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国土规划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24 10:39:17

国土规划管理

国土规划管理第1篇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及其范围内的自然、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总和。

本规定所称的国土规划,是指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方向、目标,以及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条件,按规定程序制定的全省或者省内一定区域的国土开发整治方案。包括国土综合规划和国土专项规划。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国土规划以及从事与国土规划有关的开发、建设和整治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发挥优势和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负责国土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专业(部门)规划的审查论证;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  省、省辖市(地区)和县(市)必须编制国土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国土规划,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编制。

第七条  国土综合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土资源和环境的综合评价;

(二)社会经济现状分析和发展预测;

(三)国土开发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四)国土资源开发的规模、布局和步骤;

(五)人口控制、劳动力配置和城镇布局;

(六)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结构、布局;

(七)地域分工和综合开发的重点地区;

(八)国土开发整治重大项目的安排;

(九)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

(十)实施国土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  国土专项规划的内容,根据国土综合规划的具体要求确定。

第九条  在编制国土规划前,先行编制规划纲要。国土规划应当在规划纲要经计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报上一级计划部门审批后,在纲要的基础上编制。

第十条  国土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计划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一)全省和跨省辖市(地区)行政区域的国土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国务院计划部门备案;

(二)省辖市(地区)和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国土规划,由省计划部门审查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计划部门备案;

(三)县(市)的国土规划,由省辖市(地区)计划部门审查并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报省计划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国土规划的期限为15年至20年,并每5年修订一次。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国土规划进行调整、变更时,应当由计划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方案,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国土规划经批准后,全省和跨省辖市(地区)和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国土规划,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公布;县(市)的国土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四条  国土规划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应的政策和行政措施实施。国土规划提出的重大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前期工作,并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分步实施。

第十五条  编制专业(部门)规划,必须以国土规划为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参与专业(部门)规划的审查论证工作。专业(部门)规划报批时,必须附有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实施专业(部门)规划以及从事与国土规划有关的开发、建设和整治活动,必须符合国土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在国土规划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计划部门负责协调,必要时由计划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有权检查国土规划的实施情况。被检查者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国土规划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国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规划管理第2篇

【关键字】国土资源;规划;措施

中图分类号:G32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国土资源(territorial resources)是指在一个国家领土范围内,所包含的所有资源(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等)。国土资源按照存在形式的不同,分为土地资源、矿物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海洋资源等等。国土资源是一个国家及其居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对整体国民经济协调、持续发展有巨大影响,为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协调、持续发展的水平,加强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研究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

1.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必要性

国土资源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合理地规划管理国土资源尤为重要。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是指在保护国土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开发与利用,以便促进社会、环境、资源、人口及经济的协调发展。

国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保障,通过合理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有利于人类生存环境的调节,中国属于人口大国,如若国土资源没能得到合理的规划及管理,社会将会陷入一片混乱,且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存问题。因此,只有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才能保证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发展。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有利于提高国民经济水平,带动整个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利用资源优势对天然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充分利用矿产资源带动经济增长。只有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性发展。

2.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2.1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也紧跟社会发展的脚步不断进行改善,相关的国土资源相关法律不断的出台及更新,这其中就包括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从传统的计划分散管理,改进到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统一集中管理。目前,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始终与国土资源的开采利用方面存在很多的矛盾。比如,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之间的矛盾;国家征用土地建设与园林保护间存在的矛盾。这些矛盾都会导致资源利用、分配的不平衡,进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影响。

2.2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2.1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体系较落后

中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起步比较晚,同时发展也比较缓慢,因此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制度下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陈旧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体系在现代科学发展观的严格要求下还存在许多问题。由于国土资源体系的落后,导致国土资源难以实现市场的优化配置,违法、违规的用地、乱开采资源的现象层出不穷。没有一个完善、先进的体系,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监察力度也难以提升;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方法、措施也相对落后,直接制约中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2.2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相关法规不够完善

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水平相比,中国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不仅体系比较落后,且发展也不平衡。由于国家对国土资源规划的重视度还不够高,因此有关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还不够完善。即使制定了与其相关的《国家国土纲要》、《国土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及要求,只是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作了简单说明及初步规划[2]。没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及措施。这种不够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中国政府征用土地与农民耕地件的矛盾冲突、建设经济开发区用地与居民住宅拆迁等问题,没有实际性的明确规范,进而导致一些冲突事件的发生。目前中国还未建立完善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法规,因此,国土资源在市场经济中仍然没有得到合理的优化配置,且经常因此引发各种社会矛盾。

2.2.3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实施力度不够

在国土资源规划化管理中,具体实施阶段是最关键的,但在中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实施的力度仍然比较薄弱[3]。城市、农村、城镇的国土资源开发都显得极度不平衡。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做到国土资源统筹性的规划,及资源开采,利用实施过程中没有进行的严格监督控制。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实施力度的薄弱,导致一些城市经济开发区建设肆意地破坏农业耕地及自然环境保护区等等。除此之外,一些矿产开发商也会利用国土资源在规划管理中,监控方面的不足来进行违法违规开采,导致水土流失、山体崩塌,泥石流等现象发生。因此,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实施力度的薄弱,导致资源利用开发是不合理、不健康,一些可控性的自然灾害频频发生,后果不堪设想。

3.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措施

3.1 创新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体系

针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体系的落后情况,创新和改进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体系,对国土资源的持续开发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在进行国土资源体系的建设时,应结合社会、经济、资源、人口等多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体系。比如,目前面临自然灾害频发的现象,应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的灾害预测、防治体系进行创新与改进。对于土地、矿产资源的乱开采现象,应该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监控体系进行完善,以便更好地进行资源合理利用方面的监控管理。

3.2 完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在社会发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必须在法律的严格监控保护范围内进行。国土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合理、有序进行的保障。逐步完善矿产、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方面开发利用及保护的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国家应该对国土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国土规划法》、《国土规划编制办法》等进行修订,确保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有法可依。同时在修订和改进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时,还可以吸收国外先进的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本国国土资源情况,科学地完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更好地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提供基础性的法律支持。

3.3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实施力度

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关系着社会各方面的持续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载体。因此,应结合政府和人民的力量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提升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力。在城乡统筹发展规划、经济开发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区建设等方面,加强规划管理的实施力度。比如在资源开采、土地建设时,应该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准则,科学合理地加强强制力实施的力度。

另外,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监控方面,作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执法监控机关,应积极履行国土资源管理的监控职能,加强监管力度。对于一些乱开采、强建设的开发商及破坏自然环境的组织或个人予以强力的监管、惩治。在提升监控力度方面,国家还可以赋予公民监督的权力,利用民众参与的力量,科学、有序地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还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及冲突事件的发生。

4.结束语

面临21世纪经济市场化、资源全球化的挑战,有效地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提升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持续发展与进步的基础。要做到科学、有效地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必须建立先进的管理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实施管理的力度。通过这些方面的改进,更好地处理国土资源开采、土地征用、环境保护之间的各种矛盾。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促进资源与经济以互利共赢的方式协同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卢孝忠.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几点思考[J].科技致富向导,2011,8(22):149-152.

国土规划管理第3篇

关键词: 国土资源; 规划; 管理

中图分类号: G322 文献标识码: A

1、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重要性

我国人口众多,所以我们国家对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更高,对国土资源进行合理的规划管理是国土资源相关部门应该做好的事情。可能很多人认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开发天然矿产会影响到自然环境,影响生态发展,这是很片面的意见。对国土进行合理规划管理,对人类生存环境是有益的,加强对国土资源合理利用的调整和改善,可以使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2、目前国土资源规范管理的情况

国有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及水、油、煤、金属矿物等一切自然资源都属国有,国有土地利用的开发权和所有权,开发和利用以及治理和保护等规范管理,国有土地与其他资源相互协调规则,居住用地,建设开发用地,资源开采用地的指标,管理和保护等方面均有相关规定。但分布在各部门各个地区,较为不同。目前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诸如我国国土资源开发规划"建设"合理利用的规划管理手段。对于国有土地资源规划管理的有效实施,标志着我国国有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进人了一个新的阶段。开发国有土地的资源进行实施和管理有许多自身的特点,涉及多方面关系,因此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使我国国有土地资源发展走入正轨。

3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3.1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法规不完善由于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起步较晚、发展不平衡,相较于发达国家还很落后;加之国家对国土规划重视不足,相关人员和机构涣散,很难对我国国土资源开展科学、有效的、完备的统筹规划,当然也不能对规划体系的层次和法律效能进行科学恰当的界定。尽管国家相继颁布了《国土规划编制办法》和《国家国土纲要》等规范,只是针对国土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简单的说明和初步规定。较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过时,面对政府职能部门间用地冲突协调、跨区域建设协调、农业发展瓶颈、国土保护和新兴产业扩大用地需求的问题显得无能为力。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对完备的国土规划法律规范,严重制约我国国土资源的最大化、最优化利用。

3.2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体系落后由于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起步较晚,发展缓慢,很难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老旧的规划管理理念很难实施和开展工作,很难适应我国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制度还不健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事件的力度不足;国土资源市场化的配置比例偏低;违法用地的现象屡见不鲜;相关执法监察的力度不足;规划管理技术和措施落后,严重制约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有序进行。3.3国土资源规划实施的强制力不足,致使后续规划管理困难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国土资源的瓶颈约束日益严重,空间开发和规划布局无序日益突出。城市、城镇的不断发展和扩展,大量吞噬国土资源,使现有发展空间凸显不足。国家相关规划职能部门没有对国土资源全局的、统筹的规划和监控,致使城市化肆意扩张,盲目、无序占有农业耕地和破坏区域环境。由于缺乏约束力和监管制度,直接导致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协调性差,实施力度差,规划混乱,权责不分,很难开展科学的、统筹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工作。加之法律等硬件措施的不完善,特别是缺乏强有地的强制性力量作为后盾,很难科学的、详细的实施国土资源规划的相关内容,特别是一些国家宏观长远的发展规划得不到重视和实施,致使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不持续、不健康,综合资源利用率得不到明显的改善。

4国土资源的科学规划管理的建议

4.1积极完善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国土资源最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载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的保护,并拥有强制执行力,从而确保我国国土资源的统筹规划管理,达到最优化的效能。逐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土地、矿产、海洋、环境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法律体法规;科学统筹研究制定我国的《国土规划法》和《海域使用法》;逐步修订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等国土资源相关的法律,逐步形成系统性的法律体系。通过立法确定国土资源的强制力和权威,科学、完备制定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划要求,确保土地的使用、开发有法可依。通过引进吸收国外先进的法律约束经验,加强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执行力度和充分体现法律强制约束力,并组建国土资源规划和实施团队,尽可能的贯彻和落实部级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为我国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性的支持。

4.2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要突出重点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以提升国土资源的现实和潜在效用,以提升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为主。逐步推进我国政策和统筹城乡规划的发展、优化区域发展空间,统筹安排,逐步推进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并将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权力赋予每一个公民,强化国土规划的执行力度,并将国土资源开发的全过程向民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监控。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明确开发战略,科学分区,明确目标和方案,以点带面,统筹空间、规模、结构和环境的协调,促进生产力布局、城镇化和基础设施体系规划和协调发展。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国土资源规划的主管机关,积极履行对国土资源的管控职能,统筹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各项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并随时将国土资源规划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之中,提升国土资源规划的综合利用效益,并开展时序性监管、空间布局等重要规划着力点建设,提升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地位,努力为促进建立多部门联合的共同责任机制和综合管理模式提供基础性指导。

5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有效运行

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是国家长远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的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运行机制,使得国土资源的规划有效运行。各地区和各部门应该充分协调配合,创造合理的运行环境,保障国土资源规划目标能够完全实现。规范性的制度也是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实现的有力保障。

在空间规划体系中,国土资源规划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性的高层次规划,主要用于指导其它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的制订和实施,具有宏观性、原则性和综合性,这种特点决定了国土资源规划的实施运行具有很强的协调性。但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我国的国土资源规划在实施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行多部门的协调,这是保障规划顺利实施的关键之处,也是与目前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等规划实施的区别最大之处。因此,在设计规划实施运行机制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国土资源规划的协调机制。建立最有效的协调机制关键在于建立系统化的空间规划体系,统一的综合性空间规划应成为基层空间开发建设的共同行动纲领。各层次的空间规划分工明晰,各级规划都在上一级规划指导下编制,形成一个连续性的规划体系。

6结语

目前,我国还需明确国土资源规划在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地位,国土资源规划必须基于国家层面上,站在战略规划的高度上,统一的调度和规划,从长远的布局出发,细致入微的分析至各个层面。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带有过多部门色彩,难以做到面面俱到,甚至于有时看起来好似没有地位,工作也不易协调,这仅是部分阶段性的产物,并不影响我们未来对于此类问题的决策和影响,相信在不久的未来,规划式的管理将运用至各个方面,从而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国土规划管理第4篇

关键词 日本 国土规划 内容 启示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国土规划是指对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所进行的综合性战略部署,也是对国土重大建设活动的综合空间布局。根据各国的发展水平和政治、行政体制的不同,国土规划的具体称谓、侧重点及管理体系也不同。日本因人口密度很高,相当重视国土规划,也已建立完整的规划及管理体制,通过日本国土规划管理体制的经验研究,可以为我国制定国土规划管理体制提供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国土规划管理体制基本情况

(一)日本国土规划与管理政策的目标。

随着经济的快速成长、产业结构变化,日本人口、产业快速往都市集中,形成都市土地问题,都市周边农地、林地泛滥开发,使都市无秩序发展,加上全国性土地投机、地价暴涨。为解决上述有关土地问题,日本政府决定将国土综合开发与土地交易管制结合,于1974 年制订《国土利用计划法》,在其第二条规定“国土乃现在与未来国民之有限资源,以及生活生产各项活动之共同基础,国土利用应以公共福祉为优先,保育自然环境,并考虑地域之自然、社会、经济及文化条件,以谋求确保健康、文明的生活环境及国土均衡发展”。由于都市改革,土地利用及金融上的管制放宽,使得全国地价急剧暴涨,日本于1987 年修正国土利用计划法,并于1989年12月制定“土地基本法”,提出日本国土管理基本理念及土地政策的基本目标。

(1)土地应以公共福祉为优先;

(2)应依规划合理计划土地利用;

(3)抑制投机性土地交易;

(4)应就土地增值利益做适当调整。

其中“土地基本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土地应配合其所在地区之自然、社会、经济及文化等条件而为适当利用;并为谋求适当且合理的土地利用,应遵循国土规划。

(二)日本国土规划与管理体系。

现行日本国土规划体系,由国土综合开发计划与国土利用计划两个体系所构成,而且,这两体系同时并立。

日本国土综合开发计划就其种类而言,可分为:(1)全国综合开发计划;(2)都府县综合开发计划;(3)地方综合开发计划;(4)特定地域综合开发计划。

在1974 年审议通过的日本国土利用计划法,提出有关国土利用的行政方针,以指示将来实现的国土利用状况,其种类有三:(1)规定关于全国区域土地利用基本事项的“全国计划”,(2)规定各都道府县区域内土地利用必要事项的“都道府县计划”,(3)规定各市町村区域内土地利用必要事项的“市町村计划”。

如表2所示,日本国土利用计划体系可分为:

1、全国计划。

由内阁总理大臣制定全国计划草案,征求内阁会议的裁决。全国计划规定的事项主要有:有关国土利用的基本构想,配合国土利用目的的区域规划目标,以及各区域的概要,为达成前项所列事项所需措施的概要。

2、都道府县计划。

依照政令的规定,对各都道府县辖区内有关国土利用的必要事项,制定都道府县计划。其制定必须以全国计划为基础。

3、市町村计划。

依照政令的规定,对各市町村辖区内有关国土利用的必要事项,制定市町村计划。在制定市町村计划时,如已制定都道府县计划者应以都道府县计划为基础,同时必须符合地方自治法所制定的基本构想。

二、日本国土规划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一)开展国土规划的内在原因分析。

尽管各个国家有各自的国土空间特征,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和发展现状也尽不同,国土规划无论是在规划编制方式还是在规划内容上都有很大不同,但通过对比研究日本国土规划的沿革,可以发现,日本与我国在开展国土规划的内在原因、国土规划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和目标等都有着内在的一致性。

随着日本居民聚居空间不断扩张,生态空间大量减少,空间浪费现象严重;水、土地、矿产等资源过渡消耗,生物多样性消失、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部分地区人口、经济过于集中,交通拥挤、环境污染、生活质量下降,而同时却存在着部分地区居民生活质量低、居民失业率较高、治安条件差等社会问题严重,区域差距不断扩大;区域之间缺少协调和合作,整体效益较低等等。日本编制空间规划的最直接最根本的目标就要解决各种日益严峻的问题。经验表明,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对于各种问题的解决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目的就是通过公共政策和法律等手段,实现自然、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动态协调和局部平衡,达到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态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二)国土规划管理政策目标的明确性。

各国国土规划目标的形成多以解决当时社会、自然、经济的问题,并以勾勒未来国家的空间秩序的蓝图,期望能配合国家的发展政策,提供人民“健康、安全的生活及工作环境,促进全民福祉”。如日本经过60年的国土开发规划,规划的目标已经随着时代背景的改变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经历了近60年的国土开发之后,日本已经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和后城市化时代,其国土产业布局已经基本形成,目前日本新的国土规划目标已经不再是大规模的开发,而是由开发转型为维持和管理,从谋求产业发展、宜居生活到谋求如何将有限的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从谋求一极一轴、一极四轴,到谋求广域地方圈自立协作发展的国土结构。同时,随着泡沫经济的崩溃和金融危机的爆发,日本国家经济已经将近20年衰退,国家没有大量资金来继续主导大规模的国土开发,其开发主体也从国家主导、地方主导,变成了多样化的主体参与国土开发,提出要依靠“新型行政主体”。

(三)国土规划体系层级分明性。

国土规划体系中上级计划应为下级计划的指导计划,下级计划承上衔接上级计划的目标,落实于国土空间秩序的建立。

日本国土规划体系看似复杂,国土利用计划体系与全国综合开发计划体系的关系复杂,规划范围似有重叠,难以厘清。除此之外,尚有各区域及大都市圈的开发促进计划(如:首都圈整备计划、近畿圈整备计划、东北开发促进计划、大阪湾临海地域建设计划等)与国土综合开发计划重叠订定。但实际上由上而下可分成全国、区域、地方三层次,虽未拟定全国性土地规划,但制订空间秩序法,揭示空间规划的目标与基本原则,供次级规划有所依循,而空间规划及县市或乡镇的建设引导规划,分别订定邦规划法,建筑法典,并制定了区域计划,建设引导计划,因此,各上下级计划间,可以督导协调,相互配合。

(四)国土规划的合法性。

规划执行的依据,必是使计划合法化,规划推行时要具有约束下级的效力。综观各国在三层级的规划体系下,有的另外制订法律,有的提出指导纲要计划,都明确了下级规划的性质、内容、协调关系等内容。如在日本首先要搞国土立法,按法做规划,没有法,无法编制规划。从1949年到1998年先后颁发了《国土综合开发法》、《国土利用规划法》、《国土调查法》、《土地基本法》等涉及国土规划的法律法规约79个,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国土规划法律体系。由于及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确保了国土开发整治工作的不断完善、深入,使其发挥了应有作用。

(作者:大连市现代城市与国土规划研究中心,学士,初级职称,研究方向:土地规划、城市规划)

参考文献:

[1]Armstrong, Thomas D, Jacobs, Harvey M. 2010.Centralized growth management policy and local land-use decision making-Learning from Tokyo’s experience. Journal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1(4)..285-288.

国土规划管理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规划、节约集约土地资源的原则,着力打造新村建设亮点、新村规划点和集居点,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管理创新、落实责任、完善机制、节约资源、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巡查,促进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三、工作目标

加强宣传、落实责任,确保耕地面积不减、质量不降,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结合新村建设,做好管、用、建的疏堵结合,减少乱搭乱建违章建设和违法用地,引导群众科学规划、节约集约、规范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我镇土地资源利用更加科学化、制度化。

四、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和国土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

一是结合“4.22”世界地球日、“6.25”土地日、“12.4”法制宣传日宣传《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利用广播、电视、板报、专栏对规划、国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三是各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利用户长会、代表会、院坝会等形式多样的规划、国土法律法规宣传。

(二)进一步落实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责任制

一是镇与各村、社区签订城乡建设与国土资源管理责任书,奖惩兑现;二是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实施基本农田保护;三是农房审批建设试行3000元责任金制度(包括房屋建设风貌责任金、规范建设和垃圾清运责任责任金、安全责任金),引导农户节约集约用地、合法建设;四是机关干部实行规划建设与国土资源管理“一岗双责”制度,增大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管理力度。

(三)进一步做好规划定点与土地开发利用工作

1.做好新村规划。按区政府新村建设和新农村综合体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今年实施点灯省级新村聚居点建设项目和完成点灯、菜胜、水库、劳动、工农、峰洞6村集聚点规划。

2.健全农房审批会商制度。农房审批,由农户在每月1—10日提交村组签字的书面申请到便民中心,11—15日规建、国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1—30日规建、国土到现场定点集中会审,会审后通知建房户。

3.切实加强土地开发。结合城乡统筹、新农村建设,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及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申报工作;落实申报光荣、扇子、工农、光华、峰洞等5个村的土地整理项目;争取幸福、峰洞土地增减挂钩立项工作;做好省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点灯、水库、劳动、菜胜4个村,建设规模11100亩,预计新增耕地1330亩)。

4.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根据规划和详规,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中标志牌及界桩安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正确引导合理合法利用土地。

5.积极推进合法用地。协助成贵高铁、宜屏快速通道等重点项目报征任务;依法推进德隆酒业、国荣商贸、幸福砖厂等征地征收供地工作;协助成贵高铁的土地权属调查。

6.深化农户产权保护。继续深入实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证)确权颁证。

(四)进一步强化土地巡查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规划与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坚持动态巡查片区包干责任制,以集中巡查和动态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规范巡查台帐,将违法用地,违章建设制止在萌芽状态。加强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监督和查处力度;完成2012年度卫片监测图斑的不规范用地行为的查处、整改工作。

(五)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预防和建筑安全工作

国土规划管理第6篇

可纳入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调整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列入省人民政府扩大内需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耕地和基本农田,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新一轮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符合已通过部审查验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符合规划是指规划文本中包含其项目名称,或规划图件中可标识项目用地已纳入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内);

3.项目占用地类情况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取得的地块现状图件审核真实。

二、进一步加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各地要加快市级及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市级规划大纲未经审核通过的,各市应抓紧修改完善,尽快上报审核,争取在9月底完成大纲阶段任务。市、县级规划大纲已经审核通过的地区,应按照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和《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浙政土审〔2009〕12号)的要求,加快市、县、乡级规划方案的编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加快各乡镇规划基数转换与确认、乡(镇)规划控制指标分解、各类用地空间布局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要将扩大内需项目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在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下,明确具体项目名称,优先予以保障,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和管控作用。

三、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调整的报批程序和上报材料

(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扩大内需项目

按照法律规定应报国务院审批的扩大内需项目用地,符合上述规划调整条件的,有关县(市、区)可按照省厅规定的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组织用地报件上报审批,其中与规划大纲衔接的说明可以纳入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材料,在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材料中增加一节内容以说明是否列入省人民政府扩大内需项目清单、是否符合新一轮省级、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及规划大纲批准时间和批准部门、“二调”地块现状图件审核情况等。

(二)报省政府批准用地的扩大内需项目

对符合上述规划调整条件的报省政府批准用地的扩大内需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规划调整和用地报批:

1.各县(市、区)应认真按照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核实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填写2009年扩大内需项目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并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应于9月15日前统一汇总上报至省政府。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下发扩大内需项目的批准文件,并由省国土资源厅将项目有关资料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并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

2.对于部审查通过的扩大内需项目,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关于改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31号)要求,依法组织上报扩大内需项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用地报件上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批准用地后,省国土资源厅将批准文件报部备案,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

四、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项目用地的规划监管工作

国土规划管理第7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并由市国土资源局直管(简称市直管)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

第三条基准地价是城镇不同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基准地价由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用、征地拆迁费、小区配套费构成。

第四条市直管范围内的土地用途分为商业、住宅、工业、公共事业建设四类用地,各类用地均划分为不同等级,每等级基准地价有所区别。

第五条基准地价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上级的规程拟定,按程序报批后,由市国土资源、物价管理部门联合公布施行,并由市国土资源、物价管理部门分别报省国土资源、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市国土资源、物价管理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产业政策变化等情况,对基准地价进行局部或整体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施行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商业、住宅、公共事业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是以容积率为2的标准评定的地价,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是以容积率为1的标准评定的地价。当容积率改变时,根据不同用途的容积率修正系数相应进行修正计算地价。

第七条基准地价按各种用途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评定,当宗地的实际出让、转让使用年限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时,其地价按不同用途的年期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第八条标定地价是地产市场正常供求关系和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具体宗地的价格,是以基准地价为依据,根据土地的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使用年限、容积率、临街状况等条件,通过系数修正而评估出具体地块的价格。

计算公式:(评估)标定地价=基准地价×区域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年期修正×容积率修正×临街状况修正。

第九条基准地价标准公布实施后,作为土地转让交税的主要参照依据。当转让成交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宗地标定地价的,市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市直管范围内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经营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土资发〔*〕307号规定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288元/m2。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按政策法规确需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第十二条商业、住宅、工业、公共事业建设用地以及综合用地不得随意改变使用用途、条件。如改变使用用途、条件的,市政府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如确须改变使用用途、条件的,须报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改变后的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第十三条商业、住宅、公共事业、工业用地的熟地出让基准价格按同级的基准地价平均价格的90%计算;商业用地生地出让基准价格,按熟地出让基准价格70%计算;住宅、公共事业建设用地生地基准价格,按熟地出让基准价格60%计算;工业用地生地出让基准价格按熟地出让基准价格50%计算;临时用地费,按基准地价的5%标准每年征收。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政府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廉租住房建设和国有土地使用功能配套设施建设的比重。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列各项用地价款的缴纳,用地单位须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或批准用地之日起60天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付款到期后,仍不付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出让方可解除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动工建设,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延长动工期限的,若基准地价调升,应当补交差价。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相应调整本地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和省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本规定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基准地价:政府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是分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对应的使用年期为各用途土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由政府组织或委托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政府认可。

区域因素:指影响城镇内部区域之间地价水平的城镇繁华程度及区域在城市中的位置、交通条件、公共及基础设施水平、区域环境条件、土地使用限制和自然条件等。

个别因素:指与宗地直接有关的自然条件、市政设施条件、宗地形状、长度、宽度、使用限制和宗地临街条件等。

容积率:指一定区域(地块)范围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整个地块的面积之比。

区域因素修正:指剔除比较案例与待估土地由于地区特性不同产生的价格的不可比性。

个别因素修正:指排除待估地块与比较案例地块之间由于个别因素不同而产生的价格的不可比性。

容积率修正:指排除土地因容积率不同而造成的地价的不可比性。

使用年期修正:指排除土地因使用年期不同而造成的地价的不可比性。

生地:指开发前,尚未形成建设用地条件的土地。

国土规划管理第8篇

**年上半年,**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的各项工作在市国土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委、区政府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紧密联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不断提高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现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

上半年**国土分局主要工作是突出一个坚守、提升两项服务、推进三项工作、夯实四个基础:

(一)、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一是落实责任促保护。明确我区耕地保护的目标任务,强化管理责任。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列入国土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重点,采取签订责任书的形式落实责任到人。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区“五不准”制度,对我区252612.5亩耕地实行全面监管,坚守耕地保护底线,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不得低于21.97万亩(5065片)。

二是节约集约促保护。一方面,在项目选址时积极引导业主优先选择存量地,减少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如对炉下工业园区、三三药业、大横绿色产业园等1300多亩的存量用地,采取以项目供地和园区管委会供地方式,积极盘活存量,用活死地。目前,**市华泰木竹业有限公司、**华龙人造板有限公司等8个项目256亩用地、大横绿色产业区718亩项目用地、炉下工业园区395亩、三三药业169亩项目用地已通过市政府审批。另一方面,认真做好临时用地垦复工作。如京福高速公路共使用1375.97亩耕地作为弃土场等临时用地。我局协同区征迁办逐村、逐块落实复垦措施,委托复垦1157.91亩,目前已复垦并经验收合格786.64亩,其余还在复垦之中。督促浦南高速公路施工临时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浦南高速公路在**区境内临时用地共437.34亩,其中耕地210.49亩,已签订复垦协议32份,应复垦面积210.49亩。2006年6月洪灾造成耕地损毁9606亩,我局积极向省上争取10万元灾毁耕地复垦资金,并于6月份分配下拨各乡镇,保证了灾毁耕地的复垦。

三是开发整理促保护。今年上半年,经验收合格的省级土地整理项目2个,项目规模3007.4亩,新增耕地284.22亩,投入资金610.96万元;在建项目2个,项目规模855亩,新增耕地320.2亩,投入资金336万元;已申请立项的项目4个,项目规模2315亩,预计新增耕地795亩;列入储备项目5个,项目规模3538亩,可新增耕地301亩。随着上述项目的实施和验收,我区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将得到有效缓解。

四是规划调整促保护。根据总规修编用地预测,今后15年我区需新增各类建设用地15.8735万亩,需使用耕地3.1377万亩(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2.1万亩),为调整好用地结构和布局,最大限度地腾出空间,通过对全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采取调整、补划、异地补划、土地开发整理等形式确定了2143.62亩的耕地作为补充(其中:**年土地整理项目预计可新增耕地690.22亩、土地开发项目预计可新增耕地1453.4亩),确保“占一补一”,努力实现耕地的占补平衡。

(二)、提升两项服务

1、服务项目报批。上半年共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6个,面积165亩,其中耕地2亩;共办理用地预审4宗,总面积113亩,涉及耕地面积6亩;上报省政府审批农用地征(转)用3个批次4个项目,总面积146.4亩;共审批各类建设用地69宗,用地总面积146亩,有力地确保了我区各类建设项目落地。

2、服务和谐建设。一是依法征地维护权益。坚持依法依规征地,严格征地程序,坚持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上半年共支付各类补偿费173笔,累计417.99万元,做到无一差错;二是严格执法维护权益。上半年共依法制止各类违法行为41宗,其中:土地31宗,矿产10宗;依法立案处理11宗,其中:土地8宗,矿产3宗;收罚没款1.9万元,有力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三是畅通渠道维护权益。上半年共接待上访群众60人次,共办理各类件4件,办结率达100%;依法举行听证会4场(执法监察2场、土地利用总规修改专家论证会2场),办理各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建议15件,答复15件,落实反馈率达100%。

(三)、推进三项工作。

1、总规修编顺利推进。在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全面贯彻落实龚清概市长关于总规修编调研工作的有关要求,组织召开全区土地利用总规修编工作会议,从四个方面落实总规修编的各项任务:一是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十一五”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水利、交通、生态、旅游等规划)衔接工作。二是充分利用本次总规修编的机会,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三是确保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合理,确定到位。四是解决好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到位、合理、科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月份,通过市局组织的公开招标,确定了福建农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我区总规修编队伍,目前专业队伍正进入乡镇开展基础资料收集和专题研究编写。

2、矿业管理有序推进。

一是突出矿产资源整合。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了省政府下达的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100%的任务指标的完成。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以《**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龙头,以《矿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为目标,以《**区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方案》为抓手,重点整合矿权设置不合理、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生产技术落后、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破坏环境、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采矿权,采取先关后整、依法清理取缔等手段,对我区重点矿区、重点矿种进行专项整治,依法将辖区内的75家矿山企业整合为68家(其中:南山江边矿区4本整合成2本、折竹矿区3本整合成1本、芹山矿区2本整合成1本,太平儒罗矿区2本整合成1本、塔前菖上矿区3本整合成1本)。

二是做好矿业移交接管。按照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辖区负责制原则,本着加强协作,团结发展的精神,我局认真负责地做好矿产资源管理职责移交工作。向水东、水南、江南新区、**西区4个服务中心移交采矿权26家,探矿权4家,做到矿山档案、相关资料、图件、移交清单交接清楚,手续完备,保证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延续性。

三是推行保证金制度。一方面贯彻落实《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对新立采矿登记和办理延续登记的矿山一律按标准收取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开展治理,上半年我局共有7家矿山企业实行了保证金管理办法,缴纳保证金57万元。另一方面,认真部署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在企业完成自查基础上,分局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辖区内80家矿山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核实,核实率达100%。目前,矿山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材料已上报市局审查。

四是完成矿业权年检。将年检工作与矿业法规宣传、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征收、矿山储量管理、采矿违法案件查处相结合。严格年检程序,规定了年检的时间、地点、期限和应提交证件材料以及不参加年检的处罚意见,做到从年检报到至结束14个程序都有专人负责,提高了工作效率。通过审查,现场退回整改矿山9家,已完成整改9家。年检期内,全区应参加年检矿山企业93家,已年检87家,年检率达93.5%;累计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35.38万元。未参加年检的6家采矿权人我局已下达整改通知,并上报市局予以处理。

3、地灾防治扎实推进。做到“三加强、三到位”。一是加强规划,宣传培训到位。认真编制《**区**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防灾预案,并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村(街),同时召开会议进行贯彻部署,突出了方案和预案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纲领性文件的作用,切实加强了规划的引导。从1月份开始,就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活动,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作为新当选的村干部、村级协管理员上岗必修内容,把宣传重点放在农村中小学、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街,加强了镇、村干部、地灾点群众和学校师生的地质灾害防范意识,使他们掌握了防灾、救灾、监测、转移等基本知识。在整个培训过程中,**分局共发放教育碟片360片、宣传小册子1000份、挂图150张,播放电教片30场,培训遍及全区243个村居,受训人员达万人以上。二是加强警示,责任措施到位。对全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危险点上原设置的222面警示牌逐个进行检查,更换、补设警示牌20面,累计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2000余份。统一制作值班记录薄、巡查记录、监测记录薄3000余份分发至各乡镇、国土所、村街居;建立和完善基层国土所预警预报系统,做到了“四有、五配备”,即有值班室、有领导带班、有值班记录、有应急预案;配备有通讯电话、传真机、电脑、简易交通工具,确保预警网络的畅通。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进一步明确区、镇、村行政负责人是本辖区地灾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村协管员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带头人、地灾点监测人是地灾监测点的守护人,将上述人员的详细信息登记在案制作成册,并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明确责任,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测网络。据统计,全区共落实地灾监测责任人458人、监督落实责任人213人,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260余份。三是加强整治,资金落实到位。一方面,加快省市督办的市南纺厂生活区地灾点、洋后镇政府后山坡地灾点、西芹镇泗坑村上庄地灾点的治理进度,分局派专人跟踪督办,落实搬迁新址,并做好群众撤离方案演练,确保成功预警避险。另一方面,认真落实省厅地灾搬迁补助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管和使用,对已完成搬迁的补助资金落实到村,对已拆除旧房补助资金落实到人,极大地调动了受地灾威胁群众做好搬迁安置工作的积极性。上半年,完成2006年上报的90户地灾搬迁户安置工作,争取补助资金45万元,已下拨补助资金45万元。审查上报**年地灾搬迁户50户(均已拆除旧房),向省厅争取补助资金25万元。

(四)、夯实四项基础工作。

1、土地利用更新调查进度过半。**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外业成果已通过省厅检查组验收。此次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涉及**区辖区范围内15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总面积2653.87平方公里,由厦门闽矿测绘院承担更新调查任务。更新调查工作于2006年8月在西芹镇试点验收通过后全面铺开,通过近一年的努力,形成了131张1:10000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外业成果图和一套准确、可靠的内业资料。对省厅验收组提出的20多个问题与建议,已于4月10日整改完毕,经市局同意,已转入内业调绘阶段。督促作业单位加快进度,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省厅申请总验收。

2、土地登记发证不断规范。一是做到日常登记发证零积压。上半年共发证351宗,面积363.8亩,其中:国有证74宗,面积332.9亩,集体277宗,面积:30.9亩;出让44宗,面积330.3亩,做到了在内以图管地、在外以证管地;二是加强了土地二级市场监管。上半年办理土地转让7宗,面积79.3亩。办理土地抵押17宗,面积682.9亩。

3、基准地价更新全面铺开。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出台后,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及时、准确反映我区土地市场中地价变化趋势,我局以区位理论和级差地租理论为基础,根据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基础设施状况、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土地级别、商业用地级别,委托福建大地评估公司开展基准地价更新,目前该项工作已进入中心区和各建制镇的基准地价调查阶段。

4、迅速启动第二次土地大调查。认真学习国务院《通知》精神,报请区政府研究同意,下文成立**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6月29日根据市局《关于组建**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制定下发了《**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明确了职责,确定了人员。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协调落实工作经费(争取列入市、区财政预算),保证人、财、物及时到位。

二、“完善体质、提高素质”活动开展情况

坚持五个抓手开展“完善体质、提高素质”活动:一是以硬件建设为抓手。认真开展基层国土所规范化建设,投入资金近10万元对7个基层国土所办公场所进行搬迁、修缮、添置等,大大地改善了办公环境,同时还投入资金8万多元为13个乡镇国土所添置了交通工具。现在,辖区内的13个乡镇国土所基本实现省厅提出的基层国土所设施配置“六个一”(一处固定的办公场所、一台办公电脑、一部传真电话、一台数码相机、一辆交通工具、一组档案专柜)的要求;二是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严格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村级国土协管员管理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自觉接受市、区效能监督员,行评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对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问题都能及时整改反馈;三是以学习培训为抓手。认真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及时选送工作人员参加各类教育培训,上半年共选派60余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选送15余人参加省厅举办的专业培训。举办专题培训班四期(区委四套班子中心组理论学习1期、**区土地利用总规修编和用地报批工作培训班1期、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培训班1期、政治理论学习研讨班1期),订购省厅编印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培训教材》100套,做到分局机关各股室、乡镇国土所工作人手一册。利用村级换届时机,对全区13个乡镇199名协管员进行考核,重新选聘协管员100名,省厅到达协管员工资23.88万元,我局按季度足额下拨11.94万元,进一步增强一线监管力量。四是以深化活动开展为抓手。“国土资源服务年”活动、“服务发展最佳股室”和争创“五好党支部”等各项活动均有序开展,“6.25”期间13个乡镇国土所都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普及率进一步提高。五是以党建工作为抓手。认真开展“三级联创”活动,成立了分局机关第一届工会和第一届妇女工作分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机关工会和妇女工作分会主席、委员,党的助手能力得到了加强。“七一”期间组织局机关党员到巨口乡上埔村开展“挂村服务、互动联动”活动,慰问特困党员、老党员、革命五老子女、五保户等13户,发放慰问金0.3万元、下拨互动联动各项工作经费2万多元,有力地推动上埔村的新农村建设。

国土规划管理第9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G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农村中掀起了发展经济的热潮,各种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开发利用。在农村资源中,土地资源是最为关键的资源之一,加强对农村土地资源的规划和管理,有助于我国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产生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伴随着相关农业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农村中的土地问题在发展中逐渐凸显出各种矛盾,对新农村的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产生了极大的阻碍,不利于整个农村经济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对农村的土地整理和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

二、我国农村土地资源整理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建设取得了迅速发展的契机,农村建设用地面积逐渐增大,在各种建筑施工规模日渐扩大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建设用地问题,既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困难,也造成了很多土地资源的浪费,分析农村土地管理和规划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采取有效的整理措施。笔者将从下面几个方面做出分析。

1.缺乏健全的土地规划整理机制

(一)土地的规划整理,要首先对整个农村土地资源的最原始的状况,并结合各种相关的数据资料进行科学的分析评判,编制相关的整理规划,如此可以对整个农村土地资源的整理规划起到很大的指导作用,但是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过程中,这方面的工作做得很不到位。

(二)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任何政策的贯彻落实都需要一定的奖惩机制,农村的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规划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也因此相对于一些农地的整理而言,具有一些特殊性,在农村各种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规划过程中,对各种政策的贯彻落实,都不能够强制性的采取相关措施,而应该采取有效的激励制度,必须形成有效的利益驱动机制。而目前为止,我国的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和规划过程中,缺乏相关的激励机制,农民和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和热情。

2.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不健全

我国的农村的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规划还处于初级阶段,各种法律法规都不够完善,一套符合多方利益,符合土地资源利用规律的制度和法规尚未正式形成,各种法规规定尚不够成熟,上需要在具体的实际情况中得到不断的完善,要坚持各种措施都有法可依,如此,可以加快农村土地资源的整理朝着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3.管理机构设置不尽完善,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主要涉及县乡两级国土管理部门,在规划的编制实施等具体管理上又集中到县级规划管理相关科室,使得乡镇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存在缺位,只是简单的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应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规范管理,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4.规划计划管理信息化水平区域差异巨大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于城市的信息化建设,主要表现在组织机构建设、专业人员的配备、硬件设施、资金投入、数据标准、信息系统建设等多方面。农村的信息化建设仅停留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各地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不同地貌条件地区的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信息化建设呈现不同水平。

三、加强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管理规划的对策分析

1. 完善规划实施的法律法规保障

通过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法规是规范和保障规划实施管理的最基本方法,如以《城乡规划法》为基础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对一切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法规依据只有《土地管理法》第三章共14条的1600多字,且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包括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划局部调整或修改、指导或协调相关规划、规划实施评价或评估等非常多的内容,没办法对这些内容进行全面、深入的规定。

这几年来,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通过探索和经验积累,出台了很多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如国土资源部37号令《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地方层面上,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工作重点是地方性规划,尤其是县、乡两级实施规划,因此,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可操作的地方性配套法规(如规划实施条例),提出涉及规划所有实施管理内容和违反规划的强制处理措施等具体规定,来保证各级规划的实施管理。

2.建立并完善补偿和收益分配机制。在进行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和规划过程中,要对各种和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环节加以合理科学的处理,比如对产权归属等进行合理调整,同时,要对收益作出公正客观的分配,如果有受到损失的农民,要给予合理的补偿,这样有助于推进各种土地整理措施的贯彻落实,也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在这项工作中,要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

3.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规划必须加强领导,把其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大力宣传开展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规划的必要性及重大意义,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增强开展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规划过程中的紧迫感、责任感及自觉性。

4.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和规划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完善,是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顺利实施的保障。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必须按法律法规进行,并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和规范。因而,必须建立和完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5.编制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专项规划。开展农村土地资源的整理和规划调查摸底,充分了解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现状、潜力及存在问题,为编制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和规划专项规划提供依据。一个好的规划是有效开展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和规划的依据和前提,要在充分科学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好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专项规划,以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农村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

6.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是农村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是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整治、保护进行统筹协调所作的战略性、宏观性规划。新时期.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的总体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强农村土地利用的用途管制,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用地保障,充分发挥农村土地对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民利益的多重保障作用。

7.建立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共同责任机制。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的共同责任包括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共同责任,其核心是理顺土地管理部门与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农村土地规划计划编制上的关系,明确各部门在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编制上的共同责任,防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各级地方政府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各唱各调。

四、结束语

农村土地资源的规划整理关系到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和利用,关系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科学规范的土地资源整理,既有助于农村建设的规范性和统一性,有助于改善我国农村布局混乱的状况,又有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提升经济效益,促进农村的和谐,在此过程中,各个部门,各个参与主体都要本着从全局出发,兼顾局部利益,统筹整体,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从而促进整个农村土地整理规划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参考文献:

[1]靳鹏钰 我国农村土地规划管理中的问题以及对策研究 [期刊论文] 《财经界(学术)》 -2010年3期

[2]李秋月 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 [学位论文]2008 -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

[3]袁弘 汤敏 刘琰 李迪华 地震灾害挑战我国农村土地政策 [期刊论文] 《新建筑》 ISTIC -2008年4期

[4]贾少华 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学位论文]2008 - 武汉理工大学:经济法学

[5]张波 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开发用地的规划管理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