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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优选九篇

时间:2024-02-29 16:27:04

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第1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审计机关共对50个单位,53名领导干部(党委领导领导干部5名,政府领导干部13名,部门领导干部35名)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其中:离任审计40人;任中审计13人。被审计领导干部中平调17人,晋升6人,免职14人,移交纪委2人,审计期间司法机关立案1人。经济责任审计揭示的问题使广大干部从中有所警示,有所教育,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是严格按照纪检、人事组织部门委托和审计署5号、6号令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审前公告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举报方式等向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张榜公布,自觉接受被审单位干部职工的监督,增强审计透明度。审计进场时邀请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的人员共同参加,对被审单位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形成整体联动的有利工作氛围;二是按照“少而精,突出重点”的工作思路,在近两年的工作中尽可能做到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审计对象,明确审计范围,一般以任期后三年为限,如有重大问题再向以前年度延伸审计,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举报线索进行重点审计;三是规范操作行为,严格审计程序,严把审计质量关,将审计风险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所有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取证到审计报告全部实行三级复核制,即审计组长、专职复核部门、分管领导三级复核;四是不断充实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队伍建设,坚持业务理论学习常抓不懈,送干部外出参加审计署和省审计厅举办的业务培训和交流研讨,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历教育,职业资格考试,审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为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五是不断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审计方法,走出“就帐查帐”的审计老路子,将帐面审计与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调查结合起来,既查帐面情况,又注意了解其他情况,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把财政同级审计、财务收支审计、行业审计、专项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进行,使审计一审多用,一审多果,减少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缓解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

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1.审计权限、审计手段的局限性。审计主要是通过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发现和查证问题,而有些违法违纪问题不一定就在所提供资料中反映,单靠审计手段难以深入查证,如假发票、假经济合同、假经济事项、假会议记录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审计工作的质量。

2.审计对象任期时间长、情况复杂,导致审计风险的加大。大多数领导干部任期时间长,所形成的会计资料多,财务人员更换频繁,新的财务人员对过去发生的一些经济事实又不清楚,确认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方面的审计工作量大,给审计实施工作带来不少困难,存在着潜在的审计风险。

3.经济责任的界定问题难度较大。如何界定原任责任和现任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等。如被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既有离任者的个人行为,又有领导班子的集体行为时,往往相互推卸责任,很难界定个人所起的作用大小,致使责任难以区分。

4.“先离后审”使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暂行规定》要求“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现实中,相关部门工作往往衔接不上,“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现象普遍存在,对离任领导缺乏约束力,使审计结果的使用流于形式,也挫伤了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积极性。

5.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部分单位有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导致了审计风险。审计评价在很多情况下是靠数据说话的,而目前会计信息不详实,会计资料的可信度不高,直接影响审计评价的客观性,甚至造成判断上的错误。审计人员如果发现不了重大问题,对被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不实,资产、负债、损益不实揭露不了,反映不出事物本来的面目,出具的审计结论就有可能不全面、不真实,形成审计风险,而按照责任追究制度,又给审计人员增加了一定的心理负担。

四、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思考与对策

1.强化领导,发挥联席会的作用,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经济责任审计从组织领导到任务交办,组织实施到结果利用,整个过程涉及到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资、审计等部门,需要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强有力的领导,需要各部门的大力协作,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将影响到工作的开展,影响到作用的发挥,因此,健全经济责任领导机构,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每年定期召开一至二次联席会议,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办法,临督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定期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研究和解决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自身难以解决但又会严重影响审计质量的一些问题,如被审单位是否配合、行政干预、评价标准不统一等对审计工作的质量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有了高规格的领导组织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重视和支持,审计监督作用才能充分发挥。

2.与时俱进,谋求经济责任审计的新发展。一是提高审计人员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加强引导,营造围绕大局,勇于创新的良好环境,鼓励审计人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调整审计的策略和重点,创新审计的内容和方式方法;二是改进审计方法,拓展审计思路。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为主线进行审计,并加强审计管理,统筹规划,处理好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之间的关系,使它们有机结合,尽量做到一次审计满足多种需求,提高审计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同时,要有效利用外部力量进行工作,以增强专业判断事项的准确性,降低审计风险;三是突出重点。在加强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要着眼于对领导干部的决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执行国家政策、重大投资、廉政情况等的审计。同时,还要着眼于地方政府的工作中心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从而促进政府科学决策和建立客观科学的经济责任评价体系;四是加强队伍建设。经济责任审计难度大,需要审计人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加强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多组织参加一些较高层次的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同时要教育广大审计人员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真正肩负起严格执法的重任,严格执行党风廉正建设的各项规定。

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第2篇

一、完善制度,规范审计程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越来越突出。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我们从1997年开始,对处级领导干部以及区属国有企业经理(厂长)试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过两年的实践,于1999年初,我们会同区纪检委和区审计局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塘沽区《关于网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审计的内容、审计的方法和程序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照《办法》的要求,区委组织部和区纪检委、区审计局每年初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定本年度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审计项目,审计局将其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这个《办法》经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后,以区委名义下发执行。

为了增强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我们注意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审计规范。一是提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下达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工作;二是要求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供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并对本单位所提供会计资料的全面、真实与完整及有无"小金库"问题做出书面承诺;三是严格实施审计,认真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必要的内查外调;四是认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详细记载审计工作过程;五是审计结束后,及时撰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六是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结果报告;七是整理资料、立卷归档。

由于制度完善,程序规范,保证了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1997年以来,我区已对300个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了日常审计,其中包括对4个单位进行了举报审计,对3个评先对象进行了评优审计,对88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离任审计。在20xx年上半年全区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和机构改革工作中,12个街和2个乡合并为9个街,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大面积交流和调整。在这项工作开始前,我们委托区审计局在一个月内,对全区12个街和2个乡的主要负责人全部实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及时做出了审计决定。审计工作的按期完成,为街道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调整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全程监督,严把干部任用管理"三关"

为了不断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我们坚持对领导干部进行全过程审计,即:对干部任前、任中(届中)、离任前进行经济责任监督审计,给干部一个真实、准确的评价。

一是,做好干部任前审计,严把选用关。区委根据全区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现状,对有调整意向的干部,由我们委托审计局提前一个月进行审计,全面考察干部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避免选用干部失察、失误。

二是,做好干部任中(届中)审计,严把监督关。区委明确提出,政府组成单位每届任职期间都要进行一次审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对一个时期社会舆论、群众来信来访、干部考察考核中反映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被评为各类先进的干部,也要先过审计关。

三是,做好干部离任审计,严把评价关。为了正确评价离任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使离任干部不交马虎帐,上任干部不接糊涂班,我们对凡是离任的干部都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把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审计结果记入干部实绩档案,作为评价、使用、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为制定接任者的岗位责任目标提供借鉴和参考。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干部任职审计结果分别报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及区委组织部、区纪检委,并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公布,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突出重点,加强对一把手的审计

我们注重利用审计手段强化对一把手任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坚持把审计的重点放在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上。对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在调任、转任、轮岗、退休、辞职辞退、解聘和机构裁撤、合并等离任前都必须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不经审计,不予提拔;不经审计,不办理离任手续;不经审计,不予评优。几年来,对全区88名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监督管理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我们感到,对一把手的重点审计,一是增强了党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干好工作的责任心、使命感,促进了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有效遏制了"干部出数字,数字出干部"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三是给离任的干部一个交待,为接任的干部交清家底,使领导干部"走的明白,接的清楚";四是制止了个别单位因主要负责人离任前突击花钱、吃光分净、私占公物等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提前动手赌住漏洞,防止离职前"捞一把";五是有利于消除因情况不明、了解不够而产生的误解,增强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团结。

四、严肃纪律,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为了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可靠,我们制定了严格的工作纪律,要求审计小组成员在审计工作过程中,自觉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的各项规定。审计局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所列事实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对于违反审计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我们把审计意见书、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被审计单位一把手进行考核的参考依据。同时,建议区纪检委(监察局),作为廉政考核的依据之一。对经过考察、审计,工作突出、政绩显著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提拔重用。如果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局依法做出处理。对被审计单位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并且单位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审计局除了向区政府领导报告外,还应及时向区委组织部、区纪检委(监察局)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调整的建议,对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的问题,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比如,20xx年在对区属企业客运公司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资金管理上存在违规发放资金270万元的问题。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公司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在查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及时采取措施,对该公司的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调整。

五、积极探索,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几年来,在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观念创新、思路创新、机制创新,积极探索新情况,总结新经验,使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发挥了更大作用。

一是,处理好审计工作的公开性和干部调整工作的阶段保密性的矛盾。审计工作的公开性和干部调整工作的阶段保密性是一对矛盾。干部任免工作在酝酿、讨论过程中有较强的保密性,而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公开进行的,这就要求适时把握审计时机。结合工作实践,我们认为在干部调整前的一个月左右时间安排审计为佳。

二是,正确把握审计年限问题。对审计年限如何把握,过去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一定难度。通过实践,我们对于任职时间较短、在任期内的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其起点定为干部的任职时间;对于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一般对其近三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于根据举报进行审计的单位或部门,主要对某一段时间或某一事项进行重点审计。

三是,科学界定审计结果。审计结果报告需要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双方认可的问题。我们坚持如果被审计的单位或部门、企业对审计决定所列的违纪事实和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区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以保证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第3篇

论及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首先涉及“经济责任”这一定义, 2010年10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两办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其次,评价是审计人员基于审计和审计调查情况所做的职业判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审计机关通过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对其应负经济责任作出的结论性评语(根据审计实践,笔者本章主要就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论述)。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意义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目的在于使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机构和部门有所参照,便于直观了解最终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结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客观、公正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最为关注的审计结果,将直接影响到领导干部任期责任的解除,是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对领导干部的前途有着重大影响,正因经济责任审计影响到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责任和政治前途,因而成为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一个难点,也是一个敏感问题。因此,为维护经济责任审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好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尤为重要。

当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评价脱离审计范围

评价超越审计范围,把与工作无关的业绩和与经济责任无关的责任均加以认定,照抄照搬被审计单位工作总结、个人述职报告等,这违反《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相关规定,增大了审计风险。

(二)审计评价没有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支持

某些审计评价意见未经必需的审计检查和测试程序,没有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支持,如在评价“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政策情况”时,评定为“较好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政策”,但具体执行哪些政策、“较好”体现在哪些方面并没有相应的审计证据支持。

(三)审计评价“一刀切”, 单一笼统,没有正确界定经济责任

不管何种审计项目,审计评价一个样,普遍只就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执行国家、自治区经济政策进行评价,其他的如重大经济决策规范性、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个人廉政情况等都未提及;对审计发现问题,不论问题轻重、责任大小、统统归结为“应负一定领导责任”,避重就轻,规避被审对象责任,经济责任审计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当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问题 的解决对策

(一)围绕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及重点进行评价,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围绕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及重点进行评价,审计什么评价什么。牢牢把握权力运行与落实两个重要方面,要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把握总体情况,严格按照“两办规定”全面检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以及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审计要围绕上述审计内容进行评价,以达到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二)正确界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第4篇

    此,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亟待研究的问题。

    一、 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突出问题

    经过实践和发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日臻完善,审计方法逐步改进,有效发挥了审计监督作用。但是,当前经济责任审计还存在一些困难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亟待我们加以研究解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缺乏科学性。审计部门每年接受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多,而且任务过于集中,随意性大;项目计划中离任审计多,任中审计所占比例小,达不到规定的比例要求;审计计划安排时间比较迟,一般都在正常项目安排好之后,审计部门比较被动。尤其是对离任审计项目的安排,先离后审,有的离任半年或1年以后才安排审计,使审计变成了形式。

    (二)审计内容不够全面。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或者绩效审计,是对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进行的审计,而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审计。由于审计人员的惯性思维,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把握不到位,仍然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主,缺乏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全面审计。

    (三)审计成果运用体现不充分。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虽重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安排,但对审计成果的运用体现不充分,很难用在干部的任免和管理监督上;而且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必须运用审计结果。审计结果运用不充分,直接影响到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的积极性。

    (四)审计评价过于宽泛。目前,在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审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经济责任的主体界定不准、界定不清或界定模糊,影响到影响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客观评价。如在实际审计过程中除规定的直接责任外,只要是所管辖范围内的部门或单位出了问题,都笼统定性为主管责任,过于模糊,造成主管责任等同于没有责任。有的评价超出审计范围,对一些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业绩加以确认,与经济责任不相关的责任也加以界定;有的审计评价往往就事论事,泛泛而论,只对单位不直接对责任人,而且评价内容过多,造成评价目的不明确。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的评价很难,难在审计不作出评价不行,因为领导干部关注这样一个评价结果。如果要审计部门作出评价,因目前审计手段有限,领导干部廉政情况仅靠审计部门难以发现,加大了审计评价风险。

    (五)审计责任难以界定。2010年中办国办关于经济责任审计新《规定》将领导干部责任划分为三种,即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明确了责任划分的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复杂性,没有统一模式,界定三个责任往往是统而概之,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特别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同步审计,有关市县长书记经济责任中的领导责任、主管责任、直接责任具体怎么界定及如何取证难度大。

    (六)审计方法还有待改进。长期以来,经济责任审计采用的技术方法还停留在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层面。特别是大多数审计人员往往还是习惯于审查财务账册、凭证,不善于运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对风险进行评估;不善于对内控制度进行测评,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不善于运用抽样审计的方法,以提高审计效率。对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运用还不够广泛。

    二、 对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考

    面对新形势的要求和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我们必须坚持与时俱进,认真思考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的层次和水平。

    (一)增强审计计划科学性。做好计划工作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前提。面对众多的审计对象需要审计,而审计资源是有限的,我们不可能一下子把所有应该审计的领导干部都审计了。在当前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如何制定计划,如何做到审计突出重点,加大任中审计的比例,这确实是我们需要很好的考虑和研究解决的问题。《审计法》明确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组织部委托进行。因此,针对目前计划中出现的问题,每年年底,审 计部门要在充分做好调查的基础上,提前走访组织部、纪委及其他相关部门,及时沟通情况,为增强计划的科学性做好基础工作。要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工作协调,使审计计划安排能考虑到审计部门力量和审计情况,变得更加科学合理。同时,审计部门在项目安排上坚持全局一盘棋的思想,把组织部委托的项目与本部门

    的项目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审计。

    (二)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扩大和深化审计内容是提高面效的关健。开展审计,要在深化内容上下功夫。一般审计多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关注单位财政经费使用中有没有问题。而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是单纯地审计财政财务收支上的问题,作为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它所关注的问题更广泛、更深刻。依据新《规定)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通过审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来评价和鉴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为此,为了更加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经济责任审计不能仅仅局限于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具体事项,要更加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和效果。要实现由真实合规性审计向效益审计转变,努力探索经济责任审计与绩效审计相结合的路子。把绩效审计作为深化和创新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同时注意防范审计风险,一方面,审计部门要对审计内容查深查透,不留死角,提高审计质量;另一方面,要注意对审计内容不能什么都管,否则超出审计法所规定的职责范围,会带来审计机关无法承担的审计风险。

    (三)促进审计成果运用。充分运用审计成果,这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的。为保障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2010年出台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二是对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为此,审计部门要提高审计质量,使审计成果有说服力,与党委政府、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相符。党委、政府可以通过参阅审计结果尤其是任中审计结果报告,能够及时掌握家底和整个经济工作的真实和运行情况,提高宏观决策的科学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时发现和查处有严重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案情以及潜在严重的经济问题,能为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案情侦破线索。在查办案件中,还可以根据审计机关提供的情况,直接运用审计结果查处。组织人事部门应把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与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结合起来,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加强监督的参考依据,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及时书面反馈给审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审计结果要进行全面分析,对一些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认真从管理、机制、体制和制度等方面分析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审计结果公开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不仅把审计结果送给被审计人所在的单位以及相关的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甚至应该向社会公开。通过各部门紧密配合,齐抓共管,使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得到充分体现。

    (四)把握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很关键的环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对象是领导干部,关系到领导干部的政治生命,政策性非常强。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关注的主要有: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被审计部门和责任人、社会公众。为此,要提高评价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新《规定》强调审计评价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为了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评价,必须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按照中办国办新《规定》,坚持三个原则,即:依法依规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审计评价与审 计内容相统一的原则。二是建立统一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合作,构建科学的定性和定量指标评价体系,确保审计评价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三是形成一整体操作性强、科学客观的评价方法。既有利于形成口径一致、可比的审计结果,又有利于具体审计实践的灵活掌握和运用。审计评价准确与

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第5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概念及种类归属的界定

(一)经济责任审计概念的界定 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先后出现比较有代表性的以下几种观点。审计署组织编写的《领导干部审计知识读本》(2003)定义经济责任审计是,“特指我国在近些年来出现的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国资委的《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界定,“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审计署孙宝厚(2010)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应界定为 “各类审计主体依法对责任人负责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从而对其任职期间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鉴证与评价的活动。”

(二)经济责任审计种类归属的界定 关于审计分类的一种习惯做法是,将审计的内容与审计的目的结合起来作为分类标志,即按照审计的内容与目的将审计分为三类: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实际上这种对审计的分类并不科学严谨,因为这种分类的最后结果是各种类别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也就是说各种类别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现象。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审计的这种分类就显得无所适从。因为从审计的内容视角来讲,审计可以分为财务收支审计、财政收支审计、其他经济活动审计三大类,经济责任审计既有可能是对财政收支进行审计,也有可能是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亦或对财政财务收支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而从审计的目的这一视角来看,审计可以分为目的逐层递进的四大类,即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责任性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无疑是属于目的层次最高的责任性审计,其目的是在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的基础上评价与认定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按照“目的”标志进行分类的一种独立存在的审计种类。

二、经济责任审计本质的界定

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的认识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属性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其理由是社会和谐取决于政治和谐,政治和谐又取决于政府和谐,政府和谐要靠政府自律,而经济责任审计是政府自律的一种表现,有力地推动了政府和谐,于是得出,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属性是和谐社会基石”(王国俊,倪慧萍2007)。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它混淆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与本质。经济责任审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这是它之所以存在的现实意义,但促进社会和谐却不是经济责任审计所独有的作用,无庸置疑,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也同样发挥着这种作用。二是“经济责任审计涉及两个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主体将一部分财产权利委托、或分割给第二责任主体,第二责任主体在拥有这部分财产权利之后,对第一责任主体承担一种责任,并且要报告这种责任的履行情况。由于第一责任主体和第二责任主体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内部人控制”,因此,第一责任主体就存在着信息风险和控制风险。为了减少这种风险,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借助于一种可靠的机制来鉴证信息,这种机制就是审计。于是得出,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是经济责任鉴证” (宋文阁,2007)。这种观点虽然从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基础出发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进行了剖析,但对经济责任审计本质的认识还不是很确切。财产所有者将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经营管理者,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在财产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形成了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于是经营管理者负有妥善经营管理受托财产,并把经营管理的结果向财产所有者进行报告的责任。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一切审计产生的基础,并影响着审计的发展。

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要回答经济责任审计“是什么”。中国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认为审计本质上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免疫系统的防御、稳定、监护三大功能形象地说明了审计“是什么”。不同种类的审计其“免疫系统”体现的审计职能不同,如政府审计通常体现“免疫系统”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审计通常体现“免疫系统”的鉴证,内部审计通常体现“免疫系统”的评价。而作为审计的一个种类的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认定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其本质也是“免疫系统”,而且表现为具有监督、鉴证与评价三个职能的“免疫系统”。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界定

(一)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空间范围的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从其空间范围来看,通常被界定为仅仅是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因为他是履行经济责任的责任人。然而,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作为单位负责人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与认定,因此,对作为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就必须要对其所在单位进行审计。如此一来,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就应该由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扩展到其所在的单位,包括其所在单位的下属分支机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空间范围除了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以外,还可能包括那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认定有“关联”的其他单位,比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开户银行、它的供应商及客户。然而这些“其他单位”不能因为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业务往来而承担起接受审计的义务,所以不能将这些“其他单位”纳入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范围。这些“其他单位”充其量只能是配合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比如在必要时可以对这些“其他单位”进行走访,实施询问、函证等审计程序来获取有关审计证据。因此,不能误以为这些“其他单位”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质内容的界定 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存在诸多分歧。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实施和维护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重要投资项目的管理与建设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下属分支机构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情况;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活动及其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概言之,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是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再加上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容易产生两种认识上的误区:一是混淆责任性审计与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的关系,将经济责任审计视作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责任性审计的总和。如此一来,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取代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没有必要单独存在了。实际上,经济责任审计既不能取代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也不能被后者所取代。二是误将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当作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实际上,评价被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是通过其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来体现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其对象理应遵从审计对象,即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只不过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是评价责任人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应是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表现形式的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既然是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那么其表现形式就也应该与审计对象的表现形式一致,即反映这些经济活动的会计记录及其他各种资料,具体的载体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账、证、表;内部控制手册、工作计划与总结、董事会及高管会议记录、各种协议、业绩考核报告、业务档案等资料;责任人述职报告;其他有关的资料,等等。

四、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内容的界定

(一)根据审计目标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责任性,即评价责任人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强调的是经济方面的责任性。因此,凡是体现责任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与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有关的方面,都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反之,与责任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无关的方面,比如,家庭财产及其来源,个人的政治素质、个人的生活作风等,如果与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无关,就不应该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而应属于纪检监察监督的范畴。再比如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通常是会影响到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有关,则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就是说,在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时要正确区分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

(二)结合责任人任期职责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 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法定职责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承担经济责任的期间是任职期间,不包含任职之前及之后的期间,所以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应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活动的后果往往有一定的延迟性,所以经济责任的评价与认定时点可能是任后,即任后界定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二是承担的经济责任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责且能够负责的,而不应包含被审计领导干部不应或不能负责的经济责任。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应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责且能够负责的经济活动。被审计领导干部无法负责的,像石油公司的价格倒挂储油、公交的运营票价低于成本等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就不应确定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

五、经济责任审计主体的界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等法规文件站在政府审计的角度来谈经济责任审计,这可能造成一种错觉,即政府审计机关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唯一主体。经济责任审计是政府审计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它并不只限于政府审计的范畴。经济责任审计也是建立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基础之上的。而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不仅存在于国家与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负责人之间,也存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与下级之间,存在于任何一个组织的所有者与它的经营者之间,存在于一个组织内部不同的管理层次之间。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实现向上级报告下级责任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主体也可以是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来审计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那么注册会计师就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

六、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素的界定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对象的界定 审计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对象包括两部分:一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评价;二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然而,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主体是自然人(领导干部或其他负有经济责任的人员或由这些人员构成的领导层),而不是其所在的单位,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对象只是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而不是其所在的单位。原因在于,只要存在经济管理活动,一定就存在使用各种资源的过程和行为,因而也就必然存在权力的运用者和实施者,他们理应是经济责任的承担者。任何责任都是具体的、明确的,应有具体的“人”作为责任承担者,经济责任的承担者也不能例外。如果没有明确的受托经济责任承担者的存在,也就没有受托经济责任的存在。如果要恰当地评价经济责任,就必须首先明确具体的经济责任承担者。那些责任不清的情况,都是由于在事前没有对控制资源的权力进行明确的授权造成的。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与内容的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评价,这种评价应该建立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的基础之上。(1)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与内容应仅限于与经济责任有关的部分。由于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单位所处职位使其承载的责任不仅有经济责任还有非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也就容易被无限放大。尤其在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往往将诸如人民对执政的满意度、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公共规则的完善与遵守程度列为审计与评价的内容(王国俊,倪慧萍2007),所涉及的内容远远超出经济责任范畴,已经延伸到非经济责任范畴。而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它只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而非对其德、勤、能、绩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2)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与内容应覆盖经济责任的正反两个方面。即其评价内容应根据经济责任的内涵与外延全面确定。经济责任是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有积极经济责任与消极经济责任之分。所谓积极经济责任,是指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岗位经济职责;所谓消极经济责任,是指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履行好自己的经济职责或违背自己的经济职责而按规定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经济责任审计只有做这两个方面的评价,才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做出辩证、客观、全面的评价。一方面要避免只是单纯评价其积极经济责任,从而将经济责任审计变成了经济业绩考评;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只是单纯评价其消极经济责任,从而将经济责任审计变成了经济问题检查。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既要包括积极经济责任的评价,也要包括消极经济责任的评价。(3)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与内容在时间上应覆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整个任职期间,而不能仅仅是整个任职期间的某一部分时期。

当然,经济责任审计具体评价的内容还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评价对象分别来界定。评价内容应当与所审计的内容相统一,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恰当地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原则的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否恰当,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采用的评价原则是否恰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仅要坚持客观性原则(用事实说话,避免掺杂主观意识) 、公正性原则(不偏不倚,实事求是)、全面性原则(全面评价成绩与不足,积极经济责任与消极经济责任并重)、依法性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惯例等做出评价),还要坚持发展性原则,也就是说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不仅要充分考虑领导干部在整个任职期间内的行为在任职期内产生的后果情况,还要充分考虑领导干部本任职期间的行为对单位(或社会) 未来发展的贡献。

此外,在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时,应注意区分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领导责任。所谓直接责任是领导干部对基于特定的职务,自己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行为而应承担或履行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义务;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内部分工,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应当承担的除了直接责任以外的经济责任;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行政管理权,对其非直接主管的工作应承担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经济责任。

七、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审计关系的界定

(一)联系 按照我国审计法的规定,在审计对象方面,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审计是相同的。首先,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审计的审计对象空间范围并无差别,凡是依法属于财政财务审计范围内的实体单位,同时也被包含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之内;其次,财政财务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实质内容也没有差别,两者都离不开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最后,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审计的审计对象表现形式也没有差别。经济责任审计是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各年度财政财务(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审计的基础上综合进行的更深入的审计,它可以借助任期内各年度财政财务审计的成果,并对财政财务审计未能查明的问题追加审计,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现责任性审计目标。

(二)区别 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计的目标不同。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审计二者要实现不同层次的目标,财政财务审计目标是真实性、合法性,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责任性,是最高层次的目标。(2)审计的标准不同。财政财务审计标准通常是既定的,因为审计对象实体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为规范一般是既定的,如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其年报审计的标准就是企业会计准则。经济责任审计的标准是多样的,因为审计对象实体履行的经济责任是多样的,其衡量的标准也必然是多样的。(3)审计的内容不同。财政财务审计的内容一般比较固定和统一,相比之下,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则具有多变性或多样性,将会因审计对象实体履行职责的具体内容不同而不同。(4)审计的作用不同。财政财务审计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审计,促使被审计单位遵纪守法,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与效果,从而促进被审计单位可持续发展。经济责任审计则通过评价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为人员的考核、任用、奖励与惩处提供客观的依据,从而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年12月。

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第6篇

【关键词】 经济责任审计; 基本理论; 再认识

历经二十余载的实践,经济责任审计理论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学术界对其基本理论的认识还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因此,有待重新认识经济责任审计的真面目。

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等法规文件站在国家审计的角度对经济责任审计进行规范,往往造成这样一种认识的误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计机关。实际上,经济责任审计不应局限于国家审计范畴内。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审计,也是建立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基础上的。而受托经济责任不只是存在于国家(财产所有者)与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负责人之间,受托经济责任也存在于任何一个企业的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存在于企业不同的管理层次之间,存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上下级之间。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审计一样,其审计主体也可以是各层次的内部审计部门,向上级报告下级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如果股东委托注册会计师来鉴证经理人的责任履行情况,那么审计主体也可以是注册会计师。

二、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界定

(一)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理论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理论界定可以从下列三个层面来分析。

1.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空间范围分析。从空间范围来分析,经济责任审计的直接对象必然是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人员(责任人)。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0)就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涵盖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然而,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人员(责任人)作为单位负责人时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与认定,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不能将领导人员脱离于所在单位之外来进行。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要由单位领导人员扩展到其所在的单位,并延伸到其所在单位的所属单位。

也有人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空间范围还可能包括除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及所属单位以外的与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相关的其他单位,如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的供应商、客户等。事实上,这些“其他单位”是没有义务接受审计的,不能将其纳入审计范围,只能对其实施一定形式的询问、走访,或者函证。也就是说,“其他单位”只是配合经济责任审计,而不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之一。

2.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分析。学术界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质内容有多种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观点出自《规定》(2010)。《规定》(2010)中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为了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规定》还强调审计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对于上述观点可以做出这样的概括解读: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就是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再加上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然而这种观点可能导致两个误区:①混淆了责任性审计与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的关系,把经济责任审计看成是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责任性审计的和,经济责任审计完全可以取代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亦或是经济责任审计似乎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了。而事实并非如此,经济责任审计既不能取代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也不能被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所替代。②误以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质内容是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实际上评价与认定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是经济责任审计要实现的目标,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要在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中来体现。

经济责任审计既然是一种审计,它的对象就应服从总的审计对象的界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只不过此时对经济活动审计是要实现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认定与评价的目标。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

3.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表现形式分析。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既然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其表现形式即载体就应是反映这些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及其他各种资料,包括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其他有关资料。

(二)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实务确定

在审计实务中,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可按照如下原则来确定。

1.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责任性,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认定与评价。因此,凡是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有关的,即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有关的体现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方面,都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而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无关的方面,如,私人财产及其来源,个人的政治素质、生活作风等,与经济责任履行无关,则不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属于纪检监察监督的范围。再如,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如果是通过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来体现,则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就是说,要区分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

2.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法定职责来确定审计内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任期法定职责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承担经济责任,而不是任职之前及之后的期间,所以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当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活动的后果往往有一定的延后性,所以责任的评价与认定时点可能是任后,即任后界定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其二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责且能够负责的经济责任,而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不应或不能负责的经济活动就不应确定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例如石油公司价格倒挂储油、公交运营票价低于成本等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无法负责的,就不应确定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对象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较为普遍的一种观点认为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评价;二是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评价。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主体是人(领导干部),而不是其所在的单位,所以,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对象)只是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而不是其所在的单位。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

审计主体应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评价。其评价的内容应根据经济责任的内涵全面确定,经济责任是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包括积极经济责任与消极经济责任。所谓积极经济责任,是指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岗位经济职责;所谓消极经济责任,是指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履行好自己的经济职责而按规定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经济责任审计只有做这两个方面的评价,才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做出辩证、客观、全面评价。既要避免只评价积极经济责任,使经济责任审计变成经济业绩考评;也要避免只评价消极经济责任,使经济责任审计变成经济问题监察。即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既要包括积极经济责任的评价,也要包括消极经济责任的评价。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

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评价内容需要按照具体评价对象的不同而分别确定。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恰当地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

(四)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直接影响领导干部的聘任,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必须坚持恰当的原则。

1.客观性原则。经济责任评价要客观地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实际业绩与不足,避免由于证据不足、个人主观意识等造成的人为误评。

2.全面性原则。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缺陷,还要充分考虑贡献,全面评估领导干部任期的成绩与不足。

3.公正性原则。根据有关问题的性质,比照公平、明确的评价标准,分清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

4.发展性原则。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领导干部任期行为在任期产生的后果情况,还要充分考虑领导干部本任期行为对今后单位(或社会)发展的贡献。

四、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

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人们的认识还不一致,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王琼旭: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职务行为影响其所在地区或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进行归责,并做出审计处理和评价(安徽审计信息网2007)。

孙宝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中国政府网2010)。

审计署:狭义的经济责任审计,特指我国在近些年来出现的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领导干部审计知识读本2003)。

国资委: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定义是对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确切而简要的说明。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应表明审计的本质。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应定义为“审计主体依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从而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认定与评价的活动。”

【参考文献】

[1] 吴秋生.责任两面性与经济责任审计[J].会计之友,2010(6):124-131.

[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S].2010.

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第7篇

全面加强我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党的十六大“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精神,从建立健全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运行机制入手,大胆实践,勇于探索,扎实有效地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同时不断加大审计成果的开发利用,取得了显著的效果。2002年以来,我区累计对?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其中党政领导干部?名,企业领导干部?名。通过审计查出违规资金?万元,管理不规范资金?万元,其中主管责任?万元,直接责任?万元,收缴违纪资金及罚款?万元,向纪检监督部门移交案件线索?个,对?名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在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干部队伍监督和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被评为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先进区,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表彰。我们的主要作法是: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运行机制

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层次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量大的特点,我区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构制度入手,建立了一整套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运行机制,为我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序、高效的运转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一是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机构。经区委批准,成立了由主管干部工作的区委副书记为组长,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为副组长,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决定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二是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建立了由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五部门组成的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办法、操作规程,监督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定期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工作,研究和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三是针对我区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我区对科级领导干部和国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十分重视,在2002年合并建区之初,我们在原XX县和XX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合并建区后的实际,制定下发了《》,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范围、内容、方法等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之后又由审计机关牵头,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五大联席部门共同制定了《XX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操作指南》、《XX区经济责任审计指标评价体系》等文件,这些文件和规定的实施,从制度上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了道路。四是强化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职能。专门批准审计机关成立经济责任审计科,具体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具体工作运行程序上,于每年年初召开五部门联席会议,总结上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干部队伍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新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之后五部门协调联动,组织、人事部门向审计机关发出具体的委托审计通知,并提供有关干部的任职期限、审计范围和审计主要内容等资料,纪检监察部门提供所掌握的该干部经济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线索,审计机关按审计程序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上述一整套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运行机制的建立,为我区全面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精心组织,科学把握,努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特殊的审计工作,与其他审计工作不同,审计对象是具有一定人、财、物权的领导干部,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不仅审计内容广泛、审计时间间隔跨度长,而且要对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经济责任进行界定和评价,事关被审计人的命运前途,审计责任非常大。因此,我们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特点,突出针对性,加以科学的把握,努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

(一)坚持“三个突出”,科学地把握经济责任审计特点。一是针对审计对象的变化,突出了对责任的审计,对人的评价;二是针对审计内容的转变,在审计领导干部任期财政财务收支、财经法纪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突出了对经济管理行为、重大项目决策和有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资产的变化情况的检查;三是针对审计程序的特殊性,突出了人性化特点,审计部门从下发审计通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都坚持与被审计本人见面,对单位和个人实行双重送达,双重征求意见,认真倾听被审计人的意见,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合理。

(二)坚持“三个结合”,创新审计工作。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时间紧、任务重、时间跨度大,为提高审计效率,在工作中坚持“三个结合”:一是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各专业审计相结合。一方面审计机关在安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时,充分考虑其他专业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衔接的问题,适当扩大审计覆盖面;另一方面要求审计人员在各项审计工作中,注意收集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资料库,以减轻经济责任审计压力。二是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五部门在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时,选择一些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安排一定数量的任中审计,以便在领导干部离任时,缩短审计时间,提高审计效率,同时也能及时掌握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是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相结合。一方面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对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成果在抽查确认的基础上,加以有效地利用;另一方面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量相对集中的时候,组织抽调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人员,与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交叉组成审计小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有效解决审计力量不足问题。

(三)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制定不同的审计侧重点。在具体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部门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从审计内容、审计方法、评价标准等方面确定不同的侧重点:一是对乡镇街道等有财政、经济指标单位的领导干部,侧重审计财政、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资产的管理情况、净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以财政收支审计为主,资产负债审计为辅;二是对纯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着重审计财务收支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和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三是对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视管辖范围、权限和所承担的责任,统筹考虑,进行综合审计,必要时我们还要抽查其部分下属单位;四是对企业领导人的审计,主要审计其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情况,以资产负债审计为主。通过制定不同的审计方案,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针对性,使审计结果和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具体、更形象。

(四)坚持实事求是审计,做到客观公正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实事求是审计的基础上对领导干部本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为此我们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四项原则。一是客观性原则,即以审计事实为依据,不带主观成份,以写实手法做出评价;二是准确性原则,即审计评价用语准确,不用修饰语言,不评价审计范围以外的事项;三是全面性原则,即全面分析审计结果和事实,不用单个事实或指标评价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整体情况;四是对比性原则,即根据净资产接任前后对比变化进行评价。以此来把握好审计评价“越位”和“缺位”的尺度,为组织人事部门正确使用干部提供可靠资料。

(五)深化审计内容,增强审计报告的实用性。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干部考核内容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为增强审计报告的实用性,审计部门在具体审计中,一是注重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检查和考核,特别是对乡镇财政和有经济指标的单位,通过纵向与接任前和历史最好水平进行分析比较,横向与同行或相似单位进行分析比较,客观地反映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二是注重清理资产家底,特别是净资产与接任时变化比较,以此来衡量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其工作成果;三是审查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据此检查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并一一进行评价。使审计报告通俗易懂,方便使用。

三、注重成果运用,切实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对干部监管和权力监督制约作用

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做好审计工作,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关键。为此,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转化和运用,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情况和查出的问题,深刻研究剖析,及时完善相应措施,堵塞漏洞。

一是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使用上的把关作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作用就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严把用人关。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由组织部门将其列入每位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考核档案,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在选拔任用干部时,运用审计结果,对业绩突出、遵守财经纪律的干部予以提拔任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视情况进行调整交流或降职,以避免用人上的失误。如在2002年县区合并之初,审计机关对?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提交了?篇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使区委、区政府对?名科局级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之后,参考审计报告对?领导干部进行了合理安排,对?领导干部进行了平级交流,对?名领导干部降级使用。

二是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查办案件上的先导任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部门不断加强审计执法力度,认真对领导干部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进行分析,时刻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并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近年来,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先后对?名领导干部进行调查,?人受到党政纪处分,经济责任审计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审计机关也连续多年被评为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如:

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第8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即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而财政审计和财务审计仅仅是审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经济责任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根据五部委的要求,依法按照中办、国办文件精神和审计法规的规定进行的审计活动;财政审计、财务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进行的常规审计活动。前者是由审计机关进行的,在审计力量不足时,也可委托社会审计进行。而后者依法规定由审计机关进行。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的审查评价以五年任期为审计周期,一些单位的经验是“一年一小审,三年一中审,五年一大审”。当然,中间如有离任者,还应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而财政审计和财务审计一般是按会计年度为审计周期,必要时,可进行期中审计。

(四)经济责任审计审查评价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除了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外,还要涉及与经济责任有关的经济活动,才能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效果和业绩,它审查评价的内容范围往往大于财政审计和财务审计。

(五)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报告要按中办、国办两个文件要求分送各有关部委;而财政审计和财务审计的审计报告只报送授权审计的审计机关。

(六)经济责任审计比财政、财务审计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或建议由人民政府下达审计指令进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从上述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可以看出它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特别是经济责任审查评价结果作为赏罚的依据和干部管理监督以及升迁、处理的参考,带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国家对经济责任审计较之财政审计和财务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应有足够的认识。

二、经济责任审计审查评价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内容和审计目标

中办、国办于1999年5月24日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内容和目的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一)任期经济责任的确定。对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而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对于企业领导人员而言,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可见,两办将经济责任分成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克服了用“经济责任”一词过于笼统的弊端,比较适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

(二)任期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两个暂行规定中,都分别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情况;企业收益的分配;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以上审计的主要内容,虽然对审查范围作了界定,但是这主要是根据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审计、财务审计和企业财务审计内容提出的。如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和业绩作出评价,还需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经济责任制确定的经济目标增加一些需要审计事项,否则难以满足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无论是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还是内部审计机构受托进行这项审计时,都必须根据本人的工作经验和职业判断能力,结合调查情况作具体补充。

(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和目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新型审计制度,其审查的主要对象是受托经营责任。但是由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性质不同,情况各异,所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也就不一样。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证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企业领导干部人员(即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为了达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审计目标还应分为:

1、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其内容是“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免淆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2、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其内容是“查清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分清企业领导人员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

最近几年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是好的。取得的效果也是显著的。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发展还不够平衡。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对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地区对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不力,影响了此项审计的平衡发展。其主要原因就是对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没有把它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没有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

(二)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任务重的矛盾突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时限紧、要求高、责任重、群众期望值高的综合性审计工作。而且有些是临时交办的,审计的时间范围也不一定与会计决算期一致。加之审计人员少,这使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任务重的矛盾更加突出。随着这项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现有的人员、机构状况等势必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多变的审计环境。如何高质量地完成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是广大审计人员面临的重大课题。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目标的复杂性,使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加大。经济责任审计既对“事”,也对“人”,审计目标也较为复杂。另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考核评价有比较切实可行的操作规定,对如何考核领导干部缺乏具体的指标体系,对如何分清企业的集体责任和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也没有具体的理论依据和操作标准,因此,不同的审计组织或不同的审计人员面临同样的问题,可能会作出不同的评价。这就加大了审计的难度,如何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成为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搞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1、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的研究和宣传,提高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认识。广大审计工作者应充分认识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提高人们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解和认识,从理论上对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提供指导,为进一步搞好经济责任审计打牢基础。

2、建立承诺制度,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在审计前,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及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承诺,以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这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也有利于保护审计人员,缩小其承担责任的范围。

3、合理确定审计评价标准,恰当评价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合理确定审计评价标准,对于恰当评价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至关重要。目前虽然缺少这样一套具体而又具有操作性的评价指标体系,但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就要根据审计对象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例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与企业领导人不同,他不负担单位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却承担发展经济的责任和保护环境的责任。再比如,医药行业的企业领导人员与商品流通企业的负责人负担的责任相比,也大不相同。在审计过程中,确定审计评价依据时,应采取与被审计单位协商的办法,使审计更加客观、公正。

4、注重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水平。审计质量是审计的生命。对于经济责任审计来说,由于审计结果涉及对人的评价,因此审计质量显得更加重要。为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作用,减少审计风险,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和有效利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审计准则,保持职业应有的谨慎,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水平。

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第9篇

一、社区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主要原因

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 委托人希望受托人能够恰当地运用经济权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受托经济责任, 不仅要实现其受托财产(资本)的保值, 而且要实现其财产(资本)的增值。基于委托人的愿望和保证受托人经济权力运用的适当性, 产生了对经济权力审计监控的需要, 即委托人借助审计来监控受托人经济权力运用的状况(蔡春、李江涛,2009)[3]。社区的经费投入主要以公共财政资金为主,由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特别是社区管理活动存在法律上、空间上和时间上的分离性以及专业知识障碍和成本方面的若干限制, 街道办事处(乡镇)作为政府的派出机关,承担政府社区工作的实际委托人,社区居委会书记和主任作为政府社区工作的实际受托人,街道办事处(乡镇)往往不能直接监控社区主要负责人的经济权力运行状况, 必须借助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来实现这种监控, 这就是社区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社?^经济责任审计的性质

社区经济责任审计是对社区党支部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社区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社区资产负债情况、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情况、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国有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重大项目投资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这明显不同于社区财务审计的目标:社区年度财务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梁雪铖,2009)[4];也不同于一般的绩效审计目标:针对某一项目或系统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冯来强,2007)[5]。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监督制度(蔡春、陈晓媛,2007)[1],包含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正性和环境性的精神实质。由此可见,社区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监督制度,是现代审计制度在中国基层社区的一种创新。

四、社区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现状

2012年湖北省黄石市各城区审计局分别对四个城区132个社区书记、主任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发现:社区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方面总的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社区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切实可行的社区考核目标任务,无法评价社区干部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最后黄石市政府根据社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先后撤销了四个城区的15个街道办事处,归并了部分社区,使社区由原来的132个合并为83个,真正发挥了审计服务政府宏观决策、促进提高行政效能的作用[6]。

2014年出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明确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延伸到社区[7]。各地方密集出台有关社区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2015年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渝委办发〔2015〕17号),要求逐步推进农村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城市社区党组织和社委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2015年9月广元市出台《广元市社区(村)两委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2016年3月青岛市城阳区出台《城阳区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和居(村)委会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办法》。社区经济责任审计由此开展得如火如荼。

五、社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特征

(一)社区经济责任审计是从“事”入手、通过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实现对责任人权力运用情况的监督和约束

社区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从“事”入手:一是履行职责和社区发展情况,二是履行经济决策职责情况,三是履行政策执行情况,四是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情况,五是廉洁自律情况。审计人员评价这些事项形成审计结果,并将审计结果人格化为对“人”经济责任的认定,最终形成对“人”履职情况的审计意见。纪委组织部门通过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意见对“人”进行考核、任免、奖惩,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二)社区经济责任审计基于但明显区别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偏重于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计,一般依据公认会计原则、会计准则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而社区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在于鉴证社区干部应承担的任期目标责任的履行是否符合特定要求。

(三)社区经济责任审计实质上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绩效审计

国际上普遍推崇5E绩效审计,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监督制度,包含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正性和环境性的精神实质。社区主要负责人受托行使公共经济决策,权力理应受到监督,特别是2014年的实施细则将经济责任审计延伸到社区干部,是一种具有中国创新的绩效审计。

五、社区经济责任审计的改进建议

(一)明确社区干部的任期目标经济责任,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提供科学、合理的导向与依据

实际上,社区党支部书记和社区委员会主任普遍缺乏清晰明确的任期目标经济责任,社区干部目标责任缺乏科学、合理的确定方式与方法是约束社区经济责任审计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尽可能通过合法有效合约的形式予以确定,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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