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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适应共振模型是为了能够分类任意次序模拟输入模式而设计的,它可以按任意精度对输入的模拟观察矢量进行分类,较好地解决了前稳定性和灵活性问题,同时能够避免对网络先前所学的学习模式修改。本文将ART2模型应用于信用风险评估,通过实证比较研究,结果显示应用自适应共振模型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在精度和准确性上,都优于其他神经网络模型和统计方法。
1统计方法用于信用风险分类评估存在的局限性
对信用风险评估一类主流方法是基于分类的方法,即把信用风险分析看成是模式识别中的一类分类问题—将企业划分为能够按期还本付息和违约两类。其具体做法是根据历史上每个类别(如期还本付息、违约)的若干样本,从已知的数据中发现其规律,从而总结出分类的规则,建立判别模型,用于对新样本的判别,这样信用评估就转化为统计中的分类问题。传统的统计模型主要基于多元统计分析方法,根据判别函数的形式和样本分布的假定不同,主要的模型有:多元回归分析模型、多元判别分析模型(MDA)、Logit分析模型、近邻法等。其中以多元判别分析模型和Logit分析模型应用最为广泛,已有大量商业化软件。
尽管这些方法在国外有大量应用,但是大量实证研究(Altman,1983;Tam & Kiang,1992;Altman,et al,1994)结果发现:(1)企业财务状况的评价可以看作是一类基于一系列独立变量基础上的分类问题;(2)企业财务状况好坏与
财务比率的关系常常是非线性的;(3)预测变量(财务比率)可能是高度相关的;(4)大量实证结果表明,许多指标不成正态分布。而统计的方法却不能很好地解决以上问题。由此可见统计模型的最大优点在于其具有明显的解释性,存在的缺陷是过于严格的前提条件。如多元判别分析模型(MDA),它要求数据服从多元正态分布、等协方差、已知先验概率和误判代价等要求,而现实中大量数据严重违背了这些假定(Eisenbeis,1997)。引入对数变化可在一定程度上改进数据的非正态分布,但一方面变换后的变量可能失去经济解释含义,另一方面仍没有满足等协方差的要求;应用二次差别分析(QDA)虽可解决等协方差问题,但一方面没有满足正态性假设,另一方面当数据样本小、维数高(指标多)时二次差别分析的性能明显下降,而样本少、维数高正是我国信用数据的显著特点。实证结果还表明二次差别分析对训练样本效果较好,而对测试样本并不理想。除此以外,多元判别分析模型适用于成熟行业的大中型企业,因为这些企业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其发展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参数统计方法易于给出较准确的结果及合理的解释。然而这类方法是静态的,需要根据地区、行业经济情况的变化不断地调整参数,甚至进行变量的调整。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引入了Logit分析模型和近邻法。Logit分析模型不需要假定任何概率分布,也不要求等协方差,但是当样本点存在完全分离时,模型参数的最大似然估计可能不存在,模型的有效性值得怀疑,另外该方法对中心区域的差别敏感性较强,导致判别结构的不稳定。近邻法不要求数据正态分布,但当数据的维数较高时,存在所谓的“维数祸根(Curse of dimensionality)”——对高维数据,即使样本量很大,其撒在高维空间中仍显得非常稀疏,绝大多数点附近根本没有样本点,这就使得“利用空间中每一附近的样本点来构造估计”的近邻法很难使用[4]。
2应用神经网络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意义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估是复杂的过程,除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的各种特征的评估外,还须对企业的非财务状况进行评估,而且又涉及宏观经济环境和产业结构、产业周期的影响;除了客观的评估外,还依赖于专业人员依据经验进行主观评估。神经网络是一种具有模式识别能力,自组织,自适应,自学习特点的计算机制,它的知识编码于整个权值网络,呈分布式存储且具有一定容错能力。神经网络对数据的分布要求不严格,也不必要详细表述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神经网络的这些特征使之成为信用风险分析方法的一个热点。
建立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估模型必须依赖于一组已知的函数集合。要求这种函数集合在任意精度上可以逼近实际系统,从数学上讲,这就要求这个集合在连续函数空间上是致密的。目前已经从理论上严格证明了只用一个隐藏层的神经网络就可以唯一地逼进任何一个连续函数。多层神经网络为系统的辨识和建模,尤其是非线性动态映射系统提供了一条十分有效的途径。非线性动态映射系统的神经网络建模被认为是应用神经网络的最成功的范例。
影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估的机理很复杂,无法建立精确的非线性动态模型,而人工神经网络擅长处理非线性的、关系不确定的十分复杂以至于数学模型难以描述的问题。对于分析时间序列数据,由于人工神经网络能识别和模拟数据间的非线性关系,不需要正态分布和先验概率等条件的约束,能针对新增样本灵活的训练再学习,因此优于其他统计方法,同时由于网络本身具有自学习的功能,预测结果相对精度较高而且稳定性好,因此应用神经网络可以通过对网络的训练,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特征的非线性函数关系。神经网络是由许多神经元构成的,它对系统特性的记忆表现为各个神经元之间的连接权值,单个神经元在整个系统中起不到决定性作用,一个经过训练的神经网络可以按相似的输入模式产生相似的输出模式,当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估系统因某些非财务风险因素和判断误差过大的财务风险因素造成输入模式变形时,网络仍可以保证稳定的输出。
神经网络可以逼进任意复杂的非线性系统,神经网络的转换函数能够非线性地响应冲击,例如,像覆盖比率这样的财务比率超过最低水平(如AAA级)时,超过这个阀值的增加值不会对信用质量有什么影响。线性回归不能以这样的方式限制响应程度,神经网络的转换函数却能实现。神经网络以并行的方式处理信息,具有很强的信息综合能力,因此神经网络理论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分析和实施对信用风险的主动控制中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由神经网络构成的非线性模型具有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在根据多个训练样本企业的财务特征建立神经网络非线性系统后,如果企业类型、财务特征和非财务特征发生变化,神经网络可以通过学习,建立企业信用的非线性函数关系,并且不需要改变网络的结构和算法。
综上所述,对于那些无法建立精确的动态判别函数模型的非线性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估,可以将神经网络理论应用于风险评估当中,撇开企业财务因素、非财务因素和企业信用状况复杂的非线性机理,建立起非线性风险映射近似的动态模型,使这个模型尽可能精确地反映风险映射关系非线性动态特征。通过该系统我们能够计算对各种输入的响应,预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状况及其发展趋势,进而能够使用各种信用工具对风险进行主动控制,促进商业银行的智能化风险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发展完善。
3基于自适应共振理论的信用风险评估模型
一个公司财务状况的好坏往往是企业自身、投资者和债权人关注的焦点。因为一个营运良好、财务健康的公司可提高自身在市场上的信誉及扩展筹资渠道,以使投资者信心倍增。相反,一个陷入财务困境和濒临破产的企业不仅乏力吸引投资,还让原有投资者面临巨大的信用风险。
由上文的分析中我们知道,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分析,传统的分类方法尽管有它的优点但本身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作为研究复杂系统的有力工具,神经网络能处理任意类型数据,这是许多传统方法无法比拟的。通过不断学习,能够从未知模式的大量复杂数据中发现其规律。神经网络方法克服了传统分析过程的复杂性及选择适当模型函数形式的困难,它是一种自然的非线性建模过程,毋需分清存在何种非线性关系,给建模与分析带来极大的方便。该方法用于企业财务状况研究时,一方面利用其映射能力,另一方面利用其泛化能力,即在经过一定数量的带有噪声的样本训练之后,网络可以抽取样本所隐含的特征关系,并对新情况下的数据进行内插和外推以推断其属性。
目前我国银行机构主要使用计算贷款风险度的方法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在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考虑贷款方式、期限以及形式因素,进而确定贷款的风险度。其中作为核心的信用等级评定,是通过对企业的某些单一财务指标进行评价,而后加权平均确定的。该方法的最大缺陷在于指标和权重的确定带有很大的主观性,使得评级结果与企业的实际信用状况有很大出入,因此需要引入科学方法来确定有效指标,并建立准确的定量模型来解决信用评估问题。
针对这种形势,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结合国际上目前较为流行人工神经网络技术,本文设计了一种基于自适应共振理论的信用风险评估方法。
3.1自适应共振理论(ART)介绍
自适应共振理论(Adaptive Resonance Theory)简称ART,是于1976年由美国Boston大学S. Grossberg提出来的。他多年来一直潜心于研究用数学来描述人的心理和认知活动,试图为人类的心理和认知活动建立统一的数学理论,ART就是这一理论核心部分,又经过了多年的研究和不断发展,至今已经提出了ART1、ART2和ART3共三种结构。ART网络作为模式分类器较好地解决了前面提到的稳定性和灵活性问题。使用ART网络及算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以适应新输入的模式,同时能够避免对网络先前所学的学习模式修改。ART是一种能自组织的产生对环境认识编码的神经网络理论模型,由于横向抑制是自组织网络的特性,ART采用了MAXNET子网结构,该网络采用横向抑制方法增强并能选择具有最大值输出的一个节点。
ART模型的算法过程如下:
第一, 将一个新样本X置入节点;
第二,采用自下而上的过程,求得: ;
第三,运用MAXNET网络,找到具有最大输出值的节点;
第四, 通过自上而下的检验,判断X是否属于第j类,即如果有 ,则X属于第j类, 是警戒参数。如果上式不成立,转到第六步,否则继续。
第五, 对于特定的j和所有的i更新 和 ,设t+1时刻 , , , 。
第六, 无法判断X是否属于第j类,抑制该节点返回到第二步,执行另一个聚类的处理过程。
本文所使用的神经网络模型就是ART2神经网络模型。ART2神经网络是为了能够分类任意次序模拟输入模式而设计的。它可以按任意精度对输入的模拟观察矢量进行分类。
3.2应用ART2神经网络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可行性分析
通过上文对ART2神经网络的介绍,笔者认为将ART2神经网络应用于信用风险评估具有统计方法和其他神经网络算法无法比拟的优势。首先,ART2神经网络较好地解决了稳定性和灵活性问题,它可以在接受新模式的同时对旧模式也同样保持记忆,而其它类型神经网络所记忆的样本个数有限,由此可见,ART2神经网络随着输入样本数的增加,它作为模式分类器分类的精度也越高,所覆盖的样本空间也越大。其次,ART2神经网络是边学习边运行的无监督学习,所以它不存在像BP算法那样需要进行几小时甚至更长时间的训练过程,也就是说ART2网络具有较高的运行效率和较快的学习速率,这一点对于解决像信用风险评估这样的复杂问题来说是相当具有优势的。再次,ART2神经网络与人脑的某些功能类似,能够完成识别、补充和撤销的任务。这三种功能在英文中称为Recognition,Reinforcement和Recall,可简称为3R功能。识别功能在上文已经介绍过,下面对补充、撤销功能做些简单介绍。补充功能包含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每当ART2系统对输入矢量的类别作一次判决即是给出矢量所属类别的输出端编号,根据此判决,系统可以采取一种“行动”或者作出某种“响应”。这和人总是根据对外界情况的判断来决定自己的行动相似。(2)人在识别时对于所有被识别的类并不是一视同仁的,识别过程受到由上向下预期模式的很强制约。这样就会使得人们在某些情况下只关心几种类别,而对其他类别则“不闻不见”,这种集中注意力的本领可以使人们在混乱的背景中发现目标。在客体发生某种变形或缺损或者有强噪声情况仍能对其正确分类。我国商业银行进行信用风险分析的起步较晚,有关的信息往往残缺不全,ART2网络的这种在混乱中集中注意力发现目标的功能更适合我国的现实数据情况。撤消功能的作用与补充功能相反,这是指某些不同的观察矢量在初步分类时被划分成不同的类别,但是通过系统(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又应判定它们属于同一类。由此可见基于ART2网络的这些功能,应用ART2神经网络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相当于人类专家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建模过程,而且ART2神经网络与人类专家相比进行的评估更客观、更有效、更精确。最后,ART2神经网络可通过调整警戒线参数 (门限值)来调整模式的类数, 小,模式的类别少(对分类要求粗), 大,模式的类别多(对分类的要求精细),这一点是其他方法无法比拟的,我们可以通过调整 值对输入网络的财务数据进行传统的两级分类(即违约、非违约两类),也可以通过提高 值对输入网络的财务数据进行国际通用的五级分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Altman、Marco和Varetto与意大利银行联合会合作在其经济和金融信息系统中首次进行了将神经网络应用于企业的经济和金融问题诊断的试验,试验的研究结果表明,将企业的财务状况分为正常、关注和次级三类比分为正常和问题两类困难得多,而ART2神经网络却可以通过 值的调整灵活地实现该功能。
综上所述,笔者选择算法复杂的ART2神经网络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并且设计了一个自适应共振网络,对信用风险分析进行了实证研究。
3.3基于ART2模型的信用风险分析的实证研究
下面以某国有商业银行提供的90多家企业客户为对象,应用自适应共振理论对这些企业客户的财务数据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对于输入到神经网络的财务比率的选择,参照国内财政部考核企业财务状况及国外用于信用风险评估所使用的一些经典财务比率指标,一共挑选出包括企业盈利能力、企业营运效率、企业偿债能力及企业现金流量状况等二十余个指标,考虑到指标间的相关性,利用SAS统计分析软件进行回归分析,得出以下几个比率:
经营现金流量/资产总额(流动性)
保留盈余/资产总额 (增长性)
息税前利润/资产总额 (赢利性)
资产总额/ 总负债 (偿债性)
销售收入/资产总额 (速动性)
某国有商业银行提供的样本数据有90多家企业的财务数据,数据质量不高,有些企业财务数据缺失严重,经过对样本数据的初步审查,删除了不合格的样本40多个,最终得到有效的样本为55个,其中能够偿还贷款的企业34个,不能偿还贷款的企业21个。
评估的准确程度用两类错误来度量,在统计学中,第一类错误称为“拒真”,第二类错误称为“纳伪”。在信用风险评估中把第一类错误定义为把不能偿还贷款的企业误判为能偿还贷款的企业的错误,第二类错误定义为把能够偿还贷款的企业误判为不能偿还贷款的企业的错误。显然,第一类错误比第二类错误严重得多,犯第二类错误至多是损失一笔利息收入,而犯第一类错误则会造成贷款不能收回,形成呆帐。
在应用自适应共振模型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同时,笔者也使用了统计方法和经典的BP神经网络模型对同样的样本数据进行了信用风险评估,以便比较验证自适应共振模型的评估准确性。
统计方法使用的是可变类平均法,可变类平均法是由Lance和 Williams(1967)发展的,计算距离的组合公式为:
Djm=(Djk+DjL)(1-b)/2+DkLb (1)
参数b介于0到-1之间,DkL——是类Ck与CL之间的距离或非相似测度。笔者使用SAS统计软件中提供的可变类平均法对样本数据进行了聚类分析。
BP神经网络的结构包括输入层5个节点,用来输入5个财务指标比率,输出层1个节点(取值为1表示能偿还贷款,取值为0表示不能偿还贷款),另外还有一个隐层,隐层包括5个隐节点。网络的有效性采用K组交叉检验的方法进行验证,也就是将样本分为K组,其中K-1组为训练数据,第K组为检验数据,这里将样本数据分为两组,第一组用于训练网络,包括11个违约的企业和16个非违约的企业,第二组作为检验数据,包括10个违约企业,18个非违约企业。该方法使用MATLAB语言编程实现。
ART2模型包括输入层为5个节点,用来输入5个财务指标比率,输出层3个节点,分别表示信用风险的三个级别(正常,关注,可疑),这里应用ART2模型将信用风险分为三个级别有如下几个原因:(1)将信用风险分为三个级别,比前面使用统计方法和BP模型方法将信用风险简单分成两类(违约、非违约)更容易把握风险的程度,更接近实际信用风险评估的需要,也更贴近于国际通用的五级分类标准。(2)通过ART2网络门限值参数的调整可以将信用风险分为国际通用的五级分类标准,这也正是ART2模型的优势所在,但是ART2网络是信用风险分析混合专家系统的组成部分,它的评估结果要作为输入,输入到专家系统中,以便信用风险评估专家系统进行定性及定量的综合评估,考虑到专家系统的规则的数量和知识库的规模对系统执行效率的影响,因此这里将信用风险分为三类。有关专家系统的详细说明,将在下一节讨论。下面给出ART2模型网络的参数设置:a=10,b=10,c=0.1,d=0.9, =0.2, 。由于ART2模型是无教师指导的网络,因此不用训练,直接输入数据,网络自动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其中评估的结果:正常、关注两类属于非违约企业,可疑为违约企业。该方法使用C语言编程实现。
下面给出三种方法的最后评估结果见表1
表1 训练样本和测试样本的误判
训练样本 测试样本
第一类错误 第二类错误 总误判 第一类错误 第二类错误 总误判
统计模型 8(38.01%) 9(26.5%) 17(30.9%)
BP模型 2(18.1%) 1(6.1%) 3(11.1%) 3(30.0%) 4(22.2%) 7(25.0%)
ART2模型 4(19.1%) 5(14.7%) 9(16.3%)
通过表1的比较结果可以看出对于统计方法和BP模型自适应共振模型的误判率是最低的,说明了该方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这里所使用的企业样本数据偏少,而且噪声过多,数据的质量不是很好,这样的数据作为初始数据输入网络对网络的评估的准确性有一定的影响,虽然ART2这种集中注意力可以在混乱的背景中发现目标的特性使得它的评估的准确性比其它两种方法要高,但是笔者相信如果初始输入网络的数据质量再提高一些,网络的误判率会更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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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 风险评估 科学顾问 合法性危机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2-0090-10
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顾问具有不同的称谓,比如,在美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顾问是食品建议委员会① 和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科学委员会;② 在欧盟,是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③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则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④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⑤虽然称谓不同,但它们都应当承担相似的制度功能,即增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论的科学性,进而保障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决策的合法性。然而,与欧盟及美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制度相比,由于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制度起步比较晚,理论研究相当欠缺,积累的经验也相对不足,因而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问题,致使社会公众对该项制度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也削弱了行政机关所作出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决策的科学性。由此,亟需从食品安全法制的视角探究治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具体之道。围绕该问题,笔者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展开论述。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合法性危机之突出表现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合法性危机,既体现在他们对特定食品实施风险评估的情形之中,也表现在社会公众需要他们积极对某一食品实施风险评估时,他们却不作为或迟延作为的情形之中。对于前一种情形,可以称为“作为行为”中的合法性危机;对于后一种情形,可以称为“不作为行为”中的合法性危机。
(一)“作为行为”中的合法性危机
尽管到目前为止,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从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实例并不多,然而,从这些为数不多的风险评估实例中不难发现,他们已经陷入了合法性危机,突出表现为社会公众和同行专家对科学顾问作出的风险评估结论持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而对制度的信任是人们服从该制度的心理基础,也是制度具有生命力的动力机制。⑥因而,缺乏公众信任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自然不会得到公众的支持,科学顾问中的专家也被戏称为“砖家”。有时,甚至连行政机关自身也不得不不采纳科学顾问所作出的风险评估结论。比如,针对一些人大代表和学者对我国全民食盐强制加碘策略的科学性的质疑,⑦2010年4月7日,卫生部致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对膳食中碘对健康的影响进行评估。2010年5月1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发表《中国食盐加碘和居民碘营养状况的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的基本结论是,继续实施食盐加碘策略对于提高包括沿海地区在内的大部分地区居民的碘营养状况十分必要。⑧2010年7月,卫生部依据该风险评估报告,作出由于我国居民碘缺乏的健康风险大于碘过量的健康风险而继续实施食盐强制加碘策略的决策。应当指出,《食盐加碘和居民碘营养状况的风险评估》是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首次就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潜在风险作出的评估。然而,该风险评估报告一出炉,就遭到不少同行专家和社会公众的强烈质疑与反对,有学者甚至认为该风险评估报告是“一场魔术”,而卫生部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是“魔术师”。⑨然而,值得玩味的是,2011年8月31日,卫生部《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规定从2012年3月15日起,食盐碘含量将不再“一刀切”,各地可以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在规定范围内浮动添加。⑩显然,《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修改从反面证明了此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科学性之不足。又如,作为2010年我国食品安全重大议题之一的面粉增白剂存废之争(化学物质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俗称),终因卫生部于2010年12月14日就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公开征求意见,而暂告停歇。卫生部于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关于拟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的相关情况》,以权威的官方信息宣布了国内外关于在面粉中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的安全限量标准,以及在此限量下使用的安全性,这是具有科学意义的风险评估结论。B11它是卫生部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的意见作出的结论。然而它同样受到同行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批评与质疑;B12同时,卫生部的决策也未完全依据该评估结论。既然是具有科学性的风险评估结论,那么就应当作为卫生部决策的依据,B13既然在面粉中使用安全限量之内的过氧化苯甲酰不会对人体带来健康风险,那么卫生部就应当作出坚持在面粉中可以使用安全限量之内的过氧化苯甲酰的决定,然而,卫生部却作出了一年过渡期后彻底废除面粉添加剂的决定。B14再如,2012年11月19日21世纪网报道,第三方检测显示酒鬼酒中的塑化剂含量超标高达260%,由此引起社会公众强烈恐慌。两天之后,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公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根据国际通用风险评估方法和欧洲食品安全局推荐的人体可以耐受摄入量,以媒体报道的酒鬼酒中塑化剂含量为1.08mg/kg计算,按照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每天饮用1斤,其中的塑化剂不会对健康造成损害”。B15显然,这一意见属于科学意义上的对酒鬼酒中安全限量的塑化剂的风险评估结论,理应受到社会公众和同行专家的尊重,然而,社会公众和同行专家对此并不接受。这既表现为酒鬼酒的股票在复牌当日就遭股民大量抛售而跌停,同时也殃及整个白酒行业板块,也表现为该结论正日益受到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诘难。B16这是因为,2011年6月卫生部签发的551号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官员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规定塑化剂的最大残留量为0.3㎎/㎏,卫生部的这份文件中所规定的限量值是基于风险评估的结果,B17可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负责人却认为超过该文件规定最大残留量近3倍的酒鬼酒,每天饮用1斤也不会对人健康带来损害,这显然与卫生部之前所规定的限量值相矛盾。而据新浪网的一份题为《白酒塑化剂事件是否对你有影响》的调查,自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评估意见的3天之内,就有近3万人参与其中,对于四个选项:担心影响健康,将逐渐戒酒并劝告身边亲友;无所谓,身体已经被苏丹红、地沟油等练得百毒不侵;不受影响,而且中国是酒文化,饮酒量无法自己控制;相信权威部门,每天饮用白酒不超过1斤就没问题。参与调查者投赞成票的比例分别是:54.7%、33.1%、 6.3%和5.9% ,B18也就是说,参与调查的社会公众极为不信任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评估意见。
(二)“不作为行为”中的合法性危机
在实践中,其合法性危机还表现为不作为或迟延作为,对于一些其危害性在科学上存在争议的食品没有给出权威性的评估意见,对于一些事关社会公众重大健康风险的食品,则迟迟未实施风险评估,由此所带来的负面后果毋庸置疑。比如,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至今尚未作出科学的评估结论。然而,在科学界,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风险,一直存在广泛的争议以及许多不确定性,诸如,它们对生命结构改变后的连锁反应不确定;导致食物链潜在风险不确定;污染、增殖、扩散及其清除途径不确定等。B19可是,一些转基因食品生产企业基于巨大的商业利益考虑,一方面转基因食品对人体不存在健康风险的评估报告,另一方面则大量种植和销售非法的转基因作物和食品,对此,2011年4月28日的《每日经济新闻》、B204月29日的《华夏时报》、B21《经济观察网》、B22《中国新闻网》B23以及《中国经营网》B24等媒体作了详细披露。这些媒体报道所揭问题着实让社会公众担心,其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深究:一是为农业部抽检不合格,从而遭到“封杀”的超级玉米品种,都是经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合格”产品,比如,“登海605”、“登海662”等;二是在安全性未加以明确之前,违法的转基因食物已进入多地多个品种的儿童食物,比如,惠氏“S-26爱儿素婴儿配方豆粉”、 伊利“胡萝卜营养米粉”、含有转基因水稻Bt63成分的米饭等等。而这两个问题都指向对转基因作物或食品的风险评估。换言之,如果对这些转基因作物或食品,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在事先能作出客观、中立的科学评估,就不会产生一系列可能侵害社会公众及公共利益的后果。可是,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对之一直沉默不语。又如,在2008年9月三鹿问题奶粉全面披露之前的3个月,在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督司网站上,就有消费者投诉婴儿食用三鹿奶粉后患肾结石的情况。然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并没有启动对三鹿问题奶粉的风险评估,因而无法确切掌握三鹿问题奶粉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没有采取及时和有效的防范措施。等到卫生部组织调查组对三鹿集团奶粉进行深入调查时,已经是在9月中旬了,错过了治理三鹿奶粉危机事件的关键3个月,这不仅在客观上加速了三鹿奶粉集团的灭亡,也加重了对消费者的损害。B25再如,前述酒鬼酒,甚至是整个白酒行业中的塑化剂事件。由于在2011年5、6月间,我国台湾地区发生因塑化剂而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危机,波及数百家厂商、千余项产品,岛内民众更是一度谈 “塑”色变,在这种背景下,2011年6月中国酒业协会因获知白酒产品中含有塑化剂有关信息,要求相关企业查清白酒中的塑化剂产生来源,当年12月又通知要求白酒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2012年4月,协会再次强调严控白酒产品塑化剂含量。B26从理论上讲,既然我国台湾地区发生了塑化剂事件,而我国大陆的酒业协会也已经反复强调查清和严控相关白酒企业中的塑化剂,那么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应当有所作为,积极主动地对白酒的塑化剂安全限量进行风险评估,然而,他们一直无所作为,直到2012年11月19日21世纪网进行相关报道之后,才匆匆发表意见。可是,社会公众已经对他们的意见持不信任态度。其他事关社会公众重大健康风险的食品,比如,食品中的反式脂肪酸、镉的膳食暴露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至今也未给出明确的科学评估建议。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合法性危机之原因分析
以上分析表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已经陷入了合法性危机,那么他们陷入合法性危机的原因何在?纵观在实践中所暴露出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科学顾问缺乏科学上的卓越性
专家权威是一种建立在科学理性基础上异于传统强制性的知识话语权。B27正是由于缺乏科学上的卓越性,才使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权威的根基受到动摇,社会公众难以信任他们能够作出科学的风险评估结论或者他们自身能够对社会需求作出积极的回应。那么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为何会缺乏科学上的卓越性?一些学者将其中的原因更多地归咎于食品安全风险问题在客观上的复杂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自身的局限性。B28“任何参与为风险决策提供信息的科学家都不会对事实的不确定性感到意外。认识数据的局限性是基本的科学训练”。B29然而,笔者认为,这一原因是包括欧盟及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都普遍存在的,而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尽可能化解这种因复杂性和局限性所带来的难题,于是才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卓越性提出严格、甚至是苛刻的要求。由此,从法制建设角度而言,我们需要从我国现行的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法律制度层面来分析导致他们缺乏科学上的卓越性的具体原因。
1.缺乏一整套严格和公正的程序制度来招聘和遴选最高水准的科学专家组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对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成员的招聘和遴选程序及其所应具备的专业水平,《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都没有规定。对于作为科学顾问组成部分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的条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第13条作了规定。其中,涉及专业水平的条件有三项: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副高级职称者需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 65岁以下(院士除外),身体健康;具体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或者从事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的工作;业务水平突出,在国内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或者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专家的条件,现有法律规范及卫生部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规定。而对于这些专家的招聘和遴选程序,也缺乏法律规范依据,这表明行政机关在遴选和聘请科学顾问的专家方面,实际上存在着非常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例如,关于我国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在卫生部官方网页上只能看到专家委员会的成立决定、拟入选以及最终确定入选名单的公示通知,对于专家的选择标准、程序、方式等问题仅有一句话:即“第一届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是在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推荐的专家中,按照多学科组成、代表性和独立评估等原则产生的,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B30
2.缺乏严格的质量保障程序来确保科学顾问所作出的风险评估结论具有可靠性。基于食品安全风险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科学顾问专家知识的局限性,为确保科学顾问所作出的评估结论经得起同行专家和社会公众的诘难和质疑,就需要一整套严格的质量保障程序来确保科学顾问的评估结论是权威和可靠的。对此,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却处于空白状态。而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法制比较发达的地区,则已建立比较完善的制度。例如,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四阶段质量保障程序:一是自我评估: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科学委员会使用自我审查的形式来确保持续性地遵循相同的步骤以实施每一次科学评估,比如,确保所有的科学数据被清楚地描述和参考、在规定的期限之内达成共识等;二是内部审查,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一个内部审查小组对经自我评估程序的科学结论作第二次复查,该小组会提出修改建议;三是外部审查,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通过建立外部独立的专家小组来对其内部的质量审查程序加以审查,外部专家小组会提出建议;四是质量管理年度报告,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将内部和外部的审查建议汇编成质量管理年度报告,该报告的作用是增强其工作程序的质量,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
3.缺乏完整和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数据交换网络体系来有效地支撑科学顾问开展高质量的风险评估工作。因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不能在真空中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需要大量精确的信息和专业化的科学知识与数据,所以在法律上需要安排一种确保科学顾问开展高质量的风险评估工作的支撑体系,也就是完整和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数据交换网络体系。然而,对于这样一种支撑体系,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并没有较为科学的规定。唯一的依据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8条和第4条的规定。根据第8条第1款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无权收集需要评估的食品的风险信息和数据,而是由卫生部来提供,即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需要组织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可是,卫生部如何收集信息和资料呢?于是,根据第4条的规定,由卫生部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负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那么,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又如何提供信息和数据呢?根据第8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通过分析这些条款可以发现,目前支撑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开展高质量的风险评估的信息网络体系是十分脆弱的。理由在于:一是将大量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源排除在该体系之外。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主要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数据存在于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各类行业协会、以及农村和乡镇。按照现行的网络体系,这些最重要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源却被排除在外。二是虽然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卫生部收集信息,但这些部门到底有哪些?通过什么途径协助、不协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协助的期限是多少等问题,则没有规定。三是虽然规定了由卫生部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负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和技术信息的收集,但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在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都存在不足,比如,它只是一个事业单位,只有总共200多个编制,目前全国只有一家等。至于它如何与中央和地方其他相关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沟通和联络,如何获得这些机关的协助等重要问题,现行法律都没有规定。
(二)科学顾问缺乏科学上的独立性
专家的本质特点是价值中立,以确保专家能够忠实于公共利益,在不受外部影响的情况下来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独立性制度,是实现其科学上的卓越性的最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赢得社会公众和其他同行信任的重要因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第19条规定:“专家委员会根据卫生部下达的风险评估任务,按照相应程序独立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由此可见,我国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了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然而,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根本无法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独立开展提供强有力的和可以操作的保障。在现实中,缺乏独立性保障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成员,既可能被政府潜在的权力运行规则所牵制,成为“傀儡”专家,也有可能成为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成为被管制者借以捕获管制者的工具。B31具体而言,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存在依附性的情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对行政机关的依附。虽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独立实施风险评估,但令人感到困惑的是,该管理规定的其他诸多条款却让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严重依附于行政机关。比如,第7条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的来源由卫生部下达;第10条规定,对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和优先评估项目的确定,由卫生部决定;第12条第1款规定,对于根据卫生部下达的评估任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风险评估实施方案,需要报卫生部备案;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在实施风险评估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补充信息和数据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需要向卫生部提出数据和信息采集方案的建议。而第15条和第18条甚至进一步规定,对于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卫生部报告;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公布,则由卫生部依法向社会公布。显然,这些条款严重削弱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独立性。而从实践中来看,以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组成情况为例,进行评估的42名委员绝大多数都来自国家部委的下属机构,委员会委员由卫生部选聘,分别来自于各有关医药院校、科研单位、药检部门及医院各不同专业。B32至于我国科学顾问的另一组成部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则直接属于事业单位,受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因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立了理事会,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决策监督机构,负责中心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事务、章程拟订和修订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人事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并监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运行。而卫生部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理事长单位,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农业部为副理事长单位,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为理事单位。虽然从理论上而言,让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依附行政机关的初衷正是为了科学决策,但是行政机关的决策思维和使命与科学顾问的工作思维和使命并不一致,有时,甚至完全相反。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科学顾问往往丧失独立性,他们被称作“御用专家”,科学也就变成了政治的工具。
2.缺乏保障科学顾问忠实于公共利益和客观地科学事实的具体制度。尽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7、10、12条等条款使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依附于行政机关,但这并不必然导致科学顾问一定不能忠实于科学事实,可是,如果缺乏保障科学顾问忠实于科学事实的具体制度,那么则根本无法实现客观、公正和独立。这是因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成员的中立性本身只是一个假设,他们具有经济人动机,“经济人”或“理性人”的基本行为动机是获利,追求的是个人效用、利润的最大化,这种在评估过程中的自利取向往往会埋下损害他人及公众利益的祸根。B33依据公共理论选择逻辑,由于专家行为的灵活性以及自利动机的强烈刺激,当决策结果与专家个体利益或价值偏好具有联系时,他们的行为实际上也是尽可能地利用自己的一切资源去获取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不是其声称的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B34然而,对于此类保障科学顾问忠实于科学事实和公共利益的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没有规定。虽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在第15条B35和第17条第(四)项B36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极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如何认定“可能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风险评估工作”中的“利益”,由谁来认定,以及通过何种程序认定等,都没有规定。
(三)科学顾问的活动缺乏公开透明性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评估结论若要获得社会公众和同行专家的信任与支持,还需要遵循公开和透明的法律规则。这是因为,如果他们的活动是不为公众所知的或者在很大程度上不为公众所知,公众难以监督他们的行为,对其信任自然会大打折扣。这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通过公开的决策程序,将使原本黑盒子式的政策形成过程处于大众舆论监督的阳光下,降低了行政官僚图利自我或他人的可能,强化了责任监督机制,增进了民众对于政府的信赖”。B37尽管这一观点主要针对行政机关而言,然而同样适用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行为。可是,现行的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法律规范对此仅作了极为有限的规定,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 卫生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此外,通过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公开的仅有的3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食品中丙烯酰胺的危险性评估》、《中国食盐加碘和居民碘营养状况的风险评估》、《苏丹红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分析和梳理可以发现,对于每一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建议的目标和适用范围的信息,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专家名单(除《中国食盐加碘和居民碘营养状况的风险评估》注明了专家组和工作组名单外),评估的议程和时间,关于科学建议的会议纪要、少数派成员的意见,这些科学建议被拒绝或修改的理由等信息均未涉及,也没有公开;对于某一食品安全风险作出评估建议时,所使用的任何既定的指南、数据质量标准、默认假设、决定标准以及对于任何偏离既定规定的做法的理由等信息,用以识别相关数据和其他信息的方法,作出科学建议所依据的数据来源信息,适用或排除某些数据的标准的信息等公开较少且不全面和完整;对于作出科学建议时所涉及的不确定性和差异性的信息以及对其进行解释说明的信息等并未一同公开。显然,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行为依然主要是黑盒子式活动,离全过程的透明和公开还有非常遥远的距离。
三、克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合法性危机之食品安全法制度
以上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合法性危机突出表现及其原因的分析,其实揭示了我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规范科学顾问的相关法律规范,既没有考虑对科学顾问的中立性、权威性、透明性的诉求,也没有关注科学顾问的专家知识可能被滥用的机制,其结果将可能是:专家角色的“空洞化”和“符号化”与专家知识滥用同时存在,B38科学顾问作出的科学建议及科学绩效也会陷入民众的不信任之中。然而,来自欧盟和美国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法制比较发达地区的理论与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担负提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建议职责的科学顾问若要获得其他政府机构以及公众的信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法律制度的设计者至少会遇到这样一些难题:如何确保他们所提供的评估建议具有科学上的卓越性?如何确保他们是在一种忠实于公共利益的独立的状态下作出评估意见,或者如何克服他们在经济利益上存在的或明或暗的偏见并防止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干涉?如何让他们在透明和公开的条件下提供科学意见?B39这些问题恰恰是目前困扰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制度设计者的难题,也是我国科学顾问出现合法性危机的原因。由此,笔者在适当借鉴和合理改造发达国家地区的法制经验基础之上,B40提出克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合法性危机之具体的食品安全法制度。
1.设计公正和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成员的遴选制度。公正和科学的遴选制度是确保科学顾问能够作出高质量的风险评估报告,并获得公众和同行专家信任的基础性制度。对于这项制度,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得相当不足,一些关键的环节缺失。笔者认为,一项完整的公正和科学遴选的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四个环节:一是适格的候选人的评价标准。对此,《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第13条规定了3项,笔者认为,这3项标准是不够的,还需要加上两项:即具有跨学科的,最好是国际化背景的专业经验,以及具有娴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的沟通技巧。二是遴选程序。对此,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它应当包括五个阶段:(1)卫生部运用多种媒体和新闻手段,向全国范围内遴选科学顾问成员的公告。(2)卫生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3)卫生部组织专家对适格的候选人进行实质上的评价。(4)卫生部确定最佳候选人的入围名单。(5)卫生部从入围名单中任命候选人。三是科学顾问成员的更新程序。对此,《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第17条规定了专家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形,第18条简单规定了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五年。笔者认为,这里至少需要规定:更新成员的情形,比如辞退、辞职或任期届满;需要履行的更新程序,比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向卫生部提出建议,卫生部根据遴选程序选择新成员等步骤。四是与遴选相关的候选人的身份信息的保障。笔者认为,这一点对于确保有足够优秀的候选人来参加遴选程序非常重要,因而需要作出规定,比如,有权获得这些候选人身份信息的主体,主体需要遵守的法定义务等。对于这四个环节,笔者建议卫生部或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来加以规范。就像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通过两个内部指引——《关于协助食品安全管理局的科学工作的科学委员会、科学小组和外部专家的成员的选择决定》B41与《关于科学委员会、科学小组以及它们的工作团体的建立和运作决定》B42——来法制化那样。
2.设计广泛而有效地支撑科学顾问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网络体系,或者各类合作性制度。此类制度类似于科学顾问安放在全国各地的手足或耳目,帮助其快速和高质量地实施风险评估。笔者认为,未来的法律制度设计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合作性制度:一是建立利害关系人B43协商平台来开展合作。卫生部自身或者委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实施该项合作制度。这项制度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与各类利益团体进行合作的主要制度安排。卫生部应当通过一项指南,详细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与各类利益团体之间合作的具体制度。比如,该平台的职责与任务、平台的构成、平台的主席、平台的会议制度与工作方法和资金等内容。二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咨询平台来实施合作。咨询平台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与地方行政机关之间开展合作的关键性制度,以实现两者之间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数据的共享。笔者认为,卫生部可以在卫生行政系统内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咨询平台,并通过指南的方式规定咨询平台的各项制度,比如,咨询平台的成员构成、出席会议规则、独立性、保密性、透明性、秘书、会议的召集、议程、法定人数与投票、结束争议、书面程序、解释与会议所使用的语言、工作小组、会议记录和文件的发送以及补助等。三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各类网络联络点来实施合作。网络联络点可以视为咨询平台的有机组成部分,因为咨询平台的成员是借助于网络联络点来开展具体的任务。它的主要使命是就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的科学事项来支持咨询平台的工作,从而支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工作。网络联络点可以设在全国的各类研究机构、大学、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院、乡镇和村的卫生所等,使触角能够延伸到非常广泛的领域。卫生部也应当通过内部指南的方式来规定网络联络点与咨询平台开展合作的制度,比如成员构成、主要使命、经费来源、会议制度等。
3.设计精密和完整的利益声明规则,确保科学顾问成员严格依据公共利益来实施风险评估,不受其他组织的利益和意志的影响。笔者认为,如要较为有效地实现独立性原则,应当建立科学和完整的利益声明规则,即应当通过法律规则的方式规定,科学顾问的成员在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活动时承诺与该活动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对于我国科学顾问的制度设计者而言,利益声明规则可能显得陌生,对于它的功能或许持怀疑态度,然而,从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经验来看,利益声明规定对于确保科学顾问成员的独立性以及获得社会公众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信任非常有效。对此,欧盟《统一食品安全法》第37条首先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利益声明,即利益的年度声明和利益的特别声明。该法规定,欧洲食品安全局的管理委员会、咨询论坛的成员和执行主任应当制作一份承诺宣言和一份利益宣言,以表明不存在违反他们独立性的直接或间接利益,这些申报应当每年以书面形式作出。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的成员应当制作一份承诺宣言和一份利益宣言,以表明不存在违反他们独立性的直接或间接利益,这些申报应当每年以书面形式作出。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主任、咨询平台成员、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的成员以及参与工作小组的外部专家,在每次会议时都应当声明不存在任何与议程项目有关而影响其独立性的利益存在。而《关于利益声明的独立和科学决策规则》B44等指南则进一步具体化了欧盟《统一食品安全法》第37条的内容。这些指南不仅增加一种利益的声明类型,即利益的口头声明——是对利益的年度声明和利益的特别声明的补充,在每一次会议开始之前,欧洲食品安全局的成员应当口头声明可能损害其独立性且与相关会议议题有关,但尚未在利益的年度声明和利益的特定声明中加以声明的利益事项。此外,欧洲食品安全局对利益声明的诸多相关事项还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对所涉及的关键术语,像利益、利益冲突、经济利益、研究经费、相关利益,作了较为详细的界定;规定了利益声明和评估的原则;规定了三种类型的利益声明中所需要声明的利益类型;规定了如何对三种类型的利益进行审查;规定了对成员个人资料的保护等等。笔者认为,我国可能并不需要完全照搬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这些利益声明规则,但不能忽视这些规定的功能,即旨在通过实施具有可操作性的利益声明规则来保证欧洲食品安全局的成员能够忠实于公共利益,避免受其他组织的不良影响,从而独立实施风险评估。由此,适当借鉴其中的一些利益声明规则类型,比如年度利益声明和口头利益声明,对于确保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独立性是十分有益的。
4.设计合理和全面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活动公开和透明的制度。如前所述,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公开制度仅仅是结果公开,而且由卫生部来公开,作为具体作出风险评估的科学顾问无权自行公开。笔者认为,这种公开制度显然无法满足社会公众和同行专家的知情权,也难以获得他们的信任和支持,我们需要一项合理和全面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活动公开和透明的制度。该项制度的内容至少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首先要取消由卫生部统一来公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的做法,科学顾问有权在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公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二是确立卫生部和科学顾问公开信息的原则,即全过程都应当体现透明性,而不仅仅是最终的科学建议或结论应当向社会公开;透明和公开的信息具有可理解性(特别是能够为社会公众所理解)和可复制性,从而能让其他专家来验证。三是规定需要重点公开的事项,比如,每一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目标和适用范围的信息,具体而言,该评估结果的背景以及需要回答的问题;评估结果所针对的对象和范围,包括被评估的活动、事项或危害, 被暴露的人群,对评估范围加以限制的理由等。又如,对某一事项作出评估结果时,所使用的任何既定的指南、数据质量标准、默认假设、决定标准以及对于任何偏离既定规定的做法的理由等信息。再如,用以识别相关数据和其他信息,包括文献调查的范围和标准的方法,科学顾问的议程和时间,关于评估结果的会议纪要、少数派成员的意见等等。四是要对公开性与保密性之间的关系加以规范化。这首先需要明确公开和透明是基本原则,而保密是例外。科学顾问所从事的风险评估活动的信息应当最大限度地公开或让公众获得,而只有在具有正当的法定理由情况下,最小数量的信息才能被保密。其次,即使对于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如果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健康的需要,该类信息也应当公开,保密的要求将被解除,社会公众有权及时获得该类信息。再次,规定某一信息是否应当保密时所需要考虑的因素:比如,公开是否会给个体或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不正当的赢利;公开是否会严重干扰科学顾问的活动;公开是否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等。最后,要规定保密的方式,比如,科学顾问的成员应当签署一份书面声明以表明遵守保密的义务,并且,这种义务一直持续到其职责的终止。
应当指出,以上四项制度是克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合法性危机的主要制度,其他制度,比如,类似于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风险评估质量评估制度、科学顾问的经费保障制度、科学顾问的集体决策且成员之间享有平等发言权制度等,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相应的功能。可以说,通过这些制度的有效运作,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将走出合法性危机,从而获得社会公众和同行专家的高度信任,也能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决策提供充分的科学保障。
The Legitimate Crisis of Science Advisers of Risk Assessment
for Food Safety and Its Overcome in China
QI Jian-gang YI Jun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商业银行内部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在银行风险管理的地位和作用,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评估方法上存在的问题和现状,对如何完善和 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信用风险评估体系提出了几点建议。
随着我国 金融 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和金融业开放程度的提高,国内银行业面临着参与国际竞争的挑战。在金融全球化的新形势下,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借鉴国际上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强化信用风险管理,开发适用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适应《巴赛尔协议》新框架的需要。我国处于 经济 发展的初期阶段,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银行融资仍将是 企业 筹措资金的主要方式,银行体系面临的风险将是我国金融风险的主要构成因素。深入研究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问题,不仅是商业银行作为微观金融主体进行内部管理的自主行为,从全局上看也是防范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导致银行信用体系和支付体系崩溃,引发货币危机、股市暴跌和金融危机的需要。下面笔者仅就如何构建商行内部信用风险管理评估体系谈谈自己的一点浅见,仅供交流和探讨。
一、信用风险评级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地位
所谓信用风险的评级就是对一定的借款方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对由于借款方发生违约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进行估计。而所谓的内部则是与一般的专业评级机构的评级加以区分,银行的内部信用评级是由银行内部人员完成的,并且这种评级的结果是不对外公布的。在当今的银行特别是大型银行或是跨国银行的风险管理中,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体系正占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于一个有着数以万计的借款客户的银行来说,内部评级对于银行的风险信用管理来说是不可缺少的,只有建立了系统的内部评级体系,才能对数量庞大的不同的借款人之间的信用风险进行比对。大多数银行在风险管理的许多重要方面都会利用到评级结果,如放贷的决策指导、资产组合监管、贷款损失准备以及资本金的分析、贷款收益和定价的决定以及资产组合数量模型的数据输入等等。
对于具体的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不同的银行之间可能有着较大的差异,如等级的划分、不同的等级之间所代表的风险度、评级的指标以及评级结果的评价等等。对于一个银行来说,当它设计本行的内部评级体系时,必须要考虑的因素有:不同评级指标的权重、评级的成本、评级的效率与信息的收集、评级结果的前后一致性、评级人员的激励、银行的业务范围以及评级结果的使用等等。
二、我国商业银行业信用风险评估方法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的信用分析和评估技术仍处于传统的比率分析阶段。银行机构主要使用 计算 贷款风险度的方法进行信用风险评估。信用风险的分析仍然是以单一投资项目、贷款和证券为主,衍生工具、表外资产的信用风险以及信用集中风险的评估尚属空白,更没有集多种技术于一体的动态量化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风险衡量采用专家制度。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衡量大多采用专家制度。但专家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在实际运用中没有引起重视。如专门信用分析人员不足、实施效果很不稳定、银行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较低、银行在贷款组合方面过度集中的问题进一步加剧等。
(二)信用风险评估中定量分析不够。从信用风险的识别、衡量方面看,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尽管已经使用了一些定量分析方法,但仍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静态分析多,动态分析少;局部分析多,全局分析少。以企业信用评级为例,从评级要素的设计看,多侧重财务指标分析(总分值达三十分以上),而忽略了财务信息的质量问题。众所周知我国企业财务信息质量不高已是不争的事实;忽视了企业发展前景在信用评级中的作用,如企业所在行业发展状况、市场预期状况仅占1分,这样得出的评级结果更多反映的是企业过去和现在的信用状况,而未能反映企业未来的资信质量。从评级时间看,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每年进行一次,不利于银行及时了解企业的信用等级变化,不能为风险管理提供动态的信息。再从国内银行对贷款的风险度测量方法看,一个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贷款风险度涉及因素的选择和风险系数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贷款风险度是否受到或仅受到企业信用等级、贷款方式的影响,有实证研究结果表明,
(一)开发内部评级法。我国目前缺乏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而要 发展 本国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因此需从现在起就着手开发内部评级法。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适用的内部评级标准尚未建立,各家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差异较大,因此,监管当局将难以对各家银行的内部评级结果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比较。此外,内部评级法还包含了许多主观判断因素。这有可能导致银行监管当局和银行之间在某些风险资产的评估当中产生不同意见。
(二)加强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的立法,确立信用评级工作的 法律 地位。以立法的形式规定评估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及其它信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使信用评级行为与评级结果得到有效的法律规范,实现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 科学 性、权威性。
(三)建立健全科学的信用评级体系。建立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应坚持“三结合”:一是国际标准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二是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相结合;三是传统研究方法与 现代 先进评级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统一评估体系和标准,实现评估科学化,提高评级质量。
(四)积极培育评级市场。市场 经济 需要信用评级,而其规范和发展关键在于政府引导、培育和完善。一方面通过类似贷款证的规定来推动评级需求的增加,另一方面鼓励跨地区的评级。提高评级机构素质和评级质量,引导、培育和完善信用评级市场。
(五)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因为信用评级主要根据的是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评级对象能否适应外部环境和发挥内在优势最终都集中在公司的财务状况上,因此财务因素分析在评级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而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上,伪造、编造 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和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现象非常严重,必然会影响评级事业的健康发展。因而必须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在制度上保证 企业 不得不将真实的数字告知银行,并由此获得一个没有水分的信用级别。另外,银行评级人员也要提高识别真假数据的基本功,要培养自己“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能力,提高评级水平。
(六)信用评级是一个即重视理论,也重视经验的工作,评级业务即需要科学的评级理论的指导,同时也需要评级人员具有丰富的经验。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商业银行有关部门应在稳定队伍中逐步提高评级人员的素质,如经济发达国家普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制度,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信用评级人员的积极性。
总之,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已于今年开始正式实施,与1988 年的老巴塞尔协议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在最低资本要求中引入了资产风险的因素,从而大幅度地提升了银行资产的风险敏感度,特别是两种信用风险评级体系之一的银行内部评级法( irb) ,对于各国的银行来说都是一大挑战。我国商业银行只有根据本国实际,建立先进、科学、有效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切实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才能与国际行业通行标准接轨,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关键词】 糖尿病;皮肤急性湿疹;皮损修复
糖尿病是一种慢性代谢性疾病, 由于血糖升高, 可引起一系列症状和体征, 使包括皮肤在内的身体各器官发生异常。由于微血管和周围神经病变, 常导致皮肤营养障碍, 出现皮肤受损, 继发细菌、真菌感染, 如处理不当, 易形成慢性溃疡, 深层组织破坏, 目前尚缺乏有效的防治方法[1], 导致住院时间长, 费用高, 病死率及截肢率高。据赵梓纲、吕世超报道,糖尿病湿疹发病率为30%~40%。并且, 通常其皮肤病临床表现和并发症更严重。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 糖尿病发病年轻化趋势, 如何促进糖尿病急性湿疹的早期愈合, 恢复皮肤的屏障功能, 防止并发症的产生, 提高生活质量, 是医学领域研究的课题之一, 现将作者2009年1月~2012年12月期间, 收治38例的临床经验介绍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本组患者38例, 男性18例, 女性20例, 年龄42~76岁, 病程3~10 d, 平均5 d。皮损分布, 双下肢小腿伸侧20例, 占52.6%, 足背单侧10例。占26.3%, 手掌双侧8例, 占21%, 皮损面积1 cm×1 cm~5 cm×6 cm;经常失眠者35例, 占57.9%, 血糖最高29.76mmol/L, 最低者在正常范围。血液分析:嗜酸性粒细胞增高25例, 占65.8%,中性粒细胞降低26例, 占68%。所有患者心电图正常, 肝肾功能正常。所有患者均符合急性湿疹的临床诊断标准, 均采用门诊治疗。
1. 2 治疗方法
1. 2. 1 调理 ①生活调理:避免外界刺激, 忌用热水烫洗、过度搔抓, 不用碱、皂等化学物质。②饮食调理:严格遵守糖尿病饮食, 控制烟酒、浓茶、咖啡、辛辣、海鲜等等刺激性饮食, 以清淡为宜。③精神调理:烦躁失眠者, 可口服天麻素胶囊。
1. 2. 2 全身治疗 ①控制血糖, 使空腹血糖尽量控制在大致正常范围。②选用抗组织胺药, 必要时两种配合。③机体免疫功能低下者, 口服甘露聚糖肽。④清热祛湿,可口服黄芩、黄连、黄柏。或中成药一清胶囊。
1. 2. 3 局部治疗 ①皮损发生于四肢者, 抬高患肢。②2%的湿疹洗剂(黄芩、、茵陈、明矾各100 g)洗患处, 30 min/次, bid。应用胰岛素8~16U+庆大霉素8~16万U(2~4 ml)+山莨菪碱注射液10 mg, 湿冷敷创面, 30 min/次, b.i.d.。③皮肤瘙痒, 可外用复方吲哚美辛酊(贵州宏奇药业有限公司), t.i.d.④对于搔抓而形成溃疡者, 可用YG-30 型He-Ne 激光理疗仪(波长632.8 nm, 功率30 mW, 给予光导纤维束照射, 每次二三个穴, 每穴3~5 min , b.i.d.。两周为一个疗程。
2 结果
全身病情稳定, 皮损瘙痒消失, 皮肤无渗出, 创面修复良好, 无并发症发生。夜间睡眠好, 疗效满意。
3 讨论
3. 1 全身综合治疗是病情稳定的基础 糖尿病患者皮肤组织内含糖类物质高 , 其浓度是血糖浓度的三分之二, 容易发生细菌和真菌感染, 使得皮损经久不愈。出现急性湿疹时, 由于剧烈瘙痒, 搔抓而使得皮损加剧, 形成溃疡, 皮肤的屏障功能被破坏。因此, 全身综合治疗, 尤其是病因治疗, 更有利于皮损的修复。
3. 2 局部处理是皮损修复的前提 糖尿病性皮肤急性湿疹, 由于剧烈瘙痒、皮肤的渗出等, 极易形成皮肤溃疡。局部使用胰岛素可改善局部组织细胞的能量代谢, 加速氨基酸进入细胞及促进蛋白质合成, 同时也抑制脂肪分解, 进而加强组织修复功能, 增强抗菌能力。应用山莨菪碱, 可扩张血管, 改善皮损局部血液循环, 从而促进皮损创面愈合。应用庆大霉素有抗菌消炎作用。中药黄芩、黄连、、茵陈、明矾, 具有清热、祛湿、收敛作用, 外用可加快皮损坏死组织、污垢的清除, 湿冷敷又可使使创面上的脓液脓痂等得以充分引流和脱落, 并可加速脱痂, 促进焦痂分离。复方吲哚羙辛酊, 具有抗炎脱敏抑制真菌作用。医学研究表明:He-Ne 激光照射治疗糖尿病性皮损的作用机制是, 利用其穿透性较强的特点,能降低末梢神经兴奋性和减少炎症递质如5-羟色胺等而减轻瘙痒, 又因其可以加强巨噬细胞的吞噬作用, 促中性粒细胞趋化,增强溶菌酶和干扰素(IFN )-γ等细胞因子作用,从而促进炎症吸收和消散[2] 。
参考文献
一、县支行财务风险评估的必要性
县支行属于政策传导末端,政策敏感性不强,风险意识和制度观念相对淡薄;县支行人员少,财务组织机构简单,财务内控难以做到相互制约;县支行财会人员素质不高,老龄化严重,知识储备更新缓慢,跟不上现行财务工作的迅速发展,会计财务核算操作存在随意性可能。同时,因接受的外部监管相对较少,容易造成在制度执行上打折扣,为财务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因此给予在人民银行县支行中开展完善的财务风险评估工作。
二、县支行财务风险评估的指标体系及评估方式
(一)县支行财务风险评估的指标体系
基于县支行自身业务的特点和客观环境因素,其存在的财务风险主要是后五类风险(不可量化风险),财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如下:
人民银行县支行财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二)县支行财务风险评估的操作方式
1.自评估阶段。由辖内各县支行根据财务工作实际,对照环境控制、财务状况及风险管理三方面评估内容,每年在上半年定期开展本单位财务风险评估工作。各县支行完成自评报告后上报市中心支行,自评报告包含评估工作开展情况,风险识别、分析、处置等内容。
2.审核与评估阶段。市中心支行在各县支行上报的自评估报告的基础上,由会计财务部门、内审部门以及外聘专家(必要时)组成评审小组,结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情况,对辖内县(市)支行财务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得分情况,确定风险评估等级。
三、县支行财务风险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原因
(一)现行财务管理机制与当前严格的财经纪律存在差距,导致道德、操作风险潜在发生
由于历史的、体制的原因,县支行财务管理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一是风险防范意识相对淡薄。由于绝大多数县支行多年未发生案件,都不同程度存在对风险案件防范的重要性有所忽视,存在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二是人员数量和素质达不到内控制度要求。长期以来,因种种原因导致县支行会计财务部门的人员数量和素质得不到提高,呈现人员紧张、年龄老化、综合素质不高等现象。部分人员缺少主动掌握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积极性,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二)制度建设滞后和业务迅速发展不同步,导致操作风险潜在发生
目前,人民银行财务会计的主要法规是财政部2000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经过十五年的快速发展,人民银行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不论从范围、方式或深度等方面都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经历了预算会计科目的的多次变化和预算体制的改革,制度中包括预算管理、预算科目的核算等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财务综合管理系统的需求和人民银行的业务实际,制度建设已严重滞后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度的约束力在逐渐下降。现行集中采购的主要法规是人总行2007年制定的《中国人民集中采购操作规程》,随着2014年人总行集中采购管理系统的上线运行,相应的规章制度跟不上,缺乏《集中采购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或者类似的制度,缺少相应的约束力。
(三)“财权和事权”未分离的财务操作模式,导致监管风险潜在发生
当前大部分县支行,仍一直沿用县支行成立以来的财务操作模式,即费用支出的使用权和审批权均在办公室,这种模式未能做到“财权和事权”相分离,不利于财务风险控制,不适应当前形势要求。由于办公室一般不配备会计专业人员,没有很好掌握会计专业知识和有关财经制度,费用凭证到了营业室会计人员记账时发现问题,木已成舟,无法改变。会计部门只是被动的记账,起不到事前监督的作用,给财务收支工作的合规性带来一定的风险。
四、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风险意识,提高风险防控水平
县支行领导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要把财务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经常听取财务形势分析并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注重会计财务人员配备,支持会计财务部门大胆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严格追究责任。此外还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真正落实财务人员的岗前培训,以及新业务、新制度、新办法、新程序执行和推广应用前的培训工作,使财务人员真正做到持证上岗,规范操作,进一步提高业务操作水平,把操作风险降到最低。
(二)强化制度建设,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
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健全操作规程和部门规章制度,加强资金核算、资产管理、岗位设置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建设、提高制度的刚性和系统性,建议人总行及时修订《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操作规程》等制度办法,特别是对于一些制度未规定或未明确规定其列支渠道的费用,需尽快界定,使之更严密、更完善。
(三)改变财务操作模式,建立财务风险防控机制
按照财权、事权分离的原则,改变县支行现行的财务操作模式,将县支行出纳岗位从办公室调整到会计部门,直接由会计部门管理,实现财务报销事前监督,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建立有效的财务风险防控机制,切实防范财务风险。2015年温州市中支辖内永嘉支行已对旧财务操作模式进行改革试点,撰写《基层央行财权、事权分离的改革实践探索》文章,取得了初步成效,得到了上级行的认可。
五、成效
(一)提高思想认识,有效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我市中心支行通过对县(市)支行财务风险评估活动,使各县支行领导提高对财务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把财务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重视财务管理工作,支持会计财务人员配备,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总体把关。通过财务风险评估活动,提高财务人员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形成人人自觉遵章守制的良好氛围,强化了财务内控制约机制。
(二)识别风险内容,有针对性消除财务风险隐患
通过财务风险评估活动,使各县支行识别各类财务风险,找准财务风险点或薄弱环节,做到客观分析现状,并采取措施积极消除风险隐患,适时完善相关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强化内部财务管理。
(一)数据选取与处理
1.指标的选取
本文选取8个财务指标进行建模。考虑到资产负债率和速动比率为适度指标,在选入之前,本文将其进行正向化处理,即用其绝对值的倒数表示其值。于是记X1为资产负债率(正向化后),X2为速动比率(正向化后),X3为债务总额,X4为净资产收益率,X5为主营业务利润率,X6为总资产周转率,X7为流动资产周转率,X8为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
2.应变量的选取
由于我国的企业信贷违约数据一般仅供各个商业银行内部使用,获取的难度很大,本文采用传统的分析方法定义企业的违约情况,即将ST股(上市公司因财务状况异常而被“特殊处理”)视为违约的借款企业,将非ST股视为非违约的借款企业。这两类企业分别用0、1两个虚拟变量来表示,其中,0表示违约企业,1表示非违约企业。
3.样本的选取
为了有效地去除宏观经济因素和行业因素的影响,使评级结果更准确稳定,本研究的样本全部来自WIND数据库上市公司2006年制造业企业的财务数据及该行业2007年ST和非ST的公布结果。用μ±3σ的原则剔除了异常值后,本文一共采用了147家上市公司的数据,其中ST公司49家,非ST公司98家。然后,将样本随机分成两组,第一组120家作为训练样本,其中ST公司40家,非ST公司80家。第二组27家作为检验样本,其中ST公司9家,非ST公司 18家。
4.因子分析
用SPSS软件对训练样本中120家公司的8个财务指标进行因子分析后结果如表1所示(在SPSS的结果中,各变量都被进行了标准化处理,故用“*”表示)。
从表1可见,速动比率与资产负债率、债务总额三者之间存在较大的相关性,流动资产周转率与总资产周转率之间也是如此。从表可见:X1、X2、X3在因子f1上都具有较大的正载荷,而其他变量在f1上的载荷都较小,因而该因子可以称为偿债能力因子;在因子f2上, X6、X7都有很大的正载荷,其他变量的载荷较小,该因子可以称为营运能力因子;在因子f3上,X4有很大的正载荷,X5有中等的正载荷,而其余变量的载荷基本都较小,这个因子可以称为盈利能力因子;在因子f4上,X8有很大的正载荷,其他变量的载荷都很小,该因子可称为成长能力因子。
根据式(1),将训练样本中120家企业的财务数据标准化后代入因子得分公式,就可以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四个公共因子得分,分别记为f1、f2、f3和f4。在下文建立的逻辑回归和Fisher判别分析模型中,将这四个公共因子作为模型的解释变量,这样就避免了变量出现多重共线性的情况。
(二)建立模型
1.逻辑回归模型
对120家训练样本企业,用向前逐步法建立二项逻辑回归模型,SPSS的输出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中可以看出:逐步回归首先引入了第一个因子f1――偿债能力因子,表明其对预测结果的影响最显著。接着引入第四个因子f4――盈利能力因子。然后引入第三个因子f3――成长能力因子。最后引入第二个因子f2――营运能力因子。四个变量的显著性水平都较高,模型拟合结果较理想。因而,根据表中的参数估计值,可以得到二项逻辑回归模型表达式为:
本文采用SPSS默认的Fisher判别分析模型,根据训练样本中120家企业的违约情况数据以及消除了多重共线性后的四个因子得分数据,用逐步判别法建立模型,SPSS结果输出如表3所示。
从表3来看,判别模型依次引入了f1、f3和f4三个因子。由Wilks′ Lambda检验,三个因子都是显著的,这说明三步中分别纳入判别函数的变量对正确判断分类都是有作用的。
经检验,在27家公司中,Fisher判别分析模型错判了3家企业。其中,有2家企业从非违约企业误判为违约企业,误判概率为11.1%;有1家企业从违约企业误判为非违约企业,误判概率为11.1%。模型总误判概率为11.1%,总判别准确率为88.9%。
二、结论与展望
从建立两个统计判别模型对企业信贷违约情况进行实证分析的结果看,两个模型给出的企业是否违约的结论基本正确,判别效率在训练样本和检验样本中都较高。但比较来说,二项逻辑回归模型的判别准确率要稍高于Fisher判别分析模型,而且前者的判别准确率也较后者稳定。
关键词:城市埋地燃气管道;风险评估方法;适用性;穆氏法;模糊综合评价方法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U99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10-0068-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10.033
现如今,国内外比较重视城市埋地燃气管道风险评估研究,以此期望通过研究找到一种比较适宜的风险评估方法,最大程度地提升城市埋地燃气管道的应用寿命,减少安全事故,真正获得经济与社会效益,保护人民利益。
1 城市埋地燃气管道风险评估方法研究现状
美国学者最早开始对城市埋地燃气管道风险评估方法进行研究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但是评分法的运用则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现代人们越来越重视油气输送管理,相关学者也加紧对管道体系加深了研究。现如今,国外管道完整性管理体系已经非常先进。从拟定工作计划、流程和文件到进行管道风险分析、了解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制定预防和应急措施、定期进行管道完整性检测和评价等,内容包括管道设计、施工、运行、监控、维修、更换、质量控制和通信等全过程,并贯穿管道整个运行期。目前这一管理体系在油气长输管道管理中日益受到重视。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已开展了有关油气管道安全评价的系列研究及应用试验工作。在我国最早由潘家华教授在九五期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联合组织了“油气管道检测与安全评价技术研究”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十五科技计划中,进一步将城市燃气管道的风险评估作为重点研究内容。国内油气长输管道的风险评估技术法由于城市燃气管道风险影响因素众多,从设计、施工、操作到第三方破坏、腐蚀破坏、后果研究等方面多达几百个相关因素,加之我国城市燃气管道建设初期并没有建立相应的历史数据和原始设计资料库,管道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情况完全依靠人工记录,大量资料缺失,这些客观情况增加了建立城市埋地燃气管道风险评估方法和模型的难度,削弱了城市燃气管道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目前在城市埋地燃气管道风险评估方面尚未形成系统、完整的风险评估技术。
2 城市埋地燃气管道风险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2.1 穆氏法适用性分析
穆氏法是城市埋地燃气管道风险评估常用的一种方法,该方法考虑的问题比较全面,既对管道系统安全性因素进行了分析,又对管道中输送的介质泄露产生的后果进行了分析。现如今,长输管道普通应用穆氏法,而且效果比较好。但因为长输管道并不能等同于城市埋地燃气管道,两者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因此穆氏法也不能贸然地、毫无顾忌地应用在城市埋地燃气管道风险评估中,这是由于如下原因:
2.1.1 评价对象和因素权重处理方法不适用。
第一,穆氏法主要是以油气长输管道为研究对象,以此无论是构建的模型,还是应用的方法都是以该研究对象为主。而城市埋地燃气管道对油气长输管道有着明显差异,尤其是结构以及应用环境差异最为明显,基于此,穆氏法无法直接对城市埋地燃气管道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
第二,城市埋地燃气管道风险多种多样,而且每一个风险自身又包含着众多复杂关系,这些关系因素相互制衡、此消彼长。这些复杂关系都是客观存在、不可消除的,正是因为如此,城市埋地燃气管道应用的环境不同,所呈现出的风险类型也不同,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穆氏法得以应用的前提条件就是保证各个风险因素毫无联系、彼此独立,显然与城市埋地燃气管道风险因素并不相符。
第三,穆氏法认为管道系统发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有第三方破坏、腐蚀破坏、设计不合理、操作失误。这四方面因素所占总分为100分,每个因素各占25分,这样的分配实际上对于城市埋地燃气管道来说并不合理,因为每个因素对管道的影响程度并不相同,自然在风险评估中也应当占不同的比重。据国外有关机构调查显示,管道风险所占比重最大的是第三方破坏,为40%;腐蚀破坏次之,占30%。但是我国的城市埋地燃气管道却并非如此,风险所占比重最高的是腐蚀破坏达到56%,而第三方破坏为30%。这就说明国家地理、人文环境差异、工况差异、管理体制差异等都会影响管道风险所占比重的差异,所以不可能使用一成不变的分析方法,否则将会影响风险评价的准确性,更会影响未来的使用性。
2.1.2 穆氏法中需要的某些参数国内难以提供。我国城市埋地燃气管道无论是前期的设计规划方面,还是后期的管理运行方面,都具有中国特色。穆氏法涉及到的很多方法对策并不合适我国特殊期情况。比如穆氏法中有“直呼系统”,但是现在我国却不能提供应用此种方法的条件。再比如,我国的城市埋地钢质燃气管道,通常情况下都是埋设在车行道下,还与市政其他管线进行交错埋设,这就使得很多测试方法,比如“密间隔测量”法不能应用,即便能够应用,读取的数据也无法确保正确性。再加之埋地钢质燃气管道错综复杂,拥有着众多的附件,因此管内检测工作无法有效进行,此种情况下,穆氏法进行的风险评价内容无法做出得分判断。
2.1.3 穆氏法中的腐蚀模型不适用。
第一,穆氏法中有关腐蚀性的风险分析,其中所占比重比较大的为对内腐蚀以及大气腐蚀,两者共占40%,但是这两项内容对于城市埋地燃气管道而言并不需要。
第二,长输管道因为使用的是外加电流阴极保护,如果防护层没有任何的缺陷,基本上土壤不会对其造成过大的腐蚀,所以穆氏法并未过多地考虑土壤腐蚀性风险因素,所占比重仅仅为4.2%,而且只是对土壤电阻率一个因素进行分析。
某些城市埋地燃气管道可能具有比较大的防腐蚀性,也未能进行阴极保护,土壤腐蚀势必会构成比较大的风险,而且存在的风险因素众多,不仅仅有土壤电阻率,还有土壤酸碱度、含水量等。
2.1.4 穆氏法中没有考虑到或考虑不周全的因素。
第一,城市埋地燃气管道通常是埋设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时常存在违章占压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加以考虑,但是长输管道通常埋设在野外,因此基本上不会出现违章占压问题,所以穆氏法并不需要考虑。
第二,长输管道由于埋设在野外地区,一旦出现风险,着重对人口密度进行分析即可,但是城市埋地燃气管道却不同,不仅要分析人口密度,还需要分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以及抢救过程中所进行的投入,甚至还需要考虑一些无形损失,比如企业形象等。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明显发现穆氏法不能直接应用在城市埋地燃气管道风险评估中,否则会产生比较明显误差,需要对此种风险评估方法进行改进,而后再加以验证,方可使用。
2.2 模糊综合评价方法使用性分析
模糊综合评价方法来自于模糊数学,以模糊集理论为基础,以模糊关系合成为基本原理。此种风险方法在城市埋地燃气管道中使用,既能够将某些风险因素定量化,还能够确保真实性,简单实用。因此相比较而言,模糊综合评价方法能够更适用于城市埋地燃气管道中。具体表现如下:
2.2.1 理论基础非常成熟。
第一,此种风险评价方法来源于模糊数学。所谓模糊数学简单的说就是通过运用数学方法来对一些模糊的问题进行分析。所谓模糊性,主要指事物自身带有的不确定性、不分明性,这是事物自身所带的客观性,并不是因为人为因素无法达到而产生。模糊数学就是利用精确数学来解释一些不分明的事物,以便人们更好地理解。模糊数学自创建至今已经有半个世纪的历史,无论从各个方面来讲都比较成熟。
第二,此种风险评价方法能够使用于模糊、不确定以及资料缺乏的事物建模中。有些系统非常复杂,诱发性系统事故非常多,而产生影响事故后果的各个模糊因素也非常多,应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与实际工程更贴近。我国绝大多数城市在建设埋地燃气管道时基本上都未建立数据库,因此风险评价资料比较缺乏,应用此种风险评价方法完全可以弥补这一不足。
2.2.2 符合城市燃气管道风险评价发展需求。我国开始对城市埋地燃气管道风险因素进行评估研究时,最初的思路是找到所有影响燃气管道效能的因素,而后找到这些因素规律,再构建函数模型。但是在实际研究分析中发现,影响燃气管道效能的因素有很多却无法确定,而且还无法量化,此时即便是应用函数模式,最终的评价结果也具有比较大的偏差,这对我国城市埋地燃气管道风险评估发展非常不利。基于此,我国需要一种能够对多种不确定因素进行评价的方法,由此通过模糊数学引入了模糊综合评价方法。
2.2.3 符合城市埋地燃气管道现实情况。
第一,此种风险评估方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工作人员可以依据现实城市埋地燃气管道情况来对确定评估结构以及因素,最大程度地利用现有资料来构建评估模型,因此最终获得的结果也与实际相符合。
第二,此种方法还能够应用在系统庞大而且比较复杂的城市埋地燃气管道中,工作人员运用多级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将各自彼此相关联的因素进行归类,而后进行相应的评价,逐步逐级展评价,所取得的结果比较真实。
3 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迷糊综合评价方法比穆氏法更适合应用在城市埋地燃气管道风险评估中。这主要是因为穆氏法研究评估对象并不是城市埋地燃气管道,而是长输管道,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而模糊综合评价评估法具有成熟的理论,符合我国城市埋地燃气管道发展现状,同时还能够最大程度地做到主客观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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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分布式电源;经营风险;宏观评估
引言
分布式电源接入将带来多方面经营风险,主要括电网改造成本增加、购电成本增加、售电市场份额减少、沉没成本增加、线路网损增加等。一是改造成本。我国配电网多为辐射型结构,分布式电源上网后,潮流不再单向流动,这使得配电网的各种保护定值和机理发生根本变化,为适应分布式电源接入需要,电网需要额外投资改造升级配电网保护装置,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用户供电可靠性,由此产生电网改造成本,源于线路和变压器的升级、保护装置的更换等。二是购电成本。根据现有风电、光伏上网电价政策,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采用脱硫燃煤标杆电价与电网企业结算,标杆电价高于脱硫燃煤标杆电价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对公司购电成本影响不大。但是,对于水电较多的省份可能会增加购电成本。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目前仍不明确,国家仅原则提出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与煤电标杆电价的差价由各地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自行解决。三是售电市场份额。分布式电源多为自发自用类型,直接向用户供电,将减少电网企业的售电量,降低电网企业销售收入。四是沉没成本。分布式电源接入供电容量充裕的区域或节点则可能导致原有供电容量长期处于备用或闲置状态,降低了供电设施利用率,产生沉没成本,使原规划方案的投资无法按期回收。五是网络线损。分布式电源渗透率不高时将减少线路中输送潮流,有利于减少降低输配电损耗,但是随着渗透率的提高,将频繁出现反向潮流,如果反向潮流大于无分布式电源接入时的正向潮流,将使得输配电损耗增加。总的来看,呈现倒U型分布。
目前国内外已经开展了一些分布式电源接入对电网企业经营风险的研究,但多数是针对某一个变电台区开展研究,属于微观层面的研究。对于省市县乃至全国层面的分布式电源接入对电网企业经营风险的研究,属于宏观层面问题,无法对所有的变电台区进行详细微观计算并加总。因此,目前微观层面关于分布式电源接入对电网企业经营风险的研究方法并不适合宏观层面省市县乃至全国层面的经营风险研究,难以有效支撑宏观决策。
文章提出了一种分布式电源接入对电网企业经营风险的评估方法,利用全社会用电量、平均单位容量成本等宏观数据,分别对电网改造成本增加、购电成本增加、售电市场份额减少、沉没成本增加、线路网损增加等方面风险进行计算。
1 分布式电源接入的经营风险指标
文章建立了分布式电源接入带来的经营风险指标,并给出各个定量指标的计算方法。
1.1 电网改造成本风险
电网改造成本影响因素主要有项目装机容量和电源类型组成。项目装机容量越大,通常引起的电网改造成本越大。从电源技术类型来看,由于电压越限和电流过载的问题主要和上网功率大小有关,因此,旋转电机类型和电力电子装置类型分布式电源都能引起电压越限和电流过载的问题。但是,由于电力电子装置类型分布式电源采用逆变器类型并网,短路电流通常不会超过额定输出电流的1.2倍,难以引起短路电流过大问题。旋转电机类型分布式电源在电网发生故障时短路电流可达到额定电流的5-8倍,对电力系统的短路电流水平影响较大,增加断路器这方面的改造成本。一般来说,分布式天然气供电系统接入引起的电网改造成本要大于分布式光伏供电系统。
从宏观上来看,对于电网改造成本的测算首先需要得到单位容量引起的电网改造成本投入。本文基于大量分布式电源项目的改造成本统计,对单位容量分布式电源项目引起的改造成本进行研究。
对于分布式天然气等旋转电机类型分布式电源:根据不同接入系统设计方案下的单个并网点接网成本,分布式天然气发电电网侧单个并网点接网成本约为3-20万元。除光伏发电之外的分布式电源均为旋转电机类型分布式电源,接网配置和分布式天然气发电类似。根据目前旋转电机类型分布式电源接入方式的比例进行测算,电网侧接网成本约为35-50元/kW。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等逆变器类型分布式电源:根据不同接入系统设计方案下的单个并网点接网成本,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侧单个并网点接网成本约为2-18万元。根据目前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方式的比例进行测算,电网侧接网成本约为26-38元/kW。
根据上述分析,得出电网改造成本的计算公式,如下:
(1)
式中,Cr表示电网改造成本,i表示分布式电源类型,分别表示逆变器类型电源和电机类分布式电源,Capi表示第i种类型分布式电源的装机容量,Cpi表示第i种类型分布式电源的单位装机容量的改造成本。
进行归一化处理,将分布式电源接入引起的电网改造成本除以整个电网的投资成本,得到电网改造成本占比。
(2)
式中,indexcr表示电网改造成本占比,Cr-all表示电网总投资成本。
1.2 购电成本风险
分布式电源接入将引起单位电量购电成本的改变,可按照各类型分布式电源上网电量和价值之积,然后再除以所有上网电量得到,计算式如下:
式中,Cb表示单位电量平均购电成本,i表示分布式电源类型,分别表示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天然气发电、分散式风电等,n表示分布式电源类型种类,Ei表示第i种类型分布式电源的上网电量,Cbi表示第i种类型分布式电源上网电量的购电价格。
进行归一化处理,将分布式电源接入引起的单位电量平均购电成本除以目前平均购电成本,得到单位电量平均购电成本变比,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4)
式中,indexcb表示单位电量平均购电成本变比,Cb-now表示整个电网目前平均购电成本。
1.3 售电市场份额风险
售电市场主要是指分布式电源自用电量占用整个售电市场的比例表示,具体计算式如下:
(5)
式中,indexEsell表示自用电量占用整个售电市场的比例,Edg表示分布式电源自用电量;Esell-all表示整个售电市场的电量。
1.4 沉没成本风险
沉没成本和分布式电源接入引起的资产利用率有关。资产利用率按照分布式电源接入减少的网供负荷和电网容量占比来表示,具体计算式如下:
(6)
式中,indexc-cap表示分布式电源接入减少的网供负荷和电网容量占比,Capdg表示分布式电源接入减少的网供负荷,这个数值并不是简单的分布式电源装机容量,也不是分布式电源发电出力的峰值,而需要考虑对电网峰值负荷的时间重合度。Capgrid表示电网容量。
将资产利用率乘以电网所有投资成本,得到沉没成本,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con表示分布式电源接入引起的沉没成本。
1.5 线损风险
假定分布式电源接入之后其他用电量的线损比例不变,则分布式电源接入引起的全网线损变化主要表现在分布式电源的自用电量减少了线损,具体计算式如下:
(8)
式中,indexploss表示分布式电源接入之后引起的线损变化,Ege表示分布式电源之外的所有电源的发电量,Eimport表示该省从外部购入电量,Edg表示各种类型分布式电源的发电电量,Pself表分布式电源发电量的自用比例。
2 某省分布式光伏接入影响案例分析
2.1 2020年某省电网和分布式光伏发展情况
2.1.1 2020年电网发展情况
2020年,全省全社会用电量和最高用电负荷将分别达到6800亿kWh和12150万kW。2016-2020年全省全社会用电量和最高用电负荷均增长率分别为3.96%和5.04%。
依据负荷预测结果,充分考虑220kV、110(66)kV电网直供负荷、220kV直降35kV供电负荷、35kV及以下电源等因素,在量化分析“十一五”相关历史数据及其变化率的基础上,分析预测2020年110(66)kV公用电网供电负荷81759MW,35kV公用电网供电负荷为7302MW,10kV网供负荷为43165MW。
2.1.2 2020年分布式光伏发展情况
根据资源禀赋情况,“十二五”期间将在落实常规资源输入的同时,加大本省新能源的利用力度,预计2020年分布式光伏发展规模为729万千瓦。
2.2 分布式光伏接入对电网企业的影响
2.2.1 对改造成本的影响
结合2020年光伏发电发展规模预测的结果,全省在2020年前需累计投入接网成本约1.9-2.8亿元。根据“十三五”规划的工程总量,依据各种输变电设备综合造价,进行配电网建设静态投资估算,2015-2020年期间全省公用配电网建设改造总投资约1052.79亿元。因此,分布式光伏接入引起的电网改造成本占比为接近3‰。
2.2.2 对购电成本的影响
根据现有光伏上网电价政策,采用脱硫燃煤标杆电价与电网企业结算,标杆电价高于脱硫燃煤标杆电价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该省电网企业购电成本基本和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差不多,因此,对公司购电成本影响不大。
2.2.3 对售电市场份额的影响
按照分布式光伏1000小时计算,2020年全年发电量72.9亿千瓦时,按照90%自用比例测算,分布式光伏自用电量65.61千瓦时。综合看,分布式光伏发电影响售电市场份额为1%。
2.2.4 带来的沉没成本
按照分布式光伏对网供负荷的影响为10%测算,则影响2020年网供负荷73万千瓦。根据预测,2020年,全省网供负荷为13222万千瓦。则分布式光伏影响网供负荷占全省网供负荷的0.55%。由此带来的沉没成本为5.8亿元。
2.2.5 对网损的影响
按照分布式光伏1000小时计算,2020年全年发电量72.9亿千瓦时,按照90%自用比例测算,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7.29千瓦时。综合来看,对网损影响变化比为99%。
3 结束语
文章提出的分布式电源接入对电网企业经营风险的评估方法,可有效解决现有相关研究偏微观、难以支撑宏观决策等问题。通过典型省份案例分析显示,分布式光伏接入所带来的影响需要重点关注改造成本和沉没成本。
参考文献
关键词:孔雀石绿;水产品;毒性作用;残留;风险评估
中图分类号:S48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1032040
孔雀石绿属于三苯甲烷类染料,自从20世纪30年代早期,孔雀石绿就在养殖场作为常用抗感染药物使用,其杀虫机理是在细胞分裂时阻碍蛋白肽的形成,使细胞内的氨基酸无法转变成蛋白肽,抑制细胞分裂,产生抗菌杀虫效果 [1],广泛被用做防腐剂、驱虫剂和杀菌剂,以杀灭水产动物体外的原生动物、寄生虫、鱼卵中的霉菌等[2]。国内外学者陆续发现其在生物体内和环境中残留代谢速度慢,以及其与代谢产物隐性孔雀石绿的化学官能团――三苯甲烷具有高毒性和潜在的“三致”的毒副作用,给养殖生物体和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3],已被欧盟、美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我国也于2002年5月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4]。
1 孔雀石绿在自然水体中的残留及降解
孔雀石绿作为泼洒剂应用于鱼塘后,会被底泥吸附,同时在光氧化作用[5]和微生物的分解下逐渐被降解。张彤晴等[6]报道:室内浓度为10 mg/kg的孔雀石绿溶液,1周内浓度下降 9. 37%,室外下降39. 79%。浓度为 1 mg/kg的孔雀石绿溶液在1周内浓度下降31. 60%,室外下降 64. 45%,2周内无论室内还是室外,低浓度孔雀石绿实际浓度下降率均高于高浓度孔雀石绿溶液。水中加底泥后浓度为10 mg/kg的孔雀石绿溶液在1周内浓度下降 93.2%,而底泥中的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含量极高,占总体含量的85.6%,室外,底泥对孔雀石绿的吸附率达49.1%。这说明室外紫外线的照射有利于水体和底泥中孔雀石绿的分解和代谢,同时也说明,在池塘中泼洒孔雀石绿后,有很大一部分药物被底泥吸附。在孔雀石绿浓度较低时细菌代谢是一重要途径,任倩等报道[7],从鱼塘中分离出一株能高效降解低孔雀石绿含量的细菌M3,改菌株经鉴定属于泛菌属(Pantoea sp.)该菌株对 0. 5、1. 0、2. 0和5. 0mg/L 孔雀石绿 5 d的降解率分别为 97. 54%、97. 1%、100%和 77. 8%,20~30 ℃温度范围内菌株 M3对 MG有明显降解效果,且降解速率随温度上升而提高。Sharma等也在纺织染料和废液附近的土壤里分离出了细菌株,对孔雀石绿的分解率可达82%。
2 孔雀石绿在鱼体内的代谢及残留
2.1 孔雀石绿的代谢机理
孔雀石绿进入动物机体后,可以通过生物转化,首先还原代谢成脂溶性的无色孔雀石绿,然后在血小板生成素 TPO 催化下,脱甲基生成与致癌芳香胺结构类似的初级和次级胺代谢产物,这些物质可以穿透细胞膜,进入细胞核,与DNA上的亲核位点形成共价键或者改变DNA螺旋的碱基配对,破坏DNA,引起癌变或基因突变;同时这些代谢产物也可以通过降低T4水平,增加TSH的含量,引起甲状腺功能的病变。
2.2 孔雀石绿在体内的主要代谢物
孔雀石绿进入生物机体后, 被生物转化, 形成脂溶性代谢产物隐性孔雀石绿,在肌肉中, 孔雀石绿持续了14d及其代谢产物持续了42d。对鱼的药浴实验研究, 很多实验证明,隐性孔雀石绿的代谢明显慢于孔雀石绿[8,9]。隐性孔雀石绿主要储存于脂肪组织中,其在体内的代谢速度与体内脂肪的含量有很大关系[10,11]。高露姣等[12]报道鳗鲡以0.1mg/L的浓度药浴1d,到90d后,才检测不到孔雀石绿, 而隐性孔雀石绿120d时,浓度平均为7.6+-4.5g/kg;以浓度为0.2mg/L药浴1d,120d才检测不到隐性孔雀石绿,LMG平均浓度12.0+-6.7g/kg。
3 孔雀石绿的毒性
3.1 孔雀石绿对水产动物的毒性作用
3.1.1 低浓度,高毒性
孔雀石绿和隐性孔雀石绿会使鱼类皮肤、鳃和消化道轻度发炎, 妨碍淀粉酶、肠道酶等的分泌。相关研究表加州鲈鱼和对虾虾苗、翘嘴红铂的安全浓度,低于孔雀石绿的有效用药浓度(0.1mg/L),因此水产动物中使用孔雀石绿是不安全的[13]。而且孔雀石绿在一定浓度条件下对鱼、鱼卵都有毒性作用,大多数情况下,随着水温的升高,毒性作用越明显。
3.1.2 发毒快,剧毒
当孔雀石绿的浓度增加1倍时,鱼苗和鱼卵的死亡率就增加20倍,孔雀石绿是一种剧毒物[14]。孔雀石绿用于虹鳟后,可导致染色体破碎、基因突变、致癌、畸形和,虹鳟长期使用孔雀石绿后发现鱼卵发育异常,胚胎成活率明显下降,孵化时间增长,头、尾、脊柱、和鳍发育异常[15]。
3.1.3 残留毒性时间长
Wison等报道孔雀石绿在鱼组织中残留,主要残留部位为皮肤、肌肉、肝、肾、血液、卵,主要蓄积部位是动物的肌肉组织和肝脏。无色孔雀石绿稳定性高,残留时间长,隐性孔雀石绿是药监部门对药物残留的一个重点检测项目。
3.1.4 毒副作用
孔雀石绿对鱼类的生殖腺、鳃、消化道、肝脏、肾脏以及脑垂体促性腺发育细胞造成损害,肾近曲小管的上皮细胞增生、肾被膜破裂,导致鳃上皮细胞、肝细胞和局部肝脏坏死,对线粒体造成损害,内质网膨胀和细胞核异常 [16]。影响鱼肠道中酶的活性,使酶的分泌量降低,对鱼的器官造成损害后,鱼的解毒机能和排泄发生障碍,降低了药物在鱼体的降解速度,造成药物蓄积性中毒,影响鱼类生长发育[17]。
3.2 孔雀石绿对哺乳动物的毒性作用
3.2.1 亚急性毒性作用
Fernandes(1991)等[18]报道孔雀石绿能会使动物生长速度和生殖能力的降低,导致眼睛、肺、肝、心脏、肾、脾、皮肤等多器官中毒,饲喂量为1200mg/kg的孔雀石绿或1160mg/kg的隐性孔雀石绿连续饲喂28d可引起F344大鼠体重下降10%~20%。孔雀石绿的饲喂量为300mg/kg可显著提高雌F344大鼠的肝指数,饲喂量在600mg/kg可引起雄性大鼠的肝指数升高。F344雌鼠饲喂孔雀石绿可引起三碘甲状腺原氨酸和甲状腺素水平以及血浆γ-谷氨酸转移酶的显著改变,而F344雄鼠并未发现此种变化,说明孔雀石绿对F344雌鼠的毒性要高于雄鼠。
3.2.2 致癌作用
剂量为1160mg/kg时可引起膀胱细胞的坏死,随着饲喂隐性孔雀石绿剂量的增加,肝细胞癌和脑下垂体腺瘤的发病率显著增加。隐性孔雀石绿可以引起雄性大鼠间质细胞腺瘤、癌的发生率显著上升 [19]。
3.2.3 致突变作用
孔雀石绿可以引起肝脏出现DNA加合物,并且随着暴露剂量的增加而增加,并且可诱发仓鼠染色体损伤。Culp等试验表明,浓度为408ppm的LMG处理的B6C3FI小鼠肝脏cII的突变率明显升高,而同样条件下用450ppm的MG喂养的小鼠的肝脏cII的突变率无明显变化,结果表明同样条件下,隐性孔雀石绿致突变率要高于孔雀石绿。Mittelstaedt等也报道饲喂隐性孔雀石绿还可以引起lambda cII 基因的突变[20]。
3.2.4 致畸作用
侯瑜琼等报道[21],孔雀石绿可能通过Fas/Fas-L通路使生精细胞凋亡增加,降低雄性生殖力。研究证明,孔雀石绿可导致妊娠期的新西兰白兔胚胎出现骨骼、心脏、肝脏、肾脏等发育异常,关于哺乳动物致畸作用研究较少,当浓度低于0.1mg/L时,仍然使兔繁殖致畸,孔雀石绿对小白鼠也有致畸作用[22]。
4 孔雀石绿在水产品中的残留水平
从各农贸市场及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水产品(包括鱼苗和成品)总计454份,其中成品鱼397份,苗种57份。检测方法采用GB/T 20361-2006,检测结果表明,成品鱼检出孔雀石绿21份,阳性率为5.3%,其浓度水平分别为0~303.18 μg/kg,阳性样品的平均浓度为16.0 μg/kg,总体平均浓度为0.8 5μg/kg。苗种检出3份,阳性率为5.3%,其浓度水平分别为1.2、1.2、68.7 μg/kg,平均浓度为23.7,总体平均浓度为1.2 μg/kg。
5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风险评估
从本市水产品年消费量为30~50万t,按照居民(包括常驻人口加流动人口)800万来算,按本市居民日均消费水产品量为102.75~171.25g/d,按照最大消费量171.25g/日来计算孔雀石绿平均暴露人群的日摄入量为0.15μg,按照平均体重60kg来计算,则为0.0025μg/kgbw/d;如果按照检出浓度的最大值303.18 μg/kg来计算高暴露人群日摄入量则为51.92μg,即0.87 μg/kgbw/d;假设居民的日极限暴露量为1kg,按照最大检出浓度303.18μg/kg来计算极限暴露人群的日摄入量为303.18μg,相当于5.05 μg/kgbw/d。对于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的潜在毒性试验的不完整性,目前国内外对孔雀石绿没有确定的ADI值和MRL值,本文对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的风险评估参照NTP制定的孔雀石绿和隐色孔雀石绿有诱发肿瘤的可能性剂量5mg/kghw/d为判定标准来评估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可能的致癌性,计算结果表明NTP计量分别为各暴露剂量的2.5×106,5747,990.1倍,由此数据可以看出,鱼体内检出孔雀石绿的浓度诱发肿瘤的可能性较小,但是随着摄入量的增加,对肝脏和甲状腺的影响程度会增加。从鱼苗的抽检结果来看,孔雀石绿的检出浓度最高为68.7 μgkg,根据孔雀石绿及隐性孔雀石绿的代谢速率来计算,如果在养殖过程中不使用孔雀石绿,鱼苗在上市之前体内的孔雀石绿浓度应该在检出限以下。从整个检测结果来看,淡水产品孔雀石绿的检出率明显高于海水养殖产品的检出率,检出率比较高的品种为鳜鱼、鲫鱼、罗非鱼。综合分析样品的检测结果,推断孔雀石绿的来源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养殖场地和鱼苗孵化过程可能是主要来源,不排除养殖过程及运输过程中使用孔雀石绿的可能性。在日后的监测过程中,鱼苗的监督检查是孔雀石绿监控的一个重点。
6 结语及建议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水产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我国是水产品生产大国和水产品的出口大国, 药物残留已成为水产品出口的主要屏障。孔雀石绿及其代谢产物的高毒性、高残留不仅造成水产品的畸变、癌变, 也对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 同时影响了水产品的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然而要充分认识孔雀石绿,在水产品体内的残留、危害和毒性。
目前市场上,经常出现有关于水产品中孔雀石绿残留的问题, 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实施龙头品牌带动,打造优质产品,推进体系建设;注重源头监控,巩固监管基层,实现全程追溯,提供技术服务,促进健康养殖,提高养殖户对孔雀石绿使用的危害认识;尽快研制无毒环保的替代药物, 清除水产品污染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清理孔雀石绿在水产养殖场的历史残留。根据孔雀石绿的一些基本环境化学特性, 如在光氧化作用和微生物的分解下逐渐被降解,水产养殖场要定期换水和清塘, 翻晒底泥等措施,加快养殖塘中残留孔雀石绿的降解,提高水产品的安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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