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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如何防治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12 16:10:50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第1篇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环境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们生产生活方式也在发生变化,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也在变化甚至在呐喊。当我们抬头展望时不难发现,蓝天白云渐渐蒙上了一层灰色,青山绿水间也夹杂着灰暗的影子。由此可反映出大气环境在逐渐恶化,土壤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等,也在不同程度的受到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优劣与人类关系密切,我们实则是最大的承受者、破环者。环境的好与坏我们都承受着,我们也在不断破坏着,影响着其质量。由于环境质量的恶化,其污染程度对我们的身体同时也在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危害。

1大气污染的概念

大气污染是由于一些人为原因如人们生产、生活活动或自然原因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超过了大气环境的最大承受能力,使大气成分变化,而且增加了一些具有毒性和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使环境质量下降、恶化,影响到人们日常的工作生活、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等遭到严重破坏。

其污染源可分为天然和人为两类。天然污染源主要是自然界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的地方地点,如活火山向空气中排放灰尘、硫化氢等污染物以及发生森林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地区。人为污染源按污染源空间分布方式的话,可分为点污染、面污染和区域性污染源;按人们的社会活动则能够分为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和交通污染源等;若按污染源存在的形式又可分为固定的和移动的污染物。

2大气污染的防治

2.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关于大气污染的防治,必须以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二者为出发点,对该地区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分布做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控制污染物的最佳方案[1]。例如:考虑工业布局时,应采取工业生产均衡分布的方法,尽量不要集中在局部或固定大城市等地方。这样一来,只要单位面积上排放的污染物减少了,让其自然净化就变得容易了很多。其次,工厂的地址选择也应与工厂的性质相符合,比如工业生产区应位于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还有,工厂与城市居民生活的区域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并营造城市绿化带,从而减轻大气污染的危害性并能够吸纳粉尘,以减少人们的粉尘吸入量。

2.2加强交通运输中废气的排放量控制

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污染物占比很大,其实交通运输所产生的污染物的量也不容小觑。根据数据统计,随着我国每人汽车的拥有量的上升,各个区域不同用途车辆的数据也在随之上涨,只考虑其排放的尾气量,对环境来说就已经是一个不小的问题了。所以,交通运输行业中废气的排放量应该引起重视并之恰当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理。

首先,合理科学规划道路网,不仅可以缩短居民出行距离,还能够减轻道路交通压力,何乐而不为呢。其次,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缓解交通拥堵,在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和能源有效利用率,降低污染物排放方面有着很大的作用,同时也增大了人们出行时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的频率。除此之外,加大鼓励新能源汽车的使用,也是另一种程度的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

人们思想意识觉悟的提升也有利于交通环保。交通和我们的日常出行及生活关系非凡。人们环保意识的提升,能够使得环保的出行方式成为人们的选择,在使用交通运输设备时,更加注重其环保[2]。

2.3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资源利用率

我国目前工业燃料主要还是煤炭,而它燃烧时会释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悬浮颗粒等污染物。还有一点就是因为对煤炭不高的有效利用率,导致其很大程度上使我国的大气污染愈发严重。其次,结合当前情况看,我国的能源结构仍然以煤炭为主,这也反映出短期内这样的结构不会有很大的变动。因此,提高煤炭的有效利用率,减少对煤炭资源的使用是目前能够采取的最有效的方法。比如,可以采用高新技术,使煤炭资源得到最大程度上的有效利用;大力推行型煤和低硫等煤的使用,并改进煤炭的燃烧方式,降低其污染物的排放量。当然,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方面的问题,还得从改变能源结构着手。如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能源、大力开发水利资源,发展核能。加大对太阳能、风能、地热、潮汐能、生物能等清洁能源的利用等

2.4实行区域采暖和集中供热

人们用来烹煮或取暖的燃煤炉灶,特别是到了冬天使用得更加频繁。其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和烟尘也是造成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下降甚至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区域采暖集中供热,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改善这一问题。一它可以提高热能利用率,减少燃料消耗;二它是采用的是高烟囱排放;三方便使用高效率除尘设备,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粉尘的排放量。四是减少燃料的运输量,达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作用。

2.5加强人们的环保意识的树立,植树造林

人们环保意识的树立和加强也是一个对环境保护强有力的措施。当人们环保意识有所提高时,相当于是降低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比如:用步行或公交车代替私家车出行、垃圾分类入桶、选择环保可降解类材料的生活用品等。人们的生活方式、出行习惯都在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大气环境,从这个方面来说我们既是环境获益的一方也是环境污染破坏的始作俑者,所以我们更应该积极参与到环境治理污染中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以影响身边的人,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此外,绿化造林是大气污染防治的一种低成本高反馈的举措。因为绿色植物有吸收大气中毒害的气体,更新大气中的氧气含量,调节空气成分,净化大气的功能。植物是自然界中天然过滤器,是大自然忠实的守卫者和效忠者。还有森林能够使风速减慢,让其挟带的灰尘下降。比如通过仔细观察我们会发现,一些树叶表面很粗糙,还有很多绒毛,甚至有一些树叶摸起来粘粘的,这是因为它们会分泌粘液,而这些粘液恰巧能够吸附空气中飞舞的尘灰。下雨时,经雨水冲洗,它们又能够重新进行下一轮的吸附和阻拦,如此循环以往,达到了净化空气的效果。

2.6完善环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现实中一些企业利益熏心,为了追求最大化的盈利,对其工厂排放污染物不管不顾。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相关部门对此类企业加强监督和管理,并严格根据相关规定,对此污染现象进行严惩。还有,对大气质量的监测和对超标的污染物进行及时的排查和治理也至关重要。并制定一项既有针对性又有成效的办法[3]。此外,还要加大对排放大量污染物的企业的惩罚和监管,使其向规范化经营和良性竞争的方向发展。同时也离不开公众的参与监督,毕竟有一句话说得好: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3 结束语

我国是一个有13 亿人口的大国,这同时关系着我国的能源消耗量的上升趋势。目前我国的能源结构依然是以煤炭为主,这对我国城市大气污染来说依然存在很大的威胁和破坏,但从现实角度来说想要从很大程度上提高治理城市大气污染是一个需要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在大气污染未得到全面控制之前,我国大气污染的防治主要还是得依靠法律法规手段。同时发挥群众的力量也同等重要,雪山的崩塌每一片雪花都有责任,面临大气污染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影响着每一个人甚至全球,要想从根本上让这一个问题得到解决,需要每个人的参与和整个社会共同坚持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1]黄成.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J].黄成科技信息,2018(21):136,137.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第2篇

2014年12月22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议案,这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三次修改。

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在就草案作说明时指出,现行法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重点难点针对不足,问责不严,处罚不够,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求。

面对严峻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大修”无疑是时势所需。仅从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条目来看,新增的条目超过原法的一半。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依据,针对大气污染现状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草案强化了政府、企业和公众责任,补充完善了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区域联防联控等制度和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在法律层面上已经显示出国家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但对于其中的一些细节及至其真正的实施,接受本刊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还需继续改进。

问责需细化

据了解,大气污染防治法在2000年修订时,着重规范了企事业单位的污染防治义务,但对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则规定得较为笼统,只作原则性约束,尤其是未包含对政府部门的考核和问责,这在较大程度上使得14年来治理大气污染难以真正落实目标责任。

在此次修订中,大气环境保护被纳入了本级政府及负责人的考核。

修订草案规定,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要求不达标的城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限期达标,并要求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不过这里只提到“要求”不达标的城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以及采取措施限期达标,而针对于不达标城市没有或不及时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以及采取措施限期达标(或采取措施限期达标未有实现)的情况并没有具体的问责条例。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之后,国务院出台了考核规定(具体到问责),要求将考核结果报中组部。而针对“采取措施限期达标”的规定,目前还有难度,有必要进行责任规定。

据介绍,目前环保部代表国务院在各省市、自治区签责任状,但最终的落实行为如何以及责任状的义务和考核的落实如何,不得而知。“问责不严是很直观的,”常纪文对本刊记者表示,现在污染责任已经不再是个体的污染责任,区域污染责任不仅是一个企业的严重污染问题,而是全部区域严重污染问题,这就说明很多政府监管不到位,就要追究地方政府和党委的责任。但大气污染防治法并没有将政府监管不到位的追责具体化,对没有完成目标责任制以及任务或情节严重的也应该具体追责。而对于地方党委的责任,法律一般很难规定。

应有效引入公众参与和监督

“在我国如果不从系统治理和治污技术(能力)和建设项目环评上解决问题,法律上的强制措施只能让大多数企业死掉或关门”。在横断山研究会会长杨勇看来,就大气污染防治而言,虽然即将施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但是执行起来并不乐观。

对于这种不乐观,常纪文认为主要是因为发展阶段和可执行性的问题,“如果脱离发展阶段过分强调依法制裁,强调环保责任制,不仅不利于经济发展而且还不利于环境保护。从目前来看,由于发展阶段所限,即使采取严厉的环保措施,大气污染的局面也许还要延续5-10年甚至10-15年”。而如果法律没有具体的制度规定就很难实施,如规定公众参与就应该规定公众参与的条例,“事实证明,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真正地被看好,光靠政府去监督不可能取得很好的效果。现在很多措施摆在那,好看并不好用”。

系统治理和防治是前提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第3篇

此次雾霾污染天气,影响、覆盖范围之大,污染程度之高,公众关注度之大,持续时间之长,历史少见。如何通过此次事件,让政府、企业和公众反思环境污染,并提出解决之道。为此,《能源》杂志专访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

《能源》:近一两年,我国空气污染呈现了出了怎样的特点?

柴发合:在我国113个重点城市,按2010年空气质量的标准,达标率是80%多,如果按照新的空气质量标准,不达标率为80%多。我国的污染越来越凸显出复合性和区域性的特点。复合性表现为,空气中不光有大量的一次性污染物存在,且有大量的二次污染物。区域性指的是有着明显的区域之间的影响。同时,影响的区域面积在扩大,按照整个污染的宏观态势看,我们说的“区域”,涉及到整个东部地区。环境污染现状比较严重,治理面临的压力比较大。

《能源》:面对发展经济和环境之间的矛盾,如何抓住治理环境污染的机遇,实现污染的有效治理?

柴发合: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要尽快建立一套适应目前发展理念和保护思路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现在执行的大气法是2000年修改的。12年过去了,我国大气的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原来的单一煤源性污染,转变成煤源性和机动车性以及工业性、自然的污染排放相混合的复合性污染。

以往,我们主要关注一次污染物,随着PM2.5和臭氧进入公众的视线以后,我们不光关注一次污染物,更加关注二次污染物的前体物。另外,公众对空气质量的要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迫切。从这些方面来说,目前实行的大气法已经非常不适应了。所以希望大气法能够尽快修改,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面对现在多种污染物共存的局面和区域性、复合性的大气污染特征,来解决大多数城市空气质量不达标的问题。

《能源》:您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中,哪些问题需要特别值得强调?

柴发合:“区域污染”问题原来在大气法中并没有体现。所以,怎样把区域防治污染方法很好地纳入到大气污染防治的制度安排中去,包括联防联控机制的建立等内容,是大气法修订需要值得注意的方面。

在城市污染中,机动车尾气污染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机动车污染防治怎么深化,如何做好对移动源污染的防治仍需探讨,包括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的移动源,从范围上和强度上都应该在法律上得以保证。

再一方面,则是制度如何深化。2000年,我国已经在法律上规定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虽然各个地方都在试点做示范项目,有些地方也颁布了地方性的法规,但在国家层面上,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仍未颁布。

面对目前的大气污染形势,大气法的修订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特别是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在原来的法律上并没有很好的规定。应该怎么应对,如何制定预案、动员社会,都需要国家法律来保障。目前,光靠一些行政的文件,缺少法律依据,反而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能源》:“松花江”事件推动了我国成立“水专项”,此次事件能否推动成立“大气专项”。如果“大气专项”能够成立,该注意哪些方面?

柴发合:大气专项不同于一般的科研项目,面对的不仅是科学问题,而是要解决改善环境质量中的科学和技术瓶颈,以及管理政策方面的瓶颈。是为了改善环境质量,而不是为了单纯的科研。我们在大气专项里设计了科技工程,就是要把研究的共性技术,运用到目前区域复合污染比较严重的地区,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以及其他的一些重点地区。然后通过科学工程的实施,来直接改善区域环境的质量,并且要见到实效。

所以,做大气专项是非常有意义且必要的。希望国家在目前水专项的基础上,尽快确立大气专项工作,来解决严重的污染问题。之前,我们已经为大气专项做过充分的工作准备,到现在为止,这个项目还没有着落。希望能够早日启动,科学家、政府、相关环保设备企业、公众一些联合起来,推动整体的环境改善。

《能源》:除了在法律上的保障,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国家加大支持力度,以确保污染防治的有效进行?

柴发合:科技支撑是非常重要的。要认清目前的污染问题,污染的形态、空气中包含的成分、整个国家的污染时空分布态势,实际上都是需要了解的。还必须对污染物的来源,产生污染的原因,对污染的责任方有足够的认识,才能有效地去控制。了解这些,需要我们建立来源解析的方法,通过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

另外,还需发展对污染控制有效的技术,以及能源减排技术。目前我国的减排技术都在一步步推进,比如对于火电厂,首先是控制烟粉尘,然后是脱硫,再到脱硝、脱汞,采取一个个阶段推进的方式,但是却没有考虑总体的优化设计。所以,如何实现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同时,实现能源消耗优化,还需开展技术研究。

《能源》:即使火电厂实行了很严格的排放标准,在我国仍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中,燃煤对大气污染的贡献率仍旧很大。怎样才能进一步的推进污染防治工作?

柴发合:首先是要保证目前的减排设施能够持续、高效、稳定运行,达到排放的限值。一些燃煤单位,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技术改造,以达到标准。

另外,要真正解决问题还需要进行大的能源结构调整。我们欣喜地看到,核电、风电、太阳能都在我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我觉得能源结构改变的步伐还太慢。

实际上,目前一个很大的污染问题是低空的污染,包括小锅炉、公众的采暖、餐饮等,以及汽车尾气。和电厂比起来,这部分污染分散度大,很难控制,但是对城市污染的责任巨大。所以,要做能源结构调整,实现能源清洁化,应先从城市推进,从民用能源推进。首先要解决的是分散的低空污染,把城市能源的清洁化,特别是城市民用能源和工业能源的清洁化,作为首要问题来抓。其次,才是工业方面的清洁化以及发电行业的清洁化。而发电行业的清洁化,需要慢慢调整。比较好的方式是,要在地理上有一个先后的安排,先把市区范围电厂的清洁化问题解决,再慢慢的往一般普通电厂上转变。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第4篇

关键词:机动车 污染物 排放 治理 立法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8(a)-0240-01

1 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法律体系现状

1.1 法律层面

我国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防治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机动车污染问题尚不突出,因此有关的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其规定逐步体现在综合性的法律法规中,如《宪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仅规定了环境保护方面原则,未规定具体的关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治理的具体措施。存在着可操作性差的弊端。

在环境治理相关专门性法律中,《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其第四章中,以专章的形式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了规定,但仅有四条规定,概括笼统。比如规定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但具体标准为怎样、谁来制定、如何实施、如何管理没有具体规定。再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鼓励和支持优质燃料油的使用,但具体鼓励的措施及途径没有指明,优质燃料的生产到销售的环节如何约束也没有规范。这样宽泛的规定是无法满足我国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治理实践要求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虽然进步性的以法律的角度规定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治理的原则性条款,但其简单概括的规定局限了法律可操作性,仅能起到全面指导的作用。

1.2 行政法规层面

在行政法规层面,我国在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方向的全国性行政法规没有系统全面的。在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相的不同方向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行政法规,比如从机动车报废制度方面、比如在燃油控制方面、比如在新能源机动车等方面分别制定了了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全国性的,在这个位阶上没有一部能系统性全方位规范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在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应该有一部专门性的全国性的行政法规来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系统的规定。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提高,现有的行政法规已不能满足。需要一部行政法规指导具体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实践。

1.3 地方立法层面

在我国机动车尾气污染规制环境法体系中,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是在实践操作上具有非常重要地位的部分,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防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一方面,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机动车保有量及大气环境状况等实际情况,在上位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指导原则下,对各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防治制度制定出具有本地域特点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规章。为本地区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防治工作提供依据与保障。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可以尝试性的制定一些较前沿方法及科技手段,并不断的总结实施过程中获得的宝贵经验,为国家的立法或是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规章提供经验教训,同时也能为其他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提供参照。

现许多省级地方政府及较大城市地方政府均制定了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的条例或办法,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依法治理有办法可依,有依据可循,促进了具体治理的可操作性。但是纷杂的地方性立法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问题,主要表现为在制定程序过程中科学性有所欠缺,有些是调研不够,或是规定不够严谨,造成了水平参差不齐,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因此,对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要加以完善及指导,可以在全国性的行政法规中予以授权规范。目前为止,全国大多数省级行政区域、一些较大城市纷纷制定机动车污染物排管理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综合比较,其规定的基本原则大体相同,但在具体措施、权力分配等问题上稍有不同,订立的标准也不一致。因机动车还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往往注册登记地与经常使用地不一致,这会发生标准不统一造成的此地“合法”、彼地“不合法”的现象,地区的个性化措施及标准在具体实践中还会出现许多问题。

2 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进行单独立法的必要性

现有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法律规定多以概括为主,大多比较抽象。许多内容都只是做出了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明确各执行部门的权利责任,管理体制范围不明确,体现为多部门管理,造成各个部门沟通不足,管理力度不够。也没有明确规定对违反者的处理方式和方法等。即使有提出相关法律规定的,由于没有配套“实施办法”、“细则”与之形成体系,因此显现出可执行性差等特点。

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治理存在的长期性、严峻性和难治理性等特点要求综合、全面、有针对性地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无法实现的。目前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治理法律体系中,在法律及行政法规层面上原则性立法过多;为提高我国公众的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的意识,从被动到主动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人们更重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危害性,改变现阶段部门管理不到位,责权分配不清,排放标准低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在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的众多措施中,建议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指导,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吸取国外发达国家的治理机动车污染的相关立法经验,构建以专门性,系统性行政法规为主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防治立法体系。我国现阶段,在行政法规层面需要制定一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防治条例,以完善我国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法律体系,建议应以《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等为依据,以地方性法规等为参考,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进行具体设计。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立法是一个系统工程,专门性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立法必不可少,但仅凭一部专门性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立法也不能解决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防治的全部问题,所以,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防治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也是不可或缺的。同时,针对实践情况的日渐变化,还要不断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构成一个分工明确、各有所长、相互配合、不断完善相互配合、不断完善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立法体系。

3 结语

随着我国机动车排放污染的不断恶化,不仅严重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还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我国现面临着非常严重的机动车排放污染问题,城市的雾霾天越来越多,人们出行都要带着口罩,晨练也由室外变也了室内。空气环境的恶化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侵蚀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当前形势之严峻需要我们重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治理的相关法律体系建立,对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进行创新与完善。形成系统的、操作性强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治理单独立法,关乎着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质量的改善。应该将工作做到实处,不能以号召性的、原则性的为主,应细化具体化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第5篇

关键词:京津冀一体化;生态环境;治理策略

课题项目:2016年度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64576136D)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6月5日

2015年,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层面的区域发展战略,并成为政府首推的经济工程。然而,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面临着种种问题和困境,应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及困境?本文提出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设应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突破口和优先领域。

一、京津冀生态环境及其治理现状

目前,由于本区域的钢铁、重化工等产业分布不合理等原因,京津冀地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生态环境问题,如城市大气的霾污染、城市水资源短缺及水体污染、水土流失及土壤污染、工业“三废”的排放与处理等问题都很严重。

(一)京津冀生态环境现状。由于大气具有空间流动性,因而仅靠任何一地,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必须寻求区域协作。水资源短缺及水体污染也是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发展过程中不可轻视的问题,因此本文着力分析京津冀大气污染和水资源短缺、水体污染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任何一个大都市圈或区域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都会遇到环境变化的问题。目前,京津冀都市圈大气污染已经演变成以高浓度细粒子和高浓度臭氧污染为特征的典型“双高”污染区。全国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中,京津冀地区占8个。京津冀区域共13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3年以来空气质量每年平均达标天数比例大概为37.5%,比74个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低23个百分点,有10个城市达标天数比例低于50%,污染问题异常严重。

困扰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另一个环境问题是水资源短缺和水体污染。当前京津冀人均水资源仅286立方米,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500立方米的“极度缺水标准”,地下水严重超采,形成了全国最大的地下水漏斗区;地表水劣V类(丧失使用功能的水)断面比例达30%以上,受污染的地下水占三分之一;平原区河流普遍断流,湿地萎缩,功能衰退。海河,流经京畿,滋养一方。但2013年调查显示,其主要支流皆重度污染,Ⅲ类以上污染水超过60%。京津冀是集生活、工业和农业为一体的大型都市圈,区域水资源总量持续减少,污染日益严重,加剧了该地区的水资源供需矛盾。

(二)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现状。面对严峻的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国家和京津冀各地方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其中最根本的是制定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是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也是推动并落实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的制度基础。2014年以来,中央及京津冀三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就生态环境治理已出台并了多项文件,立法层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与此同时,地方也积极行动,制定具体政策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成立了北京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天津市制定《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将大气污染防控作为首要任务,成立了“美丽天津・一号工程”领导小组;河北省制定《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定了加大工业企业治理力度,调整能源结构等8项重点工作。各地政府除了积极出台各项法规、文件外,还积极开展各项行动,如大力推行绿色公交、修建地铁工程、重污染企业责令关停、整改,鼓励企业生产设备更新换代及大力引进环保设备等。

二、国外典型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经验

自工业革命以来,尤其是20世纪50年代后,全球生态环境遭到空前破坏。世界上多数国家已经意识到人类的持续发展离不开健康的生态环境,世界各国相继出台了关于区域生态发展的相关法律并采取了一系列改善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以监督生态环境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外典型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经验对我国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治理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经验。发生于1950年前后的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表现为空气中颗粒物、臭氧严重超标,导致数千人发病、数百人死亡。其主要原因是化石能源的大量消耗以及机动车行驶里程的大幅增加。对此,美国实施了一系列治理措施:首先,完善并出台《清洁空气法》、《机动车空气污染控制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制度;其次,实行空气污染区域治理机制,将全美划分为十个区域并设立区域办公室进行管理,强化联防联控;再次,强化源头预防,《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各项提案或法律草案、建议报告以及其他重大联邦行为,均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大力推进清洁能源开发利用,通过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扶植页岩气的开发和光伏、风电等新能源的利用;最后,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控制重污染企业发展规模,对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进行管理;针对机动车,鼓励研发低排放、零排放汽车,禁止使用含铅汽油,鼓励使用甲醇和天然气代替石油。最重要的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美国环保署设立“空气质量指数”,实时公布全美各地空气质量和污染水平信息。一系列措施的出台及严格执行使得美国大气污染明显得到改善。

(二)英国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经验。泰晤士河是英国著名的“母亲河”,泰晤士河感潮段周边大型污水处理厂对其水质影响非常大。英国政府首先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河流污染防治法》。紧接着专门成立了治污委员会和泰晤士河水务局,对泰晤士河流域进行统一规划与管理,提出水污染控制政策法令、标准,配有充分的治理资金保障。然后针对区域性水污染,提出工程治理措施和生态防治措施两种类型。最后引入市场机制,实现水污染防治产业化。管理局引入市场机制,加强产业化管理,实行谁排污谁付费,发展沿河旅游业和娱乐业,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化既解决了城市河流污染治理资金不足的难题,又促进了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

不难看出,国外在治理生态环境上的总体步骤包括:立法提供制度保障、限制污染进一步发展、技术进步、能源结构转化及末端治理阶段、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等。

三、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策略

在现有客观条件下,根据京津冀生态环境现状结合国外典型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经验,对于京津冀大气污染、水资源短缺及水体污染生态环境治理,本文提出以下治理策略:

(一)统一指导思想。在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上三地政府应秉持相同指导思想,即在价值观念上,强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在指导方针上,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在实现路径上,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在时间跨度上,需要长期艰巨的建设过程。

(二)京津冀三地政府协同治理。在协同发展政策的推动下,京津冀三地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区域生态环境的治理不是任何一地政府能够解决的,需要区域内三地政府携起手来,协同治理,基本思路如下:

1、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发展网络体系。中央政府应根据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及生态环境现状、治理现状,剖析影响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阻力点,顶层设计出台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政策、法规,并严格推行,落实到位;协调组织京津冀政府部门从全局出发,合理布局重大工业项目,不能只是简单的产业转移,对污染源进行系统细分,提出相对应的改革措施,并在非常时期采用过渡性方案,逐步实现污染源控制及彻底治理;中央政府可设立京津冀协调发展争议仲裁机构,专门解决京津冀协调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科学的解决方案,并为京津冀协调发展积累经验;京津冀各地方政府积极引导市场淘汰落后产业,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传统产业,引进环保设备、清洁设备,对有利于环境友好发展举措给予政策扶持;发挥市场生态资源交易机制、生态补偿机制,单靠政府的力量毕竟有限,长远的发展还是需要市场的参与,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产业化管理,实行谁污染谁付费制度;引导社会公众生活方式向绿色转型,完善并加大公共交通投入力度,鼓励社会公众采用公共交通出行,逐步减少机动车污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舆论监督作用,对空气质量指数实行实时监测,实时公布京津冀各地区空气质量和污染水平信息,让环保意识深入人心,共同推动环境污染的治理。

2、中央政府建立统一的标准。中央政府建立京津冀区域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制定工业污染、机动车污染、家庭燃煤污染等控制标准,制定京津冀区域生态治理目标及生态评价标准,统一协调监管标准及检测标准,统一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补偿机制。对于重大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获得环保部门批准后再施工。完善的标准制度促进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措施能更快、更好地执行。

3、三地政府建立区域污染治理联防联控机制。三地应经过磋商协同制定区域环境保护政策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立跨区域环境联合监察、交叉执法、环评会商、区域污染联控的工作机制,严格部门职权管理,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由于天津和河北都属于沿海地区,东临渤海,因而还可以建立陆海统筹的海洋污染防治联动机制。

(三)建立多维长效跨域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生态环境治理的有效手段。三地应注重实施生态损失评估,开征生态补偿基金,并对补偿资金的使用公开化、透明化,接受公众监督。国家应本着“利益兼顾,适当补偿”的原则,尽快建立京津冀生态环境整治补偿机制。国家应设立专项补偿基金,合理补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三省市水资源分配以及由此引发的移民、生态环境保护和防洪损失等问题。另外,对官厅水库周边河上游地区水土流失、防护林、特种林等森林资源的综合治理与营造也应及早列入京津冀环境整治规划。

(四)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严格的考核。严格的事中、事后考核是各项生态环境治理措施以及将其落实的有力保障,治理过程中,应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生态治理指标纳入京津冀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强化考核指标约束;治理初期中央政府可以与京津冀各地方政府分别签订责任状、约谈地方负责官员,明确各地方政府、部门职责与治理目标,建立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问责制和终生追究制。各地各部门只有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治理措施落实到位,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才能有所改观,也只有如此才能谈经济一体化及战略协同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刘丹丹,孙文生.京津冀一体化现状及发展对策.商业时代・学术评论,2006.10.80.

[2]王跃思,张军科等.京津冀区域大气霾污染研究意义、现状及展望.地球科学进展,2014.29.3.

[3]王京丽,谢庄等.北京市大气细粒子的质量浓度特征研究.气象学报,2004.62.1.

[4]刘登伟.京津冀大都市圈水资源短缺风险评价.水利发展研究,2010.1.1.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第6篇

内容提要: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正在进行之中,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仍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除了基于气候变化问题对二氧化碳的规制作出回应,以及结合我国大气污染现状提出大气污染防治应引入分区管理制度外,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仍然呈现出以政府为主体,以污染企业为规制对象的单一化威权体制特征,其法律实施效果不佳,也不符合现代社会自我管制与和谐发展的要求。为此,需要加强市场激励机制的作用,为社会自我管制和公众参与提供条件,并基于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动因的不同,改变目前法律责任规定中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的现状。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7年制定,之后随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的变化,于1995年和2000年先后修订两次。该法的修订于2009年再次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9年立法计划。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三次修订正在进行,环境保护部已经完成该法修订草案的送审稿,全国人大环资委也在开展相关的起草工作。

      近年以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由于大气污染形势的复杂化以及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要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尽管目前有关部门的起草工作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仍存在一些有待澄清的问题,如后哥本哈根时期是否应当规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及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大气污染现状的同步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在总体上呈现出强烈的“命令控制型”形态,即有关法律规范以政府为主体,以污染企业为规制对象,呈现出“政府管制污染企业”的单一化威权体制特征,大气污染防治法也不例外。其法律实施效果不佳,也不符合现代社会自我管制与和谐发展的要求。本文就此开展一些讨论,以期为该法的修订提供帮助。

      一、二氧化碳之性质与规制

      在全球变暖的背景下,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是大势所趋。但是否将二氧化碳界定为大气污染物,国内外有很多争论,这些争论涉及到科学定义、管理成本乃至政治问题,必须慎重。从国外来看,尽管目前有许多争论,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07年4月2日判定二氧化碳为空气污染物,并要求联邦环境保护局予以监管。另外,大多数欧盟国家已经开始征收碳税,部分国家也在考虑征收碳关税的问题。

      从国内来看,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是支持不将二氧化碳减排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例如,翟勇认为,控制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防治在三个方面不同:大气污染防治与温室气体控制的立法宗旨或者控制目标不同,二者的控制手段不同,法律责任也不同。《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国内法,主要规范我国各种导致大气污染的行为,并进行相关管理活动;二氧化碳控制是国际法律义务,主要是发达国家的责任,中国开展减排活动只是道义行为,不属于法律义务[1]。常纪文也认为,二氧化碳不属于污染物质,因而碳排放问题不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他同时也提出,可以采取变通的方法,将二氧化碳定位于大气环境影响物质,而不是污染物质,这样即可将《大气污染防治法》更名为《大气环境保护法》,将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以及臭氧层的保护纳入其中[2]。周珂则认为,将温室气体控制写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不论从科学上还是法律上都是不合理的。从科学上看,污染物是指既会对环境介质又会对人体造成损害的物质,而二氧化碳并不具备这样的特征;从法律上看,如果将其作为污染物,就脱离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因为针对跨境环境污染,国际上有另外一套法律规则[1]。

      我们认为,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不宜将二氧化碳界定为污染物,理由如下:

      第一,《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的是大气“污染”行为,二氧化碳是大气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光合作用的重要成分,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二氧化碳的作用是双重的,既有正效应,也有负面影响,其本身便是大气的一种重要组成成分,因此,将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这种说法是存在问题的。

      第二,如果将二氧化碳界定为污染物,势必要类似于其他污染物,针对二氧化碳的所有排放行为全面实施环境法律规制,这不但包括排污收费(或征收碳税),也包括排放超标的行政处罚等等,这在现实的环境执法中是难以操作的。

      第三,尽管目前普遍认为,二氧化碳的过度排放可能导致温室效应的出现,但一方面科学证据并不明确,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人均排放和历史积累排放要远远大于中国。如果《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二氧化碳界定为污染物,势必导致中国在气候变化谈判中处于不利位置。此外,中国在气候变化谈判中强调自己为发展中国家,因此一直采取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协调一致的策略。目前其他发展中国家并未将二氧化碳定义为污染物,中国也不宜把自己排除在外。

      第四,可能导致温室气体效应的不只是二氧化碳一种,其他如甲烷、一氧化二氮以及氢氟碳化合物等,也具有温室气体效应。因此,在考虑温室气体减排方面,不能只对二氧化碳进行控制。

      如前所述,一些学者认为不将二氧化碳界定为污染物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不妨碍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以倡导性条款鼓励二氧化碳的减排,环境保护部的草案也采取了这种立法思路。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以倡导性条款来鼓励二氧化碳减排,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实施意义也不大。因此,一个更为合适的策略,是根据国内相关法律以及各项国际公约的要求,单独制定针对温室气体或更广泛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其中可以包括碳减排、碳税、碳交易等内容;或者针对低碳发展问题,制定《低碳经济促进法》,在其中涵盖有关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的内容。

      二、大气污染分区管理

      大气污染的发展有不同的阶段。早期的污染是煤烟型污染,即以粗颗粒物为主,这发生在19世纪工业化开始时;第二期的污染是由于能源革命造成的,即以硫酸盐与二氧化硫为主的污染;第三阶段是以1943年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为代表的污染,其污染物主要为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物(voc),这些气体经过紫外线照射会形成光化学烟雾,其标志物臭氧浓度会非常高,最后的产物就是细粒子污染。国外经历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从煤烟污染阶段过渡到今天的细粒子污染阶段。我们的工业完成了三级跳,城市大气污染在尚未摆脱第一期的煤烟污染阶段时,就跑步进入了第二期的污染阶段;在前两期污染还比较严重时,又加速进入了最新的光化学烟雾污染阶段。发达国家长达百年经历的三个阶段,在我国集中地压缩,从而同时出现,这形成了我国目前的新型复合型大气污染。(以上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参见:城市空气污染调查:广州怎么了[j/ol].新民周刊,2009(14)[2010-08-26].http://news.163.com/09/0415/22/56vnp7cd00011sm9_3.html.)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应对复合型大气污染上存在的首要问题,是缺乏对新情况的考虑。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汽车数量的增加,加剧了城市细微粒子污染,大气细微粒子已成为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最主要空气污染物之一。我国现行空气质量评价体系中,仅有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种指标,这已不能反映目前空气质量的实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当有应对新型光化学烟雾污染的内容。

      此外,我国目前的新型复合型大气污染,呈现为地区极端不平衡的复杂态势。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细粒子污染日趋严重,但大部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所面临的污染仍然是第一、二期类型的污染。同时,由于大气的流动性,部分区域(典型的如京津冀、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的大气污染呈现出趋同的特征。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以全国的总体情况为基础,按照行政区划管理而制定的,没有对不同区域做出不同的安排,这就造成了不同地区面对不同污染类型采取的却是同一类标准和制度,造成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在应对新型大气污染时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各相邻地区的大气污染相互影响,区域之间的环境污染纠纷不断。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需要考虑是否可以按区域不同设定不同的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或者至少是为分区域管理和区域联防联动提供一定的空间和依据。

      三、市场激励机制

      在世界范围内,环境管理是一种公共事务管理的理解应该没有问题,公共管理不能等同于行政管理也是基本共识[3]。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大气污染防治,是一个重要的政策和立法选择。从一些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大气污染领域是比较成功的,这是因为大气污染不像水污染那样受水系的控制,是没有边界的,且大型污染源较多,相对而言交易成本较低。

      美国是较早利用市场机制进行污染控制的国家,也是比较成功的。美国环境管理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将污染防治与市场手段结合起来,通过经济激励形成了一系列创新性作法。经济激励主要有正激励与负激励两种,前者是给守法者以经济收益预期,在不降低环境目标的前提下,给予企业更大的守法弹性,其优点在于可以在满足一定环境要求的前提下,节省企业的守法成本。后者给企业设置不守法的经济损失预期,从而降低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4]。

      在美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中,许多激励手段都有所应用,美国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实施了以气泡政策(“气泡”政策,即在进行废气排放时,以一个工厂所排放的所有废气为一个气泡,只要在这个气泡内的总污染量不超过法定标准,就不必理会该工厂内各个设备的污染情况如何。该政策赋予了企业一定的自由权,实现了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和折抵政策(“折抵”政策,即对某一地区内所有工厂排放污染物的总量规定一个最高的限额,如果该区域某工厂污染物排放量很小,以致该区域内全部工厂所排放的污染物总和仍然低于上述最高限额,则即使该区域内存在某个排放大气污染物较多的工厂,则仍然允许该工厂继续存在。)等为基础的大气污染排污权交易。“气泡”政策和“折抵”政策反映了排污权交易一个最基本的思路,即在总量控制下,利用各企业减排成本的不同,调整企业的减排任务。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主要在大型点源之间进行,并集中于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这样可以大大减少交易成本。为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美国联邦环保署建立了一整套交易系统,包括排放源监测、指标分配许可等,以保证排污交易的公正、公开、规范化和低成本运行。此外,负激励手段也广泛得到应用,主要是经济处罚[4]58,并且处罚的额度相当高,因而所取得的效果十分明显。

      我国传统上环境调控的行政驱动特征非常浓厚,特别是“十一五”以来,为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国家陆续采取了一系列具有明显行政强制特征的手段,如对二氧化硫削减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减排措施。这些措施虽然短期看成效显著,但从长远来看,这种运动式减排措施的实施成本高,且很难持续。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也在向更多应用市场机制的方向迈进。在水污染领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试点已经在一些地区开展,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较多地引入了市场手段,相关的立法经验值得《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时借鉴。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确立了逐渐将浓度控制转变为总量控制的思路,该法第15条明确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但这一制度本身就存在着问题,比如总量控制区划定权限不合适、总量控制实施范围较小、违反规定进行排放的法律责任比较弱等;与此同时,还缺少建立在这一制度下的排污权交易体系的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过程中,有必要借鉴国内外已经取得的经验,设计一套有针对性、高效、系统、低成本的大气污染排污交易体系。考虑到目前国内各地区、各行业情况差别较大,为了积累经验,可以在立法中鼓励从一些有条件的行业和地区做起,逐步扩大范围。

      除排污权交易制度外,还应引入更多的市场调节机制和手段,比如比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类似于节能服务公司的专业大气污染防治服务公司,为企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相关的建设和运营服务。再比如通过绿色信贷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融资渠道。大气污染防治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资金压力,对此,应通过立法鼓励各商业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为企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提供融资渠道,政府可通过财政贴息等手段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

      四、社会自我管制与公众参与

      社会自我管制兴起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它不同于国家威权管制,不是采用命令、禁止等强行规范,表现出“自愿性”与“公益取向性”的特点[5]。与国家威权管制相比,社会自我管制有其一定的优越性,这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由于信息偏差等因素的存在,行政机关在动用行政管制之时,对于管制对象之情势,因缺乏足够考量,而导致管制之失效;第二,由于客观情势的变化,行政管制之法律具有滞后性,不足以规范社会经济之发展;第三,现代社会利益之高度分化,传统威权等管制体制因缺乏足够的利益整合机制,而对各方利益之融合缺乏足够的考量;第四,威权管制须以国家制裁之力为后盾,加之缺乏必要之弹性,其运行成本颇高。社会自我管制机制可有效避免上述威权管制之不足,成为社会利益调节的有机组成部分[5]22-23。

      大气污染的管理成本十分高昂,环境管理必然要从早期政府与企业的对立走向相互合作。作为污染者而言,由于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而使得它们不得不更重视自身的环境表现,这就为社会自我管制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目前发达国家企业和公众的环境意识较若干年前有了巨大的提高,排污者主动采取措施或与政府合作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为社会监督成本的降低作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国内相关领域的进展也值得肯定。例如,2007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我监测报告的若干规定》,这是企业与政府合作减少污染排放的一个典型案例。此外,国内一些行业所开展的节能自愿协议活动,在减少大气污染方面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6],《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在这方面有所体现。

      社会自我管制从本质上来说,是随着民主社会的发展,私人尤其是私人结成的社团与政府形成一种强有力的竞争,获得公益的代表资格,以实现在公益代表方面的平等性,并打破了政府作为公益唯一代表的垄断地位,成为制衡政府的一种力量而存在[7],其可以分为私人、社团的自我管制和公众诉讼(私人、社团以公益之名义起诉)这两种公益代表机制[5]22。公众参与是实现自我管制的重要途径,但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关公众参与的条款非常少,只有第20条提出了在发生污染事故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情况下,要通报当地居民或进行公告。

      从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历史来看,早期主要是以公众参与各种环境保护的集会、游行、抗议等方式为主;到了近期,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方式越来越多,领域也越来越广,从单纯反对污染发展到参与政府决策,并注重自身的环境友好行为。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散在的公众参与、ngos(非政府组织)参与和社区参与三种形式。其中,ngos以其专业性、灵活性和凝聚力,形成政府和公众之外的一种富有行动力的“第三力量”,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关于ngos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参见:郑少华.试论美国环境法中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j].法学评论,2005(3):120-123.)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得以广泛落实。在日本,《大气法》中规定了居民有要求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的权利,有要求政府对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开发计划和建设项目以及污染源实行限制的权利,有要求设立由居民代表组成的公害监督委员会的权利[8]。此外,日本大气立法中提出了在规定总量控制区、制定总控标准和拟定总量降低计划时,要进行“征询意见”、“公布周知”等,体现了立法中的民主原则和公众参与思想[9],也值得借鉴。

      公众参与条款的不断强化也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取得进展的体现,但从总体上看,目前公众参与还多停留在“专家参与”和宣传普及阶段,作为一般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途径和程序尚不十分清晰。此外,公众参与的关键不在于让不让公众参与,而是如何实现有效的公众参与。公众参与以后其意见是否能被接纳,公众如何能了解所受到的损害,如何要求停止污染损害,如何参与决策制定等,这些都要求法律中可操作性的规定进行保障。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应将公众参与各个层面的大气环境保护行动的程序加以详细规范,以确保形成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

      基于现代环境问题的多发性、复杂性与政府管制之人力物力局限,通过有效的公众参与实现社会自我管制,离不开司法途径作为最后的保障。如果公众(包括公众团体)可以对环境侵害提起公益诉讼,促进政府实施法律,其本身既是公众参与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社会自我管制的两种基本模式之一。我国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88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有所进步,但其实质只是代表人诉讼制度和支持起诉制度,而远非真正的公益诉讼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在这方面有所突破,明确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并将其具体化。

      五、法律责任问题

      环境法律责任主要涉及环境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民事责任。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到第65条,均为法律责任的规定。但在这总共二十条的法律责任规定中,有十六条完全是环境行政责任的规定,有二条是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的规定,有一条是出现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免责规定,而仅有一条是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规定。这种法律责任的设置,正好符合前文所述之单一化威权体制特征。实践证明,此种依赖政府管制来实施的法律,其效果并非良好。

      以行政责任为主,缺少民事责任的规定不符合我国环境状况的特点以及当前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应当在法律责任中特别强化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这主要是因为,这两种责任发动的动因强度悬殊。对于行政责任而言,尽管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规定很多,但由于担任政府公职的工作人员同样是有理性的、自私的人,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者布坎南早已指出,参与政治活动和参与市场活动的是同一个人,其品性不会发生变化,都受自利动机的影响。“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多重角色和身份使其在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和追求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10],而“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1]。因此,这种冲突最为可能的结果,是政治参与人在政治决策和执行中将个人利益凌驾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12]。更何况在大气污染中,行政机关的执法对象———污染企业———往往是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这是行政责任发动动因不强,实践中往往不能落实的首要原因。

      除了“经济人”本性决定的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优先以及相应的“权力寻租”问题外,政府行政责任发动动因不强的第二个原因,是“在‘群’意识的指导下,干预者为了和所属群体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保持一致———为了‘遵循通则’、避免脱离所在群体而独立存在———他们或出于对‘木秀于林,风必摧之’的恐惧,或出于对‘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中庸之道的固守,于是导致经济职权运行中的决策滞后,执行滞后,效用滞后等现象屡见不鲜。”[12]35政府部门固有的低效率问题,也导致行政责任的发动动因不强。以上这些原因,都容易导致行政责任仅仅成为纸上的责任而无法实现。

      民事责任则不同,民事责任赋予了个体主动的权利,基于个人爱惜自身及自己财产的本能,民事责任有很强的发动机制。私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较之于行政机关,往往会更加主动地通过各种途径(如诉讼、行政复议、上访等)寻求救济,能够使民事责任落到实处。与此同时,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工业化大生产的加快,导致现代环境污染事故越来越频繁。与越来越多的污染点相比,政府环境执法的人力和物力均存在限制,而私人则不存在这方面的限制,能够更好地监督污染者守法。除了需要增加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外,《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订中,还要注意关于民事责任设定的两个问题。

      第一,根据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民事责任第62条的规定,即“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责任的发动,仅限于单位或者私人在发生大气污染危害时“直接遭受损失”。其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仍然继承了私法体系下的直接利害关系准则,仅赋予个体在私益受损的情况下请求调解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样一种公私泾渭分明的规定,实际上忽略了现代社会中,公民私人、社团的公益代表性作用。现代社会的发展带来了社群主义为基础的社会力量的发展,环境法需要破除政府管制污染者的单一模式,发挥社会散在力量,发挥私人、社团在公共利益上与政府的竞争机制。所以,在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中,应当淡化“直接遭受损失”的要求。

      第二,“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我国环境立法中存在的核心问题之一。这固然和行政责任中设定的行政处罚力度偏轻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行政责任的执法动因不强,可以在实践中发挥得更加淋漓尽致的民事责任却没有得到重视。因此,要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难题,不妨换一种思路,即增强民事责任的威慑力,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所谓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13]。当然,严格说来,惩罚性赔偿并不能算作一种纯粹的民事责任。所谓“惩罚”,应该是公权所为,而所谓“赔偿”,乃填充损失也,系“私法所为”,而惩罚性赔偿有机地溶入了“公法”与“私法”因素,演变成一种“社会责任”[14]。惩罚性赔偿制度既可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还能惩罚和遏制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事实上起到了私人协助政府执法的作用。大气环境保护作为政府监管能力明显不足的领域,非常适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

      除了以上讨论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问题,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发展和变化,环境法律责任所涵盖的对象也应当有所拓展,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时,还特别需要解决几个问题:第一,除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侵害外,人类活动对于生态系统的损害及其补偿,应成为法规规范需要考虑的内容。比如,大气污染导致的酸雨对湖泊、森林、土壤等的损害,应通过某种方式建立补偿机制,从而对污染者形成压力。第二,科技飞速发展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从一定意义上说,企业对于环境的污染,有时候是无法避免的,而当重大的环境侵害事件发生时,往往会出现企业无力承担经济赔偿的情况。更何况对于大气污染,基于空气的流动性以及不同污染物可能发生的协同作用,污染责任方往往难以确定。为此,需要考虑设定环境责任保险条款,将大气污染损害的风险进行社会化的分担。第三,与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相比,大气污染物具有更强的流动性和隐匿型,在大气污染损害侵权事件中,受害者往往因缺乏技术、资金等,无法进行维权,因此,应强调政府公权力提供合理的救助。ml

 

 

 

注释:

  [1]杜娟.气候变化与排放权交易高层论坛举行,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副主任翟勇表示不赞同应对气候变化写入大气污染防治法[n].法制日报,2009-12-12(3).

  [2]常纪文.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不应把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质对待[j].今日中国论坛,2009(z1):106-107.

  [3]吕忠梅.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之我见[j].法学,2007(11):136-143.

  [4]秦虎,张建宇.以《清洁空气法》为例简析美国环境管理体系[j].环境科学研究,2005,18(4):55-62.

  [5]郑少华.简论社会自我管制[j].政治与法律,2008(3):21-23.

  [6]hu yuan.implementation of voluntary agreementsfor energy efficiency in china[j].energy policy,vol.35,2007,35(11):5541-5548.

  [7]郑少华.动态社会契约论:一种经济法的社会理论之解说[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3):51-62.

  [8]李启家.日本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新动向探微[j].环境导报,2000(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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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如何防治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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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肖翊/摄

1987年中国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基础性法律文件《大气污染防治法》(下称《大气法》),后根据需要先后在1995年、2000年作出修改。《大气法》前两次修订分别间隔8年和5年的时间,而从第二次修订到现在已经有15年的时间。

在严峻的空气污染挑战面前,需要再次审视这项法律:哪些方面还需要加强和完善?哪些法律障碍还需要解决? 如何更快地大幅减少污染,换来更清洁的空气?

2014年12月22日, 新修订的《大气法》首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经济周刊》从多个渠道获悉,《大气法》修订将有望在今年完成。由清华大学、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复旦大学、 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环保部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大学、环保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等十家中国清洁空气领域的核心科研院所发起成立的中国清洁空气联盟日前《大气法修订建议汇编》(下称“《建议》”)报告。

中国清洁空气联盟秘书处主任解洪兴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建议》是希望突出《大气法》修订中需要关注的几个关键问题,并收集整理多方的建议,希望可以引发更广泛和深入的讨论,为法律修订提供有益的参考。

建言一

空气质量标准可否5年一评估

――之前的标准16年未更新

《建议》认为首先应该建立空气质量标准更新的长效机制。现行的《大气法》仅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并未规定一个明确的评估和更新机制。之前的空气质量标准是在1996年修订的,16年后才更新,而在这16年间,影响我国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以及空气质量对公众的健康影响均发生了较大改变,标准的更新在管理对公众健康有重要影响的PM2.5污染上显得有些滞后。因此建议《大气法》修订中应确立空气质量标准的评估和更新机制,如规定至少每5年评估一次是否需要修订标准,并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及多方参与。

建言二

完善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

――只有新建期审批,缺少运营期监管

《建议》认为,现行《大气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但目前尚无更详细的规定。实践中,排污许可证制度是随着总量控制制度的建立而逐渐形成的,其制度形式和监管方式主要通过地方试点摸索而成,加上地方环境管理能力的限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没有发展成为全面系统的监管手段,而是沦为简单的“发证―换证”流程,加之欠缺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有机结合,因此未能有效服务于大气污染源的有效监管。

专家呼吁,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一种污染源监管制度,中国学了差不多20年了,但到现在没弄懂、没学会。在《大气法》修订中,应该对排污许可证制度予以完善,将其作为规范企业排污和政府监管的核心制度。

“目前的排污许可证仅仅是一张纸,而且是主要针对企业或者建设项目在新建期的一个前置的审批。目前我们非常缺乏企业和项目已经完成审批、进入运营期后的监管。”中国清洁空气联盟秘书处主任解洪兴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美国的排污许可证详细记录企业运营期间所有的排污设施和排污情况、各个排污设施所用的排污标准等信息,方便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监管。目前我们没有这样的监管体系,企业和项目运营之后的管理要求非常少。应该将排污许可证制度真正落实,使企业在运营阶段受到很有效的监管。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肖翊/摄

“我们业内有一个玩笑:排污许可证制度之所以没有被好好地推行,是因为翻译有问题,翻译成了‘许可证’,这样就让大家认为这是一个项目上马之前必须要获得的一纸证件,获得之后就安全了。”解洪兴说,中国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要把“许可证”的概念转变,它不仅是项目上马的时候要用的,而且是对项目长期运营监管的一套管理机制。

建言三

应责令污染者治污,赔偿受害者

――变“抓人关门”的处罚老路,为赔偿终身制

按照现行的《大气法》,最高处罚金额是针对造成严重空气污染事故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此次送审的《大气法》修订稿中,这一条款已被取消。如何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是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焦点。

环保部原总工程师、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会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认为,修订《大气法》,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有几个原则要遵循:一是针对超标排污企业,所征收的环境税费一定要高于其治理成本,否则企业在治理污染上是没有积极性的;二是环境损害必须要赔偿,这种责任是终身的、不可推卸的,日本发生水俣病已经50年了,排污的企业到现在还在赔偿;三是必须没收违法者的非法所得,污染环境那部分的非法所得通过计算要全部没收,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甚至倾家荡产。

另外,国外对责任者的认定是越多越好,因为形成大的环境污染不是一个老板、一个企业赔得起的,相关连带责任人,包括给企业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从企业分过红的股东,只要是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起的时候,相关金融机构、投资方等都要连带追究。

杨朝飞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此次《大气法》修订,对于执法部门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武器,但在执法中要转变一种观念,过去我们执法,谁违法了,就严厉处罚谁,该罚款的罚款,该判刑的判刑,但是我们的环境法治是为了解决大气污染,把企业罚破产了,把负责人抓起来了,最后的污染由谁治理呢?污染受害者的损失由谁赔偿呢?

“解决环境问题,不能仅仅满足于罚款和对有关责任人处罚,要让老百姓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我们的法律有很大的缺陷,对环境责任的认定有缺陷,把人处理完了,案件就算完了。”杨朝飞说。

建言四

解决环保执法缺钱、缺人难题

――环保部门应单设大气防治机构

杨朝飞表示,现在我们国家的环保执法面临一个很大的尴尬,即违法的人多,但是环境执法不到位。环境执法不到位将带来两个方面的社会不公平:一是在排污者与污染受害者之间出现了不公平的问题,排污者获得了超额的利益,而污染受害者却承担了环境的代价;二是在排污者之间也出现了不公平的问题。

在很多专家看来,环境执法不到位,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缺少具备相应素质的执法队伍。

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政策部主任沈晓悦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企业肆意违法的成本低、环保部门压力大,执法能力不足。县一级的环保部门由于编制问题缺乏人员、技术、知识储备。“我国的公务员编制对于国家来说是各个部门总量控制的,环保部门要增加就必须要别的部门减少,所以虽然环保部门呼吁了很久,但是还是控制得很严格。”沈晓悦说。

《建议》认为空气质量管理应当按照科学指导决策的原则,推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管理的模式。若要决策有较好的科学基础,则需要大量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专家的支持,包括监测数据分析人员、空气质量模型技术人员、经济专家、能源专家、交通专家等。

解洪兴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美国,国家环保部门负责大气相关工作的政府环保人员超过1400人;在州层面,加州大气资源管理局有近1300人从事空气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相比之下,中国无论在中央层面,还是地方层面,从事空气质量管理的人员数量和美国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第8篇

[关键词]城市垃圾;焚烧;气体污染;防治;现状分析;措施探究

【分类号】X51

引言

城市垃圾作为污染城市生活环境的主要方式,严重影响到了城市生活环境的质量,而城市生活垃圾焚烧虽然能够减少这些垃圾的不断堆积,但是一些不合理的焚烧方式不但不能降低污染程度,反而还会产生一些更加严重的有害气体污染,这些有害气体借助风力往往会迅速扩散到城市的每一个角落,对人们日常生活的质量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例如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垃圾焚烧中的气体污染,使的越来越多的城市老人都因空气质量问题而患上一些呼吸道疾病,严重危害到整个城市人们的身体健康。目前随着“可持续化绿色健康发展”发展理念的提出,人们对城市垃圾焚烧也有了新的认识,“到底如何来焚烧垃圾,如何减少焚烧中的气体污染”已成为环保研究者关注的焦点。另一方面,国家也在逐渐加大对市垃圾焚烧中的气体污染防治的管理力度,一些新型环保有效的城市垃圾焚烧技术也在不断地开发和运用,这对城市环境保护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一、我国城市垃圾焚烧中的气体污染与防治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城市垃圾主要的来源是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包括一些塑料废品和其它材料。由于这些垃圾材料有助于燃烧,因此城市垃圾焚烧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式,而这种处理方式往往也会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带来诸多的不便。近几年由于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事业,因此在珠海、上海、北京等其它城市垃圾较多的大型城市建立了许多的垃圾焚烧处理厂,据中商情报网数据显示每年可以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高达1000多万吨。另一方面,国家也正在不断地完善焚烧气体污染排放标准,并大力开发一些新型的垃圾焚烧废气防治处理技术,大大提高了整个防治的实际效果和质量。但是这些好的处理政策和技术只是在那些发达城市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和运用,而那些二线及以下城市却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呈现出发展不均匀的现状。显然由于气体污染的特殊性,很难从根本上对气体污染进行有效地防治。总体说来城市垃圾焚烧中的气体污染与防治工作的发展速度较快,但是发展不均匀也是一个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全面进行控制和防治。

二、城市垃圾焚烧中的气体污染的主要危害

众所周知在整个垃圾焚烧过程中,常常会产生大量的粉尘、二氧化硫(SO2 )、一氧化碳(CO)、氯化氢(HCL)、氮的氧化物(NO x)等其它污染气体。这些气体的来源及危害如下表所示,显然这些垃圾焚烧所产生的气体是具有较大危害性的,如果不加以管理和防止,就会给城市生活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城市垃圾焚烧中的气体污染的防治措施

要想有一个健康环保的城市生活环境,就需要对城市垃圾焚烧中的气体污染进行科学有效的防治,其主要的防治措施有:(一)进行防臭处理。城市垃圾由于长时间的堆积腐烂,使其产生高温,促使腐烂臭气四处飘扬。故而需要利用密闭式燃烧处理设备来将垃圾集中处理,同时还利用通风设备减少臭气外溢。(二)减少垃圾焚烧中气体的产生。首先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以避免燃烧时气体间相互反应,形成二次污染。接着对垃圾燃烧炉进行通氧处理,是整个燃烧化学反应能够完全进行,以减少一氧化碳、氮的氧化物气体产生。接着控制垃圾燃烧炉中过量的氧气,以减少氮的氧化物气体产生。最后对炉内的尾气进行处理,主要是利用化学反应原理来进行有效处理,适量使用固硫固氯剂,来使二氧化硫气体等气体变成固体物质,以减少其扩散污染。(三)对垃圾燃烧炉中产生尾气进行分离处理,采用气体分离技术把各种不同的气体单独分离出来,进行二次利用,这样不仅能够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而且还能够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这也是目前最为提倡的城市垃圾焚烧中的气体污染的防治处理措施,应该得到广泛的推广和使用。(四)使用绿色环保的用品,以减少城市垃圾焚烧的发生率,从产生污染气体根本原因的角度出发来实施防治。这样既可以减少气体污染的来源,而且还能节约资源,完全有利于现代社会环保发展的需求。(五)采用其它城市垃圾处理技术,例如利用高压压缩进行填埋、填海处理,或是进行回收二次利用。这样也能够减少污染气体的产生,从侧面起到了城市垃圾焚烧中的气体污染的防治的目的。

四、对未来城市垃圾焚烧处理技术的建议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对整个城市建设和发展都会带来严重的影响,这就需要对我国未来城市垃圾焚烧处理技术有一个更好的发展目标和方向。一是要对城市垃圾的产生来源进行严格的控制,号召广大人们群众使用节能环保的生活用品,以便能够从根本上防治垃圾焚烧过程的发生。完成这一目标的关键就是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和新材料开发技术的不断开发,从而有效减少了城市垃圾的产生。而是要对城市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进行提高和完善,目前大多数城市垃圾焚烧处理都是采用直接燃烧处理,不能很好起到防止二次污染的作用,造成处理失效。在这一块除了通过自己研究还开发新技术外,还可以适量的引用一些国外先进的城市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尽可能的使我国的城市垃圾焚烧处理系统变得更加完善和合理。另外还需要扩大国内的城市垃圾焚烧处理范围,全面实施无污染、绿色安全的城市垃圾焚烧处理措施。

结束语

现阶段普遍提倡节能环保,而城市生活垃圾则是背道而驰,故而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处理,否则还会加大其危害程度。城市生活垃圾焚烧是一项既复杂又伟大的环保建设工程,如果处理不得当,就会造成二次污染,失去了环保的实际意义。在今后的城市垃圾焚烧中的气体污染与防治过程中,需要小心谨慎实施垃圾焚烧处理措施,切记不要以“环保节能”名义随意来对城市垃圾进行焚烧处理,应该遵循循环利用、生态无害、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为原则来对焚烧中的气体污染进行有效的防治。

参考文献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第9篇

同志们:

昨天,我们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刚才,多位委员和代表从不同角度,围绕摸清大气环境污染“家底”、抓好重污染行业的污染治理和监管、市区何时用上管输天然气、开展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做好黄标车淘汰、加强企业帮扶、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等问题,有针对地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提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分别作了认真回答,还对一些问题开展了交流和互动。副市长张伟亚同志代表市政府作了很好的表态讲话,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措施。这次专题询问会议始终充满着民主、团结、务实、求是的气氛。委员和代表们提出的问题很有现实性和针对性,各部门负责人回答问题也实事求是、切中要害、有的放矢。会议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和效果。下面,结合大家的审议发言和专题询问情况,我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再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它列为年度重点工作和十大民生实事之一,深入推进抑尘、管车、控煤、禁燃等十大专项整治,大力开展市区空气质量提升“百日攻坚”行动,初步遏制了大气污染加剧的势头,政府部门工作辛苦、富有成效,成绩应予充分肯定。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依然艰巨,形势依然严峻,思想上不能有丝毫放松,工作上不能有丝毫懈怠。

一是现实有需要。

这些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快速推进,经济快速增长和环境承载容量有限的矛盾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固体废物、汽车尾气、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持续增加,环境状况对经济发展已构成制约,对城市形象造成损害,对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这几年,我们明显感到城市道路变堵了,蓝天变暗了,金华北山也变得朦朦胧胧了。去年,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在全省排名靠后,这种状况必须扭转。

二是群众有呼声。

在今年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有3个代表团的50名代表提出了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工作的议案。大气污染防治已成为当前我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群众对此呼声强烈。“群众想什么,我们就干什么”,这是我们履职的根本要求。

三是上级有部署。

明确指出,雾霾天气频发,既是环境问题,也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发展下去也必然是重大的政治问题。省委书记夏宝龙在有关会议上指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加快走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之路。前不久,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全省视频会议,就省、市、区三级人大联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审议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

全市各级、各部门务必要深刻领会、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从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出发,不断增强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承担起保护和改善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职责,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从最关键的事情抓起,从最紧迫的任务做起,从最突出的问题改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加以推进。市人大常委会也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通过审议、视察、调研等监督形式,必要时采取重大事项决定、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措施,助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迈向新台阶。

二、切实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询问的落脚点不在于问得有多难、答得有多好,关键在于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会后重点抓好三项工作:

一是意见建议整理好。

在这次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工作中,执法检查组和委员、代表在事前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直面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意见,对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参考价值。对于市人大执法检查组和有关委员、代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市人大相关工委要综合整理好,形成书面意见,交由市政府研究处理。

二是突出问题整改好。

希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这次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为契机,进一步摸清我市大气污染基本情况,掌握大气污染的现状、成因,提高工作的主动性、有效性;进一步找准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有的放矢地开展好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抓好相关问题的解决落实,并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情况。

三是跟踪问效监督好。

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跟踪问效,进行反复监督、持续监督,切忌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不痛不痒、办理过程“文来文往”、事后我行我素现象的发生,对有关问题要一以贯之、一抓到底,真正做到为民履职、为民尽责。

三、着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建设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付出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我们必须从力量配备、工作机制、制度建设上做文章,才能真正打赢大气污染防治这场攻坚战、持久战。

一要强化合力治气。执法检查组提出“要像抓治水一样抓治气,将治水办和治气办合署办公”的建议,我觉得这个建议很好,很有新意。我们治水之所以能取得目前这个成绩,很大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全市治水一盘棋、各种力量拧成一根绳的工作合力。治气比治水涉及面更广,治理难度更大,更需要合力推进。建议市政府对执法检查组提出的这条建议的可行性进行很好的研究,市人大常委会也会适时向市委提出建议。

二要依靠制度治气。制度建设更具根本性和长久性。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中,我们要努力防止和克服运动式、被动式的治理方式,切实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督查考核机制上着力,建立完善各项有利于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工作制度,确保以制度管人、管事。

三要推进依法治气。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下,我们还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抓治气,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强化过程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