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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的概念优选九篇

时间:2024-04-04 10:53:45

职业危害的概念

职业危害的概念第1篇

【关键词】职业卫生知识;卫生需求调查

【中图分类号】R134 【文献标识码】A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也相应的促进了电镀行业的发展,在电镀行业发展的同时,电镀行业的一些职业卫生伤害也引起了高度的关注,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电镀企业职工的卫生知识的知晓率,对我市某区的6家电镀企业职工进行了调查,现将具体的调查过程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自我市某区的65家电镀企业,从这65家电镀企业中随机抽取6家,在2家规模较大的电镀企业中每家抽取25人,2家规模中等的电镀企业每家抽取15人,两家规模小的各抽10人,一共100人。100位职工有男职工90人,女职工10人,年龄在27岁到48岁之间,平均年龄为35岁。其中90位男职工年龄在29岁到48岁之间,平均年龄为36岁。10位女职工年龄在27岁到47岁之间平均年龄为34岁。

1.2 方法

对员工进行现场调查,调查采用自填问卷和访谈相结合的方法,对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读写能力,能够独立完成问卷的,采用自填方式,对文化水平较低者且不能独立完成者,调查员逐项询问,按照被调查者的回答完成问卷填写。调查员经统一培训。调查问卷主要包括 2 部分内容:一是,职业卫生知识和健康知识知晓情况;主要包括,有哪些职业危害因素,会造成那些损伤,是否知道如何防护, 二是,职业卫生知识需求。蛀主要是询问被调查对象需要哪些方面的知识普及或者职业防护或者社会帮助。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21.0软件进行统计,对计量资料采用卡方检验,P

2 结果

具体结果如表1和表2所示。

由表1可知,对100位电镀企业的职工进行调查,对健康概念的知晓人数88人,知晓率为88%,职业病概念知晓人数94人,知晓率为94%。电镀厂主要的职业卫生危害知晓人数的81人,知晓率为81%,职业病可预防知晓人数为70人,知晓率为70%,有毒气体净化最常见方法知晓人数72人,知晓率为72%,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知晓人数85人,知晓率为85%。

由表2可知,对100位电镀企业的职工进行调查,86人对职业病的防治知识有需求,需求率为86%。82人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规有需求,需求率为82%。91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知识有需求,需求率为91%。93人对职业中毒症状及应急救援方法知识有需求,需求率为93%。

3 讨论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也相应的促进了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在企业发展的同时,职业病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因此,有关于职业病方面的预防知识应该引起企业职工的高度重视,才能够进一步确保企业职工的生命健康[1-3]。电镀行业的主要职业卫生危害有,强酸强碱,铬酸,氨,镍,氰化物等,因此,一方面需要电镀企业做好职业卫生危害的预防工作,减少强酸强碱,铬酸,氨,镍,氰化物对职工的危害。另外一方面,企业的职工自己也需要做好相应的卫生防护,能够有效的减少职业病对身体的危害,促进电镀企业的长远发展[4-6]。

在本次的调查研究中,针对于100位职工的职业卫生知识知晓情况的调查结果发现,对于健康概念、 职业病概念、电镀厂主要的职业卫生危害、职业病可预防有毒气体净化最常见方法、毒物进入人体途径等卫生知识的知晓率均在70%以上,这说明我市的电镀企业对于职业病的预防工作做的比较到位,经常性的开展健康知识的培训以及制定较为完善的教育计划,因此,员工对于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较高。100位职工对于职业知识的需求情况来看,职工对于知识的需求率较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电气企业职工的自我防范意识,文化水平较高,在工作中,注重对职业危害的防范。通过调查,很多职工对电镀企业职业卫生危害的防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需要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排毒等。

通过本文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市某区电镀企业的制度对职业卫生知识的知晓率较高,并且卫生需求率较高,但是,相关部门人员还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确保职工在工作中最少的受到职业病的侵害。

参考文献:

[1] 房云,杨冬梅,郭宝萍,袁建国,王凯,毛海泉,郝静.中小型企业劳动者职业卫生知识调查分析[J].工业卫生与职业病.2011,12(02):130-131.

[2] 李红,王广松,石开芳,常筑平,张登学,李本芳,李玲. 两县外出农民工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J].中国工业医学杂志.2010,03(04):167-168.

[3] 俞幼娟,苗明敏,朱勇峰,夏伟林,许雪军. 锻铸造企业工人健康教育前后职业卫生知识知晓率的分析[J].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 2012,11(08):122-123.

[4] 何凤群,马争,何坚,傅绍周.中山市6000名有害作业工人个人防护状况的问卷调查[J].职业与健康. 2013,02(18):120-121.

职业危害的概念第2篇

Abstract: the crime of dereliction of duty is a special type of crime, is a common, complex. " Criminal law" special for its provisions, illustrates the importance of this kind of crime. In recent years, the crime of dereliction of duty in research articles are rarely seen in discourse, in the crime of dereliction of duty cognizance and punishment are still exist many no depth. This paper only from dereliction of duty crime of malfeasance crime proceed with, som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to talk about their own understanding, in order to ask for advice from others.

关键词:概念 界定 认定标准 若干问题

Key words: definition of standard problems

一、关于渎职罪的概念界定

渎职罪是刑法规定的十大类犯罪之一。因此在谈论渎职罪概念的时候,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它是一个类犯罪而不是某一个具体的犯罪,它的概念应当是属概念而不是种概念。以往大家在给渎职罪下定义的时候往往忽略了这一点。

那么什么是渎职罪呢?学界不同的学者曾有过各种表述。如有的将其定义为“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的实施与其职务之间有必然联系、触犯刑律应受刑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注:1)有的将其表述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由职务上的疏忽,而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注:2)还有的将其称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权力过程中,、、或者等,致使公共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集体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类行为。”(注:3)我们将上述定义分析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所谓渎职罪实际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所犯的与其职责有关的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的时候故意或过失的实施了违背职责要求、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既然渎职犯罪的实质指的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犯罪(多数人将其称为职务犯罪),因此我们也可以把一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犯罪都称为是渎职犯罪。由此可见,渎职犯罪所涵盖的具体犯罪应该是非常之多的。

然而,从不同时期刑法典对渎职罪的规定来看,却总有缺憾之感。首先是1979年刑法典对渎职罪的规定极其简略。该法典虽然专设了第八章来规定渎职罪,但所有条款只有8个,所涉及的具体犯罪也只有9种,即、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罪、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私放罪犯罪和妨害邮电通讯罪。这与司法实践当中大量存在的渎职犯罪显然是不相称的。当然,1979年刑法是我国建国后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由于立法经验不足,规定的不完善也是可以理解的。到了1997年刑法典修订的时候,大概是立法机关出于对整部法典的总体构思,对渎职犯罪作出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如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第137条规定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规定了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16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66条规定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9条规定了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86条规定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中的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53条规定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4条规定了报复陷害罪;第255条规定了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327条规定了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30条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等。从以上新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来看,渎职罪已不仅限于刑法第九章的规定,而是散见于刑法的许多章节里。那么如何看待刑法典第九章所规定的渎职罪和其他章节所规定的渎职罪的关系呢?有学者用广义和狭义之别将其作了区分,即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渎职罪是狭义的渎职罪;而刑法其他章节所规定的渎职罪和第九章一起统称为广义的渎职罪。我们且不论这样区分是否合理,但至少说明了刑法典对渎职罪的规定是混乱的,使得人们无法统一把握。

不仅如此,渎职罪的混乱还体现在与许多相近罪名的混同上。比如渎职罪和职务犯罪、渎职罪和公务员犯罪、渎职罪和职业犯罪等等,也需要从概念上明晰它们的关系。

首先来看渎职犯罪和职务犯罪的关系。职务犯罪也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当中使用频率较高的一个犯罪概念,它是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所进行的犯罪。因此它在内容上与渎职罪是一致的,我们也可以把两者看作是同义语。我们平常所说的职务犯罪,实际上指的就是渎职犯罪,并且是广义上的渎职犯罪。

其次来看渎职犯罪与公务员犯罪的关系。公务员犯罪最早源于英国,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务时所产生的犯罪。西方国家很早就有了公务员制度,不过各国对公务员的理解和规定很不一致。例如:美国一般将公务员称之为“政府雇员”,主要是指全国各级政府的文职人员。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从西方引进的,首次正式使用“公务员”一词是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里,其中明确指出国家公务员就是在“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由此可见,我国的公务员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以上对公务员的介绍来看,公务员犯罪因其含义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公务员犯罪,那么它应是指所有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某种意义上可以等同于渎职犯罪;如果是从狭义的角度看待公务员犯罪,它就是部分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文职人员和行政人员的犯罪,只是与渎职犯罪有一定的交叉关系。

再次来看渎职犯罪与职业犯罪的关系。“职业犯罪”是指从事一定职业者所实施的与其职业有直接关系的犯罪。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的渎职犯罪实际上也是一类与其职业有直接关系的犯罪,因此它应属于职业犯罪的范畴,并且是一种特殊的职业犯罪。

二、关于渎职罪的认定标准

渎职罪的认定,关键是一个标准问题,即通过什么条件来认定渎职犯罪。这个标准和依据来自于哪里呢?就是来自刑法的规定。刑法理论界通过对刑法规定的研究概括和总结出了犯罪构成理论,指出了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这就为我们准确地认定犯罪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标准。因此,我们在考察渎职犯罪的时候,必须和其他犯罪一样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出发对它进行认定。

(一)从犯罪主体出发对渎职罪进行认定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任何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没有犯罪主体的犯罪是不存在的。渎职罪也是一样。不过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一类特殊的犯罪主体,即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关于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新旧刑法规定有所不同。1979年刑法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而1997年刑法则将其变更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显然,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是不一致的,主要是前者的范围要广,后者涵盖在前者当中。刑法的这一修改曾一度在理论界引起较大的争议,并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刑法没有对什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解释,所以人们习惯性地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为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样就把其他许多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排除在了渎职罪的主体范围之外。例如:中国共产党、各派、政协、共青团、妇联等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等。这样一来就使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因为主体身份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相符而无法被追究,从而放纵了犯罪。于是有学者建议应当扩大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并且提出了具体的方案:一是将渎职罪的主体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恢复到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广,并且刑法对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刑法第93条所规定的“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样就可以避免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同认识。二是在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中增加第三款,即“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认为这样也可以达到平息争议和防止漏罪的目的。

面对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关于渎职罪主体的争议,为了统一认识并正确适用法律,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规定从立法上弥补了刑法的不足,并为刑法的修订打下了基础。

(二)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出发对渎职罪进行认定

犯罪的主观方面表明的是行为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任何犯罪的发生都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渎职犯罪也不例外。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犯罪的主观过错有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这两种过错形式在渎职犯罪里都存在,只是行为人故意和过失的内容因不同的犯罪而有所不同罢了。

渎职犯罪的故意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我们将这种心理状态称作是犯罪的直接故意。渎职罪当中的许多犯罪都是由直接故意构成的,也可以说是当事人的明知故犯。例如释放被监管人员罪,明知被关押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而故意将其释放,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我们将这种心理状态称作是犯罪的间接故意。由间接故意引发的渎职犯罪虽然为数不多,但也是时有发生。例如环境监管失职罪,很多情况都是行为人主观上已经意识到了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却在行动上疏于管理,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才最终造成了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渎职犯罪的故意内容一般都与行为人履行的职责有关,或者说取决于行为人履行公务的性质。因此在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的时候,一般情况下还要结合行为人的身份及其所担负的职责。

渎职犯罪的过失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行为人主观过失的形式也有两种:一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我们把这种情况称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渎职犯罪里的过失犯罪多数都是由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的。例如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都是属于这种情况。二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而发生的。我们把这种情况称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等犯罪就是由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过失的内容与故意的内容一样,也都与行为人的身份和职责有关。

(三)从犯罪的客观方面出发对渎职罪进行认定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明的是行为人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遭受到什么样的危害。它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两个方面。有的犯罪还有时间、地点和方法上的要求。犯罪的客观方面同样是构成犯罪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我国刑法坚决反对单纯的思想犯。

(四)从犯罪的客体方面出发对渎职罪进行认定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表明了犯罪行为侵害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在我国,任何犯罪都侵害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即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否则犯罪就会因为缺乏社会危害性而不能成立。理论界根据犯罪客体的范围将其分为了三类,即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各种犯罪行为尽管表现形式不同,危害大小有别,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侵犯了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例如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所直接危害的是国家的保密制度。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是某类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整体中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如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共同侵犯的就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刑法典对犯罪的分类主要依据的是犯罪的同类客体。因此渎职罪作为刑法典当中的一类犯罪,其客体当然指的是同类客体。

那么渎职罪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它所侵害的客体是什么呢?一般学界将其概括为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并具体表现为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勤政性、正当性、公正廉明性。勤政性、正当性、公正廉明性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的基本要求,违背了这一基本要求,就必然会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同时也会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利益带来重大损失。

由于渎职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往往是多方面的,也就是说它不仅仅是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在许多情况下还造成了公、私财产损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民利。因此有的渎职罪侵害的客体并不是单一客体,而是双重客体或者多重客体。这就使得对有些渎职罪的划分由于客体的双重性或多重性而变得复杂起来,甚至有的不得不将其归类到其他的犯罪当中。这就是为什么刑法典第九章渎职罪不能穷尽所有的渎职犯罪并将另外一些渎职犯罪散见于其它章节的主要原因。

三、认定渎职罪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司法实践当中,对渎职罪的认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认定的时候,除了要严格掌握渎职罪的认定标准外,还需要对渎职罪经常容易混淆的一些问题进行严格的区分,尤其是要划清渎职罪与工作失误、渎职罪与一般渎职违法行为、渎职罪与刑法典其它犯罪的界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对渎职罪的准确认定。

(一)划清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工作失误一般讲的就是工作中的所犯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工作中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错误行为。渎职罪与工作失误在客观上都没有正确行使职权,并且都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到了重大损失。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工作失误的行为人一般主观上不具有罪过,其所犯错误多是由于对政策、法律理解不透,或者行为人业务水平、工作能力有限等原因导致的。对于工作失误应当作为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本着批评教育、治病救人的方针对犯错误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而不能将其视为犯罪,更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划清渎职犯罪与一般渎职违法行为的界限

一般渎职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存在渎职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渎职犯罪与一般渎职违法行为不仅主体相同,而且在主观方面都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如果危害结果严重,即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渎职罪。如果危害后果不严重,或者虽然危害后果严重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属于是一般的渎职违法行为,对其也只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而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那么渎职犯罪行为与一般渎职违法行为有没有一个具体的区分标准呢?回答是肯定的。这个具体的区分标准就是刑法典分则条文对渎职犯罪所作的具体规定,以及由国家最高立法和司法机关对渎职犯罪所设立的具体标准,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渎职罪犯罪的立案标准等。这就是我们区分渎职犯罪与一般渎职违法行为的主要依据。

(三)厘清渎职犯罪与刑法典规定的其它犯罪的关系

刑法典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划分为十大类,除了渎职罪外,其它还有九类犯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在这九大类犯罪里,与渎职罪有直接关系的可以说有两类,它们是贪污贿赂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因为这两类犯罪的主体都是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侵犯的客体也都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广义的讲它们都属于是渎职罪的范畴。刑法典之所以将他们分开并作出单例规定,主要考虑的是这两类渎职犯罪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特殊性在于其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现役军人。将其单例开来,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这一类犯罪。虽然从性质上讲它仍然属于渎职罪的范畴。贪污贿赂罪的特点在于它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谋取利益的犯罪。在1979年刑法典里这些犯罪都是规定在渎职罪当中的。在1997年刑法典修订的时候,为了突出刑法的反腐倡廉作用才将其单例出去。但这仍不能够改变其渎职犯罪的性质。随着刑法典的下一步修订,贪污贿赂罪是否需要单例应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除了上述两大类犯罪,渎职罪与其它几类犯罪也都有一定的关系。这主要是因为在其他类犯罪当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国家工作人员依其职务犯罪的情况。只是由于双重或多重客体的原因才没有将其纳入到渎职罪当中。但这也为以后刑法的修改埋下了伏笔。

注释:

[1]张穹:《职务犯罪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第15页

职业危害的概念第3篇

1 职业危害因素

1.1 职业防护意识淡薄 长期在疗养院工作,接触的多是健康者及疾病康复期的人群,主要进行康复训练、景观治疗、海水浴治疗等,传统意义上的治疗护理相对较少,在思想上容易麻痹,存有侥幸心理,对于潜在的职业危害认识不足。

1.2 心理社会性危害因素 疗养院工作季节性强,疗养旺季疗养接待任务繁重,除了治疗护理任务外,还要负责康复训练、带领外出游览、接收临时住宿人员、订票等,有时还要兼做卫生员工作,工作繁杂,经常加班加点,正常休息得不到保证,身心疲惫;另外,每年接待多批高级首长,从院领导到科领导高度重视,给首长做治疗时,有时陪同人员达十多人,给护士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

1.3 管理教育不到位疗养院管理者对护理人员的职业防护不够重视,往往只注重疗养员的安全,没有设立职业防护管理组织,护士发生职业伤害后得不到及时处理,在医院感染控制方面投入资金不够,人员配备不足,难以保证制度落实,起不到指导作用;护士在岗前培训时未把职业防护列为必须培训的内容,造成护士缺乏防护意识及防护知识;规章制度落实不严,有的护士无菌观念不强,没有标准预防的概念,操作中不戴口罩,不戴手套,有的留着长指甲、涂指甲油,操作前后不认真洗手,增加了感染机会。

1.4 职业损伤职业损伤的概念包括: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损伤及与工作有关的疾病,分为机械性、物理性、化学性及心理性损伤。紫外线消毒会产生有害气体,对人的眼睛、皮肤、呼吸系统造成伤害。护理人员每天进行病区环境、物品消毒及医疗器械清洗灭菌等工作,需要使用各种化学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碘、甲醛等,这些消毒剂刺激皮肤引起皮炎、哮喘等,重者可致癌。我院门诊部和体检科是对外服务窗口,接触外来人员较多,情况复杂,一般不做乙型肝炎、艾滋病等血液传播性疾病筛查,当护士为他们治疗或处理伤口时难免会溅上病人血液、脓液等分泌物,形成危险性接触。医疗锐器伤是护理工作中最常见的一种职业危害。调查发现,造成锐器伤的责任划分中,护士自身造成的居首位占74%,护士受伤时未戴手套操作达75.5%,可见护士的职业防范意识和措施均差。

2 防护

2.1 增强护士职业防范意识护士上岗前必须进行医院感染、职业防护、安全操作技术等知识培训,使护士充分认识到职业的危害性和自我防护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自觉养成良好的习惯,改变不安全操作行为,使职业危害的发生率降至最低程度。

2.2 避免心理危害因素利用好本院优质资源,请心理科主任给大家讲解心理方面的知识,做好心理疏导工作;护理管理者采取人性化管理,合理配置人力及安排工作时间,适当调整工作强度,减轻压力;护理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护理操作水平,组织临床科护士轮流到门诊、体检等部门练习护理操作技术,疗养淡季安排护士到外院进修学习,经常组织业务比武,请院领导及全院同志参加指导,不断提高护理操作技能,增强自信心,培养过硬的心理素质。

2.3 加强职业防护教育和管理疗养院领导应重视护士职业防护,加强职业防护教育,邀请外院有经验的职业防护及感控方面的专家给全院护士授课,并到外院参观学习,增强防护知识;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改善工作条件,配备适当的防护用具,减少护士的职业危害。

职业危害的概念第4篇

【关键词】刑事法律;模糊概念

刑事法律中,有着大量的“模糊概念”。所谓模糊概念,就是指其内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相对明确,但其外延却不明确的概念。刑事法律中的模糊概念很多,其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模糊概念是“其他”。例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其中的“其他”便是一个语义高度概括的模糊概念,用以表述“有价票证”中无法一一列举的部分,避免了行文的烦冗,又使得“有价票证”的范围疏而不漏,既简明又周密。“等”也是一个高度概括的模糊概念。例如,《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这段法条是用一个“等”字高度概括了那些无法一一列举的犯罪行为。

刑事法律中之所以存在模糊概念是因为法律现象无限,而法律语言有限,以有限的语言表达无限的事物,模糊必然难免。例如,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什么是社会危害性呢?作为法律现象,它有难以穷尽的表现形式。如果一一加以命名,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于是用“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么一个具有相当模糊性的概念,来概括犯罪行为种种表现形式。正因为如此,“社会危害性有其不确定的一面”。而有些法律现象本身外延模糊,范围不明,即使是“罪”与“非罪”这样的最常见的法律现象,也只有相对的大致的外延,没有绝对的说一不二的界限。因此,严格地说,“罪”与“非罪”也是具有一定模糊性的法律概念。例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其中的“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本身就是外延模糊的概念。可见模糊概念在刑事法律中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

一、模糊概念使法律表述既精练又周密

法律、法规的表述应当做到简捷而不粗疏、周密而不烦冗,而这常常是很难的。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可以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如果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中将“危险方法”的所有表现形式一一列举,无所遗漏,事实上不可能作到。反之,如果置“危险方法”的具体形式于不顾,仅以“危险方法”概括之,那么简捷固然是做到了,但不免失之笼统、含混。所以,《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段法条在列举了“危险方法”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之后用模糊概念“以其他危险方法”进行了概括, 既突出了重点,又兼顾了一般,既简捷,又周密。什么是“危险方法?”除了上文中业已提到的几种,凡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不管是已有的,还是未来可能有的,不管是恶性的,还是一般的,统统包罗于其中。在这段法条中还有一个模糊概念“严重后果”。一个法条中就出现了三个模糊概念,这种表述方法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得到广泛而频繁的采用,足见模糊概念在刑事法律活动领域具有无可替代、不容轻视的作用。

二、模糊概念便于表述外延不明确以及尚未命名的法律事物

如前所述,法律概念有限,但法律现象无限,现有的法律概念不足以表述所有的法律事物。所以,那些无名或尚未命名的法律现象,只能借语义相近的法律语词作模糊的表述。再者,法律现象层出不穷,而新的法律概念的创制通常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新的法律概念总是滞后于法律现象,总是难以适应新的法律现象的需要。例如,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犯罪行为的表述总共只有十个类罪名,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这十个类罪名能涵盖当代中国境内的所有犯罪行为吗?不必说新出现的、将来可能出现的,便是已有的犯罪行为也远远不止这些。现行《刑法》比原刑法增加了几百个罪名,正好说明这一点。这就引出了这样一个问题,这十类之外的严重违法行为算不算犯罪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回答当然是肯定的。那么如何表述这十类以外的犯罪行为呢?《刑法》第十三条在列举了上述十类犯罪行为之后,使用了“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样一个模糊概念,用以概括上述十类之外的所有犯罪行为,包括那些无名或尚未命名的犯罪行为,也包括那些新出现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这类模糊概念由于外延模糊,具有一定程度的开放性。

三、模糊概念便于表述那些无须准确表述或者不便准确表述的法律事物

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无须精确表述或者不便精确表述的情况。例如,在审判过程中,有时难免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国家机密方面的内容,如果具体描述,那么势必造成不良的后果,或者有伤风化,或者有损于国家利益。因此,有经验的审判人员往往选择模糊概念进行笼统表述。例如,在一起侮辱案的庭审过程中,涉及案犯的犯罪事实时,审判员仅以“被告人用下流语言谩骂、侮辱被害人…… ”一语概括。至于究竟是用了什么样的“下流语言”?究竟怎样“谩骂、侮辱”如此等等,一并从略。这样表述,既无碍审判,也无伤于风化,可谓恰当、得体。

参考文献

职业危害的概念第5篇

HazardEvaluationintheProductionProcessofCausticSodaandItsCountermeasures

马世海魏利军吴宗之

【摘要】离子膜烧碱生产过程中涉及多种危险有害因素。笔者通过对国内现役离子膜烧碱生产装置进行调研,同时结合国内外其他涉及烧碱生产厂家的情况,分析并指出了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而提出了相应对策措施,为企业消除事故及安全生产可以提供保障。

【关键词】烧碱生产危险有害因素对策措施危险评估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3,7)

氯化氢合成装置火灾爆炸危险性评价及安全措施

FireandExplosionHazardsAssessmentandSafetyMeasuresforHydrochloricInstallment

马世海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DOW火灾爆炸评价方法的基本步骤。并针对氯化氢合成装置,进行了详细的评价其火灾爆炸危险性,最后提出了响应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氯化氢合成装置火灾爆炸危险评价对策措施

(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2003.4)

浅谈如何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HowtoImplementHazardsIdentification,RiskAssessmentandControl

马世海魏利军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开展危险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基本思想,以及其在安全评价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的重要性。同时介绍了LEC法的应用过程。

【关键词】危险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

(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2003.3)

易燃、易爆重大危险源评价的计算机系统设计

DevelopmentSafetyAssessmentSoftwareofMajorFlammable,ExplosiveHaz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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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论述了重大危险源评价模型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和技术,给出了评价系统的模块划分及部分算法的编程技巧,列举了用此算法建立的计算机评价系统的部分运行示例。

【关键词】重大危险源控制安全评价计算机程序设计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1998.4)

低概率重大事故风险与定量风险评价

QuantifiedRiskAssessmentforLowProbabilityMajorAccidents

刘铁民

【摘要】论述应用定量风险评价(QRA)对评价、控制低概率重大事故风险的重要意义。介绍了低概率重大风险范畴与主要来源;QRA技术的主要用途与基本方法;研发与使用QRA计算重大风险的主要技术程序。提出了在应用QRA评价重大风险时应注意的几个主要技术问题。

【关键词】低概率事件重大风险定量风险评价

宾馆危害辨识与风险控制

DangersIdentificationandRiskControlinHotel

李传贵

【摘要】重点针对宾馆业务活动中存在的火灾危害、手工搬运危害、厨房设备危害、滑倒绊跤危害、电器设备危害、游泳池危害等方面,提出危害辨识指导,危害控制措施等。

【关键词】城市工业安全工程科技需求科技攻关

(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2001,第5期)

甲撑二苯基二异氰酸酯(MDI)生产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及对策

HazardousFactorsandCountermeasuresintheProductionof4,4''''-DiphenylmethaneDiisocyanate(MDI)

刘骥魏利军于立见吴宗之

【摘要】甲撑二苯基二异氰酸酯(MDI)生产过程中涉及到了多种危险有害因素。笔者通过对国内现役MDI生产装置进行调研,同时结合国内外其他涉及光气生产厂家的情况,分析并指出了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有害因素,从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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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2,5)

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若干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ProbeintotheBasicModelofMineRiskAssessment

孙猛陈全

【摘要】本文在总结"九五"攻关专题"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技术"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过程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主要内容包括矿山重大危险源的定义与特性、评价单元的划分、危险等级的划分、矿山重大危险源危险性与评价单元危险性之间的关系、矿山重大危险源不同类型灾害的危险性的关系等。

【关键词】矿山危险源评价

(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论文集2002,10)

矿井风险评价基础模型的研究与探讨

ProbeintotheBasicModelofMineRiskAssessment孙猛陈全

【摘要】提出了风险的绝对值和相对值的概念,探讨了如何合成事故发生可能性和事故后果严重程度这两个指标,如何确定多个评价单元的评价对象的风险等级划分等问题。

【关键词】风险,绝对值,相对值,指标合成,风险等级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1998,5)

国内外安全(风险)评价方法研究与进展

StudyonSafetyAssessmentMeasuresatHomeandAbroad

吴宗之

【摘要】安全评价是对系统的危险性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评价系统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度。安全评价是安全管理和决策科学化的基础。安全评价的内容包括:安全管理绩效评价,人的行为安全性评价,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评价,作业环境安全性评价,化学物品安全性评价等。目前,国内外工业安全评价方法已有几十种,可分为定性评价、指数评价、半定量评价、定量评价。我国有关单位研究开发了定性评价方法、指数评价方法,"八五"科技攻关研究中,提出了"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价方法",需进一步研究事故后果模型,事故经济损失评价方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人的行为安全性评价方法,不同行业可接受的风险标准。

【关键词】安全评价风险行为

(兵工安全技术1999,4)

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评价方法与控制措施

MethodsofIdentificationandAssessment,andMeasuresofControlforMajorFlammable,Explosive,ToxicHazardInstallations

吴宗之

【摘要】论述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介绍了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评价方法;在辨识评价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计划,加强监控、管理等措施。

【关键词】重大危险源控制安全评价事故预防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1998,4)

职业健康风险识别、评价和控制战略

OccupationalHazardsIdentification,Assessment,andControlMethods

邢娟娟

【摘要】随着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对企业在安全健康管理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识别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法律所要求。如何对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和控制,这是主要的技术关键。本文就这一问题题出如何科学的有效的评估,并建立一种全面、系统和有效的方法。

【关键词】职业健康风险识别评价控制

(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论文集2002,10)

风险评价方法--MES法

AMethodforRiskAssessment--MES

宋大成

【摘要】本文提出了一种新的风险评价方法--MES法。该方法概念清晰、合理且简单实用。改正了LEC法的两个缺点:数学上的不合理性和不能用于财产损失事故,已在济南钢铁公司、甘肃建工集团、航天科工集团159厂、大庆石油管理局电力总公司、北海船厂油井分厂等企业得到应用。

【关键词】风险评价,LEC法,MES法,可能性,后果

(现代职业安全2001,11;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2002,)

企业安全评价应注意问题的探讨

RiskAssessmentIssuesforEnterprises

张兴凯

【摘要】企业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应该认真分析生产情况,整合并充分利用可用于安全评价的资源,选择适应企业生产特点的安全评价方法,同时注意鼓励员工的参与。

【关键词】安全评价安全管理。

(劳动保护2003,7)

原油储罐火灾爆炸事故树分析

FatofCrudeTankfire&ExplosionAccidents

张兴凯赵军

【摘要】本文应用事故树理论,对原油储罐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了分析,找出了其中的基本原因事件、中间事件以及它们与顶上事件的关系。对每个基本事件的结构重要度进行了计算和对比,给出了原油储罐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起决定因素的事件,作为制定防火防爆措施的重要参考。

【关键词】原油储罐火灾爆炸事故树

(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论文集2002,10)

学校的风险评价

RiskAssessingforSchool

苏宏杰

【摘要】本文阐述了学校里存在的几种典型危害:火灾、有害物质、显示屏设备工作站、受伤后的救助。分析能导致每种危害的原因、对危害应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发生紧急情况的应急计划,以保证中小学校的教职员、学生以及其他外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消除、减少或控制学校的安全卫生风险。

【关键词】学校风险评价应急计划

(劳动保护2003,2)

中国工程与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SafetyevaluationofengineeringandconstructionprojectsinChina

MaohuaZhongab,.,XingkaiZhangb,TieminLiub,XingWeiab,WeichengFana

Abstract

Inthispaper,wereviewsafetyevaluationofengineeringandconstructionprojectsinChinaandintroducefoursafetyevaluations

thataremostlyusedinChina:safetypre-evaluation(SPE),safetyevaluationonprojectcompletion(SEPC),overallsafetyevaluation

ofcurrentstatus(OSECS)andspecialsafetyevaluation(SSE).Furthermore,relatedlegalandpolicytrendsofsafetyevaluationin

Chinaandthefuturedevelopmentarealsodiscussedhere.

?2003ElsevierScienceLtd.Allrightsreserved.

Keywords:Safetyassessment;Relatedlegalandpolicy;ResearchStatusinChina

(aStateKeyLaboratoryofFireScience,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ofChina,Hefei,Anhui,230026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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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辨识方法的研究

StudyonMethodforHazardIden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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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介绍了一种新的危险辨识方法,应用该方法可以系统地发现潜在的事故序列、事故的起始事件以及相应控制系统的薄弱环节,为进一步的风险分析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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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1,4)“”版权所有

风险分析的质量评价研究

StudyonQualityEvaluationoftheRiskAnalysis

高进东冯长根*吴宗之

【摘要】风险分析的质量直接影响风险分析技术的应用,随着风险分析技术及其应用范围的扩大,建立评价风险分析的内容、结果及其方法和标准是十分必要的。为此,讨论了风险分析的质量概念,提出了一种评价风险分析质量的方法,该方法基于风险分析过程的评价,利用检查表来发现风险分析的缺陷,同时研究该方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最后,对方法的局限性以及提高风险分析质量的途径等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结果表明:评价风险质量的方法能揭示风险分析中大多数的重大缺陷。

职业危害的概念第6篇

内容摘要:滥觞于中世纪英国大的罪刑法定主义,在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典时被写入新刑法,从而实现了罪刑法定的立法化。但是,立法化并不等于司法化。近年来时有发生的有违罪刑法定的判决提示人们:罪刑法定在司法化过程中陷入了困境,它在发挥防止国家刑罚权的不当行使,保障人权等机能方面显得相当微弱。本文以为可消解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冲突、严格限制刑法解释的范围、解决好司法独立的问题,使罪刑法定走出当前司法化过程中的困境。(全文共7500字)

一、司法困境

罪刑法定主义被近代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经典地表述为"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最早以条文的形式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其后,世界大多数国家开始仿效,纷纷在本国的刑法典中确立罪刑法定主义。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典时,在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实现了罪刑法定的立法化。事实上,罪刑法定的最大价值体现在刑事司法中能够被严格遵守,以防止国家刑法权的恣意发动对公民人权的侵害。但是,轰动一时的"龚建平黑哨案"的判决让笔者清醒地认识到:尽管我国刑法已经实现了罪刑法定立法化,但要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真正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办案,仍有一段艰难的路要走。

"龚建平黑哨案"不仅在当年的体育界,而且在法律界也引起了不小的反响。龚建平原系首都体育学院教师、国际级足球裁判。20__年12月19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公司、企业人员对龚建平提起公诉。宣武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__年至20__年间,龚建平在受中国足球协会委托履行全国足球甲级联赛主裁判期间,先后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法院以判处被告人龚建平有期徒刑10年。针对本案,认为龚建平应被定罪的一派与认为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龚建平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的一派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虽然龚建平最终还是被判了刑,但在笔者看来,本案的判决大有可商榷之处。

龚建平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可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进行考察。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犯罪,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可能认定为犯罪。

在"龚建平黑哨案"中,不管是公诉机关的公司、企业人员,还是法院最终认定的,其中颇有争议的一点是,龚建平的身份是否符合这两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可惜的是,在现有我国法律框架之下,笔者并没有找到龚建平,一个足球裁判员是或公司、企业人员犯罪主体的有利证据,倒是在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只能得出足球裁判员不符合或公司、企业人员的主体要件的结论。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公司、企业、人员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职工,以及国有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而公司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有别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这类机关法人。但是,中国足球协会是在民政部注册的社会团体,显然不是公司或企业,那么,受中国足协委托从事足球比赛裁判的龚建平当然也就不可能是公司企业人员了。另一方面,也很难把龚建平认定为的主体,因为并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中国足协是国家机关,虽然根据《体育法》的规定,中国足协可以对违反纪律的运动员及俱乐部给予一定的处罚,但这并不能作为中国足协是国家机关的充足证据。更为重要的是,龚建平也不是中国足协的工作人员,他的主业是体育教师,只是在业余时间,受中国足协委托从事裁判工作,为足球比赛提供技术服务,而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公务活动。所以认定龚建平是国家工作人员显然相当牵强。做出这样的判决也是有违罪行法定的要求的,使罪行法定在司法化的过程中陷入了困境。

二、困境原因分析

造成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得到有效遵守的局面,是多方面原因起作用的结果。但笔者以为,以下应该是"首当其冲"的两个原因。

(一)刑法理论的缺陷

探求犯罪的本质一直是刑法学者们不懈努力的目标,德日刑法在关于犯罪的本质的探究中形成了法益侵害说与义务违反说的争辩,前一说认为刑法保护的各种利益即是法益,只有"侵害或者使法益蒙受危险的行为才是犯罪" 。与此相对,后一说主张"犯罪的本质不是法益的侵害,而是义务的违反。" 在这两种学说的论争中,目前占据上峰的是法益侵害说。不过,有学者尝试对此两种学说进行折衷来说明犯罪的本质。"关于犯罪的本质,基本上要根据法益侵害说,且考虑到各个罪中法益侵害的样态来认识,但是对以行为主体一定的义务违反为中心要素的犯罪,为了补充法益侵害说,有必要并用义务违法说。"

我国刑法理论继受于前苏联,自成一体。在说明为什么将某一行为规定为

犯罪时,我国刑法理论使用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并将社会危害性认定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即某一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原因在于它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在认定犯罪时,也更主要地检讨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征" 。作为前苏联法律政治化的产物的社会危害性,在被我国1979年刑法所借鉴之后,即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我国刑法中类推制度存在的理论根据。其原因在于,当某一行为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刑法并未将其规定为犯罪,因而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时候,如果将社会危害性理论贯彻到底,必然得出要通过类推对这种行为予以定罪的结论。由于1979年刑法规定了类推制度,社会危害性理论并未受到学界的批评,相反,得到了高度肯定。但是,修订后的刑法废除了类推制度,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社会危害性理论开始受到质疑,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更是受到关注。在刑法已经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的情况下,一味坚守社会危害性理论必将会影响罪刑法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彻底体现。而实际情况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少突破法律的规定而以行为是否有社会危害性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的情况。举一例说明之。被告人朱某于20__年4月29日至5月10日期间,利用事先查获的被害人陆某、赵某夫妇在国泰证券上海营业部的资金账号和股票交易账户密码,非法侵入并篡改了股票交易密码,然后将陆、赵夫妇的股票、基金全部抛出,买进其他股票,并多次进行买进卖出的股票交易。20__年5月16日,当被告人朱某再次侵入陆某的股票交易账户时,被发现抓获,朱如实供认了全部的犯罪事实。案发时陆、赵夫妇账户内的股票市值为225.51万,而陆、赵夫妇4月26日账户内的股票、基金如果不交易保持到5月16日市值应为245.48万,由于被告人的恶意交易共造成陆、赵夫妇资金损失达人民币19.7万余元...... 法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为泄私愤而非法侵入并修改他人股票交易账户,然后采用高进低出恶意买卖的手法使他人资金受到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法院以此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2年。但是,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应理解为有形财产和特定的无体物,而非如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股票、基金等这种代表了一种财产权的无形财产权利。因此,"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刑法并无相应的明文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当对被告的行为作出无罪认定" 。所以,有学者认为,将这种不应该认定为犯罪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是受到了传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影响。"因为行为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应当是一种’犯罪’,既然是犯罪,那么在刑法中必然有这样的刑法条文和罪名与之相对应。" 于是,就找个有点类似的罪名套上去,故而导致了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冲突,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很难得到有效贯彻,进而也不利于法制的发展。李海东博士一针见血地指出:"社会危害不仅通过其’犯罪本质’的外衣为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刑罚处罚提供了一种貌似具有刑法色彩的理论根据,而且在实践中对于国家法制起着反作用。"

(二)未能真正实现司法独立、法官独立

作为罪刑法定原则思想渊源之一的三权分立学说,要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司法权实现独立。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审判机关依照法律定罪量刑。作为一项制度性法制文明成果的司法独立的价值在于追求个人自由与保障公民权利。"自美国按照三权分立的整体架构推行司法独立的运作模式,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司法独立的制度性魅力得以充分地展现,司法高度权威性、独立性和建构其下的司法活动的专业化、司法官的职业化,以及建立在上述条件之上的司法的公正、公平和对维持良性的社会秩序,实现人类最大化的自由与权利所起到的关键性作用。" "司法独立是司法诸制度中的最亮点" 。但在中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却找不到司法独立的影像。在古代中国,立法、行政、司法都被长官独揽,审判活动也常常受到长官意志的影响。清季西法东渐之后,受西方先进法律理念之影响,有识之士们开始关注中国司法制度之改革。梁启超指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鼎立,不相侵轶,以防政府之专恣,以保人民之自由。" 因此,在此背景下,清政府及以后的民国政府都进行了司法方面的改革,以求达致司法独立之目的。但中国几千年积下的弊病,不可能轻易除去,以致影响到当下中国的司法制度,影响到司法独立的实现,而"罪刑法定原则并非只是一句法律口号,如果没有制度保证,罪刑法定原则只能流于形式。" 司法独立恰是实现罪刑法定的制度性保证。因为实现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将意味着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将不再受制于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活动也就不会受到行政机关等外界因素的影响,才可能谈及法官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的框架内从事审判活动。否则,类似于"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的案件审判将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同时法官独立也意味着法官要对自己的审判承担个人责任,而非原来的集体责任,因为集体责任实际上就是无责任,这也怎加了法官的使命感与责任感,利于罪刑法定的实现。因此,诚如陈兴良教授所言:"在这个意义上,司法不独立、法官不独立是罪刑法定司法化的最大障碍。"

三、困境之出路

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已被写入了我国的刑法典,但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并未得到有效贯彻,其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恣意发动,保障公民人权等机能的发挥受到限制。我国现在正在进行依法治国的建设,要保障人权和自由,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刑法的最基本原则,就应该得到有效的贯彻。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改善罪刑法定在司法化过程中的困境。

(一)完善刑法理论

社会危害性理论的产生与当时的社会环境是紧密相连的,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为了新生政权的巩固,在当时可以说无可厚非。但时过境迁,当今刑法的发展大势乃是注重对人权的保障。显然,社会危害性理论是与此相悖的,也是与罪刑法定相对立的,况且"社会危害性是一个政治的评估""它并不是一个法律规范上的概念" 。因此,为了有效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有学者提出放弃社会危害性概念,移用西方的法益及法益侵害。 认为法益比社会危害性具有优越性,表现在:其一是规范性,法益侵害是以刑罚评价为前提的,具有规范性,某种行为未经刑法评价,就不存在法益侵害的问题;其二是实体性,法益侵害描述的是犯罪的实质内容,既可以避免犯罪概念的形式化,又可以防止对犯罪实质作超规范的解释;其三是专属性,法益是刑法专属术语,而社会危害性是社会学、政治学术语。但是,法益概念及法益侵害也有其不足之处,德日刑法学中居于重要地位的法益概念,自最早由毕恩鲍姆使用之后,得到大多数学者的亲睐。然而, 如有学者指出,在检讨法益概念后发现,法益概念也有其缺陷,其一,法益概念的不明确性。其二,法益概念的抽象化。以至以法益概念为基础的法益侵害也陷入了难以自圆其说的尴尬境地, "(一)法益侵害说将违法性的实质看作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那么究 竟当这种被侵害或遭到威胁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是犯罪呢?如果一味不分程度对侵害法益的行为一律都界定为犯罪,那么这显然是与’法律不会立会琐细之事’的法律格言相悖反,这样做后果必然是’过大的限制公民的自由,会造成国民的激愤。’......(二)还应看到,除了’琐细的事’之外,并非其他任何法益侵害都被视为犯罪,如果把有些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也作为犯罪予以规制,我们的生活可能会静止下来。" 因此,笔者以为以法益及法益侵害替代社会危害性似有不妥。

有学者指出社会危害性可作如下分类:立法者那里的社会危害性与司法者那里的社会危害性。 认为立法者那里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立法者根据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国情以及以往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在观念上认为某些行为能够严重侵犯国家、社会、个人利益而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而司法者那里的社会危害性是指司法者依据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而认定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社会、个人利益而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但笔者以为社会危害性只仅仅指立法者那里的社会危害性,在制定刑事法律时,立法者便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标准来考虑应否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社会危害性的作用只体现在刑事立法阶段,在刑事司法阶段,应以刑事违法性及犯罪构成来认定犯罪,有学者指出,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最终是统一的,"立法机关将其认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在刑法中,使之具有刑事违法性;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违法性认定的犯罪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 易言之,社会危害性的意义在立法机关规定犯罪的时候,得到了充分的表,而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的时候,则依据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当然,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肯定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则不必然有刑事违法性。这也是在司法过程中不能使用社会危害性的一个原因。

(二)严格限制刑法的解释

法律的滞后性是成文法不能克服的局限,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和不断出现的新的违法犯罪现象,刑法必须作出反应,为弥补刑法的这种滞后性,对刑法进行解释,以使其适应新的社会环境是必要的。在刑法的解释问题上,主要存在着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前者是旧派的主张,认为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阐明刑法立法时立法者的意思,一切超出刑法立法原意的解释都是违法的。后者认为刑法解释应以揭示适用时刑法之外在意思为目标,即刑法解释的目标就是阐明解释时刑法条文客观上所表现出来的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时主观上所赋予刑法条文的意思。在罪刑法定主义的理念下,笔者以为客观地解释论较为可取。诚如张明楷教授所言:"立法原意并不十分明确,因为立法者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集体,即使是一个人立法,探求立法原意也是个自我认识的过程,自我认识也是一种解释,它不比其他地解释来得容易,的确可能比其他地解释更难"。 鉴于此,只有将刑法的解释目标定位在刑法条文客观上所表现出来的意思,才是使刑法条文相互协调的最好方法。但是,即便是坚持客观的解释论,也存在一个在多大限度内对刑法进行解释的问题。罪刑法定作为反对封建刑法罪刑擅断的产物,它"被期待者能够防止超过一般人的预测范围的刑罚权的不当行使。" 因此,对刑法的解释应该在国民的可预测性的范围之内。如将同性之间的易解释为,进而将进行这种活动的行为认定为组织罪显然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范围,因而是有悖于罪刑法定的。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在国民的可预测性之外的解释,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权,也是使得罪刑法定在司法化过程中不能德奥有效贯彻的因素之一。所以,欲使罪刑法定走出当前的困境,还要严格限制刑法的解释,而限制的基点就是国民的可预测性,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不能超越国民对它的可能的预测范围。

(三)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职业危害的概念第7篇

关键词:事故灾难;危机;危机应对

社会转型期,我国面临的各类矛盾突出且复杂,容易触发较多的事故灾难危机,这将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但事故灾难危机并不是不可防,因而在正确认识事故灾难危机的基础上探索预防和应对策略就十分必要。

一、事故灾难的概念及特点

(一)定义

提到事故灾难的危机应对,首先要明确事故灾难的概念,它是公共危机事件的一种。这个概念并不陌生,我们时常亲见或耳闻某地发生了某事故灾难,这是个略显沉重的话题,但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谓事故灾难,即是具有灾难性后果的事故,具体说来,它是指在人们生产、生活过程中发生的,并直接由人的生产、生活活动所引发的,违反人们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并且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事故灾难是由人的行为活动所导致的,并反过来给人类社会造成了人员、财产和生态等方面的破坏。

(二)特点

从以上对事故灾难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事故灾难有以下特点:

(1)突发性。从突发事件的定义可知,它是一种意外事件,出乎人们的预料,它在发生之前的发展过程可能经历了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但是其爆发却是飞跃式的难以预料的发生的。

(2)可防性。虽然事故灾难具有突发性,但它主要由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所致,即在每一次偶然的事故灾难中总是包含着人类活动失当的必然性。而人类的活动是可控的。

(3)危害性。事故灾难的突发性特点使得一旦发生可能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巨额的财产损失以及严重的环境破坏等,威胁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而它具有巨大的危害性。

(4)不确定性。事故灾难什么时间发生,其发展趋势如何,影响的广度和深度如何,会不会发生二次伤害等,这些都包含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给事故灾难的应对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二、目前我国事故灾难危机应对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危机应对机制的完善,事故灾难危机的应对不断进步,但同时仍存在一些问题。

1.事故救援工作缺乏专业性和科学性。在事故灾难中,很多救援在施救前并未制定科学的救援方案,这反映了我国在事故灾难危机应对时存在救援处理缺乏专业性的问题。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事故灾难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因而很多时候要跳出固有的思维经验,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制定科学的救援处理方案,提高救援专业性。

2.事故灾难危机中信息公开不及时、不透明。在信息被要求高度透明化的现代社会,对于事故灾难消息公开不及时,存在企图避开公布真实信息,不让公众知晓实情,信息公开不透明。目前我国在应对事故灾难危机时仍然存在相关职能部门不及时公开信息,试图掩盖部分信息等失职行为,还需进一步推进实施信息公开条例。

3.政府部门对事故灾难的舆情应对不重视。在网络信息时代,各种舆论信息的传播变得更快捷,对公众的影响力和感染力也越来越大,做好危机的舆情应对是政府处理危机的重要任务之一。然而部分政府还未意识到舆情应对的重要性,在向公众公开信息上反应较慢,这很可能促使政府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造成公众的恐慌和不信任。

4.相关职能部门及涉事企业监管不力。事故灾难具有可防性,防患于未然的预防工作是成本最小的危机应对方法。然许多职能部门在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失职,没有按照要求切实监管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企I也为了经济利益而忽视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和隐患排查,这都给事故灾难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三、我国事故灾难危机的应对策略

综上,现提出我国事故灾难危机应对的几点策略:

(一)注重开展危机教育,提高救援队伍专业化水平

目前我国的事故灾难发生率仍处于较高水平,但民众的危机意识依然较低,各种救援工作还缺乏科学性和专业性。因而在事故灾难的应对上必须注重对全社会开展事故灾难危机教育,提高大众的危机意识与应对能力;要对参与救援的各类专业队伍加强危机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学习救援的相关理论知识和技能,并加强实际模拟演练,提高专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尤其要加强救援队伍指挥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提高决策水平,促进救援工作更加专业化、科学化。

(二)做好危机中的信息管理和舆情应对

事故灾难危机发生后,政府在进行指挥、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应对危机的同时,必须及时、全面的公布有关危机的信息,维护自身形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一方面要健全信息公开机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另一方面要促使政府全面、及时地将危机信息向公众公布,争取公众的支持与信任,防止谣言借机滋生,给公众以正确的引导。

(三)推进建立综合的监管网络

政府对安全生产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也负有责任。现实中由于政府监管不到位、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责任缺失而使事故灾难发生的几率大大增加。在预防事故灾难危机的过程中,要强化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双方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加强危险行业的专项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政府要履行好监管职责,同时,各级政府部门要与企业沟通协作,建立起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综合监管网络,实行事故灾难危机的问责追责制度,将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害降到最小。

参考文献:

[1]江川.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案例与启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2]黄武.试论如何构建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危机治理机制[J].决策探索,2015(4):52.

职业危害的概念第8篇

关键词:安全工程 职业卫生 教学改革 教学手段 课程内容

中图分类号:TB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3(c)-0-02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2009版中指出,安全工程本科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安全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能在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管理,能在政府部门进行安全监察,能在研究、设计、咨询等单位进行从事安全工程与管理方面的研究、设计、检测、评价、咨询等工作的专业人才”。而作为工程型人才,安全工程毕业生在从事上述研究、设计、检测、管理等工作的时候,无可避免的要接触到粉尘、毒物、噪声、振动等对职业有害因素。因此不论是为了自我防护还是为了提高单位的职业卫生水平,安全工程的学生都有必要了解职业卫生方面的有关知识。

《职业卫生》一般为医学类尤其是预防医学专业的主干课程。在医学类专业中,该课程名称一般为《职业卫生和职业病学》、《职业卫生和职业医学》或《劳动卫生和职业病学》,其主要的课程内容包括:绪论,职业生理学,生产性毒物与职业中毒,生产性粉尘与尘肺,物理因素及其所致职业病,职业性肿瘤,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识别、评价与控制、职业安全、实验实践等方面的内容[1-4]。显然,这些课程需要学生具有医学基础知识及解剖类实验等实验技能,否则不利于学生掌握职业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引起职业性病损的机理及防护方法。因此,这里对安全工程专业《职业卫生》课程的教学改革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1 合理构建教学课程内容体系

1.1 选择合适的教材

目前专为安全工程学生而编写的《职业卫生》教材主要有:《职业卫生与防护》(高等教育安全工程系列“十一五”规划教材)[5]、全国高校安全工程学科教学指导委会会编写的《职业卫生概论》(全国高校安全工程专业本科规划教材)[6]、王志主编的《职业卫生概论》(普通高等院校安全工程专业“十一五”规划教材)[7]、何华刚编写的《职业卫生概论》[8]、于维英和张玮编写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现代管理系列教材)[9]等。这些教材中包含了职业卫生涉及的基本概念、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物理及化学性有害因素的危害及预防措施、职业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与监测技术、职位卫生的管理等主要内容。除此以外还各有侧重,如文献[5]还包括个体防护方法、主要生产行业的职业危害预防等内容;文献[8]增加了有毒有害物的净化知识;文献[9]则侧重于职业卫生管理。可见教材的可选范围比较广,因此首先需要选择合适的教材。

虽然“安全”问题遍及化工、机械、建筑、矿山等各个行业,然而“安全工程”的本科教学课时有限,所以该专业的本科培养计划往往会对行业有所侧重,而不是涉及各个行业,这样培养的人才才具有针对性。因此,在为安全工程学生选择《职业卫生》教材时,也应该根据所针对的行业,结合培养计划中其他课程,选择教材,组织教学内容。如南京理工大学安全工程专业为化工学院下设的一个专业,故《职业卫生》的教学内容侧重于化工安全。同时考虑到其培养计划中已经包含了《化工工艺、设备与安全》等课程,对于具体的除尘、减毒的设备、设施等在这些课程中都已经涉及,所以所选教材只要能包含职业卫生方面的基本知识即可。

1.2 结合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合理组织教学内容

即使是《职业卫生》的基础知识,其涉及的内容也会很多,在教学时应该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及学生的特点而有所侧重。如文献[5]包括以下十一章的内容。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职业劳动过程中的不良因素危害及预防

第三章 毒物与职业中毒及其防治

第四章 粉尘的职业危害及其防治

第五章 物理因素职业危害及其防治

第六章 职业肿瘤和职业性传染病

第七章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评价与检测

第八章 职业卫生事故应急处理

第九章 职业卫生个体防护工程

第十章 职业卫生管理工程

第十一章 主要生产行业的职业危害及预防

其中概述部分介绍了一些基本概念、国内外发展概况等,这显然是后面各章的基础,需要保留;第二章的内容则与《安全人机工程》的内容有一定的重复,所以可以略讲或不讲;第三、四、五、六章显然是课程的重点;第七章可以结合培养目标确定合适课时;第八章的内容实际上和《安全管理》中“事故应急救援”部分的内容有一定重复,所以可以选择与职业卫生有关的“现场急救”等方面的内容即可;第九章介绍了各种防护服、防护器具,其内容虽然简单,但是很实用,所以不应略过;第十章涉及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等,有部分内容与《安全管理》相关,教学时选择职业卫生方面的内容即可;第十一章简略介绍了主要生产行业如采矿、石油开采等的主要职业危害,可以选择有关行业如化工工业进行重点介绍。

2 多种教学手段相结合,便于学生理解和接受

对于安全工程专业的学生而言,《职业卫生》课程主要特点是:内容多,难记忆;除毒理、病理的知识外,内容大多易于理解;实用性强(如现场急救)。对这门课如果采用单一的教学手段,对学生而言比较枯燥,所以应采用多种教学手段相结合的方法。这些手段可以是板书、PPT、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

当前,PPT授课是主流,因为它可以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内传播尽可能多的知识,同时也可以与图片、视频、音频等手段结合,使教学手段更丰富,将知识从文字形式转化为更易为学生接受的动画、示意图等形式。显然,PPT方式很适合《职业卫生》的教学。为此,还可以准备相应的视频、图片等材料作为PPT的链接,进一步丰富课件内容。如,在介绍现场急救知识时,准备了心肺复苏、外伤包扎、伤患搬运方法等视频。这样上课时不是照搬书上的文字描述,而通过视频学习,更生动形象,便于学生理解和接受。

PPT授课虽然有很多优点,但很多同学仍然很喜欢板书授课方式,甚至会觉得板书授课更容易听得懂。这是因为有了PPT后学生上课不记笔记,复习时往往发现课堂上的印象不够深刻,重点不明确。所以,对于重要的内容,可以通过板书形式,在黑板上详细讲解,便于学生加深印象。

此外,还可以收集当前发生的国内外职业卫生事件,及时与学生交流、分析。如课程内容涉及到生产中粉尘的危害时,收集了生产场所中粉尘的堆积、飞扬的图片,并编辑成视频播放;另外,还收集了影响较大的“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的相关资料与学生们交流。这些能加深学生对粉尘危害的影响,从而重视对工业粉尘的防治。

3 加强与学生的互动

《职业卫生》课程涉及的毒物化学性质、物理有害因素的特征等知识,大多在中学及大学的物理、化学课程中已经涉及,因此可以通过提问、提示等方式促进学生记忆这些知识。

此外,对于职业卫生管理、劳动规律等在安全管理、安全人机工程中已经涉及的内容,可以给予学生一定的自由交流、讨论时间,或者请学生课前准备好后,由学生在讲台上讲解,从而可以加强学生在这些知识上的记忆。

4 紧密结合我国当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国家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尘肺病、急慢性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和发病总数均在增高,发病形势严峻;同时这些恶劣的工作环境及职业病患者的现状在社会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这些现状存进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进一步完善,如2013年卫生部给出了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让学生了解最新的管理制度,为学生今后参加工作后的自我保护和管理他人找到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

5 结语

对于安全工程学生而言,不论以后从事安全管理或者任何其他岗位的工作,都需要了解职业卫生基础知识。对其的教学工作应结合培养计划、教学目标等选择合适的教材和教学内容,进而采取多种教学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与学生的互动,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理解和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同时应密切结合我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获取职业卫生保护的力量。

参考文献

[1] 国家精品课程资源网.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牛侨,山西医科大学,2008年省级精品课程[EB/OL].[2013-02-27].http:///details?uuid=f5adb0a8-127 d-1000-acd2-b7b5f3b2 d8 d7&objectId=oid:f5adb0a8-127 d-1000-acd1-b7b5f3b2 d8 d7&courseID=S0800263.

[2] 邬堂春.国家精品课程资源网.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华中科技大学,2009年部级精品课程[EB/OL].[2013-02-27].http:///details?uuid=a8ae3e18-122a-1000-a05f-144ee02f1e73&courseID=X0600147.

[3] 国家精品课程资源网.劳动卫生与职业病:范雪云、姚三巧,华北煤炭医学院,2003年省级精品课程[EB/OL].[2013-02-27].http:///details?uuid=6 d6c015b-129b-1000-b28b-8e978b888fb1&objectId=oid:4786b76c-d48a-43bc-a7f0-54bf7728c796&courseID=6 d6c015b-129b-1000-b28b-8e978b888fb1.

[4] 孙贵范.国家精品课程资源网.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中国医科大学,2009年校级精品课程[EB/OL].[2013-02-27].http:///details?uuid=bd2243c4-12af-1000-8eda-3 dcc40f31439&objectId=oid:72ec0 d52-43f1-4ef9-a471-a44a046794ea&courseID=bd2243c4-12af-1000-8eda-3 dcc40f31439.

[5] 陈沅江,吴超,吴桂香.职业卫生与防护[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6] 陈蔷,王生.全国高校安全工程学科教学指导委会会.职业卫生概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7] 王志.职业卫生概论[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12.

职业危害的概念第9篇

【关键词】职业卫生 职业病 劳动防护品

我国职业卫生问题与经济发展成正比,换言之经济发展速度越快,职业卫生问题也就越突出。在我国职业卫生问题中,危害最大的就是工作过程对身体的影响,比如长期的电脑工作,会对人的身体形成极强烈的辐射,长此以往人们的身体素质就会大幅度下降。因此,对职业卫生问题的研究已是刻不容缓之势。本文通过对工作中配带劳动防护品的重要性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的研究,浅析我国职业卫生现状。

一、配带劳动防护品的重要性

(一)劳动防护品的概念

通俗意义上讲,劳动防护品指在劳动过程中能够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一定的防护作用的相关用品[1]。劳动防护品不仅能够抵御危害身体的各种因素,还能提前预防危害的发生,减少职业病对人体带来的伤害,帮助劳动者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劳动防护品是我国社会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大体上,劳动防护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品和特殊劳动防护品。一般劳动防护品应用范围比较广泛,适用于普通工作,主要指的是工作服、安全帽等常见物品。而特殊劳动防护品是针对社会中较为特殊的职业提供的,比如水电、实验室等,为其中的工作人员提供防毒面具和绝缘鞋等相关物品。

(二)配带劳动防护品的重要性

劳动防护品对职业危害有着一定的防御作用,有利于达到保护人身安全的发展目标。我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配带相关防护用品、在配带防护用品时必须要遵照国家和企业的相关规定,正确配带劳动防护品,以起到保障人身安全的作用。虽然一般的工作服或安全帽并没有特别多的技术含量,但相对于毫无防备来讲,却能够起到一定的防护作用,减少工作过程中的危害。

比如在生产车间工作的工作人员,劳动者配带耳塞是为了减少机器在使用过程中发出的巨大噪音对耳朵的影响,如果不配带相应的防护耳塞,长时间的噪声环境下,劳动者的听觉就会受到一定损害,出现听觉降低甚至是失去听觉的情况。现今社会雾霾现象严重,马路上灰尘多,再加上汽车排放的尾气中的有害物质,都对环卫工人的身体产生很大的危害。因此,环卫工人配带口罩能够起到防御作用,减少工作环境对身体的影响。

防护用品的正确配带和合理使用,能够帮助劳动者避免在工作环境中受到的危害,尽最大可能的保护自身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与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有着紧密的联系,劳动防护品的投入使用不仅对劳动者有着非常大的好处,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也是起着推动作用的,极大的减少了因工作事故或员工职业病带来的经济损失。因此,配带劳动防护品对企业和个人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劳动者应该树立安全防护意识,合理使用防护用品,保障自身的生命安全。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一)粉尘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会引起人体呼吸系统疾病。据2014年底社会职业病统计显示,因粉尘造成的职业病在总体人群中占65%,其中有30%出现了肺部疾病,26%存在着呼吸系统疾病。在参与调查的近百万劳动者中,有近12万人曾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胸闷、气短等现象。工作人员在长期的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会吸入不同类型的粉尘。粉尘导致的职业疾病中,最常见的是尘肺病,主要表现为肺部组织纤维化,进而蔓延到全身。粉尘中还包括煤尘,主要的影响对象就是煤矿生产工人。煤尘不止对工人的外露肌肤有影响,还会引发支气管炎,伴随着胸闷、气短、呼吸不畅等现象。

(二)有毒物质

有毒物质是职业病危害是影响最大的,据统计,在我国每年至少有4300起因工作中涉及的有毒物质中毒事件发生,对劳动者带来或大或小的伤害。有害物质中的苯,对人的身体影响在前期一般是感受不到的,只有在后期才慢慢的显现出来。苯无色无味,经由工作人员的皮肤进入人体内部,危害人的神经系统和造血功能。苯中毒程度轻者会出现头晕恶心、嗜睡、四肢无力等症状,中毒严重者会出现身体痉挛、昏迷的现象,更有甚者还会诱发白血病,危及生命安全。二氧化硫也是有毒物质中与工作人员接触较为频繁的一种,二氧化硫在刚与人体接触时,短期时间内会出现头痛、呕吐、眼睛充血和喉咙水肿等情况。中度中毒则表现为呼吸困难、剧烈咳嗽等,与二氧化硫接触时间长者会出现窒息昏迷。可见,工作环境中的有毒物质是头痛、气闷等类型职业病的主要源头。

(三)其他因素

除了粉尘和有毒物质,其他因素也会造成劳动者职业病,为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埋下隐患。在车间工作的员工,机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巨大噪音会影响劳动者的听力和心脏功能。从事计算机工作的相关人员,长时间的工作中会出现头晕眼花、视力下降的情况,还要遭受电脑的强辐射,对皮肤造成严重损害。还有长期重复某一动作或久坐不动的工作,都会对工作人员的脊椎和腰椎造成损害。目前,大概在100人至少有70人左右存在着脊椎方面的职业病,脊椎病和腰肌劳损成为职业病中最常见的现象。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职业卫生现状不容乐观,安全防护品的使用意识不强,无法真正发挥物品的防范作用。同时,各种职业病影响因素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职业卫生情况急需改善。本文对安全防护用品的重要性进行了分析,总结出造成职业病的各种因素,希望通过本文的概括总结,能够让人们有意识的规避职业病影响因素,保障自身安全,以良好的体力投入到工作中,为国家建设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王灿.我国职业卫生的现状与对策[J].沈阳医学院学报,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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