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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土地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08 10:20:28

农垦土地管理

农垦土地管理第1篇

一、正视农垦国土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宁夏农垦14个国有农场所辖土地,分布在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4个地级市12个市县,点多线长面广,加上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给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主要表现在:

一是宁夏农垦集团公司有保护土地的责任,无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的权利。原宁夏农垦事业管理局是自治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虽然宁党发〔2009〕9号文件授予宁夏农垦事业管理局相当于地级市政府的部分管理权限,宁夏农垦国土资源局在具体协调垦区土地规划、利用、确权登记等工作时仍需通过市县来完成,协调难度大。根据宁党发〔2014〕23号文件,于2014年9月将农垦事业管理局注销,自治区政府授权宁夏农垦集团统一管理农垦土地,农垦集团享有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规定,政府是执法主体,“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宁夏农垦集团公司是企业,不是执法主体,没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的权利。

二是土地审批、确权发证难、违法案件执行难。在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赋予宁夏农垦的土地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过程中,阻力大、协调难度大。如在《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宁党农发〔2009〕3号)中要求:宁夏农垦国土资源局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办理农垦辖区内农用地转用报批和土地确权登记、审批发证等业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利用规划、确权、发证、违法案件的查处等问题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三是非法侵占宁夏农垦土地问题突出。据2009年调查,宁夏农垦对外承包土地共有1224宗328742亩,涉及宁夏农垦18个单位,对外承包土地中,非法买卖、非法占地涉及自流移民2万户、5万人、占地近3万亩,形成了“西马银村”、“河南村”等自发移民村落。

四是宁夏农垦土地因抵押、质押被法院拍卖问题突出。2008年以来,先后有12宗1423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法院拍卖,拍卖价款941.9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五是在国家、自治区层面,有的土地政策没有将农垦列入,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如在国家层面,2014年10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没有规定国有农场的具体实施办法。在自治区层面,在征用宁夏农垦土地的补偿问题上,市县与农垦的分歧很大,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宁夏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3号)中没有将宁夏农垦列入。

二、依法依规加强农垦国土资源管理的思考

一是树立法制国土观念。增强守土有责认识。充分认识宁夏农垦国有土地在本单位、宁夏农垦集团、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涉地单位第一要务就是管好用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大张旗鼓地宣传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紧紧围绕“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要求,宣传国家、自治区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的政策,宣传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政策;宣传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宁夏农垦集团出台的土地管理政策,抓点带面,用身边的人和事,教育身边的人,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新格局。

二是建立与市县政府、执法部门共同管理宁夏农垦土地的机制。切实履行自治区政府授予宁夏农垦集团统一管理农垦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职责。加大与市县政府融合发展力度,加强沟通协调,加强垦地合作,把规划、产业、城镇化、土地管理融入市县发展,做好建设用地的报批、土地出让及出让金缴入自治区财政专户、土地登记发证、变更调查、违法用地查处等工作,推进综合执法。宁夏农垦集团、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齐抓共管农垦土地,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宁夏农垦国土资源局职能和“纽带”作用;落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构建司法审判与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的意见》(宁高法〔2013〕236号),解决违法案件执行难、宁夏农垦土地因抵押、质押被法院拍卖等问题。

三是加快完善宁夏农垦土地管理制度。强化规划的“龙头”作用。落实在北京市规划展览馆考察时指出的“考察一个城市首先看规划,规划科学是最大的效益,规划失误是最大的浪费,规划折腾是最大的忌讳。”指示精神,加快《农垦14个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合和落实。加快《土地承包租赁经营暂行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及建设用地出让暂行规定》、《农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参与抵押、合作入股暂行规定》等土地管理制度的出台。加快出台《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实施办法》。加强“生存线”、“生态线”、“保障线”国土空间开发“三条底线”管理,确保耕地、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明确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区和国家、自治区、宁夏农垦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用地。

农垦土地管理第2篇

关键词:红星农场;土地整理;财务评价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7-0131-02

土地整理作为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不仅要重视补充耕地数量,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而且要在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1]。土地整理项目财务评价作为土地整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直观、准确的效益评价来促进土地整理的良性发展。但目前中国土地整理项目财务评价方面研究还较少,评价方法多以定性描述为主。因此,建立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对规范与指导土地整理的实践活动也具有重要现实意义[2]。

一、财务评价原则和评价依据

1.财务评价原则。目前,黑龙江省土地整理项目财务评价主要依据以下几项原则:(1)效益原则。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开发整理充分发挥土地的效益,效益原则要求土地整理项目财务评价必须权衡土地整理项目的各种效益,确定土地整理项目的主要效益,在不损害其他效益发挥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发挥土地整理项目的主体效益,使土地整理项目的成本效益比最低,投入产出率最高。(2)对比优选原则。土地整理项目财务评价对项目库中的各个项目从多方面进行对比,通过严格的评估,从中选择出相对最优的项目作为实施项目。土地整理项目评估的对比优选评判指标通常包括项目效益对比、项目的可操作性对比。(3)未来预测原则。在进行土地整理项目财务评价时,根据土地整理的当前态势,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进行全面准确的预测,把握土地整理项目的脉搏,为土地整理项目的决策提供必要的参考。

2.评价依据。土地整理必须是在经济上可行的,以有限的资源消耗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这也是进行土地整理的重要动力之一[3]。黑龙江省财务评价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项目建设期为二年,生产期按十三年计算,即项目计算期按十五年考虑。(2)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国家无偿投资,故不作融资分析和偿债分析。(3)行业基准收益率参考国民经济社会折现率,以10%计。

二、项目基础数据

1.项目投资总预算。黑龙江省北安农垦管理局红星农场土地整理项目是国土资源部批复的部级重点土地整理项目,项目工期为二年,项目总投资2 904.4万元,项目建设规模为1 968.99公顷,单位面积投资1.48万元/公顷。项目预算费用主要由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四大项构成。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为2 531.22万元,占总投资87.15%,设备购置费为34万元,占总投资1.18%,其他费用为257.17万元,占总投资8.85%,不可预见费82.01万元,占总投资2.82%。

2.费用计算标准。(1)前期工程费:按工程施工费5%计算。(2)竣工验收费:按工程施工费3%计算。(3)业主管理费:按工程施工费,前期工程费,竣工验收费之和2%计算。(4)不可预见费:按工程施工费,前期工程费,竣工验收费之和3%计算。

3.销售收入与生产经营成本。项目区销售收入主要由水田、旱田等农产品组成,项目区实施后年收入将达到2 234.11万元,比项目实施前增加878.2万元;其中:水田种植水稻,整理后项目区水田面积1 442.95公顷(1公顷=15亩),平均亩产486.67公斤(运行初期分别为平均产量的90%、95%和98%),平均市场收购价为1.9元 / 公斤,年产值2 001.38万元;旱田以种植玉米为主,整理后项目区旱田面积255.75公顷,平均亩产433.33公斤(运行初期分别为平均产量的90%、95%和98%),平均市场收购价为1.4元 / 公斤,年产值232.74万元。

生产经营成本由水田、旱田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农业基础工程的折旧和维修费组成,项目区实施后生产经营成本为1 468.57万元,比项目实施前增加442.1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按直线法折旧,年折旧额为223.42万元;水田平均单位成本500元/亩(运行初期分别为600元、570元和530元),年成本1 082.22万元;旱田平均单位成本350元/亩(运行初期分别为400元、380元和360元),年成本134.27万元;维护费28.66万元。

三、项目财务指标计算及评价

农垦土地管理第3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精神,发展壮大农垦事业,充分发挥农垦在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省农垦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新时期农垦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从农垦兼具国有企业与农业农村经济双重属性和属地管理的实际出发,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为核心,以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理顺管理体制,激活经营机制,依靠创新驱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基地、龙头企业、优势产业,努力把农垦打造成为具有我省特点的优势特色农产品有效供给国家队、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样板区,为吉林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属性,服务大局。围绕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完善国有农业经济实现形式,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走规模化发展道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做大做强农垦经济。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支持。着力深化农垦市场化改革,推进政企、社企分开,确立农垦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农垦平等享有国家普惠性政策,完善与农垦履行使命相适应的支持政策,解决农垦企业实际困难,提升农垦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不同垦区和农垦企业管理体制、资源禀赋、发展水平差异性,不搞“一刀切”和“齐步走”,因地制宜、因场施治,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促进多样化发展。省属农垦企业由省有关部门和所在地政府共同负责,地方农垦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

――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和力度,鼓励大胆探索、试点先行,从各地实际出发平稳有序推进农垦改革,不简单照搬农村集体经济或一般国有企业的改革办法,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生产经营稳定和社会稳定。

(三)主要目标

按照全省“十三五”发展规划总体布局,围绕更好发挥垦区在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农垦改革发展。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培育壮大一批农垦企业、企业集团和产业联盟,区域集团化取得显著进展,农场企业化迈出实质步伐。

――建成一批稳定可靠的粮食等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垦区生产加工流通统筹服务能力、整体经济实力显著增强。

――垦区民生显著改善,职工收入大幅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健全,农垦国有农场社区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新型城镇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深化农垦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

(四)推进垦区集团化改革

坚持垦区集团化改革方向,按照市场化、企业化、产业化、集F化的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改革,探索我省自下而上实现垦区集团化的改革路径。积极探索组建农垦集团,扎实稳步推进垦区区域集团化,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鼓励和支持四平、松原等基础较好的垦区先行先试、率先发展,探索组建区域性现代农业企业集团。产业特色明显的垦区可以组建农业产业公司或通过联合联盟联营等形式组建米业、肉业、乳业、果蔬业、参茸业、林下特产业、种业等产业联盟。规模较小的垦区企业可以走合并重组的路径,逐渐向综合性农业集团过渡。鼓励和支持域内农垦企业和其他企业,以市场化方式整合重组。在确保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依法推进农垦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在改革过渡期内,实行集团化改革的垦区,可保留同级农垦管理机构牌子,实行一个机构、两个牌子,逐步过渡到集团化管理,农垦管理机构人员经批准按规定可到农垦企业兼职,但应从严掌握,且须严格执行兼职不兼薪政策。

(五)推动农垦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造

坚持农场企业化改革方向,平稳实现农垦农场企业化(公司化)过渡。企业化农垦农场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进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建设。明确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监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和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化(公司化)过程中,应落实农场生产经营自。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社企分开,建立有利于农场产业化发展的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产业基础较好的农场,鼓励其积极推进公司化改造。不具备公司化改造条件的农场,可以围绕主导产业和自身优势,着力培育农场内部市场主体。积极扶持职工发展自营经济,融入垦区主导产业链。重点强化企业化发展的实现形式,全面增强国有农场内生动力、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农场组织化程度高的优势,优化产能布局,发展新兴业态,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使其成为区域经济发展新亮点。

(六)改革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

坚持社企分开改革方向,推进国有农场社会管理属地化。用3年左右时间,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妥善解决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积极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一次性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在一定过渡期内分步分项移交。远离中心城镇等不具备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探索推进办社会职能内部分开、单独核算、管办分离,地方政府可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相应管理权限和提供公共服务,同时加强工作指导。社会职能移交前,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进行甄别,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纳入政府债务统一管理,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创新农业经营管理体制

坚持和完善以职工家庭经营为基础、大农场统筹小农场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强化农垦企业农业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整合碎片化资源和不同功能主体,逐步构建一体化的经营管理体制。通过发展股份制、公司制等农业经营形式,引导农事企业与合作组织、职工构建紧密利益联结,建立健全合理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既要防止土地碎片化,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

(八)构建新型劳动用工制度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赋予农垦企业用工自。健全职工招录、培训和考核体系,逐步建立以劳动合同制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制度。按市场化需求建立人员选聘、考核、奖惩、退出管理制度,形成符合市场规律、满足企业需要的选人用人管人机制。加强农垦经营管理人才引进和培训,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热爱农垦、献身农垦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农垦企业管理人员可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面向社会招聘,并建立完善业绩与薪酬相适应的考核激励机制。除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外,对长期在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工子女、外来落户人员等从业人员,可结合农场改革发展进程,根据实际需要,由农垦企业自主依法确定用工形式。加强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展就业渠道。鼓励和引导农场职工子女扎根农场务农兴业。

(九)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农垦职工和垦区居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与农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农业从业人员,根据垦区实际,可以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也可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强化农垦企业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费义务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积极将未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或中途断保的农垦企业职工,按规定纳入参保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失业人员及时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支持落实好农垦职工和垦区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

(十)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农垦国有资产数量大、分布广、类型多,必须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按照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要求,明晰农垦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建立符合农垦特点、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本为主的转变。农垦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府授权,加强和改进对农垦企业的监管,注重把握农垦企业承担农业生产经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发展方向,在履行好行业指导职能的同时,重点加强对农垦国有资源资产的监管,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完成土地确权发证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包括土地在内的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要加大对国有资本投向的专项监督力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升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和效益。鼓励和支持农垦国有资产通过投融资平台在金融机构或债券市场融资,用于农垦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并采取有力措施防范金融风险。农垦企业可根据运营情况,开展组建农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发挥资源整合和资本运营功能,推动集约规模发展,实现农垦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农垦改革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切实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三、创新农垦土地资源管理方式

(十一)完善农垦土地管理制度

国有农场土地归国家所有,是农垦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垦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要从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切实保护国有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化农垦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垦企业所在市(州)、县(市、区)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征求农垦企业意见,统筹考虑农垦企业土地利用需求。垦区可依据所在市(州)、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农场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对垦区一二三产融合、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等新经济增长点的项目用地计划,地方政府要积极予以支持。

(十二)加强农垦耕地保护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强化农垦国有土地权益保护,严肃查处非法侵占农垦国有土地行为,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鼓励和支持农垦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十三)加快农垦土地_权登记发证

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确保国有农垦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工作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垦企业共同负担。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依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十四)构建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国有土地经营制度

健全完善职工承包租赁经营管理制度,可根据实际选择作物承包、土地承包或土地股权承包的方式完善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建立健全经营面积、收费标准、承包租赁期限等与职工身份相适应的衔接机制。职工承包租赁土地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防止简单固化承包租赁关系。职工退休时,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其承包租赁的土地要交还。开展农垦企业农用地使用清理规范专项工作。国有农场新开垦的土地、退休职工交还的承包地及以其他方式得到的土地,可由国有农场统一经营或按市场价对外租赁经营,实行市场化运作,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公开竞价发包。同等条件下,按照先农工、后家属;先场内、后场外的顺序发包。所得收益用于职工社保、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及农场基础设施建设等。

(十五)理顺不合理土地承包关系

重点解决土地承包租期过长、租金过低等问题,加强承包和租赁收费管理,全面推进收支公开,强化审计监督。对超法定期限承包租赁经营土地等违法情形,要依法进行清理和调整;对拖欠租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资源、长期闲置弃耕、私下流转等违约情形,要依法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对一些租金过低的合同,要逐步规范清理,可结合实际、区别不同情况,按承包租赁经营面积逐年阶梯提高租金。农垦企业干部要带头将不合理承包土地退回农垦企业。坚决依法收回被私垦私占的土地。清理调整不合理土地租赁要及时公示清理结果,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

(二十三)开展农垦对外交流与合作

农垦是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和提高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载体。适应国家和省对外开放新战略,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立足国内产业基础和优势,统筹规划农垦对外合作目标区域和发展重点。鼓励农垦企业联合,以独资、合资合作和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境外农业合作,建立生产、加工、仓储、运销体系。鼓励农垦企业扩大优势特色农产品出口创汇,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强国际先进农业技术引进、消化、利用,不断提高农垦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农业对外合作支持政策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倾斜。积极支持农垦承担国家农业援外项目。

五、改善垦区民生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四)大力推进区域新型城镇化发展

推动具有农垦特色、文化传承的垦区新型城镇化建设,与地方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将农垦小城镇建设纳入城镇化发展规划,以较大国有农牧场场部城镇为中心,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综合承载能力。毗邻城镇的农场,要加大区域资源共享共建力度,推动垦地城镇融合发展。远离中心城镇的农场要逐步通过搬迁复垦等措施,引导职工向场部集中,开发建设场部小城镇,使其逐步发展成为功能设施齐全,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配套的新型小城镇。通过打造产业发展、职工富裕、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农垦特色小城镇,实现农场场部与地方市县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优化布局、有机融合、协调发展,引导职工就地城镇化。

(二十五)优先支持美丽宜居示范场建设

将农场纳入地方政府美丽乡村建设统一规划和实施范围,统筹协调推进垦区美丽宜居示范场建设。科学把握好垦区功能分区、产业空间布局、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统筹垦区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解决好垦区经济发展规划与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衔接,确保农垦林地、基本农田、存量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科学落位。垦区场镇等职工聚居区公共租赁住房、危房改造、饮水安全、道路建设、电网改造、管网修建、扶贫攻坚等建设项目纳入各级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把农垦作为预算投资重点,在谋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政策时向农垦倾斜。要按照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完善垦区场镇、职工聚居区公共设施配套。鼓励社会资本以PPP等多种模式参与农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共同建设美丽宜居示范农场,努力把农场建设成为生态宜居、文明和谐、职工安居乐业的美好家园。

(二十六)加强薄弱地区农场建设

按照国家部委部署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边境农场、贫困农场和生态脆弱区农场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边境农场加快发展特色产业、边境贸易和边境旅游,多渠道增加职工收入。加大对贫困农场扶持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生态脆弱区农场的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统一政策实施范围。

六、加强对农垦改革发展的领导

(二十七)强化组织领导

农垦改革发展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进农垦改革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切实放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农垦全面纳入强农惠农和民生改善政策覆盖范围,加快健全农垦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加大对垦区公益性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从根本上解决垦区和地方两套体系、两种标准问题。在依法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及公共服务体系等规划时,要将农垦纳入其中并同步组织实施。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及时认真研究解决农垦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农垦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改革稳步有序推进、垦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支持垦区开展各类改革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总结推广。加强农垦各级党组织建设,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农垦各级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对农垦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权监督制约,确保农垦改革发展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要强化垦区基层党组织建设,确保在改革过程中党的组织不散、工作不断,有党员的地方就有党组织覆盖并充分发挥作用。

(二十八)落实地方和部门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有力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省建立由农垦主管部门牵头的全省推进农垦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农委负责召集,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统筹推进全省农垦改革发展各项工作,研究制定有关工作方案,抓好贯彻落实检查指导,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农委要抓好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加强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全面掌握农垦改革发展工作动态,及时调度地方和部门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抓好督Ш吐涫怠8饔泄夭棵藕偷ノ灰增强大局意识,切实按照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全力做好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跟踪落实国家部委配套政策措施,紧密联系我省实际,及时制定落实支持农垦改革发展的具体意见措施。垦区所在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自觉担负起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主体责任,认真按照本实施意见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切实研究制定农垦改革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明确各自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政府与企业、部门与人员责任,划定路线图,倒排时间表,积极推进农垦改革综合试点,抓好专项改革先行先试,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十九)切实转变农垦管理职能

适应推进农垦改革发展需要,稳定和健全现有体制,加强省市县农垦管理部门建设,提高能力,落实中央和省赋予农垦系统的职能和任务。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工作职能,创新工作方式,切实履行行业指导和管理职责。各级政府要厘清对农场国有资源资产监管职责,认真按组织程序推荐任命农垦企业负责人,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和业务费管理。不得擅自解散、下放、撤销农场,农场合并、分设、调整等体制变动,须征求上级农垦管理部门意见。

(三十)大力弘扬农垦精神

农垦土地管理第4篇

为规范省农垦国有农场(以下称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2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一)依法推进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作为所在地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凡有农场的市、县(区)在成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时,应当吸收农场负责人参加,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充分反映农场的用地需求,主要控制指标应当分解落实到农场。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符合所在地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作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独编制。

二、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二)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场范围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各农场应当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一般耕地和新开垦出的耕地凡具备划入基本农田条件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依法划为基本农田。在具备条件的农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提升基本农田管理水平。

(三)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省农垦事业管理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农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与预算由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组织编制并统一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批准后,由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组织实施。市、县国土资源局对省农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协调配合项目的管理。农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指标纳入省新增耕地指标数据库,除用于省农垦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占补平衡外,重点解决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和耕地后备资源紧缺的设区的市的耕地占补平衡,以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

三、加强农场地籍管理,维护农场土地权益

(四)认真开展土地调查工作。借全国土地第二次调查之机,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和有关市、县加强协作,查清农场土地利用现状,特别是要明确每一块基本农田的具置。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对农场土地利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农场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由农垦和地方共建、共管和共享,既要保持农垦地籍信息资料的相对独立性,又要维护市、县行政区域内地籍信息资料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五)规范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要按照《关于做好农垦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土籍字〔**〕136号)的规定,负责做好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具体工作。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要在近两年内基本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六)加强土地登记资料管理。有关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将其保管的农场土地登记资料备份后移交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农场土地因依法对外处置的,农垦土地管理分局要将其保管的有关土地登记资料备份后移交地方,确保土地登记资料统一完整。

(七)加快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省农垦事业管理局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妥善解决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协商不成的依法裁决。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可将无争议部分土地先确权发证,尽可能减少争议面积,防止争议扩大。严禁非法侵占、收回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对已经登记的农场土地被周边农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其他单位非法侵占的,要坚决依法责令退回,拒不退回的,按非法占地查处。

四、加强农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

(八)农场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安排,根据各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将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计划下达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农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土地的,纳入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统筹安排计划指标。农场建设项目可以依据《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置换建设用地。

(九)规范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农场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应当会同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农场农用地转用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和补充耕地初步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场建设项目依据《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置换建设用地的,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应当会同市、县国土资源局拟订土地置换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加强居民点建设用地的管理。在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外,农场没有安排过住宅或者住宅用地的农场职工,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住宅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省农垦事业管理局要会同当地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居民点,并结合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对现有居民点逐步进行撤并、改造。

(十一)进一步规范农场土地处置。为支持农场改革和发展,农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省农垦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农场将建设用地转让给省农垦集团公司以外单位和个人的,应当编制土地处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依法将建设用地出让或者划拨给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不得擅自收回农场土地使用权。农场土地需收回储备的,由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负责。其中,收回建设用地的,根据《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并予以补偿;收回农用地的,按照《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202号)规定的程序执行并补偿。

五、加强执法监察

(十二)建立属地为主、农垦为辅的执法监察机制。市、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开展土地联合巡查,重点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居民点和主要道路两侧土地利用情况的巡查,对通过巡查以及其他方式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要立即制止。对各类土地违法案件,由市、县国土资源局立案,并会同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共同调查,由市、县国土资源局下达处罚决定。对重大案件,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调查处理。

六、加强对农场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农垦土地管理第5篇

一、坚持稳中求进、逐步过渡,梯次推进农垦改革发展

宁夏农垦与全国各省(区、市)农垦一样,具有鲜明的区域性、社会性和企业性特征。按照先化解矛盾、消化历史遗留问题、逐步过渡的改革路径,分两个阶段梯次推进农垦改革。200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历史性地提出“充分发挥宁夏农垦对现代农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促进其加快发展”,为加快宁夏农垦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2009年,宁夏区党委、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在体制上,按照公共管理职能与生产经营职能分开、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农垦事业管理局与农垦集团公司“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交叉任职”管理体制,政企分开、社企分离,过渡期为3年。在职能上,农垦事业管理局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国有资产所有权;农垦集团行使国有资产经营权,享有国有资产收益权。在机制上,对农垦集团实施战略重组,组建了西夏王、沙湖、贺兰山三大实业公司及其36个子分公司,初步构建了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运行机制。在政策上,授予农垦事业管理局相当于地级市政府的部分管理权限,对农垦经济社会计划和建设项目实行计划单列,赋予了更加优惠的土地政策,核销了部分历史债务和不良资产,解决了农垦政策边缘化的问题,为农垦集团化、产业化发展创造条件。

2014年,为巩固改革发展成果,激发农垦发展活力,宁夏区党委、政府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确定了农垦市场化、企业化改革发展定位和方向,提出了深化管理体制、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职工房屋产权制度等4项改革任务,给予了农垦享有国家和自治区各类普惠性政策、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建设产业园区、城镇建设、资本运作、垦地合作、干部队伍建设等7条支持政策,重点解决农垦市场化程度不高、体制机制不活、社会负担过重等问题,推进农垦向一流大型国有现代农业集团迈进。

二、坚持农垦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一)建立了集团化管理体制

按照农垦整体转企改制的要求,核销了农垦事业管理局全额预算事业编制和领导职数。本着“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将原农垦事业管理局在职人员过渡为企业职员。撤销了原农垦事业管理局、农垦集团的18个职能部门,重新设置了符合现代要求的13个部门。农垦顶层管理体制由原来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转变成了适应市场化、企业化发展的集团化管理体制。

(二)推进母子公司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推行扁平化管理。将3个实业公司及33个子分公司和14个国有农场,合并重组为30个全资(控股)子公司、8个参股(合资)公司,变三四级管理为二级管理。将原国有农场与农业发展公司“两块牌子、两套班子”,转变成公司(农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压减管理人员,提高经营效能。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公开选拔企业负责人,调优配强经营团队,公司(农场)正副职管理人员从181个减少到135个;推行经营者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岗位绩效工资制。

(三)健全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依法修订了集团公司章程,明确了出资人、党委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监事会职权。规范设立了董事会,内设了战略规划、薪酬与考核和审计等3个委员会,切实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水平。完善了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基本制度。“三会一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基本构建、日趋完善。

(四)加快剥离移交社会职能

农垦集团公司是宁夏唯一承担生态移民建设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共搬迁安置移民9361户40540人,提供土地12.7万亩,完成投资8.7亿元,垫支各类资金达2.4亿元。目前,整个工程建设任务基本完成,2016年年底前将整体移交当地政府管理。这是继农垦公检法、学校、医院等机构移交后,自治区剥离农垦办社会职能的又一重要成果。农垦原有的4个事业单位也移交到自治区归口部门管理。下一步重点将剥离移交国有农场承担的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三、坚持规范化、资本化,创新土地经营管理

(一)强化和规范农垦土地管理

自治区调整了农垦土地出让金政策,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户储存,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支持农垦发展。收回了所属单位土地处置权限,交由农垦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占用征用农垦土地须征得农垦集团公司同意,并报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宁夏区党委、政府还专门制定了《关于整顿和加强农垦土地管理的决定》,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清收违法违规违纪对外承包土地27.4万亩;自治区专门设立了农垦国土资源局和农垦土地执法监察支队,建立了四级土地监察体系,有效遏制土地违法和私搭滥建行为。

(二)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土地确权及其评估注资工作一直是农垦改革发展的难点所在。自治区政府为此多次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本着“尊重历史、立足现实,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统筹兼顾、规范有序”原则,计划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农垦所有土地的确权工作;农垦土地评估注资也有望年内全部完成。

(三)加快土地资本化运作

自治区政府批准农垦将118.2万亩、总价79.9亿元的土地注入农垦集团,转增国有资本金。目前,已完成86万亩、56.6亿元的土地分割办证和注资工作,使农垦的总资产达到140亿元。2011年,农垦集团采取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发行宁夏第一支农业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8亿元,债券期限为7年,为农垦葡萄、奶牛等特色产业发展提供了资金保证。

四、坚持产业化、特色化,培育壮大集团产业板块

(一)推进优势产业转型,着力提高经营效益

坚持“一特三高”现代农业发展理念,加快优势产业由规模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的转变。一是推动葡萄产业由扩面增量转向提质增效。依托贺兰山东麓独特优势,建成了宁夏最大的葡萄苗木繁育中心,累计提供种苗5000万株;在贺兰山东麓建成优质酿酒葡萄基地10万亩;新建了西夏王玉泉国际酒庄、国宾酒庄和暖泉酒庄,葡萄酒产能达到4.5万吨;加大品牌宣传和推广力度,宁夏农垦西夏王酒业公司生产的外交使节干红干白葡萄酒,作为外国驻外领事馆等专用酒走出国门,西夏王品牌入围2014年“亚洲品牌500强”、“中国品牌100强”。二是推动草畜产业由扩规模转向降本增效。全面推行“十统一”管理模式,开源节流、降本增效,成母牛平均单产9.3吨,最高单产达10.7吨。农垦奶牛存栏稳定在3万头,发展青贮饲料16万亩,紫花苜蓿留床4万亩。主动参与宁夏精准扶贫,与固原市共同建设50万亩优质牧草基地和1万头优质种畜肉牛养殖基地,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三是推动旅游产业由生态观光游转向特色精品游。推进旅游与文化融合,着力构建以沙湖旅游为龙头的集生态游、葡萄文化游、农业休闲观光游等竞相发展的旅游格局,沙湖景区被评为“2015中国年度休闲养生度假胜地”;建立旅游客源市场联合营销体系,形成了国内外景区间互联、互通、互利长效机制,年接待游客达120万人次。四是推动粮食产业由保供给转向安全优质。良种覆盖率、优质化率和商品率均超90%,粮食总产实现“十二连增”,用占全区3.6%的耕地和1.94%的农业劳动力生产了全区10%以上的粮食。积极推进蔬菜、水果、水产等“三品一标”认证,努力建设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着力实现农产品安全优质、可追溯。五是推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宁夏农垦是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一直引领着宁夏现代农业的发展。建成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5个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吸收最新科技成果,促使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培育出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青贮玉米品种和全区第一个玉米雄性不育杂交种。大力推广现代农业高效节水技术16万亩,亩均节水500立方米、降本400多元;率先开展农机标准化体系建设,主要农作物耕种收机械化作业率达95%以上。

(二)推进开放融合发展,着力加快资源转化

秉承合作共赢、开放发展的理念,加快推进农垦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一是“走出去”发展壮大清真牛羊肉产业。抢抓中澳贸易协定机遇,着力推进“澳洲―天津―宁夏”三位一体的肉牛养殖加工贸易生产格局。目前,已在香港、澳大利亚完成了公司注册,在澳签订了合作协议;天津项目的选址、活畜进口资质、种畜经营许可证等手续均在加紧办理当中。二是“引进来”培育发展新能源产业。依托农垦土地资源集中连片优势,编制了《农垦生态新能源产业园区规划》,利用农垦未利用荒地建设光伏能源基地。与江苏协鑫集团在新能源、现代农业、旅游、产品销售等方面展开全面合作。目前,350兆瓦光伏发电产业园已经开工建设,光伏农业示范园区业已进入规划设计阶段。三是积极开展联合联营联盟。与重庆、陕西农垦共同组建的中垦乳业股份公司,在陕西渭南建设的30万吨乳制品加工项目计划于今年11月投产运营。实施农垦“互联网+”行动,与淘宝网组建了宁垦电商公司,正在发起组建中垦电商(西部)股份公司,培育线上、线下销售相结合的新型商业模式。

(三)推进经营机制创新,着力增强发展活力

农垦土地管理第6篇

关键词:地票;土地整理;土地流转;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2-0037-04

一、引 言

当前,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速,城市建设用地需求猛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自《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印发以来,各地按通知要求做了大量工作,积极争取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当前实行的“占补平衡”耕地保护政策,是先占后补,区域自主平衡。占地在先,是刚性的;造地在后,是柔性的,所以时间和质量都不能保证。

2008年12月,重庆市开展了以农村土地交易所为重要载体,以地票交易制度为核心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采取以“先补后占”替代“先征后补”的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模式,以此推进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实施一年多来,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2010年8月5日成都市国土局的《关于实行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持证准入”制度的公告》,确认了成都土地“地票”制度。按照规定,2011年1月1日之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的申请人必须持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或建设用地指标保证金收款凭证,方可报名参与竞买。但在2010年12月28日,成都又叫停了地票的拍卖会,给成都的“地票”制度蒙上了一层阴影。

二、“地票”制度阐述

(一)“地票”的涵义

目前国内的“地票”制度仅在重庆、成都两地试行。由于“地票”制度在重庆已经发展了2年时间,制度相对完善,所以笔者主要阐述重庆的“地票”制度。

2008年12月4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挂牌成立,农村土地交易所主要从事“地票”交易。所谓“地票”,指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产生的指标。

“地票”制度,通过成立的“地票”交易所进行交易,相当于先把农村建设用地转化成耕地后,才在城市新增建设用地,是以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为目标,建立起一套最大限度发掘农村土地资本价值,促进城乡要素相互流动的新机制。

(二)重庆“地票”制度实施步骤

地票交易,即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交易,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办法进行设计,共分四步实施:1.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农村废弃、闲置的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进行复垦,把它变为耕地;2.由土地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对复垦出来的耕地进行质量和数量的把关,将确认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数作为地票;3.地票在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所有法人和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通过公开竞价购买“地票”;4.买到地票的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里面去寻找可开发的,现在还是农村土地,“地票”在城镇使用时,可以纳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加等量城镇建设用地,并在落地时冲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但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办理征收转用手续,完成对农民的补偿安置。征为国有土地后,通过“招、拍、挂”等法定程序,取得城市土地使用权。

(三)重庆“地票”制度实施总体效果

重庆市目前农村人均生活用地超过250 m3,城市人均用地只有80余m3,一个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就可以节约170 m3左右的建设用地。重庆现有农村户籍人口为2300万,如果其中1000万人转移进入城镇,就可节约17亿m3建设用地,相当于增加250余万亩耕地。可见,地票交易空间巨大。重庆市地票制度实施以来,在促进土地复垦整理、解决建设用地指标、推进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截止2010年4月,共举办11次地票拍卖会,拍卖地票18000亩,成交18.65亿元,成交均价每亩10.36万元,竞得地票机构主要为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用途是为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业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准备建设用地。农村复垦土地对应增加等量城市建设用地,通过交易来引导市场要素配置,化零为整,操作性强,同一村庄内的废弃宅基地,宜居住则居住,宜复垦则复垦,推动了土地复垦整理与农村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满足了城市发展对建设用地指标的需求,同时保证了18亿亩良田红线不变。

(四)重庆“地票”制度实施的意义

首先,确保了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对农村闲废置建设用地进行复垦,是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既新增了耕地,又新增了建设用地指标。其次,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土地交易所形成了一个全市统一的土地供求信息平台,不仅为小宗承包地流转免费提供交易和信息服务,还组织大宗承包地进场交易,资源能够在更高平台、更大范围内实现竞争交易,流转方将获得更多的收益。再有,保障了科学发展的用地需求。“地票”通过土地交易所公开交易,实现了全市范围内大范围、远距离置换,突破了城市化、工业化的用地瓶颈。同时,为城镇化过程中农民转户入城提供了利益补偿机制。此外,充实了新农村建设资金。土地交易所的价格发现功能,使一些边远山区的农村建设用地,能够分享城市周边土地的级差收益,获得更大的市场价值。

(五)成都“地票”制度实施的争议

2010年8月5日,成都市国土局就首次提出“持证准入”制度,按照当时政策规定,开发商拿地只有两条途径,购买“地票”之外,还有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保证金的路子可走。但后来开发商都选择缴纳保证金的办法,并没有去购买“地票”。12月16日,成都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持证准入”制度的公告》称,自2011年1月1日起,凡是想在成都市拿地的开发商,必须先持有同等面积的“地票”。成都市12月实施的强制“地票”制度,直接带来了“地票”价格的飙升。成都地票制度的“”,关键之处在于,成都12月的《公告》限定的“持证准入”制度,不仅将所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都纳入其中,而且同时将农村建设用地的指标从国土部门之间扩展到了房地产企业。由于成都市的做法有冒进的趋势,被上级部门紧急暂停。

支持者认为,成都市的做法,使农村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现行土地政策是对农民最大的“剥夺”。而国土资源部为每个城市每年颁发一个“全年用地指标”的做法,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特点,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潮流。

反对者认为,除了被指责拍卖推高地价房价,在国内掀起不良示范效应之外,农地整治所产生的“地票”升值收益大部分都归政府掌控,农民从土地增值收益中获益很少。

三、借 鉴

(一)完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章可循的土地复垦法律法规

地票制度设计目的,是在耕地有限的情况下,既能保障农民的生存,又能解决城市建设用地吃紧的问题。但是不论怎样创新,都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如何保证地票所对应的复垦耕地质量过硬,成为地票交易制度设计最值得重视的问题据。

1.国土资源部牵头修订的《土地复垦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原则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办务会审议,该部正在对该《条例》做最后的修订。在《条例》起草之前,有关土地复垦的相关法规依据只有1989年的《土地复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2001年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当前形势来看,以上两部部门规章性质的文件无论是内容还是从法规等级上都已经满足不了国家对土地复垦的要求,而此次修订则将土地复垦的法规建设由国土资源部的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务院的条例,法律等级有所上升,具体的条文也得到大幅度的修订完善。

2.《条例》明确沿用了《规定》中的“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条例》首次明确了历史遗留废弃地(包括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责任主体为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肩负起“快还旧账”的历史责任。针对监督环节滞后特别是复垦义务人资金普遍不落实等问题,《条例》一方面对复垦义务人编报土地复垦方案、按方案提取复垦资金、实施、进行内部质量控制都作了规定;另一方面,又要求管理部门加强对土地复垦监督、验收、进行复垦后跟踪评估等,同时要求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条例》草案明确并加大了法律责任。比如,第一次对国家监管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明确了责任;对复垦义务人未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不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拒绝或阻碍监管人员监督检查等行为加大了惩罚力度。

(二)建立相互尊重、简便易行、规范有序的土地复垦运行模式

“地票”制度的出现,使土地复垦运行模式有了一定的改变,就是使“地票”的的经济收益可以更好为土地复垦权利人服务,也可以使复垦义务人和第三方权利得到保证。相互尊重、简便易行和规范有序的土地复垦运行模式就是要求在完善我国现有复垦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土地复垦实施过程中,要求土地复垦的义务人和土地复垦的权利人的权益相互尊重,编制的土地规划要兼顾各方,制定的复垦标准和方案简便易行,配套的复垦地方政策和法规规范有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好土地复垦规划,并得到有效实施。土地复垦必须有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复垦必须有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通过土地复垦规划的编制确定土地复垦的重点、目标及规模等。(1)土地复垦要与用地的复垦义务人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并结合生产建设逐年实施,使复垦权利人的土地科学合理的利用;(2)土地复垦要与当地的地理环境及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充分照顾土地复垦权利人和复垦义务人的长远利益;(3)土地复垦要充分利用复垦义务人排放的废弃物充填塌陷、挖损的土地,使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经济效益发挥最佳,也照顾了复垦权利人的利益;(4)当地政府在编制土地复垦计划时,应当充分听取复垦权利人的意见。复垦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有异议的,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2.制定科学复垦土地方案,完善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1)在方案制定方面:制定的复垦方案内容全面,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切实可行;(2)在方案实施方面:阶段性的实施方案必须备案与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体系,落实复垦责任,同时接受监管机关的验收和监督检查;(3)实行提供建设用地与土地复垦挂钩和土地复垦押金或保证金制度。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只有按要求,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履行了土地复垦义务,以后再申请用地时,才予以受理审批,同时对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取土地复垦押金或保证金,只有在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并达到要求后,才如数退回。

3.制定和实施好土地复垦的地方政策及法规。配合我国《土地复垦规定》,地方政府还有配套的实施办法,我国的《土地复垦条例》正在制定中。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应该在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地方政策和法规可以实施比现行《规定》和未来《条例》更周详和更实际的复垦运行模式,主要体现在:(1)贯彻实施严格的矿山采矿权发证及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制度;(2)多渠道筹集土地复垦资金,加大土地复垦资金投入;(3)加强教育,提高当地人民的土地复垦意识;(4)依靠科技进步,加强土地复垦科技研究,推广科技成果;(5)引进民间和国外资本,改变复垦一味依靠政府支持的局面。鼓励企业和个人扩大利用外资解决土地复垦方面的资金不足问题,吸引国外资金投入到具有重大影响的土地复垦活动中;(6)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立土地复垦专项资金或借鉴国外的做法,争取建立土地复垦基金制度,以加强国家对土地复垦方面的宏观调控能力。

(三)确立城乡一体、优势互补、科学合理的农地流转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每年由国土资源部上报国务院先确定了全国总量后,再从中央到地方,层层下达、分解的。地方各级政府在使用建设用地指标上普遍存在着寅吃卯粮的现象,很多城市已经把未来十年、甚至二十年的建设用地指标用完。以往,提前用完当年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城市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先斩后奏,违规操作,也即在没有指标的情况下占地,先发展再说;二是向别的地区购买其富余的指标。现在地票赋予了地方政府第三种选择:将农村闲置的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通过盘活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实现城市资金反哺农村,同时将腾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解决城镇发展用地指标短缺的问题。

1.城乡一体化的原则是农地流转的发展方向。由于我国实施严格保护耕地的措施,农村的集体土地不像城市国有土地市场化的流转,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对于失地农民的保护与现行的农地严格限制交易有强烈的冲突。在我国现行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地票交易制度部分解决了农地市场化流转的问题。土地交易的城乡一体化是未来的发展方向,这种一体化不仅仅是我国城镇化的需要,也是维护城镇化后失地农民宪法权利的保护,这当然需要我国土地政策的松绑和关于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再修改。

2.优势互补的原则是农地流转的发展方针。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例如地票的交易制度的出现,让农村存量闲置的建设用地,可以进行市场化的流转,虽然仅仅规定的仅是建设用地的流转,但毕竟是农地市场化流转的大胆尝试。农地交易的优势互补就是农村和城市互补,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互补,建设用地可以复垦,农村的闲置建设用地可以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这种优势互补,一方面解决城市发展的用地指标需求,另一方面解决农村发展缺乏资金的问题。实现城市资金反哺农村,同时将腾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解决城镇发展用地指标短缺的问题。

3.科学合理是农地流转的指导原则。按照科学合理的指导原则,“地票”交易制度在不触动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出现的。这种原则需要农地交易能够体现土地管理者、土地需求者及土地出让者三方主体的利益,维护了地方政府、用地企业和农民的三方权利,使三方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均衡。更为重要的是,科学合理的交易原则确立的交易方式,需要这种交易方式是在现有土地管理体制内的是成功改革,弥合了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差距,维护了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律秩序。

(四)建立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农地流转市场

建立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交易市场需要交易的标的是能够流通商品,而交易的各方都是市场的主体。而我国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对土地,尤其是农村土地交易是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所以实现农地流转方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运作模式,实现交易秩序公平合理,交易结果等价有偿,交易主体诚实守信,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地产权交易机构、建立和完善农地流转市场和实现农地产权证券化,而重庆和成都的“地票”制度可以看出这种大胆的尝试。

1.建立和完善农地产权交易机构。重庆依托 “农村土地交易所”,成都依托 “农村产权交易所”,把土地“招、拍、挂”,正式确立了“地票”制度。依托产权交易机构直接进场进行土地产权交易是最简单和最有效利用现有资源的做法。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机构的具体形态,是分布于全国各地的若干家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所(或中心),既可以是新设立的交易所(或中心),也可以是依托已有产权交易所(或中心)而新增设土地产权交易板块。农地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设计要充分考虑农村土地产权交易的特殊性。被政府征用的农民土地产权交易。从现有的土地政策及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看,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尝试四类农村土地产权品种的交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交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交易。农民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交易。

2.建立和完善农地交易市场。现行主流土地市场模式是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一级市场。农村集体土地没有完善的一级市场,农民集体就不能将自己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用地单位。项目用地只能先由国家征收为国有,再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给用地单位。这种征收+国有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体制,给一些不法分子寻租创造了可乘之机。因此,必须打破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体制,建立与国有土地一级市场相对应的集体土地一级市场,形成“城乡统一的土地一级市场”。同时,还需要建立与城市土地市场相对应的农村土地的二级市场。城市两个市场统一,形成城乡统一的土地一级和二级市场。在市场中的土地权利主体不仅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农民集体。所谓“城乡统一”,就是要消除城乡壁垒,城镇和农村的经营性用地,一律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统一的市场”,主要是指交易政策法规一致、交易程序一致、交易信息互通,而不是说只有一个有形市场。

目前各大城市都设有“土地交易市场”,主要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应该建立和完善农地土地一级和二级市场,在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从事土地交易,活跃土地二级市场,促进土地抵押、租赁、出让市场的发展和,并制定和完善大宗交易、场内交易及场外交易规则。

重庆和成都“地票”制度的出现,实际上是土地产权交易中,土地产权很容易从一级市场进入。一方面,二级市场的引入,可以对于地票一级市场的交易起到良性的推动作用,组织完善、经营有方、服务良好的二级市场将初级市场上所发行的地票快速有效地分配与转让,使其流通到其它更需要、更适当的投资者或者需要者的手中。而且通过二级市场可能能够进一步的显化地票价值,这样对于农村的反哺力度也会增强。

3.实现农地产权证券化。地票作为一种指标,本身就拥有它的证券性。农地产权的证券化是土地金融的比较高级模式,是以土地抵押贷款和土地收益作为担保发行证券的过程。通过证券化,农民所拥有的残缺土地产权可以发挥出财产性的功能,会降低土地证券化的成本和风险。在实践中,总的来说土地证券化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基于土地抵押贷款为资产标的的证券化,另一种是基于土地收益的证券化。随着农地产权交易机构的建立和农地一级和二级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根据现有的条件及改革创新经验,可以逐步探索农村土地产权证化,成立类似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产权交易机构将利用积累的经验及专业化知识,逐步推进农村土地产权证券化,是农村土地产权交易进程的“高级阶段”。

四、结 论

本文以重庆和成都试行的 “地票”制度为着手点,分别介绍了重庆“地票”制度的涵义、实施步骤、效果与意义和成都“地票”制度的争议,“地票”制度对完善我国农地整理和农地流转制度有重大的借鉴和参考意义,对解决实现城乡资源配置、土地要素流转、土地价值及解决拆迁、安置等实际问题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对实现我国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维护农民宪法和法律权利更具有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下一步,应该认真调研、科学论证,尽快拿出改革思路和实施方案,早日出台及完善“地票制度”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农地整理事业又快又好发展,完善农地流转规范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

[1] 邓力.重庆开启农村土地“地票”交易[J].村委主任, 2009(8).

[2] 王守军,杨明洪.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地票交易分析[J].财经科学, 2009(4).

农垦土地管理第7篇

第一条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

本规定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我县农村土地(含受地质灾害威胁、灾毁等)旧村复垦项目的资金。

第二条设立专户、封闭运行

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先行核定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上交易平台与购买方确定交易数量和价格后,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土资源部门、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专户。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付村民拆旧补偿和安置费用。根据各乡(镇)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对一户一宅被拆迁的农村村民,可在村庄规划区内安排新的宅基地或统一规划建设安置房,保障其生活居住需要;对不需要安排新宅基地或安置的农村村民,在拆旧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二)旧村土地复垦费用。旧村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直接工程施工费,包括:旧建筑物拆除并外运弃渣、土地平整、耕作层客土、土壤改良、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工程等。

(三)灾后重建费用。因地质灾害、灾毁等实施的旧村复垦,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收益应主要用于灾后重建,包括灾后重建家园补助;项目所在乡(镇)、村的道路、农田、水利、公共设施等受损灾后修复重建工程费用等。

(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新农村基础设施是指为农村农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新村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费用。

(五)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费用。包括项目所在乡(镇)、村的田间道路、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公共公益设施建设费用。

(六)编制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费用。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旧村复垦专项规划;项目所在乡(镇)、村根据确定的农村土地(含受地质灾害威胁)旧村复垦范围,按项目制定实施方案的费用支出。

(七)旧村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的费用。包括:旧村土地复垦工程直接工程施工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即土地清查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勘测费、项目招标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即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及审计费、土地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记设定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其设计与投资预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169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模和投资预算标准的通知》(财建〔〕79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审批使用

凡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要求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办理拨付手续(从县级专户中拨付至乡镇政府专户)。乡镇政府享有项目资金审批权,即项目资金的使用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批,并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件的有关规定,资金支付的原始凭证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规范项目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及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项目建设要求,做好项目的工程施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竣工结算、工程量审核及资金审计、决算等工作,并将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呈报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

严格项目新增耕地验收,结算土地增减挂钩指标,规范内业资料管理。

第六条加强专项资金监管

县财政、审计、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对各种违法违规使用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资金的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预决算;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收入与支出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 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农垦土地管理第8篇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一是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将零散自然村进行撤并,向规划中心村或保留的自然村集聚,对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的分散、闲置、废弃的农村居民点(户)、村社集体管理用房用地实行复垦,将其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二是指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将分散在农村的闲置的废弃砖瓦窑用地,废弃的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倒闭企业用地或搬迁企业的原有用地和废弃矿山等废弃工矿用地实施复垦,将其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四条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办理项目入库审批、监督承担单位实施项目,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指标和收益的管理,会同区农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复垦项目,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抽查确认项目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区农业部门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土壤质量和后期利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区土地整理中心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负责筹集复垦项目资金,开设建设用地复垦专户,确保复垦经费专款专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区测绘、设计、编制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的入库备案、组织实施和竣工资料报送工作。

第六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村、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坚持项目法人制度、施工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施工合同制、实施公告制、项目审计制等管理制度,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验收标准和相关建筑规范要求。

第八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四)实施同一项目区域相对集中同一村社或镇范围内;

(五)单个复垦项目实施区域不超过同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两个行政村;

(六)复垦片块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

(七)具备复垦后宜农用途的管护利用条件;

(八)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遵循以下申报程序:

(一)每年10月30日前,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报下年度的复垦计划。

(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对下年度计划复垦项目进行审查;组织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等情况并出具现场踏勘意见书;向市局报送下年度复垦计划。

(三)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市局下达的年度复垦计划,在当年8月30日前向市局申请当年复垦项目入库核查备案,并办理通过核查备案项目的入库手续。

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资料:

(一)拟选点土地权利登记状况表和拟选点地类统计表;

(二)拆旧建新对照表;

(三)建新处地类图斑统计台帐;

(四)拟复垦项目区和建新区1:1万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拟复垦区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六)建设用地抵扣或无须抵扣的明细表;

(七)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表;

(八)项目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文件;

(九)项目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镇村建设规划图;

(十)项目区实地现状照片(按单个区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一组以上);

(十一)项目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使用权人签定的复垦协议书,复垦协议应明确项目位置、面积、土地权属、安置补偿方案、权属调整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二)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复垦,须提供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的决议;

(十三)项目区所在地农民群众意见征求表和汇总表;

(十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十五)以承担单位名义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及后期管护利用协议;

(十六)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复垦项目应提交的资料:

(一)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

(三)项目片块1:500规划图和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含项目区勘测报告);

(四)承担单位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复垦协议书;

(五)资金来源证明;

(六)项目实施前及项目规划公告;

(七)项目评审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实施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领导小组,并派专人现场协调管理,在项目区公布拟实施项目的工程量、投资和工期要求,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投资、进度、工期、安全和合同管理进行现场监督,并派驻专职代表负责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质量要求

(一)新增耕地图斑范围内的建筑物必须全部拆除,砾石及瓦砾含量不超过15%。

(二)同一田块内田面应保持平整;高差应与周边农田相一致,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土壤耕作层不小于40厘米,达到农作物耕种要求。

(三)坡度大于15度的,应设置成水平梯田(土),不同水平梯田(土)间高差在1米以上应设置石砌田(土)坎。

(四)复垦区内道路布局合理畅通,结合周围耕地设置相连的生产路,路面夯实或硬化。

(五)复垦区应布置排水沟,复垦为水田的应有沟渠配套,无水源保证的地方,应建造灌溉用的蓄水池。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按“初验—竣工验收—验收确认”的程序进行:区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初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市国土房管局组织验收确认。承担单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竣工报告及其相关附件;

(三)1:500复垦项目规划图和单体工程设计图;

(四)1:500复垦项目竣工图、现状图和1:1万复垦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光盘;

(五)工程审核报告;

(六)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八)新增耕地分等报告;

(九)工程监理总结或农民群众监督资料;

(十)土地权属调整报告;

(十一)新增耕地符合补划基本农田条件的图件、表册、责任书;

(十二)复垦前后对比照片(按单个片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1组以上)和土地整治标志、标识牌照片;

(十三)招投标资料和相关合同、协议书;

(十四)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十五)工程移交及后期管护协议等资料;

(十六)申请项目验收的图、表、册及初验意见。

第十五条项目后期管护利用

在项目竣工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需要调整权属的土地进行调整分配,并同项目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及时签定后期管护和利用协议,确保项目区工程设施的管护和土地的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补偿补助标准及程序

(一)补偿补助标准。

1、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补助标准。拥有合法宅基地且户籍在宅基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并承诺整户不再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建(构)筑物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购房补助和土地所有权人收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助权利。

(1)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拥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且结构完整的房屋,参照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建筑物进行补偿(见附表1)(以房屋产权证载面积为准)。拥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结构不完整但尚有残值的房屋,对其房屋残值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按房屋产权证载面积)。

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的构(附)着物等按4500元/亩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构(附)着物等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为1.5万元/亩(以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为准)

(3)购房补助标准为2.0万元/人(以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时在籍农业户口人数为准,不含挂靠人口)

(4)室内装修综合定额补偿标准(见附表2);

(5)土地所有权人收益。以市验收确认的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为准,按1.7万元/亩的标准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人收益的9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10%用于复垦后土地的后续管护和利用。

在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合法宅基地,但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本条(1)、(2)、(4)项标准补偿。

因继承或接受赠予取得宅基地并完善了继承或赠予手续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本条第(1)、(4)项标准补偿。

建新拆旧或应拆未拆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等按4500元/亩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构(附)着物等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

2、自愿在经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新村居民点新建或联建房屋的,其建(构)筑物补偿、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等补偿以及土地所有权人收益按本条(1)、(5)项标准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按退腾的宅基地证载面积扣除新村居民点占用宅基地面积后,按1.5万元/亩标准补偿;建房补助标准为1.0万元/人(以在籍农业户口人数为准,不含挂靠人口)。

3、农村其他建设用地建(构)筑物补助标准。拥有合法产权证书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并经批准纳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用地按本条(1)、(2)、(4)项标准补偿。废弃的砖瓦窑、矿山等无主建设用地,在复垦项目区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项目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书面说明,村、镇签署意见后再实施复垦,按本条(1)、(2)项标准补偿给所在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所有权人收益按本条第(5)项标准执行。

(二)补偿补助支付程序

1、原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及建(构)筑物补偿支付程序。

(1)清理丈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所对纳入复垦范围的宅基地房屋占地、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其他农村建设用地等进行实地清理丈量、登记造册(面积以投影面积计算,单个图斑补偿面积不得大于实测1:500现状图实施面积)。

(2)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清理丈量基础上,计算各原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各项补偿费用后,在项目区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接受群众监督。

(3)审核。公示无异议并经项目所在国土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无误的,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收回原土地房屋产权证书交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注销。

(4)兑现。复垦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入库备案后,项目承担单位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补助费用直接从专项经费中拨付到原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帐户。

2、建(购)房补助支付程序。

(1)申请。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凭本人身份证明、户口薄、补偿协议、原房屋“两证”或房地产权证、商品房购房合同或房地产权证或去向证明、新建房证明等,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购)房补贴申请。

(2)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在项目区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

(3)审核。公示无异议并经项目所在国土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无误的,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

(4)兑现。复垦项目经验收确认后,经审核符合建(购)房补助条件的,将建(购)房补贴从专项经费中直接拨付到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帐户。

3、土地所有权人收益支付程序。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市验收确认的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以及指标使用的进度分期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帐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该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工作经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工作经费按照验收确认的减少农村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属区土地整理中心投资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土地整理中心分别按1500元/亩支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项目所在国土所工作经费;分别按200元/亩支付给项目所在村、社集体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复垦项目工作。

经区政府批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并组织实施的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按3000元/亩、1500元/亩支付给区土地整理中心和国土所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入库备案、竣工验收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分别按200元/亩支付给项目所在村、社集体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复垦项目工作。

经验收合格下达减少建设用地指标合格证起一个月内,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给相关单位。

农垦土地管理第9篇

本规定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我县农村土地(含受地质灾害威胁、灾毁等)旧村复垦项目的资金。

第二条设立专户、封闭运行

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先行核定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上交易平台与购买方确定交易数量和价格后,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土资源部门、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专户。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付村民拆旧补偿和安置费用。根据各乡(镇)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对一户一宅被拆迁的农村村民,可在村庄规划区内安排新的宅基地或统一规划建设安置房,保障其生活居住需要;对不需要安排新宅基地或安置的农村村民,在拆旧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二)旧村土地复垦费用。旧村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直接工程施工费,包括:旧建筑物拆除并外运弃渣、土地平整、耕作层客土、土壤改良、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工程等。

(三)灾后重建费用。因地质灾害、灾毁等实施的旧村复垦,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收益应主要用于灾后重建,包括灾后重建家园补助;项目所在乡(镇)、村的道路、农田、水利、公共设施等受损灾后修复重建工程费用等。

(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新农村基础设施是指为农村农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新村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费用。

(五)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费用。包括项目所在乡(镇)、村的田间道路、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公共公益设施建设费用。

(六)编制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费用。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旧村复垦专项规划;项目所在乡(镇)、村根据确定的农村土地(含受地质灾害威胁)旧村复垦范围,按项目制定实施方案的费用支出。

(七)旧村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的费用。包括:旧村土地复垦工程直接工程施工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即土地清查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勘测费、项目招标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即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及审计费、土地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记设定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其设计与投资预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169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模和投资预算标准的通知》(财建〔〕79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审批使用

凡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要求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办理拨付手续(从县级专户中拨付至乡镇政府专户)。乡镇政府享有项目资金审批权,即项目资金的使用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批,并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件的有关规定,资金支付的原始凭证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规范项目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及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项目建设要求,做好项目的工程施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竣工结算、工程量审核及资金审计、决算等工作,并将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呈报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

严格项目新增耕地验收,结算土地增减挂钩指标,规范内业资料管理。

第六条加强专项资金监管

县财政、审计、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对各种违法违规使用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资金的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预决算;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收入与支出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对农村土地旧村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得力、旧村复垦进度和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未能按时完成土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的或资金使用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