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生物资产价值计量;公允价值;资产负债表
一、引言
作为传统农业大国,我国的生物资源较为丰富,与生物资产相关的行业发展空间和升值潜力都较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寻求在生物资产相关产业发展。因此,关于生物资产的计量,为相关利益者提供真实可靠的生物资产的价值信息,则已成为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中对于生物资产的计量规范相对笼统,不能对企业发挥具体的指导和规范作用,随后于2013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生物资源相关企业编制自然资源的资产负债表,该要求创造性的将自然环境资源引入至资产的核算体系中,是我国关于生物资产计量的又一重大进步。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企业主体下的生物资产计量方式研究尚处于发展阶段,而发达国家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在政府主体下,全球虽都处于研究阶段,但是我国由于起步较晚,也远远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随着国内外两大市场的发展与繁荣,对我国生物资产的计量规范已成为我们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性国家企业主体下的生物资产价值计量规范
(一)生物资产的界定与特性
2004年我国颁布的《农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农产品与生物资产》中将生物资产定义为:生物资产是指一切与农业活动有关的动植物。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CAS5)中进一步将我国的生物资产分为生产性资产、消耗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三大类。生物资产区别于企业资产,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生物转换能力、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明显的地域性、非标准的价值确定方法以及未来经济绩效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等五个方面。
(二)基于企业主体下的代表性国家生物资产的价值计量制度规范
(1)美国的生物资产价值计量制度规范。1985年美国颁布《农业生产者和农业合作社会计》,规定了采用历史成本法进行生物资产的价值计量,但不适用于木材、经济性质的动物、收购商贩、合同持有者及农业生产服务者。1997年,美国颁布了《农业生产者财务指南》,进一步将生物资产的价值量做了规范,也应用于农业发展中的会计实务。AICPA中关于生产性生物资产及农产品的计量方法总结归纳如表1所示:(2)加拿大的生物资产计量规范。1986年,加拿大CICA《农业生产者会计与财务报告》中规定生物资产的价值计量方法为历史成本计量方法。1999年,亚信会议(CICA)在《成功的农场管理会计》中更加进一步确定了生物资产的具体价值计量方法。CICA对生物资产与农产品的计量具体规范如表2所示:由表1和表2可以得知,美国和加拿大均采用历史成本法对生物资产进行价值计量,但是该法不能体现出资产的增值价值,也就无法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3)澳大利亚的生物资产价值计量规范。1998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颁布了《AASB1037———自产和再生资产》,是第一个全球性的正式生物资产会计准则,2004年颁布修订后的AASB141。AASB141对不同的生物资产进行了不同的计量,但原则上均建议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其具体方法如表3所示:(4)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生物资产价值计量的规范。1994年6月I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成立生物资产价值计量指导委员会,并于1996年制定相关草案。1997年IASBExposureDrafitE65,涉及准则使用范围、生物资产价值计量及国家补贴等。2000年IASB正式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IAS41),规范了生物资产的初始及后续计量方法,并根据具体的生物资产分类选择具体的价值计量方法,其具体规定如下:一是初始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或历史成本进行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在能可靠获得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则采取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否则则需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方法。二是后续计量:初始计量采取公允价值计量的生物资产,在其后续计量中仍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直至生物资产被交易完成为止,期间不得随意改动计量方式;初始计量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如在周期内能获得其可靠的公允价值,则需要将计量方法改为公允价值计量。
三、基于政府主体的国际生物资产价值计量方法应用
现阶段,基于政府主体的生物资产价值计量在全球性范围内并未形成统一且成熟的规范,但是由于国外对于此项的研究起步较早,对于我国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来讲,借鉴是非常必要的手段和方式。下文将以SEEA框架和新西兰为实例,研究国外基于政府主体的生物资产的计量。
(一)SEEA框架下的生物资产价值计量
自然资源是环境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算与整个环境资源核算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环境资源的核算是以SEEA为框架的,而SEEA则是在SNA的基础上引入了环境资源的账户信息经过完善和改良,剥离SNA中有关环境资源存量和流量,从实物量和货币量两方面进行自然资源的核算。其设计思路如图1所示:(1)实物量核算自然资源。实物量核算自然资源是在SNA中运用实物的具体单位建立起层次不同的存量账户和资源———经济核算体系表等,对资源的存量和变化进行详细的描述,包括期初、期末的存量及中间过程的变化量。SEEA按照自然资源的不同流量将账户分为自然资源流量、产品流量、投入生态流量和剩余流量,在每种流量类型下面又有具体的细分种类。(2)货币量核算自然资源。在进行自然资源的核算时,应该对数量变化和价值同样重视。为使自然资源的价值核算更为全面,应考虑到经济活动对环境资源引起的变化,SEEA提出了以下几种估值方法将自然资源的实物量转换成货币量。第一,一般估值方法。一是市场估值法:基于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率及市场价值计算出非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经济价值,进而对EDP进行核算,其客观性较强,同时能纠正“意愿支付调查”中的偏差,有利于国际间的比较和统一。二是成本维护法:实质上就是指为维护环境必须付出的防御性的费用或支出,将维护的成本作为非生产性生物资产核算的经济价值,从而对EDP进行核算。该种方法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应用范围更大,但操作性较差。三是意愿调查法:也称条件估值法,简称CVN,将市场估值法与成本维护法两者进行了融合,能对市场价值和顾客意愿同时做出精确的反映。第二,森林资源的价值估值方法。SEEA框架下将森林资源分为人工森林和天然森林两类,其估值原则是人工森林因有较为可靠的市场及市场价值作为参考,一般将货币量定义为其存量和市场价值的乘积;天然森林则以资源的租金为基础,首先确定其实物量和寿命的期限,再用市场价值与交易支出之差得出资源的租金,最后采用净现值的方法得出天然森林的货币量。资源资金一般采用实际交易或者间接推算的方法来确定。同时由于净现值法较为复杂,在实际的应用中可以用立木价值法和消费价值法进行替代。
(二)新西兰的自然资源价值计量
新西兰自然资源的价值计量采取NZIF森林估值法,其具体表述如表4所示:
四、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一)企业主体下生物资产价值计量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1)国际生物资产价值计量的经验。通过对美国、加拿大等代表性国家关于生物资产价值计量的规范和实际应用,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可以借鉴的经验:一是条件成熟时,公允价值计量可以提供更为准确、真实的信息。历史成本计量法是较为传统的计量方法,其可靠性和可验证性高,但是应用于生物资产价值的计量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由于生物资产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转换特质,历史成本无法体现出生物资产的增值价值,导致其账面价值无法与生物资产的实际价值相匹配,不利于相关部门对生物资产价值实际信息的掌握,更不利于合理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能真实反映出生物资产的所有价值方面,能提供更为准确的价值信息。二是不同生物资产的种类应采用不同的价值计量方式。资产的类型决定着要采取资产价值的计量方法,对于生物资产价值的计量更是如此。前文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加拿大等代表性国家均将生物资产分为了生产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两大类,美国和澳大利亚按照动植物继续细分,加拿大按生命周期进行细分,而IASB则将是否成熟为依据进行生物资产的分类,更加利于计量和管理,也有利于政府制定合理的决策和投资者对生物资产信息的掌握。三是公允价值计量和历史成本计量的并行。澳大利亚和英国在条件成熟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但是同时允许公允价值计量无法实现的场合也可以应用历史成本计量的方式,只是要求在使用历史成本法计量是不计提折旧,充分说明了这两种计量模式本身并不冲突,且在生产周期较短或者无法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生物资产时并无很大的差别,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计量方式即可。四是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较为明确。IASB对公允价值的确定明确划分了三个等级:将活跃市场的市场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则应以活跃市场中相似产品的市场价值作为其公允价值;如上述两条都无法可靠获得,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2)相关启示。第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生物资产的分类。流动性是资产负债表对生物资产的新要求,因此在进行生物资产种类的划分时不应再仅仅局限于按照用途不同进行分类,应在生产性资产和消耗性资产的基础上再按照流动性进行进一步的划分,然后根据是否成熟进一步分为成熟生物资产及未成熟生物资产。具体分类可参照图2。第二,采取合适的计量方法。在实际的应用中,历史成本计量法与公允价值计量法可以同时使用,确定计量方法时应该首先确定生物资产的具体类型和实际情况,成熟生物资产:采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按照公允价值与销售费用之差来确定其公允价值,销售费用具体指交易手续费、佣金及各项税费等。未成熟生物资产:采取历史成本计量模式,按照成本与减值损失之差来确定其价值,并在成长期间内不进行计提折旧,将成本变动带来的变动价值计入到当期的损益中。第三,进一步规范公允价值的确定机制。在非活跃市场下,我们可以采用现金流量的折算比例、估值等方式进行公允价值的计量,这一点在CAS39中已有所体现。我们可以利用数学模型做出初步的估计,通过对数据的评价、模型的检验和估价以及模型的适当调整,逐步确定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政府主体下生物资产价值计量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SEEA框架是自然资源价值计量的基础框架,而自然资源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就是生物资产,因此政府主体下生物资产的价值计量也可借鉴国外优秀自然资源的核算方法。(1)国外生物资产价值计量的经验借鉴。本文前面对SEEA体系和新西兰自然资源的价值核算进行了深入详细的分析,可对我国生物资产的价值计量提供以下的经验借鉴:一是生物资产的价值应从实物量和货币量两方面体现。SEEA体系中对自然资源的价值核算是从实物量的变化和应用虚拟估值的货币量两方面进行的。实物量的变化能反映出自然资源发展过程中的变化,并有利于管理自然资源的数量;通过虚拟估值方法将实物量转换为货币量,有利于更为准确地掌握自然资源的价值和彼此之间的比较。二是实物量转换为货币量时采取适当的估值方法。自然资源核算时的关键就是将实物量向货币量的转换,因此自然资源算的精确性和可靠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物量转换为货币量的方法选择。(2)有关启示。通过上述的经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政府主体下的自然资源的价值计量是基于SEEA框架下、从货币量和实物量两层次计量森林等自然资源。森林资源的价值核算方法主要有简化现值法、消费价值法和立木价值法三种。对于处于发展阶段的我国自然资源的价值计量,应适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森林的价值计量体系,再推广到其他生物资产的价值计量的体系构建中。一是实物量计量森林资源。森林资源的实物量核算对象包括森林面积、覆盖率、蓄积量等。二是货币量计量森林资源。在对森林资源进行货币量的计量时,应将林木进行分类,按照成熟度、生长周期、用途选择不同的计量方式。
参考文献:
[1]张心灵、王平心:《生物资产计量模式选择的思考》,《会计研究》2009年第10期。
关键词 资产评估 会计 协调与合作
一、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简介
(一)资产评估的含义及特点
资产评估就是对资产重新估价的过程,是一种动态性、市场化活动,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其评定价格也是一种模拟价格。资产评估是伴随中国市场经济改革而发展起来的,其业务涉及产权转让、破产清算、资产重组、资产抵押以及财产纳税、财产保险等经济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资产评估具有以下特点:1、市场性;2、公正性;3、专业性; 4、咨询性。
(二)会计计价的含义及特点
会计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提高经济效益作为主要目标,采用专门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提供会计信息,并随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开展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会计核算阶段,主要有三个基本特点: 1、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 2、以会计凭证为依据。 3、具有连续性、系统性、全面性和综合性。
二、资产评估与会计的联系
(一)会计信息是资产评估的重要依据
在进行资产评估的过程中经常会利用并参考会计信息,包括会计数据和会计方法。评估人员无论采用何种评估方法,会计信息都是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资产评估的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同时会计信息的质量还对资产评估的质量有重要影响。资产评估利用并参考会计信息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会计信息资料的准确程度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资产评估结果的质量。
(二)资产评估与会计都是以经济主体的资产为主要对象
资产评估是在会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许多概念源自于会计,且资产评估的很多工作与会计密切相关。资产评估对象的分类是简单的依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资产分类划分的,资产评估在评估项目方面的阐述口径与会计是非常一致的,即资产划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
(三)现代会计计量方法在资产评估中得到大量运用
资产计价方法有历史成本法、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等多种方法。其中:历史成本法是最传统的计价法,其余方法简称现代计价法。分析其特点,历史成本法具客观性和可验证性,长期以来世界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中都规定非货币性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价。但现在通货膨胀非常严重,动摇了会计关于币值不变的假定,历史成本法的弊端就自然越来越多;另一方面,虽然在理论上现代计价法能更好地反映出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但由于多种原因,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目前在会计实务中现代计价法还行不通。但是,在发生产权交易、变动时,必须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交易的依据,显而易见,帐面历史成本不能反映资产价值,须采用现代计价法才能更真实地反映资产的现实价值。
三、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的区别
(一)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发生的假设前提条件不同
会计学的基本前提有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而资产评估中的基本假设是持续使用假设、公开市场假设和清算假设。会计必须同时满足四个基本假设,而资产评估只满足其一即可。
(二)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的目的不同
会计学中的资产计价是就资产论资产,是货币能够客观的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量,会计学中资产计价的目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经营管理者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资产评估是就资产论效益,资产评估价值反映资产的效用,并以此作为取得收入或确定在新的组织,实体中权益的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则是为资产的交易或者投资提供了公平的价值尺度。
(三)资产评估与会计中的资产所指对象的范围不同
对于资产评估的评估对象,资产是指为特定主体拥有和控制的能为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会计计价的资产是指为经济主体拥有和控制的、能为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如,对一些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资产评估可以进行评估,但会计工作中,只有在企业重组时才能对自创无形资产予以确认。此外,会计计价将开办费、待摊费用等也作为资产,而在资产评估中,只是以能够为特定主体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为评判标准,这样,一些过时的设备、无用的待摊费用的价值为零或者只有残值。
(四)二者的计价基础不同
资产评估得到的是评估时点的市场价值,在会计中资产计价依据的是历史成本。时点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会不同,而会计上账面原值不会改变。就资产评估而言,专业人员须对所评估的资产的市场行情非常了解,不可能用一个统一的评估模式来套用。对于会计计价而言,则更多是考虑历史成本。
会计师更注重历史成本而评估师更注重市场价值,这也是评估师和会计师在关注点方面的最大差异。会计准则中要求会计师必须准确记录建筑物成本,然后定期以折旧的方式将建筑物成本调整为期末净值,该处理方法是以建筑物日渐老化而丧失其使用价值为理论依据;而资产评估师则对其市场价值更感兴趣。在衡量企业各类资产的价值时,评估师和会计师有不同的看法。按照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要求,会计将取得各项资产时发生的实际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其依据为成本是实际已经发生的,有客观依据,也容易确定和核查,且数据比较可靠。而资产评估是为资产交易或者投资提供价值尺度,在资产交易市场比较发育,能够比较容易找到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的交易案例参照物时,对资产评估的计价大多采用现形市价法。现在,物价水平波动很大,时间越长,历史成本与现行市价间的差距就越大。
(五)二者的计价方法不同
在评估之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 要收集被评估资产各方面的信息,在获得详尽资料的前提下,对被评估实体价值再作出相应的判断。在评估过程中,往往要根据供求原则、预期收益原则和替代原则,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它更多的强调评估师的判断,这也带来评估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会计计价则简单得多,只需要在原始账面价值的基础上进行核算即可确定资产的价值,而且这个价值往往是直接计算得出的,与市场价值存在一定差距,但在计价中也非常可靠。
(六)二者的程序不同
会计计价有较固定的程序和准则,根据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即使是对不同人员,如果是同样的工作,能够得到一致的结果;而资产评估就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自由度,对同样一项资产的评估,不同的人,可以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可能会有很大差异,这就要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水平,谨守职业操守,为客户和信息使用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关于促进资产评估与会计共同发展的思考
(一)改变会计报告格式,实行会计报表表内信息与表外资料披露相结合。
按照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除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或者发生交易行为时需公布其资产评估及账项调整的资料外,有关资产变动、物价波动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方面的信息,未纳入会计报表信息的范围。但是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企业会计报表中未能列示的重大的信息必须予以披露。根据以上的分析,会计报表无法提供企业真实的价值等方面的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改进相关会计准则,用资产评估报告对现有会计报表的不足进行修正,即:改变会计报表格式,实行会计报表表内信息与表外资料披露相结合。这样,表内信息就反应传统的会计方面的信息,表外信息反映资产的评估价值,既不随意调整账面价值,又让报告使用者全面了解资产的价值。达到资产评估和会计计价的完美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让会计报告尽可能给报告使用者提供最充分且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的信息。
(二)明确资产评估和会计计价各自的作用
由于会计的计价是遵循历史成本或者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加之谨慎原则的运用,因此会计账面数据低于现行市价,进而低于企业价值评估的结果是必然的。还有,当企业发生产权交易合作分立合并等业务时,完全使用账面历史成本作为交易价值明显是不合适的。
相对于政府管理、投资者及企业的内部管理需要而言,会计的计价方式应该是较适宜的,我们没有完全以市场价格来取代现行会计计价的理由。但是为保证产权交易具有公平性。我们不能无视资产评估的重要作用,甚至认为评估可有可无。
(三)加强评估界与会计界的协调与合作
资产评估与会计都是现代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基础性服务行业,它们尽管在遵循的理论、工作程序和方法上有各自的特点,新会计准则已经实施,会计与资产评估的联系将变得更加紧密,二者既相互依存,又需要相互合作和支持,达到共同更好的发展。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会计需要学习和研究资产评估,包括评估技术,并及时向资产评估界寻求技术支持;反过来,新会计准则也给资产评估界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也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比如,由于物价波动比较大,注册会计师在编制报表提取减值准备时,仅评账面历史价值无法准确的进行减值准备的测算,需要借助资产评估师了解资产的现值。当然,这也是对资产评估行业的挑战,所以,注册资产评估师也要抓紧学习并掌握新会计准则,尤其是会计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方面的要求,要研究和掌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的具体规范和技术要领。可以大胆的说,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之间的联系将会是空前的。此外,资产评估师经常利用或者参考会计信息资料,比如: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大量的利用企业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和财务预测数据等。当然,企业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自然会影响到资产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不管是会计计价需要利用资产评估的结果,抑或企业价值评估参考会计资料,都反映了资产评估与会计是有着重要的联系,随着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会计报表披露资产现值需求的提高,二者之间的联系会愈加广泛。因此我们应该加强评估界与会计界协调与合作,实现评估界与会计界的有效互动,促进各行业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杰.会计视角下的资产评估.2011.
[2]刘萍,徐泓.资产评估会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姜楠.资产评估学.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一、两种传统的商誉计量方法
商誉计量是商誉会计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它影响着商誉的确认、摊销和其他处理程序。传统上,仅对合并商誉(或称外购商誉)计量入账,对自创商誉则不予确认。即便同样是对合并商誉的计量,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做法:
1、间接计量法
间接计量法也称割差法,是以购买成本大于购买方在交易日对所购买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权益部分的差额来衡量商誉的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商誉价值=购买总成本-(取得的有形资产及可辨认无形资产公允价值总和—承受之负债公允价值总额)=购买总成本—购买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例1]A公司决定收购B公司,经评估,收购日B公司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870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9500万元,固定资产18000万元,专利权1200万元;B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为65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5000万元,长期负债1500万元;则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2200万元(28700——6500)。
假设经过产权交易谈判,双方确定的收购价格为25000万元,则可确认B公司商誉价值为2800万元(25000-22200)。
2、直接计量法
直接计量法也叫超额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由于存在商誉而给企业带来的预期超额收益,并按一定方法推算出商誉价值的一种方法。直接计量法根据被评估企业预期超额收益的稳定性,又分为超额收益资本化法和超额收益折现法。
(1)超额收益资本化法
超额收益资本化法是根据“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原理,认为既然企业存在超额利润,就必然有与之相对应的资本(资产)在起着一种积极作用,只是账面上没有反映出来罢了,因此将企业的超额收益还原,就是商誉的价值。采用这种方法的基本步骤是:
①计算企业的超额收益
超额收益=实际收益-正常收益=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预期投资报酬率-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同行业平均投资报酬率
②将超额收益按选定的投资报酬率予以资本化
商誉价值=超额收益÷选定的投资报酬率
这里,选定的投资报酬率可以是正常的投资报酬率,也可以是较高的预期投资报酬率(采用较高的预期投资报酬率的理由是,企业在获取超额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因而应按高于正常水平的投资报酬率作为测算商誉的基础)。
[例2]如上例中,假设B公司所在行业的平均投资报酬率为15%,根据近三年的经营实绩及对未来的盈利预测,该公司投资报酬率为20%,则B公司商誉价值的计算过程为:
①计算超额收益
超额收益=22200×20%-22200×15%=4440-3330=1110(万元)
②计算商誉价值,假设按同行业平均收益率资本化
商誉价值=1110÷15%=7400(万元)
不难看出,按此法测算的商誉价值偏高,因为此法是以假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将永远持续为基础的(计算过程②即为永续年金现值的计算公式,在这里,超额收益被看成了永续年金),而事实上,这种可能性极小,因为商誉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其价值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相比之下,采用超额收益折现法或许更好一些。
(2)超额收益折现法
超额收益折现法是指把企业可预测的若干年预期超额收益依次进行折现,并将折现值汇总以确定企业商誉价值的一种方法。如果预计企业的超额收益只能维持有限的若干年,且不稳定时,一般适用于此种方法。用公式表示为:
商誉价值=∑各年预期超额收益×各年的折现系数
在各年预期超额收益相等的情况下,上式可简化为:
商誉价值=年预期超额收益×年金现值系数
[例3]仍用B公司的资料,假设经分析评估B公司的超额盈水平将持续5年,其他条件与例2相同,则
B公司商誉价值=年超额收益×利率为15%,期限为5年的年金现值系数:1110×3.3521=3720(万元)
二、对两种传统商誉计量方法的评价与选择
(一)一般评价
一般认为,人们对商誉性质的不同认识决定了对商誉计量方法的选择。间接计量法是“总计价账户论”即视商誉为净资产的“收买价与公允价值之差”的产物;直接计量法是“超额收益论”即视商誉为“超额获利能力”的产物。
间接计量法一个最大的优点是简便易行。另外,间接计量法是通过可辨认净资产收买价减去公允市价求得商誉价值,其收买价是实际发生的产权交易价格,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收买价又是经过买卖双方讨价还价最终确定的,体现了不同当事人对企业价值的判断,因而还具有公允性。正因如此,间接计量法几乎成为目前各国公认会计原则允许的计量商誉的唯一方法。比如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1AS22)、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6号意见书(APBOpinionNo.16)等均是以间接计量法来计量商誉的价值。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第X号——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中也规定:“购买成本超过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中的股权份额时,其超过数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但是,间接计量法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商誉的价值是通过差额倒算出来的,企业收购时对单个可辨认资产价值估算的误差(高估或低估)、双方谈判技巧对商誉价格的影响等非商誉因素,可能都会影响到商誉的计价。间接计量法的另一个缺点是,其仅局限在企业合并时才可运用,因为只有企业合并时才会有“收买价”。这样,即使一家公司长期经营形成了可观的商誉,如不发生合并,间接计量法也无法计算其商誉价值。
直接计量法建立在商誉是“企业获得超额利润的能力”观念之上的,此方法运用广泛,不管企业是否发生合并都可以运用。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只要证明其具有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就可确认其具有商誉,就可运用直接计量法计量其商誉价值的大小。再者,直接计量法计算依据的行业投资报酬率是客观的,经营业绩也可以从财务报表中得到验证,也就是说,直接计量法数据的取得是建立在行业认同与客观可验证性的基础之上,因此计算出来的商誉价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其他非量化因素的影响,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当然,直接计量法在操作上也存在一定难度,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能够取得超超收益的持续时间较难测定。另外,直接计量法计算比较繁琐,因为采用这种方法首先要依靠企业财务报告、同行业财务报告等资料确认企业是否存在超额收益,如果存在,每年的超额收益是多少,在此之后,还需确定适当的资本化率或折现年数等。
(二)深层分析与选择
对商誉的两种计量方法进行更进一步的分析,笔者得出了如下结论:计量法实际上只是一种表象,它是建立在直接计量法的基础之上的,其本质与直接计量法同出一辙。为什么这样说呢?
我们重新来分析一下间接计量法下商誉的计算公式:
商誉价值=购买总成本-购买的净资产公允市价
上式中,购买的净资产公允市价是一定的,因此商誉价值的大小就取决于购买企业的总成本,也就是收买价。而收买价又是如何确定的呢?表面上看,是由买卖双方通过谈判,讨价还价确定的。收买价中包含两部分资产的价值,一是有形资产和可辨认无形资产,一是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即商誉。而前者,即有形资产和可辨认无形资产的价值,可通过资产评估的方法进行测算,是可以确定的,所以买卖双方讨价还价的内容,实质上是在对商誉的价值进行协商。在谈判中双方的报价,必然要有一定的依据,这个依据就是他们各自评估的商誉价值,而这个商誉价值是怎样得出的呢?无疑是双方运用直接计量去测算的。比如,假设在前述A公司收购B公司的案例中,A公司报出的收购价为24000万元,而B公司报价26000万元,在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2200万元已定的情况下,A公司之所以报价24000万元收购,是因为A公司事先对B公司的超额盈利能力用直接计量法进行了估价,估价为1800万元,而B公司之所以报价为26000万元,也是因为B公司事先用直接计量法对自身的商誉资产进行估价,估价为3800万元。当然,由于商誉资产的不确定性较强,两家公司选用的评估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所以双方评估的商誉价值出入较大。于是,双方进行协商、谈判,最后双方认为将收买价定为25000万元,亦即商誉价值为2800万元较为合理,于是以25000万元成交。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追根溯源,不是先有收买价,再有商誉,而是先有了对商誉的估价,才有了收买价。收买价加包含的商誉,本质上是先用直接计量法进行评估再协商确定的结果。因此可以说,间接计量法只是一种表面现象,透过这一现象我们不难发现人们对商誉的计量实际上一直采用的都是直接计量法。从这一点上也不难看出:“总计价账户论”根本没有与“超额收益论”相抗衡的资格,对商誉价值的计量,必须牢牢把握住宿誉的本质是“超额获利能力”这一核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将商誉定义为企业的超额收益能力,是很有道理的。
因此,我们说商誉是间接计量法下收买价与可辩论净资产公平市价之间的差额,是经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通过直接计量法计算的商誉价值。人们之所以喜欢用这一差额计量商誉,只不过是它更的直接罢了。对合并价值的计量,归根结是用直接计量法。
基于上述分析,考虑到商誉的经济性质,以及会计所面临的新经济环境,笔者认为,对商誉的计量应以直接计量法为主,间接计量法为辅。这主要也是由两种方法本身的适用范围决定的。近年来,随着无形资产在企业资本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主张将自创商誉计价入账的呼声日益高涨,如果将自创商誉入账,显然需要用直接计量法计量其价值,对外购商誉,也应先以直接计量法的计算结果为重要参考,然再用间接计量法计算的结果对商誉登记入账。另外,考虑到超额收益资本化法和超额收益折现法各自的优缺点,笔者认为,出于稳健性原则考虑,在直接计量法中又应当首选超额收益折现法,折现年限可由并购双方协商确定;只有在有充分理由可以确定商誉能长期发挥作用,企业经营状况一直较好,预期超额收益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稳定的情况下,才可选用超额收益资本化法。
【参考文献】
[1]阎德玉.论商誉计算方法及其体现的会计观念[J].财会月刊,1998,(9).
[2]财政部会计司编.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
人力资源会计理论是对人力资源会计实践知识所做出的符合逻辑的系统性抽象和总结,它来自于实践,同时又为人力资源会计体系与方法的构建和完善提供依据,并为人力资源会计的进一步实践提供指导。人力资源会计理论主要包括人力资源会计目标、人力资源会计环境和人力资源会计假设等方面。
人力资源会计目标是指人力资源会计的实施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它不仅为人力资源会计相关方法与模式的构建提供依据。而且为人力资源会计的有关决策和实际运作提供指导。
人力资源会计环境是指影响人力资源会计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各种内外条件,包括经济环境、市场环境和企业内部环境等。人力资源会计环境不仅影响着人力资源会计的行为过程,而且制约着人力资源的组织和运用效率。
人力资源会计假设则是人力资源会计理论研究的基本前提,它为人力资源会计理论研究提供了符合逻辑的环境界定,是确保理论具有科学性的必要条件。人力资源会计的核算对象有其特殊性,因此人力资源会计假设不能简单地完全沿袭传统会计的四大假设,而应结合人力资源会计的特点对传统假设进行重新认识并适当扩充。
二、人力资源价值计量
(一)人力资源价值计量的特性分析
人力资源计量就是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确定人力资源价值,其核心是对人力资源进行估价。既包括各个层次人力资源的估价,也包括各种类型人力资源的估价;既包括以确定初始交易价格为目的的未使用人力资源的估价,也包括以界定产权份额和收益分配为目的的在用人力资源的估价。相对于物力资源的计价,人力资源估价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1动态性。所谓动态性是指对人力资源的估价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的资产状况以及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适时地进行价值重估和修正。
2针对性。所谓针对性是指在对人力资源进行估价时,应当针对特定的企业、特定的行业和特定的地域来确定人力资源价值。对于人力资源估价(特别是当受用人单位之托对某人力资源进行估价时),必须充分考虑人力资源所有者的知识、经验、信息和能力对其所在(或将要)就业单位的适用性。据以形成有针对性的评估价值,这一点对于那些具有较强专用性的人力资源来说,尤为重要。
3模糊性。所谓模糊性是指人力资源估价的结果是相对于一定标的物的价值估计,因而缺乏确定性和精确性。
由此可见,对人力资源的估价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需要建立动态的价值评估系统,进行适时估价。同时,对人力资源的估价也不是绝对准确的,而需要建立合理的价值分析体系,以定量估价为依据,注重定性方面的分析和调整。
(二)人力资源会计的计量模式
人力资源计量是人力资源会计各环节定量分析的基础,也是贯穿于人力资源会计的一项核心内容。综观国内外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三种模式:
1人力资源成本会计。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是指“为取得、开发和重置作为组织的资源的人所引起的成本的计量和报告。”主要包括人力资本的初始取得(招聘)成本和再投资基金的筹集成本以及员工的遣散成本等几个方面,是以投入价值为基础计量人力资源成本价值的方法,具体到企业实际应用,体现在人力资源融资成本和人力资源投资成本中。
根据人力资源价值的形成方式,人力资源成本主要划分为取得成本、开发成本和遣散成本。人力资源的估价方法可以采用历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和机会成本法。
2人力资源价值会计。人力资源价值会计是“把人作为有价值的组织资源,而对它的价值进行计量和报告的程序。它的目的在于用人力资源的创利能力来反映组织现有人力资源的质量状况,为企业管理当局和外部利害关系集团提供完整的决策信息。”人力资源价值会计是以人力资源的产出价值为基础,对人力资源价值进行计量的方法。主要有个体价值计量模式和群体价值计量模式两种。
3人力资源权益会计。20世纪80年代,我国学者在引进国外人力资源会计研究成果的同时,出于对人力资本保值增值的考虑,从企业激励机制出发,结合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实际,逐步将产权理论引入了人力资源会计研究,从而产生了人力资源权益会计。人力资源权益会计是指以人力资源所有者凭借其对企业资本的产权所应分享的收益为基础,对人力资源进行估价的方法。人力资源权益会计强调劳动者投入企业的人力资源(包括自然人力和人力资本)与投资者投入企业的物力资源一样形成类似实收资本的资本。也应获得剩余索取权。它将企业中应获得剩余索取权的员工范围由掌握知识和技能的员工扩大到了企业的全体员工。
人力资源权益具有多元性,既包括债权投资意义上的收益,即契约工资与法定保险,也包括股权投资意义上的收益,即税后收益分配。并且,人力资源所有者享受的税后收益相对于非人力资源所有者享受的税后收益意义更为广泛,既包括与人力资源产权相对应的收益,也包括与非人力资源剩余控制权相对应的收益。
(三)基于负债或融资租赁观的人力资源计量模型
1负债或融资租赁观的人力资源计量模型。人力资本不仅具有债权特性,而且具有股权特性,因此,与之对应的人力资源亦具有负债和权益的双重属性。由此看来,结合人力资源特殊性,可以采用负债观或融资租赁观对人力资源价值进行计量,即把企业投资人力资本、占有人力资产看作是企业对人力资源所有者的负债(或租赁),把企业预计给予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年报酬总额看作债务利息(年利息或年租金),把年报酬预算总额除以当年银行贷款利率(或年租金率)即得负债额(或租赁资产价值),也即该员工所对应的人力资产的当年价值。以负债观为例,人力资产价值计量模型为:
V=H/I=(G+F+J)/I
式中:v为人力资产价值或人力资源负债;R为员工所获年报酬预算总额;G为年工资预算额;F为年福利预算额;J为年奖金预算额;I为银行贷款年利率。
此公式简单易行,且V反映的是该人力资产的公允价值。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员工的报酬是相对公允的,它是某一时期某一特定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等宏观环境和企业经营状况、员工素质能力(学历、天赋、经验、体力和健康、实际产出等)等实际条件下企业组织和员工相互博弈的结果。因而能综合、真实地反映特定时间特定地区该人力资源在该行业、该工种中的年使用价格,即被看作负债v的年资金成本(年利息)。
2根据人力资源的权益性质对负债观计量模型的改进。持有企业股份或期权的高级员工(包括以技术入股的企业股东、不领取工资报酬但参与企业运作的所有者),属于企业重要的人力资源,也应纳入企业人力资产核算之列。融入了权益因素后,人力资产计价模型应稍作改动,即在原有的负债观计量模型的分子上增加员工从企业取得的股权收入S(股息+红利),此时模型变形为:
V=B/I=(G+F+J+S)/I
此模型适用于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和所有员工,应用范围更广。员工持股收入可以换算为人力资产和人力负债的理由是:从负债观来看,员工为企业的服务从企业得到收入s,相当于员工贷了S/I数额的款项给企业使用,企业获得这些资产的同时,也负上了相应数额的债务。由于企业在赠与员工股份时已按票面价值记录了所有者权益,即股本,故在最终计算的v中应减去相应数额(一般不等于s,I)后再入账,而人力资产则不必减去。
3非货币测量方式。人力资源可以使用多种非货币测量方法,如一张个人能力和技能的简单清单、个人业绩评分或排名以及对态度的评价。最经常使用的非货币测量方法来自likert&Bowers变量模式,是确定“一个企业人类组织的效率”。以“组织测试”这种理论模式为基础的问卷是用来测量“组织气候的”。如果雇员能够敏锐地感知企业的工作气氛,那么这一问卷的答案可以作为人力资产的一种非货币计量。另外,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型人力资源价值,还可以采取模糊计量的方法。
管理的重心在于经营,经营的重心在于决策。利用传统的货币计量方法来表现经济事物的绝对隶属关系固然精确并有利于决策,但客观上讲,精确只是一个相对概念,其本身存在一个“度-,的问题。会计核算中坏账的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以及公允价值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估计,因此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近似性。企业家人力资本(指专业管理人员)的特殊复合性,是货币指标所无法体现的,影响企业家人力资本价值的个人、组织以及社会关系等诸多因素也并非用非货币指标就可以完全体现。从而对企业家人力资本价值的计量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对企业家人力资本,应该将货币计量和非货币计量结合,精确性计入。
三、人力资源会计的核算与报告
人力资源会计信息系统是人力资源会计的基础,它是运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人力资源运动过程(跫资、投资、分配等)的各个环节(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信息处理,据以为各个信息用户(内部管理者和外部投资者)提供企业人力资源相关信息的一种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人力资源会计的计量、核算与报人力资源会计披露的主要信息有:与人力资源投资成本有关的信息,包括人力资源取得成本、开发成本、使用成本等;与人力资源价值有关的信息,包括人力资源价值的计量方法以及有关计量结果方面的信息;与人力资源负债或权益有关的信息,包括企业人力资源投资、流动情况,以及参与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信息。
人力资源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通过编制内部报表及人力资源会计信息报告的方式来进行。也可以通过对目前企业财务报告进行必要改进的方式来进行,并通过附表或表注的方式进行表外披露。对不能在财务报告中反映的相关信息还可以用情况说明书的方式进行披露。
事实上,人力资源会计由于迄今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与计量方法,所以相关的信息质量问题尚存疑虑;并且由于人力资源会计信息的披露需要承担巨额的簿记成本,是否符合成本一效益原则也受到质疑。比较典型的就是最早推行人力资源会计的Barry公司在尝试提供人力资源会计信息几年后,因为成本问题和各方面顾虑而由对外公布改为对内报告。
四、人力资源效率评价
人力资源效率包括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两个方面,相应地,人力资源效率评价也应包括配置效率的评价和利用效率的评价。
(一)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的评价
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应当是有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配置。从微观经济理论角度分析,是指当非人力资源投入一定时,人力资源投入的边际产出达到最大时的配置。因此要确定人力资源是否达到最优配置,有必要测算人力资源在不同配置规模下的边际产出,看其边际产出是否达到最大。从人力资源内部结构看,则应测算当产出一定时,不同层次人力资源之间的边际技术替代率是否相等。
(二)人力资源利用效率的评价
从广义上说,用于衡量企业人力资源利用效率的方法和模型很多,从传统的劳动生产率模型到目前的各种人力资源绩效评价指标,均可用于人力资源利用效率的评价。此外,笔者认为投入产出对比法和效率差异比较法是两种简便可行的方法。
1投入产出对比法。投入产出对比法就是将人力资源的投入价值与其产出价值进行比较,据以评价人力资源利用效率的方法,它是人力资源利用效率评价的最直接方法。这里,人力资源投入价值是按照一定方法所确定的企业各个层次的人力资源投资总额;产出价值包括总产出价值和净产出价值两个方面。其中。总产出价值是指没有扣除耗费的产出价值,可以用企业在一定期间的总产值或收入额来计量。人力资源投入和产出均有其相对的独特性。投入是指凝结了政府和个人教育投资基础上的再投资,不仅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而且在投资方式上呈现出多样性:既包括职业培训方面的教育投资,也包括以奖金、股票、持股计划等方式进行的激励性投资;既有以货币性资产进行的投资,也有以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进行的投资。因此。此处的人力资源投资在主体上仅指企业主体的投资,而不包括政府以及人力资源个体自身的投资;在范围上则包括了作为投资代价的各种资产(现金、实物资产、股票等)的价值总额。同理。此处的总产出价值或净产出价值,也均是指与人力资源投入价值相关的部分。而不是与全部资本对应的产出价值。所以,在具体评价时,需要合理区分属于物力资源的产出和属于人力资源的产出。简单的方法是在假定物力资源技术条件与物力资源价值正相关,并且等量资本获得等量产出的基础上,先按全部资本计算出资本产出率,然后再按物力资源价值与人力资源价值的比例计算人力资源产出率,据以确定人力资源效率。例如,以息税前利润(EBIT)作为产出指标的人力资源效率可按下式计算:
人力资源效率=[EBIT/(物力资源价值+人力资源价值)]×人力资源价值占总资产价值的比例
2效率差异比较法。效率差异比较法可以作为衡量人力资本超额利用效率的一种方法。它是以一定的效率基数为基础,以高于或低于效率基数的差异作为人力资本超额利用效率的衡量方法。这里的效率基数可以选择行业平均资本产出率。因为行业平均资本产出率是与行业平均物质资本条件、平均结构资本条件和平均人力资本条件相对应的产出效率,与其比较的差异可以说明一个企业的人力资源效率相对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超额或不足。要正确确定人力资本的超额利用效率,首先需要确定行业的平均物质资本条件,比较企业与行业平均物质资本条件的差异,并按照一定的方法予以调整,以确保物质条件具有可比性。
除此之外,比较常用的还有内部收益率法。内部收益率是指收益现值与成本现值相等时的贴现率。内部收益率法是教育经济学中用于衡量教育收益率的一种比较公认和通行的方法,其他各部门或岗位也可用其来确定人力资本的效率控制标准。
公允价值的发展历程中一直都受到国内外会计学术界长期而深入的研究,其中包括 IASC(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和 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等的研究。时至今日,各个机构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并没有一致的标准,不同的机构形成了不同情况下的各有其特点的不同的定义。
我国所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指出交易的公平在于交易双方应当都是持续经营的企业,经营规模不会有较大程度的缩减,或者是在不利于自身的条件下仍然会坚持交易的正常进行。公允价值的定义根据机构的不同各有其特点和重点,但是都反映了几个共同的特点:一是公允价值形成于双方自愿交易基础上的公平交易;二是公允价值计量对象的全面性,体现在资产和负债的计量上;三是都有公允价值形成的有利条件。公允价值着重强调的是公开、公平的原则,面向市场,对外开放,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借鉴国际的财务会计准则的基础之上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的情况下制定的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财务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评估是价值的实现条件,强调的是为达到某一结果的过程的一种技术形式。公允价值的评估技术所采用的计量标准与资产计量的属性都有着相同的特点,即都可以采用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等的现值。尤其是随着会计计量方式的转变,由过去主要依赖于历史成本逐步过渡到公允价值之后,计量标准与资产计量之间的关系也将深入到一个更高的层次,资产计量与资产评估可以统一于公允价值的评估技术来确定。公允价值的评估技术是交易双方在资产和负债的计量上全面的一种公平交易的科学合理的方式。
二、公允价值评估技术特点
(一)公允价值计量层级与获取方法之间的对应关系 对于会计核算对象来说,如投资性房地产、资产减值、债务重组、金融工具、租赁和套期保值等,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相对于其他的计量方式明显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公允价值评估技术也必须面向市场,从市场得到的信息分析问题,不要把企业内部的估计和假设作为分析问题的依据。
公允价值计量层级反应的是变量的优先选择次序,也就是计量时的优先等级,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变量之间的关系来获取公允价值,这就需要获取技术的支持。公允价值的计量就需要通过与特定环境相适应的并且可以获取较为准确的信息的估价技术。从图1可以看出公允价值的计量层级和估价方法之间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
(二)公允价值评估技术及方法 (1)市场法。市场法强调的是价值的对等性,是一项资产或负债的替代品的市场价格等值。公允价值中的市场价值是资产评估中最为典型的计量方式,通过被计量的资产或者是负债与市场上的同类的交易情况进行对比,与此同时根据市场反应的信息必要时进行适当的结构调整,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其运用的条件是:一是要明确价格可比的对象和目标;二是形成评估对象和目标之间联系因素,为两者之间的对比创造条件;三是调整在对比中发现的问题;四是通过分析定评估结果。市场法评估资产须选择与被计量的资产或负债之间存在一定的对等关系的交易条款或是交易条件作为参照物。在不受外来因素影响的条件下,被计量的资产或负债和参照物之间应该是完全对等的关系。但在现实的情况下是很难达到完全的对等的,须适当调整以满足市场评估的可靠性。
当在被计量的资产或负债存在较有利的活跃市场的条件下,通过市场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公开标价是公允价值的最有效地证据。其中,所谓的活跃市场是指必须满足这几点条件的市场:一是从事市场交易中项目的性质具有相同的特性;二是买卖的双方无论在任何时候都具有存在的普遍性;三是价格具有公开的特性。根据市场法的新要求及固有的特点,在债务的变动中涉及到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可以根据市场法进行评估。
(2)期望现金流量法。期望现金流量法是在计量对象现金流量的不确定的情况下,通过估算未来现金流量情况的期望值来得到现值的计算方法,期望中的现金流量是通过计量对象所反映的情况得到的数据,具有一定程度的可靠性。就其本质来说,公允价值它反映的是资产内在价值的计量属性。在资产价值评估中,“内在价值”的观念尤为重要,也就是资产在它存续期间所能产生的现金流量折现值。对于资产内在价值来说,资产是能够带来未来收益的经济资源,所以另一种表达方式就是从发展的角度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其内在价值的职能就是它能够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创造未来经济收益的能力,未来现金流量也常常用来反映未来经济收益的情况。同时,也为了使不同时点之间的现金流量形成具有对比的条件,通过数据的分析统一为现值,对公允价值评估的表达式为:
P=■■,E=∑Ri·Vi。
E为期望现金流量;r 表示折现率;n 表示收益期限;Ri表示的是第 i 种现金流量值可能出现的概率; Vi表示的是第 i 种现金流量的可能取值情况。其中∑Ri=1,且0≤Ri≤1。
期望现金流量法是一种较为广泛的公允价值方法。只要满足计量对象的未来现金流量能够得到较为准确的估算出来,并且有一个能与其现金流量相匹配的折现效率,那么,期望现金流量这一方法就适合于任何项目的公允价值的运用。
从公允价值的角度分析来期望现金流量法,对于具有未来获利能力的资产来说,进行公允价值评估都是可行的方式。
(3)期权定价法。期权通常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其属性,是一种在金融市场中诞生的一个新的名词。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财务会计准则第133号文件《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活动的会计处理》中指出:“公允价值是计量金融工具最有效的计量属性,对衍生工具来说则是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我国所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于金融工具初始化确认和计量及后续的计量等都应把公允价值作为其参考的标准,其本质就是要求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能够在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负债采用,为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提供较为可靠地依据。
根据美国学者的研究成果,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采用布莱克—舒尔斯期权定价模型来实现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评估较为可行。公式为:
C=SN(d1)-Xe-rtN(d2)其中:
d1=ln(S/X)2+(r+0.5?滓2)t÷?滓■,d2=d1-?滓■
公式中的C 为看涨期权价格;S 为标的资产初始价格;X 为执行价格;N(d1)、N(d2)分别是 d1、d2的标准正态函数值;r 是连续复利计算无风险利率;σ代表的是资产价格波动的标准差;t 为时间,表示的是距期权到期的时间段。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评估不仅适用于期权定价法,而且,对于新的高科技成果的应用,同时也存在部分领域的设备更新方面的问题,无形资产具有投资不易于把握,所以对于投资、高科技企业并购等方面涉及到无形资产公允价值评估,可以参考期权定价模型的方式来分析解决。
三、公允价值与评估技术的联系
(一)新准则有关公允价值的规定 我国的新会计准是根据交易双方在资产交易市场上的活跃程度来确定的,按照市场活跃程度可将公允价值的运用划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是交易主体的活跃性,此时应当把市场中的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来应用于市场交易;第二层就资产本身而言,不存在活跃市场,但是在类似的资产中存在较为活跃市场,这时公允价值的基础应当以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来确定;第三,对于交易主体较为稳固,不存在交易价格的资产可比的活跃市场时,应当通过估值技术来确定公允价值。
(二)评估为公允价值的计量服务 在《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中的第21条明确规定了资产评估师得注册需要通过财务报告做为当前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会计准则及会计计量的基本概念和要求有所了解,在了解的基础之上选择恰当价值的类型及定义。在会计准则计量属性规定的条件下,一般来说公允价值就等同于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下的市场价值;从公允价值的评估角度分析,会计准则涉及的公允价值与处置费用之差、现值或者是对未来现金流量的资产预计现值可以理解为于此相对应的市场价值之外的其他价值类型。
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中,通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这句话就可以看出评估可以服务于公允价值,其影响的因素就在于公允价值在会计实践中运用计量存在较大的困难,而且难以把握。从新准则在公允价值中运用的角度分析,公允价值的计量主要是通过估计的方式,新准则则是在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中产生,所以对公允价值的评估则需要上面的三个层次,其中,第三层次中只能采用估值技术来评估公允价值在资产评估中的发展是最成熟的,因此在涉及到公允价值的计算中,可以通过会计评估领域的价值为公允价值计量服务,来实现会计计量的准确性。
四、新评估体系中公允价值应用比较
(一)长期资产计量中公允价值应用比较 除了金融工具以外的长期资产在传统的环境中是按照历史成本估算计量且考虑到资产的时期的变更性及减值的影响因素外,从近年的公允价值发展模式中也可以看出有向长期资产会计处理发展趋势。下面就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会计处理应用作简要分析。
(1)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应用比较。
第一,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和生物资产准则。投资性房地产其目的就是为了在投资中赚取资本增值的一种手段,但是用于管理目的的房地产或是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以及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房地产并没有参与资本的赚取或是买卖活动。生物资产指的是具有生命的个体或集体,生物资产会计则在一定的程度上为公允价值创造了有利条件,给公允价值评估技术注入了新的活力。面对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的市场发展状况,企业会计准则分别制定了CAS3和CASS用于应对会计的处理,根据国情不同,在美国就不存在专门为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而设立的综合会计准则。
第二,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领域会计处理中公允价值的应用。一是CAS中公允价值的应用。CAS3和CASS中都要求对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的报告主体按照历史成本模式进行计量。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来说,采用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和生物资产有较为广阔的市场,而且这方面的市场也较为活跃;(2)投资市场具有指导性企业可以根据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获得的信息应用到其他的地方,指导同类相似于房地产和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等信息,从而给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中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二是在IFRS中公允价值的应用。在IAS40的报告主体被初始确认之后,投资性房地产通过公允价值模式进行会计处理,这就要求在投资性房地产中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及相关的收益或是损失在会计损益表中得到确认。而对于IAS41的要求,在公允价值无法得到较为可靠计量的情况下,生物资产应该按其公允价值减去在估计中的销售时所长生的费用并在初始确认和各个资产负债表日内完成计量。
在IAS40和IAS41中赋予了公允价值一个假定,一个也许并不成立的假设,公允价值的主体将能够在持续的基础上可靠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然而,在特殊的情况下,当投资的主体首次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或是在主体的用途有变更时,主体将无法对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公允价值评估进行确定。但是像这样只有可比的市场交易情况是不会频繁的发生的,只有在公允价值例如折现的现金流量预测中可靠地评估无法失效的状况下才会产生。在本准则假设的条件下,能够可靠地计量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但是这只是在假设的条件下才会产生可靠的公允价值计量,然而初始确认生物资产时,是无法取得其市场价格的,很明显,公允价值的其他的评估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可靠,并不能为公允价值的评估提供有力的证明,所以假设的情况无法成立。
第三,公允价值应用的比较。虽然在CAS和IFRS中都对公允价值应用于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领域的应用没有反对的态度,但是从具体的应用角度分析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分歧:首先,IFRS中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要明显的低于CAS中的规定,在CAS中强调的是确凿证据证明对于公允价值可靠条件的必要性。但是在IFRS中,对公允价值模式的采用只是要求在没有证据表明在初始确认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而没有严格规定公允价值可靠计量必须要活跃的市场作为前提条件。所以,在其他的估价方式中也可以接受公允价值所提供的信息。其次,在公允价值运用的模式不同也会有不同的态度应对,CAS相对来说偏向于成本模式。IFRS则倾向于公允价值模式,如果对公允价值的计量主体有较为准确的信息,那么就应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2)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公允价值的应用。关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准则,在IFRS中与此相对应的分别是IAS16准则和IAS38准则。在CAS4和CAS6中计量模式是按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模式而进行的后续计量,是通过初始确认金额与减值后的金额之差来计量的,所以在后续计量中对于公允价值来说并没有直接涉及到公允价值的应用情况。IAS16和IAS38中都没有要求规定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中的估价模式定位,这就意味着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中可以采用重估价模式,重估价模式是指在公允价值与减值后的余额的差值,即是在确认为资产之后,假如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得到可靠有效地计量,那么其账面金额就应该是重估金额。IASB给重估价的定义是资产在重估日的新起点计量,其目的就是为了按照公允价值在重估日对资产进行计量,已达到公允价值的评估。因此准则中对于重估应有必要保证运行的常态化,以确保其账面价值对公允价值的确定具有较为新的可靠的信息不至于该项资产的价值间距的扩大。
(二)长期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养老金为例 通过IFRS、CAS以及美国GAAP中养老金规定的相关准则,面对我国的实际国情,并没有提出关于收益计划离职后的福利负债计量的问题,只是对短期和传统的职工薪酬的会计做处理。
(1)退休后福利计划。关于退休后雇员福利计划从理论上讲可以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类型。相对于设定收益计划来说,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较为简单,报告主体的义务取决于提存的金额;而设定收益计划是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负债金额,是以下各项目的总计净额:一是资产负债表日设定受益义务的现值;二是未予确认的无损失的任何精算利润所得;三是尚未确认的服务多花费的成本;四是履行义务的计划资产。
(2)设定福利负债的计量方法。对于设定福利负债的计量方法,最理想的计划负债是同计划资产一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是由于活跃市场的要求较为严格,而满足条件的市场又极为有限,所以其公允价值则需要通过估价方法的验证。有预期福利法和应计福利法两种方法可设立福利负债的估价,二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对货币时间价值的处理的方式的不同。预期福利法强调的是所有应计利息平均性,要求成本在雇员服务期内平均分摊,所以在预期福利法之下无法反映负债的公允价值,产生的负债只是成本分配的结果。在应计福利法之下,在雇员服务期间按照正常方法对该折价进行摊销,在每个雇员服务期间对未折现成本产生的负债进行折现,按照这样的计量方式,随着雇员临近退休,成本折现的影响会减轻,所以雇员服务期后期成本肯定会远远高于早期的雇员服务成本。IAS19和SEAS87中所采用会计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都与应计福利法相同。
IAS19的折现率是通过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收益率来确定的,但是折现率的使用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义务都可以进行,他是不允许采用短期折现率对长期义务进行折现,折现率反映的是在资产负债表日范围内的市场收益率,所以他所参照的债券预期期限和该义务的预期期限应该达到相互一致。对于SFAS87来说它所采用的是实际结算利率的折现率,其实际结算利率可能是高质量投资的收益率或者是用作实现债务中的有效清算年金合同的利率。这些收益率作为新的市场收益率的替代产品,在其适用的阶段有可能会造成现值计量的结果与公允价值计量目标的相互冲突,然而这也是正常的现象,新的事物的发展总是要经过一个较长的市场的认可阶段。
(3)养老金负债计量的评论。受益计划的计量方式对于公允价值在长期的负债中存在一定的难度。首先是长期负债体系的活跃市场的获取上存在较大的困难,所以,IAS19和SFAS87都强调应用专业精算人员服务的重要性,使市场参与者对负债评价更加全面。其次,养老金负债的公允价值在现值技术估计的理论运用上道路曲折,原因是没有体现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反映的只是报告主体应承担的义务。
(三)特殊业务:企业合并中的公允价值应用 对企业合并行为,各国各机构都制定了相关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CAS20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两种类型, 其依据主要是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所受到的控制情况而划分的。CASZO中对于不是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要求通过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方在购买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企业的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必要的义务,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范围之内。当所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资产在有保障的前提下,并且公允价值也能够得到可靠的计量,此时应当照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单独予以确定企业合并的情况。
IFRS3和SFAS141和CAS20不同,他对企业不是根据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所受到的控制情况而划分的,所以就没有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之分,只是要求按照购买法来处理。新准则的规定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产权交易市场还在一个发展阶段,公允价值条件难以满足。
(四)公允价值在非金融工具中应用比较 在长期负债和长期资产中与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相比,公允价值在非金融工具中的应用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1)应用范围的差别。IASB极力倡导公允价值,并将公允价值领域应用覆盖到资产和负债的长期计量之中,以公允价值的模式向报告的主体提供公允价值的相关信息。我国在非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应用上坚持以历史成本为主、公允价值为辅的会计模式。而美国GAAP则不承认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模式,以及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重估价模式也持否定的态度。
(2)应用要求的差别。非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新准则体系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在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的则中,要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就必须有活跃的市场价格,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法的运用条件必须是在非同一控制下进行的,通过公允价值计量所取得的购买才可以判断资产和负债,这种规则上的不同,并不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上的会计准则本质上的不同。
(3)非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中尚有一些未解决的难点。我国在非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运用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不够完善,没有设定收益计划等方面的会计准则,所以新准则没有涉及到长期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从FASB和IASB对设定受益计划方案负债的计量的情况可以看长期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还需要一个较长的阶段。
参考文献:
关键词:合并商誉 企业合并 购买法 权益结合法 合并价差 负商誉
合并商誉指企业在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合并企业所支付的购买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新准则前,我国对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没有专门的会计准则,实务中主要参照财政部1995年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1996年颁布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在财政部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减值》、《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等具体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中商誉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提供了完整的指引。本文试图结合新准则的内容,对合并商誉的一些会计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与商誉的确认
合并商誉问题的产生源于企业的合并,是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问题。企业合并的方式按照法律形式可分为吸收合并(或称兼并)、创立合并(或称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在前两种合并方式下,合并后只有一个企业存在,仍应按传统的会计方法进行处理;而在控股合并方式下,需要在组成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个别报表的基础上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实务中对企业合并业务的处理一般有购买法和权益联营法两种方法。从各国会计实践看,购买法作为国际通行的会计惯例为各国所普遍推崇,而权益联营法则被严格限制在某些特殊条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法和权益法是企业并购中采用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IAS22认为:“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法与权益集合法具有本质的不同,因而交易的实质应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相应的,每一种情形应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我国的合并会计准则制定的过程中,是否应允许采用权益集合法。在我国已有的换股合并中,权益集合法的使用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是一种制度以外的默许行为。因此应严格限制并规范权益集合法的使用,并对被并企业在并购后的整体转让、出售行为作出一定限制,以防企业滥用权益集合法虚夸企业收益。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均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我国目前产权交易市场不成熟,公允价值难以取得,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绝大部分合并实例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企业合并或在同一所有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准则如不规范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将无法解决我国现实中的企业合并问题。因此,在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纳入准则的范围,明确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要求对被合并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予以充分披露。与此同时,准则也规定了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即如果企业合并不受他方控制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的公允价值能够取得,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是一致的。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的是权益结合法。合并方应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份额或被合并方账面价值(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作为长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或账面价值,长期股权资初始投资成本或账面价值与合并方支付的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或支付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合并方应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按合并日调整后的占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或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加以确认。这就避免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个别企业滥用公允价值和合并日进而调节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行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的是购买法,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当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大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账面差额应确认为商誉。确认后的商誉不再进行摊销,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的要求,定期对账面价值进行测试以确定其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当合并成本小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首先应当对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及合并成本进行复核。
目前,我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是公允价值,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商誉的减值问题在资产减值准则中单独予以规定,只减值不摊销。在企业合并中,新准则针对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分别采取”权益法”和”购买法”两种会计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视同一个企业购买另外一个企业的交易,按照购买法进行核算,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在购买日,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大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定其减值金额。对商誉测试的减值部分,应计入当期损益。在购买日,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小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为负商誉。在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后,计人当期损益。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会计期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按照测试确认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减少留存收益。对于负商誉,重新评估后,在损益中确认,同时增加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公允价值,更为科学合理,同时引入了商誉概念,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变化很大。
实务中对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在购买法下,购买企业对所获得的被并企业的净资产要按公允价值入账,将购买成本超过所取得的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而在权益结合法下,被并企业的净资产继续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因而谈不上合并商誉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会计规范从未提及“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但从其中规定的会计程序上看,我国允许企业采用的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实际上是购买法。不过实务中也出现了按权益结合法进行的企业并购,如清华同方、新潮实业、正虹饲料、华光陶瓷、大众科创、青岛双星、龙电股份、宁夏恒力、亚盛实业、同济科技等多家上市公司以股权交换方式进行的企业并购等,这体现出我国监管者对权益结合法的一种默许。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将企业合并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同
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另一类是非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明确规定:“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要求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则要求采用购买法。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我国2006年会计准则规定的具体处理方法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无论是国际准则还是美国准则,均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外。
2006年会计准则允许购买法和权益法同时并存,不仅与企业合并会计的国际趋势基本保持一致,而且充分兼顾到了我国现实国情: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绝大部分合并实际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或者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由于合并各方并不一定完全出于自愿进行交易,合并对价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并不是公允价值,采用权益结合法以账面价值为计价基础有其合乎逻辑的基础。实务上权益集合法因为不需要采用公允价值,不需要确认商誉,会计处理要比购买法简便,易于操作和掌握,可降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交易成本、减少核算工作量,必将会推动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在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完全发育成熟之前,保留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并存的二元格局是现实的选择。但2006年会计准则没有对采用权益结合法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在两种合并会计方法并存的情况下,易为企业提供了会计选择空间,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时,由于使用权益结合法有利于企业粉饰业绩并易于企业进行利润操纵,在利益驱动下,实务中有可能会出现滥用权益结合法的现象,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鉴于此,笔者建议对权益结合法的实施范围制定严格的限制条件,使上述两种方法的选用要保持互斥关系,避免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出现无序局面,降低企业操纵利润的可能性。
二、合并商誉与无形资产的处理规范
商誉被普遍认为是一项资产,但是否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则存在争议。现行会计规范中,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在确定无形资产的分类时指出:“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显然,现行会计规范中无形资产包括商誉。然而,鉴于商誉不可辨认的特殊性,其确认、计量方法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在引言中强调“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从而将合并商誉的具体核算排除在准则规定范围之外。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重新界定了无形资产的涵盖范围,指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此定义强调了无形资产的可辩认性。该准则还规定:“只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才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该准则在总则中还规定,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该准则的上述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显然根据2006年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不再包括商誉,因为一是商誉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可辩认性标准。商誉的根本特征是其不可辨认性,它与企业整体价值相关,无法同企业整体分割并单独用于交换。这项特征是它与专利权、商标权、场地使用权等一般无形资产相区别的主要标志。二是商誉的不可辨认性,决定了计量所采用的方法与主要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可辩认无形资产是也不同的。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商誉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对企业未来收益的影响也越来越重要,其与财务决策的相关性也越来越强,因此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2006年会计准则将合并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剥离出来,单独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将有助于增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决策有用性,提升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合并价差”及单独确认合并商誉
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明确将合并商誉排除在外,而《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于合并商誉初始确认采取了不一致的做法。前者规定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在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况下,按照成交价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价值的差额作为商誉计入无形资产,单独列示于兼并企业的会计报表中。而在控股合并方式下,按照后者的规定合并商誉并不单独确认,而是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价差”项目中,作为长期投资的调整项目单独列示(贷方余额时以负数表示)。合并价差是合并会计报表的一个子项目,指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拥有的份额相抵消时所产生的差额,它通常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购买企业(或母公司)投资成本与被并企业(或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即商誉或负商誉。二是被并企业(或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被并企业(或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即净资产评估增(减)值。《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还规定,合并价差“也包括企业集团内部债券投资数额与内部应付债券数额相互抵消发生的差额”。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规定,对于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采用购买法核算时,“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而对于控股合并,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合并财务报表》则规定,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在原会计规范下,合并价差既不是资产也不是负债,而仅仅是一个轧差数,将不同经济内容的差额放在一起,不仅影响财务报告的可理解性和有用性,而且有可能为操纵财务报告提供便利,使合并价差成为企业的“利润调节器”。2006年会计准统一概念,取消了“合并价差”项目,而代之以单独确认合并商誉,不仅符合国际规范,而且有利于从制度环境上消除利润操作的漏洞,从而有效遏制利用“合并价差”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
四、确认后商誉的处理
《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企业兼并中产生的商誉应从兼并成交次月起,按规定年限分月摊销,没有规定年限的可按十年摊销。《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却没有要求对包括合并商誉在内的合并价差加以摊销,原会计规范都没有对合并商誉的减值测试作出规定。2006年会计准则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做法,取消了对合并商誉的摊销要求,取而代之的是对合并商誉进行减值测试。《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规定:“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不必进行摊销。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
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由于自身性质的特殊性,不能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所以,作为单个资产的商誉,其可收回价值是无法确定的。鉴于此,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资产组为“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按此规定,企业为了测试商誉的减值,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各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资产组的,应当将其按照各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如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分摊商誉的账面价值。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的规定,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的程序如下: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在此基础上,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理论上,2006年会计准则将商誉视为永久性资产不予摊销,更符合商誉的经济性质,体现了商誉与企业整体不可分割的特点:如果不是发生全额的减值,商誉会随企业的存在而存在。实务上如果摊销商誉,企业每年将会增加不小的摊销费用,这会降低企业报告的每股收益。新准则规定不得摊销而进行减值测试,这样每股收益能更为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盈利状况。因此,只要能设计出严格且可操作的减值测试,比起主观的摊销方法,商誉的减值测试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有价值的信息。但这种方法在具体操作方面也仍然面临不少难题,如由于商誉不能带来独立的现金流,在进行减值评估时很难将合并商誉与自创商誉区分开来,除非在极少数情况下购买方在合并后仍允许被并企业完全独立经营。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虽然合并商誉实际上已经减值,但因为企业存在着未入账的自创商誉,相关资产组的公允价值仍然大于账面价值,从而不必确认商誉减值。其在具体操作方面也仍然面临不少问题,最突出地表现为,商誉在性质上是与被收购企业的多种因素相关联的,其中既有整体因素也有局部因素,要达到上述准则的规定,分单个(组)资产对与之有关的商誉进行测试事实上很难做到。
五、负商誉的规范及其确认
购买法的企业合并中也会出现合并负商誉,即企业合并中购买企业的购买成本小于所取得的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负商誉的会计处理在各国会计界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目前国际上对负商誉的会计处理通常有四种方法:一是将其按比例调减除长期有价证券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若不够抵减时,剩余部分确认为一项递延收益,并在确定的期限内摊销为收益,或立即确认为收益;二是确认为一项递延收益,并在确定的期限内按系统的方法摊人各期收益;三是立即确认为当期利得;四是将负商誉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我国现行会计规范关于商誉的规定中,没有对负商誉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笔者认为,2006年会计准则将负商誉作为收益立即进行确认做法有如下优点:首先,该方法有助于客观地反映可辩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真实价值。因为负商誉的出现很可能是由于企业合并过程中计价不恰当引起的。因此,当负商誉出现时,购买方应首先重新评估合并对价及被合并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确保没有遗漏或低估;其次,该方法比较客观且便于操作。如果重新评估后依然存在负商誉,说明被合并企业可能是为了尽快脱手而廉价出售整个企业,购买方是按低于其公允价值的价格收购了被并企业的货币性资产。因此,这部分负商誉应作为利得立即确认,没有必要进行摊销。这样处理既简化了会计处理,又避免了在规定的没有客观依据的期限内固定地夸大各期收益。但该方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由于立即确认收购利得,可能会使企业滋生“粉饰”合并交易的动机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将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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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是指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确定。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不同,其初始计量方法也各不相同,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购买、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等。本文仅以外购、自行建造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为例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正常信用条件下购买的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相同在正常信用条件下购买的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均规定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支出计价。
(二)超出正常信用条件延期付款取得的固定资产,会计成本小于计税基础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时,因其具有融资性质,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法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以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历史成本计价。由此可见,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不按现值计价,不对支付价款折现。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相同 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所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所得税法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虽然暂估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但最终还是以竣工决算的成本进行计量。
二、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与税法的差异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由于会计与税收规定就固定资产折旧、减值准备的提取等处理的不同,可能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确定每一纳税年度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折旧。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有:折旧范围、折旧基数、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会计估计变更等。由于会计目标和税收职能的不同,致使上述因素均存在着较大差异。
(一)折旧范围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所得税法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和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也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二)估价入账固定资产调整原价的差异 固定资产折旧基数在会计和税法中分别指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和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折旧基数扣除净残值后的差额为折旧总额。企业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但是有些情况下也会存在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因此必须准确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期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应当计算应补交或者应退的税款。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导致以前年度少计折旧的,应相应调减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交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交的所得税;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导致以前年度多计折旧的,应相应调增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固定资产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四)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的差异 折旧年限是指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即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会计准则没有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做具体规定,只是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其使用寿命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所得税法虽然也没有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做具体规定,但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纳税人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选择。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关于预计净残值,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规定是相同的,均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且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五)折旧方法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所得税法规定:除特别规定允许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折旧的固定资产外,一律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扣除;加速折旧只能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计算,采取加速折旧计算方法的企业不得缩短折旧年限。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下发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会计变更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的预期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相应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如果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的改变,均按照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论会计方法如何改变,计算所得税时仍应按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折旧扣除。申报所得税时,只需将本期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额进行纳税调整即可。
(七)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税法变更的差异 税法变更是指税收政策的调整。依据实体从旧原则,从新税法实施之日起,改按新的方法计算折旧,不调整以前年度的折旧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只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固定资产。2007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仍适用两税合并前的折旧政策。企业应按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计提折旧,申报所得税时只需要对本年度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额,做纳税调整即可。
商誉计量是商誉会计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它影响着商誉的确认、摊销和其他处理程序。传统上,仅对合并商誉(或称外购商誉)计量入账,对自创商誉则不予确认。即便同样是对合并商誉的计量,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做法:
1、间接计量法
间接计量法也称割差法,是以购买成本大于购买方在交易日对所购买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权益部分的差额来衡量商誉的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商誉价值=购买总成本-(取得的有形资产及可辨认无形资产公允价值总和—承受之负债公允价值总额)=购买总成本—购买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例1]A公司决定收购B公司,经评估,收购日B公司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870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9500万元,固定资产18000万元,专利权1200万元;B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为65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5000万元,长期负债1500万元;则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2200万元(28700——6500)。
假设经过产权交易谈判,双方确定的收购价格为25000万元,则可确认B公司商誉价值为2800万元(25000-22200)。
2、直接计量法
直接计量法也叫超额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由于存在商誉而给企业带来的预期超额收益,并按一定方法推算出商誉价值的一种方法。直接计量法根据被评估企业预期超额收益的稳定性,又分为超额收益资本化法和超额收益折现法。
(1)超额收益资本化法
超额收益资本化法是根据“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原理,认为既然企业存在超额利润,就必然有与之相对应的资本(资产)在起着一种积极作用,只是账面上没有反映出来罢了,因此将企业的超额收益还原,就是商誉的价值。采用这种方法的基本步骤是:
①计算企业的超额收益
超额收益=实际收益-正常收益=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预期投资报酬率-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同行业平均投资报酬率
②将超额收益按选定的投资报酬率予以资本化
商誉价值=超额收益÷选定的投资报酬率
这里,选定的投资报酬率可以是正常的投资报酬率,也可以是较高的预期投资报酬率(采用较高的预期投资报酬率的理由是,企业在获取超额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因而应按高于正常水平的投资报酬率作为测算商誉的基础)。
[例2]如上例中,假设B公司所在行业的平均投资报酬率为15%,根据近三年的经营实绩及对未来的盈利预测,该公司投资报酬率为20%,则B公司商誉价值的计算过程为:
①计算超额收益
超额收益=22200×20%-22200×15%=4440-3330=1110(万元)
②计算商誉价值,假设按同行业平均收益率资本化
商誉价值=1110÷15%=7400(万元)
不难看出,按此法测算的商誉价值偏高,因为此法是以假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将永远持续为基础的(计算过程②即为永续年金现值的计算公式,在这里,超额收益被看成了永续年金),而事实上,这种可能性极小,因为商誉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其价值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相比之下,采用超额收益折现法或许更好一些。
(2)超额收益折现法
超额收益折现法是指把企业可预测的若干年预期超额收益依次进行折现,并将折现值汇总以确定企业商誉价值的一种方法。如果预计企业的超额收益只能维持有限的若干年,且不稳定时,一般适用于此种方法。用公式表示为:
商誉价值=∑各年预期超额收益×各年的折现系数
在各年预期超额收益相等的情况下,上式可简化为:
商誉价值=年预期超额收益×年金现值系数
[例3]仍用B公司的资料,假设经分析评估B公司的超额盈水平将持续5年,其他条件与例2相同,则
B公司商誉价值=年超额收益×利率为15%,期限为5年的年金现值系数:1110×3.3521=3720(万元)
二、对两种传统商誉计量方法的评价与选择
(一)一般评价
一般认为,人们对商誉性质的不同认识决定了对商誉计量方法的选择。间接计量法是“总计价账户论”即视商誉为净资产的“收买价与公允价值之差”的产物;直接计量法是“超额收益论”即视商誉为“超额获利能力”的产物。
间接计量法一个最大的优点是简便易行。另外,间接计量法是通过可辨认净资产收买价减去公允市价求得商誉价值,其收买价是实际发生的产权交易价格,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收买价又是经过买卖双方讨价还价最终确定的,体现了不同当事人对企业价值的判断,因而还具有公允性。正因如此,间接计量法几乎成为目前各国公认会计原则允许的计量商誉的唯一方法。比如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1AS22)、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6号意见书(APBOpinionNo.16)等均是以间接计量法来计量商誉的价值。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第X号——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中也规定:“购买成本超过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中的股权份额时,其超过数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但是,间接计量法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商誉的价值是通过差额倒算出来的,企业收购时对单个可辨认资产价值估算的误差(高估或低估)、双方谈判技巧对商誉价格的影响等非商誉因素,可能都会影响到商誉的计价。间接计量法的另一个缺点是,其仅局限在企业合并时才可运用,因为只有企业合并时才会有“收买价”。这样,即使一家公司长期经营形成了可观的商誉,如不发生合并,间接计量法也无法计算其商誉价值。
直接计量法建立在商誉是“企业获得超额利润的能力”观念之上的,此方法运用广泛,不管企业是否发生合并都可以运用。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只要证明其具有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就可确认其具有商誉,就可运用直接计量法计量其商誉价值的大小。再者,直接计量法计算依据的行业投资报酬率是客观的,经营业绩也可以从财务报表中得到验证,也就是说,直接计量法数据的取得是建立在行业认同与客观可验证性的基础之上,因此计算出来的商誉价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其他非量化因素的影响,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当然,直接计量法在操作上也存在一定难度,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能够取得超超收益的持续时间较难测定。另外,直接计量法计算比较繁琐,因为采用这种方法首先要依靠企业财务报告、同行业财务报告等资料确认企业是否存在超额收益,如果存在,每年的超额收益是多少,在此之后,还需确定适当的资本化率或折现年数等。
(二)深层分析与选择
对商誉的两种计量方法进行更进一步的分析,笔者得出了如下结论:计量法实际上只是一种表象,它是建立在直接计量法的基础之上的,其本质与直接计量法同出一辙。为什么这样说呢?
我们重新来分析一下间接计量法下商誉的计算公式:
商誉价值=购买总成本-购买的净资产公允市价
上式中,购买的净资产公允市价是一定的,因此商誉价值的大小就取决于购买企业的总成本,也就是收买价。而收买价又是如何确定的呢?表面上看,是由买卖双方通过谈判,讨价还价确定的。收买价中包含两部分资产的价值,一是有形资产和可辨认无形资产,一是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即商誉。而前者,即有形资产和可辨认无形资产的价值,可通过资产评估的方法进行测算,是可以确定的,所以买卖双方讨价还价的内容,实质上是在对商誉的价值进行协商。在谈判中双方的报价,必然要有一定的依据,这个依据就是他们各自评估的商誉价值,而这个商誉价值是怎样得出的呢?无疑是双方运用直接计量去测算的。比如,假设在前述A公司收购B公司的案例中,A公司报出的收购价为24000万元,而B公司报价26000万元,在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2200万元已定的情况下,A公司之所以报价24000万元收购,是因为A公司事先对B公司的超额盈利能力用直接计量法进行了估价,估价为1800万元,而B公司之所以报价为26000万元,也是因为B公司事先用直接计量法对自身的商誉资产进行估价,估价为3800万元。当然,由于商誉资产的不确定性较强,两家公司选用的评估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所以双方评估的商誉价值出入较大。于是,双方进行协商、谈判,最后双方认为将收买价定为25000万元,亦即商誉价值为2800万元较为合理,于是以25000万元成交。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追根溯源,不是先有收买价,再有商誉,而是先有了对商誉的估价,才有了收买价。收买价加包含的商誉,本质上是先用直接计量法进行评估再协商确定的结果。因此可以说,间接计量法只是一种表面现象,透过这一现象我们不难发现人们对商誉的计量实际上一直采用的都是直接计量法。从这一点上也不难看出:“总计价账户论”根本没有与“超额收益论”相抗衡的资格,对商誉价值的计量,必须牢牢把握住宿誉的本质是“超额获利能力”这一核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将商誉定义为企业的超额收益能力,是很有道理的。
因此,我们说商誉是间接计量法下收买价与可辩论净资产公平市价之间的差额,是经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通过直接计量法计算的商誉价值。人们之所以喜欢用这一差额计量商誉,只不过是它更的直接罢了。对合并价值的计量,归根结是用直接计量法。
基于上述分析,考虑到商誉的经济性质,以及会计所面临的新经济环境,笔者认为,对商誉的计量应以直接计量法为主,间接计量法为辅。这主要也是由两种方法本身的适用范围决定的。近年来,随着无形资产在企业资本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主张将自创商誉计价入账的呼声日益高涨,如果将自创商誉入账,显然需要用直接计量法计量其价值,对外购商誉,也应先以直接计量法的计算结果为重要参考,然再用间接计量法计算的结果对商誉登记入账。另外,考虑到超额收益资本化法和超额收益折现法各自的优缺点,笔者认为,出于稳健性原则考虑,在直接计量法中又应当首选超额收益折现法,折现年限可由并购双方协商确定;只有在有充分理由可以确定商誉能长期发挥作用,企业经营状况一直较好,预期超额收益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稳定的情况下,才可选用超额收益资本化法。
【参考文献】
[1]阎德玉.论商誉计算方法及其体现的会计观念[J].财会月刊,1998,(9).
[2]财政部会计司编.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
一、两种传统的商誉计量方法
商誉计量是商誉会计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它着商誉的确认、摊销和其他处理程序。传统上,仅对合并商誉(或称外购商誉)计量入账,对自创商誉则不予确认。即便同样是对合并商誉的计量,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做法:
1、间接计量法
间接计量法也称割差法,是以购买成本大于购买方在交易日对所购买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权益部分的差额来衡量商誉的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商誉价值=购买总成本-(取得的有形资产及可辨认无形资产公允价值总和—承受之负债公允价值总额)=购买总成本—购买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例1]A公司决定收购B公司,经评估,收购日B公司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870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9500万元,固定资产18000万元,专利权1200万元;B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为65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5000万元,长期负债1500万元;则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2200万元(28700-6500)。
假设经过产权交易谈判,双方确定的收购价格为25000万元,则可确认B公司商誉价值为2800万元(25000-22200)。
2、直接计量法
直接计量法也叫超额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由于存在商誉而给企业带来的预期超额收益,并按一定方法推算出商誉价值的一种方法。直接计量法根据被评估企业预期超额收益的稳定性,又分为超额收益资本化法和超额收益折现法。
(1)超额收益资本化法
超额收益资本化法是根据“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原理,认为既然企业存在超额利润,就必然有与之相对应的资本(资产)在起着一种积极作用,只是账面上没有反映出来罢了,因此将企业的超额收益还原,就是商誉的价值。采用这种方法的基本步骤是:
①企业的超额收益
超额收益=实际收益-正常收益=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预期投资报酬率-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同行业平均投资报酬率
②将超额收益按选定的投资报酬率予以资本化
商誉价值=超额收益÷选定的投资报酬率
这里,选定的投资报酬率可以是正常的投资报酬率,也可以是较高的预期投资报酬率(采用较高的预期投资报酬率的理由是,企业在获取超额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因而应按高于正常水平的投资报酬率作为测算商誉的基础)。
[例2]如上例中,假设B公司所在行业的平均投资报酬率为15%,根据近三年的经营实绩及对未来的盈利预测,该公司投资报酬率为20%,则B公司商誉价值的计算过程为:
①计算超额收益
超额收益=22200×20%-22200×15%=4440-3330=1110(万元)
②计算商誉价值,假设按同行业平均收益率资本化
商誉价值=1110÷15%=7400(万元)
不难看出,按此法测算的商誉价值偏高,因为此法是以假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将永远持续为基础的(计算过程②即为永续年金现值的计算公式,在这里,超额收益被看成了永续年金),而事实上,这种可能性极小,因为商誉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其价值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相比之下,采用超额收益折现法或许更好一些。
(2)超额收益折现法
超额收益折现法是指把企业可预测的若干年预期超额收益依次进行折现,并将折现值汇总以确定企业商誉价值的一种方法。如果预计企业的超额收益只能维持有限的若干年,且不稳定时,一般适用于此种方法。用公式表示为:
商誉价值=∑各年预期超额收益×各年的折现系数
在各年预期超额收益相等的情况下,上式可简化为:
商誉价值=年预期超额收益×年金现值系数
[例3]仍用B公司的资料,假设经评估B公司的超额盈水平将持续5年,其他条件与例2相同,则B公司商誉价值=年超额收益×利率为15%,期限为5年的年金现值系数:1110×3.3521=3720(万元)
二、对两种传统商誉计量方法的评价与选择
(一)一般评价
一般认为,人们对商誉性质的不同认识决定了对商誉计量方法的选择。间接计量法是“总计价账户论”即视商誉为净资产的“收买价与公允价值之差”的产物;直接计量法是“超额收益论”即视商誉为“超额获利能力”的产物。
间接计量法一个最大的优点是简便易行。另外,间接计量法是通过可辨认净资产收买价减去公允市价求得商誉价值,其收买价是实际发生的产权交易价格,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收买价又是经过买卖双方讨价还价最终确定的,体现了不同当事人对企业价值的判断,因而还具有公允性。正因如此,间接计量法几乎成为各国公认会计原则允许的计量商誉的唯一方法。比如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1AS22)、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6号意见书(APB Opinion No.16)等均是以间接计量法来计量商誉的价值。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第X号-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中也规定:“购买成本超过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中的股权份额时,其超过数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但是,间接计量法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商誉的价值是通过差额倒算出来的,收购时对单个可辨认资产价值估算的误差(高估或低估)、双方谈判技巧对商誉价格的等非商誉因素,可能都会影响到商誉的计价。间接计量法的另一个缺点是,其仅局限在企业合并时才可运用,因为只有企业合并时才会有“收买价”。这样,即使一家公司长期经营形成了可观的商誉,如不发生合并,间接计量法也无法其商誉价值。
直接计量法建立在商誉是“企业获得超额利润的能力”观念之上的,此运用广泛,不管企业是否发生合并都可以运用。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只要证明其具有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就可确认其具有商誉,就可运用直接计量法计量其商誉价值的大小。再者,直接计量法计算依据的行业投资报酬率是客观的,经营业绩也可以从财务报表中得到验证,也就是说,直接计量法数据的取得是建立在行业认同与客观可验证性的基础之上,因此计算出来的商誉价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其他非量化因素的影响,得到的广泛认同。当然,直接计量法在操作上也存在一定难度,一个突出的就是能够取得超超收益的持续时间较难测定。另外,直接计量法计算比较繁琐,因为采用这种方法首先要依靠企业财务报告、同行业财务报告等资料确认企业是否存在超额收益,如果存在,每年的超额收益是多少,在此之后,还需确定适当的资本化率或折现年数等。
(二)深层与选择
对商誉的两种计量方法进行更进一步的分析,笔者得出了如下结论:计量法实际上只是一种表象,它是建立在直接计量法的基础之上的,其本质与直接计量法同出一辙。为什么这样说呢?
我们重新来分析一下间接计量法下商誉的计算公式:
商誉价值=购买总成本-购买的净资产公允市价
上式中,购买的净资产公允市价是一定的,因此商誉价值的大小就取决于购买企业的总成本,也就是收买价。而收买价又是如何确定的呢?表面上看,是由买卖双方通过谈判,讨价还价确定的。收买价中包含两部分资产的价值,一是有形资产和可辨认无形资产,一是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即商誉。而前者,即有形资产和可辨认无形资产的价值,可通过资产评估的方法进行测算,是可以确定的,所以买卖双方讨价还价的,实质上是在对商誉的价值进行协商。在谈判中双方的报价,必然要有一定的依据,这个依据就是他们各自评估的商誉价值,而这个商誉价值是怎样得出的呢?无疑是双方运用直接计量去测算的。比如,假设在前述A公司收购B公司的案例中,A公司报出的收购价为24000万元,而B公司报价26000万元,在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2200万元已定的情况下,A公司之所以报价24000万元收购,是因为A公司事先对B公司的超额盈利能力用直接计量法进行了估价,估价为1800万元,而B公司之所以报价为26000万元,也是因为B公司事先用直接计量法对自身的商誉资产进行估价,估价为3800万元。当然,由于商誉资产的不确定性较强,两家公司选用的评估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所以双方评估的商誉价值出入较大。于是,双方进行协商、谈判,最后双方认为将收买价定为25000万元,亦即商誉价值为2800万元较为合理,于是以25000万元成交。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追根溯源,不是先有收买价,再有商誉,而是先有了对商誉的估价,才有了收买价。收买价加包含的商誉,本质上是先用直接计量法进行评估再协商确定的结果。因此可以说,间接计量法只是一种表面现象,透过这一现象我们不难发现人们对商誉的计量实际上一直采用的都是直接计量法。从这一点上也不难看出:“总计价账户论”根本没有与“超额收益论”相抗衡的资格,对商誉价值的计量,必须牢牢把握住宿誉的本质是“超额获利能力”这一核心。我国《企业准则一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将商誉定义为企业的超额收益能力,是很有道理的。
因此,我们说商誉是间接计量法下收买价与可辩论净资产公平市价之间的差额,是经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通过直接计量法计算的商誉价值。人们之所以喜欢用这一差额计量商誉,只不过是它更的直接罢了。对合并价值的计量,归根结是用直接计量法。
基于上述分析,考虑到商誉的性质,以及会计所面临的新经济环境,笔者认为,对商誉的计量应以直接计量法为主,间接计量法为辅。这主要也是由两种方法本身的适用范围决定的。近年来,随着无形资产在企业资本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主张将自创商誉计价入账的呼声日益高涨,如果将自创商誉入账,显然需要用直接计量法计量其价值,对外购商誉,也应先以直接计量法的计算结果为重要,然再用间接计量法计算的结果对商誉登记入账。另外,考虑到超额收益资本化法和超额收益折现法各自的优缺点,笔者认为,出于稳健性原则考虑,在直接计量法中又应当首选超额收益折现法,折现年限可由并购双方协商确定;只有在有充分理由可以确定商誉能长期发挥作用,企业经营状况一直较好,预期超额收益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稳定的情况下,才可选用超额收益资本化法。
[参考]
[1]阎德玉。论商誉计算方法及其体现的会计观念[J].财会月刊,1998,(9)。
[2]财政部会计司编。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M].北京: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