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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价值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18 17:24:25

社会经济价值

社会经济价值第1篇

论文摘要:经济活动领域的社会经济价值观念是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中最普遍和基础的成份。主体意识和利益意识处于其中的核心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社会经济价值观念中的主体意识以个体为基础但导向集体,从而逐渐从抽象的群体意识向现实的主体意识转移;社会经济价值观念中利益意识的关于物质利益载体的变化,使得人们迸发了对利益追求的极大热情。要充分重视社会经济价值观念,尤其是其中的核心价值意识的导向作用。

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讲到,要研究“四个如何认识”。“四个如何认识”中的一个就是“如何认识改革实践对人们思想的影响”。我国改革实践的主要内容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由此引起人们价值观念尤其是经济价值观念的变化。

一、社会经济价值观念及其结构

认识活动就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对于周围世界的反映活动,而周围世界不仅包括物质形态的世界,而且包括价值形态的世界,因此认识活动必然包括认知活动和评价活动。主体通过认知活动对物质形态的世界进行反映。主体通过评价活动对价值形态的世界进行反映。在评价活动中,主体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反映客体对于主体所具有的意义,形成关于价值的意识,并进而积淀成价值观念。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从事多方面的活动,必然具有多方面领域的价值观念,从而形成主体的价值观念体系。生活在一个社会或一个群体中的个体在社会实践中往往有许多共同的利益。这就决定了人们往往具有共同的评价标准,从而也就往往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念。这样就形成了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一个社会有很多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但在一般情况下总有一个占主导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这就是社会的意识形态。

在社会价值观念体系的众多成份中,关于经济活动领域的社会经济价值观念是其中的重要成份。社会的经济活动从本质上说,是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相统一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社会经济价值观念正是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对经济活动所呈现的价值现象进行观念反映并积淀的结果。

根据科学哲学家拉卡托斯的说法,科学理论的结构是由“硬核”和处于的“保护带”两部分组成。社会经济价值观念的结构也由居于核心地位的价值意识和处于保护带的价值意识组成。核心价值意识代表整个社会经济价值观念结构的基本规定和取向,它约束着处于保护带的价值意识。社会经济生活中总是不断有新情况出现,总会冲击社会经济价值观念结构中处于保护带的价值意识。当核心价值意识直接承受时代风浪的撞击时,整个社会经济价值观念结构的坍塌就为时不远了。

我们可以从社会经济价值观念的内容形成来揭示其核心价值意识。经济活动在本质上就是在物质形态上建构马克思所说的“为我关系”的价值活动。“我”就是主体;“为我”就是对于主体而言的利益,即价值关系。因此,“我”即主体和“为我关系”即利益规定了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目的。对经济活动进行观念反映的实质决定了社会经济价值观念的结构,即必然以主体意识和利益意识作为其核心。主体意识和利益意识及其相互关系决定了社会经济价值观念的总价值取向。主体意识和利益意识是深匿在社会经济价值观念结构之中的,其周围还有财富意识、效率意识、公平意识,等等。不同社会经济价值观念结构通过处于的价值意识的具体价值取向表现出来。例如,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关于财富意识,强调的是实物形态的财富和使用价值的积累;在资本主义社会,则强调货币形态的财富和资本的积累。再例如,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关于公平意识的价值取向是“不患寡而患不均”;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则强调等价交换、社会公平(虽然仅体现在形式上)。不同历史时期的这些价值意识会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其源在于深匿于其中的两个核心价值意识及其相互关系所具有的不同总价值取向。

社会经济价值观念结构中的核心价值意识及其相互关系所具有的不同价值取向又可以从分析其内在结构中得到说明。主体意识中的主体是有结构的。主体意识可以倾向于个体也可以倾向于群体,从而使主体意识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利益意识中的利益也有不同层次,利益意识倾向于不同的层次,从而使利益意识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不同主体意识和利益意识之间所形成的不同关系必然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核心价值意识及其关系的不同价值取向必然使处于的众多价值意识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从而形成不同的社会经济价值观念。

二、社会经济价值观念在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中的地位

经济活动是社会生活中普遍的活动。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不高,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必须直接从事生产活动。这些经济活动及其价值现象必然反映到这些成员的意识中,形成主体价值观念体系中的经济价值观念。

商品产生后,市场是商品交易的场所。货币的出现进一步促进了经济活动的发展。在商品经济社会里,出现了四种主要的市场类型,即金融市场、大众消费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工业市场,于是“一切产品都变成商品,每一个个别生产部门的物的条件本身都作为商品进入该部门"。①整个社会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就全部以商品活动的形式表现出来。

更有甚者,在商品经济的社会里,商品经济所奉行的原则还会渗透到原本不属于商品活动的范围,许多非商品都被“虚幻”地商品化了,许多非经济价值现象都被“虚幻”地经济价值化了。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任何人都必须凭借货币才能生活,货币成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唯一纽带。人们的一切经济活动都以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以至于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活动都带上经济活动的印痕。商品经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从而使社会关系普遍地商品化。于是经济活动的范围,至少在表现上是极大地扩大了。

简言之,经济价值观念或社会经济价值观念是最具有普遍性的价值观念。“普遍”范畴与“基础”范畴内在地联系在一起。事物中某一元素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往往是因为该元素在事物发展中处于基础地位。基础是事物存在的内在根据,它通过事物内部主要矛盾的运动,决定着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经济活动之所以成为社会中极其普遍的活动,是因为经济活动是整个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由此成为社会性质、面貌及其发展变化“归根结蒂”的决定力量。

恩格斯说:“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②。这段话揭示了一个基本原理:以生产方式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既然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是社会存在的主要内容,这就决定了经济活动在本质上决定社会意识,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在本质上决定“人们的意识”。

经济价值观念是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中对经济活动及其呈现的价值现象进行反映的沉淀,由此,经济活动对“人们的意识”的基础地位和根本决定作用就通过经济价值观念对价值观念体系中其他价值观念的基础地位和根本决定作用的中介体现出来。一般就来,一个人所处的经济关系对于作为社会存在观念产物的个体主体价值观念体系的基础地位和根本作用,正是通过个体主体在经济活动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经济价值观念对其他价值观念的基础地位和根本决定作用的中介实现的。同样,在群体意识中,该群体主体所处的经济关系对作为经济关系观念产物的群体主体价值观念体系的基础地位和根本作用,正是通过群体主体在经济活动基础上所形成的经济价值观念对其他价值观念的基础地位和决定作用的中介实现的。这是由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推出的一个必然结论。

在许多群体价值观念体系中,必有一个起主导作用的作为社会意识形态根据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以物质资料生产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基础地位和根本决定作用,也就通过社会经济价值观念对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起基础和决定作用的中介、并进一步通过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对其他社会(群体)价值观念体系的主导作用的中介体现出来。这是由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推出的又一个必然结论。

社会生活的全部变动归根到底都要到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中去寻找答案。作为对社会存在进行反映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的变化,就可以在对社会存在进行直接反映的社会经济价值观念的变动中寻找一定的基本答案。

三、社会转型和社会经济价值观念的变化

马克思曾指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③斯大林更明确地提出:“历史上的生产关系有五大类型: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占有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 = 4 \* GB3 ④这就形成了被奉为“正统”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实践证明这一理论是有缺陷的。马克思又把人类社会划分为三个阶段:“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 = 5 \* GB3 ⑤马克思的这一理论还进一步揭示了三大社会形态依次更替的历史必然性根植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种经济形态的依次更替的必然性之中。马克思在晚年还提出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⑥

在改革开放以前.人们根据五种社会形态理论,认为东方民族在革命中跨越了”卡夫丁峡谷“,社会主义是跨超资本主义的新社会形态;并以此为基础,根据社会发展三形态的理论!认为我国社会形态的发展不仅超过了第一阶段,而且超过了第二阶段,正在向第三阶段的产品经济社会形态即共产主义社会过渡。

通过真理标准的大讨论,人们用实践标准来检验,终于发现,以前对我国社会形态的定位是错误的。我国实际上处在社会形态发展的第一阶段。在尔后的认识中,全党逐渐统一在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定位上。初级阶段就是从“不发达”到“发达”的过程。以往,人们总是把不发达理解为物质生活水平的低下或工业的不发达。经过20年的实践,认识丰富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并且把摆脱不发达的首要目标规定为“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这就把发展生产力,实现工业化,同实现“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现代化”联系在一起。在我国,这一过程就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变化了的经济活动必然会反映在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中,引起社会经济价值观念的变化。而社会经济价值观念的变化主要在于其中的核心价值意识即主体意识和利益意识的变化。兹分别研究之:

(一)主体意识的变化。

在自然经济社会形态中,人们通过血缘或地域的自然纽带结合于家庭等形式的人群之中。个人无独立性而言,体现人的主体性的是群体,社会经济价值观念中的主体意识是群体意识。在商品经济社会形态中,个人是商品或货币的所有者,是独立的活动主体。个人脱离了狭隘共同体的限制,建立起广泛的社会联系;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的束缚,建立起对财富的物化关系所体现的人的平等关系。与此相应的是社会经济价值观念中的个体主体意识的生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点,因此有个体主体的独立自主性。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具有它的特殊性,即公有制占主导地位。所有制是经济活动方式的重要内容。这就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人们的经济活动既与自然经济形态中的活动不同,又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活动不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个人的愿望和利益得到越来越多的肯定。社会经济价值观念中的主体意识正在逐渐从抽象的群体意识向现实的个体意识转移。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社会经济价值观念的主体意识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社会经济价值观念的主体意识的最大不同,在于它是与集体联系在一起的。集体必须以个体为基础,不以个体为基础的集体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虚幻的集体”;个体必须在集体中得到发展,离开集体的个体就是抽象的个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社会经济价值观念所强调的是多元主体意识.即既包括个体意识.也包括集体意识,以个体意识为基础,但又导向集体意识。

(二)利益意识的变化。

社会经济价值观念中的利益意识,当然是经济利益意识。经济利益亦称物质利益。物质利益意识的变化不是有无追求物质利益的意识变化,而是在物质利益追求过程中关于物质利益载体变化所引起的利益意识的变化。

物质利益最基本的形式是与衣、食、住、行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实物形态。由于衣、食、住、行的直接满足是有限度的,因而对这些实物形态的追求也总是有限度的。当货币出现时,物质利益的载体就转移到货币上。对于一个主体来说,拥有的货币量总是有限的,但货币“具有购买一切东西、占有一切对象的特性”⑦,即使用价值是无限的。这种有限与无限的矛盾就使得对于以货币为中介的物质利益的追求没有止境,从而使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具有更大的动力。

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使得社会经济价值观念中的利益意识与传统社会中的利益意识发生了很大的不同,物质利益载体的变化,使得人们迸发了对物质利益追求的极大热情。我国的改革开放给社会主义经济注入了生机和活力,探究原因,对物质利益追求的极大热情是其中的重要一点。但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使得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中,虽然追求着以货币为中介的物质利益,但就整个社会而言,是要“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种“最终”目标必然要在以生产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活动中体现出来,从而也就必然要在社会经济价值观念的利益意识中反映出来。

社会经济价值观念的主体意识和利益意识的变化是联系在一起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经济价值观念中的主体意识和利益意识,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价值观念的具有独特规定的主体意识和利益意识。这两个核心价值意识之间的张力可以用集体主义来概括。集体主义中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观念中的主体意识,这就是多元主体意识。多元主体意识既不同于个体主义,也不同于整体主义,而是以个体为基础,以集体为导向。集体主义中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观念中的利益意识。它既体现着以货币为中介的关于物质利益的追求,又体现着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所必然带来的影响。集体主义作为两个核心价值意识之间张力的表徵也就决定了处于保护带的众多价值意识。

价值观念体现着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观念与传统社会经济价值观念之间的不同,决定了它们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也就决定了分别以这两种经济价值观念为基础的两个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社会转型时期的很多现象都可以从社会经济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中得到说明和解释。

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价值观念导向作用

为建立全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的改革正进入攻坚阶段。在这个关键时期,要发挥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就要充分重视社会经济价值观念尤其是其中的核心价值意识的引导作用。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

其一、要正确地强调社会经济价值观念中的主体意识。不可否认,在我国推行市场经济的今天,“自我中心”的价值意识有所抬头。早在一百多年以前,德国青年黑格尔派成员施蒂纳就鼓吹极端利已主义。施蒂纳认为:“对我来说,除我自己以外,就没有别的东西了。”⑧这种极端利已主义反映了生活在19世纪前半期德国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如果倡导这种社会经济价值观念,社会在实际上就不能正常地存在。因此,边沁等资产阶段伦理学家对此持批判态度,他们提倡一种合理的利已主义。

马克思认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存在”,“个人的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⑨世代相续的个人在通过不同的社会活动方式发展自身时,恰恰创造了历史。然而,马克思所说的个人决非极端个人主义。在马克思看来,对对象的依赖是个人生存的起码需要,而这种需要又只能通过劳动的形式才能得到满足。人与自然界的物质交换必须以人与人结成相互关系为前提。这就是劳动实践的社会|生。这就决定了“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⑩因此,马克思的主体理论以个体为基础,但导向集体。

不可否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遵循价值规律,必然要把实践和利益主体的作用凸现出来。但是,主体价值的增强,自主、自立、自信意识的增强,并不意味着自我、他人与社会的对立。而要反对“自我中心”的价值意识,就要处理好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其中集体要成为“真正的共同体”是关键。

其二、要正确地强调社会经济价值观念中的利益意识。与传统的社会价值观念中重义轻利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强调利益意识。肯定个人利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把利益的追求与主体的劳动结合起来,激发了人民群众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突飞猛进地发展。

不可否认,在推行市场经济的今天,“拜金主义”的价值意识有所抬头。拜金主义使得人对神的崇拜转而表现为人对自己劳动创造物的崇拜,反映了人的自主性的增长。然而拜金主义以货币作为价值取向的基准,从而诱发、鼓励人们不择手段地去攫取金钱。拜金主义确实与市场经济有着密切联系。马克思说:“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带上拜物教性质。”⑩我们今天正在建立市场经济,大力发展商品生产,这就为拜金主义滋生、蔓延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但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毕竟有着质的区别,前者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后者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在资本主义社会,虽然有些人能解开商品拜物教之谜;但就整个社会而言,不能理解这个谜底,从而使货币蒙上神秘的光环,成为盲目崇拜的对象。在社会主义社会,尽管在不少人看来,金钱、货币和商品仍然很神秘,从而拜倒在它们的脚下;但就整个社会而言,有可能理解马克思所提供的谜底,消除货币、商品的神秘光环。

其三、坚持劳动价值复归的方向。强调追求利益意识的更深沉意义在于,劳动价值的复归。劳动对于社会的价值是永恒的;但劳动对个体的价值并不是永恒的。在一种社会条件下,劳动对个体具有肯定价值;在另一种社会条件下,劳动对个体具有否定价值,这就是马克思深刻分析的劳动的异化。

在人类活动中始终贯穿着对于劳动效率的追求。从劳动的动力来说,劳动态度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比劳动技术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更深远些。劳动态度是与劳动价值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韦伯在分析资本主义初期的精神动力时,就已经发现劳动价值对于社会发展的重大影响。在他看来,新教伦理把劳动与个人拯救联系起来,通过劳动所取得的成就来证明自己是上帝的选民。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干多与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也没有太大的区别。这种“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严重地影响人们的劳动积极性。这种分配制度的实质就是把劳动与劳动者的利益相分离,使劳动不能对劳动者形成肯定性价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正在改变这种劳动与劳动者利益相背离的状况。这就极大地激发了人们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潜力。这就是劳动价值的重新回归。

其四、在坚持“真正的集体”中弘扬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观念中两个核心价值意识之间的张力可用集体主义来概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社会经济价值观念的引导,就是要弘扬集体主义精神。要正确地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就要使集体成为“真正的集体”,这就要赋予集体主义以新的特点。这就要在发扬集体主义中注意:

第一,要寻找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结合点.使集体利益最大限度地覆盖个人利益。所谓“集体的事再小也是大事,个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之类的口号,就反映了在“左”的思潮下对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简单化和片面化的曲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倡导集体主义,就要着重揭示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结合点。

第二,要尽可能地把集体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转化为个人的具体利益和阶段性的眼前利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而且可能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最大限度地结合起来,但要把需要和可能转化为现实,要经过一系列的中间环节,这就邓小平讲的“给人民以实惠”。

第三,通过改善领导来优化集体是使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重要条件。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使集体成员自觉地把集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优化集体是最重要的条件。在集体中,领导者处于核心的地位,优化集体主要在于改善集体中的领导者。从根本上说,就是遵照提出的“三个代表”的思想来要求领导者的言行。具体说来,就是要改善领导者的认识能力;改善领导者的思想素质;改善领导者的领导艺术。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7卷,第353页。

②⑩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74页,第84页。

③⑩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3页,第89页。

④斯大林:《斯大林选集》下卷,第446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4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51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29页注。

⑧转引自《青年黑格尔派》,第215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第21页,第31页,第76页。

参考文献:

[1]胡振平.市场经济与价值观I-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社会经济价值第2篇

[关键词]电力投资 需求侧管理 经济价值 社会价值 节能减排

一、我国电力投资的需求刚性

作为国民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基础能源产业,电力行业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电力投资的稳定增长和电力的供给的安全保障不仅是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问题,而且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多年的数据显示,国民经济每增长1%,电力产业发展增长约为1.13%时才能为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提供足够的动力,这决定了我国的电力投资存在需求刚性。2010年,我国用电量持续增长,电力规模继续增大,全年全社会用电量41923亿千瓦时,基建新增装机容量9127万千瓦,发电装机容量达到9.6亿千瓦,全国电力工程建设完成投资7051亿元,全年电力消费同比增长9%,达到3.97万亿千瓦时左右。2011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平稳较快增长;发电装机容量继续增加,全年全社会用电量46928亿千瓦时,新增装机容量9041万千瓦,年底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56亿千瓦。在“十二五”新的发展阶段,电力需求仍将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供需的结构性变化特征也将逐步显现。2015年,全国全社会用电量将达到约6.27万亿千瓦时,比2010年增加2.08万亿千瓦时。“十二五”期间,中国电力需求将保持8.5%的年均增长速度,每年要增加5000亿度电。“十二五”末,我国人均发电装机容量可以达到主要西方国家完成工业阶段时期的人均装机1千瓦水平。有电力专家预测,“十三五”期间中国电力需求还将保持5.5%的增长速度,也就是说,未来十年全国电力需求将保持平均7%左右的增长速度。未来二十年乃至三十年,中国都将保持较高的电力需求增长,到2015年中国装机容量需要达到14.4亿千瓦左右,2020年需要达到18.9亿千瓦。

电力是资本密集型的基础产业,我国85%以上的电力用于生产,电力的过剩与短缺都会给经济带来巨大成本。短缺的成本远大于过剩的成本,同一百分比的电力短缺损失大大高于解决短缺所需投资。而且电力短缺成本还不包括对社会稳定和投资环境的不良影响,如果将其也纳入到电力短缺损失中,电力短缺成本更大。 不论是历史数据还是预测指标,都表明我国的电力需求与经济增长之间总体上呈正相关关系,电力消费增长是确保我国社会经济平稳增长的先决条件,我国电力投资增长既有巨大的历史惯性,又有未来经济增长目标的强力牵引。保证我国快速稳定的经济增长,需要确立“电力先行”的电力投资发展战略。

二、我国电力投资增长的制约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我国的经济增长成就举世瞩目,但是,反思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却可以发现诸多弊端。其中,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行业所占的比重高,我国的经济增长付出了高昂的资源环境代价,许多资源的国际市场依存度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所以,过度依赖资源环境消耗的发展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电力投资与经济总量同步增长难以获得环境资源的支撑,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已经刻不容缓。

在我国的能源结构中,电力占我国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达15%,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电力投资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同时对土地、煤炭以及水等资源的占用和消耗巨大,这都构成了我国电力投资增长的制约因素。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总量的稳定提高,电力消费量增加、电力短缺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近几年出现的电力短缺、拉闸限电现象,凸显了我国电力供需不平衡、电力消费不均衡的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居民生活的正常用电。我国的资源分布区域不均衡,有煤炭的地区往往缺水,有水的地方往往又缺煤,而且,电力生产与电力需求逆向分布,必须大容量远距离传输,这对输电技术及系统运行控制提出了挑战。近几年来,煤电价格矛盾日益激化,电力企业的发电积极性降低,甚至屡次出现短期电力短缺。此外,火电投资积极性也相应减少。2005年以来,火电投资连续6年同比减少,2011年火电投资仅为2005年的46.4%,火电投资占电源总投资的比重也下降至28.4%。2010年全国电厂发电、供热生产电煤消耗在16亿吨左右。煤炭需求总量增加和结构性、地区性矛盾将进一步推动煤价继续走高,增加电厂煤炭采购难度和采购成本。应该说,火电投资下降符合能源结构调整和低碳发展。但问题是,应该用什么方式来弥补火电投资下降带来的供电缺口,保障充足的电力供应?。所以电力投资实际上是一个上游建电站发电、中游输变电、下游买电的产业链,“电力先行”来保障电力供应无法解决由于电力产业链矛盾导致的“软短缺”(即装机充足而发电积极性不足的短缺)。

随着能源消费量的持续上升,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造成城市大气污染,过度消耗生物质能引起生态破坏,生态环境压力越来越大。世界银行认为,中国空气和水污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大体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8%。我国大江大河的生态环境本已经十分脆弱,大规模的水电建设必然增加区域环境风险。中国有的学者甚至认为中国环境破坏经济损失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0%。

所以,考虑到环境资源的压力和电力产业链的共存共荣,我国的电力投资需要适度增长,但不是一定要与经济总量的同步增长,更不是脱离实际地盲目扩张,我国必须力争用较小的电力投资增量来确保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社会经济价值第3篇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经济秩序

价值是法律科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1]古今中外的学者通常认为法的价值包含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安全、自由等方面,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现代社会中,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经济法的价值则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2]学者们对于经济法的价值,已多有阐述。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在于“整体效益”;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包括社会经济福利价值和经济民主价值两方面;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包括工具性价值-结果公平、经济安全与体制效益,目的性价值-可持续发展。[3]上述观点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反映出经济法的某种价值属性。然而,毋庸讳言,它们却或多或少存在以下问题:沿用法哲学通用的概念,却不曾赋予其有别于一般意义法的价值的特别意义与属性;未能通过将经济法价值与邻近法律部门(尤其是民法、行政法)的价值对比并有效区别,从价值角度来突出的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和独特的存在意义。只有把握经济法独立的内在价值并与其他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的价值相区别,才能从理性和逻辑的高度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为实现经济法律体系内在和谐统一奠定基础。[4]鉴于此,笔者倾向认为,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并在本文中试图将经济法价值与一般意义上法的价值以及邻近法律部门,主要是民法和行政法的价值进行比较,以论证经济法独特的存在价值及意义。

一、实质正义

自从人类社会发生公正与不公正的社会问题以来,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法一直被视为维护和促进正义的艺术或工具。许多著名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强调,正义是法的实质和宗旨,法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现其价值。但是,“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Protean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5]从法哲学的理论高度来看,思想家与法学家在许多世纪中已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不尽一致的“真正”的正义观,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有:正义意味各得其分,各得其所;正义指一种德行;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指某种“自然的”从而也是理想的关系,指法治或合法性,指一种公正的体制,等。在上述诸种正义观中,社会体制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具有决定意义,[6]是首要的正义。而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方面,首先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方面的正义,即实质正义;其次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方面的正义,即形式正义。

近代法尤其是近代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从亚里士多德的校正正义中发展出来的形式正义,其要求同等的人受到同等的对待。众所周知,在各个法律部门所确立的形式正义是以民法为典型代表的。民法的形式正义的价值取向,从根本上说,是与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其以个人主义为指导,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假设条件,强调机会均等,一视同仁,提倡对所有的人普遍平等地执行法律和制度。民法形式正义的价值取向表明,民法试图用自然法来建立永恒不变的法律与正义,只要实现平等对待就足够了。与此同时,民法的正义价值又承认市场主体起点不平等的合理性-只要这种不平等不是市场外的因素造成的,他们之间的交易就是公平的。[7]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政治、经济结构日益复杂,国家积极地参与到经济生活的管理、调控和运作之中;同时人们之间的能力、财富等方面存在着极大差别,如果法律严守形式正义的需求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也就必然导致、甚至加剧竞争结果的实质不平等。面对这些问题,以形式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民法无力解决,从而导致了新的正义观及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出现。“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司法保护自由竞争,而要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来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8]相对于民法的形式正义而言,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从理论角度讲,经济法在追求和实现实质正义的过程中,其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同时随着法律调整手段的丰富性和多样化,立法者和社会赋予执法者以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而执法者不仅根据普遍性规范来解决问题,也针对个别情况、个别主体、个别案情作特殊调整,体现了实质正义要求法及其调整所具有的能动作用、灵活性和适应能力;实质正义的法律调整手段之多样化,更表现为经济法为了纠正社会不会而采取的种种积极措施或手段。[9]从实践角度讲,经济法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亦努力平衡各种市场主体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和保障最大多数人的福祉。一方面,经济法从市场规制角度出发禁止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市场交易主体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经济法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通过金融、税收、产业指导等经济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作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选择;规定企业、金融机构等权利义务,促进社会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正。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行政法法也不例外。然而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与经济法又有不同,其对行政程序正义更加关注。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精辟地指出:“行政法的要害不是实体法,而是程序法”。现代行政法是通过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的规范和制约,最终达到行政法控权的目的的。一个行政机关,权力即使再大(如可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果其行使方式有严格的程序规范,遵守一整套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规则,其对相对人权益的威胁并不是很大;相反,即使其权力很小(如仅可对公民进行小额罚款),但如果其行使方式没有程序制约,可以任意行为,其对相对人权益亦可能造成重大威胁。[10]“行政法的基本目标是在公民受到不法行政行为损害时为他提供充分的救济。”[11]正是在这种价值理念的指引下,在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中,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不体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体现在防止权力在适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被滥用,并以有效的方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显然,行政法对程序正义价值追求是有别于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的。

二、社会效益

效益(效率)作为经济学上的概念,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其基本意义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

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效益作为一种法的价值目标导入法学领域始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法律经济学的勃兴。从法哲学角度讲,所谓法的效益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的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12]法的效益价值在于利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方式,来规范资源的有效配置,及利用法律的有机作用促使效益结果的出现。法律不仅要以自由、正义、秩序、安全和平等为指向,而且要以效益为皈依;法律所指向的自由、正义、秩序等价值之实现性是建立在法律效益前提上的。法律效益作为现实的法律价值,总是与某种评价相关联的,包括个人效益价值和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其中法的社会效益外延十分广泛,主要表现为权力运用效率的提高、社会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和社会公正的维护等。[13]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而市民社会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有学者认为,在民法的规制与引导之下,个人自由竞争成为规范经济活动之高度有效手段,可以将劳动与资本引导至能产生最大利益之场所,实现对资源分配及利用的低成本、高效率,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14]可见民法根源于社会分工、个人占有和个体小生产,它追求的价值目标虽然也是效益,但其却是以个人利益的基点的,它确认和保护单个经济主体依照自主意志与市场规则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它的效益价值追求的是个体的、微观的经济效益。一般而言,民法的个体效益价值追求在法律上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民法规范不应为主体行为设置人为障碍,不得使主体的交易成本无谓增加;二是民法规范应该尽量增加或保护交易的达成,而不是减损主体的交易机会。[15]基于民法对个体效益价值的追求,按照亚当?斯密之观点,个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最终会促进实现社会的财富最大化。换言之,民法的价值取向是充分保证个体效益的实现,而对社会效益的维护则是间接的,主要是通过调整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来实现个体与社会效益的平衡。这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无疑是行之有效的。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自身固有的缺陷,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并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帕累托最优”。面对市场失灵,面对“对个体利益的无限追求反过来会扼杀个体利益”的悖论,[16]虽然传统民法亦作了一些修正,如对契约自由作出了限制,从过错责任发展出无过错责任等,但其自治性的性格及个体本位的价值取向使其无力解决效率与公平、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等矛盾问题。于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经济法根源于集体协作、共同占有和社会化大生产,其效益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和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17]具体而言,经济法把对经济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自身延展到整个社会,也就是说,经济主体追求效益的行为,必须置于社会效益之中来认识和评价,只有符合社会效益的行为,才能得到肯定。经济法从社会效益的需要出发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即通过经济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来规制经济生活,重新确立经济主体的行为模式,界定经济个体活动领域和行为方向。[18]经济法对社会效益价值的追求,要求个人经济行为与社会总体的经济发展相协调,其不是追求每个市场竞争主体的个体利益最大化,而是侧重于促进市场的整体运行效益、调控个别、微观经济效益以取得国民经济整体效益最优,另一方面,经济法亦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的过程中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防止“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状态的出现,为市场主体的竞争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法治环境,从而为每个市场竞争主体自由竞争以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有力保障。总而言之,“经济法是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的法”。

行政法对“效益”的价值追求与经济法、民法有着明显区别。行政法调整的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其并未直接介入生产过程,不能直接创造财富,而且其在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过程中都以消耗社会物质为代价。因此,行政法并不以“经济效益”为其价值追求,而是以努力提高行政效率为其价值取向。在行政法规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过程中,一方面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在作出行政决策时尽可能减少误差,做到行政管理活动的效果与管理目标之间的一致或基本一致;另一方面,也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提高工作效能,加快行政行为的进程。行政法在提高行政效率价值取向的指导下,通过行政决策的准确化和工作效能的提高,不仅减少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物质消耗,而且也间接地改变再生产过程中社会资源的占用和消耗同所提供的劳动成果的比率,从而对社会经济效益的增长起到积极作用。[19]

三、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

自由是人生而具有的属性。从哲学角度讲,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其是对血缘、宗法联系、思想禁锢和专制政经体制之解放。法律上的自由是对自由的设定和保障,是人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而秩序从广义而言是指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某种程序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它的基本特征。自由与秩序本身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当放任、无度之自由破坏了由一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作为社会之人与人的正常秩序之时,法律就必须发挥其强制作用,规制自由以恢复秩序。法律,甚至于社会都是在“既定之合理秩序对社会个体不时发生的自由冲动构成约束并予以匡正,而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引起新的自由要求,又对旧的秩序时时构成冲击”[20]的轮回中而不断发展与进步的。自由作为传统市民社会的基本精神,天然地贯穿于市民社会的代表法-民法之中。民法所追求的自由带有浓烈的市民社会个人主义的色彩,这突出表现在民法最基本原理-私法自治原则中(它是建立在19世纪个人自由主义观念基础之上,即依个人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自由始终以个人权利的弘场为最终目的,其基本内涵在于:一是行为自由,即民事主体可以支配自己的经济活动方式,选择做或不做什么;二是意思自治,即要求任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都仅依自己的个人意志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意志强制。[21]当然,民法对自由价值的追求并不排斥其对秩序价值的向往。在“让市场机制自主发挥作用以实现经济运行的良好的状态”的经济学观念的指引下,民法试图在无任何外力干预的市场经济自然秩序状态下,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主体的自由,即为市场机制的自由发挥创造条件以保障和实现人们最大的经济自由。

过于理想化的东西往往在残酷的现实面前不堪一击。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19世纪末期当垄断等出现之时,民法所热切追求的经济自由与自然经济秩序的和谐状态即宣告终结。自始就将公与私融为一体的经济法,在自身对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独特的价值追求中,开始重塑市场经济的自由与秩序的和谐与统一。如前所述,经济法以实质正义和社会效益为其价值取向,在经济法对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价值追求中,实质正义与社会效益价值亦发挥了其应有作用。例如,经济法在自由价值的追求中,多数情况下它总是表现为以适当牺牲个

人自由去争取社会自由,以此实现社会效益和实质正义。社会整体的自由不仅是经济法独特自由价值取向追求的结果,更可以认为其表现为一种秩序,这种秩序以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整合选择度的延拓为目标,更强调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应有广阔的空间。可见,经济法所追求的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取向并不是割裂的,而是统一的、和谐的。现代经济法更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通过为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而采取干预、限制的手段,以达到一种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从而实现自由与秩序之平衡。经济法对于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之统一性与和谐性的实现,在于经济法是一种将代表“公”的国家意志渗入经济关系之法律制度化的产物。[22]为实现这一目的,要求经济主体按照经济法制之规定,保证其行为之合法性,彼此间形成规范的相互关系,消除任何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对自由之不当限制或无度妄为;要求国家经济机关积极执法,严格遵守法律约束,不得利用经济权限使经济主体承担不法义务或侵害其权利,并克服政府经济管理中非理性之任意;要求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保证经济司法之合法性。

现代行政法的“控权”为其理论基础,其核心内容自然是行政职权的赋予、行使及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责任。因而,在自由与秩序的价值选择中,行政法往往侧重于对“秩序”的追求。行政法在立法中合理设定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公平分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执法既要求公民服从行政权,又掺入民主与公平的机制与因素,以保证权力的正当使用;而行政救济则是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或行政权滥用的监督和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可见行政法的“秩序”价值的追求处处表现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权利上的动态平衡之中,而行政管理的井然有序正是在这一动态过程中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一般意义的法以及民法、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定位差异,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必然分野的根源所在。这不仅决定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各自迥然有异的法律精神与基本观念,从而使它们在根本价值取向或法律理论上大异其趣。由此也突显和验证了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和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独特的存在价值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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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所谓社会基本结构是指一整套的主要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社会基本结构的作用是把各种主要的社会组织一体化,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社会合作项目和利益。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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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欧阳明程。整体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取向[J].法商研究,1997(1)。

社会经济价值第4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劳动价值论

人类在20世纪最具创新性和最有难度的探索之一,就是对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关系问题的探索。社会主义建设所遇到的全部理论和实践问题都与这一探索紧密相联。社会主义运动的全部困惑和失误,都根植于这一具有巨大难度的历史性课题未解的奥秘之中,而社会主义的发展和复兴,则系于这一基本历史命题的解决。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个历史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从典型形态的逻辑发展提出未来新社会经济形态本质上是在直接社会化生产基础上、以自主劳动为核心的经济形态。对于未来新社会的经济运行机制,马克思、恩格斯曾设想,在那种直接社会大生产中,商品经济已不存在,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已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商品”和“货币”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消失。这样,就将把社会从对货币过分依赖和商品拜物教的魔力中解放出来。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后,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设想的理解,也认为在新建立的社会里,将没有商品,取消货币。

20世纪初的一段时间,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政治经济学将“消亡”的理论,曾一度成为主流思想。希法亭、罗莎·卢森堡、布哈林等著名理论家都持这种观点。十月革命胜利后,布哈林仍坚持这种看法,他在1920年出版的《过渡时期经济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理论政治经济学是关于以商品生产为基础的社会经济的科学,也就是关于无组织的社会经济的科学……其实,只要我们来研究有组织的社会经济,那么,政治经济学中的一切基本‘问题’……就都消失了。”布哈林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资本主义商品社会的末日也就是政治经济学的告终。”

苏维埃初期的经济建设实践、特别是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出现的问题,使具有高度唯物主义精神和辩证思维能力的列宁,坚定了从现实出发探索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道路的新思路。随着列宁对建设社会主义要从依据书本转向依据实践的基本思路的明确,很快就对“战时共产主义”体制进行了彻底的反思。他认为“我们用‘冲击’的办法,即用简捷、迅速、直接的办法实现社会主义生产和分配的原则的尝试已经失败了”。随着从“战时共产主义”到“新经济政策”的转变,列宁的思想发生很大变化。他说:“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列宁要求放弃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设想,重新回到迂回曲折的道路上来,强调必须善于考虑那些便于由宗法制度、小生产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中间环节。列宁这时已经认识到:“商业正是我们无产阶级国家政权、我们居于领导地位的共产党‘必须全力抓住的环节’。如果我们现在紧紧‘抓住’这个环节,那么不久的将来我们就一定能够掌握整个链条。否则我们就掌握不了整个链条,建不成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随着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布哈林的思想也发生重大变化。他在1925年发表的《到社会主义之路和工农联盟》中提出:“现在我们看清了我们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过去我们认为,我们可以一举消灭市场关系。而实际情况表明,我们恰恰要通过市场关系走向社会主义。”

我国经济学界在20世纪50年代兴起第一次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讨论高潮,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是否具有商品经济属性、价值关系和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具有什么样的作用。在这次讨论中,围绕价值规律与计划经济关系这一焦点问题,产生了一些具有深远影响的重要理论观点,试图突破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关系方面的观点。其主要的思路是,从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物质利益原则和物质利益关系,来论证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存在商品关系的原因,并依此肯定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交换的生产资料也是商品,要把发展国民经济的计划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与经济核算的矛盾统一体,价值规律通过经济核算调节社会生产。但这种理论观点并没有成为当时思想认识的主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理论在这个基本问题上有了重大进展。改革进行不久就确认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人类社会不可逾越的阶段,后来又确立了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从发展生产力和实现现代化的高度来认识发展商品经济的必然性。在邓小平直接指导下召开的中共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指出:“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大力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的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他后来又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存在根本矛盾”。由此可见,按照邓小平的思想,市场经济不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且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过程中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必将继续存在并得到充分发展。依据这样的基本事实和基本判断,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必然建立在这样一个现实的条件与基础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必须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就是必然的逻辑结论了。

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历了辉煌又遭受严重挫折的社会主义实践运动向当代马克思主义者提出的历史性任务。这一历史性任务的核心,就是要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探索和创建扎根于现实的社会主义新的实现形式。

马克思在1864年10月写的《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公开宣称他的政治经济学是“劳动的政治经济学”,是“工人阶级政治经济学”,并以之与“财产的政治经济学”(在德文版中是“资本的政治经济学”)相对立。他认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就是劳动者“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的生产关系,在这种生产关系中,“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的生活的一种手段。”这是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的一种新形态,在本质上仍以自主劳动为核心,但在经济运行机制方面却与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的设想不同,要以商品价值关系为基础。这就是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仍然要以“价值”作为基本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实现劳动自主、克服劳动异化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这就决定“价值”仍然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和逻辑的基础,劳动价值论必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发展和丰富。很明显,这是已有的理论都不能完全回答和解决的历史性课题。当然,这是整个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亦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理论创建过程。这个意义和难度都极其巨大的理论课题,虽然在改革实践中已明确提出和充分展开,但并没彻底解决。应该客观地承认,与快速而复杂的改革状况相比,基本理论的研究和创新是相对滞后和薄弱的。这里,只是从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基石的角度,探讨实现劳动价值论在社会主义市场中的具体化和转型中的几个问题,实际上主要是提出问题。

社会经济价值第5篇

关键词:音乐艺术 少数民族 价值研究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创造繁衍着自己的文化。音乐艺术是文化的重要载体,它记录了一个民族在长期改造与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文化内涵,同时也反映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域风貌与风土人情。可以说,民族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文化的传承与延续,少数民族音乐在该过程中是最为外化的文化表现形式,具有无可取代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

一、少数民族音乐艺术的社会价值

(一)促进了民族间的文化沟通交流

在各民族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生活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多数民族都具有本民族的内部语言与风俗习惯。语言的民族性与风俗的地域性在客观上阻碍了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音乐作为一种通俗的情感表达方式,音符的律动中能够传达出喜、怒、哀、乐等情感特征,具有一定的普及性与流通性,在文化交流与传承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桥梁作用。

江苏民歌《茉莉花》在国际舞台上具有重要的影响,在“97香港回归”和“雅典奥运”中均响起该民歌的旋律。尽管外国听众不了解该歌曲的具体内涵,但透过细腻优雅的曲风,传递出了新颖悦耳的美感,一幅江南水乡的水墨图景仿若近在眼前,音乐的独特力量由此可见非比寻常。少数民族音乐同样在文化交流与传播中发挥了桥梁作用,通过其音乐艺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去认知少数民族的悠久历史与独特风情,开始去理解少数民族同胞的艰辛的发展史。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音乐在我国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过程中的确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为民族团结与和谐发展贡献了力量。

(二)体现了本民族的文化特色

少数民族音乐在发挥着文化交流桥梁作用的同时,也是识别某一民族群体的标志。蒙古族的《嘎达梅林》、维吾尔族的《达坂城的姑娘》、朝鲜族的《阿里郎》均具有强烈的民族特色。独具特色的音乐艺术,由此也成为了一个民族的文化标识,它记录了本民族的历史进程,概括了全民族的情感体验,促进了本民族的文化流传,增强了民族内部的凝聚力。

在少数民族文化的流传过程中,音乐艺术更像是一种传递民族文明与民族历史的承载者。某一民族的起源、迁徙、历法、祭祀、斗争等活动,在民族音乐艺术中均有鲜明的体现。它同时也融合了该民族的伦理道德标准、社会组织结构、民族理想目标、日常生活场景等内容,折射出了少数民族对于情感与生活的基本认识与共有观念。每当同族兄弟姐妹手拉手纵情歌唱时,全民族的理想与向往也得到了抒发与讴歌,音乐凝聚情感的作用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二、少数民族音乐艺术的经济价值

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外发展过程中,地域性的音乐艺术作为文化的传承使者,在促进本民族文化繁荣的同时,也吸引了大批的游客与投资者,从而拉动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由于历史与地理位置原因,作为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的西部地区,其经济发展与中东部地区相比较为滞后,产业结构较为单一。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加快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上了议事日程。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落实与实施,西部地区围绕着自身优势资源,借助国家政策的“东风”,使得自身的经济发展步入了快车道。

少数民族聚居的西部地区,其优势资源颇为广泛,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人文资源,均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在人文资源之中,少数民族音乐艺术由于具有自身的文化价值与艺术价值,因此对其进行市场化的开发与利用,可以为少数民族的贫困落后地区谋一条有效地长远发展之路。在经济开发过程中,少数民族艺术不仅可以得到更为完善的传承与发展,保证少数民族的独立性与民族地位,也能为本民族地区创造巨大的经济收益。

以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为例,云南是我国少数民族数量最多的省级行政区,人口超过5000人的少数民族就多达25个。绚丽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为云南省的经济文化建设奠定了稳固的基础。在云南省建设文化大省的具体目标中,少数民族音乐的弘扬与传承被列为重中之重。以《云南映象》为代表的优秀少数民族音乐艺术作品,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巨大的反响。以“纳西古乐会”为代表的民族特色音乐展示活动,吸引了国内外的大批游客,大幅提升了当地的经济收益。一系列的事实表明,少数民族音乐艺术蕴含着丰厚的商机与利润,其自身具有巨大的资源效益与经济价值。做好少数民族音乐艺术的弘扬与传承工作,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结语

少数民族音乐艺术反映了特定民族内部的生存与发展的历史进程,也是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艺术结晶。事实证明,少数民族音乐艺术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其自身在促进民族文化传播与交流,弘扬本民族文化特色的同时,也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而持久的推动力,促进了少数民族文化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樊祖荫.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及其在世界多元文化音乐教育中的作用与地位[J].中国音乐,2004,(04).

社会经济价值第6篇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社会主义”的内涵

解读自中共十四大政治报告首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概念以来[1],就经济领域而言,虽然市场经济如同脾气暴躁的脱缰野马,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社会主义”是特别针对我国社会环境而备的“缰绳”,它具有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并引领其发展的作用。市场本身与制度的性质无关,但是市场在一个社会的经济成分中所占的比例大小,却会最终影响到该社会的性质。西方社会坚持完全市场化的立场,以社会财富的私有、社会财富的少数人占有为其基本经济学法理。在这种社会形态下,财富的两极分化成为必然,社会将天然发展成为上下两个阶层,中间日久形成一个使上下两层无法逾越的真空断层,于是财富的罪恶产生了。更加令人忧心的是,西方的政治体制进一步助长了这一罪恶的疯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社会主义”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在利用市场的同时,紧守了我国的政治和人性的最基本原则。从其内涵上讲,大致可以概括地表达为三个层面:其一是社会主义的财产占有指向,即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其二是社会主义的伦理指向,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终的发展目的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其三是集体主义的价值前提,即我国的社会价值理念既重视个体价值,更重视集体价值。不过,重视集体价值归根到底是重视个体价值的更高层次的体现。可以如此说,重视个体价值不一定能兼顾到集体价值,但重视集体价值一定是从根本上重视个体价值。故此,我国在引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在利用市场经济发挥市场作用的当口,必须顾及到其消极的一面,绝不可丧失掉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宗旨和最终目的。“社会主义”对“市场经济”体制的驾驭,是理所应当的,更是必不可少的。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经济”的关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以文化意识形态的身份出现,但是其在经济领域所扮演的角色也是举足轻重的。就其内容而言,包括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个人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这三个经济意向,一方面会相互影响:国家经济目标的实现程度,关系到市场秩序的变更与否,关系到个人经济行为的合理与否;社会经济秩序的实现程度,关系到国家经济目标的效益达成,关系到个人经济行为的取舍抉择;个人经济行为与核心价值观的符合程度,关系到国家经济目标的效益高低,关系到社会秩序的有序与否。另一方面,它们又具有不同的制约效力:国家层面的制约效力最高,可以直接制约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两个层面;社会层面的制约效力位居其次,仅可制约个人层面的经济行为;个人层面的制约效力最低,它除了影响因子以外,不具有制约效力。这些基本关系,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总关系。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便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发挥其对经济活动走向和行为的把控、引领作用。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社会主义”的关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中,每一个层面都包含一些侧重点突出的关键词,如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个人层面的“爱国”“友善”。如果我们将这些词稍加整理,就会发现“富强、民主”的价值指向与“社会主义”之财产的公共占有不谋而合;“自由”的价值指向与“社会主义”之人的自由发展不谋而合;“平等”“爱国”“友善”的价值指向与“社会主义”之集体主义前提不谋而合。富强(侧重财富的富足)而论分配,分配而有民主。社会主义的民主分为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政治民主更多地体现人的政治权利,经济民主更多地体现人的经济权利。换言之,社会主义民主除了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管理和决策以外,在财富问题上,还强调全社会成员分配权力的民主和占有机会的均等。这一机会均等,又可分为两种形式:一则是实际分配的个人直接操控的财富的占有机会均等,一则是由国家代为管理的统一调配的公共国民财富的参与机会均等。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财富公共所有的直接特征。自由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自由,社会主义的人的发展自由必须是建立在社会的高度和谐之上的自由,而社会的高度和谐———无论是政治高度和谐、经济高度和谐、文化高度和谐、社会高度和谐还是生态等其他方面的高度和谐———又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追求目标,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伦理指向的内在要求。集体主义不是泯灭抹杀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在这一原则之下,社会成员间更加平等、友善。这也是中西方社会本质的又一大差异。西方社会形成了上下两个阶层,它的平等也只能是分别存在于这两个阶层之内,上层社会———即统治阶级社会———的平等程度要远远高于下层社会的平等程度,所以说,资本主义社会不具有奉行集体主义价值原则的政治经济基础。我国的领导集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同属一个阶级,其本身就是在集体主义的原则下为全体中国人民服务的。平等和友善是全社会的,也是全人类的,而爱国则是我们集体主义价值观的最高外化表现。至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社会主义”的本质联系便跃然而出了。总的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的联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经济”意向的角色互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社会”意向的凝练和具体表达。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价值引领原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以富强为核心的新中华文明构建体系;以自由为核心的“后现代”社会构建体系;以爱国为核心的新和谐人际构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引领,说到底,就是要将这三个构建体系的内涵根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个过程中,使之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全领域发挥纠错、约束、导向作用。之于纠错,即强调对于那些曾经发生偏差的地方和领域要即时纠正过来;之于约束,即强调对于那些容易失去管控的地方要适时加以约束,提前加以建设性地规避,这又特别针对那些远离政府这只“手”的市场末端环节和市场先天存在的一些固有弊端本身;之于导向,即强调我们“导”的是市场经济的“向”,扛的是社会主义的旗,走的是中国特色的路,建的是中华文明这座城,护的是中国人民这群人。任何经济体制改革的决策和动向都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三个体系建构所传达出的内涵意旨。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主要着力点

党的领导集体高屋建瓴,在中共十报告中首倡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随即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即是说,在我们做出全面深化改革(自然包含经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之前,首先需要给它戴上一顶“帽子”,因为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因为我们要“始终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3]21-21。这顶帽子就是意识形态的宪法,就是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的领路者。当然,在这一部分,笔者并不打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在如下几个要点上着力做出深入的探讨,而是仅就这几个点的重要意义,即其为什么会必然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经济领域引领性体现的关键环节做出提要性的说明,以资抛砖引玉。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

国有企业在长期的保护性发展之下,衍生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首当其冲的便是效益低下,甚至连年负增长。面对如此情况,抓紧时机,利用当前国际国内相对有利的经济环境,把我国国有企业果断推向市场,实行国企市场化改革,自然是必然的趋势。因此,要大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国企市场化改革中的风险最小化和效益最大化。在维护国企在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着力点放在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之上,在规避风险的同时,最大化地提高国企竞争力和自身实力。在顶层设计中能够实现发展上的宏观预测和制度把控;在微观层面确保找到的每一个定向标都始终与国家顶层设计保持一致。这就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渗透作用深入到相关决策者、执行者、实践者的一切经济行为中,以保证国企资本的行动方向。

(二)关于政府与市场的问题

政府是宏观调控和计划共同的行为主体人,宏观调控是政府通过一系列行政等手段对社会介质(例如经济活动)的一种干预行为,如果干预过度即演变成通常所说的计划。在一定意义上讲,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归根到底是要进一步处理好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所谓计划,外化出来的现实表现大多定格成为一定的经济决策和制度;而于市场,穷究其源无非讲的是一定的市场原理和规律。从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层面看,它们反映出来的正是上层建筑之制度与历史规律之市场规律之间的关系[4]。故此,处理好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就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与顺应历史规律之间的关系。这无非就是强调,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要顺应历史规律、顺应市场规律进行宏观调控,不可越俎代庖,违背历史规律;决不能单纯期望依靠一种规律来达到一劳永逸的目的。政府和市场解决问题的角度并不一样,政府计划性的宏观调控更擅长的是对社会问题的把控和对经济市场准则的建立以及方向性的基本干预,而市场的作用则主要集中在调动积极性、创造效益、实现财富积累等方面。那么,如何才能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谐呢?这必然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再次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政府与市场的和谐关系构建,或者说对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和顺应历史规律之间和谐关系构建的作用发挥,更多的只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作用于政府计划性的宏观调控决策和制度,再进一步传达到客观规律制约下的市场底端。从现实层面上说,一方面,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之后现代社会构建体系的深刻内涵贯穿于政府行为的方方面面,以引导政府行为坚守宏观调控的底线,该管的管,不该管的坚决不要管;把眼光更多地投向“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3]33等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涉;另一方面又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之新中华文明构建体系的整体思想贯穿在经济市场的各个角落,以利于政府认清形势,看清市场的局限性,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三)关于人对财富的态度问题

人是社会的绝对主体,当国家在经济领域极力倡导共谋财富、共同追求共同富裕的时候,也辩证地诱导了无数社会成员对财富追求的欲望。在财富问题上,人们又往往只记住了富裕的训诫,却疏忽了共同的富裕;或者只记住了富裕的训诫,却疏忽了幸福的富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出现,就是要引导人从异化的经济追求之中摆脱出来,转而追求真正意义上的富裕。须知富裕的方式一定是平等和公正的,因此要坚决打击那些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只图个人利益而牺牲他人利益的不当行为;坚决抵制那种为了财富而财富,甚至为了财富可以背弃礼义廉耻、牺牲伦理道德的扭曲行为。总之,在所有的经济行为中,始终要致力于三个层面的考量:追求财富的时候,切不可唯财是尊,无法无天;使用财富的时候,切不可我行我素,暴殄天物;回味财富的时候,切不可若有所失,郁郁寡欢。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经济体制改革

全过程中先进性的保持经济体制改革是改革在经济领域的内涵践行,因此它必然要集中服从于“改革”的本质规定性。正如前论,经济体制改革必然表现出“改”的动态性。这一动态性,要求经济体制本身随着条件和时机的转变而不断转变,要求经济体制本身在传承——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螺旋结构中不停地自我扬弃。那么,作为经济体制改革引路者和教导者又高于经济制度本身存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能始终保持其在该指向上的先进性,就显得格外重要。“我们现在形成的24字核心价值观,既有绝对性,又有相对性。从绝对性上说,它是对社会主义运动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客观存在的核心价值本身的反映…….从相对性来说,它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认识和反映又是未必完善的”[5]。至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性机理跃然而出了。这一先进性的体现,建立在其具体内容的可变性与本质规定性的稳定性之上,具有在各个领域和不同时代条件下均能高度对接、整合的自我调控能力和统摄能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稳定性(或者说不变性)是关系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质内涵层面的抽象意象。它代表和凝练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阶段和区域先进性的最高参照点和最高水准,具有长期不变和稳定的特性。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稳定性始终高居于经济实体之上,先导于经济动向之前,具有以“不变”应“万变”的特征。这里的“应”则是实现稳定性、可变性、经济体制改革三者互动的对接中介。通过对接,“不变”的稳定性才能及时触摸到经济体制改革的动向(中介的反馈),才能进一步将其与自身本质规定性进行全覆盖比对,从而做出抉择,下达新的指令。如若经济体制改革的总动向和具体践行行为是顺承的关系,即始终维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社会、个人构建体系所体现出的规导性范围之内(无异向),换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应走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的前面,继续发挥其引导作用;如若经济体制改革的总动向和具体践行行为虽然是保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大构建体系的规导性范围之内,但其具体走向却呈现出了良莠不齐的现象———有突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可能存在,则针对这些不同的现象,通过对24字内容的相应调整和改善,以保持社会主义国家的先进性。这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的措施来实现:首先,在不改变原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对某些内涵点的特殊强调来实现。比如,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发展良莠不齐的现象就可以以此而论。倘若在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建设实现了高效的增长,农村建设却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那么就可以通过对“平等”“公正”的专项强调,从而解决其在调整区域发展问题上作用力相对较弱的问题。其次,相机抉择,适当加入一些针对性强、内涵深刻又能充分体现主旨的新内容来实现。这一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其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先进性的中长期策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随着新的进步和成果的取得,随着新的时代条件下经济发展侧重点的转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也会相应地加入一些新的内容,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作者:曹雪 单位:成都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沈云锁,顾海良,编.马克思主义史(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703.

[2]本书编写组.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193.

[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社会经济价值第7篇

【关键词】心理教育 经济价值 思考

【中图分类号】G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2)08-0250-01

要想实施有效的心理教育的经济价值,首先要发现其本质特点,对任何问题的研究只有从本质入手,才能有深刻的价值体现。心理教育的理论建构存在两种不同的研究视域,这两种领域既有联系也有不同之处,心理学的研究视域与教育学的研究视域,值得重视的是其中的一个争论焦点在于对“价值中立”的不同看法。心理教育作为一门以提升心理机能为目标的学科,具有现实意义,只要途径是通过发展价值干预实现的,心理教育的理论基础、目标、作用机制和运作过程等不同侧面都有价值干预蕴涵其中。我们必须全方位了解相关内容,不能忽视细节问题,对重点问题要突出。通过各种有效手段,使心理教育的实践成为充满价值意义的活动。

一、心理教育的社会价值体现

心理教育是这个社会不断发展的产物,要想与国际接轨,必须实施有效的心理教育。因为有效的心理教育价值可以在隐形中实现社会经济价值,更好的造福人类。

1.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在发展中社会来看,普遍劳动者的心理素质比较低,即便是领导,也很难形成崇高的道德思想。所以,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实施心理教育是非常必要的。每个人的潜力是无限的,然而激发潜力的途径却是有限的,怎样通过各种途径激发人的潜能是关键。

2.改善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关系

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互相关系的融洽与否非常重要,社会的生产效益虽然直接决定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但是,这是传统的固定思维导致的这种结论。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看待各种问题都要与时俱进,不能凭借主观感受去评论,要客观理解相关内容。所以,社会的生产效益同时也受到社会生产关系的制约与影响,深入分析和探讨,发现社会生产关系的状况也是构成对社会生产效益影响的重要因素。心理教育能够很好的改善人际关系紧张的问题,不但可以改善融洽的气氛,而且可以从根本上教导人树立正确意识。给每个人的内心世界注入甘甜的源泉,使在团体交往中识别自己与别人,更好的处理人际关系,进而提高生产率。

二、心理教育的经济价值体现

1.心理教育经济价值从多个方面体现

价值是一个哲学命题,也是教育理论的首要问题,是研究心理教育的本质所在。树立正确的经济价值理念是关键,也是研究其本质原因的第一步,树立正确价值观之后,实施战略性目标。在实际教育过程中,可以运用心理教育课程,教给受教育者社会经济价值。心理教育课程的落脚点是“践履”,也是心理活动课程产生的最原始的目的,通过这种目的,可以达到预期标准。心理教育的经济价值体现多方面的,从各个方面体现不同的经济价值。它不但能通过提高劳动者的心理素质,开发其心智潜能,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而且还能帮助管理者提高管理水平。社会经济价值的体现是整体价值的一个分支,通过实际调查发现,心理教育对社会经济价值的体现十分必要,因此,心理教育不是一个“价值无涉”的领域,是对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应然”状态的把握,必然要受到价值的影响,价值关涉性是其显著的特点。

2.预防与遏制经济领域某些犯罪

近年来,与心理相关学科越来越多,心理学逐渐盛行,其中有一门学问是犯罪心理学,如果对罪犯在犯罪之前实施心理教育,会消除犯罪心理。通过全面了解内心活动以及个人生长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和遏制经济领域的某些犯罪,这是心理教育不可磨灭的贡献,帮助社会减少经济损失,为国家财产和私人财产带来安全性保障。如今,贪官普遍存在,只顾着个人利益,把集体利益早已经置之度外,对部分人研究发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心理素质低下造成的,如果进行心理教育和训练,让贪官形成合理的社会认知和心理自控能力,能够避免此种失控现象。

3.避免心理疾病发生,为社会减轻一定的经济负担

通过有效的心理教育,可以治疗心理疾病,如果不进行及时的治疗,有些精神病患者会在公共场合进行非法犯罪。对于心理教育治疗,可以通过心理活动中的交往来改善这种关系,心理教育活动中交往指的是直接交往,进入心理教育活动中的每一个体都是独立的个体,有不同的思想活动,正是这些不同的细想活动支配其不同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其特有的心向和角色身份参与和分享活动过程的展开,是一个分享情感的过程,与全体之间存在互相交流情感的过程,彼此间的不理解和疏远可以在亲切、互助、坦诚、温馨的氛围中消减。有一个良好的交流空间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在优良环境基础上,才能保证各项活动的有效性。在真诚、质朴、自然的活动情境中分享个人特有的内心世界。情感的交流不会只停留在内心活动上,逐渐上升为对心理品质的沟通,在无形中,完善个人不完美的品质。

4.减少因人的不良心理及生活方式造成身体疾病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如果一个人的心理不健康,长期积累会造成身体上的疾病,没有正确的疏导过程,病情会越来越严重。在任何工作岗位上的人,都会因为身体上的问题,造成停职,从小方面而言,影响个人收入,从社会经济效益而言,影响社会经济效益。现代医学心理学、行为医学和心身医学等,都证明了如果没有正常的心理素质,会导致疾病的产生。临床医学也证明,长时间的不良情绪和压抑的心理会导致植物神经活动和内脏机能的失调,所以这一点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发现有心理问题,必须及时的治疗,不能拖延时间,否则会造成严重的伤害。由此可以清楚的看出,有效的心理教育,能够减少因人的不良心理及生活方式造成身体疾病而带来经济损失。

总之,有效的心理教育,能够开发人类创造能力。如果每个人都存在一定的创造性,那么全社会的经济发展也会随之不断提升。实施教育时,应当注重内心活动,注重情感上的交流,从本质上,提高心理素质。因材施教也是一项重要内容,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生活经历,所以有针对性的心理教育非常关键。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开拓创新更好的方案,为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服务。

参考资料:

[1]陈中永.国外心理教育研究及其启示[J].外国教育动态.2008(06).

社会经济价值第8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核心价值体系;非正式制度;交易费用

中图分类号:C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8-0005-02

1 国内外相关研究概述

当代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道格拉斯• C• 诺思认为,制度是调节和约束经济发展的根本因素,而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指法律、法规、正式合约等;非正式制度则是指伦理道德、意识形态、风俗习惯等。通常, 人们都比较认可并看重正式制度的作用, 而忽视了非正式制度,觉得非正式制度仅起着次要和补充的作用。诺思认为,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运行中,正式制度也只是决定人们行为选择的总体约束中的小部分,大部分行为空间是由伦理道德、习惯等非正式制度来约束的。

1.1 国外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

道格拉斯• C• 诺思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将非正式制度称为“非正式约束”并单列一章专门讨论。他认为,非正规制约的存在具有普遍性,从最原始的社会到现代最发达的社会中,它都存在且发挥着作用。同时,他也承认非正规制度是难以精确描述和研究的。

詹姆斯•M•布坎南指出:“文化进化已经形成或产生了非本能行为额的抽象规则,我们一直依靠这些抽象规则生活,但并不理解这引起的规则。”“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是指我们不能理解和不能(在结构上)明确地加以改造的、始终作为对我们行为能力的约束条件的各种规则。” 人们无意识或有意识地按约束条件的要求行动,在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所形成的框架下追求经济生活的最大利益,从而有效地减少不确定性和降低交易费用。

弗兰西斯•福山在其著作中也表明,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是文化等非正式制度对经济的影响途径和表现形式,它会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经济效率。其影响机制在于信任直接影响一个社会的经济实体的规模、组织形式、交易范围和交易形式,以及社会中非直接生产性寻利活动的规模和程度。

1.2 国内学术界研究现状

在国际学术大背景下和中国改革开放的现实土壤中,中国的学术界也对非正式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从不同的学科角度进行了探索。

在社会学界,李培林提出了“社会经济结构及其转型”是资源配置的“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并提出了“社会潜网”的概念,用来解释非正式制度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及社会结构基础。

在经济学界,有一大批对非正式制度与经济发展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如林毅夫在讨论诱致性制度变迁时,指出了非正式制度安排的重要作用。

樊纲注意到中华文化传统中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重视非正式制度,而不是重视“理性化”的正式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这表明了在转型中研究非正式制度安排的重要性。这种传统有利于在某些情况下节省短期交易费用,但从长期来看,不利于形成现代化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稳定的制度结构和稳定的行为预期。这种不追求形式上的“正规化”的实用主义文化可以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对变化的外部环境较强的适应性,但总是小聪明有余而大智慧不足,内耗太多。

张继焦比较深入地研究了市场化中的非正式制度,探讨了它如何在转型时期完成对经济资源的重新配置。他注意到中国两千多年来“皇权不下县”的传统,从而也注意到了乡村以及正式制度薄弱而非正式制度起着辅助作用的现实。如果说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的“一只看不见的手”,那么应该承认,至少在中国的转型过程中,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对资源配置也起着“看不见的手”的作用。

综上所述,正式制度以其强制性而得到人们的认可和接受, 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 非正式制度主要通过影响和制约正式制度发挥效力。非正式规则构建了一个氛围体系, 而正式制度如何发挥作用, 发挥作用的大小是由其能否与该非正式制度所构建的氛围相适应来决定的。即正式制度只有在社会认可, 也就是说与非正式制度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

因此,我们要建立的核心价值体系,不仅要注重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成分衔接,使其植根于中国深厚的社会土壤,获得人们的广泛认同而富有生命力。同时,也必须注重与西方优良价值观念的衔接,特别是与近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自由、平等、诚信等观念的衔接,这就是我们这里讨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核心价值体系。

2 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容的理解

(1)坚持马克思主义,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力资源的竞争是市场竞争的焦点。我国目前现状,一方面存在就业压力过大,人才同质化现象严重;另一方面,在很多领域人才相对稀缺,技能落后,知识储备不足,知识水平更新换代滞后。因此,要转变教育导向,发展多样化、专业化教育,紧跟世界潮流、市场趋势。同时,加强人文素质的培养,建立良好的道德规范和健全的人才培养机制。

(2)社会主义的目标是消除剥削,消除两级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就是要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谐。在贫富差距问题突出的今天,我们要修正以前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理念,这不是简单的杀富济贫,而是要引导和扶持广大中低收入阶层,突破各领域各阶层意识形态的局限性,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脱贫致富,从而减小收入差距,维护社会稳定,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3)以具有中华民族特质的团结统一,勤劳勇敢,无私奉献,爱好和平为核心的伟大的民族精神就是所谓的爱国主义。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又逐渐演变为勇于改革,敢于创新的时代精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为团结协作,互惠互利,促进公平竞争,达到共同富裕。作为平凡普通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勤勤恳恳,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是新时代的风尚,是当代的爱国主义。

(4)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明确了当代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涵盖了人生态度、社会风尚等方方面面,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环境,以“德治”辅助“法治”维护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团结和谐。经济活动的预期,激起了人们实现自身价值的欲望;在宏观思想层次上,引导社会成员形成共同的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

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核心价值体系对经济绩效的影响

3.1 有利于克服“搭便车”

所谓搭便车是指某些人或者团体在不付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从别人或社会获得好处的行为。搭便车是新制度经济学家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他们看来,产权界定不清、外部性、公共物品的存在都是搭便车产生的根源。“任何一个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克服搭便车问题,其基本目的在于促进一些群体不再按有关成本与收益的简单的、享乐主义的和个人的计算来行事。这是各种主要意识形态的一个中心问题,因为无论是维持现存的秩序,还是现存的秩序,离开上述行为都是不可能的。”

一般来说,在经济活动中,人们都希望以最低成本获得最大的利益。若能搭上“便车”,那么成本就最低,但是这种成本的降低是建立在别人成本提高的基础上的。搭便车的现象越普遍,那么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就越低。从界定产权、减少外部性、加强对公共物品的管理等方面的有利于克服搭便车问题,这些意识形态可以修正个人行为,减少或克服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倾向。

3.2 可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按照科斯的理论,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着正的交易成本,这种正的交易成本越低,市场经济运行就越有效率。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成长的时间比较短,与之相适应的非正式制度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价值观念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也不可能建立起来。人们的思维模式依然滞留在关系经济的层次,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竞争机制、价格机制在这一思维模式下遭到很大扭曲。在关系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间的重复博弈均衡被打破,人与人之间信用缺失,合作难以实现,这在无形中阻碍了信息在整个市场上的流动,增加了信息搜寻成本以及其他各项交易成本。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建立在关系经济网络上的交易成本越来越高。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成为全社会共同接受的价值观念条件下,市场主体都遵循相同的道德规范、伦理准则,并且具有较强的制度意识,因而会严格按照市场法规行事。因此,每一个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更能够被预见,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就会因为可预见性的增强而减弱。在内在、外在制度的有效约束和激励下,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断得到正强化,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因此不断增强,社会信用机制得以建立、扩大、强化,人与人之间真正的合作广化泛化。在这种情况下,个人“ 有限理性”的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个人更容易与复杂多变的市场打交道,更易于避免“ 超负荷识别”,从而有效地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同时,由于人与人之间合作的增多,交易过程中的谈判成本、监督成本、协调成本等成本也会随之降低。在较低的交易成本下,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就能够得到不断提升。

3.3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非市场机制资源配置的问题

即使是在当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里,资源配置也是由市场配置机制与非市场配置机制构成的。例如企业内的一些经济活动、家庭内的大多数经济活动都是由非市场机制决定的。市场配置机制是由供求关系、价格、竞争等因素构成的,而意识形态在非市场配置中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社会主义传统计划经济时期,意识形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巨大的作用就是一个佐证,统一的意识形态替代了价格、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而即便在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在资源配置方面,市场的效率也不一定比非市场配置的效率高,在各自发挥作用的范围内,非市场配置和市场配置具有同样的效率。日本和联邦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其市场配置效率并不比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效率高,但战后两国形成的主体意识对两国的经济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一个佐证。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核心价值体系不仅秉承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精华,而且自觉地置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经济全球化的社会背景下,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引起人们的共鸣和认同,未来它还会形成社会主导的价值观,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参考文献

社会经济价值第9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经济法;价值理念;与时俱进

引言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贫富差距问题、人口增长问题、资源危机问题等等问题都在干扰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面对这种局面,党中央及时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针。对我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意义重大。

一、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

(一)和谐社会的概念

所谓和谐社会,指的就是社会中各个结构能够平衡分配,各种社会要素能够协调发展,人们之间应该相互关爱,社会人员各司其职,各居其位,为我国的长远发展提供动力。和谐社会的内涵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总的来说,应该是在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之下,坚持马克思主义,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首要出发点,从经济、医疗、安全、教育等多项事业进行全面发展。

(二)中外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经验

中国历史上就出现过对于和谐社会的追求,古人把人与自然的关系形容为“天人合一”,人与社会的关系形容为“合群集众”,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形容为“和睦相处”。早在春秋时期就有孔子提到过“和为贵”的理念,这是希望能够通过调节的手段,以达到和平共处的目的,而这种思想一直沿用至今,才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儒家文化理念。在西方,古希腊的学者就已经把“和谐”列入了哲学范畴中,毕达哥拉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黑格尔等一大批哲学家都曾形容过和谐的美好性和重要性。比较近期的是80年代,法国空想主义者傅里叶在《全世界和谐》文中指出,当下的资本制度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一定会被“和谐”所取代。后来的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在“和谐”的基础上创立了社会主义理论。

二、在和谐社会下促进经济法价值与时俱进的方法

(一)加快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步伐

我国近二十年来的体制改革告诉我们,一定不能单纯的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了人们是否能够在经济发展中有所收获。当然,经济法价值的建设需要循序渐进,在一步稳妥的同时再进行下一步,首先应该把主要任务确定好,应该直视我国的经济发展还处于生产力不发达的阶段,打消盲目冒进的心理,其次应该注意人与自然相生相克的宿命关系,国家在进经济法价值理念的发展时,应该站在长远的角度去考虑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注重市场之间的协调、人与环境之间的协调、各组织部门之间的协调,做好这三点协调工作才能为我国社会稳定奠定良好的基础,以便于党和国家更好的进行经济法价值的发展。

(二)强调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

首先应该适度超前立法。注意其中的重点在于适度,应该由相关人员以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作为依据,迅速的建立起与国际相连接的法律制度;其次应该树立环境理念,不要只把对于环境的问题写在环境法中,也应该在经济活动中提出,因为两者的关系十分密切,已经不能分开表述;再次应该加强体制效益理念,经济体制与法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动联系,体制改革也需要相关制度作为先导,以保障经济法价值的改革成果。

(三)公平配置公共资源

公平是任何一个国家在经济意义上所提倡的共同目标,如果不对行业的乱象进行规范,就会损害个体的利益而引起争议,严重的话或许能上升到民族、宗教纠纷的层面。解决公平问题首先应该做到开发出来资源之后公平受益,通过按劳分配的方式让其中的每一份子都能够享受到辛苦所换来的成果;其次应该做到地区公平,我国有很多少数民族地区也面临着被歧视的问题,这使得他们不能够融入到我们中华民族的大家庭来,再加上越来越多的煽动性语言,酿成了非常惨烈的人间悲剧,同时也严重的阻碍着经济的发展;再次应该做到代际分配公平,不要因为我们这一代人的挥霍,而影响后人的发展,这就需要对经济资源采取可持续发展的利用手段进行管理。

(四)谋求能够达到社会稳定的秩序

经济安全是一个国家对于经济和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传统的经济法已经不能完全符合时下社会发展的需求,人口问题是我国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也是限制我国经济合理发展的重要阻碍之一,为此,我们必须把人口问题纳入到经济规划中去,并完善各种配套设施,以此来促进人口与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具有不确定性和无意识性,为此必须要加强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为我国经济法价值能在和谐社会阶段的发展提供动力。

三、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经济法和和谐社会的重要理念,论述了过去经济法价值所具有的诸多局限性和不稳定性,在这个新时期已经不能够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为此就应该加快经济法建设工作,下大力度促使理念进行更新和发展,为我国早日实现经济和谐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金励.论经济法模型世界的构筑——对经济法理念研究的历程回顾与评价[J].现代法学,2009,04:167-176.

[2]周青.和谐目标下经济法理念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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