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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治理的方法优选九篇

时间:2024-03-28 14:38:48

大气污染治理的方法

大气污染治理的方法第1篇

(一)我国大气质量现状

最新的2014年的环境状况公报显示,161个按新标准进行监测的地级及以上城市中,145个城市空气质量不同程度超标,占90.1%。从各污染物指标看,SO2年均浓度为3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14.6%;NO2年均浓度38微克/立方米,总体持平;PM10年均浓度10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7%;PM2.5年均浓度62微克/立方米。①从达标城市比例看,SO2年均浓度达标城市比例为88.2%,同比上升3.1%;NO2年均浓度达标率为62.7%,同比上升5.6%;PM10年均浓度达标率为21.7%,同比上升2.4%;PM2.5年均浓度达标率为11.2%由此可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有所好转,但环境污染严峻的现状仍未根本改变。②我国城市大气污染还具有总悬浮颗粒物(TSP)和可吸入颗粒物含量高、煤烟型污染占主要地位、北方比南方严重、冬季严重于夏季、产煤区重于非产煤区、部分城市污染转型等特点。③

(二)我国大气污染控制现状

我国大气污染控制工作在不同时期经历了很大发展。1973年开始,我国开展了以工业点源治理为主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上世纪80年代国家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将大气污染防治从点源治理进入了综合防治阶段;上个世纪90年代至2000年,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始从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转变,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向区域污染控制转变;进入21世纪,大气污染控制全面进入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新时期。

二、行政法视角下大气污染防治之立法层面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及其背景

1987年我国第一部《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之后1995以及2000年两次修改,在整个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施行过程中,其对整个期间的大气污染的防治尤其是煤烟型大气污染的治理起到了卓着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大气污染的种类也日益增加,我国的大气污染已经由煤烟型转变为复杂型,为了对雾霾的有效治理,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空气质量,2015年8月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运而生。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几大方面

1.明确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民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该法通篇围绕大气质量改善目标这个主线展开的,明确提及“大气环境质量”达36次之多,接近全部条文的1/3,体现了环境质量要与老百姓切身感受相符的立法思路,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向以质量改善为核心提供了法律保障。2.提出联防联控,避免各自为战,各行业各区域共同控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章的最新规定,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内的相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共同协商配合,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共同进行规划,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责任,由国务院环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督督促。设立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专章,规定了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协同控制目标。3.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对政府的职责要求,取消了公安、交通、铁道、雨夜管理部门的职责要求。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职责要求,从中央来说,国务院环保部门对地方政府部门的环保部门起到指导、监督的作用,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从地方来说,地方政府实行区域负责制,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4.新增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加强标准控制。新法专门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标准以及限期达标计划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了标准的制定、公布、修订的条件及要求,另外明确了限期达标规划的执行、公示、备案、修订的要求,使得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落到实处和细节,使得大气污染的防治有法可依,有标准可依。5.坚持源头控制治理雾霾。明确了污染的类型及源头,确立了具体的控污方向及措施。另外,新增了大量的篇幅和章节重点强调对工业污染、机动车船、扬尘以及农业和其他污染的防治,确立了具体的标准和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6.加大处罚力度及责任强度。新发规定了大量的具体的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处罚责任,细化了相关处罚措施,明确了各种行为的处罚单位,确立了责任主体,实行处罚上不封顶的政策,使得大气污染的防治真正的具有操作性和可实施性。7.充分体现了行政公开与公众参与。秉承了新《环保法》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立法思路,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更加强调了群众对于企业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的监督检举,新法中涉及到信息公开就达11处之多,使得大气污染防治为民、利民,真正使得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民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得以有力实现。总体来说,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强化了政府责任,理顺了防治思路,实行精细管理,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提高了违法成本,督促了企业责任承担,使得完善法律衔接,上下达成统一。

三、行政法视角下大气污染防治之实践层面

(一)欧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机制的构建

欧洲国家曾是工业革命之重镇,也因此引发了严重的大气污染,但是经过长期的努力,欧洲的大气污染治理已经取得显着成效。欧洲的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主要可分为立法保障、制定战略和计划、分阶段治理这三个具体步骤。④1.立法保障大气污染治理1956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首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空气法》,在立法上严格限定了以烟煤为主的污染物排放。美国于1963年和1967年先后通过了《清洁空气法》和《空气质量法》,并于1971年颁布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6种污染物进行管制。法国于2010年颁布空气质量法令,对PM2.5和PM10值浓度上限进行限定2.大气污染防治的战略和计划英国于1997年开始实施《国家空气质量战略》,逐步形成了英国空气质量政策的基本战略框架。法国于2011年出台“颗粒减排计划”,旨在减少可吸入颗粒物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和对环境的污染。2013年又出台“空气质量紧急计划”,又增加了一系列的紧急措施。3.分阶段、跨区域的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大气污染治理具有长期性和跨区域的特点,英国政府的国家空气质量战略经历了烟煤治理、机动车尾气治理以及PM2.5检测这三个阶段。美国南加州于1977年成立了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SCAQMD),统一负责南加州地区的空气污染治理。欧洲多个国家在1979年签署了长距离跨国界空气污染条约(LRTAP)。2001年,欧盟通过了国家排放限额指令,限定了各成员国在2010年几种重要空气污染物排放的限额。至今,欧美国家已经形成了包括总量控制、许可证管理、环境标准体系、环境监测、煤炭总量控制、预警及应急管理等制度的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体制。⑤国外大气污染治理的成功经验,概括起来莫过于“政府下定决心,寻找科学方法”。只有保障充足的政府投入,广泛吸纳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寻找科学办法才能解决具体问题。 (二)兰州大气污染治理模式

兰州曾是全球十大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之一,近几年,兰州市通过不断探索和努力,摘掉了大气污染的“黑帽子”,创造了兰州大气污染治理新模式。国家环保部将“兰州模式”作为治污经验在全国推广供其他城市借鉴。在2013年的全国环保局长会议上,兰州市长袁占亭介绍了“兰州模式”治理经验。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1)省市联动,建立区域统筹、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2)规划先行,科学治污;(3)减煤为主,全面治理;(4)工业减排,疏堵结合;(5)五位一体,除尘抑尘;(6)限车控车,发展多样化公共交通;(7)鼓励全民参与;(8)铁腕治霾,督查问效;(9)立法先行,依法治污;(10)生态增容,治本之策。⑥大气污染治理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政府积极承担责任,坚持立法先行,做到治污工作有法可依,以强硬的态度厉行政策措施;贯彻铁腕治霾,切实执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成建设节约资源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须要完成的阶段性目标。

四、行政法视角下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建议与完善

(一)坚持立法先行

大气污染防治必须要坚持立法先行,逐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建构与法律体系,发挥立法主导作用,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在依法治国战略的指导下,贯彻实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地方立法,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以解决区域和地方的大气污染的具体问题。

(二)完善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第五十八条也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具体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由此可见,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是必然趋势,在立法中应当完善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大气污染监督,拓宽受害者的救济渠道。

大气污染治理的方法第2篇

一、 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大气污染主要集中于城市地区,尤其是以重工业为主的城市大气污染问题最为严重。我国的大气污染的突出问题,就是近几年来,多个地区接连出现以颗粒物(PM10和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灰霾天气,大气颗粒物目前已成为长期影响我国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也即是我们日常挂在嘴边的“雾霾”,在雾霾严重的地区,在雾霾天气时能见度极低。 

二、 我国目前有关大气立法的现状 

我国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最早的立法,是1956年5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这部法规也只有关于防止企业内部空气矽尘对企业职工危害的法规。1987年9月5日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我国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我国也更加重视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且于2000年9月1日期开始施行。本法的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别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车船排放污染做出了专章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有关于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但是另一方面对于大气环境污染一般很少会涉及到刑法领域追究责任,因此客观上不利于大气环境的保护,但是也体现了我国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心与力度。我国目前关于大气环境污染的立法保护主要倾向于专项立法,更多的完善和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专项立法。 

三、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一) 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量不断攀升。我国是世界上第一燃煤大国,除了日常的取暖需要燃煤以外,我国大部分发电需要依靠燃煤来供给,尽管我国近年来不断地在发展风力发电、水力发电等依靠自然能量发电的技术,但是我国每年靠燃煤发电量仍然占到70%以上。 

(二)我国机动车数量与日俱增。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不断富裕,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于出行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尤其是大中城市,机动车的数量不断攀升,一些小城市机动车数量也在不断增长。 

(三)城市建设工程量堪称巨大。改革开放来,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规模也在成倍的扩大。城市规模的扩大对于城市建筑的要求量就会增多,城市建筑工程的拆建所产生的大量粉尘污染仍然是悬浮颗粒物的很大组成部分,对于大气也很有很大程度的污染。 

(四)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不理想。我国一些城市尤其是中小城市为了拉动经济增长,地方政府在城市中批准建立一些经济效益好但是资源消耗大而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其中很多项目建设布局不合理、污染物排放超标、排放物过滤、治理不达标等现象层出不穷。 

四、对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的建议以及对大气立法的完善 

(一) 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建议 

1、 燃煤治理加大力度。对于我国目前面临的大气污染问题燃煤量过大,无疑是造成大气污染污染的首要问题,缓解、治理大气污染问题就要及时全面有效的治理燃煤问题。对于燃煤问题的治理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1)生产方面。对于排污企业治理设施齐全性、运行率、过滤、治理方面加强治理。(2)生活方面。为了减少我国燃煤量,在生活中的供暖中提高供暖技术,改善排放物的治理。(3)供能方面。对于单一依赖燃煤功能的模式方面要不断丰富,提高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在功能总量中的比重,减少燃煤量。 

2、 机动车数量要控制。机动车尾气的排放无疑是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尾气中的硫化物等物质对于大气的污染非常严重。对于控制机动车数量,政府可以适当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市民多多公共乘坐交通工具、建设驾驶私家车的频率;坚持采用“单双号”出行、“摇号”购车、上牌照等政策限制机动车数量。 

3、 城市规划更加合理。环境治理与城市规划和建设是分不开的,我国大中城市在城市规划中要严格重工业企业的选址和布局设置,远离城市远离居民区。城市建设的拆建方面要适当的限制,不可随意的拆建建筑,这样既能节约资金,又能减少拆建建筑所产生的粉尘量有利于保护环境。 

4、 环境监督执法加强。对于加强环境执法方面,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完善立法,赋予监督执法机关足够的权利,来加强执法力度。种种措施结合实施,环环相扣,对于环境治理的政策措施的完善、执法力度的加强很有益助,对于我国环境治理的政治力量要求也得到充分实施与满足。 

(二)大气立法的完善 

1、对于煤燃烧、机动车污染做出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我国2000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总章之后紧接着以专章规定了煤燃烧和机动车污染的防治与治理。所以,我国在修订完善大气环境防治立法中也更加明确对于煤燃烧的限制以及督促企业提高能源燃烧率,加强更新技术,控制减少我国煤燃烧。 

2、明确、放宽环境执法部门的权限。我国在完善环境立法的过程中要明确环保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责,使得我们的环保执法部门能够“挺直腰板”真正的做到“能执法”,积极执法,为我国大气环境污染防治建立起一道行政屏障。 

3、对于污染分区治理进行明确划分。针对污染问题的差异性,我国完善立法中也应总体指挥,同时发挥地方的能动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有针对性的治理污染,以个个击破的方式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从而获得我国整体的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 

4、“三同时”制度慎行。对于污染源周围的企业建设“三同时”制度应慎行、“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资源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资源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变通执行,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企业将环境保护设施于企业主体工程之前完成,来保障企业对于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从根本上保护环境。 结论:我国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也尽了很大努力,并且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这些都是为了更好的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广大国民的生存权和健康权。根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现实状况来看,笔者认为,我国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应该以立法与行政相结合的政治手段,通过法制化的制度来治理大气污染势在必行,立法是法制化治理污染的第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另外也需要行政机关的有效配合。(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童志权.《大气污染控制工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7 

大气污染治理的方法第3篇

关键词:空气污染;治理技术;区域协同治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X83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22-0082-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22.040

1 我国空气污染治理的现状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我国空气污染问题凸显,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过程中,高污染高能耗的生产方式,是造成城市空气污染的原因之一。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来治理空气污染问题。2012年9月,国务院批复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试行)》,2013年9月,国务院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1月1日执行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于污染物排放等各方面都有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通过与法律配套的节能减排、新能源的应用等一些政策的推行,空气污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空气质量有所好转,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2 空气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2.1 空气污染治理还需加强

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来治理空气污染,但在空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激励政策等方面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完善的空气污染治理制度能够调动各方参与主体相互配合、共同治理,然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对各方的约束力不够。我国近年来在空气污染治理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但是,我国的大气污染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不断地细化、扩充、修订。目前关于空气污染治理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给实际的执法过程带来了一些困难。目前对违法排放的惩罚以行政执法、罚款等手段为主,没有形成长效的制约机制。此外,对企业自主节能减排的激励机制不够完善,通过税收、贷款、政府采购等手段能够激励企业自主节能减排来治理空气污染,但我国目前以经济为主的污染治理机制还不完善,企业缺乏从内部提升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的动力。目前,政府在空气污染治理中开始尝试区域联防的治理方法。空气在地域之间的流动性也给空气污染的监督和管理带来了困难,通过政府间的合作,对区域内的重大环保相关项目的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对区域内空气污染事件实现联合执法,通过政府合作实现区域内对空气污染的协同治理。对空气污染的协同治理还处在起步阶段,对于地方政府间合作的权责划分还要有相关的法律为保障,建立合理的制度体系,推动区域联防治理空气污染治理。

2.2 治理技术有待提升

空气污染的治理需要技术的支持,需要先进有效的空气检测技术及时监控空气质量指标,目前对空气污染的检测经常受到资金和技术水平的限制,未采用最先进省时的设备和技术,影响了检测的时效性,不利于执法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违规排放行为。

空气污染的治理和改善不仅需要政府的外部监管,更需要企业内部技术的提升,通过先进的技术,提高材料的利用率以及对于废气的处理能力,实现企业节能减排,这对企业在资金、科研能力和科技人才方面都会有比较高的要求,需要企业投入大量时间和人力到技术研发中去,同时技术研发、引入国外先进的废气处理技术以及吸纳优秀的科研人员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一些中小企业由于规模比较小,缺乏足够的人力和资金进行技术的研发和改进,靠企业自身实现技术提升困难比较大,很难通过技术的改进提高能源利用率来减少废气的排放,这些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2.3 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足

空气污染问题的治理还需要完善和有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对企业的监管仅仅靠政府的行政监管是不够的,更需要社会的力量。通过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对企业污染排放的监督是改进企业污染的有效方式,特别是借助新闻媒体平台,公众的意见可以更加快捷有效地传递,可以对相关事件展开充分的讨论,表达对于空气污染相关事件和政策的看法和见解,这有助于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对空气污染的监督。但由于信息的公开程度的不足,向环境组织和公众公开空气质量信息的制度不健全,公众获取空气质量的信息并不容易。同时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公众对于违法排放企业的监督效果有限,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减损了公众监督的力度。

3 治理空气污染的对策建议

3.1 健全空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治理空气污染的必要前提。在进一步完善、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同时,还需要制定更加细化的专项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而且还要完善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相关法律,为公众参与空气污染治理提供法律保障。对于违反大气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违规排放废气,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政府应加大惩治力度。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还要做到执法必严。此外,在区域联防治理空气污染中,政府要制定完善的区域合作治理机制,协调区域合作中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并探索这种模式的有效推广。

大气污染治理的方法第4篇

【关键词】工业;工业废气;污染;治理

当前工业废气污染已经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其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当前国家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而治理工业废气污染成为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业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一系列的相对成熟的治理技术。本文笔者分析了当前工业废气污染存在的危害性,并对工业废气污染治理技术应用和发展的意义进行探讨,同时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对近年来在治理工业废气污染方面所采用的技术进行研究。

一、工业废气污染的危害

1、工业废气污染对人体造成伤害。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大气中,会对人体造成严重的伤害。其中最主要的体现是,人体吸入工业废气会造成呼吸道疾病与生理性能停滞,甚至会出现致癌或者眼睛失明等现象。

2、工业废气污染对植物造成危害。工业废气中含有大量污染物,尤其是尤其是二氧化硫、氟化物等,这些会对植物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不仅会造成植物叶枝脱落,还会造成植物尤其的农作物的减产。此外,会影响到植物进行光合作用,也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存环境。

3、工业废气污染会对全球气候环境造成影响。工业废气污染作为大气污染的一个主要来源,它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已经超越了国界,危害已经遍及全球。工业废气污染对全球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加速全球臭氧层的破坏;二是工业废气污染会形成酸雨,造成农作物减产,建筑物等腐蚀;三是工业废气污染会使全球气候变暖,两极冰雪融化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二、研究工业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的意义。

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工业生产活动中排放的废气越来越多,已经给人类的生存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研究工业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一方面可以为人类的生存环境的改善提供帮助,更好地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另一方面可以增强企业自身的环保意识,降低企业的能耗和环保投入资金,实现政府、社会以及企业之间多赢的局面。

三、当前工业废气污染治理技术探讨

工业废气一般分为固体颗粒粉尘污染物和气体污染物,因而工业废气污染治理技术也要针对污染物的不同而不同。当前比较成熟的工业废气污染治理技术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吸附法。吸附法主要是利用某些具有较强吸附能力的固体吸附剂(譬如活性炭、分子筛、硅胶等)吸附工业废气中的有害成分而达到消除有害污染的目的。这种方法具有设备简单、应用范围广、净化效率高的特点,是一种传统的废气治理技术,也是目前应用最广的治理技术,但是该技术存在投资后运行费用较高且有产生二次污染的缺陷。

2、吸收法。吸收法是利用某种特定的化学液体来对工业废气进行吸收,再利用有机分子和吸收剂物理性质的差异进行分离的废气污染物控制技术。但是该方法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主要适用于浓度较高、温度较低和压力较高情况下废气污染物的处理。同时这种方法的回收率太低,由于前期投资及运行成本都很高,导致经济效益不明显。

3、催化燃烧法。催化燃烧法主要是借助某种催化剂来分解或者使工业废气燃烧后变成无害气体。这种方法使用设备简单,投资少,见效快,基本上不会造成二次污染。缺点是不能对废气中的有机物质进行回收,只有投入,而不产生任何经济效益。

4、生物法。生物法起初主要应用于脱臭。近年来随着对工业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研究的不断深入,该法也逐步应用于有机废气污染物治理。这种方法与先前的常规治理技术相比,具有设备简单,投资运行费用低,无二次污染等优点,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该方法只能在处理低浓度、易生物降解的有机废气污染物时才具其经济性,也就是说此方法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5、光分解法。光分解法主要是在光照环境下,借助催化剂(如TiO2)介质材料产生正负电子荷,将空气分解为氢氧根离子,从而产生分解还原作用.因此可以将各种有害化学物质、恶臭物质分解或无害化处理达到净化空气、抗污除臭的作用。光分解废气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用特定波长的光直接照射,使废气直接分解;另一种是在光照条件下,借助催化剂的作用对气体进行分解。这种方法主要是一些技术比较先进的国家研究效果比较突出,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的开拓。

四、工业废气污染治理技术展望。

工业废气污染治理在环保治理工程领域开展时间不是很长,目前虽然各种治理技术复杂多样,但是由于某些工艺还不够成熟,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定的缺陷。随着环保技术的不断发展,工业废气污染治理技术将会朝着多样化、低成本、低能耗、管理维护简单等方向发展。

五、结语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废气污染日益严峻,虽然国家近年来加大了环境治理力度,采用了一些废气污染治理技术,但是由于我国工业废气治理、净化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技术效率、规模效率不高,持续研究开发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工业废气治理水平,我们要加快工业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创新及应用水平,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快速市场化。

参考文献

[1]徐磊,黄学敏,曹晓强.生物法在处理有机废气中的研究现状及展望[J].山西建筑,2007,33(11):364-365.

[2]贺文力.试论工业废气的危害及其主要防治方法[J].科技与创新,2014年11期.

[3]韩明远.试析治理工业废气污染技术的有效应用[J].民营科技,2015年08期.

[4]祝洪芬.工业废气污染治理的相关技术[J].中国科技信息,2015年02期.

大气污染治理的方法第5篇

 

1 我国雾霾的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作为一个煤炭大国,能源消耗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大气污染也越来越严重,尤其是近几年,大气污染典型地表现为雾霾污染,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以 2015 年冬季为例,雾霾污染尤为严重,全国各省市的空气质量均堪忧,北京市首次雾霾红色预警,中小学全部停课,这样的现象在以往是不存在的。其他省份如河北、河南、山东、江苏等地同样出现了严重的雾霾天气。

 

2 我国雾霾治理法律的现状

 

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来看,多部法律法规涉及到雾霾污染。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1)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施行;(2)《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2013 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该计划由国务院,是新形势下专门针对大气污染治理而制定出来的总体计划;(4)地方性规定,如《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5)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条例,也可以看作《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实施细则,如《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体现了地方政府细化上位法的努力。

 

3 我国雾霾污染法律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滞后

 

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经过两次修改,但立法总是滞后于经济,现存法律的实施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政府协调机制与企业和公民还不能达到统一战线,在治理工作中不能做到同时治理、同时行动。

 

(二)现有立法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纵观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中多处表述为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制定,而这一说法,使得很多治理工作并不能得心应手,反而多添空泛之谈。因此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应当增添对具体解决措施的详尽解释,避免一些法条过于抽象,缺乏事实细则,使具体问题得到具体分析,使《大气污染防治法》形成系统而完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协调和统一。

 

(三)大气污染责任主体不明确

 

在《环境保护法》中,制定了关于环境污染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关于环境破坏所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环境的污染问题可以经过一定时期的治理,但是环境的破坏却要难以恢复,大气污染同样如此,一些大气污染事件高发区,长时间定会造成生态失衡,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法律还没有相关的规定。

 

(四)大气污染赔偿制度不健全

 

政府在进行引导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尚未对受侵害人进行扶持和引导,导致一些污染主体不明确或者无力承担赔偿额度,以及因因果关系不明确无法进行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受害者丧失环境权益。此外,环境赔偿执法问题困难也是处理损害赔偿的瓶颈所在。

 

(五)大气污染监测体系不完善

 

尽管我国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管理大气污染,但真正的环境监测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起来,大气污染监测控制技术尚不能达到良好的标准,对治理工作造成一定的阻碍。

 

4 解决雾霾污染防治问题的法律制度对策

 

(一)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

 

环境法是公法,因此在讨论环境法问题中,要结合民法、刑法和行政法方面来看待环境污染问题。在污染者付费的制度中,污染单位对于排污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恶化,要对污染群体做出相应的补偿。在今后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要将破坏大气罪单独设立新罪名,更加详细规定具体的惩处措施,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二)增强执法的可操作性

 

在此状况下,政府在做决策时,要尊重国家和公民等利益的相关主题,符合环境治理原则和生态环境的需要,作出切合实际可行的方案,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市场调解和非政府间调解的大调解格局,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利益,才能使执法工作得到最大程度的配合。

 

(三)明确各类大气环境责任主体

 

针对不明确责任主体的情况,我国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型赔偿制度。对责任主体不明确,大气污染事件因果关系不清晰,侵害人无力赔偿等现象,政府应当发挥及时,充分和有效的手段帮扶被侵害者,使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

 

(四)建立完整的法律监测体系

 

PM2. 5的关注指数急速飙升,对于完善其监测系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完善系统的同时,也要加强对PM2. 5的法律支持。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对于不同地区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同时完善各地区的监测指数和质量标准,对于相对发展迅速的城市,提高监测设备,严格环境标准,限制机动车尾气排放以及废气的排放,建立起完整的PM2. 5监测体系

 

(五)注重与国际大气污染立法衔接

 

世界各国都在致力于不断改善空气质量,共同应战大气污染带来的挑战。我国则需要积极参与《气候公约》谈判和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相关活动,更进一步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接轨,借鉴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积极推进实行清洁生产道路,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在绿色生产和技术转让等方面,加强与发达国家的合作关系,以高效便捷的方式,幵展合作的原则,净化全球空气质量。

大气污染治理的方法第6篇

关键词 大气污染 防治 法律对策

现今,大气污染问题愈演愈烈,其形成因素人人皆知,至于其防治对策众说纷纭。尤其是法律治理方面,不少学者建言献策。而本文也不外乎对大气污染防治提出一些法律对策。首先,笔者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可知,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最早现于195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而后我国有关部委相继制定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87年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随后该法分别于1995年和2000年进行了修订。同时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确了公民拥有对大气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等。

其次,一系列配套的专门性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长沙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 http://news.xinmin.cn/shehui/2012/12/17/1768186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6月6日.]等。

通过目前出台的这些法律法规可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实践的需求,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难免出现漏洞,其有些条款已不能应对当前形势。因此需要对其的完善进行探析。

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之缺陷

(一)法律修订缓慢,有些条款明显滞后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宗旨同现今人类对大气环境的要求已有差别。 目前我们不仅仅是单纯的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而是要锁定排放物,减少排放物。同时,法律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一,新污染物不能及时补充,导致一些标准已经滞后于社会的需求。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限期治”的规定。国务院至今未做细化规定,导致执法中“无法可依”。

(二)有些法律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现行法律条款只是笼统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对于如何具体防治,比如对大气质量的监测及相关费用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仅规定国家和省、直辖市有权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这项规定明显压缩了地方的立法权限,打击地方工作的积极性。

再次,《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的规定,基于兜底性条款,其职责范围难以确定,责任承担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处罚力度轻,违法成本低。

《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定罚款上限低,行政处罚力度小,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致使多数企业宁愿选择缴纳罚款违法排污,也不愿停止自己的生产。

(四)法律对策于地方“落实难”。

第一,执法和监督难。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权利,如查封、扣押、没收、关闭等强制性权利,同时“地方保护主义”变成了环保部门有效监督的防火墙。第二,处理难。现有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一些案件的处理无法可依。第三,上下配合、部门联动难。大气污染防治涉及环保、建委、环卫、交管、市政和城管等多个部门,现行管理制度中存在着条块分割、各自为政、责任不明及不同机构之间的执法机制不衔接等现象的存在。 第四,地方政府贯彻力度不大,特别是对《防治条例》的制定,基本上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复制,没有因地制宜。

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完善

通过前文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缺陷的探析,本文在次建言献策。

(一)与时俱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

1、调整政府责任范围,增加不同辖区的环保部门合作的规定。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可增加:“各地方人民政府应相互配合共同防治大气污染”;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可增加:“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地区的标准”;

最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可增加:“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边境城市列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2、“责令限期治理”条文可进行修改

本文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将“责令限期治理”部分修改为“排放超标行为,即为违法行为,必须责令立即停产,并进行罚款或整改”;第五十六条可增加一项:“未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

3、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环境违法的成本。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规定的五万元和二万元以下罚款标准明显过低,难以达到防治目的。建议将罚款标准范围化而不是具体化。

4、增设征收“大气污染物排放税”。重度污染企业或者个人征收高额税,而对于轻度或者无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个人则征收较低或者免征环境税。

此外,随着环境污染惩罚力度的加大、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更新、以及对于环境污染,事件责任承担的明确,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开征大气污染强制责任险。

(二)因地制宜,推动地方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对策

《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了蓝本,那么地方就应因地制宜制定有效的法律对策。本文就此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各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可增写“环境权”,提高民众的环保法律意识。建议《条例》第一条曾写:“维护大气环境权益”,强调公众享有环境权,负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依法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大气环境行政决策、监督大气污染排放行为等权利。

2、各地结合实际,对自己的条例增设防治pm2.5污染专章,对pm2.5污染防治问题进行直接和专门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同时制定有效的执行和保障措施。

3、借鉴其他地方,加大处罚力度,可以考虑环境违法按日处罚。此做法鉴于重庆市借鉴美国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取得良好效果。

4、地方政府制定规章制度,主动出面协调不同机构之间的执法机制,形成上下配合、部门联动。

总之,政府应大力投入人力和物力,及时科学的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相配套法律对策。 最终做到大气污染防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注释:

解振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j].生态环境与保护,2004(7).

周珂.环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31-147.

王新程.环境执法难的问题及对策[j].环境保护,2006( 23).

周胜.日本的大气污染防治[n].环境导报, 2000(6).

孔佩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4.

法制日报[n].2013年2月1日,第003版.

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78-179.

大气污染治理的方法第7篇

关键词: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现状;法律对策

大气污染问题与水污染问题、土壤污染问题是我国当前三个主要的环境污染问题。近几年来,人们自身体会到雾霾的危害后,开始关注奔走呼吁大气污染问题,强烈要求政府以改善大气环境为目标去治理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2015年初,柴静的纪录片《在苍穹之下》引发公众对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问题的关注、反思并积极探寻应对之策。然而人们却未必能够关注餐饮油烟污染,这个司空见惯却又容易被忽视的一个污染问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餐饮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因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存在不足甚至是缺失,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大量未经过处理的油烟经过抽油烟机或者排风扇无秩序地排放到了室外大气环境中,对周围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餐饮油烟污染不同于“大而集中”的工业企业大气污染,具有“小而分散”的特征,这对环保部门开展油烟污染防控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其特点是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馆多但规模小,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馆经营状况较差并且多位于环境敏感区内,餐饮油烟污染的变动较大,餐饮油烟污染的受害者较为特定[1]。对此,本文将从法律与制度运作角度来分析和解决油烟污染治理问题。

一、油烟污染治理立法现状之分析

(一)国家层面有关油烟污染治理的立法现状

我国对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很早就有了认识,早在2000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称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时就在第五章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为了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餐饮业油烟污染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1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按照该标准要求所有餐饮业企业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备,以期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由于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未能得到很好地落实与贯彻,空气质量也没有得到改善,人们生活中的排污问题仍然很严重,我国大气污染还在逐年加剧,整个社会深受大气污染之苦[2]。于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又被提上了日程,并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第八十一条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相比于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范围扩大了,法律责任空前的严格化了,对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规定更严格,也愈发具体化。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在国家愈发重视餐饮业油烟污染的治理工作。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是对先前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过程中经验教训的一个总结与概括,这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立法工作提供了一个上位法的支撑点,为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过程给出了部分法律依据。但是,目前为止国家层面并未有专门的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抑或是部门规章,仅依靠《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简单地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并不能达到治本的目标,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过程中,其是否真正能发挥出作用以及发挥出多大作用,是存疑的。

(二)地方层面有关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立法现状

自十以来,地方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在空前高度的位置已经成为当前常态,对于当前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诸如“雾霾”、“饮用水污染”等问题,尽可能地探寻各种方法与模式去应对;也有一些地方对于当前人民群众未能察觉的污染,如餐饮业油烟污染等,在努力地探寻治理方法,以期能有效地防范于未然,并以地方立法的模式将经验与成果固化,这体现了地方在环境保护领域对《环境污染保护法》中“预防为主”原则的贯彻与落实。根据检索与咨询了解,有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油餐饮业烟污染治理的规定或相关规定。省一级主要有:安徽省于2014年9月出台《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于2015年4月出台《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省会城市以及设区的市一级主要有:广州市于2013年11月出台了《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宣城市于2014年5月出台了《宣城市市区饮食服务行业油烟污染管理办法(试行)》,宜昌市于2014年6月出台了《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总体而言,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地方立法层面,出现了地方有关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立法的繁荣景象。当然还有许多地方并未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去探寻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方法,是以制定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等形式对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进行探索,诸如南京、亳州等地以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模式进行探索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该方法机动灵活,应对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较为有效,有利于地方总结经验与探索方法。但是,也容易让地方政府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中面临着无法可依的风险。总体而言,地方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上是努力地探寻方法与总结经验,以期得到有效的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方法与模式。但是,通过对上述有关餐饮业油烟污染地方立法的对比可以得知,当前地方立法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首先,从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效力上来看,当前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立法领域,地方主要制定的是地方政府规章,且还有一部分地方对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立法还并未专门出台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法律规范,出台餐饮场所污染治理规范涵盖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或者是以行动计划替代。众所周知,部门规章相比于条例而言法律位阶等级较低,且由于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方面没有一个系统的上位法依据,所以地方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领域则会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其次,从具体内容来看,出台的规定均存在规定较为空泛实践中难以操作的困难,未能有效地解决当前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出现的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等问题,长远看,是不利于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的具体展开。

二、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的现状

(一)行政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不完善,存在部门推诿的现象

各地方的情况不一致,且地方政府组成部门众多,这些部门在政府横向领域成块状分割职能,因为这些职能的分割系并非根据客观规律而做出的,故现实中存在职能竞合现象[3]。餐饮业整治并非环保部门能够单独处理的,如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馆多为无照经营或者超出范围,此时,环保部门一般将无照经营或者超出经营范围的餐馆转交工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进行处理,但是工商部门或者食药监部门在接到此类投诉后,一般不会予以取缔或者没收违法所得,而是要求餐馆尽快办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但为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过程中并不要求其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这使得餐馆完全可以不必理会环保部门提出的油烟污染整治,油烟污染的治理效果会大打折扣。在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的过程,需要不同的部门联合配合环保部门,会有部门以油烟污染治理并非其职能为由而推诿的现象。[4]还有些地方实行卫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集中由城管部门行使。但是在实践中,城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只负责对违法排放油烟的餐馆进行处罚工作,却并未能够对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馆进行整治,认为具体的治理工作属于环境保护部门的事情。环保部门在没有处罚权的前提下,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馆则采取消极态度,能拖就拖,最终导致油烟污染投诉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5]

(二)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过程信息公开工作不到位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从立法层级来说属于部门规章,层级较低。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过程中,涉及到城管、工商、食药监、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均未有明确要求其需要信息公开,因此在该规定中环境保护部门是唯一的信息公开机关,未免显得过于单一。且在实践中公布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都有待提高,公布程序比较繁琐。[5]由此可观之,许多地方环保部门在油烟污染治理过程中,有关油烟污染治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不到位,未能让公众能够对餐饮业油烟污染有个清楚的认识,也未能形成社会联动治理油烟污染的效果,使得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也未能得到有效的落实。

(三)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中未能有效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考究当前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方式的现状,能够发现一个现象:各地均只是由本级政府环保部门负责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对于规范化经营的餐馆油烟污染排放的监督与治理能够取得相应效果。但是与此同时也有许多隐藏于居民楼里的无照经营的临时性小餐馆,却并未发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即村委会与居委会参与进来,成了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中的“盲点”。这种现状既造成了环保部门人手吃紧基层自治组织人力资源闲置,同样又影响了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工作效率与质量。

(四)公众对餐饮业油烟污染认知不足,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过程中公众参与力度不够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为粗略地估算当前公众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的认识现状,笔者曾经制作过一个简单的调查问卷,在人流量较大的地点进行广泛的派发,共发出200份,问卷发出当日收回有效问卷183份。因为本次调查只是为了解当前大众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的大概认识,故问卷调查做得较为粗略,但是从该次调查中仍然可以得出一些结论。首先,公众对大气污染基本上都是知道的,且从本次调查中笔者与受调查者的交谈中得知,基本上都认为政府在治理大气污染过程中要有强有力的措施,使得“雾霾天”等现象早日远离,让大家能呼吸上一口新鲜的空气。其次,从收回的问卷可以发现,仅有78人知道饮食油烟污染,占收回的有效调查问卷的42.6%;与此同时还有105人不知道饮食油烟污染,占收回的有效调查问卷的57.4%。根据调查的数据可以得知,公众对饮食油烟污染的认识很薄弱,绝大多数均不知道饮食油烟污染。如果公众对餐饮业油烟污染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则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就无从谈起。环境治理工作是靠全社会通力合作的,少了公众参与这个重要部分,也就意味着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工作成了政府有关部门以单打独斗的方式去面对,其效果能有几何,值得商榷。

三、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法律对策分析

(一)国家层面应出台专门的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规定

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并在其中规定了餐饮业油烟污染的防控,但是由于该法仅仅只是用一个条款来规定,并不能有效地涵盖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国家可以出台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来规制餐饮业油烟污染。笔者认为,国家层面出台油烟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或者法规,为地方对应制定油烟污染治理的地方法规提供一个明确方向的上位法依据。同样,在国家立法层面厘清各部门在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中应发挥出的作用,明确到具体部门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中需发挥出的具体作用,为地方在探索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过程中减少争议,能够有效地贯彻落实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工作。最终的效果是,在法律层面形成以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为引导,各地方结合本区域的特色,制定出地方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法律规范。现在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不断地增强,人们要求对污染的源头加大处罚力度。所以国家层面应当制定出相对应的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法律规范,明确对具体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的规定与控制范围,填补空白点。

(二)应当完善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不足已经成为了各地区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甚至是治理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问题。有鉴于此,国家在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均中明确的规定了公众参与,国家环境保护部也积极地制定了《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办法》,努力地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获取权以及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并且明确要求畅通参与,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因此,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过程中应当树立“同防共治”的理念,清楚的认识到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绝非环保部门的单独责任。应当搞好宣传工作,让公众清楚的知晓餐饮油烟污染的危害以及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公众可以有何作为;应当畅通公众参与的渠道,以多种方式,诸如公布举报邮箱、举报热线,便捷有效地向环保部门反映情况;应当搞好公众参与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后的隐私保护工作,保障参与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以及人身安全不受影响。与此同时,也可设立举报奖励等方式鼓励公众参与。

(三)应当在制定法律规范时厘清部门职责

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主要工作还是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的,现实中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经常出现“九龙治水”的现象,最终结果是导致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没有做好。因此,理清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使得各部门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过程中明确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在职权范围内抓好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从而达到改善油烟污染、改善大气、改善环境的共同目的。如果各部门之间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工作上达成了共识,相信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执法工作甚至整个治理工作将会比较顺利的进行,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也会得到很好地解决。

(四)发挥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中的作用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行政体制中,最基层的政权是乡镇,村委会与居委会只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一级政权,不具有行政执法的权力,因此在油烟污染治理的工作中,基本上是忽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但是我国是一个熟人社会的国度,以村委会和居委会为代表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因为其产生方式的特殊性,在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与群众之间地沟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实中,在拆迁征地补偿等领域,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挥出了较为重要的作用,为国家在相关领域工作推进上减轻了许多负担。在油烟污染治理领域里,亦可以发挥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譬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向其辖区内的居民或村民宣传油烟污染的危害与相关政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对辖区内的餐馆油烟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督,若发现问题可劝告其改正,若仍未改正应当上报环保部门;并且在油烟污染治理过程中可以起到证人或者固化证据等作用。总之,有效地发挥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将会为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减轻许多压力,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建立完善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油烟污染监督模式

建立完整的油烟污染检测体系,旨在提升油烟污染的监测能力,我国各地区依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监测能力其实各不相同。因此,建立全国性质的监测体系尚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只有通过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的特殊情况,推进不同模式的油烟污染监测体系,提高检测设备的性能,完善诸如在线监控等模式为代表的多种监测渠道,循序渐进地对油烟污染进行监控,使得排放油烟污染油的餐馆按照规定排放油烟,则烟污染治理工作会得到显著有效的提高。

(六)支持公众以诉讼的方式解决餐饮油烟污染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法治化取得了长足有效的发展,公众愈发重视自身权益维护,积极地选择用司法方式解决争议[6]。当餐馆在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下进行排污时,环保部门应对无策的情况下,环保部门可以告知并支持公众以诉讼的方式去应对油烟污染而对其造成的侵害的问题,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现行民事法律对公众寻求诉讼解决餐饮污染问题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诸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规定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亦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规定提出侵权之诉。油烟污染受害者可以通过比较选择合理并且最有利的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参考文献:

[1]张文波.餐饮油烟污染环保执法困境与法律对策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4(2):43-47.

[2]陈宇珍.从法律角度来分析雾霾污染治理[J].法制与经济,2015(10):108-109.

[3]郝明素.餐饮业油烟污染对环境影响及防治[J].福建环境,2001(10):40-41.

[4]张文波.论餐饮企业环评审批前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生态经济,2015(6):185-188.

[5]马思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以武汉市餐饮业油烟污染调查为视角[J].科技经济市场,2015(5):70.

大气污染治理的方法第8篇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工业企业也随之不断发展,它所产生的有害气体越来越多。在很多工业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势必会排放很多工业气体,而这些气体因为多含有的有害物质且不易在空气中消散,对我们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所以,文章对于如何治理现今的工业技术污染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对工业污染问题的治理提供良好的借鉴意义。

 

1 工业废气污染的种类及成因

 

社会上的工业生产种类繁多,对空气污染较为严重的是石油及与之相似的工业品种,这些工业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会排出大量的有害气体,这些气体的有害物质在空气中无法分解,对空气造成了非常大的危害。而其中污染物主要包括两种:第一、固体颗粒污染物;第二、气体污染物。

 

1.1 固体颗粒粉尘污染物

 

固体污染物是空气污染物中比较常见的一种,除了被称为固体颗粒污染物外,它还有另外一种名称叫溶胶性污染物。顾名思义,颗粒污染物一般指的是大气中的固体或液体颗粒状的污染物。这些污染物主要来自化工厂、水泥厂及锅炉厂等这些地方所产生的废气污染。大部分是因为在这些工业企业的生产过程中,都需要烧煤等矿物质来完成生产,而在燃烧过程中,在很多时候燃烧物燃烧的并不彻底,随后被排放到空气中,其中所存有的不溶于大气的颗粒物就对空气造成了非常大的污染。

 

1.2 气体污染物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推动着工业企业的不断发展,在现今工业企业的生产过程中,所排出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大气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污染物:

 

(1)含氮有机气体污染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和汽车相类似的一些机械产品燃料的燃烧也会对空气造成污染。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越来越好,汽车作为一种新型、便利的交通工具被广泛使用,但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现今,绝大多数的汽车仍需要燃料的燃烧,才能进行工作。但在汽车燃料的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含氮有机气体污染物,对这些气体在燃料燃烧过程中被排放进大气中,使得空气中的含氮有机污染物不断增多,不利于空气的循环,对空气的正常循环结构造成了严重破坏。

 

(2)含硫气体污染物。含硫污染物是大气污染物中并不经常见得一种。它主要是由工业企业冶炼金属所产生的,是由有金属气体在冶炼的高温环境下产生的。这种污染物还能与空气中的水汽相结合,发生反应后所产生的物质就是我们所说的酸雨。酸雨除了对物体具有腐蚀作用外,同时也对人的身体健康有所危害,使人在酸雨的环境下产生呼吸系统的疾病。

 

(3)碳氢有机气体污染物。碳氢化合物统称烃类,是指由碳和氢两种原子组成的各种有机化合物,碳氢化合物主要来自天然源。其中主要包括四种污染:烷烃、烯烃、芳香烃、含氧烃。日常生活中,虽然人们还没有感受到它对人们生活的不良影响,但是它在不知不觉中已经对人们造成了危害,这一气体的排放,对空气中的臭氧层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使太阳所发出的紫外线强度大大增加。不仅对社会环境造成了破坏,同时也严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增加了皮肤癌的患病几率。之前有研究表明,氟物质的使用过量对环境造成了很多的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减少氟物质的使用量,对自己负责,对环境负责。

 

2 促进工业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的策略

 

2.1 突出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

 

应该加大对空气污染的治理问题,这要从空气污染的主要源头工业行业抓起。对于工业污染问题的治理,只靠个人是不够的,政府必须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管理力度,制定有效、合理的整治措施,对空气污染比较严重的非法型企业,政府应该予以取缔,空气污染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所以这就要求政府相关部门把治理好空气污染问题当成重中之重。对于空气污染治理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对于如何治理的策略性建议,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参与进来,出谋划策,为空气污染的有效治理出一份力,同时结合政府的有效政策,使人民对保护环境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新层面。团结统一,使空气的治理问题能够高效完成。

 

2.2 不断革新工业废气污染治理技术

 

对于工业废气的治理,为了减少排放气体的污染物质,相关部门已经推出了多种污染气体排放之前所能进行的有效处理方法,其中主要包括活性炭吸附法、催化燃烧法、催化氧化法、酸碱中和法、等离子法等多种处理方法。除以上方法之外,废气处理塔采用多重废气吸附过滤净化系统,工业废气处理设计周密、层层净化过滤废气,效果较好。但是相关的治理技术在在治理空气的过程中,还存在比较大的缺陷,这就要求我们在空气的治理的过新程中,不断实践、不断改良,不断推动着治理技术的革新,是全社会人民团结起来,钻研治理空气污染的新技术,从而使空气污染的治理上升到一个新高度。

 

2.3 注重政策的引导和环保宣传力度

 

对于空气的污染,很多都是传统的工业企业造成的,对于空气污染的治理,需要耗费大量的生产资金,有很多小企业因为资金不足,为了节约成本,对于空气造成污染的问题企业给予了置之不理得态度。在这问题上,政府应该加强对这一问题的宣传,使群众的环保意识得以有效提高,在今后环境的保护的实践中增加人民的自主意识。由于一些企业资金不足,无法完成本企业对所排放的污染气体的治理,这就要求政府对这样的企业给予一些资金上的支持,有了充足的资金,企业的污染治理才能有效进行。同时,政府还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的手段强制企业进行气体污染物的处理。对于对空气治理问题置之不理的企业,政府应该进行通报批评,且根据企业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治理方案,同时要求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完成,否则就会得到更加严厉的惩处。

 

3 结束语

 

文章主要论述了工业废气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并通过详细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治理建议,在文章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空气污染的主要源头就是工业企业,所以工业企业在治理废气污染的问题上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必须要履行对于保护环境应尽的义务。另外,个人在也要加强自己的环保意识,监督好自己的同时也能对别人实行监督,团结一致,为保护环境出一份力,共同构建和谐、健康、美好的社会环境。

 

作者:杨伟鹏 来源: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6年20期

大气污染治理的方法第9篇

摘 要:当前,京津冀三地正在积极探索区域大气污染合作治理的有效途径。从法治的视角研究京津冀大气污染的治理,有利于加快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的法治化进程,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具体应当从京津冀区域联合立法、京津冀地方立法以及京津冀统一执法等层面为京津冀大气污染合作治理提供全方位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大气污染治理 京津冀区域 环境法治

尽管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制度,但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仍持续出现雾霾频率高、时间长、影响范围大、污染物浓度高等特点。究其原因,从以下的画面可探究一二。某京津冀城市霾重度污染城市,超大混凝土车白天在城区在主干道路上经常呼啸而过,满条街黄土飞扬,等黄土散去市民才敢入街行驶。还有些治标不治本的行政手段,为了降低霾报告指数,市政洒水车每天反复喷洒设立污染监测点的街道,导致设立污染检测点的街道满水横流,而相邻街道却完全干如死灰。这些滑稽画面屡见不鲜。可见区域联合立法和地方立法执法的严重缺失。这说明京津冀三地政府在协作治理污染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各政府缺乏对大气污染治理的详细立法和标准执法,并且政府之间并不能有效进行协调,从而致使很多治理措施并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依然需要三地政府进一步探索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的治理的有效的法治化路径。

一、京津冀大气污染的治理的立法问题

(一)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与《环境保护法》之间的衔接不紧密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在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起到是基础和综合性作用。《环境保护法》从环境的全局领域出发对环境保护的目标、原则、方法、罚则做出了规定,而大气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与环境保护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环境保护法》中所涉及的基本问题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自然无法忽视,所以《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与《环境保护法》进行有效的协同,并且该协同并不是基于法律之效力,而是基于大气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点面关系。

虽然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成为《环境保护法》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内的全面突破,但其依然秉承了 环境领域的部门法具有相对独立特性的传统,并没有和《环境保护法》进行更紧密的融合。并且《大气污染防治法》 的修订是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科技的发展而适时进行调整,从国外的立法经验和时间看,针对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类法律是需要进行频繁修订的。所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是如何通过更有效的区域立法和强有力的执法工作来提高这部法律的权威,丰富深化这部法律的内容和价值。

(二)京津冀大气污染的区域联合立法问题

根据区域法治形态理论,探索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联合立法路径。这是一条既不同于中央立法又不同于地方立法的第三条道路。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立法是指京津冀三地立法机关在各自的大气污染防治实践基础上联合制定的跨区域法律规范性文件,目的在于共同治理区域内的大气污染。在性质上,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立法类似于区际协定、州际条约等法律规范,具有“软法” 的属性。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立法的功能在于统一京津冀三地的地方立法目标、保持三地地方立法的一致与协调。在规则制定上,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立法应当具有明确的问题意识,“力求以问题为导向,应努力减少和删除无意义的、宣誓性的、符号化的法条。” [1]

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立法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解决三地立法的一致性。一是立法时间的一致性问题。京津冀三地在大气污染地方立法上必须保持启动时间大体一致,不能有的立法,有的不立法。比如混凝土车如城区时间问题,北京市就一直有明确规定,但河北城市并未一致规定。二是立法目标的一致性。三地应当确定一致的立法目标,明确规定共同的年度减排任务、各自的年度减排任务、年度大气污染治理成效等内容,并尽可能量化。三是法律责任的一致性。京津冀三地对大气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应当具有一致性,处罚手段、罚款标准要保持一致,处罚数额要按地方收入比例保持一致。[2]

(三)京津冀大气污染的地方立法问题

京津冀大气污染区域联合立法作为介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第三条路径,其最终实施仍然要立足于地方立法。

尽管《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制度设计上具有很多亮点,建立了许多新的制度,但是很多制度仍然只是搭建起一个初步的框架结构,还需填充很多必要内容。如果行政机关不积极推进相关实施办法,立法规定只会沦为一直空文。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法律责任模糊不明确,法律执行者便无法实施。因此,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要发挥对大气污染治理的规范作用,关键在于将法律责任明确化、具体化。首先,要明确责任主体。地方立法要对大气污染治理的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进行精心设计,明确地方政府及各主管部门尤其是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责任。这样就容易发挥和调动相关组织机构的积极性,多部门联合,共同治理大气污染。其次,加重处罚措施。为了起到更强的法律制裁效果,在立法时可以适当考虑增加人身罚的规定,对侵犯环境违法者予以镇慑。最后,把处罚措施具体化。地方立法应在《立法法》及相关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对违法行为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使条文设计符合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立法如果对处罚措施模糊化就会给执法者留下空间,导致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变差。

二、 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的统一执法问题

除了建立统一的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制度,还应当探索建立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的统一执法机制,因为只有公正执法才能真正实现京津冀大气污染合作治理的法治化。建立京津冀大气污染统一执法机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首先,统一执法主体。明确规定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整合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深入推进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跨区域综合执法。比如混凝车入城区的行驶应当赋予环境部门和交通部门联合执法。其次,统一执法标准。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的统一执法,关键在于区域内的执法标准要统一。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如果北京地区处于高额罚款,而河北地区仅处以警告,那么就会造成违法主体向河北地区集聚。比如有的混凝土等污染车辆受于北京地区的限制而转而绕行河北地区的路径,这依然会造成这个区域的污染,这就无法实现共同的大气污染治理目标。再次,统一执法程序。针对大气污染防治行政检查、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处罚、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京津冀三地应当制定统一的执法细则,明确权力运行的步骤、期限等程序等要素。

京津冀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政府协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京津冀以协同发展为契机,以法律法规制度为基础,制定配套政策为保障,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政府间协作功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区域大气环境污染问题。

参考文献:

[1]R萌. 从威权管制到合作治理: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之转型[J]. 河北法学, 2013,( 3)

[2]陶品竹. 从属地主义到合作治理: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模式的转型 [J]. 河北法学, 2014,(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