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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分析方法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25 16:39:19

经济学分析方法

经济学分析方法第1篇

    ■法经济学的概念和理论核心

    法经济学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分析各种法律现象的学说。由于是交叉学科,从法学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经济分析法学”;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法经济学”;从其他学科的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法和经济学”或“法与经济学”。法经济学正因其研究方法的独特性而成为一独立的法学流派。它不仅涉及到有关法律价值等具有法哲学意义上的法学理论问题,而且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几乎所有的部门法领域。

    法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在西方国家,很多人曾经片面地认为法和法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公平或者正义这样的问题,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则是效益问题,即如何有效利用资源、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经济学本质上是实证科学,注重数据分析。而法律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人的行为难以作定量分析,因此人们以往极少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去分析法律制度。但20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与经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在可能的条件下不仅是定性的,而且是定量的,从而使人们可以比较精确地了解各种行为之间经济效益的差异,进而有助于改革法律制度,最终有效地实现最大程度的经济效益。

    ■法经济学的理论发展

    在古典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经济研究仍大量涉及社会制度问题,因此对于法律问题的研究并未中断过。19世纪中叶,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他认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有人称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用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还有贝卡利亚、边沁、亚当斯密以及康芒斯,但经济学与法学的真正结合始于20世纪30年代。在经过对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的反思后,各国政府不得不大力运用法律手段来对经济进行干预与控制,这使得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迫使法学院对教育课程进行改革,以培养了解经济学的法律人才。由于时值美国采用反垄断法来对市场进行干预,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开设了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分析这门课程,经济学成为法学院的正式课程。这个项目最终演变成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法经济学项目”。1958年,《法经济学杂志》问世,它的创办是“法经济学运动”的里程碑。

    罗纳德。科斯教授是法律经济学初创时期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也是法律经济学的学科创始人。他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科斯定理”告诉人们,私人之间的交易在谈判、签约、监督执行过程中会产生相关费用,即交易费用,同一交易过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框架中进行时,所涉及到的交易费用是不同的,过高的交易费用将对私人交易形成障碍,从而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有效的法律制度安排能够节省私人交易的费用,减少私人谈判达成协议的障碍,有利于资源配置结果的改善。因此,“科斯定理”通过引入“交易费用”这一核心概念,将法律制度安排与资源配置结果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运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

    以波斯纳为主要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后,成为最具感召力的法哲学流派之一。波斯纳认为,所谓法律经济学是指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微观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它既以人类社会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又以经济理论和方法为其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故而分属于法学和经济学,成为它们的分支学科。

    归纳科斯以来整个法律经济学理论,其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法律经济学讲的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分析法律的形成、结构效果、效率及发展的学科。对法律分析最有用的经济学分支是微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常被定义为研究有限资源如何在相抗衡的各种目标之间进行选择的学科。从理论上讲,凡是理性的东西都可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加以分析和解释。经济分析通过收益、成本的差额来确定最有效率的行为方式和制度模式。正是由于经济学的技术优势使之向其他社会领域的扩散成了大势所趋,学者们发现将法学进行经济分析同样有更大的现实意义。

    ■法经济学要增强具体实用性

    法经济学发展到今天,已使法经济学对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基本上覆盖了整个法律领域,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惩罚理论及其实践、立法和管制的理论及其实践;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管理实践;以及宪法、海事法、法理学等各个方面。一方面,法经济学可以很好地解释许多立法背后的基本政策目的,使立法得到更为广泛的接受和认可;另一方面,法经济学却难以对具体的案件审理提供一致性的指导,不能据此使相同或相似法律规范下的权利和义务得到相同或相似的裁定结果。

    要使法经济学研究具有实用性,必须运用跨学科的方法,它应同时包含对经济理论和一系列相同或相似案件的分析,将经济理论和法律案件的分析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就像在一般的法律案件分析中那样,抛开经济学的理论、假设和模型,在个案中考虑风险的存在,只在个案而不是一系列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中考虑经济学理论的适用,从而在对一系列相同或相似案件进行的经济学分析中找到这些案件的规律,使这些案件的裁定具有法律上至关重要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这种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一是该方法采用涵盖绝大部分民事责任的侵权和合同策略理论;二是将经济理论和法律当做各自独立的对象,分别展示它们的逻辑构成;第三,不是只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而是对一系列案件同时进行法律和经济学的分析,以展示它们在这两种不同的分析方法运用中如何相互关联,以及两种不同的分析方法如何被运用来决定具体案件的裁定结果,并比较两种结果之异同。法经济学原理和实证研究告诉我们,法律方法和经济方法虽有差异,但常常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就同一个法律规则而言,法学家维护的是公正,经济学家维护的是效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常常是殊途同归。我们过去将公正作为法律的价值标准,今后,我们在坚持公正标准的同时,效率将成为法律改革的目标。

    ■我国应充分重视法经济学理论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法制建设碰到了一系列需要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共同努力加以研究和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了探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人们在深入研究中国实际情况的同时,也开始注意吸收经济分析法学的有关理论。法经济学的研究在不断推进着,这种状态发展的最后结果将革新中国传统法学。

经济学分析方法第2篇

摘 要: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思想是将资源效率最大化作为法的宗旨。作为一种思维方法,经济分析法学主张将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运用于法学研究,系法学研究方法的重大变革。经济分析对于民法方法革新的特殊意义,缘于民法和经济学的一致性,包括对人的共同假定、对交易的共同关注以及对效率的共同追求等。

 

关键词: 经济分析法学 民法方法 经济人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2-0033-06

经济分析法学(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 Analysis),①是20世纪60年代正式兴起的法学流派。作为一种法学方法,它被誉为法学研究方法的重大变革,因此,在法学研究中恰当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对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论意义认识不足,尤其对经济分析法学和民法方法之革新的关系尚待深入研究。

 

一、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理念

(一)从经济分析到经济分析法学

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思想自古皆有,而非经济分析法学首创。用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一直可以追溯到贝卡利亚、边沁、斯密、马克思、瓦格纳,以及20世纪初美国制度经济学中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康芒斯。当然,真正将经济学与法学紧密结合并以其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独特的研究方法形成一个新的可以与传统法学抗衡的法学流派,则非经济分析法学莫属。

 

从理论渊源上考证,经济分析法学的思想萌芽,最早大约可以追溯到18世纪边沁创立的功利主义理论,②分析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等也都吸取过功利主义思想。经济分析法学缘何得以产生?回顾历史,我们可以说: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的兴起,奠定了经济分析法学的经济基础;政策选择的困境、效益与福利的争论,是经济分析法学产生的社会基础;学科间的渗透、法之宏观结果受到重视,是经济分析法学产生的法理基础。总之,“为适应经济和政治变化的需要,经济学的研究在向法律制度(这个过去被认为当然的既定前提)发展,法学的研究在向整个经济后果(这个过去被忽略了的法律的宏观后果)发展。正是在这两种发展趋势的交叉点上,出现了经济分析法学”。③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及其强大影响是有目共睹的,这一点有庞德先生的精辟总结为证:“在以往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把寻求最大限度的满足作为重点。”④

 

(二)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思想

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新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是以制度作为其研究对象的经济理论,是以交易成本为核心范畴,分析和论证制度的性质、必要性以及合理制度的标志的经济学派。新制度经济学的中心议题是一个社会要想维持活力就应当从制度上激发和保护经济行为主体的创新活动。以新制度经济学为基础的经济分析法学以效率为其核心概念,因为“效率”虽属经济学领域的核心思想,但同样支配着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施行。“法律制度归根到底受效益原理支配,法律安排实质是以效益为轴心”。⑤因而,经济学与法学结合的纽带乃是客观存在的,运用经济学上的概念、方法与结论对法律或法律现象进行审视和研究亦有可行性。可以说,几乎所有的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以及法律制度本身,对人类的行为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隐含成本,从而在事实上发挥着资源配置之功能。所以,法律之原则与制度在最终意义上都成为促进资源有效率配置的手段,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活动都围绕资源有效配置与利用而展开,从而,市场规律内在地演变为法律逻辑,并影响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各个法治环节。“良法”通过对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的有效安排,可以合理地降低法律规则对人类行为产生的隐含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并有益于人类。这就是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基本理由。

 

法律规范(制度)是而且应当是包含了经济逻辑的,法律权利应当分配给能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收益的一方。⑥以价值得以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说财富极大化,是法的宗旨。⑦可见,从分析路径上看,经济分析法学乃是将法律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进行理论诠释,其所运用的理论为现代经济学中的价格理论、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等,其所采用的方法是经济分析的方法,即“投入产出法”,其分析的对象是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等。

 

既然经济分析法学是把效益放在法律价值序列之首位,那么我们评价经济分析法学的是非得失,毋宁说是检验这样一个命题是否成立:法律可不可以追求效益目标,可不可以把效益作为首要的价值?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⑧既然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那么法律在总体上应当以社会的主要目标为其主要追求。“法律价值的变化受制于生产力状况的发展”,“法律价值观也是历史地发展着的开发性系统”。⑨随着法律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运行模式以及整个社会所追求目标的变化,法律的价值偏重也无法做到“从一而终”。“当一个社会发展到需要把效益作为它在某一发展阶段上的主要目标的时候,法律可以把效益作为它的首要价值,或者说,这时候法律应当追求效益目标”。⑩我国在经济生活领域已经确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一般原则,并开始全面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在这种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法律特别是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法律部门(如民法),应当在不破坏社会最低限度的公平的前提下把“效益”作为其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二、经济分析法学对法学方法的影响

经济学分析方法第3篇

关键词: 经济分析法学 民法方法 经济人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2-0033-06

经济分析法学(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 Analysis),①是20世纪60年代正式兴起的法学流派。作为一种法学方法,它被誉为法学研究方法的重大变革,因此,在法学研究中恰当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对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论意义认识不足,尤其对经济分析法学和民法方法之革新的关系尚待深入研究。

一、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理念

(一)从经济分析到经济分析法学

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思想自古皆有,而非经济分析法学首创。用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一直可以追溯到贝卡利亚、边沁、斯密、马克思、瓦格纳,以及20世纪初美国制度经济学中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康芒斯。当然,真正将经济学与法学紧密结合并以其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独特的研究方法形成一个新的可以与传统法学抗衡的法学流派,则非经济分析法学莫属。

从理论渊源上考证,经济分析法学的思想萌芽,最早大约可以追溯到18世纪边沁创立的功利主义理论,②分析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等也都吸取过功利主义思想。经济分析法学缘何得以产生?回顾历史,我们可以说: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的兴起,奠定了经济分析法学的经济基础;政策选择的困境、效益与福利的争论,是经济分析法学产生的社会基础;学科间的渗透、法之宏观结果受到重视,是经济分析法学产生的法理基础。总之,“为适应经济和政治变化的需要,经济学的研究在向法律制度(这个过去被认为当然的既定前提)发展,法学的研究在向整个经济后果(这个过去被忽略了的法律的宏观后果)发展。正是在这两种发展趋势的交叉点上,出现了经济分析法学”。③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及其强大影响是有目共睹的,这一点有庞德先生的精辟总结为证:“在以往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把寻求最大限度的满足作为重点。”④

(二)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思想

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新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是以制度作为其研究对象的经济理论,是以交易成本为核心范畴,分析和论证制度的性质、必要性以及合理制度的标志的经济学派。新制度经济学的中心议题是一个社会要想维持活力就应当从制度上激发和保护经济行为主体的创新活动。以新制度经济学为基础的经济分析法学以效率为其核心概念,因为“效率”虽属经济学领域的核心思想,但同样支配着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施行。“法律制度归根到底受效益原理支配,法律安排实质是以效益为轴心”。⑤因而,经济学与法学结合的纽带乃是客观存在的,运用经济学上的概念、方法与结论对法律或法律现象进行审视和研究亦有可行性。可以说,几乎所有的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以及法律制度本身,对人类的行为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隐含成本,从而在事实上发挥着资源配置之功能。所以,法律之原则与制度在最终意义上都成为促进资源有效率配置的手段,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活动都围绕资源有效配置与利用而展开,从而,市场规律内在地演变为法律逻辑,并影响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各个法治环节。“良法”通过对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的有效安排,可以合理地降低法律规则对人类行为产生的隐含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并有益于人类。这就是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基本理由。

法律规范(制度)是而且应当是包含了经济逻辑的,法律权利应当分配给能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收益的一方。⑥以价值得以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说财富极大化,是法的宗旨。⑦可见,从分析路径上看,经济分析法学乃是将法律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进行理论诠释,其所运用的理论为现代经济学中的价格理论、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等,其所采用的方法是经济分析的方法,即“投入产出法”,其分析的对象是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等。

既然经济分析法学是把效益放在法律价值序列之首位,那么我们评价经济分析法学的是非得失,毋宁说是检验这样一个命题是否成立:法律可不可以追求效益目标,可不可以把效益作为首要的价值?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⑧既然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那么法律在总体上应当以社会的主要目标为其主要追求。“法律价值的变化受制于生产力状况的发展”,“法律价值观也是历史地发展着的开发性系统”。⑨随着法律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运行模式以及整个社会所追求目标的变化,法律的价值偏重也无法做到“从一而终”。“当一个社会发展到需要把效益作为它在某一发展阶段上的主要目标的时候,法律可以把效益作为它的首要价值,或者说,这时候法律应当追求效益目标”。⑩我国在经济生活领域已经确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一般原则,并开始全面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在这种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法律特别是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法律部门(如民法),应当在不破坏社会最低限度的公平的前提下把“效益”作为其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二、经济分析法学对法学方法的影响

对于科学研究来说,用于研究的方法本身是否科学和正确,是决定研究活动成功与失败的关键因素。B11正是由于方法的极端重要性,所以,“在法学领域,一个学派之所以能够在众多的法学流派中独树一帜,表现出某种理论优势和特色,正是得力于其研究方法的优势和特色”。B12“经济分析之所以成为一门学科,其原因不在于它的研究对象或种种定义,而在于它的研究方法”;“对法学来说,经济分析方法的‘入侵’或‘加盟’意味着一种思想的革命,一种研究方法的革命”。B13经济分析法学已经而且还必将继续为法学研究提供新的方法和新的视野,使法学研究得到全面的改造,并因此而发生革命性的变化。

考察西方法理学之历史,人们曾经运用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伦理学、政治学等方法研究法律,但这些方法都未曾尝试定量分析。经济分析法学则首开以定量分析方法研究法律之先河。所以波斯纳指出,30多年法律经济学的历史表明,它既是对现代法律分析本身固有思维弱点的一次无情冲击,又无疑是对传统经济思想核心的回归和重整。正是这场思想、理论和技术的革新,为法律实施、法律效果、法律效率、理论(包括政府行为控制,民主决策或制度选择)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使我们为之耳目一新的假设、理论和方法。B14由于经济学理性自利、理性选择的重要基本预设,与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研究的学问,必然探讨规范对人类行为产生效果的面向不谋而合,是以将经济学的分析理论运用在法律学上,就有了迥异于大陆法系释义学传统下以“涵摄”、“三段论法”等法体系研究路线的成果。B15更为重要的是,“经济学不仅仅或者并不主要是研究经济问题的科学,而是一种思维方式”。B16所以,经济学与法学合作的一个重要影响是使法学研究获得了一种超越传统的全新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这种思维方式使法学研究和法律规定真正找到了出发点和归宿,那就是从人本身出发——这里的人不是道德的人,而是社会和自然的人。由此,通过使激励而不是强制成为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从而引导人们能够心甘情愿地作出社会可欲的选择。B17

法律规则是一种按序排列的金字塔式的等级体系。高级规则控制着低级规则,“一个法律规范决定着创造另一个规范的方式,而且在某种范围内还决定着后者的内容”,“法律就调整着它自己的创造”。B18法律规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它是按照另一个法律规范决定的方式被创造的。正是由于法律规范的这一性质,因此对法律的分析首先是一种规则分析,是根据规则的含义而进行的解释和分析。B19但这又带来了法律的职业化特点——传统法学的研究重点集中于现行法的内容是否清楚、规则体系是否存在漏洞以及现行法内部是否存在妨碍法律作用有效发挥的矛盾。因此,规范的法学研究乃“法言法语”式的研究,无法脱离概念主义法学研究体系的范畴。法律体系完整的一个传统标准,就是最大限度排除非法律因素对法律的干扰,以利于法律的准确适用,从而法律就应该是一个相对封闭和独立的逻辑体系,即就法论法当属法学研究的第一方法。而社会现实是否适应现行法的要求,即法律适用的合法性问题,就成为法学研究的核心。

但是,法律的规则分析有其局限性;而且,“随着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日趋广泛,法律的合理性问题显得更为重要,从而研究法律的相关经济和社会因素就成为‘行动中的法’的逻辑要求”。B20因此,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主要内容是现行法在经济理论和实践上的一致性,而非法律的逻辑结构一致性;法律经济分析的重点乃是合理性问题或者法律“为什么”的应然问题,而不是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是什么”的实然问题。在经济分析法学家看来,“法条主义”者将法律视为当然或自主的体系,在法律的弹性空间里主观地寻找“创造性”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在玩弄“从概念到概念”的文字游戏。可以说,正是因为不满正统法律家的“法条主义”作风,经济分析法学家才开始垂青经济分析方法。在他们看来,传统的研究法律的方式,“从一开始就单刀直入,将法律制度的结构和法律主要规则视为理所当然,把不同时代所决定的判例全部当作似乎是昨天决定的(而不是将旧的判例视为历史的结晶)” 。B21这就使法律失去了外在的视角,法律学术也就会流于一般化。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在分析方法上提供了一套传统法学所不具有的、分析人类行为的完整架构。在反对“法条主义”的旗帜下,法律经济分析开启了一个与传统法学思维不同的方向。“法律的经济分析已成为了传统规则分析的有机补充,离开了经济分析,现代法律的规则分析是不完全的。法律的规范性经济分析和实证经济分析即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两者相得益彰,已经并将更大促进法学研究的发展。因此,任何蔑视或蔑视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都是十分幼稚和愚蠢的”。B22因此,我们不能把规则分析与经济分析两种方法对立起来。B23

另一方面,经济学的优势还在于它是一种事前分析。法律虽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但法律同样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机制。法律经济分析将事前分析的方法引入法学研究,通过事前分析新法制定或现行法修订之后果,以尽量预防或避免立法上的失误。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交易费用分析、比较制度分析、公共选择博弈分析、演进博弈分析、实验经济学等新的分析工具又被运用到经济分析法学中,“经济学帝国主义”得以淋漓尽致地体现,经济分析法学已形成几个活跃的理论流派,成为一个开放、竞争的理论系统,必将为经济学和法学提供更多创造性的思想源泉。

我国当前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归根到底是通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与再分配,使权利与义务及其界限最优化,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我们的立法与执法应当适应这种改革,把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标准”。B24为此,吸收经济分析法学中的合理成分,改造法律研究的方法,以效益目标来补充和改造我们的法律理论,在我国似乎具有更为显著的意义。当然,任何一种法学方法都有其缺陷,经济分析法学也不例外。在运用经济分析法学时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既重视这一新的分析方法,又不能将其绝对化,更不能将其作为反对运用其他分析方法的理由。B25但无论如何,经济分析法学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方法,这种方法本身是不应当受到批判的,应受批判的只是那种“将这种方法视为法律之全部”的极端做法。

三、经济分析法学对于民法方法革新的特殊意义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B26但民法是直接调整社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B27因此,民法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其“经济性”更为明显。而如前所述,经济分析法学的宗旨就在于探求具体法律制度背后的经济逻辑,所以经济分析最有用武之地的领域就是直接调整财产关系、具有直接经济内容、处于市场经济基本法地位的民法部门。加之“交易成本”是经济分析法学的一个核心概念,而交易成本的前提是市场主体基于对产品利用能力的不同估计,以及对其自身利益的最大追求所进行的自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换,正因如此,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分析民法规范,比起运用同样的方法分析调整带有隶属、指令性质的纵向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显得更加驾轻就熟。由于民法的经济性,使得民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通性,从而经济分析法学对于民法方法之革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对人的共同假定

法学对经济学方法的引进,“其根源在于法学与经济学作为社会科学对人本身共有的关注: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是人类基本的思维方式,而经济学只是更早地发现了这种情况,并发展成为一种系统研究的思想与方法;同时由于法律规定以及法院的判决将会直接影响到资源的配置,所以经济学对法律分析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B28可以说,人是经济学与法学“联姻”并形成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介质。经济分析法学对于民法的特殊意义,同样首先在于“人”。

民法与经济学共同关注的一个现实活动,就是人的行为(特别是交易行为)。民法要调整人的交易行为,首先要认识和了解人的行为动机,并在民法制度设置中形成均衡状态。B29“经济分析为理解全部人类行为提供了一个有用的框架……提供了理解全部人类行为的可贵的统一的方法”。B30经验证明,人的基本行为原则就是趋利弊害,总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投入最少而产出最大,即在各种约束的限制下,追求目标函数的最大化。这就是经济学上所谓的“经济人”。B31因此,在经济学上,“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成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必须把每一个人都设想为无赖之徒,这确实是条正确的政治格言”。B32实际上,经济学界普遍承认的事实是:追求效用的最大化是人们的基本行为动机,即经济活动主体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或“理性人”。

这种“经济人”和民法视野中的人并无二致。民法是利益机制的成文化和制度化,因此“民法人”也通常被称为“经济人”或“理性人”。在民法典中基本上隐含了个人主义的两个根本假设:一是社会唯名论(Nominalism)立场,鼓励人消解传统的价值规则,实现个人独立的自我设计;二是个人对社会价值的优先性。B33“民法人”就是“经济人”,这源于民法的基本属性。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而在市民社会里,“每一个人都是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的。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了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B34所以,民法应当也只能以人性恶为其逻辑基础。“立法者并不着眼于通常情况的人,而是最坏情况下的人;人如此自私,以至于假使对他没有限制,他就不会关心任何他人的利益,而且如此聪明,以至于他可能立刻会认识到这种限制的每一漏洞”。B35“雷锋式的人物在民法中是不能被普泛化的,这是一个基本常识。诚如伯尔曼说,法律不能创造爱,只是为爱培育土壤”。B36拿最著名的《德国民法典》来说,其理想人格“是这样一种人,即人们能够指望他们具有足够的业务能力和判断能力。在契约自由、营业自由、竞争自由的基础上成立的市民盈利团体,理智的活动并避免损失”。B37

民法学和经济学都是在由这样的“经济人”构成的社会中寻求减少冲突、促进交易以推动社会发展的进步路径。民法就是“经济人”的“人法”,正如徐国栋教授所说,“在亲属法中,贯穿着弱度的经济人假说,人们并没有爱得不可开交,而是经常地进行着利害的计算;而在民法的财产法部分,贯穿着强度的经济人假说,尽管强弱不同,两者是可以在经济人假说的基础上统一起来的。”B38

(二)对交易的共同关注

自然人人格平等的社会就是市民社会,自然人人格平等的经济就是市场经济。B39在市民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奔波的平等主体,因此交易构成了这一社会的基本运作形式,“市民社会是市民交往的总和”。B40作为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民法规范的重要使命在于提供交易规则,维持交易秩序及确保交易安全。尽管民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大领域,但仍可以说民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财产交易法,“交易”是民法这一伟大篇章中的关键词。就经济学而言,制度经济学把研究重点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生产方面)转移到了人与人的关系(交易方面)。早期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代表人物康芒斯指出,使法学、经济学和伦理学相互联系的单位,必须本身含有“冲突、依存、秩序”这三项原则。这个单位就是交易。所谓“交易”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上的“物品的交换”,它们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东西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因此,交易也是经济学研究的重点。经济学所理解的交易就是关于财产权利的互动行为,这一互动行为就是民法中的法律行为。

(三)对效率的共同追求

效率是经济学的中心问题。当今时代,社会已经发展到了以效率为其基本价值追求的程度,因此,效率作为民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也不成问题。我国法学界逐渐开始重视对法律效率价值的探讨,究其原因,一是效率的确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法价值,二是我国的法价值论产生的背景是在一个缺乏效益的时代。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异常紧密,民法的眼中不能没有效率观念。正如谢鸿飞所言,现代民法是以自由和效率为目的的。换言之,民法也是一种工具理性,它以权利—义务关系模式,将市民之间的关系归结为一种可以计算的关系(甚至民法上的亲属关系也是以权利—义务来表达的),人被归结为一种数字操作,他“把别人看做是工具,也把自己降为工具(马克思语)”。B41

在论及民法的价值目标时,理论界往往会以公平、正义标准来衡量,而且一般认为效率是与公平、正义相悖的价值取向。但这一命题似乎并不成立。对民法进行经济分析,实质上就是要揭示民法所反映的物质生活条件的规律即经济规律,而规律作为一种符合事物本质的法则,它类似于大陆法理论中的“自然法”和英美法理论中的“正义法”,从而通过经济分析方法研究而揭示的符合客观规律的民法制度,较之于通过传统法学方法研究而揭示的国家的民法,前者能更好地体现法的公平、正义本质。所以,从本质上讲,效率并不一定违背公平、正义。此外,公正的实现是要付出成本的,以牺牲效率来追求绝对的“公正”就意味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和导致共同贫穷的“公正”。因此,真正的与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并不排斥效率。“仅以公正作为法律规范的唯一价值评估标准难以揭示法律的真谛,只有建立在效率基础之上的公正,才真正昭示了法律之精神”。B42法律效率所追求的是以最经济的方式来实现公正的目标。公正的获取是在具备有效率的前提下实现的,如果没有效率这块“蛋糕”,也就无法对“蛋糕”进行分割,公正也就无法实现。公正具有阶级性、时代性、意识形态性,效率具有恒定性、长久性、绝对性。因此,法律应当引导和促使人们按照最有效的方式使用资源。

On the 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 Analysis and Renovation of Civil Law Methodology

HOU Guo-yue

经济学分析方法第4篇

关键词:民族经济法 经济分析 研究方法 必要性 可能性

民族经济法学是以民族经济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交叉学科。它具有二重学科属性,一方面,它属于民族学的范畴,进一步讲,它是民族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属于法学的范畴,是从属于经济法学的一个学科分支。从学科渊源上看,它是民族学、法学和经济学三门学科历史发展的结果,是三者的综合与分化。同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民族经济法学有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即经济分析的方法。

一、经济分析的必要性

研究方法是学科水平的标志。巴甫洛夫认为,科学是随着研究法所获得的成就而前进的,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某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①。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可能会招致两方面的诘难:一是认为这种“不伦不类”会混淆学科之间的界限,甚至会造成某种“领地”的混乱。我以为,经济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虽来自经济学,但是,它能够较好地将法学的实证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连接起来,从而达到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何况,学科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给学术领域划分界限的任何企图,都是注定要失败的……有些东西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我们小社区牢不可分的一部分,但它昨日可能曾是一块格格不入的飞地,而明日它也许会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我们分离,企图划定自己的界限了”②。另一种诘难也许来自那些崇尚正义价值的法学家。他们认为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将导致对法的正义价值的削弱。笔者认为将正义与效率对立起来的观念是不可取的。事实上,任何法都包含着正义和效率,只不过这种正义和效率都是有限度的。经济分析方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 历史必然性。把法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来分析,解析法律现象的社会经济根源,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孟德斯鸠研究了法的精神和古罗马民族兴衰的原因,揭示了法律现象的经济逻辑:“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①。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的体现。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同民族的存在和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法律就已经具有了某个民族所固有的特征……它们不过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某个民族所独有的才能和取向,它们只是特定属性的表象。②历史法学派代表英国的梅因教授运用历史的、对比的研究方法,考察了法律的发展史。他对雅利安的民族的各个不同支系,尤其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较为系统地分析了这些民族法律制度中的诸多经济因子:财产、契约、遗嘱,并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范畴:所有权、债、和继承权,从而形成了一系列贯穿着这些特定民族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经济法律范畴:财产—— 所有权,契约——债,遗嘱——继承权③。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的思想大概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最早萌芽。边沁认为:人类的规律就是“避苦求乐”,正是它支配着人的行为,是人生的目的。无论是从人性还是从自然出发来看,减轻痛苦并增加快乐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善良的,在政治上是优越的,在法律上是有权利的(正义的④)。在他看来,增进人类幸福的办法,应从立法开始。在论述法律的经济逻辑时,边沁认为,财产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法律产生以前是没有财产的,而一旦消灭了法律,财产也不会存在⑤。边沁的法律思想,直接被后世的学者所继承。

以上法学家对法律这一现象的研究均以某一特定民族作为对象。孟德斯鸠重点研究了罗马民族的兴衰,萨维尼的重点在德意志民族,梅因则全面考察雅利安民族的各个支系,边沁则以英吉利、法兰西、意大利及俄罗斯民族为嚆矢。他们研究的共同点在于: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研究特定民族主体法律的经济因素和民族因子。不管他们的研究结论如何,都是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历史开创者。

真正开创民族经济法律经济分析先河的是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亚当.斯密首次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应用于法律领域,以此来研究自然法学的经济理性。马克思创立的历史唯物论和政治经济学不仅分析了法律这一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而且以资本主义为例,剖析了其经济基础的全貌并将古典经济分析所遗漏的相关法律因素如产权⑥、制度、国家和意识形态统统包括进去,进而指出了资本主义国家形式的本质在于便于资产阶级攫取最高额利润,三权分立的本质在于

便于各种资本家分享平均资本收益,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是资本阶级私有财产权的体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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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页。

参见[美]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参见[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9章中有关民事法律思想的表述。

笔者注:法律上的权利是该法所持的正义的体现,当然是有限度的,是相对的。

参见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52页。

在《资本论》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被译为“财产权”。

结论。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与孟德斯鸠、萨维尼、梅因、边沁等人一样,考察的是欧洲国家和民族的经济法律制度,他们在批判地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和论证了自己的理论,使得每一种理论都在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兴起了制度经济学派,他们对本国民族经济法律的分析更趋于系统化。其代表人物凡勃伦创造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经济学体系,重点强调对古典经济学重市场轻制度的批判和修正,建立以研究制度演进过程为基本内容的经济理论。主张从制度上修正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律结构。该学派的其他人物如康芒斯和米契尔还强调从法律制度发展的角度论述特定国家和民族法律经济发展的关系,并进一步强调法律对经济的作用。上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伴随着跨国公司的涌现以及全世界的企业兼并浪潮,各国为发展本国本民族经济大量立法, 1973年,美国波斯纳教授出版了《法律的经济分析》①一书,将经济分析的视角由经济领域扩大到非经济领域,完成了经济学对法学的全面渗透。就像经济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一样,法律已经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同样,法律、民族、经济是民族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各学科的相互渗透与接纳以及研究方法的借鉴反映了民族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的复杂关系以及边缘学科产生的必要性,民族经济法学正是克服学术界“占山为王”现象的基本学术力量。

诚然,由于历史与文化的差异,中西方学者所使用的“民族”概念不尽相同。尤其在考证源流时,这种差异往往成为障碍。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此民族”与“彼民族”的共性体现出应有的学术价值,使得理论的借鉴、移植和修正有了立足点、方向和归宿。事实上,从十九世纪中叶开始,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绵延了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终解体,中国的法制也由此开始了极其艰难的近现代化进程。中国法学研究作为中国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一直致力于研究内容的更新和研究方法的借鉴。因此,把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我国民族经济法学研究具有历史必然性。

(二)逻辑一致性。这里所讲的逻辑一致性是指民族、经济与法律三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在两个层次上。

1、民族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它总是处于一定的经济形式之中。孟德斯鸠在他的著作《波斯人的书札》、《罗马兴衰原因论》和《法的精神》中,应用了许多民族学的材料。他认为一切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有它的客观必然性,世界各民族间的一切现象,虽说千差万别,十分别致,但全是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产物,全有规律可循②。这种把民族现象归为一种自然与历史过程的观点,充分展示了民族的社会历史属性。马克思、恩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英国工人的状况》《论波兰》及《共产党宣言》中,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他们论证了资产阶级民族是工业发达基础上,打破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之后形成的,提出了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各民族之间的

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④,这种关系就是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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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中译本已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于1997年出版。

参见《民族学理论与方法》,宋蜀华﹑白振声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1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共产党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马克思和恩格斯费尔巴哈唯物主义观点和唯心主义观点的对立》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页。

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描述的社会经济结构。之后,马克思创立了其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并把社会形态研究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密切联系,甚至认为“无产阶级首先必须取得政治统治,上升为民族的阶级,把自身组织成为民族,所以它本身暂时还是民族的……”①。随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当代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自古至今,世界上民族虽然千差万别,但各民族的发展都是沿着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进行的,都是由低级向高级,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前进的;同时,每一个民族在一定时期内,不管这个民族认识与否,客观上都处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即属于一定的经济形态之中的 ②。

2、 民族经济与民族法律具有逻辑一致性。

如前所述,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把社会形态的研究置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之中考察,提出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一般关系的原理。据此,我认为,任何民族的生产方式以及该民族所 处的国家中的生产方式都制约着有关该民族的法律制度;特定民族的经济关系产生相关的法权关系,这些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了该经济关系的要求,并与该民族的生产关系相适应,以该民族的经济发展为基础,并对该经济关系有反作用。由于马克思是从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和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两个方面来论证经济与法的关系原理,于是,在理论界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产生了重经济建设轻法制建设的不平衡倾向。建国以来,先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挂帅忽视了经济建设,带来了新中国经济发展长期滞缓之后果,后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轻视法制建设,使得经济建设受到影响。为了克服这种不平衡性 ,理论界做了深刻的反思与探索。有学者指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是一种矛盾的运动,相互决定的关系。不同的是,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具有阶段性,而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体现于各个阶段之中。这种关系也近似体现了经济与法的关系③。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法律既不是消极被动地反映经济关系,也不是仅从经济关系的外部对经济运行产生作用,它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对经济运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显然,我们传统理论认为的“经济决定法律”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看来截然相反,如果从对立统一的辩证法看,既重视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也重视法律对经济的决定作用,“抛开阶级属性和意识形态的偏见,它说明了思想史上对法与经济关系的认识由片面到全面,由外部到内部、由个别到一般的理论深化过程,这符合认识论的逻辑规律。”④这也是我们提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逻辑一致性的基本理论依据,这种逻辑一致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⑴、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民族经济法律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实质性。由于物质生产方式对生产关系(法权关系)极其附属的法律上层建筑具有决定作用,所以,每一时代每个民族法律的基本使命必须与同时代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相一致。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经济法律规范不但在单行的民族经济法规中存在,而且也体现在刑法、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经济法律甚至宪法当中。宪法明确规定保护、鼓励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民族区域自治法从第25条至底35条都

是关于发展民族经济的法律规定。其它基本法律具有相应规定。在全社会倡导“西部大开发”,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今天,必须将各种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演变为法律逻辑,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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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共产党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参见宋蜀华﹑白振声主编《民族学理论与方法》。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87页

胡泰来《经济与法之学——经济法学科内涵另释》载《政法论丛》1999年第5期第22页。

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族经济法治贯穿于民族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并与民族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环节相适应。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长期受封建专制影响、目前 仍 奉行“政策主导”的国度,强调民族经济法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相一致、与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相一致、与国家的民族经济政策相一致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这也是我国当前物质生产方式制约性的必然要求。

⑵、从新制度经济学“法律决定论”的角度看, 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的应然性。这种应然性是指,民族经济法的不同层次的立法者的立法行为应当在符合《立法法》的实体 规定和程序规定的前提下,只能从同时代本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中领悟立法的价值取向,确定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结构。这些法律规范作为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变量,直接影响着本民族社会经济运行的成本效益的高低。这就提出了一个民族经济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在基本理论层面上,需要一批懂得民族学、经济学和法学的复合型学者对当前民族经济法的实然性进行彻底的反思与修正,使得民族经济法获得“先入为主”的地位,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保驾护航。当前,国内已有学者提出西部大开发应当以法律为主导的观点,在我国这样一个民商法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很不发达的国家,解析法律的经济逻辑对法律学科建设本身来讲意义也非同寻常,更不用说法律对经济运动过程和结果的决定性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民族经济日趋国际化的今天,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认可了法律作为经济的内生变量的角色并加以重视。早在1981年,美国就通过了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①。显然,民族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资源,其经济逻辑是不言而喻的。在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国家与民族地区以及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实际上是一个权利义务的选择和效益化设计问题。立法者只有正确地评估法律供求,合理地设计权利义务关系,建立预防冲突和消解矛盾的法律机制,才能保证民族经济法的实现。

由是观之,“经济决定论”反映了它是对民族经济法律经验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民族经济法实然性的问题。而“法律决定论”则反映出它是对经济价值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应然性的问题。二者的结合与相互平衡将标榜一种中立的价值观,使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能够对实际的法律运作和经济发展提供可选择的优化方案,从而印证了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到具体两种路径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的逻辑一致性,也使得对民族经济法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统一的高度。

二、经济分析方法的可能性

把经济分析的方法从经济领域引入非经济领域尤其是法律领域,在法学研究上具有革命性。而把它引入对民族经济法的研究虽是笔者的一个尝试,但这种可能性是显然的。对于可能性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高度来增强理论研究成果的实践能力。民族经济法的下述特点将构成其经济分析可能性的基础。

(一)民族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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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康兆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7年,第11页。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在创造经济关系,而是翻译和描述经济关系。民族经济法作为适用于经济领域的经济法下属的一个独立的次级法律部门,有着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地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地讲包括:民族地区企业的组织管理关系,民族市场管理关系,民族经济宏观调控关系以及民族社会保障关系。以上四种关系归结到一点,是一个关于民族经济管理问题(当然也有民族经济协作关系的因素)。这些关系的显著特点在于经济性,即每一种关系的客体(如人力、资金、政策等)都是一种资源,需要相关管理机制,调控机制和保障机制,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率的最高化、成本的最低化、收益的最大化以及社会福利与个人福利的最佳平衡。实际上,从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情况看,经济法打通了经济学与法学之间长期存在的壁垒,经济法的一些基本范畴也分别来自于经济学和法学(如效率与公平最具代表性)。尤其是近些年随着人们对经济实践和法律实践的等量齐观式的双重关注,经济学实现了向法学的全面渗透,以至于人们形象地认为经济法是“三分法律,七分经济”构成。这正是经济法经济性的显著标志,而民族经济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其经济性当然是显而易见的。

(二)民族经济法两个世界观的统一。

无论是古代自然法学派,先验唯心主义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及当代西方的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派别,基本都涉及到了对法的价值取向的选择。也就是对法的公平理性和工具理性的认识。法史的发展表明,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的做法必将把法律引入死胡同。当代西方法学界基本上把法的价值概括为:自由、安全和平等。自由感鼓励人们去从事那些能够自我发展并促进个人幸福的活动,对安全的追求促使人们寻求公共保护,以抵制他人的非法侵害。对平等的追求则促使人们依据一定的公平标准与一切有悖于公平的行为抗争①。自由、安全与平等不但包含了人身的自由、安全与平等,也包含了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财产的自由、安全与平等,这恰是公平与经济两种世界观的题中之意。民族经济法同样有两种世界观:公平的世界观与经济的世界观。由于我国的民族地区地处边陲,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与内地经济上存在一定差距,为了缩小和消除这种差距,落实民族地区的公平发展权,国家通过各层次的民族经济立法体系加强民族经济立法,使民族经济的发展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可以说,民族经济法正是担负着发展民族经济,实现各民族经济平等的责任,这也是民族经济法公平世界观的体现。另一方面,我国多年来倡导的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出“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体现了经济建设的重要性。我国的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 强调“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正是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才出现了把政策和法律作为资源优先向东部和沿海地区配置的“不公平”现象,从而导致了东、西部经济社会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提出是基于西部地区也需要发展经济这样一个客观要求。而从法制意义上讲,民族经济法正是从民族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使民族法律和政策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给民族地区,以弥补以往的配置失衡缺陷,达到法律配置的公平,最终实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经济法的公平世界观和经济世界观是统一的。因此,用效益原理即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的规律来反思和重构我国的民族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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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05—108页。

(三)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对稀缺性。

我国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当稀缺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没有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是调整民族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它应当对民族经济关系中的基本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诸如民族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民族经济法律关系,民族经济法律责任等。当然,有的学者认为,从全国经济和民族地区经济角度上看,国家很难对全国的经济问题制定一个经济法典,同样也很难制定一个民族经济法典①。在笔者看来,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有困难的原因在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而且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的生产方式存在较大差异,诚然在法制上不能搞“一刀切“。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我们制定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成为需要。当前,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地区的法制环境越来越成为制约因素。为此,法学界要求制定《西部开发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并有一些理论研究成果问世。这些成果完全可以作为制定民族经济法典的借鉴和原材料。第二、我国的民族经济法规范过于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有些法律条文孤立无援,无法形成严密的法律规范。宪法序言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民族共同繁荣”。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个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122条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5条至第35条基本上也是相关的一些笼统性规定。如第2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的规定在其它基本法中也很多。我们知道,民族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由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的。法律规范有其特定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是把规范同实际状况联系起来的部分,它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定生效;处理是行为规则本身,指权利义务的安排;制裁是指对违反这一规则所采取的国家强制措施。上述法律规定不但从条文本身来讲不构成法律规范,而且在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找不到其缺失的要件。由此看来,从部门法意义上考察民族经济法,它的供应是相对稀少的。第三、从民族经济法效力等级上看,我国的民族经济法的效力较低。这主要是由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关系相对简单,国家在制定统一的基本经济法律时,往往赋予民族地区一定的变通适用权,或由民族地区另外立法,制定实施细则。这种委任立法是一种从实际出发的务实做法,但却导致了民族经济法的低效力等级低以及地方立法中所体现出来的民族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等法制混乱现象的泛滥。

由此看来,在我国,民族经济法的供给相对于丰富多彩的民族经济关系来讲,具有稀缺性。为了实现对这种法律资源有效、合理、高效的配置,经济分析是一个基本的方法。

三、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民族经济法是一种稀缺性的法律资源,它以调整民族经济关系为己任并且带有强烈的经济性。在民族经济实践中,不但存在着资本市场、人力市场和技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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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吴宗金:《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27页。

而且存在着作为民族经济发展内在变量的民族经济法的市场——民族经济法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民族经济组织及其它单位)都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忠实代表选择使用相关的民族经济法律,并尽可能地选择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交易路径。因此,成本——效益分析法成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由于效益总是由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两部分构成的,因而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不可避免地分解为成本——收益分析法和成本——效果分析法。前者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方法,通过对净收益的计算来进行分析。即净收益等于总收益减去总成本。该收益并非民族经济法实际的生产所得,但是,它预防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失衡的经济关系恢复原位,实现了民族经济关系中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双向平衡。诚然,对民族经济法律效益的评价除了净收益的分析之外,还应当考虑机会成本的大小。民族经济法的选择性规范的存在以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超越法律界限的选择表明在不可兼得的条件制约下,选择任何一种行为都意味着不可能选择另一行为,亦即以另一行为作为机会成本的,所以主体往往选择直观看来效益最大的行为以求得利益的获取。成本——效果分析法因其不可量化显得难以操作,因此并未作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主要方法。但是,非经济效益不但可以在经济效益上反映出来,而且还有诸多的现实表现。如果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而使得民族地区经济滑坡,那势必会引起民族地区秩序、安全、公平等价值的扭曲,这当然是一种反面效果,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的某一个环节上找出原因,解决问题。如果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使得民族地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那么它的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都得到体现。如果经济发展了,却带来了社会道德沦丧、环境污染、资源破坏,那就说明机会成本太大或者民族经济法制不健全,需要进行彻底的反省。

(二)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法学史上,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经常存在某种程度的对立。规范主义总是以既定的价值标准作为出发点,对法律行为的选择作出伦理判断,并力图通过这种价值来矫正法律行为,使之与法律的目标相一致。实证主义则不然,它作为一种科学的态度,反对任何先验的思辨,并力图将其自身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内,从而把学术研究的对象限定在“给定事实”的范围之内,这实际是把价值排除在法学研究之外,把法学的任务局限在分析和剖析实在的法律制度的范围之中。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脱胎于法学、经济学的母体,民族经济法学首先应当确立一定的价值,这种价值就是实现民族经济的发展和民族社会的全面公正,这就耦合了法学的规范主义方法。同时,由于这种价值的核心是经济的世界观和公平的世界观的结合,它也和经济学的要求相一致。这样,规范分析对民族经济法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同样由于民族经济法学与民族学之间的“血缘”关系,民族学强调的田野调查方法是实证主义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必然要继承这种传统,并将它发扬光大。具体地讲,应当通过对民族经济法律问题基本事实和现象的再现和描述,揭示民族经济法律运行过程中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实然面貌,并对影响它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综合,以说明民族经济法律现象背后的经济逻辑。如果说规范主义为民族经济法设立了价值目标,实证主义则通过实然性研究以便更好地实现民族经济法的应然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必须抛弃传统法学“即此非彼”式的方法论上的一元论,为民族经济法方法论开辟一片希望的田野。

经济学分析方法第5篇

关键词:西方经济学;研究方法;缺陷;借鉴意义

毫无疑问,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进步和突破都离不开研究方法的变革,当代西方经济学的迅速发展正是源于西方哲学黄金发展时期。在特定的哲学基础和出发点上,西方的经济学者利用个量和总体研究法、实证和规范研究方法、静态和动态研究方法、均衡分析法、数理模型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本文试图对这些主要研究方法的缺陷和局限性进行分析。

一、个量研究方法和总量研究方法

(一)个量研究方法

个量研究方法的应用往往使某一个个体的具体情况和局部特征表现的非常淋漓尽致。但是这种研究方法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无法观察到宏观经济问题对个量关系和个体经济行为的反作用。二是这种方法得到的结论通常是带有条件性的。主要是因为这种研究方法是基于某些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排除了外部经济因素来研究个体经济行为的。然而在现实中,外部经济因素却常常是经济变化的重要条件,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外部经济因素对经济的发展变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容忽略。

(二)总量研究方法

总量研究方法对把握国民经济全局的作用至关重要。但是这种研究方法也有其局限性:只见树林不见树木,从而忽略某个重要经济个体对整个经济总量的影响,因为在这研究方法的内在结构中,经济个体对整体的影响常常是不清楚的。

有些人会认为:个量研究方法和总量研究方法相结合是完美的研究方法,然而现实并非如此。首先,个量和总量并不是可以刻意无缝对接的,它是有条件的,然而这个条件是可变的,没有规律可以遵循。所以很难找到可靠的模型或方法进行自动连接;其次,个量研究方法和总量研究方法的前提条件是有区别的。在不同的研究前提下,强行把两种方法进行结合,就很难得出有效的结果。

二、实证和规范研究方法

(一)研究方法描述

实证分析方法就是研究经济问题是什么的研究方法,由这种研究方法得出的经济后果是客观事实。保持价值中立是这种方法的核心和基础原则。然而,规范分析方法主要是研究经济的运行应该是什么的研究方法。这种分析方法通常有一定的价值判断和社会目标作为依据。

(二)缺陷分析

实证和规范分析方法是相对的,并不是绝对的。因此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明这两种方法是有机融合的,各有优缺。即便如此,这种分析方法也有其固有的缺陷:首先,这种分析方法理论性和教条主义色彩浓厚,与现实往往有着巨大的差距,造成其研究结果的有效性极低。其次,实证研究力图用掌握的有限的经济数据和现象去证明普遍适用的经济命题,不可避免的具有概率性。这就会造成进行规范研究时,经济命题逻辑推理起点的假设和前提是错误的,错误的起点和前提自然很难得出正确的经济结论。最重要的是,两种分析方法可能对同一经济现象,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答案。

三、动态和静态研究方法

(一)研究方法描述

静态研究方法就是抽象掉了了变化过程和时间因素而静止的分析问题的方法。主要致力于说明什么是均衡状态以及均衡状态的达到所需的条件,而不管达到均衡所需的时间和形成均衡的过程。

动态研究方法则对经济体系的变化运动的数量进行分析。它是通过引进时间因素来分析经济事件和经济行为从前到后的变化过程。是否考虑经济数量在时间上的变化从而区分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

(二)缺陷分析

静态分析完全抽离了时间因素和变化过程,静止的孤立的考察某些经济现象,忽略了经济现象之间的联系和互相影响。因此,我们很难把这种分析结果应用于生活,以知道我们的经济实践。

动态分析是把经济现象看成一个连续的变化的过程。然而这种分析方法复杂难求,即使可以操作,也需要大量的假设前提,而这些假设前提是不符合实际的,自然这样的研究方法也得不出正确的研究结果。明显,它不仅与静态的分析方法有冲突,而且与现实不符,我们自然要对其结果存疑。

四、均衡分析方法

(一)研究方法描述

均衡分析方法就是研究经济生活中的变量如何趋于均衡的方法。均衡分析方法通常分为两种: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局部均衡是将经济现象分成经济部分,只对部分进行集中研究,而忽略其他部分。一般均衡侧重于通过各种经济因素之间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分析整个经济体系的均衡。

(二)缺陷分析

(1)由于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影响均衡的条件经常发生,以至于经济均衡是难以达到的。(2)均衡分析法忽视了过程与结果的联系而仅仅重视因果关系,在解释经济现象时往往忽视均衡过程与均衡结果之间的联系而仅仅重视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根本无法很好地解释现实中诸多经济现象。(3)均衡分析法最大缺陷的是只是把经济系统中参与人看作是互不联系的单个人(仅研究单个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为),因而,对现实中出现的诸多现象无法给予合理的解释。

五、数理模型分析方法

(一)研究方法描述

数据模型分析方法是现代经济学方法论进步的标志,数理方法的应用不仅为经济学提供了研究的工具,而且通过数理的方法还可以发现经济规律,使经济具有了科学的形式。但是通过单纯的理论演绎得到的结论是很难去反映经济事实的。

(二)缺陷分析

首先,这种研究方法注重经济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依赖于统计事业的发展,然而现实中有很多经济数据是无法量化的,即使可以量化,其中的相互关系和影响却无法模型化。其次,数据和数理模型的运用有很强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很可能依附于某种政治或经济的力量,从而造成不顾客观实际和具体的社会关系而歪曲经济事实。最重要的是,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实践经验不同,人们考虑经济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就需要不同的经验数据。然而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忽略这些差异,滥用经济数据,滥用数理模型,随之而来必然是不切实际的研究结论。

六、结语

在西方经济学的各个发展阶段,不同的研究方法被引入经济学研究,也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西方经济的发展。本文通过对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经济学研究方法的缺陷进行分析,是为了使人们在使用某种研究方法时,注意其却缺陷的干扰,在研究结果中剔除这些缺陷的影响。即使联合使用这些研究方法也有可能得出相互矛盾的结论。因此,对于联合使用的研究方法的选择应当慎重,以得出有效的可用的研究结论。(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马歇尔(英)经济学原理[M]人民日报出版社 2009.9.1

[2] 方福前 当代西方经济学主要流派[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12.1

[3] 强天雷,任保平 当代西方经济学主要研究方法述评[J]经济评论 2001年03期

经济学分析方法第6篇

关键词:《微观经济学》;课程特点;教学方法

1《微观经济学》课程的特点和存在问题

1.1课程具有系统性、课时安排相对较少

在微观经济学中,所涉及的内容实际上非常广泛,微观经济学中的核心理论主要包括均衡价格理论、消费者行为理论、生产者行为理论以及分配理论等,同时还还包括一些微观的经济政策。

1.2理论体系具有综合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学生实践能力有待提高

在实际过程中,学生因为经历较少,缺少实践经验,面对很多理论概念,所以在实际的学习过程中,许多学生往往很难理解微观经济学中的相关概念。

1.3使用较多的定量、图形分析

在进行微观经济学研究的过程中,主要是应用定量分析的手段,同时也结合了定性分析的方法。所以在对于很多经济学理论进行求证的过程中,往往需要使用到大量的数学知识,通过对于数学知识的应用来进行定量的分析,从而更加有利于学生对于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知识加以理解。

2《微观经济学》教学方法

2.1设计和丰富课堂内容

由于微观经济学课程的内容相对复杂,所以在教师进行教学的过程中,必须要对于教材内容进行合理的选择,每一堂课都要经过仔细的设计,要善于话题的提出和重点的突出,要学会培养学生自主思考的能力,同时还要认真倾听学生的问题。教学内容要由浅入深,逐步深入,不能一上来就抛出较难理解的理论知识,教学过程要结合实际案例,让学生在对于相应的知识点进行掌握的同时,又能够对其真正的含义加以理解。因此在对于知识进行讲授的过程中,要注意对主要内容的把握和次要内容的补充,使学生明确所学内容,加快对其理解。

2.2采取多样的教学方式

随着经济发展和互联网的发展,多媒体教学手段在众多高校的教学活动中得到了有效应用,通过包含动画、短片、图片等内容的多媒体文件引入课堂内容,能够使学生对所学内容产生直观清晰的认识理解,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微观经济学在教学过程需要展示大量的图表帮助学生分析理解经济现象,多媒体教学可以很大程度上满足这一点。同时,多媒体教学能够使得课堂互动得到有效的加强,同时还能够使得课堂内容得以丰富。因为微观经济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从现实经济中的热点问题入手,引导学生从这些问题出发来对其中的微观经济学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对于学生自主思考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培养,而且还能够使得学生的课堂参与度得到提高。

2.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微观经济学学习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一方面,教师要注重理论的分析教学,帮助学生理解理论知识;另一方面,在教学活动中,教室要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选择合适案例,借此帮助学生理解理论知识。不可否认的是,在教学的过程中对于当前国内的热点问题加以引进能够使得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得到有效的提高,从而有效地改善教学效果,使得学生对于微观经济理论的理解进一步加深。同时教师要注意讲授西方经济学理论时,要按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观点对问题合理分析,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提出符合国情的经济发展近况和趋势。

3结束语

总的来说,微观经济学作为相关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是学生后续学习的起点和基础,所以教师必须要注重对于教学方式的改进,使得学生对于微观经济学的兴趣得到有效地提升,并且对于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加以培养,使学生在经济学道路上越走越远,获得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舒燕.微观经济学课程的可实验性和实验教学[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5,34(10):206-209.

[2]李晶,田丹丹.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在教学上的区别与联系[J].时代教育,2015,(7):188-188.

经济学分析方法第7篇

关键词:《经济学是什么》;实践;方法论

一、《经济学是什么》的主要内容

(一)写作背景

人文科学就是关于人的科学,是引导人们思考人生目的、意义、价值,从而设立一种理想的人格、目标的科学。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人文大国,有着悠久的人文教育传统,这一传统绵延了几千年,从未中断,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更应该重视人文学科的教育,高扬人文价值。北京大学出版社为了普及、推广人文科学知识,塑造文明、开放、民主、科学、进步的民族精神,推出了《人文社会科学是什么》丛书,包括哲学、历史学、哲学、美学、逻辑学、宗教学、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律学、经济学等学科。

梁小民,北京大学经济系毕业,现任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兼清华大学、南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校教授,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务院特邀监察员。著作有《经济学的开放》、《微观经济学纵横谈》、《经济学原理》(译著)等。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经济学是什么》这本书就像它的名字一样,向我们介绍了经济学中的基本概念、理论和模型分析等。全书共分为19章,第一章介绍了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与方法,是全书的导论;第二章到第八章介绍了微观经济学的内容;第九章到第十六章介绍宏观经济学的内容;第十七章到第十九章介绍国际经济学的内容,这四部分同时包括了经济学的基本原理。

本书有很强的科学性和系统性,让读者对经济学这门科学的内容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全面中又突出了重点,例如将企业经营理论专门作为一章来介绍,有些章节的介绍也不同于传统教科书,比如“家庭决策”部分不只介绍消费者的购买政策与效用最大化,而是涉及到家庭的劳动供给决策、消费与储蓄决策、储蓄与投资决策等,这对家庭科学理财是有很大启发的。

通俗化是本书的另一个特点,全书不用图形分析和数学推导 ,力图全部用文字来表述,另外,本书列举了大量的简单实例为读者解释一些难懂的经济学概念,比如作者在书中谈到通俗歌手的数量与高昂的门票价格,谈到最先在成都电影院出现的5元票价的冲击波,谈到薄利多销与谷贱伤农,当这些例子说完了,一个关于价格如何调节经济的问题,即经济学家常常说起的一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就解释清楚了。再比如,作者为说明家庭决策方面的问题,列举了一个人中彩票前后的变化、及时行乐的观念、吃第一个面包和吃第三个面包的感受是不同的等例子,让读者轻松明白了效用、总效用、边际效用的概念,也懂得了实现消费者均衡意味着什么。

二、《经济学是什么》的方法论分析

(一)以实践为基础的研究方法的体现

1、立足实践需要研究理论

实践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认识发生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而理论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指导实践,回答实践提出的种种问题。

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也是如此,对经济学理论的研究不是凭空地思考或想象,而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存在的问题。全书通篇采用大量的生产生活中的简单实例为读者分析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更是体现了立足实践研究理论的方法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入浅出地向读者介绍了经济学的一些基本理论。

具体到经济学某个理论的研究,作者也同样运用了立足实践的方法论。如书中第二章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政府规定医院专家门诊的最高价格为14元,这种价格带来的后果是由于价格低,无论大病小病,人人都想看专家门诊;但由于价格低,专家看病的积极性不高,这样供小于求,存在短缺。在这种情况下,作者通过对以上这个例子的周密分析让我们了解了价格到底是如何调节经济的,也明白了解决这类问题正确的做法是放开价格。从提出问题,到分析问题,再到解决问题,从实践-理论-实践,完美地诠释了立足实践的需要研究理论的方法论。

2、 在实践中检验理论和发展理论

理论是否正确,在理论的范围内不能解决,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凡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认识,就毫不动摇地加以坚持;凡被实践证明是错误的认识,就坚决及时地加以纠正。同时,社会实践的发展不断为我们提供新的经验和新的认识工具,从而不断提高我们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

在《经济学是什么》一书的第九章宏观经济指标中提到了“GNP”国民生产总值一词,这是过去常用的衡量一个经济整体状况的指标,指的是本国公民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生产的都属于一国的GNP。在用GNP时,强调的是民族工业,即本国人办的工业。然而这一理论在付诸于实践时才发现,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当代,各国经济更多地融合,很难找出原来意义上的民族工业。因此,联合国在1993年要求各国在国民收入统计中用GDP代替GNP正反映了这一问题。现在各国也都采用了GDP这一指标。

(二)社会矛盾研究方法的体现

1、社会矛盾的普遍性

人类社会处处充满了矛盾,可以说是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社会矛盾存在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阶段和各个领域。在经济领域中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生产与消费、投入与产出、计划与市场等的矛盾。在《经济学是什么》一书中,也处处体现着矛盾的普遍性,如“薄利多销”、物美价廉、平均成本最低与利润最大化,尤其是第八章中关于收入分配既要保证效率又要追求平等的矛盾,书中说到:收入分配涉及到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既包括如何把蛋糕做大,又如何使蛋糕分得更平等一些。结果公平论强调收入分配平等化,过程公平论强调权力的平等与竞争过程的平等。第十八章中提到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是一把双刃剑,既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又引起了世界经济的不稳定性。这些矛盾的存在不断推动着经济理论的发展。

2、 社会矛盾的特殊性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

社会矛盾普遍存在,但每一社会矛盾又是具体的、特殊的,研究社会矛盾必须注重研究矛盾的特殊性,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二章价格如何调节经济中谈到需求弹性,举例为什么某种化妆品降价会实现薄利多销,而小麦降价却使农民蒙受损失?这是因为化妆品属于奢侈品且有众多替代品,需求富有弹性,需求富有弹性的商品价格变动百分比小,而需求量变动百分比大,总收益等于销售量乘价格。当这种物品小幅度降价时需求量大幅度增加,从而总收益增加,这就是薄利多销的含义;而小麦属于生活必需品且替代品少,需求缺乏弹性,需求缺乏弹性的商品价格变动百分比大,而需求量变动百分比小,当这种物品大幅度降价时需求量只有少量增加,从而总收益减少。这就是谷贱伤农的原因。

在社会矛盾系统中,各种社会矛盾和每一矛盾的两个方面,发展是不平衡的,其地位和作用也是不同的。我们必须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统一的矛盾研究方法,既要防止“一点论”,也要防止不分主次的“均衡论”。《经济学是什么》一书中提到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是一把双刃剑,既促进了世界经济发展,又引起了世界经济的不稳定性。因此对于许多国家来说,不仅要利用国际金融市场,还要防范国际金融市场的冲击。对一个经济尚不发达,金融市场不完善的国家而言,也许防范国际金融市场风险更为重要。

三、结语

本文主要从以实践为基础的研究方法和社会矛盾分析方法两方面对《经济学是什么》进行了方法论分析,总结出实践的需要是理论研究的出发点,矛盾时时有、处处有,矛盾的特殊性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著作论述等进行方法论分析不失为一个新的写作角度。(作者单位: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

参考文献:

经济学分析方法第8篇

经济伦理学的研究在斯密、韦伯、马克思、阿马蒂亚·森(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以下简称森)等学者那里,已经进行了论述。斯密难题就是围绕经济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展开的,至今仍然是经济伦理研究的“千年难题”。

经济伦理学研究的方法,如果按照经济与伦理的相互关系来分类,我们可以将之归结为三种:第一,从伦理学到经济学的路线;第二,从经济学到伦理学的路线;第三,经济学和伦理学的综合路线。

从伦理到经济

伦理思想,作为先导意识,在历史上和现实中,是与国家的治理联系在一起的宏观方略。经济作为“经世济民”的手段,一直服务、服从于社会思路。一种经济政策、实务的出台、运行,都需要得到伦理的首肯、支持、辩护。所以,从伦理来观察、说明、论证经济的合理性,是人类思维的一贯倾向。

中国先秦儒家就是按照“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进行国家经济管理的。孔子的《论语》在伦理学说的基础上,描绘了治国安邦方略,包括对于经济活动的原则性对策。儒家围绕人学、伦理中心问题,在人与人之间、个人与家庭、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伦理关系上,提出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社会理想,以此做指导,进行经济活动,主张“以义导利”、“以义制利”、“义利双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经济伦理模式,争取实现“富而仁”的境界。伦理规范决定、限制着经济利益的分割。它强调家庭血缘人伦关系,以亲子、长幼等家庭关系为孝悌的出发点,并进而将孝悌理解、扩展为仁道这一普遍价值伦理原则的根据。从小范围的家庭、亲戚血缘关系,延伸到社会、国家、政治生活中,严格规定君与臣、官与民、上级与下级的相互关系等等,已涉及到每个人在社会复杂关系中的独特;从生命的生产与再生产在人的存在过程中所具有的本源意义看,儒家以家庭血缘人伦为轴心,展开其伦理体系,来说明经济活动这些人类事务性工作对于伦理的实现的工具作用,勾画了经济伦理的原则性框架——为仁而富(目的)、“富而仁”(要求)、富中有仁(过程)。

古希腊的柏拉图,第一次提出建立“正义”、“美德”的“理想国”。他的经济、政治理论,有意识地建立在理想伦理思想构架体系上。在其著作《理想国》中,社会不同人等都有对应的职位、角色,从事天份,就是服从正义。他把人分为三等,认为政治的意义是神用金子做的哲学家管理国家,这些人是“杰出”、“最优秀”的人物;而由神用银子做的武士则管理军队。这两类人的工作就是支配人民,实现正义,为民谋利,这样政治就达到最高“善业”程度。最下等的人是神用铜和铁做的,那就是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的唯一责任是劳动生产。经济活动是《理想国》理念、政治蓝图的具体体现,个人严格按照天份,进行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就是正义的,既符合经济上的职业伦理,又符合社会和人生伦理。当时的所有城邦之中,公民都可以分成为三个部分,即富人、穷人和介于两者中间的中产阶级。富人由于生活奢侈,只会发号施令,不能审慎地考虑问题;穷人则往往由于卑贱而自暴自弃,只知服从而不堪为政;同时,贫富两阶级互不信任,不管它们中的哪一个阶级执政,都会引起党争而发生动乱。只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形成最好的政体;因为中产阶级较为稳定,他们既不象穷人那样希图别人的财物,也不象富人那样引起别人的觊觎;既不对别人抱有阴谋,也不会受人谋害;所以最适于当富人和穷人之间的“仲裁者”。在这种中产阶级统治的国家中,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还要实行以下几条原则:第一,财产应私有公用,这样可以防止贫富两极分化;第二,公民(这里主要指中产阶级)应轮流执政,不得搞终身制;第三,必须实行法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城邦不能太大,也不能太校对于柏拉图的社会伦理、经济定位理想,波普尔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书中进行了批评,认为是顽固的专制主义、与西方现代自由、平等思想大相径庭。“柏拉图的道德准则是严格的实用主义;它是集体主义或政治实用主义的准则。道德的标尺是国家利益。道德不过是政治的保健术。这是集体主义的、部落主义的、极权主义的道德理论。”(注:波普尔著,郑一明等译:《开放社会及其敌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9页。)但是,无论如何,柏拉图在伦理体系对于经济问题的贯通上,是有杰出贡献的。

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是政治学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在论述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时,就坚决主张“国家的目的”是“美好生活的普遍促进”。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的开篇,亚里士多德在论述经济学对财富的关注时,就将经济学的主题与人类行为的目的联系起来。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经济研究就与人类行为所追求的目的相联系。而经济动机是工具理性、形而下之学,寻求幸福才是价值理性、目的因、形而上之学、智慧之学、高贵之学。他认为“人天生要过城邦生活”。经济活动应该遵循爱、中道、友谊、国家正义(合法、恪守法律的好公民)、公平交易、比例平等等一般人性特征和道德规则。

新教运动从宗教的、道德的意义,说明经济、世俗的劳动现象。道德主动参与、影响经济生活,只有在高级信仰与日常经济活动相互结合,寓高尚、神圣于世俗、平淡之中,提倡勤俭、节约、慈善、谨慎、勇敢、宽容、正义等美德,进行持续不断的艰苦的劳动、创造、达到富裕,才是符合上帝的旨意的行为。世俗劳动是一种“典型”的禁欲活动,上帝本身对其选民的赐福表现为他们的劳动取得了成就(即他们通过劳动获得了财富)。如果娱乐是为了一个合理的目的即如果它是增强身体机能所必要的娱乐,那是可以接受的。而如果它成为一种纯粹享乐的手段,或者成为唤醒自豪感、原始本能或邪恶的赌博本能的一种手段,则应受到严厉谴责。清教徒的新道德(禁欲主义、经济合理主义思想、自由主义)与经济活动相结合,使得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成为事实。新的宗教伦理作用于经济生活,造就了第一批数量众多而且异常勤奋俭朴的近代企业家和科学家,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矗

沿着传统文化的演绎思路,从伦理的“主义”到经济的“问题”,自然包容、形成了经济伦理的统合。“从《圣经》到苏格拉底,再到20世纪的存在主义者,‘我们是否应该信奉伦理价值?’和‘我们怎样才能最好地区分正确与错误?’,一直是萦绕着不可回避的,并且明显是难以处理的。这些问题不仅在我们每天的个人生活中出现,同样在我们的职业活动中产生。”(注:EdwardJ.Ottensmeyer,GeraldD.McCarthy.Ethicsintheworkplace.NewYork:McGraw-Hill,Inc.,1996.1.)

在经济伦理学界,大学哲学系、宗教学科的学者,看待经济学,进行经济伦理研究,一般采取了从伦理到经济的认识模式。他们成为研究经济伦理学的重要力量。例如,美国哈佛大学哲学系的罗尔斯《正义论》对于正义理论在经济领域的应用,哈佛大学哲学系的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对于分配正义的审视,美国堪萨斯大学哲学系的狄乔治(RichardT.DeGeorge),就是主要代表。

从伦理到经济的认识路线,存在着自己的优势。伦理学以哲学领域的世界观高度,对于经济问题有高瞻远瞩的把握;对于经济现象,有独到的见解,有深入的学理上的分析、论证;经济活动的具体实践,都可以在伦理学人类社会幸福的目的、宗旨下,得到体现,显示了伦理学作为理论的强大包容、解释力量。

但是,它存在的欠缺也是不可回避的。伦理学的研究,偏重于理论思辨的逻辑推理和演绎,以致于使得其中的许多理论存在着空泛、不实用、不具体、不精确的倾向。而市场经济与道德的研究,是特别需要面对经济生活复杂的内容的,不能光从市场经济的理论出发进行简单的逻辑推定。过去我们运用抽象概念、判断、推理,来论证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常常造成某些结论和社会现实不相符的后果,对于社会、群众的认识造成误解,甚至在实践上带来预想不到的危害,是值得认真反思的。

从经济到伦理

经济生活、经济研究中,经常面临伦理问题,导致了经济学、管理学等应用学科学者们思考、探讨经济中的伦理问题。例如:美国圣母大学工商学院的恩德勒(GeorgesEnderle)、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茅于轼、汪丁丁等。

经济伦理学应该关注、研究的内容,其实质就是运用伦理理论进行观照、解决经济活动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经济问题导致伦理的追问,使经济伦理得到重视。德·乔治先生认为,经济伦理学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是一般伦理学原理在经营活动的具体案例与事件中的应用;……第二个方面是元伦理性有关内容;……第三方面内容是对企业预先假设前提的分析;……第四,对经济伦理学的研究有时会超出伦理学的范畴而涉足于哲学、经济学或组织理论等其他知识领域;……最后一项内容是对值得推崇的道德标准和典范式道德行为的描述。”(注:理查德·T·德·乔治,李布译:《经济伦理学》(第五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33页。)经济活动中的职员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环境、利润与社会责任所关联的生产、交换、消费、分配、服务环节,都与伦理发生密切关系。企业宗旨、价值观、企业内部管理、外部经营,都需要从伦理的观点加以认识。

经济注重效率,同时自然带来伦理上的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它给人们带来的福祉是明显的,充裕丰厚的物质财富,为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社会最终的伦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同时,它隐含着对人的尊重。效率的提高,其核心内容即是“人尽其才”。这也正是市场经济带来的正效应之所在;另外,它破天荒首次撕破了遮掩在人们面孔上的虚伪纱布,将功利请到人们议政的殿堂里,功利作为道德的内涵终于得到舆论的认可,效率则是道德功利性的外在表现。市场经济背景下,不仅仅是言利和竞争,它同样需要互助友爱,同样需要人们具有较高思想境界。民族道义、古道热肠、仗义执言、助人为乐等等,到什么时候都是需要的。在人文关怀与市场竞争、效率优先之间,应该有这样一种更高更纯的“黏合剂”——公平机制。追求效率与公平的结合,成为经济伦理的关键内容。“涉及到利润、增长、技术进展的问题,都有伦理上的维度:这些包括污染和自然资源的减少对社会总体的影响,工作环境的质量和特征,以及消费者的安全。”(注:W.MichaelHoffman,JenniferMillsMoore.BusinessEthics[M].NewYork:McGraw-Hill,Inc.,1990,1.)

今天经济伦理学之所以能够兴盛,甚至成为经久不息的社会运动,其根本原因是现实经济的发展和改革。有什么样的经济秩序,必然会有与之匹配的道德要求。遥想当初,计划经济时期,道德内容与当今时代有着巨大的反差和变异。彼时,人们崇尚的是中庸平和,重义轻利。知识分子耻于言名利,科技人员不敢自诩专家,农民去市场卖个鸡蛋都要像做地下工作。这就是所谓“道德的自身合理性”。从道德产生根源看,合理的道德体现着合规律与合目的的统一。从道德的社会性看,合理的道德是合价值与合工具的统一。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从他的“合理性”概念所特有的含义出发,将人的合理分解为价值合理性行动和工具合理性行动两种。再从道德自身看,合理道德是功利性和超功利性的统一。而从发生学的角度看,任何一种形式和社会道德都源于人的利益及其利益现实的需求。市场经济产生的道德必然性就在于,任何一种经济形式的生成或建立,都是与一定的道德观念指导相关或符合某种道德要求。市场经济取消自然经济,既体现经济自身运行规律的客观必然性,也蕴含着社会伦理中推陈出新的道德必然性。“经济伦理学是关注今天经济世界的最重要的学科之一、也许是最容易误解的学科。经济伦理学领域面对特定的经济实践是否可以被接受的问题。”(注:O.C.Ferrell,JohnFraedrich.BusinessEthics.Boston:HoughtonMifflinCompany,1991.3.)

市场经济确定的社会动机与目的,就是试图为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实现,找到一种合理、有效的方式。这就是市场经济产生的道德必然性之所在。效率原本是个经济学范畴,是资源有限前提下资源的有效使用和有效配置。市场经济推出一系列与自然经济、计划经济迥然不同的道德内容,但注重效率的全新的道德内容却是必然的,不可逆转的。就像现代作家沈从文笔下的田园风光,一旦受到商品经济的侵袭,竟也变得古道不再,至少也是掺杂了许多世俗的东西。经济秩序发生了裂变,又何必苛求道德的亘古不变?

从经济来认识伦理问题,有自己的特长。实证分析,细致入微,比较严密,改变了伦理学的空洞缺陷;效率的引进,使伦理问题的解决,找到了在实际生活中的可行途径。

但是,经济中的伦理研究,存在着不少弊端。尤其是在经济学忽视、否认伦理维度时,就更加明显暴露出来。有的经济学家甚至完全抛弃了道德的考虑。“作为经济学家,对人的价值偏好和道德标准是‘管不着’的,经济学家只是在人们已有的价值标准条件下研究人的行为和人的行为的后果,以及人的行为对其他人的影响……原则上,经济学家就其职业本身来说,可以为希特勒服务,也可以为丘吉尔服务;可以为黑帮服务,也可以为政府服务。就这个意义上而言,经济学是‘道德中性’的学科,经济学家是‘不讲道德’的。”(注:刘伟等:《冲突与和谐的集合——经济与伦理》,北京:北京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讲究效率,使经济学成为功利主义独霸的园地。功利价值、效用意识,逐渐被拔高到至上的地位,成为衡量行为的唯一标准。这样,美德、正义等人类社会许多不能或者不好确定现实价值的东西,被置若罔闻,人们的行动在狭隘的圈子旋转,为了暂时利益,忽视长远利益;重视物质利益,忽视精神价值;强调自己利益,忽略他人利益。森一针见血地指出,长期以来的经济学已沦为工程学,没有人性内容了。“‘工程学’方法的特点是,只关注最基本的逻辑问题,而不关心人类的最终目的是什么,以及什么东西能够培养‘人的美德’或‘一个人应该怎样活着’等这类问题。在这里,人类的目标被直接假定,接下来的任务只是寻求实现这些假设目标的最适手段。较为典型的假设是,人类的行为动机总是被看作是简单的和易于描述的。”(注:阿马蒂亚·森著,王宇等译:《伦理学与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73页。)

寻求经济与伦理融合

在古代的人类知识与智慧学说中,保持着经济与伦理原始样态的自然结合。作为经济伦理学,它是演绎与归纳方法、分析和综合方法、抽象与具体的方法论上的整合,是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双向交融。其研究内容既有“主义”,又有“问题”。“主义”是涉及伦理价值、经济学理论体系的东西,“问题”是联系实际的经济现象、伦理困惑。经济伦理学就是在经济学和伦理学之间进行联系、加沟通、搭架桥梁,使其最终融合起来。到近代,亚当·斯密觉察到了经济与伦理的难题,并且开创了试图将两者相结合的思路。

斯密经济学上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以下简称《国富论》),建立了“富国裕民”的古典经济学体系;伦理学上的《道德情操论》,阐明了以“公民的幸福生活”为目标的伦理思想。他希望自己能够圆满地解决经济上利己与道德上利人的矛盾,也就是早在19世纪中叶德国历史学派的经济学家就提出了所谓的“亚当·斯密问题”(有的叫作“斯密难题”、“斯密悖论”),即《道德情操论》表达的利他主义和《国富论》利己主义的论述相互矛盾的问题。

其实,斯密是把《国富论》看作是自己在《道德情操论》中思想的发挥。经济学和伦理学,按照斯密时代苏格兰大学中的学科分类法,属于“道德哲学”这一门学科,而且不是这门学科的全部,只是该学科的两个构成部分。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谈到本性贪婪和自私的地主的行为动机时说,富人只是从这大量的产品中选用了最贵重和最中意的东西。他们的消费量比穷人少;尽管他们的天性是自私的和贪婪的,虽然他们只图自己方便,虽然他们雇用千百人来为自己劳动的唯一目的是满足自己无聊而又贪得无厌的欲望。在《国富论》中,斯密又谈到唯利是图的资本家的行为动机。他说,把资本用来支持产业的人,既然以牟取利润为唯一目的,他自然总会努力使他用其资本所支持的产业的生产物能具有最大价值,换言之,能交换最大数量的货币或其它货物。

斯密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出发,来解释人类经济活动的动因。也就是说,经济上的欲望,归于道德的、情感的因素。《道德情操论》寄重托于同情心和正义感,而在《国富论》中则寄希望于竞争机制,只是论述需要的侧重点不同;但对自利行为动机的论述,在本质上却是一致的。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是把“同情”作为道德判断核心的,而其作为行为的动机则完全是另一回事。他承认有种种行为动机,不仅有一般的行为动机,而且有善良的行为动机。这些动机包括自爱,这也就是《国富论》开头所说的自利,而不是“自私”。斯密在《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中,从利己主义伦理原则来说明“经济人”的活动,他认为,每个人追求财富,就是为了引人注目、被人关心、得到同情、自满自得和博得赞许,是由于“虚荣而不是舒适或快乐”,富人因富有而洋洋得意,穷人因为贫穷而感到羞辱。

经济与伦理的结合,是通过神奇的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公平的承担者的“纽带”联结的。《国富论》中这样来论述:“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注: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7页。)在这里,这只“看不见的手”是用来比喻说明竞争过程的有益后果的。而在《道德情操论》中,这只“看不见的手”被用来说明对财富的获取欲本身,如何实现促进人类福利这一更大的社会目的:“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们对生活必需品做出几乎同土地在平均分配给全体居民的情况下所能作出的一样的分配,从而不知不觉地增进了社会利益,并为不断增多的人口提供生活资料。”(注:亚当·斯密著,蒋自强译:《道德情操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0页。)可见,在《道德情操论》中,这只“看不见的手”所起的作用比在《国富论》中所起的作用更为基本。在斯密看来,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的,而在那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必将促进社会繁荣。社会利益就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正是由于那只“看不见的手”的存在和发生作用,使经济达到“自然平衡”。同时,它可以实现人类社会政治、文化上的平衡。斯密通过互利交换的现实,来阐明其观点。社会法规正是作为那只“看不见的手”的具体表现,使不同利益的人得以和平共处、各得其所。

在当代,试图恢复古代、近代思想家对于经济伦理全面思考的学者中森是杰出代表。

森积极探索了经济伦理的贯通,深刻揭示和论证了伦理学与经济学的分离,以及由此导致的现代经济学的贫困和伦理学的缺陷,进行了经济与伦理相辅相成的创造性劳动。森指出,经济学和伦理学相得益彰、工具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经济学在历史上是作为伦理学一个分支而发展起来的。如果经济学关注真实的人,而不是被狭隘的描述方式扭曲和抽象化了的人,那么,经济学研究就不仅与人们对财富的追求直接相关,而且与人们对财富以外的追求有关。经济学跟伦理学的这种关联,规定了对人类社会更基本的目标的评价和增进。

森认为经济与伦理的隔离,是非常不幸的,是违背人类历史认识发展规律的。从经济学上来说,现代主流经济学对人的行为动机作了极其狭隘的假设(预设),断言人都追求自利最大化,社会中的人毫无疑问都是“经济人”、“理性人”。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人性具有二元性、多元性,自利的考虑并不是人性的全部动机、内容。而追求自利最大化的狭隘预设对人性以及人的需要作了不真实的理解,排斥了对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关注,拒绝了人类更基本的价值目标和任务。这样,一方面,现代经济学提倡了一种神经分裂症式的生活,固执地追求自利最大化,把它固定化为自圆其说的“定律”,并且仅仅限于物质财富,遗忘和丢失了尊严、自由、权利、爱、同情、神圣等人类社会已经存在的美好东西,形成了极其泛滥的功利主义潮流。另一方面,经济学只强调实证性、数学化、工程学,排斥对经济关系和价值意义的全面关注,表现出不自然的、无伦理的特征。如此的经济学,去影响现实、影响决策,不只是学科的不幸,更是现实的不幸。

森主张经济学家同样关心伦理上的公平。效率、结果的经济功利与公平、自由的道德关怀的协调,是真正的经济学家应该特别重视的,“目前我们要做的工作是使经济学与伦理学进一步结合起来。”但是现在流行的经济平等研究的局限,在于混淆了收入不平等与经济不平等的概念。如果说需要抱怨的话,应该是在经济学中,将研究的重点仅仅局限于非常窄的领域,即收入贫困。这种局限的影响是忽视从其它角度看待不平等和公平,而这些方面对经济政策的制定有深远的影响。过度强调收入贫困和收入不平等,而忽略其它变量,诸如失业、身体疾并缺乏教育和社会排斥等方面的剥夺,实际上扭曲了政策争论。不幸的是,将经济不平等定义为收入不平等在经济学中确实非常普遍,而且常常认为二者实际上是同义的。如果你告诉别人说你在研究经济不平等,别人立即就会得出结论,你是在研究收入分配。然而,收入不平等和经济不平等之间的不同是重要的。对作为价值或目标的经济平均主义的许多批评都容易针对收入不平等的狭义概念,而没有理解经济不平等的更广泛的概念。例如,追求收入平等的理念会反对给予有更多需要(例如,有残疾的人)的人更大份额的收入,而按照经济平等的规则则不会反对这样做,因为有疾病而造成的对于经济资源的更多的需要,在判断经济平等的条件中必需得到考虑。森通过对于贫困的经济分析,进入到伦理层次,提出了“能力公平论”,来解决实现经济与伦理、效率与公平协调的问题。

森通过贫困、经济不平等进入到经济权利、经济正义,强调经济活动中的平等、民主、自由,实质上建构了经济伦理学的由“问题”到“主义”的思路。他反对旧的不平等的价值观念(性别歧视、权利垄断等),体现了西方现代正义观、人权观的主流思想。他吸取了罗尔斯、诺齐克的正义论的思想,这一点反映在他是由饥荒的具体现象深入到对于一般的正义的要求,达到经济伦理的思考,而不是一般的、抽象的设定再到实际的应用。这使我们看到正义、人权的确与每个人的实际生活休戚相关,并且已经进入经济活动的操作层面。分配公平的实现——走向分配正义就是要实现经济与伦理的和谐——社会、制度因素在分配上涉及社会经济运行方式、政治制度和法律、文化价值问题。例如对于民主、自由、市尝政府作用的认识。权利共识与社会和谐——经济公平的归宿与目的:福利最大化、合作的作用(穷人与富人之间;囚徒困境;社会契约)、人的自觉选择(克服传统中的落后习俗,如性别歧视)。

森的贫困与分配正义的伦理理论,对于我们经济伦理学的构架具有启发性。以经济公平为起点,追求经济与伦理的平衡与统一。在经济事实与道德判断、经济活动与价值目标、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协调上努力,应该是经济伦理的题中之义。进而,由经济到社会,再由社会到经济,人类社会的综合发展指数是经济繁荣、政治民主、文化先进、道德文明、教育发达等的“和合”或者叫有机统一。作为社会经济“顽症”,贫困问题的解决和分配正义的实现,需要在发展、社会进步中不断解决,中国也不例外:注意标本兼治方法——认真对待权利、能力的开发、能力的利用、能力实现的条件。

在理论上,森以悲惨的贫困与饥荒为线索,开展福利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的研究,关心社会底层和弱势群体,溶入人类的同情、怜悯、正义、慈善,这正是道德应该特别重视的十分实际的问题;贫困的研究表面上看是经济学问题,但是他认为在粮食问题后面,涉及粮食与人的关系,有贫富两极分化的社会矛盾,实际上是社会制度的安排问题、权利关系安排问题,有广阔的经济、政治、文化(道德、价值)视野,是今天伦理学,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经济伦理面临的重大课题;探讨分配的决定因素在于权利关系。展开对于公平分配问题的认识,寻求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思路。同时,对建立经济伦理学体系有重要意义。通过森的由贫困、经济问题进入到分配、伦理理论的切入范例,我们认识到经济伦理学体系的建构起点线——在经济正义的基础上的经济和谐发展,来论述经济公平的关键在于权利安排,强调经济问题背后的社会政治、文化因素制约、互动,提出社会、经济、文化一体化运作指标的和合模式,也就是经济公平、经济伦理的真正宗旨和实现途径。

在实践上,森关心弱者、从权利公正方面、社会制度方面帮助、对待他们,而不仅仅是人道方面的援助。虽然现在的贫困问题越来越少,但是通过认识它的特殊性,对于我们经济进步中必然出现的残酷竞争造成的失败者、弱者问题的解决,提升人类社会的家园和谐,是有借鉴作用的。首先,在道德层面上,我们应该重视弱者、从权利公正方面、社会制度方面帮助、对待他们,而不仅仅是人道方面的援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其次,在经济发展层面上,通过社会政治、法律、价值(民主、平等)的因素来考虑经济发展的原因,注入公平的机制,考虑到社会福利,反对纯粹工程学意义上的片面观点,实在是经济运行需要考虑的。再次,在社会发展层面上,我们应该在物的方面与人的方面、效率与公平、经济尺度与伦理尺度上实现两者的结合、协调。在市尝政府和道德的多种维度上,进行全面的构思、运作,避免人为的、社会的弊端、灾害,从而真正为人类社会造福。

能像森一样认真从事、并且卓有成效地联结经济与伦理,有意识地从经济伦理的有机统一来研究的,毕竟是少数。况且,森的工作,也没有从根本上、完全地解决经济与伦理的长期分离。这说明了近代以后,学科分门别类造成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立刻化解的,仍然需要在两方面的沟通、融合上,进行不断的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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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分析方法第9篇

一、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可行性分析

(一)利益最大化机制驱使人的社会行为

在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化和多元化的理性社会形势下,人的社会行为呈现出鲜明的利益倾向,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支配个体行为活动的重要运作机制。有限的社会资源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利益欲望与需求,因此,个体必然会以自身诉求为出发点,对拥有的社会资源加以合理配置与利用,以实现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从经济学上来说,作为经济人或理性人,个体普遍会以资源投入与效益产值的比例作为行为活动准则,努力追求以最少的资源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这种功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不仅适用于社会学、市场行为学,而且适用于犯罪、婚姻、教育等人类的所有社会行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核心归根结底是人的犯罪心理、犯罪行为,而个体行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客观特征使得经济分析方法在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当中具有独特的切入点。无论是以权力操纵、权力扩张为主因的刑事犯罪,还是以权利保障、维护为核心的刑事诉讼活动终归落脚于功利主义,回归于经济分析方法。

(二)刑事诉讼法学建设追求效用最大化

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等活动也建立在效能最大化的基础之上,这是因为参与制度建构的专家或学者也在潜意识中受到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因此,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就离不开经济分析方法的支撑,这主要体现在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诉讼行为、诉讼权力四个方面。

其一,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和启用等相关内容中都涉及到直接成本、错误成本、伦理成本或成本效益关系等经济学概念。从经济分析的视角对现有刑事诉讼程序的合理性、科学性做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其二,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辩诉交易制度、证据证明制度等相关内容基于经济分析视角,例如, 我国移植辩诉交易制度成本巨大且未必有价值的结论就来源于对犯罪者成本惩罚成本等经济学概念的辩证分析。其三,对侦查主体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等刑事诉讼行为的研究来自于经济分析,并将侦查投入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益的契合点做为最具诉讼效率的临界点。再如,对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成本、惩罚成本与刑讯逼供的犯罪收益进行分析得出要提高刑讯逼供罪成本,降低其犯罪效益的结论。其四,关于诉讼权利的研究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行使分析当中,以经济分析方法从风险规避、风险偏好、风险中型等三个概念来研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沉默权的选择态度。

(三)刑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追求高能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的本质是基于国家主持的社会不同利益关系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决定了诉讼制度建设、诉讼执法等环节需要国家投入一定的建设成本与运作成本。虽然加大成本投入通常会达到提高诉讼收益的效果,但缺乏经济性的司法构建不是最理想的。一方面,特定时期和空间内可供国家调配利用的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国家不可能无度地将资源投入到制度建设当中。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活动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大多具有情节重大性,对国家和个人的利益影响深远,且通常潜藏于社会,对法律规制具有逃避行,所耗费的社会资本同样巨大,如果盲目地提高成本势必会加剧国家负担。因此,刑事司法资源具有鲜明的稀缺性和易耗性,这就决定了国家在刑事诉讼法的建设与执行等过程势必会追求以最小的诉讼资源实现最大的诉讼产值。由此可见,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应用不仅是个体层面的要求,也是国家资源调配和国家制度建设层面的必然。

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经济分析方法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分析方法局限性难以适应刑事诉讼法特殊性的需求

尽管经济分析方法在解决一些简单的刑事诉讼案例时具有显著的优势,能够依托经济学理论寻求到高效能的诉讼解决途径,但这是建立在早期学者将刑事法律问题抽象为经济问题基础上的。事实上,目前许多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不断涌现出来,单纯的经济分析方法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的特殊性需求。

其一,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具有限制性,在理性和自由的选择方面时常受到外界影响。以经济分析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相关问题的前提是认定每个社会个体是经济学范畴的理性人或经济人,其行为活动都具有理性和功利主义。事实上,这种假定只能适用于私法范畴。并不能通用于身处公法的刑事诉讼一方主体当事人。其原因在于,理性和自由选择虽然为私法的制定和施行奠定了基础,但对公法而言却往往是遥不可及的。许多刑事犯罪活动发生于非理性选择的情势之下,稍微具备法律常识的个体,在理智情境下都会清醒地意识到犯罪效益与犯罪成本之间的巨大差额,这说明外界的多元压力或逼迫往往是造成刑事犯罪的主因,行为主体的非理性活动也就无法用经济分析方法来解释。

其二,诉讼效率并非刑事诉讼活动唯一追求的结果。经济分析法的侧重点在于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效能,这对以解决多种社会纠纷的法律目的而言无疑存在片面性,这是因为在诸多情境下诉讼活动的正当性和争议性往往高于效率。在刑事诉讼活动价值体系中,追求净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往往建立在满足正义和公理的基础上。换言之,效率职能是正义、自由、平等的附属价值、次要价值。

(二)分析理论的片面性滞后于国际刑事诉讼法学的经济分析

纵览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诉讼行为、诉讼权利等内容中的应用, 分析视角大多集中于成本收益理论或边际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在分析某项行为活动的可行性时应用较多,是判定某刑事诉讼程序设置合理性、科学性的重要依据。辩诉交易制度中对利润空间的分析就是来源于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分析。边际理论则主要应用到个体行为的分析中,通过对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的研究推出结论。这一理论对刑事诉讼法学而言,能够确定某项刑事诉讼环节的最佳资源投入量,用于分析侦查资源、审判资源、起诉资源等在什么时候能够实现诉讼产值的最大化。反映到具体应用中,如警察在侦查案件时通常先选择那些证据明显、说服力大、成本低的证据,而随着案件的推进和取证范围的扩大,取证的难度会增加,证据收集的边际成本就会随之增大。反观国际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经济分析方法,除上述两种理论外还存在帕累托最优与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博弈论贝叶斯定理等理论,这对进一步分析刑事诉讼法学奠定了更全面的基础。一方面,国家机关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学从建立到完善的过程中通常伴随着利益分配的此消彼长,将帕累托最优和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引入其中具有重要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活动充满了多个角色的博弈关系,法官与当事人的博弈、证人与当事人的博弈、向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博弈等,彼此之间交错复杂的冲突与合作关系在博弈论的阐释下会更加明晰。贝叶斯定理则是指,可以根据已经发生的某件事的概率来推算这件事未来发生的概率。

(三)忽视法律人员传统分析思想方法对经济分析方法的影响

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应用通常是将经济模型或理论直接置于某项制度或行为的分析当中,缺乏对经济分析法可行性、适用性的深度研讨。经济分析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法律以及社会个体、人的行为等都是理性的,具备自由选择权利的。只有基于此,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学概念和原则才能利用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当中。事实上,法律官员在建构或执行刑事诉讼法时除了效率还会受到传统和分析手法的影响。在执法人员观念中存在已久的传统意识会支配其法律行为。特别是扎根于伦理和政治学中的传统约束和规范并不属于经济学范畴,这意味着完全以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是不具可操作性的,例如,道德、文化、信仰、伦理等影响因素在经济学领域并没有相对应的概念或准则,这些非经济动因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就无法用经济分析方法来研究。一方面,经济分析方法具有不确定性,而个人利益正不断趋于复杂性和多元化特征。物质性收益只是个人利益的一部分,多数理性人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更多的指社会地位、名誉、尊严等。这些含蓄的利益要素在不确定的经济分析方法面前很难得到全面而精准的阐释。另一方面,非理性的社会个体客观存在于刑事诉讼活动当中,在情感、伦理、道德、宗教等多元因素的影响下,许多刑事诉讼活动并不具有理性化特征,如果单纯以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其行为动机就具有片面性和局限性。

三、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应用路径

(一)基于刑事诉讼法学需求建构经济分析方法理念与模型

当前,经济分析方法虽然已经在私法领域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研究策略,但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而言却显得捉襟见肘。在此背景下,如若贸然将经济分析的模型或公式直接应用到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诉讼行为、诉讼权利的分析当中就会显得突兀而不具操作性。其结果必然是流于形式化的经济分析方法只能停留于简单的案例剖析层面,并不能真正进入主流的学术研究领地。因此,在建构经济分析方法的理念与模型时应遵循按部就班、步步为营的策略,结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需求制定科学、系统的理论建构体系[3]。首先,准确全面地理解刑事诉讼活动中利益最大化的内涵与要求。理性人以及刑事诉讼活动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经济分析方法运用的前提条件,而这里的利益最大化却不单指物质收益,还包括尊严、名誉、社会地位、文化等非物质的利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在确定经济分析方法的适用范畴时应根据刑事诉讼活动的现实需求融入对应的经济学理论。其次,经济分析模型的介绍与引入要建立在对经济理论的充分论证基础上。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已在前文论及,而如何使之应用到所有法律领域是当下应思索的问题。在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种理论基础的可行性与使用环境,并在深入论证后提出经济模型的完善策略。

(二)拓宽经济分析方法理论基础视野并加快立法实践过程

马克斯韦伯提出法律保障是以经济利益为直接服务对象的,这决定经济利益对法律建设的重要影响作用。因此,许多学者在利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问题时习惯于将经济利益结果作为刑事诉讼法律建设的依据和参考标准,其结果则是法律价值取向及制度选择的偏激化。我们固然要承认功利主义对多数理性人或经济人社会行为支配性作用的合理性,但是也要意识到法律制度对社会个体和国家利益的维权属性。显然,当下以成本利益理论为主的经济分析方法并不能完全适应刑事诉讼法的建设需求。因此,拓宽经济分析方法的理论基础并推进立法实践过程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借鉴国外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成功经验,将帕累托最优与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博弈论贝叶斯定理等理论纳入经济分析方法的基础体系。其目的主要在于解决刑事诉讼法活动中涉及的多方博弈和利益纠葛关系。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多数人的利益,推进国家和社会进步。而在经济学理论中,并不存在第三方利益未受损失的资源优化配置。因此,在刑事诉讼法的建设过程中遵循一方利益损失小于其他方利益增进总和的改进就是有效的, 这一理论对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律建设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将经济分析方法纳入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实践当中,主要体现在对法律人员的经济分析意识培养和对法律实践中经济导向价值当中。一方面,从理性人的角度对法律人员的经济分析意识加以培育,使其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从经济分析视角入手综合考虑多方利益的博弈关系。

(三)综合传统非经济性观念完善经济分析法适用的前提条件

将经济分析方法应用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不仅要强调经济理论适用的前提和基础,更要关注非经济性传统观念对刑事诉讼法建设的影响。

首先,精准把握刑事诉讼法服务于民众利益的立法准则。经济分析方法在研究刑事诉讼法时通常会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正义、平等、公平等正当性。重新认识到经济利益相对于公平、正义的附属价值意义是极为必要的。在国家机关职权行使过程中,正义价值在公法活动中体现出正当性要求。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要辩证看待经济分析方法的地位与作用,不能过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对正义价值的寻索。

其次,要综合考虑传统价值观念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将经济分析方法与传统的人情、伦理、道德等价值要素结合起来,寻求两者的契合点[5]。经济分析方法对理性人的假设是一种理想状态,这种方法虽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忽略非经济性观念的重要影响。以证人不出庭作证为例,我们通常将其行为动机定性为经济损失或安全隐患。事实上,传统价值体系中的情感、伦理、道德等因素也是其不愿出庭的重要原因。大义灭亲的行为虽然符合正义的需求,但不可否认其对伦理而言存在的痛楚。因此,在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时要综合考虑好两者之间的主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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