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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7 09:29:19

进出口管理

进出口管理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制毒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易制毒化学品系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所列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及化学配剂,目录见本规定附件。

第三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初审及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通过对外交流、交换、合作、赠送、援助、服务等形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或加工制成品、副产品为易制毒化学品需内销的,应首先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并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样品的进出口应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

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的过境、转运、通运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

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经营者在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提交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第十二条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的,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三条国家对部分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十五条经营者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

第十六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进出口申请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通知经营者报送书面材料;不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说明理由并退回重新填报。

第十七条经营者收到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五)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六)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对本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有疑问时,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经营者交验上述有关材料原件。

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并将电子数据报商务部备案;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对于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对于申请进出口无需国际核查的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对于申请进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

第二十条对于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一、二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之日起8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依据前款对进出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对于申请进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之日起8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依据前款对进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应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国际核查要求,商务部可会同公安部对经营者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对于申请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进行国际核查。

商务部应自收到国际核查结果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第二十三条申请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申请出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办理购买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购买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审查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可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查询有关申请办理进程及结果。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网络系统申报,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手工不经过网络系统申报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须按规范录入上述系统。

第二十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进出口申请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报送书面材料;不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说明理由并退回重新填报。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收到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二)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

(五)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六)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七)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的,还需提交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

对本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有疑问时,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交验上述有关材料原件。

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条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并将电子数据报商务部备案;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对于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对于申请进出口无需国际核查的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对于申请进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

第三十二条对于申请进口目录第一、二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之日起8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依据前款对进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对于申请出口第一、二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的,商务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外商投资企业;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对于申请进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之日起8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依据前款对进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应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国际核查要求,商务部可会同公安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对于申请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进行国际核查。

商务部应自收到国际核查结果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的,商务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外商投资企业;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第三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出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办理购买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购买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审查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须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公章。

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网络系统查询有关申请办理进程及结果。

第四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对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隐匿。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发案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档案,至少留存两年备查,并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拟进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及时终止合同执行,并将情况报告有关商务主管部门。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或当拟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存在被用于制毒危险时,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对已经颁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予以撤销。经营者应采取措施停止相关交易。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还须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汇总后报商务部。

有条件的经营者,可以与商务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进出口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将进出口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的,商务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经营者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商务部可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进出口管理第2篇

建章立制开创党建工作新局面

支部组建之初,恰逢系统机构改革,新上任的简卜岳局长肩负起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党支部书记一职,摆在面前的是支部党建制度空白、党建档案资料不齐、新增人员多、工作任务重的局面,但困难没有让他们退却。

该支部首先从建章立制入手,结合本支部实际情况,编印了《党建工作指引》,将支部的工作规程、党员的职责与义务、工作目标等事项公开化、透明化、制度化,不但及时理顺党务工作,将每一个党员的言行举止置于制度的约束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而且为向党组织靠拢的积极分子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使支部工作有条不紊地朝着发展目标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党建工作指引》具体内容包括:

--共产党员的条件。包括党员的基本条件、具体条件、八项权利等,它提醒每一个党员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以及肩负的责任,时刻在群众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发展党员工作说明、发展党员注意事项。具体包括明确申请人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建立登记卡入党积极分子阶段发展对象阶段接受预备党员阶段预备党员转正阶段归档环节,以及培养联系人跟踪负责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和工作程序。同时,以通俗易懂的问答形式讲解“入党申请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发展团员入党?”“如何培养教育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何时可列入发展对象?”“如何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如何接受预备党员?”“预备党员如何转正?”等问题。它使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的先进分子能全面了解支部发展党员的工作流程,按各发展阶段的标准要求自己,时刻感受到党的关怀就在身边,党的大门是永远向他们敞开的。

--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流程、党支部各种会议操作规程、支部书记及委员职责、优秀党员评选办法。从制度上保障和规范党务工作,做到分工明确、各施其职、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制实施方案。具体把目标管理(总分100分)量化为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20分)、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15分)、健全组织(9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9分)、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9分)、缴纳党费(8分)、监督管理(30分)等七部分,并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80-100分为达标、60-79分为基本达标、59分以下为不达标,支部定期进行自查和考核每一位党员,并将评定结果上报市局机关党委办,作为支部评选优秀党员的参考依据。量化的目标管理办法,督促每一个党员在努力争取达标的过程中不断求进步,也促使支部委员及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支部活动方案,抓好党建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将支部的目标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党建工作指引》的出台与实施,彻底改变了过去支部工作无头绪、无章法、越忙越乱的旧貌,成为该支部建设的一个亮点和一次跨越,在全系统党建工作中也属创新。

与此同时,该支部意识到,党务工作只有与税收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为此,该支部还相继出台了《岗位责任百分制考核制度》、《退税工作规程》和《服务承诺制度》等,使各项工作责任到人、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人监督,进一步规范了内部管理,逐步迈进了以制度管人的科学管理轨道。同时,该支部与每一个党员签定了《思想政治工作责任书》、《纠风保廉合同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等,有效地增强了党员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也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团员和群众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短短一年内,该支部发展了1名预备党员、3名发展对象、2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全局上下从未出现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违法乱纪行为,廉洁自律蔚然成风。

创新管理模式推进党建工作上台阶

为了正确引导群众中的先进分子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为党组织注入新鲜血液,增强党组织的内在活力,该支部力戒形式主义,不提不切实际的口号,不搞急功近利的花架子,而是对党员培养进行细化管理,实行"签阅思想汇报谈心工程信息反馈档案管理"一环扣一环的培养人联系跟踪管理新模式,扎扎实实地培养人才。即对申请入党者,及时建立登记卡,列入培养对象,指定2名党员作为联系人对口负责培养,实行谁培养、谁负责、谁跟踪的"二帮一"管理模式。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培养对象的思想政治、业务学习进行辅导、培养和监督,如果培养联系人中途调离本支部,支部将重新确定联系人继续跟踪管理。该管理模式的推行,彻底改变了以往培养人与培养对象脱节的松散管理状况。

--签阅思想汇报。无论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还是预备党员,都必须按支部《党建工作指引》的要求每季度写一次思想汇报并递交给培养联系人,联系人阅读后签名确认,交给支部组织委员审阅存档,作为入党考核的依据。这一程序使联系人能随时把握培养对象的思想脉搏,一旦发现不良倾向或苗头,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把问题消灭于萌芽之中,使培养对象健康成长。

--谈心工程。联系人通过签阅培养对象的思想汇报和日常工作交流,全面掌握培养对象的思想动向,开展有的放矢"谈心工程":工作进步时,及时谈心鼓励;岗位轮换时,提前谈心解除顾虑;发现不良行为时,主动谈心剖析,帮助放下思想包袱;发现人员关系矛盾时,及时谈心解开心结;工作出现差错时,积极谈心找原因纠偏差。贯穿于日常工作中的"谈心工程",为培养对象的前进扫除了无数障碍,营造了一种团结互助、共同进步的和风细雨般的环境。

--信息反馈。联系人定期向党支部反馈培养对象的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党支部根据联系人意见以及党组织日常考察情况,将进步快、符合条件的积极分子及时吸纳为发展对象,表现出色的发展对象及时吸收为预备党员,同时,对思想觉悟高、工作实绩佳的培养对象委以重任,使他们获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施展才华的舞台,从而向党组织靠拢得更快、更紧密。

--档案管理。该支部为每一个预备党员、入党发展对象和积极分子建立了"一人一档"的档案库:对新调进的培养对象移交资料不齐的,一项项按规定补齐归档;对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及时建立登记卡,确定培养联系人;根据培养对象的思想工作情况、培养联系人的意见以及党组织日常考察的意见,每半年填写一次《考察登记表》。每一位培养对象的个人档案包括入党申请书、简历、思想汇报、考察材料、本人向组织交代及说明问题的材料等,并在档案袋封面增设"个人档案资料收集一览表",详细列明档案资料内容、报送时间、存档份数等,进一步规范了党支部对培养对象的个人档案管理。

4个紧密相连的跟踪培养环节(如下图),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模式,密切了党员与入党培养对象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促使培养对象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及时摆正前进方向。培养人联系跟踪管理模式的推行,增加了党群之间的信任和融洽,一股无形的力量促使全局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新局面。

制度化行动党员身先士卒作表率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好的党建工作制度和管理模式如果不能与行业工作有机结合,就犹如空中楼阁、形同虚设。为了实现党务工作与业务工作的相互渗透和促进,该支部将党建工作贯穿于强化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之中,要求全体党员将遵守党建制度、落实目标管理作为自觉行动,化为工作动力,把党员先锋作用体现在强化出口货物税收的有效管理上,党员的模范作用体现在为出口企业的有效服务上,党员的尖刀作用体现在敢于和出口骗税分子做不屈不挠的斗争上。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是简卜岳书记的座右铭,作为党支部的领头人,他在廉政建设上,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不折不扣地做到;工作上,他大刀阔斧、求真务实,敢于碰硬。记得去年8月,他刚上任不久,发现我市个别征收分局在数据采集工作中因重视不够、把关不严等原因导致数据录入错误,造成税票信息对碰不上,影响企业出口退税进度时,他迅速组织人员制定《关于规范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完税分割单的管理办法》,从源头上加强对供货企业的监控。为了使工作落到实处,他亲自带队对10个基层征收分局进行了一次严格的专项检查,顶住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对存在问题的个别征收分局进行了通报批评,促使各征收分局重视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采集工作,录入正确率得到迅速提高,去年11月至今,总局信息反馈中珠海没有一条错误的信息,得到市局领导的赞扬。

进出口管理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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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二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七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二)来源合法;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五)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三)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二)进出口批准文件;

(三)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第十三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和公约要求的,应当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不予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核时,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需要咨询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意见,或者需要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等有关内容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咨询意见或者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有关内容。咨询意见、核实内容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作日之内。

第十五条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时,除收取国家规定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的,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禁止或者限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获得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中国领域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进口的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外来物种管理的,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种质资源管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

第二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动。

第二十一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过境、转运和通运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入境起至出境前由海关监管。

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和保税场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按照海关总署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关资料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年度进出口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进出口批准文件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印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申请表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组织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出口、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意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没的实物移交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罚没的实物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经检疫合格后,予以处理。罚没的实物需要返还原出口国(地区)的,应当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移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依照公约规定处理。

进出口管理第4篇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履行我国在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加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法规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本办法所称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前款有关行政法规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第四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目录》)。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情况对《管理目录》进行调整,并以公告形式。

第五条商务部委托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许可证局和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范围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2)。

第六条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许可证格式见附件3)。

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七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时,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

第八条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无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列入《管理目录》,都应当申请出口许可,并按照本办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过程中,如发现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应及时向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采取措施中止合同的执行。

第九条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经营者未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进出口经营者自行承担。

海关有权对进出口经营者进口或者出口的商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进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商务部审定。对进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或者商务部相关证明(格式见附件4)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实施临时进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签发

第十一条进出口经营者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在京的中央企业向许可证局申领),其中:

(一)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批复单。其中,核材料的出口凭国防科工委的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凭《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或《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二)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核准单。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向许可证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通过对外交流、交换、合作、赠送、援助、服务等形式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视为正常出口,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申请出口许可,并按本办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进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进出口经营者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网上报送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

如因异地申领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被委托人应提供进出口经营者出具的委托公函(其中应注明委托理由和被委托人身份)原件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含电子文本、数据)和相关材料并经核对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同时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同一合同项下的同一商品如需分批办理出口许可证,出口经营者应在申领时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应份数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准文件。同一次申领分批量最多不超过十二批。

“非一批一证”制是指每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十二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核减数量;“一批一证”制是指每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一证一关”制是指每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使用。

第十六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办理海关手续联;第二联为海关留存核对联;第三联为银行办理结汇联;第四联为发证机构留存联。

第十七条进出口经营者在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时,应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严禁以假合同、假文件等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三章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八条“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的两用物项在报关时溢装数量不得超过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非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两用物项,每批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进口物项报关时,其溢装数量按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

第十九条赴境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运出境外的展品,参展单位(出口经营者)应凭出境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部门批准办展的文件,按规定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并按本办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对于非卖展品,应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非卖展品”字样。参展单位应在展览会结束后六个月内,将非卖展品如数运回境内,由海关凭有关出境时的单证予以核销。在特殊情况下,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运出境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视为正常出口,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并按本办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的,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执行,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二条对于民用航空零部件等两用物项和技术以特定海关监管方式出口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凡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和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经营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仅限于申领许可证的进出口经营者使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第二十五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应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失效,海关不予验放。

第二十六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证面内容。如需对证面内容进行更改,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进出口许可,并凭原许可证和新的批准文件向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证面的进口商、收货人应分别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相一致;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证面的出口商、发货人应分别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相一致。

第二十九条已领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生遗失的,进出口经营者应当立即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构及许可证证面注明的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并在全国性经济类报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构凭遗失声明,并核实该证确未通关后,可注销该许可证,并依据原许可证内容签发新证。

第三十条进出口经营者应妥善保存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五年,以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商务部或海关举报进出口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商务部和海关应为举报者保密,并依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对查证属实的,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可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三十二条发证机构应及时传送发证数据,保证进出口经营者顺利报关和海关核查;对海关反馈的核查数据应认真核对,定时检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并找出存在的问题。许可证局应当每季度将核对后的海关反馈核查数据报商务部。

第三十三条各发证机构不得越权或者超范围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越权或者超范围发放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无效。

对于前款所涉进出口许可证,一经查实,商务部予以吊销。对海关在实际监管或者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上述许可证的问题,发证机构应当给予明确回复。

第三十四条商务部授权许可证局对各发证机构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为发证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重点是检查是否有越权或者超发证范围违章发证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问题。检查的方式,实行各发证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自查与许可证局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许可证局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向商务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走私两用物项和技术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务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将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非卖展品按期如数运回由海关核销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商务部和出境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机构。商务部可给予该组展单位和参展单位警告,或对组展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商务部可自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禁止违法行为人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越权或者超范围发证的发证机构,商务部可暂停或者取消对其发证委托。

第四十一条发证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商务部对委托的发证机构进行调整时,自调整之日起,原发证机构不得再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经营者在发证机构调整前申领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进出口管理第5篇

1.高利润率抵御

指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以其明显的竞争优势可以获得相对高的利润率,而汇改以来人民币汇率年均不足5%的升值幅度相比较而言显得微不足道,该类企业直接忽略人民币汇率风险。该类型企业主要集中在具有垄断优势、核心技术竞争力强等明显竞争优势的行业。

2.风险转嫁

指企业在贸易合同中与上游或下游合作企业约定汇率转嫁条款,将汇率波动的不确定由上游或下游企业承担,自身获取稳定的利润率。该类型企业只要集中在加工贸易行业或在产品市场中居于卖方市场的企业。

3.“鸵鸟”态度

指企业在进出口业务经营中基本没有关注人民币汇率波动对其经营利润的影响,采取不闻不问的姿态。而决定是否接受业务订单则基本依靠主观判断。该类型企业主要集中在中小型的制造加工企业。

4.衍生金融工具

指企业在进出口业务经营中,为规避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采用相应的汇率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该类型企业主要集中在具有优良管理团队的大中型民营企业。

5.套利类组合融资方案指企业在进出口业务经营中,充分利用了境内外、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利率差、汇率差等套利交易机会,进行组合融资获取额外收益,达到规避汇率风险实现增值获利的目的。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纵深推进,人民币单边升值行情必将结束,双边波动是未来的主流行情。从2012年开始的人民币汇率走势已经初现该趋势的端倪,进出口企业在双边波动的市场行情下,部分现行的风险管理策略可能不再适用,管理汇率风险的压力将进一步增加,因此企业务必对汇率风险有正确认识。对进出口企业而言,其主营业务的利润是支撑企业运营发展的基础,人民币汇率波动可能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损益或收益,这也是企业面临的人民币汇率风险;因此尽可能避免主营业务遭受由于人民币汇率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方是管理的最终目标。

二、建立汇率风险控制体系

1.确定汇率风险管理的目标及管理策略

制定目标是汇率风险管理活动的前提。按照美国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提出的目标管理概念,如果一个领域没有目标,这个领域的工作必然被忽视。当然不仅要有目标,而且务必要确立正确的目标。在向深圳地区部分进出口企业调查发现,不少企业在借用汇率风险管理的一些工具,形式上进行汇率风险管理,实质上追逐“盈利”的目标。由于近年以来人民币汇率的单边升值行情的客观因素,部分以出口为主的企业通过人民币远期外汇工具锁定未来出口收汇款项的结汇汇率上获得了收益①,而且基本上全部交易都有获利,因此不少企业已经将该工具当作一种盈利手段,并且以追逐最终获利作为汇率风险管理的目标。该类客户的逐利目标无可厚非,但却已经偏离了汇率风险管理的初衷,务必加以修正。企业经营的目标是获得主营业务的合理利润,而汇率风险管理仅仅是一种辅助企业达成该目标的手段。从该角度出发,汇率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应当为:规避汇率风险,确保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实现。当然,不同风险偏好企业在具体的管理策略上可以按需选择。一般而言,管理策略有以下三种:第一,完全规避汇率风险管理策略。指企业在进出口业务经营中尽可能避免汇率风险的形成,将汇率风险转移出经营主体或者通过各种形式的套期保值工具消除实际业务中发生的一切风险敞口,以避免汇率波动可能带来的损失的一种管理策略;第二,消极管理策略。指企业对净出口业务经营中的汇率风险采取听之任之的姿态,完全承担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如果最终的汇率变动对其进出口业务有利,可以获取风险收益,反之则承担风险损失;第三,积极管理策略。在该策略下,进出口企业积极地对汇率走势进行预判,并且根据不同的形势对风险敞口采用不同的管理策略。如判断汇率未来走势对其业务经营不利时,采用相应的避险手段进行规避;若判断未来走势对其业务经营有利,则主动承担风险以期获得风险收益。在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的大环境下,人民币汇率走势必将出现多变、大幅波动的行情,在该市场环境下,企业务必充分认识自身的汇率风险并树立正确的管理目标与策略。

2.测算汇率风险敞口

企业的汇率风险敞口可以简单定义为在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未来需要进行不同币种之间进行兑换的金额及期限。具体到国内的进出口企业来说:进口企业的对外付款一般可以通过银行提供的结算工具(如信用证)获得付款账期,如到期需要通过人民币购买外汇对外支付,那么这个付款的金额、期限可以视作企业面临的汇率风险敞口;出口企业对外发货后一般存在收款账期,如收到外汇支付的货款后需要兑换成人民币继续用于生产经营,那么未来收款的金额、账期则视作其面临的汇率风险敞口。通过下面简单的例子进一步说明:C公司从事服装生产出口,1季度出口销售量USD1000万,原料通过进口采购USD300万,其余全部境内采购,收、付汇账期都为3个月。在该静态情形下,企业1季度汇率风险敞口为USD700万,期限3个月。当然,企业的实际经营,是一个动态变化过程,一般很难简单测算出精确的风险敞口,尤其是需要境内外采购原材料,同时境内外皆有销售的企业的汇率风险敞口精确测算将更加复杂,需要企业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3.测算成本汇率

对进出口企业而言,币别转换的汇率会显著影响其收益或成本,可以简单定义成本汇率为企业实现预期商业利润或预期成本的汇率底线。对进口而言,如果假设企业获得货物当时即按照公允方法确定了该货物的本币价值,那么这个确定本币价值与未来即将需要支付的外汇货币之间的比值可以认定为成本汇率;对出口企业而言,生产该出口获得本币成本与未来即将收到的外汇金额之间的比值可以认定为成本汇率。

4.选择适用的管理方案

经过向深圳地区部分企业的调查了解,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用到的汇率风险管理方法较多,可以归纳总结为以下五种:第一,不接长期限订单。在人民币仍处在总体升值的环境下,采用该种方案的主要集中在以出口业务为主的企业。由于企业从接到订单、备料、生产、出货到最终收款需要较长的过程,仅单一的订单都可能遭受由于汇率波动带来的损失,在汇率市场相对稳定环境下的长订单模式则可能承担更大的风险,因此出口企业采用了规避长订单的经营模式。相对应,如果在汇率市场化环境下,进口企业则可能尽量缩短付款账期以规避汇率波动造成的成本增加。但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进口企业则多采用尽可能长时间地“延期付款”以享受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收益。第二,增加汇率条款。指企业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增加汇率条款,达到规避或共担汇率风险的目的。如出口企业与境外进口商约定,境外进口商支付的外汇金额按照支付日的市场汇率折算后支付,境内出口商收到货款后按照当日汇率结汇,规避了汇率风险。一般而言,采用该方案会削弱出口商的市场竞争力,因此能够采用该方案的企业一般具有相对强势的市场地位或具有明显的核心竞争力。第三,贸易融资。指企业通过利用银行的融资、结算工具实现提前收取出口货款或支付进口款项的方法。如出口企业向银行申请出口贸易融资,以未来即将收到的货款作为还款来源,承担一定的利息的前提下当期获得银行的贷款,规避了收款账期内存在的汇率风险。一般而言银行接受企业申请到发放贷款同样存在一定的时间窗口,在该时间窗口内,汇率的波动也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第四,融资组合方案。融资组合方案自2006年开始在市场上广泛被使用,主要指企业通过银行提供的存款或理财、融资、远期外汇交易等一揽子业务实现进口付汇的成本节省或出口收汇的增值。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融资组合的结构不断应市场变化和企业需求进行结构优化与改良,组合交易的方式可谓千遍万化,但其中最核心的原理没有任何变化:融资组合方案的核心原理为息差交易(CarryTrade),即企业可以通过借入远期汇率贬值的低息货币,投资于高息货币,实现利率平价悖论的套利③。

如境内进口企业最常用的一种模式为:向银行借入一年期的美元贷款(假设价格为LIBOR+200BPs=2.60%),将本用于购买外汇对外支付的人民币资金在银行办理一年期定期存款(假设收益3.00%),同时锁定一年后用人民币购买归还美元贷款本息的汇率(假设美元一年贬值2.06%),则上述三个交易的最终结果为:息差率+汇差率=利润空间,(3.00%-2.60%)+2.06%=2.46%。企业用当期获得的美元贷款用于支付了进口款项,最终实现了2.46%的成本节省。出口方向也可以通过类似的交易构造增值组合。但是组合之所以存在收益空间,主要原因为远期汇率未符合利率平价,从而产生了套利空间,主要存在于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的初级阶段,随着市场化的纵深推进,最终将实现无套利均衡,因此该方案具有不可持续使用的特性。第五,金融衍生工具。指企业借助汇率的远期、掉期、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进行汇率风险管理,是一种套期保值的风险管理理念。如出口企业在预计到未来出口货物的外汇货款的金额、时间等要素的前提下,通过远期结汇交易锁定未来受到的外汇货款的结汇汇率,达到规避汇率市场波动风险,锁定利润的目的。理论上而言,通过金融衍生金融工具管理企业进出口汇率风险是最简单、高效的方法,因为衍生工具市场相对公开、透明,介入交易的门槛较低,企业可以完全准确地估算到每笔订单的收益,且不受市场波动影响,借助于金融衍生工具,企业可以致力于主营业务的经营管理。当然,正是因为衍生工具的上述特性,一方面,一旦锁定未来汇率,意味着企业放弃了由于汇率市场向有利方向变化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不可否认有可能出现衍生产品的报价已经令企业无法接受的情况发生。但企业在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管理汇率风险时仍然可以采用积极的管理策略,即可以在分析判断汇率市场的前提下,选择交易的时机、具体交易方案:如出口企业在预期人民币将大幅升值的情况下,而远期结汇市场只反映了小幅升值,企业可以审慎预测未来的订单量,提前锁定远期结汇汇率;如远期报价不甚理想,企业可以选择稳健的操作方法,与订单逐笔对应地锁定远期结汇汇率。当然,上述方案仅仅是针对业务在管理进出口业务面临的汇率风险提供的建议,就企业的整体经营而言,可以供选择的方案可能会更多,如企业在进行融资时,可以积极分析不同货币的走势,采用积极管理策略,借入弱势货币等等。

5.应急措施

进出口管理第6篇

20__年,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将紧紧围绕省局、市局的总体工作部署,按照落实政策、优化服务、防范骗税、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以抓效能考核为切入点,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出口退(免)税工作为目标,加大征、退税部门衔接力度,加大出口退(免)税内部管理力度,加大出口(免)退税预警分析力度,加大管理创新力度,确保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及时到位,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的措施到位,力争使我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能够在“管理提高年”再上新台阶。为实现上述总体目标,主要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效能考核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水平。为把省局、市局的各项目标、各项任务、各项措施落实到位,20__年继续以效能考核为切入点,一是建立高效、科学的审核流程,想尽一切办法,排除一切困难,加快出口退(免)税审核进度,在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加快出口退税审批进度,实现“严审快退”,确保完成全年退(免)税计划,力争进出口税收管理在不被扣分的基础上取得好成绩。二是抓好对各征收部门的效能考核,总结20__年的工作经验,细化考核目标,完善考核内容,使全系统的内部管理在20__年更加规范;三是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自动生成统计报表的基础上,按月上报统计分析数据资料,力争全年无差错,切实通过效能考核来检验工作成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二、以预警分析为着力点,进一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协调联动机制为重点,深化细化管理制度,在逐步建立健全出口退(免)税预警分析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预警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数据、综合征管数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数据,对预警指标进行综合分析,提高出口退(免)税的监管水平,每季度进行一次退(免)税分析测算,每半年对出口退税总体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增强防范骗税的主动性、预见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评估,设置出口增长幅度、出口货物单位成本等评估指标,对重点品种、重点货源进行函调,对疑点问题进行评估分析。通过退税评估、行业管理等手段规范出口业务,实现对出口企业的有效监控,及时发现骗税嫌疑,防范于未然,维护正常的出口退(免)税秩序。

三、以加强征退税衔接为重点,进一步为出口退税审核权下放做好基础工作。将征、退税信息传递、反馈列入对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保证数据的双向传输和信息共享,堵塞税收管理漏洞,规范出口退(免)税操作规程,规范企业申报行为,在坚持出口退(免)税专业化管理的前提下,一方面充分发挥征收管理部门的力量,使出口退税管理环节前移,加强征、退税的有效衔接和密切配合;另一方面,进一步理顺省、市、县三级出口退税管理职责,加大对征税部门的辅导和培训力度,抽出更多的时间深入下去开展调研,发现问题,解决薄弱环节,为将出口退税审核工作有计划地逐步下放到县市区局、实现征退合一做好基础性的准备工作,使省、市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能够集中精力做好对出口企业的退税预警评估以及对下级的管理和监控工作,进而优化管理模式,以适应当前外贸出口形势及出口退税现状的需要,适应税收征管改革及优化税收管理的需要。

进出口管理第7篇

1.1信用风险管理危机随着外贸企业进出口生意的扩大,越来越多的问题也随之产生,首当其冲的就是信用危机。美国的金融危机影响了全世界,让银行的稳步发展受到冲击,很多的银行在这次的金融风暴下已经黯然倒闭。在这种大环境下,出口贸易涉及的信用证结算等银行信用业务面临的风险加大,短期内信用证结算方式不具有原先的信用度。金融危机还导致部分地区的信贷紧缩,很多银行无法进行贷款,甚至进行贷款的银行还有赖账的风险,国外用户特别是受到冲击较大的欧美用户通过延长付款等方式来缓解压力。一些国家的对外支付能力、担保有效性等受到影响,外汇管制风险加大,国家风险水平上升。我国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6000件,美国报价为每件10元FOBVesselNewYork,我方公司将金额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是证中没有规定贸易术语引用何管理,美国在收到信用证后改正,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1000美元,1000美元作为出口关税以及签证费用,否则出口关税以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我方认为不应交这项费用,认为美方没有信用,但是美商的要求合理,本案依据是《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费产生的其它费用,我方开出的信用证未包含此项费用,美方的要求合理,我国需要加强对这方面的认知,了解信用风险管理的相关知识。

1.2竞争激烈和管制缺乏激烈的竞争市场促使企业不断进行降价处理,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赊账、远期付款现象的出现,通过放弃对贷款的控制权换取订单,这样的方式在短期内会有成效,但是长期以往,会增加产品在买方市场的竞争力,破坏原有的市场秩序。一旦出现买方销售状况变差或者是买方进行恶意诈骗,进出口企业将会面临货物损失的风险。中国没有建立健全的客户信用档案,没有完整的历史信用记录,缺乏专业的客户信息管理部门和规避风险的自动预警以及财产保全机制,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3进出口管理体系落后企业没有设有专门的进出口贸易管理机构,如今的进出口贸易一般采取业务流程服务外包运行模式。这种,模式从市场调查开始,到客户资料收集、合同签订,再到合同履行、合同纠纷处理、保险处理,全权委托专业的公司进行。这种方式存在很多的缺陷,由于专业的贸易机构不是企业所处行业的专门预测机构,不能够对贸易国的行业保护分析透彻,不能及时发现并处理突发事件,存在贸易国的“贸易壁垒”,国外企业规约事件会让我国的外贸企业遭受损失。企业的进出口业务流程外包,实施难度大,业务流程负责人不规范操作会让外贸公司有损失的风险,并且落实的机构不能相互制约平衡,容易互相推卸责任。

2如何构建合适的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

2.1完善企业资源规划供应链管理为核心的企业资源规划是现代管理的一个重大变革,企业资源规划针对企业内部资金流动与物流的一体化管理实现从原材料的采购到产品的资源计划和控制,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内部供应链的管理。通过完善企业资源规划,可以解决电子供应的上流管理问题,与此同时,企业内部的进出口业务也会得到系统的管理,实现贸易伙伴的有效管理控制,让企业尽快实现现代化和系统化。实现进出口贸易企业供应链节点专业化。将进出口贸易的每一个过程都实现专业化,为企业的进出动节省大量的时间和成本,提高企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不断促进国际贸易合作的有效性和专业性。

2.2培养专业的复合型人才进出口贸易需要组建一支高素质的管理团队,这个团队可以在企业进行重大决策时为其提供参考,合理分配企业资源,为员工分配相应的任务,分析企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对进出口贸易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控制。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经营团队,可以及时更新领导人员的市场知识和管理技能。企业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引进先进的管理知识和贸易知识以及计算机技能,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逐步培养出一支具有较高水平,能够实现企业人员素质的优化和企业的整体升级进步。在现代技术的快速发展中,掌握计算机技术是十分重要的,信息技术在实现企业互联网层级上,通过实现整个供应链的信息传递,实现进出口业务流程处理无障碍电子化,最大限度的降低由于信息错误而使进出口贸易链遭受损失的风险。

2.3组建科学的进出口贸易组织结构科学的组织结构包括科学的管理机制、治理结构和运营机制等,合理的组织构架有利于降低进出口贸易的运营风险。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应根据相互制约和不相容的原则设计组织结构,分配职能,建立合格的信息建设和传递制度、内部市场模拟和外部控制制度、技能监察制度、企业文化以及企业子文化建设制度等。进出口贸易组织要对环境进行动态分析,及时形成预测报告,为领导层的决策提供参考,为财务科实行货币保值提供参考,根据市场的需求制定进出口贸易计划,负责整个供应链的价格、成本以及利益收入的跟踪,确保产品的品质以及外贸公司的收支达到预期效果。

3结束语

进出口管理第8篇

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企业逐渐走向合作化、全球化的发展模式,进出口业务在我国整个经济结构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良好的财务管理是一个企业持续发展的前提。了解进出口公司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改进的措施,将使公司在进出口贸易中获得最大的收益。

关键词 进出口 公司 财务管理 措施 风险管理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企业的逐渐向国际化市场进军,参与国际间的竞争,并在角逐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财务管理是保障公司持续发展的前提。在进出口贸易中,我国起步较晚,虽然目前已在国际市场经济中占有很大的份额,但是进出口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缺乏专业的理论指导,财务管理未能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另外,进出口公司对财务风险的认识也不够清晰,这也是导致企业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从进出口公司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财务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加强进出口公司财务管理的措施,以供读者学习交流。

一、进出口公司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机构不完善

在我国,传统的财务管理主要负责记录资金流动、借钱、贷款,和真正的管理相差太远。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国际化,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然而,在很多进出口公司中,没有成立单独的财务机构,或是财务机构不完善,公司的财务机构依附于其他部门,公司的财务制度依然沿用传统的由领导决定的观念。财务机构不能真正的对公司的财务进行管理和控制,这就导致了公司财务的混论。

(二)财务监控力度不够

财务监控主要是对公司企业内部财务和公司外部资金流动进行监督和控制。目前公司财务管理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对内部监控不够

公司内部的监控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目前,很多公司内部的监督体制形同虚设,特别是对内部管理层的监督,很多内部管理人员凌驾于监督机构以上,公司内部的监控不能落实到实处,依然遵循领导说了算的原则。

2.财务只理不管

财务人员对公司内部一些资金流动不清楚,也不敢过问公司资金流动方向,财务人员完全听命于上级领导,对公司的财务只作表面的记录,更谈不上真正的管理。

3.财务不清晰

一些公司内部的财务非常混乱,内部资金的流向经过很多部门,各部门明面暗面偷拿挪用,造成了入账资金和实际资金的不符。财务人员只作为单纯的收银员,对公司的财务不清楚。

(三)沿袭传统的财务管理理念

中国的市场经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深,在企业走向国际化地时候,这种问题就日益尖锐。很多进出口公司对财务管理的意识不强,其管理理念相对滞后。财务管理没有深入到公司内部经营活动中去,对财务的控制基本没有。财务管理只涉及到付款、借钱以及执行财务纪律,谈不上真正的财务管理。

(四)财务人员的业务知识不强,综合素质不高

市场的不断发展,公司对财务人员的要求也逐渐增加。现如今,一个合格的财务人员不仅要有专业的会计学知识,对公司内部财务进行核算,而且要具备管理公司的业务和业务信息的能力。财务人员必须要具备财务核算、预测、决断以及资金分配的能力。另外,财务人员的跳槽行为也直接导致了财务内部的不稳定,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公司的业务不熟悉,这也使得财务管理出现了很多漏洞。

(五)财务人员风险意识不强

风险管理是近几年来一个比较流行的词汇。指的是对公司的风险进行识别、估计、驾驭以及监控。风险管理的目的是控制公司风险发生的概率,进而使得公司获得良好的收益。目前进出口公司面临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业倒闭

公司倒闭的原因有很多,最主要的是公司业内部资金无法正常运转。一般来说小型公司抗风险的能力更弱,如果公司资金无法回笼,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公司就会面临倒闭的危险。特别是现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很多公司纷纷倒闭。

2.企业收益下滑

公司发展良好与否的指标主要是看公司盈利与否。市场综合因素的影响,很多公司的收益下滑。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内很多企业未能抵住外企的冲击,纷纷倒闭,或是出现了严重的财政问题,公司收益大幅度缩水,进而倒闭。

财务人员作为公司财务的灵魂,在公司的发展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目前很多公司的财务人员对风险的认识不够清晰,不具备专业的风险预测知识,进而不能使公司有效地避免风险。当今,进出口公司面临的风险有很多,在财务方面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汇风险

进出口公司贸易涉及地域宽广,在实际的交易中,通常会用不同的货币进行结算,如美元、英镑、日元等。货币汇率的变动是外汇风险的主要原因。金融市场的变化难以预估,因此外汇风险在进出口贸易中客观存在。

2.关税风险

关税的征收具有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也是关税风险发生的主要原因。关税作为国家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具有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作用,因此关税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进出口公司在进行外贸交易的时候,未能预测到关税的变化,可能是公司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外贸风险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信用风险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在实际的进出口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来自不从的国家、不同的地域,对彼此的生产经营状况认识不清晰,如果公司的业务出现了问题,就可能导致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债务。

二、加强进出口公司财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财务机构

财务机构作为公司组成的一个重要部分,必须具备完整性、独立性、权威性等特点。个人不能凌驾于财务机构之上,财务机构负责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核算、监督、管理和分配,财务机构不能受其他部门的制约。

(二)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财务人员的培训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专业的财务人员不仅要具有会计学知识,对公司的财务进行记录、核算和总结,还要能够对具备财务预测,财务预算、财务管理、财务分配等能力。财务管理的模式必须尽快从单纯的会计管理向会计管理和经营管理相结合的综合管理模式过渡。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财务理论,结合我国现有的国情,培养出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素质财务人员。

(三)加强监控力度,控制成本,全面预算

财务人员必须真实地记录公司内部的财务情况,消除公司财务中的安全隐患,防止行为地发生,肃清公司财务的不清不明现象。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基本规章制度,执行财务工作。同时,严格控制公司的成本,不断加强公司内部人员的成本意识,降低公司投入成本,最终实现公司最大限度地盈利。另外,全面预算,对公司的业务、财务进行提前规划,公司应以财务为中心,制定合理的发展线路,结合市场发展是规律,达到最优经营。

(四)实行财务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管理公司的主要模式之一。进出口公司所面临的国际市场变化多端,风险发生的概率更大。强化风险意识,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公司的总体路线,不断创新,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以及抗风险能力,是进出口公司未来发展的主要研究方向。

结语:公司国际化是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而财务管理是公司发展的奠基石。财务管理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具有技术性强、涉及范围光等特点。因此,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的培养将是未来公司发展必须注意的方面。进出口公司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机构不完善、监控力度不够、财务员素质不强、风险意识薄弱等问题,要求公司内部尽快的做出调整。为了保证公司健康良好地发展,公司应定期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完善公司内部财务机构的建设,加强财务人员对风险的意识,构建适合公司发展的财务管理团体,进而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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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颖.探索企业财务管理新思路.中国市场.2012(13):76-77.

[3]程美英.关于当代财务管理分析与评价的几点思考.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9):88-89.

[4]刘佳佳.现代制度下外贸企业的财务管理.河北企业.2011(9):30-30.

[5]谢荣.企业财务管理中如何控制外贸风险.财经界.2011(10):130-131.

进出口管理第9篇

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第六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取得报关员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未取得报关员资格且未在海关注册的人员不得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

报关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海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开展报关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报关员及其所属企业应对报关员的申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报要求

第七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第九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不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或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以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为接受申报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该日期将反馈给原数据发送单位,或公布于海关业务现场,或通过公共信息系统。

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第十条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人工审核后,需要对部分内容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发送,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并随附有关单证。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第十二条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有明确委托事项的委托协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四)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实际监管。

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时,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提取。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关员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

(一)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二)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修改或撤销报关单证及其内容的;

(三)报关人员由于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四)海关审价、归类审核或专业认定后需对原申报数据进行修改的;

(五)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数据的;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不得修改报关单内容或撤销报关单证。

第十五条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需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解释、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接到海关通知后及时进行说明或提供完备材料。

第十六条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确因节假日或转关运输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逾期向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海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报关的,由收发货人在申请书上签章;委托报关企业报关的,由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双方共同在申请书上签章。

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报关单,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滞报金按照《*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办理。

现场交单审核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向海关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特殊情况下,个别内容不符的,经海关审核确认无违法情形的,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重新提供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相符的随附单证或提交有关说明的申请,电子数据报关单可不予删除。其中,实际交验的进出口许可证件与申报内容不一致的,经海关认定无违反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可以重新向海关提交。

第十七条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进行联网实时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三章特殊申报

第十八条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验核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并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按照要求向海关报告货物的进出口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税号、品名、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重量、收(发)货单位等海关监管所必需的信息,海关可准许先予查验和提取货物。集中申报企业提取货物后,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及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按照《*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集中申报采用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方式。

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经电缆、管道、输送带或者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同意,可以定期向指定海关申报。

第二十一条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供能够证明申报内容真实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单证。海关按规定实施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税则归类进行审查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海关要求提交相关单证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需要进行补充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如实填写补充申报单,并向海关递交。

第二十四条转运、通运、过境货物及快件的申报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四章申报单证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到海关现场办理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及验放手续时,应当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相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以及海关要求的随附单证等。

第二十六条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可以使用事先印制的规定格式报关单或直接在A4型空白纸张上打印。

进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五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进口付汇用)。

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六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出口收汇用)、证明联(出口退税用)。

第二十七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

(一)合同;

(二)发票;

(三)装箱清单;

(四)载货清单(舱单);

(五)提(运)单;

(六)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七)进出口许可证件;

(八)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

海关应当留存进出口许可证件的正本,其余单证可以留存副本或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已对该货物做出预归类决定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第五章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的签发和补签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外汇、税务、海关对加工贸易等管理的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结海关手续后,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下列报关单证明联:

(一)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二)用于办理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三)用于办理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四)用于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

海关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应当在打印出的报关单证明联的右下角规定处加盖已在有关部门备案的“验讫章”。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领报关单证明联、海关核销联时,应当提供海关要求的有效证明。

第三十条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因遗失、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补签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海关在证明联、核销联上注明“补签”字样,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出口的货物及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加工贸易后续管理环节的内销、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等,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在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十二条采用转关运输方式的进出口货物,按照《*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办理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