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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安全规则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09 16:07:54

工地安全规则

工地安全规则第1篇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不一,有的判令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判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因此,正确认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责任主体是非常必要的。

一、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适用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之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而不应适用《建筑法》之规定。

《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和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及适用。《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害方侵害相邻建筑物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属《民法通则》调整。该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属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土地时侵害相邻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此规定。

《建筑法》调整的范围和有关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及适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主体是管理机关,而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相邻的一方,故该法调整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管理机关,而并不涉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虽然,该法第五章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规定了建设各方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时,加害方对相邻一方的民事责任。

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区别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了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了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行为违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不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受害人双方均没有过错,法院视情况分担损失的原则。(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法律规定包括《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第121条-127条、第133条)和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下称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本条之规定。理由如下:

(1)该条为法律特别规定。该条规定虽不在《民法通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之列,但由于该规定属于民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并具备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因此,该条规定为法律特别规定。

(2)该条规定主观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该条中没有“相邻一方(加害方)有过错”之类似规定,同时该条中也没有“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类似规定。因此,该法律规范为特殊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民事法律规范。

(3)该条在建设工程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范围之内。该条虽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但在该条规定的假设条件中的“等”字,理所当然地已包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

(4)参照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35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也应适用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挖掘土地或进行建筑时,不得因此使邻地的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受有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同理,该条中也无加害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双方均无过错之规定,因此,该条规定更证明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权

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纠纷中,建设单位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有过错,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1、追偿权的取得。

该权利不是按连带责任之规定取得而是按约定或者法定取得。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向所有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因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可能与受害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法律已规定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特殊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故建设单位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具有按连带责任规定取得追偿权。

由于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他方均有合同关系,与勘察设计单位有勘察设计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有施工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上述合同关系及履约事实,向过错方追偿。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建设各方注意安全义务。其中,主要是:第37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第47条、第51条规定了施工企业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等措施,对相邻的建筑物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40条、第42条、第49条、50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将房屋拆除委托给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如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上述注意安全义务造成相邻方的损害,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权利。

2、追偿权的限制

工地安全规则第2篇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不一,有的判令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判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因此,正确认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责任主体是非常必要的。

一、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适用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之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而不应适用《建筑法》之规定。

《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和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及适用。《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害方侵害相邻建筑物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属《民法通则》调整。该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属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土地时侵害相邻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此规定。

《建筑法》调整的范围和有关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及适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主体是管理机关,而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相邻的一方,故该法调整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管理机关,而并不涉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虽然,该法第五章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规定了建设各方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时,加害方对相邻一方的民事责任。

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区别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了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了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行为违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不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受害人双方均没有过错,法院视情况分担损失的原则。(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法律规定包括《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第121条-127条、第133条)和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下称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本条之规定。理由如下:

(1)该条为法律特别规定。该条规定虽不在《民法通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之列,但由于该规定属于民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并具备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因此,该条规定为法律特别规定。

(2)该条规定主观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该条中没有“相邻一方(加害方)有过错”之类似规定,同时该条中也没有“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类似规定。因此,该法律规范为特殊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民事法律规范。

(3)该条在建设工程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范围之内。该条虽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但在该条规定的假设条件中的“等”字,理所当然地已包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

(4)参照

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受有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同理,该条中也无加害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双方均无过错之规定,因此,该条规定更证明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权

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纠纷中,建设单位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有过错,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1、追偿权的取得。

该权利不是按连带责任之规定取得而是按约定或者法定取得。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向所有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因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可能与受害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法律已规定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特殊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故建设单位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具有按连带责任规定取得追偿权。

由于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他方均有合同关系,与勘察设计单位有勘察设计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有施工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上述合同关系及履约事实,向过错方追偿。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建设各方注意安全义务。其中,主要是:第37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第47条、第51条规定了施工企业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等措施,对相邻的建筑物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40条、第42条、第49条、50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将房屋拆除委托给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如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上述注意安全义务造成相邻方的损害,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权利。

2、追偿权的限制

工地安全规则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现状;施工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从此安全监理成为监理单位项目监理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随后国家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定,均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提出了要求,安全监理已逐渐成为监理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建设工程普遍是施工危险性大、工作条件差、不安全因素多且点多面广,这给安全监理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在此,笔者从安全监理的实践经验,谈谈工程建设中应如何开展安全监理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思考。

1.法律、法规对安全监理的界定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即 “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用于指导工程监理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将《建筑法》赋予监理的任务明确规定为质量、造价、进度“三控制”。也就是说,法律及规范对工程监理并未赋予安全监理的任务。

2.安全监理的现状

上述国家法规与部门规章关于安全监理的责任到了地方主管部门被扩大化。突出表现为本该施工单位履行的责任强加给了监理单位,如要求现场监理从事“安全旁站”。这种规定混淆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界限,与《条例》、《意见》相悖,对于监理单位是不公的。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现状的另一表现是,将对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安全管理上岗资质套用到了监理头上,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方能上岗。这一要求与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第158号令)不相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监理企业的四类不同等级的资质中,均无安全管理专业之要求。

安全监理的实践早于《条例》发布时间。笔者最早接触安全监理在2002年。人们当时将安全监理称之为“安全控制”,在质量、投资、进度三控制的基础上增加“安全控制”,将“三控制”变为“四控制”。在《条例》、《意见》出台之前,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出现过头的作法是可以理解的,算是矫枉过正吧。

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监理的思考

3.1 安全监理的模糊阶段

在这一阶段,对如何开展安全监理概念是模糊的。根据上面的要求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安全监理规划》的内容以《建设监理规划》为框架,将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全部写入;《安全监理细则》采用jgj59—2011条文汇编。编制上述两种安全监理文件的动机是应付检查,效果是缺乏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主管部门指责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到位;现场监理埋怨无所适从,负担过重;施工单位则说监理干预太多;业主说监理力度不够,等等。众说纷云,莫衷一是。在这一阶段,不仅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对安全监理的概念是模糊的,甚至地方主管部门也不是很清楚。

3.2 安全监理的探索阶段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文的颁布给监理单位指明了方向,回答了安全监理做什么,应当怎么做的问题。特别是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于2008年9月出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教材》之《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理实务”,对《条例》进行了详尽分析,使我们对安全监理的责任体系、工作内容和方法手段三个方面有了清晰的认识,明确了安全监理工作内容的一个重点和两个关键。一个重点是抓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两个关键是方案审核和实施监督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目的是促进施工单位自己管好自己。

经过继续教育培训,对安全监理有了新的认识,从2009年年初开始,我们对原《安全监理规划》及《安全监理细则》进行了升级。

(1)《安全监理方案》的编制

《安全监理方案》本应属《监理规划》的组成部分,只是因容量较大,将其单独成册。内容包括:安全监理工作依据、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安全监理范围和内容、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安全监理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和措施、初步认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一览表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需办理验收手续的大型起重机械一览表、安全风险管理和附录等10章。

安全监理的核心是危险性较大工程。因各工地施工条件不可能完全一样,对编制方案的针对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土方开挖工程,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当开挖深度超过3m的基坑即划入危险性较大工程,搭设高度超过5m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24m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均属危险性较大工程。该文件附件二规定,上述工程超过一定规模后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评审。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在初步认定的基础上拟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与模糊阶段相比,自《意见》出台之后,使安全监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层次分明。自此安全监理方案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宏观监控起到切实的指导作用。

(2)《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是对《安全监理方案》的细化。两者相比较,前者属宏观管理,后者属微观管理。为适应不同层次的工程参建人员对安全监理的认知程度,以湖北某工地为例,对编制内容进行简述。安全监理细则编制分为两大部分,目录为:第一部分通用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第一章落地式外脚手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章“三宝”、“四口”防护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三章施工用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四章施工机具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部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第一章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章模板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三章塔吊运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与模糊阶段相比,重要区别在于引用了强制性标准条文;在两大部分第一章之前的总则中点明引用法律、法规及jgj59—1999标准条款号;各章再用一个条目引用强制性标准原文,旨在增强细则与强制性条文的符合性。各章采用通用提纲,根据不同分部分项工程赋予相应内容。现将各章提纲转录于下:工程概况;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安全控制要点、检查方法、频率和措施;安全监理人员安排、分工;检查记录表(jgj59—1999相关表格内容)。

按如上思路编制出的《安全监理方案》与《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具有操作性强的特点,其编制深度可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安全监理的责任、手段和方法。如,检查方法采用如下流程示意图:审查核验巡视检查告知通知停工会议报告监理日记安全监理月报。各节点内容放在《安全监理方案》中,使细则与方案具衔接关系。

经安全监理探索阶段的实践证明,在《条例》与《意见》的指导下,安全监理依据其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理顺安全监理程序,正朝着规范化、标准化迈进。

(3)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

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依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及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重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安全监理,即《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中划分的7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6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现场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范围。

首先,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工程概况;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依据。

其次,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专项施工方案》中载明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实体安全监理。如对超过3m的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与土方开挖工程,现场安全监理主要针对基坑支护的材质与支护方法以及土方开挖边坡放坡坡度、坑边荷载等进行重点监控。

再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一般建筑中很少遇到,主要分布在高层建筑中。

4.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部

分,做好安全监理工作义不容辞且刻不容缓。为此,监理单位应该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责任,这样才能使施工中的安全风险程度降低,尽可能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工地安全规则第4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 安全;监理

一、建立现场安全监理架构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配备安全监理人员,成立安全监理小组,并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安全监理人员主要由土建、机电、给排水等专业的人员组成,并经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监理员上岗证。

二、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配备

项目监理部应配备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便于安全监理人员随时查阅。主要应配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7、《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8、《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9、《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12、及时收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

三、编制安全监理方案

安全监理的主要方法有:

1、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安全生产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等; (6)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体系; (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 (9)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0)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5、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有关审批人员批准。

6、检查现场挂牌制度、封闭管理制度、现场围挡措施、总平面布置、消防设施、宿舍生活设施、保健急救、垃圾污水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7、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8、审核施工单位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9、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防暑降温、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10、经常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11、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安监站报告;

12、每日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中;

13、及时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重要事项要以书面形式汇报,对汇报过程要在《监理日记》中作好记录;

14、通过工地例会,及时协调所发现安全隐患中的有关难点、要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安全事故发生。

四、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一般应单独编制如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理实施细则;(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5)“三宝”、“四口”防护安全监理实施细则;(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7)施工现场砖砌围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8)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9)搅拌桩施工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0)冲孔灌注桩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1)锤击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2)脚手架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3)模板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4)塔吊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5)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6)施工升降机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7)起重吊装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8)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9)幕墙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相应工程概况;(2)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要求;(3)安全监理控制要点、检查方法、频率和措施;(4)检查记录表。

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监理工作会议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监理小组成员召开安全监理工作会议。安全监理工作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强调安全监理小组成员的职责;

2、强调学习并熟悉相关规范、监理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等;传达并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

3、通报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交流安全监理工作心得,改进并完善安全监理各项工作;

六、加强跟踪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

安全监理小组成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跟踪检查,全面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主要应检查和落实以下工作:1、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工作情况;2、施工现场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要求;3、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按照项目监理机构的指令实施整改;4、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的工程暂停令是否已实施停工;5、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应加强巡视检查,每日不少于一次,并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6、对施工总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每月抽查一次,节假日、季节性、灾害性天气期间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有规定要求时应增加抽查次数,并填写安全监理巡视检查记录。

工地安全规则第5篇

关键词: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检查定义检查程序

中图分类号:U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2-136-02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09安检规则》)的颁布实施,它构建了海事监管新模式,体现了“三个服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船舶安全检查程序和内容,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及检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平等和责权统一的原则。对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提高检查人员素质,提升检查质量和效果,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其对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影响,让读者对我国新的船舶安检规则的特点以及新规则实施后遇到的一些问题有一个新的认识。

1 船舶安全检查的几个定义

1.1 船舶安全检查

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这也是迄今为止对“船舶安全检查”的权威定义,它界定如下内容:

(1)船舶安全检查的主体,即“海事管理机构”:

(2)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即“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

(3)船舶安全检查的标准,即是否“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4)船舶安全检查督促的范围,即“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

1.2 初步检查

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船舶安检员在进行船舶安全检这前对船舶的历史检查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评估后风险系数较低,或船巡视后发现船舶安全状况较好的船舶,安检人员可对船舶进行初步检查或对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1.3 详细检查

对于船舶安全状况较差、风险系数较高船舶或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1)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

(2)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

(3)两年内未经海事管理机构详细检查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1.4 船舶复查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船长中的任意方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的复查申请,对船舶缺陷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一种行为。根据新安检规则规定,为了充分体现了诚信、高效、便民的原则,对于安检中发现的缺陷,安检任意要求船方按处理意见进行纠正,除导致滞留、限制船舶操作、禁止进港、驱逐出港的缺陷外其他缺陷,船方可以自愿申请复查,而非强制性复查,同时要求船方要自行核查缺陷纠正情况,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对船舶进行复查时,复查内容应限于检查报告中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的纠正情况。缺陷复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应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1.5 船舶跟踪检查

它是船舶安全检查的延伸检查,是选择性、目的性的结合性检查。新安检规则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驱逐船舶出港”等处理措施对应缺陷之外的缺陷可视为一般性缺陷,不再强制实施复查。发生以下情形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舶缺陷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应其他海事管理机构请求,船舶确需在本港纠正滞留的。”,“根据需要,核查前述一般性缺陷纠正情况的。”

需要注意的是跟踪检查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的延伸检查,跟踪检查新发现的缺陷可作为对船舶进行详细检查的证据,若跟踪检查发现该船安检缺陷未按照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或整改未到位,安检人员可借此对该船开展详细检查,但新的详细检查需与正在进行的跟踪检查相互分离,在跟踪检查结束后方能实施。

2 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程序

1997年,交通部以15号部令第一次了《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97安检规则》),纵观《97安检规则》及相关的海事管理法规,除了没有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明确定义,也没有制定一套规范统一的工作流程;在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法规依据上,除了《97安检规则》,部海事局还针对小型船舶专门了《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而且,我国以前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面对不同的管理对象实行三种工作模式,即内河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在工作程序和有关执行标准上均存在较大差异。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船舶安全检查工作,《09安检规则》在第二条第一款就规定了“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在第二章规定了“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对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船舶安全检查”对中国籍船舶、以及相关外国籍船舶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09安检规则》对于不同的安检对象,根据检查内容来区分,而不是在工作流程上进行区别对待;它所规定的船舶安检工作流程,基本是以港口国监督检查的工作流程为蓝本,如选船机制的建立、检查分为初步检查和详细检查、船舶安检信息的通报等等均是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的基本工作要求,但是对内河船舶安检人员来说,这些都是比较新的做法和要求。

3 《09安检规则》对缺陷处理提出了新要求

《09安检规则》对船舶安全检查的缺陷处理的新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3.1 《09安检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了船舶安检人员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可以采取八种处理意见

(1)开航前纠正缺陷;(2)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3)滞留;(4)禁止船舶进港:(5)限制船舶操作;(6)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7)驱逐船舶出港;(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这些处理意见,除了第三项滞留在《97安检规则》中明确提到,其他几项均是第一次在规则中列明。但是这些新的处理意见,并不是《09安检规则》制订者的新创,而是来源于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如《海上交通安全法》的第十八条、十九条中规定主管机关有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第五十九条、六十一条中规定为保障安全,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采取的强制性措

施包括责令其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

3.2 《09安检规则》对缺陷整改复查的新规定

按照规则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船舶对安检缺陷整改后,按照不同的处理意见,除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和驱逐船舶出港须强制申请复查外,对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请复查。

增加了中国籍船舶的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的要求,同时还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此外,对于船舶自愿申请复查的项目,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受理复查申请。

相对目前要求船舶安检缺陷按规定整改后必须申请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也必需到船舶现场复查的工作规定,有相当大的区别。

当然,《09安检规则》的实施后,按照其规定除在上述三个方面对内河船舶安全检查的影响变化外,在其他方面如对检查人员的管理要求,使用新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船舶整改情况必须在航行日志进行记载、行政处罚额度的变化等都将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带来相应的影响。

4 《09安检规则》实施中值得探讨的一些提法以及需要明确的一些问题

4.1 《09安检规则》用词准确,表述清晰,歧义不多,但也还是存在着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

(1)第二条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这里没有提到对保证船舶安全至关重要的船舶安全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让人感觉在表述上有所欠缺。

(2)第八条规定船舶安检内容包括“对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的检查”;如果能参照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将这句话改为“对船员在船工作最低要求、就业条件、劳动安全与社会保障的检查”似乎更好。

(3)第九条规定: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中国籍船舶或经“东京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在六个月内一般不再进行检查,能否将经“巴黎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船舶也包括进六个月内一般不再进行检查的范畴呢?

(4)《09安检规则》中多次提到“隐患”和“缺陷”一词,第三十三条对什么是“缺陷”有定义,但对什么为“隐患”却无定义。另外《09安检规则》多次提及对“缺陷”要加以纠正,但没有提及对“隐患”应该如何处理?

4.2 《09安检规则》中还有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

(1)第九条规定: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不受六个月内不在检查的限制。但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是怎样核算出来的,规则本身并没有做明确规定。

(2)第十七条规定:应在航行日志中记录在船舶安检过程中发现的缺陷的纠正情况。是否所有在船舶安检过程中发现的缺陷的纠正情况都要记录?是记在航海日志的记事栏内还是重大事项记载栏内?怎样记?规则都没有说明。

(3)第十九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二十条规定:对连续二年不能返回国内港口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到船舶所在地港口对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和(或)污染事故的船舶,可以指定有关船舶检验机构对其实施境外临时检验。这些新规定在实践中如何执行,需要海事管理机构以适当的形式加以明确。

工地安全规则第6篇

关键词:安全管理;调查研究;规章制度;安全培训;施工日志

近期我国桥梁垮塌事故连发,社会各界对这些事故非常为关注,各种议论彼伏此起。我作为公路桥梁建设行业的一份子,深感自己肩上的责任非常重大。我也更加认识到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严格进行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管理,是修建出优质公路桥梁的前提条件之一。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管理也需要在正式施工前组织各方人员详细讨论谋划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细则。

首先,我们要成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小组。安全管理小组的成员既要有行政管理者,更要有各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士。汶川大地震后,四川的灾后重建工作进展神速,质量安全也做得很不错。我有一个绵阳的教师朋友,他们的学校属于整体搬迁灾后重建。学校作为业主方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并非坐以待成,而是派出了一位教师专门参与到施工管理的各个方面,并且自己独立的记录了一套施工日志。也许学校方面的人员对于建筑施工中很多专业的东西仅仅是一知半解,甚至是一无所知。但是我相信有业主方的人员参与到具体的施工管理中,一定能够激励施工人员一丝不苟的开展工作,这样很有利于做出优质工程。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在成立施工安全管理小组时也可以主动邀请业主派人参加。这样还可以展示我们的诚意,也有利于融洽与业主的关系。

其次,我们应派负责人的工程人员到即将施工的场所去实地调查研究工程实地情况并写出简明实用的调查报告。调查人员应该深入工程场地采用实地勘察,走访当地群众等方式对其地理位置环境,交通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人情等方面进行详细了解。调查人员在调查的过程中要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把与工程联系紧密的方面作为重点调查项目。

第三,安全管理小组根据以往经验,结合调查情况制定适合本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制定安全管理施工细则应该遵照实事求是,科学易行的原则,以避免装腔作势,华而不实,空而无用。公路桥梁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复杂工程,安全管理小组所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可能对工程中有些项目的安全要求不太完善,遇到这种情况还应该对个别项目制定一些相应的补充细则。制定安全管理施工细则后,要特别注意形成规范的安全管理施工档案资料,并用专门的文件柜保存,有条件的情况下还要同时形成电子资料施工安全管理档案。

第四,安全管理小组要组织所有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前的安全知识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各部门制定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其中重点内容应是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细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招聘工人时一定要严格把好入口关,认真考察参聘人员是否具备做好完成相关工作的能力。8月8日下午,海南万宁市加神公路上正在加固的太阳河大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死2伤。关于事故的原因据万宁市政府人士称初步认为是违规操作所致,具体原因尚在调查中。央视新闻在做这次事故的相关报道时,特别提到了其所招用的工人不少为不具备桥梁维修技能的人员。其言虽未指出这是事故的原因,但其质疑之意寓于其中。所以在我们的工作中绝对要杜绝招收不合格人员进入工程队。

以上几点内容是工程正式开工前的安全管理准备工作,在工程正式开工建设中还应做好下面几点:

第一,严格按照所制定得安全管理施工细则做好相应的标志标牌,标志标牌要规范醒目。要随时检查标志标牌是否被风雨或认为损毁,一旦发现标志标牌被损毁要立刻进行维修更换。

第二,安全管理小组的成员要采用集体巡查与个人轮流执勤巡视的方式对施工现场作业进行检查督促,以确保每一工作人员都严格按照相应的施工安全管理细则操作。安全管理人员在巡视中要本着预防提醒的原则,防微杜渐,争取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公路桥梁施工的环境多在野外开展,不少地方环境恶劣,冬季苦寒,夏日炎热,蚊虫奇多,特别在隧道施工,桥梁架设中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这就需要我们的安全管理巡视员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不厌其烦地去督促巡视现场施工的每一个地方。安全管理巡视员也要有爱心,对待操作工人态度和蔼,语言亲切;融洽和谐的关系更有利于施工安全工作的开展,工人也会更加积极主动的去遵守安全管理施工细则。

第三,安全管理人员要详细做好安全施工日志记录,并整理保管好相关资料。由德国人承建的兰州黄河铁桥,建成于清末宣统元年(1909年),历经百余年沧桑,仍横亘于黄河之上,在当地,跨越黄河必经此桥。直到2004年,黄河铁桥才结束通车历史,永久改为步行桥。1989年铁桥80年保固期满后,德方致函兰州市政府,通知保固到期,并提醒检查、维修铁桥。这个案例很值得我们中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反思,德国企业能将客户工程资料保存这么长的时间也非常值得我们这些同行学习。国外有许多企业都是百年老店,现在我们国家很多企业借助改革开放的机遇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也提出了做百年老店的口号。我想我们不仅仅是提口号,更应该有实实在在的行动。

第四,在工程施工建设的过程中,要不断总结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时调整改进不合工程实际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家都知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我们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在施工之前预制的,它虽然使我们已有经验的总结,但世间万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也许随着工程的推进一些情况起了变化,使得我们的一些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也不符合实际情况。这时我们应该本着科学的精神及时调整改进不合工程实际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工地安全规则第7篇

一、增强包车客运源头治理,完善基本工作

(一)制止客运包车挂靠运营。按照《道路搭客运输及客运站治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国家执行道路客运企业品级评定准则和质量诺言审核准则,鼓舞道路客运运营者执行规划化、集约化、公司化运营,制止挂靠运营”的规则,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要立刻对存在挂靠运营的客运包车进行彻底清算,经过公司收买的方法理安产权关系;市国资委、市城管局负责监视整改,保证运营方法符合规则要求。关于未按要求理安产权关系的客运包车,交通运输部分要作废其运营资历。关于达不到规则技能品级和类型品级的车辆,由道路客运企业自行组织施行更新,采取公车公营方法运营。

(二)避免客运包车超范围运营。根据《道路搭客运输及客运站治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高端运营范围不克不及涵盖低端运营范围,省际包车不得逾越车辆《道路运输证》上审定的运营范围从事市际或县际包车客运。为使客运包车运营范围与其营业相顺应,防止超范围运营,各道路客运企业要立刻依法向交通运输部分请求处理省际包车的市际、县际包车客运运营答应。

(三)整合包车客运资本。针对现有客运包车治理中存在的涣散式单车治理、承包运营人自力承揽营业、车辆独自停放、安全例检准则难以落实、驾驶员运用布置随机性强等问题和破绽,道路客运企业要创新治理机制,整合包车客运资本,执行“一致安全治理体系体例、一致组织客源、一致调剂车辆、一致安全例检、一致收费规范、一致车辆停放”的“六一致”治理形式。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分负责对辖区客运包车施行日常行业监管。

(四)规范包车客运标记牌发放治理。道路客运企业要布置专人做好包车客运标记牌申领、发放、治理、注销工作;对包车客运标记牌执行交旧领新准则,做好发放台账注销;在对客运包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在本企业立案和车辆安全例检状况查对无误后,严厉按审定载客人数和运营范围与用车单位或小我签署包车合同。交通运输部分要规范包车客运标记牌发放和治理,做好签发前审核和台账注销工作,向符合规则的请求人每运次核发一张,发放台账保管2年。

(五)增强客运包车技能治理。道路客运企业要坚持完善客运包车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准则,布置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对车辆按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二级维护,记入车辆技能档案。承当客运包车二级维护功课的灵活车维修企业该当坚持车辆维修档案,除依照国家规范和技能规范认真执行客运包车二级维护功课外,每次二级维护功课要布置专人上车审核客运包车座位数目和车辆构造、尺寸转变等能否与出厂时坚持一致,能否有改装座位的陈迹,实时发现和改正擅自改装客运包车行为。

(六)严厉客运包车驾驶员治理。交通运输部分和公安部分要严厉执行驾驶员培训、测验准则,严把大中型客车驾驶员培训、测验和发证关。公安部分要坚持驾驶员交通违法、生事信息记载查询平台,向社会供应客运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变乱查询服务,实时向交通运输部分出具客运驾驶员三年无严重交通责任变乱证实;要严厉法律,对驾驶客运车辆载人超越审定人数20%以上、超越规则时速50%以上的严厉违法行为,在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要将屡次违法记载未实时处置的客运驾驶员信息实时奉告交通运输部分和道路客运企业,催促其到公安机关承受处置,交通运输部分要催促客运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处置,情节严厉的应调离驾驶岗位。对灵活车驾驶证被公安部分刊出或许撤消的客运包车驾驶员,由交通运输部分依法撤消其从业资历,三年内不得参与从业资历测验。道路客运企业要严把客运包车驾驶员聘用关,当面搜检驾驶员的驾驶证件、从业资历和驾驶阅历,与符合前提的驾驶员依法签署聘用合同;执行驾驶员立案注销准则,坚持驾驶员步队相对不变,严禁未经交通运输部分诚信审核的驾驶员从事包车客运营业;客运包车领取包车客运标记牌后,不得私自调整驾驶员。道路客运企业要制订严厉的避免委靡驾驶办法,布置、催促驾驶员应用服务区等设备落地歇息;客运包车每日运转里程超越400公里(高速公路驾驶员直达客运超越600公里)的,必需装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延续驾驶不得超越4小时,或许24小时内累计驾驶不得超越8小时。道路客运企业要按期组织对客运包车驾驶员的教育和培训,实时对违法驾驶员进行教育和处置,不时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认识、营业本质和应急措置技艺。

二、增强客运包车动态监管,保证运营安全

(一)执行客运包车发车前安全奉告准则。依照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履行道路客运安全奉告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走运发[]396号)要求,在客运包车发车前,道路客运企业要明确要求车辆驾驶员向搭客奉告以下内容:道路客运企业称号、客车号牌、驾驶员姓名和监视告发德律风;客运车辆审定载客人数、行驶线路、半途歇息站点;车辆安全出口及应急出口逃生、安全带和安全锤运用办法;司法律例规则事项,如制止搭客携带或客运车辆装运的风险品,制止超载、超速、委靡驾驶的规则,特殊是延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越4小时,制止在高速公路上和未经同意的站点上下客,制止携带风险品进站上车,制止改动线路行驶,制止封闭GPS,制止客车22时至清晨6时路过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前提的路段,卧铺客车清晨2时至5时泊车歇息,以及客运票价的有关规则等。

(二)严厉依照商定开始地和线路运营。道路客运企业要进一步增强对包车客运车辆的运营治理,客运包车该当凭车籍地点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记牌,严厉依照包车合同上商定的时间、目标地和线路运转,随车持有包车票或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形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徕包车合同外的搭客搭车。单程包车回程载客时,须向回程客源地运管部分立案,未经回程客源地点地县级以上运管部分同意,不得回程载客。

(三)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卫星定位监控主体责任。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工信部《关于增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工作的通知》(走运发〔〕80号)要求,道路客运企业要制订完善卫星定位安装装置运用规则,坚持动态监控工作台账,依据车辆行经道路的实践状况,设置响应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规范;装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剖析处置动态信息;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增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视,制订改正违章和处分办法,实时改正和处置超速、委靡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并抄告公安交管部分,对有屡次违法驾驶行为的驾驶员要按规则加剧处置,情节严厉的要将其调离驾驶岗位,对违法驾驶的卫星定位信息要至少保管1年时间;要按期检查车载卫星定位安装运用状况,保证车辆在线时间。对不按规则运用、成心损坏卫星定位安装的单位和小我,以及不严厉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则赐与处置;形成严厉结果的,依法追查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司法责任。

三、增强组织指导,落实工作责任

增强包车客运安全治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富安全,事关社会调和不变。各级、各有关部分、各道路客运企业要站在讲政治、保不变、惠民生的高度,充分看法增强客运包车安全治理的主要性、紧迫性,具体构建县政府一致指导、部分依法监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格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客运包车运输安全。

各级县政府要把增强客运包车安全治理工作归入主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增强道路安全整治的各项规则和要求,统策划划客运包车安全治理工作,协调停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和催促有关部分、企业认真实行各自职责,狠抓各项安全工作办法的落实。各级县政府及各有关部分要坚持健全指导班子全员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首要指导负总责,分担指导直接负责道路客运安全工作,其他副职依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准则,抓好分担工作范围内的道路客运安全工作。

工地安全规则第8篇

现今我国公路桥梁建设的质量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源是桥梁垮塌事故接连发生,新建公路出现豆腐渣工程。社会各界对这些问题议论纷纷。作为公路桥梁建设行业的管理人员,有责任去思考公路桥梁建设中的施工质量及安全管理问题。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要想建造出优质的公路桥梁工程,严格的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管理必不可少,这是保证质量的前提条件之一。

【关键词】

公路桥梁;施工质量;安全管理

1引言

任何一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都有施工质量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所有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安全管理都应放在首位,更不用说国家花费巨资为改善人们出行状况的工程了。可是,这些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层层承包、分段承包、包中转包等情况的出现,给施工的管理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也给施工的质量带来安全隐患。所以,在建桥梁和已建桥梁出现的坍塌事故接二连三甚至有的地方道路还没有交工验收就出现很严重的质量问题了,但在施工人员的修修补补后又顺利地交工并验收合格,开始使用了。这样的工程迟早会出现质量问题。我国公路桥梁建设的质量问题,早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对此,从事公路建设施工管理人员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也常常去思考如何保证公路桥梁建设的施工质量问题:是规章制度的问题,还是施工管理的问题……。笔者思考后认为,要想修建出优质合格的公路桥梁工程,公路桥梁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就此结合自己在施工中的一些经验谈一些看法,希望与同行共同探讨。

2施工前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公路桥梁工程的建设要有一个明确的计划,因此,对于公路桥梁的施工安全管理更要在正式施工前组织各方相关人员详细讨论,谋划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细则,以确保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作。在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针对施工的具体情况要不断总结,只有这样,才能在安全管理中有进步,有提高,而且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改进不合工程实际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1成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小组

施工过程中,要首先成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要求施工方和建设方及监理单位各派相关人员参与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施工方的安全管理人员是起着自检自查的作用,他是施工方的安全管理人员,由施工方选派;建设方的安全管理人员是起监督的作用,有对施工方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力;监理人员对总体工程质量起监测的作用。三方人员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以保证工程质量的正常进行。对于安全小组人员的要求,既要有行政管理人员,也要有专业技术人员;既要懂具体的施工工作,又要有一定的生产经验。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人员只要到位,就能对施工人员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就有利于创造出优质的工程。成立了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小组,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才有专人负责、管理,也才能确保施工的质量。

2.2进行相应的调查研究工作

在将要施工前,施工方要选派工程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去进行调查研究,工程技术人员要在充分了解现场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对施工现场的地理位置环境、地质情况、交通状况,甚至当地的风土人情有一个具体的了解。要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勘察,而后写出简明实用的调查报告,把与工程有关的项目作为重点的调研对象。分析这些因素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影响,尽量把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消灭掉。

2.3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管理细则

每个施工单位都有自己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但这个规章制度是一个笼统的规章制度。具体到不同的实际情况,还要根据施工前的调查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公路桥梁建设的工程是一项庞大的工程,需要很多的系统工程与之相配合,因此,制定的安全管理细则要实事求是,避免华而为实,假大空的管理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将施工的管理工作做到家。另外,施工过程是现场作业,情况都在随时变化,要有应急措施,要能根据项目的变化逐步完善安全管理细则,要能及时补充相应的管理细则。这些工作不但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还要形成一定的规范化管理规程,并用档案的形式保存起来,以备日后查验。

2.4开展施工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多起大桥的坍塌事故的原因是不一样的。但招收不合格的临时工,或施工人员没有相应的操作资质等问题是其共同原因。这给我们很好的启示:在招收工人时一定要严格把好入口关,不要放松条件,少了要求;对施工人员一定要进行相应的岗前安全知识培训。这要形成一条规定。培训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和基本的法律法规管理安全知识等。

3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1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督促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小组成员要根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细则,对施工现场作业进行检查督促,可以采取集体巡查与个人轮流执勤巡视的方式进行。安全巡视并不是简单的走过场,而要本着找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思想去进行,同时巡视的过程也是一个防微杜渐的过程,对施工人员有警示的作用,促使其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意识,防预安全事故。公路桥梁建设是露天作业,环境恶劣,夏季炎热,冬季寒冷,而且不少桥梁是高架桥,有很多的是登高作业,危险性比较大。这给安全管理人员的巡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是,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认真巡视到现场的每一个角落,把安全管理工作的细则也带到每一个施工人员的心中,使他们能牢记安全操作,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3.2安全管理人员要做好安全施工日志记录工作

施工的日志记录要作为一项安全管理的措施来进行,只有做好了记录,才能做到事后有据可查,才可能找出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所以,要保存好施工的相关资料档案。大家知道,德国车安全系数高,这要归功于德国人做事有板有眼,循规蹈矩,无论在哪个方面,他们都是这样。以清末宣统元年建成的兰州黄河铁桥为例,1989年铁桥80年保固期满后,德方通知兰州市政府保固期已到,要进行铁桥的检查、维修工作。德国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真是很到位,他们的敬业精神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3.3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总结工作,反思提高

安全管理小组成员要不定期地召开安全管理工作会议,要对这个阶段内出现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要不断地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的成绩不断地进行总结和调整反思。成功经验,失败教训,都是我们的财富。只有这样坚持,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才有进步,才有提高。虽然安全管理工作有规范,有细则,但施工现场是变化的,因此,我们不能拘泥于这些规范细则,要遵循发展规律,因时而变、而创新。

作者:张冬磊 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

4结语

公路桥梁的施工安全管理已成为保证桥梁质量的的条件之一,在建设的过程中要认真开展其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以防止其出现质量问题。

【参考文献】

工地安全规则第9篇

从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层次分析,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行业管理三者虽然都从事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但并不是处同一水平面、同一层次、同一角度,它们的定位、性质、职责、内容、重点、角度、手段、方式以及所承担的责任是有明显不同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有着自己独特的定位、独特的工作内容、独特的工作职责、独特的工作方法、独特的工作手段、独特的工作规则及独特的工作能力要求,这可以从六个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从定位看。综合监管是一种处于较高层次、较为宏观的监管,在安全生产工作的推进上。它所处的层次要高于专项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它与专项监管、行业管理的关系虽然不是一种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带有某种性质的指导与被指导、协调与被协调、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就是说,综合监管部门可以对专项监管、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与检查。

第二、从性质看。综合监管是一种综合性、全局性、全面性的监管,它的工作对象更多表现为下一级政府及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门,也就是说,综合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代表政府对有关部门及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但这种监督的目的在于保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决策、总体部署与重大举措能正常地推进、有效地落实。

第三。从职责内容看。综合监管工作的主要职责在于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与总体部署的落实,重点在于对各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协调、指导、监督与检查,是对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再监管,而不只是对众多具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具体的管理和检查,也不是要代替、包办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及行业管理的部门的具体工作或简单地做一些部门不愿意做的具体工作。更不是要与有关部门“争权夺利”。

第四。从工作手段看,综合监管所拥有的手段主要不是行政审批、核准、备案或行政处罚权等之类带有“硬”约束性质的。而主要是一种劝导、指导、建议等带有“柔性”的手段,即使是在行使监督检查方面的职权时也是更多地体现出劝导和协调的色彩。

第五、从工作的切入角度看。综合监管工作更多地是站在一种较为中立、超脱或较高的层次、较为全面地介入工作,如综合、深入地分析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及时的协调,以体现出政府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的“所在”。

第六、从运行规则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所依据的规则是一种基本的、基础的规则,它是规范与调整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性规则或总规则,解决的是安全生产工作全局、关键、方向和基本的问题,是管规则的规则。

就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及发挥的作用和影响看。它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应该是:

1、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方向的把握者。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方向的把握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重要基础,对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方向的把握充分体现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能力、水平与影响。一般来说,对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方向的把握表现在:一是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局工作中地位的把握,充分体现及现实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局中的地位,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局中处于基础、前提、保障和支撑的地位。事关大局、事关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应是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加以重视的工作,安全生产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及执政形象,安全生产是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加以强化的职能之一,是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也是公共服务的职能;二是对于安全生产工作运行总体情况及走向的把握,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运行情况要心中有数,善于从复杂的工作中研究并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与特点,善于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有方向性、关键性、普遍性及苗头性的问题,发挥好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参谋者的作用;三是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方针政策及重大部署的把握:四是对安全生产工作长远规划目标的把握。通过制定安全生产的中长期规划,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目标、阶段性目标,长期与近期工作重点及相应的保障措施,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逐步好转;五是对于安全生产工作规律与特点的研究与把握。安全生产工作有其特定的规律,它表现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涉及的内外部因素与安全生产工作结果之间存在着一种普遍、内在和必然的联系,研究、揭示并把握这种规律性。是制定安全生产工作长远战略的基本依据,是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对策的基本依据,也是掌握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权的基本前提。

2、安全生产工作科学理念的倡导者。理念是一种思想、一种方针。体现并代表一个社会或社会的个体单位所提倡、认同、弘扬的一种价值取向、价值观念及价值导向。对于安全生产理念的创新与倡导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保持正确导向的基本前提。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来说,必须紧紧围绕两个层面来倡导并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科学理念的实施。第一个层面。确立安全生产工作科学理念的理论依据,也就是,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与本质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统筹协调的科学发展观的题中应有之义。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体现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客观要求,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将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发展的保障,凡是不安全的发展都是不可靠的发展、不稳定的发展、不持续的发展。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只有将安全生产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才有可能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二个层面,将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理念具体化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正确导向,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大力弘扬并坚持以下的导向:①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单位正常运行和发展壮大、确保一个地区或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基本保障;②搞好安全生产是每个安全生产相关者、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落实好的责任。③搞好安全生产是吸引投资、促进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④搞好安全生产可为生产经营单位甚至为一个地区相对地增加经济收益、增强发展的实力与潜力,具有明显的“效益”。⑤搞好安全生产是一种政绩(或业绩),是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考评内容之一,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政绩或业绩起到相应的“加分”作用。

3、安全生产先进文化的推进者。安全文化主要是指为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所确立的安全生产价值观和安全生产行为准则的各种安全生产精神财富的总和。安全文化既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又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它贯穿、融合并影响着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及各方面。安全文化的有效传播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与安全素质、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与行为,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形成人人关心重视安全的良好气候与氛围,这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治本之策之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应将推进安全文化的传播与发展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贵:一是加强对安全文化内涵、特点、体系及传播机制等问题的深入研究,实现安全文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准确定位。将安全文化作为先进文化的重要组织部分加以推动并切实抓好;二是研究制定安全文化的发展与推进战略,研究制定促进安全文化传播的相关保障政策;三是推进安全文化产品的发展,通过组织发动各种力量,创作、开发出适合、贴近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内容丰富多彩、形式多样深受群众欢迎的各种安全文化产品。如电影、电视、小说、小品、相声、歌曲、诗歌等,传播正确的安全生产工作理念,强化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四是不断拓宽安全文化的传播渠道与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传播活动,如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各级宣传部门重要的宣传内容、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纳入普法教育内容。将安全生产相关知识作为中小学生必读内容、在国家及各省市级的主流、强势媒体播放安全生产公共广告和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及以案说法等、编印安全生产知识读本、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等。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五是在总结、提炼、升华本国安全文化的同时,对发达国家安全文化中一切合理、先进、科学的内容加以移植、吸收、消化并实现再创新,推进我国安全文化的创新与发展。

4、安全生产工作规则的设计者。规则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各种主体的地位作用、权责划分、运行程序及相关的保障重要条件,是安全生产工作得以正常顺畅运行的“软件”,规则不清、规则不对、规则不顺、规则冲突、规则空白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这一状况直接导致安全生产工作有些方面无章可循、无头绪、相互冲突打乱仗,相关部门在出现矛盾时相互推诿、遇到问题时则相互“踢球”、扯皮。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同时。这也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在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时经常感到体制机制不顺、工作力不从心、无所适从、难以作为、难以有效作为、难以正确作为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实际上,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最为重要、最为根本的“正业”不是要从各相关部门监管的职责范围中划定一块属于自己的“势力范围”。也不是对属于各部门的监管工作加以干预或包办代替,而是要以自身所具有的相对中立、超脱的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运行规则进行了通盘的考虑、研究与设计,具体说有以下方面:一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总体工作格局与基本框架;二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综合、基本、公共、共同内容的立法、立规;三是安全生产工作所涉及的相关主体的地位、相互关系、职责权限、工作条件、工作要求及应负责任的确定;四是安全生产工作运行机制尤其是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事前防范、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等的规则、程序等的设定;五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建设,包括责任的设定、责任的内容、责任的分解落实、责任的考评、问责制度的设计等;六是安全监管队伍规范监管、执法的规则等。

5、安全生产各种资源的整合者。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作,需要投入各方面、各种资源、要素加以保障,从这些资源及要素所涉及的主体看,,各级党政机关及领导、党政各相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社会的参与监督部门、社会大众等都拥有、掌握一定的资源、要素或力量。如何使这些资源、要素、力量得到有效整合并直接或间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应该加以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多层次整合:一是通过及时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总体趋势,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可供决策参考的建议意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汇报,争取这些部门对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完善机制、健全队伍、增加投入、出台政策、行政执法、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强化宣传等方面的支持与配合;三是从搞好服务人手,加强与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协调,全面推进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源头管理、过程管理与监管、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处理各项措施及责任的落实,形成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合力;四是加强监管与执法。特别是逐步研究、推进标准化管理、精细化管理、规范化管理,使生产经营单位真正成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五是通过制定有关的政策、建立机制,统一协调、组织全社会拥有的可用于应对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况和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资源;六是通过加强宣传教育等手段,发挥全社会各种群体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支持、配合、参与与监督作用。

6、安全生产综合政策的制定者。研究制定政策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重要的法定职责之一,从大的层面说,安全生产的综合政策虽然也可以归为安全生产“规则”的范畴,但政策更加侧重于解决安全生产工作本身所包含的业务、技术、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在现有的安全生产格局下,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都及时根据需要、从自己的职责范围出发制定了不少的专项政策,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不少政策之间不衔接、不对应、不一致、标准不一甚至相互冲突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属于安全生产公共、基础、综

合、共同方面但又急需制定的政策则处于空白状态,这不仅影响了政府部门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也导致安全生产一些工作长期难以推进、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得不到解决。面对这些问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应主动承担起安全生产综合政策制定者的角色,全面考虑并认真研究制定当前最为需要的安全生产方面综合政策,并注意综合政策与专项政策之间的合理衔接。总体说,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政策: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性政策;二是推进和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支撑性政策,如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准入政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政策、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政策,安全生产方面的奖惩政策、安全生产队伍相关保障政策、促进安全生产科技开发的政策、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引导性政策等;三是应对与处置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况及重特大事故的针对性政策,如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导向政策、事故应急处置方面的投入及补偿政策、生产安全事故赔偿政策等;四是促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的扶持鼓励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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