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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优选九篇

时间:2023-12-18 10:17:23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第1篇

Abstract: This paper elaborated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 exploitation and using of mapping geographic information results, and the problems in confidential work, and discussed th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关键词:测绘成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保密

Key words: mapping results;information resources;exploitation;using;confidentiality

中图分类号:P2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22-0083-02

0 引言

地理信息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工作,就是针对本单位及社会有关方面的需求,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挖掘有利用和开发价值的测绘成果,为社会各项事业建设服务。测绘成果信息资源不管在经济领域、军事领域还是在科学领域对国家各部门生产发展、国家工程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科学技术的进步给测绘信息成果的开发利用提供了诸多便利和途径。但同时也存在许多安全危机,国内外一些敌对势力时刻在窥探国家测绘信息资源,稍有不慎将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今天,如何适应新的科技发展形势,探索测绘信息资源开发和保密工作的有效途径,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课题,值得我们思索与探讨。

1 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的特征

测绘成果信息资源是为测绘工作提供基础图件而开展的测绘工作活动中形成的科技资料,具有测绘专业领域的科技档案特征。

测绘成果信息资源是由踏勘、设计、施测、验收、技术总结等几个方面的纸质、电子资料组成。最终形成的成果勘界图、宗地图、地形图等在较长时期内具有现行作用,成为测绘工作、生产建设活动的依据。

测绘成规信息资源中的地形图、c之记、控制点成果以及航测数据都能多次用在统一测区内的不同测量任务中,节省了一大部分人力和物力资源。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类目众多,其中包括比例尺编绘、大比例尺测图、航测地形图地理底图编绘、各种比例尺的图件、水准点成果、三角点等,存储资料涉及摄影、硬盘和数字化存储,测绘信息多为影像、图表和文字形式。

2 测绘成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保密工作现状

2.1 专业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管理人员匮乏

作为专业的信息资源管理员,首先要掌握基础理论和测绘专业知识和,理解贯策保密职责,还要有计算机、网络安全等信息技术。具备了这些专业技术知识才能在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工作中不断创新,不断挖掘新的潜力。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专业测绘成果信息资料管理人员人数比较缺失,缺乏专业管理能力。

2.2 缺乏管理规范标准

测绘资源存储归档一直沿用地质矿产部1984年的《测绘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该规范已无法适应现今高速科技发展的需要,对现在许多新兴的高科技项目没有适用办法因而制约了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2.3 缺乏保密管理意识

随着国家大力发展经济、军事科技,势必产生一些涉及保密的科技项目资料,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战略部署等方面的重大科研成果稍有不慎将会被窃取,被不法份子利用,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现阶段各单位测绘成果信息数据只是处于数据整理状态,没有一套完整的保密规程和拥有专业保密素质人员严格的把关。虽强调内部提供利用,但保密性差信息资源流失情况存在。

3 措施及建议

3.1 建设高素质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管理队伍

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管理要求管理员必须认真细致,并且持之以恒。它是一项具有法律性、历史连续性的管理工作,需要知识面广、业务能力强的信息资源管理人才。但同时也要求信息资源管理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知识素质和业务素质,特别是对测绘专业知识、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管理专业知识以及管理知识的熟练掌握,并且还要不断学习和应对新知识,新的信息网络技术融会贯通到实际工作中去。

3.2 运用先进科技开发利用测绘成果信息资源

通过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提高了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管理的整体水平,同时也充分体现信息资源的使用价值。但同时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前提条件,必须了解信息资源的特性及其利用价值,掌握资源规律性才能进行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开发利用。这就要求开发一套适合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管理利用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处理信息的功能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形成计算机检索与人工检索互补的检索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对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的需求,也能通过对电子档案进行编辑及时、高效、准确地完成各项要求。

单位一般采用以图表式的数字汇集为主要方式,将本单位测绘成果信息资源与外单位成果信息资源重新组合,有限的、分散的、不完整的信息加以系统地整理与集中,使之在结构上趋于合理、在配置上趋于优化。

3.3 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及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

测绘信息成果借阅是最基本、常用的服务方式,管理部门必须营造规范的阅览环境,为用户提供物可靠的检索工具,明确标示测绘信息成果管理要求中借阅方需要承担的义务,特别要强调要求其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协议,保证信息完整、安全。复制服务是提供利用服务的一种重要形式,有利于信息的交流,同时也保护了原数据不会遭到破坏。但测绘信息成果的拷贝不能违背各项法律、法规,要履行拷贝的审批手续,而且要加盖单位的印章以示负责,电子文件拷贝原则上应是利用者需要什么就拷贝什么,原载体上的其他电子文件信息不应与利用者所需的电子信息同时拷贝,避免把载体上存储的电子信息全部拷贝;应严格履行批准、登记、签收手续,数量上加以控制、时间上加以限制,并加强负责监督外借资料的保密与安全。

测绘成果信息资源管理人员要对利用者关于信息资源的检索问题、资源内容的系统完整程度及其查找线索、检索工具的种类和使用方法以及有关信息资源的知识等进行指导;电子档案在线利用方式具有快捷可靠的特点,通过以网络为支撑的计算机技术建立单位局域网,实现测绘信息资源收集、整理、查找、利用管理的现代化。

通过实行双套备份、控制利用方式、控制利用权限、加强拷贝管理等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依托政府电子政务网和各级公众信息网,在解决网络安全和信息资源保密问题的前提下,在网络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相关行业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4 结论

测绘成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保密方面的工作既能产生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既有宏观效益、又有微观效益,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安全保障,起着非常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郑雪萍.地质测绘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J].地矿测绘,2008,3(90):47-49.

[2]杨云光.推进地理信息开发利用 提升测绘保障服务能力[N].长治日报,2010-08-29(002).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第2篇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促进地理信息共享,推进军民融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组织科学技术攻关,加强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建设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体系。

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进步和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基础测绘。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设与维护省级测绘基准体系;

(二)获取与处理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资源;

(三)测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数字产品;

(四)建设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系统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五)编制与更新全省行政区地图;

(六)省管水域水下地形与沿海滩涂地形测量;

(七)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八)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基础测绘。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设与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测绘基准体系;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xx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数字产品;

(三)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系统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四)编制与更新本级行政区地图;

(五)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专题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六)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基础测绘应当为水利、交通、能源、市政以及其他重点工程提供基础地理信息保障服务。

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测绘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技术设计书组织实施本级基础测绘项目。

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应当符合国家规范,通过专家论证并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机制。省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两年,其中城市建成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一年,行政区划、道路等核心要素应当即时更新。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

因城乡规划、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十一条 建立数字区域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财政投资的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全省统一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二条 因测绘进行航空摄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军队测绘部门批准。

因测绘使用无人机进行摄影的,应当遵守国家航空飞行管制的有关规定。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测绘资料、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提供成果。

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组织开展遥感监测、导航定位和地理信息数据申请、调取、传输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的测绘设备和测绘成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测绘设备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商相关部门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地理国情监测信息。

从事地理国情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定期监测、统计和分析地理国情,并对地理国情监测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图涉及测绘的,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

不动产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动产测绘成果应当由具有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

对不动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

第十七条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市政、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测绘成果

第十八条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确保测绘成果的质量。

使用测绘成果,实行统一标准、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九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测绘成果汇交管理工作,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汇交和保管工作。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三个月内,依法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查询测绘成果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提供测绘成果应当依法签订使用协议。对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确需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的,应当经该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或者权利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不得将该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并应当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可用于基础测绘更新的资料。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价格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确需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的,应当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实行异地备份。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网络信息安全、消防及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主要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数据,江、湖、河、山、洞、岛等相关属性数据;冠以江苏江苏省等字样和依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前款规定的内容属于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公布。

第二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应当经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质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财政资金的具体标准,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确定。

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配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当充分使用已有的适宜的测绘成果,不得重复测绘。

对前款所指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章 地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广电、民政、教育、网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国家版图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结合相关课程加强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编制、出版地图和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地图所需的现势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地图的标准样图,并定期更新,提供无偿使用。

编制行政区地图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载。

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和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其他地图的,应当标载重要的国家机关、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公共地理信息,并不得收取标载费用。

第三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全省性地图和主要表现地包含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地图。

本省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定。

生产制作附有国界线或者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图形的音像制品、标牌、广告以及玩具、纪念品、工艺品的,应当使用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标准画法图图形;生产制作单位自行制作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应当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地图集(册)、政务服务用图和互联网公益性地图审核,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审查。委托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进行专业审查的,应当告知送审单位,地图内容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负责地图审核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意见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由地图安全审校人员负责地理信息审校、上传、工作,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章 地理信息服务

第三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引导和支持测绘地理信息单位通过合作开发、资源置换、销售、技术服务等方式,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社会化应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测绘地理信息、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环保、民政、民防等部门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实现政府部门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及时向社会所形成的非涉密基础地理信息目录,增加基础地理信息供给,实现基础地理信息开放共享。

第三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浏览、查询、接口等在线服务。

第三十七条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应当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地理国情专题监测信息。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涉水、大气、植被、土壤、矿产、地面沉降等生态保护地理国情专题监测,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和未采取保密措施的公共信息网络上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

使用地理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提供卫星导航定位技术服务的,不得泄露个人位置信息。

第六章 基础设施

第三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下列用于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标志、场地和平台:

(一)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

(三)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

(四)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

(五)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

第四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经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应当提交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站网、站点信息备案表等材料。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津贴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负责指派单位或者专人保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的保护工作。

第四十四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应当科学布点、合理设置。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需要使用土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建筑物的,设置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的分布信息。

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使用土地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避让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避免受电磁波发射干扰的安全控制距离不少于二百米。

第四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国家一、二等和省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A、B、C级卫星导航定位点,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维护;国家三、四等和由市、县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D、E级卫星导航定位点,由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维护。

第七章 资质资格和市场

第四十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审查、测绘资质证书发放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与测绘执业资格有关的活动。

测绘人员进行外业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发放、注册工作。

第四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招标、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公开招标。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拟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经发包单位同意,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次分包。

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度。

第五十条 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分包的,应当附具分包合同文本复印件。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统一监管,利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动态监控平台,及时向社会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测绘资质和市场信用、测绘评标专家资格、评标方法和中标价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应当每年按比例随机抽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未经招标投标且低于成本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监督检验。

第五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建立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向社会信用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监督管理。

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五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与国家安全、保密、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网信、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每年定期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和保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违法分包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相关部门可以暂停财政资金拨付。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承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备案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第3篇

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测绘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测绘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稳步推进,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地理信息产业正在兴起,测绘保障作用明显增强。但是,在测绘事业发展中还存在着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短缺、公共服务水平较低、成果开发利用不足和统一监管薄弱等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各方面对测绘的需求不断增长,测绘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提高测绘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测绘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测绘是准确掌握国情国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提供测绘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加强测绘工作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等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测绘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地图体现国家和政治主张,全面提高测绘在国家安全战略中的保障能力,确保测绘成果安全,维护国家版图尊严和地图的严肃性,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至关重要。现代测绘技术已经成为国家科技水平的重要体现,地理信息产业正在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全面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对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加强测绘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服务作为测绘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体制机制,着力自主创新,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构建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努力建设服务型测绘、开放型测绘、创新型测绘,全面提高测绘对促进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

(三)加强测绘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统筹测绘事业发展全局,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合理规划安排,避免重复测绘,推动国家测绘和区域测绘、公益性测绘和地理信息产业以及军地测绘的协调发展。

——坚持保障安全,高效利用。妥善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有力的测绘保障服务,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开发与整合,推动测绘成果广泛应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坚持科技推动,服务为本。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基本方针,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提供可靠、适用、及时的测绘保障服务。

——坚持完善体制,强化监管。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理顺和落实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强化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测绘依法行政,加大测绘成果管理和测绘市场监管力度。

二、切实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衔接,按照统一设计、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进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十一五”期间,开展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改建或扩建大地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重力基本网,加快形成覆盖全部国土、陆海统一的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大力提高基础航空摄影能力和国产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能力,实现高分辨率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对陆地国土的定期覆盖和局部地区的动态覆盖。到2010年,全面完成陆地国土1∶5万地形图测绘;科学合理确定覆盖范围和更新周期,基本完成1∶1万地形图的必要覆盖和城镇地区1∶2000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加快各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积极开展海洋基础测绘、海岛(礁)测绘和极地测绘工作。建立健全定期更新和动态更新相结合的更新机制,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数量增加、质量提高和结构优化。

(五)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需求,在各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加强资源整合和数据库完善,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数据库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针对地方、部门、行业特色,在电子政务、公共安全、位置服务等方面,分类构建权威、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更好地满足政府、企业以及人民生活等方面对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服务的迫切需要。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六)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快建立国家测绘与地方测绘、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军地测绘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和规划建设的国家信息化设施,避免重复建设。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用于测绘的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提高利用效率。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测绘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

(七)拓宽测绘服务领域。大力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切实加强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充分发挥测绘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以及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作用。建设全国测绘成果网络化分发服务系统,及时测绘成果目录,提供丰富的地理信息服务。不断丰富产品种类,大力开发适用、实用的权威性测绘公共产品,提高产品质量。积极稳妥推出公众版地形图,加快公益性地图网站建设。加强对农村公益性测绘服务,为新农村建设开发适用的测绘产品。积极开展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监测和综合分析工作,及时提供地表覆盖、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变化信息,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开展试点示范等方式,建设各类基于地理信息的政府管理与决策系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测绘保障机制,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

(八)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统筹规划地理信息产业优先发展领域,尽快研究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和促进健康快速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地理信息骨干企业,尽快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装备,增强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地理信息的社会化利用,提高测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通过政府采购和项目带动等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促进智能交通、现代物流、车载导航、手机定位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妥善处理地理信息保密与利用的关系,修订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制定地理信息使用管理办法。

三、加快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

(九)完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测绘科研基地、科技文献资源以及科技服务网络等测绘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完善测绘科技创新政策,充分发挥各类测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有关企业在测绘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分工协作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测绘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

(十)增强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将测绘科技自主创新纳入国家科技创新体系,通过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和基金,加大对测绘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测绘基础理论研究和软科学研究,加快高精度快速定位、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自动化处理、地理信息网格以及信息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关键技术攻关,显著提高我国测绘科技的整体实力。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加强测绘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参加测绘领域的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不断提高我国测绘的国际地位。

(十一)加强现代化测绘装备建设。在充分利用国内外卫星资源的基础上,加快自主研制发射满足测绘需求的应用卫星,加强卫星应用系统建设。大力加强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卫星导航定位综合服务系统。加快基础测绘生产基地的装备和设施更新,提高野外测绘高新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应急测绘装备建设。改善各级基础地理信息存储管理与服务机构的装备条件。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级之间互联互通的全国基础地理信息网络体系。

四、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

(十二)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测绘工作管理职责,加强测绘资质、标准、质量以及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等方面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新时期测绘工作面向全社会提供保障服务的特点,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落实管理力量和工作经费,增强工作能力。

(十三)完善测绘法规和标准。加强依法行政,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强基础测绘、海洋基础测绘和地图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健全标准体系,加快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的研究制定,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

(十四)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依法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加强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推进测绘档案管理信息化。加强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统一管理,修订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有关规定。加大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和使用的监管力度。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强化测绘成果安全防范意识,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和维护工作,制定测量标志土地使用的有关规定,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依法规范和审批城市坐标系统建设,开展城市坐标系统的清理。

(十五)加强地图管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图编制的管理,完善地图审核制度,严把地图审核关。提高联合执法能力,进一步加大对地图市场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力度,严格查处和封堵互联网用户上传、标注地理信息,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等行为。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小学教学内容,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

(十六)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从事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严格市场准入。健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测绘质量监理制度,加强对房产测绘和导航电子地图、重大建设项目等的测绘质量监督。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测绘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测绘执法监督,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

五、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十七)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地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测绘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把数字区域地理空间框架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作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测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测绘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提高测绘依法行政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测绘工作。做好测绘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在全社会推广普及测绘知识。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第4篇

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测绘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测绘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稳步推进,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地理信息产业正在兴起,测绘保障作用明显增强。但是,在测绘事业发展中还存在着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短缺、公共服务水平较低、成果开发利用不足和统一监管薄弱等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各方面对测绘的需求不断增长,测绘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提高测绘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测绘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测绘是准确掌握国情国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提供测绘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加强测绘工作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等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测绘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地图体现国家和政治主张,全面提高测绘在国家安全战略中的保障能力,确保测绘成果安全,维护国家版图尊严和地图的严肃性,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至关重要。现代测绘技术已经成为国家科技水平的重要体现,地理信息产业正在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全面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对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加强测绘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服务作为测绘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体制机制,着力自主创新,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构建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努力建设服务型测绘、开放型测绘、创新型测绘,全面提高测绘对促进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

(三)加强测绘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统筹测绘事业发展全局,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合理规划安排,避免重复测绘,推动国家测绘和区域测绘、公益性测绘和地理信息产业以及军地测绘的协调发展。

——坚持保障安全,高效利用。妥善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有力的测绘保障服务,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开发与整合,推动测绘成果广泛应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坚持科技推动,服务为本。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基本方针,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提供可靠、适用、及时的测绘保障服务。

——坚持完善体制,强化监管。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理顺和落实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强化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测绘依法行政,加大测绘成果管理和测绘市场监管力度。

二、切实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衔接,按照统一设计、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进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期间,开展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改建或扩建大地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重力基本网,加快形成覆盖全部国土、陆海统一的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大力提高基础航空摄影能力和国产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能力,实现高分辨率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对陆地国土的定期覆盖和局部地区的动态覆盖。到**年,全面完成陆地国土1∶5万地形图测绘;科学合理确定覆盖范围和更新周期,基本完成1∶1万地形图的必要覆盖和城镇地区1∶2000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加快各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积极开展海洋基础测绘、海岛(礁)测绘和极地测绘工作。建立健全定期更新和动态更新相结合的更新机制,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数量增加、质量提高和结构优化。

(五)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需求,在各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加强资源整合和数据库完善,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数据库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针对地方、部门、行业特色,在电子政务、公共安全、位置服务等方面,分类构建权威、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更好地满足政府、企业以及人民生活等方面对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服务的迫切需要。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六)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快建立国家测绘与地方测绘、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军地测绘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和规划建设的国家信息化设施,避免重复建设。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用于测绘的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提高利用效率。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测绘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

(七)拓宽测绘服务领域。大力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切实加强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充分发挥测绘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以及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作用。建设全国测绘成果网络化分发服务系统,及时测绘成果目录,提供丰富的地理信息服务。不断丰富产品种类,大力开发适用、实用的权威性测绘公共产品,提高产品质量。积极稳妥推出公众版地形图,加快公益性地图网站建设。加强对农村公益性测绘服务,为新农村建设开发适用的测绘产品。积极开展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监测和综合分析工作,及时提供地表覆盖、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变化信息,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开展试点示范等方式,建设各类基于地理信息的政府管理与决策系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测绘保障机制,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

(八)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统筹规划地理信息产业优先发展领域,尽快研究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和促进健康快速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地理信息骨干企业,尽快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装备,增强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地理信息的社会化利用,提高测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通过政府采购和项目带动等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促进智能交通、现代物流、车载导航、手机定位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妥善处理地理信息保密与利用的关系,修订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制定地理信息使用管理办法。

三、加快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

(九)完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测绘科研基地、科技文献资源以及科技服务网络等测绘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完善测绘科技创新政策,充分发挥各类测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有关企业在测绘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分工协作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测绘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

(十)增强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将测绘科技自主创新纳入国家科技创新体系,通过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和基金,加大对测绘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测绘基础理论研究和软科学研究,加快高精度快速定位、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自动化处理、地理信息网格以及信息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关键技术攻关,显著提高我国测绘科技的整体实力。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加强测绘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参加测绘领域的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不断提高我国测绘的国际地位。

(十一)加强现代化测绘装备建设。在充分利用国内外卫星资源的基础上,加快自主研制发射满足测绘需求的应用卫星,加强卫星应用系统建设。大力加强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卫星导航定位综合服务系统。加快基础测绘生产基地的装备和设施更新,提高野外测绘高新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应急测绘装备建设。改善各级基础地理信息存储管理与服务机构的装备条件。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级之间互联互通的全国基础地理信息网络体系。

四、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

(十二)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测绘工作管理职责,加强测绘资质、标准、质量以及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等方面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新时期测绘工作面向全社会提供保障服务的特点,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落实管理力量和工作经费,增强工作能力。

(十三)完善测绘法规和标准。加强依法行政,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强基础测绘、海洋基础测绘和地图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健全标准体系,加快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的研究制定,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

(十四)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依法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加强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推进测绘档案管理信息化。加强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统一管理,修订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有关规定。加大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和使用的监管力度。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强化测绘成果安全防范意识,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和维护工作,制定测量标志土地使用的有关规定,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依法规范和审批城市坐标系统建设,开展城市坐标系统的清理。

(十五)加强地图管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图编制的管理,完善地图审核制度,严把地图审核关。提高联合执法能力,进一步加大对地图市场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力度,严格查处和封堵互联网用户上传、标注地理信息,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等行为。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小学教学内容,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

(十六)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从事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严格市场准入。健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测绘质量监理制度,加强对房产测绘和导航电子地图、重大建设项目等的测绘质量监督。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测绘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测绘执法监督,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

五、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十七)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地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测绘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把数字区域地理空间框架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作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测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测绘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提高测绘依法行政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测绘工作。做好测绘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在全社会推广普及测绘知识。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第5篇

Abstract: this article expounds the surveying and mapping file information age with new problems and challenges,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application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o promote surveying and mapping file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surveying and mapping work files and quality, is to realiz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archives work of urgent need.

Key words: surveying and mapping file management information

中图分类号:P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测绘档案是各级测绘部门和单位在测绘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基础测绘成果、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等文件资料,是测绘活动真实的历史记录,是各项经济建设的基础资料。随着社会发展和测绘工作的逐步完善,大量测绘成果信息的存储、电子档案的管理等具体问题日益突出,传统的测绘档案管理模式遇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和新挑战。1 信息时代测绘档案工作新问题 测绘档案信息服务社会化传统的测绘档案仅限于测绘系统或与基础测绘资料有关的建设部门。随着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测绘服务范围的拓展,目前已渗透到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从交通、能源、规划等政府部门决策,到老百姓的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已越来越依赖于地理信息。正因为如此,测绘档案的服务范围已突破原有的范畴,扩展到社会任何需要地理信息资料的用户。测绘档案信息服务多元化、现代化传统的测绘档案主要是提供纸介质的各类比例尺、地形图及一些文本文献资料。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纸介质的地图越来越多地被数字化测绘产品所代替。由于信息网络的建立,传统的保管方式、提供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测绘资料档案服务主要以手工检索为主,检索工具主要是目录、索引、接图表等,而随着信息网络的不断发展,必须扩展为光盘检索、网络检索等。如何处理好原始资料保存、先进的数字测绘产品提供等问题,这已经是测绘档案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一大课题。2 加快测绘档案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应用是测绘档案工作信息化的技术支持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应用是测绘档案管理信息化实施的技术支持,也是保证其实施的关键。随着测绘档案数量的日益增加,档案的存储、保管仅靠传统的库房已经很难适应了,这些已成为测绘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的严峻问题。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是测绘档案管理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其具有手工管理无法比拟的优势,如检索迅速、查找方便、可靠性高、存储量大、保密性好、寿命长、成本低等,这些优点能极大地提高测绘档案管理的效率,也是档案工作的科学化、正规化、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只有有效地发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处理信息的高效率、高性能,测绘档案信息资源才能集中、快速、准确传递和高效利用,才能更方便、更快捷地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用户、信息资源与网络环境构成了测绘档案工作信息化的基本要素,实现测绘成果数字化,解决可共享的测绘资源的有效利用,使测绘档案的管理模式和服务内容有一个根本性转变。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为测绘档案工作信息化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创造了契机。建立数据库是推进测绘档案工作信息化的核心建立测绘档案资料数据库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工作,准确、规范、系统的数据库是测绘档案工作信息化工程的核心和基础。数据库建设是测绘基础成果开发利用的重点,数据库的建立为数据转换和存贮提供了条件,可以对测绘基础成果进行科学的数字化整合,实现测绘资料档案的多元利用。因此,要切实加快数据库建设步伐,充分利用新技术和新方法,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整合、改造和完善,缩短更新周期,提高信息现势性,优化数据库结构,丰富信息内容。数字测绘技术体系全面形成为促进测绘档案工作信息化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以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为代表的“3S技术”已然成为测绘科技发展的主流。数字化测绘技术的发展和提高,加快了基础测绘成果的转化,基本确立了地理空间信息从获取、处理、维护、更新到应用服务的运行模式。数字测绘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的提高了测绘信息获取与更新的能力和效率,信息化测绘已成为测绘发展的大趋势。测绘应用技术研究和测绘档案成果的推广与应用,有力地促进了测绘档案工作信息化建设。“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数字区域”、“数字城市”的建设工作,为测绘事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技术驱动力。数字测绘体系关键技术研究、全天候遥感影像获取技术、自动化和智能化地理信息处理技术、分布式和一体化地理信息管理技术以及网络化和社会化地理信息分发服务技术、具有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地理信息数据获取、处理、更新、管理、分享、服务与应用等软硬件平台的研发,是促进测绘档案管理信息化发展的科技动力。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促进了测绘档案工作信息化向应用服务体系迈进在基本实现传统测绘向数字化测绘转化的同时,地理信息正成为一个规模可观的产业,走进社会和千家万户。作为一个面向社会进行开发应用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以基础地理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受到业界的高度重视。以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和开发利用为主要内容的地理信息产业迅猛发展,大大拓展了测绘服务领域,促进了测绘档案工作信息化向应用服务体系迈进,有利于充分提升测绘事业的服务保障能力。当前,基于基础地理信息的测绘成果档案资料管理信息系统为政府决策、城市规划、国土整治、公安交通、环境治理、应急指挥等提供了大量的、现势性的、可靠的基础地理信息,这极大地拓宽了测绘档案信息的服务领域。因此,大力推进测绘档案管理信息化,对提高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综合实力具有重要作用。3 测绘档案工作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战略任务,要切实加快建设和完善测绘成果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充分整合测绘档案资源,真正做到资源共享,保证测绘档案的完整性和应用的及时性。要加快现有测绘档案目录数据库的建设,积极推进一些重要的、容易受损的、利用频率高的档案资源的数字化进程;加强对珍贵的、重要的测绘档案的保护。提高档案利用效率和使用价值,实现测绘档案工作信息化的持续发展。【参考文献】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第6篇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基础测绘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促进应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并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测绘科学研究、设施建设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服务能力。

基础测绘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投资。

第七条 基础测绘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基础测绘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人民防空、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作战工程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文件应当附具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第十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其中涉及保密的内容不得公布;确需公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密处理并经依法审定后方可公布。

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规划的规划期为5年。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规划实施评估意见。

规划实施评估意见应当作为修改规划和制定新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备案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案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对成果可以共享的测绘项目,应当统筹协调,避免重复投入。

第三章 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和复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城市规划区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组织实施省基础航空摄影;

(四)取得省基础地理信息的卫星遥感资料;

(五)建立、维护和更新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六)收集、采集和更新全省地名地址数据,建立和更新数据库;

(七)组织实施省海洋测绘,建立和更新海洋地理信息系统;

(八)建立和维护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

(九)编制省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1∶20xx、1∶1000、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

(四)取得基础地理信息的卫星遥感资料;

(五)建设和维护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

(六)收集、采集和更新地名地址数据,建立和更新数据库;

(七)建立和更新城市三维模型及三维地理信息系统;

(八)测绘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线、轨道交通等设施,建立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九)建立和维护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

(十)编制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家、省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确定基础测绘年度预算经费,保障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基础测绘经费的财政支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规定需由设区的市承担有关经费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基础测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和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基础测绘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的测绘资质,并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

第十九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与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基础测绘项目的内容及其完成时间、经费支付进度、成果验收标准、成果归属与汇交要求、保密规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依法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对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保密知识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

基础测绘设施遭受破坏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基础测绘活动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按照《基础测绘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工作。

第四章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与利用

第二十四 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基础地理信息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更新周期。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以及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

(一)1∶10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3年更新一次;

(二)1∶20xx、1∶1000、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2年更新一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五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更新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地名、水系、交通运输、居民点、植被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人民防空、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实行共享。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基础测绘成果目录。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其他测绘活动时,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

使用财政资金的除基础测绘以外的其他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项目立项前或者财政部门在审核项目预算支出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的意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反馈意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认为已有基础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基础测绘成果。

确属重复测绘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预算支出。

第二十七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和相关地理信息,对一定区域内重要的自然、经济、社会要素进行定量化、空间化的动态监测和分析,为政府管理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十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的检验、汇交、保管、提供、利用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编制基础测绘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基础测绘财政经费的;

(三)未按照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涉密项目进行管理,或者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基础测绘设施,影响基础测绘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基础测绘重力基本网、高程控制网、国家平面控制网、国家GPS控制网国家重力基本网是确定我国重力加速度数值的坐标体系。重力成果在研究地球形状、精确处理大地测量观测数据、发展空间技术、地球物理、地质勘探、地震、天文、计量和高能物理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目前提供使用的20xx国家重力基本网包括21个重力基准点和126个重力基本点。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第7篇

关键词:房产测绘 信息系统 空间数据 属性数据

中图分类号:P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4(a)-0057-02

房产信息化是我国当前“数字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房产信息化建设关系到城市现代化的进程。房产信息系统已经成为现代房产管理的主要手段,数字房产是我国房产信息化发展的最新阶段。数字房产是以房产为对象进行数字化、网络化、一体化的管理信息系统。它以空间信息为核心,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管理信息系统(MIS)、办公自动化(OA)、工作流(WFS)等先进技术,综合集成和利用各类房产信息,达到房产管理和服务的最优化。其中,一体化是指数据模型的一体化,并通过其一体化的应用,可实现图形信息与业务信息、档案信息的一体化,可实现房产平面图形与房产分层分户图形的一体化,实现现状信息与历史信息的一体化。所有这些一体化的应用都离不开房产测绘的一体化集成。

房产测绘是获取房产管理数据的主要手段,是数字房产中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重要来源。如果没有房产测绘的一体化集成应用,其他集成都成了无根之草、无水之木。研究房产测绘与房产GIS的一体化集成技术,对于解决数字房产空间数据库数据的快速获取、更新,保证房产业务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提出了基于GIS实现房产测绘与房产GIS一体化集成的技术路线和总体框架。

房产测绘的发展经历了从手工模式——CAD模式——CAD和GIS混合模式三个阶段,目前正向测绘与房产GIS一体化集成阶段发展。

在手工模式阶段,房产测绘的外业测量和内业处理都是依靠手工来完成的,提供成果的主要形式是纸质的图形和表格。此时的房产信息化的发展还处于单机单用户的MIS阶段,房产测绘在信息系统中的集成主要是通过手工方式将属性信息录入MIS系统,图形成果的利用也只限于发证时将纸质图形粘贴到证书上作为证书的附页。

随着电子测量技术和CAD技术的发展,房产测绘逐步由全手工模式进入CAD模式。外业测绘可以通过电子测量仪器(如全站仪、GPS等)快速获取测量数据,同时基于CAD技术开发的房产测绘系统利用CAD软件的绘图、编辑、制图功能快速地生成房产测绘成果。CAD模式较手工模式是一次大的飞跃,实现了房产测绘由提供单一的纸图和表格向以提供电子数据为主的方式转变,为在MIS系统中集成和利用房产测绘成果创造了条件。在MIS系统中可用OLE技术调用CAD系统或通过封装CAD功能的ActiveX控件来浏览和打印房产测绘图形成果。此时对房产图形的集成和利用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是功能简单,主要是浏览和打印,还不能够进行基于图形的查询分析。二是属性数据的利用主要还是依靠手工录入的方式进入MIS系统。

在手工模式和CAD模式的阶段,房产测绘主要还是以制图为目的的。随着GIS技术在房产信息化建设中的应用,人们迫切希望房产测绘系统在满足制图的前提下,能够发挥其向信息系统提供信息的功能。特别是GIS技术应用后,基于图形进行房产处理的模式(以图管房)在信息系统中占据主导地位,房产测绘作为GIS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的重要来源,如何J决速地实现房产测绘与信息系统的集成成为人们研究的重点,此时房产测绘开始进入CAD+GIS混合模式阶段。在这一阶段,基于CAD技术的房产测绘仍是主流,可以采用实体编码技术和外挂数据库技术对原有基于CAD系统开发的房产测绘系统进行改造,以满足向信息系统和GIS提供信息的需求。数据转换是人们通常采用的方式。数据转换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CAD系统本身的交换文件(如:AutoCAD的DXF)生成GIS数据。这种方式直接简单,但后期需在GIS系统中进行二次处理的工作量极大。这种方式对属性数据的处理无能为力,属性数据还需要在GIS系统中再次进行录入处理。二是通过房产测绘系统生成的明码格式的交换文件进入GIS系统,这种方式需要编写专用的数据转换模块,开发的难度和工作量大,通用性不强。这两种方式部分解决了房产测绘与信息系统集成的问题,但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另外,基于CAD系统开发的房产测绘系统中极易产生垃圾数据,系统对数据的检查和清理十分麻烦,影响了集成的效果。

目前房产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数字房产的提出,迫切需要研究房产测绘与信息系统的一体化集成的相关问题。

1 房产测绘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集成的内涵

房产测绘与信息系统一体化集成不同于CAD和GIS混合模合下通过文件交换的数据共享,它是一种更高层次上的集成。一体化集成应包含两个层次的集成:一是房产测绘信息采集的集成。二是测绘数据与GIS数据的集成。房产测绘信息采集的集成是图形信息和属性信息的集成,即房产测绘中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的一体化存储和采集。图形信息和属性信息的一体化存储是GIS有别于CAD系统的一个基本特征。基于CAD模式的房产测绘系统虽然解决了在计算机中快速绘图、编辑和输出的问题,但由于CAD数据结构的限制,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相互查询能力弱,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的一致性维护比较困难。现有的基于CAD管理图形和外挂数据库管理属性数据的数据组织方式应向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一体化的组织方式转变。

测绘数据与房产GIS的集成是集成的最高层次。当前空间数据库技术在GIS应用系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房产测绘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为房产空间数据库提供一体化的图属数据并对这些数据进行有效的更新。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可以把这个集成理解为房产测绘与空间数据库的集成。集成后的效果应是房产外业测绘、内业处理、成果检查、数据入库、数据更新、数据应用的流水化和程序化,数据入库实现信息不需要二次手工处理、入库前后信息不损失。

房产测绘与信息系统的一体化集成的最终目标是要达到能够更快、更好地为房产信息系统提供满足GIS应用要求的数振,从这一点上讲,也可以将其理解为房产测绘与房产GIS的一体化集成。

2 基于GIS的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集成的优越性

一体化集成的房产测绘系统可以解决传统的测绘图形信息采集与属性采集分头进行而存在的关联性差、数据一致性难以维护等不足之处,避免了数据进入信息系统所需的二次加工和处理,提高了数据进入信息系统的效率和准确率,可以大大缩短数据采集的周期。

一体化集成的房产测绘系统直接面向数字房产GIS需求进行数据采集,直接生成符合GIS要求的房产测绘数据,避免了传统测绘的CAD数据格式与GIS格式之间繁琐的转换,可直接将数据写入信息系统GIS空间数据库,并提供了直接基于空间数据库进行数据更新的能力,这是传统的房产测绘系统难以实现的。一体化集成的测绘系统所具有的数据快速入库和高效更新的能力正是数字房产系统所迫切需要的。

3 基于COM GIS的测绘信息系统技术路线

基于对房产测绘信息系统的一体化集成内涵的分析,本文研究提出了以GIS为核心的总体技术路线,即。

(1)采用GIS数据存储方式来存储房产测绘数据,实现房产图形信息和房产属性信息的一体化存储。

(2)基于组件式GIS平台进行二次开发编辑和绘图功能,实现房产图形的编辑绘制和属性信息的录入。

(3)采用空间数据库技术实现房产测绘与信息系统的数据入库与更新。

房产测绘任务分为房产基础测绘和房产项目测绘。房产基础测绘的主要内容是房产分幅平面图。

房产项口测绘的主要内容是房产分丘平面图、分户平面图和房屋共有面积分摊计算。为了达到房产测绘与信息系统一体化集成的日标,必须开发房产测绘管理系统,以完成房产测绘成果向数字房产空间数据库的入库和更新。

房产编辑绘图模块、测绘仪器联接模块和数据转换模块和参数定义模块是四个子系统的公共功能模块,在实际编程实现中,这四个公共功能模块实际上构成了一个具有基本测绘功能的程序框架,在框架基础之上增加房产测绘分摊计算功能和房产测绘成果输出功能构成房产项目测绘子系统,增加基础测绘成果输出模块构成房产基础测绘子系统,增加测绘成果备案和成果入库功能构成房产测绘成果管理子系统。

整个系统基于组件式GIS技术来开发,技术路线如图1所示。

系统基于组件式GIS开发平台进行功能扩充,开发房产基础测绘系统和项目测绘系统。测绘人员测绘完毕后直接生成文件型的GIS数据格式。测绘管理人员在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检核后,将测绘成果入库。系统可利用空间数据库引擎将该GIS数据格式直接写入到空间数据库中,完成数据的入库。在数据需要更新时,再通过空间数据库引擎将选定范围内的空间数据提取成文件型的GIS数据格式再由测绘人员实施修补测。修补测完毕后,再将成果更新入库。

在系统中,成果入库完毕后,图形数据的更新只能由测绘和测绘管理人员来共同完成,房产管理的业务人员只能进行读取和显示,这样。可有效地保证房产测绘成果的权威性。

4 房产测绘信息系统总体架构

在大连市数字房产的开发中,根据大连市房产状况,总体结构设计如图2所示。

老数据转换子系统完成对原始测绘成果(分幅平面图、分层分户图)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入库。

对新开发的房产测绘项目和需补测的房产测绘项目采用基于GIS的一体化集成的房产测绘系统,外业采集采用基础测绘子系统,内业分摊计算、成果输出打印等采用项目测绘子系统,成果更新入库采用测绘成果入库子系统。

一体化集成的房产测绘系统在吉林市数字房产管理中的应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实现了房产图形信息和房产属性信息的一体化存储,实现了房产测绘对空间数据库的快速入库与更新,大大提高了数据采集更新的速度,保证了空间数据库的现势性和权威性,保证了房产业务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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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简灿良,袁存忠,黄梦龙.基于ArcGIS的数据库地图制图研究[J].福建电脑,2008(11):4-6.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第8篇

(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测绘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提供测绘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市测绘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测绘机制体制基本完善,测绘统一监管得到加强,基础测绘建设快速进展,数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稳步发展,测绘保障服务作用明显增强,全市测绘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在全市测绘事业发展中仍存在着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短缺、公共服务水平较低、成果开发利用不足和统一监管薄弱等问题。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方面对测绘的需求不断增长,测绘滞后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测绘工作,全面提高测绘服务保障水平,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同时,由于测绘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地图体现国家和政治主张,地理信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确保测绘成果安全,维护国家版图尊严和地图的严肃性,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测绘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服务作为测绘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测绘统一监管,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构建数字*地理空间框架,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努力建设服务型测绘、开放型测绘、创新型测绘,全面提高测绘对促进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

(三)加强测绘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统筹全市测绘事业发展,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合理规划安排,避免重复测绘,推动市级测绘和县乡级测绘、公益性测绘和地理信息产业的协调发展。坚持保障安全,高效利用。妥善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在确保保密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有力的测绘保障服务,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开发与整合,推动测绘成果广泛应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坚持科技推动,服务为本。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基本方针,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提供可靠、适用、及时的测绘保障服务。坚持完善体制,强化监管。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理顺和落实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强化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测绘依法行政,加大测绘成果管理和测绘市场监管力度。

二、切实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完善测绘管理机构。按照《测绘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规定,各县(市)、区要落实测绘管理机构、职能、人员、经费,明确测绘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形成上下贯通、运转协调、依法行政、行为规范的测绘行政管理体系。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新时期测绘工作的要求,按照“统一、协调、效能”的原则,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测绘工作依法行政水平。

(二)我市测绘工作的主要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为行动纲领,以落实《*市基础测绘“十一五”专项规划》为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体制建设,强化测绘工作统一监管;在*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ZZCORS)基础上,完善我市高精度三维测绘基准体系和地理空间数据信息应用体系主体框架,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开发与整合,为我市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化应用提供地理空间信息基础平台;建立基础测绘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共享机制,提高测绘保障服务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三)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实现高分辨率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对我市国土范围的定期覆盖和局部地区的动态覆盖。充分利用*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ZZCORS)这个平台,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完成城区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测绘任务,加快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库工作。要建立健全定期更新和动态更新相结合的更新机制,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要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推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共建。

(四)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需求,在各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加强资源整合,完善数据库,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数据库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针对地方、部门、行业特色,在电子政务、公共安全、位置服务等方面分类构建权威、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更好地满足政府、企业以及人民生活等方面对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服务的迫切需要。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五)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快建立市级测绘与县级测绘、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和规划建设的信息化设施,避免重复建设。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测绘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用于测绘的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提高利用效率。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测绘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

(六)拓宽测绘服务领域。大力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切实加强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充分发挥测绘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以及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作用。强力推进实施精品地图工程,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对精品地图和多样化地图产品的需求。积极稳妥推出公众版地形图,加快公益性地图网站建设。加强对农村公益性测绘服务,稳妥推进数字乡镇建设,为新农村建设开发适用的测绘产品。积极开展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监测和综合分析工作,及时提供地表覆盖、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变化信息,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开展试点示范等方式,建设各类基于地理信息的政府管理与决策系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测绘保障机制,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

(七)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统筹规划地理信息产业优先发展领域,尽快研究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和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地理信息骨干企业,尽快掌握产业核心技术,研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装备,增强我市地理信息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内、国际竞争力。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地理信息的社会化利用,提高测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通过政府采购和项目带动等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促进智能交通、现代物流、车载导航、手机定位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妥善处理地理信息保密与利用的关系,认真贯彻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有关管理办法。

(八)加快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增强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积极跟踪国际国内测绘高新技术的发展进程,加大测绘高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重点开展我市数字*地理空间框架系统的研究,解决地理空间数据交换的关键技术,开展城市三维建模技术在城市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加强我市基础地理信息快速获取和更新、地理信息交换与共享、地理信息变化监测等关键技术攻关,显著提高我市测绘科技的整体实力。

制订测绘科技创新的鼓励机制。鼓励我市从事地理信息采集和加工的单位积极参与地理空间信息领域的部级科技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加快推进我市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

三、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

(一)健全测绘成果管理制度。依据《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依法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加强对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要建立测绘项目立项前征求意见制度,要强化测绘成果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测绘成果保密、使用监管,加强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管理,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要强化测量标志保护和维护工作,切实落实测量标志管理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依法规范城市坐标系统建设,适时开展城市坐标系统清理工作。

(二)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加大对地图市场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执法监管力度,及时封堵互联网用户上传、标注地理信息,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等行为。

(三)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严格开展测绘单位资质年度注册工作,加强测绘资质动态管理。从事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要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重大建设项目、房产测绘等项目的测绘质量监督制度。要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到我市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测绘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超地域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要加快建立健全测绘行政执法工作机制,采取联动执法机制,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统一行动,保障测绘行政执法效果,确保全市测绘行政执法规范运行。

四、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测绘工作作为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好测绘管理薄弱和基础测绘投入不足的问题,为测绘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细化分解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市国土资源局要抓好基础测绘保障和测绘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各县(市)、区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实施,加强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测绘法案件。

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测绘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发文前的合法性审核,保障其内容的合法、有效,切实可行。

市编办、市国土资源局要指导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健全测绘行政管理机构,加强测绘依法行政力度,完善测绘行政执法主体。

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制订公共测绘投入和监督的具体实施办法,规范基础测绘分级投入。

市科技局要将测绘科技自主创新纳入市科技创新体系,并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加强测绘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具体实施办法,在市级科技基金计划中对测绘科技创新给予支持。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第9篇

一、规范数字化测绘地理信息资料归档管理

1.执行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数字档案入库质量。严格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档案、生产技术档案、仪器设备档案以及相关的数字化档案录入的真实性、完整性、统一性。确保数字化测绘地理信息档案数据的权威性。

2.定期对数字化测绘地理信息档案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数据安全、完整。对数字化测绘地理信息档案资料要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数据安全、数据完整性检查,如利用杀毒软件对系统及存储数据进行病毒查杀,检查存储介质是否有划痕,数据是否丢失。

3.严格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数据异地存储管理模式。严格对图纸档案(包括:纸质测绘记录、照片文字说明、成果成图等)和电子档案(是经过电子计算机编辑、处理的测绘档案,需要光盘、磁盘、硬盘等存储介质进行保存的)异地存储管理,确保成果提供、保管、备份及安全。

4.规范数字化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保证成果数据统一完整。在对基本测绘地理信息档案、专业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等数字化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归档管理的同时,要保证其对应的版本、数据格式、技术要求等对应统一。

二、测绘地理信息档案馆藏信息化的流程

1.执行相关行业标准和规定,采集完整数据。要实现测绘地理信息档案馆藏现代化、信息化,首先,要对馆藏档案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做到帐清物符,使之有规可循、有目可查。再按照测绘、档案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资料档案的整理、组卷、归档和数字化处理,采集完整性好、资料翔实的目录数据成果,并对案卷目录和文件目录进行计算机录入,建立档案的案卷级目录和文件级目录,建立档案检索体系,初步实现档案资料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2.开展测绘地理档案信息化调研,实现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系统数据库建设。在完成目录数据成果采集后,要开展业务需求分析、系统调研、编写系统设计书等工作,完成系统数据库建设,建立参考模型、工作流引擎、全文搜索引擎、SOA、GIS等技术的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基于空间的测绘地理信息资料档案信息管理、基于图形化的虚拟库房管理、基于地理位置主动服务的测绘地理信息资料档案更新通知、分布式的地理信息服务集成、异构多源数字化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3.优化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的收、验、分和归档流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首先,测绘地理信息资料归档前,生产单位要进行分类系统的整理,测绘档案管理部门要进行严格验收。测绘地理信息科研项目验收时,档案人员应参加验收,了解项目的内容,明确归档范围、归档材料鉴定内容、归档移交手续。移交测绘地理信息材料,还要注意移交期限、成果最终版本、归档数据成果是否经过产品检验或项目鉴定验收、归档份数、整理立卷要求。然后,对“数字测绘地理信息档案馆”的建设模式进行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对资料档案的“进、管、出”一体化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制定、完善有关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深化数字档案馆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测绘地理信息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1.采集原始数据。一是利用全站仪和电子手簿把实地测绘地理信息的数据,输入计算机进行编辑,然后整理成图。二是通过数字化仪,将原有地形图矢量化,转换成数据文件输入计算机,这可以有效地利用原有档案,避免重复工作。三是用扫描仪将原有图纸直接扫描进计算机。它主要适用于要求精度不高的规划图、征地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