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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规划问题优选九篇

时间:2024-01-31 14:51:58

城中村改造规划问题

城中村改造规划问题第1篇

摘 要: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在涉及商业、交通、居住、景观等方面的面积需求不断扩大,致使这些被誉为“城中村”的规划项目成为当今改造的重点和难点,“城中村”改造当应运地成为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动力之源。

关键词:城市规划;城中村;改造;郑州

城市规划中现代城市发展与城中村改造问题如何解决将对推进城市进程、优化城市居住生活、提高城市文明综合素质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城市规划促使市区规模扩大,经济利益重构,社会分工细化,这种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得城市生活空间上产生疏离与隔膜,对社会和谐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解决“城中村”问题在城市规划中起到的预防引导作用,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城中村”的存在与形成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在商业、交通、居住、景观等方面的需求面积不断扩大,致使原有市区紧邻的大量的村落纳入城市化进程中,这些划入城市规划面积中的村庄随即出现“融合”还是“隔离”的矛盾状态,接踵而来也就涌现出大量城市与农村生活和生产上的不协调。这些被誉为“城中村”的规划难点一直以来成了城市规划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城市规划中“城中村”改造的复杂性

面对改革开放以来城市更新的快速性和复杂性,城市规划本身适应整个城市发展进程的轨道有待提高。如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上,很多城市基于市公共功能提升、城市产业结构升级、城市规划转型发展等项目,对现状用地进行大幅度调整和分配,但是对于如何更合理、有秩序、分期限地实现这些用地调整和功能置换,缺乏针对性研究和相关政策支撑。对房屋产权关系,规划中对现有权益、利益的再分配和重大调整不够成熟,尽管在前期的规划中已经形成了初步的规划模式和改造案例,但其必要性、合理性和操作性也伴随着新的问题出现需要更深入的论证。

三、国内外城市规划与城中村问题的研究动态

(一)我国城市规划与城中村改造问题研究

1.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的迅速膨胀,人口迅速增多, 建筑面积日益扩大。例如:在1978年,城市数量193,区域人口7682万,建筑用地6720平方公里,到了2007年城市数量655,区域人口33577万,建筑用地达到36351.7平方公里。

2.根据不同城市发展要求进行适合的城中村改造

(二)国外表现在自住型居住区研究

国外自助型居住区多是城市贫困人口集聚地、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多为临时棚户搭建,其改造方式有两种:

1.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提升社区居住品位。

2.进行重建式改造,为低收入居民建设新廉价住所。

四、郑州市城市规划中“城中村”概况

(一)郑州市城市与“城中村”的分布情况

郑州市是我国人口第一大省省会,雄踞中原腹地,目前建成区域共有近130个城中村,占地面积约70平方公里。据统计,为加快郑州市商业贸易城市和交通运输枢纽城市规划建设步伐,已有一半城中村需实施改造,针对这些数据和实际情况我们就必然面对一个规划建设、开发利用、投资回报、管理制度等方面城市规划问题,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二)“城中村”在郑州市存在的问题

1.“城中村”与郑州市住房问题。近期在郑州市调查显示 “城中村” 的居民中 90%以上为农民工和刚毕业大学生, 人均使用面积5 平方米以下的住户占50%,在近几年所住社区发生案件比重达72%, 其中近1/4的案件涉及人身伤亡。土地二元结构与城市空间扩张是“城中村” 形成的直接诱因;大比例流动人口对住房消费的选择, 是“城中村”形成的深层次原因。

2.改造中和改造后城中村居住形态。目前郑州市城中村两大居住模式:一是城市型,也称为城中村,二是乡村型,是目前还有一定数量耕地的农业人口,在改造中应从实际出发。

3.城中村改造与城市公共设施。

4.城中村改造与城市生态文明。

5.城中村改造与公共交通系统。

6.城中村改造与历史文化遗址保护。

五、郑州市“城中村”改造新问题

最初郑州市在进行一部分“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借鉴了一些典型城市的改造模式,采取村民自我改造和开发商直接投资两种形式,让都市村庄真正成为都市的元素,城中村改造过程也被称为城市完善市政设施的“最好的时机”,根据近期的调查发现郑州市“城中村”改造:

1.在临近商业区的改造上存在着土地归属和如何利用上的矛盾点。

2.在扩充行政区的“都市村庄”改造中居住模式和居住区规划上怎么适时的合理化。

3.因需要完成交通和新道路规划而要迁改本改造区居民原址的情况。

4.新历史文化遗址和原址需要扩大保护区域而牵涉到的“城中村”等。

以上这些新的问题不断出现但又必须解决,如郑州市的商贸城特点,在环外的“城中村”改造上采纳强调生活教育模式,让景观和教育成为入市的形象窗口。

六、郑州市城市规划中“城中村”改造的再思考

城市规划是一个整体和综合过程,而“城中村”改造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程,牵涉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在实施“城中村”改造中应以确保“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顺利和科学,真正成为非常关键和必要的建设时期,它在一个城市发展中的扩大、优化、连贯等起持续性的作用。

(一)郑州市城市规划中“城中村”改造需解决的问题

结合郑州市城市规划发展现状需要在“城中村”改造中解决以下问题:

1.城市 “快速”发展与都市村庄规划迟后。

2.作为商贸城的郑州流动人口的密度日益增大并大量涌向“城中村”。

3.交通的拥挤,导致城市发展进程受到很大的限制。

4.“城中村”多而散的负面影响

5.土地所有制的问题等。

(二)郑州市城市规划中“城中村”改造拟采取的手段

针对郑州市城市性质和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对“城中村”改造资源的规范和优化应走稳步、健康、创新、双赢的“城中村”改造模式。大体上可以采取如:

拆 迁 改 良变 化

居民合理安置商住统一规划“村”融“城

规划合理科学可持续性发展

健康城市

七、结语

总之,在城市规划进程中,“城中村”改造是一个综合性和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多方面思考和全方位的研究,在实事求是中创新,在统筹创新中改造,在不断探索研究中完善郑州市城市化进程和“城中村”改造是推进城市优化和人居和谐发展的关键,更是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动力之源。

参 考 文 献:

[1] 郑思齐,“城中村”住房问题亟待改良,探索与争鸣,2010(2):20-21

[2] 张秋梅,城市规划设计中的街道家具,城市问题,2009(11):43-44

[3] 李莉莉高建军,城中村的城市化与城市生态化的营力系统分析,环境科学与技术,2010(S3):686-689

[4] 郑州市《关于加快城中村建设与发展研究》课题组,加快城中村建设与,发展研究报告[R]郑州,2003

[5] 张亚丽谢浩松,城中村交通堵塞问题调查与分析——以河南省郑州市信息学院路为例,城市规划,2008(36):436-438

城中村改造规划问题第2篇

一、引言

城市规划与城中村改造问题是近年来一直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两个领域都有大量学者进行深入研究。

石楠认为城市规划继续沿用单纯的空间思维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规划应当成为一种公共利益协调工具,为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服务。王中则立足人文关怀的角度,认为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的元素。孙施文认为城市规划应当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体现出公正、公平,不应唯效率论。王华兵等学者针对城市规划的本质进行了深入研究,发现城市规划实际是一种社会规划,是基于空间规划之上的,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和冲突最小化。吴晓等学者也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城市规划进行研究,认为城市规划在构架过程中需要充分研究社会学作为基础,实践过程则是社会学接入的过程,城市规划从实施到落成都离不开社会学的参与。

袁伟从我国城中村改造模式入手进行了研究,对不同模式之间的异同、成因和要素进行了深入分析,建立了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框架。在城中村改造的利益方面,何元斌、张侠、贾生华等学者认为城中村改造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不同的利益相关方都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明晰产权和利益分配制度是城中村改造的首要任务。孟维华等学者研究了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现象,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牛俊蜻等学者对城市规划如何引导城中村改造的机制进行了研究,并对渭南市主城区做了实证研究。秦小东等学者从城市规划的角度观察城中村问题,以包头市为例探究了城中村存在的问题和从城市规划角度看存在的改造难点问题,并提出了相应解决对策。姜崇洲等学者从产权的角度对城市规划管制改革进行了研究,从城中村改造角度入手进行了深入探讨。

通过之前学者的研究,在城市规划、城中村改造问题上都已经有了十分坚实的基础,但城市规划与城中村改造的协调机制方面的研究依旧较少。对城市规划与城中村改造的协调机制进行研究,不仅在理论上能够填补协调机制的空白,而且能够为城市规划与城中村改造在实践中协调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二、研究背景

( 一) 城市规划

美国认为城市规划是对城市空间进行设计和指导,进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活动; 日本认为城市规划是一种技术手段,通过这种技术手段合理有效地创造良好生活、工作、学习环境,进而达到完善空间布局、建设城市的效果。英国认为城市规划不仅要对诸如城市建筑、城市街道、城市广场及公共市政服务设施等城市形体进行合理安排,而且要有效实现经济社会目标。

在我国,城市规划是多项功能的综合体,它包括对城市在规模、性质等方面进行界定,再通过土地利用管理达到城市空间合理分布和城市建筑景观和谐共处的效果。城市规划不但是管理和建设城市的依据,更是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 二) 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是对现有城中村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重建,要通过规划、土地收储、拆迁和建设四个环节。其中规划过程中涉及到申请、立项和审批三个环节; 土地收储主要由城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储; 拆迁涉及拆迁方案的制度、集体债务审定、前期开发费用的投入、土地供应方案编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多个方面; 建设则需要制定建设方案和建设方实施建设。城中村改造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城市活力、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缩小城乡差距和共享公共服务,充分体现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理念。

( 三) 城市规划与城中村改造互动关系

城市规划和城中村改造在一定程度上是紧密不可分割的,在不同模式、作用机制和相互影响下,两者之间存在的协调机制是建立在相互作用基础上的一种协调发展状态。这种发展状态的内在动力就是城市规划与城中村改造两者间的协调机制,这个协调机制存在两个方面,即城市规划对城中村改造的正向导控机制、城中村改造对城市规划的逆向反馈机制。在正向导控机制和逆向反馈机制的共同作用下,城市规划和城中村改造才能实现协调发展,才能通过城市规划更好的实现城中村改造,进而实现城中村改造推动提升城市规划效果。城市规划对城中村改造的正向导控机制主要体现在城中村改造模式、城中村改造安置途径和城中村改造用地配置三个方面。城市规划对城中村改造的逆向反馈机制主要体现在城市空间结构、经济发展、土地利用和城市景观四个方面。

三、城市规划对城中村改造引导机制研究

( 一) 城市规划影响城中村改造模式

在传统的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主要有由村集体主导的村集体自行改造、由房地产开发商主导的开发商主导改造和由市政府主导的政府主导改造三种形式。在实践的过程中,三种城中村改造模式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例如村集体自行改造存在改造后建筑风格陈旧单调,很难与周边城市发展协调一致,改造后效果不佳的问题; 开发商主导改造存在开发商对市场把握不足、盲目开发改造、规划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同时难以配合城市整体规划要求; 政府主导改造存在过度投资、村民不积极响应和寻租的问题。

在整体城市规划的作用下,需要谋求多方共同参与、改造效果与城市整体规划相一致以及投资合理的城中村改造模式,即通过城市规划,推动城中村改造模式转变为政府引导、开发商融资和村民入股的三方合作改造模式。首先,政府的职责是通过引导城市发展进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在这个过程中,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足的,必须依靠居民的支持和企业的资金优势。其次,在保障居民权益和对企业实行优惠两个方面,可以通过城市规划的引导来满足双方的利益诉求。其中,城市规划的引导主要通过控制公共投资和扬抑对物质环境开发进行私人投资的权利。在城市规划的引导作用下,城中村改造模式将从原来单一的村集体、开发商和市政府分别主导的改造模式逐步转化为政府引导、开发商融资和村民入股的三方合作改造模式。

( 二) 城市规划影响城中村改造安置途径

城中村改造的安置途径可以总结为回迁安置、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这三种主要途径。其中,选择回迁安置的城中村居民可以在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好之后,搬回到改造前设计好的回迁安置房内; 选择异地安置的城中村居民将在其他的区域内进行安置,安置时可以按照原有房屋合法面积略作上调进行产权置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城中村居民,则可以获得通过评估原有房屋合法面积市价的基础上略作上调的一笔一次性补偿款。同时,一些地区的政府和开发商还在安置过程中给予不同程度地补助,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关怀精神,解决了城中村居民的实际问题。

城市规划主要通过对城市低价进行极差分类影响城中村改造的安置途径。通过城市规划,一个城市的不同地段土地价格形成级差地价,越靠近商业中心、行政中心的区域土地价格就越高,越远离商业中心、行政中心的区域土地价格就越低。因此,城中村在城市规划中地段所处的位置决定了城中村的土地价格高低,也直接影响了城中村居民选择城中村改造的安置途径选择。当城中村所处地段土地价格高时,居民容易选择回迁安置; 当城中村所处地段土地价格低时,居民容易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

( 三) 城市规划影响城中村改造用地配置

城中村改造用地配置是指在城中村土地面积的基础上对土地进行分类评估,对用于出让的用地进行一定比例的补亏。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保证村民能够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安置,还能够解决安置住房的资金不足。通过对城中村土地的不同功能进行合理配置,达到城中村土地收益最大化的效果,而且最大限度的满足了城中村的生活和生产需求。

城市规划对城中村改造用地配置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土地利用管理方面。城市规划影响土地利用管理主要通过城市的总体、分区和详细规划三个方面。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的经济价值进行了客观评定,通过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建立的基本土地价格标准,能够有效确定城中村的土地价格; 其次,城市分区规划在不同城市土地价格的基础上,明确了城市土地在分区内不同时期里的供应量,为城中村所在区域的用地类型进行了预定。最后,城市详细规划充分地考虑了城中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在合同管理要求中明确了土地的转、出让相关操作流程,为保障城中村土地正常流转提供了依据。通过城市规划的三个方面影响土地利用管理,进而影响到城中村改造的用地配置。

四、城中村改造对城市规划的反馈机制研究

( 一) 城中村改造影响城市空间结构

城中村改造能够对城市空间结构进行影响。城中村在城市的不同位置决定了其土地价值和土地用途。通过对城中村进行改造,能够对城市空间结构在两个方面产生影响: 其一,对已建成城区内的空间结构进行重构。城中村属于村镇建设用地,建筑多数存在规模小、分布集中的特点,同时城中村被包围在城市其他建筑中,其土地价格、房屋价格和租房价格都大幅提升,在这种利益驱使下,村民多建乱建的势头上升,形成城中村房屋建筑无序的状况。通过对城中村进行改造,能够有效遏止城中村多建乱建、分布集中等现象,将城中村改造纳入统一城市规划体系当中,使城市空间结构得到重新构建,有效完善了城市空间结构。其二,对已建成城区的扩展区域产生影响。通过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原有城中村中的道路建设、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市政设施建设日益完善,不仅对现有城市已建成区域有积极正面影响,而且能够有效辐射城市已建成区域之外的区域范围,通过道路延伸、商业辐射和公共市政配套服务的推进,城市已建成区域外的区域在空间结构上也受到积极正面影响。

( 二) 城中村改造影响城市经济发展

城中村改造通过具体改造项目来影响带动城市中一些产业的发展,进而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城中村改造项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住房开发建设。住房开发建设包括房地产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回迁住房建设等,通过住房开发建设,能够有效增加城市房屋供给,提供一手房源和租住房源,为带动长期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若打造高端房地产项目,将更大程度地提升项目经济收益,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第二,商业服务设施建设。商业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商场、写字楼等,通过商场和写字楼的对外出租和广告费用,能够带动当地商业快速发展,推动经济发展。同时巨大的商业宣传效果会产生集聚效应,将城市资源向商业地带集中,从长远推动经济发展。第三,公共市政服务设施建设。公共市政服务设施包括道路、护栏、绿化、照明等多个方面,公共市政服务设施的建设虽然无法即时对经济发展产生作用,但完备的公共市政服务设施建设,能够为城市发展树立良好的形象,为引入投资、加快经济资源流动产生积极影响,从侧面支持和推动了城市经济发展。

( 三) 城中村改造影响土地利用

城中村改造是推动实现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十分不合理,存在大量工业企业、仓库等用于生产性的土地利用比重过高,而公共市政服务设施如道路、广场、绿地等土地利用比重过低。土地利用方面经常出现无目的、无规划性地进行土地开发经营,好地差用等不合理的现象,这不仅无法增加经济收益,更直接使土地资源遭到严重浪费。随着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在改革开放之后的巨大转变,城市土地利用也顺应大的发展趋势,不断满足因城市产业结构转变和调整所产生的土地利用需要。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土地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通过合并、集中、开发、更新等不同途径实现城市土地利用效用和产出效益的提高。不断压缩工业企业、仓库等生产性的土地利用比重,提升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市政服务设施土地利用比重。不断完善城市土地利用的合理性,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 四) 城中村改造影响城市景观

城中村改造主要在空间形态上创造和改变方面影响城市景观。城中村在改造前往往以密、乱、杂等形象出现,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美感,是城市发展中的阻碍因素。通过城中村改造,应该兼顾打造适宜的城市空间环境,将城市规划设计中的先进理念和技术引入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城中村改造需要统筹考虑城中村与城市整体规划景观结构和城中村改造的局部问题,设立城市景观对城中村改造的引导性原则,设计具体改造细节。城中村改造从旧有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更新两方面对城市景观产生影响。首先,通过对旧有城中村建筑、公共市政服务设施进行拆除或升级改造,使之与周围城市景观效果相近,能够有效提升城市景观的整体效果。其次,从城市更新的大方向着手,对城中村周边城市建筑和公共市政服务设施和城中村内建筑和公共市政服务设施进行整体升级更新,使城中村与周边城市区域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进而推动城市景观的提升。

城中村改造规划问题第3篇

一、城市旧村改造的基本概念

(一)城市老城区改造、农村旧村改造与城市旧村改造的区别

城市老城区改造亦称为旧城改造,旧城改造是指改造区域占地原本就属于城市国有土地,涉及改造区域的建筑物都是或绝大多数属于拥有产权证书的个人或单位享有,改造拆迁由政府统一协调处理,对涉及建筑物予以评估补偿,按计划实行回迁或另行安置,改造区域按政府统一规划重新建设布置的一种旧城改造方式,即新城区取代老城区进行改造建设的一种方式。农村旧村改造是指改造区域占地原本就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对村民集体居住房屋、配套设施等按预定规划进行改造新建以提升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的一种方式。农村旧村改造涉及的方面要比城市旧城改造小的多。而城市旧村改造与城市旧城改造、农村旧村改造均存在重大差异,相比之下要复杂的多。

(二)城市旧村改造的基本概念

本人认为,城市旧村改造首先具备如下两个条件:其一是涉及改造区域已经属于城区或者将来在短时期内必然成为城区,属于城市的规划区域;其二是涉及改造的区域虽然属于城市规划区,但是土地性质尚未发生变化,国家尚未征用变更为国有土地,仍然归属于该区域村民集体所有,国家没有基于所有权支配该区域土地的权利。

基于城市旧村改造的上述两个条件,本人认为,现阶段城市旧村改造合法概念可以论述为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土地所有者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定程序实现所辖区域改造的行为。

二、城市旧村改造违规开发建设的原动力

基于城市旧村改造的上述特点,城市旧村改造始终突现着土地规划与土地权属的不一致带来的一系列矛盾。面临众多的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基于政府财力的限制,目前基本不能实现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土地的征用,故在一定时期内政府不能统一实现城市旧村改造。随着城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城市旧村改造满足本集体需要的同时,旧村改造土地所有者及房地产投资商也敢于冒风险投入大批资金持续进行旧村开发并将建成房屋非法销售而获取利益,即而带动相关经济产业的发展而获得更大的利益。故本人认为利益驱动是城市旧村改造违规开发建设的一要害原动力。

三、违规城市旧村改造存在的实际问题

违规城市旧村改造即指违反政府城市规划方案和设计所进行的非法城市旧村改造,违规城市旧村改造所建设楼盘被俗称为野楼盘。违规城市旧村改造存在的实际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背离城市整体规划,乱开发建设

基于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土地所有权与城市土地建设规划的矛盾,城市旧村改造与城市建设规划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严重不一致的情况,在城市建设规划滞后的城市,这种情况尤其严重,城市旧村改造区域背离城市整体规划,乱开发建设,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建设思路和城市形象,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后患,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二)无规则建设影响大型项目规划

城市旧村改造区域无规则的开发建设,使得政府对该城市旧村区域土地利用失控,政府拟建的重大项目可能受到严重影响,由于规划区内土地规划被打乱,可能影响政府涉及大型项目的招商,严重影响到城市的整体布局和可持续性发展,假如对非法的城市旧村改造区域进行拆除则必然带来极大的财产损失。

(三)拆除违规改造楼盘引发各种社会问题

因前述原因将违规城市旧村改造楼盘拆除,在造成巨大社会财富浪费的同时必然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原城市旧村改造区域的原始住户如何进行补偿?违法购买该城市旧村改造区域房屋的人员是否进行补偿及由谁给予补偿?失去住房的大量人员将如何安置?……到时处理起来将会非常棘手。

四、政府对违规城市旧村改造所采取措施及效果

(一)户籍改革和社区化推进

将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农村农民户口改为城市居民户口,以便从户籍上与城市居民实现同一,以加强人员治理;将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农村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强化行政治理;以此两个方面来加强对涉及城市旧村改造区域的治理力度,设定其改造的范围仅限于在规定的范围内满足本集体成员的需求,防止其违规大规模旧村改造。但是,这种方式在实践中难以凑效,鉴于城市房地产所蕴藏的巨大市场诱惑力,基于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土地不属于国家所有,该区域土地所有者和投资商违规开发的高亢热忱是难以阻止的。

(二)联合执法检查、查封非法售楼处

面对违规的城市旧村改造,政府通常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执法检查、查封非法售楼处的方式来遏制违规的城市旧村改造。但这种方式往往是检查的时候非常配合,检查完后照常开发建设,查封的售楼处在检查人员走后又堂而皇之的开门营业,而更有甚者,检查人员还经常碰到大批村民的围攻,导致执法检查、查封不了了之,无果而终。

(三)杀一儆百,强行拆除建成或在建楼盘

对于顶风而上的违规城市旧村改造,政府组织大批执法人员对涉及的某一违规建成或在建改造楼盘采取强行拆除措施,以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遏制违规城市旧村改造。但是,时间一长,被拆除的楼盘又建了起来,而且又有新的楼盘不断的开工建设,而政府执法人员强制拆房也是冒着随时有可能与村民发生暴力冲突的前提下进行的,在实践中大量开拆已建楼盘的情况尚不多见。

(四)舆论宣传,扼住购买群体

鉴于违规城市旧村改造所建楼盘在集体内部往往采用分配制度,主要靠对外销售给其他购买群体获利,政府部门在购买群体中进行舆论宣传,扼住购买群体,以打击违规进行城市旧村改造。但是在违规城市旧村改造所建野楼盘的低价销售吸引下,仍然有络绎不绝的野楼盘购买者,舆论宣传实是难以凑效。

五、解决城市旧村改造问题所应考虑的基本原则

本人认为,解决城市旧村改造问题应考虑以下基本原则:

(一)预先处理原则

政府虽不能在短时间内拿出巨款或找到资金统一征用城市旧村改造区域,统一实现城市旧村区域的改造,但可以做到预先规划,可以将预先规划好的文件发放给各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土地所有者,可以预先指导其如何进行旧村改造,以控制全局,从而能够有效避免拆除而造成的建设资源浪费。

(二)避免损失原则

尽最大可能的避免社会财富的不必要浪费,对于已建成或在建楼盘,假如确实不违反城市整体规划布局,没有必要拆除的,予以保留,确实不拆除不行的予以拆除,尽量避免处罚性的行为的发生,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

(三)市场机制原则

一律的遏制未必是一种好的方法,从经济角度来看,可以考虑用市场经济杠杆来适时调节,对于城市旧村改造在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市场经济杠杆逐步引导,使其走向正规,对于发展房地产市场经济亦是一次大的机遇与挑战。

(四)保持稳定原则

政府对违规的城市旧村改造所建楼盘的处理结果牵动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如处理不妥可能影响到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避免发生大规模的拆除行为,以保持稳定为原则,逐步将问题处理完毕。

六、城市旧村改造问题的法律解决途径

城市旧村改造应分为两个阶段,其一是满足本集体成员的需要而进行的改造,对该方面的城市旧村改造,国家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为满足本集体成员需要而在依据政府规划实施的城市旧村改造是政府支持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定性为合法,而不应该避而不谈。其二是在满足了本集体成员的需要之外进行的改造,目前此类改造在未经法定的征用程序前,一般均认定为违规非法改造,而问题通常就出在这里。

政府部门在城市房地产开发和城市旧村改造问题上的处理是截然不同的,对于正常的房地产开发是严格按照《土地治理法》、《房地产治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正规程序履行集体土地征用开发建设审批程序,交有开发资质的企业实施开发,对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予以法律保障;对于城市旧村土地所有者及不具有资质的投资者所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开发建设的外销野楼盘暂时不予以法律确认,不办理土地手续和房产登记手续,故此也不能办理相关抵押贷款手续和法定的过户交易手续。

基于前述分析,本人认为,解决我国现存的城市旧村改造问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在不违反经济规律的前提下,用立法的方式,以法律途径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在立法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点:

(一)程序变通

根据我国《土地治理法》的规定,进行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涉及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征用手续,在涉及数量众多的城市旧村实际改造过程中,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土地所有者及投资者无力先行做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等款项,故政府也无力先行支付征用土地的费用,而在建成后的楼盘如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标准,后继的资金可以补交;也可以先实行房地分离的方式,由将来的房产所有人另行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费;故基于该事实情况,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可以在该非凡法中作出适当的变通,以便于实际执行。

(二)规划前置

在城市旧村改造过程中,避免经济损失和财富浪费的前提是进行预先规划,将规划前置。所有的改造项目均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进行,进行细致规划,将规划进行充分的公告并下发给各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土地所有者。

(三)登记制度

所有的城市旧村改造项目必须先行登记备案,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便于规划部门了解情况和进行指导,控制城市旧村改造的范围,从而也避免了非法乱建等违规情况的发生。

(四)引导先行

规定凡非具有法定资质开发企业开发的城市旧村改造的主体必须是该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土地所有者,由其作为建设单位报送政府指定规划设计院按规定进行设计,经规划批准后交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施工,从而先行引导城市旧村改造的进行。

(五)时限制度

城中村改造规划问题第4篇

一、全南县城中村的现状

全南县地处江西省最南端,素有“江西南大门”之称,总面积1535平方公里,总人口21万,辖9个乡(镇)86个行政村,1057个村民小组。大部分城中村集中在县城周边规划区内的金龙镇、城厢镇等两个乡镇。

(一)主要特点

一是城中村面积大人口多。全南县城中村共涉及金龙镇河背村等9个行政村,93个自然村。其中:处于县城建成区,已经完全没有农业耕地的一类村庄有46个村小组,村民约1745户,人口约6280人;处于县城建成区周边,还有少量农业耕地的二类村庄有10个村小组,村民约376户,人口约1456人;处于县城建成区郊区,还有较多农业耕地的三类村庄有37个村小组,村民约1546户,人口5772人。

二是经济发展基础弱。目前,县城建成区内的许多城中村,为了县城的发展,已将大部分赖以生存的土地奉献给了县城建设,由此也产生了许多失地农民。这就使得这些村委既没有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又失掉了土地这一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导致集体经济发展乏力,失地农民没有就业保障,群众生活水平日益下降。

三是社会保障待遇低。县城建成区内的村民大部分仍然为农业户籍,由于大部分农用地已被征收,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边缘群体,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

四是群众生存环境差。城中村范围的市政基础设施不完善,致使生活污水横流、垃圾随意堆放、道路交通不畅。城中村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建设年代久远,大多数已成为危房,严重危及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城中村范围缺少公建或公益设施,给群众的居住、出行、休闲带来较大不便,居民的生存居住环境与党的“十”提出的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共同繁荣的要求不相符。

(二)存在问题

一是土地“瓶颈”问题难以突破。土地问题事关规划、拆迁和安置补偿等问题,涉及村民的根本利益,是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公认的“瓶颈”问题。因“城中村”现有村落的房屋建筑密度大,道路体系凌乱且宽度小仅容人行通过,城中村改造必然需增加村庄建设用地,一方面由于村庄周围少部分空地均为村民个人所有,村集体基本上无自留地,新增建设用地必须从村民之中征收,相当多的村民对失去自留地后的就业、经济收入等问题十分担忧,在实际土地征收中存在一定难度;另一方面村民原宅基地占地面积大小不一,如对城中村进行整体拆迁改造,部分村民不愿腾让宅基地,要求拆一补一予以安置,使得原本就不足的建设用地难以满足安置要求。

二是农村传统的居住理念阻碍居住方式的转变。许多村民特别是一些中老年人,把“单家独院、有天有地”视为理想居家。他们对新颖、集约化的多层住宅怀有一定的畏惧心理,害怕在新的居住环境和社会关系中生活不能适应。

三是城中村改造中的违章建筑处理问题。由于村庄内的违章建筑大多为乱搭乱建,对村庄原有布局造成了较大的破坏,如对城中村整体改造,必定涉及到违章建筑的拆除和补偿问题;对一部分保留的违章建筑户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按照“一户一宅”宅基地的规定必须收回原老宅基地,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原老宅基地难以收回,造成土地资源分配不公平,对城中村整体改造工作造成较大的阻碍。

二、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

实行城中村改造是贯彻落实党的十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的具体举措,也是抢抓政策机遇、借势城市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更是推动城镇化建设提质的一个重要载体,对于提高县城城市化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行城中村改造有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县城是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一个县的对外窗口。而城中村的存在直接影响县城形象,影响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市化水平的高低又直接影响着全县的形象,影响着全县经济的发展。所以积极稳妥地解决城中村问题,促其经济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向现代化城市管理体制和方式转变,使城中村直接融入城市,对于加快城市化进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实行城中村改造有利于高效利用土地,提升城市承载能力。目前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政策,地方土地资源日益紧缺,而县城建设又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城市的发展正逐渐从粗放的外延式扩张向内涵式集约发展转变,在这种情况下,改造城中村,盘活效益低下的城中村土地,腾出更多建设用地,缓解土地供求紧张矛盾,已成为历史的必然,因此科学合理的城中村改造,将会大大促进城市土地潜力的提高,拓展县城发展空间,提升城市的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

(三)实行城中村改造有利于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生活质量。通过高标准的规划设计和改造,会使原来的城中村融入县城,从根本上解决原来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建筑密度大,居住环境脏、乱、差,生产生活质量低劣等问题,改造后配套绿化、休闲、健身、环卫、物业等基础设施,这将会极大地提高村民居住生活质量,让他们更好地共享县城发展带来的成果。

(四)实行城中村改造有利于提升县城形象,促进招商引资。城中村改造不是简单的拆旧村建新村,拆平房建楼房,更不是低水平的重复建设,而是通过高标准规划,高标准建设,将落后的村庄建设成为凸现城市现代化气息的文明社区,将会变成县城一道独特的风景扮靓县城,提升县城品位,使县城容貌得到显著改观,城市形象得到显著提升,城市现代魅力进一步显现。这样以来,县城环境质量的改善,城市化水平的提升必将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五)实行城中村改造有利于城中村自身发展。加快城中村改造是城中村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城市化发展也需要城中村在环境卫生、城建、治安等方面向社会化转变,需要村民向市民转变。对城中村改造,将其城市化,是城中村经济社会发展难得的一次机遇,也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无论是从城市整体发展还是从城中村自身发展来看,目前的存在形式都有其严重弊端,如果不加以改造,必然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发展带来严重制约。

三、城中村改造模式探讨

在调研过程中,由于各“城中村”地理位置、经济实力、房屋状况等情况不同,经听取较大多数村民及有关乡镇的意见建议,建议采取以下几种模式进行改造较为合理。

(一)拆旧建新型。即在政府引导下,由村委会组织,由村民自行筹资建设,完成原有旧房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回迁建设的全部工作。拆旧建新改造模式的优点有:一是不需增加村庄建设用地,村民按原有宅基地面积进行重建;二是不改变村民原有的“生存、生产、生活”模式;三是该改造村民普遍较愿意接受,实施难度相对较小。存在的缺点有:一是由于保持村庄原有建筑布局,村庄道路、排水等设施用地维持原貌,对于布局凌乱的村庄将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村民居住环境,出现仅有新村没有新貌;二是部分宅基地面积小的村民,由于满足不了新建宅基地的需求,对改造缺乏积极性。拆旧建新改造模式仅适用于村庄建筑布局较为整齐,原有村庄道路满足要求的村落。

(二)原址重建型。即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对原有村落进行整体拆除,在不严重违反规划的前提下,对原有宅基地重新合理分配给村民自行进行房屋建设。其优点有:一是对村庄布局进行科学合理规划,能够从根本上改善村民居住和生活条件;二是不改变村民原有“生存、生产、生活”模式。存在的缺点有:一是需要得到全体村民的积极支持,同意全面拆除;二是对村庄无房户、多房户的宅基地合理分配存在一定的难度。此模式适用于村庄规模小,原有村庄用地面积满足村庄整体新建规划用地需求的村庄。

(三)原址商业开发型。即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对原有村落进行整体拆除,在不严重违反规划的前提下,对原有宅基地在满足规划条件下进行多层住宅或专业市场建设,由村民按原房屋面积比例进行分配。其优点有:一是对村庄布局进行科学合理规划,能够从根本上改善村民居住和生活条件;二是对有条件的村庄,可利用地理优势,开发商品住宅或商业店面,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失地村民的经济来源问题。存在的缺点有:一是需要得到全体村民的积极支持,同意房屋全面拆除;二是所建房屋为多层住宅或专业市场,为确保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此模式适用于原有村民接受居住多层住宅方式的转变,村庄位于县城中心区域或靠近主要道路附近,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路段。

(四)异地新建型。即在原有村庄附近另行征收一定规模的建设用地,用于城中村改造用地。其优点有:对村庄布局进行科学合理规划,能够从根本上改善村民居住和生活条件。存在的缺点是:必须解决新建村庄建设用地问题。此模式适用于:一是户数较少的村庄进行整体搬迁,将其并入附近较大规模的村庄进行改造;二是对原有村庄建筑密度大,实行拆旧建新、原址重建等改造模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村民居住和生活条件的村庄,对一部分村民进行易地建设,腾让出的宅基地由国土部门收回,用于安置另一部分村民的改建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五)新征预留型。即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中,按照所征农用地面积的10%左右留做村庄建设用地,其余征为国有。块内土地除优先安置原“城中村”范围内村民,剩余土地按照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进行商品房开发,办理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其优点有:对有条件的村庄,可利用地理优势,建设商业店面,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失地村民的经济来源问题;存在的缺点是:已完成土地征用的村庄村民意见较大,可能要求政府按相同条件解决。此模式适用于目前还保留有较多农业耕作的村庄。

四、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对策与建议

对县城城中村进行科学合理的改造,是县城建设扩容提质的重要方面,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对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做美做精县城,提高城镇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推进城中村改造重点要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提高认识,深化理念。城中村改造表面上是一个城市建设问题,实质上是社会组织变革问题。城中村改造的本质是经济耕作方式的变化,随之而来的是社会身份的变更,建筑形态的变化是这种经济形式变化带来的一种表象而已。实践中由于对城中村改造问题的这种艰巨性和关联性认识不足,往往简单地着眼于建筑形式的变化而忽视了对经济耕作方式的变革,结果改造工作总是遇到这样那样的阻力,旧的问题一边在解决,新的问题又随之产生,政府规划在执行中往往走样,致使改造效果有时不理想,有时一改再改,造成很大的浪费。城中村改造的实质就是要改掉城中村,让村庄与城市融为一体。城中村改造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农民变居民、村庄变社区、集体土地变国有土地、集体经济转为混合经济”。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在城市规划、土地制度、组织形式、社会保障等方面同时努力,需要民政、劳动、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各个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领导,高位推动。城中村改造涉及社会各个方面,要加强对城中村改造组织领导,成立县级层面的城中村改造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城中村改造调查研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和措施,协调解决城中村改造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推动改造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

(三)拓宽思路,探索模式。城中村改造是一项艰巨任务,要根据城中村不同实际确立合理的改造模式,坚持从实际出发,分步实施改造,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做到条件成熟一个,审批改造一个,真正成为民心工程,保证城中村改造的顺利进行与社会和谐稳定。城中村改造应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合理调配,兼顾中长期发展,实行“一村一案”。政府要加强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城郊结合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改造和自行改造。

城中村改造规划问题第5篇

[关键词] 城中村改造;市场化运作;规划设计;存在问题;相应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

1 城中村改造的模式

目前,城中村改造主要有政府主导、村集体自行改造以及市场化的公私合作开发三种改造模式。在政府主导的城中村改造模式中,地方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主体和责任人,全面负责城中村改造政策、村民住宅拆迁补偿和村民安置方案、村民安置过渡方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在村集体自行改造模式中,往往是村委会自行筹资开发,完成拆迁安置、回迁建设和商品房建设的全部工作。改造完成后,村集体将多余的房产进行市场运作,形成滚动开发。在市场化的公私合作开发模式中,政府、村委会和开发商三方合作,由政府完成土地转性及户籍调整,由开发商出资完成旧村改造建设,并通过结余土地的增益来平衡投资成本。本文所研究的城中村改造模式即为第三种改造模式。

2 市场主导的城中村改造的主要特征

2.1 以村为单位的就地改造方式居多

虽然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已有一定的规划安排,但由于城市建设的持续性,城中村改造就地改造的方式居多,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大多数的城中村安置点在短期内不能满足建设条件,难以实现集中安置;②由于多数城郊村村民希望原地回迁,不愿离开自己已经熟悉的环境;③由于各村之间的经济条件差异较大,适合改造的时机也有所不同。由此可见,以村为单位的就地改造居多。

2.2 需要通过土地收益平衡支撑城中村改造

虽然城中村改造会获得政府适当的经济支持,但对于建设工程来讲仍然是杯水车薪。因此,在城中村改造中,势必需要集约使用土地,将多余土地进行收益平衡才能完成改造工程。为了保证正常的市场运作,一般需要将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后才能进入常规的房产开发程序。

2.3 需要对局部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作为城中村改造中规划主管部门的管理依据之一,无疑需要对其进行严格执行。由于城中村改造的权属复杂、矛盾较多,而控规无法在各个方面(短期需求及长期控制之间)做到面面俱到,因此往往在城中村改造可行性报告初步确定后,还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并进一步对控规进行局部调整,提供完善的规划设计条件。

2.4 需对失地的回迁居民提供生活保障

城中村改造的目的不仅仅是从户籍上将村民变为城市居民,最重要的是引导村民适应城市的生活形态。由于本身的技能原因,村民在城中村改造后将面临一系列生存问题。因此在城中村改造中,往往是通过增加商业出租房或者增加集体物业等方式对居民的日后生活提供生活保障。

3、市场主导的城中村改造的规划设计难点

3.1 传统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不适性

由于市场化的城中村改造多是在原地拆迁、原地资金平衡的条件下完成,其控规指标的不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一村一策”的实际操作需求,造成规划管理部门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控规指标的需求具有模糊性;

②开发单位经过利益平衡后带来了控规指标需求的变化;

③城市区域开发强度变化后引起了城市空间环境及基础设施的变化,从而引起控规的调整。

3.2 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中部分指标的不适性

由于城中村本身是在按照规划标准建设的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区域,自其形成时就存在土地属性混杂、与城市管理规定相冲突的问题,加之在城中村改造中必须实现资金平衡,故在规划实施中往往需要对城中村改造提出专项的控制指标,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城中村用地的混杂性造成土地使用效率的降低;②基地周边现状建筑或设施引起了建筑退界的变化;③改造的资金平衡以及对商业用房后期经营收益的需求使开发强度得到增强,进而产生用地属性的复合性,并带来了传统居住区概念的变化;④住宅高强度的开发带来了对周边建筑的日照影响。

3.3 传统规划设计思路的不适性

市场化的城中村改造涉及市政府、区政府、开发商和村集体等多方利益,实施中又存在规划管理、土地管理、政府政策等方面的协调问题,因此简单的“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的设计流程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而多采用“专项规划―设计条件―总体规划及建筑概念设计―分期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的流程,以适应以下几方面的要求:①改造村民有多种多样的诉求,要相对明确的回迁方案,这样他们才会支持拆迁工作;②回迁房区域是否转为国有土地后与商品房区统一开发,以及未来回迁房的产权及管理等问题,各地均有不同的计划安排;③城中村改造是自我滚动的平衡开发,分期的资金平衡及规划的可实施性将成为项目成败的重要标准。

3.4 传统改造利益群体的不适性

城中村改造除涉及开发商和村集体等多方利益,由于改造主体――村民的话语权较大,以往的改造通常过多的集中在村民的改造补偿问题上。大把改造更涉及到广大社会群体――外来中低收入租赁者的利益,改造完成后,城中村往往摇身一变成为高档居住社区,将中低收入租赁者拒于门外,租赁者只能往更为偏远的城中村移居,而城中村房源因改造而逐渐短缺,造成中低收入群体的成活成本大幅上涨,最终导致城市的包容性及竞争力下降。

4市场主导的城中村改造的规划设计对策

4.1 通过城中村专项规划来保证相关

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造政策城中村的市场化改造往往通过两种途径来完成改造,一是政府积极引导,通过公开招标形式进行自上而下的项目改造;二是村集体自行招商,在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可后,自下而上完成项目改造。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村民认同”的原则以获得共赢。因此,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开发单位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从经济、政策和城市协调等方面全面分析项目的成本及对周边区域的影响,尤其应在交通及城市基础设施承载力方面做深入研究,了解该项目的最低改造成本及最大承载力,以为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一村一策”提供改造政策。

4.2 从城市功能的角度引导市场化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是存在环境差及安全隐患等问题,但不能因此而对其一味地否定,应该肯定其在城市发展初期,城市房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为城市中低收入人群提供廉租房的功能。因此,如果简单地将其视为毒瘤,通过建设一个现代化的高端居住社区而改善了环境,实际上是破坏了其重要的城市功能,因此,对其实用功能及设计中应注重对城市层面的分析研究,以公共利益与市场利益的平衡作为基本原则,避免由于市场化引起的利益最大化效应而带来的对城市发展的损害,应将改造后的城中村纳入保障住房体系。

4.3 形成规划管理与多方公众参与并重的机制

城中村改造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规划设计不仅需要满足相关的技术管理规定及改造地的业主村民的需求,从城市综合利益出发,更应倾听现状大量的租赁者意见,以确保改造项目符合各方利益要求地进行。

4.4 分期开发,稳步推进的改造思路

对于城中村改造来讲,通过全村改造一蹴而就确保全体村民利益的改造模式是理想,但面对现实多方不一的意见,往往造成项目难以推进,影响城市发展的进程。因此,整体改造分期实施,通过细化制定分期开发的改造方案,在规划设计中平衡近期及远期的利益,成熟一块改造一块的改造模式更值得推荐。通过让部分人先体验到改造的成效,增加村民对改造的信心,更利于推进全村改造及实现保障村民近期及远期的利益。

4.5 充分运用社区模式打造混合住区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短期内可能会产生集体用地与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土地与有偿使用土地并存的情况。同时,在居民生活方面,也会存在回迁居民、租赁者、普通城市居民和富裕城市居民的分区管理问题。虽然改造在短期内对土地价值及社会生活有一定的影响,但从长远来看,却给了我们打造阶层融合、创造活力社区的机遇。

(1)“大社区、小组团”的社区模式适

用于市场化开发多物业类型的需求。在城中村改造中,由于品质及客户人群的不同,回迁房与商品开发房之间需要进行适当的分隔,即使是在回迁房之间,由于各村管理方式的不同,各村的回迁区域也需要进行适当的分隔。因此,采用“大社区、小组团”的社区开发模式将适用于多数城中村改造区域,即公共区域将各组团联系为一个统一共享的整体,并提供各组团之间交流的平台;各组团实行独立封闭管理,以保证各区域的相对独立性,并利于未来的管理。

(2)“社区中心―组团配套”模式适用于市场化开发多层次的居住配套。

在城中村改造中,一般都需要设置适量的村民公共配套物业,作为村民未来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但该类物业往往以临街商业形式出现,其主要功能也仅限于中低档的出租商业业态。另外,商品开发区需要较高档次的物业配套,以满足市场的需求。因此,通过多层次的社区配套,并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进行配套建设,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居住氛围。

城中村改造规划问题第6篇

   【关键词】旧村改造 城市旧村改造 野楼盘

一、城市旧村改造的基本概念

(一)城市老城区改造、农村旧村改造与城市旧村改造的区别

城市老城区改造亦称为旧城改造,旧城改造是指改造区域占地原本就属于城市国有土地,涉及改造区域的建筑物都是或绝大多数属于拥有产权证书的个人或单位享有,改造拆迁由政府统一协调处理,对涉及建筑物予以评估补偿,按计划实行回迁或另行安置,改造区域按政府统一规划重新建设布置的一种旧城改造方式,即新城区取代老城区进行改造建设的一种方式。农村旧村改造是指改造区域占地原本就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对村民集体居住房屋、配套设施等按预定规划进行改造新建以提升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的一种方式。农村旧村改造涉及的方面要比城市旧城改造小的多。而城市旧村改造与城市旧城改造、农村旧村改造均存在重大差异,相比之下要复杂的多。

(二)城市旧村改造的基本概念

本人认为,城市旧村改造首先具备如下两个条件:其一是涉及改造区域已经属于城区或者将来在短时期内必然成为城区,属于城市的规划区域;其二是涉及改造的区域虽然属于城市规划区,但是土地性质尚未发生变化,国家尚未征用变更为国有土地,仍然归属于该区域村民集体所有,国家没有基于所有权支配该区域土地的权利。

基于城市旧村改造的上述两个条件,本人认为,现阶段城市旧村改造合法概念可以论述为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土地所有者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定程序实现所辖区域改造的行为。

二、城市旧村改造违规开发建设的原动力

基于城市旧村改造的上述特点,城市旧村改造始终突现着土地规划与土地权属的不一致带来的一系列矛盾。面临众多的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基于政府财力的限制,目前基本不能实现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土地的征用,故在一定时期内政府不能统一实现城市旧村改造。随着城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城市旧村改造满足本集体需要的同时,旧村改造土地所有者及房地产投资商也敢于冒风险投入大批资金持续进行旧村开发并将建成房屋非法销售而获取利益,即而带动相关经济产业的发展而获得更大的利益。故本人认为利益驱动是城市旧村改造违规开发建设的一关键原动力。

三、违规城市旧村改造存在的实际问题

违规城市旧村改造即指违反政府城市规划方案和设计所进行的非法城市旧村改造,违规城市旧村改造所建设楼盘被俗称为野楼盘。违规城市旧村改造存在的实际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背离城市整体规划,乱开发建设

基于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土地所有权与城市土地建设规划的矛盾,城市旧村改造与城市建设规划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严重不一致的情况,在城市建设规划滞后的城市,这种情况尤其严重,城市旧村改造区域背离城市整体规划,乱开发建设,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建设思路和城市形象,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后患,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二)无规则建设影响大型项目规划

城市旧村改造区域无规则的开发建设,使得政府对该城市旧村区域土地利用失控,政府拟建的重大项目可能受到严重影响,由于规划区内土地规划被打乱,可能影响政府涉及大型项目的招商,严重影响到城市的整体布局和可持续性发展,如果对非法的城市旧村改造区域进行拆除则必然带来极大的财产损失。

(三)拆除违规改造楼盘引发各种社会问题

因前述原因将违规城市旧村改造楼盘拆除,在造成巨大社会财富浪费的同时必然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原城市旧村改造区域的原始住户如何进行补偿?违法购买该城市旧村改造区域房屋的人员是否进行补偿及由谁给予补偿?失去住房的大量人员将如何安置?……到时处理起来将会非常棘手。

四、政府对违规城市旧村改造所采取措施及效果

(一)户籍改革和社区化推进

将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农村农民户口改为城市居民户口,以便从户籍上与城市居民实现同一,以加强人员管理;将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农村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强化行政管理;以此两个方面来加强对涉及城市旧村改造区域的管理力度,设定其改造的范围仅限于在规定的范围内满足本集体成员的需求,防止其违规大规模旧村改造。但是,这种方式在实践中难以凑效,鉴于城市房地产所蕴藏的巨大市场诱惑力,基于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土地不属于国家所有,该区域土地所有者和投资商违规开发的高亢热忱是难以阻止的。

(二)联合执法检查、查封非法售楼处

面对违规的城市旧村改造,政府通常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执法检查、查封非法售楼处的方式来遏制违规的城市旧村改造。但这种方式往往是检查的时候非常配合,检查完后照常开发建设,查封的售楼处在检查人员走后又堂而皇之的开门营业,而更有甚者,检查人员还经常遇到大批村民的围攻,导致执法检查、查封不了了之,无果而终。

(三)杀一儆百,强行拆除建成或在建楼盘

对于顶风而上的违规城市旧村改造,政府组织大批执法人员对涉及的某一违规建成或在建改造楼盘采取强行拆除措施,以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遏制违规城市旧村改造。但是,时间一长,被拆除的楼盘又建了起来,而且又有新的楼盘不断的开工建设,而政府执法人员强制拆房也是冒着随时有可能与村民发生暴力冲突的前提下进行的,在实践中大量开拆已建楼盘的情况尚不多见。

(四)舆论宣传,扼住购买群体鉴于违规城市旧村改造所建楼盘在集体内部往往采用分配制度,主要靠对外销售给其他购买群体获利,政府部门在购买群体中进行舆论宣传,扼住购买群体,以打击违规进行城市旧村改造。但是在违规城市旧村改造所建野楼盘的低价销售吸引下,仍然有络绎不绝的野楼盘购买者,舆论宣传实是难以凑效。

五、解决城市旧村改造问题所应考虑的基本原则

本人认为,解决城市旧村改造问题应考虑以下基本原则:

(一)预先处理原则

政府虽不能在短时间内拿出巨款或找到资金统一征用城市旧村改造区域,统一实现城市旧村区域的改造,但可以做到预先规划,可以将预先规划好的文件发放给各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土地所有者,可以预先指导其如何进行旧村改造,以控制全局,从而能够有效避免拆除而造成的建设资源浪费。

(二)避免损失原则

尽最大可能的避免社会财富的不必要浪费,对于已建成或在建楼盘,如果确实不违反城市整体规划布局,没有必要拆除的,予以保留,确实不拆除不行的予以拆除,尽量避免处罚性的强制拆除行为的发生,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

(三)市场机制原则

一律的遏制未必是一种好的方法,从经济角度来看,可以考虑用市场经济杠杆来适时调节,对于城市旧村改造在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市场经济杠杆逐步引导,使其走向正规,对于发展房地产市场经济亦是一次大的机遇与挑战。

(四)保持稳定原则

政府对违规的城市旧村改造所建楼盘的处理结果牵动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如处理不妥可能影响到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避免发生大规模的拆除行为,以保持稳定为原则,逐步将问题处理完毕。

六、城市旧村改造问题的法律解决途径

城市旧村改造应分为两个阶段,其一是满足本集体成员的需要而进行的改造,对该方面的城市旧村改造,国家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为满足本集体成员需要而在依据政府规划实施的城市旧村改造是政府支持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定性为合法,而不应该避而不谈。其二是在满足了本集体成员的需要之外进行的改造,目前此类改造在未经法定的征用程序前,一般均认定为违规非法改造,而问题通常就出在这里。

政府部门在城市房地产开发和城市旧村改造问题上的处理是截然不同的,对于正常的房地产开发是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正规程序履行集体土地征用开发建设审批程序,交有开发资质的企业实施开发,对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予以法律保障;对于城市旧村土地所有者及不具有资质的投资者所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开发建设的外销野楼盘暂时不予以法律确认,不办理土地手续和房产登记手续,故此也不能办理相关抵押贷款手续和法定的过户交易手续。

基于前述分析,本人认为,解决我国现存的城市旧村改造问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在不违反经济规律的前提下,用立法的方式,以法律途径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在立法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点:

(一)程序变通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涉及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征用手续,在涉及数量众多的城市旧村实际改造过程中,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土地所有者及投资者无力先行做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等款项,故政府也无力先行支付征用土地的费用,而在建成后的楼盘如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标准,后继的资金可以补交;也可以先实行房地分离的方式,由将来的房产所有人另行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费;故基于该事实情况,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可以在该特别法中作出适当的变通,以便于实际执行。

(二)规划前置

在城市旧村改造过程中,避免经济损失和财富浪费的前提是进行预先规划,将规划前置。所有的改造项目均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进行,进行细致规划,将规划进行充分的公告并下发给各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土地所有者。

(三)登记制度

所有的城市旧村改造项目必须先行登记备案,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便于规划部门了解情况和进行指导,控制城市旧村改造的范围,从而也避免了非法乱建等违规情况的发生。

(四)引导先行

规定凡非具有法定资质开发企业开发的城市旧村改造的主体必须是该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土地所有者,由其作为建设单位报送政府指定规划设计院按规定进行设计,经规划批准后交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施工,从而先行引导城市旧村改造的进行。

(五)时限制度

为了降低城市旧村改造外销楼盘对以正常程序开发的楼盘的巨大冲击,对于城市旧村改造外销楼盘制定时限制度,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政府不予以颁发权利证书、不允许进行交易、银行不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购买标的全部价款;在规定时限内交纳政府调节税、在允许交易时应先行交纳税费、未交纳土地使用费的还应按规定份额补交土地使用费。

城中村改造规划问题第7篇

【关键词】旧村改造 城市旧村改造 野楼盘

一、城市旧村改造的基本概念

(一)城市老城区改造、农村旧村改造与城市旧村改造的区别

城市老城区改造亦称为旧城改造,旧城改造是指改造区域占地原本就属于城市国有土地,涉及改造区域的建筑物都是或绝大多数属于拥有产权证书的个人或单位享有,改造拆迁由政府统一协调处理,对涉及建筑物予以评估补偿,按计划实行回迁或另行安置,改造区域按政府统一规划重新建设布置的一种旧城改造方式,即新城区取代老城区进行改造建设的一种方式。农村旧村改造是指改造区域占地原本就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对村民集体居住房屋、配套设施等按预定规划进行改造新建以提升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的一种方式。农村旧村改造涉及的方面要比城市旧城改造小的多。而城市旧村改造与城市旧城改造、农村旧村改造均存在重大差异,相比之下要复杂的多。

(二)城市旧村改造的基本概念

本人认为,城市旧村改造首先具备如下两个条件:其一是涉及改造区域已经属于城区或者将来在短时期内必然成为城区,属于城市的规划区域;其二是涉及改造的区域虽然属于城市规划区,但是土地性质尚未发生变化,国家尚未征用变更为国有土地,仍然归属于该区域村民集体所有,国家没有基于所有权支配该区域土地的权利。

基于城市旧村改造的上述两个条件,本人认为,现阶段城市旧村改造合法概念可以论述为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土地所有者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定程序实现所辖区域改造的行为。

二、城市旧村改造违规开发建设的原动力

基于城市旧村改造的上述特点,城市旧村改造始终突现着土地规划与土地权属的不一致带来的一系列矛盾。面临众多的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基于政府财力的限制,目前基本不能实现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土地的征用,故在一定时期内政府不能统一实现城市旧村改造。随着城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城市旧村改造满足本集体需要的同时,旧村改造土地所有者及房地产投资商也敢于冒风险投入大批资金持续进行旧村开发并将建成房屋非法销售而获取利益,即而带动相关经济产业的发展而获得更大的利益。故本人认为利益驱动是城市旧村改造违规开发建设的一关键原动力。

三、违规城市旧村改造存在的实际问题

违规城市旧村改造即指违反政府城市规划方案和设计所进行的非法城市旧村改造,违规城市旧村改造所建设楼盘被俗称为野楼盘。违规城市旧村改造存在的实际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背离城市整体规划,乱开发建设

基于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土地所有权与城市土地建设规划的矛盾,城市旧村改造与城市建设规划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严重不一致的情况,在城市建设规划滞后的城市,这种情况尤其严重,城市旧村改造区域背离城市整体规划,乱开发建设,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建设思路和城市形象,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后患,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二)无规则建设影响大型项目规划

城市旧村改造区域无规则的开发建设,使得政府对该城市旧村区域土地利用失控,政府拟建的重大项目可能受到严重影响,由于规划区内土地规划被打乱,可能影响政府涉及大型项目的招商,严重影响到城市的整体布局和可持续性发展,如果对非法的城市旧村改造区域进行拆除则必然带来极大的财产损失。

(三)拆除违规改造楼盘引发各种社会问题

因前述原因将违规城市旧村改造楼盘拆除,在造成巨大社会财富浪费的同时必然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原城市旧村改造区域的原始住户如何进行补偿?违法购买该城市旧村改造区域房屋的人员是否进行补偿及由谁给予补偿?失去住房的大量人员将如何安置?……到时处理起来将会非常棘手。

四、政府对违规城市旧村改造所采取措施及效果

(一)户籍改革和社区化推进

将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农村农民户口改为城市居民户口,以便从户籍上与城市居民实现同一,以加强人员管理;将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农村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强化行政管理;以此两个方面来加强对涉及城市旧村改造区域的管理力度,设定其改造的范围仅限于在规定的范围内满足本集体成员的需求,防止其违规大规模旧村改造。但是,这种方式在实践中难以凑效,鉴于城市房地产所蕴藏的巨大市场诱惑力,基于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土地不属于国家所有,该区域土地所有者和投资商违规开发的高亢热忱是难以阻止的。

(二)联合执法检查、查封非法售楼处

面对违规的城市旧村改造,政府通常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执法检查、查封非法售楼处的方式来遏制违规的城市旧村改造。但这种方式往往是检查的时候非常配合,检查完后照常开发建设,查封的售楼处在检查人员走后又堂而皇之的开门营业,而更有甚者,检查人员还经常遇到大批村民的围攻,导致执法检查、查封不了了之,无果而终。

(三)杀一儆百,强行拆除建成或在建楼盘

对于顶风而上的违规城市旧村改造,政府组织大批执法人员对涉及的某一违规建成或在建改造楼盘采取强行拆除措施,以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遏制违规城市旧村改造。但是,时间一长,被拆除的楼盘又建了起来,而且又有新的楼盘不断的开工建设,而政府执法人员强制拆房也是冒着随时有可能与村民发生暴力冲突的前提下进行的,在实践中大量开拆已建楼盘的情况尚不多见。

转贴于

(四)舆论宣传,扼住购买群体鉴于违规城市旧村改造所建楼盘在集体内部往往采用分配制度,主要靠对外销售给其他购买群体获利,政府部门在购买群体中进行舆论宣传,扼住购买群体,以打击违规进行城市旧村改造。但是在违规城市旧村改造所建野楼盘的低价销售吸引下,仍然有络绎不绝的野楼盘购买者,舆论宣传实是难以凑效。

五、解决城市旧村改造问题所应考虑的基本原则

本人认为,解决城市旧村改造问题应考虑以下基本原则:

(一)预先处理原则

政府虽不能在短时间内拿出巨款或找到资金统一征用城市旧村改造区域,统一实现城市旧村区域的改造,但可以做到预先规划,可以将预先规划好的文件发放给各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土地所有者,可以预先指导其如何进行旧村改造,以控制全局,从而能够有效避免拆除而造成的建设资源浪费。

(二)避免损失原则

尽最大可能的避免社会财富的不必要浪费,对于已建成或在建楼盘,如果确实不违反城市整体规划布局,没有必要拆除的,予以保留,确实不拆除不行的予以拆除,尽量避免处罚性的强制拆除行为的发生,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

(三)市场机制原则

一律的遏制未必是一种好的方法,从经济角度来看,可以考虑用市场经济杠杆来适时调节,对于城市旧村改造在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市场经济杠杆逐步引导,使其走向正规,对于发展房地产市场经济亦是一次大的机遇与挑战。

(四)保持稳定原则

政府对违规的城市旧村改造所建楼盘的处理结果牵动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如处理不妥可能影响到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避免发生大规模的拆除行为,以保持稳定为原则,逐步将问题处理完毕。

六、城市旧村改造问题的法律解决途径

城市旧村改造应分为两个阶段,其一是满足本集体成员的需要而进行的改造,对该方面的城市旧村改造,国家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为满足本集体成员需要而在依据政府规划实施的城市旧村改造是政府支持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定性为合法,而不应该避而不谈。其二是在满足了本集体成员的需要之外进行的改造,目前此类改造在未经法定的征用程序前,一般均认定为违规非法改造,而问题通常就出在这里。

政府部门在城市房地产开发和城市旧村改造问题上的处理是截然不同的,对于正常的房地产开发是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正规程序履行集体土地征用开发建设审批程序,交有开发资质的企业实施开发,对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予以法律保障;对于城市旧村土地所有者及不具有资质的投资者所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开发建设的外销野楼盘暂时不予以法律确认,不办理土地手续和房产登记手续,故此也不能办理相关抵押贷款手续和法定的过户交易手续。

基于前述分析,本人认为,解决我国现存的城市旧村改造问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在不违反经济规律的前提下,用立法的方式,以法律途径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在立法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点:

(一)程序变通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涉及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征用手续,在涉及数量众多的城市旧村实际改造过程中,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土地所有者及投资者无力先行做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等款项,故政府也无力先行支付征用土地的费用,而在建成后的楼盘如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标准,后继的资金可以补交;也可以先实行房地分离的方式,由将来的房产所有人另行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费;故基于该事实情况,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可以在该特别法中作出适当的变通,以便于实际执行。

(二)规划前置

在城市旧村改造过程中,避免经济损失和财富浪费的前提是进行预先规划,将规划前置。所有的改造项目均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进行,进行细致规划,将规划进行充分的公告并下发给各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土地所有者。

(三)登记制度

所有的城市旧村改造项目必须先行登记备案,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便于规划部门了解情况和进行指导,控制城市旧村改造的范围,从而也避免了非法乱建等违规情况的发生。

(四)引导先行

规定凡非具有法定资质开发企业开发的城市旧村改造的主体必须是该城市旧村改造区域土地所有者,由其作为建设单位报送政府指定规划设计院按规定进行设计,经规划批准后交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施工,从而先行引导城市旧村改造的进行。

(五)时限制度

为了降低城市旧村改造外销楼盘对以正常程序开发的楼盘的巨大冲击,对于城市旧村改造外销楼盘制定时限制度,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政府不予以颁发权利证书、不允许进行交易、银行不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购买标的全部价款;在规定时限内交纳政府调节税、在允许交易时应先行交纳税费、未交纳土地使用费的还应按规定份额补交土地使用费。

综上所述,本文从城市旧村改造的概念、城市旧村改造违规开发建设的原动力、违规城市旧村改造存在的实际问题、政府对违规城市旧村改造所采取措施及效果等方面对城市旧村改造问题进行阐述,提出解决城市旧村改造问题所考虑的基本原则及城市旧村改造问题的法律解决途径,提出个人的一些见解。 附:参考资料

城中村改造规划问题第8篇

关键词:临汾;城中村;问题;对策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在城市建成区形成的一些已经被城市建设用地包围,但在土地权属、户籍等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的“城中村”地区在人居环境、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等方面存在许多隐患,这些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的关注。

一、临汾市“城中村”现状

临汾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155平方公里内共有城中村90个。“城中村”空间分布上呈相对集中又相对分散无序状态,其中北城镇及向阳路以北片区,5个村庄;向阳路、五一路、滨河路、迎春街片区,3个村庄;现状北环、同蒲线、东108国道片区,5个村庄;五一路、高速引线、同蒲铁路片区,2个村庄,共计15个村庄位于开发区、建成区及东城区,空间分布上呈相对集中分布。这里村民基本依靠第二、第三产业生活, 不再耕地, 这些村庄已经完全被城市所包围, 然而这里仍然是一派鸡鸣犬吠相闻的农村景象, 村里房屋建筑杂乱, 违法违章用地十分普遍,住宅用地严重超标。道路狭窄,交通不畅,空中则布满了密密麻麻的电线。留下了许多消防安全隐患。已成为制约临汾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瓶颈因素。

二、临汾市城中村改造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国家宏观政策的支持

“城中村”改造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一个独具中国特色的新问题、新的挑战,具体实施操作因没有参照和经验,所以各地各行其是,尚无统一、规范的制度要求。到目前为止,住建部已组织五次高级研讨会,召集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对城中村改造实施模式、土地开发与投融资实务等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国家没有一部关于指导城中村改造的法规文件,除直辖市外也没有省级政府出台的法规。在国家出台的现有法规文件里也很难找出指导城中村改造的条目。

2.缺乏具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实施方案做指导

城中村规划编制没有真正纳入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工作之中,与城市其他地区没有统筹规划,不能协调发展,缺少《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做指导。大都是项目建成之后才有规划,因而城中村村落建设比较凌乱。村民房屋横难成线、横竖成行,朝东朝西、座南座北的都有,有的房屋间距过小,通风采光差。村内道路弯曲狭窄小,给村民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3.缺少土地产权转变模式的具体办法

按照临汾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城中村城郊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确定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意见中将临汾市“列入改造的城中村、城郊村,村民建设用地标准最高不能超过人均133平方米”并规定“城中(郊)村改造土地利用方案核定的土地利用指标,属于集体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意见中没有提出具体办法与细则;“改造用地指村民宅基地、道路等公用设施用地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及办公用地,不包括耕地等农业用地”。其中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操作难度较大,在政策上尚未得到很好地解决,并且按照人均133平方米计算,改造用地很有可能要占用耕地。“城中村”改造既没有改造进度、开发模式、安置地块的规划,也没有将城中村改造纳入区域性开发规划,因而改造缺少计划性和前瞻性。

三、城中村改造的对策及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

建议尧都区政府、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辖区城中村、城郊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要统一组织辖区的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工作,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实施细则,并依据《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城郊村,加大督导协调力度,确保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工作和谐、有序、快速推进。

2.严格依据规划,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城中村、城郊村改造不仅是拆旧建新的过程,更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过程。对列入改造计划、尚未完成村民转市民、一产转三产、平房转楼房、村委会转居委会、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村集体企业转股份制企业等“六个转变”的城中村、城郊村,建议市直各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村民转市民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村委会转居委会工作;国土部门要做好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工作;经信委要做好集体企业转股份制企业工作;人社、农业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扎实做好配合工作。

3.强化指导

市城改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抽调有关单位人员一条龙办公,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城中村、城郊村改造项目快速推进提供便利,及时解决在规划、土地、拆迁安置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同时,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加大城中村、城郊村改造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工作规范、有序、和谐推进。

4.加强管理

凡列入城中村、城郊村名录的城中村、城郊村,村集体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严格控制城中村、城郊村宅基地建房。纳入近期改造的,村民原则上不得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纳入中期改造的,进行控制管理,村民住宅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系危房的,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可在原址上翻建;纳入远期改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程序,村民可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层数不得超过2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参考文献:

城中村改造规划问题第9篇

刚才,市规划局汇报了XX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总体布局规划方案,大家针对规划方案讲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都赞成。这个规划,是市政府组织人员到外地学习考察后,结合XX“城中村”的实际编制的,总体上看是编制得比较好的。

下面,我就如何推进“城中村”的改造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城中村”是推进城市化进程中的产物。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空间的迅速拓展,城市周边的农村不断融入城市范围。与此同时,已经居住在城市的农民的身份以及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管理体制、农村土地等都没有及时向城市转变,使处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区域出现了“城中村”。“城中村”的出现既是一个历史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虽然“城中村”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到底是“一个过快”、“两个滞后”。“一个过快”就是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成为流动人口,导致城市人口过快增长。“两个滞后”:一是规划滞后。XX的规划视野主要在中心城区,没有向城郊、农村延伸,导致城郊、农村规划失控,成了规划的“真空”地带。二是管理滞后。一方面,面对城市与农村之间的乱搭乱建,我们没有及时去制止、去管理、去规范;另一方面,我们对城市空间的拓展、城市规模的扩大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没有及时进行研究解决。

XX“城中村”量多面广,形成村包城、城包村格局。“城中村”内土地管理混乱、土地使用粗放、基础设施严重匮乏、建筑布局零乱、消防隐患突出、居住环境恶劣、社会治安混乱,与省会城市形象极不相称,既不利于投资环境的改善和城市统一建设管理,也不利于已经进入城市的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中村”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严重影响了城市功能的发挥、城市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严重影响了城市化的推进和城市品位的提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居住环境的改善。对“城中村”进行改造,事关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事关城市竞争力的提升,事关人民群众居住环境的改善,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非常重大。我们要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城中村”的改造问题,切实增强改造“城中村”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然,“城中村”改造是一项艰巨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是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难中之难,也是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城中村”的出现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对“城中村”进行改造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城中村”改造的长期性和艰巨性,采取措施,强力推进,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二、要创新思路

根据规划方案,列入此次改造的3个城区的“城中村”共有29个,占地面积达9.72平方公里,涉及农业人口1.7万户6.05万人、外来流动人口23.6万人。对“城中村”进行改造是一项涉及范围宽、改造规模大、拆迁力度大、建设任务重,且投入成本很高、工作难度很大的工作。但不能因为“城中村”改造有难度就畏缩不前,就在困难面前无所作为。我们一定要解放思想、创新思路,运用市场机制解决“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的难题。当前,要着力解决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和理念。“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树立为民的理念,真正把群众的呼声和意愿作为指导工作的第一信号,把关心和服务群众作为各级领导的第一职责;就是要善于调动群众的发展积极性,帮助群众解决发展的难题,让群众在发展中创造新的业绩;就是要完善科学的决策机制,在决策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只有把这些工作做好了,才能从源头上、从根本上落实以人为本的要求,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才能妥善地解决好与群众利益的关系,才能保持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在研究制定“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时候,必须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说到底,就是要把人民群众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把“城中村”改造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结合起来。“城中村”长期不在城市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范围之内,水、电、气、道路、通讯、消防安全等市政基础设施非常薄弱。我们对“城中村”进行改造,不是简单的拆旧建新,不是填平补齐,不是低水平的重复建设,而是建设现代化的城市文明社区。因此,在“城中村”的改造工作中,必须把改造与完善城市功能结合起来。完善的城市功能主要是完备的基础设施。要切实解决“城中村”基础设施不完备、城市功能不全、城市管理不严、城市品位不高的问题。只有城市功能完善了,才有服务力、辐射力;没有完善的功能就没有服务力,更没有辐射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功能,关键是要在道路建设、通讯设施、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市场建设等方面下功夫,要在净化、亮化、美化、绿化上加大力度,切实提升城市品位,提高服务力和辐射力,提高城市吸引力和凝聚力,提升XX的城市形象。

第三,解决好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城中村”改造的最大难题,仍然是资金问题。钱从哪里来?我们绝不能沿袭传统的包投入、包拆迁、包改造、包建设、包管理的思路来搞“城中村”改造。完全由政府的投入进行“城中村”改造,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没有那么大的投入,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当前,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在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上下功夫。应该说,我们改造黔春路是一个成功范例,就是大胆挖掘潜力,通过市场的手段来解决资金问题。改造“城中村”就是要坚持走政府领导、行政推动、市场化的路子,形成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的政策支撑。只要我们政策到位,充分考虑群众和开发商的利益,就能够充分吸引社会资本,推进“城中村”改造进程。如果政策不到位,改造阻力就很大,资金来源就非常有限。因此,我们一定要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切实研究制定有利于“城中村”改造的政策。要善于运作,敢于突破,通过市场找钱,通过改革找出路。

第四,“城中村”改造要与完善管理体制、机制结合起来。我们在实施“南明河三年变清”整治工程中,就反映出过去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在规划、建设上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我们对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并加以解决,才使“南明河三年变清”整治工程得以顺利实施。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可能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也会暴露出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着的许多薄弱环节。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快管理体制、机制的完善,规范各有关部门的职能,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扎实推进“城中村”的改造。

三、要强力推进

规划只是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前提和龙头,落实规划才是强力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关键。刚才有的同志的发言,显得底气不足,只看到“城中村”改造的难度,这是不行的。因此,我们一定要坚定信心,强力推进“城中村”的改造。这也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一个检验。

一要下决心降低成本。改造“城中村”需要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很大,同时改造中的征地拆迁费用、为原村民建立社会保障费用、解决劳动就业费用、集体资产改制注册资金、文化教育医疗设施投入等等,涉及的成本是非常大的。因此,降低成本就显得尤其重要和紧迫。首先要形成政策支撑,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明确的政策,降低资本进入的门槛。其次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综合开发、成片改造的原则,有利于形成规模改造,降低成本。再次,要坚持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二要重点推进。“城中村”改造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是艰巨工程,毫无疑问要全面推进,但每一个阶段都有它的主要矛盾,重点环节。当前,我们的主要工作就是要解决主干线、重要通道的“城中村”改造问题。比如头桥到三桥这一段,是XX的一条主要通道,但城市建设非常滞后、管理也非常混乱,严重影响了XX的城市形象。因此要把主要干线、主要通道上的“城中村”作为改造的重点加以解决、强力推进,并明确改造限期,务求取得实效。要把老城区的中华路、遵义路、延安路等几条重要的主干道、重要通道和万东桥、省医一带的城中村改造作为重点加以解决。要先解决重点,然后再全面推进。

四、要形成合力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艰巨工程,明确责任、形成合力至关重要。关于明确工作责任的问题,有的认为应以区为主,有的认为应以市为主。搞好“城中村”改造工作,市、区都有责任。只有坚持市、区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才能攻克“城中村”改造这一难题。这里明确一下:市主要负责“城中村”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工作,具体来说,就是抓规划的编制,抓政策的制定,抓重大问题的协调,抓重点区域、关键环节、核心位置的“城中村”的改造工作。除此之外应以区为主,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支持。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指导职责,搞好与有关区的沟通联系。各有关区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开展改造工作。要建立“城中村”改造工作责任制,把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区、到部门、到人头。要加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把改造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向群众深入解释,使村民认识到改造带来的利益和好处,从思想上消除抵制情绪和顾虑,争取村民对改造工作的理解、配合、支持和积极参与,保证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

五、要坚持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