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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11 09:08:05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第1篇

关键词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历史发展;性质;功能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6)30-0028-05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人们对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态度迥异。有学者提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要谨慎推进[1]。也有学者表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要有大发展[2]。笔者认为,研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发展,应该重视其性质与功能。究其原因,它不仅是理解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核心问题,也是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找到合理定位的关键因素。因此,本文拟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历史发展入手,探讨其性质与功能。

一、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历史发展

所谓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指职业院校的所有制包括公有制和私有制。对此,我们可以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其进行理解。从宏观的角度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指职业院校包括公立和私立。在我国,私立职业院校通常被称为“民办职业院校”;从微观的角度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指职业院校的资本不仅包括公有资本,还包括私有资本或外资资本。

从宏观的角度看,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历史并不算短。有关资料显示,新中国成立时,我国有中等职业学校564所,其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35所,约占总数的41.7%[3]。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推进,政府将民办职业院校改造成公办职业院校,民办职业院校在我国消失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为了满足经济建设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在大力发展公办职业院校的同时,我国决定重新发展民办职业院校。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要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的积极性,并且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这就打开了民办职业院校发展的大门。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施行,我国民办职业院校的发展迎来了春天。根据《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13》的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有中等职业学校12262所,其中民k中等职业学校2482所,约占总数的20.24%。可见,我国公办职业院校和民办职业院校实现了共同发展,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局面基本形成。

从微观的角度看,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历史还比较短。根据公开的资料显示,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可能是我国第一所微观意义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1997年,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和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创建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4]。可见,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的资本既有公有资本,还有外资资本,属于混合所有制办学。经过20年的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呈现办学形式丰富、办学层次多样的特征。首先,从办学形式来看,包括公办职业院校引入社会资本、民办职业院校引入国有资本、公办民办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不同资本合作投资新办职业院校、公私合作共建职业院校基础设施等[5]。其次,从办学层次来看,包括“大混合”和“小混合”。所谓“大混合”,是指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或外资资本共同出资举办职业院校,在学校法人层次进行混合。例如,江苏江海科教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教育发展投资中心共同出资举办南通理工学院。所谓“小混合”,是指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或外资资本共同出资参与职业院校的办学,在学校的二级学院、专业、实训基地、研发中心等进行混合。例如,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和山东通达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举办山东交通职业学院航海学院。可见,从概念上讲,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属于新鲜事物。然而从实践来看,人们已经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本文讨论的是微观层次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主要考察“大混合”。

尽管人们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其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大致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如何认识教育公益性与营利性之间的矛盾?人们参与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具有投资办学的特征。这就有两种情况:一是人们投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主张所有权,但不要求得到回报。根据笔者的考察,这种情况比较少。二是人们投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既主张所有权,还要求得到回报。事实上,这种情况占绝大多数。既然人们是投资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那就必然存在营利的问题。许多人认为,教育具有公益性,不应该有营利行为。这种观点的依据主要来自法律。1995年制定的《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那么,如何正确认识教育公益性与营利性之间的矛盾呢?首先,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不是一对矛盾。教育的公益性是指教育可以为受教育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带来收益,教育的营利性是指教育能够产生利润并归出资者所有。可见,教育公益性是指教育带来的影响,而教育的营利性是指办学利润的处理。因此,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不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其次,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可以并存。一方面,人们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接受职业教育,可以为其他社会成员带来收益,因而具有公益性;另一方面,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通过良好的运行,能够为出资者带来利润。再次,政府应该加强对教育营利性的监督。追逐利润是资本的天性。既然是投资办学,人们就希望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能够为自己带来利润。在这样的条件下,政府应该加强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监督,以保证其公益性的实现。最后,国家对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2015年,国家将《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可见,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具有非矛盾性。

第二,如何建构良好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内部治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股份制。股份制的基本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就导致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必然产生委托问题。一方面,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所有权比较分散。与公办职业院校、民办职业院校不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资本不仅包括公有资本,还包括私有资本或外资资本。这就导致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所有权比较分散。另一方面,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经营权必须集中。在所有权分散的条件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经营权必须集中。否则,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办学就会失去方向。通常情况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股东会将办学权委托给职业型的校长。例如,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为了解决委托问题,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应该建构良好的学校内部治理。首先,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通常会参照公司治理。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一般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和校长。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的代表组成。董事会(理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和校长进行监督。校长由董事会进行聘任。其次,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应该对公司治理的通行做法进行适当的改造。目前,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通常由股东代表担任。笔者认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应该有教师和学生代表。究其原因,教师和学生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应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并且对校长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如何优化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的制度环境?目前,我对职业院校的办学进行分类管理,即公办和民办。所谓公办职业院校,是指其办学资金主要来自政府提供的财政性经费。公办职业院校一般注册为事业单位法人,国家按照事业单位对其进行管理。所谓民办职业院校,是指其办学资金主要来自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非财政性经费。民办职业院校一般注册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国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管理。根据定义,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办学资金既有财政性经费,也有非财政性经费。在这样的条件下,政府按照哪类法律规范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进行管理就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事实上,政府一般按照民办学校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进行管理。例如,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院。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政府按照“三分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即捐资办学、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和出资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这种分类方法切合中国民办教育的实际,得到潘懋元等学者的支持[6]。然而,也有学者对“三分法”表示了明确了反对,提出要对民办学校进行营利和非营利性的划分[7]。《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在这样的条件下,“两分法”正式登上民办教育管理的舞台。尽管“两分法”具有良好的政策预期,然而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如果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选择营利性,这就意味着它必须注册为公司法人,接受《公司法》的管理,照章纳税。这让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利益相关者难以接受。如果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选择非营利性,它就可以注册为事业单位法人,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但是出资者必须放弃所有权。这就意味着出资者捐资办学,难以令人接受。可见,从法律上完善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管理,还需要认真研讨。

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性质

性质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一个比较新的事物,具有自己的属性。总的来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具有以下性质:

(一)教育性

从组织的社会功能来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一种特殊的教育组织。与公办职业院校、民办职业院校不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资产来自不同性质的主体,因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教育组织。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教育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以培养人为主要任务。当前,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办学层次,既有“大混合”,也有“小混合”。不论是在哪个层面的混合,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都应以培养人为主要任务。其次,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主要目标。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目标是多样的,如传授知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然而,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始终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主要目标。当前,有人重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经济性,忽视其教育性。这就有可能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带入歧途。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实现教育性,需要具有一定的条件。第一,它需要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过硬的“双师型”教师队伍。这就要求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既要重视“双师型”教师的引进,还要重视“双师型”教师的培养。第二,它需要一套符合产业和职业需要的教育内容。这就要求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既要重视专业的设置,还要重视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的编制。第三,它需要一定数量、较为先进的实训基地。这就要求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充分利用合作企业的优势,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

(二)经济性

从组织的法律属性来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一种社会组织。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公办职业院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是一种服务社会的组织。因此,“大混合”比“小混合”面临更多的困难。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它是出资者投资形成的。混合所有制的出资者既包括公有资本,还包括私有资本或者外资资本。根据笔者的调查,出资者并不是捐资参与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它们都希望通过投资办学获得一定的回报。其次,它追求效益与效率。与公办职业院校不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既追求效益,还追求效率。从法律的角度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创办的,属于民办职业院校的一种,具有公益性。在此基础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还要追求效率。究其原因,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出资者投资举办的。既然如此,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就会优先考虑资源的优化配置。当前,有人强调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教育性,忽视其经济性。这并不符合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客观实际,无法调动出资者参与办学的积极性。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实现经济性,需要具有一定的条件。第一,它应该面向市场办学。当前,公办职业院校的办学依然具有浓厚的计划性[8]。这就导致公办职业院校培养的学生难以适应就业市场的需要。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应该面向市场办学,使学生获市场的认可。第二,它应该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只有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才能妥善地解决委托问题。在解决委托问题的条件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可以更好地追求效率。第三,它应该具备良好的制度环境。一方面,人们应该正确认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公益性与营利性。我们既应该认识到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公益性和营利性,还应该认识到公益性和营利性不是一对矛盾。另一方面,人们应该妥善处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产权问题。产权清晰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经济基础。我们应该以谨慎的态度推动民办教育的分类改革,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明晰产权创造条件。

(三)民办性

从组织的运行机制来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按照民办机制运行。我国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重要目的是改革公办职业院校的运行机制。一般而言,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采用董事会(理事会)的校长负责制。具体来说:首先,董事会负责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例如,董事会决定校长的人选。其次,校长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做好学校的日常运行。例如,校长负责学校专业的设置。再次,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校长进行监督。例如,监事会负责监督校长对董事会决策的执行情况。在这样的治理结构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能够具有良好的运行效率,保障出资者的利益。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按照民办机制\行,需要具有一定的条件。第一,利益相关者应该具有改革的勇气。公办职业院校的领导是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应该从学校发展的高度推动改革,不能斤斤计较个人的荣辱得失。第二,增强利益相关者改革的动力。利益相关者进行改革时会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当改革的成本大于收益时,利益相关者就会缺乏改革的动力。反之,利益相关者则会积极推动改革的进程。公办职业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利益相关者有学校管理者、教师和学生等。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制度环境的优化,不仅不能削弱利益相关者的收益,还应该增加其收益。第三,政府积极推动公办职业院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总的来看,公办职业院校已经陷入“路径依赖”。如果没有政府的强势介入,公办职业院校很难脱离原有的发展路径。

三、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功能

总的来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发展的历史还比较短,属于新事物。尽管如此,各地纷纷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形势喜人。究其根源,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发挥了重要的功能,其作用难以替代。笔者认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功能主要有:

(一)创新办学模式

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主要解决的是职业教育“谁来办,如何办”的问题。应该说,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发展,创新了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首先,它丰富了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能够吸引企业、行业和个人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其次,它利用了两种办学体制的长处。根据办学体制的不同,职业教育可以分为公办和民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能够利用两种办学体制的长处:一方面,它利用了公办职业院校的办学资源。与民办职业院校相比,公办职业院校的办学资源比较丰富,如教师、学生、专业、课程、实训基地等。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可以充分利用公办职业院校的资源优势,具有较高的起点。另一方面,它实行了民办职业院校的运行机制。与公办职业院校相比,民办职业院校按照民办机制运行,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具有良好的运行效率。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采用民办职业院校的运行机制,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

(二)推进学校治理

学校治理主要解决的是公办职业院校的“行政化”问题。公办职业院校的“行政化”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对公办职业院校的行政化管理,导致学校缺乏办学自;二是公办学校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导致行政权力压制学术权力。公办职业院校的“行政化”导致学校缺乏应有的活力、价值观严重扭曲,阻碍了职业教育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发展,推进了学校治理的进程。首先,它按照民办机制运行。通过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能够各归其位,比较均衡。其次,它获得更多的办学自。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办学资金主要来自非财政经费,因此政府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其进行管理。在现有条件下,民办职业院校比公办职业院校具有更多办学自。

(三)增加办学经费

我国职业教育面临着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2014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2013年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为8785元,普通高中为8448元,两者相差约4%;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公用经费支出为3578元,普通高中为2742元,两者相差约30.49%。根据世界银行 1988 年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发展中国家职业技术学校的生均成本通常比普通中学要高153%[9]。可见,尽管我国职业教育的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均已高于普通教育,但离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还有一段距离。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能够吸引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增加职业教育的办学经费,弥补国家财政性经费投入的不足,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第2篇

关键词:职业院校 混合所有制 机制 实践

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3(c)-0183-02

职业院校发展混合所有制办学机制的概念,提出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但是国内关于混合所有制办学机制的研究还比较少,可以参考的资料也比较有限。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教育的实践目标是希望通过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资本流入模式,为职业院校的发展引进先进的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突破职业院校的发展瓶颈。股份制办学体制与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之间在资本运作的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而且其办学的目标的主体也非常相近,强调职业院校办学和发展的多元化。但是,两者之间在管理和运营的模式上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别。

1 明确概念,区别股份制与混合所有制之间的异同

对于混合所有制与股份制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很多人并没有搞明白,甚至有不少的院校认为两者之间没有差别,因此,也就出现了部分院校在混合所有制办学体制的概念出现之后,直接将自己原有的股份制的办学体制改成混合所有制办学。这种对概念混淆和区分不严谨的现象非常普遍。事实上,混合所有制主要是指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之间的混合,并不等于股份制,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的。一种观点认为,股份制是混合所有制体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即混合所有制体制的范围更广。现有的主流的观念和认识是混合所有制体制与股份制之间确实存在很多相同的内容,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其共同点主要表现在产权的多元化和院校运作管理的企业化。但是,根本的区别在于两者对于资本融合的要求,混合所有制办学体制要求资本的来源必须是两种不同的资本类型,及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之间融合,而股份制对于资本来源的类型就没有限定。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混合所有制又是股份制中一个比较特殊类型。由此可见,混合所有制体制与股份制体制之间虽然存在很多的共同点,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2 创新职业院校办学体制,从非公即私,到公私合流

当前,随着高校发展与市场经济建设之间的联系不断紧密,“校企联合,工学交替”的办学模式成为职业院校发展的重要办学模式。企业参与到职业教育体制中,对于促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培养优秀应用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无论是高效还是政府机构,对于校企合作办学的实践都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和资金,但是大量的投资之后,收到的效果却不尽理想,主要的原因是企业与高效校之间的合作存在体制上的约束。企业单一的接受学生并按照公司发展运作的流程进行培养,对于学校的教学过程和方向很难给出反馈的意见,学校也只把学生实习作为学校办学和吸引生源的一种手段,而对于企业的要求置若罔闻,长此以来,企业由于在这个过程中看不到明显的收益,对于校企之间的合作积极性也会大幅度降低,毕竟吸引进一名职业院校学生经过一段的时间培养之后学生返回学校,对于公司的管理成本和投入成本来说,也是一种浪费。究其原因,主要是高职院校原有的单一投资和办学模式制约企业参与职业院校教育的积极性。而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教学体制改变了这种困境,实现职业院校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发展目标。

2.1 产权清晰,权责分明

混合所有制体制办学的优势是解决了公办和私办单独办学所面临的问题,提高教育资本的使用效能,尽可能的发挥公办和民办院校的优势,例如,公办院校最主要的特点是体制僵硬,流程复杂。而民办高校则面临着最常见的问题是经费不足,难以引进优秀的教育资源等等,混合所有制办学解决了这两者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通过企业化的经营和管理,简化组织机构,提高组织运营效率,引进社会优质资源,同时提高教学成效,建立完善的管理流程和绩效机制。

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另一个主要的特点就是明确了产权的界定,明确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将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制度化、法律化。使得学校管理从政府的管理体制中脱离出来,为学校的法人和股东争取行使权力的自由控制权,实现对教育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职业院校的教学成效。

传统的公办职业院校或者民办院校,都存在一个普遍的管理瓶颈,就是管理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划分不清楚,两者之间难以形成明确的法律关系,这也给后期的管理和决策买下隐患,影响学校的发展。而混合所有制办学院校在管理者和举办者之间具有明确的权责划分,院校的所有权与其经营权是相互分离的,确保了院校发展过程中权利与职责的统一。

2.2 划分治理结构,规范运营管理

混合所有制体制下的高职院校,由于具备了法人资产的完整性,因此,其产权的各项职能也就被明确化了。例如资产的所有权、使用于处置权以及收益权益等,院校可以依据产权结构,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架构,例如成立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监督理事会等机构。以便实现对资产的合理投资和使用,在完成既定的教学目标下,实现经济收益。同时监督院校在经营和决策过程中的合理性。这种混合所有制体制下的治理结构,是通过资产所有者权和使用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界定的一种治理结构,使得整个组织保持稳定的运营机制。明确两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管理流程,使得组织结构中的各个主体模块都能够受到激励,解决传统的办学体制下职责不清晰,组织架构臃肿,运营效率低下等一系列的问题。

3 混合所有制办学机制下高职院校面临的困境

虽然高职院校在混合所有制体制办学的道路上探索出很多值得肯定的成果,但是对于混合所有制体制的怀疑也从未停止过,在运行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职业院校的定位模糊。学校与企业之间的目的和需求是有很大差别的,学校体制建设一旦进行了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后,就必须面临投资和股东回报的问题,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而学校教育又必须保持其公益性,避免商业化。这两者之间的矛盾直接导致了职业院校在混合所有制体制化之后其自身的目标定位开始变得模糊,对于资源的使用和投资的公益性,以及经济利益回报率之间难以权衡。

二是公司化运营给学校教学管理带来困难。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体制结构一旦确定,也就意味着学校将会想着企业运营那样进行公司化的治理,带有市场经济的盈利性目的。学校作为公益性的教学组织机构,其根本的存在价值和目的是为育人而不是获取经济利益,两者之间显然是存在一定的价值矛盾的,而这种矛盾的存在也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职业院校的发展和成长。

4 结语

职业院校引入混合所有制办学体制的实践,对于院校明确产权责任,合理运用资本,引进搞技术教育资源和发展壮大,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促进组织机构的精简和教学成果的提升。但是,混合所有制办学机制还处于时间摸索阶段,并不成熟。在实施的过程中还是要克服一系列的困难,例如,混合所有制体制实施对于教育机构目的性和价值的冲击,体制建设与组织结构之间的矛盾等,需要学者和专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持续性的实践总结。

参考文献

[1] 陈丽婷.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现实困境c发展路径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7(1):107-110.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第3篇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

作者简介:雷世平(1962-),男,湖南长沙人,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基础教育学院院长,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农村职业教育等;卢竹(1980-),女,湖南长沙人,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航空服务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现代职业教育制度、高等职业教育等。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与实践研究”(编号:DJA160283),主持人:雷世平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7)07-0005-05

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自发实践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2014年5月,国务院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实践探索由此进入自觉自为的阶段。当前,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创新与实践探索面临这样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即它要成为一个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即法人,则必须依法进行法人登记。然而,法人登记却涉及到法人属性问题。由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一个新生事物,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对这一新的职业院校类型的法人属性进行明确界定,还无法准确地对其身份进行确认。因此,了解我国目前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的归类现状及其缺陷,从学理上深入探讨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的内在本质,则成了推进我国职业教育领域办学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促进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归类现状及其缺陷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属于民法范畴。法人分类是法人区别于自然人的一个重要的特性。与自然人不同,法人并不具有伦理上的特征,也不是自然法的a物,法人资格的取得更多是实证法承认的结果,即法人是法律构造之物。法人的分类是法人特性在法律框架下的一种具体体现,法人的法律地位会因其类型之差异而有所区别[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按照功能、设立方法、财产来源,法人可细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四个类型,法学界将后三种法人统称为非企业法人[2]。毫无疑问,只要是依法成立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理所当然应当取得法人资格。基于此,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属于我国民事主体中的一类――法人,这并无争议。但问题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属于哪一种类型的法人,理论界和职业教育实践领域对此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由于没有现成的法律、法规条文规定,目前各省对本行政区所辖范围内出现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的认定依据各不相同。笔者调查发现:各省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的界定或身份确认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民办非企业法人”,一种是“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这二种法人属性确认的前提条件实际上都是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视为民办职业院校来对待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等。当然,这也是一种无直接相关法律、法规套用的无奈选择。

事实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与融合而形成的职业院校形态,它既不同于纯粹的公办职业院校,也和纯粹的民办职业院校不尽相同。按照“民办非企业法人”或“民办事业单位法人”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进行归类,不仅于法理不通,而且会使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在办学实践中遭遇民办职业院校相同的尴尬。这种归类的具体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界定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法人属性依然不能明确,且于法无据

如前所述,我国《民法通则》在设立自然人、法人双元结构的同时,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四个类型,后三种又称非企业法人。实际运作中,如果按照民办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的归类方法或原则,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也界定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这只能确定其不属于“企业法人”,而无法确定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属于作为一个类名称的“非企业法人”中的任何一种。事实上,当前有的省份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民办非企业法人”身份的认定,并不是依照《民法通则》或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的,而是根据现行的一些行政性规范文件“被”赋予的。我国基本法层面上没有“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安身立命”的位置。而“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说法,是由“现行的做法”而生成、并“嫁接”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层面上的。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法通则》是除《宪法》以外最上位的民事法律,而《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都只是《民法通则》的下位法规。依据法理,用下位法规修正或补充上位法律,除非上位法律规定可由相关机构对本法律作出修正或补充,并以法定程序通过该修正或补充,否则,法理上存在缺陷[3]。而《民法通则》并未作出类似的修正或补充条款的规定。

(二)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界定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其名称本身存在逻辑矛盾

笔者其实是主张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纳入事业单位体系的,但并不赞成使用“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因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说法同样于法无据。从表面上看,“民办事业单位法人”好像在技术层面上解决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的一些难题,但在立法思想上难以自证。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界定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其名称本身存在逻辑矛盾。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由此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一个单位要能成为事业单位法人的起码条件除了“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之外,很重要的一个条件就是“国家机关举办”或“以国有资产举办”。而“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里,“民办(非国有)”和“国家机关举办”、“以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在一起,是相互冲突的,显然这一名称存在内在的逻辑矛盾,是一个“带病”的名称。

(三)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界定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或“民办事业单位法人”,会带来一系列“后遗症”

法人属性是决定一个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地位、待遇的根源性依据。无论是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界定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还是“民办事业单位法人”,其法人的所有制性质都是“民办”,这明显不符合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本质属性(即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与融合)。事实上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界定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或“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这种分类不仅与《民法通则》相违背,又事实上造成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与纯公办职业院校在法人属性和身份上的差别,以及在人事制度、社会保险、税收和会计核算制度等诸多方面的法律上的区别,办学实践中受到各种歧视,引发一些法律问题、政策问题和实际问题,导致部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教师的养老、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事档案管理等方面与公办职业院校教师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4]。同时,由于其法人属性界定不清,会使社会和政府部门对是否应该使用公共财政支持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存有疑虑。甚至有的人认为,支持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会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这将严重阻碍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的界定及其学理分析

法人属性问题是所有法人问题中的根本性问题。俗话说“名不正则言不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如果没有一个明确、恰当的法人身份,在其办学实践中则很难不出现问题。目前,我国有一些省份正在积极探索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但是,随着这种探索的面越广,探索的层次越深,对准确界定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问题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从根本上说,准确界定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它不仅是间接反映一个国家职业教育法治化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也是直接制约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5]。

确定法人属性的方法只有两种:一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二是依学理(或法理)确定[6]。当前,在我国无明确法律、法规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进行规定情况下,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的界定,只能依照学理来推定。从我国现有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实际情况看,笔者认为,基于传统的民法的视角,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比较合适,其理由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基本符合我国“事业单位”的主要特征

“事业单位”是中国特有的产物,但无论从设立初衷,还是改革方向,事业单位“专职”从事公共服务已成共识。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事业单位具有国有资产成分、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三个主要特征,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则基本具备这三个特征。其一,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主要途径,是把科学知识转化为具体技能和实现生产力的桥梁,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是促进社会融合、实现社会稳定、减轻贫困程度的“万能钥匙”,是提升国家、产业、企业竞争力和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职业教育领域的一种新的院校类型,是职业教育事业的承载者,明显具有“外部性”和公益性特征。其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实践探索中会有公立民办型、公有民营型、民办公助型、民办托管公办、公办接管民办、国资注入民办、公办吸引民资、公办自行改制等不同的实现形式,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其“国有资本参与”的情形没有改变,“国有资本的参与”依然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本质属性之一。其三,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虽然存在非公有资本的参与,但其所追求或要实现的根本目标是社会目标而非经济(营利性)目标。即使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所有制性质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会使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一定程度上存在公益性与逐利性的矛盾,但追求公益性或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仍然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本质属性。不能因其有非公有资本的参与,或寻求一定的合理回报,来否定其公益性或事业性,否定其作为“事业”的一部分。

(二)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与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总趋势相吻合

事业单位广泛分布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与民生关系密切的领域,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系统,是政府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公益服务是民生的基本内容,公益事业发展滞后,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必然会积累民生方面的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只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政政策,促进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的需求。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同时,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进行了细分,即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从《意见》对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的细分情况看,高等学校应属于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尤其是高职院校)作为高等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不仅承担着提供高等(职业)教育公益服务的责任,而且其本身就是部分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单位,理所当然应当属于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因此,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与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趋势相吻合。

(三)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与现行法人分类制度无根本性冲突

法律具有稳定性。法律的稳定性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令等规范性文件,应保持其严肃性,不得任意变动和修改。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内在属性。法律立法上的稳定性是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律规范性的必然要求,是法律具有权威性和尊严性的必要条件,是法律富有生命力的重要表现,更是对我国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当然,法律也同时具有变动性,法律的变动性主要是指法律本质的变动、法律内容的变动和法律形式的变动的有机统一。一般而论,法律本质的变动必然引起法律内容的巨变,有时甚至被全部废除。但法律是否需要变动(修改或废除),关键看它是否“稳定得过时”。在笔者看来,作为基本法层面的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属性的分类,既借鉴了西方法制发达国家法人分类的经验,也兼顾了我国的历史发展的实际和特点,其法人属性分类的规定并没有完全过时,只是相关法律位阶较低的法规在对法人属性的具体表现形态的解释上有一些陈旧,即带有浓厚的传统所有制观念。因此,从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稳定性角度看,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类法人中,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是比较妥当的[7]。这样做不仅使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能完全融人传统民法学上机关、事业、社团和企业四大法人范畴之中, 减少与现有法律的冲突,而且能使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和公办职业院校在人事管理、社会保险、税收和会计核算制度等方面实现真正意义上平等。这也不违反《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相关规定。

三、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界定需突破的瓶颈和障碍

根据政策和学(法)理上的分析,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应当被视为“事业单位法人”。目前,由于国家政策明确探索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时间还不长,全国还没有一个省(市)率先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法人属性,并以此来规范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法人登记和管理。从现实状况来看,当前要以合法方式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还需要突破一些政策、法规瓶颈和思想障碍。

(一)国家要出台相关的法规,明确规定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

依据政策和法理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进行判定或推论,只能帮助人们加深对其法人属性界定的理解和认识,但不能作为其法人登记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虽对不同属性的法人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对每一个具体的单位属于什么样的法人予以明确。目前,全国多个省市在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探索实践中,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来界定混合所有制法人属性,都或多或少存在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问题,换句话说,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的界定都不存在直接、清晰、明确的基本法依据。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立法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推动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健康发展,国家可以借鉴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在其教育法规中明确高校法人身份的一些做法,目前至少必须以政府规章的方式,尽快出台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关行政法规,明确赋予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法律地位及“事业单位法人”属性,规范其法人登记和管理,并就其治理结构、产权归属、监管方式等方面的具体问题进行明确规范,提出职业教育领域探索混合所有制的分类原则、扶持政策、实施的基本操作程序以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等的操作规程和实施办法[8],为职业教育实践领域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归类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二)修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适当拓展“事业单位”的含义

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于1998年10月25日由国务院,并于2004年6月27日被修订。该《条例》按照举办主体、公益属性、资产来源和行业属性等对“事业单位”进行了规定,带有浓厚的传统所有制观念色彩,已经不适应当前所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客观需要。要真正准确界定“事业单位”概念,还必须对其内涵做适度拓展。其拓展的重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举办主体的拓展。举办主体为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建议对“其他组织”作扩大解释,将企业和自然人纳入其中[9]。二是资产来源的拓展。资产来源原为国有资产,建议对其作扩大解释,将原来的“利用国有资产”拓展为“利用(含部分利用)国有资产”,即将其他资产来源纳入其中,允许资产来源的多元化。公益属性即指事业单位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益,这也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成立目的;行业属性包含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显然符合这一规定。由此可见,适当拓展“事业单位”的含义,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事业单位”就没有了障碍。

(三)要摒弃轻视、限制和不敢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思维定式

从某种意义上说,要明确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法人属性并确保其与纯公办职业院校“同等”法律地位的实现,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职能部门(尤其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者对相关法律、政策的正确理解。“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所提出的,这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在职业教育领域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国家在经济领域改革之后,在职业教育领域的一个调整,是我国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突破[10]。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健康发展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多个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和共同努力。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彻底纠正认识上的偏差,摒弃轻视、限制和不敢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思维定式,才能为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立法扫清障碍,推动有关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吴珊.民法典法人分类模式之选择[J].研究生法学,2015(3):14-25.

[2]⒈τ.关于民办高校法人性质及相关问题的思考[J].教育发展研究,2005(9B):42-46.

[3][7]巩丽霞.民办高校法人属性研究――基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2010(18):11-15.

[4]秦和.明确民办学校法人属性和身份认知[J].教育与职业,2012(8):9.

[5]周江林.法人问题与我国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一个文献综述[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1(5):5-9.

[6]曾志平.论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J].行政法学研究,2008(3):22-28.

[8]安蓉泉.探索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几点理性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15(4):95-98.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第4篇

今年2月26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会议明确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这是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求精神,深入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指明了重要方向和途径。从资源存量上看,目前,我国有1.3万多所中职学校、1200多所高职高专,随着适龄人口持续减少,各地都陆续出现了有大楼缺学生的“空心化”问题;从资源构成上看,全国公办中职学校1100多所,公办高职院校900多所,民办学校比例很小,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学校几乎没有,公办学校独大,办学体制非常单一,市场活力不强。基于这样的资源状况,我认为,“探索发展”的重心不易做增量的文章,而应该放在现有公办职业院校的改制上。

一是鼓励一部分公办职业院校进行股份制改造,催生一批适应市场需求的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长期以来,职业教育对老百姓的吸引力不强一直是困扰其发展的大问题,过去我们认为有三大主因:一是办学条件差,学生不愿上;二是教育成本高,学生上不起;三是没有深造通道,学生不认可。“十一五”以来,国家连续加大投入,加强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实施普惠性的资助政策,并不断拓宽升学通道,但吸引力问题依然没有很大改观。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没有在体制上“下刀子”,依然是“教育行政部门办学”,学校始终围着政府转而不是围着市场转,所以学校发展与老百姓的需求始终是“两层皮”。因此,要像中国企业改革一样,鼓励一部分公办职业院校吸引社会力量,进行民营化改革,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股份制学校,包括允许教职工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入股。通过市场经济的洗礼,塑造一批真正有“示范性”的优质职业学校。

二是鼓励行业企业与公办职业院校实行股份制办学,实现企业作为重要的办学主体的回归。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必由之路,但是很多情况下,是学校很积极,企业不积极,人们称之为“剃头挑子一头热”。根本原因就是企业没有成为职业教育真正的办学主体。事实上,我们有这方面的经验,我国的技工教育、中专教育当年都是行业企业举办的,行业企业自主办学,自己受益,有积极性、肯付出,所以很有生命力。后来,企业剥离社会,把职业教育也都剥离了,结果现在我们绝大多数职业学校都是政府办的,行业企业反倒边缘化了。所以,建议鼓励行业企业通过股份制与公办职业院校联姻结亲,形成真正的“血缘”关系,实现企业作为重要的办学主体的回归,从“要我办学”变成“我要办学”。具备条件的学校可以允许其与企业实行整体的股份制办学,不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在某一专业(分校)或实训中心、研发中心等实行股份化改革。

三是鼓励职业院校与境外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形成一批高水平的国际化职业院校。中国的职业教育是“舶来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努力向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模式学习。在政府层面,我们曾进行了中德的合作,积极推介“双元制”模式;曾进行了中澳合作,积极推介“TEFE”模式;也曾倡导和推介了美国“社区教育”模式、加拿大的“能力导向”模式等等,但是效果都不是很理想,出现了“水土不服”,合作双方常常相互抱怨。实际上,就是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没有共同的利益追求,没有共同的市场,也就不可能有共赢,所谓的合作只能停留在一般的交流上。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中国企业的成长得益于中外合资模式。这一经验对中国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启发和借鉴价值。所以,要鼓励职业院校与境外的教育机构开展股份制合作,让先进的职业教育模式能够在中国落地生根,并且走向世界,加快成长出一批高水平的国家化职业院校,使中国成为国际职业教育大家庭中一个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成员。

(秦和: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吉林省委会副主委、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院长)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第5篇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薪酬分配

作者简介:王坤(1979-),男,云南师范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校企合作;赵红娥(1988-),女,吉林长春人,云南财经大学中华职业学院董事会秘书,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田璐(1993-),女,昆明滇池假区实验学校教师,研究方向为学生管理。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我国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阻力研究”(编号:DJA150257),主持人:王坤。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22-0030-04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职业教育取得显著成效,但是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我国职业教育存在体制僵化、办学封闭、活力不足、缺乏特色和办学效率低下等弊端。2014年5月2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决定》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作为首次引入职业教育界的新概念,“混合所有制”一经提出,立刻引发职业教育界的极大关注。

如:纯粹的公办,活不起来;纯粹的民办,大不起来,怎样做大做强职业院校?用好一个‘混’字[1];混合所有制是高职教育建立市场机制和企业参与制度的有效途径,混合所有制是公办高职院校办学体制机制改革的有效突破口[2];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适应我国全面深化教育改革,加快发展现代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和构建现代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体系的现实要求[3]。

在单一主体的职业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必然会涉及到人事制度的改革,而薪酬制度又是其改革的核心。很多教职工支持拥护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动力,就是改革后自己的薪酬会有一个明显的提升,而这也是改革发起者说服教职工支持改革的一个主要承诺。然而,随着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们发现其薪酬的改革存在比较大的障碍,大家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存在很大差距。这里仅举两条:(1)如何做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编制内外教师薪酬制度的有效衔接?如何真正贯彻落实“同工同酬”的理念?(2)如何彰显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教师薪酬的特色?在多数以股份制为基础构建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中,是否应该有教职员工持股、间接薪酬、薪酬替代品等?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让改革实践者们为难的不是问题的层出不穷,而是对问题的观念和看法太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薪酬研究没有深入到学校内部,缺乏来自一线教职工的调查数据[4]。

一、调研目的、对象和方法

(一)调研目的

了解混合所有制职业学院体制内外教职工的薪酬水平、薪酬结构与分布状况,重点对编制内外教职工的薪酬进行比较,为混合所有制职业学院的薪酬管理制度的改革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调研对象

云南某大学将所属的职业学院作为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单位,全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2016年4-6月,课题组选择云南某大学混合所有制职业学院的编内、编外教职员工作为研究对象。调研对象范围框定为:在该学院工作1年以上,当前在工作岗位上而且自愿接受调查的教职员工。在调查研究之前,课题组向所有调查对象阐释本次调查研究的目的及意义,所有接受调查的对象皆表示自愿参与调查研究。

(三)调研方法

在具体深入该混合所有制职业学院调查之前,课题组编制好教职工一般情况调查问卷,问卷内容包括该混合所有制职业学院教职工的编制、性别、年龄、工龄、职称、学历、专业等。在向接受调查的教职员工说明来意后,接受调查的教职员工匿名如实填写,课题组当场回收调查问卷,并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处理。

(四)数据采集

同时,从该学院在职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中提取学院教师基本信息,获取相关薪酬的数据情况。该学院现有教职工81人,其中专任教师、在编教师54人,兼任教师、编外教师27人(见表1)。

二、基于公平视角的XX混合所有制职业学院薪酬分析

XX职业学院的整个教师队伍由编内教师和编外教师构成,编外教师签约形式有合同制与劳务派遣两种形式,教师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校区补贴三大块构成。从公平的视角分析,该学院的薪酬管理主要存在两种表现形式。

(一)外部公平

即该混合所有制职业学院与其他性质的职业院校比较,从非在编教师的薪酬来看,XX职业学院非在编教师的工资是云南省民办高校教师薪水的1.5到2倍以上,薪酬水平和薪酬结构高于同行业市场水平;在编教师工资是该大学其他学院在编教师的1.5倍左右,XX职业学院教师课时费,高于省内其他高校教师的平均课时费,学院从校区补贴、学院津贴和课时费等几个方面对教师工资进行补助,客观来说,该混合所有制职业学院的薪酬水平是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

(二)内部公平

学院在教师薪酬方面努力做到同工同酬薪资发放标准。尽管在基本工资方面学院编内教师的财政基本工资高于编外教师1600元的基本工资,但学院通过发放非在编教师学院津贴的补助形式,拉平编外教师与编内教师基本工资水平。把编外教师的基本工资基数定位1600元,是出于对教师社保上的考虑,基数越高单位承担缴纳社保的比例就会越高。1600元的工资基数是签约劳动合同的标准,涉及到劳动合体解除等问题时降低补偿学院的补偿标准。但当我们在审视学院长远发展时,却依然发现面临一些影响生存和发展的现实难题。学院一直在努力尝试着进行绩效工资改革,争取所有教职工同工同酬,学院教师整体稳定,但是办学至今,编内编外教师薪酬上一直存在着差异,更多的是体现在分配方式的不公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绩效工资方面,编内编外行政工作人员工资相差明显。授课教师绩效工资由于按照课时计算,所以相差不大。学院形成了行政工作人员以多上课的额外付出形式来弥补工资差距的问题,而行政工作人员多上课又影响了学院的管理工作,所以形成了恶性循环。甚至出现一般管理人员的薪水和学院院长的薪水相同甚至超过院长工资的情况,工资层次明显。

2.住房公积金、保险基数存在差别。编内教师有“五险一金”,“五险一金”缴纳基数按照公办高校教师标准;编外教师学院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五险缴纳基数按照每月1600元基本工资进行缴纳,低于在编教师缴纳额度。2016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在编教师工资每月增长1300元,学院非在编教师并未增长。学院提出编外教师以绩效工资的形式和在编教师工资进行同步增长,向学校分管校领导多次申请未果。据笔者调查,在沈阳某混合所有制职业学院,虽然编内编外教师工资奖金和评职称基本一样,但编外教师的养老金和公积金也是要低一些。

3.编内、编外教师第13个月工资、假期工资存在差异。编内教师由财政发放13个月基本工资,非在编教师由学院以每个月1600元的基本工资水平发放12个月;编内教师假期工资按照公办高校教师基本工资发放,编外教师按合同工资1600元发放,即使是学院的副院长级别,假期工资也就只有5000元左右。

4.编外教职工体验到付出多于编内教职工。编外教职工因不能适应或胜任工作,而感觉到更大的压力,在学院中往往面临被边缘化的尴尬,容易受学生、家长和外界的影响。学院往往会安排编外教师做一些额外的工作,导致他们工作效率低下而经常加班。

通过教师薪酬满意度调查显示,编外教师对福利待遇较为不满意,这说明福利待遇已经成为编外教师比较关注的项目。当然,相比较福利待遇而言,该混合所有制职业学院的编外教师更关注个人成长通道的构建,由于该混合所有制职业学院属于公办大学的二级学院,编外教师不能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也不能参加职称评审,教师发展通道阻塞,编外教师感觉到工作晋升前景和发展机会受限制,编外教师非常担心自己工作的稳定性与职业前景,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院办学的稳定性。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中,如果将编外教师与编内教师区分为两种不同属性和社会地位的群体,由于在福利待遇和发展空间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往往会极大降低编外教职工的“获得感”,容易造成编外教职工的心理失衡。

(三)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编内外教职工薪酬差距存在的消极影响

1.不利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编外教师的辞职率远远高于编内教师,编外教师因福利待遇较低和晋升渠道狭窄而带来的频繁流动,不利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建立一支稳定高效的教师队伍。

2.违背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的初衷与目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一直倡导教师员工的同工同酬,但因编制内外身份的不同而形成的巨大福利待遇差距,会背离当初的政策设计目的。

三、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薪酬分配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薪酬结构比较单一

通过分析该职业学院的薪酬结构可以发现:固定薪酬多,可变薪酬较少。薪酬结构形式均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总的工资相对固定,可变的幅度较小,虽然进行了混合所有制改革,但其变化的空间很小,这就导致教职员工薪酬机制欠缺,教师普遍工作积极性较低。在整个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薪酬机制的设计中,普遍缺乏长期有效的激励举措,诸如广大教职员工持股等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即便是走在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前沿的苏州工业园区职业学院,其员工持股更多的是指管理层持股,而不是每一个普通教职员工。

(二)教职员工薪酬高低与办学绩效联系不紧密

虽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并存国有和私有两种资本,但在办学过程中,相比较单纯的民办职业院校,由于有国有资本的存在,政府对其资产管理、人才引进、学生招生就业等方面,还是有更多的偏袒与支持。往往会导致在国有资本占比超过50%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中,教职员工薪酬与学院的办学绩效没有必然的联系,“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特征依然明显[5]。

(三)政府的干涉依然过多

纯公办职业院校的管理者往往由政府部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任命,其本身就有一定的行政级别,和各级行政官员之间的关系千丝万缕,腐败行为和利益输送行为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客观上来说,纯公办职业院校并不一定对办学质量产生负面影响,提高产权多元化也并不意味着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就会显著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后,虽然政府相关利益部门仍然可以以各种理由干涉职业院校办学,权力寻租的空间依然存在,但是其干预的成本会大大增加。学术界普遍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学校管理层的薪酬与学校的办学成绩呈现正相关。但对于纯公办职业院校而言,学校管理层的薪酬对绩效的影响较低(甚至没有影响)。如果公办职业院校管理层和普通教职工的薪酬差距过大,虽然对学校管理层能够起到激励作用,但不利于调动普通教职工的积极性[6]。

(四)编制内外管理制度的不公平

在调查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在该混合所有制职业学院中,编外教师职业认同感低、辞职率高等问题不仅与编制内外教师薪酬差距较大有关系,还与学院为编外教师参与学院管理工作提供了什么样的制度、学院对编外教师的晋升管理等制度是否能够体现公平等有密切关系。

四、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薪酬机制的建构

(一)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性质的明确界定,是构建合理薪酬分配机制的前提

在以股份制存在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中,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处于控股地位的投资主体掌握着学校的经营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决定着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性质。部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存在性质认定不清,导致编制内外教师晋升空间差别较大,如本案例中所调研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由于性质界定模糊,以致其中的编外教师无法获得职称晋升,发展渠道和发展空间受到较大限制。因此,应当明确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性质,根据股权构成比例,对应相应的管理体制,这样才有利于厘清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薪酬分配机制。

(二)充分考虑到改革所面临的困难性与复杂性,是推动改革深入持续的重要动力

混合所有制改革越向前推进,人民群众对其期望就越高,遇到的困难会更多,需要支付的改革成本也会更高。对职业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必然意味着对已经固化的利益的强制性再分配,而在一定的时间里,职业教育的利益是相对固定的,一些群体在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获利,必然有另一些群众在改革中利益受损。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在增强职业教育办学活力和提高职业教育办学质量的初衷中出台,而又伴随着一些群体利益的受损,比如在我们部分试点时间较早的混合所有制职业学院,部分专业的学费已经与三本院校持平。这显然与人人皆可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理念是相冲突的,部分贫困家庭的孩子无力承受这样的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7]。因此,在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薪酬改革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利益受损的群体范围,配套相应的利益受损补偿机制,减少改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

(三)将程序公正放在优先位置考虑,设计具有公平性的收入分配制度

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中,从提高编外教师对学院的认同感来看,学院应该进一步提高管理制度的透明性和公正性,提高编外教师对学院管理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中,由于代表公有和民营资本股东的并存,基层编外教师的利益诉求不一定能够及时反映到双方的决策层,因此,应当加强编外教师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投资各方的双向沟通与联系,特别是关系到编外教师的切身利益,如薪酬、职务晋升等,各方的双向沟通就显得更为重要。在此过程中,应当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对编外教师的薪酬制度进行优化设计,进一步做到和编内教师“同工同酬”,增强编外教师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工作和生活中的获得感[8]。

(四)进一步理顺薪酬分配关系,扩大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分配自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政府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薪酬分配的干涉依然较多,市场在其中发挥的调节作用很小,积极调整编内编外、不同学科和专兼职等教师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坚持“评价主体多元化、内容全面、指标科学、方法多样、程序规范”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教师个人绩效评价原则,制定符合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发展战略定位和财政情况的富有竞争性的薪酬机制,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师资队伍中来[9]。

参考文献:

[1]董圣足.“混合所有制”,做强做大职业院校的良方?[N].中国教育报,2014-11-16(06).

[2]王振洪.混合所有制: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有效途径[N].中国教育报,2015-01-22(04).

[3]王安兴,何文生.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21).

[4]袁东.我国高校薪酬调查策论[J].教育与经济,2009(3).

[5]王晔,王海净.河北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的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研究[J].河北企业,2015(10).

[6]张晓玫,朱琳琳.混合所有制公司的治理结构、高管薪酬和经营绩效――基于分行业的研究视角[J].金融经济,2016(3).

[7]李孔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办学校办学模式改革政策的演变及其启示[J].教育学报,2016(2).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第6篇

关键词: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基本样态;阻碍因素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40-0251-03

一、基本样态

(一)职业教育注入了新概念,战略地位逐步达到认可

2014年,国务院以及相关部委三次将“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的概念推到了公众视野以及职业教育界。首次是2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主持,会议的主要精神是鼓励高职院校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办学。到当年5月2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出台,决定中再次明确了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的重要性。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官方涉及教育文件中将“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这个经济领域的专业术语首次引入职业教育的新概念。当年6月16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出台,这是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规划中明确支持社会资本办学,高职院校要改革创新办学模式,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

(二)教育领域出现了多种形态的教育模式

教育领域“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探索与时俱进,形成台州模式、温州模式、浙大模式、海南模式、南通模式等。早在20世纪末,我国一些地区的教育领域就开始尝试“股份制”办学。先后有浙大模式、台州模式、温州模式、海南模式、南通模式等“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应运而生。被公认为“教育股份制”发端的浙江台州椒江的书生中学就是典型的案例,1996年,由椒江区教育局牵头,32个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投资入股成立书生教育事业有限公司,并投资建设书生中学。而在高职领域第一个吃螃蟹举办“混合所有制”高校的是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组建了由政府、企业、学院管理层共同持股的混合所有制学校,成立学院最权威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构建了新型职业教育多元化的产权结构。2000年初,海南省在政府主导和协调下由省教育厅、海口农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和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共同出资举办了海南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6月由江苏江海科教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教育厅直属教育发展投资中心共同举办南通紫琅职业技术学院。

(三)公办院校持观望态度,民办院校“求混”热情高涨

公办院校“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是建立在产权的基础上,一旦国有独资的产权性质发生变化,变为由几方面投资人组成的产权体系,加之现在改革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还不明朗,势必会造成现有公办院校的管理者的权利受到制约,广大基层一线的教师员工身份待遇问题包括事业编制、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公积金等都会受到影响,当这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受损的时候,改革的进度和热情就会大大打折甚至直接抵制。而民办学校为了获得与公办学校平等的办学待遇而热情高涨,积极“求混”的热情也是因为当前办学的招生困难、经费吃紧、教师流动性大、思想不稳定等多种因素造成的。

二、阻碍因素

(一)适用政策法规的对抗与缺失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可见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的改革立法应先行。现行的高等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但这些相对“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还不够。对抗:(1)现行的文件和原有的法律与“混合所有制”精神存在对抗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指出,高等学校依法享有自主管理和使用其财产,但又规定不得将其财产挪作他用,不如对外投资等。(2)近年的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都提出要积极地探索和发展混合所有制办学,而混合所有制的基础是实施股份制,采用多方产权的一种混合是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绕不开的问题。《教育法》中的这样规定使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在实践中不知所措,拿什么与投资方混合?(3)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与民营资本的逐利性之间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的主要精神民办教育是公益事业,但第五十一条又提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缺失:(1)从学理和法理上,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提及高等职业学院可以推行与不同的资本之间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法条。(2)教育发展的根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开展多方合作办学,优势互补,提高资源效率,但没有提及“混合所有制”的办学方向。(3)《民法通则》中只有“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三种法人形式,但学校混合以后属于哪一类没有规定。混合下的职业院校如何注册?如何确定其法律地位和机构属性?都没有显性的制度和政策。(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并没有“非经营性转经营性”的规定,仅提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可自用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教育教学业务主管部门,没有资产管理职能,直接组织以办学资产为核心的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缺乏职权支持。缺少保障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单行配套法。(5)混合所有制实施后必然会产生兼并、合并、转让、托管、举办者变更以及资产界定、核算、组织清算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目前都没有明晰的可操作制度和计划性安排。(6)国家对社会资本在职业教育领域的市场准入、审批管理上只有门槛没有相关激励政策,客观导致社会资金难以进入职业院校,无法混合。(7)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探索与发展,实际上是不同所有制产权的融合探索和发展,而产权是一种收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的融合和发展客观要求产权流通顺畅、交易便捷,产权交易市场与专业中介机构发达,我国在这方面由于体制机制的影响,导致还缺乏科学规范的资产评估程序以及健全完善的制度建设。

(二)体制机制与观念导致现行管理者怕丢帽子、移位子、失权利、担责任

体制机制与观念导致现行管理者怕丢帽子、移位子、失权利、担责任。(1)现行高等学校绝大部分是公办院校,其办学资金主要依靠财政注入,学校的校长、书记是组织部选的,他们一旦进入高校,无论有无高校的管理经验和学术地位,虽然办学没有绝对的自,但拥有较高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分配权。“混合所有制”改革必将使他们失去在校内“说了算”的特权,因而他们只围绕着政府而不是围绕着市场办学。(2)目前,国家虽然有很多文件和会议多次提及“混合所有制”改革,但多数只是鼓励,探索并没有强制。只要不触动自己的利益,不失去自己的权利,高校拥有绝对权力在手的管理者很难主动去动自己的“奶酪”,何况“不干没有问题,干会出问题”的不担当的思想作怪,致使很多公办院校的管理者安于现状,这样才不致于很快丢帽子、移位子。(3)现在公办院校的管理者中也有两种心态制约着“混合所有制”改革,一种是有升职空间的一把手还想借此搏一搏来展示自己的才干,将来有朝一日获得提升,另一种没有升职空间处于退休养老的老校长、老书记,不愿意自己做改革的“先锋”,不想成为教职工口中的“先烈”,更不愿意使自己变成教职工“后顾有忧”的罪人。(4)长期以来,我国办学体制一直以公办为主,给社会的印象是公办学校安全可靠,加之“非公即私”的固有观念深刻停留在人们的脑海里。“混合所有制”改革必将使原有的公办学校性质发生改变,也许会“矮化”了公办学校的形象,削弱了学校的优势,致使办学中的对外交往、招生等困难重重。(5)更有甚者,一些公办院校凭借传统制度的优势花费着财政拨款,教职工享受事业单位编制和旱涝保收的优厚待遇,缺少关心生源、漠视教学质量,管理者和教师都养成慵懒习气,改革必然使这些荡然无存,惧怕改革,抵触改革在所难免。

三、主要动因

(一)是新常态下经济体制改革大趋势的客观需求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新常态下当前及未来经济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内容,而职业教育在“教育目标、教育过程以及教育产品”等方面都与经济发展的各部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职业教育的发展是紧随经济发展的脉搏而跳动。社会经济发展中混合所有制如火如荼,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创新也是新常态下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求。

(二)是激发与吸收民间资本投资职业教育,实现公有资本的有益补充的动力(体制创新)。

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将打破办学所有制壁垒,实现非财政性资金的筹集和运作,推进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一方面释放体制红利,另一方面积极推进“管办评”分离。正如席冬梅等认为的“混合所有制是职业教育活力所在”,李艳华等认为的“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的正确选择”。

(三)是市场经济下高职院校可持续发展有力保障

高职院校要保持可持续发展,其办学资金依靠单一渠道的财政拨款显然是不够的,因此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体制是高职院校遵循市场发展规律,推行投资多元化、管理多元化的有效途径,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企业参与办学,激发办学活力,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的规律,实施可持续发展。

(四)民办学校和社会企业积极期盼能够混合办学

民办学校由于不能完全享受国家的相关教育政策,但又是在同一个市场环境下运营学校,在学生招生、教师招聘、社会认可、各项辅助政策等方面不能平起平坐,难免在办学中步履维艰,如混合办学就会有很多政策落实,所以他们更为积极地参与混合办学。我国的职业学校过去都是大企业内部办校,后来国家将其剥离出来,由教育行政部门来办学,而现在的社会很多企业为了使自己有一个稳定的、符合产业需要的、精准的人才资源也主动想与学校合作,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

四、未来发展的启示

从我国当前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和推进的基本样态、障碍因素、主要动因来看,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困难中前进,在质疑中发展,在期待中调整,政府、学校、研究者以及社会资本都在呼吁在理论与实践上,在法理与法律上,在制度与政策上,在产权与回报上,在思想与观念上进行完善和改革。

(一)理论与实践角度

在理论与实践上,我国高职院校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是一项新的重大改革,是时展的必然。我国职业院校众多,各地办学形式和产权构成纷繁复杂,区域之间、公立与民办职业院校之间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很多重大问题急待解决,改革的策略和方法欠缺理论与实践基础。调研论证、风险评估、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推进路径和配套制度都是高职院校未来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思考的问题。

(二)法理与法律角度

在法理与法律上,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职业院校实施混合所有制后的法律地位、法人属性、治理结构、产权归属、监管方式,酝酿和研究出台相关法律,如完善和修订《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出台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专项法律法规和单项配套政策如《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促进法》、《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资产管理条例》、《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权利保障条例》等,优化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生态环境,打通有碍混合所有制办学各种法律法规之间的壁垒,为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改革保驾护航。

(三)制度与政策角度

在制度与政策上,在完善和高度适应的法律框架下,还要制定一系列适合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相关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地位、机构属性、法人治理、运行管理制度、监督机制、保障机制、扶持政策、投融资体制、自主办学等。正如哈耶克所言,“制度本身提供博弈规则”。一项好的制度“应该支持政府利益,考虑学校利益,兼顾学生利益,以平衡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教育组织利益、个人利益的关系”。

(四)产权与回报角度

在产权与回报上,由于社会资本的逐利性确定其投资必须要汇报,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一方面要在法律层面上进行产权界定,出台社会资本投资办学合理的可操作的投资回报相关细则,构建基于股权的法治化新型政校关系。另一方面公有资产合作前要厘定产权的性质,通过第三方评估进行产权界定,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风险防范的体制机制。

(五)思想与观念角度

在思想与观念上,正确理解“混合所有制”概念,破除观念,打破长期以来严重影响混合所有制办学推进的“非公即私”的桎梏,思想上必须清醒地认识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不可能一帆风顺的,但也不会停滞不前。现有的公办院校管理者要看到国家推进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决心,要敢于挑战,勇于担当。

参考文献:

[1]席冬梅,刘亚荣.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活力所在――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多元化办学探索之路[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28).

[2]李艳华,吕智飞.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的正确选择――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J].职业技术,2014,(12).

[3]高文杰.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内涵与意义及其治理分析[J].职教论坛,2015,(30):5-12.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第7篇

关键词:现代大学制度;高职教育;混合所有制;法人治理结构

1我国高职院校的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

关于建立我国高职院校的现代大学制度的科研、论文较多,从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校企合作、社会资金融资、大学章程等现代大学制度内容研究的很多。我们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就要吸取发达国家现代大学制度的精髓,与我国制度、国情相结合,要破解“培养什么人、为谁培养人”的问题,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最根本的一条,高等学校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这是大学制度的内在政治逻辑要求,是大学的根本领导管理体制,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涵。这种制度是我国高职院校的现代大学制度的特色,更是优势。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角度看,没有党的领导,就不可能保证我国高等教育平等的公平发展,我国的高等教育取得不了目前的伟大的成就,高等教育的发展不会一帆风顺,就会面临许多困难和挫折,没有党的领导,我国高校的意识形态就会呈现被西方侵蚀、国内非主流意识形态冲击、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庸俗化等现实境况。这给我们“培养什么人、为谁培养人”问题带来了极大挑战。我国高等教育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体制符合现代大学制度的发展趋势,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高等教育法》、中组部、教育部2014年11月发布的《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都有明确规定。因此,我国高职院校的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教授治学专业建设、教师参与的民主管理为主体,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合理“政、教、企、研”四位一体的关系,使权利受到制衡,相互制约,构建平衡各相关方利益关系的基本制度。

2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现实困境

高职院校要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1月国务院关于国家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即我们熟知的教育“20条”,核心内容就是“四合”: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不实现四合,高等职业教育就没有自己独特的特色与优势,失去竞争力。高职院校要实现教育“20条”的核心内容就必须尝试创新办学模式,混合所有制是今后办学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是职业院校创新体制机制、突破校企合作瓶颈的必由之路,建立混合所有制的体制机制有利于贴近职业院校与行业、产业需求融合、跟上经济发展对人才技能培养的时代步伐。教育部明确表示,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通过实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方式,用市场的力量来办学。混合所有制是一个非常灵活的办学体制,推行混合所有制就要对高职院校产权制度改革,产权结构和分配机制都发生变化。高职院校的混合所有制势必受到现行法律、制度、政策的约束,从目前报道和调研反馈信息看,真正开展混合所有制试点的高职院校不多,很多尝试探索在遇到核心问题时因法律、政策表述空白更无实施细则而停滞不前,制约着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的深入发展。本文从现代大学制度的视角来分析当前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现实困境。2014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首次于国家层面提出职业教育进行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改革思路。随后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2015年颁发的《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2018年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2019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家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等一系列政府文件中多次重申并提出职业教育要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从上述促进我国教育发展系列文件中对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均有要求和推进,只是体现在宏观层面,但是没有实施细则,没有具体操作的说明,高职院校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时,会受到2018年12月修订后的《高等教育法》约束,产生困惑,《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开展混合所有制的高职院校可分为“全面混合”和“部分混合”两个层次。“全面混合”是指国有、集体、私有、外国这四种资本中,国有资本与其它三种资本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共同出资参与职业教育活动,其它资本所有人是和学校法人层面进行了混合。“全面混合”的必要条件一定是国有资本与其它三种资本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混合。“部分混合”是指高职院校内部设立的二级办学机构(二级学院)、专业、实训基地或具体一个或几个具体项目的混合,这种部分混合也必须以混合后的法人资格出现,如果不是独立法人资格就不是混合所有制了,应该属于常规的校企合作。因此,国内学者认为高职院校的“混合所有制”办学体制的核心标准:其一必有国有资本参与;其二“全面混合”和“部分混合”的办学主体必是独立法人。参照公司法规定,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作为一种特殊的高校“所有制”,一般应按照出资份额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高职院校无论采用“全面混合”和“部分混合”而建立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势必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则与《高等教育法》、中组部、教育部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体制直接冲突。从目前看,全国高职院校探索“混合所有制”的主要类型:1、公立民办型,以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为代表;2、公有民营型,以齐齐哈尔职业技术学院为代表;3、民办公助型,以南通紫琅职业技术学院为代表;4、“部分混合”型,以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为代表。这四种类型都在忽视办学主体(法人)的实质性重组,没有理清公办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与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矛盾关系,要突破现有法人治理结构框架,优化并创新建立新型的法人治理结构。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第8篇

关键词 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制度变迁;校企合作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6)30-0024-04

一、问题的提出

“十”以来,在我国教育领域中,“混合所有制”这个概念首先在职业教育领域提出,与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和我国职业教育办学实际有着密切联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世界各国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的基本形式和实践总结。在我国,目前国有公办职业院校是职业教育的主要办学实现形式。但近年来,社会各界普遍认识到,行业企业职业教育举办主体地位的缺失是目前制约我国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的主要原因。如何进行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发挥行业企业职业教育举办主体作用,有效实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升职业教育适应社会需求能力,已成为目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但是,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一项创新性活动,其基本内涵、作用机理、现实困境和推进对策等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厘清和思考。因此,加强这些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深入研究对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内涵

“混合所有制”这个概念起源于经济领域,从宏观层面看,混合所有制是指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中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的状态;从微观层面看,混合所有制是指企业的产权结构不仅包括公有资本,还包括民营资本和境外资本[1]。从目前情况看,我国职业教育领域中的“混合所有制”形式已经实际存在,大致可以分为学校整体、二级办学机构和具体办学项目等3个层面。其形式实质是指公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和境外资本中的一种或两种混合,共同出资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教育办学实体。然而,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职业教育领域内的一项战略性制度变迁,有必要从其产生的基本背景出发,来概括厘清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内涵。

(一)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是职教办学体制的理性回归

学徒制是职业教育的历史起源。职业教育功能的正常发挥在于紧密贴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践,跨界性是其区别于普通教育的重要特征。在多年的发展实践中,世界各国职业教育逐步形成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与知行合一”的办学模式。比如闻名遐迩的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在德国,所有的企业都有资格开展职业培训;但只有符合《联邦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并经过行业协会对办学资质认定后的企业,才有资格从事职业教育[2]。这些企业被称为“教育企业”,目前只约占德国企业总数的1/4,同公益性的学校一样需要承担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具有极高的社会地位。因此,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体现职业教育“跨界的教育”本质属性的理性回归,也就是实现职业教育举办主体多元化的理性回归。

(二)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产权改革思路的迁移扩展

“十”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提出“要落实行业企业职业教育举办主体地位,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系统阐明了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应该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实现形式的战略意图。因此,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是适应我国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运用产权改革思路实践探索职业教育领域办学体制改革的重要创举,试图有效解决政府管理学校行政色彩浓厚与“权利边界”模糊、学校惰性痼疾难除与办学活力不足等问题。

(三)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是问题导向型改革的实践探索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初期,行业企业是我国职业教育的主要举办主体,为新中国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的技术工人[3]。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市场化趋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多个竞争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继被撤销,一批国有企业也相继改制,与此同时成立了相应行业协会。由于这些行业协会先天不足,无力承担服务于行业的职业院校的发展责任。目前从各级地方政府举办的职业院校面临的主要问题看,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缺乏深度利益纽带连接所导致的校企合作质量不高是制约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的根本原因。因此,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公办职业院校,其根本目的就是通^构建校企利益风险共享共担长效机制,推动职业院校的内涵式发展,从而更好的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综上所述,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是面向国有公办职业院校,根本目的是提升职业教育适应社会需求能力,基本方法是借鉴国有企业市场化取向改革的基本思路和遵循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在规律,推进职业教育举办主体多元化,创新现代职业教育治理体系,以合同契约为基础实现政府资本与社会资本合作供给职业教育服务。

三、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作用机理

目前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正在摸索阶段,本文借鉴经济领域体制改革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总结梳理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提升职业教育适应社会需求能力的作用机理。

(一)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实现职教举办主体的合理匹配

纵观东西方经济社会发展史,职业教育的功能目的主要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其历史起点是学徒制,逻辑起点是职业技能传授[4]。这就是说,职业教育的需求源于产业界的发展需要,职业技能知识的缄默性特点决定其传授过程需要行业企业提供的真实生产环境支撑,缄默性知识传授成效测度困难将会导致学校本位的校企合作交易费用的高企,行业企业理所应该成为职业教育的举办主体。当前,国有公办职业院校是我国职业教育办学的主要实现形式,产权一元化为政府对职业院校实施全面控制提供了方便。从现实情况看,国有公办职业院校实际成为政府下属的具有相应行政级别的内部机构,缺乏按照职业教育内在规律的办学自,同时又导致办学活力不足等问题。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将行业企业纳入职教举办主体,打破职业院校产权一元化结构,真正发挥行业企业职业教育举办主体作用,有利于“去行政化”治理方式变革,有利于解决职业教育企业家的科学选拔问题。因此,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实现职教举办主体的合理匹配,真正发挥行业企业举办主体的创见能力和治理作用。

(二)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实现职教领域的充分竞争

市场经济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其活力本质上在于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有序竞争[5]。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打破国有公办职业院校“一家独大”的局面,形成多种所有制结构并存的职业教育服务供给侧,实现多种所有制的有序充分竞争。在目前,职业教育领域“内部人控制”题是制约职业教育运行效率的重要影响因素,其实质是委托人和人的信息不对称。在一个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竞争环境中,竞争是一种信息发现机制,作为委托人的各级政府可以获得更多的信息,缓解委托-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制,提高职业教育的生产效率、分配效率和监管效率,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改进。因此,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职教服务供给侧改善,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有序有效竞争。竞争环境的营造和多种所有制供给主体的培育相互促进、相互协调,两者缺一不可。

(三)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实现职教资源的优化配置

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实践表明,政府资本和社会资本合作发展职业教育不仅必要且可行。例如,美国职业教育的投入主体就是非公有性质资本,其中高中后职业培训公立社区学院与私立职业院校的比例为16[6]。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宏观政策导向上也大力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但具体政策的细化和落地还有待进一步跟进,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合同契约等市场手段为基础引入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能为社会职教资源找到投资渠道,能为社会力量投资职业教育获得“名利双丰收”提供稳定预期,能为不同所有制的职教资源兼并重组与深度融合提供制度保障,从而实现全社会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综上所述,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仅是职业教育举办主体的多元化,而且也是职业教育领域市场经济的完善,其对于提升职业教育适应社会需求能力的作用机理: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造就职业教育企业家,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有序有效竞争,发挥市场(价格)机制的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三者关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四、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实困境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这一概念虽然在正式政策文本中提出的时间不长,但是在职业教育办学实践中早有探索。从实践情况看,目前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探索实践主要集中在非公办职业院校范围进行,国有公办职业院校限于制度原因,混合所有制的实践迄今尚未成为整体学校层面的现实[7]。这也正是“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政策出台后引发社会各界热议,但实际落地不快的基本背景。从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看,本文认为政策失败的主要原因有:统治者的有界理性、利益相关者的自利行为和产权要素交易成本过高等。

(一)统治者的有界理性

统治者的有界理性,即使统治者已经认识到制度不均衡存在的极大危害,但由于设计、建立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复杂性,统治者仍然还是不能及时矫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8]。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一项新的重大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中央政府三番五次下文原则上要求加以推进。但是,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由于中央政府理性程度的有限,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改革的顶层设计,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弹簧门”和“玻璃门”现象。

(二)利益相关者的自利行为

利益相关者的无异议是一个正式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前提。统治者推动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统治者和官僚机构两者目标的吻合程度[9]。中央政府希望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职业院校内涵式发展,提升职业教育适应社会需求能力。但当前对于探索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利益相关者或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存在一些顾虑。一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担心改革过程中冒较大的政策风险,害怕国有资产流失;担心改革后对职业院校的调控能力下降,害怕职业教育的公益性受损,改革内生动力不强。二是国有公办职业院校领导和管理层具有行政级别,出于利益考虑不愿意改变现有身份;担心改革的操作风险,特别是中央反腐高压态势和产权交易规则不完善条件下,害怕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过错;担心改革实施后,政府财政资金难以保证稳定投入,实施改革的积极性不高。三是现在国有公办职业院校的教职工作为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稳定,收入较好,无后顾之忧,实施改革的积极性也不高。

(三)产权要素交易费用过高

科斯认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同产权主体通过市场交易可以实现帕累托效率。也就是说,产权的初始状态不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效率。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注重不同市场主体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相互渗透、相互融合。这必然要求市场交易费用尽可能低。由于我国职业教育市场发育程度还不高,教师、校长、实训基地等职业教育主要要素市场欠缺,导致职业教育产权要素交易费用较高。另外,与西方发达市场化国家相比,我国专业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还不发达,评估程序还欠科学规范,评估结果相对缺乏公信力,也是造成职业教育产权要素交易费用较高的重要原因。因此,产权交易市场欠缺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发育滞后导致的交易费用过高是制约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实困境之一。

五、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个由中央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其有效推进的重要前提是有效消除政策失败的原因,同时要处理好改革措施推进次序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相关领域的改革实践表明,先行确立政府规制体制机制,然后再进行产权结构多元化改革[10]。产权结构多元化改革之前先行确立政府规制体制机制,将大大提高投资者投资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因此,政府规制体制机制创新在先,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后,这是推进我国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一个值得重视的指导思想。

(一)明确定位强化顶层设计

考虑到新常态下职业教育公益性越来越明显的特点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建议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并享受公办职业院校同等待遇。职业教育的最终剩余索取权是行业企业,建议加强问题导向型研究,进一步健全统一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深入推进Y源要素市场化改革,减少行业企业等社会资本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的制度性成本,提高行业企业等社会资本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二)构建职业教育产权交易市场

职业教育产权市场的建设不仅有利于要素的高效流动,而且也是职业院校外部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考虑到当前市场环境下交易费用过高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加快实施国有职业教育产权重组,明晰产权结构,界定产权归属,进一步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业教育举办主体作用。二是加快建立职业教育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教师配置、校长选择等方面的决定性作用。第三,扶持资产评估等教育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减少市场交易费用。

(三)加强独立第三方评估工作

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适合的重要前提条件就是产出要求和绩效指标容易明确、政府监管相对容易。因此,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强化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情况下,迫切需要独立的科学评估体系的整合完善。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做法:一是采用政社分离、政企分离等途径积极发展一批独立第三方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机构。二是明确评估导向,强化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的导向。三是注重评估结果的科学运用,改革职业教育财政经费主要以学生规模为依据的投入机制,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形式。

参 考 文 献

[1]赵伟.混合所有制办学:踩稳前行的脚步[J].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5(10):5-15.

[2]姜大源.论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应然之策[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5(27):5-9.

[3]郭静.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背景下行业、企业办学研究[J].教育研究,2014(3):116-121.

[4]肖凤翔,李强. 职业教育的历史起点与逻辑起点探析[J].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60-64.

[5]王俊豪. 中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若干理论问题[J]. 学术月刊,2010(10):58-64.

[6]翟帆.“混合所有制”,做强做大职业院校的良方?[N].中国教育报,2014-11-17.

[7]安蓉泉. 探索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几点理性思考[J]. 中国高教研究,2015(4):95-98.

[8] [9]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398-400.

[10]肖兴志,陈艳利. 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理论基础与政策选择[J].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4):119-126.

On the Reform of Mixed Ownership Running Schools System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Li Xiaojie

Abstract The mixed ownership reform is the diversification of host body and the perfection of market economy in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which is advantageous to reasonable match of host body, full competition and optimal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At present,the bounded rationality of rulers,self-interest behavior of stakeholder and high transaction costs are the main restricting factors during the mixed ownership reform. To accelerate mixed ownership reform, it is feasible to define orientation,enhance top-level design,construct property rights trading market and strengthen the evaluation of an independent third party.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第9篇

关键词:校企混编;师资建设;双师队伍

专业师资队伍是高职院校建设和发展的关键,是人才培养质量的保证。随着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快速发展,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的数量和质量已逐渐成为高职院校发展的瓶颈,但是现实中高职院校在“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却存在很多问题[1]。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造成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双师型”教师的比例远低于实际要求。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如下几点[2]:

(1)理念上认识不足。许多高职院校的老师对职业教育的概念还很模糊,对以就业为宗旨、能力为本位的教学理念不是很理解。

(2)繁重的课程和工作让教师无暇深造与提高。由于目前高职院校生师比的急剧扩大,很多专任教师都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很难有机会到生产一线锻炼。

(3)高职院校师资培训资金不足。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作为一所民办院校,教师专业培养与进修的费用都得靠学校自筹解决,学校资金大多用于办学条件的改善和教职工的福利上面,所以师资的培训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4)教师评聘标准不合适。教师职称的评定侧重于学历学位、论文和专著,与职业院校教师的较强的实践能力不合适,从而无法从政策上激励“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成长。

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了高职院校的“双师”培养变成了到企业“走马观花”或者“盖章有效”,无法让教师深入企业、系统了解企业实践的精髓,也无法将职业岗位任务与人才培养有效衔接。如何利用现有资源、探讨一条切实有效的“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途径,是目前各职业院校重要的课题。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在职业人培养方案与改革上,融入社会、紧紧依托网络行业企业、开放办学等现代教育理念,创新办学模式。专业在办学过程中,先后与杭州欧朋兰博企业有限公司、浙大中控集团、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合作。校企双方共同承担教学工作,高校教师主要承担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理论课教学,行业技术骨干和企业专家主要承担专业实践课教学,高校师资协助。建立企业培训移植高校课堂的直通轨道,高校教师进入企业,进行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实践锻炼,校企之间实现人员互聘。这就是校企混编师资队伍形成的基础。

“校企混编”双师结构教师队伍建设模式是指高职院校在与行内典型规模企业合作共同建设的科技服务、教学的运营过程中形成的由学院教师与行业技术人员构成的团队,团队在完成企业任务的同时承担学院的教学任务,形成一支特定的“双师结构”群体。“校企混编”双师结构教师队伍模式的形成如图1所示。

校企混编师资队伍实现教师优势互补,高校教师理论强,负责理论教学;企业讲师实践经验丰富,负责把项目案例带进课堂,进行实践教学。企业培训课堂移植进高校,学生毕业直接承担或参与企业项目建设;教师进入企业,给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行业技能培训,还能让用科研项目先进理论指导企业实践生产。“校企混编”师资团队是 一支校企互通、专兼一体的混编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实现专、兼职教师优势互补,企业和学校双赢,为这项机制能够长久稳定的运行奠定了基础[3]。

“校企混编”双师结构教师队伍是高职院校在与行内典型规模企业合作共建的科技服务实体的运营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由专任教师与行业、企业技术人员构成的团队,他们在完成企业任务的同时也承担学院的专业教学工作,形成了特定的“双师结构”群体。

“校企混编”双师结构教师队伍是一个团队,团队建设必须要调动企业、学校的相关资源和权利,因此需要成立一个有企业老总和学院领导共同组成的一个领导队伍,在这个领导团队的统一管理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这样才能保障“校企混编”团队能够正常运行,各展所长[2]。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经过多年实践,结合自身情况,对“校企混编”团队的管理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六点。

1 建设“校企混编”模式标准

“校企混编”模式下双师结构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将目标与质量具体化,建立一个符合实际需要的标准。标准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校企双方共同确定互聘兼职人员的聘任标准。

(2)混编师资团队中企业教师与专职教师的比例。

(3)混编师资团队企业专家和专业教师如何实现实质性兼职。

(4)混编师资团队专兼职教师如何实现课程建设、项目开发、科研任务等的合作问题详细分工。

2 制定“校企混编”模式政策

在混编师资团队运行的过程中,必然会带来人员待遇,考勤体制、奖惩体制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如何针对不同企业和学院具体情况,制定一套合理的政策,是混编师资团队能够长期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政策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点。

(1)企业在学院兼职人员的待遇。

(2)专职教师在企业兼职待遇。

(3)双方兼职人员考勤方式。

(4)考核不达标的混编师资团队的处罚体制。

(5)优秀混编师资团队的奖励体制。

3 规范“校企混编”模式责任

混编师资团队是企业与学校双方合作的一个团队。要保障一个团队能够协调工作,必须要有明确的责任规范。校企双方共同确定互聘兼职人员管理制度,实现对方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的考核、管理和评价。

(1)混编师资团队双方兼职人员工作量。

(2)混编师资团队双方兼职人员职责和权限。

(3)混编师资团队双方负责协助对方对兼职人员进行考核与管理。

(4)混编师资团队双方保证对方兼职人员工作条件。

4 建立“校企混编”模式考核方式

校企双方都设立专门的负责人和机构,负责对兼职人员的工作、待遇等方面进行考核和管理,根据考核情况双方共同商定兼职人的续聘、待遇提升和解聘等措施。

5 成立混编师资团队

在企业、学院、系、教研室的统筹安排下,成立课题研究的专题项目组,利用建立一支“校企混编”的双师队伍。以北京欧朋兰博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和阜博通(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企业平台,以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为高职教学平台,对混编的师资团队进行实践验证。

6 “校企混编”模式修订

在“校企混编”模式下双师结构的教师队伍运行过程中,对运行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出调整,对“校企混编”模式中的政策规章进行完善,直到形成一个合理、稳定的运行模式为止。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网络技术教研室与北京欧朋兰博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从2011年9月份开始合作,成立了“校企混编”的师资团队,在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实践课程上实现课程教学与企业项目的对接,在教师队伍上实现专业与行业的对接。实施三年来,计算机网络技术教研室获得学院第二届优秀教学团队;教研室教师在2012年浙江省高职院校青年教师专业说课比赛中获得一等奖,评委专家评价“校企合作的课程设计有创新性”;学生参加“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浙江省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 第八届、第九届连续两届获得特等奖,“蓝桥杯全国软件人才设计与创业” 一等奖;参加“2012年浙江大学生网络技术竞赛 ”成绩也比往年有明显提高。09级网络专业学生送入企业顶岗实习,在就业企业的良好表现得到了企业领导的高度评价。

高职院校教师实践能力弱、科研能力强,而企业、行业人员专业实践能力强、科研能力不足,行业素质不够高[4];“校企混编师资团队”的建设,使校企双方人员在一个团队中互相促进、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既保证了团队中院校教师专业技能的不断更新与提高,又保证了企业兼职教师能系统的参与教学实施,并使其教学能力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 魏明,罗凤姿,刘晓晖.高职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现状分析及启示[J].企业家天地·下旬刊,2008(11):5-86.

[2]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质量2011年度报告[R].南京:2011.

[3] 吴自力.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的捷径[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6,(6).

[4] 沈健.全省职业教育工作座谈会暨技能大赛表彰大会上的讲话[R].南京: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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