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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1 16:39:11

给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

给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第1篇

【关键词】结构耐久性 给排水工程 使用的年限 施工质量

一、结构耐久性的重要作用

土木工程特别是排水工程的设计中,结构的耐久性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结构的耐久性是指,在环境作用确定的一定条件下,构件可以在使用年限范围内保证安全性,稳定性和适用性的能力。包括化学腐蚀等因素。结构耐久性的对排水工程来说至关重要,它会对工程有着特别严重的影响。甚至对社会来说,工程结构的耐久性对于公共工程的日常运行都有着长远意义。

给排水结构的构筑物一般都是埋在地下,比如各种水厂,水泵等,所以经常能够直接接触地下水,虽然混凝土的耐久性很好,但是它作为给排水结构的建筑材料,也不能经受地下水和其他化学物品的长时间侵蚀,那使它的性能大幅度下降,并使它的使用年限大大降低,安全性也没有了保障。

二、结构耐久性存在的问题

1.落后的设计理念

如今,人们对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认识不强在各个行业中都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强度和耐久性都是混凝土结构必须具备的基本特征。但是很多人设计工程的时候只注重强度,而对于耐久性却缺乏认知。也不会根据实际状况采取措施来提高混凝土的耐久性。据调查,一般情况下,工业建筑的使用寿命为25-30年,在恶劣环境下只有15-20年,民用和公共的建筑在使用环境较好的情况下可以在50年以上,可是室外的露天构件由于环境相对较差,寿命仅有30-40年。更加严重的是桥梁等其他基础设施工程,因为混凝土上面的保护层稀薄,很快就会出现腐蚀,开裂等现象。海港和码头的混凝土十年左右就会因为开裂而进行大规模整修。据统计,到1998年有743座因侵蚀被损坏的铁路和隧道,是总数的13.2%。从八十年代起,我国就开始建立污水处理厂,可是大多都没有达到50年就被腐蚀而无法使用。构筑物的保护层脱落侵蚀是普遍都存在的问题,有的工厂还因此导致停产。比如,有一个北方的污水厂在2003年建立,因为设计人员对混凝土被地下水侵蚀的状况考虑不周,导致污水厂不到五年就被硫酸严重破坏而无法正常使用,工程被迫停水加固,损失很大。天津开发区仅仅在半年时间就出现了严重的混凝土开裂现象。

2.设计的规范有待改善

给排水工程耐久性目前的主要规范有《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工业建筑物防腐蚀设计规范》等,而《给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是最主要的规范,它没有主要阐述耐久性的要求,而是在其他材料、构造规定等其他方面做了详细的要求,没有说明环境和使用年限这些重要的因素,表达不是很明确。在《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在环境类别划分以及耐久性要求上却有一些不同,导致很多设计人员不知应该怎样适从,造成了诸多不便。

三、对于耐久性的设计提出的建议

最根本的要提高设计人员对于混凝土耐久性的认知程度,在实际工程中对结构耐久性重视起来。要意识到,不但要提高强度,结构的耐久性也同样重要。在设计中要对工程结构进行详细精确的计算和测量,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在结构耐久性方面也要做好充足的设计。对于可持续发展来说,结构的耐久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使用的年限

一定条件下,用混凝土建造的建筑使用寿命应该在50-100年。在《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中规定,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寿命应该是50年,重要建筑和纪念性建筑应该是100年。但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给出了房屋等建筑的使用寿命,可在排水构筑物等建筑上面没有提及使用寿命。但是通过其他行业的标准规范,排水结构的使用寿命应该为50-100年,至少不能少于50年。现在各种建筑方式上有很大的不同,排水行业作为投资的主体,越来越向多元化的趋势发展着,而混凝土作为建筑的主要材料,应当越来越被政府重视,所以混凝土的使用寿命应当在50年以上。还应该在合约中规定,特许经营期结束之后要对使用年限重新限定。

2.环境的类别

在《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中都对环境的类别进行了分类。在2010年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把环境类别分成“一、正常的室内环境;无侵蚀环境;二、潮湿的室内环境,非寒冷的露天环境;三、干湿环境,严寒的露天环境;四、水位变动的冬季或严寒环境,湿冷环境;五、海水环境;六、盐渍土环境;七、受侵蚀影响的环境”一共七个类别。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的环境上面的分类却与之不同,有一般环境,氯化物环境等五类,并且还在腐蚀程度上做了划分,一共有轻微到严重等六个等级。给排水结构因为长期与水接触,构件经常会收到液体的腐蚀或者是地下水及其他外界环境和气候的影响。《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只是在普通混凝土上面做了规范,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中对于排水设施的环境类别划分才是合理的,它除了在环境类别上做了分类以外,还对侵蚀程度做了六个等级上的划分,所以更加规范化。还有一些配合之间脱节的现象,这些在设计中不是很容易被察觉到。大多数情况下,工艺专业只提供尺寸,外形等条件,但是对于腐蚀情况并不是很关心,结构专业同样也不注重这一点。这样一来,可能被腐蚀的混凝土会误认为安全而投入使用,对今后的工厂正常运作埋下安全隐患。在工业污水比率较高的工厂中,这种安全隐患能够更加的凸显出来它的可怕性。所以,《给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中应该在以后的整编中在这些方面做一定的要求,使其更加全面和规范化。

3.混凝土的结构要求

混凝土的抗冻等级等诸多方面上都属于结构耐久性设计的要求范围。在《给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中,这些方面只做了简单的阐述,没有详细的给出各种环境中材料的要求。而在《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中给出了各种环境下乃求性的要求,但是抗冻和抗渗方面应当遵从《给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混凝土构造的要求有很多方面,关于保护层和裂缝宽度的要求在《给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的6.1.3和5.4.3都有详细的规定,可是还是没有在不同环境下时的要求,但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中有着相关规定。

4.施工的质量

在建筑中,施工质量对耐久性起着很关键的作用。检测材料保护层的厚度,良好的保养措施都对耐久性至关重要的因素。《给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都没有对其进行规定和要求,《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及验收规范》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虽然是常规规范,可是也没有这方面的要求。《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中有一些特殊的附加要求,在施工质量上可以作为耐久性的设计参考。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耐久性作为排水工程设计中的重要施工要求,到现在为止,已经有很多行业把其作为重要的行业规范来执行。排水工程是我国环境建设上的重要工程项目之一,如果《给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中能对耐久性和更加深入的规定和要求,使其更加规范化,这更会引起国家工程结构耐久性的设计高度重视,并且对排水工程的发展也能够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国排水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给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第2篇

关键词:给水排水工程 伸缩缝 结构设计标准

2002 年由建设部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颁发了一系列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技术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审查施工图发现,在若干问题上易出现偏差, 特此针对这些问题作出说明和建议。下文分几个方面对问题进行阐释。

一、关注给水排水工程结构特征及其应用标准

国家标准与协会标准的应用根据我国1989 年颁发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实施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类标准。强制性标准主要是针对: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环保方面。推荐性标准的对象是纯技术性的,相当于国外的学术团体标准。 制订这些技术标准都经过科学论证和大量的工程实践经验的总结,可以极大地解脱设计人员的自我探索精力,很少有人会弃之不用而甘冒风险。

给水排水工程结构的设计要求,完全不同于民用建筑结构也不同于水工结构。据此,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需要有一系列针对性强的设计标准。自20世纪70 年代原国家建委和建设部开始组织制定这方面的设计标准和相应的施工验收标准。需要强调的是对管道进行结构设计,不能只按产品标准随意选用,需通过结构设计核算后,选定合适的产品。

总之,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应按本系列的标准执行,除在系列标准中说明引用其他标准外,一概避免混用民用建筑结构的设计标准。

二、 保证结构耐久性的措施

1. 材料:配制混凝土的水泥品种、水灰比的控制、 碱含量的限定、 强度等级、 抗渗和抗冻等级等要求。

2.构件截面设计:①按弹性体系,不考虑塑性内力重分布;②对中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的构件,需按抗裂度核算,不允许裂缝出现;③对于受弯、大偏心受拉或压的构件,要以控制裂缝宽度进行核算,避免构件内钢筋在开裂部位加剧锈蚀,影响结构的耐久性。

3.构造措施:钢筋净保护层厚度的最小值规定;提高构件均匀碳化过程的时间;敞口水池顶端设置加强筋、超长池壁设置变形缝及纵向每侧温度筋的最小配筋率。

三、裂缝宽度计算式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裂缝宽度计算式,在2002年颁发的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系列标准中,仍引用 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69 84 中的公式。应用此项公式的计算结果以及对受弯、大偏拉、大偏压的衔接计算,与民用建筑的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 2001中的计算公式得出的结果不相等同,后者通常要大些。所以,应该充分注意到裂缝宽度计算公式的重要性,而且钢筋的配置量取决于裂宽的限值。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裂缝宽度计算是难度很大的,由于影响因素众多,根据现有的试验数据,不裂缝间距,裂缝宽度的离散性一般都很大,若要由此建立一个较精确的计算式是现实的。对此,英国BS8110标准中已给予充分的表叙,其用词为Assessment(估计),区别于其他条文中的Calculation。据此,对裂缝宽度的计算公式,还应立足于与工程实践的适应性。

四、关于闭水试验工况

对于贮水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中,均需考虑闭水试验工况。主要是针对地下式水池的闭水试验工况,规范规定在强度核算基础上还应进行限制裂缝宽度核算。争议之处,并不在于是否需要核算裂缝宽度,而是在对应的计算式中,裂宽发展的时间效应系数取1 8是否合适。从试验角度,裂缝宽度大部分在不长的时间内形成,在闭水试验的几天时间内,裂缝开展已大部分形成。尽管从理论上可以取小于1 8 的系数,但具体取值尚难以定量。目前只能取1 8 ,待积累经验后,再作完善。

五、关于变形缝的设置与外加剂的应用

对盛水构筑物而言,体量大,在混凝土浇筑成型过程中, 由于水化热的影响经常导致池体开裂,据此规范提出设置变形缝的要求。如英国BS 标准中列有详尽的规定。在国内盛行混凝土的配制中,常以外加剂替代变形缝来补偿混凝土的收缩。为此,《规范》提出了应用的条件,强调了工程实践经验。这里的涵义是多方面的。

不能简单地认为掺入外加剂是灵丹妙药,可以妥善解决池体开裂现象,工程实践已反映了多起构筑物施加外加剂后仍然出现墙体开裂的状况。对此,应该明确《规范》首先强调的是设置变形缝,通常只是在结构上处理比较困难时,才考虑掺加外加剂扩大以变形缝间距,且不得超过《规范》规定间距的两倍。

变形缝处若施工不佳会渗漏水的说法,显然是不合理的。首先,如果施工质量不佳,不论在任何部位都是不能允许的;其次是现行的变形缝构造并不是很复杂,不难保证施工质量。

六、矩形盛水构筑物的角隅应力应予重视

矩形盛水构筑物的墙体拐角处,不论墙体是竖向单向受力还是双向受力,均将受到由于相邻墙体约束引起的弯曲应力,以及相邻墙体传递的边缘反力。从近两年施工情况来看,一般对相邻墙体传来的边缘反力易遗漏。尤其是对于中隔墙,通常视为不受力,实际上其端部要承受与之相连两侧墙体上的边缘反力,应以控制开裂核算。

七、结语

本人根据给水排水结构设计规范和已建工程较经验,提出了一些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供同行参考。希望大家在施工过程中多注意积累实践经验,注意细节问题,并加以总结。其目的是使结构设计更加完善,提高质量水平。

参考文献

[1]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编制组.《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 》[S]

[2]胡德鹿.新规范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J].工程建设标准化,2005年第2期

[3]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建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S]

给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第3篇

关键字:给排水工程;水池结构;裂缝控制;强度配筋

Abstract: for the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engineering structure pool, according to the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engineering structures structure design rules "(GB50069-2002) requirements, crack control through the resistance to LieDu checking and crack development width checking and structural measures to achieve. This paper describes how to take appropriate measures to control the cracking of the pool structure, and combined with engineering example, the results calculated the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to explore the satisfy the intensity of the reinforcement if the component GB50069-2002 calculations, the largest crack width you could meet the maximum crack width limits of 0.2 mm.

Keyword: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engineering; Pool structure; Crack control; Strength reinforcement

中图分类号: S27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 前言

给排水工程中,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的设计较为常见。考虑水池的抗渗防裂对正常使用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水池结构设计必须重视裂缝控制。为了确保结构具备良好的防渗、防漏性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耐久性,《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对在组合作用下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做了严格规定。本文简述了如何采取恰当的措施控制水池结构裂缝的产生,并结合工程算例,对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来探讨一下满足强度配筋的构件如采用GB50069–2002计算,其最大裂缝宽度能否满足最大裂缝宽度限值0.2 mm 。

对于水池结构,根据《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要求,裂缝控制通过抗裂度验算、裂缝开展宽度验算和构造措施来实现。轴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构件,应按抗裂度验算。这类构件的抗裂性能主要由混凝土抗拉强度和构件受拉截面决定。受弯或大偏心受拉(压)构件,应按裂缝宽度控制验算,在水池设计中以此类工况最多。

水池结构设计时,一般先根据强度计算初步确定配筋,然后进行裂缝宽度验算。根据水池的盛水性质(清、污水)及其使用功能,最大裂缝宽度一般控制在0.2mm或0.25mm。

下面先简述一下如何采取恰当的措施控制水池结构裂缝的产生。

1 控制裂缝的措施

1.1荷载作用裂缝的控制

荷载作用裂缝的控制,是要求在设计时对池体各部位可能产生最大拉应力的截面进行计算分析,使之满足裂缝控制的要求。对池体结构建立正确的计算模型和选择合理的荷载组合,以确保其内力及变形的计算与水池的实际工作情况一致。

1.2 混凝土收缩和温湿差造成裂缝的控制

此类裂缝的控制首先应根据规范规定,严格掌握混凝土配比及其用料的品种规格和级配,同时对混凝土灌筑和养护提出设计要求。另外,对大型水池可采取设伸缩缝、掺添加剂和设加强带、后浇带等措施,以及近些年比较常用的引发缝。由于变形缝的设置需要采取严密的构造措施来保证,对节点处理、施工及材料等都有相当高的要求,当有经验时,可在混凝土中施加可靠的外加剂、设后浇带或增设加强带,从而放宽伸缩缝的最大间距限制,以减少或取消伸缩缝。我院一般在大水池的底板处设置加强带,而在相应位置的池壁与顶板外设置后浇带;圆形水池池壁常用引发缝。

1.3 从施工方面考虑控制裂缝

为确保水池在施工期间严格控制由于施工因素造成的裂缝,除严格按设计要求外,在施工中还应注意施工缝的预留位置、混凝土的保温、水灰比的控制及砼的养护等问题。

2 裂缝控制与强度控制配筋计算的对比

2.1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受弯构件最大裂缝宽度的计算方法。

2.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矩形截面的受弯承载力计算如下式:

2.3 裂缝控制与强度控制实例配筋计算结果的对比

下面以矩形截面池壁为例,在不同荷载作用下,采取两种控制方式进行计算,并作对比分析。

钢筋混凝土矩形池壁,截面尺寸b×h,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保护层厚度c=35mm,采用HRB335级钢筋。钢筋间距控制在最常用的@100到@150之间,并使配筋率接近强度配筋率。计算结果列于表1中。

3 结论

通过以上实例的计算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可知:

(1)构件钢筋受哪一种控制并不能简单地下结论。但将钢筋间距控制在最常用的@100到@150之间的情况下,弯矩值较大时,所取钢筋直径较大,满足强度配筋的构件如采用GB50069–2002计算,其最大裂缝宽度一般不能够满足最大裂缝宽度限值0.2 mm,即配筋是由裂缝控制的,并不是由强度控制;反之,由强度控制。

(2)在选择配筋方案时发现:细筋密布有利于减小最大裂缝宽度。

(3)从表1中并不能看出,随着壁厚的增大或配筋率的加大,最大裂缝宽度有明显的变化规律;这取决于所选择的配筋方案,钢筋直径或间距不同,最大裂缝宽度差别较大。

(4)计算池壁配筋时,应取裂缝控制与强度控制两种计算结果的较大者。

参考文献:

1. GB50069-2002,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s].

2. CECS138-2002,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s].

给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第4篇

关键词 高层建筑,人防设计特点,给排水设计,通风设计,消防设计

Abstract: Due to the high-level basement of the building of civil air defense construction projects with its specificity, the increasing application of the basement of civil air defense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is article aims to correct implementation of high-rise building basement of civil air defense construction process should be performed such as water supply drainage systems, ventilation systems and fire protection design, carried out a detailed statement; at the same time, combined with some experience of the relevant case presented some of the common solution to the problem.

Keywords: high-rise buildings, civil air defense design features, drainage design, ventilation design, fire design.

中图分类号:TU9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目前,大多高层建筑物根基掩埋深度较大,考虑到合理充分利用地下建筑空间的影响,地下室的人防工程建设必然成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的要求逐渐提高,许多民用的地下车库也被设计成平战结合的人防地下建筑,换言之,高层建筑的地下室人防建设已经逐渐成为建筑物结构空间设计的关键组成环节,这要求建筑工程师人员要对建筑结构设计关键环节灵活掌握。

由于地下室人防建设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设计者往往会忽略某些关键部分,从而对人防建设的概念和设计方案存在较多误读和不清晰。本文通过总结多年来地下室人防建设的结构设计经验,就高层建筑地下室人防建设的给水、 排水、 通风、消防系统设计三个方面阐述下本人心得体会。

1地下室人防结构设计特点

高层建筑的地下室人防建设不同于地面上高层建筑,因此在地下人防建设结构设计时要充分兼顾地上民用建筑管道等的设计,例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的第3.1.6条[1]规定:与地下人防建设无关的任何管道,都不应该透过人防地下室的围栏结构,因特殊情况必须穿过地下室顶部结构时,只能让给排水、空调等管道(公称外径小于75厘米)通过。而且,任何穿过防空地下室的管道设施都必须进行防护密闭处理。以上规范均是地下室人防建设工程的强制文件,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条例执行。

下面就地下室人防结构设计的特点总结如下:

(1)同时考虑平战结合,满足突然的战争时期不同的荷载影响,如考虑核武器和较常规的战争武器的荷载效应。地下室人防结构设计主要重点在三个部分:第一,主要结构建设,包含底基、承重墙、顶部构件的设计;第二,间隔墙壁,包含地下室人防和普通墙壁隔板设计;第三,管口封闭设计,包含给排水管道出入口、消防系统管道口和通风出入口风井等。

(2)结构构件机械强度能升高。比如混凝土强度提高145倍,砌体强度提高123倍,钢材强度提高140倍,即构件综合强度系数[2]。

2通风系统设计

地下室的人防通风系统设计是为了确保人防工程内部的空气流通而建立的机械通风系统,它可以解决除尘问题和过滤毒气的问题,这样就防止了外界的大气渗透和超压,同时工作人员进出地下室时不会把外界的含毒气体带入人防地下室内部。

2.1进风系统

当战争时期敌人使用生化武器或爆炸毒气时,进风系统此时可以对毒气中的灰尘和有害成分等进行清除,确保来自室外空气的新鲜。

一般来说,进风系统的风机和风管布置采用两种方法:(1)滤毒清洁式通风系统配进风机。(2)滤毒清洁式进风共用同种型号的两用风机。

2.2排风系统

排风系统结构设计与进风系统基本一致,分为隔绝、滤毒式和清洁三种方式。排风系统目的在排除人防结构内的毒气,配和进风系统以防止内部超压。

在地下室人防建设通风设计中,除上述内容之外,还需要对以下设备计算,如密闭阀门、防爆波活门等;设置风量调节阀、消声器等配件。

3 地下室人防给排水系统设计[3]

3.1给水设计

给水系统设计一般根据战时需水状况设计,满足掩蔽人员的用水需求和清洗地下室用水,地下室内部都设有储存水设施。地下室人防日常用水根据《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需达到表1所示要求。

表1 战时人员掩蔽用水量

掩蔽人数 每人用水量(L/d) 贮水时间/d 贮水量/m3 消防用水/m3 口部冲水用水量/m3 总贮水量/m3

1200 8 23 110 0.8 5 116.2

250 15 23 40 2.8 5 48.3

3.2排水设计

排水设备与给水设备配套的,通常地下室人防建筑的排水设备是不和地面上的高层建筑物的民用生活用水设备连接的,设有独立的排水设备。它主要用来排放民用日常污水和冲洗地下室用水。

通常,地下室的排水管道该装设阀门避免民用污水的溢流问题。考虑到战争人防建设的特殊性,排水系统应选用防震效果好的排水管道系统,平战时期的排水管道可以通用,在特殊时期,只要更换排水系统的污水泵,即可改变污水流量和扬程。

4消防系统设计

《人防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要求:地下室人防建筑物的面积大于300m2时,要设室内消火栓;面积大于1000m2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目前,我国高层建筑地下室人防建筑大多在上述范围内,并且复合规范要求。因此,消防管道在平战时期可以通用。

高层建筑的地下建筑不作为人防用时,消火栓管道结构设计连接地上与地下建筑物的。

高层建筑地下室作为人防使用时,消防管道应采取密闭措施,所以尽量缩减穿越人防建筑的管道数目。可以将地下室和地面建筑的消火栓分别设立为环状管,降低防护阀的使用,从而确保人防结构强度和密闭性。

就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言,其管道布置在人防结构以外的管道,喷淋管侧壁穿过人防结构时,只在人防结构内侧安装防护阀门。

5结论

在高层建筑地下室人防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在给水排水系统、通风系统和消防设计等等各个方面正确贯彻执行,同时结合具体案例和经验体会,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GB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S].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GB50010-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给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第5篇

建筑给水排水的设计、施工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制定的规范。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施工密切相关的规范很多,例如《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等。很多毕业生在校时由于对规范不熟悉,甚至不知道需要遵循哪些规范,导致了走向工作岗位后不仅不能立即进入工作状态,甚至还会发生很多错误。针对这一现象,在建筑给排水工程课程教学体系中,应该在理论教学的同时,不仅要向学生明确设计和施工需要遵循的规范文本,而且要结合教材理论知识对基本的、重要的、强制性的条文进行讲解,加深学生的认识,提高学生的设计规范水平。

增加与其他专业配合知识,完善建筑设备工程知识体系

建筑给水排水的设计必然要和建筑、结构、电器及通风空调等专业有交叉,作为一个优秀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工程师,必须要了解其他相关专业的知识,对建筑物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完整的知识构架才能和其他专业配合好,完成一个合理的高质量的设计[4]。从就业反馈的信息来看,大多数学生进入设计或施工单位后,不仅要从事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工作,在单位技术人员不足的情况下,经常还要担负起供暖、通风、空调甚至包括煤气系统等的设计和施工工作,这种现象在北方地区的设计院或施工单位尤其普遍。对此,当地设计院和施工单位中俗称:水暖不分家。为了充实学生的理论知识,使学生成为工作岗位上的高素质综合人才,有必要在该门课程开课之前或之后,指导学生选修建筑、结构、电器及通风空调等专业课程,尤其是通风空调工程知识的学习很重要。

明确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指导方法,抓住重点指导学生

由于学生在课程设计之前没有接触过建筑设计图纸,也不了解相应的制图方法。虽然学生在大学一年级时学习过工程制图,但是部分学校的工程制图并不是专业的建筑专业人员教学,所以其教学大纲内容偏向于机械,与建筑识图、制图有一定的脱节,所以学生拿到图纸后很茫然,不知从何处下手。教师指导学生首先从熟悉识图、制图方法开始,浪费了大量时间,其次才进入到给水排水管道的设计和计算,这就使得学生在有限的时间里能够完成的工作量较少,不能完成一个包括建筑给水、排水、热水、消防等系统的完整的设计,也就得不到完整的训练。改善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在给水排水工程大一专业学习时,要对学生明确工程制图课程在本专业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在工程制图的教学大纲制定中侧重建筑图纸的识图和制图,使学生在完成工程制图学习后具备较好的建筑识图能力和基本的建筑制图能力。这样才能在短时间内让学生快速进入到建筑给水排水课程设计的训练环节,高效地完成教学目标。毕业设计是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教学的另一个将理论运用到实践,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毕业设计针对特定专题,作为“卓越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师培养计划”的终端,综合、全面地将已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使学生工程能力在此阶段从认知、理解、应用、创新全面得到升华。大部分高校的毕业设计选题包括了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城市给排水管网设计和水处理工艺设计3个方面。其中建筑给水排水方向是实践性最强的,因为部分选择做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的学生已经与建设设计院或建筑施工相关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设计是上岗前的热身,完整、准确地完成一个高层建筑的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对学生快速适应岗位进入工作状态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要想充分发挥毕业设计的作用,结合我校近几年毕业设计的情况,应该抓好以下几个重点:第一,在毕业设计开始之前,首先安排学生熟悉理论知识、设计规范和设计制图方法。我校的给水排水工程教学体系中建筑给水排水课程安排在第六学期,而毕业设计安排在第八学期,由于中间相隔半年,学生对课堂所学习的理论知识有所遗忘,有必要安排3~5天的时间回顾理论知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遵循的规范很多,有关于基本给水排水系统设计的,有关于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有关于施工验收规范的。设计必须在熟悉这些规范条文的基础上。在课程教学中已经对基本的、重要的、强制性的规范进行了讲解,但是并没有对所有的规范进行解读,而设计的时候需要了解所有的条文,这部分需要指导学生在毕业设计开始之前花费1周的时间进行阅读,并通过相关的考察后才能开展毕业设计。第二,毕业设计不仅要求学生按照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基础理论和方法,在遵循规范的前提下开展设计,还要求有创新。

给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第6篇

关键词:化工企业;给排水;管道;相关问题

1、管道布置

关于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管道的平面布置、埋设深度、管道间平行净距和交叉净距,设计规范有许多明确规定,介绍的资料亦很多。设计中给水排水、总图、结构三个专业应密切配合,避免管道布置在建构筑物、管架基础的压力传递范围内。否则,一是危及建构筑物、管架的安全,同时也危及给水排水管道的安全;二是待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完毕再施工建构筑物、管架基础时,将不可避免地扰动甚至破坏管道及管道基础。

设计规范规定,给排水管道不宜在车行道下纵向敷设。布置紧凑、占地面积小,是石油化工企业总图布置的发展趋势,由此管廊带及管位也日趋紧张。根据笔者的经验,除生产污水管道外,其余的给水排水管道特别是生产净废水、清净雨水管道、生活污水管道,完全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车行道下纵向敷设,并采取加固措施,如管道基础处理、检查井盖板采用防盗型重型铸铁井盖等等。

2、管材和管道接口

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管道的选材范围有碳钢管、球墨铸铁管、灰口铸铁管、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各类塑料管、玻璃钢管、有衬里的金属管、不锈钢管。

3、给水管道

对于供水可靠性要求很高、而水质要求不是很高的压力流给水管道,如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水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生产给水管道、循环冷却给水及回水管道,应选用碳钢管,焊接接口。碳钢管的供水可靠性优于承插接口的球墨和灰口铸铁管,而且焊接连接、在原有管道上开口焊接接出支管、安装阀门的施工均方便快捷。例如循环冷却给水及回水管道,由于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对其供水可靠性要求很高,因此设计规范规定,如果选用铸铁管则应环状布置。但是,由于总图布置、工程投资控制的原因,环状布置在设计中很难实施。

对供水可靠性要求不高、而水质要求很高的生活给水管道,埋地敷设应选用球墨铸铁管,承插接口,填料选用橡胶圈或膨胀水泥;架空敷设管道考虑安装施工及使用的方便,应选用镀锌钢管,螺纹接口。

4、排水管道

通常情况下,重力流排水管道应选用灰口铸铁管,承插接口,填料避免选用不耐油的橡胶圈和沥青玛NB238脂。原因之一是灰口铸铁管具备较强的耐腐蚀性能,且壁厚较厚,使用年限长;之二是灰口铸铁管的敷设对管道基础的要求低于混凝土管和钢筋混凝土管,施工费用较低;之三是灰口铸铁管漏水的可能性大大低于混凝土管和钢筋混凝土管,污染环境的可能性较小。大口径的重力流生产净废水、清净雨水管道≥应选用重型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钢制套环接口。重力流排水管道避免选用混凝土管。原因之一是混凝土管强度低、易破损,在石油化工装置区埋地敷设的混凝土管更易腐蚀,不仅漏水污染环境,而且可能导致排水管道的全线报废;之二是混凝土管的敷设对管道基础的要求较高,因而施工费用较高。

5、输送有腐蚀介质的管道

输送有腐蚀介质的管道,应根据介质的成分、使用年限、工程投资等要求选择,可选用灰口铸铁管、各类塑料管、玻璃钢管、有衬里的金属管、不锈钢管。阀门选型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属于石油化工企业建设工程中的配套辅助生产设施或公用工程设施,所涉及材料的采购全部在国内完成,无需从国外引进。蝶阀与传统的闸阀相比,具有耗用材料少、重量轻、体积和安装尺寸小、操作灵活省力、价格较低的优点,因此蝶阀有取代传统闸阀的趋势。目前国内厂商制造的蝶阀大多存在着关闭不严的产品质量问题,给今后的生产运行管理及系统检修带来许多麻烦,因此笔者建议目前选用阀门仍以传统的闸阀较为可靠。消防系统中的闸阀宜选用明杆式,这样可以清晰地表明闸阀的启闭状态,一目了然。

6、管沟开挖

在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开挖管沟,当管沟深度在地下水位以上时,是否设置管沟边坡或管沟边坡的设置坡度设计规范有明确的规定。在地质条件较差、土质松软、地下水位较高且富含地下水的地段开挖管沟,或者在雨季开挖管沟,设计应该充分考虑必须采取的施工措施,并且在编制概算时具体表明为此所增加的施工费用。施工措施之一是加大管沟边坡的设置坡度;之二是采用钢板桩支撑管沟。

目前,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管道工程中埋地敷设的金属管道外防腐普遍采用石油沥青防腐涂层结构和环氧煤沥青防腐涂层结构。石油沥青防腐涂层结构是一种传统的防腐措施,其优点是成条方便又污染环境,而且使用寿命较短,已经逐渐被环氧煤沥青防腐涂层结构所取代。环氧煤沥青防腐涂层结构是一种比石油沥青防腐涂层结构更先进、施工更简便但费用稍高的防腐措施。

7、附属构筑物

附属构筑物有仪表井、阀门井、检查井、水封井、跌水井、雨水口。设计规范规定,生产污水管道的排水井应采用混凝土井,进出管道处宜设防水套管。在以往的设计中,除生产污水管道的排水井外,其余的附属构筑物通常采用砖砌结构。根据笔者的经验,砖砌结构的附属构筑物往往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投用年限较短。砖砌结构相对于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其强度较低,整体性亦较差,经附属构筑物内存积水和地下水长期浸泡后易侵蚀、破损直至造成整体坍塌而报废。其二,防水性能较差,易渗漏。特别是在多雨、地下水位较高

给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第7篇

关键词:高层建筑;人防地下室;给水排水;消防

Abstract: in view of the current civil air defence of the high-rise building basement project continuously increased, in its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design encountered in the process of some common problems puts forward specific solutions, and mainly introduces a kind of effective fire ring network layout form.

Keywords: high building; Civil air defence the basement; Water; fire

中图分类号:[TU208.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L、引言

人防地下室即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城市地上空间变得越来越拥挤,迫使人们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这已成为人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高层、超高层建筑在各大中等城市的涌现,使人防工程建设逐步与城市建筑相结合。鉴于人防工程的特殊性。使得与之相联的建筑物因使用功能的不同,在设计上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来满足人防战时和平时使用的要求。在《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OO5)中第3.1.6条规定:“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的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无关管道是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和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而在高层建筑的给排水设计中,除规范明确规定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外,其余的如生活给水管、消防管等均有可能与人防有关。下面就此谈谈在给排水设计方面的一些体会:

2、给水管道设计

在高层建筑的给水设计中,通常生活蓄水池设在地下室。第一种方案,生活蓄水池设在地下室的非人防区范围内,这样平时生活给水管道就与战时无关,此管道就不宜穿越人防防护墙。第二种方案,生活蓄水池设在人防工程防护区内时,战时可用作生活饮用蓄水池,此时此管道就与战时有关,此管道就可以穿越人防防护墙。但是考虑到战时有一段转换时间,所以为了考虑转换时间内高层建筑内不能缺水的要求,现在通常采用第一种方案,就是建筑做方案的时候就考虑把平时生活泵房设在地下室的非人防区范围内,人防区单独设置战时生活饮用水箱,进水管直接接自室外的市政给水管网。所有与人防有关的给水管线在穿越人防围护结构时,在人防围护结构内侧安装防护阀门即可。 (水箱的容积需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O05)中的第6.2.3条和第6.2.5条规定 )。

3、排水管道设计

高层建筑上部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均与人防地下室无关。为避免排水管道穿过人防顶板.高层建筑应考虑管道转换层.上部建筑的排水管道在管道转换层汇集后在集中管道井内布置。集中管道井应尽量设置在靠外墙或人防地下室的防护区外。若不能布置在人防地下室的防护区外时,还可采用做管沟、地下室顶板降板或设置覆土层的方式解决上部排水管出户的问题。

4、消防管道设计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7.2.1条、第7.2.2条和第7.2.3条规定,高层建筑的人防地下室大都在以上范围内,所以按平时的使用功能要求一般都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平时使用的消防管道是与人防“有关的管道”,故可以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但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当高层建筑地下室不作为人防地下室时,常规的消火栓立管设计是直通地下室与上部建筑物,上部的管道穿过地下室顶板与地下室的横管连接形成环网。当高层建筑地下室为人防地下室时,虽然其消防管道是与人防的“有关管道”,但因“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且战时不考虑消防,在临战前进行平战转换的时候会关掉或拆除部分消防管线进行封堵,故我们通常的做法是上下分别设置环状管网,做到临战前转换不会影响到上部建筑的消防问题。这样做既可以减少穿越人防地下室顶板的消防管数,又可以保证防空地下室的人防围护结构的整体强度及密闭性,更重要的是能够保证临战转换时间内地上建筑的消防安全问题。

对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来说,其立管通常布置在人防防护区外的集中管道井中,其本层喷淋干管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同给水管道一样,只需在人防围护结构内侧安装防护阀门即可。

5、防护密闭的做法

消火栓管、压力排水管、给水管穿越人防围护结构时在人防侧墙内侧设置铜心闸阀,穿越防护单元隔墙时在隔墙两侧均设置铜芯闸阀;喷淋管穿越人防围护结构时平时设置法兰短管,战时转换为铜芯闸阀,仅供平时使用的管道,铜芯闸阀临战时关闭;供战时使用的管道,铜芯闸阀在防护隔绝时关闭。以上铜芯闸阀工作压力均不小于1.0MPa,阀门近端面距人防围护结构内侧不宜大于200mm。

6、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人防地下室给水、排水设计要严格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以保证城市人防工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具体设计时要对《规范》中有关给水、排水部分进行充分了解和切实运用。此外,还要注意到人防工程的整体建设,认识到给排水系统与民用建筑的规模、地下室通风系统等因素紧密相关。因此,在设计人防地下室时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保证它们设计科学以及相互之间的良好配合,才能做出精品优质工程。

参考文献

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O05

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图示》05SFS10

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4、《防空地下室设计手册》暖通•给排水•电气分册(2006年版)

5、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计示例[M],中国计划出版社,第1版,2009年5月1日

给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第8篇

关键词:市政;给排水;施工图;审查;问题Abstract: For the common problems found in the examination of construction drawing drainage pipeline, it appears the basic reason lies in no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mandatory standards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strictly enforced. This paper is mainly based on the construction drawings and design experience for drainage construction conducted a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common problems in design review and design.

Keywords: Municipal; drainage; construction drawing; review; problems

中图分类号:S276

给排水施工图审查是市政给排水施工图设计所必经的工作流程,审查是对施工图设计的验证,只有通过审查的施工图才能做为市政给排水施工的重要工程资料。而我们在市政给排水施工图设计中却往往出现一系列或大或小的问题。下面将就施工图审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施工图设计中常容易出错的一些问题进行汇总分析。

一、给排水施工图审查主要范围

市政给水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要范围包括城市及工业区给水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工程、净水厂工程以及给水加压站等其他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城市及工业区中水回用工程、直饮水工程等也属于市政给水工程范畴,相关工程内容正在逐年增加。市政排水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要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永久性室外排水工程设计(包括室外雨水、污水排水管网工程、污水处理厂工程以及排水泵站等工程的施工图计文件)[1]。其中的中水回用处理厂工程应属于市政排水工程范畴,中水管网工程一般列为给水工程。居住小区室外给排水工程同时执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可根据规模情况列为市政或建筑施工图审查范围。一些大型居住区,属于城市居住组团性质,其给排水工程涉及城市规划道路、管网的部分,应纳入市政排水工程施工图审查范围。

二、给排水设计文件规范要求和常见问题

施工图报审文件材料要求完整齐备。但实际施工图审查中常发现缺少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如: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水资源评价报告、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依据文件。

设计文件要求与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如有重大更改,需要相应的批准文件。事实上我们经常会发现很多工程设计方案与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发生重大更改,却没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甚至无必要的设计说明。

图纸绘制、签署方面的主要问题是设计文件未按照规定要求盖章,或设计单位不满足设计资质要求。设计、校对、审核签署不完整,或者不满足注册师执业资格的要求。图纸装订混乱,缺少工程编号、图纸编号混乱等,不便于图纸使用和图档管理。图纸绘制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制图标准》及《建筑制图标准》的规定,特别是图幅、线型、标注、图例等使用不规范。

设计文件与有关法律法规的适应性规定方面常见问题:一是水源防护、材料药剂选用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有害的影响。二是水厂生产废水、泥渣和生活污水的排放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和环境部门的要求[2]。三是设计依据采用失效的标准、规范。四是使用国家颁布废止的结构构件、材料。五是违反规定指定设备生产厂家。

针对排水管网,根据雨污水排水管网工程、排水泵站工程、污水处理厂工程等的不同特点,结合前面提到的设计文件可信性目标、可实施性目标要求,着重强调以下问题:

排水管网工程、排水泵站工程、污水处理厂工程缺少设计说明,或者设计说明过于简单。因排水工程系统性较强,其中的管网工程、排水泵站工程必须对系统组成、上下游衔接情况等加以介绍。污水处理厂工程应在设计总说明中说明工程概况、各单体主要工艺参数、分期建设具体安排、施工注意事项等有关内容。

三、设计图纸常见问题汇总

较为严重的问题是施工图不能达到建设部规定的深度要求,设计图纸不完整,特别是在设计总说明、总图设计方面差距较大。具体表现有

(1)缺少设计说明,或者设计说明过于简单。在设计总说明中缺少工程概况、各单体主要工艺参数、分期建设具体安排、施工注意事项等有关内容。不便于施工、管理各部门阅图、审图,不便于各专业衔接,直接影响后续的施工、管理各项工作。

(2)管道或厂区总平面图缺少现状地形图(地形图不应淡化处理),或者地形图比例尺过小,不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造成管道或厂区定位不准确,与周边建筑、道路等地物关系不明确,厂区竖向设计不合理等问题。

(3)厂区总平面图缺少建构筑物座标、定位尺寸。

(4)地形起伏较大的厂区缺少厂区竖向设计图,和土方平衡数量表。水力流程布置和厂区竖向设计不合理。

(5)缺少主要设备材料表,或设备材料表不完整,不能满足设备招标、采购要求。

(6)缺少必要的大样图,所引用的标准图图号不全或者为失效版本。

(7)厂区总图缺少道路、排水、暖通、路灯等相关专业设计内容。

(8)缺少工艺、结构计算书(包括使用软件名称)。

四、输配水工程设计相关规范和常见问题

输水管(渠)线路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确定:

(1)尽量缩短管线的长度,尽量避开不良地质构造(地质断层、滑坡等)处,尽量沿现有或规划道路敷设;

(2)减少拆迁,少占良田,少毁植被,保护环境;

(3)施工、维护方便,节省造价,运行安全可靠。

实际施工图设计中常见问题,

1、管渠材料及附属设施:

一是管材选择不合理。给水管道管材一般有预应力钢套筒混凝土管、钢管、铸铁管、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玻璃钢管、塑料管等,应根据管径、压力、地质情况等合理选择;二是金属管道外防腐做法达不到规范要求,内防腐达不到卫生要求;支墩设置不合理;三是给水管道阀门设置不满足规范要求,给水管竖向设计不合理,排气阀、泄水阀设置过多。

2、调蓄构筑物

清水池容积过大或过小、清水池两端阀门设置不合理,检修时不能满足正常工作的要求。

五、排水工程施工图常见问题

1、管道方面

(1)管道不是采用管顶或水面平接,而是采用管底平接;

(2)管材选择不合理,排水管道管材一般有钢管、铸铁管、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混凝土管、塑料管、玻璃钢管等,应根据管径、压力、地质情况等合理选择。一般小管径采用塑料管,大管径采用混凝土管。管道接口一般有平口、承插口、承插胶圈接口、粘接等,一般污水管采用承插胶圈接口,确保严密性。管道基础、接口不配套。

(3)管道覆土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应增加保护措施;一般压力管接入自流管渠时,没采取消能设施。一般在重要道路下采用顶管施工。

2、检查井布置

检查井一般有砖砌、混凝土、混凝土模块式、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等做法,位于地下水以下的管道(尤其是污水管道)不应采用砖砌检查井而应采用混凝土检查井,确保密封性。检查井的位置、间距不合理,有的大管径管道检查井过密,有的超出规范规定。

3、跌水井布置

主要是管道竖向设计不合理,跌水井设置过多,跌差较小,造成管径大、不经济。

4、水封井、雨水口、出水口布置

常见问题包括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水封井;雨水口虽根据道路竖曲线设置,但最低点未全部设置雨水口;排水口没有根据河道的具体情况设置,而是生套标准图。

5、截流井

截流井溢流口高程设置不合理,造成常水位倒灌。

6、立交排水

常见问题主要是立交道竖向设计、汇水范围划分不合理,造成汇水面积过大。未设独立的排水系统,造成排水困难。

7、渠道

常见问题包括接入管道时漏设格栅;渠道转弯半径过小,达不到规范要求。

8、管线交叉

主要是管道水平和垂直最小净距不满足附录及《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规定。

总结:

给排水管道施工图审查中所发现的常见问题并非疑难杂症,其出现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未按《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杜绝这些问题的关键一是要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施工图设计标准落实具体设计。二是要按照关于设计质量的可信性、可实施性目标,在设计深度和内容繁简上结合实际情况加以把握。在地形测量、水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勘察资料的内容、深度、规范性、有效性及权威性应满足设计需要。同时尽可能的采用经权威部门鉴定或论证过的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参考文献:

给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第9篇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一、总   则

        (一)为指导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

        (二)本要点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工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要点进行审查。

        (三)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

        3、全套施工图(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

        4、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等是否安全。

        3、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5、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五)本要点所涉及标准内容以现行规范规程内容为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二、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  查  内  容

        2.1 编制依据 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是否得到落实,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用途及规模、室外出口等是否符合人防批件的规定;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本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2.2 规划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建筑面积及控制高度是否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

        2.3 施工图深度 

        2.3.1 设计说明基本内容  ⑴编制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建设标准。⑵工程概况:建设地点、用地概貌、建筑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建筑布局、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与高度。⑶主要部位材料做法,如墙体、屋面、门窗等(属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范围的工程可与《节能设计》段合并)。⑷节能设计: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耗热量指标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体形系数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⑸防水设计: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巻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变形缝构造及其它截水、排水措施。屋面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巻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屋面排水方式及雨水管选型;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防水及墙身防潮材料做法、防渗漏措施。⑹建筑防火: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及措施:如墙体、金属承重构件、幕墙、管井、防火门、防火巻帘、消防电梯、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设置、构造与防火处理等。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所在部位、防护等级、平战用途、防护面积、室内外出入口及进、排风口的布置。⑻室内外装修做法。⑼需由专业部门设计、生产、安装的建筑设备、建筑构件的技术要求,如电梯、自动扶梯、幕墙、天窗等。⑽其它需特殊说明的情况,如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

        2.3.2 图纸基本要求 ⑴总平面图: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用地及四邻有关地形、地物、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⑵平、立、剖面图纸完整、表达准确。其中屋顶平面应包含下述内容:屋面检修口、管沟、设备基座及变形缝构造;屋面排水设计、落水口构造及雨水管选型等。⑶关键部位的节点、大样不能遗漏,如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窗等。图中楼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交待清楚。⑷建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间及餐饮厨房等,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的条件和必要的铺助设施。

        2.4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中有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等建筑专业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2.5 建筑设计重要内容 

        2.5.1 室内环境设计 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3.0.5(附录a)条。结合本地区节能实施细则规定的实施范围,确定建筑耗热量指标。⑵《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7.1(三)条。严寒及寒冷地区厕所、浴室,特别是公共厕浴,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即使有外窗,也应设置排气设施。⑶各类建筑物中重点噪声源,如空调机房、通风机房、电梯井道等的隔音,减振措施。

        2.5.2 防水设计 防水设计包括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湿积水房间的防水、防潮做法三部分⑴《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第3.3.1条、4.3.4条、4.4.6条。地下工程防水卷材及涂料防水层的厚度要求。⑵《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第3.0.1条、4.1.4条、4.3.6条及5.3.4条、6.1.1条。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防水等级、设防要求及选用材料的技术指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4.2(二)条。屋面排水方式正确的选择。屋面排水设计合理性的衡量,如排水是否顺畅,雨水口分布是否均匀,汇水面积与雨水管径是否配套。⑶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及墙面、顶棚的防水、防潮措施。

        2.5.3 无障碍设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第5.2.2条、7.2.4条、7.5.1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低层、多层居住区、宿舍区宜考虑无障碍住房套型;室内外高差较大的建筑不宜采用无台阶入口,如入口仅设坡道,坡道坡度应符合最大限值的规定;从三级起台阶应设扶手。中、高层设残疾人坡道的住宅应保证至各层电梯厅、地下停车库的无障碍通行要求。

        2.5.4 托儿所、幼儿园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2.1.1条、3.1.7条、3.1.8(表3.1.8)条、3.7.3(一)条、4.2.3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幼儿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满足房间采光、通风的基本要求;窗台距地小于0.6m时,楼层无室外阳台应设护栏,距地面1.3m内不应设平开窗。

        2.5.5 中、小学校 《中、小学 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2.3.4条、 3.2.1(二)、(三)条、4.2.3条、4.2.11条、7.1.1条、7.3.2条。教室布置应考虑保护视力的基本要求,应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男、女生宿舍应分区域或分单元布置。

        2.5.6 商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3.2.12(三)条。大、中型商店 应设顾客卫生间。

        2.5.7 饮食建筑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3.3.7(二)、(三)条、3.4.1条。厨房应有为工作人员独立设置的交通及卫生设施;未做详细设计的厨房不能遗漏通风、排气设施。

        2.5.8 汽车库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3.2.1条、3.2.11条、4.1.7(表4.1.7)条、4.1.8条、4.1.9条 、4.1.13条、4.1.19条 、4.2.14条。为保证人行与车行安全,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汽车坡道纵坡、缓坡设置及汽车通道转弯半径应符合规定;楼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并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为减少地下汽车库废气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排风口应满足出地坪的高度要求。

        2.5.9 医院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第3.1.5(二)、(三)条、3.6.5(三)条。医院主楼梯的平台宽度不宜小于2m;注意满足设无影灯的手术室对室内净高的特殊要求。

        2.5.10 住宅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2.4条、3.8.1条、4.1.8条、4.5.2条、5.1.4条、5.1.5条、5.3.3条。暗厅面积应有所限制;良好通风、隔音是保证住宅环境功能质量的重要因素;住宅套内平面布置应方便家具搬运;设置单台电梯的高层单元式住宅应具备相邻单元借用电梯的条件;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住宅外窗设计,应考虑玻璃清洁工作的安全问题。

        2.6 建筑防火重要内容 

        2.6.1 多层建筑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⑴第5.1.2条。多层建筑设置中庭或自动扶梯超过过防火分区允许的建筑面积,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⑵第5.2.3条。燃油、燃气锅炉房防火间距应执行工业厂房(丁类)防火间距的规定。⑶第6.0.1条。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⑷第7.1.1条。建筑物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0.5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1.0h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40cm。⑸第7.1.5条。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防火墙设置在转角处,内转角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⑹第10.3.3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6.2 高层建筑防火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⑴第3.0.1条。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⑵第3.0.8(2、3)条。高层建筑玻璃幕墙内不同防火分区楼层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⑶第4.1.4条。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⑷第4.1.9条。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⑸第4.3.1条。当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⑹第5.2.1条。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⑺第5.2.3条。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⑻第5.2.8条。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应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⑼第5.4.4条。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的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⑽第6.2.7条。除允许设一座疏散楼梯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⑾第6.3.3(2、3、6、11)条。消防电梯前室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0㎡。消防电梯前室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⑿第7.5.1条、7.5.2条。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设防火隔墙,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2.6.3 内装修防火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3.4.1(表3.4.1)条,有关地下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等级的规定。

        2.6.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⑴第5.3.3条。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出入口应采用水幕或设置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⑵第6.09条、6.0.10条。汽车疏散坡度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应设防火隔墙。

        2.6.5 中、小学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6.2.1条。中、小学校教学楼走道最小净宽的规定。

        2.6.6 图书馆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6.2.7条。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提升设备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成,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

        2.6.7 剧场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第8.1.1、8.1.2条、8.1.3条、8.1.4条、8.1.5条、8.1.7条、8.1.8条、8.1.9条、8.1.10条、8.1.11条、8.1.12条及8.2.2条。剧场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剧场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周围的墙体均应采用防火隔墙,主台通向各处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水幕;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燃气装置时应设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前室及甲级防火门;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有关宽度、踏步设置等规定;观众厅吊项、检修马道及各界面构造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2.6.8 旅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62-90第4.0.4条。集中式旅馆的每一个防火分区应有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2.6.9 商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4.2.4条、4.2.5条。大型商店营业厅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不少于2座直通屋顶平台的楼梯间;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应按规定计算,并以此确定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宽度。

        2.7 国家及地方法令、法规 

        2.7.1 国家法令、法规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⑶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严禁使用淘汰技术与产品的《技术与产品公告》。

        2.7.2 地方法令、法规 由各省市自行补充。

        

        三、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  查  内  容

        3.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3.2 设计依据 

        3.2.1 工程建设标准 使用的设计规范、规程,是否适用于本工程,是否为有效版本。

        3.2.2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建筑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的规定。

        3.2.3 建筑抗震设计参数 ⑴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采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采取了相应措施。⑵建筑抗震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设计地震分组,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附录a采用;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是否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参数采用;对于在规范上未明确的地区,地震动参数的取值应由勘察单位依据gb50011-2001第1.0.4、1.0.5条提供。

        3.2.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⑴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釆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釆取了相应措施。⑵需考虑地下水位对地下建筑影响的工程,设计及计算所采用的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是否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水位。注: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3条规定,岩土工程勘察时应提供设计所需的地下水位。

        3.3 结构计算书 

        3.3.1 软件的适用性 ⑴所使用的软件是否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⑵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是否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

        3.3.2 计算书的完整性 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输入的结构总体计算总信息、周期、振型、地震作用、位移、结构平面简图、荷载平面简图、配筋平面简图;地基计算;基础计算;人防计算;挡土墙计算;水池计算;楼梯计算等。

        3.3.3 计算分析 ⑴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是否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⑵所采用软件的计算假定和力学模型,是否符合工程实际。⑶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是否采用了不少于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的软件进行计算,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⑷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3.3.4 结构构件及节点 ⑴结构构件是否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3.2.2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2.3条及其它规范、规程有关承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规定。⑵结构连接节点及变截面悬臂构件各截面承载力是否满足规范、规程的要求。

        3.4 结构设计总说明 着重审查设计依据条件是否正确,结构材料选用、统一构造做法、标准图选用是否正确,对涉及使用、施工等方面需作说明的问题是否已作交待。审查内容一般包括:⑴建筑结构类型及概况,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及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基本雪压和基本风压,地面粗糙度,人防工程抗力等级等。⑵设计±0.000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持力层土层类型及承载力特征值,地下水类型及标高、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场地的地震动参数,地基液化,湿陷及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地基土冻结深度等描述是否正确,相应的处理措施是否落实。⑶设计荷载,包括规范未做出具体规定的荷载均应注明使用荷载的标准值。⑷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材料选用、强度等级、材料性能(包括钢材强屈比等性能指标)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等。⑸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结构的统一做法和构造要求及标准图选用。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构件耐火极限、钢结构防火、防腐蚀及施工安装要求等。⑺施工注意事项,如后浇带设置、封闭时间及所用材料性能、施工程序、专业配合及施工质量验收的特殊要求等。

        3.5 地基和基础 

        3.5.1 基础选型与地基处理 ⑴基础选型、埋深和布置是否合理,基础底面标高不同或局部未达到勘察报告建议的持力层时结构处理措施是否得当。⑵人工地基的处理方案和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施工、检测及验收要求是否明确。⑶桩基类型选择、桩的布置、试桩要求、成桩方法、终止沉桩条件、桩的检测及桩基的施工质量验收要求是否明确。⑷是否要进行沉降观测,如要进行观测,沉降观测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正确。⑸深基础施工中是否提出了基础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基坑开挖和工程降水时有无消除对毗邻建筑物的影响及确保边坡稳定的措施。⑹对有液化土层的地基,是否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液化土中的桩的配筋范围是否符合gb50011-2001第4.4.5条的要求。

        3.5.2 地基和基础设计 ⑴地下室顶板和外墙计算,采用的计算简图和荷载取值(包括地下室外墙的地下水压力及地面荷载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人防地下室时,要注意审查基础结构是人防荷载控制还是建筑物的荷载控制。⑵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是否对下卧层进行了强度和变形验算。⑶单桩承载力的确定是否正确,群桩的承载力计算是否正确;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根据jgj94-94第5.2.14条考虑桩侧负摩阻力。⑷筏形基础的设计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见gb50007-2002第8.4.10~8.4.13条。⑸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桩基沉降验算、高层建筑高层部分与裙房间差异沉降控制和处理是否正确。⑹基础设计(包括桩基承台),除抗弯计算外,是否进行了抗冲切及抗剪切验算以及必要时的局部受压验算,见gb5007-2002第8.2.7条、8.3.1条、8.3.2条、8.5.15~8.5.20条及8.4节等。⑺人防地下室结构选型是否正确,设计荷载取值、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⑻天然地基基础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4.2.2条进行抗震验算。⑼地下室墙的门(窗)洞口是否按计算设置了地梁;地下室设置的隔墙是否进行了计算,其计算简图、荷载取值、受力传力路径是否明确合理。

        3.6 混凝土结构 

        3.6.1 结构布置 ⑴房屋结构的高度是否在规范、规程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以内;超限高层建筑(适用最大高度超限、适用结构类型超限及体型规则性超限的建筑)是否执行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⑵结构平面布置是否规则,抗侧力体系布置、刚度、质量分布是否均匀对称;对平面不规则的结构(扭转不规则、凹凸不规则、楼板局部不连续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不应釆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⑶结构竖向高宽比控制、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及载面尺寸、结构材料强度等级变化是否合理;对竖向不规则结构(侧向刚度不规则、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楼层承载力突变、竖向局部水平外伸或内缩及出屋面的小屋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⑷主楼与裙房的连接处理是否正确;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当主楼与裙房间不设缝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计算并采取了有效措施。⑸转换层结构选型是否合理,转换层结构上下层楼板及抗侧力构件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了加强。⑹建筑及设备专业对结构的不利影响,例如建筑开角窗及设备在梁上开洞等,是否已采取可靠措施。⑺房屋局部采用小型钢网架、钢桁架、钢雨蓬等钢结构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结构计算、构造、加工制作及施工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⑻填充墙、女儿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是否安全可靠。⑼框架结构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得采用砌体墙承重;抗震设计时,高层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⑽框架及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⑾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中,当仅布置少量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时,其设计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jgj3-2002第6.1.7条的要求。⑿采用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jgj3-2002第7.1.2条的规定。⒀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⒁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适用范围、结构布置、抗震措施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章的有关规定。

        3.6.2 结构计算 ⑴结构平面简图和荷载平面简图是否正确。⑵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计算原则是否符合规范gb50011-2001第5.1节的要求。⑶需进行时程分析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提供了相关资料,地震波和加速度有效峰值等计算参数的取值是否正确。⑷薄弱层和薄弱部位的判别、验算及加强措施是否正确及有效。⑸转换层上下部结构和转换层结构的计算模型和所采用的软件是否正确;转换层上下层结构侧向刚度比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规定;转换层结构(框支梁、柱、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转换层楼板)的截面尺寸、配筋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⑹结构计算的分析判断:结构计算总信息参数输入是否正确,自振周期、振型、层侧向刚度比、带转换层结构的等效侧向刚度比、楼层地震剪力系数、有效质量系数等是否在工程设计的正常范围内并符合规范、规程要求;层间弹性位移(含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的比)、弹塑性变形验算时的弹塑性层间位移;首层墙、柱轴压比、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断面变化处的墙、柱轴压比、柱有效计算长度系数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抗震设计的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剪力墙连梁超筋、超限是否按规范jgj3-2002第7.2.25条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处理。⑺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是否根据使用条件进行了承载力计算及变形、抗裂、裂缝宽度、应力及端部锚固区局部承压等验算;是否按具体情况对制作、运输及安装等施工阶段进行了验算。⑻板柱节点的破坏往往是脆性破坏,在设计无梁楼盖板柱节点时,必须按gb50010-2002附录g进行计算,并留有必要的余地。

        3.6.3 配筋与构造 ⑴梁、板、柱和剪力墙的配筋应满足计算结果及规范的配筋构造要求(包括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柱箍筋加密等)。⑵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当有边框柱而无边框梁时应设暗梁,当无边框柱时还应设边缘构件。⑶剪力墙厚度及剪力墙和框支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确定应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⑷采用预应力结构时,应遵守有关规范的规定。⑸剪力墙开洞形成独立小墙肢按柱配筋时,其箍筋配置除符合框架柱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剪力墙水平筋的配筋要求。⑹楼面梁支承在剪力墙上时,应按jgj3-2002节7.1.7条的要求采取措施增强剪力墙出平面的抗弯能力;应避免楼面梁垂直支承在无翼墙的剪力墙的端部。⑺剪力墙结构设角窗时,该处l形连梁应按双悬挑梁复核,该处墙体和楼板应专门进行加强。⑻受力预埋件的锚筋、预制构件和电梯机房等处的吊环,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⑼跨高比≥5的连梁宜按框架梁进行设计;不宜将楼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墙之间的连梁上。⑽筒体结构的内筒的抗震构造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⑾带转换层结构的转换层设置高度、落地剪力墙间距、框支柱与落地剪力墙的间距,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2节的有关规定。⑿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超过规范规定时,是否采取了减少温度作用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影响的可靠措施。

        3.6.4 钢筋锚固、连接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钢筋锚固、连接是否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及其它有关规范、规程关于钢筋锚固、连接的规定。

        3.6.5 钢筋混凝土楼盖 钢筋混凝土楼盖中,当梁、板跨度较大,或楼面梁高度较小(包括扁梁),或悬臂构件悬臂长度较大时,除验算其承载力外,应验算其挠度和裂缝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3.6.6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采用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时,应注意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11.8.3条~11.8.5条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附录c的规定,并配置了足够数量的非预应力钢筋。

        3.6.7 耐久性 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4.1条~3.4.8条的有关规定。

        3.7 多层砌体结构 

        3.7.1 结构布置 ⑴墙体材料(包括±0.000以下的墙体材料)、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和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墙体材料还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墙改政策的规定。⑵平面布置宜简单对称,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方案,墙体构造应满足规范规定。⑶纵横墙上下应连续,传力路线应清楚;横墙较少的多层普通砖、多孔砖住宅楼的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7.1.2规定限值,加强措施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14的要求。⑷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楼梯间墙体的拉结连接(包括出屋顶部分)、楼、屋盖圈梁和构造柱(芯柱)的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⑸在抗震设防地区,楼板面有高差时,其高差不应超过一个梁高(一般不超过500mm),超过时,应将错层当两个楼层计入房屋的总层数中。⑹抗震设计时,不宜采用砌体墙增加局部少量钢筋混凝土墙的结构体系,如必须采用,则应双向设置,且各楼层钢筋混凝土墙所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不宜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50%,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97g329(五)。⑺在抗震设防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墙上不应设转角窗。

        3.7.2 结构计算 ⑴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验算和静力计算,应按规范规定进行。⑵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除审查砌体抗剪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外,还要注意审查门窗洞边形成的小墙垛承压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⑶悬挑结构构件,除进行承载力计算外,还应进行抗倾覆和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⑷应按规范规定验算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⑸在墙体中留洞、留槽、预埋管道等使墙体削弱,必要时应验算削弱后的墙体的承载力。

        3.7.3 构造 ⑴圈梁、构造柱(芯柱)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包括构造柱箍筋加密、纵筋的搭接和锚固等)应满足规范要求,并在图纸上表示清楚;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包括箍筋)应按计算用量单独配置。⑵悬挑构件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现浇栏板、檐口等构件及现浇坡屋面,受力应明确,配筋应合理,锚固要可靠;女儿墙等构件选型要合理,构造措施要可靠。⑶按规定在梁支承处砌体中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⑷对混凝土砌块墙体,如未设圈梁或混凝土垫块,在钢筋混凝土梁、板的支承面下,应按gb50003--2001第6.2.13条的规定用不低于cb20的灌孔混凝土,将一定高度和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孔灌实。⑸应正确选用预制构件标准图,预制构件支承部分应满足计算和构造要求。⑹墙梁的材料、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50003—2001第7.3节的规定。⑺砌体结构是否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6.3.1—6.3.9条的规定采取了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工程经验表明,砌体结构长度未超过规范规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时,也应注意适当采取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⑻后砌非承重隔墙、无法分皮错缝搭砌的砌块砌体墙,应按规范要求在水平灰缝中设置钢筋网片。⑼在墙体中留设槽、洞及埋设管道等使墙体削弱时,应严格遵守规范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3.8 底部框架砌体结构 

        3.8.1 结构布置 ⑴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材料强度等级(墙体材料及混凝土)应符合规范规定。⑵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层侧向刚度比应符合规范的规定。⑶上部砌体的开洞要求同砌体结构。

        3.8.2 结构计算 ⑴房屋的抗震计算应按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⑵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规范要求的方法确定,并按规范的规定进行调整。

        3.8.3 构造 ⑴砌体部分应按砌体房屋结构设计;混凝土结构部分应按混凝土房屋结构设计。⑵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分,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以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要求。⑶房屋的楼盖、屋盖、托墙梁和抗震墙,其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⑷房屋过渡层构造柱的设置,上部抗震墙构造柱的设置,圈梁的设置,以及相关的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3.9 普通钢结构 ⑴钢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了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连接材料型号,以及所要求的焊缝质量等级,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⑵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规定。⑶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单面连接的单角钢及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是否按规范要求将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见《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第3.2.2条。⑷在建筑物的每一个温度区段内,是否按规范gbj17-88第8.1.4条的要求设立了独立的空间稳定支撑系统。⑸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平面内和平面外的稳定性计算。⑹柱脚设计时,不得用柱脚锚栓来承受柱脚底部的水平反力,见gbj17-88第8.4.14条。⑺柱脚锚栓埋置在基础中的深度,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8.4.15条的要求。⑻构件拼接时,拼接设计弯矩的取值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9.3.4条的要求。⑼受弯构件设计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局部稳定和整体稳定计算,以及挠度计算,并满足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构造。⑽受压构件(轴心受压构件和压弯构件)的局部稳定应符合gbj17-88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⑾钢管构件应注意钢管外径与壁厚之比及钢管节点的构造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10.0.2条、10.0.3条的要求。⑿钢管结构主管与支管的连接焊缝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j17-88第10.0.5~10.0.7条的规定。⒀钢构件的焊接连接设计中,应注意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和板件厚度的关系、焊缝长度及节点板的设计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⒁钢构件的螺栓连接设计中,除节点板设计外,应注意螺栓的最大、最小容许间距(中心间距、边距和施工安装净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⒂钢结构(包括薄壁型钢结构、网架结构和高层建筑钢结构等)施工详图是否满足钢结构设计制图深度的要求;如为设计图,则其深度应达到编制施工详图的条件,除设计总说明、布置图、构件截面、节点及构造做法等图外,还应提供必要的受力构件的内力设计值。

        3.10 薄壁型钢结构 ⑴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及连接材料型号;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⑵设计刚架、屋架、檩条和墙梁时,是否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如檩条自由翼缘的稳定性等),此时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0。天沟及跨度较大、坡度较小的轻钢结构屋面是否考虑了积水荷载、或积灰荷载的作用。⑶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⑷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在gb50018-2002第4.2.7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况下,是否按规范要求对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⑸屋盖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当支撑为园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⑹门式刚架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在设置柱间支撑的开间是否同时设置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当支撑体系设置在第二开间时,第一开间的相应位置是否设置了刚性系杆;刚架转折处(边柱柱项和屋脊处)及多跨房屋相应位置的中间柱顶,是否沿房屋纵向全长设置了刚性系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的竖腹杆是否按刚性系杆设置并满足承载力要求;当柱间支撑采用园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⑺当坡屋面檩条跨度大于4.0m时,是否按规范规定在檩条间设置了拉条(包括斜拉条和撑杆);墙梁亦宜参照上述要求设置拉条。⑻在刚架横梁的受压翼缘及刚架柱顶内侧翼缘受压区,是否按规范规定设置了隅掌。⑼受压板件和压弯板件是否考虑了有效宽度。⑽构件端板连接是否采用了高强度螺栓,端板厚度是否进行了设计计算。

        3.11 网架结构 ⑴网架结构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地区,应按jgj7-91第3.4.1条和3.4.2条的规定分别进行竖向抗震验算和水平抗震验算;网架结构计算时,应考虑实际支座构造的约束影响。⑵网架杆件计算长度和长细比应分别符合jgj7-91第4.1.2条和4.1.3条的规定。⑶空心球节点,空心球的受压和受拉承载力计算应按jgj7-91第4.3.2条的规定进行。⑷螺栓球节点设计(包括采用的高强度螺栓、锥头等)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⑸支座节点的设计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⑹网架结构的材料选用要求,制作和拼装要求,耐火等级、除锈等级、涂装和焊缝质量等级等要求,应遵守gbj17-88和jgj7-91的有关规定。

        3.12 高层建筑钢结构 ⑴图纸设计总说明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以及相应的连接材料的型号,同时还应注明对钢材强屈比、伸长率、可焊性、冷弯试验和冲击韧性等性能的要求,当钢板厚度≥ 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材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gb50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也应注明对钢结构的制作、安装,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等提出的相应要求。⑵结构的体系和布置是否符合jgj99-98第三章及gb50011-2001第8.1.4~8.1.9条的规定。⑶抗震设计时,钢结构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并采取不同的抗震构造措施,见gb50011-2001第8.1.3条。⑷抗震验算时,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01第5.2.5条的规定。⑸结构的层间位移应符合gb50011-2001表5.5.1或表5.5.5的要求。⑹框架一支撑结构中,框架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01第8.2.3条第2款的规定。⑺框架梁和框架柱板件的宽厚比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2条的规定。⑻中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支撑杆件板件的宽厚比,非抗震设防时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6.4.2条和6.4.3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4.2条的规定。⑼框架柱的长细比,非抗震设防时应符合jgj99-98第6.3.6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1条的规定。⑽梁柱连接节点处,柱在梁上下翼缘对应位置处应设置水平加劲肋,其稳定性和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6.3.5条、8.3.4条、8.3.6条、8.3.7条和8.3.8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4条~8.3.6条的规定。⑾箱形焊接柱、十字形焊接柱,箱形柱在工地上的焊接接头,其构造要求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8.4.2条和8.4.6条的规定。⑿埋入式柱脚埋深等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8.6.2条的规定。⒀抗剪支撑节点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8.7.1条的要求。⒁耗能梁段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6.5.2条至6.5.5条、6.5.8条、及8.7.4条至8.7.7条的规定。⒂钢结构组合梁和组合楼板的设计及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7.2.14条及第七章第四节的规定。⒃在多遇地震效应组合作用下,人字形支撑、v形支撑、十字形交叉支撑和单斜杆支撑的斜杆内力应按规范jgj99-98第6.4.5条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偏心支撑框架的斜杆、框架梁及框架柱,应按gb50011-2001第8.2.3条规定对内力设计值乘以增大系数。

        3.13 其它 不应在结构设计中釆用机动体系。

        

        

        

        四、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序 号 项 目 审  查  内  容

        4.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4.2 设计依据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4.3 系统设计总体要求 ⑴给水、排水、热水等各系统设计是否合理,设计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⑵是否按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气体消防、水喷雾消防和灭火器等系统和设施,消防水量水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容积等技术参数是否合理。⑶水泵、水处理设备、水加热设备、冷却塔、消防设施等选型是否安全,符合系统设计的需要。

        4.4 给水系统 

        4.4.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⑴第2.1.8条规定,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保持给水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⑵第2.2.9条规定,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和生活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⑶第2.2.11条规定,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龙头时,应有明显标志。⑷第2.4.5条规定,给水管道不宜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⑸第2.4.18条规定,给水管不得穿过配电间。⑹第2.5.7条规定,给水管网装设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引入管和水箱消防出水管,应装设止回阀。⑺第2.5.7b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减压阀后(沿水流方向)应设泄水阀门定期排水。⑻第2.7.9条规定,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的上下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设置水泵;在其他房间设置水泵时,水泵机组,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⑼第2.7.16条规定,贮水池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排入排水系统应有防回流污染措施。溢流管管经应按排泄贮水池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贮水池应有盖,并应采取不受污染的防护措施。⑽第2.8.5条规定,水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溢流管管径应按排泄水箱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溢流管出口应设网罩。水箱进水管淹没出流时,应设真空破坏装置。⑾第4.2.15条规定,公共浴室淋浴器出水水温应稳定 ,并宜釆取下列措施:一、 釆用开式热水供应系统;二、 给水额定流量较大的用水设备的管道,应与淋浴器配水管道分开;三、 多于3个淋浴器的配水管道,宜布置成环形;四、 成组淋浴器的配水支管的沿途水头损失,当淋浴器少于或等于6个时,可釆用每米不大于200pa;当淋浴器多于6个时,可釆用每米不大于350pa,但其最小管径不得小于25mm。注:①工业企业生活间和学校的淋浴室,宜釆用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应有热水水温稳定的技术措施。    ②公共浴室不宜釆用公用浴池沐浴方式。⑿第4.4.15a条规定,在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应采取消除水加热时热水膨胀引起的超压措施。⒀第4.6.6条规定,热水管网在下列管段上,应装设止回阀:一、 水加热器或贮水器的冷水供水管。二、 机械循环第二循环回水管。三、 混合器的冷、热水供水管。

        4.4.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6.6.4条规定,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

        4.4.3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8.2.2条规定 ,当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嘴的水头大于2m,急救冲洗水嘴的水头大于1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化验盆排水口,应设耐腐蚀的挡污篦;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管道。

        4.4.4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第5.1条规定,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

        4.5 排水系统 

        4.5.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⑴第3.1.5条规定,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排出。⑵第3.2.11a条规定,医院建筑内门诊、病房、医疗部门等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⑶第3.3.10条规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烟道和风道,并不得穿过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⑷第3.3.13条规定,生活污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⑸第3.3.18条规定,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排水立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3.3.18的规定。最低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至立管管底的垂直距离   表3.3.18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层) 垂直距离(m)

        ≤ 45~67~1213~19≥ 20 0.450.751.203.006.00

        注:当与排出管连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号管径或横干管比与之连接的立管大一号管径时,可将表中垂直距离缩小一档。②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0m。③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一、二款的要求时,则排水支管应单独排出室外。备注: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或硬聚氯乙烯螺旋管时,按cjj/t29-98或cecs94:97执行。⑹第3.3.20a条规定,铸铁排水管道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柔性接口:①高耸构筑物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内,排水立管应采用柔性接口;②排水立管高度在50m以上,或在抗震设防8度地区的高层建筑,应在立管上每隔二层设置柔性接口;在抗震设防9度地区,立管和横管均应设置柔性接口。注:其他建筑在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柔性接口。⑺第3.5.3条规定,在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水管道上,应根据建筑物层高和清通方式按下列规定合理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①、立管上检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m,但在建筑物最低层和设有卫生器具的二层以上坡顶建筑物的最高层,必须设置检查口,平顶建筑可用通气管顶口代替检查口。当立管上有乙字管时,在该层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检查口的设置高度,从地面至检查口中心宜为1.0m,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注:如采用机械清扫时,立管检查口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m。②、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的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③、在水流转角小于1350的污水横管上,应设检查口或清扫口。④、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上检查口或清扫口之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3.5.3的规定。⑻第3.6.3条规定,下列污水管段应设环形通气管;①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并与立管的距离大于12m的污水横支管。②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⑼第3.7.10条规定,生活污水集水池的设计,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和直通室外的通气管。⑽第3.8.8条,为截留洗车台、汽车修理间和其他少量生产污水中的油类,应设置隔油池。污水在池内的流速,宜采用0.002-0.01m/s,停留时间可采用0.5-1.0min。隔油池的排出管至井底深度,不宜小于0.6m。⑾第3.8.7条,为截留公共食堂和饮食业污水中的食用油脂,应设隔油井。污水在井内的流速不得大于0.005m/s,停留时间可采用2-10min。井内存油部分容积应根据顾客数量和清扫周期确定,且不宜小于该井有效容积的25%。注:宜在室内设地上式隔油器。⑿第3.9.1条规定,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注:医院污水系指医院、医疗卫生机构中被病原体污染了的水。

        4.5.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6.1.6条规定,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釆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

        4.5.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⑴第6.2.11条规定,排水干管或污水集水池应设透气管,透气管宜接入排风竖井。⑵第6.2.19条规定,扩散室应设有防爆波地漏或集水坑(也可与洗消水集水坑共用)。注:防爆波地漏可用法兰堵板或丝堵清扫口代替。

        4.6 消防设计 

        4.6.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⑴第6.3.3.11条规定,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⑵第7.4.4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⑶第7.4.5.3条规定,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⑷第7.4.6条规定,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② 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 m。  ③ 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⑤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80mpa,当大于0.8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 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消火栓应设减压装置。  ⑧ 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⑸第7.4.7条规定,釆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釆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m3。      7.4.7.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7.4.7.3 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7.4.7.4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釆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4.7.5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⑹第7.5.4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⑺第7.6.6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⑻第7.6.9条规定,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6.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⑴第8.6.3条规定,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应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二、 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釆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釆用18m3。三、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四、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⑵第8.7.7条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⑶第8.8.2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4.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1) 第5.0.1条规定,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表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 喷水强度(l/min•m2) 作用面积(m2) 喷头工作压力(mpa)

        轻危险级 4 160 0.10

        中危险级 ⅰ级 6 

         ⅱ级 8 

        严重危险级 ⅰ级 12 260 

         ⅱ级 16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 mpa。

        (2)第5.0.2条规定,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3)第5.0.3条规定,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4)第5.0.4条规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0.1中的作用面积。(5)第5.0.5条规定,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的规定。表5.0.5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 最 大 净 空高度(m) 货品最大堆积高度(m) 喷水强度(l/min.m2) 作用面积(m2) 喷头工作压力(mpa)

        仓库危险级ⅰ级 9.0 4.5 12 200 0.10

        仓库危险级ⅱ级 16 300 

        仓库危险级ⅲ级 6.5 3.5 20 260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 mpa。

        (6)第5.0.6条规定,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表5.0.6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 最 大 净 空高度(m) 货品最大堆积高度(m) 配水支管上喷头或配水支管的间距(m)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只) 喷头最低工作压力(mpa)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 9.0 7.5 3.7 12 0.34

        仓库危险级ⅲ级(非发泡类) 9.0 7.5 3.3 12 0.34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非发泡类) 12.0 10.5 3.0 12 0.50

        仓库危险级ⅲ级(发泡类) 9.0 7.5 3.0 12 0.68

        注:本表中的数据仅适用于k=200的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

        (7)第5.0.7条规定,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表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喷头。应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本规范表5.0.5确定喷水强度,和开放4只喷头确定用水量。(8)第5.0.8条规定,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  2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4l/s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  3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 min。(9)第5.0.9条规定,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表5.0.5的规定;  2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的规定;  3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10 min。(10)第5.0.10条规定,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0.10的规定:表5.0.10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水幕类别 喷水点高度(m) 喷水强度(l/s·m) 喷头工作压力(mpa)

        防火分隔水幕 ≤12 2 0.1

        防护冷却水幕 ≤4 0.5 

        注: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 s·m,但超过9 m时喷水强度仍釆用1.0l/ s·m。

        (11)第5.0.11条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12)第6.1.1条规定,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表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设置场所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8

        仓库 9

        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仓库 12

        (13)第6.1.3条规定,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4.6.4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第3.1.2条规定,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设计喷雾强度与持续喷雾时间防护目的 保护对象 设计喷雾强度(l/min.㎡) 持续喷雾时间(h)

        灭火 固体火灾 15 1

         液体火灾 闪点60~120。c的液体 20 0.5

         闪点高于120。c的液体 13 

         电气火灾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开关 20 0.4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集油坑 6 

         电缆 13 

        防护冷却 甲乙丙类液体生产、储存、装卸设施 6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直径20m以下 6 4

         直径20m及以上 6

         可燃气体生产、输送、装卸、储存设施和灌瓶间、瓶库 9 6

        

        4.6.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2.3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2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3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4.6.6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88(1)第7.1.2条规定,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并应同时设置水幕保护,如受条件限制未设防火幕时,应符合第7.3.2条之规定。(2)第7.1.3条规定,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7.3.2条规定设置水幕。(2) 第7.3.2条规定,甲、乙等的大型及特大型剧场的舞台与观众厅、侧台、后台的隔墙的孔洞处,应设置水幕系统。

        4.6.7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第4.1.14条规定,高层建筑内明敷管道,当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火灾贯穿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立管管径大于或等于110mm时,在楼板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mm的防火套管,且应按本规程第4.1.13第一款的规定,在防火套管周围筑阻水圈(图4.1.14-1)。②、管径大于或等于110mm的横支管与暗设立管相连时,墙体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300mm的防火套管,且防火套管的明露部分长度不宜小于200mm(图4.1.14-2)。③、横干管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时,管道穿越墙体的两侧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mm的防火套管(图4.1.14-3)。

        4.7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 ⑴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⑵是否叙述室外可资利用的市政给水管根数、管径、压力或生活、生产、室内外消防给水来源情况。⑶设计总说明中应对高层建筑的分类、多层建筑中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建筑物的面积和体积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⑷建筑物中餐饮厨房、游泳池、泡沫灭火设施、气体灭火设施等部分,如果甲方另外委托专业设计部门设计,应做到给水、排水或消防给水预留管接头。⑸设备表应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⑹室外给排水管网图应表明接入市政给水、污水和雨水管道的位置、管径、给水管顶埋深、排水管底(或检查井底)标高。

        

        五、 暖通专业的审查要点

        

        序号 项 目 审  查  内  容

        5.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5.2 设计依据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5.3 基础资料 

        5.3.1 室外气象资料 设计采用的室外气象参数等基础资料是否正确可靠。

        5.3.2 室内设计标准 设计采用的室内设计标准是否满足相应规范和使用要求。

        5.3.3 建筑热工计算 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单宿、托幼、旅馆、医院病房等)的围护结构应满足《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及《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部分)》的要求和各地区相关细则。

        5.4 防排烟 

        5.4.1 高层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⑴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内走廊、无窗房间、中庭等按第8.4.1条、第8.4.2条规定设置排烟设施。⑵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按第8.4.11条规定,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5.4.2 人防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第6.2.1条规定,防烟楼梯间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25pa。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3/h。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m3/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2000m3/h。注:人防工程防火规范强条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

        5.4.3 地下汽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⑴第8.2.1条规定,面积超过2000㎡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⑵第8.2.4条规定,风机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5.4.4 洁净厂房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第6.5.7条规定,洁净厂房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

        5.5 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⑴第6.6.2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应设防火阀: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穿越变形缝的防火墙的两侧;风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上。⑵第6.6.6条规定,风管、附件及辅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净化空调系统、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排除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难燃材料;附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等均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5.6 环保与卫生 

        5.6.1 地下汽车库换气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6.3.4条规定,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计算,且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6次。

        5.6.2 饮食建筑油烟排放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表2规定: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如下表所示: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5.6.3 环境噪声控制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各种区域的环境噪声不准超过下表规定:类别 适用范围 昼  间(db) 夜   间(db)

        0 疗养、高级别墅高级宾馆区 50 40

        1 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55 45

        2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60 50

        3 工业区 65 55

        4 城市中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 55

        

        5.6.4 降低设备噪声的措施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⑴第8.2.3条规定,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的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器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⑵第8.3.1条规定,当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程度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防其他隔振措施。

        5.7 安全设施 

        5.7.1 釆暖通风系统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⑴第3.8.19条规定,穿过建筑物基础、变形缝的采暖管道,以及埋设在建筑结构里的立管,应采取预防由于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⑵第6.1.10条规定,闭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膨胀措施和排气、泄水装置。⑶第7.2.5条规定,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保护,设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⑷第4.4.9条规定,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的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

        5.7.2 锅炉房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⑴第13.3.2条规定,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尚应设置机械通风。⑵第13.3.8条规定,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或等于45。c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10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⑶第13.3.7条规定,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有每小时换气不小于8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⑷第13.3.6条规定,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换气量,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用风量。安装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内的通风装置应防爆。注:锅炉房设计强制性条文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00年版。

        5.7.3 人防地下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⑴第5.1.5条规定,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员掩蔽所的战时通风方式,应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各类工程的战时人员新风量应按下表采用。战时人员新风量标准(m3/(p.h))工程类别 清洁通风 滤毒通风

        医疗救护工程 15~20 3~5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 10~15 3~4

        二等人员掩蔽所 5~7 2~3

        ⑵第5.2.1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进风系统,根据不同的通风方式应由消波装置、密闭阀门、过滤吸收器、通风机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⑶第5.2.2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的排风系统,根据不同情况应由消波设施、密闭阀门,自动排气阀或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⑷第5.2.11条规定,战时主要出入口最小防毒通道的换气次数,二等人员掩蔽所应保证每小时30~40次;其它类型的防空地下室应保证每小时40~50次。注:人防地下室强制性条文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人防工程部分)》。

        5.8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 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5.8.1 设计说明 ⑴是否有明确的设计依据。⑵是否有室内外设计参数,设计标准的说明。⑶是否有采暖、空调、冷热源及其参数的说明;⑷是否有采暖、空调总冷热负荷的说明;⑸是否有采暖系统型式,住宅采暖分户热计量及分室温控、散热器及管材选择的说明。塑料类管材应有根据使用等级确定的管材及其壁厚。⑹是否有空调系统型式及控制要求的说明。⑺是否有消防防排烟设置的说明。⑻是否有人防工程平战用途以及平时采暖、通风、防排烟和战时清洁及过滤式通风设置及其运行转换的说明。⑼是否有关于环保和节能设计的说明。⑽有关施工安装特殊要求的说明。

        5.8.2 平面图 ⑴采暖平面图是否绘出管道及其编号、散热器及其数量、阀门、伸缩器、固定支架及放气泄水等装置。管道应注明管径,无系统图或立管图时应注明标高、坡度、坡向等。⑵通风、空调平面是否绘出设备、风管平面位置及其定位尺寸,标注设备编号或设备名称,绘出消声器、阀门、风口等部件位置。风管注明风管尺寸,无系统或剖面图时注明标高。⑶采暖热力入口是否注明建筑物热负荷、系统阻力及入口作法。⑷集中供热的地板幅射采暖系统必须绘出公用立管和户内集分水器位置及连接管道,并注明每个房间的建筑热负荷。室内管道敷设图纸可后发。⑸采用电采暖的采暖平面图中,应注明每个房间的建筑热负荷。

        5.8.3 通风、空调剖面图 ⑴是否注明设备、管道的标高及其与地面和土建梁柱关系尺寸。⑵是否说明通风、空调设备接管尺寸及标高。

        5.8.4 系统图、立管图 ⑴简单的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在绘制的平面图上注明安装标高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不审查剖面图,立管图。⑵多层、高层建筑集中采暖系统的系统图或立管图是否注明立管编号、管径、标高、坡度、坡向和伸缩器、固定支架。⑶空调水系统是否注明管道及其部件的管径、标高、坡度、坡向等,是否注明制冷设备名称或编号、安装高度及其接口等。⑷通风、空调风系统图是否注明风管尺寸和标高,设备名称或编号及其安装高度,是否注明消声器,阀门风口位置、规格尺寸和安装高度。

        5.8.5 设备表 审查其是否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六、 建筑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 目 审  查  内  容

        6.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6.2 设计依据 所采用的设计标准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是否符合本工程实际。

        6.3 供配电系统 

        6.3.1 变配电室 (1)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gb50053-94第2.0.1条及jgj/t16-92第4.2.1条的要求。(2)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gb50053-94第4.1.6条)。(3)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拦,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x40mm。变压器的外壳与遮拦的净距离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gb50053-94第4.2.5条)。(4)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高低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满足gb50053-94第4.2.4条、4.2.7条及4.2.9条的要求。(5)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gb50053-94第5.1.2条)。(6)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gb50053-94第6.4.3条)。

        6.3.2 供配电 (1)负荷计算的内容和计算方法,是否执行jgj/t16-92第3.4.5条、3.4.6条及3.4.7条的规定。(2)所选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频率、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开关遮断能力是否符合gb50054-95第2.1.1条规定。(3)配电系统保护配合是否具有选择性(gb50054-95第4.1.2条)。(4)电气导体截面的选择及线路过载保护是否满足gb50054-95中第2.2.6条、2.2.7条、4.3.4条的要求;是否考虑了敷设环境、环境温度及敷设方式的修正系数。(5)保护线(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gb50054-95第2.2.9条及2.2.10条的规定。(6)线路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gb50054-95第4.5.2条的规定。(7)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gb50052-95第6.0.10条)。(8)从10⑹kv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gb50053-94第3.2.3条)。(9)远离配电(控制)装置的用电设备,其附近应设置隔离电器,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gb50055-93第2.5.1条三款和2.6.4条)。

        6.4 防火 (1)消防供用电设备,供电可靠性,应满足gb50054-95第4.3.5条及gb50055-93第2.4.6条的要求。(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gb50116-98第5.3.2条)。(3)消防联动控制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是否具有联动切断条件(gb50116-98第6.3.1.8条)。(4)疏散指示灯指示方向要正确。设置位置应能正确引导人员快速短距离撤离建筑物。(5)应急照明灯具(带蓄电池)的电源,是否满足jgj/t16-92第11.8.9条要求。(6)火灾探测器的选型、设置、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联动控制对象,应符合gb50116-98中的有关章节的规定。

        6.5 防雷及接地 (1)建筑物的防直击雷、防侧击雷、防雷击电磁脉冲及防雷电波侵入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相关条文的要求。(2)有关防雷接地及建筑电气系统的工作接地和安全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通信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的接地,应符合gb/t50314-2000第10.2.6条,gb50198-94第2.5.3条、2.5.4条、2.5.8条及gb/t50311-2000第11.0.4条、11.0.10条的要求。(4)智能化系统设备的供电系统应采取过电压保护(gb50314-2000第10.2.7条)。(5)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应考虑防间接触电保护(gb50054-95第4.4.2条、jgj/t16-92第14.3.1条、14.3.3条)。

        6.6 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建筑电气的要求 

        6.6.1 住宅 (1)住宅建筑的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gb50096-1999第6.5.2条及6.5.3条要求。(2)公共功能的管道……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gb50096-1999第6.6.4条)。

        6.6.2 汽车库 (1)汽车库的供电设计应符合gb50067-97第9.0.1条、9.0.2条和jgj100-98第6.4.1条中“机械式汽车库内宜设双电源供电系统”的要求。(2)汽车库的消防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gb50067-97第9.0.3条要求。

        6.6.3 图书馆 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jgj38-99第7.3.4条);书库照明宜分区分架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外(jgj38-99第7.3.7条)。

        6.6.4 档案馆 档案馆的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措施(jgj25-2000第7.3.1条)。

        6.6.5 医院 医院建筑的重要部位的供电可靠性和关键部位的接地安全应分别符合jgj49-88第5.4.1条和jgj/t16-92第14.7.6条要求;放射科及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和总闸刀设计应符合jgj49-88第5.4.3条及5.4.4条要求。

        6.6.6 剧场 (1)舞台可控硅调光装置的配出线路设计应符合jgj/t16-92第10.9.10条的要求。(2)剧场的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灯标志设计应符合jgj57-2000、j67-2001中第10.3.13条的要求。

        6.6.7 浴室、游泳池 各类浴室和游泳池的电气设备安装是否符合jgj/t16-92第14.8.2.8条、14.8.2.9条和14.8.3.9条的要求。

        6.6.8 锅炉房 (1)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形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见《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13.2.2条)。(2)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 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 m(gb50041-92第13.2.15条)。

        6.6.9 人防工程 (1)防空地下室战时的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gb50038-94第7.2.3条(2)防空地下室供电系统设计,应单独设置配电屏(箱)(gb50038-94第7.2.9.1条)。(3)电线、电缆材质应符合gb50098-98第8.1.4条要求。(4)从低压配电室至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配电回路,应各自独立(gb50038-94第7.3.7条)。(5)人防工程内灯具安装,应符合gb50038-94第7.4.10条的要求。(6)火灾疏散照明,应符合gb50098-98第8.2.1(8.2.1a)条的要求。

        6.6.10 其它建筑 其它各类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电气的特殊要求,应符合相应建筑工程现行设计规范和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6.7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 (1)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设计说明和施工图是否完整。(3)工程总负荷计算和分路负荷计算,应包括设备容量,需用系数、计算容量,功率因数,计算电流。(4)末端系统应注明用途和容量。

        6.8 其它 是否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与数量,但不得指定制造商和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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