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药物临床试验优选九篇

时间:2023-01-06 16:43:00

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第1篇

以2015年7月22日印发《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为标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监总局”)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为要求,展开药品临床数据自查核查行动。被业内称为中国医药史上,监管部门对药物研发过程中临床试验数据问题的“最严核查令”。

截至2016年10月30日,食药监总局核查中心共组织检查员681人次,组成81个检查组,对分布在319家药企的148个新药注册申请品种进行了核查。

“风暴”过后的景象可以用惨烈来形容。截至2016年6月底,企业经自查主动申请撤回了1193个新药,占应自查总数的83%;2016年10月,食药监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共承办新的药品注册申请中,已受理的有209个,创全年最低水平,而上一年同期数量则为548个,且这一数字还是当年的最低峰。因为监管部门大幅收紧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审查标准,大陆药企如今已经不再像从前一样,随意提交新药注册申请,而是开始变得谨慎、小心。

物临床试验,是药物研发链条上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指药企研发一款新药后,将药品送到医院,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上进行的药物系统性研究。通过药物临床试验,药企能够了解新药对人体的疗效和毒副作用几何等情况。也就是说,一种药物,究竟有没有疗效、安全不安全,主要靠临床试验数据来衡量。

然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因为行业发展不规范、监管能力跟不上等原因,临床数据造假或不规范现象像“潜规则”一样,在中国相关行业内大量存在,且一直未有得到社会足够的关注。

虽然此次突然对药物临床试验严格审查,让内地制药界出现了阶段性的“退潮”。但是仍需看到,药物临床试验造假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问题,其中牵涉多方利益,并非一两次核查能够改变。

正如“罗生门”一样,每一方都有委屈和不满、都希望将责任推到其他机构的身上。在这种背景下,单独依靠提高监管标准与力度,毕其功于一役,大幅提高大陆临床试验质量,进而希望提高国产药质量,效果尚待观察。

撤了83% :撤回保平安

“崩盘”、“不安”……一年多来,医药行业的朋友圈里流传着许多带有这些字眼的文章,文章都指向一件事――大量药企把自己的新药注册申请撤回了。而这都源于食药监总局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

变化始于一年半之前。2015年7月22日,食药监总局《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以下简称“第117号公告”)。该公告指出,所有已申报并在总局待审的药品注册申请人,须对已申报生产或进口的待审药品注册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情况开展自查,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相关证据保存完整。申请人自查发现临床试验数据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等问题的,可以在2015年8月25日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撤回注册申请。

对于自查出来的问题,食药监总局对申请人采取了“恩威并施”的策略。

“恩”的做法是,在食药监总局组织核查前,药品注册申请人自查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存在真实性问题的,应主动撤回注册申请,总局只公布其名单,不追究其责任。

“威”则体现在,食药监总局宣布,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自查材料等进行数据分析并视情况开展飞行检查,也就是“突然袭击”式的检查。

检查中被发现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的,临床试验数据不完整不真实的,不仅意味着该药品种注册或不予通过,还要“追究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开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

根据食药监总局公开的信息,当时自查核查工作涉及1622个待审药品注册申请,其中新药948个、仿制药503个、进口药171个。

这只是一个开始。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食药监总局又接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的通知》、《关于药物临床试验自查情况的公告》、《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注册申请情况的公告(2016年第171号)》等文件,督促自查核查工作的持续进行。

上述一系列的自查核查公告,并没有立刻令众多药企掀起“撤回风潮”。业内人士告诉《凤凰周刊》记者,许多药企对于撤还是不撤曾犹豫了很久。对于申报药企来说,如果选择撤回,意味着前期投入全部“打水漂”。按照食药监总局在2015年12月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的通知》规定,“对主动撤回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按新的要求重新组织开展临床试验”,如果药企不想放弃注册,就要重新组织临床试验。

业内估计,目前内地一个新药生产批件的价格(即当前国内新药研发成果交易的基准价格)可能已经上涨到超过5亿,而相应的临床批件则不低于4000万至5000万。此外,国家正在提高注册成本和要求,再申报的难度无疑要比之前大大增加。以华海药业为例,在食药监总局2015年11月26日的公告中,其撤回数量居首,多达8个,撤回、不批准率高达90.48%。华海药业在公告中透露,上述8个药品已累计投入的研发费用约3800万元(含部分品种的欧美注册研发费用)。

撤回显然会给药企带来不小损失,但是若等到检查人员在现场核查时发现数据存在问题时,尤其是弄虚作假,不但药品再也无法注册,相关责任人也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

这并非危言耸听,食药监总局也适时了造假的后果。2015年12月7日,总局披露了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申报的阿司匹林缓释片、苏州中化药品工业有限公司申报的瑞巴派特分散片、西安恩慈制药有限公司申报的头孢地尼干混悬剂等14家企业十余个药品的造假情况,并表示“明确注册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的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医疗机构的相关责任人由卫生计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另外,截至2016年9月底,食药监总局共核查117个注册申请,对其中存在真实性问题的30个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约占应自查核查品种的2%;对涉嫌数据造假的27个品种11个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CRO)予以立案调查。

在这样的背景下,大部分药企最终做出了“撤回”决定。一位医药界人士告诉《凤凰周刊》记者:“先撤回吧,虽然自己也不确定有没有问题,但还是撤回保险一些。”

于是,一股“退潮”般的景象展现在世人面前。在符合公告要求的上市和进口注册申请的1622个新药品种中,除去免临床试验的193个申请,共计1429个需要进行自查的品种。截止到2016年6月底,主动撤回数量达1193个,占比83%。

未撤回的仍有25%查出了问题

对于上述景象,有媒体以《八成新药临床数据涉假》为题进行了报道。对此,食药监总局于2015年10月专门发文反驳。一位药化注册司负责人表示,不能简单地把企业主动撤回归结为数据造假。实际上,企业自查主动撤回有多种原因,有的是不符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影响试验结果科学性和准确性;有的是数据不完整,不可溯源,不足以证明申报药品的安全有效;也有的数据不真实,不排除有故意造假行为。

该表态说明,食药监总局认为临床试验的问题应该分为两类:一类属于不真实,一类属于“不规范”。按照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吴浈2015年7月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表述:要严格区分数据“不真实”和“不规范、不完整”两类性质不同的问题。数据不真实问题,只要属于主观故意的,必须严肃查处。

由中国药学会主办的全国一级学术刊物《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2013年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临床试验的各个环节中,有47.80%的临床试验机构在试验实施过程中违规,更有高达85.70%的机构在试验记录环节存在问题。

此外,从官方口径来看,“不规范与造假”问题也多次被提及。2001年,食药监总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检查处处长曹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认:“大部分的新药临床研究仍处于不规范状态,在这方面,中药新药的临床试验问题尤为突出。”

2004年,该局安全监管司药品研究监督处一位处长曾透露,在他们以往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临床试验存在较多不规范操作和违规问题。

十年后,2015年7月27日,吴浈在部署临床数据自查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上仍然表示:“目前药物临床试验中问题比较严重,不规范、不完整问题非常普遍。”

2016年初,食药监总局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一则通知中指出:“近期,总局针对部分试验项目多、收费低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数据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大部分试验项目存在数据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问题。”

此次核查的最新数据也表明,国内药品的临床数据真实性问题堪忧。截至 2016年9月底,食药监总局共核查117个注册申请。在这些注册申请中,发现存在真实性问题的有30个,占比25%以上。而且,这些数据得来的时间,是在大量企业主动撤回注册申请以后,继续坚持的注册申请本应在临床数据上更为扎实,也就是说,存在作假问题的比例应该比实际情况降低了。

面对追责:利益链条上的推诿与博弈

对这场“史上最严”的数据核查,业内各方普遍给予肯定。石药集团中央药物研究院副院长杨汉煜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等政策,对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医药行业创新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以前很多企业粗制滥造的药品也往上报,根本没有时间静下心好好做创新”。

中国科学院院士、上海市科协主席陈凯先在2015年12月举行的一次会议上表示,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加强药品数据核查十分必要。北京大学药学院药事管理与临床药学系主任史录文则认为,药企撤回注册申请,说明其申报的药品本身就有问题。“如果企业有信心,就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和流程做,这样才能保证药品安全有效。”不能用药企的经济损失和公众的健康相比,也不能因此质疑政策的合理性。

不过,大面积撤回、不批准以及被迫终止,给利益相关方不可避免地带来损失:药企面临研发费用打水漂;合同研究组织不仅浪费了很多人力物力,还要承担费用损失,以及继续选择临床机构时的责任和压力。在这种形势下,所有利益相关方,与监管部门一起,彼此推诿、角力,甚至相互指责,在造假行为被曝光后,面对申请撤回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及可能的刑事责任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形成了一个“罗生门”。

目前,大陆新药研发链条上涉及的机构主要有五部分:药品生产厂家(又称申办者)、食药监总局、经食药监总局认证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简称GCP机构)、伦理委员会(简称IRB)以及合同研究组织(简称CRO)。

在药物临床试验中,各方分工流程为:药品生产厂家要想将药品上市,必须到食药监总局申请注册。注册手续中的一项为进行药物临床试验。进行药物临床试验之前,药品生产厂家同样需要到食药监总局申请,经审查批准、签发同意后,才能M行试验。

一旦获批,药品生产厂家会拿着批文,选择适合的GCP机构进行试验,但是试验的方案须获得IRB批准。

此外,临床试验由于从设计、实验操作,到数据统计分析,再到申请批文都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过程,催生了一种专业的中介机构――合同研究组织。一些药品生产厂家也可能通过委托合同将整个流程外包给这样的组织,直接等待最终的注册批文。

当问题出现,较为复杂的流程与环环相扣的关系,让每一方都在试图将责任推到其他机构的身上。

作为监管方,食药监总局坚称问题主要出在申办者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两者身上。2014年,原食药监总局安全监管司药品研究监督处就曾表示,造成临床试验质量不佳主要是申办者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了解不够、缺乏责任心;临床研究机构相对短缺,法规不完善、法规执行情况不好,监管力度不够。

2015年7月,吴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临床试验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原因。不过,主要问题仍然出在药品注册申请人及其委托的临床试验机构身上。

吴浈称,一些药品注册申请人对临床试验过程不参与、不监督,有的授意或者默许临床试验造假。申请人委托的临床试验机构对试验行为没有履行相应的监督责任,有的甚至成为规避监管、弄虚作假的“教唆者”。

药企委屈多:申报时间太长了

药企方面也有自己的委屈。恒瑞医药董事长孙飘扬在不久前的一次行业会议上“申诉”:监管部门在核查问题上,要界定造假和不规范,更要分清责任,打板子要打对地方,不要都打在申报者身上。恒瑞医药作为国内研发的佼佼者,也是目前撤回数量较多的上市药企之一,其一个投资过亿元的1.1类新药(指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刚刚被撤回。

许多药企认为目前国内新药上市前的审批时间过长。以3.1类新药(指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的审批为例,根据专业医学研究组织丁香园Insight数据库的统计,申报临床的平均审评时间为27个月,申报生产的平均审评时间为34个月,审评过程占据整个新药研发时间的64%。而若开发的是同一款新药,美国FDA进行新药审批的平均时长仅为30个月,占新药研发时间的31%。

在中国和美国,新药均享受20年的专利保护期,当药品审核的过程太长时,药品进入市场后的盈利期就会大受影响。药品研发本就需要巨额投入,所以一些迟迟无法盈利的药企便在其他地方“开源节流”了。

此外,药企还对进行临床试验机构充满抱怨。中国对临床试验机构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即只有通过药监部门审批的临床机构(多为三甲医院),才可以参与临床试验。但问题在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数量太少,与每年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项目数量严重不匹配,导致临床试验机构不堪重负,影响试验的质量、规范。

据重庆医科大学的论文《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现状与对策研究》援引的2012年数据,我国拥有近6000家药物研发企业和379家认证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而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在2012年当年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研究的项目高达704个。

“特别是一些针对不常见疾病的药物临床试验,药企的选择就只有几家医院,恨不得要跪着求这些医院来做试验”。一位药企前工作人员告诉《凤凰周刊》记者,按照惯例,药企往往会派出监察员(CRA)对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监督,但因为缺乏第三方的监督与制衡,同时又是主动请求医院接受试验,所以很难对医院的不合规行为进行监督。

医院喊冤: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难控

负责临床试验的医院,也常常抱怨自己的难处。中国医生临床任务过于繁重,再加上临床试验对于医生的待遇和职位晋升没有促进作用,所以医生并不愿意花费过多的精力管理临床试验,一般由下属医生或研究生完成,进而导致临床试验质量不可控。

比如,有医生没有及时记录数据,等试验结束后两年核查时,凭回忆填补表格。而这种没有基于原始数据的无意识行为,会造成恶劣的后果,直接影响数据真实性。一位某三甲医院的医生向《凤凰周刊》记者透露,很多医生不愿接新药临床试验的工作,因为有的药企给的报酬较少,而一旦后期使用出现问题,药监局又可能让医生和医院承担较大的责任。

此外,对于参加临床试验的病人,医生也非常难以控制。卓永清是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与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 执行总裁,曾经参加过多例药品临床试验。他告诉《凤凰周刊》记者,在一些地方的医院,有的病人没有参加医保,为了报销额度,会冒用亲戚朋友的身份看病。由此导致的问题是,医生根本无法掌握前来看病的患者的真实情况,进而影响临床试验的质量。

作为连接医院和药企的中介机构――合同研究组织(CRO),则成为众矢之的。由于这些机构的主要工作是帮药企完成临床试验以及繁杂的申报手续,并以此赚取服务费,因此,很多药企和临床试验机构都认为,为了更快更多地获取利益,CRO是药品临床试验造假的主谋。

CRO参差不齐的服务水平,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隐患。目前,国内CRO行业缺乏准入门槛,相关规定只要求“依照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并且是“正规的法人组织”就可以,导致CRO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恶性竞争严重。

据制药行业专业媒体《E药经理人》报道,在2016年春节后的某交流会中,食药监总局某官员直接放话:凡临床试验的合同金额低于10万元肯定造假。很多行业人士认为,这种说法在某种程度上是合理的,“几万块钱,连试验要用到的试剂都买不起,唯有系统地编造数据才能完成任务。”

但CRO机构同样认为自己很冤枉。多位曾经就职于这类机构的人士告诉《凤凰周刊》,CRO经常处在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有药企认为自己已经购买了服务,所以要求CRO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必须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符合标准;与此同时,一些临床试验机构又非常抢手,CRO经常需要放低身段来请求医院接受临床试验,所以对于医院的一些不合规行为,CRO也只能默许。

“严进宽出”的监管模式亟待改善

2009年,食药监总局南方经济研究所、《中国处方药》和中国外商投资协会药品研制与开发行业协会(RDPAC)联合的《中国药物临床试验现状和发展》调研报告明确指出,中国药物临床试验发展的最大障碍是“严进宽出”政策,即药物临床试验审批期过长、流程繁琐,但对临床试验实施和上市后药物监管不足。

虽然2015年7月22日之后,食药监总局对存在真实性问题的30个品种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涉嫌数据造假的27个品种11个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CRO)予以立案调查,但在此之前,自 2001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申请药品被“枪毙”、相关机构被处理之后,缀醪椴坏揭蛄俅彩匝榻锥问据造假而被公开处理的药企、医院机构或 CRO 公司名单和信息。

相互指责的“罗生门”说明了中国临床试验问题背后的原因错综复杂,也和药物临床试验现状、企业的利益博弈,以及中国药品研发的整体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由此,也让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次掀起的“核查风暴”,能否形成长期效果有待观察。毕竟,“运动式”的监管难以持续和常态化,若不制度化,不能触及根本的矛盾点,难以扭转现实。

药物临床试验第2篇

加强全院临床试验技术队伍建设和培训,完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各专业的各项管理制度、流程及监管体系并使之常态化,建立严格按中国GCP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有效模式;重点建设本平台上4个重大疾病临床专业,辐射全院其他已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专业,带动医院临床试验整体水平的提高。

1建立培训和考核体系

对参与临床试验的医师、护士、技师、药师等各级人员进行GCP及试验技术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院外GCP和临床试验相关技术培训班,定期组织全院的培训并进行考核,使从事临床试验相关人员的GCP知识和临床试验技能不断更新,为保证临床试验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加强主要研究者对临床试验相关指导原则的培训,使研究者在临床试验准备阶段熟悉相应的指导原则和临床试验方案设计规范,科学设计试验方案,对药物/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不良反应进行科学评价。

2加强启动会培训在临床试验

开始之前,对主要研究者、参与试验人员、研究护士和试验药物管理人员进行项目培训。机构要求在启动会上对以下内容进行培训,包括临床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原始病历及病例报告表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试验药物管理及使用注意事项、预期不良事件及处理方案、严重不良事件的处理、报告和记录、合并及禁忌用药、随访要求、血清保存等,使研究者熟悉掌握研究的具体操作,以确保试验项目高质量的完成。

二建立及完善临床试验质量保证体系

1研究团队的一级和二级质控临床试

验实施过程中,加强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实时监管,严格规范临床试验的各个环节,进一步提高临床试验的质量。由于整个临床试验项目实施过程往往涉及到多方的参与,为了做好项目质量管理,在整个项目的组织架构中,要建立对项目质量管理负责的团队及其相关的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强化研究团队的有效一级和二级质控,每个专业有1~2名质控人员负责本专业所有在研项目的质量检查(二级质控)。在试验准备阶段,每个项目指定1~2名质控人员负责项目的质量检查(一级质控),向申办方提供专业科室相关研究者的简历,根据药物适应证及研究者的研究任务,协助主要研究者选择较为合适的研究者参与临床试验;全面熟悉临床试验方案,制定具体研究计划;针对方案和GCP与申办方共同对全体试验的参与者进行培训;试验期间,对试验原始数据的采集做到相互质控,确保每一步骤试验数据的真实、完整;督促申办方在试验初期及时安排监查,以便及早发现问题;配合监查员的监查工作,及时听取监查员的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解决;试验结束,检查全部试验资料,经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审核后方可归入机构档案室。

2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不定期的稽查

在研究团队的一级和二级质控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每年对所有临床试验专业参照CFDA的资格认定及复核检查的要求进行全面的检查;同时对在研试验项目进行常规检查,并对个别试验项目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也可聘请第三方的稽查,对CFDA已批准专业和拟申请资格认定的新专业进行稽查,根据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从而保证临床试验数据的可靠性、可溯源性及试验研究的规范性和可信度,提高临床试验水平。

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药物临床试验第3篇

该功能模块嵌套于目前本院的门诊医生工作站、住院医生工作站。具体流程设计:药物、材料入库申请医生输入药试号申请药物或材料打印申请单凭单据到科教处领药物或材料科教处负责人员核对申请单和电脑申请进行出库确认申请单医生和科教处双方签字确认留存。说明:此流程不针对具体药试者独立申请,以药试号关联药物和材料及申请医生。即本医生只能申请自己药试号的药物和材料。申请未确认的先进行库存数量锁定,经确认后方减少库存。未确认的申请生有权删除,一旦确认后不可修改和删除。0库存的不予申请。

2药物发放

该功能模块嵌套于目前本院的门诊医生工作站、住院医生工作站。具体流程设计:医生根据申领的药物或材料形成自己的库存选择药试人员进行发放申请打印发放清单受试者签字确认。说明:此功能涉及到具体受试者,需针对受试者进行出库操作。出库后需打印清单,受试者需签字。

3检查电子申请

该功能模块嵌套于目前本院的门诊医生工作站、住院医生工作站。由于受试者可能是在院病人或健康志愿者,所以•药物与临床•*通讯作者:董瑞国,教授,硕士生导师,信息中心主任该功能嵌套于门诊医生工作站和住院医生工作站。具体流程:a、门诊流程:门诊服务台办卡建档进入门诊医生站输入药试号进入开单界面刷卡调入受试者信息开具检查单打印申请单凭申请单前去检查与检查科室电子申请接口说明:检查项目按照科室维护,采用树形结构显示,勾选开单。同时,根据药试号分别维护该药试号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受试者需要一次建档,无需挂号和重复建档。医生一旦申请过一次,即可根据历史申请调入受试者信息,方便快捷。b、住院流程:此类受试者为在院人员,基本信息从HIS直接调入,无需登记,其他操作均同门诊受试者相同,不再赘述。

4检验电子申请与部分仪器实现双向通讯

此类申请情况与检查申请相同,具体流程不再赘述,只说与检查的不同点。由于本院部分仪器实现双向通讯,如生化仪器、免疫仪器。因此,药物申请检验项目采用条码模式。本院条码采用预制条码模式,因此,医生申请后采样前需进行试管关联操作。具体模式又分为门诊关联和住院关联:a、门诊关联:医生申请后,受试者到医院采血中心,采血中心刷卡调入申请信息,进行条码记录的生成,扫入试管条码进行关联。b、住院关联:医生申请后,进入嵌套于住院医生站的条码生成关联模块,进行条码生成,扫入试管条码进行关联。本院目前检验项目采用套餐方式申请,药试申请并非按照套餐方式,因此,在维护检验申请项目时,增加到具体检验小项的维护。如:肾功能项目包括三个小项,但药物试验也许只做其中一项,这就需要在维护的时候到小项。条码关联的时候,需要进行申请项目与化验项目的转换。具体的说:申请小项为具体的收费项目,LIS系统的化验项目并不是收费项目,需要进行项目的对照。这样仪器在接收条码的时候,会识别条码,找到化验项目进行检验,实现仪器的双向通讯。化验报告结果审核后,医生可在医生站报告查询系统中进行打印。科教处管理人员亦可通过LIS报告查询系统查询打印报告,做到有效监管。

5总结

药物临床试验第4篇

[基金项目] 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3ZX09303301)

[通信作者] *吴萍,研究员,主要从事中医药科研和管理工作,Tel: (010)88001362, E-mail:

[作者简介] 陈寅萤,博士,E-mail:

[摘要] 药物临床试验是新药研发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操作的规范程度直接关系到药物研发的成败。因此,提高新药临床试验的质量至关重要,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在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中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在制药行业国际化发展和临床试验产业化大趋势下,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整体水平迅速提高,也开展了大量的中药新药临床试验。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起步晚,对药物临床试验及药物临床试验管理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因此,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依旧任重道远。该研究从机构组织管理、机构地区和专业分布以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质量管理3个方面对当前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并对目前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加大中医专业建设、引入药品风险管理和加强信息化管理3方面的建议,以期为今后机构的发展和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物临床试验;发展现状

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发展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其承担着创新药物临床研究的重任。2004年2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09年11月2日又颁布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标准》,这2个规定的出台提高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准入门槛。而且随着全球新药研发重心的东移,越来越多的临床试验尤其是国际多中心试验在我国开展,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的整体水平迅速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国际认可,同时也为中药新药临床研究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机遇。但毕竟发展时间尚短,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依旧任重道远。本研究旨在对当前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今后机构的发展和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1 机构组织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组织管理结构主要分为机构人员组成、机构硬件设施建设和机构制度建设3个部分。其中,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人员组成包括①管理部门:机构主任,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②临床研究科室与人员:临床专业科室与研究人员;③与研究相关的部门:药剂科、实验室(医技科室与人员)、设备科、后勤等。机构办公室的各项硬件设施是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和运行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需要设立独立的机构办公室,设立专门的药房和档案室等,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各临床专业科室也需要根据临床试验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临床试验设施。另外,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运行的相关程序(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制订和撰写机构和各专业的管理制度、设计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及各种处理预案等。但实际上,由于经验不足,这些制度、规范和标准的制定常常缺乏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而且由于资源限制,人力投入不足,很多规章制度无法得到落实。如何改变操作规程缺乏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及标准不统一的现状也是机构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有调查显示,目前机构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均集中在管理体系等软件层面上,而检验科室等硬件层面的问题较少。伦理委员会存在问题较多的是伦理审查制度和SOP的可操作性,成员资质也存在较多问题。临床专业的问题也主要体现在质量管理体系和人员资质等软件层面上,而试验设施等硬件层面的问题较少[1]。因此,机构仍然需要加强和改善组织管理等软件方面的建设。

2 机构地区、专业分布现状

我国各地区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在数量分布和临床试验实施水平上呈现出发展不平衡的态势。我国现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分布覆盖全国31个省份,主要集中在直辖市和一些发达地区(如省会城市等一线大城市),而不发达地区和中小城市的数量则很少[2-3]。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我国卫生资源配置的不均衡问题。此外,我国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临床试验机构的地区分布也极不平衡这将不利于我国整体临床研究水平的提高。

在专业数量上,西医专业要高于中医专业设置。在所认定的西医专业中,内科专业要远远高于外科和其他科室。儿科专业认定数目远远不能满足临床试验的要求[3]。有研究显示,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设置西医专业临床科室的一共为1 895家,占全部79.39%,而设置中医(含民族医学)临床科室的累计为492家,占全部20.61%[4]。因此,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设置应充分考虑行业的未来发展需求,在大力发展民族医药的进程中加大扶持中医专业的设置。

3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质量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日趋成熟,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医院领导对临床试验重视程度不够,还未形成有效的管理模式;②试验机构本身缺乏有效的管理体系和执行力;③缺乏专职的临床研究协调员(clinical research coordinator,CRC);④机构对研究者的培训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尚有一部分研究者未接受过GCP相关培训却在从事临床试验工作[5-6]。有研究指出,为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运作机制,提高试验的综合管理水平,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建议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建设中引入以现场管理组织(sit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MO)管理模式为代表的国际通行管理模式[5]。该模式的引入有助于“系统管理,统一标准”,为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运行、验证或评估、改进或完善提供良好的理论指导和经验借鉴,使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完成的临床试验数据质量得到国际认可,这将有利于推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此外,在关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质量管理现状的同时,还需要了解一下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随着药物研发全球化趋势和格局的逐渐形成,全球同步开展的临床试验数量迅速增长。在这种大趋势推动下,我国药物临床试验发展很快,越来越多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在我国开展,这也对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谓质量(quality)是一个多维的概念,其与一个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和分析,以及该试验的临床相关性或报告的质量是相关的[7]。但目前,我国在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评价方面,尚无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也没有针对我国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方法,对如何正确评价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知之甚少。此外,特别是在中药新药临床研究中,由于结合中医辨证论治的特点,加之中药新药与化学药物相比,具有成分复杂、作用靶点多样和疗效评价难度大等特点,目前,我国中药新药临床研究尚缺乏统一、合理的临床评价标准。因此,如何制定出一套在中医药领域中行之有效的标准仍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有调查显示,临床试验项目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试验记录不规范,试验实施和试验药物管理不规范,知情同意过程及AE 和SAE 处置不规范几个方面[1]。有研究指出影响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因素主要集中于质量管理模式、人力资源、药物管理、硬件配置、管理效果这五大公共因子。还对比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在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水平上的差异,结果表明其差异主要集中在人力资源、质量管理模式和药物管理这3个方面[8]。还有研究提出,在中药新药临床试验中,各阶段试验用药品的科学、规范管理是保证中药新药临床试验质量的重要环节,并针对管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提出了建立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用药品的闭环管理模式[9]。为了解决药物临床试验中质量控制的问题,有研究者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分级质控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提出了“CRC-主要研究者-机构办公室-主管院长”的四维质控制度[10],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常见问题的发生。

4 建议和展望

4.1 合理优化配置,加大中医专业建设 目前,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置带有明显的地区倾向性,经济发达地区占有绝对优势。在未来发展中需要全面考虑地区的均衡性,推动经济不发达地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建设,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优化。此外,中药新药具有我国民族文化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是我国创新药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的大量开展,在专业设置方面应充分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在大力发展民族医药的进程中要加大扶持中医专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建设。

4.2 引入药品风险管理体系 在药品生命周期中,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不断的重复过程。药品风险管理是指反复评估药品的利益/风险比;不断研究在最小化风险的同时,发挥临床获益优势的具体手段;反复评估手段的有效性和利益/风险比;为使风险最小化,进一步提高利益/风险比。药物临床试验的风险管理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包括企业员工、医院/医生、药监机构、经销商、患者等,其中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承接和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主体部分之一,其主要职责是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安全性和科学性。目前,我国药品风险管理体系尚未完整建立,在临床试验机构监管中引入风险管理模式已势在必行,可以从机构自身的硬件和软件体系,临床试验药物的品种,同一时期承接的临床试验项目数量等风险因素进行考虑。风险管理并非彻底解决风险问题,而是通过科学化决策,确定管理目标,制定管理措施,从而实现风险最小化。因此,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作为药品研发过程中重要的管理平台之一,不能一味地回避或惧怕风险,应该借鉴先进国家的药品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从而做好药物临床试验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

4.3 加强信息化管理,开发中药新药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系统 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临床试验的试验条件和质量均有了一定的改善,但还存在着很多不足。数据管理是新药临床试验的关键环节。长期以来,传统的多中心新药临床研究的过程管理多为各中心采用纸质记录人工管理的模式,该方式存在项目管理缺乏时效性、设计方案随意修改、试验药物管理不规范、数据记录不完整、信息填写不规范、数据传输不同步、数据锁存、盲态审核难执行、统计分析难操作等许多问题,导致申办方和监管部门项目核查困难、研究者无法实时跟踪项目进程、受试者多次重复参加试验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质量和结果的可靠性。因此,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信息化管理可有助于提高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药物临床试验的信息化管理是国内外药物临床试验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我国在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管理方面已经开展了许多课题研究,虽然已经开发出一些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和软件,但要全面实现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还需要一个过程,这也是加速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与国际接轨的重要途径。因此,通过建立全程性、安全性、时效性和权威性强的药物临床监管与应用服务信息平台来改进传统管理方式,对提高监管信息传递的数量和质量,提高试验过程监管的水平与力度,确保药品研发环节的科学性、真实性和伦理性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此外,目前我国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的质量有了很大进步,但由于中药新药具有独特的作用机制,受疗效判定缺乏客观的量化标准,中医证候诊断不规范,操作性差,难以准确定性、定位和定量等因素的影响,中药新药临床试验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开发适应中药新药特点的中药新药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系统,构建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综合数据管理平台,实现中药新药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规范化,提高中医药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可能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最后,全面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建设是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在今后工作中,仍需要健全药物临床试验的各项制度、完善各项标准操作规程;加强伦理委员会审查及监督职能;加强研究者GCP知识及相关技术培训;加强临床试验药物的管理;加强机构办公室的过程管理;加强实验室检测的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协调沟通工作,改善服务态度,实行全程质量管理,保证临床试验质量;简化工作流程,加快 办公信息化进程,提高工作效率;改善组织结构,加强培训工作,加大对机构硬件的建设力度,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提高研究者的积极性。总之,应该用学科建设的思路去发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利用现代化手段创造更广泛的交流平台,加强机构对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最终提升我国在新药研发特别是中药新药研发方面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李见明,孙振球,高荣,等.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的现状与发展方向[J].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2013,29(6):473.

[2] 武小军,李欣.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发展与现状[J].中国药物经济学,2009,2:36.

[3] 赵秀丽,单爱莲,王淑民,等.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现状[J].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2011,27(10): 809.

[4] 赵静,王松林,郭冬梅,等.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发展现状分析[J].中国新药杂志,2013,22(4):384.

[5] 王天勋,茅益民,宫岩华,等.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建设中引入国际通行管理模式[J].中国新药杂志,2012, 21(7): 728.

[6] 吴建才.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质量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9.

[7] Jüni P, Altman D G, Egger M. Systematic reviews in health care: assessing the quality of controlled clinical trials [J]. Bio Med J, 2001, 323(7303): 42.

[8] 王白璐.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评价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2.

药物临床试验第5篇

疾病作为危害人体健康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在疾病治疗过程中,药物治疗对疾病患者的健康有着重大作用,然而药物的安全性与否直接关系到疾病治疗效率,进而影响到患者的生命健康。药物临床试验作为评价药物疗效及安全性的重要工作,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治疗。临床试验是新药研究开发的必经阶段,对评价新药的疗效和安全性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其研究资料和结果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新药审批的重要内容和关键依据。因此,在药物临床试验中,医院及相关部门就必须加强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药物临床试验质量,进而为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提供保障。

2加强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措施

2.1加强设备管理

在药物临床试验中,设备的应用有着重大作用,然而设备也是影响临床试验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确保临床试验质量,医院就必须做好设备管理工作,对设备实现现代化管理,建立一个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于一些机器容量小、电源条件差的问题,可以配置稀土增感屏进行弥补,确保设备处于无菌状态。

2.2加强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文化水平都将影响到临床试验质量。就目前来看,我国当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专业管理人员比较匮乏么,缺乏责任心和责任意识,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认真对待,进而威胁到临床试验质量。为此,医院及相关部门必须重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不仅要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及专业知识的培养,同时还要不断加强他们的责任心和责任意识,提高他们对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的重要性的认识。另外,医院要定期组织学习,培训防护措施,将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操作标准张贴出来,供工作人员阅读,进而减少失误。

2.3建立统一的监控系统

药物临床试验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工作不仅关系到医院的发展,同时也关系到患者的健康。为此,医院及相关部门在药物临床试验工作中就必须狠抓质量管理工作,在药物临床试验工作中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强化试验管理和保证试验质量。通过计算机网络操作来降低人为失误,进而提高试验的准确率。同时,利用计算机网络对药物临床试验每一个工作环节进行系统监控,以程序化、系统化的管理模式来保证岗位责任制的合理落实,进而确保临床试验质量。

2.4完善管理制度

确保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是我国当代医疗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药物临床试验质量工直接影响到了医院的发展及病患的健康。为了进一步提高医院医疗水平,促进患者的健康,在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工作中,就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医院要遵循国际公认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制度来规范行为,规章制度是工作的标准和依据,制度的落实使工作质量的保证。在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工作中,只有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行为,使各个环节都处于可调节、可控制范围内,才能确保临床试验质量,进而为患者的健康提供保障。

3结语

药物临床试验第6篇

儿童临床试验缺乏导致的用药不当或无药可用是全球性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很多国家的重视。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为了鼓励药厂进行儿童临床试验,1997年11月在《食品药品管理现代化法案》(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Modernization Act)中明确了增加6个月专利保护期的优惠政策,所以药厂申请儿童制剂的临床试验明显增多[1]。日本厚生省医药安全局于2000年12月颁布了《儿童药品临床试验指南》(Clinical Investigation of Medicinal Products in the Pediatric Population),并实行延长药品复审年限的政策以鼓励制药企业从事儿童药物临床试验[2]。欧盟于2007年1月《儿童用药管理规定》(Pediatric Regulation),规定所有新药申请必须有儿童试验计划(pediatric investigation plan,PIP),自2009年1月26日起,新适应证申请也必须包括PIP[3]。

我国的儿科药理基地建设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启动。1983~1990年间,为了提高药品临床试验的科研技术水平,卫生部先后分三批批准了35个临床药理基地共计114个专业科室,包括西医儿科和中医儿科专业各1个[4,5]。1998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正式成立,重新确认了121个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国药管安[1999]272号),共计561个专业,其中包括9个中医儿科专业。2004年2月,SFDA出台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对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同时对老基地进行复查。根据SFDA的公告,截至2009年7月14日,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儿科专业增加到了46个,但 周鹍,儿科学硕士,主治医师。1997年毕业于北京中医药大学获学士学位;1997~2000年在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从事临床工作;2003年获中西医结合儿科临床硕士学位;2003年至今就职于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现为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秘书、临床研究伦理委员会秘书。参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申报与复审工作,熟悉国内外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具有丰富的临床试验项目管理及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经验,主持和参加相关科研课题研究,发表了多篇学术论文。主要研究领域:临床研究及伦理审查关键文件设计规范研究。

仅占获得资格认定专业数的2.4%[6],仍然远远不能满足约占患病总人口20%的患病儿童的需求。同时,各专业的数量分布不均,包括中医儿科16个,小儿呼吸专业9个,小儿肾病、内分泌、神经病学、感染专业各3个,小儿消化、心脏病专业各2个,小儿血液病、皮肤、肿瘤、遗传代谢、普通外科专业各1个,大部分专业数量较少,还达不到临床试验应在多中心实施的基本要求。因此,亟需加强对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鼓励和扶持。

1 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重要性

1.1 儿童不是缩小的成人

儿童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特别是婴幼儿时期肝肾功能、中枢神经系统和内分泌系统的发育尚不健全,药物在其体内呈现的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动力学与成人有较大差别;对许多药物的代谢、排泄和耐受性较差,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比较高。由于缺乏临床疗效和安全性数据,很多药物没有针对儿童的剂型,儿科未获得许可(unlicenced)及标签外(offlabel)用药非常普遍[7],临床医生多简单地以成人用量进行折算,忽视了儿童独特的生理、病理情况及药动学和药效学特点,导致儿童用药不良反应的增加。

1.2 成人疾病发病日益低龄化

随着2型糖尿病、高血压、高脂血症、抑郁症等疾病在儿童中的发病率日趋增高,之前只用于成年人的药物,现在也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儿童。据报道,2002~2005年间,口服降糖药物的使用在青少年男性中增加了39%,在青少年女性中增加了166%;降脂药物的使用在儿科患者中也增加了15%,其中主要是他汀类药物[8]。但是,这些药物在儿童中应用的经验很有限,治疗的时机也还不明确。另外,早在2004年FDA就首次警示,儿童和青少年使用抗抑郁药物有增加自杀倾向的风险,然而不予以确诊的抑郁症患儿药物治疗又不符合医学伦理,抗抑郁药物在低龄人群中使用的安全性还需要严格的临床试验来验证。可见,对儿科药物临床试验的需求已经迫在眉睫。

2 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特殊性

儿童属于弱势人群,参加临床试验面临的风险较高,对此,欧盟公布的《儿童临床试验伦理标准建议》指出,“儿童的利益应高于科学与社会”[9]。为了保护儿童的利益,使他们免受伤害,在设计儿童临床试验时需要考虑一些特殊的伦理问题。

2.1 医学伦理规范性文件中的特别规定

《赫尔辛基宣言》(2008修订版)中有关儿童临床试验的规定: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研究人员必须取得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除非研究对促进上述人群的健康是必须的且无法在具备行为能力的受试者中进行,同时研究的风险和负担极低,否则不可以进行研究。若受试者被视为无行为能力,但能表达是否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时,医师除了应取得该受试者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外,也必须取得其本人的同意。应该尊重无行为能力受试者不赞同的意见[10]。

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于2002年8月对“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进行了第3次修订,规定在进行涉及儿童的研究之前,研究者必须确保:(1)以成人为受试对象,研究不能同样有效地进行;(2)研究的目的是获得有关儿童健康需要的知识;(3)每位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给予了许可;(4)已获得每位儿童在其能力范围内所给予的同意(赞成);(5)儿童拒绝参加、或拒绝继续参加研究将得到尊重[11]。

我国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GCP)第十五条规定:儿童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能做出参加研究的决定时,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上述规范性文件均强调:儿童临床试验必须获得儿童受试者法定监护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研究者同时应根据儿童年龄在其所能理解的范围内告知受试儿童并取得其同意。儿童对于中止某项与研究相关的操作和退出研究的愿望应受到充分尊重。

2.2 试验设计的顺序

鉴于儿童的弱点,必须努力降低已知的危害,一般应首先在动物中进行安全性研究,然后按照成人、年长儿童、年幼儿童的顺序进行研究。有些特殊情况允许直接进行儿童研究,例如:①研究是针对威胁儿童生命的情况;②有些儿童特发性疾病,如影响婴儿的神经母细胞瘤,患儿无法活到年长儿童期[12]。

2.3 试验设计的原则

儿童临床试验方案并不是成人试验方案的简单重复,应由具备儿童工作经验的研究者精心设计,遵循风险和不适、痛苦最小化的原则[9]。

2.3.1 风险最小化的具体措施 在临床试验开始之前,研究者应该全面了解试验药物的毒性,尽最大努力预测并减少已知风险;所有的研究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儿童临床试验研究经验并接受适当的培训;设计满足统计学要求的最小受试者数,避免更多的儿童暴露于研究;在给予标准治疗的基础上使用安慰剂,并要事先规定解救和退出试验的情况和措施;成立专门的数据和安全监察委员会以实时监测药物的不良反应;应有完善的急救设备和应急措施,确保突发严重不良反应或未预期伤害时能够迅速应对。

2.3.2 不适和痛苦最小化的具体措施 试验应尽可能在儿童熟悉的环境中进行,摆放与儿童年龄相适应的体育设施、游戏设备以及食品等;尽量减少采血量:寻求适当的检测方法(如放射免疫测定法、高效液相色谱法、质谱法等可检测少到20~100 μL的血样),或采用测定尿液、唾液等非侵入性样本收集方法;采取减少研究干预引起不适的措施:如静脉穿刺时使用局部麻醉药,多次抽血时使用留置针;侵入性检查治疗应该由有经验的人员实施,以减少儿童受试者的痛苦;为了减少儿童的焦虑和预期的痛苦,研究者在进行任何一项检查或程序之前,都应该用适合其年龄的诚实而非恐吓性的语言予以解释说明;任何能引起儿童羞耻感的程序,例如需要脱光衣服进行检查,应该尽量避免,否则应事先告知儿童并注意保护其隐私;要尽量避免儿童与家长或熟悉的照顾者之间的分离,如果不能避免,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有机会适度地观察研究的进行并保持与儿童的密切联系。

3 讨论

鉴于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特殊而严格的伦理要求,加之招募儿童受试者非常困难,导致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发展举步维艰。但是,如果没有儿童参与临床试验,就不可能制定出对儿童安全有效的用药指南,开展高质量且符合伦理的临床试验是保障儿童用药安全的关键环节。我国目前开展的儿童临床试验数量有限,儿童专用新药的自主研发能力相对较弱,国内很多药物在上报审批时还依赖于国外的儿童临床试验资料。然而,国外儿童的体质与我国儿童不同,临床研究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完全照搬会存在风险。因此,我国亟需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积极改善目前儿童临床试验的薄弱现状。

3.1 采取强制与鼓励相结合的政策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政府在促进儿童药物临床研究的发展中起主导作用。2005年我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全国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26 478万人,占总人口的20.27%,而市场上常见的3 500多个药物制剂品种中,儿童药物剂型只有60多种,仅占1.52%[13]。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政府应高度重视儿童群体的用药安全问题。相关部门一方面可强制制药企业对申请注册的部分新药进行儿童临床试验,另一方面也要出台研发儿童药物的优惠政策,例如儿童临床试验及新药注册的优先审批权,延长儿童新药的专利保护期,从政府渠道投入创制儿童新药的科研经费等,以激励企业和专业人员从事儿童药物研究。

3.2 成立儿科临床药理学专业学术团体

儿科临床药理学是直接关系到儿科医学与儿科药学发展的重要桥梁学科,是实施GCP和促进新药开发所必须的基础知识和应用理论及方法。成立儿科临床药理学的专业学术团体,能积聚儿科医师、药师和相关学科人员的力量,建立学术交流的平台,有利于发掘和培养专业骨干;可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起草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要求、内容、观察指标及临床评价原则,相关的指南,使儿童药物临床研究达到规范化的要求;同时还承担对从事新药临床研究的医生进行临床药理知识培训的任务,从而促进儿童药物临床研究整体水平的提高。

3.3 成立地区性或区域性儿童伦理委员会

儿童临床试验方案必须经过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方能实施,该伦理委员会应该具备有关儿童医学、药学、护理学、伦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能正确评价试验对于儿童受试者的风险和受益,审查临床试验方案是否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目前各药物临床试验基地均成立了机构伦理委员会,但各机构伦理委员会尚缺乏具有丰富儿童工作经验的专家,因此有必要整合人才资源,成立地区性或区域性儿童伦理委员会,对本区域内拟开展的儿童药物临床试验进行审查,更好地保护儿童受试者的权益。

3.4 建立儿童临床试验官方网站

利用网络技术,系统登记已批准进行的儿童临床试验并及时公布试验结果(包括不利的研究结果),对文献资料的全面分析结果也要公布,以便研究人员查询到有类似目的、类似临床试验的相关信息,避免重复进行临床试验[9]。儿童临床试验网站的建立还能为患病儿童及其家长提供新药研究的信息,同时宣传儿童临床试验的重要性,有助于招募受试者,使更多的患病儿童受益。

参考文献

[1] fda.gov/downloads/Drugs/DevelopmentApproval Process/DevelopmentResources/UCM049915.pdf.

[2] Akiyoshi Uchiyama. Pediatric Clinical Studies in Japan: Regulations and Current Status. Applied Clinical Trials, Jul 1,2002 [EB/OL]. appliedclinicaltrialsonline.findpharma.com.

[3] ec.europa.eu/enterprise/pharmaceuticals/eudralex/vol1_en.htm#reg1901.

[4] 傅俊一. 卫生部组建十四个药品临床药理基地. 中国卫生年鉴[M] .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1984: 265267.

[5] 傅俊一. 卫生部建立第二批临床药理基地. 中国卫生年鉴[M] .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1987: 235.

[6] sfda.gov.cn/WS01/CL0069/.

[7] Roberts R, Rodriguez W, Murphy D, et al. Pediatric drug labeling: improving the safety and efficacy of pediatric therapies [J]. JAMA, 2003, 290(7): 905911.

[8] 梁 伟, 编译. 儿童用药临床研究迫在眉睫[J]. 中国处方药, 2008, (4): 1819.

[9] European Union. Ethical considerations for clinical trials on medicinal products conducted with the pediatric population.[J].European journal of health law, 2008, 15(2) : 223250.

[10] Declaration of Helsinki.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EB/OL]. wma.net/e/ethicsunit/helsinki.htm.

[11]卜擎燕, 熊宁宁, 吴 静. 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J]. 中国临床药理学与治疗学, 2003, 8(1): 107110.

药物临床试验第7篇

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逐步实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管理的电子化,是提高GCP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药物临床试验管理的新模式。目前国内许多临床试验机构已经开发了自己的电子信息技术平台。目前我院正在积极建立和完善计算机工作平台,于机构办公室安装了试验数据溯源查询终端,可随时查询每个受试者的各项试验数据,便于及时跟踪试验进度,有效控制质量。2012年,我院参加了SFDA成员单位临床试验网络管理平台,完成了网上信息录入工作。未来我们还将借助该查询系统介入药物临床试验的各个环节操作过程,包括试验进度管理、数据采集及分析管理等,利用计算机网络解决多科室合作、多人员参与、多项目并举等带来的诸多困难,使药物临床试验的管理手段日趋丰富和完善。

2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

2.1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为使我院药物临床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机构办公室负责制定了试验相关的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包括试验运行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试验药物管理制度、文件借阅及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等,并帮助各专业制定了各专业相关的管理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我们充分强调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可行性,要求各专业写所做的、做所写的,同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新的管理模式,保障各项药物临床试验工作的顺利开展。

2.2伦理委员会的管理不定期召开伦理委员会会议,依照《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注册法》等国家颁布的法规对申办者递交的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等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进行审核,充分权衡公众和受试者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到会委员对是否同意该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投票表决,根据投票结果方可出具伦理委员会审批件。伦理委员会有权对超过一年的项目进行跟踪审查,对包括试验方案执行、不良事件及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生等行使监督、审查的职责。

2.3三级质控管理为了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及数据管理,自2010年获得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资格开始,我院积极推行“三级质控”管理,即机构质控小组负责全院开展试验项目的质控、各临床专业主任负责该专业所有项目的质控、各项目负责人专管其负责项目的质控。机构质控小组由3人组成,定期对各个临床试验项目的知情同意书的签署情况、研究病例及CRF的填写情况、项目试验数据进行终端溯源、试验药物的收发、保存及回收情况、不良事件的上报及处理情况等进行质量检查。

2.4试验数据管理为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完整,检验科、电诊科及各影像科均成立了质控小组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精密度调试,定期对涉及的试验数据进行抽样审核。机构可通过信息终端对试验数据进行溯源,切实保障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5药品管理临床试验药品的管理与使用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试验的最终结果。我们对试验药品资格审查、试验药品装运与递送等环节严格把关,并实行严格的发放管理制度,专业科室由专人负责药品保存、分发及回收,试验运行中严格执行三级质控,切实保证了试验用药品的质量,保护了受试者的安全。

2.6档案管理药物临床试验档案管理工作是涵盖面广、专业性强、工作程序繁杂的一项专业性工作。实际工作中每一个试验项目涉及的文件量都是非常巨大的。机构建立了专门的档案室,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将相关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并分类、立卷、编目、登记归档,建立编码以方便检索。同时建立了接收清点、登记、签收、查阅、借阅、保密等相关制度。临床专业科室也建立了保管临床试验文件制度的SOP,切实保证了临床试验文件和资料归档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同时,我们不断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和服务水平、加强档案管理的业务建设,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平台,实现档案信息化管理,大大提高了管理效率,保障了管理质量。

2.7财务管理我院根据实际情况,在财务科设立了“药物临床试验”的专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划拨的经费主要用于药物临床试验的日常管理、人员培训、相关检查及各科室研究人员劳务费等。

3取得的成绩及未来的展望

药物临床试验第8篇

吉林省肿瘤医院 吉林省长春市 130012

【摘 要】目的:研究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立与应用方法,以期解决传统信息管理模式中的一系列问题。方法:通过建立适用于局域网络环境下的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使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质量得到提高。结果:局域网络环境下的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应用于药物临床试验管理中之后,能够展现出多种功能与优点,体现出极高的实用性。结论:信息化管理系统在药物临床试验管理中具有良好的应用价值,可能成为将来的主流管理方式。

关键词 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

物临床试验是一种药物系统性研究,其目的在于评价药物的治疗效果以及安全性。而如何做到既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又成功完成药物临床试验,保证试验过程规范、试验结果科学可靠,是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者所重点关注的问题[1]。本次研究即对此展开了探讨,分析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立与应用方法。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建立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方法

首先要明确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结构,具体而言,它是由项目管理模块、机构综合管理模块和系统管理模块组成。其中,项目管理模块包括临床立项、伦理管理、方案维护、受试者管理、质量控制、结题报告六个部分,而机构综合管理则包括人员管理、标准作业程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药物管理五个部分,系统管理模块则由用户管理、角色管理、码表维护、系统日志四个部分组成[2]。新建立的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要包含以上管理内容。

1.2 应用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方法

本研究中所构想的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采用用户权限管理模式,将用户与权限分离向分离,用户的权限设置权掌握在系统管理员手中,对此,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管理员可以根据自身机构的实际情况来设置用户的权限,从而使系统能够适用不同的用户群体,实现其共通性。同时,构想中的药物临床试验信息管理系统还应具有较强的兼容性,能够支持不同IP 地址的访问,但是只有在得到授权的前提下,机构办人员、申办者、研究者等才能够安全访问系统,提取数据。这一设计旨在保护数据不被窃取或大范围扩散,从而保证其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实现规范化和信息化的管理[3]。

2 结果

2.1 项目申报与基本信息填写环节展现的优点

合同研究组织或者是申办方在系统申报项目时要填写与试验相关的信息,比如试验项目名称、试验方需编号等。在合同研究组织或者是申办方在药物临床试验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项目申报表以及基本信息之后,利用系统的数据共享功能,将有效减少其他机构办事人员重复录入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以及录入的正确率。除此之外,合同研究组织或申办方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查看伦理审核进度,据此对后期工作做了合理的安排。而在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启动之后,合同研究组织或申办方能够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来查看项目的进展情况,发现一些问题并及时与研究者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对策。

2.2 项目审核环节展现的优点

本次研究中的伦理审核和机构审核审核都体现出了工作优质的特点。伦理审核的起步点是项目负责人的审核结果,即伦理审核秘书先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查看项目负责人对伦理审查申请的审核结果,之后再做进一步的审核。与纸质版申请在各机构部门间传递、审核相比,这种做法将大大节约工作时间,加快审核进度并提高工作效率。而在机构审核方面同样能够展现出以上优点。机构工作人员先查看项目信息、伦理审核结果、递交的相关材料等,之后决定签署项目协议或者拒签项目协议,工作流程得到优化。

2.3 项目管理环节展现的优点

项目管理包括研究者管理、质控员管理、药物管理员的管理、机构办人员的管理等四项。信息化管理系统中的研究者充当着补充项目信息的角色,使试验数据得到实时更新,每一位项目参与者都能够实时了解受试者的情况,能够有效避免协调难、管理混乱等问题。质控员主要负责项目中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比如检查方案执行的符合率、药物的使用情况等。质控员能够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查看审核内容,但是不能对审核结果做修改,因此能够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药物管理员的工作是定时抽查试验药物的情况,保证试验药物符合GCP 要求。在应用信息化管理系统之后,药物管理员只需选择药物名称和批号,系统就能够自动生成药物的详细情况,包括试验药物的使用数量、剩余数量以及回收数量等,药物管理工作极少出现差错。机构办人员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对项目信息、质控工作等各个环节的资料进行信息化控制和调配,从而使临床试验的机构工作流程得到优化。

3 讨论

一般而言,药物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为人体,因此,试验必须保证受试者的生命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在这种要求之下,药物临床试验的管理方式就显得非常重要。本次研究对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立与应用方法做了初步的设想,总结出在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工作中应用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几项优点,即能够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工作环节、提高工作质量。而除了以上几个优点之外,最关键、最重要的一点是,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促成药物临床试验流程的规范性,使得试验结果以真实、准确的面目呈现出来。基于信息化管理的种种优势,笔者认为在不久的将来,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将成为一种主流管理模式。

(通讯作者:郝春红)

参考文献

[1] 刘晓芳, 张虹等. 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应用研究[J]. 中国临床研究,2015,15(03):384-385.

药物临床试验第9篇

关键词:药物临床试验;项目;进度延误;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TB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8-0185-02

药物研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美国平均一个新药的上市需要8-10年,花费约10-12亿美元,而其中更是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时间和金钱消耗在药物临床试验方面。对于制药企业而言,新药研发是高昂的风险承担,而新药一旦上市所获得的收益也是相当可观。为此如何能进一步的缩短新药研发,尽快上市对制药企业来说极为重要。企业对作为新药研发的主要精力“消耗者”――临床试验的态度更是非常坚决,尽可能使临床试验的时间能尽可能控制在其预期进度之内。为此分析可能导致临床试验进度延误的影响因素是制药企业尤为关注的问题。

1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复杂性分析

药物临床试验具有高昂成本投入和较高风险承担的特征,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多主体、多事务的复杂项目体系。一般制药企业完成临床前研究,经过药政部门的审批后,从而申请临床试验,被称为申办者,是整个临床试验的牵头主体;然而临床试验的具体操作是由临床试验机构的以医生为核心的研究者团队实施的,并由研究者负责招募受试者进行试验;同时为符合伦理学和对受试者的保护,绝大部分临床试验事务需要经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批。

申办者通常会选择一名项目经理负责整个临床试验项目的管理,项目需要各种不同技能的协助,需要组成良好的团队进行配合方能完成好试验。临床试验项目事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项目管理事务:试验计划书的制定与试验项目的监察;(2)财务管理:临床试验项目的预算制定与调整以及费用的报销;(3)药物供应管理:保证符合GMP的足量高质的试验药物的供应;(4)药政事务:符合药政部门要求的方案申请;(5)数据管理:试验数据的录入、分析与管理;(6)合同法律事务:与参与试验的合同研究组织(CRO)的合同签订。而研究者作为试验的实施者,是整个项目中的核心组成。研究者负责试验操作,而研究协调员负责伦理委员会材料的申报、与申办者或CRO的事务联系等一系列项目细则(图1)。以上分析可知,临床试验项目涉及主体众多,事务繁杂,其进度延误可能有多方面的可能原因,有待进一步分析。

图1药物临床试验的申办者及研究者团队及职能2药物临床试验项目阶段分析

2.1药物临床试验项目阶段简介

虽然研究者作为临床试验的核心,但是大部分临床试验项目事务是由申办者完成的,且需要申办者投入大量的财政和人力。一般临床试验的项目阶段可分为计划、启动、实施、完成四大部分,主要事务如图2所示。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第一位受试者入组与最后一位受试者完成试验通常作为试验实施阶段的起始标志;同时试验方案书、知情同意书、研究者手册、预算、招募广告等文件均需要递交伦理委员会审核批准。而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时间预期也可认为是从计划到完成阶段的全部时间,在研究方案中通常会有一个经验性的预估期限。

图2临床试验项目阶段事务图如果试验均按照方案平稳进展,通常试验能按照进度或者提前完成;而实际与预期总会存在一定的差距,大部分临床试验都会发生一定的进度延误。

2.2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关键节点分析

假设申办者能够通过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设置奖惩等措施提高团队效率,从而保证涉及申办者的事务能够按照计划完成,那么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临床试验项目进度是否能够符合计划关键在于申办者与其他机构或组织之间事务的进展情况,即为项目进度中的关键节点。

为此分析临床试验阶段中其他参与主体的参与事务,可以大致得出哪些关键节点,从而进行进一步分析。结合临床试验阶段事务,可得主要其他参与主体有:伦理委员会、研究机构、受试者、合同研究组织(CRO)。结合项目阶段分析可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批、受试者的招募、研究者试验进展以及与CRO的合同事务磋商将是申办者无法通过自身效率提升而改变时间的主要事务,即为项目进度中的关键节点,也是可能的导致进度延误的影响因素。

3可能导致临床试验进度延误的因素分析及对应措施

3.1伦理委员会审批延误

临床试验在每一个研究机构的启动均需要伦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同时临床试验方案书等一系列文件均需要通过审批。为此尽快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对项目能够符合进度非常重要。伦理委员会审批延误主要是由于研究者准备材料不够充分、伦理委员会对试验项目方案有较多的疑问、会议议题较多而导致推迟至下次会议、会期间隔过长而当次会议无法解决所有问题推至下次会议。

对此可能导致的进度延误因素,主要措施是(1)申办者首先要做好充分的项目调研,并对伦理委员会的会期有充分的了解;(2)与研究者之间要有及时的联络,掌握申请材料的准备情况并以充足的准备应对伦理委员会的问题;(3)对于需要修正的文件应当与研究者共同及时地改正。

3.2受试者招募比预期困难

根据Lasagna法则,研究者的预测招募率总是大于现实招募率。主要原因无外于研究者对自己的受试者资源过于乐观或者受试者不愿意参加试验而导致招募时间延长;同时不同研究机构招募率的差异也会影响整个项目的进程。高招募率与低招募率的研究机构招募受试者的速率有可能相差十倍。如果申办者对试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者选择研究机构的环境研究不够充分,如存在竞争性项目等情况,势必会影响到受试者的招募情况,从而影响项目进度。此外,若是受试者脱落情况较多,数据难以达到统计学要求,不得不再次进行补充招募不仅会影响项目进度,同时也意味着试验前期这部分受试者身上的投入的白费。

对招募情况的改善措施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对临床试验项目要有充分的可行性调查,对各研究机构要有初步的审查,尽量避免竞争项目存在的研究机构以及地理或当地文化环境不利于受试者招募的机构;(2)准确地掌握各研究机构的招募情况,及时发现研究机构的招募困境,并做出相应的策略调整,如增加新的研究机构、关闭招募不利的研究机构等;(3)试验准备阶段应重视招募措施的使用,如以邮件或者电话的形式欢迎受试者入组、为受试者提供一些有关健康的建议等;试验开展阶段申办者应派出监查员与受试者进行交流,并给予关怀与尽可能的方便,在节日中提供一些特别的小礼物等,有利于受试者能够坚持完成试验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脱落。

3.3合同磋商事务的拖延

CRO在临床试验事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有数据表明,CRO参与的临床试验平均可以缩短约三分之一的时间,同时为试验引入专业化的系统或工具。然而CRO的加入同时也为申办者的管理带来一定的不便,如何协调自身和CRO的工作是非常核心的问题。如果出现合同磋商的时间延误,可能的原因有两个方面:(1)CRO未能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完成试验,一方面直接影响试验进度,另一方面也增加企业与CRO之间的沟通成本和合同磋商成本,进一步影响试验进展;(2)试验中出现某些突发状况而导致合同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出现质量瑕疵,导致合同磋商拖延进度情形的出现。

为此,申办者在选择CRO公司时,应当综合多方面因素,不能仅仅以预算高低作为唯一的衡量指标。一般情况下,选取3-4家CRO公司作为候选,要求候选公司提交服务标书,并进行现场介绍与答辩,最后综合CRO的硬件技术能力、服务态度、人员水平、稳定性与经验、诚信度、企业对其控制力、预算等一系列指标遴选出适合企业协调控制、能够高效完成项目的CRO。在选择之后需要对其进行稽查才能最终签署合同,合同中需要对双方的职能、完成时限、资源配备、沟通频次等有明确的规定。在试验进展期间,申办者应与CRO举行定期试验项目进展会议或者要求申办者定期提供项目进展报告以确保其工作符合申办者的要求,并可以及时解决试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

4结语

新药是否能够尽快上市关系到制药企业的利润收入以及整个研发体系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如何能保证新药研发中耗时最长的临床试验的进度符合预期是制药企业的重要难题。本文笔者仅从临床试验项目中申办者之外的参与主体角度分析可能存在的项目进度延误的部分影响因素,并对此提出制药企业的相应管理措施;对企业自身以及其他可能因素的研究尚有不足,还有待进一步的实践研究。

参考文献

[1]阿丽塔,田玲.合同研究组织的发展及我国应采取的对策[J].医学信息学杂志,2008,(5):29-33.

[2]刘川.药物临床试验方法学[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

[3]范大超.受试者有效招募及影响因素[J].中国处方药,2010,1(94):7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