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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业务工作计划优选九篇

时间:2022-11-22 01:47:37

供水业务工作计划

供水业务工作计划第1篇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二)取消指导水务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将原市规划和建设局承担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全市供排水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水务局。

(四)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建成后的管理工作,排水许可和供排水执法监督,排水、供水、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维护,改造、自备水源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涉水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和指导的职能划入市水务局。

(五)将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的地下水(矿泉水)开发许可及管理职能划入市水务局。

(六)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七)加强对水务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务方面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安置、后期扶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市水务工作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定全市水务管理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移民安置工作具体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拟定全市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水资源调度,负责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城市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论证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地保护规划,组织拟定水功能区的划分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水域水质通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市河道、水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水区、滞洪区)、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全市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防止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全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制定、监督、检查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标准;负责城市的排水许可和排水接管的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城区道路排涝调度指挥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排水设施的维护、改造、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对临时占用河道、河堤通道的行政监督管理。

(十一)指导水政监察和水务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水事违法事件;协调并仲裁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水事纠纷;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负责城市规划区供排水执法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水产渔政工作。拟定水产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渔业生产,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和市场建设,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动物的防疫、境内检疫工作以及渔药、渔饲料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负责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渔业环境监测,牵头查处渔业污染事故,协调仲裁重大渔事纠纷,查处重大渔政案件;负责渔业船泊管理,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十三)负责水务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水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拟定水务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务统计工作;承办水务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等事务。

(十四)指导全市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指导行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五)承担移民安置的有关工作。管理和监督全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安置实施工作,组织移民安置验收后期扶持和监督评估;负责三峡及其他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外迁(外地迁入本市)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拟订全市移民项目管理办法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项目、资金、基金、物资的分配管理使用和稽查审计、绩效考评、统计监测等工作。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一)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6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人事科)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各科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督办;承办目标管理、文秘、机要、档案、政务信息、保密保卫、、接待、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保障、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负责重大会议和重要接待工作;负责有关综合性工作、报告的起草拟定和审查;组织编写全市水务行业大事记;负责机关规范化服务型政务建设工作;负责水务行业科技信息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承办机关、事业单位,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行业,中级、初级技术职务资格,水务系统内技术等级考核和社会保险工作,办理局党务、组织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水务行业职工队伍继续教育培训及职工队伍建设;负责水务行业劳动保护工作;承办局机关、事业单位调进调出人员政审、选派、报批等工作。

2、财务审计科

负责编制全市务务行业财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施财务、合计专项经费的综合管理,贯彻财务税收、价格、信贷、审计及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政策;拟定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水务行业资金进行高度与衔接;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并指导全市水务行业财务、审计、物价的检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行业价格收费体系建设,依法征收各种规费,管好用好各种专项经费和基金,负责行业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搞好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承办局机关职工的失业、养老、医疗等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工作。

3、水政水资源科(市人民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市水资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工作;审核发放取水许可、排水许可;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总体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组织拟定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城乡资源供需平衡和环境用水;负责拟定全市计划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功能区划分和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监测河流、湖泊、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的水量、水质,监督水源保护;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整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重点项目的综合专业规划的水资源论证;年度水资源公报;负责水政监察工作。负责全市城乡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节约用水有关政策和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负责节约用水的管理与监督;负责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参与重大节水项目的设计审查与工程验收;负责节水器具的推广、运用和管理;负责城镇采水和管网节约用水工作;对不执行节约用水标准、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4、水土保持科(行政审批科)

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水利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行政审批、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行政调解工作;拟定全市水土保持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查处重大水土保持案件;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全市水土保持目标考核,负责水土保持的统计报表工作;依法审批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河道采砂许可;负责收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防治费、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

5、规划计划建设管理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办公室)

负责拟定全市水务行业综合开发战略;组织编制水务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全市水务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全市水务工作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组织编制水域、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水或、流或、开发工作;负责拟定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堤工程建设,负责水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验收;负责水务工程质量检查和责任追究;负责全市职责范围内的地方水电管理;负责全市水电建设项目涉水事务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务行业综合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农田水利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制定全市农田水利建设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协调财政、水务、农业、农机、国土等相关部门进行山、水、田、林、路的综合治理;制定对乡镇和部门的农田水利建设考核办法;检查、督促全市农田水利建设;负责全市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验收等工作。

6、供排水管理科

负责编制全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定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供水、污水处理价格测算的组织管理及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负责城乡饮水安全和管网供水监督管理;指导监督供排水行业安全生产;负责对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接管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排水管网的改、扩、建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水、排水等技术质量标准和工程施工的规程、规范;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建设;负责供、排水企业、自备井的管理和指导。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

市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1名(按副科级配备);总工程师1名(按副科级配备);中层干部职数7名。

纪检组长按市委有关规定配备。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水温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在城区河道、岸边进行集市贸易活动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城区河道、岸边进行集市贸易活动的日常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及时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区河道、岸边进行集市贸易活动的行政处罚,履行日常巡查和监察职责,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函告市水务局,发现需加强管理的,应函告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供水业务工作计划第2篇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部署,从支持“三农”工作、保障水利工程施工、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高度出发,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积极做好柴油资源调配和供应,满足农业生产和水利工程用油需求,确保农业生产和水利防汛工程顺利进行。

二、目标任务:在稳定、提高现有供应服务的同时,农业生产机械可凭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用存折,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可凭市水利部门和市石油供应部门核发的《水利施工供油证》,实行定点、定数量、定价格“三定供油”。

三、职责分工

1、商务部门负责油品供应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各地商务部门要根据财政、农业、农机、水利部门提供的农业生产和水利工程柴油需求基础数据信息,协调石油供应部门落实供应计划,做好油品调度和计划分解,确保各加油站点柴油投放量,并根据各加油站点分布情况,向社会公布定点加油站及供油时间段。同时,每旬向市政府报告一次供油情况。

2、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用油测报工作。一要对农业生产用油进行测算。各地财政、农业部门要将所在县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用存折中“2007年综补”金额,分乡镇汇总报送当地商务、石油供应部门,按“2007年综补”同等金额柴油量(亩均2.6升)申报各乡镇用油计划。二要确保重点农机用油供应。对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以及已签订作业合同或有明确作业意向的机手、外地跨区作业组织,各地农业、农机部门要跟踪服务,帮助其向商务、石油供应部门申报用油计划,必要时设立专户,重点保障,优先供应。三要建立热线服务电话。各地农业、农机部门要开通农机作业用油热线服务电话,向农民群众宣传政府便民措施和科学用油知识,引导农业机械就近有序加油。对群众反映集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报告,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3、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用油测报工作。各地水利部门对所在地重点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和柴油使用情况要进行摸底登记,由市水利部门汇总后向市商务、石油供应部门申报用油计划,与市石油供应部门共同核发《水利施工供油证》,并在供油证上注明柴油供应量,送定点加油站备案,帮助施工单位联系购油。

4、石油供应部门负责保障农业生产和水利工程用油。由中石化安徽省公司根据六安市农业生产和水利工程的实际需求制订柴油供应计划。中石化合肥分公司、中石化淮南分公司根据自身在六安市及各县区加油站点分布情况,列出定点加油站及其供油范围,按核定标准将计划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各乡镇和各加油站点并及时供油。同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实行动态管理,密切监测供需变化,加大油源组织和油品运输力度。全面恢复非安全因素关闭的加油站点,原则上以乡镇为中心,就近设立供应网点。在各加油站点张贴公告,允许农机手自带容器,凭代耕农户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用存折,按卡中所列“2007年综补”同等金额柴油供应量购买柴油(亩均2.6升),并由加油站点加盖供油印章。积极创造条件组织配送车,对偏远地区、作业集中地区和水利工地实行送油下乡,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中石油六安分公司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5、公安部门负责配合维持加油站点现场秩序。各地公安机关要制定相关预案,一旦接到石油供应部门报告,要迅速到岗到位,支持、帮助各加油站点维持安全有序的销售秩序,防止发生。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提请成立市农业生产和水利工程柴油供应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市农委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农机局、中石化合肥分公司、中石化淮南分公司、中石油六安分公司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商务局、市农机局、市水利局和石化、石油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市协调小组负责争取落实全市农业生产和水利工程柴油供应计划,研究解决供应销售中的主要问题。

供水业务工作计划第3篇

一、加强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严格按照《四川__经济开发区江苏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和《__市城市总体规划(20__-2020)》要求,加强管理,致力于提高开发区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入园工业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经市规划局批准的所有工业项目的设计方案都备案在录;严格把握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规范企业围墙的色调、高度和规格,规范工业项目大门地坪与园区道路的衔接;调整工业项目用地建筑退让红线,加强马尾河、人民渠沿线的规划控制,最大限度提高园区工业用地的使用强度,据此对《江苏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市工业园详细性规划》进行相应调整。经与江苏邮电设计院的多次沟通和实地勘察,以人民渠与马尾河三角地带为核心的江苏工业园景观设计方案已编制完成。为全面启动康宁工业园的发展,总面积11平方公里,以食品和机械制造为主导产业的《康宁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完成,正在进一步完善中。为打造__经济开发区商贸文娱中心,启动江苏工业园产业孵化基地商业项目,其初步规划方案已完成。

二、积极落实3亿中央资金,群策群力抓基础设施建设

道路工程:江苏工业园一、二期发展地块内的“九条道路、七座桥梁”及配套设施工程已全面完工,区内道路全长16公里,均按城市道路标准实施;总长3.4公里的汽车城苏援大道项目,经一路、经二路、纬二路和纬三路四条道路已全部竣工。目前,江苏工业园一期区域的路网、水、电、气和通讯等工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基本齐全,初步形成“七通一平”的成片开发土地。投资1000万的拱星工业干道支线道路工程(经十三路)将于年底开工建设。总投资约3000万元的新市工业干道至关羽延伸段道路工程和江苏工业园泰州路延伸段道路工程的设计和立项工作已全面完成,现在正在前期报批中,有望明年初开工建设。供电工程:投资约700万元全长约3公里的江苏工业园110kv供电线路已全面铺设完成;由德阳市供电局出资新建的江苏工业园110kv变电站也已启动,力争于明年7月投入运营;总投资约1000万元含汽车城、拱星工业园和新市工业园供电配套工程的设计和立项工作已完成,计划于年底启动建设,以全面保障各园区的永久性供电。排污工程:江苏工业园一期3平方公路的污水管道与道路同步实施完毕;为拓展园区发展区域,投资100万元在建武路南侧增设污水管道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日处理能力达2万立方米/天的江苏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已全面启动,力争于明年初投入使用;投资200万元的汽车城污水管道工程已完成立项工作,明年初启动建设,以切实解决汽车城污水排放问题。供水工程:投资200万元的江苏工业园和汽车城自来水管道分别与城区管网的接道工程均已全面铺设完工,实现城区自来水与园区的同步供应;投资100万元的拱星工业园华丰公司五福渠改道项目已启动,将全面推动华丰公司项目;投资100万元的汽车城水利设施改造项目在征得孝德镇和水利局多方的意见后,完善了实施方案,现已完成立项工作,计划于年底开工建设。于此同时,正在紧张施工中的江苏工业园雨污水管网穿越人民渠工程,以及正在完善设计中的马尾河河坎整治工程和二期发展区道路地下管网配套工程均将在明年初实施完毕。这些工程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江苏工业园基础配套设施,提升了园区发展和投资环境。

作为开发区建设的头等大事,基础设施建设一直是规划建设部工作的核心任务。今年以来,规划建设部继续加强与代建办的联系和沟通,并严格按照相关办法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全体同志时常在周末和节假日的时刻,出现在建设工地的各个角落,全力抓好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今年以来,规划建设部为解决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相关问题先后组织协调会议32次,395人次分别到13个政府相关单位和5个镇进行联系,同时以185次书面公文及函处理相关事宜。

三、全程跟踪30余家企业,全心全意抓项目服务

规划建设部将服务园区经济、服务招商引资作为部门工作的原则,以科学、积极、认真、优质、高效地态度为开发区下辖的30家企业做好服务工作。从现场陪同参与每个项目的选址工作开始,规划建设部为入园项目提供全程跟踪服务,指定专人与国土局和规划局对接,负责办理每个项目的用地宗地图、红线图和规划技术要求通知书、项目用地周边管线图等设计所需的前期资料;项目总平面及单体设计初步方案完成后,便于第一时间将方案报送市规划局进行审核,并就设计中出现的问题全力给予妥善解决,以最大程度缩短设计、审批流程,加快项目进度。

为切实维护开发区基础设施,杜绝重、特大恶性事故,预防和减少其他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区内安全生产经营水平,今年以来规划建设部采取多项安全防范措施。一是针对江苏工业园投资项目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暴露出来的安全问题,拟定了

《安全生产责任书》;目前,已与15家施工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以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二是要求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等单位按项目金额缴纳一定比例的施工保证金,并发放相应数量的园区车辆通行证,以严格规范施工单位的作业行为,降低不良事件的发生率,切实维护区内基础设施。三是加强宣传广度和深度。通过组织召开园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发放安全生产通知书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树立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推进安全责任书的签订。规划建设部全体人员积极、主动深入园区,为企业申请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解决项目存在的难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措施;广泛收集项目建设单位对园区基础设施配套方面的需求,积极协调供水、供电、燃气、移动、电信、长通局等公用部门,为企业全力解决施工临时接水、接电和办公等难题;超前规划建设项目开工所必须的公用管线;以加快送水送电工程,确保项目开工建设需要。一年来,规划建设部的同志始终以饱满的热情,积极的态度,倾心倾力先后解决了21个企业用电问题,共迁改供电线路5条、新架设线路16条;迁改企业施工场地内公司、公司、通信线路11条。

四、公开引进12家中介机构,倾心倾力抓园区软环境

为建立和完善开发区的中介服务体系,为入驻项目提供便捷、高效和全面的服务,为企业创新、创业活动提供良好的软环境。本着公正、公开、公平和鼓励竞争的原则,规划建设部于今年6月份在网络上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各类中介机构进驻开发区投创中心,先后23家单位报名参选。通过对各单位的审查,从公司资质、从业经验、收费标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了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四川汇智成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绵阳市华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入选,共涉及工程勘察、安评、环评、法律咨询等6大行业。

为规范和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拟定了《四川__经济开发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与入选的中介单位签订协议,要求相关费用原则上只能按同行业最低标准收取。截止目前,各家入选的中介单位均已为开发区内企业提供了中介服务。其中,四川汇智成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已与企业6家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了安评协议,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四川分院已承担了10余次项目设计和规划编制任务,四川__东方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已承担了区内5次建筑工程监理任务,四川大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先后共承担了总金额约20__万元的审计工作。

五、20__年工作计划

1、以基础设施建设为工作核心。进一步加强在建基础设施的监督力度,并加强协调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江苏工业园二期发展区域、拱星工业园和新市工业园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任务工作。

2、继续坚持服务经济的工作原则。时刻牢记“全心全意服务企业”的理念,继续主动深入园区,为企业排忧解难;对于企业所提出的问题,尽量第一时间答复、第一时间进行帮办,为区内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重点抓中央资金项目开工建设。计划投资约9000万元,实施新市工业干道至关羽延伸段道路新建工程(20__万元),江苏工业园泰州路延伸段道路工程(1400万)、二期发展区道路地下管网配套工程(1000万)、中小企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300万)、江苏工业园新市工业园和拱星工业园供电设施配套工程(400万)、汽车城供电配套工程(400万元)、德茂公路东侧污水管道工程(200万元)、昆山路南侧马尾河河道整治及水闸工程(1000万)、拱星工业干道支线道路工程(经十三路)(1200万元)

供水业务工作计划第4篇

【关键词】财务;一体化;管理;农电;上划

一、背景介绍

2014年12月,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同意肃北县供电公司等69家供电企业划转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管理的批复》(国家电网农〔2014〕1340号),同意将原甘肃省电力公司代管的69家县供电企业划转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管理。2014年12月30日,天水公司顺利完成了上划县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类科目的财务并账处理及数据切入;2015年1月30日,天水公司完成2014年合并口径财务决算报表编制,标志着国网天水公司6家代管县公司上划财务成功并账完成,财务一体化管控工作正式开始。

二、农电上划给财务工作带来的困难与挑战

1. 财务管理模式的转变。原县农电企业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市公司仅对农电企业财务进行监管和稽核。上划后,县级分公司经济业务全部并入市公司,财务实行一体化管理。

2.财务工作量陡增。原6家县农电企业财务人员定员合计24人,上划后县公司不再分设财务部,全部业务由市公司集中进行核算。而目前,市公司财务定员定岗15人,上划并未核增市公司财务定员,势必造成市公司财务人员工作量陡增。

3.上划后人员业务水平提升。上划前,县公司财务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管理水平及信息化水平较市公司还存在差距。

4.上划后前端业务再造与财务的融合问题。(1)业务与财务全预算融合;(2)财务SG186ERP、员工报销系统、财务管控系统与物资、营销、运维前段业务对接。

5.上划并账后财务管理的承启衔接问题。特别是资产上划后,上划县公司资产价值管理及后续清仓利库、退役资产处置报废、提升资产运营效率等问题都需要规范梳理、逐项厘清。

三、市县财务一体化管理模式下的财务管控措施

1.财务集中办公,开启会计集中核算、资金集中管理、报表集中编制的财务管理“三集中模式”

(1)会计集中核算。上划后原代管县公司均作为市公司的一个成本中心管理,采用报账制方式,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各项资金支付、可控费用、工资、税金公司预算管理体系,各项业务支出由市公司审核、审批后再进行报账核算,审批制度执行公司现行规定。项目管理实行专业化部门归口管理。

(2)资金集中支付。以会计集中核算为基础,依托财务管控资金支付系统,开展资金集中支付,将县公司出纳权限和资金终审权限调整至市公司,资金支付实行四级审批,县公司报账员第1道录入(核对),县公司部门主管第2道审核,市公司出纳岗负责第3道资金复核,市公司资金审核岗负责第4道终审,从而实现对县公司资金支付风险的实时管控。

(3)报表集中编制。市公司负责下属县公司的报表编制工作,包括月报、快报和年报,县公司做好相关配合。报表统一出具减少了报表编制层级,提高报表编制效率;市公司从报表环节加强数据监控,促进县公司业务标准化、规范化。

2.开展市县财务互动式及前端业务培训,强化组织机构人员保障

一是在市公司财务部,针对会计业务调整需要,合理配置会计人员,明确岗位分工和职责,并开展县公司实地调研,掌握县公司主要经济业务,开展业务处理预判,从而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二是对于县公司财务人员,针对县公司财务管理水平薄弱的实际,市公司财务对县公司财务人员制定了互动式轮训学习活动计划,具体为县公司财务报账员到公司财务资产部定期学习工作的方式。

三是上划县公司前端业务人员,由市公司财务部牵头,组织财务、物资、运检部门完成对前端业务人员新系统应用岗前业务培训工作,以提高前端业务系统发起准确率,切实提高岗位适应能力。

3.围绕“集约、精益、全面、统筹”核心理念,做好预算精益化管控

一是加快完成县供电企业标准成本数据收集、测算工作,为县供电企业可控费用预算下达提供高质量数据支撑。

二是加强预算全链条精细化管控。上划后各县公司执行公司统一的预算管理办法,各级管理部门切实履行预算管理职责,实施预算全链条管控,基本实现从指标到项目、项目到科目、科目到资金的全面管控。

4.加强实物资产管理,厘清历史遗留,确保上划资产运营效率

开展实物资产账实核对,厘清因历史欠账造成的废旧、退役资产。积极梳理、取得相关政策、税收、法律支撑性文件,沟通省公司,做好清仓利库、不良资产处置报废工作。

5.积极协调内外部关系,妥善完成上划后续管理工作

供水业务工作计划第5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促进农民收入倍增为目标,在对我县农民收入结构、现状、劳动力变化趋势、主导产业及现代农业发展情况、产业支撑能力和制约农民增收因素进行详实分类调查,综合分析判断的基础上,编制出科学严谨、合理可行的农民收入倍增计划。

二、计划目标

以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以到2020年与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保持同等水平为目标,在认真分析我县农民收入现状和实现农民收入倍增计划支撑依据的基础上,分解年度目标任务,科学编制出实现农民人均收入倍增计划。

三、编制原则

(一)农业牵头,部门配合。为搞好我县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编制工作,在县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农业局牵头、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如期完成编制任务。

(二)科学严谨,合理可行。编制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必须建立在对本县、本部门农民收入现状、构成、增长潜力、支撑收入倍增因素的全面调查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应用科学方法,明确各年度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确保倍增计划的合理可行。

(三)确保质量,按时完成。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编制必须在认真调研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按阶段、分步骤组织落实,打好总撰基础,确保农民收入倍增计划高质量完成。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农村经济基本情况和农民收入水平调查。通过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农村人口和劳动力总量、构成、劳动力转情况、农村土地经营及经营主体发展变化情况、现代农业及农村主导产业发展情况、农村社会保障情况等农村经济基本情况;摸清农民收入底数、构成和现状,以实现农民收入倍增为目标,算清收入差距,分年度明确追赶型增长计划。

(二)深入分析实现农民收入倍增目标的路径和措施。各有关部门都要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实现农民收入倍增目标的重点领域、关键支撑点,分年度制定发展目标规划,提出保障目标规划顺利实现的具体措施(包括工作措施、技术措施和政策措施)。

(三)科学编制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在上述大量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领导,确定专门工作队伍,认真开展倍增计划编制工作。倍增计划编制必须做到情况掌握全面准确、分析有理有据、实现收入倍增目标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依据充分、切实可行,保障措施坚实有力并有分年度目标计划。

五、方法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3年4月28日前)

1.县政府召开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编制工作会议,明确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编制涉及的内容和要求,落实部门编制责任和目标任务;

2.根据编制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的任务要求,制定农民收入倍增计划调查摸底方案,为编制农民收入倍增计划打好基础。

(二)第二阶段(2013年5月上旬)

1.依据农民收入倍增计划调查摸底方案,组织开展各项调查摸底工作;

2.汇总整理、筛选、提炼出编制农民收入倍增计划所需的各类有价资料。

(三)第三阶段(2013年5月中旬-6月底)

1.对调查摸底资料进行分析评估,拟定编制提纲;

2.分部门编制出各自收入倍增计划;

3.依据大纲,完成我县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编制工作。

六、责任分工

根据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编制工作任务要求,由县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编制工作。县农业局要会同县发改局拟定编制提纲,协调解决倍增计划编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推进各部门倍增计划编制工作,并负责完成有关专题计划编制和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总编工作。县直有关部门责任分工如下:

(一)县发改局负责提供我县“十二五”规划中农业发展规划资料,分析国家新的政策导向对我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影响。

(二)县财政局负责提供2010年以来财政支农投入(包括惠农补贴)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分析今后财政支农投入增长趋势和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程度资料。

(三)县农业局除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外,负责提供粮油、蔬菜、畜牧及现代农业发展等农村产业基本资料,编制2010-2020年相关产业发展及对农民收入倍增贡献规划。

(四)县统计局负责提供2010年以来我县农民收入底数、构成等相关资料;进行农民收入构成分析,摸清收入底数、算清收入差距,提出实现农民收入倍增目标的支撑依据和保障措施,制定分年度分县区追赶型增长目标。

(五)县人社局负责对2010年以来我县农村劳动力现状和结构进行深入分析,提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等资料,在科学分析和预测基础上编制2010—2020年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对农民收入倍增贡献规划。

(六)县林业局负责提供2010年以来我县茶叶、蚕桑、山林经济等产业基本情况,编制2010—2020年我县茶叶、蚕桑、山林经济等产业规划及产业发展对农民收入倍增贡献规划。

(七)县水利局负责提供2010年以来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和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对农民收入影响资料,分析今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对农民收入倍增的影响,编制2010-2020年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对农民收入倍增贡献规划。

(八)烟草局负责提供2010年以来我县烤烟产业基本资料,编制2010—2020年烤烟发展对农民收入倍增贡献规划。

(九)县扶贫局负责提供2010年以来扶贫开发对农民收入影响,分析新一轮扶贫开发规划实施对农民增收的影响资料。

(十)县民政局负责提供2010年以来农村社会保障对农民收入影响,分析今后农村社会保障规划实施对农民增收影响资料。

(十一)县国土局负责提供2010年以来农村土地总量变化对农民收入影响,分析后续土地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对农民增收的影响资料。

(十二)县住建局负责提供全县城镇化水平及发展变化趋势,分析城镇化进程对农民增收的影响资料。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编制工作顺利完成,县政府决定成立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改局、县农业局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倍增计划编制提纲审定,研究倍增计划编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各部门倍增计划编制工作。各相关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抽调得力人员组织开展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编制工作,确保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编制按时顺利完成。

(二)强化部门协调。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编制是一项涉及全局的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目标、任务、要求及各自的工作责任,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加强调查研究,为县编制工作组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情况分析报告。同时要认真编制好各自负责的部门、行业促进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

供水业务工作计划第6篇

【关键字】供电所;绩效精益化;计划;表单;信息系统

一、前言

随着县级供电企业规范化建设、供电所精益化管理的深入推进,供电企业在推行供电所精益化管理、创建标杆供电所工作中,供电所仍面临基础设施配置与发展水平不适应,自身缺乏健全的责任目标建立能力,基层员工技能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效率要求等问题。

二、供电所绩效管理现状问题

1.管理责任错位导致业务运转的成本高效率低

部分职能管理部门在业务中没有有效地发挥策划指导职能,需要供电所配合的工作安排多且不合理,很多工作没有经过分解就安排给供电所,使得供电所在工作开展时没有明确的执行目标,造成较大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耗费。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在供电所开展供电所业务流程梳理、表单梳理及优化方面的组织工作不尽理想,职能管理部门与供电所之间存在对业务流程的认识偏差,在实际运作中界面划分还是不够清晰,容易导致出现工作的管理真空。

2.班组绩效管理水平不足

职能管理部门不注重报表管理,不同部门之间的横向协同不足,不能实现数据共享,使得基层单位数据、报表重复填报的工作多。供电所层面陷于表单填写、统计分析、数据报表报送以及迎接检查等方面繁重负担,疲于应付,没能将精力和力量充分运用到具体的营销服务和设备运维等核心业务上,造成核心业务的工作质量不高,基础数据收集不及时、不准确、不齐全。

3.员工技能水平影响信息化建设进程

供电所员工年龄结构老化现象突出,部分年纪较大员工未能熟练掌握本专业范围内的业务模块,信息化推进成效不明显。突出表现为信息系统对供电所基础数据的录入、查询、统计分析等工作的支持度低,生产MIS系统配电设备台账、物品台账、缺陷模块维护不到位,造成基础数据缺失,很多数据需人工汇总、查询和统计分析。各供所对生产计划模块推广应用的二次培训不足,生产MIS和移动作业平台(PDA)、配电GIS系统的功能模块培训不到位,员工应用不熟练,工作开展不畅。

三、供电所绩效精益化管理模式探索

以县级供电企业供电所规范化建设管理提升为出发点,扶绥供电公司推行“计划+表单+信息系统”+“工作手册”的“3+1”管理模式,以创建标杆供电所为载体,建立职能管理部门与供电所工作衔接的管理机制,通过完善营销信息系统应用(供电所计量自动化系统)、开展配网运维精益化管理,实施“看板管理”、“抢修精益管理”项目,开展供电所规范化建设管理提升工作。

1.全面推行供电所工作计划管理

贯彻执行公司《供电所计划管理指引》,明确供电所、各班组计划的承接、编制、审核、审批要求,反复开展《供电所计划管理指引》的宣贯、培训,使员工了解掌握班组工作计划的来源以及编写规范、要求。班组有效应用生产MIS系统、营销MIS系统完成年、月、周工作计划和闭环管理,工作计划全面、完整,闭环及时。

为避免计划与实际工作脱节,要求线路巡视、维修等核心运维作业要列入工作计划中,把未知的抢修作业列为临时工作计划,有效扭转工作的随意性。如对配电管理方面,加强设备日常管理,对电压监测仪、无功补偿装置按标准要求每月巡视一次,设备及线路巡视周期与供电所简明工作手册要求时间一致,按简明工作手册要求至少两个月巡视一次;定期开展台变接地网电阻检测,制定检测计划及检测结果记录,针对供电所配网运行分析不到位的情况,每月结合扶绥电网运行实际进行分析,开展低压配网月度分析等。

为了使供电所负责人、班组长掌握工作计划的编制方法,公司引入思维导图工具,通过反复培训、现场指导工具使用的方式,引导计划编制人员将工作进行层层分类,实现工作计划的模块化、结构化、层级化,实现工作计划不遗漏、层次清晰。经过3年实践,各供电所计划编制人员均掌握了利用思维导图编制工作计划的方法,各层级的工作计划实现目标明确、措施合理、责任到位。

2.核心业务流程优化及表单应用

(1)理清工作界面,完善岗位职责

一方面理清部门、供电所之间的管理界面。落实供电所执行层定位,在《广西电网公司县级供电企业供电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南2016版》和《供电所工作简明手册2.0版》明确的“职能部门与供电所职责界面”基础上,进一步细分供电所与职能部门管理职责,明确管理性、事务性以及日常报表等业务事项,并做好职能调整;另一方面,在供电所内部完善班组间的职责界面。确定接户线为运维班与营业班的职责分界点,接户线以前设备运维归设备班,接户线以后设备运维归营业班,营业班负责辖区内400V及以下线路设备巡视维护(不含运行维护、检修、消缺、抢修及护线宣传等工作),同时将400V及以下线路通道清理职责移至设备维护班。

(2)业务流程梳理及优化应用

扶绥供电公司组织各职能部门对供电所规范化推广经验材料进行反复修编,重点核心业务流程图的业务指引、流程节点与供电所、班组岗位设置与实际不符进行补充完善,抓好供电所主任、班长及班组员工对配网设备巡视流程,配网缺陷处理流程,配网抢修工作流程,配网设备验收流程,低压业扩办理流程,抄、核、收工作流程,计量装置故障处理流程,线损管理工作流程,安全督查管理流程九个核心业务流程的培训及应用。

(3)表单梳理与应用

基于供电所的工作执行定位,按照“减负、高效”的工作思路,组织各供电所根据本所实际对供电所需执行的流程、表单和报表进行优化、整合。具体细化业务流程、岗位、表单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同时,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供电所规范化建设、生产两册、星级班组建设等管理要求进行充分融合,遵循表单的填写必须与实际的具体业务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有操作才有表单”的对应关系,有效杜绝“两张皮”。为提高班组表单应用的积极性和使用能力,将供电所作业图形化,制作关键作业简图,形象说明作业的步骤及工作要求,便于员工理解。

3.信息系统应用助力业务流转绩效精益化

扶绥供电公司按照网区公司要求,在供电所层面实施营销管理系统、生产管理系统全面应用,推进移动作业平台、计量自动化系统、所务管理平台应用。一方面完善生产类信息系统使用的考核意见,强化标准的执行刚性。通过抽取各项业务基础数据的完整率、准确率、及时率等系统指标,检查、监督供电所使用信息系统的情况及质量,从而确保标准的执行刚性,提升数据质量;另一方面强化员工对系统操作的培训,提高信息系统使用的普及程度。除通过开展公司与上级单位间的双向交流培训外,通过组织操作技能考试,以考促学,提高供电营业点员工对系统操作的技能水平和普及程度。

4.应用供电所工作简明手册提升绩效精益管理能力

扎实推进《供电所工作简明手册2.0版》应用,明确的“职能部门与供电所职责界面”基础上,进一步细分供电所与职能部门管理职责,明确管理性、事务性以及日常报表等业务事项,结合网省公司业务指导书应用要求,将营销服务、配电运维业务流程梳理成果纳入《简明工作手册》,确保各班组员工岗位业务系统流转、管控到位,让员工只使用“一本书”,就能清楚自己的核心工作是什么、怎么做,更好的履职到位,简单、规范、易操作。

四、供电所业绩精益化管理实施

1.营销服务精益化管理

(1)推进业扩精益化管理

推行业扩报装“三免”服务,压缩时限,提高业扩报装效率,落实低压客户业扩装表接电的实施主体责任,协同做好低压客户报装服务工作;规范营业厅客户档案管理,统一规范客户档案的内容及要求,实施定置管理,完善标签标识,对客户档案信息按线变户关系分摆放区域,统一存放地点,统一进行定置。

(2)推行电费精益化管理

大力推进非现金缴费工作,加大宣传动员、上门服务力度,实现非现金缴费客户比例95%以上;结合各网区费控业务推广计划,优先推进标杆供电所远程费控工作;完善落实电费回收考核责任制,有效开展抄、收工作,实现年度电费回收率≥99.98%。

(3)实施线损精益化管理

落实分台区线损管理年度目标责任制,台区负责人制定线损目标的管控措施。建立有效的线损闭环管控,依托计量自动化系统开展日线损监测,抓好线损异常PDCA管控,及时开展线损异常分析和异常处理。

(4)强化营销数据质量管理

将“设备主人制”管理机制延伸到营业服务人员,落实营销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建立营销设备主人与配电设备主人联动工作机制,有效开展营销基础数据核查和动态更新,确保营销存量、增量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用。

2.配电运维精益化管理

(1)落实配电设备主人管理责任制

按照“四个一”和“四个管理要素”的要求,认真落实供电所设备管理责任、管理职责及考核评价内容,签订设备主人责任书,纳入员工年度、月度绩效考核。

(2)强化配网数据质量管理

以设备主人为责任主体,有效应用资产管理系统“数据质量看板管理”模块功能及现场核实,做好常态基础数据核查和动态更新,确保配网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用。

(3)建全完善配网图纸

开展电网GIS、配网单线图的现场核查、制图及动态更新工作,确保配网图实相符、真实准确,为班组开展配网运维、检修抢修提供安全保障。

(4)规范高低压配网抢修

进一步规范供电所配网抢修工作模式,人人掌握抢修过程的故障查找、隔离及处置等环节的工作要求和记录。

(5)完善“一线一案”

明确故障排查的方法和步骤,突出故障排查过程的逻辑性、严谨性和实用性,严格审批程序,组织做好员工培训和有效应用。

五、供电所绩效精益化管理实践成效

通过推行计划+表单+信息系统及简明手册应用的绩效精益管理模式,扶绥供电公司下辖供电所绩效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取得以下成效。

1.供电所绩效精益化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各供电所按照“示范引领、全面推进、持续完善”思路,以创建标杆供电所为引领,导入“消除浪费、创造价值、持续改善、精益求精”的精益理念,进一步落实“摸清营配家底、理清工作界面、规范业务流程、运用信息系统固化”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要求,全面推进供电所绩效精益化管理。各供电所严格执行《供电所规范化建设成果2.0》范本推广应用、营配信息数据管理、信息化应用、线损管理、快速复电管理、班组建设相关要求,主要业务指标得到显著改善。2016年,渠黎供电所入围创建广西电网公司标杆供电所名单。2017年,荣获南方电网公司“最美供电所”优秀奖。

2.流程表单及信息系统应用成功为基层班组减负

通过信息系统应用,综合统计、分析、汇总等管理或事务性的工作上移至职能部门,提升了报表数据获得的便利性和报表数据的共享水平。供电所班组将更多的资源、精力集中于安全生产、营销服务主业工作中。

供水业务工作计划第7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信息共享

一、引言

运用市场手段为城市规划行业提供知识产品、信息咨询、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工作业务培训等专业服务企业的发展,也催生了一门相对独立的服务门类——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业。从当前来看,城市规划信息服务既是城市规划行业的分支业务,也是信息服务业或者出版行业的分支业务;从其运作方式来看,其更多具备的是信息服务业和出版行业的一般运作特征,而就其承载的内容来看,则主要是城市规划的相关信息和服务。在城市规划行业管理工作或信息产业中独立划分出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业,对于城市信息资源市场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发展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业的意义

2.1有利于更高效、更合理地配置城市规划信息资源

独立界定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业,有利于行业内部的相互交流,通过各业务环节的相互衔接,可以充分运用各方的资源,实现分工合作的效益。例如城市规划平面出版媒体,可以通过其传统的、权威性的渠道,在大量的信息中筛算出更有价值的城市规划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服务机构,则可协助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城市规划设计机构建立与其他管理部门、设计机构、城市规划电子出版机构等部门的互动平台,提高信息供需双方交流的便捷度和速度。因此,独立划分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业,有利于城市规划信息供需双方的相互结合,提高城市规划信息资源的配置效率。

2.2有利于提高城市规划信息服务的专业水平

如通过合理的引导和培育,一批原来从属于城市规划行业或者信息服务业、出版业的人才和队伍得到整合,提高其服务于城市规划信息工作的专业水平。例如在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有的业务环节既需要熟知城市规划管理业务的人才,也需要系统建设人才,在当前这两方面的人才和队伍绝大多数是相互分离的,而随着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业务需求的扩张,这种专业分离的人才和队伍将会在业务合作过程中整合为专门的人才和队伍,提高城市规划信息服务的专业水平。

2.3有利于城市规划信息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

促进城市信息资源市场化是当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向。而城市信息资源市场化的发展,主要依托市场主体来实现。就全国层面的城市规划信息管理工作而言,目前制定标准和工作交流等主要依托政府部门组织。而在城市规划信息市场发育成熟以后,一些企业将通过自身的实践经验构建起更具操作性的产品和服务标准;企业间也将根据业务需求组织不同层面的交流,无需政府部门出面组织。此时,官方或半官方的城市规划信息管理机构,则主要是依托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标准的制定和推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企业的发展搭建更为广阔的平台。就各城市层面的城市规划信息管理工作而言,目前主要依托政府部门推进,存在各自为政、资源利用效率低、重复建设等问题。而在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企业发展壮大以后,通过采购专业的产品和服务,城市规划信息管理工作也将从繁琐的技术业务中摆脱出来,转向宏观层面的指导。

三、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机遇和条件

3.1信息(知识)逐渐成为规划设计行业竞争的重要砝码

随着城市规划设计行业市场化改革步伐的加快,设计部门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作为知识密集型的行业,能及时、准确地掌握业务所需的各方面信息和知识,成了城市规划设计机构在竞争中取胜的重要筹码。在这种背景下,购买城市规划信息产品和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将越来越多,这将为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持久的、规模化的需求。

3.2城市规划信息化工作的深化将促进政府层面的城市规划信息服务需求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行城市规划信息化,多数大城市已经开展办公自动化、档案数字化、电子辅助报建等系统的建设。而数量众多的中小城市的城建信息化工作尚未得到理想的推进。随着城市规划信息化工作的深入,每个城市都建立起完备的城建信息系统将成为必然,这将为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服务、信息工作业务培训等服务带来巨大的市场需求。

3.3部分城市规划信息服务机构己积累业务经验与市场运作经验

近年来,国内一些城市规划信息服务机构在实践过程中,已积累丰富的业务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如1999年成立的广州城市信息研究所,就是依托广州城市规划自动化中心的部分职工为主体,以自动化中心原有的成果为基础,面向市场提供城市规划领域的信息技术开发和服务,现在已经成为了国内同行业中规模最大的民营企业,业务领域涉及规划、环保、测绘、商业布点、人口统计等行业的信息技术应用,服务对象已经达到东北、华北、华东、西南、华南的几十个城市。中国城建数字图书馆系列数据库的运行商,也开展了面向个性化需求的服务,并制定了产品和服务标准。这些企业的发展,一方面为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另一方面其成功的运作模式也可以为其他同类企业发展提供借鉴。

四、促进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4.1深化对城市规划信息价值的认识

城市规划信息的持有量,将直接影响到城市规划编制的质量、决策的科学性以及城市建设的水平。而目前,有一些政府部门和规划设计企业认为专门开展信息工作是一项负担,将购买城市规划信息产品和服务认为是一种浪费行为。这种观念不仅不利于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业的市场拓展,更不利于政府部门与时俱进、科学决策,不利于设计部门把握时代设计理念、提供高水平的设计产品。为此,需要行业的信息管理部门、社团组织积极宣传及依托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企业宣传城市规划信息的价值和作用,改变部分机构和个人的不正确认识。

4.2及时开展城市规划信息标准化工作

城市规划信息标准化是城市规划信息服务发展的重要前提,没有相对统一的产品标准、服务标准和交换平台标准,交易双方就难以达成交易或者交易成本很高。因此,在互联的环境中,只有通过建立标准化体系,做到总体规划、统一标准,才能发挥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各个节点的互动性,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实现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业的良胜发展。

4.3促进政府部门的城市规划信息资源共享

我国的城市规划信息大部分为政府部门持有,而目前这些信息的共享程度普遍不高,另外不少城建档案馆(室)的信息化工作尚未起步或正在起步,信息质量不高。因此,促进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业发展,需促进政府部门的城市规划信息资源共享,政府信息部门应当积极对所贮存的规划信息进行深加工,并以一定的补偿方式提供给城市规划服务企业。

例如城建档案馆中的一些优秀设计作品和历史照片,如果通过有偿使用机制提供给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企业,再由他们加工、之后转售给设计部门,则可作为某些历史建筑复原重建的依据。

4.4调整城市规划信息服务机构职能

目前,不少城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了信息服务中心,开发了办公自动化系统、档案数字化等工作;有些规划设计单位也在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基础上建设信息资料库,向信息资源管理的方向发展。这种内设机构在信息化的初级阶段对于提高办公效率、促进内部信息共享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对外的信息共享仍普遍处在较低的水平。随着城市规划信息需求的多元化、规模化,事业型城市规划信息机构也需要重新定位,以适应信息市场化的需要。目前,这些内设的城市规划信息机构,可向以下方向调整工作职能:主动提供有偿的对外信息共享职能;注入市场因素,推进其向企业转型;部分城市规划信息管理部门可剥离具体的技术业务。

4.5培养城市规划信息服务工作所需的专门人才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需要业务分析、系统设计、编程、数据采集和输入、系统管理等多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有些业务环节是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来完成的,但业务和系统管理等环节的人员却是不可或缺的。随着城市规划信息化工作的推进,人才缺乏的弊端也将越来越突出。因此,建议在地理信息系统专业或者城市规划专业中设立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相关课程或专门成立分支学科,培养专门的人才,并鼓励和支持一些机构依托丰富的实践经验开展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业务培训,如支持中国城建数字图书馆开展面向全国各地的业务拓展和培训工作等。

4.6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在培育和促进我国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过程中,行业协会应积极发挥服务、自律和维权的作用。在当前可主要开展如下工作:在推行城建行业信息化过程中,通过资质认证,让有水平、有能力的企业参与信息化的各项工作;通过企业实力、业绩等评比,培育城市规信息行业的知名企业和服务队伍,让他们成为城市规划信息行业发展的先行军;为城市规划信息企业协调价格、开展合作,甚至战略并购等提供平台和仲裁;为信息企业和政府、非政府用户等供需各方的合作提供交流平台;以运作相对成熟的机构为依托,制定城市规划信息产品和服务标准;研究城市规划信息和服务的价格机制,协助物价部门维护行业价格秩序;与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企业共同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对策和措施。

五、结语

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业作为新兴的服务行业门类,其发展面临着良好的机遇,并具备了发展的基本市场条件。政府有关部门与行业协会等机构应在信息资源供给、人才培养、标准建设、价格机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对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企业进行积极的引导和大力支持,从而促进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雷翔,欧阳东.关于我国城市规划信息资源共享若干问题的思考[J].规划师,2006,(5).

[2]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国可持续发展信息共享示范政策与信息管理研究报告[R].2001.

供水业务工作计划第8篇

关键词:水管理法规 政策分析

一、水法规的渊源分类

在此,所谓水法规的渊源,是指中国水法规的效力渊源,即指由中国的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的有关水和废水管理的各种法律类别,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成文法(制定法)。

在论及中国水法规的渊源时,有必要首先对我国的立法体制进行一个初步的分析。

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权是集中统一的。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中国的立法机关,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根据宪法保证立法体制一元性的前题下,中国的立法体制又是多层次的:

第一,在中央一级国家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非基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这几种法处于不同的层次上,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不同的法律效力。

1.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无疑是最高的。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是最高的,他所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非基本法律,但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在宪法和基本法律之下。

4.在中央国家机关中,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他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他必须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他所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当然在宪法和法律(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之下。

5.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在自己的权限内制定规章、命令和指示。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他们的工作要对国务院负责,因此他们所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而且仅在自己的权限之内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处于较低的层次上。他们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时才是有效的:

1.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加以制定;

2.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3.只在特定的区域内生效。

同时,地方性法规因其制定机关的性质和地位的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中国的政权是统一的,但又实行分级管理。除特别行政区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他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并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他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须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为了体现我国的民族政策和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使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高度的民族自治权力,宪法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上级的决定上和命令不适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经过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现行宪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辖区内得到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权限,管理本行政区的经济、城乡建设和财政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宪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的决定,保证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法统一于本级人民政府,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统一于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统一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制定的法统一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统一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但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发布的决定相互之间冲突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宪法设有加以规定。对此行政复议条例规定:

“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第11条);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第13条);

“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食相抵触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不在职权范围内时“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上级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上级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复议机关停止对本案的审理。”(第43条)。

这些规定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保证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法的统一。然而,仍未能对以下情况做出解决:

1.当事人出于某种原因(如法律意识淡漠)默认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各依据自已制定的法相互攻讦、扯皮、推诿,却不向其共同的政府机关或上级机关要求解决问题;

3.当事人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哪一部门制定的实体法?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这些规定,保证了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法统一于中央国家机关,保证了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各工作部门制定的法统一于国务院,国务院制定的法统一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统一于宪法。

但是,对于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规章相互之间不一致且又未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形,宪法没有做出规定。对此,《行政复议条例》第11条和第43条做了规定(前以述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认为“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做出解释或者裁决。”(第53条)这是针对因各部委之间制定的规章不一致而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形而做出的规定,然而仍未解决以下问题:

1.地方人民政府因感到这些规章难以适用,而采取消极态度,从而影响行政管理功效;

2.各部、各委员会各依据其自已制定的规章,相互攻讦、扯皮、推诿,导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低下。

应予指出,在中国,法是政策的具体化,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法的制定者都必须遵守法、保障法的实施,国家的政策也不能与法相抵触;另一方面,政策又是制定法的基础,是法的灵魂,因此在法尚未对某些事务加以规定或者规定的不甚明确以及有关法的制定机关或者他的上级国家机关认为需要对该法加以修改的情况下,往往在制定或者修改或者补充有关法律之前,先制定有关政策进行指导试点活动,这时的政策就起到了法的作用,成为法的渊源。所以,有关国家机关所制定的关于水的政策也是水法规的渊源。

中国水法规的渊源可以分为如下几类(以石家庄市为例):

1.宪法

这里称宪法,主要指但并非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单行的宪法文件。

2.法律

现已颁布的涉及水和废水管理方面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部基本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六部非基本法律,直接针对水和废水管理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两部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保障军队用水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报告》、《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管理的国家测绘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民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城市建设技术政策要点》、《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行政复议条例》

4.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规章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规章类文件针对或者涉及水管理的,共56部,其中规章29部,对规章有补充作用或者具有规章作用的政策文件27部。在此将该56部文件统归于规章。这些规章较法律和行政法规更为具体,涉及水管理的各方面。

5.河北省地方性法规

包括《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6.河北省人民政府的决定

包括《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界定城市规划区意见”的通知》、《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42号)》、《关于城市地下水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

7.河北省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决定

此类决定共计12部,即《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通知》、《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当前工作要点》、《关于认真贯彻全国第三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关于城市节水管理干部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河北省1996年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要点》、《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紧急通知》、《河北省建设委员会通告》、《关于加强城市地下水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贯彻的补充通知》、《关于加强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8.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

包括《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9.石家庄市政府的决定

包括《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收取水资源保护费的通知》、《石家庄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

10.石家庄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决定

《关于转发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局、财政厅》等。

转贴于   二、水法规体系

本报告所称水法规体系,其含义为:

第一,水法规体系作为环境法(即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这一部门法的一个方面,它与环境法中其它方面的法规具有密切的联系并互相渗透。第二,环境法和其它部门法共同构成中国的法律体系,各部门法之间的联系是有机的,各部门法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第三,因此,水法规中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相同的法律文件相互之间存在互相渗透的关联关系;法律文件对比它的地位和效力低的法律文件具有约束作用。从而使全部的水法规构成一个其内部各法律文件之间、水法规法律文件与其他法律文件之间既相互区别又互相联系,不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水法规之间既层次分明又和谐一致的统一的整体。

现以石家庄市为对象,以在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各环节中水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为主要线索,对水法规体系描述如下:

1.法律概念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城市规划,“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城市供水企业,“指专门从事向社会供水的企业和其它向社会供水的企业”。

城市地下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

2.水资源、供水企业财产、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3.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建设部统一印制《工程勘察证书》;颁发甲、乙级《工程勘察证书》或者对甲、乙级《工程勘察证书》的持证单位处以降级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颁发丙、丁级《工程勘察证书》,或者对丙、丁级《工程勘察证书》的持证单位外以降级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勘察单位依法核准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对勘察单位违反规定收取的勘察费用全部没收。

石家庄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从事管理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并由该监督站行使如下业务:监督受理工程的勘察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监督勘察单位严格执行标准和检查勘察质量;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4.水的开发利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全国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在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后,制定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并报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审批;“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19条的规定,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或者授权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制定河道等级标准;对省级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的阻水工程、引水工程、蓄水工程的修建申请,以及跨省级行政区域河道的阻水工程、引水工程、蓄水工程的修建申请,进行审批;受理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的水行政行为而提出的复议申请。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管理全国城市规划工作;参与制定区域规划;编制全国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综合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工作;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统一印制《工程设计证书》,按规定颁发甲、乙级《工程设计证书》或者按规定对甲、乙级《工程设计证书》的持证单位处以降级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管理和规划,负责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湍;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受理当事人因不服省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的水行政行为而提出的复议申请。

国务院地产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全国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

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对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和省级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道实施管理,执行供水计划;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照规定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区的实施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并报省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后,制定跨县不跨省的水量分配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水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管理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受理当事人因不服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行为而提出的复议申请。

河北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规划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参与制定区域规划,综合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工作,根据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审批取用省辖地级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和发放丙、丁级《工程设计证书》,按规定对于丙、丁级《工程设计证书》的持证单位处于降级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负责本行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本行政区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争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理当事人因不服下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的水行政行为而提出的复议申请。

河北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自已权限,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河北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

石家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执行供水计划;授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审批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下,负责城市水资源的管理;根据流域或者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规划,负责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计划和年度用水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依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水文地质条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设施的建设工作,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对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实施监察;审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凿井申请,并对其进行竣工验收;审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石家庄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同供水部门主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和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石家庄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水长期供求计划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本行政区的水长期供求计划)。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审批城市水源井的开凿申请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石家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利和地质矿产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草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5.城市供水和城市节约用水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和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其主管范围主要为:主管全国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制订《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标准》,审查供水企业的资质并发放资质证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会同国家建材局审批和公布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企业并对其定点产品的质量实施日常监督;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管理工作。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对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初审后进行复审,并对复审合格产品颁发批准文件,审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的进口和销售。

国家建材局和建设部联合成立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小组,由该管理小组审批和公布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企业,并对其定点产品的质量实施日常监督。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组织推动全国城市定额的编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的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给予业务上的指导。

河北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依法对供水企业进行责令其限期整顿、注销资质证书、罚款、通报的行政处罚;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工作,负责年度用水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行业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对本辖区的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中水设施规划、建设和归口管理工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和实施本辖区城市用水定额;按照权限,审查建设项目对供水条件或节水设施的落实情况,对未落实者不予审批。

河北省人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和实施本辖区城市用水定额。

河北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水资源费的收取范围、标准、使用管理进行清理检查,将城市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对不按期上缴国库或交存财政专户、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城市水资源费的,依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尚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给予业务上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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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和实施本辖区城市用水定额,负责年度用水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下达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和单位年度用水计划和城市居民用水计划指标,临时用水审批,根据当地实际分行业制定并公布实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标准,验收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负责节约用水的统计工作,指导水平衡测试并协助用水单位对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进行改造,依照规定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收取加价水费,;依照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收取以自备井取水的单位的水资源费;负责制定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使用计划并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安排使用;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中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归口管理工作;主管本市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根据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供水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及复审,对违反《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供水企业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下达公共供水计划,审批日用水1000立方米的用户的立户、改变用水性质、需恢复用水的申请,审批城市供水企业暂停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申请,会同规划、消防部门和公共供水企业共同确定新建消火栓的选址,会同卫生部门审批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联接的申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物价部审批供水价格。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市供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归口管理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石家庄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同编制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耗超过规定指标的取水单位,责令其限期改进或者改正,对欺满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取水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认根据规定的用水标准核减其取水量。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会同供水主管部门审批自建供水管网确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联接的申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协助公共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的工作,会同部门确定新建消水栓的选址。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收缴水资源费和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水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核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使用计划并安排使用。

石家庄市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委制定、修改和实施本市城市用水定额;对供水条件或节水设施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和实施本市城市用水定额。

市自来水公司下达公共供水年度计划;按供水收取水资源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加强用水设备、设施的维护,堵塞跑、冒、滴、漏。

6.排水、污水处理和水资源的保护、环境保护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协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主管部门及有关省人民政府编制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和其他跨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对持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取水许可证或者持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当遇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情形时,经国务院批准可对其取水量予认核减、限制或者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省级行政区域的河道及边界,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修建排水工程。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水资源管理工作;对全国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和修订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编制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和其他跨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定期公布环境状况公报。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国城市市政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工作,综合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保护工作;主管全国城市排水监测工作。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自已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国务院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本省水资源,协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协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编制跨县不跨省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及负责对河道水质的监测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地的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主管本省城市排水监测工作;对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具体征收标准提出草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卫生、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具体征收标准进行核定。

石家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市排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市区域内主要河道的综合治理,综合管理各项水利资金并进行审计监督(根据石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石家庄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协同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凡对水资源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其他设施,都必须作出对水资源的影响评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石家庄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统一管理城市排水、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排水工作,并建立与健全排水水质监测站,掌握管网出口的水质与流量,贯彻执行排水许可和增容许可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地下水资源保护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保护区内老污染源实行总量浓度控制,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负责水源水质的监测及污染事故的处理,登记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设施、治理设施并按规定收缴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对新建、改建项目提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会同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统一管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石家庄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收费许可证”,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下达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贷款计划。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排水、排污要求;审查自建的排水管道与城市排水管道的连接申请。

石家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市环境保护部门、供水部门、水利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石家庄市自来水公司和节水办负责征收污水处理费。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自已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石家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应当定期监测用于灌溉的污水水质、土壤和农产品,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土壤、地下水、农产品的污染。

7.城市排水管道和污水处理厂的管理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制定城市排水管道和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养护、维修和疏竣制度,保持排水管道的畅通和污水处理厂的正常使用。

8.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国务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实施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江河的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城市和工业供水、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水的开发,水法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水行政部门、城市供水部门和地质矿产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取水顺序;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其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权,水行政部门可以授权城市建设部门行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水资源丰沛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征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划定暂不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城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关于城市供水,水法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下达和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城市供水企业所应完成供水数量的指令性计划;城市人民政认为供水企业不宜破产的,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企业清偿债务;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把水价的调整纳入年度物价调整计划,逐步做到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工商企业用水合理计价,建立起合理的水价体系,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城市节约用水,水法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中水设施建设根据建筑面积和中水回用水量(中水设施建设规模)确定,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但应当符合《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所列要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同级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共同研究制定的节约用水奖金提取比率(节水金额的10-30%幅度内),并可以根据《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关于排水、污水处理和水环境保护,水法规规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和其他跨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批准;跨县不跨省的其他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位置划定和管理办法,由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备案,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出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跨省级行政区的地方水环境质量补充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协商制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消减任务的企业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学合理地调整产业、产品、能源和原材料的结构,采取措施,逐步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停止生产污染严重的产品。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水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地区性排放标准增加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征收标准;中央部署和省属企业集中的城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排污费可缴入当地财政;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从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资金中提取,提取比例在20-30%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的收取、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水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各城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细则,并规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包括城市建设计划;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筹集和监督管理,商城市建设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预算支出指标,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关于水事纠纷,水法规规定: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不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理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关于行政处罚,水法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的权限,行使行政处罚权,责令违法行为单位停业或者关闭;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自已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核减其取水量、责令其停止取水、吊销其取水许可证,责令其停止用水的行政处罚。

关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对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管辖。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人民政府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无权处理的,向其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则依法予以处理,上级人民政府仍无权处理的则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当事人不服水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水管理机构违法行使职权,使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得到国家赔偿。

违反水法规的有关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要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水管理机构依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和水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水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水法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受害人有依照法律要求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力。当事人在认为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有关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监察机关和城市监察机关对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查其遵守和执行水法规中的问题、受理当事人对其提出的控告检举等方面实施监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遵守水法规的方面实施监察。 转贴于

三、水法规体系分析

1.中国的水法规以宪法为统领,分为众多的层次,各层次的法规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已在第一部分作了叙述。众多层次的水法规集中了从中央到地方、从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到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从各级人民政府到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集体智慧,内容完整而丰富。

中国的立法体制保障了水法规体系的统一。(1)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立法统一于该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立法统一于它的权力机关和它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统一于它的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统一于中央;(2)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立法统一于国务院,国务院的立法统一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统一于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比其他任何法律都更为严格的程序加以制定和修改。

在保证立法权统一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原则下,中国的水法规在立法方面又充分发挥了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和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很好地体现了根据各地方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管理水事务的特色,符合中国国情。

2.水法规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社会团体和各社会组织、全体公民在水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的法律。国家机关在制定了法律之后,同时也要严格执行和模范遵守法律。

但是,由于国家政策是法的制定依据,法是国家政策的系统和具体条文化,所以在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或者规定尚不十分时确时,国家政策就起到了法的作用或者对法的补充作用;国家为了修订法律,往往先以国家政策指导具体的实践活动,然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把国家政策上升为法律,在这种实践活动中,国家政策也起到了法的作用。

因此,各级国家机关的水政策是该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水法规的重要补充。以政策补法之不足,体现了水法规的灵活性。

3.技术法规在其内容上仍属技术规范,只是由于相应的法律规范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才使其上升为技术法规。因此,技术法规不是一个法规的层次,而是相应法规的组成部分。

4.各级人民政府在水法规中发挥了具大的作用。在许多水法中都有“……由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的规定,这一方面体现了立法的技巧性,同时也体现了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力是很大的,便于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和修改相应法规,便于各级人民政府以对其所属各工作部门职责分工的灵活性来灵活地实施相应的法规。

5.水法规对水资源的所有权、水的开发利用、城市供水、水的重复利用与节约用水、污水和废水的处理和排放、水环境的保护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所规定的内容涵盖了从国家规划到流域规划,直至城市区域规划,从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管理到城市用水定额管理直至居民卫生洁具节水管理等各方面。

6.根据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负责对全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方式,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在服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和业务指导的前提下综合管理城市水资源的方式、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的方式,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城市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的方式,共同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在水管理工作中各自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是明确的。但是,实际上的水管理机构却多达近二十个,而且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过细且多有相互重叠,从水法规方面分析其原因可能于下述两方面有关:

(1)根据前述第4点,水法规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力过大。本来其立法初衷可能是出于便于国家行政机关提高水管理效能的考虑,但各级人民政府除水管理工作尚有许多重要的其他管理工作,因而在对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上难免不明确。

(2)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除在行政上受它的政府领导外,还要在业务上受它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如此,便将已形成多层次的水法规从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直至他们各自归口管理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进行了竖向分割,使多层次的水法规成为了多层的条块。当行政法规的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过于宽松时,难免产生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的部门规章都不同行政法规相抵触,但各部委的部门规章之间却相互冲突的现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立法可能亦有此问题。由此导致上述条块繁多、界限不清。

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上应该明确界限,立法应该严谨以防强制性过于宽松。

7.有些水管理机构设置的必要性不大。如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建设部联合成立的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小组。可以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关于卫生洁具在节水方面的性能技术指标,那么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卫生洁具者便要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后果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即可。

8.部分法之间存在相互冲突或者潜在的相互冲突,主要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的规定相冲突,前者没有对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和跨行政区域的江河流域规划作出规定,后者没有注意到跨行政区域的江河流域的水质保护规划还涉及到其他行政区的权益,也没有注意到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2)水利部《关于城市有关情况的通报》中“目前,也有许多城市供水由水利部门直管到水笼头,各级水利部门应加紧工作,争取城市人民政府的认可”。这里直接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与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相冲突。该通报属于水利部的政策文件,水利部是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他所发布的政策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对城市水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权限显然与该通报有重大矛盾。

(3)《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并可以限制其用水量:……城市用水单位使用国家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的;……”与建设部《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两者之间有不协调之处。

(4)《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本条例的行政处罚办法及罚款数额,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定有以下不适宜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14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实体法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章这四类法律文件,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所以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处罚办法和罚款数额,于上述法律的规定不一致,且易致“滥罚”。

该条例第55条中列示的行政处罚行为主要包括:超过规定的排放量或者污水水质标准排放污水的;擅自设立经营城市供水等公用事业的;擅自开采城市地下水的。对这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中已设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城市人民政府重新加以规定行政处罚,在立法实践上易造成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不一致。

9.部门法的条文有不明确之处,主要是:

(1)《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10条:“……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和第11条:“……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两处规定实际上均不能构成也无法在本行政法规中构成法律规范。因为它仅有“假设”、“处分”而没有“后果”,即“如果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假设,“那么就要在向水行政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申请)前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处分,“否则……”--后果。这里既没有申请人承担“否则,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后果,也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否则,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或者审批)”的法律后果。

(2)《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21条:“……地下水严重超采……”和《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第12条:“……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面已明显出现沉降的地区”但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法律概念没有作出规定,可能造成执法过程中难以适用的后果。

10.《城市供水条例》第7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该条的规定,在国务院、省、自治区政府与各城市政府之间,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工作的行业管理工作体制割断,不便于管理机构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11.由于历史的原因,城市中管理水的机构甚多,致使水管理工作效能不高。在相当多的水法规中,都有“由有关部门”行使“有关职责”的规定,这在事实上放任了多部门以重叠行使水管理职权的方式低效能地管理水事务的不正常现象,并且极易产生新的不应该的水管理部门。

12.在众多的水法规中,关于超过地下水的允许开采量(允许开采量,见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J27-88第8.2.17条)开采地下水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几乎没有作出规定,不利于对环境公害的防治。

13.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水资源、保证水的合理使用也是国家的责任。但在水法规中对国家责任几乎没有作出规定,所以在少数城市往往出现地方长官意志代替法律的后果。

14.在水法规中,针对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较少,容易产生水管理机构行为的不廉,滋长水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权、循私舞弊的腐败现象。

四、建议

1.由有关国家机关对现有水法法律文件和水法津规范进行汇编,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编篡,使之成为一部具有内部联系的统一的水法典。

供水业务工作计划第9篇

的。

关键词:两册、供电所、表单、计划

中图分类号:U2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两册”推广应用的背景。

在“两册”的推广应用前,笔者所在的供电所开展运维工作时,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运维工作包含周期巡视、消缺、大修技改、停送电操作等等,工作任务较多,到月底班务会议上回顾本月工作时,常常发现漏做了某项重要工作。

2、当班所长在外出差或时,想从班员那里了解前段时间开展了什么工作,得到的回答却是“年纪大了,记不太清楚了。”“具体哪个地点,忘记了。”“不记得是周一还是周二了。”等等。

3、作业表单使用由生技部下发的统一版本,表单上的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作业前准备、作业步骤等,并不适用于所有供电所。

“两册”提出“计划+表单+系统”的工作模式,理清了工作思路,简化了流程,让供电所的员工清楚地知道要做什么、为什么要做、怎么做、什么时候做、由谁来做。

二、“两册”推广应用的基本思路

笔者所在的西联供电所根据以下的思路来开展“两册”的推广应用:我们从设备风险评估出发,确定设备的运维、检修策略,然后编制年、月、周计划。根据计划,梳理出日工作任务,再将对应的表单进行修编,然后根据计划安排,将表单应用到现场工作中。最后通过回顾,不断滚动修编风险评估、计划和表单,形成闭环管理。具体工作思路如下图所示:

三、“两册”的推广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两册”理解消化问题。西联供电所运维班总共有8人,平均年龄在39岁,文化水平偏低,能够熟练使用电脑的只有3人,班员理解和消化 “两册”存在差异。

2、“两册”业务梳理问题。“两册”的应用是一个闭环管理的过程,由于员工素质的差异,对业务熟悉程度的差异,在梳理日常业务时有不到位的地方,容易造成业务梳理的错、漏、乱,也容易产生抵触的情绪。

3、表单填写问题。表单上的内容较多,部分员工年纪较大,眼力较差,填写有一定的困难。尤其是在特殊天气,例如夏天,外出作业常常一身汗水,面对强烈的阳光,填写作业表单容易填错。

4、计划执行问题。计划编制很详细,但在实际执行时,容易受一些计划外工作或者其它突况的影响,容易导致计划特别是周计划不能按时完成。

四、“两册”推广应用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1、“两册”理解消化问题的解决措施。

供电所员工积极组织员工参加 “两册”应用培训学习,并且充分利用班前会和每周五的安全学习时间,将“两册”推广应用的目的和意义进行讲解,将应用模块分解,如计划模块、表单模块、风险评估模块等,每天或每周完成一个模块的讲解学习,并向全体班员演示模块的实用操作,让全体班员逐步了解和熟悉“两册”的应用,起到“润物细无声”的作用。

2、“两册”业务梳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对日常业务的梳理我们采用全员参与,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充分利用外援和本所老员工的经验和智慧各项作业任务进行梳理,制定运维和检修策略,编制计划,按表单实施,最后实现闭环管理。

3、表单填写问题的解决措施。

为了减少员工填写作业表单的难度,我们集中全所骨干对所里每项作业任务进行梳理,开展作业风险辨识,将表单彻底本地化,行成“一班一库”,达到减轻工作负担的目的。修编的原则是在表单主体框架结构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具体的作业环境、设备及材料、员工技能水平等,对表单内容进行修编。我们删除表单上多余的信息和修改表单上与实际不符的内容,做到填写表单只需要打“√”确认,而不需要每一项都要经过判断才能填写。现场作业人员只需要按照表单上的项目逐条进行,就能够规范地开展作业,大大减少了填写表单的工作压力。

4、计划执行问题的解决措施。

(1)根据电力行业作业方式、作业影响的特点,工作计划按照工作的轻重缓急进行编制,将重要紧急的工作任务安排在前。

(2)把每月必须要完成的工作如任务观察、安全工器具检查等安排在10—20日,如果不能按时完成,还能将这些任务重新编制在下周周计划中,确保能够按时完成。

(3)如有临时增加的工作,及时开展滚动修编,将其列入周计划中。

五、“两册”推广应用的成效。

1、运维工作有条不紊。通过计划的编制,再按照计划开展工作,我们不再有漏做某项重要工作的情况。班所长在外出差或者开会回来,也不需要通过班员回忆了解工作情况,只需要打开电脑,点开周计划,本周开展了哪些工作将一目了然。

2、运维工作得到减负。计划的编制从全局出发,结合工作的轻重缓急和季节性特点,运维工作得到了统筹安排;计划的编制从设备风险评估出发,不再做无意义的工作,将运维力量使在刀刃上。

3、运维工作安全规范。通过表单作业风险的修编,风险评估结合了具体的作业任务、作业环境、员工技能水平,作业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通过表单作业步骤的修编,作业步骤得到简化和优化,开展作业更加规范、高效,员工愿意去使用表单,促使员工养成按标准作业的好习惯。

六、结语

供电所 “两册”在推广应用的过程是“痛苦”的,但真正掌握应用了“两册”之后,对班组管理水平的提升和对班员的减负却是显而易见的。“两册”的推广应用,大大提升了班组的管理水平,减轻了班员的工作压力,规范了作业流程,实现了闭环管理。我们将继续深化“两册”的应用,结合本班组的实际,对作业、设备风险库滚动修编,对作业表单修编修编再修编,持续改进,让“两册”实实在在成为班组减负的手段和工具。

参考文献:

[1]广东电网公司著. 广东电网韶关供电局生产班组一体化工作手册(配网运行维护班分册). 广东电网公司,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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