台大法学论丛第19卷第2期,民79年6月,页139到140.

    [14]参见,葛克昌「两税合一之宪法观点,收录氏着「所得税与宪法,自版,1999年2月初版,页129.

    [15]参见,黄源浩「税法上的类型化方法—以合宪性为中心,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9年6月,页7.

    [16]关于纳税者权利的讨论,中文文献,可参阅,邓德倩「租税行政之程序保障—以租税确定程序为中心,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7年1月,页22以下的说明。

    [17]在讨论上,纳税者权是否可以归类于第三代人权,以目前手中资料(以日文宪法学专论、教科书为主),尚未得见,有待进一步再研究,本文此时未能有定论。

    [18]参见,邓德倩「租税行政之程序保障—以租税确定程序为中心,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7年1月,页22.

    [20]可参见,北野弘久「纳税者の权利,岩波书店,1985年4月2日7刷,页42.

    [21]参见,邓德倩「租税行政之程序保障—以租税确定程序为中心,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7年1月,页23.

    [22]引自,葛克昌「综合所得税属地主义之检讨与改制,收录氏着「所得税法与宪法,2003年2月(增订版),页314.

    [23]参见,清永敬次「税法,ミネルウ゛ァ书房,1999年5版,页26.

    [24]行政法,一般而言,有行政法总论,其包含了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组织与公务员法、行政作用法与行政救济法等四大部分,行政法各论则包罗万象,举凡内政、军政、地政、财政、经济、教育、人事……等皆是。

    [25]参见,葛克昌「租税规避与法学方法—税法、民法与宪法,收录氏着「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月旦出版社,1996年4月,页14以下。

    [26]参见,北野弘久「税法学の基本问题,成文堂,昭和52年,页11以下。

财税处理论文第5篇

随着税务会计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日趋广泛,税务会计模式相关研究文献资料日益丰富。本文从税务会计概念、税务会计模式以及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这三个方面对文献进行整理、归纳和评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未来研究方向的建议。

[关键词]

税务会计模式;税务会计

一、税务会计的概念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差异,不同的学者对于如何界定税务会计有不同的看法,下面列举两个易于理解、定位合理的税务会计定义。

日本税务会计专家武田昌辅(1995)给税务会计下定义为“税务会计是为计算法人税法中的课税所得而设立的会计,它不是制度会计,而是以企业会计为依据,按税法的要求对既定的盈利进行加工、修正的会计”。

我国的盖地教授(2005)认为,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与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门专业会计。

二、税务会计模式的研究

为了完善税务会计理论,引导税务会计实践向前发展,学者根据各国税法立法背景、会计规范方法、历史传统、经济体制、投资体制、企业组织形式等因素将税务会计划分为三种模式:财税分离模式—英美税务会计模式、财税合一模式—法德税务会计模式、混合模式—日荷税务会计模式(苏淑欢,2001)。

1、财税分离模式——以投资者为导向

财税分离模式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财务会计有充分的独立性,不受税法的约束。纳税人的税务事项由税务会计另行处理,无须通过对财务会计的纳税调整来实现。(田云玲,高媛媛,2008)

2、财税合一模式——以政府为导向

这种模式不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财务会计被认为是面向税务的会计,税务当局是法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对会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一致,企业对会计事项的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法国是这种模式的代表。

这一模式的优点是企业无须面对两套不同的会计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成本。但这一模式也有一个突出的缺点,那就是企业的自会受到很大限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刘桂香,2012)

3、混合模式——以企业为导向

混合型税务会计模式兼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模式,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合一模式两种模式的特点。混合模式兼有英美税务会计和法德税务会计两种模式的特点,吸收各种模式的优点,避免了单一模式的不足,更具有实用性(田云玲,高媛媛,2008)

三、我国税务会计模式选择的研究

目前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还处于一个争论的阶段,下面就列举一些有代表性作者的观点。

1、主张分离模式

阎达五教授主张走两者分离的道路,也就是说会计处理可以不考虑税法的要求,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理论、程序和方法行事,企业确定应缴税额所依据的会计数据和税法要求不一致时,再将会计数据进行调整,这种调整工作应该说是纳税会计着重研究的一项主要内容。马文(2011)从税务会计目标、成本效益角度及ERP环境下分析了三种税务会计模式的差异,并设计了ERP环境下的独立型税务会计模式。他认为在信息化时代的ERP环境下,独立性强的税务会计模式,其核算复杂、工作量大的问题很容易解决,而其能够提供更多的数据和信息的优点,在ERP系统的协助下,可以得到充分发挥,取得更大的成效。

王可萍(1998)认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有利于我国会计准则的建立与完善。独立的税务会计可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投资者及时提供企业税务方面的经营信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也有助于会计教育的发展。

2、主张财税合一模式

伍冬凤(2006)认为:从我国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渊源、资源配置、微观会计理论等角度提出两者的差异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在未来将逐步缩小,走向趋同,并认为两者间存在一定的固有差异将难以对两者趋同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从会计与税收法规制定的协作和企业税务筹划的发展、国际协调的影响等方面,提出了对未来两者趋同的设想。

3、主张混合型税务会计模式

大多数认为我国适用混合模式的学者,都是以现阶段我国国情为基础论证的。他们认为,长远来说适用分离模式。

林春雷(2005)选取了三种模式的代表国家美国、日本和法国作为研究对象,列出下表比较了各国的会计环境。他认为我国目前的会计环境与日本相似,应采用适度分离模式,但他又认为美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完全分离的模式是我国税务会计发展的一个远期目标。应明确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有不同的目标并制订具体措施保证两者目标的实现,同时积极准备并发展我国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

张惠群(2010)、周仕雅、刘玉龙(2011)、汪雯(2012)认为等认为美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完全分离的模式是我国税务会计发展的一个远期目标。目前,应该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度分离。明确两者有不同的目标,并制订具体措施保证两者目标的实现,同时积极准备并发展我国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待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到一定程度、国家法制化程度较高、股份制企业将成为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民众的观念有所改变时,两者必将会进一步实现税务会计完全独立的目标。

四、对我国未来研究方向的建议

虽然各国对税务会计的研究已经硕果累累,但是对于指导我国税务会计方面的实践仍然存在一段距离。无数的学者对税务会计的发展模式选择提出了良好的建议,大多数学者都认可财税分离模式的大趋势,但是对分离模式的研究只提出了理论建议,实际中应如何操作并没讲述或者涉及很少,这对指导我国税务会计模式逐渐从适度分离型转变为分离型的指导作用是不够的。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逐步从理论研究转向理论指导实践。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武田昌辅.新编税务会计通论[M].日本:森山书店,1995

[3]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英国税制[J].中国财政,2000

[4]马文.ERP环境下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J].财会月刊,2011(5)

财税处理论文第6篇

[论文摘要]本文在论述我国实行混合型税务会计必要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会计改革与税制改革的现状,择定我国税务会计模式,并提出完善的对策。

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大会计分支,是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它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应缴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门专业会计。在不同的国家,形成了不同的税务会计模式。本文试在论述我国实行混合型税务会计必要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会计改革与税制改革的现状,择定我国税务会计模式,并提出完善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实行混合税务会计模式的必要性

1.我国会计体制改革、健全我国税制的需要

税制改革使中国的税收体制不断完善,逐步建立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税收调节体系,基本上符合税种健全、税率合理、税负公平的要求,有利于发挥税收征集国家财政收入和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调节经济运行的双重作用。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体制下,稳定税基、规范缴纳行为、优化税收收入水平的要求和各项复杂的计税工作,不可能在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一一体现。有时,企业可能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利用税法的不完善,通过直接调整会计数据、修正某业务财务决策等,实现其少缴税的目的,因而,作为纳税义务人,不论其经济性质、组织形式和经济范围,都需要建立统一的税收会计,以适应依法、合理、准确纳税的需要。

2.加强企业管理的需要

在财税合一的会计体制下,会计提供的信息往往偏重于财政、税务、信贷等部门的需要,忽略了企业自身对会计信息的需要,不利于企业加强管理的需要。但是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在可供选择的范围选择适合于企业实际情况的会计处理程序、方法,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而不必完全遵循税法规定的方法来进行会计业务的处理。财务会计人员才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管理上,减少不必要的繁琐的核算工作。

3.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

税法是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的,因而税法高度地体现了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而财务会计是根据会计理论和会计惯例进行核算的,体现的是投资者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主要是满足微观企业投资者的需要。由于我国多元投资主体的出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此时若财务会计再不与税务会计分离,会计核算继续实行两头兼顾,则会影响会计信息质量,使之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若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企业就可以有较大的自主性,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合自身的会计处理方法,使其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有利于各投资者的决策,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决策。

二、我国实行混合税务会计模式的完善措施

当前,我国的税务会计模式尚受到一些问题的制约,如税务会计尚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会计改革与税制改革的一些规定还不够协调,征纳双方尚未足够重视税务会计等。完善我国税务会计模式,需从税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制度设计、实务操作三个层面入手,“三位一体”地推进:理论研究是先导,制度设计是手段,实务操作是目的。

1.建立和充实税务会计学科体系

税务会计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自成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特别是随着税制的不断完善,纳税日益成为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因素,更加有助于建立和充实税务会计学科体系。1994年以来,会计和税务理论界从不同的角度不断深化对税务会计理论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当前,更要适应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要求,充分学习借鉴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经验,继续深入研究探讨税务会计的相关内容,包括税务会计的基本概念、基本特点、基本内容、基本前提、基本原则和税务会计的模式、对象、职能、目标、任务、方法等,以及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等的区别与联系。在建立和充实税务会计学科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明确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从而为我国税务会计的制度设计与实务操作提供理论指南。

2.通过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体现

我国税务会计的目标模式宜采取混合型模式,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相分离的基础上具有某些协调性,这一税务会计模式有待于通过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体现出来。

通过会计改革,使我国的企业会计与企业财务、国家财政相分离,摆脱企业会计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需要的旧体制束缚,体现“真实与公允”的要求。企业会计工作从而能够以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为指导,不受税法的约束,更能体现会计管理的职能。

通过税制改革,进一步克服以往税法过多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的弊病。《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明确要求,为下一步的税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并做出了原则性的部署。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5年立法规划将“企业所得税法(统一适用各类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列入了本届内审议的法律草案,将“税收基本法”列入了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这对我国进一步完善税务会计模式来说,是一次难得的契机。

3.征纳双方熟悉和掌握税务会计

对纳税人来讲,办税人员熟悉和掌握税务会计既是依法纳税的需要,也是为企业进行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的需要。当前可以通过提高企业办税员素质,使其掌握税务会计的相关理论与操作实务,做到既熟练掌握会计业务,又熟悉税收政策法规,较好地为企业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也能为企业选择最佳纳税方案,从而达到合理节税。对于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可以建立健全税务会计组织机构,并配备税务会计人员。

对征税人来讲,为使税法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及时、足额地组织税收收入,征税人必须熟悉和掌握税务会计。首先,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人员对税务会计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充分认识到熟悉和掌握税务会计是做好日常税收征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税务工作的基础。其次,要将税务会计列入税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的课程。通过对广大税务人员,特别是征管、稽查一线的税务人员税务会计知识的培训,提高其税务会计的理论与实务水平,能够胜任审核评估纳税资料、查账以及反避税等工作。其三,征税人要不断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税收管理实践中发现的涉及税务会计方面的问题,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和税务会计体系,促进税收管理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财税处理论文第7篇

关键词: 税法 实践教学 教学改革

随着用人单位对会计人才要求的提高,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不仅要熟练掌握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还要灵活运用税法理论知识,解决企业实际面临的税务问题。为此,我校财务管理专业自2009年起开设了《税法》课程,以期提高学生解决实际税务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拓宽学生的就业面。截至目前,《税法》教学仍然停留在理论教学层面,没有开设实践教学,使得《税法》课程教学存在严重的缺陷。

一、目前税法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师资力量薄弱。

财务管理专业中,目前专门从事《税法》课程教学的教师只有一名,这直接导致了教学中师资力量薄弱,教师教学工作量较大的问题。并且受教师个人知识面的影响,学生能够获取的信息是较有限的,尤其是前沿的知识。

2.教学培养方案有待进一步规范。

目前在财务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中,《税法》的先修课程是《财政学》,在《税法》课程之后,没有后继的课程做补充。在其他大多学校的培养方案中,在完成《税法》课程教学之后,还开设了《税务会计》、《税务筹划》等作为后继课程。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巩固税法的基础知识,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涉税问题的账务处理能力。财务管理专业培养方案在设置上有待进一步规范。

3.课程学时数需调整。

财务管理专业在11届、12届、13届开设的课程为《税法与企业纳税筹划》,学时数为56学时。在14届进行了调整,课程设置为《税法》,学时数下调为52学时。作为专业课,52学时是很难把《税法》相关的知识介绍得透彻的,存在教学紧张的问题。很多章节,尤其是小税种往往是由学生自学完成的,从而影响教学效果。

4.教材选择偏难。

目前我校《税法》课程教学选择的是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编的注会教材《税法》。该教材信息量大,更新较快,能够实现与时俱进,为学生考注会打下基础。但是作为教材使用,在教学中,不论是学生还是老师都明显感觉偏难。在笔者进行的问卷调查中,受访者为100名财务管理学生,有86人反映主观感觉教材太难。

5.学生基础薄弱,学习方法有待改进。

本校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在入校时,其高考成绩明显低于内地其他高校,学生理论基础较弱。在学习方法上,在接受问卷调查的学生中,有将近七成的学生上课之前不预习,下课之后不复习,而且不主动完成作业。在课程信息量大的背景下,这种学习方法明显使学生感觉吃力。

以上这些是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除此之外,在问卷反馈中,部分学生觉得学习《税法》较枯燥,接近90%的学生提出需要开设实践课程,使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提高教学质量。

二、《税法》实践教学开设的必要性

1.适应市场对财务管理专业学生的要求。

目前企业对财务管理专业学生的要求已经由原来的只要懂财会知识即可转变为需要复合型人才,这就一方面要求学生熟练掌握财会知识,另一方面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在税务方面,要求学生合理准确地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款,并能够进行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务的处理。为适应企业的需要,《税法》课程的实践课开展是非常必要的。

2.可以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随着目前税法的逐步健全和完善,《税法》课程涉及的内容越来越复杂。单纯的理论教学往往让学生觉得非常枯燥,如果开设了实践课程,则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巩固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在实践课程中,还可以通过形式多样的课程设计达到锻炼学生能力的目的。《税法》实践课程的开设可以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3.是完善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必然要求。

目前国内大多财经院校的财务管理专业在课程体系设置上都开设了《税法》课程(包含理论和实践教学),还开设了《税务会计》、《企业纳税实务》、《企业税收筹划》等课程作为补充。我校当前财务管理专业只开设了《税法》课程,没有后继课程,从这个角度来看,课程体系是不健全的。为了财务管理专业未来更好的发展,完善课程体系是必要的。当前,我们不可能对财务管理专业做很大的变革,但是至少可以从开设《税法》实践课做起,逐渐完善课程体系。

三、我校财务管理专业《税法》实践课程开设的可行性

1.《税法》实践课程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目前,开设实践课程可以采取的形式是多样的,如在实验室模拟企业进行税务处理、填制纳税申报表等,可以把学生带到税务机关或企业,实地参与企业的各项税务活动,还可以把专业的税务人员、税务人、企业办税人员等实际从事税务工作的专业人员请到学校,为学生介绍相关知识,开展一系列实践教学活动。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以到税务机关去参观为例,本校附近就是本地的国税局,学生可以就近参观。另外,前期我院在地区国税局建立了实习点,学校与税务机关一直保持较好关系,为实践教学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条件。

2.开设实践课的基础设施保障。

本院目前专门建立了财会模拟实验室,实验室建筑面积90平方米,实验室各类资产总价值约15万元,可同时容纳100余名学生同时开始会计手工模拟实验。此外,我院还拥有四个机房,就可以容纳200余名学生进行电子做账。如果《税法》课程开设实践课,就可以在财会模拟实验室进行手工税务实务的实践教学。如果需要进行模拟电子税务实践,那么只需要购买相应的软件即可。目前财务管理专业《税法》开设实践课还应从手工税务实务入手,学院良好的实验室基础为课程开设提供了较好的基础设施保障。

3.《税法》实践课程开设的其他保障。

在实践教学中需要相应的指导教程,目前专门针对我校财务管理专业编写的教程《税法实践教学指导书》已经编写完成。该教材整合了本院税法相关的3名教师经过多方资料的收集、内容的选择和认真的编写,为《税法》实践课程的开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本院专门从事《税法》教学的教师利用假期到税务机关挂职培训,详细了解税务流程、征纳税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以及企业在纳税中面临的难题等,一方面提高了教师的实践能力,另一方面为指导学生的实践教学提供了保障。

综上所述,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在步入社会之前必须具备全面能力,这就要求学校应该不遗余力地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企业密切相关的税务实务是学生必须掌握的。在我校当前只开设《税法》课程的背景下,《税法》实践课程的开设就显得非常必要。通过以上论证,我校财务管理开设《税法》实践课程非常必要。

参考文献:

[1]李晓红,谢晓燕.高校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会计之友,2010(10).

[2]何霞.《税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探讨[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8(12).

财税处理论文第8篇

关键词:财税法;价值;分配;公共财产;纳税人权利

中图分类号:D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4)05-0097-03

一、为何要提炼财税法的价值

无论是作为规范的法律,还是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都内含着相互对立统一的一对矛盾关系。法律规范中。既存在大量的“技术性法律规则”,又存在为数不少的带有鲜明价值取向的原则。而一般说起法学的研究方法,最核心的便是规范分析和价值分析;与之相对应,规范分析法学和价值分析法学则是法学流派中的两大“门派”。客观言之,规范和价值二者,都是法律、法学的重要组成.可以有所侧重,但不可“单打一”,可“偏”而不可“废”。

在法理层面研究价值取向的法学研究,对于我们认识并发挥财税法价值所具有的实践意义,是很有好处的。价值取向的法学研究,在法学流派层面主要表现为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期,自然法理论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处于低潮,热衷于规范分析的法律实证主义者试图将法学的探究范围严格限制在对国家制定和执行实在法进行技术分析的方面,对法律调整的目的和理想进行的研究趋于消失。随着规范和价值二者关系被重新认识,在20世纪末,出现了自然法和价值取向法理学的复兴。拉斯韦尔和麦克杜格尔认为,法律如果欲在全球范围内促进价值的民主化和致力于创造一个自由而富裕的社会,就应当最大限度地降低技术性法律原则的作用。由此出发,应当根据民主生活的目标和重要问题来阐释关键的法律术语,法律判决则应成为“对社会进程中价值变化的突然事件的回应”,整个法律和法学都应当“对所选择的解决方案给整个社会模式所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目标思考’和功能考虑”。简单说,便是一定的价值指引,能使法律生活当中的立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更契合社会生活(变化着)的实际,并对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实现法律和法学的社会担当。当然,这其中也要注意一个“度”的把握问题,若是矫枉过正。仅仅从价值出发而忽略了作为逻辑起点的规则本身,会使法律成为一张普罗透斯式的脸,无法琢磨。

同样是和法治社会“规则之治”的基本要义相悖。我国目前的财税法律规范和财税法学研究,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规则”的意味太浓厚而“价值”因素则往往处于“缺位”状态,表现形式有二:其一,财税领域的制度规范中,大量的都是杂乱的低位阶规范性文件,而且所规定内容明显缺乏核心价值的指引,从而使得政策性特征太过突出,缺乏法律规范所要求的最基本的稳定性,常常随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而且这种变化相当随意:其二.财税法学研究更多停留在解释财税规范性文件的层面.而且这种“解释”多表现为文义解释,没有自觉运用一定的评价标准进行阐发,缺乏对下一步立法的指引。这两者之间也在一定程度上互为因果,使得我国落后的财税立法和财税法学研究相伴相生,在恶性循环中打转。因此,加强对财税法价值的提炼和研究,无论是从提升财税法学学术品格,还是指导财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说,都大有裨益。

二、提炼财税法价值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注意区分财税法的价值和财税的价值。财政、税收主要是经济领域的概念范畴,而财税法是调整财税现象的法律规范,二者有不同的价值导向。财税现象本身主要是一个“国家主导”的经济现象,而且最需要考虑的是“效率”因素;而财税法作为具有现代性的部门法之一,首重是“公平”的实现,而且在规范设计过程中,并非单纯考虑“国家”,同时也投入相当多的精力于和国家相对应的纳税人群体,以及具体的纳税人个体。

其次,应认识到财税法价值的多元性,在凝聚共识的前提下可以存在“各自表述”。财税法调整的财税关系本身就是具有多维度的概念体系,既有发生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通过税收、财政补助等体现出来的取予关系,又有发生在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收支划分、财政转移支付关系。即便是在纳税人内部,财税法也要发挥自己的影响,比如,通过税率设计、税收特别措施,意欲达致税收公平。这种调整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财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保护的有价值事物也是丰富多彩的,从而学者们的认识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歧异也是合情合理的,当然,对一些“核心价值”的认识,还是很需要形成一致认识的,这有利于财税法功能的实现。

再次,财税法的价值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价值;但是,也应当把握不同历史阶段财税法价值体系和精神内涵中的共通成分。从发展的角度看.财税法经历了一个从更侧重于保护国家财政利益,演变为注重国家财政权与纳税人财产权平衡,并进而向更强调纳税人权利保护演进的历史过程,这体现了财税法价值的“历史性”。然而,不同历史时期的财税法价值,其实是一脉相承的,不应隔断它们之间的联系,将其孤立起来。财税现象在世界范围内是古已有之的,而财税法的产生则更多被认为是和财税法之“帝王原则”――税收法定主义相伴而生的,进而便联系上了中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英国之酝酿、产生与成熟,从而和控制政府权力、保护纳税人权利等联系起来。也就是说,财税法在其产生之初,便或多或少隐含保护纳税人权利之价值追求。只是这一价值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受到强大“国家主义”的压制,隐而不彰。一旦整体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思潮发生变化,限制政府权力、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价值之花便会茁壮成长。

最后,提炼财税法的价值应当密切关注社会现实,注意回应现实需求。作为部门法律规范的财税法是“法律”,而提炼财税法的价值,则属于“法学”研究的内容。财税法是“现代法”、“高级法”,自然应该和社会现实联系得更加紧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一系列社会问题凸显出来,比如贫富差距拉大、地区发展失衡等等,都制约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而这其中很多问题,都和财税法联系紧密,学者们应当在研究财税法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回应社会需求;在提炼财税法价值的过程中,也应以社会需求作为重要导向。这不但不会削弱财税法学的理论基础,使之沦落为“对策法学”,反倒会提升其学术品格,并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财税法价值论的内容

财税法作为宏观法律系统的一部分,有与其它法律部门相通之处,但另一方面,作为具有一定独立性的部门法,财税法有其独有的“个性”,基本价值在财税法领域的体现也有自身的形式和特色。

1.调节财富分配

财税法乃“财富分割利器”。财税法首先是“分配法”,然后才是“调控法”,而且“调控”也是建立在“分配”的基础上,甚至其本身就是“分配”的一个维度。本质上看,财税活动先要在国家、社会和公民三大主体之间进行财富分配,而在这个意义上理解的财税法,就是对这一财富分配过程的规范,使之有规、有序、有责,用法学术语表述就是要合宪、合法、合理。在总体财富一定的情况下。先决定国家、公民以及企业各取多少,然后确定国家内部(主要表现为横向和纵向的财力划分)、公民之间(初次分配中各生产要素占比,如当前热议之“劳动性收入”和“资本性收入”在分配中的权重问题)如何划分。只有当财富在这些主体之间都已分配确定之后,才存在宏观调控的问题。否则,国家宏观调控之物质基础何来?其通过税收手段将一定财富从此纳税人处收取并以税式支出等形式转移至彼纳税人处,合法性又何在?现代财税法所强调的财税民主、财税法定,首先是强调要由纳税人选举出的代议机关决定各财税事项,而财富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怎么分、分给国家的规模有多大,怎能不由纳税人及其代表机关所决定呢?因此,财税现象首先可以界定为一种分配概念,而强调财税法治就是强调通过法治这种“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来保证所有分配环节的公平、正义。

在财富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财税法还要扮演宏观调控的重要角色,利用税收优惠、税收返还、税收补助、财政转移支付等规范化的财税行为,来缓解和改善前一阶段分配中存在的财富在不同主体之间不公平分配的现象。而这种宏观调控,本身也被人们称作“二次分配”,同样属于财富分配的范畴。

2.规范公共财产

财税法不仅是一种宏观调控、分配收入的经济手段,还能对公共财政予以有效的法律规制,从而获得了“公共财产法”的精神内核。作为公共财产法,财税法与私人财产法进行了较为明晰的区分,通过对国家公款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通过对国家能力的提升和对公众生活的关照,展现了法治思维,也实现了其特有的法治意义。

长久以来,我国法律传统中受到公法、私法二元对立的影响,形成了以物权法一私法和行政法―公法为核心的两大法律体系来规制公共财产的法律问题。这种思维模式深刻影响了我国公共财产权的保护。因为这种以学科发展体系化为标准的法律进化模式不可避免地会留下众多的死角。加之我国素有的权利意识不彰、为权利斗争的观念疲软等现实因素,对于个体的财产保护尚且长期处于不利的地位,何况于位于公用领域的财产?在这方面,体系化思维所存在的痼疾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被动一面相结合,对公共财产的保护暴露出更大的困境和难度。

但是对于公共财产的管理,依旧是政府的职能之一。如何以法律张扬之空间来弥补前述法律体系思维遗留下的“法治飞地”,财税法在其间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罗尔斯所代表的“新契约论”认为,一个正当社会是建立在其成员同意基础之上的社会,当契约的自律性与互惠性发生冲突时,互惠性必须服从于自律性,因为自愿契约的自律性是至高无上的,自愿进入社会合作体系中的成员,“他们所接受的责任是自我给予的”。财税法则为“自我约束与执行”的有效行为模型提供了理想实验田与既有范本。对于公共财产的规范不再单方面依仗国家的严格管控与市民社会的纯粹以利益交换为纽带的经济性契约,而在财税法领域形成了两者相互结合的较为中庸但是极为有效的混合形态。以我国主流财税法思想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学说为典型例证,其反映的就是国家―公民二元结构框架中形成的共识,债权债务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契约创立了国家一公民在公共财产管理过程中的形象与共识,契约由相互性构成,契约所代表的社会秩序的理念是以交换为基础的,在很大程度上,交换是一个奠基于利己和互惠基础上的自我强制的制度,财税法对于公共财产的规范价值也就生发于此。

3.限制政府权力

财政、税收现象本身具有鲜明的国家性,比如其中的财政收入活动,便是政府汲取收入的主要基本形式。但若要论及财税法,则主要是在规范政府财政权力的运作。需要格外强调,财税法从其刚刚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不仅仅是在“限制”政府的财政权力,同样有“保护”财政权力的意蕴。以最早孕育和产生税收法定主义的英国为例,在税法规范出现之前,国王主要从自有土地和其封臣处获得收入,而随着国王将大量的土地分封给其臣属,其自身拥有的土地数量锐减,因此维持王室运作的收入来源,主要便依靠从臣属处获取的收入。由于没有相对稳定的制度规范,国王不得不经常和其臣属就此问题进行磋商、谈判,而其臣属经常利用该问题“做文章”,争取更多的权利,不按时缴纳税赋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使得国王难以获取稳定的财政收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制度规范形式出现的财税法,即便对于国王来说,也不能谓其完全没有“保护”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要,国家早已逾越“必要的恶”的程度,政府也不再仅仅扮演“守夜人”角色,而是积极地扩张自己的职能范围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相对于弱小的个体而言,政府显得太过强大,而且政府权力的运作也主要是通过政府中具体的个人来实现的,而只要是人,便会存在一定程度的自利倾向。虽然由于社会需要,赋予政府更大的权力是很有必要的,但仍然应当有一种规范手段来制约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这种手段应当是制度化的、常态化的,而非过去曾出现过的那种“运动式”的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方式。控制财权,便是一种较优的制约手段。

4.保护纳税人权利

财税处理论文第9篇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存在问题;发展措施

Abstract

Accountingforincometaxesistoexaminetheaccountingincomeandtaxableincomedifferencesinaccountingtheoryandmethods,isabranchoftheaccountingdiscipline.Forthepurposeoftaxation,accordingtoeconomicrationality,fairtax,pro-competitionregime,inaccordancewiththerelevanttaxlawsandregulations,determinetheamountoftaxableincomeforacertainperiodoftimetotheoperationofthebusiness,aswellasotherincomeforincometax.Accountingforincometaxeswastostudyhowtodealwithaccountingstandardsinaccordancewiththecalculationofpre-taxprofitsandthetaxcalculatedinaccordancewiththetaxableincomethedifferencebetweenaccountingtheoryandmethods.AccountingforincometaxeswasbornintheWestfieldofaccountingandbythelong-termresearchandpracticehavedevelopedmoremature.InChina,accountingforincometaxesarestillintheinitialstageofdevelopment.Inthispaper,thedevelopmentofChina''''saccountingforincometaxescausesthecontentsofaccountingforincometaxes,incometaxaccountingproblemsinthedevelopment,improveChina''''staxmeasures,suchastheaccountingaspectsofaccountingforincometaxontheestablishmentofappropriatenationalconditionsofChinatoexploreanumberofaccountingforincometaxes.

Keywords:incometaxaccounting;problems;developmentmeasures

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是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所得税会计就是研究如何处理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亏损)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之间的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由于会计核算的结果即会计收益是计算应纳税所得的前提,而计算应缴所得税必须以应纳税所得为依据,为了计算应缴所得税,必须对税前会计利润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使之成为应纳税所得,这就产生了所得税会计问题。那么对于我国所得税会计改如何改善问题,又如何发展呢?

一、所得税会计涵义及成因

所谓所得税会计,通俗地说,就是研究如何对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或亏损)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的理论和方法。

我国的所得税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原有的税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影响税收作用的发挥。因此,我国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所得税会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存在差异所致。会计收益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内,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的总收益或总亏损,一般就是财务报告中的税前利润总额;而应税收益是指按照税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计算出来的一定时期的应税所得。会计收益是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得出的,而应税收益是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相对独立,二者规范的对象不同,体现的要求也不同,往往存在差异,所以分别依据其计算的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存在差异是不可避免的。正是由于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存在,所以产生了对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处理的所得税会计。

二、所得税的性质

所得税是调节国家和企业间利益分配的重要手段,各国都比较重视对所得税会计的规范。《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准则18)不仅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具体国情,而且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对于规范我国企业所得税各种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一)所得税是一种宏观费用支出

它直接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是企业消耗社会资源等而应发生的支出,而不是企业为取得某种资产或收入而发生的支出。

(二)所得税是一种法定费用

它的发生额取决于国家的所得税法,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这与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按股权比例分配的利润不同。

对所得税性质的界定,不仅有利于企业管理者合理预测企业收益,而且有利于正确制定所得税会计政策,报告有关所得税的信息。

三、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额,由于存在永久性和时间性的差异,因此,应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应付税款法

本期发生的纳税所得额和会计所得之间的差异,如在本期发生,而在以后期间不能转回的,在计算所得税时,按税规定计算的应缴所得税额,列作当期的利润分配。

(二)纳税影响会分法

本期发生的纳税所得额和会计所得之间的差异,如在本期发生,而在以后期间可以转回的,这种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产生的影响,应按照企业本期会计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列作利润分配,同时将时间性差异额,作为递延税款,设置“递延税款”科目,会计处理方法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发生的递延税款,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发生的预计递延税款,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

(三)递延法

是将本期暂时性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其特点是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是按照产生暂时性差异时所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而不是现行税率计算确认的,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作调整,因而递延税款账面余额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也不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本期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各项暂时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一般用原税率计算。

(四)债务法

是将本期由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的各期,并同时转回已确认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需要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的账面余额。债务法的特点是:本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将来应付税款的债务,或者作为代表预付未来税款的资产。

四、我国所得税会计存在的问题

所得税会计需要在它所依据的两个尺度——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所得税法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建立和发展。“两则”和新税法已提供了这样的条件,然而,无论是“两则”还是新税法都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一)计税差异性的受制

税前账面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受制于税收目的与财务报告目的的差异。税收要依据国家的宏观政策。同时要考虑可操作性。财务报告真实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变动及现金收支等情况,是为相关的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决策提供的可靠依据。因而,应税收益的确认,更多的应用收付实现制;而财务会计的税前账面收益的确认则往往遵循权责发生制。

(二)没有独立的税务会计处理标准

目前,我国还没有独立的税务会计处理标准,许多规定还必须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会计与财务及税务等法规搅在一起的现象至今还没有重要改观,如在企业有关财务法规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业务招待的开支标准,利润分配程序中的“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其实不是会计问题,而是税法应规范的问题。另外,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企业所得税是只对实际收到的股利计征,还是按股权投资比例计算的实际投资收益计征,所得税法也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可以看出,把两者糅合在一起,不利于财务会计为社会有关方面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也不利于实现税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

(三)没有健全的制度法规

完备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可以保证财务会计为税收提供可靠、及时的会计信息,为所得税会计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而健全完善的税收法规能使得所得税会计有法可依。然而目前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少,实施范围有限。税法与财务会计法规体系还没有完全独立,所得税法比较简单,刚性不强,不能自成一体。这些都不利于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分离与发展。

(四)《规定》还不完善

1994年6月财政部颁布了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差异的产生、调整、转销等作出了规定。在《规定》中将原列入利润分配的所得税改作费用支出列入损益类科目,并对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即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给出了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所得税影响会计法和应付税款法。采用所得税影响会计法时,既可用递延法,也可用负债法,但《现定》对所得税影响会计法的应用加有限制条件,即当税前会计收益小于应税收益时,只有在以后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时期内有足够的应税收益于以转销的企业,才能够采用所得税影响会计法,否则,只能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

总之,我国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还是粗线条的。随着具体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新的情况很快就会出现,如《具体会计准则一投资》中对长期投资重估价,基本上是按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这就必须才“资产重估”涉及到的所得税问题作出处理规定,同样,对联营公司和子公司投资采用权益法处理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问题也必须作出处理规定。

五、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的措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建立与完善所得税会计制度尤为重要,很好的运用所得税会计,对于缓解征纳双方矛盾,保证所得税按时足额入库,促进我国税收征管和会计处理与国际惯例接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研究完善所得税会计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一)重视所得税的合理避税策划,强化所得税会计观念

重视所得税的合理避税策划,强化所得税会计观念;而税务部门则应认真研究税务会计方法,加强税务立法工作,制定缜密合理的税收政策,加强反避税工作。只有通过不断的避税和反避税斗争,所得税会计才能不断地发展并得以完善。应税收益是根据会计收益调整得到的,完善的所得税会计,可确保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净收益是衡量企业成就的主要尺度。而如何节约支出,增加收入,是今天的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决策。所得税对企业的组织形式、财务安排、交易方式等都有影响,企业进行决策时不能不考虑所得税这一重要因素。严格的所得税会计核算,能确保企业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

(二)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所得税会计规范

从目前国际会计的发展趋势来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均倾向于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美国学者F.D乔伊和V.B贝维希对24个国家的l000家大型企业的会计实务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虽然传统上递延所得税会计只用于美、加、英、澳等国家的公司,但它似乎在国际上得到认可。24个国家中不赞成这种会计做法的只有比利时、芬兰、意大利、挪威、瑞典和瑞士6个国家的公司,占国家总数25%。连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的德、法等国家的公司,也倾向于采用这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许多学者认为,向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迈进,将是所得税会计的发展趋势。

(三)广泛进行所得税会计理论与方法的研究

在我国,对于所得税会计的研究虽然正逐渐加深,但是总体来说还显得不够,研究范围也仅限于业务的会计处理,对于所得税的处理重视不够。应该加大所得税会计的宣传力度,通过研讨会、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所得税会计学术活动,进一步研讨与国际会计惯例基本协调且具有中国特色的所得税会计发展思路。鼓励会计部门、税务部门等共同探讨所得税会计的发展方向,使其符合国情,易于操作。

(四)健全所得税会计人力资源

企业会计利润与纳税利润不一致表现在许多方面,如折旧费用、工资及三项费用支出、投资收益、试营收入、利息支出、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国拨补贴、亏损弥补、减免税收入等等,核算起来,工作量很大。现在,部分企业由于没有配备专职或兼职税务会计人员,税务专管员的时间精力也有限,只是部分企业的纳税利润不真实,导致国家税源流失。因此,国家有必要明确规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税务会计人员,在财务会计核算基础上,另帐反映企业税款的实现和上缴情况。这样,既有利于国家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源流失,也有利于企业重视对税务策划的研究,加强纳税核算与管理。

六、结论

目前,所得税会计是我国会计的一个薄弱环节,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在会计制度和所得税制度相对独立的条件下,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日趋扩大。我国必须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所得税会计理论,尽可能地缩小我国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及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这样既可以使我国所得税会计理论和实务寻求发展,又可实现与国际的接轨。

参考文献

[1]曲玲-浅析所得税会计[J]-《时代经贸》-2007(87)期

[2]任耿峰-浅析所得税会计[J]-《辽宁建材》-2003(03)期

[3]徐晓琴-浅析我国所得税会计[J]-《会记之友》-2008(02)期

[4]宋为民-浅析所得税会计[J]-《会记之友》-2004(11)期

致谢

本论文设计在老师的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下业已完成,从课题选择到具体的写作过程,无不凝聚着老师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毕业论文写作期间,老师为我提供了种种专业知识上的指导和一些富于创造性的建议,没有这样的帮助和关怀,我不会这么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在此向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临近毕业之际,我还要借此机会向在这四年中给予了我帮助和指导的所有老师表示由衷的谢意,感谢他们四年来的辛勤栽培。不积跬步何以至千里,各位任课老师认真负责,在他们的悉心帮助和支持下,我能够很好的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并在设计中得以体现,顺利完成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