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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管理服务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17 17:42:02

财税管理服务

财税管理服务第1篇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企业服务中心是园区对外的窗口,作为服务中心的分管领导,我从严要求自身素质的提高,认真学习系列讲话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以及党的会议精神,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熟悉各项程序工作流程,使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得到提高,并自觉地落实到各项工作的细节之中,踏踏实实工作,为做好园区的各项服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立足本职,抓好分管,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1.各项经济指标任务完成。预计全年实现产值130亿元,同比增长15.1%。前三季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5.2% ,同比增长2.1%,比目标任务14.1%增加0.2个百分点,预计全年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5.8%。预计全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预计全年完成税收9000万元,同比增长12.5%。

2.大力推进招商工作。三季度已完成市外到位资金42万元(其中:市外固定资产投资17.4万元;省外资金到位24.6万元),占全年目标任务40亿元的105%;预计全年完成市外到位资金47万元。预计全年完成新签约宏泰锅炉、盛泰元环保、 银欧女鞋、科迪锻业等项目10个,完成年目标任务的111%。新开工项目8个,新竣工投产6个,包装重大项目9个。

3.创新创建工作顺利完成。今年3月省政府正式认定沿滩工业园区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1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成功通过省科技厅备案。今年园区新引入孵化企业33户,正在全力创建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园。

4、密切联系服务企业。根据区委联系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部署,印发了《党员干部联系企业和重大项目工作实施方案》,每个月至少一次及以上全覆盖的企业走访调研,及时收集解决企业问题,采纳建议,帮助企业克服生产经营困难。组织了园区企业用工专场招聘会1场、银企对接会1次,解决企业问题100余个。

三、自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切按制度和规定办事,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利益。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学习,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管好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和亲属,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搞特权,没有接受过企业主一顿吃请,没有收受过企业主一分礼物。平时注重深入基层,自觉深入企业走访开展调查研究,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坚持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坚持向群众学习,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保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廉政勤政的工作作风。

财税管理服务第2篇

一、现代服务业的概念以及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一)现代服务业概念界定

“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二)现代服务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第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体制,避免重复征税,打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第二,减轻企业税负,降低纳税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第三,加快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促进第三产业的融合,完善产业结构;第四,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外贸出口,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进程,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二、“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现代服务业发票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变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而言,改革前后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基本相同。对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则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在发票管理上与之前普通发票的管理存在很大的区别。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的领购、开具、使用等方面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稽查都更加严格,因此对企业在发票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都做了专门的规定。如在增值税税制下,因为存在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区别,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收款抵扣问题,如果发票使用不正确可能导致企业会计核算的错误,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现代服务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后对现代服务业在会计核算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会计科目设置更加复杂,增加了“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同时增加“进项税”、“销项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三级明细科目。二是兼营业务的划分,企业经营活动涉入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业务,在会计核算上应实行分别核算,这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三是收入、成本需进行价税分离,对收入的确认需要按照一定的税率扣除销项税,对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则需要扣除相应的进项税。四是免税和应税项目的划分,企业在对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的划分上缺乏经验,容易出现核算差错。五是财务人员的应变能力不高,不能很快适应营增改,在一定程度上也使会计核算难度增加。

(三)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营改增”后由于税种的改变导致企业经济业务在会计核算方面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金额。第一,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新购入固定资产、存货等,其入账价格需扣除进项税额后确认,入账价值降低,导致企业资产总额与“营改增”前相比有所下降。第二,对利润表的影响,“营改增”前后,现代服务业商品的价格基本未发生变化,而收入的金额由含税收入变为不含税收入,收入确认金额比“营改增”前有所下降;成本确认方面,新购置固定资产、存货等价值的降低导致其折旧费用、成本的下降,降低企业的营业成本。

(四)对现代服务业财务分析的影响

由于现代服务业财务报表的部分数据与“营改增”前相比发生了改变,从而影响到企业财务分析数据。这就要求现代服务业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调整财务报表,对“营改增”前的财务分析方法做出适当的调整。例如,在“营改增”前财务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内容是含税收入,而在“营改增”后是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不含税收入,而主营业务成本入账金额变化不明显,这将影响企业的毛利率。

(五)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由于纳税税种的改变,使得企业在税收核算、会计核算以及所得税清算等方面的财务处理都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同时,在纳税申报、财务分析及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等操作层面也有所变化。财务人员应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以适应新的政策,否则将给企业带来财务核算不合规、税额计算不准确等风险。

三、“营改增”下加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会计核算体系,防范会计核算变化带来的风险

“营改增”后,现化服务业在核算上虽然只是税种的变化,但在会计核算、计税依据等方面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防范新税制下企业会计核算、税额计算等带来的风险,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特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税法的要求,对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制度作适当的调整或进一步完善,从而有效的规避涉税风险。例如新建增值税的明细账,准确记录进项税、销项税等,确保准确计算应纳税额,规避偷漏税的风险。

(二)规范企业发票管理,准确使用增值税发票

现代服务业应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完善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和制度。在发票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来开具、管理和使用增值税发票;为防止虚开或滥用增值税发票,企业应指定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时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避免发票舞弊行为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在“营改增”的转型过程中,现代服务业应对“营改增”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更快的掌握新政策、新要求,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进而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为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利的保障。同时,强化纪律监督,避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流于形式,确保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能够井然有序的进行。

(四)完善财务报表的披露内容

由于“营改增”后财务报表的数据发生了变化,财务人员应该提高会计核算水平,为报表使用人提供准确、真实、可靠的财务数据。同时,从报表使用者的决策需求出发,完善财务报表的披露内容,强调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信息的真实性,避免或减少虚假信息的披露,让报表的使用者能够清晰的掌握和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财税管理服务第3篇

大家好!我是来自市财务局的局长XXX,现根据我省人大财经委对《税收征管法》执法情况的检查要求,代表我市财政局对我局《税收征管法》执行落实情况作出如下汇报,请予各位委员审议:

自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在上级局和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确领导和监督指导下,我市财政局紧密贯彻围绕新《税收征管法》作为财务工作的主线,按照“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征管要求,认真贯彻实施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深入完善相关制度,强力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财务干部队伍建设,理顺财政税收关系,使得税收征管基础逐步夯实。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一、坚持落实《税收征管法》,着力取得财务成效

自新《税收征管法》在我市进行实施开展以来,我市财务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认真落实新《税收征管法》,并全心致力于我局的各项相关财务税收业务,使得我财务局的税收征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自2001年5月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到今年年初,我市以更新拟订和执行经开区财政发展战略XX份、中长期规划XX份;累计完成财政财务税收、政府性债务税收收入分别为XX亿元和XX亿元,年均分别递增XX%和XX%。自今年年初开始至今,全市完成财务税收总收入XX亿元,同比增长XX%,其中各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XX亿元,同比减少XX%,使得我市的各项财务税收工作得到了稳定而有序的增长势头。

二、强化《征管法》落实力度,完善财务税收制度

(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增强税法宣传的时效性。

我财务机关高度重视《税收征管法》的学习与宣传,将其列入“普法”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中。全方位、深层次的相关的《税收征管法》宣传活动,定期组织我局各级人员参加新法普法落实学习活动。在全局范围内形成学法、研法、执法的良好氛围。同时,我财务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对我局的各级执法干部和相关财务税收企业进行了相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增强了广大财务干部和相关财务企业的依法办税意识。

(二)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我财务机关紧密围绕新《税收征管法》展开相关财务工作。狠抓财税基础管理,严格要求财务登记,加大财税监控力度,强化征缴税收能力,确保我市范围内的财务税收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我局还坚持将财务重心下移,整合现有财务资源,合理调整财务布局,完善相关财务税收制度与依法执政政策,充实我局的基层征管力量。并与此同时,我局高度重视财税执法队伍建设与科技税收体制建设,不断完善考核制度体系,形成了依法执政、制度税务的良好机制。坚持科技兴税、科技强税,全面推进信息化管理,力求提高我财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三)强化执法责任,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我局坚持强化了局内的责任分配制度,通过对内层层签订税收执法责任书,制定了相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外设立监督举报制度体系,联合局内外建立起群众举报制度等方式方法,完善了不同阶级、不同体质的责任追究体系和监督制约体系。较大层次的加大了依法财务稽查力度,并积极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联合财企普查、国政财务专项治理等整治活动,严厉整治局内不良财税作风,高效打击部分财税企业的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我财务局的相关税收秩序。

(四)优化财务服务,维护国家、财企合法权益。

自贯彻新《税收管理法》以来,我局坚定认真落实《实施细则》,努力完善税收政策,积极做好统筹协调财政事务、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程序制定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等相关财务工作,仅2015年度以来就完成财政收支管XX亿元,有力维护国家财务和企业财税的合法权益。我局还完善了财税服务系统,开通了相关财政服务热线,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高了财务办税效率。并机一部建设服务网络区域,开设了相关财务服务专用电子邮箱,深化与各财税企业之间的联系,开展了财务政策咨询和建账辅导等活动,努力构建和谐税企关系,提高了我局财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结合执行《征管法》情况,总结存在问题原因

自我局执行《税收征管法》以来,虽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了大量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是,在近阶段的总结与分析过程中发现,我局在执行新《税收征管法》的过程中还存在有部分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法宣传还不够深入。

我局虽开展了多项税收贯彻宣传工作,但在全市的财务工作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有部分企业与相关财税人员对新《税收征管法》认识不足,不能实际落实等情况的发生。此外,我局的宣传形式和内容多局多限于一般化和常识性,帮助企业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少,对相关业务人员教育培训少,未能真正进行深入解读新的税收政策从而帮助企业合理纳税。并未能在全市范围内形成自觉学法、依法税收的良好氛围。

(二)部门配合落实制度较弱

自我局落实《税收征管法》以来,虽对局内各部门和相关财税企业部门的配合与落实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但就目前情况分析,我局部门配合工作还不够规范和畅通,社会综合治税环境需要进一步理顺和规范。

(三)对执法中的新问题处理不及时。

在推进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与信息化过程中,我局部分人员对与个别新情况、新变化的反映与适应情况不够及时,出现工作中有常有依赖系统,处置问题方法机械单一的情况产生。同时,面对现行的财务管理软件,我局存在有未能及时顺应形势变化进行更新升级的问题。

财税管理服务第4篇

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目的是减轻第三产业的税负负担,引导我国服务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从整体上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提升整体国民经济增长的效率。但任何事物都有其双面性,营改增一方面能减轻部分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第三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很好的理解新的税收改革,没有在企业财务管理当中科学合理的落实新的税收改革,则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财务管理危机。本文在分析营改增对企业财务影响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措施来应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

【关键词】

营业税;增值税;税率;财务管理;发票管理;影响

0 引言

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扩大,改革必定会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在全国推行,我国的企业必须在改革全面开展之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高度重视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的影响,采取相关措施来应对营改增的改革。

1 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1.1 企业税率和税基发展了重大的变化

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影响最显著的就是增值税税率和税基的变化。目前营改增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展开,但税率已经发生了重大的调整。在过去的税收体系之中,增值税只有17%的标准税率和13%的低税税率,通过本次营改增改革,新增了11%以及6%两档更低的税率,使得我国的税收政策更具有层次性和政策引导性,国家可以通过具体税率的调整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这也就意味着部分企业税负负担的降低,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将适用11%的税率,而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更低的6%税率,而且企业仅需要针对产品在本环节增值的部分纳税,防止了重复纳税的出现。

1.2 给企业财务管理带来一定的风险

1.2.1税收制度改革带来税制衔接风险

新的税收制度的改革也就意味着企业过去税收业务也要随之改变,这就要求企业的财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习能力,能够很快的理解新税收制度的内涵,并在企业实际财务管理过程中积极严谨的运用新的税收制度,如果企业的财会人员学习能力不足,职业道德素质不够,就会给企业的财务管理以及税务管理带来一定的风险。

1.2.2营改增会导致企业财务处理流程复杂化

采用营业税计税,只需要按照企业的营业额来计提税收,操作流程和方式简单易行。税收体制改革之后需要先计算企业的销项税减去进项税,来确定计提的税收金额,计算过程和办理流程相对较为复杂。同时,这还会导致报表披露、报税系统和税额缴纳、抵扣等操作方面的一系列新问题的出现。

1.3 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及财务分析带来一定的影响

随着营改增改革方案的推进,企业的计税方式以及税务账目处理也随之发生改变,这也会给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及财务分析相应的带来一定影响,企业需要依据实际税务政策变化来调整财务报表结构,相应的也应该改变过去财务分析的方法。例如,在营改增之前财务报表之中“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内容是包括“含税收入”的,而在营改增之后是不含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额”,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率。

1.4 对企业发票管理带来的影响

营改增就意味着企业需要强化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增值税发票会直接影响企业对外提供服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和企业日常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进而直接影响企业增值税的缴纳金额。因此,与普通发票相比,企业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更加重要,税务稽查机关的督查工作也会更为严格,我国的《刑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2 营改增条件下企业财务的应对措施

2.1 加强供应商管理

营改增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和引导我国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减轻我国服务业发展的税负负担,但营改增虽然构建起了相对较完善的税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税率,但税基也相应的发生了变化。为了应对这种变化,企业必须强化外部供应商的管理,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作为上游供应商,一方面可以保证供应商的质量以及交易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切实降低企业的税负负担,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降低企业运营的成本,实现营改增的政策目标。

2.2 加强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营改增一方面给我国部分企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要注意到改革可能给另外一些企业带来财务危机,为了应对营改增所带来的财务危机,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2.2.1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

税收体制的改革也就意味着企业财务业务也会随之发生改变,企业必须加强对财会人员业务操作的培训,在改革全面推广之前保证企业所有财会人员都能够理解新税收政策的内涵,能够按照新税收政策的规定完成相关财务业务的处理,防止违规操作带来财务风险的现象发生。

2.2.2规范企业财务操作流程

随着税收体制的改革,企业的财务业务也会相应地发生变更,企业在做好财会人员培训工作的同时还需要规范企业财务操作的流程,制定详细而有明确的财务操作规章制度,保证所有新的财务业务的操作都有据可依。

2.2.3增强企业的财税工作管理

税收体制的改革会构建一个多层次的税率体系以及相对浮动的税基,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来减轻税收负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必须理解新税收体制改革的所有要求,同时还要保证所有税收筹划活都必须符合我国税法的规定,防止违规避税行为的出现。

2.3 保证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完善企业财务报表

税收体制的改革会增加企业财会业务处理的流程,让企业的财务报表更加复杂化。企业的会计信息和财务报表是企业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在推行新的税收体制之后,企业的部分财会人员可能会因为业务的改变以及复杂化而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不能按照新税收体制的要求填制相关财务报表,不能为企业的决策者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我国企业必须在税收体制改革之前采取相关措施来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完善企业财务的财务报表,让企业的管理者能够真实的了解到企业在新的税收政策和体制之下运行的情况。

2.4 加强发票管理

税收体制改革在给企业降低税负的同时也给企业税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过去的体制之下,营业税是服务业主要缴纳的税种,企业的税负与增值税发票关系不大。在新的税收体制之下,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直接会关系到企业税负的水平,企业必须要强化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规范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流程,加强对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监督,保证每一笔增值税发票都是依据税法以及现实发生交易的情况开具,防止部分业务人员虚开增值税发票,给企业带来经济违法的危机。

【参考文献】

[1]麻玉侠.探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现代商业,2013,06:256-257.

财税管理服务第5篇

关键词:高校非税收入 管理实务 对策

一、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必要性

实行公共财政改革以来,我国已形成了包括分税制、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金财工程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等较完善的一套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推广综合预算、切实实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收入分配等就成了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政府非税收入是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其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部分,因此,高校作为非税收入的一个执收单位,研究、探索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高校收入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非税收入作为政府收入分配体系的组成部分,与税收互为补充,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再分配形式,是政府财源的重要来源,在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成了高校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换言之,这部分收入成为高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无论从高校加强自身经济建设的角度,还是从理顺整个政府非税收人体系而言,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都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发展变得愈发重要。

二、广西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实务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广西一直都很重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2004年,财政部颁布了财综[2004153号文,该文形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纲领性文件。2007年广西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9年区财政厅等部门又就《条例》作了释义;2010年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这些文件都对广西的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根据目前广西高校对非税收入执行情况调查,以及笔者的工作实践,发现高校非税收入的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欠缺,高校非税收入在政策落实、非税收入界定、票据管理和核算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欠缺之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非税收入概念依然模糊,有关指导文件上一些问题需进一步统一和细化,使之更具指导性。一是自提出非税收入的概念并执行以来,因有关文件中非税收入的概念、范围欠具体,各级财政部门在执行国家文件中也没有针对非税收入相关的一些概念进行具体的区分,缺乏具体指导性。甚至,同一概念在相关不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相左或难以区分的情况。例如,作为高校非税收入主要构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解释。我们很难在有关文件或释义中得到明确的区分,这两种收费有的解释甚至是一样的。在收费设定上都规定了其成本补偿性和有偿性,其价格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审定或制定;只是在审批程序上有所不同。另外。无论是国家还是地区非税收入文件中都这样规定:非税收入属于应税项目的应依法纳税,并将税后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但不明确哪些是应税项目非税收入。因此,长期以来,高校非税收入实务界很容易产生模糊,一线工作人员深感界定不明,如应税、非税不清,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不明等等,给高校非税收人工作带来一些混乱。

二是非税收人范围虽有规定,但是具体内容还不是很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或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除基金、罚没收入外,各类收入所包含或包括的具体内容仍不详,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三项内涵不清。比如,关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取得的规定:利用国有资产(资源)通过出租、转让和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这里的“其他方式”具体所指不清,是自营呢?还是对外服务,有待明确。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外,其他各类非税收人项目没有明确规定认定部门、认定政策依据也不明确。

此外,由于非税收入项目多、涉及范围产、缴费情况复杂,部分非税收入收取额的计算技术性、专业性强,因而存在各地政策不尽一致,管理方式多样化的现象。

2.高校收费监督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的规范;欠缺效率。高校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和教育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但各监督机构之间沟通不足,缺乏统一的规范,致使高校等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管理上可左可右、无所适从,随意性较大,最后导致效率欠缺。

现行高校收费实践中,高校收费实行的是“双轨制”,既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也有服务性收费。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划归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审批(并报经人大批准通过),在收费项目、标准和资金管理上国家严格控制;服务性收费则由物价局单独审批。但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政策区分界限,收费依据设定和标准制定上都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以培训费为例,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培训费为高校服务性收费,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所在地省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但在《广西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条例》释义中,培训费的归属却是事业性收费,而在物价审批中又被列为服务性收费项目,要求使用税务票据。这样只会导致应税收入、非税收人不清,税收管理、非税收入管理不明的效率缺失的结果。收费多头管理和“双轨制”的存在,很容易引起高校收费的混乱,并会导致票据使用、收入核算不规范等问题的发生。比较典型的如一些服务性收费项目,如高校信息网络管理部门的网络信息使用服务费、通信费的票据出现无票可开的现象,财政票据不能用,税务发票不给领的两难境地。

3.部分执收单位、人员管理意识淡薄,政策执行不到位、重算轻管。部分高校政策落实滞后,有些人员管理意识淡薄,认为只要开出正式票据、收上来人了学校财务账,进行合符财务制度的账务处理就行了,不认真分析具体收入项目的性质、归属,以及票据的正确使用,只注意具体的数据核算,忽略管理;部分单位、人员收费积极性不高,导致应收的非税收人拖延、或收不上来,或少收上来,造成部分非税收入流失。一些高校在非税收入管理方面也没有一套有效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致使高校

收费管理乱象难以杜绝。

4.票据使用方面的问题。目前,就我区高校而言,在票据使用上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存在票据使用缺位的现象。随着高校市场化发展的变化,高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根据这种情况,2006年国家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所颁布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的文件中规定,高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2010年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再一次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人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却未明确使用何种票据。而该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原则提供的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如信息咨询等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收发票。与财政部要求相反的是,税务部门对高校有些服务项目收入不予申领税务发票,致使出现了无票可开的困境,给高校事业的顺利开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是票据使用欠规范、指导不足。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税务发票的使用上。以笔者所在的广西大学为例,票据管理采用的模式是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向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申领、核销,专人管理,除银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校财务部门批量处理外,一般日常零星收费,由各学院等校内部门代收,开具有关手工票据。但由于各二层机构使用票据的人员多为兼职,专业知识不足,或者指导不足,因此,票据错开、作废、超期上缴、入账,字迹模糊等情况都有发生。

三是执收单位票据使用模糊。由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界定不明致使票据使用不清。2010年财政部关于票据使用的文件中明确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而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则应当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就广西而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即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呈两难状。

5.高校内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方面问题。据了解,目前,一些高校内部尚无一套完整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从收费项目立项、申报、票据使用、执收、核算、上缴到监督管理尚无出台成文的管理办法,缺少制度上的指导文件。因而,高校内部存在收费项目拓展透明度不够,指导欠缺,执收、核算比较被动,监管不足等现象。同时,还存在信息化管理进程不足的情况。具体包括: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信息化不足;收费立项、申报、审批、监督管理信息化不足;非税收入执收和明细管理与核算信息化尚需不断完善以及校园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提高等等。

三、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对策

鉴于当前财政改革的需要和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为了妥善解决高校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加强和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1.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监管体系和规定,是执收单位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减少混乱的根本保证。价格、财政及税务等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管理、监督部门。这些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对非税收入的内涵、性质、具体范围、收费项目、票据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和监管统一对接,力戒监管缺失、推诿,避免上级各有关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多头管理,使执收单位产生混乱。

2.细化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提高非税收人实施的指导性。制定一套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的概念、具体内容及范围,概念上要明确;性质上要确定,明确规定各类收入的具体内涵、认定部门和认定政策依据。为此,建议财政、税务、物价等监管部门加强沟通、统筹兼顾,制定一个互相衔接和对应的具体办法,统一指导执收单位顺利开展有关事业活动。

3.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化高校非税收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现行高校财务制度要求学校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此,学校收费工作相当繁杂、工作量大,建议通过加强校银合作,推广采用高校委托银行代收、学校统一开票核算、集中汇缴财政的收费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既优化和简化了高校非税收入执收及核算工作,又实现了高校收费全额上缴财政,符合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4.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管理。票据管理是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源头,是高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同时也是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加强票据管理有利于规范高校收费管理工作,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从源头上规范高校收入行为。为此,建议按照收入的性质,严格划分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的使用范围,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应税收入统一使用税务发票。严把票据领、用、审核、核销关,督促各高校建立健全内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制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票据,有效遏制混用票据、超范围使用票据等违规行为。同时,大力推进票据网络化管理,跟踪每一张票据的使用情况,逐步实现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网络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票据管理人员素质,明确票据有关政策和适用范围,加强与财税部门联系,准确反映业务内容及收费项目的性质,是依法领用正确票据和顺利开展业务的保证。例如,上文中提到的网络管理使用服务和有关后勤服务业务,可以列为科教文化等相关服务业,应该领用服务业税务发票。

财税管理服务第6篇

关键词:“营改增” 财务管理 对策

“营改增”是为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税制改革;是继1994年分税制后最大最复杂的税制改革。随着“营改增”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将是我国未来税收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是与国际税收的趋同,最终将结束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局面,营业税也因此将成为历史。现代服务业由缴纳营业税变更为缴纳增值税,财税制度的改变势必影响企业的财务管理,如何依据新的财税制度来调整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以适应“营改增”引起的财务核算、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的变化,是目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就“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与对策进行探讨。

一、现代服务业的概念以及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一)现代服务业概念界定

“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二)现代服务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第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体制,避免重复征税,打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第二,减轻企业税负,降低纳税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第三,加快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促进第三产业的融合,完善产业结构;第四,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外贸出口,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进程,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二、“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现代服务业发票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变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而言,改革前后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基本相同。对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则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在发票管理上与之前普通发票的管理存在很大的区别。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的领购、开具、使用等方面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稽查都更加严格,因此对企业在发票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都做了专门的规定。如在增值税税制下,因为存在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区别,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收款抵扣问题,如果发票使用不正确可能导致企业会计核算的错误,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现代服务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后对现代服务业在会计核算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会计科目设置更加复杂,增加了“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同时增加“进项税”、“销项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三级明细科目。二是兼营业务的划分,企业经营活动涉入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业务,在会计核算上应实行分别核算,这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三是收入、成本需进行价税分离,对收入的确认需要按照一定的税率扣除销项税,对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则需要扣除相应的进项税。四是免税和应税项目的划分,企业在对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的划分上缺乏经验,容易出现核算差错。五是财务人员的应变能力不高,不能很快适应营增改,在一定程度上也使会计核算难度增加。

(三)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营改增”后由于税种的改变导致企业经济业务在会计核算方面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金额。第一,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新购入固定资产、存货等,其入账价格需扣除进项税额后确认,入账价值降低,导致企业资产总额与“营改增”前相比有所下降。第二,对利润表的影响,“营改增”前后,现代服务业商品的价格基本未发生变化,而收入的金额由含税收入变为不含税收入,收入确认金额比“营改增”前有所下降;成本确认方面,新购置固定资产、存货等价值的降低导致其折旧费用、成本的下降,降低企业的营业成本。

(四)对现代服务业财务分析的影响

由于现代服务业财务报表的部分数据与“营改增”前相比发生了改变,从而影响到企业财务分析数据。这就要求现代服务业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调整财务报表,对“营改增”前的财务分析方法做出适当的调整。例如,在“营改增”前财务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内容是含税收入,而在“营改增”后是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不含税收入,而主营业务成本入账金额变化不明显,这将影响企业的毛利率。

(五)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由于纳税税种的改变,使得企业在税收核算、会计核算以及所得税清算等方面的财务处理都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同时,在纳税申报、财务分析及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等操作层面也有所变化。财务人员应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以适应新的政策,否则将给企业带来财务核算不合规、税额计算不准确等风险。

三、“营改增”下加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会计核算体系,防范会计核算变化带来的风险

“营改增”后,现化服务业在核算上虽然只是税种的变化,但在会计核算、计税依据等方面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防范新税制下企业会计核算、税额计算等带来的风险,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特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税法的要求,对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制度作适当的调整或进一步完善,从而有效的规避涉税风险。例如新建增值税的明细账,准确记录进项税、销项税等,确保准确计算应纳税额,规避偷漏税的风险。

(二)规范企业发票管理,准确使用增值税发票

现代服务业应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完善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和制度。在发票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来开具、管理和使用增值税发票;为防止虚开或滥用增值税发票,企业应指定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时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避免发票舞弊行为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在“营改增”的转型过程中,现代服务业应对“营改增”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更快的掌握新政策、新要求,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进而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为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利的保障。同时,强化纪律监督,避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流于形式,确保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能够井然有序的进行。

(四)完善财务报表的披露内容

由于“营改增”后财务报表的数据发生了变化,财务人员应该提高会计核算水平,为报表使用人提供准确、真实、可靠的财务数据。同时,从报表使用者的决策需求出发,完善财务报表的披露内容,强调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信息的真实性,避免或减少虚假信息的披露,让报表的使用者能够清晰的掌握和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及时掌握最新政策动态,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财务人员应树立纳税筹划意识,加强“营改增”政策的学习,及时了解政策的变化和优惠政策,充分利用优惠政策,进行合法的纳税筹划,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应纳税额,降低企业税负,并防止出现偷税和违规避税的风险。

参考文献:

[1]余建华.“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与对策研究[J].财会研究,2015,(01)

[2]陈云芳.“营改增”对企业发展的影响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4(2)

[3]纪金莲.“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税负影响因素分析[J].会计师,2014(1)

财税管理服务第7篇

关键词:测井工程 录井工程 营改增 研发和技术服务

自2012年营改增试点实施以来,国家先后下发了一系列税收法规政策。从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到铁路运输再到2014年6月的电信服务业,营改增的步伐越来越快。营改增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它的扩围和提速将对中国财税改革和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产生深远影响。

某钻探公司是中石油下属单位,一直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此次营改增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是否将测井、录井工程也纳入该项目呢?说法不一,笔者认为,测井、录井工程是整个钻井工程不可或缺的一道施工工序,不应该纳入到营改增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中,而应该继续适用《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理由如下:

一、征税范围不同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里的测井是指在井孔中利用测试仪器,根据物理和化学原理,间接获取地层和井眼信息,包括信息采集、处理、解释和油(气)井射孔。根据测井信息,评价储(产)层岩性、物性、含油性、生产能力及固井质量、射孔质量、套管质量、井下作业效果等。按测井方法,主要有电法测井、声波测井、核(放射性)测井、磁测井、力测井、热测井、化学测井;按完井方式分裸眼井测井和套管井测井;按开采阶段分勘探测井和开发测井,开发测井包括生产测井、工程测井和产层参数测井。

录井是指钻井过程中随着钻井录取各种必要资料的工艺过程。有关项目包括:地质设计、地质录井、气测录井、综合录井、地化录井、轻烃色谱录井、定量荧光录井、核磁共振录井、离子色谱录井、伽马录井、岩心扫描录井、录井信息传输、录井资料处理及解释、地质综合研究、测量工程、单井评价、古生物分析、岩矿分析、色谱分析、录井新技术开发、非地震方法勘探、油层工程研究、数据处理和其他技术服务项目。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其中,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虽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但没有改变油气田企业测井、地质录井工程服务属于生产性劳务的应税范围,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研发和技术服务的应税范围不符。

二、列支渠道不同

测井工程、地质录井是工程项目,是钻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道施工工序,是构成油气井固定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属于资本性支出。

研发和技术服务是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属于费用性支出,不构成油气井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执行税率不同

测井工程、地质录井是工程项目,是钻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道施工工序,因此执行是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抵扣链条不断。

如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执行研发和技术服务,那么执行6%的税率,整个钻井工程的抵扣就会出现问题。

四、执行政策不统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油气田企业对非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可按照增值税执行。但非油气田企业为油气田企业的提供生产性劳务时,如果注册地税务机关将其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可以执行增值税;如果当地税务机关没有将其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则仍然按照营业税执行。这样油气田企业会出现两种税收政策,不统一,执行起来会很困难。

综上所述,测井、录井工程是整个钻井工程不可或缺的一道施工工序,不应该纳入到营改增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中。

参考文献:

[1]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

财税管理服务第8篇

[摘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坚持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目前我国存在的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不匹配应做两方面理解:一是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不匹配;二是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不匹配。我国需要坚持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相匹配,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坚持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相匹配,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财力结构。

[中图分类号]F12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3-0022-09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事权与财权财力不匹配

事权是指政府的权力和职权,即政府基于自身职能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社会事务等方面的权力和职权。财权,也称财政权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理解,财权包括政府资产所有权、大型项目的审批和投资权、财政税收方面的权力;从狭义上理解,财权仅指财政税收方面的权力。本文财权主要是从狭义上理解的,是指“政府在取得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以及对财政收入和支出过程进行管理等方面的权限”。

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划分,实际上反映了政府动员的社会资源在各级政府之间如何分配和使用。分税制要求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税种划分财政收入,以确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其中,事权与财权相统一,遵循的是匹配性原则。匹配性原则(Perfect Correspon―dence)是指在政府结构中“辖区的权限不仅决定了每种公共物品提供的水平,同时也精确地决定了消费这种物品的人群范围”。

财力是指政府拥有的以货币表示的财政资源。具有一定的财权,一般而言就具有相应的财力,但具有一定的财力,却并不一定就有财权。进一步而言,财权并不等于财力。处于不同区域的同一级政府,即使拥有相同的财权,也会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拥有不同的财力。

事权并不等于支出责任,但由于财政支出便于衡量,理论界与实务界往往倾向于以财政支出责任来反映事权。这就有了关于事权的两种理解,一是公共服务职责,二是支出管理责任。“公共服务职责”是指各级政府承担的由本级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供给的职能和责任。而“支出管理责任”,顾名思义是指对财政资金支出实行具体使用的管理。一般而言,“公共服务职责”与“支出管理责任”是统一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又并非完全一致。如义务教育,由于具有较强的外溢性,属于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共同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财政支出效率的考虑,义务教育的支出管理责任最好由县乡负责。这样,如果将事权理解为公共服务职责,则应强调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如果将事权理解为支出管理责任,则要强调事权与财力相匹配。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通过制定相关基本公共服务最低标准,确保不同地区、城乡、不同群体的居民享有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等、具有自由选择权的基本公共服务。根据国际经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实现手段是财政能力均等化。这就需要以提供公共服务为重点,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关键是要使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相匹配、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相匹配。然而,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现状是,事权与财权财力划分不匹配,致使中央有权有财无责,地方有责无权无财,严重影响了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分配的效率;同时,也使得中央与地方分工不明确、不规范,难以形成严格的问责制。

二、中央与地方公共服务职责与

财权不匹配的现状

中央与地方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不匹配主要体现在地方税权不能满足税收收入调整的需要上。

(一)税权的含义及其划分

税权也称税收权限,又称税收管理权限,是指一级政府对本级税收拥有的权力。在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统一税政,集中税权,公平税负”的原则被提出以指导新一轮税制改革,这是“税权”一词首次在立法文件中出现。税权划分也称税权分配,是指税权在国家机构之间的分配。税权划分有横向划分和纵向划分两种。税权的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一级次国家机构之间的分割与配置,具体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政策制定权、税收执法权以及税收司法权。其中,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税收法律的权力,是税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力,其他权限受税收立法权的制约。税权的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不同级次同类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和配置,不仅关系到财权财力的集中与分散程度,而且也影响着各级政府职能的履行。税权的纵向划分有集权和分权两种模式。集权模式强调税权集中于中央,分权模式则主张按照分权原则,在各级政府之间分配税权。本文所及地方税权,主要是从税权的纵向划分来理解的,涉及税权的横向划分时,主要指税收立法权。

(二)地方税权有限及其负面影响

分税制改革以来,延续了改革前中央集中税收立法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税目增减权、税率调整权的传统。同时,将改革前地方政府拥有的一定的税收减免权予以取消。中央政府集中税权,地方政府无税收立法权、税种开征权、税率调整权、税目增减权、税收减免权。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要将相当一部分中央财政收入作为对地方政府进行税收返还的财源,中央政府对财政收入的控制权虽有增加,但幅度有限。不过,尽管大部分中央政府收入返还给地方政府,中央政府还是获得了大量的收入分配控制权。首先,应上缴财政部的税收收入,在返还税收收入以前――财政部控制授予地方政府财力的财权――如果地方政府未遵循中央政府的政策,按规定,允许财政部扣留资金。其次,随着税收返还占转移支付总额中的份额下降,财政部分配资金的灵活性逐渐增加――增加了随意决定转移支付的比重和减少公式化转移支付的比重。

由于中央政府集中财权,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如果各地使用同样的税种和税率,难免出现政策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一方面,中央要求地方开征的税种,地方未必有相应的税源,或因税源小而不足以开征;另一方面,各地都有一些属于区域范围内的零星税源,以及随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税源,在不具有税种开征权的情况下,会使这些本应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源白白流失;既不利于地方发挥本地优势,也使得地方政府难以通过税收手段调控经济。中央对地方税控制过严,使地方预算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弱化了缺乏收入自的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心,无益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使得地方税失去了其原本意义。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的同时,税权也在减少。部分地方政府为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实行“税不够费来补”,致使收费规模不断膨胀,以致出现随意收费、费大于税等现象,不仅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也侵蚀了地方税基。甚至有地方政府擅自变通国家税法,或越权减免

税,或违规批准缓税,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税收秩序。

三、中央与地方支出管理责任与

财力不匹配的现状

中央与地方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不匹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不匹配;二是地方政府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不匹配。由于分税制改革并未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支出管理责任划分,财力的划分也不可能建立在科学合理的支出管理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而是往往以简单的行政手段,将税收按一定比例划分,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不匹配在所难免。进一步而言,由于财力划分的主导权集中于中央政府,同时,中央政府基于宏观调控的考虑,往往集中财力并下放支出管理责任,这样,中央政府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不匹配主要体现为收大于支,而地方政府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不匹配则主要体现为支大于收,地方财政收支不平衡加剧。中央与地方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不匹配主要体现在地方财政收入不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

(一)地方财政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

重的提高

从国际经验来看,由于地方政府不仅要贯彻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还要为本地居民提供各种公共产品、促进本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因此,地方政府的事权往往大于中央政府的事权。这也遵循了辅助胜原则。辅原则是指为了履行政府某项职能,在最低层次的政府可以得到最有效率的提供。我国分税制改革基本遵循了这一原则。从支出责任看,现行支出任务根源于计划经济体制。那时,地方政府通过收入分享从中央政府获取资金。随着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原有的收入分享不复存在,地方政府独自为提供公共服务筹集资金。同时,市场化进程赋予了地方政府更多的与市场经济管理相关的职能及相应的支出责任,如规范市场秩序、建立社会保障网等,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日益加重。当然,在市场化进程中,部分支出项目也在削减。其中,削减最大的支出是资本支出,即为国有企业提供资金的支出。但由于大部分资本支出由中央政府负责,因此,市场经济改革主要削减了中央政府的支出负担,相应的,地方政府支出的相对份额逐步上升。此外,近年来,中央政府不断向地方政府下放支出责任,尤其是下放了大部分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2000年,中央政府又下放了许多高等院校的支出责任,等等。基于上述原因,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支出的大部分是由地方政府负责的,地方财政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大体在70%左右。除1996-2002年总体下降并略有波动外,这一比重呈持续扩张趋势,尤其是2002年以来,地方财政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由2002年的69.3%持续升至2004年的72.3%,再升至2005年的74.1%,2006年的75.3%,2007年的77.0%,2008年的78.7%,到2009年,更是升至80.0%(见表1)。

(二)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的下降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通过重新确立规则的方式(如调整税种划分方式、税收征收办法等)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从比重上看,尽管1996―1998年间低于50%,但大体保持在50%左右。在部分年份,如1994年、2002―2004年、2007年,这一比重接近或略微超过55%。从这一比重的增长趋势上看,尽管1994―1997年间持续回落,但自1997年以来,除2003年、2005年、2008年和2009年略有波动外,大体呈稳步上升趋势。而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则总体呈下降趋势,除1996―1998年略高于50%外,均维持在48.9%以内。在部分年份,如1994年、2002年,这一比重甚至低至45%以内。从这一比重的下降趋势看,尽管1994―1997年间持续上升,但自1997年以来,除2003年、2005年、2008年、2009年略有波动外,大体呈稳步下降趋势。2009年,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为47.6%,低于1995―2000年、2005年的比重(见表2)。

(三)地方税与地方共享税难以满足地方

财政支出的需要

地方税收收入由地方税和共享税构成,也称由纯地方收入和地方分征收入构成。由于我国官方公布的财政收入并不包括预算外收入,因此,地方税收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目前的问题是,与地方财政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较大相比,分税制改革并未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税收收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地方税种多但收入少。分税制改革将税基大、税入高的税种划归中央财政,将零散的、税入低、稳定性差、征收难度大的税种划归地方财政。比如,许多国家都将个人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划归中央财政,而我国在分税制改革之初,则因个人所得税税源较为分散、征管难度大等原因将其划归地方管理。此后,由于我国地区差距、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为实现中央政府对收入分配的有效调控,中央不得不将个人所得税改为共享税,以遏制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势头。自2002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划入共享税,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这样,在地方税收体系中,除营业税的收入较为稳定外,其他多为税源分散、征收难度大的零星小额税种。中央财政呈现出税种少但收入多的特点,地方财政则呈现出税种多但收入少的特点。

二是地方税主体税种缺位。主体税种是指某税收体系中税源较广、税基较高、征收较容易、收入比重大的某类或某几个税种的统称。目前,在我国地方税收体系中,虽然有一些以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但因彼此间设置不清,经常在相同的税基上重叠,实际税收收入小于收入能力,难以成为主体税种。正是由于主体税种缺位,才使得地方税种虽然数量较多,但实际收入较少。

三是地方税收入弹性较差。许多税种,如房屋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都是采用定额或定率的方式征收,征收范围偏窄、税负偏轻、弹性较差,不能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而相应增长。由于税负较低,往往出现费大于税的状况。如车船使用税,在我国境内行驶的车船除另有规定外,都是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对象,税款要专用于交通设施建设。但因税率偏轻,所征税款远远不能满通设施建设的需要,为此,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养路费、交通管理费、过路费、公路基金、交通基金等,这些费用竟然超出了车船使用税50多倍。

共享税也称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照预先设定的规则分享收入的一类税收。共享税主要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其开征、停征,税率调整、减税、免税等权限一般由中央政府掌握。按照国际经验,以是否设置共享税,分税制可分为彻底的分税制(也称完全分税制)和不彻底的分税制(也称不完全分税制或适度分税制)。联邦制国家一般不设共享税。设置共享税的目的是调节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比例,缓解政府间纵向与横向财政失衡;一般来说不易过大,否则

会影响中央与地方各自税收体系的独立性。而且,按照分税制中明确划分税种的基本要求,共享税应尽量少设。然而,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国情,如果不设置共享税,很难实现区域间协调发展。如果减少共享税的设置,就会出现地方税因各地差距过大而难以设置;如果按富裕地区的情况设置共享税,就会出现贫困地区的税收远远不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如果按贫困地区的情况设置共享税,就会出现富裕地区的税收远远超出财政支出的需要。因此,共享税在我国的存在有其相当的必要性,但同时,共享税的设置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从量上看,共享税税种过多、比重过大。虽然分税制改革只设了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三种共享税,但实际上,真正的中央税只有关税和消费税,真正的地方税也只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等。也就是说,在中央或地方固定收入中,许多税种具有共享税的性质,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2002年将企业所得税列为共享税后,更是增加了共享税占全部税收总额的比重。共享税税种过多,不利于中央与地方职能界限清晰,也为中央政府调整分成比例提供了相当的空间。比如,1997年以来,中央政府曾多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分成比例。共享税比重过大,使得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缺少稳定的税源。进一步而言,共享税中中央所占比例过大。如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再如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政府分享94%,地方政府分享6%,等等。其次,从分配办法上看,共享税的分配极不规范。长期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实行按比例分享,“确定一省留成的多少取决于:(1)该省所适用的收入分成办法;(2)具体的留成比例”。比例划分最大的缺陷是主观性强,难以做到科学合理,由此引起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共享税分成比例各执其词:地方政府往往强调自己的比例难以满足正常的支出需要,而中央政府则往往强调自己的比例仍然不能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含混不清的分成制度使得讨价还价甚至比既定的规则还要重要,激励机制严重扭曲。

综上,由于地方财政支出责任较重、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总体呈下降趋势,现行地方税、共享税中地方所得不能满足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使得地方政府对中央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日趋加大,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政府推动本地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责任心。而且,各级政府间事权层层下放,财权财力却层层上收,致使关于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主要是由县乡基层财政来负责。据调查,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负担,9%左右由县财政负担,省负担11%,中央财政负担不足2%;又如,预算内公共卫生支出,中央政府仅占卫生预算支出的2%,其他均为地方政府支出,而在地方政府,县、乡共支出了预算的55%-60%。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上述基本公共服务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此外,从财力和财权上看,地方政府没有独立的主体税种、没有税收立法权和举债权,收入往往依靠共享税和中央的转移支付。这样,事权与财权财力的不匹配就成为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关键。长此以往,必将迫使中央政府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这无疑会加重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

四、坚持事权与财权财力相匹配、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建议

就公共服务职责和财权相匹配而言,地方政府财权不足;就支出管理责任和财力相匹配而言,各级政府之间的财力分配并不规范,造成地方财政困难,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为此,迫切需要按照公共服务职责和财权相匹配、支出管理责任和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完善财政体制,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权和财力,以更好地履行相应的支出职责。

(一)中央政府下放财权有助于调动地方政府

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财权是政府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中央政府集中必要的财权以保证全国税制的统一是首位的。但同时,地方政府享有部分财权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从而改善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状况,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在我国,财权长期集中于中央政府,尤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取消了地方政府的减免税权,几乎完全剥夺了地方政府的财权。进一步而言,历次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调整,其实仅仅停留于“分钱”,而非“分权”。由于地方政府并不具有增加财力的能力,在财力被削弱的同时不得不面临着财政收支不平衡加剧的困难,从而通过收费等非正规方式扩大预算外资金的份额。显然,这不利于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而且,通过收费获得的“税权”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往往是成本过高和不公平的。因此,应将地方政府辖区范围内的财权赋予地方政府,以调动其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同时,也使地方政府的财政权力与财政责任对等,避免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时的不负责任。从长远看,这种做法也是有利于中央政府的。

(二)中央政府下放财权要坚持公共服务职责

与财权相结合

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相结合是分税制财政体制中财权划分的一条基本原则。一方面,公共服务职责决定财权,是财权划分的依据。按照公共产品的层次性标准和政府职能的分工层次标准进行的公共服务职责划分,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此基础上进行财权的划分,既可以确保各自公共服务职责的有效履行,还可以使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保持相对稳定。另一方面,财权是公共服务职责履行的物质保障。公共服务职责的履行需要以相应的财权为基础,否则,公共服务职责难以得到切实履行。坚持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不仅可以调动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各自公共服务职责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规范与稳定。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相结合,是指财权划分应尽可能与支出责任的划分相匹配。公共服务职责小财权大会造成资源浪费,而公共服务职责大财权小则会造成政府职能无法有效履行。可见,财权与公共服务职责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分税制改革过程中,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划分相脱节是一个严重的缺陷。当然,由于中央与地方的公共服务职责并未得以明确划分,财权划分也不可能与公共服务职责的划分完全相符。这样,地方政府不论公共服务职责大小,总要在缺乏财权的条件下,通过收费积极谋取更多的收入,显然,这并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中央政府必须坚持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使地方政府在承担较多公共服务职责的同时,具备履行相应公共服务职责的财权,以达到责权利的有机结合。

中央政府下放财权,要坚持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相结合,即在明确划分公共服务职责的基础上划分财权。具体而言:首先,要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公共服务职责范围;其次,根据支出范围确定税收规模;再次,根据税收规模划分税种。政府的实际财政收入超过收入规模,超收部分可由该级政府自行支配,以促进本地经济和社

会事业的发展;政府的实际财政收入少于收入规模,由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予以弥补,以保证该地区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的统一。

(三)中央政府下放财权的关键是扩大地方政

府的税收立法权

财权的核心是税权,而税权的核心则是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直接决定谁有权设置税种、调整税率等,从而决定税权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税收立法权是财政分权具有切实意义的前提,同时也是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制度保障。如果没有税收立法权的保障,税收的征收管理权与收入归属权也就难以得到有效保证,而且也难以划分清楚。因此,中央政府下放财权,关键是要适当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

按照国际经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中央集中式,也称完全集权式,如英国、法国等;二是地方独立式,也称完全分权式,如美国、加拿大等;三是中央、地方共享式,也称有限集权式,如日本、德国等。不同的税权划分方法,赋予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各有不同,中央与地方的收入结构、支出范围等也因此而不同。其中,中央集中式有利于确保全国税制的统一,但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地方独立式有利于地方根据自身状况灵活设计税制,但要求有效的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机制及相应的法律规定。相比而言,中央、地方共享式可以同时发挥上述两种方式的优点,如果设计合理,可以实现中央统一性与地方积极性的结合。

对于我国而言,分税制改革明确界定了地方政府的收入归属权和征收管理权,但税收立法权仍集中于中央政府,应着眼于下放。关于税收立法权的下放,有学者担心,“地方政府必然在维护本地财政利益驱使下,利用地方税收立法权,优先考虑扩大税收规模,出台名目繁多的税种或增加一些税目;或对同一税种,施以较高税率;甚至不顾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追求眼前利益,用行政手段层层下达税收任务,收‘过头税’”。也有学者指出:“地方对税收立法权的滥用造成的影响绝不是一个局部性的问题。进一步讲,把大量课税权放在地方一级不仅与中国统一的宪法不符,而且可能缩减中央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所需要的政策手段的选择范围,还可能促使地方政府利用立法权控制地方企业,搞地区保护,危害统一市场的形成。因此,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在近期内并非好的选择。”这些担心确实有一定道理。诚然,在单一制国家,如果地方财政自过大,不但下放税收立法权的优势难以体现,反而可能造成宏观调控能力下降、诸侯割据盛行等问题。然而,这只反映了问题的一个方面。从另一方面看,税权的高度集中同样也会催生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地方预算外资金的膨胀表明地方政府实际上已经获得了中央政府默许或容忍的税收立法权,只不过还不是正式的、制度化的税收立法权。其实,适当的税权有助于提高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透明度,缓解地方政府的违规行为。与其让地方政府拥有体制外的“税权”,并由此引发地方预算外资金的膨胀,还不如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权,以缓解其面临的现实困境,从长远看,这将有助于中央权威的保持和国家利益的维护。

基于上述考虑,在下放税权的过程中,至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中央政府必须统筹规划,按照市场经济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要求,在正确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范围的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税权。二是逐步稳妥地下放税权,使地方政府获得一定的自。与之相应,地方税收立法应遵循有限原则、不抵触原则和不重复原则。具体而言:(1)中央政府掌握中央税与共享税的立法权;掌握全国性地方税的立法权,尤其是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统一性、事关地区间协调发展、事关中央税基的地方税的立法权。(2)对于其他一些地方税,虽然也具有全国性影响,但不及上述税种的影响程度大,同中央税基关系较小,应采用中央和地方共同享有开征权,但地方具有在中央规定的税率幅度内适当调整税率、减免税审批等权限。从短期看,在全国统一税基条件下部分税率的局部调整权,是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政自的可行选择。(3)对于某些地方性较强、不影响全国经济发展和分配格局的地方税的立法权,应赋予地方。地方在其权限范围内,有权决定开征某一新税,或暂停征收某一税种,或制定地方税的优惠政策等。

(四)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财力结构

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财力结构,需要坚持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针对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的现状,迫切需要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承受能力,建立科学的财力下移机制。通过财力下移机制,地方政府可以具有稳定的税基,并依靠制度安排取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具体而言:(1)充实地方税体系。开发适合地方征收的税源,尤其是所得类税。(2)将共享税分解为国税、省税和地方税三个方面。(3)中央政府制定全国范围的基本公共服务最低标准,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缓解不同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财力差距。

参考文献:

[1]刘溶沧,李茂生.转轨中的中国财经问题[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梁朋,周天勇.解决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财权失

财税管理服务第9篇

关键词:“营改增”;服务业;财务管理;影响;对策

1现代服务业的特点

全面发展现代服务业,对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和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与之前服务业相比,现代服务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高增值服务,相对于之前服务业只提供劳动力服务增值较低的特点,现代服务业在服务过程中“知识”产生的增值还能够带动其他行业相互整合,激发较大幅度的增值。二是高智力、高素质的人力资源结构,因行业特点,现代服务业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具有专业技术和知识或者管理技能。三是高集群性,现代服务业在发展过程中体现出集群性特点,更关注企业与环境、社会之间的联系,应该用集群的方式降低运营成本。四是高技术含量,现代服务业为消费者提供智力(知识)型服务,在服务过程中使“知识”实现增值。

在会计核算中。现代服务业也与生产制造业有着很大不同:首先,在收入确认上,生产制造业销售产品以责任的转移、货物的交付和所有权为标志;而服务业因服务质量、服务阶段、服务标准、服务内容等因素的复杂性决定。服务收入确认比较麻烦,通常根据服务实施的进程或合同约定来确认收入。其中受主观影响很大。其次在费用核算上,制造业更关注成本核算,设备、原材料折旧等,管理上更重视加工制造过程、采购过程中的资金效率控制;可现代服务业因主要由人力资源进行服务并出现效益,管理上更关注与人员有关的成本费用,如:培训费、差旅费、人员薪酬等。

2“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2.1税务申报变得愈发复杂和严格。“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程序比较简单,但关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程序变得非常繁琐,需要将当月所开发票全部记入发票IC卡,并经过把发票数据上报税务部门,读入电脑以此作为计算税额的凭据,抄税就是如此的一个程序。通常抄税后方可开始报税,而且过程完结后方可开具下个月发票,相当于一个月的开出销项税结清下。报税和抄税是税务操作的两个流程,统称为抄报税。纳税人为了可以最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开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和进一步核对。若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对数据不一致或没进行认证,都可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2.2发票使用的变化。“营改增”后,税收征管部门由地方税收征管部门转变为国家税收征管部门,并且“营改增”后发票的管理非常严格。原先开具营业税制下服务业发票的技术服务、咨询、研发等活动,现在必须开具增值税制下的发票。若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他们不但能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还能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应符合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可是若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就仅可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对方单位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就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遇到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情况,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2.3“营改增”最大的作用在于降低了重复纳税,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良性循环.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和减少税负压力。“营改增”的结构性减税并非是单纯的“只减不增”,而是“有增有减”,这就肯定影响到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变动,当然“营改增”的终极目标肯定是使税负整体减小规模纳税人成为“营改增”的最大受益者,税负降低十分明显。但进项税额抵扣规模对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非常大。

尽管“营改增”执行以后,可以抵扣因为外购产品和服务所包含税款,起到减税的功效,可因为外购产品与服务的比例和价值不同,减税程度出现很大的不同。税负的最终变化情况,取决于增税效应、减税叠加起来所出现的净效应。

3完善服务业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

3.1完善财务核算制度。首先,因为税种不同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计算税的方法都不同,这就需要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准确、第一时间地在规定范围内核算出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经过定期培训等方式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必须落实;其次,增值税的优惠涉及免抵退、先征后返等各种形式,有关税收政策将直接影响到本单位的现金安排,直至是财务筹划,主、客观上都要此单位对财务管理制度做出相应的完善和调整;最后,因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会直接涉及到企业减税的功效,故此企业要马上执行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