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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减灾法律法规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1 16:39:11

防灾减灾法律法规

防灾减灾法律法规第1篇

就此问题,5月28日,记者对金磊进行了采访。

应对次生、衍生灾害亟须建立综合性减灾法

记者:对于地震等类似大规模灾害,我国现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金磊:目前我国防治灾害方面的法律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保险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消防法》、《人民防空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交通安全法》等。这是人大针对个案而制定的法律,虽然它在减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些法律法规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目前,我国减灾立法虽开始步入法律轨道,但与很多发达国家相比差距颇大,如缺乏国家减灾的根本大法;现行的单灾种法律(防震减灾法、防洪法等)多数覆盖面单一,而且没有综合减灾思路,面对未来灾害的多元化及开放性,如城市恐怖活动、城市交通瘫痪、城市大面积停电停水等交织在一起的情况,它们暂时还无法满足政府的救灾管理需求。

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在建立法律保障和法律监督的前提下,建立灾害救援综合体系、实施有效的综合减灾管理模式已十分必要。重大救灾是一种全景式立体化的活动,需整合社会各部门资源,这就需要以更高法律位阶的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及人大立法的形式出台能“号令诸侯”的高级法。

记者:什么是综合减灾管理模式?

金磊:要解释这种模式,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综合灾害或者说混合型灾害。

自然变异和人为作用是现代及未来灾害的两大根源,从而分别形成自然灾害、人为灾害或混合型灾害。现在的灾害更多是混合型灾害。

综观人类近年来遭受的每次灾害,都有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比如,这次四川大地震引发了山体滑坡、泥石流、堰塞湖、房屋倒塌、管道爆裂、交通堵塞等次生灾害。此外,灾区还面临着传染病、火灾等衍生灾害。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亟须有一部综合减灾法来应对各类突发性灾害事件的发生。

记者:目前我国在综合减灾立法上的现状如何?

金磊:2003年“非典”得到有效遏制之时,国务院办公厅便受命考评我国目前的危机应急制度。随后将《紧急状态法》的编研提到议事日程。目前《紧急状态法》已列入国务院2004年立法项目。

事实上,“非典”的爆发并不是编研该法唯一的原因。当世界上局部战争的阴影不断出现和反恐成为各国政府不能不面对的安全危机之时,越早出台该法,就越有利于政府处理紧急状态下的国家事务,及时有效的防灾减灾。

政府可设立专门部委来防灾减灾

记者:在您的构想中,《综合减灾法》应该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金磊:“综合减灾法”是一个国家减灾的基本法律,其旨在为保护国土及国民的生命、人身、财产免遭事故、灾害的破坏,在安全减灾方面要做到:防灾责任的明确化、综合性防灾行政的推进、规划性防灾行政的建立、形成巨灾的财政援助保障体系等。

以自然灾害多发的日本为例,其以《灾害对策基本法》为减灾基本法,是减灾领域基本大法,于1961年10月31日颁布实施,迄今已经修改23次。现成为有包括防灾相关组织、防灾规划、灾害预防、灾害应急对策、灾后修复、财政金融措施、灾害紧急事态、综合事项等10章117条法律条款的较为完整有效的防灾减灾国家大法。

记者:除立法外,对于综合减灾,我国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建立、完善?

金磊:我认为,政府除了亟须建立一部“综合减灾法”以应对各类突发性灾害事故发生,还须设立一个实体型专门部委从事防灾减灾的综合管理建设,它可以称之为“国家安全防灾部”或“国家安全防灾应急部”。

2003年“非典”给我们的最大启示,就是面对公共危机事件,政府要在第一时间组织统筹社会、财物、救援等各方面力量,立即将危机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要具备部门整合、结构严密、层次分明、职能独具、科学调度等职能的管理综合体。

虽然“非典”后国家大力推进了从国家到地方、从宏观到基层的应急体系建设,但由于指导思想集中在及时堵漏、及时避险上,因而在一定层面上忽视了常态安全减灾建设管理体制的设置。如虽然成立了中央到地方的应急办,但其更多的职能是应急事件的协调管理。今年年初发生的雪灾已暴露出其综合性不强、效率不高、准备不充分等弊端。

防灾减灾法律法规第2篇

关键词 减轻自然灾害 立法

减灾即是减轻灾害损失和不利影响。综合减灾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减灾贯穿于灾前预防、灾中救助和灾后的恢复重建全过程;二是减灾包括各灾种的减灾;三是减灾有实体机构实行综合统一的组织管理,有完善、畅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和灾情评估及辅助决策系统。减灾立法就是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这一综合灾害管理系统固定化、制度化,赋予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我国减灾法制建设相对落后。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综合减灾的基本法律,也无国务院制定颁布的综合减灾行政法规。相关部门颁布了一些单灾种减灾法律法规,为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因其内容和实施上的不足和矛盾,并不能满足综合减灾有效的制度需求,达不到综合减灾的目的。

早在1989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主任的田纪云同志指出,一定要走依法救灾的道路。1998 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以下称《减灾规划》)明确提出,“加强减灾法制建设,积极开展减灾立法的研究工作,健全和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使减灾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是“减灾工作的主要措施”、重要行动之一。为此,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明确其作为我国减灾法制建设和减灾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的战略地位,是新世纪减灾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对实现依法减灾,最大可能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影响,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法治社会必须依法减灾。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依法减灾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在减灾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减灾工作是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容之一,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因此,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加快制定我国的综合性减灾的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使灾害预防、灾中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都有法律依据,切实维护灾民的合法权益。这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减灾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

二 减灾立法与减灾体制改革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是现行减灾体制革新和完善的关键。我国现行减灾体制远不能满足当前减灾形势的发展需要,突出表现在,一方面,减灾管理工作零乱,不具备系统性,不能形成一盘棋的工作局面,政出多门,令不一致,不利于统一指挥和协调,综合减灾措施得不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不能实现减灾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灾害损失的最小化。另一方面,减灾工作程序不规范,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决策系统、物资装备、工作方式等落后于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减灾投入与产出不相对应,达不到预期的减灾效果。当前和今后全面推进减灾工作,就是要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减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和不可动摇的基础性战略地位;树立减灾工作一盘棋的观念和以人为本的观念;坚持国家主管部门、人民群众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减灾的原则;确立预防为主,防、抗、救、治相结合的战略方针;建立中央与地方、国家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整合全社会的减灾资源,发挥其整体功效;建立健全各级减灾组织机构,并充分发挥其减灾的积极性主动性;完善减灾工作的各种制度,建立科学的减灾决策系统,配置优良的物资装备,使减灾工作规范有序。

三 减灾立法与减灾系统工程建设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是建设减灾系统工程的着眼点。灾害管理主要包括灾害的预防、预警、抗灾、救灾、恢复重建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灾害管理是防灾减灾的最主要的手段,其目的在于防止或避免灾害的发生,一旦灾害发生,及时采取相应行动减轻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影响;灾害发生后,及时向灾民提供必要的援助,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加强减灾工作,提高灾害管理水平,就必须着眼于创制《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通过立法,把减灾系统工程的关键环节和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对策措施等以国家基本法的方式确定下来,以期提高我国的综合减灾能力。

《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须明确:一是建立中国的防灾抗灾救灾体系,设立一个综合减灾机构全面部署和领导减灾规划和灾害的预防、救助及灾后的重建工作。二是建立跨部门的减灾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部门间、中央与地方间、宏观决策机构与救灾部门间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送与交换。三是建立中央、地方政府、社会各级固定的救灾储备金体系,管好用好减灾经费;加强灾害保险,利用经济杠杆间接减灾。四是加强减灾工程管理,提高减灾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五是强化灾害的宏观管理,完善灾害立法,推进减灾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四 减灾立法与减灾宣传教育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是加强减灾宣传教育,提高民众减灾意识和技能的有效途径。加强减灾的宣传与教育作为减灾系统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综合减灾的应对措施之一。因此,减灾的宣传教育必须通过立法使之经常化,固定化和规范化。转贴于

《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法律规范必须强调:第一,减灾宣传教育是要强化公众对于减灾的思维模式、行为方式和应对灾害的措施。第二,减灾的宣传教育要传授灾害知识,使公众了解灾害的一般知识,如灾前征兆,灾害过程,灾害机理,灾害后果等。第三,减灾宣传教育要使公众意识到灾害在现代社会中所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影响的综合性、广泛性和严重性,提高公众积极参与减灾的意识。第四,减灾宣传教育要传授公众应对、处理灾害问题的实际技能,提高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第五,各级党政机构要更加重视减灾工作,把减灾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特别是要预防各类重大恶性灾害事件的发生。第六,通过各种传媒手段开展减灾宣传教育,普及减灾知识。减灾宣传方式要灵活,既要到达宣传的目的,又要导向正确,不引起混乱。

五 减灾立法与科学减灾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科学减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力保证。要想在灾害面前有所作为,就必须对灾害的分布状况、灾害的发生规律、灾害的成因和特征、灾害的危害后果、防御此类灾害发生和减轻灾害危害后果的措施等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走科学减灾的道路。

科学减灾,不但要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研究,探索灾害的本质及演变规律、成灾后果,而且必须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即防御灾害发生和减轻灾害损失的方法措施。二者缺一不可。没有基础理论研究,科学减灾就没有思想基础,不能确立其体系结构;没有技术支持,科学减灾就只能是纸上谈兵,不能产生任何效益。目前,我国灾害的基础理论研究较强,应用技术研究相对较弱,不能满足科学减灾的要求。因此,借助于减灾基本法,要集中减灾科研力量,加强减灾应用科学研究,加速减灾科技成果转化,使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成为科学减灾的根本途径。

六 减灾立法与创新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为减灾从观念到制度的创新提供了有利契机。减灾同样需要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用创造性的思维方法去思考减灾问题,发挥潜能和创造力去实践新思维和新方法。我国的减灾工作不能囿于既有的理论和制度,需要大胆的创新,并把此类创新用国家基本法加以规范和引导。第一,全面回顾我国减灾工作的历程,从理论的高度总结经验教训,检讨减灾理论的局限和制度漏洞,为下一阶段的减灾行动提供支持。第二,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繁荣减灾理论研究,用不断创新完善的理论指导减灾实践。第三,集中科研力量,对减灾工作的重要环节,减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重大灾害进行科研攻关,力求在减灾科技上有所突破。第四,以中国加入WTO,转变政府职能为契机,改革现行的灾害管理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在防灾、备灾、救灾方面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健全综合减灾管理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建立门类齐全、分工合理、管理有效的中国防灾减灾体系。第六,加强灾害管理人员、减灾工作人员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提高其决策水平、指挥水平以及防灾救灾的业务水平,尤其是应对突发性重大灾害。

七 减灾立法与减灾全球化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是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根本保证。减灾无国界,是“全人类共同的伟大事业,是不分地域、民族和信仰的一种人道主义行为”,是各国的共同利益,只有世界各国行动起来,发挥各自的优势,同时充分利用国际组织,通过各种途径,有的放矢、齐心协力才能达到减灾的目的。经济发展的区域化、全球化,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减灾工作由本土化向国际化的趋势发展。

防灾减灾法律法规第3篇

防震减灾法经受住实践检验

5月12日14时46分,新华网消息:四川汶川发生7.8级(后修订为8.0级)强烈地震;15时55分,新华网发出快讯: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尽快抢救伤员,保证灾区人民生命安全。总理赶赴灾区。16时,新华社消息:民政部已从西安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紧急调拨5000顶救灾帐篷支援四川灾区;16时49分国家地震局召开新闻会,宣布中国地震局已启动一级预案,一支180人的救援队已经集结;19时22分,抵达成都并赶往地震灾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相关部门成立的8个救灾工作小组随总理而行。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也都在第一时间投入到这场抢险救灾活动中。

距汶川大地震发生1小时22分,总参谋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人员前往震中了解情况。此后,人民和武警部队共出动11万余人参与抗震救灾,涉及20余个兵种。

地震发生后,四川省地震局立即启动了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有关工作人员在5月12日14时50分已经奔赴灾区。与此同时,受地震影响的其他省市区也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

…………

所有这些行动正与防震减灾法的规定一一对应。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在防震减灾法出台的10年间,我国没有发生较大的地震,所以,有很多制度是否有效并没有得到实践的检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防震减灾法起草小组成员莫纪宏对记者说,此次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的一系列救援工作证明,这部法律所确立的灾害应急制度对抗震救灾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组织和制度保障作用。

莫纪宏告诉记者,突发事件应对法实际上来源于防震减灾法,一些应急预案也是根据防震减灾法制定的。与之相配套,还有《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4个行政法规和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

“因此,在汶川地震时,发挥最大作用的恐怕还是防震减灾法及其4个附属法规。”莫纪宏说。

防震减灾法修订意外延期

6月24―26日,汶川大地震后的第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计划,原定列入本次常委会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并未如期提起审议。

据悉,在汶川大地震发生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修改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的建议稿5月11日上报国务院,准备马上讨论,并按计划在6月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就在第二天,汶川大地震发生了。

“我们需要根据汶川大地震的情况,进一步总结经验再修订防震减灾法。”在不久前,由《中国应急管理》杂志社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组织的“抗震救灾中的公共应急法制”研讨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司司长王振江如是说。

为了更好地做好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审议好防震救灾法修订草案,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闭幕后,特地安排了题为《中国地震灾害与防震减灾》专题讲座。

“5•12”汶川大地震的发生,是对我国公共应急法制的一次严峻考验。许多应急专家、法律学者认为,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很有成效,在这次抗震救灾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防震减灾法在实施10年之后,一些问题也开始凸显。莫纪宏曾多次参与这些法律、法规的起草。他坦言防震减灾法的一些条文内容比较空泛,针对性不强。例如,关于恢复重建的内容,防震减灾法只有两条,一个是关于重建规划,一个是关于地震遗址。这显然是不完善的。

2008年7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刊登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马德秀的文章。她认为,当前我国防震减灾能力仍存在不少有待完善的问题:全国地震监测预报基础依然薄弱,地震观测所获得的信息量远未满足需求;全社会防御地震灾害能力明显不足,农村基本不设防,不少重大工程地震灾难潜在风险较高,公众防震减灾素质不高,重大地震往往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震减灾投入总体不足,缺乏对非政府组织及个人等社会资金的有效引导,尚未从根本上解决投入管道单一的问题等。今年即将进入审议的防震减灾法的修订,大有可为。

好的经验应在修法中体现

中国各级政府及时有效的救援行动,得到了海内外华人以及国际社会的一致肯定。

5月17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联合国总部表示,中国政府对四川等地发生的特大地震灾害开展了迅速、有效的救灾工作。

“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尽可能地减少了地震造成的人员与财产损失,也为修订防震减灾法提供了许多鲜活的素材。”莫纪宏说。

5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听取国务院关于四川汶川大地震抗震抢险及救灾工作情况的汇报后指出,要研究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抗震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法律保障。

“防震减灾法的修订计划是在汶川地震之前提出来的,这是完善我国防震减灾制度自身的需要,而不是因为有了大地震才临时想起来要修订这部法律。”莫纪宏对记者说,在防震减灾法出台10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该法列入拟修订的法律范围之内,反映了我国立法工作尊重科学、尊重实践的特点。

莫纪宏认为,修订法律时要注意吸收这次抗震中一些好的做法,将其上升为法律。比如,从此次汶川大地震应急的情况来看,主要是依靠人民和武警部队的力量进行的,防震减灾法应更加明确人民和武警部队在地震应急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因地震造成重灾区的政府部门组成人员残缺不全的,应当规定一个临时的处置原则,或者规定由上级政府临时直接行使相关职权,或者规定特别程序保证地震灾区国家政权机构能够有效地开展抗震救灾的活动;对于像全国哀悼日这样的制度,应当在修改法律时加以明确,对这种决定哀悼日的行为赋予正式的法律效力等。

防震减灾的科学与民主

一些专家认为,防震减灾法的修订,极有可能成为汶川大地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第一个与应急相关的法律案。

马德秀建议,在防震减灾法修订中对于抗震减灾规划部分,应该明确树立以人为中心的城市建设新思路。可以规定,城市应编制比较成熟的城市信息系统,以提供城市建筑分布和类型、城市交通和通讯、公共配套设施等对地震灾害防御决策及震后救援起关键作用的信息。

她希望防震减灾规划的制订程序更加民主,对涉及民生的重大公共事项,应充分尊重民众意见,比如规划报送审批前,向社会公示并召开听证会。

“程序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对于灾后规划的科学和民主十分重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万华同样强调灾后规划中程序的作用。她认为,灾后重建,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因为原来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了。恢复重建,不仅仅由政府来主导,还必须有一个机制让各种利益和声音都提出来,在决策中真正考虑这些利益和声音。莫纪宏也认为,救灾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任务,我国已经进入法治化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已经基本法治化,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各方面利益的平衡问题。例如,参与救灾单位的救助义务问题,参与救灾人员受伤后应当受到的补偿问题,受灾群众安置中的利益平衡问题,政府救助资金的合理分配问题等,需要用法律来加以规定。

对于防震减灾法的修订,莫纪宏建议,要重点考虑以下方面:有关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设施,不按抗震设防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建设的,要进一步明确规定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震后丧失基本生产和生活能力的受灾群众,应规定法律上的救济标准;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也应结合防震减灾工作特点予以细化。

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则十分看重应急法制中的“心理干预”。

防灾减灾法律法规第4篇

一、活动时间

5月7-13日为“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周,5月12日为“防灾减灾”集中宣传日。

二、活动内容

全区“防灾减灾日”工作重点开展“三个一”活动:

(一)开展一周“防灾减灾”宣传活动。

5月7-13日,在魅力*网等媒体和利用黑板报、社区宣传栏等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利用农村集市日等,到农村进行宣传,使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防灾减灾知识得到普及,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牵头单位:区文广局

参与单位:区安监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煤炭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信息中心等相关单位。

(二)开展一次防灾减灾知识“四进”活动。

5月7-13日,在全区广泛开展防灾减灾知识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活动,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制作标语板报、举行演讲讲座、进村入户宣教等形式,广泛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知识。

1、进校园活动。开展学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如主题班会、安全教育课程、演讲征文、知识竞赛等,邀请气象、地震、消防等专家到学校开展科普专题讲座,举行消防等相关应急演练等。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

参加单位:区科技局、*消防大队、区安监局。

2、进企业活动。结合安全隐患大排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深入查找灾害风险隐患和防灾减灾薄弱环节,制订落实整改方案,加强企业员工安全知识教育,提高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牵头单位:区安监局

配合单位:区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重点是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乡)街道。

3、进社区活动。在各社区广泛开展“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将防灾减灾知识普及到社区和广大市民。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各镇(乡)街道。

4、进乡村活动。组织农技专家深入镇(乡)街道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指导;组织专业人员深入洪涝、地质灾害等灾害易发区、群众受危区开展防汛抗灾、地质灾害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对林区、林缘群众进行森林山火防范、扑救知识宣传教育。

牵头单位:各镇(乡)街道

配合单位: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国土分局等部门。

(三)开展一次“防灾减灾”法律法规和知识街头宣传活动。

5月12日,在人民广场开展街头宣传活动,集中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防洪法》、《气象法》、《森林防火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现场咨询,制作有关展板。

牵头部门:区政府应急办

参加单位:区民政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司法局、区科技局、区红十字会、*交巡警大队、*消防大队、*国土分局等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开展“防灾减灾日”活动,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广泛普及灾害自救互救知识,有利于深入推进各级综合减灾能力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的高度,把做好“防灾减灾日”宣传教育有关工作作为维护群众利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确保各项活动顺利举办、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项活动的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参与配合单位,抓紧制订细化活动方案,明确职责,落实专人,落实经费,提前准备好现场布置、宣传资料等。区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认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活动。各镇(乡)街道要制订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活动方案,抓紧抓好抓实。

(三)营造氛围,扩大影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防灾减灾的宣传作用,确保“防灾减灾日”活动宣传报道有力有序开展。要创新活动形式,组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组织、社区家庭等,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防灾减灾活动。要面向城乡基层,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在活动中进一步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避险自救和互救的基本技能,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防灾减灾工作的良好局面。

防灾减灾法律法规第5篇

以气候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气候变化会诱发气候灾害的发生,导致气候灾害在空间范围和发生时间上的变化,使气候灾害变得更频繁、持续时间更长、灾害程度更严重。气候变化与气候灾害间的密切关联,有着理论和实证的依据。从气象学原理上来说,气候变暖使得地表气温升高,水分蒸发加快,大气中水汽增加,水循环加快。大气环流特征和要素的改变,引发复杂的大气——海洋——陆面相互作用。由于大气中的水分增多,使更多的降水在更短的时间内发生,雨、雪等极端降水事件以及局部洪涝出现的频率可能增加,个别地区龙卷风、强雷暴以及狂风和冰雹等强对流天气也会增多。另外,由于植物、土壤、湖泊和水库中的水分蒸发加快,再加上气温升高,一些地区会遭受更频繁、更持久或更严重的干旱。[5]中国科学家认为,北极浮冰融化导致海水稀释,会影响到高纬度地区与低纬度地区的热量循环。其后果便是高纬度地区越来越冷,低纬度地区越来越热,地球将不得不依靠更强的大气波动来平衡热量。这意味着在中纬度地区会有更多的风暴天气。国外科学家认为,西北太平洋全年台风释放的能量与海洋表层温度正相反,据估计,全球变暖会使台风的速度提高6%,台风带来的降雨量会增加18%。[6]近年来气候灾害频发的事实也说明了气候变化对气候灾害的影响,气候灾害频发、并发构成全球气候变化的现实表现。据联合国统计,上世纪80年代初期,全球平均每年发生120场自然灾害,现在由于气候变化,全球自然灾害已增至每年500场左右,受灾人数也增加了68%。[7]2010年7月,巴基斯坦遭遇“历史上最严重洪灾”,全国近1800人在洪水中死亡,2000多万人受灾,1/5国土变成泽国。2010年夏,俄罗斯温度一度逼近40摄氏度,创造了该国历史上的最高纪录,连续不断的高温干旱天气导致了森林大火。2010年8月,中国甘肃舟曲县突降强降雨,发生特大泥石流灾害,遇难1434人,失踪331人。2010年12月几十年不遇的暴雪横扫纽约,同期,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部地区也遭遇暴雪,牧业、设施农业、交通都大受影响。2009年9月~2010年3月中旬,中国西南地区出现了有气象记录以来最严重的秋冬春连旱,农业生产受灾严重、江河湖库水位明显下降、人畜饮水困难。[8]2012年初,云南再次发生严重干旱,因灾造成全省需救助人口231.38万人。[9]同时期在不同半球、不同纬度、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接连发生了严重气候灾害,是全球气候变化导致气候灾害频发的重要实证。美国气象学家爱德华罗伦兹早在1963年就指出“一只南美洲亚马逊河流域热带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以在两周以后引起美国德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我们需要重视气候变化与气候灾害之间的关系,加强在气候变化背景下气候灾害的积极法律防治。

中国气候系统和生态环境脆弱,气候灾害种类繁多,且多发、并发,是世界上受气候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中国气象灾害占自然灾害总数的70%。每年受台风、暴雨、冰雹、寒潮、大风、暴风雪、沙尘暴、雷雨、浓雾、干旱、洪涝、高温等气象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山洪、病虫害等气象次生和衍生灾害影响的人口达4亿人次,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2000多亿元,约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3%。[10]而气候灾害可占到气象灾害(包括气候和天气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的70%一80%。[11]气候灾害的时空性中国地域广阔,地质条件多样,气候系统复杂。由于各地环境条件不同,气候系统脆弱性不一,气候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形式和强度各不相同。气候灾害呈现时空分布不均匀的特点,各种气候灾害出现的频率随季节和地理位置的不同而有较大的变化。中国暴雨洪涝灾害多发生在江淮以南以及华南沿海地区,其中江南北部至长江中下游出现最多。中国干旱的分布有明显的地域性,严重的干旱区主要分布在黄淮地区,浙、赣南部与两广北部地区,黄土高原地区和滇中地区。台风在中国5-12月均有登陆,但多集中在7、8、9三个月,且以东南沿海地区的广东、福建、浙江沿海最为严重,江苏、广西沿海次之。冰冻灾害主要影响中国云、贵、川地区,湖南、湖北、江西、广东和广西也有出现。冰冻灾害主要出现在严冬和初春季节。中国冰雹分布的特征是:山区多于平原、内陆多于沿海、中纬度多于高低纬度。[12]

中国防治气候灾害的政策与法律

(一)现状

中国政府非常重视自然灾害的防治,把防灾减灾作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总体目标的重要保障。中国已经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修订后2005年7月15日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4月1日起施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人工影响天气条例》(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等30多部防灾减灾或与防灾减灾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实现防灾减灾工作的法制化。此外,中国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2007年8月5日)、《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2011年11月26日)、《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10年03月08日)等一些防灾减灾的国家规划和国家专项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防灾减灾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

1.气候灾害防治法律的缺乏目前中国的灾害防治立法还停留在主要针对地震、洪旱、泥石流、沙尘暴等常规的自然灾害实施“一灾一法”的阶段。缺乏综合性的灾害防治立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所规定的突发事件包括了自然灾害,但是它主要是应对突发性特征事件的法律,突发性只是自然灾害一个方面的特点,无法反映出自然灾害发生发展各个方面的特性和规律性,因而一部突发事件应对法不能承载自然灾害防治综合性法律应有的统帅功能。而且现行的“一灾一法”也缺乏专门应对气候灾害的单行法律,与气候灾害防治相关的《气象防御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在立法层次上过低,规范效力有限。虽然包括气候灾害在内的气象灾害不能完全防止,但是在法规名称上使用“防御”而非“防治”,也凸显其立法的保守性。防御侧重于灾害的预防阶段,不能概括规范在灾害管理、救助、恢复等阶段的特殊要求。《气象防御条例》在预防性规范的内容上也没有体现气候灾害与气候变化的内在关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气候灾害频发的新情况无法做出有效的因应。

2.缺乏有效的地方行动由于“环境的自然区域本性体现在人文上就是环境的地方性,即环境最终是地方或‘本土’的环境,”[13]而且我国气候灾害发生的局地性和区域性,各地方是不同类型气候灾害的直接受害者,地方政府处在气候灾害发生的最前沿,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救助、重建等具体行动都需要地方政府的操作和落实,因而气候灾害的防治客观上应着眼于灾害发生地的具体情况,加强地方气候灾害防治的行动。当前,中国地方性防灾减灾的立法明显滞后于国家立法,很多地方缺乏地方性的实施条例和办法,已有的地方性立法也是对国家相应立法的简单重复,没能体现出地方灾害应对的特点和实际。对一些新型的地方性气候灾害缺乏有效的规范,更缺乏系统的能力建设和长远的规划安排,气候灾害发生后,各地大都只能被动因应。

气候变化背景下加强气候灾害防治的法律对策

(一)气候灾害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结合起来

气候灾害的频发与气候变化有着内在的关联,气候灾害防治立法需要把对气候灾害的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结合起来。一方面,把防治气候灾害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制定气候灾害防治的政策规划和开展法律行动时,将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因素考虑进去,跳出为防治而防治的槽臼;另一方面,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防治气候灾害的战略行动,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性和主动性。应对气候变化主要包括减缓和适应两个方面,减缓气候变化与气候灾害防治的结合是切实开展节能减排,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适应气候变化与气候灾害防治的结合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气候脆弱地区的生态环境条件,提高抵御气候灾害风险的能力以及降低气候灾害向次生、衍生灾害转化的几率;增进对气候灾害风险的认识,提高防治气候灾害、适应气候变化的意识;实施适应气候变化提高气候灾害防治的能力建设,加强对气候灾害防治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气候灾害风险管理和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开发并共享气候和灾害风险管理的信息、技术、实践和经验教训;将减轻气候灾害风险和适应气候变化的一体化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加大对减轻气候灾害风险和适应气候变化一体化项目的资金投入。

(二)完善气候灾害防治法律规范体系

气候变化背景下,新型灾害、复合型灾害、次生和衍生灾害频繁发生,针对常规自然灾害制定单行法的“一灾一法”现状已无法有效应对。亟需制定综合性的防灾减灾法或自然灾害防治法加以统帅,然后再对还没有制定单行法的气候灾害制定国家层面的法律。根据气候变化背景下气候灾害的特点,从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风险管理、救济救助、恢复重建、能力建设等方面做出具体规范,并在防灾减灾的各个环节提出与应对气候变化一体化的要求。考虑到气候灾害的时空性特点,特别需要加强地方性气候灾害防治立法,一方面对上位法的具体实施制定细则和办法,另一方面因地制宜地根据地方的气候条件和易发生的气候灾害类型开展制度创新。

(三)加强地方气候灾害防治的行动

1.制定气候灾害防治地方性预案根据《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地方实际,及时制订、修订地方性气候灾害防治的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各单位进行各种灾害情景的演练。

2.制定地方性气候灾害防治规划,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地方气候灾害防治的规划不应是国家专项规划的简单重复,而应充分考虑地方的生态及气候资源条件,以及可能的灾害形态进行针对性地规划,并注意与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有效对接,优化整合各类防灾减灾资源,提高应对气候灾害的效率。此外,将气候灾害防治规划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并在土地利用、资源管理、能源供应、城乡建设等具体规划中体现防治气候灾害的要求。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的实施以控制不适当的人类活动而引起气候变化,通过合理利用气候资源,避免和减少气候灾害。

3.完善地方气候灾害防治管理体制,确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条例,5条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该条例确立的气象灾害管理体制是由气象部门主管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气候灾害的发生往往出现多种灾害复合、次生和衍生灾害并发、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防灾减灾的难度大,由气象部门主管的体制层次级别太低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需要确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气候灾害防治管理体制。在各级政府设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人任主任的防灾减灾委员会或者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综合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的防灾减灾工作。根据灾害发生及影响的气候区域性特征,形成同一气候区域多个地方政府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协调建立防灾减灾的区域气候监测预警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和应急响应联动等措施。

4.强制执行防灾减灾措施和工程设施开展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时应当考虑到气候灾害的影响,强制执行防灾减灾措施和工程设施。对已有的基础设施则进行全面、系统地检测,改进和提高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的建设标准,从而提升其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实施气候脆弱区的生态修复工作,加强对沿海地区、水资源和农业以及易于受到沙漠化、旱灾和洪水影响的地区的保护和恢复,提高气候适应性。如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加大防洪和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大力推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对海岸带和沿海地区的保护管理。

5.开展气候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各级政府加大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重视农村、边远地区、气候脆弱区域的监测网络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覆盖全面、功能齐全、指标完整、运行高效的气候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强专业队伍的建设,特别是基层气候灾害防治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置。加强气候风险行政管理、救灾抢险等方面的人才培养,结合气候灾害的特点,定期开展针对性训练和技能培训。加大对气候灾害防治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气候灾害防灾减灾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有关气候灾害的知识和防治意识,提高他们在面对气候灾害时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防灾减灾法律法规第6篇

 

关键词:法律;预防功能;自然灾害;执法

人们通常从结果状态上理解法律的功能,事后的制裁和百姓的守法成为法律的常态表现。其实,这只是法律功能的一部分。法律作为国家管理的主要方式,在国家事务的管理中起到了全方位的调控作用,在国家管理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有法律的身影。无论是在立法、执法的过程,还是司法、守法的方面,法律都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在现代社会,正常的状态是法律的预防、制裁等功能同时发挥各自的作用。立法规定何种行为属于国家法律调整的范畴;执法是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事项,这是法律秩序的常规形态;司法是法律所规定的事项得不到实施而产生纠纷时,对纠纷所作的处理和制裁;而守法则是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承认,并融化于人们的行为中。当人们忽视法律预防功能或仅仅把法律看成事后制裁时,法律的功能结构就会残缺不全。

法律不仅意味着秩序,还有预防功能,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说,灾害是人们对无准备的事件所引起的破坏性后果。在中国的汉字中,“灾”的原初含义是家中着火。火无情,但人有智。人类社会创建法律也可以用来解决“家中着火”等类似的灾害事件。例如我们可以尽可能地把着火的原因分析清楚,找出方法解决源头的问题。于是,国家法律规定煤气阻燃开关和漏电保护器必须进入家庭,法律就这样成为家庭财产和人类生命的保护器。

如果我们对未来的事件有认识或防范意识,灾难就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人们也会有理性、有秩序、有效率地面对灾难,使灾难带来的损害减少到最小。

面对灾害,法律的预防功能作用在于让人们知道如何面对突如其来的情况,不至于在紧急事件面前惊惶失措,因慌乱而不理性,给社会造成更大的灾难。当然,我们不能说法律能使人们完全有理性,或者法律可以管理一切事情,它的功能还在于将突发性事件按照事先预定的步骤来处理,避免临阵磨枪。在法律规定的界限范围内,只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就很有可能把灾难的后果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法律可以让人们从容地应对各种突发性事件和灾难。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法律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功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灾害没有发生前,根据科学的管理手段进行事前的分析和判断,争取把灾害消灭在萌芽状态。预警机制的启动对整个事态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如在安徽发生手口足疫情后,立即启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把病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把灾害减少到最小的范围。第二阶段,当灾难不可避免地发生后,法律的作用在于如何防止事态扩大,并进行灾后的重建。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不到3个小时,国家指挥中心成立,温家宝总理以最快的速度赶往四川,使整个突发性事件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来治理。

为了应对自然灾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该法有四重目的:第一,预防和减少突发性事件的发生;第二,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第三,规范突发性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四,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一、用立法应对灾害

法律的预防功能实际上就是对未来的风险和危机进行管理,要实现这个功能,必须要有应对可能发生的灾害和危机的相应准备。自2003年非典疫情后,中国在应对各种突发性事件方面出台了相关法律规范。2006年1月出台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2007年5月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信息,为了应对突如其来的事件,国家已经一系列应急预案,包括: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待的还有: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但我们面对的问题是这些法律能否得到执行。如果制定法律仅仅是为了装点门面,那么法律就只能是纸上谈兵,而无法走向实际的生活;法律就只是事后效应,只能是惩治的工具。在此,不妨以《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例加以分析。

2005年国家公布并实施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分为总则、启动条件、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应急准备、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应急响应、灾后救助、附则八大部分。该应急预案对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预防和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对及处置灾后救助作了全面的规定,对中国国情复杂的状况也有充分的估计,该预案规定:“本预案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省(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根据此规定,各省、市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如河南省在2005年《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后,省民政厅起草了《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省民政厅印发了《河南省洪涝灾害救助预案》,各省辖市也以政府或民政局名义出台了当地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全省共制定与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有关的预案26个,与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有关的法规、文件、规划8个。

防灾减灾法律法规第7篇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总要求,地震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推进防震减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健全体制机制,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一要做好顶层设计研究,健全国家防震减灾制度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新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下,形成更加稳定成熟有效的防震减灾制度体系,为推进防震减灾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以法律法规为龙头,坚持科学民主立法,进一步完善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组成的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总结防震减灾工作实践中新经验好做法,继续加强政策、规划、地震标准的制定,规范防震减灾管理、服务和技术工作。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保证规章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时效性。二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完善防震减灾法律执行体系。明确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及部门管理防震减灾社会事务的权责,理顺事权关系,规范履职程序。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升防震减灾法治意识。将合法性审查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发挥法律顾问的决策咨询作用,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进一步完善地震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推进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建立执法责任制,将执法工作的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的管理部门,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建立法定职能履行中涉及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三要强化法治监督检查,健全防震减灾法治监督体系。建立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努力形成防震减灾法治监督体系。探索建立各级人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监督和指导常态机制,对政府部门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探索和拓展层级和层间监督的途径,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依法开展地震行政复议工作,既要保障正确执法行为的实施,又要对乱执法、执法过当等错误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四要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健全防震减灾法治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机制,坚持一把手负责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准则。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相关要求,制定推进防震减灾依法行政的目标、任务及具体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加强防震减灾法治人才培养与引进,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法治工作队伍。

强化工作措施,增强依法行政实效

努力解决制约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矛盾,切实增强依法行政实效。一要做到立、行并重。在立法方面,既要进一步健全《防震减灾法》配套的法规规章,也要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技术标准,实现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在执行方面,要坚持有法必依,自觉遵守法律,依法管理和推进相关工作。加大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二要做到权、责统一。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是规范全社会的,也是规范政府部门履行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必须坚持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做到依法管理、敢于管理、善于管理,运用法治手段把防震减灾工作管住、管好。三要做到管、做分开。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在依法履行防震减灾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中,把该管的管好,该放的放开。将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权限、程序、责任制度化,减少行政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可以交给社会的或者通过市场机制提供公共服务的,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四要做到上、下联动。要形成全国一盘棋,就要依赖于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能,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特别是要发挥市县政府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服务社会的窗口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及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和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防灾减灾法律法规第8篇

    关键词:法律;预防功能;自然灾害;执法

    人们通常从结果 状态上理解法律的功能,事后的制裁和百姓的守法成为法律的常态表现。其实,这只是法律功能的一部分。法律作为国家管理的主要方式,在国家事务的管理中起到 了全方位的调控作用,在国家管理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有法律的身影。无论是在立法、执法的过程,还是司法、守法的方面,法律都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在现代社会,正常的状态是法律的预防、制裁等功能同时发挥各自的作用。立法规定何种行为属于国家法律调整的范畴;执法是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事 项,这是法律秩序的常规形态;司法是法律所规定的事项得不到实施而产生纠纷时,对纠纷所作的处理和制裁;而守法则是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承认,并融化于人们 的行为中。当人们忽视法律预防功能或仅仅把法律看成事后制裁时,法律的功能结构就会残缺不全。

    法律不仅意味着秩序,还有预防功能,即预防和 应对灾害的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说,灾害是人们对无准备的事件所引起的破坏性后果。在中国的汉字中,“灾”的原初含义是家中着火。火无情,但人有智。人类社 会创建法律也可以用来解决“家中着火”等类似的灾害事件。例如我们可以尽可能地把着火的原因分析清楚,找出方法解决源头的问题。于是,国家法律规定煤气阻 燃开关和漏电保护器必须进入家庭,法律就这样成为家庭财产和人类生命的保护器。

    如果我们对未来的事件有认识或防范意识,灾难就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人们也会有理性、有秩序、有效率地面对灾难,使灾难带来的损害减少到最小。

    面对灾害,法律的预防功能作用在于让人们知道如何面对突如其来的情况,不至于在紧急事件面前惊惶失措,因慌乱而不理性,给社会造成更大的灾难。当然,我 们不能说法律能使人们完全有理性,或者法律可以管理一切事情,它的功能还在于将突发性事件按照事先预定的步骤来处理,避免临阵磨枪。在法律规定的界限范围 内,只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就很有可能把灾难的后果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法律可以让人们从容地应对各种突发性事件和灾难。根据《国家自然灾 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 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法律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功能分为两个 阶段:第一阶段,在灾害没有发生前,根据科学的管理手段进行事前的分析和判断,争取把灾害消灭在萌芽状态。预警机制的启动对整个事态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 用。如在安徽发生手口足疫情后,立即启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把病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把灾害减少到最小的范围。第二阶段,当灾难不可避免地发生后,法律的 作用在于如何防止事态扩大,并进行灾后的重建。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不到3个小时,国家指挥中心成立,温家宝总理以最快的速度赶往四 川,使整个突发性事件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来治理。

    为了应对自然灾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 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 本法”。该法有四重目的:第一,预防和减少突发性事件的发生;第二,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第三,规范突发性事件应对活动,保护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四,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一、用立法应对灾害

    法律的预防功 能实际上就是对未来的风险和危机进行管理,要实现这个功能,必须要有应对可能发生的灾害和危机的相应准备。自2003年非典疫情后,中国在应对各种突发性 事件方面出台了相关法律规范。2006年1月出台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2007年5月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信息,为了应对突如 其来的事件,国家已经一系列应急预案,包括: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家处 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待的还有:国家粮食应 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但我们面对的问题是这些法律能否得到执行。如果制定法律仅仅是为了装点门面,那么法律就只能是纸上谈兵,而无法走向实际的生活;法律就只是事后效应,只能是惩治的工具。在此,不妨以《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例加以分析。

    2005 年国家公布并实施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分为总则、启动条件、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应急准备、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应急响应、灾后救助、附则 八大部分。该应急预案对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预防和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对及处置灾后救助作了全面的规定,对中国国情复杂的状况也有充分的估计,该预案规定: “本预案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 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省(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根据 此规定,各省、市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如河南省在2005年《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后,省民政厅起草了《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省民政厅印发了《河南省洪涝灾害救助预案》,各省辖市也以政府或民政局名义出台了当地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全省共制定与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有关的预案26个,与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有关的法规、文件、规划8个。

    又如宁波市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 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了《宁波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它的具体编目基本是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细化。

    二、用执法应对灾害

    当前,各地政府在立法的细化方面都有不错的业绩,但在具体执行环节上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迫切需要加以完善的是应急准备制度。应急准备分为资金准备、物资准备、通信和信息准备、救灾装备准备、人力资源准备、社会动员准备、宣传、培训和演习等。

    资金准备制度的完善方向是:①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和县(市)、区财政都应按一定标准储备大灾预备金,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②各级政府应 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③大灾预备金主要用于灾时和灾后基本生活救 助,遇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预备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应及时调剂救灾资金,确保灾民生活。

    物资准备制度的前提是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分 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在此基础上应做到:①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灾害多发县(市)、区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 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②每年年初购置必需的衣被、净水器等救灾物资。③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④灾 情发生时,可调用邻近民政部门救灾储备物资,沿途免收道路通行费。⑤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通信和信息准备制度的完善方向 是:①建立覆盖市、县、乡镇(街道)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②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形 成信息共享机制。③各电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害救助工作的信息畅通,积极做好通信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救灾装备准备制度的完善方向是: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民政局、灾害频发县(市)、区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人力资源准备制度的完善方向是:①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②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科技、 海洋、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③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 联动机制。④培训、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社会动员准备制度的完善方向是: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 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在已设立社会捐助接收 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捐助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宣传、培训和演习制度的完善方向是:①开展 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②市民政局每年至 少组织1次县级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③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指导各地组织开展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防灾减灾法律法规第9篇

为贯彻落实《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和《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县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我县防雷减灾工作通知如下:

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我县雷电灾害多发、重发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整治,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和损失。要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实施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1.要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等手段,及时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

2.要加大对《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在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知识和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3.要加大防雷减灾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力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防雷工程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要认真执行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制度,对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4.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的收费标准,按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无故提高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提供优质的服务。

各部门要通力配合

气象、发改、住建、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未经防雷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构)筑物(包括改、扩建),不得施工,未取得防雷验收合格证的建(构)筑物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在建和已建工程必须到气象主管机构补办相关手续。

坚决查处防雷减灾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