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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管理的市场化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14 17:28:28

公共事业管理的市场化

公共事业管理的市场化第1篇

(成都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1)

[摘要]公共事业是现代化城市存续和发展的基础性行业,为人民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公共设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先导性和全局性影响。本文分析了我国公共事业的发展现状,指出了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些典型问题,并针对公共事业的管理提出了几点改革建议,希望为我国公共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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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共事业;发展;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公共事业迎来了重要发展机遇。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大对公共事业管理的重视程度,公共事业获得了极大发展, 但同时也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对公共事业的发展要求会越来越高,这就需要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不断提升公共事业的管理水平。

1我国公共事业的发展现状分析

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公共事业的发展,投入了大量建设资金。公共事业各个领域的建设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其中集中供热面积从1990年的2.1亿m2增加到了2014年的57.2亿m2;天然气供应量从1990年的64.2亿m3增加到2014年的1761.3m3。公共事业的投资增长迅速,投资渠道来源更加广泛,经济效益与服务质量也在稳步提升。

2我国公共事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2.1缺乏改革的观念和意识

公共事业企业普遍缺乏改革的观念和意识,存在着认识上的不足,还没有意识到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存在畏难情绪,很难主动地参与到改革中。公共事业企业普遍具有自然垄断型,加上政府的大力扶持以及出台的一些限制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措施,造成公共事业企业缺乏竞争意识和市场意识,对政策的依耐性强,对市场的敏感性差,危机意识淡薄。

2.2体制落后、忽视市场调控能力

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已经习惯了传统公共事业管理体系和体制,形成了一套僵化的观念。例如:“事业单位”职工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身份,“事业”作为上层建筑,不属于生产活动,自然也不需要创造价值;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属于社会公益性质或者福利性质,不应该按照市场化和商品化模式来管理。因此,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公共事业没有形成与经济活动良好的内在联系,忽视市场调控能力,妨碍了公共事业的市场化发展,从而导致很长一段时期内公共事业发展速度缓慢,进而影响到其它相关“非事业”产业的成长速度。此外,长期以来我国公共事业资源配置目标模糊,各个事业单位和部门出于利益考虑,相互封闭、不通有无,造成了许多质量无法保证的重复建设,浪费了大量的公共事业资源。这些传统观念在今天依然发挥着重要影响,成为阻碍公共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因素。

2.3建设资金缺乏、公共事业发展缓慢

公共事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大量建设资金的支持,例如公交场站的建设、公交车辆的采购,供水和燃气工程的管网建设以及维护等。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公共事业的投资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拨款,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缺口比较大。此外,公共事业企业大多数利润单薄,亏损经营,企业自由建设资金缺乏,进一步制约了公共事业的建设活动,导致公共事业发展缓慢。进一步拓宽公共事业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是解决公共事业建设资金的重要途径。

2.4公共事业管理过于行政化

我国事业单位充当着公共事业组织的角色,大多数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传统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是政事不分、党政不分、企事部分,政、企、事一家,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行政化。政府的运作模式和行为方式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事业单位的行动方向,事业单位形成了“官本位”和“论资排辈”的行为准则。许多事业单位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基本照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之间的责任和权利界限划分模糊,职责重叠。公共事业运营主要由政府包办和掌控,其业务开展遵循的是政府主管部门的政令而不是市场需求。这些现象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事业的发展方向是背道而驰的。

3我国公共事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3.1革新管理观念和意识

管理观念和意识决定了管理思维,公共事业的发展必须改革管理观念和意识:树立人本观念,摒弃物本观念;树立“服务”理念,摒弃“命令”理念;树立动态管理理念。公共事业的发展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观念,转变现有发展模式,以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为最终建设目标。通过合理布局城市电网、水网、气网和基础设施,优化城市布局,以满足现代市政对公共事业的延伸需求。

3.2积极建设公共事业管理市场化机制

除了极少数关乎国民经济命脉的必须由政府垄断经营的公共事业外,大多数公共事业领域都应该积极构建市场化竞争机制,引进各类经济组织,形成良性竞争环境,造成多元化发展格局。竞争既能够推动公共事业的良性发展,也能够促进管理机制的变革和管理水平的不断升级。政府可以改革经营权和产权等制度,逐步确立特许经营制度,将特许经营制度和市场化竞争机制有机结合起来。

3.3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建设资金的缺乏是阻碍公共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单纯依靠政府投资是无法填补公共事业建设资金缺口的,因此必须对现有投资融资体制进行改革,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首先要正确处理公共事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公共事业建设周期长、投资大、回报率低,政府应该加大公共事业的管理和建设投入力度,做好公共事业的综合评估。其次根据公共事业行业的具体分类和性质对投资融资体制进行改革,依据市场花程度和行业特点确定科学合理的投资融资体制。最后重新评估政府在投资中的角色。政府应该发挥引导人作用,投入一定量的资金,吸引更多的社会建设资金。

3.4转变政府职能,打破行政垄断

公共事业的非市场特性和垄断是导致公共事业部门效率底下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引入公共事业管理市场化机制的同时,还应该打破行政垄断,转变政府职能。具体来说,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和调控,努力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的竞争环境,管理好经营秩序,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此外,政府部门还应该优化公共事业项目的审批程序,降低社会资金进入公共事业领域的门槛,规范行业管理,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做好公共事业发展的长期规划,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公共服务和产品价格制定的监督和调控。

4结 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共事业的发展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是一项艰巨任务。必须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现有运行机制的研究,合理安排,科学统筹,不断提高公共事业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赵立波.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体制转型初论[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5(06).

公共事业管理的市场化第2篇

所谓公共服务市场化,是指政府“筹集各种资源,通过民主政治程序设定社会需要的优先目标;与此同时,又利用私营部门之所长,组织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具体而言,即指政府通过政治过程作出决策,确定公共服务的供给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以市场机制为杠杆,通过多种方式调动私营部门、非赢利部门等组织的参与,在竞争中完成公共服务的供给。其目的是在政府部门不放弃公共政策制定责任的前提下,通过引进市场机制,挖掘社会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来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公共服务市场化突破了政府决策、政府执行的传统模式,通过政府权威与市场交换之间的复合配置,凸现了双方各自的功能优势,从而为政府以更高效更经济的方式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提供了可能。

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要求在公共部门中引入市场机制,要通过招投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等市场运作方式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公共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与公共服务的社会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公共服务社会化就是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调动社会力量改善公共服务,鼓励各种民间组织参与兴办公益事业和社会服务。要根据不同公共服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和供给方式的多样化。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

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实质就是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传统观念认为,微观经济领域应由私营企业承担,而公共服务应由政府垄断。但是由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往往缺乏效率。在公共服务领域引进市场机制,将政府权威与市场交换的功能优势有机组合,使政府从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变为“促进者”和“发包人”,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政府对公共服务的垄断,提高了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用最低的成本向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就是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总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但具体地说,还有一个政府改革的目标模式选择问题。这一目标模式,就是建立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即要实现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从低效政府向有效政府的转变。

在20世纪里,由于计划经济、宏观调控、福利国家以及以政府促进发展等一系列实践因素,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政府规模和管理范围都得到了空前的扩张,并且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其结果是导致了财政困难、发展停滞、人民生活质量下降等问题。自70年代末以来,世界各国都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并开始了国有企业民营化和精简政府机构和人员等变革,政府规模逐渐缩小,政府职能逐渐受到限制。这一进程可以概括为当代各国政府实施治道变革的重要方面,即从无限政府走向有限政府的治道变革进程。

在这一治道变革进程中,各国的做法主要是把公共服务生产和提供进行市场化改革。各国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内涵主要是指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教育、社会保障、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进行市场化改革。各国的实践表明,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对于实现政府从无限政府走向有限政府的治道变革,是非常重要的。没有这一领域的改革,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治道变革,也不可能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

市场化是当今时代之大势,公共服务市场化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自身管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我国政府顺应这一时代潮流,适应公民日益增长的对公共服务的需要与要求,积极推行公共服务市场化,是我国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志。

最近几年来,我国已有部分城市在公共服务产品由国企垄断供应大格局不变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开启了市场化运作的尝试。例如浙江省的一些城市,社会资本收购城市水厂、参股水务公司、组建民营公交、合股经营管道燃气等事已屡见不鲜,但就开放的程度看,仍停留在点上的尝试阶段。2002年8月深圳市政府推出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改革新举措——对外开放一直由国企垄断经营的城市水、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产品的供给服务市场,欢迎国外投资者通过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参与深圳市公共服务领域的市场化运作。此消息一传出,很快就有70多家国际投资机构表达了合作意向。这就足以证明深圳全面对外开放公共服务市场,是迎合时代潮流的明智之举。

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现在已经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是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巩固这一体制。各级政府应该紧紧把握住当前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努力推进中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社会化。

二、公共服务市场化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公共服务市场化在产生显著效益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缺陷,值得我们予以关注。这些问题和缺陷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市场化带来的国有资产的流失。市场化是以提高效率(经济效率与管理效率)为出发点和根本特色,但是由于市场化改革往往容易偏离最初的宗旨,其结果可能是政府在市场化中获得了财政危机的暂时解脱,而企业也通过某些非正当手段取得了相当客观的利润,而最应该保值增值的国有资产却在市场化中悄悄流失。

二是市场化使公共利益受到忽视。例如说,在传统上,公共部门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是间接关系,公众集体付费,政府集体供给,一般来说在消费者之间不会存在差异。但在市场条件下,单一的供求关系可能被打破,因为生产者以盈利为目的,它会按照市场竞争法则去选择有利于其获利的服务项目,对于那些不能很好获利但又不能不提供的服务,则有可能消极供给,这就可能使一部分人得不到服务;而对消费者而言,它无须集体性统一地消费,因而可以选择不同服务或不同层次的服务,但对于那些生活困难者来说,却是没有选择权而言的。当一部分人被剥夺了某些选择权时,很难说是社会公正的表现。

三是市场化引发腐败与私人垄断。因为市场化就是通过一系列化公为私、公私合作方式,借以引入竞争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市场化不一定必然带来腐败问题,但在公私合作、化公为私的过程中会增加腐败的机会。与公共服务市场化所产生的腐败问题相伴而来的可能就是市场化之后形成的新的私人垄断现象。由于市场化没有形成真正的竞争局面,使企业具有了取得垄断利润的现实条件。于是,新的私人垄断就会产生。这样,对于公众而言,市场化就是用私人垄断代替政府垄断。

四是市场化带来公共责任缺失。许多地方政府在进行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直接考虑更多的是解决财政与投资问题以及减少政府管理职能,减少人员编制等,而对于市场化后可能存在的公共责任空白却估计不足,也或许主观上就希望能够减少政府责任,如此等等。这都会引发公共部门的责任危机,最终损害公共利益。

五是市场化带来新的社会稳定问题。在我国一些地区,一些领域,公共服务在市场化之后确实在效率上有所提高,但与此同时却带来新的问题,如突出表现为一些提供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或被私人收购后,出现大量裁员,引起社会不稳定。

六是市场化可能引发政府管理危机。对各级政府来说,实施市场化是一种公共决策的过程,它要求决策者对决策对象有充分的认识与准备,包括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在我国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任何轻率的市场化措施都可能会发生问题。事实上,公共服务市场化是个复杂的改革进程,改革者既要有公共管理知识与技能,又要有市场经济的专门技术,才有利于确保改革不会漏洞百出,反复无常。

转贴于 除此之外,公共服务市场化存在的问题还有:在公共服务市场化口号下将社会公益事业统统推向私营化和市场化,规避政府责任。20世纪80年代中期,鉴于中央政府对社会福利的投资长期不足,民政部率先提出了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口号,并随情况发展将社会化演进为市场化、产业化、民营化。接着,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部门也相继提出了类似的口号。事业单位的发展方向从此被导向企业化模式。近20年过去了,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由于放权过度、约束不足,基础教育、卫生防疫等承担政府法定责任的机构乃至承担监督执法职能的机构也被允许创收,而且政府对于创收活动的内容、收入比例以及用途几乎没有限制。一些机构的业务活动内容及活动方式过分自由。很多机构的目标和行为偏离社会事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和规范,过分突出机构和小群体利益。社会事业领域出现了混乱局面。

还有,市场化后一部分公共服务的质量并未达到政府和公众的要求。推行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目的,是在节省政府资金的同时,保持并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尽管许多地方的改革实现了既定的目标,但也有不少的公共服务在市场化改革后出现下降的局面,与政府和公众原先的期望有一定的差距。例如,媒体多次报道过,由市场提供的中小学校早点、午餐盒饭经常出现卫生问题,引发学生集体中毒。

公共服务事业市场化改革中出现问题的根源何在?我们认为,政府与市场的责任边界不清,政府职能“缺位”和市场化“过度”;政府职责不清,放权过度、约束不足;行政管理体制缺陷;条块分割与不同层级政府间的责任划分不合理;改革过程缺乏统筹规划,制度建设滞后等等是其主要原因。而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责任的缺失。

三、强化政府责任是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关键

发展公共服务事业是政府的责任。不管社会主义制度,还是资本主义制度,发展发展公共服务事业都应该是政府的责任。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改变的不是企业和当地政府领导或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在公共服务事业中引进和实行了市场机制,这种机制下政府的责任是遵循和利用市场经济规律来发展公共服务事业。政府不应该大包大揽,并不是事事都要政府自己办,政府应该做的是组织协调各方的力量共同去办,政府要从公共服务事业的经营者转变为组织管理者。具体而言,在把公共服务推向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中,政府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必须以结果为导向对市场化公共服务实行有效监管。

在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进程中,政府必须加强监管职责,这已经成为绝大多数政府部门的共识。监管是必要的,关键的问题在于正确而充分地发挥监管的作用。应当认识到,遵守规则本身并不是目的,只要其服务提供者在运作中不违反法律,并且公众最终能够获得符合要求的服务,政府就不应仅仅只注重运作的过程而忽视其结果,相反,政府必须以结果为导向对市场化公共服务实行有效监管。否则,不仅有可能窒息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活力和创新动力,也会加大政府的监管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因此,政府要认真分析可能影响公共服务质量的若干因素,对其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因素实施监控,同时注意收集公众对公共服务质量的评价信息,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公共服务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其次,在具体实施方案前应做好可行性论证工作,减少改革的盲目性。

公共服务市场化需要一系列的条件作支撑,并非所有的公共服务都能成为市场化的对象,也并非所有的市场化改革都能取得成功,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除了经济和效率,政府还需要考虑其它众多的因素,有些领域的公共服务可能并不适合推行市场化。另外,公共服务市场化在节省政府直接资金的同时,也对政府在谈判技巧、监管能力、评估水平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政府在作出最终的决定之前,应该组织机构和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例如,作为改革对象的公共服务是否确实适合市场化运作,它有无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它能否为大众所接受?如果适合市场化运作,那么政府有没有足够的能力做好指导、监管和评估等工作?政府在安排谈判、从事监管和组织评估等方面需要多少投入,市场化带来的预期收益是多少?即使研究无法准确回答和完美解决以上问题,也可以促使政府部门进行冷静思考,增强其在改革中的决策理性。

第三,在制度层面强化对政府相关人员的监督和制约,降低和消除廉政风险。

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涉及政府行政权力在市场领域中的运用,政府在确定服务价格、挑选服务提供者、制定监管规则等方面拥有较大的裁量权。如果没有相关的监督制度作配套,就很容易发生贪污腐化、权钱交易等行为。国外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中腐败丑闻不断,也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国政府在推行此项改革时,要特别注意相关廉政制度的配套。除了推行网上办公、完善政务公开外,政府还需要规范相应的操作流程,保持各工作环节之间的衔接,同时要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积极作用。要提高政府公共管理人员的素质。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使,最终还是要简化为人的具体活动,政府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直接影响到政府公共管理能力的高低。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看,培养大批具有高素质的公共管理人员,是对市场化的公共服务进行有效监管的当务之急。

第四,必须加强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法制建设。

应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法制建设,要在国家相关立法中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要通过一系列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建构,为公共服务提供制度性的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服务的规范和监督,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在大部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于城市公用事业都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划分,政府对城市公用事业依法进行管理,而且各项法律法规比较健全。这就有效地避免了管理部门管理的随意性,大大减少了管理部门凭借自己主观判断对市政公用企业的无效干预。公共服务市场化,在中国目前还是一个崭新的研究课题。要进行法制化建设,关键是在法治理念和政府治理理念上要有创新,要有突破。首先,法治理念要从过去强调“管制”向维护市场平等权利转变,使政府成为创造良好环境的主体;其次,法治理念从“允许”性规定向“禁止”性规定转变。“禁止”性理念强调的是,法律只规定什么是禁止做的,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这种理念可以为创新行为提供空间,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最后,政府治理理念要从主要依靠行政性规章和文件向依据法律授权转变,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这是理顺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础,也是避免政府过度随意干预市场的重要保证,有利于防止官员腐败和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建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

所谓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程序,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并以协议的方式界定政府与被授予经营权的企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意义在于用政府“有形之手”控制、弥补市场“无形之手”所造成的“市场失灵”。特许经营制度有三个特征,一是在经营主体的选择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二是政府授权;三是主体双方用协议的形式界定各自的权责利。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特许经营权的申请与授予。通过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政府依据城市发展的要求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进行社会招标,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由主管部门代表当地政府向被授予特许经营权者颁发权证,并由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二是特许经营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或收费的确定方法和标准;以及监督机制;违约责任等等。三是特许经营权的变更和终止。在协议期限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产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等情况,主管部门可以变更和终止协议。

第六,要在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中尽快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一是各级政府和公共服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转变管理方式,从直接参与对公共服务的经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政府管理的主要职责是积极培育公共服务行业市场;制定公共服务行业的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监管职能,规范市场行为。二是防止对“市场化”的简单理解,出现“一卖了之”的现象。有很多人理解市场化就是卖。说十六大精神就是一个字,卖!快卖!国有企业都要赶快卖,急功近利,根本不按经济规律办事,有些地方搞偏了,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所以,要明确市场化决不等于私有化。三是认真分析和分别对待各类公共服务行业。不加区分统统推向市场是不对的。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文化服务就不能完全推向市场,对公益性事业和补贴性行业,政府必须有足够的投入,保证其正常运转。

综上所述,公共服务市场化对于政府管理而言,是一个新的挑战,但是我们认为,只要各级政府官员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健全法制、依法治理,不断调整对公共服务事业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实现在全社会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就能够适应现阶段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

参考文献:

陈振海、杨恺杰:《美国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革》,载《党政论坛》2004年3月号。

公共事业管理的市场化第3篇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中存在体制机制不畅、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税收负担过重、专业人才短缺、对公益性与经营性关系认识模糊等问题,从经营城市理论视角来看,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应坚持民营化改革方向不动摇,建立“公共体育场馆发展基金”;加快培育公共体育场馆经营城市主体;尝试专业化托管模式;创新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机制;注重公共体育场馆无形资产的开发等对策,以促进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经营城市理论;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

体育是一项改善民生的事业。政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是建设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的必然要求。公共体育场馆在实现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运营管理者们肩负着沉重的社会责任,在其运营管理过程中遭遇的各种难题容易受到人们的格外关注。如何找准并解决这些难题,急需进行公共体育场馆改革。党的“十”以来,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常态”,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体制机制也必然深受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影响,需要采取突破性思维,创新工作思路,采取突破性措施,推动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新局面。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等方法从经营城市理论视角对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问题与对策展开研究,旨在提高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可持续发展。

一、文献回顾与实践探索

(一)对“经营城市”的界定

什么是“经营城市”?目前学术界还存在不少争论。文献调研表明,既有学者从广义与狭义来界定,也有学者从经营城市的内容、经营城市的目的来划分。如:饶会林等人认为广义的经营城市是指城市对有形、无形的公共资产、公共资源和企业外部经济进行资本化和产业化的整体策划、营销和评价的经济行为;狭义的经营城市是指城市所辖公共部门对公共财产(城市基础设施与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物质财富和资产、国有流动资金等)的生产、供应进行资本化和产业营运的经济行为。[1]于洪平等人从经营资产的角度,认为经营城市就是为促进城市发展,把城市的土地、生态环境等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冠名权等相关权益进行市场化、产业化运作,实现其最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2]李丽萍、彭实铖等人从经营资本的角度,提出经营城市是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在改善和发展城市基础设施的环境建设的同时,提高城市自身的价值。[3]刘维新等人从经营生产要素的角度,认为经营城市就是把城市中政府所控制的生产要素推向市场,经过市场交易,为城市积累资本,赢得财政收入。[4]可见,所谓经营城市,就是城市的经营主体把具有商品属性的城市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进行市场化、产业化运作,实现其最大效益。首先,划清城市构成要素属性是“经营城市”健康发展的关键,对于具有商品属性的要素资源应运用经营手段,对于非商品属性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公共项目,就得政府投入,不能推向市场。其次,得把握好“经营城市”的目标。第三,虽然经营城市是政府行为,政府在经营城市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是经营城市的主要主体,但经营城市的主体是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形成协同共治的局面。

(二)对公共体育场馆及其属性的认识

公共体育场馆是指国家投资或筹集社会资金兴建的、属国家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用于开展社会体育活动、满足广大群众进行体育锻炼或观赏体育比赛以及运动员训练、竞赛需求的体育活动场所。它是实现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目标的基础性物质条件。据公共产品理论,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萨缪尔森(P.Samueison)在1954年发表的《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认为公共产品在消费过程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而私人产品具有绝对竞争性和排他性。但是大多数公共产品都只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有限的非排他性,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因而只能称作为准公共产品。而我国政府提供的公共体育场馆大都属于准公共体育服务,具有非竞争性弱和非排他性强的特征,属于准公共产品之列。因此,对于准公共产品的公共体育场馆,可借鉴经营城市的理论去探讨和分析。

(三)实践探索

目前,国内越来越多的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借鉴经营城市理念进行运营管理。如长沙五城会赛事场馆从规划设计之初就提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思路面向社会寻求资金支持,在规划设计中既考虑赛事举办需要又考虑赛后运营需要,规划建设了体育馆、网球俱乐部、体育公寓小区、摩天轮游乐中心、城市商业广场等一大批体育和商业娱乐设施,集竞技体育比赛、全民健身、商贸购物、休闲娱乐等于一体,成功的商业化运作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和场馆赛后运营的烦恼。同样,南京以承办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为契机,运用“经营城市”理论较好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场馆设施建设运营困境,为国内城市体育场馆的建设和运营积累了宝贵经验。除此之外,武汉、北京、深圳、上海等更多的城市将公共体育场馆作为经营城市的构成要素,对其有形与无形资产进行商业化、市场化运作,提升了场馆的运营管理水平。纵观上述实践可以发现,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政府在出台政策、财政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的发挥;二是能否充分调动社会、市场和个人参与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的积极性;三是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建设规划应与城市发展规划相一致,重视公共体育场馆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四是高度重视公共体育场馆无形资产的开发。

二、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问题分析

(一)管理体制与运营机制改革进展缓慢

近年来,在《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事业的通知》和《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的指导下,城市公共体育场馆逐步向企业化和半企业化经营方向转变,但多数公共体育场馆仍为省市体育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性质没有改变,按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而非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徐文强(2007)调查表明,我国有53.4%的公共体育场馆为传统事业单位,有29.8%的公共体育场馆为事业单位内部企业化管理。尽管各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由于地域条件、功能定位、硬件设施、经营思想等方面存在差异,致使公共体育场馆采用的经营管理体制不尽相同,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全额管理”、“差额管理”仍普遍存在,管理体制改革进展缓慢。在现行管理体制下,事业、产业主体不明晰,使用权与经营权无法完全分离,常出现职责不明、盲目发展、相互掣肘、协调不顺的局面,造成宏观失控,微观主体活力不足现象。现有管理体制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在场馆开发中容易受到行政力量的干扰,各类制度不健全。主要是用人、分配、考评、激励以及投入产出、成本核算等制度体系不够完善,造成机构臃肿、人员超编、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低、管理混乱的局面。

(二)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认识模糊

公共体育场馆属于准公共产品,具有公益性质,我国《体育法》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国家法规有明确规定。但在公共体育场馆的实际运营中,存在对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定位不清晰问题,给体育场馆运营造成较大影响。一方面利用纳税人的钱兴建的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要坚持公益规划,遵循公益性优先的经营模式,不能完全遵循企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往往经济效益不佳;另一方面,公共体育场馆的财政补贴比例不断减少甚至“断奶”,公共体育场馆的生存压力越来越大,为了生存下去,必须通过招租、办展会、修建停车场、宾馆等方式创收,形成一种“副业”支持“主业”格局。上海市场馆协会一项调查显示,上海市30家主要公共体育场馆经营收入中,通过演唱会、房产物业经营、广 告等非体育活动的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72.12%,而与体育产业息息相关只占27.88%。这样的经营创收势必缩小了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空间,影响场馆的公益性。现阶段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和经营性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

(三)政府职能转变滞后

政府职能是国家职能的重要治理和管理社会的主要形式,也是国家实现社会控制、确立规范化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和途径。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城市政府参与了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的全过程,成为名副其实的“全知全能政府”。城市政府在配置资源时不计投入,轻视回报,粗放经营,导致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质量差、利用率低、缺乏必要的经营管理,是公共体育场馆供给远远滞后于人们快速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的深层次原因。就目前来看,城市政府认为当前比较突出的矛盾是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的模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还有一些城市政府部门仍习惯于旧的体制和做法,政府缺位或越位的现象仍很普遍,政府部门职能交叉、不能依法行政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官本位意识浓厚,仍然企图用强制性权力对公共体育服务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干涉和控制,这种违背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强制性管理,必然与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体育强国建设目标产生尖锐矛盾。

(四)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由于国有资产法律建设滞后,作为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存在虚假评估、低价转让、关联交易、代为清偿债务等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且愈演愈烈,导致国有资产损失。

(五)经营范围狭窄,无形资产开发潜力巨大

陈元欣博士对全国161个大型体育场馆的调查结果表明,我国有超过80%的场馆以大型赛事、健身活动和运动训练为主要经营内容,而对无形资产的经营绩效不佳,仅有少数体育场馆开发了冠名权。

(六)专业人才缺乏与冗员过多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体育行业(系统)长期以来是比较封闭的,体育管理部门始终坚定地维护体育部门的大一统体制,坚持体育事业自身的运行机制而导致体育社会化程度严重不足。目前,公共体育场馆承担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安置就业,为解决就业,体育系统干部、退役运动员、复转军人及部分领导家属等都挤向体育中心,另外再加上专业的场馆设备维护人员,导致场馆工作人员过多,甚至有的体育中心的工作人员多达好几百人。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这部分人员往往学历水平较低、管理理念落后、管理技能缺乏、专业素质水平不高及国家金饭碗的思想意识浓厚,对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质量有很大影响。与此同时,想引进懂体育、经营管理、法律等专业人才非常难,另外又由于工资待遇等因素导致人才队伍不稳定,直接影响到公共体育场馆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经营城市理论视角下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对策

(一)坚持民营化改革方向不动摇,建立“公共体育场馆发展基金”

立法先行,保障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一系列相关法律制度是城市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的前提制度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5](1982年施行,2004年修正)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从根本法层面构筑了中国全民所有制的法律体系。同时,宪法也规定了人民享有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权利。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等等。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法律是实现任何经营的必要手段,以契约形式确定政府与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为公共体育场馆坚持民营化改革方向,借助合同方式落实责任,提供了基本依据。在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创新模式,实现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另外政府是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的主要责任者,如果公共体育场馆进行服务外包,政府的主要责任是规划、监督、管理等,但要防止政府逃避责任,将所有重要权力及责任转交给社会。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政府对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的财政投入至关重要,即使在体育产业高度发达、体育场馆经营状况较为理想的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鉴于公共体育场馆的公益性要求和工程建设投资大、经济效益低、社会效益显著、投资风险大、投资回报周期长等特点,各地政府在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中可以考虑建立由政府主导,发动社会力量资助的“公共体育场馆发展基金”,具体包括列入计划的政府财政拨款、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社会赞助、体育公益金以及场馆缴纳的税费等。“发展基金”由政府财政部门掌控,专款专用,以确保公共体育场馆建设与维修的良性发展。

(二)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培育公共体育场馆经营城市主体

公共体育场馆是一座城市的窗口和名片,政府是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的规划者、场馆资产开发的组织者、场馆经营管理的监督者。可以说,政府在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真正转变政府职能,不再是行政命令干预经济运行,而是通过建设良好的法规制度环境、信用环境等,来调节和弥补市场失灵带来的弊端。如果政府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既是“掌舵者”,又是“划桨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就很难保证市场活动的公平和公正,也很难提高市场活动的经营效率。在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中,首先,政府要为公共体育场馆经营城市主体提供有效的市场制度,进一步加快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相关立法工作,制定并实施《我国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建设规划》,对现有制度和地方法规过时部分进行调整和补充,逐步完善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管理的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规范城市经营主体的行为,消除因人为因素和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产生的垄断行为。其次,政府应特别重视私人投资主体公共体育场馆经营行为的执法和监督工作,严厉打击经营过程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以此维护市场秩序和提供城市信用度。第三,还要建立政府职权的约束机制,保证依法行政。防止徇私枉法、以权代法的行为,保证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经营管理健康、有序地进行。

(三)认清公共体育场馆的“国有资产”性质,尝试专业化托管模式

公共体育场馆的公益性与经营性孰轻孰重之争问题,说到底是对其性质认识不清造成的。关于公共体育场馆性质的讨论,李明提出,公共体育场馆就是一种“国有资产”。资产的经济性质是经营,而进行资产经营的主要目的是营利,把公共体育场馆视作“事业单位”的做法是违背其经济性质的。当前,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公共体育场馆为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为社会服务,公共体育场馆必须进行经营,实现它的首要职能。如果一味地强调公共体育场馆的服务职能,势必造成公共体育场馆在资产消耗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资金注入,结果只能维持在低资产水平下运行。简单地讲,公益性与经营性并非矛盾、非此即彼关系,两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即:公益性是经营性的实现目的,而经营性是实现公益性的有效手段,两者互为有益补充。随着经营城市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深化、完善,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数量也与日俱增,一些创新的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模式也不断涌现,其中专业化托管模式作为一种新的运营模式受到了极大关注,在英国、澳大利亚已被广泛采用。所谓托管模式,就是投资方(多是政府)以资金入股,不参与设施的经营和管理,为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把企业的法人全部或部门财产委托给具有法人资格、经营管理能力强、具有竞争力的企业进行有偿经营管理。专业化托管的最大优势就是利用企业专业优势及企业规模竞争力,对企业利益主体进行改造,达到对企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实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的目的。[6]比如,英国谢菲尔德国际设施管理集团就是采用专业化托管运营模式成功的典型。它是英国管理体育休闲场馆设施的专业公司,谢菲尔德市14所大型体育、休闲及娱乐设施都归其经营管理。谢菲尔德国际设施管理集团所管理的设施资产达到25亿英磅;公司拥有700名员工及每年超过400万的顾客,每年承接超过1500个各种类型的活动,被授予过全英休闲管理的最高奖。国内的江苏无锡市体育场馆和训练管理中心采用了该模式也取得了积极成效。专业化托管模式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以实现国内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的专业化,减少冗员,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管理水平,同时对“积极探索多元化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模式”也有着积极意义。

(四)深入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4]46号文件精神,创新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机制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针对创新体育场馆运营机制做出明确指示,即“引入和运用现代企业制度,激发场馆活力。推行场馆设计、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模式……实现规模化、专业化运营。增强大型体育场馆复合经营能力,拓展服务领域,延伸配套服务,实现最佳运营效益。”需要公共体育场馆运营主体深入学习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细化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的相关政策文件,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努力开创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新局面,提升公共体育服务水平。

(五)注重公共体育场馆无形资产的开发与运营

从经营城市的界定来看,有形资产是经营城市的客体,但依附于有形资产的名称、形象、知名度和特色文化等无形资产同样是经营城市的客体。发达国家大型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的成功经验显示,公共体育场馆很大部分经济效益来源于场馆无形资产(冠名权、广告权、豪华包厢及知识性无形资产)的开发,美国的体育场馆90%以上都进行冠名权的交易,而且收益不菲,像美国休斯敦的某体育馆冠名权达到了每年1000万美金。目前,国内对公共体育场馆无形资产诸如冠名权的开发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成功的案例很少,但对于场馆广告权的开发已成为部分场馆的主要收人来源。建议公共体育场馆在运营中借鉴社会上运作比较成熟行业的先进经验,聘请具有文化策划、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经理人或管理团队加强对无形资产的开发与运营,以拓宽公共体育场馆融资的渠道,提升公共体育场馆经营效益。

参考文献:

[1]饶会林.城市经济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2]于洪平.城市经营的内涵与政府职能转变[J].财经问题研究,2003(10):15-19.

[3]李丽萍,彭实铖.试论城市经营的本质[J].城市发展研究,2003,10(2):62.

[4]刘维新.经营城市的理论基础[J].城市规划,2002(8):28.

[5]陈元欣,王健.我国大型体育场馆赛后运营现状、制约因素与对策[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0,34(5):17-21.

公共事业管理的市场化第4篇

关键词:公共事业;改革;对策

前言

目前,我国的发展思路已经转向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公共事业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凸显。国家也正在积极进行公共部门和行政体制改革,以促进公共事业部门的发展。就当前我国各项改革的实际进程和状况来看,在实现新、旧事业管理体制转轨转型的过程中,我们依然面临着一系列的改革难题和障碍。只有排除这些改革障碍,解决这些难题,才能实现既定的改革目标。

1.对于通过公共提供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事业部门

由于这类事业部门提供的产品具有纯粹公共产品的属性。一方面,私人部门不愿意介入到这些领域;另一方面,由于这些公共事业部门对于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垄断性质,这种情况下如果放任公共事业部门自己定价的话,那么它会定得比较高。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也会出现不足。因此,从外部改革的角度分析,对于这类事业部门,政府部门要继续对这类事业部门的公共财政投入,以防止供给不足现象,还有相关部门必须对这类产品的提供制定统一的供给机制,使得全民能够享受到这类产品和服务消费的效用;最重要的是,要建立与公共事业部门改革相适应的体制和机制。从内部改革的角度分析,由于这类公共事业部门具有很强的政府垄断性,因此必须对内部员工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晋升、分配、工资晋级、退休制度以及社会保险制度等,激活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

2.对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事业部门

由于这类公共事业部门提供的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①。因此,对于这类公共事业部门的改革,可以适当引入市场中的竞争机制,借鉴市场中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原理,对这类公共事业部门的改革方向是要在政府引导下的竞争。因此,从外部改革的角度分析,主要是建立与这类公共事业部门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经营相适应的体制,比如政事分开,分类管理,定价市场化等等。从内部改革的角度分析,由于是政府引导下的市场竞争,因此公共事业部门内部要建立类似企业的组织模式,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建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公共事业部门的营利能力。

3.对于通过混合提供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事业部门

由于这类公共事业部门的经营,政府与私人组织具有很大的合作空间,两者也都非常积极参与这类公共事业部门的改革和经营,因此,对于这类公共事业部门改革可以采用公私合作制②。在深化我国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财政政策:对于那些应当产业化,而且可以立即实现产业化的公共事业,应将其尽快转化为企业,完全视同企业对待,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转轨改制,财政不再供给事业经费;对于那些应当产业化,但一时又难以实现产业化的公共事业,可以先明确其市场化的改革目标,视同企业对待,并将原有的事业经费拨款转变为其企业经营政策性亏损补贴,分步进行改革,逐步减少财政资金供给方式,分别实行事业基金、绩效预算、政府采购合同等多种形式,引入事业竞争机制,提高公共事业的工作效率和事业经费的使用效益 。

4.深化我国公共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政策

4.1分类改革,大力调整公共事业结构

按照改革后公共事业的性质定位,清理、甄别现有公共事业,从总体上收缩规模、调整结构,是公共事业改革的第一步,也是关键性的一步。总的调整思路是:第一,能够撤销的在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的基础上坚决撤消。第二,目前已承担着政府职能且不宜撤销的,应明确转变为政府部门。公益性事务较少、可以改制为企业的,或者目前已从事大量市场经营活动,企业色彩比较浓重的公共事业,应明确转变为企业。承担着非沟通协调职能,其服务与市场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中介性公共事业,应明确转变为市场中介组织。第三,把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共事业减少到最必要的限度。依此原则,对现有全额拨款的公共事业,通过合并、重组形式进行整合。对承担着一定公益事业职能和任务的差额拨款公共事业,视具体情况,可以全部或部分整合到保留的全额拨款公共事业中,也可以通过剥离相关公益事务,或者通过政府有偿委托进行相关公益的途径,取消对其的财政差额拨款,从而推动其规范转制。

4.2创新机制,强化公共事业内部管理

在通过分类改革对现有公共事业压缩规模、调整结构、规范职能、恢复性质的基础上,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着力推进公共事业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形成富有活力和效率的管理运营机制。

公共事业改革的市场化发展模式主要在以下四个层面上进行:

(1)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开放公共事业投资领域。二是对各类投资主体开放,彻底改变单一的政府投资模式。一方面将现有公共事业企业的国有存量资产向国内外资本进行整体或部分转让;另一方面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新的公共事业项目,形成增量资产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

(2)公共事业的协作发展即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建立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具体形式表现为政府参股、租赁、承包和授权经营。政府参股分为政府控股和入股。政府控股是针对那些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项目。政府入股主要是向私人部门提供资本和分散私人投资风险。政府参股的比例随着改革的推进而进行变化。

(3)管制的创新。公共事业的性质与特征决定了政府对其管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③。而市场取向的改革与管制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又是相互矛盾或冲突的。因此,我们必须在政府对公共事业的管制方面有所创新,由过去反竞争的限制性管制角色转变为赞成竞争的管制角色。政府在公共事业领域管制的创新具体表现为:一是制定符合实际并有利于竞争的市场准入标准;二是制定质量、安全、环境等标准和其他相关的规则;三是实行弹性的价格与收益率管制,以微利或非营利为参照系,控制价格上下浮动的幅度;四是规则、规章制定程序上的公开化、透明化。

结论

综上所述,公共事业管理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组织形式,打破福利型、行政型公共事业体制,对公共事业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实行企业化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胆探索公共事业产业化的路子,最终提高公共事业企业提供物品或服务的效率与质量,达到大力发展公共事业,满足公众日益多样化、不断提高的消费需求目的。

参考文献及注解:

[1] 李洋.关于我国公共事业管理市场化治理的思考[J].中外企业文化,2013(24):90-92.

公共事业管理的市场化第5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改革; 新公共管理; 市场化;公共物品供应

事业单位改革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对于调动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减轻财政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们对事业单位改革的认识仍然不是十分清晰,目标也不是非常明确,仍存在各种各样的改革设想。其中有一种改革思潮尤其需要引起重视和警惕,这就是事业单位改革的泛市场化取向:除了对一些经营性事业单位进行市场化的改革外,在我国基础性、公共性的科教文卫事业单位也推行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我们认为,某些公用事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对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质量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在基础性、公共性的科教文卫事业进行市场化导向的改革,是对发端于西方国家的公共部门改革的误读,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使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误入歧途。

一、公共物品供应的市场化是西方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产物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西方公共部门改革中,兴起了一股“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化、私有化、放松管制、顾客导向、效率至上、签约外包(购买服务)、强调竞争、管理主义、企业型政府和新责任制等。在新公共管理思想的指导下,西方国家针对公共部门和公用事业进行了“去国家化”或私有化改革,将一些公共服务领域推向了市场,将企业管理的理念运用到政府管理中,使得一些公共管理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

新公共管理政府改革的一个重要思想来源是二战后西方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这一思潮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哈耶克、弗里德曼、卢卡斯、布坎南和科斯等。政界的主要代表则有撒切尔夫人和里根等。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凯恩斯主义的衰落和经济全球化、自由化,以哈耶克和芝加哥学派等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思想得到了高度重视,他们反对计划经济、反对社会主义、反对福利国家政策,主张低税收、减少政府赤字和市场化或私有化的改革,对新公共管理运动产生了深刻影响。由此,也使新公共管理思潮具有了意识形态色彩。美国学者普利特就认为,“管理主义(新公共管理)是一种新保守主义或新自由主义的公共管理哲学,是右翼政府或者新的公共管理纲领;它以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为理论基础,滥用经济学的假设、理论和方法,是经济学帝国主义向公共部门管理领域的扩张。

在新公共管理看来,政府也像企业一样,完全是利益最大化的,并不会把公共利益、公共服务和公共服务精神放在重要位置。因此,新公共管理提出削弱政府的要求。事实上,新公共管理运动并没有取得符合预期的效果,如果我们看一下里根政府和撒切尔夫人政府时期的财政状况,就会发现这一时期所谓的“让政府缩水”仅是一句空头的口号,这一时期政府本身的总开支实际上并未缩减,被削减的是有关公众福祉的各项开支。因此,新公共管理未实现减少政府开支的目标,反而导致了“政府空心化”的问题,造成各部门公共服务责任和服务精神的迷失。

归根结底,新公共管理思潮片面地将公共部门假定为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并依此假定提出了公共部门改革的各种主张,完全无视公共部门所具有的公共服务责任和意识,是对政府理论的一种误导。这种思想观念,更不符合我国对政府性质的定义以及由此建立的关于政府合法性的意识形态基础。

二、泛市场化改革不利于科教文卫事业发展,并且可能动摇国家上层建筑根基。带来不利的社会政治后果

在新自由主义改革思潮的影响下。一些人不加区分地鼓吹公共事业的市场化、私有化。我国一些政府部门也在新自由主义改革思潮的影响下,对一些公共部门进行了私有化改革,把一些公共服务推向了市场。随着改革的深入,科教文卫等传统的基础性公共事业也开始试行市场化导向的改革,表现在:减少这些公共部门的财政投入,降低这些单位职员本来不高的福利待遇和财政负担比例,改变公共部门的性质,通过购买服务,变“养人”为“养事”,“养机构”为“养项目”,甚至将本应由政府负担的基础性、公共性科教文卫事业单位转企,等等。

客观地讲,一些公共服务供应的市场化可以提高公共物品的供应效率。如机关后勤市场化改革,企业福利的市场化改革,一些公共设施、市政公用事业供应的市场化改革等,都可以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提高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应效率。但是,在基础性、公共性的科教文卫事业领域,市场化导向的改革则不一定能够提高产出效率和供应效率:相反,还可能带来不利的社会政治后果。

这是因为,市场在这些物品的供应方面存在失灵,可能造成供应不足和失败。而市场化机制尤其不适用于基础性、公共性的教学研究部门。

第一,基础性、公共性研究单位不能用市场化、企业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评价。基础性公共性的研究投入大、周期长、结果不确定,不能用急功近利的成果统计进行评价,也不宜用直接产生了多少经济价值进行评价。如果急功近利地用短期成果来衡量,永远也出不了像样的成果,只能维持那些短平快,小打小闹,低水平的重复研究,还可能助长弄虚作假和学术腐败。近年来,研究评价上的急功近利,已经对我国的科学研究产生了相当负面的影响。

第二,降低基础性、公共性研究机构科研人员的待遇,极大地挫伤了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科研人员安心工作,也不利于研究机构吸引一流的人才。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科学研究需要一流的人才,也凝聚了大批知识精英,理应获得较好的福利待遇。但是,经过几次工资津贴改革。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的福利待遇已经较大幅度低于相应级别公务员水平:即将进行试点的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意将基础性、公共性研究人员的退休待遇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划一,也存在过于简单的问题。因为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职期间没有享受企业人员在职期间市场化的待遇,如果退休后的养老金又要与企业员工划一,是对事业单位员工的双重不公平。这种降低基础性科研事业单位人员待遇的改革,将大大降低这些单位对人才的吸引力,极大地动摇基础性、公共性科研单位的事业根基。如果一个国家一流人才都不愿从事科研工作,将动摇国家科技和知识创新的基础。

第三,“养事不养人”、“养项目不养机构”等购买服务的改革,买得来一次性消费的产品,买不来大师和巨著。“新公共管理”的“购买服务”在一般的公共物品领域不会导致大的问题,比如公共设施、社区服务的提供,在设定了服务内容和标准之后,由谁来具体承担不会带来产品消费价值的损失。但是,科研单位“养事不养人”、“养项目不养机构”的做法则可能导致其他的负面效应。因为科研事业在“养事”、“养项目”的同时,还要“培养和造就人才”,而要培养和造就人才,造就大师,就必须养人、养机构。因为科学研究需要长期的积累,如果不养人,科研人员为了生存,可能整天为“争项目”奔波,或者今天参加这个项目、明天参加那个项目,难以确保他们安下心来,长期坚持自己专业领域的研究工作,也就难以保证出大的成果和大的专家、学者。如果科研事业单位改革的结果是既不能出大成果,也不能出大学者,那这种改革就是不应该的。

第四,“购买服务”、“养事不养人”、“养项目不养机构”的做法,将架空国家或地区“软实力”的组织和人才基础,严重影响国家文化和意识形态实力。基础性、公共性科学研究,尤其是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人员,是国家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性社会科学教学研究机构是国家意识形态的最重要载体。“养事不养人”、“养项目不养机构”的改革,将从根本上动摇国家意识形态的实体基础。将影响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也将严重影响国家的软实力。

三、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核心的公共性、基础性科教文卫事业仍由公共财政负担,并没有推行“去公共化”的改革

虽然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经济市场化程度高,在公共服务领域推行了一些“新公共管理”的改革,但是,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基础性、公共性的科教文卫事业仍然主要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公共财政负担。

在日本,科教文卫机构工作人员在身份上属于国家公务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工资和社会待遇,日本中小学教员的平均月工资约为40万日元,与一般公务员大致相当;大学和高等研究机构的教授和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则比中小学教员更高,其中教授为60万-120万日元/月,副教授为40万~70万日元/月。在美国和英法等oecd国家,科教文卫公共物品也主要由政府负担。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教育摘要2007》的数据,北美和西欧的学龄人口只占全球的不到10%,其公共教育开支占全球的58%。美国的公共医疗和社会保健开支也主要由政府负担,美国的国家卫生研究中心——国家卫生研究所(nih),也是完全由政府经营的,从事基础性的医学研究,2006财政年度的预算经费达286亿美元。研究所的研究人员均享受国家公务员的待遇。在香港和新加坡,公共性的科教文卫事业也基本由政府负担。其公共性的科教文卫事业开支占其总开支的一半左右。香港的中小学教师,都享有较高的工资和社会福利待遇,大学教授的工资待遇在全球具有竞争力,吸引到了高水平的人才。新加坡的情况也跟香港类似。

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在“新自由主义”政治和经济改革肇始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其基础性、公共性的科教文卫部门都没有市场化、没有推行所谓“养事不养人”、“养项目不养机构”的改革。这些部门的开支,都占了政府公共开支的很大比例,并且在市场化改革中没有降低;这些部门的职员待遇也没有因为市场化改革而降低。因为这是政府的职责。政府在市场经济下的职责正是兴办那些市场和市场化所不能兴办的事业,提供通过市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物品。

四、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作为科教文卫公共物品提供者的责任

近年来进行的一些关于科教文卫事业单位的改革,简单地搬用西方新自由主义的改革主张,几乎所有的人都在讨论政府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但是很少有人深入探讨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理论基础和边界是什么?如果没有深入分析这些改革主张的理论背景、现实基础、适用条件和范围等,将市场化改革泛化到自由主义经济世界都没有市场化的公共物品供应领域,无疑是误入了歧途。

公共事业管理的市场化第6篇

关键词:体育赛事;市场转型;公共服务;政府购买;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中图分类号:G80-0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2017)03-0026-05

Abstract:Since sports industry was upgraded to national strategy in 2014, the construction of sport event public service system has entered a crucial stage,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capital market into the field of sports public service supply, the expansion of sports social influence through sport event, and the demand fulfillment of social residents for quality sports events. This study by proceeding from the new public service theory puts forward the 4 connotative characteristics of sport event public service system: "pluralistic subjectivity", "macro-regulation", "micro-efficiency" and "market orientation". The key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is to develop social sport organizations or sport industry associations that possess legal personality, social public power and internal decision full of "democracy" spirits. It also gives the transition path that is to introduce compulsive and derivative change of institutions to improve the 6 mechanisms: "governance", "decla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capital introduction" and "supervision". Still, government departments play the key role in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so it suggests that "government purchase", "public guidance funds" and "judicial perfection" be adopted to strengthen the security.

Key words: sports events; market transition; public service; government purchase; sports industry development guiding fund

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已经着手改造传统“三级竞训体系”,建设体育赛事公共服务体系,以求推动体育赛事市场化转型。目前,我国体育赛事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积累了丰富经验,已培育出部分具有较高市场化水平的体育联赛。但是,我国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门槛过高,弱化了社会与市场对于体育赛事产品的自主选择和共同参与,阻碍体育赛事市场化进一步深入发展。2014年10月2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若干意见》,提出:体育行政及相关部门将深化体育赛事“公共服务”改革,切实推动以足球、篮球、排球赛事(联赛)为代表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联赛)的商业化、市场化发展与转型。

1 体育赛事公共服务体系内涵分析

1.1 公共服务理论基础

所谓公共服务是指满足公共需求而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准公共物品的过程。20世纪西方学界提出“新公共管理理论”,核心主张是将私营部门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引入政府管理活动,强调政府在推动公共服务转型过程中的效率,其核心价值可以概括为3E(Economy, Efficiency, Effectiveness)[1]。但是实践发现效率不断提升的过程中,公共服务产品与公共需求之间的不匹配问题越发明显。如何让民众获得充分权利,根据自身需求引导公共服务产品的生产与供给显得格外重要。因此,学界又提出了“新公共服务理论”。其本质在于:将原本由政府承担的公共产品推向市场,形成一个有利的双向互动关系,体现出“民主与效率”的平衡博弈,与西方传统的“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凸显效率、民主流失”的诉求存在较大差异[2]。其理论的两大核心观点在于:其一,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公共资源的作用,有效改善和提升公共产品及相关附加物,降低“政府失灵”的威胁;其二,政府部门能够利用集中性较强公共资源间接影响市场投资行为和取向,有利于体育赛事的产业结构优化,降低“市场失灵”风险发生。

1.2 体育赛事公共服务内涵及特征

1.2.1 体育赛事公共服务内涵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体育赛事”完全是由政府公共财政支持开展起来的,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属性。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我国居民对于体育赛事需求不断发展扩张,传统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不再有效。在新公共服务理论逻辑指导下,研究者展开了对体育赛事公共服务内涵的探究,集中表现为:1)政府行政决策与执行的分离。传统政府部门同时掌握体育赛事举办、组织、招商引资的决策权力和执行权力,而新公共服务理论倡导政府更多对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数量、质量、结构起到有效的引导、控制与协调作用,并不断加强决策监督权,具体公共服务的生产与供给交由市场与社会。换言之,体育赛事的组织、举办与实际管理应当完全交由各运动项目协会,政府则站在更高层次对不同项目协会的发展进行控制和调整。2)市场将成为公共供给的重要力量。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公共财政不再是公共服务产品唯一资金基础,而成为一种引导性资金。一部分具有市场潜力的公共服务产品应当允许部分接受社会投资,形成混合式的公共服务产品。即大部分“运动项目协会”将成为政府和投资商的“中介协调”,且随着体育赛事商业化程度的提高,运动项目协会很有可能转变成为各体育赛事投资的利益保障机构,带有“行业协会性质”。未来,体育赛事公共服务项目的准入行政门槛应当降低,大量非政府组织、私营企业都将可以投资体育赛事公共服务产品。3)公民满意导向。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公共服务的目标在于公民社会,而并非市场顾客。公民社会包含市场顾客,但又存在区别。公民能够通过特定的制度安排向公共服务生产者提出公共利益诉求。公民满意导向下,应当强调各运动项目协会的治理结构改善,使其内部真正能够形成民主商议、民主决策氛围,真正能够代表民意开展“体育赛事公共服务”的生产与供给,切实形成协调政府和市场的中介、协调作用。

1.2.2 体育赛事公共服务特征

1992年的红山口会议开启了我国足球职业化改革之路,这也是我国全面推动体育赛事市场化转型的起点。1993年原国家体委颁布《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明确了体育赛事市场化转型基本要求,提出:改变原有体育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国家调控、自我发展、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体育体制和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3]。经过二十余年发展,我国体育赛事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逐步进入到深化改革重要阶段,但其基本方针与内涵并未发生根本性转变,可以概括为以下特征:

1.2.2.1 多元主体性

根据新公共服务理论,政府部门分离决策权和执行权,推动公共服务产品生产、供给主体的多元化特征。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体育事业就已经开始推动政府职能改革,促进体育管理体制内的“政企分离”“政社分离”和“社社分离”。例如,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早期,中国足协便成为联赛的核心管理组织,并将商务开发任务委托给国际管理集团,随后又委托给下属的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负责经营[4]。虽然目前项目管理中心与项目协会依然存在较大联系,但已为未来深化公共服务体系改革打下铺垫。

1.2.2.2 宏观调控性

体育赛事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首要特征是:政府部门将精力集中于宏观性的体育赛事布局问题。新公共服务理论始终强调对公民权的尊重,认为政府部门应当为公民表达自身公共利益而设计具体的体育赛事制度安排。政府部门便能够摆脱体育赛事管理的微观性事务,着力在中观层次培育、优化和监督各运动项目协会科学、合理组织开展各类体育赛事,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体育赛事公共服务产品。

1.2.2.3 微观高效性

各运动项目协会是各体育赛事组织、筹办的核心主体。例如,2003年广州市体育局出台《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率先开体育赛事民办先河。2004年11月北京体育局竞赛管理中心宣布不再作为体育赛事主办方,而将主办权利交由社会与市场[5]。在有限时间、空间范围内,运动项目协会能够集中精力制定符合社会市场需要的体育赛事筹办方案;市场投资者也能够借助体育赛事的社会影响力,通过不断的市场投资相关服务产品,获取利益。体育赛事在相对微观的层次,完成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整合,形成了微观高效性特征。

1.2.2.4 市场导向性

著名行政学家胡德(Hood)认为:如何在公共服务项目资源分配公平、正义基础上,保持较高水平的资源利用效率显得极为重要[6]。新公共服务供给理论思路上,具有一定市场潜力的体育赛事产品应当是完成“公共服务市场化转型”的核心区域,由政府和市场共同完成投入。一部分市场基础弱、但是社会影响力较强的体育赛事产品,例如田径、排球等依然需要政府完全承担公共支持,属于魍车墓共服务供给模式,而市场基础良好的体育赛事产品则应当完全交由市场。

2 我国体育赛事公共服务体系战略定位、挑战及构建重点

2.1 我国体育赛事公共服务体系战略定位

体育赛事公共服务体系推动下,传统体育赛事管理体制发生分化,形成三种基本类型:政府主导、商业组织和混合开发三种模式类型(肖锋,沈建华,2008)[7]。其中,“政府主导”模式下的体育赛事依旧延续着举国体制下体育赛事供给模式,一般奥运政管计划内的小众性体育项目赛事(例如举重、田径等)或者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体育赛事依然需要由政府完全支撑。“商业组织模式”下的体育赛事是已经完成市场化转型的赛事类型,具有充分外部投资和成熟消费市场,不需要政府部门辅助以公共服务。例如2003年中国国家队与西班牙皇马足球职业俱乐部之间开展的“龙马大战”,完全属于商业运作模式主导的比赛类型,不涉及政府的公共扶持与推动。“混合模式”是新型体育赛事公共服务体系的核心内容,符合新公共服务理论诉求,是本文分析“体育赛事市场化转型”问题重点内容(见图1)。

根据图1所示,体育赛事新型公共服务体系表现为“混合模式”类型,具备较好社会影响力、且市场潜力较大的运动项目赛事适合“混合模式”,政府通过公共财政为支撑或引导,推动该类型赛事向体育赛事商业组织模式过渡与发展。实现体育赛事商业组织模式需要满足两大条件:第一,基础性混合类赛事。体育赛事商业组织模式需要较强的消费基础与群体,而保证该项目具有稳定庞大的基础参与人群非常重要。业余体育赛事往往是培育基础人群的重要手段和途径,社会影响力较好,但市场盈利能力较弱,在缺乏必要的市场投资情况下,依然需要由政府加以支撑,往往采用“政府购买模式”加以实现,当该项目赛事的商业组织模式较为成熟时,业余性赛事往往会拥有充足的市场赞助方式加以保障。第二,支撑型混合类赛事。体育商业组织模式开展需要必要的外部投资资金注入,然而目前我国体育赛事普遍存在消费能力不足的问题,体育赛事的投资利润远远低于其他投资项目,缺乏外部投资的混合型体育赛事很难实现商业组织模式转型,为此政府部门可以采用“产业引导资金”的方式,引导社会、民间及海外资本逐步投入到各类赛事的运营过程之中,推动体育赛事市场化转型。

2.2 深化体育赛事公共服务体系面临的挑战

虽然我国体育赛事市场化转型在部分发达地区初见成效,但是体育赛事管理体制普遍存在权责混乱、分工不明等显著问题,始终难以回避“资源损耗过重、效率难以提高”的老问题。2014年12月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在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透露:国家体育总局将以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单项体育协会改革试点为突破口,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集中反映出未来深化我国体育赛事市场化转型所要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可以概括为:1)项目管理中心与体育项目协会依然存在内在的强大联系,“一个班子、两套牌子”问题依然严重,并没有将实际的权利归还于社会群众,群众无法按照自身意愿组织、参与、影响体育赛事,导致体育赛事严重缺乏群众基础,限制了体育消费市场扩张。2)政府部门依然控制各类商业性体育赛事投资审批权,导致市场投资者难以有效根据社会需要,完成体育赛事组织,向社会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有偿性体育赛事服务。3)我国民政部门相关规定提出较高的注册标准与“业务指导要求”,导致民间性体育社团发展缓慢,难以有效集合群众体育自发组织、参与业余性商业体育赛事需求。

2.3 深化体育赛事公共服务体系构建重点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若干意见》,我国体育赛事公共服务体系未来建设重点任务将落脚于“明晰体育赛事公共服务体系内部权责关系、优化内部管理结构、引导扩大外部投资、提高体育赛事投入资源的利用效率”上来。根据新公共服务理论,明晰体系内部权责关系的关键在于彻底推动“政社分离”,促使各类体育社会组织获得充分的社会公权力,能够独立行使社会组织的对应权利。因此,深化体育赛事公共服务体系改革的关键节点在于如何培育“社会体育组织”,其应当具备以下三方面条件[8]:1)具备实际法人资格,掌握有效的社会公权力;2)组织决策机制将有效贯彻民主精神,构建出健全的民主决策机制;3)社会、市场组织体系的精英阶层将逐渐发展成熟壮大。对于不同类型的社会体育组织培育,可以考虑综合运用“顶层设计+地方创新”的方式。

3 我国体育赛事公共服务体系改革路径与运行机制设计

3.1 体育赛事公共服务体系改革路径研究

3.1.1 “强制性制度变迁”改革路径

具有政府背景的“体育项目协会”或者“社会体育组织”更适合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加以改革,要求国家及体育行政部门通过行政命令,恰当弱化自身刚性管控职能,将公权力回归于体育社会组织。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已着手展开 “政社分离”的改革工作。“十”明确提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社分开;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体育领域内,我国政府部门已在很大程度上将政府型体育社会组织改革问题纳入事业单位改革范畴,建立起“分类管理方式”,对无稳定经常性业务收入的体育社会组织法人(以田协为代表)实行全额拨款;对有一定数量收入的体育社会组织单位法人(以“排协”为代表)实行差额拨款;对有充分经营性收入的体育社会组织法人(以“足协”为代表)可以实行自收自支[9]。

3.1.2 “诱致性制度变迁”改革路径

具有民间背景的体育社团更适合通过“诱致性制度变迁”改革路径,即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区域,先于中央展开对体育社团审批管理制度的逐步调整与改良。虽然在中央层面为维持全局稳定对体育社团自由结社问题持谨慎态度,例如2000年4月,民政部颁布《取非法民间组织的暂行办法》重申“未经许可登记成立社会团体和其他民间组织社会组织织,应当予以取缔”,但是地方性“诱致性制度变迁”路径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社团管理制度的变迁成本,最大化变迁收益。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率先通过简化审批流程降低社团登记注册门槛,例如2000年上海市率先明确部分街道可作为社区社团业务主管单位[10]。北京回龙观地区足球协会的建立就是在北京市政府的公共资源支持下建立起来的,是我国体育社团通过“诱致性制度变迁”改革路径获得社会公权力的有利例证。

3.2 体育赛事公共服务体系运行机制设计

根据新公共服务理论,政府、社会以及市场将实现联合,共同完成“混合式”的体育赛事产品的生产与供给,以追求“民主和效率”的平衡。而政府是宏观层次的统筹协调主体;社会(或者称为运动项目协会)是中观层次上对体育赛事项目的组织、开发进行决策、操作的核心操作主体;而市场是投资各类体育赛事,利用体育赛事社会影响力获取收益的投资主体。三者关系应当被相应地制度化,保证体育赛事这一混合型公共服务产品供给的稳定。

根据上文论述,研究者认为体育赛事公共服务体系应当包含六大机制,包括“规制机制”“申报机制”“评估机制”“授权机制”“引资机制”和“监督机制”六个部分(见图2)。这六大机制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并非是按照图2所示的顺序展开,仅是为了更清晰地表达出不同机制间的一个大致的逻辑关系。另外,研究者又绘制表1,用以描述不同机制的内涵。

4 我国体育赛事公共服务体系转型的政府保障措施

实现体育赛事公共服务体系内部的“政社分离”之后,各类社会组织获得充分的社会公权力主导区域的体育赛事市场和群众体育赛事。在此基础上,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完全支撑业余性体育赛事,满足社会公民的参与需求;同时通过“公共引导”方式,鼓励社会、市场的资本投入商业性体育赛事的生产与组织。另外,还需要通过“司法保障”措施,降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4.1 “政府购买”保障

“政府购买”是新型公共服务理论的重要组成,其形成的理论来源主要包括公共选择理论、委托理论和治理理论。体育赛事在此处应当属于公益性较强但市场盈利能力较弱的群众性、大众性体育赛事。首先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我国政府部门将转变以往全能形象,推动“社会”与“市场”承担更多公共责任,成为“公益性体育赛事”的生产供给者。其中,各类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体育组织是“公益性体育赛事”的生产供给者。而政府与市场均可以对这类公益性项目进行投入,但不论哪类投入,均不涉及体育赛事盈利问题,只是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资助。其次,根据委托理论,政府部门需要按照特定的市场标准,以契约形式与社会体育组织完成约定,实现对公益性体育赛事的投入。根据公共治理理论,政府应当将更多的治理权限,例如财务、法律等,交由其他相关的社会权威机构、组织承担,从而降低了公共财政使用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出现。2014年《上海市民体育大联赛正式承办单位采购公告》颁布,上海市体育局委托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为采购,对市民体育打联赛的正式项目、申报项目进行采购。全市86家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参与了招标洽谈谈判,最终上海市体育局与27家市级体育协会、2家区级体育协会和1家体育俱乐部签订协议,完成了体育赛事政府购买[11]。

4.2 “公共引导资金”保障

我国体育赛事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是为了将部分具有市场潜力的体育赛事推向市场,体育行政部门会通过对社会体育组织进行“公共财政引导资金”的使用授权,吸引市场投资方对部分具有市场潜力的体育赛事加以投资。2011年江苏省便已开始着手探索公共体育服务转型问题,设立专门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截至目前共投资约3亿元,扶持项目453个,带动社会投资近200亿元。据报道:2014年江苏省体育局总共通过1亿元引导资金投入144个项目,拉动社会投资逾50亿,这批政府资助项目包括部分商业性体育赛事。可以说,现阶段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总体目标是:完善体育投资市场;调动市场投资热情;优化产业投资结构;实现体育事业的全面、均衡、健康发展。

4.3 司法保障

《体育法》第33条规定“通过体育仲裁制度,解决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该条款反映出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更多强调“体育自治”原则,各类问题出现更多依赖行政力量加以解决。随着体育市场化、社会化进程不断推动,体育被放到了更广阔的社会环境之中,简单依靠有限的体育行政指令再难以解决更为复杂的问题,再难调整更为复杂的关系。在“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的三元模式中,行政力量应更加强调协调功能,即通过“公共财政”“公共资源使用权授权”以及“政府购买”等多重形式直接作用“体育行政部门”与“体育社会组织”互动关系,通过财税政策间接影响影响体育社会组织与市场的互动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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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管理的市场化第7篇

一、事业单位改革的市场化与服务性

事业单位的改革一度迷失于市场化与公共服务之间。它从市场化进程开始到公共服务本质的回归,乃是我国从注重效率到更加注重公平这一改革基本脉络的反映。

1.公共服务的选择

事业单位存在的意义就在于社会公益性。因此,事业单位无论怎样改革,公益性,也就是公共服务的组织属性都不能改变。近年来政府允许一部分事业单位收取一定的合理的成本费用,但一些单位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过于看重经济利益和部门利益,这必然会侵蚀公共服务的公平性。

2005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课题组得出了“医改不成功”的研究结论,并指出现在医疗卫生体制出现过度商业化倾向是完全错误的,违背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基本规律。2006年,我国推行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改革,开始分年度、分地区逐步地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并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2008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说明,无论是教育改革、还是医疗改革,回归“公益性”成为走出改革困境破题之选。

2.市场化与服务性的双重选择

要效益,也要公益,市场化和公共服务是事业单位改革缺一不可的双重选择。事业单位要很好地实现公益性目的不能不推行市场化,但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企业遵循的是完全市场化,它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遵循的应是准市场化,即在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中运用某些市场机制和竞争高效的理念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

反过来,在推行市场化过程中不能丢掉公共服务宗旨。事业单位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因而它所追求的效益包括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单位利益和公众利益。一些事业单位将市场化简单等同于经济效益和部门利益,势必忽视甚至损害社会效益和公众利益。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事业单位的效益包涵了公益,两者成为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因此市场化和公共服务的双重选择就成了必然。

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路径

1.实现政府职能与市场职能的合理分工

具有强公益性、产品服务涉及国家长远利益的事业单位仍由政府主办而不应市场化,这样是为了保证政府意志的实施,其他事业单位则可逐步市场化或借鉴国际经验发展成非营利机构,以此作为对政府作用的补充。政府应重新确定公共开支的重点,通过把某些单位和行业推向市场以减少政府补贴,将腾出来的资源用于加强对那些真正具有外部正效应和公共物品性质的行业的支持,特别是农业、教育、卫生等领域,这样才能逐步建立起适应小康社会的公共服务的新机制。

2.理顺上级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的关系

同一类社会事业应由同一上级政府部门管理,以便协调。对那些需要在发展中统一规划和协调的社会事业实施统一管理,清除部门分割所带来的弊端。应采取如下措施:

(1)强化财务责任制度。把政府对事业单位的所有公共资源投入都列入成本核算和预算报告中,如各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政府补贴和税费优惠等,特别是在核算成本时,应将事业单位无偿占有的大量国有土地作为隐形成本考虑在内。从而明确在特定时期有多少资源投入了某一事业单位。

(2)人事计划方面的改革与创新,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符合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科学分配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推进聘用制,坚持德才兼备,任人为贤的原则。

(3)为使上级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真正起到作用,建议实施绩效管理合约。在事业单位和负责监督的上级主管部门之间建立协议,明确绩效标准、明确预算和自筹资金的使用规则,包括预算和财务管理。

3.并非所有事业单位都可以被允许创收

提供最基本公共产品的社会事业承担着政府法定责任,其全部经费应由政府财政提供,而不是由机构自己创收。对于部分经费来自政府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应限制其创收活动。对创收的内容、用途及收入比例也应合理化,将其收入更多地投入公共服务领域而不是全部用作发放奖金福利,同时应消除违规收入和规范其他收入,清理非正式工资和奖金福利等,确保各个机构行为不偏离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目标。

4.分类改革,处理好“归”与“撤”的关系

实施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必由之路是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事实上分类改革一直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但是这么多年来分类改革的效果一直不太好,其中原因除了我国事业单位数量庞大、类型繁多外,分类改革只归类、未撤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归”与“撤”的关系中,归类是基础、是手段;撤并是结果、是目的。撤并压缩的问题不解决,分类改革的目的就难以达到,事业单位改革就无法深化。

5.处理好“统”与“活”的关系

公共事业管理的市场化第8篇

关键词:市政公用事业;改革;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2-0294-02

0 引言

近几年,我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步伐加快,质量不断提高,机制逐步完善,资产重组力度加大,取得显著成效。但从总体来看,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研究这些问题并找到化解办法,对推进城市公用事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现实意义。

1 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理论基础

市政公用事业包括市政供水、供热、供气、通讯、公共交通、排水、污水处理、道路与桥梁、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置和城市绿化等方面。公共经济学理论把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公共产品提供方式,传统上主要是政府直接提供。公共产品又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所谓准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它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相对于纯公共物品而言,准公共产品某些性质发生了变化,一类是收费公共物品,即具有非竞争性,但不具有非排他性的物品,这类物品往往必须通过付费,才能消费:另一类是拥挤公共物品,即具有非排他性,但不具有非竞争性的物品,这类物品由于公共的性质,使用中可能存在”拥挤效应”和“过度使用”的问题。Ⅲ

市政公用事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多数是准公共物品,具有一定的竞争性或排他性,可以准确地界定责任人或受益对象。从生产特征分析,市政公共物品的生产具有可分割性。只要公共物品存在生产的可分割性,就能通过一定的价格机制,使生产能够在边际效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条件下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另外,为了防止准公共产品过度拥挤或过度使用也只有通过收取适当费用的方式才能调节准公共物品的供给数量。因此,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

2 我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2.1效率与公平的冲突从理论上讲,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利用政府权威对公用物品的数量与质量进行决策:另一方面是利用市场机制提高公用品的供给效率。政府权威的过程体现了公平,市场机制的过程体现了效率,其理想状态是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然而,在实践中,这是一种两难的抉择,很难达到理想状态,政府必须在公平与效率方面有所取舍。由于市政公用事业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特征,即使在市场化后,城市公用事业领域的普遍服务原则也不能因此改变。这就决定了市政公用事业必须坚持保本微利的收费原则。然而,在公用事业市场化条件下,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就与公用事业社会服务的公平性和普遍性相矛盾:同样,公用事业市场化后,私营部门又不愿介入那些难赢利或赢利很少的公共服务领域。市政公用事业的性质要求,公平与效率问题必须同时考虑,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讲,注重公平比注重效率更为重要。如何解决这一对矛盾,是当前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成败的关键之一。

2.2权力寻租的诱惑在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过程中,有可能为权力寻租和设租提供滋生的土壤。政府部门既是公用事业的市场准入、质量安全、价格控制等全过程的监管部门,同时政府部门的官员又是经济人,在主观上存在为自身谋取利益的原始动机。由于市政公用事业具有需求相对稳定、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较小、具有良好流动性和回报稳定等特点,是许多私人部门渴望进入的领域,政府部门拥有这种特权。特权的存在以及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的市场结构扭曲给特权阶层创造了充足的设租空间。一方面,企业会千方百计地向政府寻租,以获得某些城市公用事业产品的经营权以及在获得经营权之后能够逃避政府的管制,另一方面,政府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向企业设租,使政府腐败的机会大大增加。因此,如果不能很好的控制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过程中的权力寻租和设祖问题,那么改革所带来的好处就可能被腐败带来的损失所抵消。

2.3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根据西方国家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经验,政府在基础设施等领域的作用应淡化,但政府在法规、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应强化。审视当前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现实,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方面还不完善。主要体现在:

2.3.1法律、法规滞后现象严重。一些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还很不完善。公共交通、供气、供热、排水和污水处理的管理条例多年难以出台,已经出台的法规也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管理需求。如1995年颁布的《电力法》已不适应目前的电力改革的需要。

2.3.2行业性规范不配套。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大都出自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体系庞杂;不同政策出台有着不同的动机和期望解决的问题,起到临时性和过渡性的作用。其立法层次低、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中立性。

2.4价格机制的作用难以发挥

2.4.1收费标准难以统一。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竞争和信息披露机制,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很难了解公用企业运营的确切成本,公用事业产品仍然延续由政府价格管制下实行的单一价格,其价格构成、差价体系也难以适应经济结构优化的目标。

2.4.2定价和调价程序中监督机制不完善。我国公用事业价格的规制原则和方法主要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规,针对性不强且操作性差,导致价格主管部门难以掌握准确有效的信息,在定、调价过程中难以对价格形成有效监督,使公用事业市场化后可能会产生新的价格垄断。

3 加快我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对策

3.1坚持效率和公平并重的价值取向市政公用产品的公共性决定了在其改革中必须坚持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政府是一种委托机构,必须对其委托人即公众负责,维护公众利益是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因此,在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过程中,应强化政府在公用事业管理中的责任,始终将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切实维护公众利益。在保证效率提高的前提下,在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上更要强调公正、公平原则。

3.2强化自律和监督评价机制在公用事业改革过程中,政府应保证公众利益不因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趋利性而受到侵害具体应采取以下措施:

3.2.1加强职业道德、树立公共责任意识。政府应加强对其职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要对内强化领导、教育、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的落实,推进从政道德、职业道德教育和政治业务学习,健全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对外通过设立效能监督电话、群众评议等渠道,查找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聘请行风监督员运用回访、座谈会、测评和机关开放日等活动,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以防范滥用权力、滋生腐败和损害公共利益的各种风险。

3.2.2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应及

时公开其生产、运营、质量、成本、安全等信息,便于接受公众的监督。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责任、审议、评议、反馈、备案和监督等制度,促进信息公开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3.2.3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监管力度。为确保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监管机制。科学地制定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完善市政公用行业的质量标准与考核监督体系,规范市政公用行业市场监督管理。为防止在承包、转让、运营过程中政府与产品供应商的暗箱操作,还应建立政府与公众互动的对话协作机制,要让公众和专业中介机构有畅通的渠道直接参与到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监督中来。

3.2.4建立公共服务绩效考核机制。通过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调控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建立由相关方以及专家、中介机构共同组成考评小组,定期对公共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考核,对市场不规范,产品与质量不达标,或违反经营合同的企业进行处罚,确保公共产品与服务质量,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城市经济的正常运转。

3.3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要成功地推进公用事业改革,必须引入竞争机制,取消非国有经济的准入障碍,让民间资本和外资通过竞争进入公用事业领域,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运营效率,实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在特许经营者的选择上,应采取逐步开放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信用良好的企业,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在特许经营范围的选择上,可采取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方式,先行开放路面清扫、保洁、园林绿化、污水与垃圾处理等领域,取得经验后,再在公共交通、供热、供气、供水领域推行。

3.4完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在公用事业方面的立法还比较落后,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一方面应加强全国性的立法,统一制度,防止实施中的各种变异。另一方面公用事业主要是地方特别是城市的事务,因此地方人大和政府应加强立法。理想的做法应该是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明确基本的原则,其他方面交由地方立法规定。地方应当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以法律形式明确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明确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改革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如市场准入、产品和服务标准、产权界定、价格收费机制、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方式、项目经营期限、应急管理机制等问题,也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

3.5完善现行的价格机制

3.5.1制定定价原则应打破传统的定价模式,依据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根据成本和年度价格指数确定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在定价过程中,企业的“合理利润”应按照“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原则确定。对于市政维护、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公厕保洁等作业项目要建立长效的政府投入机制,切实保证管养费用需要。尽快制定市政维护、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公厕保洁等作业定额标准,尽快实现“按人头拨付经费”向“按作业量拨付经费”的转变,稳步推进市政公用产品的价格改革,通过适度有效的调控政策,逐步建立起激励社会投资的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机制,从而在社会范围内达成一种“双赢”的局面。

3.5.2完善价格听证会制度从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实际情况看,现行的价格听证会走过场的风气较为严重。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后的涨价成为一种趋势,而消费者则不仅处于弱势地位,只得被动地接受价格的上涨。因此,应不断完善价格听证会制度,确保听证委员获得全面、准确、真实的信息,真正重视消费者的声音并影响最终价格的制定。

参考文献:

[1]张那,中国市政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利弊分析[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5,(3)

[2]杨学军,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2008,2

公共事业管理的市场化第9篇

关键词:公用事业;民营化;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693.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01

公用事业民营化是指通过减少或限制政府在公用事业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中的行为,将公用事业的公共事务转给私人部门经营,或者由政府和私人部门共同经营的过程。市场经济确立以来,我国学习和借鉴国外民营化经验将民营化引入公共事业管理,这也成为我国公共事业建设发展的一项突破性举措。

以国民基础设施为主的公共事业建设具有投资数额大、资金运作周期长、经营风险较大的特点,基于公用事业的这些特征,公用事业往往对投资者缺乏吸引力,因此,公用事业只能由政府投资和经营管理。近年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人们逐渐观测到公共事业领域潜在的巨大商机:公共事业的投资经营虽然利润率较低,但其市场需求稳定,经营空间巨大,收益虽慢,但是稳定,并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呈现积极的上升趋势。公共事业的经营回报率逐渐被市场发觉,使得公用事业民营化逐渐成为公用事业建设发展的趋势。然而,公共事业民营化日益普遍的同时,其面临的问题也是日渐显露。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经验不足,其发展也缺少借鉴,再加上受制于经济发展和管理模式等多种因素,我国公共事业民营化仍任重而道远。

一、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存在的问题

(一)公用事业经营管理的目标与企业追求效益的宗旨存在矛盾

1.公共产品的提供具有很明显的外部性和非私人性,公用事业的宗旨是实现尽可能多的社会效益,这也就意味着公用事业的经营更加追求物美价廉,而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单位,以追求经营效益为目的,这与公用事业的经营目标有矛盾。

2.公用事业民营化后为提高经济效益,必然要改变原有的管理方式,这将会带来新的问题,如经营单位的裁员使大量劳动力失业从而会引起新的社会问题。

(二)政府能力不足

1.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涉及到一系列权力和利益关系的调整,改制后的公共事业运营又要面临新的运营方式下实现整体协调的挑战。新的制度设计不仅需要政府的制定,更需要国家凭借其权威强制性推行。而目前,在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中我国政府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滞后、制度不健全、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小等问题。

2.政府监管能力问题。强大有力的政府监管是民营化改革推进的有力保障,也是政府执政能力的体现。如果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进程中政府监管职能缺位致使市场无序,或监管越位致使市场竞争不公平的话,都会直接损害到公众的消费权益,也会损害民营化后的企业利益。

(三) 市场发育不够成熟

公用事业民营化要想真正发挥效益,就要求市场建立一种真正的竞争机制。竞争促使不同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竞相开发和采用新的技术、利用新的材料和设备、生产新的产品,以获得市场经营中的优势,获得更多的利润。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也只有几十年的时间,很多方面还存在着缺陷,这无疑会影响到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发展。

二、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对策探究

(一)确立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改革目标

确立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改革目标是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的指引和保持公用事业应有价值的前提,即通过民营化经营,提高单位经营绩效,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使有限的社会生产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或许有人会质疑,公用事业民营化导致公用产品提供完全市场化,导致公用产品的分配不均和社会效益的减少,尤其当对某些改革个案进行分析和经验总结时,人民群众对这种感受会更加深切。但公用事业民营化是为了解决公用事业经营投入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如资金短缺,经营效益差等,并不是用民营化来完全代替国家向社会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因此,不管公用事业以何种民营化的形式进行改革,都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监督能力

虽然公用事业民营化可以使政府摆脱财政危机,还有利于公用事业的运营效率的提高,但是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一系列利益关系的转变,如产权变更,因此利益分配问题无疑会成为民营化过程中的一个分歧点。

政府要发挥其权威性,从国情和社会背景出发,发挥其管理监督职能,积极做好对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监管,这是推动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此外,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实现监管的重要举措,法律法规作为政府意志的体现,其实施以政府权威为依托,具有权威性和不可抗拒性。完善公用事业民营化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实现其有序推进的指引力量。

(三)建立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其通过价格和供需关系自发调节着企业的生产和竞争,因此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是市场主体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重要保障。公用事业民营化是公共事业经营和生产市场化的发展和转变,要想在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就必须尽快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减少政府干预,把属于企业的权力放给企业,保持市场信息的畅通,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

我国公共事业改革还刚刚处在起步的阶段,改革要注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力图从多个视角来分析我国民营化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努力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公共事I民营化改革之路。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