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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助理工作内容优选九篇

时间:2023-01-23 02:42:41

行政助理工作内容

行政助理工作内容第1篇

一、包容性发展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之间的关系

基于包容性发展的启示,高校思政工作者要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关爱学生,注重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环境的建设,深入了解学生各方面的需求,解决学生遇到的困难问题,促进学生与老师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和谐相处。包容性发展理念为高校思政教育指出了明确的方向:一是以人为本,就是以学生为本,重视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上的合理需求;二是建立公平、公正的高校资助体系,使学生有均等的机会参与其中;三是基于优秀的高校思政工作者队伍,为大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

每个时期的大学生都有自己时代鲜明的烙印,为了满足他们的成长发展需要,高校思政工作者必须紧跟时代步伐全面分析大学生的时代特征,也是高校思政工作包容性的一面。当前高校思政工作主要面临三个问题:

(一)大学生个人问题突出

首先,随着社会的开放,互联网是当代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必要平台,这个虚拟开放的环境是大学生标新立异的必要条件,但同时也严重影响大学生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建立,社会经历的匮乏使他们在面对互联网环境中负能量的事务时缺乏判断力,容易误入歧途,迷失自我。其次,从家庭的角度讲,独生子女是当代大学生的另一个标签,家长对孩子的过度呵护和关爱,导致学校里充斥着很多高分低能的学生。另外,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现象被移植和衍生到高校内部,导致一些大学生容易产生极端思想。炫富、攀比、内向、自卑等心理问题严重影响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二)高校缺乏完善的资助体系

首先,我国现行的“奖、贷、助、减、补、免、勤”的助学体系,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学生的经济困难,却忽视了学生由经济贫困引发的心理问题和能力问题。其次无偿的资助使大学生弱化了诚信意识和感恩意识,一些并不贫困的学生争当贫困生,诚信尽失;一些真正贫困的学生则认为获得资助是他的一项权利,不曾想过感恩社会和他人。另外,高校贫困生认定体系有待完善,在具体操作中贫困生真假难辨,在评定过程中,拉票等方法严重影响资助体系的公平性。

(三)高校思政工作队伍建设有待提高

首先,现行的教育制度导致高校领导产生“重科研、轻思政”的管理思路,这些干部重视科研工作、专业特色和教学管理,轻视甚至忽视高校思政工作,没有充分认识到高校思政工作的重要性。其次,高校辅导员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线核心力量,其队伍结构仍需进一步优化。

三、运用包容性发展理念指导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随着时代的变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应坚持在包容性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以学生成长成才为本,提高工作的实效性,努力提升自我的素质,从而实现学校与学生双赢的可持续发展。

(一)用以人为本理念推动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

高校思政工作者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包容、平等地处理大学生在生活、学习上遇到的困扰与压力。首先,高校思政工作者在对待大学生的一些不良行为和表现时要有一颗“包容”的心,运用换位思考深入问题学生的内心,分析其行为产生的原因,找出问题的根源,努力彻底解决相关问题。思政工作者应包容性地看待大学生,帮助学生弥补不足,尽量减少他们身上的“短板效应”,发扬优点,促使其全面协调地发展。思政工作者应转变传统的说教或批评教育方式,平等地与学生沟通交流,增进师生间的信任,避免学生产生逆反心理等情况的发生。此外,高校可借鉴企业精细化管理的理念,注重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如学生干部的组织管理能力培养、贫困学生的自立自强和感恩教育等。

(二)建立健全高校资助体系

高校应构建“三维一体”的机会均等资助模式,“三维”就是经济资助、心理救助、能力扶持这三个维度。首先,在经济资助这一主维度下高校应建立贫困生的动态管理档案,改变“一次认定、四年受用”的资助方式,定期考察被资助学生校园一卡通的消费情况,发现异常可终止资助,将其调离贫困生档案。同时对于突发贫困的学生,将其及时纳入资助管理档案,给予适当资助,努力做到经济资助无死角。其次,大学生的心理救助同样是关键,高校要建立资助与心理辅导相结合的模式,避免出现贫困生过于自卑和争抢贫困生资格等问题,坚决杜绝大学生“人穷志也穷”这种“双重贫困”现象的滋生。再者,大学生能力扶助同样重要,学校应在学习方法、难点学科、生活能力、就业能力等方面展开针对性的辅导。对贫困生,高校既要从经济上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又要对其进行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诚信理念和感恩之心,使其全面发展。

(三)用优秀的思政工作者队伍构建和谐发展的校园文化

高校要加强对思政工作者队伍的培养和训练,他们是高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力军,这支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思政教育的成果,因此,打造一支稳固且高素质的思政工作队伍十分有必要。

1.提高思政工作者的专业化水平

目前,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除了由专业政治教师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政治辅导员的作用十分重要,他们要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素质、课内、课外等进行全方位的指导。面对当代大学生需求多样化、性格个性化等特点,政治辅导员须全方面、无死角地提升自我素质,在心理学、安全常识、沟通技巧、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创业辅导等方面进行学习,通过网络平台创新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只有这样,政治辅导员才能走进学生的内心,才能受学生的欢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才能真正帮助学生。因此,高校应贯彻包容性可持续发展理念大力扶持政治辅导员,通过课程进修、走访专家、参加竞赛等方式提高自身的素质水平。

行政助理工作内容第2篇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和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增强的透明度,确保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二条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公开、公平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司法行政工作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政务公开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凡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都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外公开。正确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掌握好公开的范围、时间、内容;

(二)真实公正。政务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防止和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三)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抓住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突出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循序渐进,分步实施,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有利监督。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让广大干部职工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建设和发展有更多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广大干部职工对的监督。

第四条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干部职工了解司法行政工作的条件、程序和履行岗位责任;

(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三)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四)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五)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密切党群关系。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县司法局的性质、职能、律师工作管理、公证工作管理、基层司法工作管理、法律援助工作、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司法行政干部录用选调和组织人事、财务收支、基建工程、行政管理、审计等14类67项。

第六条律师工作管理公开的内容:

(一)国家司法考试的条件及办理程序、法律职业资格考核授予的条件、程序和时限;

(二)律师管理工作依据、律师执业证申办的条件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登记管理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纪的处理。

第七条公证工作管理公开的内容:

(一)公证工作依据、公证员资格条件和授予办法、年审注册;

(二)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收费标准和办结时限;

(三)公证员清廉服务若干规定及制度。

第八条基层司法工作管理公开的内容:

(一)基层司法工作依据、基层司法所的主要职能和业务范围以及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主要职能。

第九条专用电话拨打办法、法律服务范围和工作流程、值班人员职责、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第十条法律援助工作公开的内容:

(一)法律援助工作依据、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和注意事项、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和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公职律师所的职能、公职律师职责、公职律师行业规范。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干部录用选调公开的内容:

(一)录用(选调)司法行政机关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

(二)执法依据、监督与违纪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类公开的内容:

(一)公务员领导职务任免的条件、程序、结果;

(二)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的条件、程序、结果;

(三)公务员、职工年度考核的内容、程序、结果;

(四)公务员奖惩的类别、条件、程序、结果;

(五)合同制工人的录用条件、程序、结果;

(六)干部、职工的工资晋升、福利政策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财务收支类公开的内容:

(一)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二)年度财务预算情况;

(三)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四)招待费使用情况;

(五)党、团费和工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类公开的内容:

(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二)财务收支审计情况;

(三)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类公开的内容:

(一)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和使用、维修情况;

(三)固定资产购置、大宗物品采购的情况;

(四)办公用品采购及使用情况;

(五)公共设施、环境建设、房屋维修费的使用情况;

(六)公有房屋出租情况;车辆管理规定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其它应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第十八条公开的形式与内容相适应。公开的范围内外有别,根据不同的政务内容分外公开和内公开,在相应的范围内和形式上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对外公开的形式:

(一)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我局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能、县公证处、县法律援助处的业务范围、申请办证、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办理程序、工作流程、服务承诺等内容;

(二)设立政务公开栏。在机关办公楼一楼大厅和县公证处、法律援助处、律师事务所等对外窗口单位分别设置政务公开栏,介绍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程序和承诺,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和监督制度;

(三)编印“窗口工作指南”。将公证、法援、律师管理等窗口单位有关对外公开又方便群众办事的条文逐项印成指南,使群众明白办事程序;

(四)聘请政务公开法律服务监督员。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在有关部门中聘请廉政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请他们检查和监督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使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五)设置意见箱。在办公楼一楼大堂设置意见箱,接受群众的投诉、检举。意见箱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开启,指定专人收集、登记、处理和归档。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认真研究,及时加以解决,并要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反馈。对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对群众的投诉、检举信件要按程序处理;

(六)公布投诉电话。政务公开办公室设立投诉电话分别接受干部、职工及群众的咨询、投诉和检举。电话应安排专人接听和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对内公开的形式:

(一)内部行文公开。根据不同内容,通过发文形式,在干部中公开;

(二)召开会议公开。根据不同内容在党支部会议、干部职工大会上公开;

(三)编印《政务公开手册》。将组织人事、工资福利、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等有关内容汇编成册;

(四)编印《规章制度汇编》。

第四章政务公开的主要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开的程序与内容相适应。法规、政策性的内容采取相对固定的形式公开,经常性的工作采取定期公开的办法,阶段性的工作在事前、事中、事后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第二十二条公开的时间要求。对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除特别说明外,在作出公开、公示决定后一周内予以公开或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以上。突发性和临时性的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时间。

第二十三条公开或公示的内容由各有关部门在事前、事中、事后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临时性的工作要随时提供;公开或公示的内容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交主管领导批准后连同软盘一并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加盖司法局公章后及时公布。公开或公示的内容统一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进展及时更新。

第五章监督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实行预公开制度。对涉及本单位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定前应公开方案和议项,在充分听取干部职工和群众意见并作调整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落实监督措施。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要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加大宣传力度。对一些需要大力宣传,人人知晓的政务内容,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加强检查考核。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进行一次以上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或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利的单位或个人,第一次口头警告,限期整改。第二次黄牌警告,诫勉谈话。对拒不执行、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层层抓好落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都应建立台帐做好登记。劳教所参照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全面推开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九条政务公开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组员为全体股室负责人及基层司法所所长;下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局办公室

第三十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局政务公开工作;

(二)审议本局政务公开的项目、内容、范围、形式;

(三)负责回复群众对公开、公示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收集、处理监督员和外部监督机构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五)每年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协调和处理其他涉及政务公开的事宜。

第三十一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处理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协调与上级有关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关系;

(二)收集群众对公开、公示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下属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四)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每年对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下年度的工作设想;

(六)协调和处理其他政务公开工作事宜。

行政助理工作内容第3篇

[关键词] 工会会计制度;工会会计信息质量;工会社会责任

为了适应工会经费拨缴方式、业务活动内容等方面的变化,进一步规范工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政部于2009年印发了《工会会计制度》和《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文件要求,从2010年起,工会执行新的《工会会计制度》(下称“新制度”),由全国总工会1998年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实施的原《工会会计制度》(下称“原制度”)将废止。新制度的,不仅有利于提高工会会计信息的社会公信力,而且也有利于工会财务工作的改进和工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全面、公允记录和反映工会的各项经济活动,不断提高工会工作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履行工会的社会责任。

和原制度比较,新制度具有层次高、体例新、内容明确等鲜明特点,较好体现了工会工作的特点和工会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准确把握新制度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新旧制度的平稳转换,是当前工会财务工作,尤其是会计工作的重点。

一、突出了工会工作特色,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作为核算重点

为配合“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落实,此次制度修改中突出了对重点工作资金投入的反映,设置了“维权支出”核算科目,集中反映各级工会组建、维权的资金投入情况。对基层工会组建、困难职工帮扶、就业培训教育、法律援助服务、劳动争议调处、劳动安全保护等有了统一明确的核算口径和支出渠道。通过“维权支出”,可以反映工会围绕大局、配合党政工作的投入情况和为职工服务的力度,有利于政府、职工群众和社会加深对工会的了解并给予大力支持。

二、顺应国家财政预算改革的形势,体现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

1.新制度根据《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将工会经费的五项来源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将原在“代管经费”中核算的政府补助项目,全部纳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核算,为配合财政国库支付制度改革,补充了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财政返还额度”等科目,增加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核算的相关内容。新制度明确了“政府补助收入”与“代管经费”的核算内容,把原来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补助项目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现财政资金收支两条线,使工会预算内容更加合法、合规、完整、准确。同时,新《工会会计制度》新增了核算政府补助资金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财政应返还额度”等科目,明确了财政对工会的补助资金全部纳入工会预算收支范围,这样既符合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使工会组织的经费收支全貌得以反映,又有利于审查监督与控制。

2.突出反映对工会重点工作的资金投入情况,为工会职能履行提供评价基础

工会“十四大”以来,根据劳动关系出现的新特点,全国总工会提出了“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总体思路,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社会职能进一步突显。为适应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新要求,新制度增设了“维权支出”科目,全面反映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帮扶困难职工、就业培训、法律援助、劳动争议调处、劳动安全保护重点工作的资金投入情况。“业务支出”科目集中反映工会自身建设、组织发展、业务交流、干部培训等内容。“资本支出”科目归集核算应由同级政府或行政解决的房屋购建和修缮、各类设备及大型工具的购置等经济活动。而工会组织的人员和办公等经常性费用归入“行政支出”科目核算。新制度的上述变化,使各项支出反映全面、层次分明、结构合理,有利于各级工会财务部门准确把握工会经费的使用方向,保障工会重点工作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工会组织的决策者分析、调整并优化支出结构,有利于社会各界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了解工会各项工作、监督工会经费的使用。

3.增强会计报表体系的科学性

会计报表是反映资金状况、收支业务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是使用者和决策者关注的内容。新制度改革了会计报表的种类及报表指标体系,新的会计报表体系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两张主表,以及“往来款项明细表”和“经费收缴情况表”两张附表。突出的变化是资产负债表不再反映收支类会计要素,而增加收入支出表来反映一定时期的工会经费收支过程,将收支结余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科目;两张附表反映工会财务工作的现实需要,充实了主表难以反映或无法反映的核算内容。新会计制度为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必将促进工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全面提高。

三、规范和统一了相关业务的核算标准

新制度的第三个特点就是规范和统一了相关业务的核算标准,尤其是在财政划拨款等方面,制度体现了“专款专用、全面预算、严格使用”的原则。

国家划拨款项是工会资金的重要来源,《工会法》规定政府对工会的补助是工会组织五项经费来源之一。多年来,国家财政和各级地方政府对工会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使工会组织能够较好地配合政府,服务大局,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履行好教育、引导、维护、服务的职责。

在会计核算方面,原制度对政府给予工会的补助是否列入工会收入科目,没有严格的限定,工会组织收到财政资金,可以列入“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也可以列入“代管经费”,县以上工会收到财政拨给的工会离退休费、疗养事业补助费、劳模会议费;基层工会收到行政拨给工会的劳动竞赛费等,列入“代管经费”,即“工会代管的不属于本单位收入的大宗经费”都进了代管。这样规定,从核算角度,虽然便于资金的专项使用,收到多少钱,花多少钱,一目了然,但没有纳入到工会总收入的范围,预决算中不能全面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新制度设置了两个一级科目,即“政府补助收入”和“行政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核算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和生活补贴,帮扶资金,送温暖经费,疗养事业补助,劳模补助,基建、维修及大型活动补助等,这个科目主要是县以上工会使用。“行政补助收入”核算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包括工会收到行政拨付的劳动竞赛经费、工会开展活动的补助费用等。这样一来,不仅工会收入的内容完整、清晰,也有利于国家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

主要参考文献

行政助理工作内容第4篇

【关键词】企业;行政管理;措施

企业的行政管理效能是企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一般通过具体的行政管理架构、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全面的行政管理行为等等来完成,高效的企业行政管理效能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可以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业内部的工作效率和生产效率。为了提高企业的行政管理效能,就要合理设置企业的行政岗位,因为合理的岗位设置可以把企业的每一项具体工作加以强化,促使每一项工作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这是保证企业行政效能的基础和前提。

1 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能对企业发展的意义

1.1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能有助于工作人员明确自身职责

为了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能,就要对企业内部的行政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设置,通过对企业内部行政岗位的合理设置,进而有助于每个工作人员明确自身工作范围和职责内容,促使每个工作人员将自己的工作与具体的行政岗位有效对接。这样一来,企业内的行政工作人员在具体的工作中可以准确找到自己的位置和内容,保证了每一项工作的科学有效落实,促使每个工作人员全面发挥自身的优势的工作能力,为达到规定的工作目标不断努力,进而提高了整个企业的行政管理效能。

1.2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能有助于进一步细化企业目标

为了实现企业行政管理效能的优化,就要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内容和目标进行细化,通过把工作分解为一个个短期的、容易实现的小目标,这样除了可以把企业管理目标进一步细化,方便相关人员的操作和执行,还可以提高每个具体环节的工作效率,进而对于达到企业整体目标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可以这么说,企业行政管理效能的有效提升对于实现企业制定的具体目标有着强大的作用和意义,是整个企业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1.3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能有助于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企业的行政管理是对整个公司的每个环节进行控制处理,因此对于企业的每一个具体环节都有直接的影响,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整体发展。有效的企业行政管理,可以对企业内部的资源实现全面的优化配置,将每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进行明确,对每个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进行指定,对各个部门的内容和职责进行明确,因此可以有效促进企业的顺利科学运行,有效的企业行政管理,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能的措施

2.1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

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由特定的人物完成,这些人员的自身素质将会对企业的行政管理效能产生直接的影响。为了提升企业的行政管理效能,首先必须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以及工作能力,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要对市场环境、企业发展情况以及运行情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充分了解企业环境以及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此外还要充分了解企业生产的产品、服务对象以及市场环境。为了进一步做好行政管理工作,相关人员还要积极学习对应的行政管理知识、组织学内容等等,还要努力加强自身的沟通协调能力以及书面表达能力。

2.2加强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

为了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能,就要加强行政管理与各方面的沟通交流。沟通一般分为两个方向,即横向沟通与纵向沟通,横向沟通指的是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进行的沟通交流以及与企业外部相关人员和部门的交流,这是完成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于提升企业内部的协调性、与外部的有效交流具有重要意义。纵向沟通指的是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沟通交流,这方面的沟通主要是企业领导将自己的决策内容向下级传达,并促使下级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这对相关人员有一定的要求,要在短时间内充分领会领导的内容并迅速加以实施,保证各项指令的有效完成。

2.3积极转变行政管理职能

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出现了一定的变化,传统的行政管理主要负责企业内部的管理、协调以及服务,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促使企业的行政管理也开始加入到企业的决策与策划中来,在这些活动中主要起到辅助作用。基于此企业要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就必须积极转变行政管理职能。为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行政管理工作就要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为出发点,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监测,通过把各项管理工作深入到每个部门,进而促进企业的协调发展。

2.4提高企业的行政管理效能要积极培养企业文化

对企业的管理不仅仅上日常具体事物的管理与执行,还要通过营造企业文化来加深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的精神象征,对于企业的每个员工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和作用,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加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有助于企业和工作人员的协同发展。为了促进良好企业文化的形成,首先管理中组织结构要清晰,企业的发展战略导向明确,让企业内的每个员工对企业和自身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和定位,这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企业不但要有近期目标的发展规划和目标,也要有长远的战略目标。

行政管理者应该积极协助企业管理者制定相关的近期和长远目标,这些目标的制度要充分考虑到公司发展的现状和市场环境,做到科学合理制定具体目标,避免目标失去原有的指导性和促进作用。其次是要在公司内部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标准,促进企业内部形成一个公平、和谐的氛围。还要注意企业形象的建设和发展,不仅要重视企业的物质形象,还要增加财力树立企业的精神形象。做好企业内部人才的培养工作,用榜样的力量来激励行政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同时还要给企业员工充足的发展空间,保证企业员工的发展与前途,加强员工与企业的联系。

参考文献:

[1]黄昆彪,毛毳,王学军等.企业行政管理效能提升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2013,(12):119121

行政助理工作内容第5篇

【关键词】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协助;职务犯罪主体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本身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并非受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的委派从事相关工作。根据《宪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中的组织成员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不是受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的委托或指派。因此,村民委员会成员本身并不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构成要件。结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方可认定为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何为协助?协助的双方主体是谁?协助的内容及行政管理工作如何界定?在具体案件当中不无疑问。尤其是行政管理工作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中列举了六类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如何界定行政管理工作相对明确。但出于立法技术的考量,设定了兜底条款,规定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至此,关于行政管理工作的界定又陷入了困境。

本文试图从上述几个方面,进一步解析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构成职务犯罪主体需具备的条件与标准。

二、相关问题的探讨

(一)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认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立法解释中的“村基层组织”仅列举了村民委员会一个组织。除此之外,还包括哪些村基层组织。按照1982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1994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农村基层组织纵向上包括乡、村两级,横向上包括党的组织、政权组织、经济组织、群众组织等几个方面。

按照《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以村为范围、由全体村民组成的村民自治组织这一自治共同体,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途径。在机构设置上,村民自治组织除村民委员会外,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办理村民自治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专门的事项,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作为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个层次。此外,还设置诸如村经联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妇联、团支部、民兵排、老人协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务公开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等监督组织,等等。

所以,立法解释中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我们应该从广义上来理解,即指广大村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包括狭义的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还包括其下设的各委员会、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和村党支部。

(二)协助的认定

“协助”的词义为:帮助;辅助。浙检会(研)[2005]7号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规定:认定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政府就该事项对村基层组织有委托或授权。“委托”的词义为:把事情托付别人或别的机构去办理。“授权”的词义为:把权力委托给人或机构。此处的“授权”是否等同于行政主体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的“授权”;“委托”是否等同于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中的“委托”。如果概念一致,那此时的村民委员会当然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成员当然可以具备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如果概念含义并不一致,那村民委员会的行政管理权又从何而来?当村民委员会没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又怎能在行使国家职权过程中构成职务犯罪?因此,此处的“授权”、“委托”只能理解为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

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协助是否可以直接理解为在行政委托或行政授权后而从事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所作的解释可以理解为一种法律注意规定,只是对内容进行了列举明晰。村民委员会是否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构成要件,首先需要明确村民委员会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是否具有行政委托。这和浙检会(研)[2005]7号的解答具有一致性。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这一立法解释可以理解为一种法律拟制规定,其中协助的理解,只能在行政委托、行政授权之外,村民委员会成员帮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此时村民委员会成员本身并不具备行政管理权,只能在相关政府官员构成职务犯罪时,村民委员会成员可能作为职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处理。

综上分析,“协助”只能理解为行政授权、行政委托下,从事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如果在从事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具有职务犯罪行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成员当然具备职务犯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三)协助的双方主体的界定

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就是在政府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下所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协助的主体也就是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的主体。行政授权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首先必须有法律或法规明确规定,即行政授权的主体系法律或法规明确规定的。当法律明确授权后,村民委员会即在授权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村民委员会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二是被授权村民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三是被授权村民委员会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村民委员会获得法律、法规的行政授权后,在行使相应的行政职能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政职权,自己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委托不是行政机关的相互委托,而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行政委托的前提是受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下,相关行政机关的委托没有法律依据,或行政委托中受托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行政委托即不具有法律效力。当村民委员会接受依法行政委托后,也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但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主体,它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对外部承担法律责任。此时,协助的主体分别是委托行政机关和村民委员会。

(四)协助的内容即行政管理工作的界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时列举了如下六类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即(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最后一项兜底条款规定: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上述六项具体行政工作规定相对明确,但在具体认定时如何确定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内容?也即协助的内容——行政管理工作确定问题。

概括上述六项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既然是行政管理工作,即不是村民委员会自身的村集体事务管理工作,相关行政职能本应由相关行政机关行使;其次,这些行政管理工作的具有相应的行政相对人,而且该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必须是该村民委员会对应行政村的村民。因此,在认定其他行政行为时,也应参照上述共同特点,以明确协助的具体内容。

三、结语

在认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成员是否具备职务犯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时,不能仅从主体身份出发,而应从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成员所从事的相关行为为依据,具体确定其职务犯罪主体资格。首先,该协助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要么具有行政授权,要么具有行政委托;其次,具体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符合相关授权或委托条件及范围等要素,协助行为在授权或委托范围之内;最后,协助的内容必须是国家行政事务工作,并非集体事务工作。只有符合上述行为条件,村民委员会等基础组织成员在行使该行为过程中,发生侵吞、挪用或者索要、收受财物行为的,才能按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行政助理工作内容第6篇

关键词:微博;微信;高校思政教育;创新

据统计显示,在全国大学生中,采用微信、微博等“微形式”的学生已超出了总数的三分之二,由于微博、微信等具有快速的信息传播速度,便于同开展即时分享因而备受大学生群体的青睐,就日常学习、生活中所发生的事更愿意借助于微博、微信等形式加以。如今,微博、微信等微形式已经成为重要的管理运行模式,作为高校思政教育工作者,也应充分了解“微形式”的特点及优势,充分借助于微形式,促进高校思政教育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一、微形式下高校思政教育工作的优势分析

(一)丰富校园文化内涵,促进思政教育有序开展

随着微博、微信等微形式信息传播平台的兴起,大学生间的沟通与交流方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也为高校思政教育活动的开展提供更新、更有效的平台。以微博、微信等微形式为平台,有助于丰富高校校园文化,增强与学生的互动交流,促进高校思政教育工作的开展。借助于高校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可以向大学生宣传、传播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内容,借助于高校社团等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对微博、微信活动方式加以创新,将高校现代化管理理念,在“微形式”载体的作用下,逐步朝着大学生群体中加以传播,打破传统单一化通知等情况,极大地丰富了校园文化的内涵,同时,还可借助于微形式平台宣传高校思政教育理念,促进思政教育工作的与时俱进。

(二)为思政教育提供了新的平台

高校学生是高校管理工作的主要对象,在微博、微信等微形式平台的帮助下,有助于实现学校与学生间的交流与互动。高校借助于微博、微信,能够及时洞悉学生最新思想动态,了解其兴趣、爱好及关注的事件。面对学生微博或微信上所的情感困境、生活或学习困难、抱怨、意见等等,思政教育工作者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并做好思想工作,对思政教育方式方法加以调整,结合学生反馈情况,对教育及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加以纠正,提升思政教育效果。

(三)极大地满足了学生的需求

微博、微信等微形式平台已经发展成为高校大学生普遍应用的互动媒体平台。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高校也必须紧跟时展潮流,不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探索思政教育创新路径,借助于微博、微信等了解学生最为关心和感兴趣的问题,并及时最新动态,使学生真切感受到学校及教师的关爱与温暖,继而更好地配合其管理,促进思政教育质量的提高。

二、微形式下高校思政教育创新路径

(一)转变传统思政教育理念

一方面,应树立“即时性”理念。“即时性”是微博、微信等平台的最基本特点,高校学生普遍应用微形式平台,而这种“即时性”几乎已经消除了信息传播的过程,使消息传递与分享成为瞬时过程,实现了信息传播的一对多、多对一及多对多。借助于微博、微信平台,要求思政教育工作者必须紧跟大学生节奏,转变传统教育方式方法,开通微博、微信等客户端,坚持“即时性”理念,通过微形式平台对最新时事热点问题加以,吸引大学生的关注和讨论,使学生借助于新型载体进行业余学习,同时,结合思政课堂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同时,应在微形式平台上就热点话题同学生开展讨论,培养其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锻炼其思维能力。当面对突发性事件,应借助于微形式平台,对事实进行,阻断谣言散步,科学地引导舆论的走向。另一方面,注重树立“多维互动”观念。包括师生、生生、教师与家长之间的互动。思政教师可结合教学计划,借助于最新时事热点作为案例开展教学,课后要求学生结合课堂所需内容,在微形式平台上发表自己对于该事件的认识和评论,教师可参与其中,就评论展开集中点评,针对好评论给赞,也可一对一开展交流,这样有助于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拓展了课堂教育。不仅如此,微形式平台有很多热点实践、娱乐八卦、读书小组等话题,学生之间可就感兴趣的话题与其他学生开展交流、互动,自由表达自我观点,极大地提升了其独立思考能力与人际交往能力。家长、教师之间的互动也十分方便,教师定期学校及学生动态,与家长共同分享学生学习及生活情况,有助于合力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提高思政工作效率。

(二)构建“微形式”思政教育运行机制

加快构建微形式运行机构。在高校党组织、团组织的领导下,制定科学的思政教育目标,并加强对思政教育工作的管理。高校党委及有关部门应提高对“微形式”开展思政教育工作的认识,构建高校微形式平台运行小组,由主管领导、教师等作为组长,宣传部门负责“微形式”平台的管理、监督,团委及学院辅导员、思政教师为小组成员,协助开展运行工作。思政教师机学生干部、党员骨干力量等也加入其中,共同开展调研,掌握学生最新思想动态,及时调整思政教育思路及方案。建立健全“微形式”保障机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由掌握“微形式”技术及思政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负责微形式平台的正常运营与管理,解决其运行中可能面临的技术问题,加强监管,一旦遇到摇言、不良信息散播行为,及时加以阻止和删除,并加以处理,确保各部门微形式平台科学运行。不仅如此,还需要构建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为微形式平台设立专项资金,用以保证该平台的管理、维护与专业人才的培养,构建“微形式”思政教育联动机制。加强对各环节、各级教育的引导与监管,构建以高校思政教育微形式平台为核心,各级微形式平台相配合的全方位、立体化管理运行体系,同时,严格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形成高效地联动处理机制。

(三)打造“微形式”思政教育平台

构建思政教学“微形式”平台。利用微博、微信等平台在大学生中的广泛普及,构建思政教学微博、微信平台,使思政课程由课堂延伸至课外,扩展师生视野与沟通途径,更好地促进互动式教学。借助于微形式平台,开展特色化引导,调动学生的思政学习积极性。要求学生加入微形式平台,教师可不定期地教学成果与心得、体会、课件等内容,实现资源共享。加快转变传统教学模式,如在微博上进行红《血战台儿庄》超链接的,组织大家观看,并通过微博组织学生对该电影进行讨论,在讨论中使学生培养爱国精神,感受如今的幸福来之不易,并对自我思想上的不足进行自我感悟。借助于“微形式”平台进行引导,培养大学生的自觉学习意识。一方面,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与视野,借助于教师引导将所学知识内化为自身能力,提高自主学习意识与能力,另一方面,构建组织“微形式”平台。借助于“微形式”平台,为各级团组织、团支部等提供建设、组织、交流及展示平台,加强团组织与大学生间的交流与沟通,实现良性互动与合力效应。

(四)创新“微形式”思政教育内容

借助于微形式平台思政教育内容,应注重内容与时俱进,确保师生紧密联系,引导教学目标顺利实现。一方面,加强思政教育信息的整合与加工,以微形式平台作为中介,对大学生开展思政教育活动。具体而言,所的思政教育内容应当具有鲜明的时展特点,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核心,注重创新及信息的多样化特征。通过制定完善的保障政策,构建思政教育资源库,对马列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等多方面内容录入其中,增强教育信息的比重,维持思政教育的优势。同时,应把握时代需求,结合时政热点难点问题,将其加以梳理分析,形成通俗易懂教育内容加以,增强思政教育的时代气息与吸引力。教师还应注重把握好思政教育信息的质、量关系,扩展信息量的同时,还应保证质。另一方面,应注重兼容包并,提高思政教育内容的吸引力。要求微形式平台所的思政教育内容涉及面广,如国、内外时政热点、学术专家观点、身心健康、娱乐、民生等各方面信息。同时,该平台应登录边界,使学生随时对有关信息加以浏览,发表意见,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所教育内容必须贴近学生的实际生活与学生,提高教育内容的吸引力,如可设置就业服务版块,培养学生科学的就业及择业观念,或构建勤工助学板块、助学金资助板块等,为困难学生提供帮助。还应构建心理学模块,为学生提供有效地心理诉求途径,帮助其解决生活、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其良好发展,构建生活板块,解决其对餐厅、宿舍、图书馆等所存在的意见,完善服务系统的同时增强思政教育与引导。

三、结束语

总之,新时期在微博、微信等微形式载体的支持下,高校可以有效获取更丰富、多样化的教育资源,促进学生思政素质的提升,帮助创新思政教育方式方法,借助于“微形式”的强大沟通功能与信息传输功能,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与学生之间的互动,继而更高效地开展思政理论教育与实践活动,逐步提升思政教育工作的效果。

作者:甘晓涌 单位:楚雄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唐艳.高校利用微博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现状与思考——以湖南省为例[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19(5):219-220.

行政助理工作内容第7篇

我国的法律援助管理体系逐步完善,在法律保障、网络建设、队伍建设、履行职能、经费保障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是存在于全国各地法律援助工作的普遍现象,也是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的“瓶颈”。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保证受援人获得优质、高效的服务,是整个法律援助工作的核心和重点。

一、我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现状

我区法律援助中心于成立,正式核定全额事业编制人员2人。法律援助办案义务主要由区司法局行政编制调节的法律援助律师、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

目前,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尚没有制定法律援助案件标准和案件质量评估办法。没有设立专门的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构。但是,区司法局成立了法规股,安排了法规专干,法规股将法律援助的案件质量纳入了指导、检查、监督范围,并且受理和处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投诉。在履行管理职能时,区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审查受理指派流程、检查案卷材料、回访办案单位、要求当事人填写质量监督卡、公布投诉电话等方式来保证办案质量。依据益阳市司法局6月制定的《关于律师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的若干意见》,我们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界定为人数多、事关群体利益、涉及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以及因历史、政策等因素形成的积案需要以诉讼或非诉讼途径解决的案件。为保证此类案件的质量,我们制定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制度》,明确了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各项原则性要求,如向上级政法部门报告备案,事先调查了解案情,召集资深集体研讨,通过调解前置努力做好工作,如何协调配合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等。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承担《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错案赔偿责任。律师协会对于如何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没有明确的奖惩规定。由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属于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办案补贴、奖惩金额对他们没有深层次的触动,绩效评估和综合工作考核对他没有实质影响,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年度考核主要指数量的完成,对质量的好坏没有要求,因此历年来采取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与办案补贴、评优奖励挂钩等措施,收效都不明显。因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日益增长,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如杯水车薪,我区法律援助经费预算中没有安排质量评估专家补贴或监督员补贴等专项经费。

我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及监管措施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上级对口部门的考核只重“量”的增加,忽视“质”的提升;二是办理援助案件主要依托中介机构人员,管理职能对非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没有根本的约束力;三是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甚至无法保证办案成本,影响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四是没有建立完整、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没有制定科学的、操作性强的评估办法。

二、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缺少统一的评估操作体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指导性意见。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省、市案件质量评估的统一的标准。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具体的评查办法。

二、没有专门的质量监督评估机构或者专业评估员。起湖南省政法系统推出的执法档案考评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没有针对性,市、区进行执法质量检查没有将法律援助案件纳入考评范围。从开始,我区司法局成立的法规股将法律援助案件并入司法系统案件质量考评,但市司法局法规管理没有作相应要求。区法律援助中心负有管理和服务双重职能,履行案件质量把关职能时,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

三、缺乏对质量监评结果的有效控制。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考评对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没有实质影响。奖惩机制直接关系法官、检察官的评先评优、晋升晋级,而中介机构人员以追求经济价值为从业主要目的,从本来就不多的办案补贴中扣发部分作为奖惩对他们没有吸引力。目前,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仅仅作为一项业务工作来进行管理。要实行有效的控制,必须理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与事务所自律管理、行业协会管理、司法行政管理的关系,必须与法律服务有关的管理机制有效地结合起来,依托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强化控制力度和效果。

三、对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几点建议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系统的建立要保证整个体系的设计、指标取舍具有科学性,要保证评估系统所用数据的科学性,要保证评估工作逐步开展、稳步发展,不断总结,不断完善。评估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由上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评估工作。同时整合各级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管理资源。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统一的目标任务和评估标准,制定上下统一、科学具体的可行性方案。

(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任务。

制定《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 体系的指导性意见》。可以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将评估指标体系划分为流程公正、办案效率、办案效果三个二级指标。流程公正由受理申请率、复审批准率、不予受审复议率、维持不予受理决定率、违法收费率、拒绝指派率等内容构成;办案效率指标由法定期限内受理率、特殊情况先予受理率、年人均结案数等内容构成;办案效果指标由受援人上诉率、受援人申诉率、受援人信访率、诉前调解率、诉中调解率等内容构成。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实际增加或者减少三级指标内容,也可以根据案件的类别,将评估指标体系划分为刑事援助案件、民事援助案件、行政援助案件、非诉讼援助案件四个二级指标。刑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率、申请率、申请受理率、会见次数、受援人拒绝辩护率、新证据调查、法院采用新证据、辩护意见采纳、受援人满意度、受援人上诉率、抗诉率、未成年人案件主动提前介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助教育效果、法律文书质量等内容构成。民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初审与援助中心复审程序公正、审请受理指派程序公正、特殊情况先予受理、不予受理决定复议率、复议维持率、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程度、调查证据采信率、意见采纳、案件胜诉率、诉前调解率、诉中调解率、案件(履行)执行到位率、受援人上诉率、受援人申请再审率、受援人满意度、案件卷宗质量(包括法律文书质量)、接受异地协作等内容构成。行政诉讼由案情研究、决定受理率、受行政干预因素拒绝受理率、拒绝受理复议率、复议维持率、附带行政赔偿调解率、维持行政行为率、判决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率、受援人上诉率、申请再审率、获得国家赔偿率等内容构成。非诉讼案件由咨询接待台帐、接待笔录、一次性告知书、首问负责制、代书审查、诉前调解、人民调解、非诉案件卷宗统一标准、受援人满意度、调解案件履行率、重新起诉率等内容构成。咨询和代书均应纳入评估范畴,提供咨询意见、代书诉状设定诉讼请求等非诉业务决定受援人对合法权益的取舍。咨询和代书的评估质量应当通过咨询台帐、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律师值班制度、接待笔录、非诉案件档案评比、非诉风险告知制度等内容来评估服务质量。

评估实行信息化管理,评估指标的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和指数编制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和实时更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对评估的干扰。评估计算机管理软件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开发。应评估目的多元化的要求,采用模块化的指标设计方法,除对办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外,通过评估指标、评估指数的转换和组合,实现对案件办理各环节、各类别的评估,以及对援助工作者个人办案质量的评估。建立和完善与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和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统计制度.统一统计指标的名称、统计口径、统计时间、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

(二)、省市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任务。

建立案件质量考评机制。制定全省、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目标考核标准》。

成立专门的案件质量评估机构、安排专业人员。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既承担管理职能又承担服务职能,案件质量评估机构应该独立于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与司法行政其他管理系统进行整合,依托省市两级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单位现有的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扩大监管职能,如法规处、法规科等机构,完全可以将法律援助案件纳入统一管理、考核、评估。

有效控制办案质量,整合司法行政和法律行业协会的资源进行管理。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联合制定各省、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细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细则》,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明确为年度考核内容,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决定执业人员年度考核、人员异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将案件质量纳入司法行政、法律行业对从业人员的奖励处罚范围;建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执业终身档案,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评纳入档案管理内容。

(三)、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的任务

成立案件质量自评专门小组,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主任三类人员组成,负责对所有案件全程跟踪,全程监测。

行政助理工作内容第8篇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民生工程学生资助工作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教助〔20*〕2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412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落实民生工程学生资助工作要求,确保中职资助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决定于12月下旬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20*年度学生资助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考核内容

1、中职学校学生资助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出台本地区中职学生资助办法情况、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办法情况、资助工作人员配备及工作经费到位等情况。

2、中职学校学生资助配套资金落实及发放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到位与拨付情况、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情况、各中职学校校内5%资助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管理情况等。

3、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与资助范围的认定情况、中职资助信息系统填报情况、中职资助政策宣传及举报投诉处理情况等。

二、检查考核方式

检查采取各市、省直学校先行自查与省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省教育厅根据督查考核内容对部分市进行抽查。抽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档案资料、实地查看与走访座谈等形式进行,每市随机抽取市直学校1-2所及1个县(区),每个县(区)随机抽查中职学校2所(其中1所为民办学校)。省检查组将根据抽查情况对各市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评分。各市和省直中职学校于12月20日前完成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省抽查分组、人员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三、检查考核要求

1、要严格执行国家中职资助政策。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各中职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改变资助对象、改变资助范围、降低资助标准,确保国家助学金经费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并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行政助理工作内容第9篇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06B-0025-02

自2007年以来,为实现“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困难而失学”的目标,我国建立健全和完善了学生资助体系,制定了各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为家庭困难学生享受公平教育提供了政策保障,实现各教育阶段学生资助体系全覆盖。“十二五”期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把学生资助工作作为民生工程,加大资助资金的投入,保障每一个家庭困难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享受公平教育。“十三五”期间,党中央、国务院又从战略目标的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的战略目标。

目前,南宁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全覆盖。即市县(区)覆盖情况:幼儿园1933所,义务教育学校1733所,普遍高中学校68所,中职学校29所,卫生学校1所,技工学校1所。除技工学校学生资助队伍人员有10人外,每所学校学生资助队伍人员大致由政教或教务1名干事、学校资助办主任?v政教处主任或副主任?w1名、校级领导1名构成。负责学校资助具体工作的人员,大部分为学校的政教或教务干事。这部分人员大多为兼职人员,学历不高,对国家资助政策理解不够透彻,缺泛统计、经济、财务、档案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理论知识。且学生资助工作涉及面大,工作量多特别辛苦,但又得不到学校领导的认可,工作积极性不高,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很大。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全市培训任务十分艰巨。

学生资助工作战略地位的确定,对教育领域学生资助的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一种新挑战。因此,本文以南宁市学生资助业务培训为例,结合南宁市中小学校学生资助业务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寻求学生资助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实效性的科学方法和措施,与同行共免,将培训工作经验提供给大家参考。

一、学生资助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的意义

学生资助工作是教育民生工程,它直接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学校乃至社会的稳定。学生资助工作战略地位的确定,决定学生资助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v一?w学生资助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与学生资助教育民生工程息息相关

培训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及政府的威望和人心向背问题。因此,必须从“战略高度”培养学生资助干部职工认识学生资助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性,提高思想认识,更新观念,树立良好的自我形象,做好学生资助教育民生工程,促进学生资助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发展。

(二)学生资助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与学生资助干部职工个性发展息息相关

培训是南宁市学生资助人力资源管理制定的重要组织部分,树立人才培养理念,储备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骨干人才,稳定工作队伍,引导学生资助干部职工个性发展直接关系到“十三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精推资助战略目标的实现问题。因此,必须建立培训缴励机制,营造干部职工培训学习氛围,促进全员培养,增强干部职工学习的内动力,促使干部职工在教育和培训工作中不断学习,积极完善自我,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从而提高干部职工个性发展。

(三)学生资助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与南宁市学生资助事业的发展息息相关

事业的稳步发展,离不开队伍发展建设的培养。因此,必须从“战略管理”理念的高度加强团队凝聚力的培养,打造一支综合素养较高的干部职工队伍,确保干部职工队伍满足南宁市学生资助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南宁市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水平,促进更好地发展。

二、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的措施

本文所说的“干部职工”是特指南宁市县?v区?w中小学校、中职学校、卫生学校、技工学校和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学校政教或教务处的干事或老师、管理者及领导者。“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就是对上述“干部职工”实施完整而系统的思想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和管理知识以及业务技术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本文所说的“实效性”是指在学生资助业务培训过程中,按照培训方案拟定的培训内容,在规定的培训计划期限内完成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教学任务,做到课堂教学与实践培训真实有效,完成全市学生资助年度工作目标,通过年度绩效考核。

南宁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自2007年成立以来,从战略高度重视学生资助领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先后外送学生资助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约70人次分别到中共中央党校、浙江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厦门大学、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等参加领导干部培训班、教师专业发展高级研修班、基础教育卓越领导力高级研修班、特级教师高级研修班、综合素质提升研修班、学生资助管理干部领导力提升培训班学习,努力提高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的综合素养、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与此同时,重抓学校基层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努力开创南宁市学生资助工作新局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国学生资助工作会议上作了七次工作经验介绍,中职国家助学金“南宁统发摸式”和信息化管理经验被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高度认可,在全国、全区中职学校推广应用,同时推广应用于各教育学段的资助管理工作中。这些成绩的取得,体现全市学生资助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成效。具体措施如下:

(一)培训工作制度化

“十二五”期间,南宁市学生管理办公室制定了《南宁市学生资助干部职工教育五年培训方案》(2011―2015年),确定了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目标和培训内容,并把2013年确定为“资助队伍”建设年。业务室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培训经费由行政室根据培训方案的安排和需求,做好年度预算安排,为培训工作做好保障。

培训前,业务室根据各教育学段资助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学生资助工作细则”和“学生资助工作操作流程”,并按照每个教育学段资助项目的具体要求,统一制定每个资助项目的格式报表。同时结合实际工作要求,做好培训需求调查,掌握培训对象的基本情况,找准培训问题和难点,精准确定培训内容,选择不同的培训方式,提高培训工作质量。资助政策细则化、流程化和报表格式统一化,便于学校更容易了解资助政策的实质和资助工作的全过程,易于实践操作和贯彻执行。

(二)培训内容精准化

学生资助工作政策性很强,是新形势下的一项新工作,没有前人借鉴的工作经验,也没有现成的课程教材。全市在岗学生资助干部职工文化和政策水平参差不齐,大部分干部职工缺乏统计、经济、财务、档案、法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表现在当接受工作任务时无从下手,处在非常茫然的状态,实际工作的结果是否正确不知道怎么判断,等等。针对这些情况,南宁市学生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资助体系的政策要求,组织编印了《学生资助政策大家学――南宁市学生资助政策文件汇编与政策问答》一书,并将该书和制定的“学生资助工作细则”、“学生资助工作操作流程”及“每个资助项目统一的格式报表”作为培训内容。在培训过程中,结合各项指标,精选统计、经济、财务、档案、法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点融入到培训内容。培训内容的精准化,确保全市年度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完成,突显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课堂教学与实践培训实效性。

(三)培训方式多样化

南宁市学生管理办公室创新学生资助干部职工培训模式和方法,按照年度的工作计划,结合工作的难易程度和完成工作的紧急情况以及干部职工掌握工作方法的程度等,灵活采取以下培训方式开展培训工作。

1.以会代培方式。对已经实施的资助政策,在布置资助工作时已经培训过的项目,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利用工作布置会再次进行培训。这种培训方式有利于干部职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2.“集中培训+现场观摩+现场操作”培训方式。对新实施国家资助政策、信息系统软件的应用以?嘟艏弊手?工作等,带着工作任务限时完成的要求,采用“集中培训+现场观摩+现场操作”培训方式,指导干部职工快速熟悉掌握工作方法,现场实例培训观摩,现场实践操作,边培训边实践,及时发现问题,提高工作质量和时效。

3.研讨培训方式。对实施国家资助政策过程中,受政策局限带来的资助工作困难和社会关注热点,采用研讨培训方式,调动干部职工的创新精神,提出可行的对策和建议,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促使学生资助工作迈上新台阶。

4.经验介绍学习培训方式。利用全市学生资助工作评优评先活动、年度工作总经的机会,将各校和各资助管理部门总结的工作经验在全市进行分享交流,进一步优化学生资助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工作方法,克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实现南宁市学生资助工作战略目标。

5.与国内名牌大学合作培训方式。利用中央学校、浙江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厦门大学等国内名牌大学的师资资源,从南宁市学生资助工作队伍中选拔领导干部、精干的业务干部职工骨干参加短期送培学习,促使他们接受更高层次的培养学习,不断更新知识面,转变工作观念,更好地为南宁市学生资助工作服务,从而激发全市学生资助干部职工的学习兴趣,调动全市学生资助干部职工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起到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南宁市学生资助事业科学可持续发展。

三、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的成效

南宁市学生管理办公室在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中,以促进学生资助工作基础规范为重点确定主要培训内容,通过五年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的规划与实施,实现学生资助业务培训工作制度化,培训内容精准化,培训方式多样化。“三化”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市学生资助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提升学生资助干部职工的政策执行力和工作胜任力,确保年度各项工作高效高质完成,促进全市学生资助工作“精准化”,为实现“十三五”期间南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的战略目标储备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人才,推动学生资助事业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