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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优点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16 17:11:25

资产证券化的优点

资产证券化的优点第1篇

关键词: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风险 资产证券化 信用增级 信用评级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是债券市场重要的创新产品之一。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始于2005年4月,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该项业务试点陷入停滞。2012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中断4年左右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首期额度为500亿元。2013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新增额度3000亿元。2014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未来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特定的信托财产为支持,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该信托项下相应信托受益权。不同于非金融企业信用类债券(如短融、超短融、中票、公司债、企业债等)只需对发债主体及其担保人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由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涉及众多借款主体、交易环节复杂、法律关系多样、证券档次多元,因此对其进行风险分析应是多维度的,包括法律风险、产品类型风险、信贷资产质量风险、信用增级风险、交易结构风险及证券评级变动风险等方面。在对我国所有已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公开资料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本文使用如表1所示的框架对本轮重启之后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析。

法律风险分析

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包括《信托法》、《合同法》、《担保法》、《企业破产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等,尚没有一部统一的类似《资产证券化法》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由于实践中的部分法律法规还处于试行阶段,其可执行性尚待验证,并且可能被更新和修订,因此,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环境有一定变化风险。

除此之外,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还体现在其SPV(特殊目的实体)类型受到法律法规限制。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设立SPV是核心环节,SPV包括两类:公司型SPV(又称SPC,即特殊目的公司)和信托型SPV(又称SPT,即特殊目的信托)。由于《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破产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公司设立、发行证券、资产转移有严格限定,那种专门用于资产证券化、不得强制其破产、不得转让股份的“空壳公司”并未得到法律承认,商业银行也无法设立此类风险隔离类的非银金融机构,因此我国现行所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全部是基于SPT的架构(见图1)。

SPT模式只适合于同一发起人同一类大额资产的证券化,难以将多个发起人的资产纳入同一个信托,不存在像国外那种由一个专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公司批量收购多个贷款机构资产、批发性包装转手的情况,这就形成了“一银行一信托一单”的绑定模式,而且均由原始发起人同时担任贷款服务机构。在这种架构下,被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与发起机构离得非常近,发起机构无形中被置于主导位置,信托公司处于从属位置,仅作为一个通道。这就导致,虽然该信贷资产在会计和贷款统计上已从发起机构出表,已完成了“真实销售”,但投资者往往按照该发行机构金融债券收益率加流动性溢价,来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仍将其视为“不出表的证券”。同时,严格的审批制也从行政规章上确保了发起机构承担主要风险,作为发起机构的银行一般信用较高,故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风险极低。值得一提的是,国际上,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成立采取注册制,发起机构并不承担主要风险,中国当前以行政规章补充法律间隙的现状也反映出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产品类型风险分析

参照美国的分类,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分为房屋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抵押债务凭证(CDO)、其他资产支持证券(ABS)三大类。其中,MBS又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RMBS)和商业地产抵押贷款证券(CMBS)两类,并进一步证券化成抵押贷款担保债券(CMO)或房地产抵押贷款投资融通信托(REMIC);CDO按证券化方式又分为现金型CDO(cash CDO)和合成型CDO(synthetic CDO)两类,并可进一步证券化成CDO2至CDOn;ABS根据基础资产分为消费贷款ABS、汽车贷款ABS、贸易应收款ABS及学生贷款ABS等类别。由于RMBS基础资产池中有少部分次级贷款,合成型CDO内含信用违约掉期(CDS),两者风险均较高,因此在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这两类产品的评级都被纷纷下调,投资者发生亏损,甚至引起了实体经济的衰退。

与美国不同的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以公司类贷款为主。2012年5月重启后至2014年8月1日,共有25家信贷金融机构通过12家信托公司发行了33单合计1269.04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绝大多数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仅有平安银行1单26.3亿的个人类产品在上海交易所发行;其中, 22单为公司类贷款证券化产品,金额占比80.2%;11单为个人类贷款证券化产品(台州银行项目大部分为个人经营性贷款,按个人类统计),金额占比19.8%。从具体品种看,重启之后仅发行一单68.1亿元的RMBS(邮储银行2014-1),汽车金融公司异军突起,发行了7单汽车贷款ABS,金额70亿元;发行了1单信用卡ABS,金额81亿元;其余产品全部是现金型CDO,其基础资产全部是公司类贷款。至于其他的高风险品种,如CMBS、合成型CDO、CMO、REMIC、CDO2等,都还只是从教科书或者新闻报道中看到的名词,尚未在我国破题。而且《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扩大试点阶段禁止进行再证券化、合成证券化产品试点”。因此,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结构简单明晰,属于低风险类型产品,总体风险可控。

信贷资产质量风险分析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池具有贷款笔数众多、地区和行业分布广泛等特点。从这22单公司类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情况看,金额平均为46.28亿元,借款人数目平均为33户,笔数平均为47笔,地区平均为12个,国标二级行业平均为14个。因此,综合考虑这些特点后,本文主要从贷款五级分类状态、贷款类型、行业集中度、贷款担保方式、贷款期限等方面对信贷资产质量风险进行分析。

(一)贷款五级分类状态

重启之前,入池贷款的类型比较多样,除正常类贷款外,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都有涉及。重启之后,入池贷款均为正常类贷款,而且很多贷款的借款人在近三年未出现贷款拖欠、破产或无力偿还的情况。即使是重整贷款,也是在债务重组之后达到了以上标准。因此,入池信贷资产基本都属于优质贷款,质量有保证,风险较低。

(二)贷款类型

本轮重启后证券化试点涉及的基础资产包括公司类贷款和个人类贷款两大类。从信贷审批角度来看,不同类型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有所区别,进而影响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水平。公司类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为企业经营所得,故其信用质量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大型企业的风险要低于小型微型企业;个人类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为个人工资收入,故其信用质量主要取决于个人收入水平、年龄、职业,贷款集中度,以及抵押品充足率等。

从具体证券化产品来看,只有“民生2013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明确提到其基础资产池涉及小微企业19家,但入池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金额占比仅16.46%,其余公司类贷款证券化产品所涉企业均为大中型企业。因此,从贷款类型来看,重启后证券化试点信贷资产风险总体较低。

(三)行业集中度

对重启后四家大型银行和四家中型银行发起的公司类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涉前三大行业进行统计(见表2),发现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行业集中度较高,平均高达45.7%和49%;二是主力行业差别不大,主要是煤炭、电力和钢铁这三个行业,煤炭业在其中六家银行中名列第一大行业。而这三个行业都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大行业,行业风险不大。

(四)贷款担保方式

贷款按担保方式可以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一般情况下,根据银行的信贷标准,只有当借款人信用质量较好时,银行才会允许发放信用贷款,否则将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抵押。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如果资产池中多数为信用贷款,那么贷款违约概率较低。此外,抵质押贷款中抵质押物的可变现价值越高,则对贷款信用质量的提升作用就越明显。

对于重启后20单银行发起的一般公司类贷款证券化产品,其基础资产中70.87%为信用贷款,29.13%为保证贷款,没有一笔是抵质押类贷款;对于另2单资产管理公司发起的重整贷款证券化产品,79.2%为抵质押贷款,20.8%为保证贷款;对于7单个人汽车贷款ABS,100%为抵押(汽车)贷款;对于1单个人信用卡ABS,73%为信用贷款,27%为保证贷款。因此,从贷款担保方式来看,本轮重启后证券化试点信贷资产质量较好,风险较低。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主要分为贷款剩余期限和贷款账龄两部分。通常,贷款剩余期限越长,证券风险暴露期也越长,贷款在证券存续期间发生违约的可能性就越大。贷款账龄是指自贷款发放日至资产池初始起算日之间所经历的时间。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违约出现在贷款早期,因此较长的基础资产账龄,将有助于降低证券存续期内基础资产整体的违约风险。总体而言,基础资产池中贷款加权平均剩余期限越短,加权平均账龄越长,信用质量越好。

对这33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统计,得出其基础资产池中贷款加权平均剩余期限为1.61年,加权平均账龄为1.92年。因此,从贷款期限来看,信贷资产质量整体较好。

信用增级风险分析

国际上,资产证券化通常采用内部增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相结合的方式来对证券化产品进行增级。内部增信措施所需资金来源于基础资产组合,包括优先/次级结构、超额抵押等,外部增信措施由独立第三方提供,可以采取保险、担保和外部储备金账户等形式。本轮重启后证券化试点已发行产品主要采用了优先/次级结构、超额抵押及外部储备金账户这三种信用增级方式,以前两种内部增级方式为主。只有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项目使用了“平安产险”的贷款信用保证保险,即入池资产违约时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属于一种创新。

(一)优先/次级结构

优先/次级结构是结构融资产品中最常见的信用增级方式。它指将证券化产品做结构性安排,按照顺序将基础资产组合所产生的本息按不同优先级别分配给各档证券,优先偿付高等级证券,由劣后受偿的证券先行吸收资产池产生的损失,为优先受偿的证券提供信用支持。本轮试点产品在初始发行时采用了比较固定的优先/次级结构,而且优先档证券很多为过手型证券。通俗地讲,只有次级档的比例足够大,大于人们所认知的不良贷款率,则认为优先级的贷款本金是相对安全的。

经统计,对于重启后的20单一般公司类贷款证券化产品,次级档占比平均为9.1%,最低为5%,发元2013-1的次级档甚至高达17.99%;对于2单重整贷款证券化产品,次级档占比高达18%以上;对于11单个人类贷款证券化产品,次级档占比平均为6.63%,最高为台州银行2014-1的29.5%,次高为招行信用卡ABS的8%,最低为平安银行1号的3.04%。而在重启之前发行的17单中,良性(正常+关注)贷款类产品的次级档占比平均仅为4.77%。同时,考虑到本轮试点的贷款全部为正常类贷款,因此,其次级档比例是非常审慎的。

(二)超额抵押

超额抵押是指资产池价值超过资产支持证券票面价值,差额部分用于弥补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会产生的损失,从而对证券形成信用增级效果。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实现:

一是利用初始起算日至信托设立日之间累积的部分利息回收款。这是本轮试点采用的主要方式。正常情况下,期间将获得2~4个月的利息回收款,约占资产池总额的1%~2%,这可作为超额抵押为证券本息提供一定支持。在33单中有7个项目的时间长达200~330天,相当于5%的超额抵押。

二是通过超额利差方式,即原始贷款利率高于证券发行利率的部分。这也是一种普遍的方式,在33单中有25个项目有超额利差。如丰元2014-1产品的贷款平均利率为13.01%,显著高于各级证券的加权平均利率5.36%。

三是在资产池封包时,使资产池价值高于证券票面价值。仅有2单采取此种方式。如福元2014-1的初始贷款本金为8.35亿元,但其证券发行额(含次级部分)只有7.998亿元,剩余的4.21%作为超额抵押。华驭2014-1也留有0.5%的超额抵押。

重启后的33单证券化产品,大部分同时采取前两种方式,采取第一种方式的有31单,采取第二种方式的有25单。采用第三种方式的2单中,福元还同时采用第二种方式,华驭还同时采取前两种方式。因此,从超额抵押情况来看,本轮试点信用增级效果是比较明显的。

(三)外部储备金账户

外部储备金账户增级措施是指由发起机构在信托设立口向账户内支付一定金额资金,在特定条件下用于吸收资产池损失,形成外部信用支持。出于成本方面的考虑,除非基础资产有明显的弱点,否则很少使用外部增级措施。

在本轮试点中,只有2单产品使用了外部储备金账户。其中,福元2014-1的外部储备金为1252.5万元,约为初始贷款本金的1.5%;东元2013-1设置了3100万元的外部储备金账户,约占初始贷款本金的3.84%。这两单产品设置外部储备金账户都是出于流动性周转目的,而非担保。在违约事件未发生前,资金保管机构于信托分配日将外部储备金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入收益账,以保证优先级证券本息的支付;当资产池大规模违约时,还可以为优先级本金提供保护。

交易结构风险分析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主要包含循环风险、抵消风险、混同风险及交易对手风险。

(一)循环风险

按照是否对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分为静态型和主动管理型两类。循环风险主要存在于主动管理型产品中,它的管理人使用回收款再去购买新的信贷资产,与原始的入池信贷资产有所不同。本轮试点发行的产品均为静态型产品,没有循环风险。

(二)抵消风险

抵消风险是指借款人在发起机构既有债务又有债权,比如借款人可能同时在发起机构(主要指银行类,汽车金融公司除外,下同)有存款,当发起机构的信用状况恶化时,借款人有可能行使抵消权,但此时该机构无法履行其转付被抵消债权所对应款项的义务,而产生的风险。

如果设置了借款人抵消的处理条款,在借款人向发起机构行使抵消权,而且被抵消的债权恰好属于证券化资产的情况下,发起机构会立刻将等额的抵消款全部支付给贷款服务机构,由于在我国SPT模式下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均为同一家银行,从而将抵消风险转化成了该银行的信用风险。而本轮证券化试点银行的信用水平均很高,所以,抵消风险很低。

(三)混同风险

混同风险是指如果贷款服务机构的财务或信用状况恶化,入池贷款的回收款可能与该服务机构的其他资金混在一起,而产生的风险。在目前架构下,无论发起人是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还是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服务机构与发起人均是同一家,而交易结构文件又都会规定与该贷款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挂钩的“触发事件”。如果其信用等级降低于某一等级,会通过“回收款转付机制”、单独设立设置混同储备金账户或指定“后备贷款服务机构”等控制措施,使得回收资金路径绕过该“被降级的”机构直接到信托账户上,这样混同风险就转化成了贷款服务机构的信用风险。由于本轮证券化试点机构的信用水平很高,其在证券存续期内发生信用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可能性很低,所以混同风险很低。

(四)交易对手风险

交易对手风险是指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托公司(受托人/发行人)等参与机构未能尽职履责和为投资者服务,经验不够丰富,或因自身财务和经营问题而影响产品正常运转等而产生的风险。从本轮试点看,参与机构均为国内知名机构,行业地位稳定,信用水平很高,因此,交易对手风险极低。

证券评级变动风险分析

在初始评级之后,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进入存续期,其评级会发生变动,理论上既可能被上调也可能被下调。

由于本轮试点证券化产品存续时间不是很长,所以不得不对照分析上一轮产品的评级表现,来完整地分析评级变动风险。在2005~2008年发行的17单667亿元证券化产品中,没有发生高评级向下迁移的现象,有8单产品未调整级别,主要是因为期限短,其余产品级别均被上调,累计上调15次。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是因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尚处于试点阶段,行政性推动意味较浓,在控制入池信贷资产质量方面较为审慎。二是因为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采用过手顺序偿付1方式。在这种偿付方式下,如果基础资产信用水平保持稳定,不发生大额违约或者加速清偿事件,对于一个非AAA级的优先档证券(如评级为AA的优先B档)来说,在本档之前的优先受偿证券不断得到偿付而减少,同时本档之后的劣后受偿证券尚未得到本金偿付而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时间推移,自身获得的信用增级量2会不断上升,风险将不断降低,其信用等级会相应上升。

从本轮试点的情况来看,截至2014年8月1日,已有9单优先B档证券级别出现上调,无评级下调的记录。有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警示,本轮对入池信贷资产质量的控制比上一轮还要严格,贷款账龄已经过了一半,剩余期限更短,而且部分产品还新增了外部储备金账户等增信措施,因此,未来也几乎看不到在试点阶段发生评级被下调的可能,出现级别上调的可能性较大。

总结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还处于试行阶段,未来可能被更新和修订,因此,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环境有一定变化风险。但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大的突破之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仍将维持现有的SPT模式,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风险极低。

本轮证券化试点产品类型简单、结构清晰,没有再证券化及合成型产品,产品类型风险总体可控。

从信贷资产质量风险来看,本轮试点基础资产均为正常类贷款,不涉及不良贷款,所涉行业主要为大行业,大多为信用贷款类优质贷款,贷款处于成熟期,剩余期限比较短,信贷资产质量总体较好。

从信用增级风险来看,本轮试点次级档比例明显高于上一轮试点,部分产品设有超额抵押和外部储备金账户,对优先档的信用增级量是充分的,增级效果显著。

从交易结构风险来看,本轮试点产品均为静态型产品,参与机构信用水平高且行业地位稳固,因此循环风险、抵消风险、混同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均很低。

从证券评级变动风险来看,在试点阶段出现评级下调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后续那些非AAA级优先档证券评级被上调的可能性很大。

注:

1.过手顺序偿付是指在偿付证券化资产池中的信贷资产本金时,安排对应各档次证券完全按高低顺序依次进行本金偿付的一种方式。常见的如按照优先A1、优先A2、优先B、次级档的顺序依次偿付各级证券本金。

资产证券化的优点第2篇

8月28日,国务院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表示,将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后,中国人民银行表示,试点扩大后,将在尊重发行人自主选择发行窗口的基础上,引导大盘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跨市场发行。

此外,多头监管下能否放开交易所上市亦不明朗,规则细则尚未出台。此前不久,银监会与证监会共同研究,推动券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一旦政策放行,银行的信贷资产可以作为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的基础资产向券商转让,而券商设计的专项信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初期可能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目前资产证券化已形成三种模式,包括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债券和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三类,存量仅463.5亿元,但这三个市场之间不能互通。

显然,这种市场情况不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扩大。不仅如此,现行的规则对于券商、信托等非银机构接手信贷资产有不少限制,以及这些潜在的交易对手对风险把握及承受能力存在不足,这些问题若不能很好地解决,信贷资产证券化进一步扩大将面临诸多障碍。 借助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可改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并分散经营风险。 时机成熟

所谓“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流动性不丰、但有未来现金流的银行信贷资产,经过重组形成资金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予以出售。借此,银行可改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并分散经营风险。

因可在不增加基础货币的基础上,改善金融系统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被视为盘活存量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重要手段。

腾挪信贷额度、转移不良资产的内在需求,驱动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目前银行系统多经由银信通道、银证通道出表,即影子银行,但风险仍滞留在银行内部,并未实现真正隔离,反而欲盖弥彰。经济下行预期下,债务风险累积,银行亟须管理其资产负债表,对存量金融的再定价、释放沉淀的流动性显得尤为重要。

监管层正逐步限制通道业务、驱赶非标资产回表,资产证券化发展正临最好时机。某券商资管高管对《财经》记者表示,此前监管机构不停地堵,金融机构不停地绕,通道业务简单地规避监管规则。相较之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条通途。

某国有大行投资部人士对《财经》表示,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调整资产结构,如银行在某些行业贷款集中度过高,可能优先选择进行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始于2005年,并集中于银行间市场范围内。2005年至2008年底,共有11家金融机构成功发行17单,共计667.85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危机爆发后,监管层暂停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于2012年5月重启,目前已进行了两轮试点。

已发行的79只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达896亿元,占同期人民币贷款余额不到0.2%,远低于美国60%的水平。例如国开行在2012年9月发行的“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规模高达101.66亿元,涉及43名借款人向国开行借用的49笔贷款。

国内还进行了企业资产的证券化试点,即以券商为主导、交易所为平台开展,各家券商以小贷公司信贷资产、公共设施收费权、政府基建项目等为基础资产的各类项目,如通过国泰君安证券发行,隧道股份(600820.SH)将大连路隧道专营权收入进行的资产证券化。

即便如此,资产证券化的规模与其对应的基础资产相比仍微不足道。截至7月末,各类贷款余额68.78万亿元,加上应收账款、未承兑汇票、融资租赁资产等理论上可供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估摸约为100万亿元左右。

经华泰证券测算,未来3年-5年内包括信贷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在内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空间在3万亿元以上。

新一轮不超过3000亿元的试点规模中,国开行获得1000亿元额度,其中至少500亿元用于铁路贷款等基础资产;五大国有银行有望合计分得1000亿元额度;剩余1000亿元额度分配给农发行、进出口银行等金融机构。华宝证券分析师胡立刚预计,新一轮基础资产将以优质的公司贷款、基础设施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为主。 多头监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一直以商业银行间互相转手为主,风险仍积累在银行体系。

监管机构间一直在寻求合作,希望引入券商,来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大发展。虽然计划已久,但迟迟未有具体政策出台,监管机构的评估和斟酌一直没有停止。

3月15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由试点业务转为常规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由央行和银监会监管,券商参与该项业务并未实际开闸。

银监会系统下的商业银行和证监会系统下的券商、交易所平台,目前也仍然没有将要打通的迹象。

某大型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对《财经》记者表示,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发展不快,关键在于养老金、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不足,仍在银行间市场打转。

由于监管机构有意将信贷资产风险导出银行体系,因此通过券商的专项计划实现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可转移和化解影子银行风险。银行信贷资产的体量巨大,若能与券商对接,对券商业务也是利好。

监管难度同时加大,对银监会和证监会皆是挑战。真正大规模操作后,银行是否会惜售优质资产、而将风险较大的资产流出,券商的风控能力能否处理,都是值得监管层审慎考虑的。

要实现跨监管部门融合,修改现行法规也是当务之急。例如,银监会2010年底曾经发行《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的通知》,部分银行自身照此细化制定的《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连交易对手也有严格规定,需为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国内金融机构,将券商排除在外。

迄今为止,券商唯一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上的尝试,是2013年8月中旬,东方证券资管发行的东证资管—阿里巴巴2号,该产品主要向机构投资者发售,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9月18日,该专项计划于深交所挂牌上市。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在挂牌仪式上称,为拓展资产证券化创新,已在交易机制、风险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做好准备。

业内人士指出,该产品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比只是“形似”。一位券商资管高管介绍,只有承担风险,才能获得相应的对价。资金来源和资产都来自银行,券商仅作为通道,并不承担实际风险,是银证通道费率低的根本原因。因此,阿里小贷并没有做到真实交易、破产隔离,风险未真实转移之前,券商仍被视同通道,不是真正的资产证券化。

此外,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中介机构较多,导致中间费用偏高,如阿里小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预期收益率在6%左右,而阿里小贷的年化贷款利率在18%以上。

据悉,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分两类,债权类和收益权类。按照现行法律,债权类资产可实现真实销售,破产隔离;收益权类资产,由于相关受益依赖于原始权益人正常经营,与原始权益人难以完全独立。

债权的转让与收益权的转让有本质区别。收益权的转让仅是现金流的转让,而非产权;而债权的转让才伴随着附带风险的转让。适用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则意味着贷后管理、不良的违约风险,是否由下家全然接手。

是否真正将风险买断,不兜底,不隐含任何回购安排,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否做到真实交易、破产隔离的分水岭。 风控隐忧

银行对自己的信贷资产质量十分了然,是否愿意拿出优质资产进行证券化,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否进一步扩大留下悬念。

总体而言,银行体系的风控严实,其资金池内的资产经千挑万选,因此银行并不舍得向外出售资产,而是因为各项指标限制不得不出表。

一旦经济下行,银行坏账风险加剧,关注类贷款增加很快,银行扩大此类贷款的证券化规模,无疑会增加交易对手的风险。

民生银行行长助理林云山认为,发行人应择选优质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通过分级设计严控风险,虽然可能压低收益率,但有助于逐步将个人投资者纳入,资产证券化市场才有可能像前几年的理财产品步入快车道。

此前商业银行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仅数百亿元规模,多选取优质公司贷款涉水尝试,即便涉及不良贷款,也进行了充分的信用增级安排。

前述大型国有银行投部行人士说,根据监管要求,新一轮试点延续之前的做法,即要求优质信贷资产,这取决于外部评级的高低。

2008年1月,建设银行曾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7.7亿元的不良贷款支持证券,其中获AAA评级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向市场发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定向发行,且在优先级偿付完毕前不得转让。

某券商资管高管对《财经》记者表示,如果未来银行选择优先出售素质较低的资产,必须通过市场定价,银行的交易对手在承担较大风险的同时,要获得与之匹配的收益。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产品销售中,券商、信托等机构的风控能力成为产品规模能否扩大的关键。

例如,券商打包资产证券化产品,最终销售给客户。在此过程中,券商需对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这就要求券商对第三方资产有一定的把控,如评估和定价等,与商业银行相比,券商目前的能力略显不足。

非银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相比,对信贷资产的风险认识程度相差甚远。对信贷资产的风控体系需要学习。

券商、信托等承担风险的能力、对贷后管理的能力也都面临考验。“无论券商还是信托、基金子公司等任何其他业态与商业银行相比,贷后管理都不是一个数量级的差别,这个差别将决定未来的走向。”某券商资管高管对《财经》记者表示。

商业银行对贷款对象的控制能力,较其他金融机构要好很多。银行与企业合作经年,无论银行账户、贷款账户、企业授信等尽在掌握,若卖给券商等交易对手,其对贷款对象的约束力大减。

目前资产证券化在其过程中,通过外部增信、分级、期限结构重新安排等产品设计对产品的风险进行重新定价。

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之后分级,将风险和收益分出更多的档次,出售给不同的投资者。如中信证券将欢乐谷门票收入打包成资产证券化产品,其优先级据期限不同划分五档,而劣后级由原始权益人全额认购,从而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 机构争食

面对信贷资产的巨大蛋糕,信托和券商同样跃跃欲试。

目前券商和信托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扮演的角色有别,信托扮演SPV(特殊目的载体)角色来承接资产包,而券商负责承销。

9月3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首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设有优先A档优先B档、次级档三档,分别为9.45亿元、1亿元和2.29亿元。农发行作为发起机构和委托人,中信信托是受托机构和发行人,而中信证券(600030.SH)与中金公司担任联席承销商。

信托和券商从事信贷资产证券比业务,各有优劣势。信托从业人员多脱胎于银行体系,对其业务更加了解,对银行融资项目的把控比券商更熟悉。而券商则拥有投行、资管、研究等系统性的条线支持,中后台系统也相对强劲。信托自2005年始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但信托无承销资格,且目前获得SPV资格的信托数量十分有限。

“海外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问题,通常都是由投资银行来帮助解决的。”某券商资管高管对《财经》记者表示,信贷资产证券化若一直徘徊在银行间市场,从一家银行倒到另外一家银行,资产和风险一直在银行体系内打转,那资产负债表的问题永远解决不了。而依赖券商体系,是较好的出口之一。

券商专项资管计划并不能真正做到风险隔离,法律上存在瑕疵。

专项资管系委托关系,受托人的权利比起更为紧密的信托管理来说,要小得多,例如信托关系可以对抗第三方诉讼,而委托关系中的质押并不能优先于法院冻结资产。

要做成真正的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必须是信托关系。据悉,正在修订中的《信托法》,有望将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视同信托关系。

资产证券化的优点第3篇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运行情况

一、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并依托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买卖的有价证券的融资活动,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始于2005年,迄今经历了3个重要发展阶段:早期探索阶段(2005年―2008年),两次试点规模共计750亿元,实际发行667.83亿元,此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陷入停滞;重启试点阶段(2012年―2013年),规模500亿元,实际发行350.34亿元;迅猛发展阶段(2014年至今),国务院两次专题会议研究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批准扩大试点规模共计8000亿元,截至2015年末实际发行6876亿元。

二、市场运行情况

1.总体发行情况分析

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自2005年试点以来,十年间共发行200单产品,总规模达7894亿元。其中,2005年―2013年仅发行28单,总规模1018亿元,2014年―2015年发行172单,总规模达6876亿元,是前八年试点发行总量的6倍。近两年市场迅速扩容,主要受如下因素驱动:一是国务院高度关注。2013年8月和2015年5月,国务院两次召开常务会议研究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分别部署3000亿元和5000亿元试点规模。二是监管部门大力推动。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经验教训和我国实际情况,2012年试点重启以来,业务主管部门陆续建立双评级模式、优化风险自留规定、推出备案制、注册制、信息披露指引,推动市场规范化发展。三是发起机构积极参与。在金融脱媒加剧、利率市场化深入推进背景下,发起机构逐渐意识到证券化在调整资产结构、释放资本占用、扩大筹资渠道、改变盈利模式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探索业务模式,培养专业团队,建立品牌声誉。

2.发行主体分析

近两年,发行主体呈现出“数量扩增、类型多元、结构变迁”的特点。从数量看,前8年仅18家发起机构参与试点,而近两年发行主体数量迅速扩大至82家。从类型看,城商行、农商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陆续进入证券化市场,特别是外资银行、公积金中心2015年首次在国内发行证券化产品。从市场结构看,国有商业银行等早期主力机构市场份额不断下滑,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迅速抢滩上位,逐渐成为新兴的市场主力。

3.基础资产分析

2005年―2013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仅有公司贷款、不良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四类。2014年起,信用卡贷款、消费性贷款、租赁资产相继入池。2015年,全市场共发行证券化产品4056亿元,其中公司贷款证券化产品3197亿元,虽然规模上仍占据绝对优势,但增速远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个人车贷、房贷、信用卡消费贷等新兴产品发行量迅猛增长。随着基础资产类型日益丰富,公司贷款类产品市场份额不断下降,车贷、房贷、消费贷等具备短期、小额、分散特点的资产规模显著增长,市场结构日趋合理。

4.增信情况分析

在信用增级措施方面,国内证券化产品主要采用优先/次级、分层设计和超额抵押的内部增信结构,同时设置本金账户与收益账户的互转机制,缓解流动性风险。总体来看,试点10年间次级档证券为优先档证券提供的信用支持不断增大,平均厚度从早年的5.53%增加到10.73%,说明基础资产质量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下滑。分产品类型看,消费性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贷款、汽车贷款证券化产品次级档证券为优先档证券提供的信用支持相对较低,平均厚度分别为6.03%、6.84%、7.23%、8.82%,主要原因是上述产品的基础资产均为个人贷款,入池资产笔数多、分散度好且信用质量相近,违约及损失分布比较稳定。公司贷款和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次级档证券为优先档证券提供的信用支持较高,平均厚度分别为10.25%和13.30%,主要原因是基础资产信用质量参差不齐,信用结构差异较大,为保证优先档证券信用等级,次级档证券需提供充足的信用支持。

5.收益率情况分析

近两年,得益于货币市场流动性充裕、债券市场走牛,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利率总体震荡下行,但是与同期限、同等级的企业债和中短期融资券等产品相比仍然偏高。样本优先A档证券发行利率年均累计下行118BP,样本优先B档证券年均累计下行120BP,而期限、信用等级相近的短期融资券年均累计下行105BP。总体而言,资产支持证券利率下行幅度大于相近债券,说明投资人对该产品认可度不断提高,但信用溢价和流动性溢价明显,仍高10BP-60BP左右。

6.投资人情况分析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流通,投资人以银行为主,机构互持现象较为普遍。近两年,随着市场深化和政策放开,基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人对该产品兴趣渐浓,投资人结构进一步优化。同时,为扩大投资人范围,发行主体进行了各种创新探索。在缓解次级档证券销售流通难题方面,国家开发银行2013年发行了全优先档铁路专项资产支持证券,2015年将次级档证券由原来的定向发行改为公开发行;在丰富投资人类型方面,招商银行首次引入RQFII资金参与投资;在改善证券流动性方面,“兴银2015年第四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首次实现做市成交。

三、问题与挑战

1.市场供给方面

一是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结构升级转型阵痛持续,新的经济增长点尚在培育,信贷需求不足,优质资产稀缺,银行进行证券化的意愿和能力下降。二是可证券化资产范围受限,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银团贷款、不良贷款入池需进一步研究推动,证券化难以成为银行自主调整信贷结构、缓释信用风险的有效工具。三是基础资产定价方式与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化发行定价的运行机制存在错配,资产端根据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刚性调整,证券端随债券市场形势、供求关系等因素逐渐调整,供求双方难以达成共识。

2.市场需求方面

一是投资人主要为银行,需求偏好相近,在顺周期效应下容易引发结构性需求波动。二是尚未形成多层次投资人群体,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且偏好长期资产的投资人稀缺,特别是次级档证券期限长、无评级、百分百占用资本,始终销路不畅。三是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投资人不得不持有到期,反过来抑制了一级市场投资意愿,不利于市场发展。

3.市场安全方面

试点至今,运行中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兑付情况良好,尚未触发信用风险,但以下风险需重点关注。一是经济下行周期个别行业经营困难,债券市场已出现实质性违约,需关注存续证券化产品中产能过剩行业基础资产运行情况,谨防贷款违约引发证券兑付风险。二是证券定价方式存在隐患,需密切关注降息特别是不对称降息引发的证券利息兑付风险。如部分产品各档证券全部设计为固定利率且期限较长,而资产端为浮动利率,降息周期中资产池收益显著下降;部分产品各档证券虽然采用浮动利率,但以存款利率为定价基准,与资产端以贷款利率为基准的定价方式不完全匹配。

四、下一步政策建议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研究启动资产证券化立法工作,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配套以行之有效的监管指导和政策支持。同时研究税收优惠的可行性,提升产品吸引力。

二是丰富基础资产类型。在把控风险的前提下,允许发起机构自主选择入池资产,稳步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优质平台贷款证券化试点,提高发起机构积极性。

三是培育多层次投资人。出台政策支持,引导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合格境外机构等参与投资,丰富投资人群体,提高多元化水平。研究由系统重要金融机构联合,发起设立投资次级档证券的专业机构或基金,央行发挥最终贷款人角色,提供流动性支持,为市场发展建立信心。

四是扩展交易平台。打破监管藩篱,推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允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跨市场发行,实现两个市场优势互补。考虑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列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平台,由市场主体根据交易需要自主选择。

五是改善产品流动性。建立做市制度,由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担任做市商,不断进行买卖报价,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人的买卖需求,进而活跃市场。

六是强化风险控制和后续监管。加强市场主体行为规范,避免因过度竞争引发道德风险。在简化事前审批的同时,强化事后监管,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中国资产证券化:从理论走向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沈炳熙.资产证券化 中国的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林华.金融新格局[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

资产证券化的优点第4篇

厚积薄发

《中国农村金融》:首先,祝贺顺德农商银行顺利获批发行农合系统首单ABS。请您先介绍一下顺德农商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发行情况。

姚真勇:顺德农商银行2014年首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金额共153370万元,分为优先A级、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占73.02%,发行金额为112000万元,评级为AAA/AA+,加权平均期限0.96年;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占9%,发行金额为13800万元,评级为A/A,加权平均期限1.47年;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占17.98%,发行金额为27570万元。

《中国农村金融》:请介绍一下农合系统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背景情况。同时,顺德农商银行有哪些“积淀”与超乎寻常之处,才能成为试点单位,并发行农合系统首单ABS?

姚真勇:2013年7月2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要求“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和经济结构调整”。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将其作为盘活资产存量的重要政策措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部署了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2013年11月,银监会合作部在北京召开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会议,选定六家农商银行作为全国农商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试点单位,试点总额度为50亿元,顺德农商银行幸运地入选为其中一家,取得15亿元额度,是六家农商行试点中额度最大的一家。

顺德农商银行的前身是成立于1952年、具有六十多年发展历史的顺德农村信用合作社,2009年底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是广东省首批成功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之一。改制四年半来,顺德农商银行各项业务实现了又好又快、稳健可持续的发展。截至2014年6月末,总资产历史性地跨越2000亿大关,达2001.32亿元,对比2009年底改制时的1015亿元,翻了一番;各项存款余额1389.98亿元,比改制时的846.88亿元增长了64.13%;各项贷款余额973.58亿元,比改制时的497.19亿元增长了95.82%;不良率则由改制时的2.38%降至0.87%;资本净额达170.37亿元,比改制时的86.64亿元增长96.64%。今年上半年,拨备前利润21.94亿元,同比增长23.98%;利润总额19.56亿元,同比增长10.56%。年化ROA为1.56%,年化ROE为19.54%。目前,顺德农商银行所有核心风险指标均达到了银监会公布的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是全国首批28家农商银行标杆银行之一,也是广东三家农商银行标杆银行之一。按照2014年度英国《银行家》杂志的排名,顺德农商银行在全球1000家大银行综合排名第339位,在全国100家大型银行中排名第37位。

顺德农商银行具备一定的经营实力和良好的合规与内控能力,同时,始终秉承“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的宗旨,专注于服务当地经济,存贷款份额均占当地银行业首位,受到了当地政府和广大客户、市民的支持。在服务好“三农”和小微经济的基础上,顺德农商银行也重视开展金融市场业务,经过长期努力,树立起了一面富有农合特色的旗帜。自2000年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来,顺德农商银行一直表现活跃,自2002年以来,连续多年被评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优秀债券承销商,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优秀结算业务成员单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优秀交易成员。目前,顺德农商银行债券交易量与承销量均排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前列:2013年全年的债券业务量1.82万亿元,在全国农商银行系统中排名第4位,在全国2000多家金融机构中排名第46位。2011年还取得“债券结算业务”和“非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两项新的业务资格,是目前全国仅有的同时具备这两项业务资格的两家农商银行之一。2013年6月,顺德农商银行还以承销商及财务顾问的身份,主导承销了广东省佛山市第一期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为顺德中小企业募集资金1.4亿元。

专业至精

《中国农村金融》:成为试点单位后,顺德农商银行为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了哪些努力、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

姚真勇:2013年11月取得试点资格后,我们立即展开了各项筹备工作,于12月初选定了主承销商、信托公司、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作机构,并正式启动了首次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工作。为顺利开展本次项目,成功发行首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我们做了很多努力。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精挑细选确定入池资产。为了贯彻监管机构对于项目风险控制的要求,保证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在资产池组建阶段即对拟入池的贷款制定了严格的合格资产筛选标准。除了入池资产的信用质量,我们在整个资产挑选过程中还对资产池的行业集中度、支行集中度和借款人集中度等指标进行有效监控,并借鉴了主承销商/财务顾问的经验,利用顺德农商银行较为先进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从项目初期就对资产池和资产支持证券的现金流匹配进行规划,设定了专门的监测指标,动态调整资产池,从多个维度优化资产池筛选。

第二,就抵押权变更登记事项与登记部门进行协调与沟通。与当地登记部门协调沟通入池抵押贷款抵押权登记变更事宜,确保实现抵押贷款及其附属担保权利的全部转移。本次项目安排了超过资产池资产数量一半的抵押贷款入池,而抵押贷款批量入池伴随的抵押权变更登记问题一直都是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一个操作难点,实践中也少有地方登记机构办理过类似业务,几乎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在本次项目开展过程中,我行与房地产登记部门保持了积极沟通,共同商讨了抵押权变更登记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顺德当地登记部门对于业务创新一直抱有浓厚的兴趣和开明的态度,我们在办理抵押权变更的过程中获得了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大力支持,顺利完成了抵押权确权登记工作。

第三,协调行内各个部门及支行,齐心协力推进项目工作。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于行内而言,还属于比较新颖的业务,许多部门对该项业务并不十分了解。为此,我们在行内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并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知识进行普及,增强支行及总行各个部门对该业务的理解。为加强整个项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本人亲自担任项目领导小组组长,行长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管行长及部门负责人任组员,抽调了投资银行部、金融市场部、信贷部、公司部、计财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了项目工作小组,确保全行能够上下一心,群策群力地推进项目工作。

第四,就项目需求进行系统开发,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系统支持。为履行我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对入池资产进行尽职管理的承诺,履行有关管理职责,在我行各级业务和技术人员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经过数月的开发和测试工作,成功上线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系统。该系统改造项目为我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效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系统支持。

第五,积极开展销售工作。为确保本期证券的成功发行,我行在项目开始之初,就展开了对本期证券的销售工作。在项目获批后,我行金融市场部、投资银行部还与主承销商一起组织了各地的路演,走访客户超过50家,为我行能够成功发行本期债券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中国农村金融》: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资产证券化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顺德农商银行成功发行首单ABS之前,都做了哪些筹备工作?

姚真勇:自2005年3月21日人民银行牵头主持召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以来,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和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要求的公告等。这些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度的出台,有效解决了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市场准入、参与机构职责定位、金融监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和交易、税收制度、投资人保护、抵押权批量变更登记等一系列法律空白问题,将资产证券化纳入了合法规范的轨道。

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机构,需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要具备《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中规定的七个条件。在提交的资料方面,根据3号令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2005年第7号公告),我行与信托公司联合向银监会、人民银行分别按照规定报送了由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签署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计划书等11份文件和资料。经过银监会及人民银行的审批,顺德农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符合监管方规定的各项条件,获批发行。

在本次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过程中,我行投入了来自投资银行部、信贷管理部、公司银行部、金融市场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计财部、信息科技部的多名高素质专业人才,包括国家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同时还在原有的业务系统基础上进行优化,增加了资产证券化项目业务处理、会计核算和管理信息等功能,以满足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的需要。为保证业务能顺利开展,我行还研究、制定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细则、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证券化信贷资产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规程、会计处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进行规范及明确。

如虎添翼

《中国农村金融》:顺德是民营经济与小微企业发展的宝地,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顺德农商银行来说有哪些重要意义?对贵行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有何帮助?

姚真勇:从我行经营的实际情况来看,若能够借助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业务手段,则可以对我行在拓展服务实体经济资金来源、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拓展中间业务,以及实现风险资产规模控制、业务结构调整等经营目标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从而深入推进我行业务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的战略转型,促进各项业务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达到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服务“三农”与小微企业的目的。我行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有以下积极意义:

第一,盘活存量资产,提高我行服务“三农”与小微企业的能力。顺德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我国民营经济与小微企业发展的先行者,小微企业发展非常快,我行的贷款也是以民营企业、“三农”、小微企业为主要投放对象,本次信贷资产证券化选取的资产也是全部选取了优质的小微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我行可将现有的信贷资产重新组合并打包转化为证券化产品出售,这将有力地盘活我行优质存量信贷资产,优化资产结构。与此同时,我行将由此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释放原有的信贷规模,用以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特别是“三农”、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为更好地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问题提供新的出路。

第二,优化我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长久以来,我国银行业资产长期化、负债短期化趋势明显,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问题较为突出,流动性管理压力较大。资产证券化业务将为我行提供新的资产负债管理手段,可使我行灵活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减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对流动性的影响,明显提高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可以将较难流动的中长期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

第三,拓展银行盈利的新增长点。我行希望通过开展证券化业务,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开拓新的中间业务收入来源,减少对传统存贷业务的依赖,降低由于利率市场化导致息差减少而对银行经营的影响。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我行可作为贷款服务商继续为证券化资产提供管理和服务,获取合理的服务报酬,并有机会开拓证券化操作的结算、托管、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进一步拓宽中间业务范围,强化金融服务中介功能,在不消耗资本的情况下,增加银行的业务收入,促进我行盈利模式的转变,树立和巩固我行在资本市场创新进取的良好形象。

资产证券化的优点第5篇

《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协调推进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建设的改革任务和创新要求。为此,本报从即日起,围绕《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从完善和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角度,推出部分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的系列研究报告,期望能借此加快推动资本市场的全面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一、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环境

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集集团、珠海高速等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提供了成功的经验。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产品创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的准备和开拓工作。这些产品的创新和开拓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在此同时,必须看到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资产证券化实践依然面临着许多实施环境上的障碍。

(一) 发展的有利条件

1. 离岸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经验

中国的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如珠海高速公路、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和中集集团应收款等,为国内的证券化实践提供了成功经验,揭示了资产证券化成功运作的共同要点:(1)标的资产的质量良好,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2)法律运作框架至关重要,设在海外的SPV既可以避免国内法律制度的障碍,又可以利用国外成熟市场已建立的相关法律体系。(3)规范的信用增级操作,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必须的信用等级。(4)充分利用有经验的中介服务机构,构建合理的产品结构,提供有效的发行和维护服务。(5)广泛的销售网络,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成功地为投资者所接受。(6)活跃的海外二级市场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发行创造了条件,同时也降低了产品流动性溢价(liquidity premium),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

2.信托计划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作用

信托计划是资产证券化实践中SPV的主要形式。中国的信托行业从2001年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近年来,信托的创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克服发行限制,推动信托权益凭证。2001年的《信托法》对收益权作了重要的法律规定:收益人的信托收益权可以转让和继承;收益人的收益权期限可以与信托合同一致;信托文件可以对共同收益人的收益权的分配比例作出规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发行的信托收益凭证突破了发行信用合同200份的限制;而且收益权凭证可以转让,为发展信托收益权的交易市场打下基础。最近信托收益权凭证被成功地运用于不良资产处理(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信托以信托受益权方式处理132.5亿元债权资产)和房地产信托(如中煤信托的"荣丰2008项目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的实际操作中。

(2)增加产品种类。 信托公司近年来在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不动产信托、动产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不断开拓新产品。值得关注的是,一些集合资金信托形式的产品创新已经具有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资产租赁信托、汽车按揭信托、住房按揭信托、外汇资金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正在成为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战略重点。

3.资产证券化实践已形成发展重点

国内(在岸)资产证券化产品和项目尽管不能称为严格或标准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但已经形成了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些特点和趋势。1)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主要领域在房地产、不良资产的处理和基础设施行业。2)与房地产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成为国内外专业机构的发展战略重点,政策和技术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3)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特征逐步强化,如伊斯兰信托将公寓房产和未来房产经营收益权利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标的资产,并开始使用利差余额等信用增级手段,提高信托计划产品的信用;新华信托和深圳商业银行的合作模式,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出售方、发起人、管理人等主要参与者的职能,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框架。

(二) 有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各方面的努力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全面展开仍然面临着无法回避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和困难可以归纳为法律制度和实施环境两方面的障碍。

1.法律制度的障碍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徘徊、间续发展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地位、变化和发展。资产证券化是以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基础,以规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为载体,形成一个以SPV为核心的环环相扣、严密而又完整的融资结构。我国目前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现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

2.实施环境方面的障碍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环境在这里指资产证券化运作所必需的、除了法律制度以外的实施条件。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至今的历程看,主要的实施环境障碍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种类和质量问题

海外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非常广泛,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信贷、信用卡贷款、

学生贷款、汽车贷款、设备租赁、消费贷款、房屋资产贷款等资产,而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有可能被证券化的资产不仅种类相对有限,而且尚不成规模。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租赁、证券组合等,虽然有一定规模,但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剥离性都比较低,限制了在这些资产上的证券化运作。目前,在我国比较有可能被证券化或正在进行证券化尝试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不良资产,银行信贷(见附表)。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银行信贷的CDO尝试已经向证券化操作迈进了一大步,但从附表所列的资产对比可以看出,不良资产和银行信贷资产的现金流稳定性和信用能力离资产证券化要求还是有很大的距离。相对而言,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的资产性质比较符合证券化操作对标的资产的要求。但是,这些资产对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而言,在种类和数量上都非常有限。

(2)转让登记问题

资产的优先权益登记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实际问题。由于缺乏一个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因此无法确认和监管被转让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受让方没有客观的途径确知该资产以前是否曾经被转让给第三方,在以后转让中的受让人也无法知道第一次转让的情况。这样,以"真实出售"为基础的资产转让无法对资产的抵押权有客观的和法律意义上的确认,这已成为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3)金融服务问题

金融服务机构的障碍主要是中介机构专业服务不够,尤其是信用评级专业服务的缺乏。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评级机构对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信用评级服务目前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

(4)二级市场和流动性问题

2001年以后,信托业的发展和创新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催化剂,也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突破现有法律制度限制的重要途径。目前,信托产品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二级市场,所以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只能在认购后一直持有信托产品到产品的到期日,二级市场的不足严重限制了信托产品的发展。

二、 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一) 完善法律制度

为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本报告建议通过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的途径,修订有关法规,完善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

(1)确立以公告或登记方法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有效性,以便利证券化中成千上万债权转让的操作。可采用类似于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中的公告通知办法来取代目前的通知要求。

(2)《公司法》中需要明确对公司类SPV的规定。尽管《信托法》对信托SPV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公司法》中需要根据证券化操作的实际要求,对公司性质(类型)、资本金标准、董事会结构进行规定。更重要的是,赋予公司性质的SPV证券的发行资格。 

(3)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规范资产销售的会计处理,对"真实销售"作出明确的界定,保证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和风险隔离的实施。

(4)明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根据《证券法》第2条规定"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在证券法专项立法中,应取得国务院的认可,将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担保证券)界定为我国立法规范的证券类型。

(5)完善有关证券私募的规定。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可以采取公募和私募的形式,因此,在确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的同时,应该在证券法中完善有关证券私募的规定,明确私募发行的条件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6)完善有关税收制度。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由于折价销售资产而减少收益,应该明确发起人是否可以将资产转让中的损失从应税收入中予以扣除。

(二) 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或"真实出售"都会涉及在标的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如抵押权益、债务权益等。即使在资产成为证券化产品的标的资产后,需要明确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及确认优先权益及其先后次序。各国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显示,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保证优先权益登记和监管的一个重要实施手段。

美国法律经济学分析中心(CEAL)对法律比较健全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两大类国家的比较研究显示,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降低贷款的信用成本、提高金融体系运行效率的重要途径。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并缺乏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的国家中,应收款(标的资产)的转让是通过通知债务人进行优先权益确认的,如危地马拉和罗马尼亚。这种确认优先权益方法的最大问题是成本高,操作难。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在转让过程中需要对资产进行担保,如证券化过程中的外部信用增级,担保方无法得知对担保物的所有求索权。而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波兰等国家则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普遍采用了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以保证优先权益的确立,实施资产转让交易中对债务人的通知主义。

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在债务转让过程中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87条)对债务人已经采取了通知主义,取代了《民法通则》第91条的同意主义,为资产证券化创造了转让的条件。但是,在优先权益的登记方面并没有相应的实施机制。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众多债务人,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正在广泛讨论和准备中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同样面临着优先权益(债权)的登记问题。如果银行将住房抵押贷款转让给SPV,担保贷款的住房抵押权自然也随同转移,但是按规定SPV必须逐个地去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这是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关键难点之一。因此,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中国推进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一个重要实施步骤。

(三) 建立交易服务平台

在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建立规范、有效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市场对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作用和意义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规范可以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标准化程度,规范产品的信用评级和服务。第二,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第三,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降低投资者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降低产品的风险溢价,提高投资产品的竞争力。第四,改善证券市场的产品风险结构,提高低风险证券产品的市场比例,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第五,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广阔的开发空间。房地产抵押贷款、各种消费信贷贷款(如汽车消费信贷、 教育消费信贷等等)、各种信用卡类信贷产品以及基础建设项目等,都已经形成相当规模,有效的交易平台可以为这些资产的证券化实践提供二级市场的保证。

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信托产品的创新起了催化剂的作用。但是,如前所述,信托产品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为此信托公司通过一些手段如回购保证或柜台买卖信息提示等方式,力图为投资者提供转手交易服务,主要的形式包括(1)信托产品合同中有关转让的条款,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2)利用证券公司的网络平台提高流动性;(3)信托公司的理财优势同银行服务结合。

这些提高信托产品流动的措施反映了市场对信托产品流动性的要求。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投资者没有积极利用上述交易平台的原因有二。一是所推出的交易服务基本上是交易需求的提示功能,没有形成系统的交易模式,缺乏交易的价格发现机制。二是由于产品流动性差,信托产品在设计时被赋予了相当高的流动性溢价以吸引投资者;投资者所承担的流动性风险已通过流动性溢价得到补偿。在中国债券类产品种类较少、不能充分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要求的情况下,投资者在购买后没有转让的计划和要求。这些局部的服务措施并没有形成有效的二级市场。因此,在产品创新和证券化产品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建立有效的固定收益产品交易服务系统,对提高产品的标准化和可交易性、降低产品的流动性溢价、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选择合适的证券化产品

1.MBS是首选

资产证券化在欧美国家具有创新多、产品多样、发展迅速等特点。但是结合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相关的法律制度、资产特性等因素,从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交易服务的角度看,MBS是可供交易的首选。

在我国,房地产业作为支持MBS发展的"基础"行业,正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而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住宅产业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迅速发展,平均年增长率达37.8%。

从我国居民生活改善和消费结构发展的趋势看,家庭开支中用于食品消费的比例逐年下降, 人均用于住房支出部分相应地会不断上升。在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众多的农村人口逐渐迁移到城市,使城市人口不断增长。因此,我国住宅市场的潜在需求巨大。在合适的政策环境中,潜在需求必将转化为现实市场需求,从而推动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

我国的房地产业已成为与银行业高度依存的一个行业,大约70%的房地产开发资金来自银行贷款的支持,这样一种结构决定了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和影响。近年来, 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新增资产中的比重呈上升的趋势,从2001年的39%,预测会上升到2005年的42%至67%,2010年的45%至62%。因此,在房地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房地产新增贷款在我国商业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的比重将快速上升,会对银行产生很大的压力。缓解银行压力并保证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将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目前,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其他房地产抵押贷款服务机构正在积极制定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方案,有关监管部门正对各种方案进行讨论,预计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久会有实质性的进展。

2.CDO值得关注

抵押债务权益(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市场自1996年以来发展突飞猛进,几乎是信用卡证券化市场的两倍,与MBS一起成为最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在欧洲,MBS和CDO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展最快的两类市场。与MBS相比较,CDO的标的资产、SPV结构和管理条例更多样化。

CDO产品具有其独特的投资特性。第一,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的保守前提和CDO结构中"超常抵押"的特性,所以CDO不仅具有一般ABS的特性,而且其结构具有相当的强度和稳定性。第二,透明度高:CDO交易中出售标的资产的银行通常是大商业银行。因此,可以相对容易地获取有关它们的信息。优先债券投资者承担非常低的风险,只需分析一些市场总体的数据。次级债券投资者则需要具体分析CDO的风险、收益、法律条款,密切关注影响投资回报的各种因素。第三,标准化高:尽管CDO产品的起步较晚,但经过几年的发展,产品的标准化程度逐步提高,欧美市场上日趋完善的法规和监管经验可供借鉴。第四,流动性高:随着越来越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CDO的发行和交易得到迅猛发展。在全世界范围内,CDO交易市场大约占全部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的百分之四十。第五,较高的收益率:与相同信用等级的传统ABS产品相比,CDO具有较高的收益率。第六,行业相关性低:CDO与传统ABS的相关性很低。信用评级机构在计算资产组合的离散指数时,将CDO和传统ABS作为两个不同的行业。因此,对投资者来说,对CDO的投资可以起到分散投资组合的作用。

CDO产品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近年来迅速发展,并且越来越多地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倡导的做法,用资本充足率办法对表外业务实施监管。因此,贷款证券化正在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重点。据Fitch信用评级公司2003年的报告,中国农业银行在2003年5月成功地推出了私募形式的合成CDO。该报告预计中国的商业银行不仅会推出更多的CDO产品,而且会成为全球CDO的资产管理者。

资产证券化的优点第6篇

《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协调推进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建设的改革任务和创新要求。为此,本报从即日起,围绕《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从完善和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角度,推出部分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的系列研究报告,期望能借此加快推动资本市场的全面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一、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环境

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集集团、珠海高速等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提供了成功的经验。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产品创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的准备和开拓工作。这些产品的创新和开拓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在此同时,必须看到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资产证券化实践依然面临着许多实施环境上的障碍。

(一) 发展的有利条件

1. 离岸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经验

中国的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如珠海高速公路、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和中集集团应收款等,为国内的证券化实践提供了成功经验,揭示了资产证券化成功运作的共同要点:(1)标的资产的质量良好,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2)法律运作框架至关重要,设在海外的spv既可以避免国内法律制度的障碍,又可以利用国外成熟市场已建立的相关法律体系。(3)规范的信用增级操作,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必须的信用等级。(4)充分利用有经验的中介服务机构,构建合理的产品结构,提供有效的发行和维护服务。(5)广泛的销售网络,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成功地为投资者所接受。(6)活跃的海外二级市场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发行创造了条件,同时也降低了产品流动性溢价(liquidity premium),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

2.信托计划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作用

信托计划是资产证券化实践中spv的主要形式。中国的信托行业从2001年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近年来,信托的创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克服发行限制,推动信托权益凭证。2001年的《信托法》对收益权作了重要的法律规定:收益人的信托收益权可以转让和继承;收益人的收益权期限可以与信托合同一致;信托文件可以对共同收益人的收益权的分配比例作出规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发行的信托收益凭证突破了发行信用合同200份的限制;而且收益权凭证可以转让,为发展信托收益权的交易市场打下基础。最近信托收益权凭证被成功地运用于不良资产处理(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信托以信托受益权方式处理132.5亿元债权资产)和房地产信托(如中煤信托的"荣丰2008项目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的实际操作中。

(2)增加产品种类。 信托公司近年来在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不动产信托、动产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不断开拓新产品。值得关注的是,一些集合资金信托形式的产品创新已经具有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资产租赁信托、汽车按揭信托、住房按揭信托、外汇资金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正在成为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战略重点。

3.资产证券化实践已形成发展重点

国内(在岸)资产证券化产品和项目尽管不能称为严格或标准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但已经形成了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些特点和趋势。1)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主要领域在房地产、不良资产的处理和基础设施行业。2)与房地产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成为国内外专业机构的发展战略重点,政策和技术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3)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特征逐步强化,如伊斯兰信托将公寓房产和未来房产经营收益权利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标的资产,并开始使用利差余额等信用增级手段,提高信托计划产品的信用;新华信托和深圳商业银行的合作模式,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出售方、发起人、管理人等主要参与者的职能,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框架。

(二) 有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各方面的努力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全面展开仍然面临着无法回避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和困难可以归纳为法律制度和实施环境两方面的障碍。

1.法律制度的障碍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徘徊、间续发展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地位、变化和发展。资产证券化是以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基础,以规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为载体,形成一个以spv为核心的环环相扣、严密而又完整的融资结构。我国目前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现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

2.实施环境方面的障碍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环境在这里指资产证券化运作所必需的、除了法律制度以外的实施条件。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至今的历程看,主要的实施环境障碍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种类和质量问题

海外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非常广泛,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信贷、信用卡贷款、学生贷款、汽车贷款、设备租赁、消费贷款、房屋资产贷款等资产,而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有可能被证券化的资产不仅种类相对有限,而且尚不成规模。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租赁、证券组合等,虽然有一定规模,但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剥离性都比较低,限制了在这些资产上的证券化运作。目前,在我国比较有可能被证券化或正在进行证券化尝试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不良资产,银行信贷(见附表)。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银行信贷的cdo尝试已经向证券化操作迈进了一大步,但从附表所列的资产对比可以看出,不良资产和银行信贷资产的现金流稳定性和信用能力离资产证券化要求还是有很大的距离。相对而言,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的资产性质比较符合证券化操作对标的资产的要求。但是,这些资产对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而言,在种类和数量上都非常有限。

(2)转让登记问题

资产的优先权益登记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实际问题。由于缺乏一个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因此无法确认和监管被转让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受让方没有客观的途径确知该资产以前是否曾经被转让给第三方,在以后转让中的受让人也无法知道第一次转让的情况。这样,以"真实出售"为基础的资产转让无法对资产的抵押权有客观的和法律意义上的确认,这已成为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3)金融服务问题

金融服务机构的障碍主要是中介机构专业服务不够,尤其是信用评级专业服务的缺乏。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评级机构对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信用评级服务目前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

(4)二级市场和流动性问题

2001年以后,信托业的发展和创新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催化剂,也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突破现有法律制度限制的重要途径。目前,信托产品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二级市场,所以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只能在认购后一直持有信托产品到产品的到期日,二级市场的不足严重限制了信托产品的发展。

二、 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一) 完善法律制度

为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本报告建议通过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的途径,修订有关法规,完善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

(1)确立以公告或登记方法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有效性,以便利证券化中成千上万债权转让的操作。可采用类似于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中的公告通知办法来取代目前的通知要求。

(2)《公司法》中需要明确对公司类spv的规定。尽管《信托法》对信托spv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公司法》中需要根据证券化操作的实际要求,对公司性质(类型)、资本金标准、董事会结构进行规定。更重要的是,赋予公司性质的spv证券的发行资格。

(3)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规范资产销售的会计处理,对"真实销售"作出明确的界定,保证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和风险隔离的实施。

(4)明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根据《证券法》第2条规定"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在证券法专项立法中,应取得国务院的认可,将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担保证券)界定为我国立法规范的证券类型。

(5)完善有关证券私募的规定。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可以采取公募和私募的形式,因此,在确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的同时,应该在证券法中完善有关证券私募的规定,明确私募发行的条件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6)完善有关税收制度。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由于折价销售资产而减少收益,应该明确发起人是否可以将资产转让中的损失从应税收入中予以扣除。

(二) 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或"真实出售"都会涉及在标的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如抵押权益、债务权益等。即使在资产成为证券化产品的标的资产后,需要明确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及确认优先权益及其先后次序。各国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显示,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保证优先权益登记和监管的一个重要实施手段。

美国法律经济学分析中心(ceal)对法律比较健全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两大类国家的比较研究显示,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降低贷款的信用成本、提高金融体系运行效率的重要途径。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并缺乏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的国家中,应收款(标的资产)的转让是通过通知债务人进行优先权益确认的,如危地马拉和罗马尼亚。这种确认优先权益方法的最大问题是成本高,操作难。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在转让过程中需要对资产进行担保,如证券化过程中的外部信用增级,担保方无法得知对担保物的所有求索权。而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波兰等国家则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普遍采用了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以保证优先权益的确立,实施资产转让交易中对债务人的通知主义。

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在债务转让过程中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87条)对债务人已经采取了通知主义,取代了《民法通则》第91条的同意主义,为资产证券化创造了转让的条件。但是,在优先权益的登记方面并没有相应的实施机制。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众多债务人,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正在广泛讨论和准备中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同样面临着优先权益(债权)的登记问题。如果银行将住房抵押贷款转让给spv,担保贷款的住房抵押权自然也随同转移,但是按规定spv必须逐个地去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这是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关键难点之一。因此,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中国推进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一个重要实施步骤。

(三) 建立交易服务平台

在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建立规范、有效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市场对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作用和意义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规范可以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标准化程度,规范产品的信用评级和服务。第二,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第三,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降低投资者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降低产品的风险溢价,提高投资产品的竞争力。第四,改善证券市场的产品风险结构,提高低风险证券产品的市场比例,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第五,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广阔的开发空间。房地产抵押贷款、各种消费信贷贷款(如汽车消费信贷、教育消费信贷等等)、各种信用卡类信贷产品以及基础建设项目等,都已经形成相当规模,有效的交易平台可以为这些资产的证券化实践提供二级市场的保证。

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信托产品的创新起了催化剂的作用。但是,如前所述,信托产品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为此信托公司通过一些手段如回购保证或柜台买卖信息提示等方式,力图为投资者提供转手交易服务,主要的形式包括(1)信托产品合同中有关转让的条款,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2)利用证券公司的网络平台提高流动性;(3)信托公司的理财优势同银行服务结合。

这些提高信托产品流动的措施反映了市场对信托产品流动性的要求。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投资者没有积极利用上述交易平台的原因有二。一是所推出的交易服务基本上是交易需求的提示功能,没有形成系统的交易模式,缺乏交易的价格发现机制。二是由于产品流动性差,信托产品在设计时被赋予了相当高的流动性溢价以吸引投资者;投资者所承担的流动性风险已通过流动性溢价得到补偿。在中国债券类产品种类较少、不能充分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要求的情况下,投资者在购买后没有转让的计划和要求。这些局部的服务措施并没有形成有效的二级市场。因此,在产品创新和证券化产品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建立有效的固定收益产品交易服务系统,对提高产品的标准化和可交易性、降低产品的流动性溢价、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选择合适的证券化产品

1.mbs是首选

资产证券化在欧美国家具有创新多、产品多样、发展迅速等特点。但是结合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相关的法律制度、资产特性等因素,从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交易服务的角度看,mbs是可供交易的首选。

在我国,房地产业作为支持mbs发展的"基础"行业,正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而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住宅产业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迅速发展,平均年增长率达37.8%。

从我国居民生活改善和消费结构发展的趋势看,家庭开支中用于食品消费的比例逐年下降, 人均用于住房支出部分相应地会不断上升。在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众多的农村人口逐渐迁移到城市,使城市人口不断增长。因此,我国住宅市场的潜在需求巨大。在合适的政策环境中,潜在需求必将转化为现实市场需求,从而推动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

我国的房地产业已成为与银行业高度依存的一个行业,大约70%的房地产开发资金来自银行贷款的支持,这样一种结构决定了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和影响。近年来, 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新增资产中的比重呈上升的趋势,从2001年的39%,预测会上升到2005年的42%至67%,2010年的45%至62%。因此,在房地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房地产新增贷款在我国商业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的比重将快速上升,会对银行产生很大的压力。缓解银行压力并保证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将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目前,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其他房地产抵押贷款服务机构正在积极制定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方案,有关监管部门正对各种方案进行讨论,预计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久会有实质性的进展。

2.cdo值得关注

抵押债务权益(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市场自1996年以来发展突飞猛进,几乎是信用卡证券化市场的两倍,与mbs一起成为最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在欧洲,mbs和cdo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展最快的两类市场。与mbs相比较,cdo的标的资产、spv结构和管理条例更多样化。

cdo产品具有其独特的投资特性。第一,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的保守前提和cdo结构中"超常抵押"的特性,所以cdo不仅具有一般abs的特性,而且其结构具有相当的强度和稳定性。第二,透明度高:cdo交易中出售标的资产的银行通常是大商业银行。因此,可以相对容易地获取有关它们的信息。优先债券投资者承担非常低的风险,只需分析一些市场总体的数据。次级债券投资者则需要具体分析cdo的风险、收益、法律条款,密切关注影响投资回报的各种因素。第三,标准化高:尽管cdo产品的起步较晚,但经过几年的发展,产品的标准化程度逐步提高,欧美市场上日趋完善的法规和监管经验可供借鉴。第四,流动性高:随着越来越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cdo的发行和交易得到迅猛发展。在全世界范围内,cdo交易市场大约占全部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的百分之四十。第五,较高的收益率:与相同信用等级的传统abs产品相比,cdo具有较高的收益率。第六,行业相关性低:cdo与传统abs的相关性很低。信用评级机构在计算资产组合的离散指数时,将cdo和传统abs作为两个不同的行业。因此,对投资者来说,对cdo的投资可以起到分散投资组合的作用。

cdo产品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近年来迅速发展,并且越来越多地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倡导的做法,用资本充足率办法对表外业务实施监管。因此,贷款证券化正在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重点。据fitch信用评级公司2003年的报告,中国农业银行在2003年5月成功地推出了私募形式的合成cdo。该报告预计中国的商业银行不仅会推出更多的cdo产品,而且会成为全球cdo的资产管理者。

资产证券化的优点第7篇

《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协调推进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建设的改革任务和创新要求。为此,本报从即日起,围绕《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从完善和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角度,推出部分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的系列研究报告,期望能借此加快推动资本市场的全面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一、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环境

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集集团、珠海高速等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提供了成功的经验。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产品创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的准备和开拓工作。这些产品的创新和开拓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在此同时,必须看到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资产证券化实践依然面临着许多实施环境上的障碍。

(一)发展的有利条件

1.离岸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经验

中国的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如珠海高速公路、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和中集集团应收款等,为国内的证券化实践提供了成功经验,揭示了资产证券化成功运作的共同要点:(1)标的资产的质量良好,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2)法律运作框架至关重要,设在海外的SPV既可以避免国内法律制度的障碍,又可以利用国外成熟市场已建立的相关法律体系。(3)规范的信用增级操作,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必须的信用等级。(4)充分利用有经验的中介服务机构,构建合理的产品结构,提供有效的发行和维护服务。(5)广泛的销售网络,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成功地为投资者所接受。(6)活跃的海外二级市场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发行创造了条件,同时也降低了产品流动性溢价(liquiditypremium),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

2.信托计划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作用

信托计划是资产证券化实践中SPV的主要形式。中国的信托行业从2001年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近年来,信托的创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克服发行限制,推动信托权益凭证。2001年的《信托法》对收益权作了重要的法律规定:收益人的信托收益权可以转让和继承;收益人的收益权期限可以与信托合同一致;信托文件可以对共同收益人的收益权的分配比例作出规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发行的信托收益凭证突破了发行信用合同200份的限制;而且收益权凭证可以转让,为发展信托收益权的交易市场打下基础。最近信托收益权凭证被成功地运用于不良资产处理(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信托以信托受益权方式处理132.5亿元债权资产)和房地产信托(如中煤信托的"荣丰2008项目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的实际操作中。

(2)增加产品种类。信托公司近年来在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不动产信托、动产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不断开拓新产品。值得关注的是,一些集合资金信托形式的产品创新已经具有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资产租赁信托、汽车按揭信托、住房按揭信托、外汇资金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正在成为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战略重点。

3.资产证券化实践已形成发展重点

国内(在岸)资产证券化产品和项目尽管不能称为严格或标准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但已经形成了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些特点和趋势。1)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主要领域在房地产、不良资产的处理和基础设施行业。2)与房地产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成为国内外专业机构的发展战略重点,政策和技术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3)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特征逐步强化,如伊斯兰信托将公寓房产和未来房产经营收益权利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标的资产,并开始使用利差余额等信用增级手段,提高信托计划产品的信用;新华信托和深圳商业银行的合作模式,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出售方、发起人、管理人等主要参与者的职能,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框架。

(二)有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各方面的努力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全面展开仍然面临着无法回避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和困难可以归纳为法律制度和实施环境两方面的障碍。

1.法律制度的障碍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徘徊、间续发展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地位、变化和发展。资产证券化是以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基础,以规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为载体,形成一个以SPV为核心的环环相扣、严密而又完整的融资结构。我国目前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现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

2.实施环境方面的障碍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环境在这里指资产证券化运作所必需的、除了法律制度以外的实施条件。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至今的历程看,主要的实施环境障碍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种类和质量问题

海外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非常广泛,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信贷、信用卡贷款、学生贷款、汽车贷款、设备租赁、消费贷款、房屋资产贷款等资产,而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有可能被证券化的资产不仅种类相对有限,而且尚不成规模。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租赁、证券组合等,虽然有一定规模,但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剥离性都比较低,限制了在这些资产上的证券化运作。目前,在我国比较有可能被证券化或正在进行证券化尝试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不良资产,银行信贷(见附表)。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银行信贷的CDO尝试已经向证券化操作迈进了一大步,但从附表所列的资产对比可以看出,不良资产和银行信贷资产的现金流稳定性和信用能力离资产证券化要求还是有很大的距离。相对而言,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的资产性质比较符合证券化操作对标的资产的要求。但是,这些资产对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而言,在种类和数量上都非常有限。

(2)转让登记问题

资产的优先权益登记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实际问题。由于缺乏一个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因此无法确认和监管被转让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受让方没有客观的途径确知该资产以前是否曾经被转让给第三方,在以后转让中的受让人也无法知道第一次转让的情况。这样,以"真实出售"为基础的资产转让无法对资产的抵押权有客观的和法律意义上的确认,这已成为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3)金融服务问题

金融服务机构的障碍主要是中介机构专业服务不够,尤其是信用评级专业服务的缺乏。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评级机构对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信用评级服务目前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

(4)二级市场和流动性问题

2001年以后,信托业的发展和创新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催化剂,也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突破现有法律制度限制的重要途径。目前,信托产品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二级市场,所以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只能在认购后一直持有信托产品到产品的到期日,二级市场的不足严重限制了信托产品的发展。

二、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制度

为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本报告建议通过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的途径,修订有关法规,完善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

(1)确立以公告或登记方法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有效性,以便利证券化中成千上万债权转让的操作。可采用类似于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中的公告通知办法来取代目前的通知要求。

(2)《公司法》中需要明确对公司类SPV的规定。尽管《信托法》对信托SPV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公司法》中需要根据证券化操作的实际要求,对公司性质(类型)、资本金标准、董事会结构进行规定。更重要的是,赋予公司性质的SPV证券的发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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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规范资产销售的会计处理,对"真实销售"作出明确的界定,保证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和风险隔离的实施。

(4)明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根据《证券法》第2条规定"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在证券法专项立法中,应取得国务院的认可,将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担保证券)界定为我国立法规范的证券类型。

(5)完善有关证券私募的规定。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可以采取公募和私募的形式,因此,在确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的同时,应该在证券法中完善有关证券私募的规定,明确私募发行的条件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6)完善有关税收制度。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由于折价销售资产而减少收益,应该明确发起人是否可以将资产转让中的损失从应税收入中予以扣除。

(二)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或"真实出售"都会涉及在标的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如抵押权益、债务权益等。即使在资产成为证券化产品的标的资产后,需要明确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及确认优先权益及其先后次序。各国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显示,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保证优先权益登记和监管的一个重要实施手段。

美国法律经济学分析中心(CEAL)对法律比较健全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两大类国家的比较研究显示,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降低贷款的信用成本、提高金融体系运行效率的重要途径。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并缺乏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的国家中,应收款(标的资产)的转让是通过通知债务人进行优先权益确认的,如危地马拉和罗马尼亚。这种确认优先权益方法的最大问题是成本高,操作难。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在转让过程中需要对资产进行担保,如证券化过程中的外部信用增级,担保方无法得知对担保物的所有求索权。而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波兰等国家则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普遍采用了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以保证优先权益的确立,实施资产转让交易中对债务人的通知主义。

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在债务转让过程中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87条)对债务人已经采取了通知主义,取代了《民法通则》第91条的同意主义,为资产证券化创造了转让的条件。但是,在优先权益的登记方面并没有相应的实施机制。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众多债务人,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正在广泛讨论和准备中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同样面临着优先权益(债权)的登记问题。如果银行将住房抵押贷款转让给SPV,担保贷款的住房抵押权自然也随同转移,但是按规定SPV必须逐个地去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这是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关键难点之一。因此,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中国推进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一个重要实施步骤。

(三)建立交易服务平台

在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建立规范、有效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市场对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作用和意义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规范可以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标准化程度,规范产品的信用评级和服务。第二,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第三,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降低投资者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降低产品的风险溢价,提高投资产品的竞争力。第四,改善证券市场的产品风险结构,提高低风险证券产品的市场比例,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第五,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广阔的开发空间。房地产抵押贷款、各种消费信贷贷款(如汽车消费信贷、教育消费信贷等等)、各种信用卡类信贷产品以及基础建设项目等,都已经形成相当规模,有效的交易平台可以为这些资产的证券化实践提供二级市场的保证。

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信托产品的创新起了催化剂的作用。但是,如前所述,信托产品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为此信托公司通过一些手段如回购保证或柜台买卖信息提示等方式,力图为投资者提供转手交易服务,主要的形式包括(1)信托产品合同中有关转让的条款,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2)利用证券公司的网络平台提高流动性;(3)信托公司的理财优势同银行服务结合。

这些提高信托产品流动的措施反映了市场对信托产品流动性的要求。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投资者没有积极利用上述交易平台的原因有二。一是所推出的交易服务基本上是交易需求的提示功能,没有形成系统的交易模式,缺乏交易的价格发现机制。二是由于产品流动性差,信托产品在设计时被赋予了相当高的流动性溢价以吸引投资者;投资者所承担的流动性风险已通过流动性溢价得到补偿。在中国债券类产品种类较少、不能充分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要求的情况下,投资者在购买后没有转让的计划和要求。这些局部的服务措施并没有形成有效的二级市场。因此,在产品创新和证券化产品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建立有效的固定收益产品交易服务系统,对提高产品的标准化和可交易性、降低产品的流动性溢价、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选择合适的证券化产品

1.MBS是首选

资产证券化在欧美国家具有创新多、产品多样、发展迅速等特点。但是结合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相关的法律制度、资产特性等因素,从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交易服务的角度看,MBS是可供交易的首选。

在我国,房地产业作为支持MBS发展的"基础"行业,正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而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住宅产业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迅速发展,平均年增长率达37.8%。

从我国居民生活改善和消费结构发展的趋势看,家庭开支中用于食品消费的比例逐年下降,人均用于住房支出部分相应地会不断上升。在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众多的农村人口逐渐迁移到城市,使城市人口不断增长。因此,我国住宅市场的潜在需求巨大。在合适的政策环境中,潜在需求必将转化为现实市场需求,从而推动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

我国的房地产业已成为与银行业高度依存的一个行业,大约70%的房地产开发资金来自银行贷款的支持,这样一种结构决定了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和影响。近年来,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新增资产中的比重呈上升的趋势,从2001年的39%,预测会上升到2005年的42%至67%,2010年的45%至62%。因此,在房地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房地产新增贷款在我国商业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的比重将快速上升,会对银行产生很大的压力。缓解银行压力并保证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将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目前,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其他房地产抵押贷款服务机构正在积极制定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方案,有关监管部门正对各种方案进行讨论,预计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久会有实质性的进展。

2.CDO值得关注

抵押债务权益(CollateralizedDebtObligation-CDO)市场自1996年以来发展突飞猛进,几乎是信用卡证券化市场的两倍,与MBS一起成为最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在欧洲,MBS和CDO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展最快的两类市场。与MBS相比较,CDO的标的资产、SPV结构和管理条例更多样化。

CDO产品具有其独特的投资特性。第一,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的保守前提和CDO结构中"超常抵押"的特性,所以CDO不仅具有一般ABS的特性,而且其结构具有相当的强度和稳定性。第二,透明度高:CDO交易中出售标的资产的银行通常是大商业银行。因此,可以相对容易地获取有关它们的信息。优先债券投资者承担非常低的风险,只需分析一些市场总体的数据。次级债券投资者则需要具体分析CDO的风险、收益、法律条款,密切关注影响投资回报的各种因素。第三,标准化高:尽管CDO产品的起步较晚,但经过几年的发展,产品的标准化程度逐步提高,欧美市场上日趋完善的法规和监管经验可供借鉴。第四,流动性高:随着越来越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CDO的发行和交易得到迅猛发展。在全世界范围内,CDO交易市场大约占全部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的百分之四十。第五,较高的收益率:与相同信用等级的传统ABS产品相比,CDO具有较高的收益率。第六,行业相关性低:CDO与传统ABS的相关性很低。信用评级机构在计算资产组合的离散指数时,将CDO和传统ABS作为两个不同的行业。因此,对投资者来说,对CDO的投资可以起到分散投资组合的作用。

CDO产品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近年来迅速发展,并且越来越多地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倡导的做法,用资本充足率办法对表外业务实施监管。因此,贷款证券化正在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重点。据Fitch信用评级公司2003年的报告,中国农业银行在2003年5月成功地推出了私募形式的合成CDO。该报告预计中国的商业银行不仅会推出更多的CDO产品,而且会成为全球CDO的资产管理者。

资产证券化的优点第8篇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并依托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买卖的有价证券的融资活动,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始于2005年,迄今经历了3个重要发展阶段:早期探索阶段(2005年―2008年),两次试点规模共计750亿元,实际发行667.83亿元,此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陷入停滞;重启试点阶段(2012年―2013年),规模500亿元,实际发行350.34亿元;迅猛发展阶段(2014年至今),国务院两次专题会议研究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批准扩大试点规模共计8000亿元,截至2015年末实际发行6876亿元。

二、市场运行情况

1.总体发行情况分析

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自2005年试点以来,十年间共发行200单产品,总规模达7894亿元。其中,2005年―2013年仅发行28单,总规模1018亿元,2014年―2015年发行172单,总规模达6876亿元,是前八年试点发行总量的6倍。近两年市场迅速扩容,主要受如下因素驱动:一是国务院高度关注。2013年8月和2015年5月,国务院两次召开常务会议研究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分别部署3000亿元和5000亿元试点规模。二是监管部门大力推动。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经验教训和我国实际情况,2012年试点重启以来,业务主管部门陆续建立双评级模式、优化风险自留规定、推出备案制、注册制、信息披露指引,推动市场规范化发展。三是发起机构积极参与。在金融脱媒加剧、利率市场化深入推进背景下,发起机构逐渐意识到证券化在调整资产结构、释放资本占用、扩大筹资渠道、改变盈利模式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探索业务模式,培养专业团队,建立品牌声誉。

2.发行主体分析

近两年,发行主体呈现出“数量扩增、类型多元、结构变迁”的特点。从数量看,前8年仅18家发起机构参与试点,而近两年发行主体数量迅速扩大至82家。从类型看,城商行、农商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陆续进入证券化市场,特别是外资银行、公积金中心2015年首次在国内发行证券化产品。从市场结构看,国有商业银行等早期主力机构市场份额不断下滑,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迅速抢滩上位,逐渐成为新兴的市场主力。

3.基础资产分析

2005年―2013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仅有公司贷款、不良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四类。2014年起,信用卡贷款、消费性贷款、租赁资产相继入池。2015年,全市场共发行证券化产品4056亿元,其中公司贷款证券化产品3197亿元,虽然规模上仍占据绝对优势,但增速远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个人车贷、房贷、信用卡消费贷等新兴产品发行量迅猛增长。随着基础资产类型日益丰富,公司贷款类产品市场份额不断下降,车贷、房贷、消费贷等具备短期、小额、分散特点的资产规模显著增长,市场结构日趋合理。

4.增信情况分析

在信用增级措施方面,国内证券化产品主要采用优先/次级、分层设计和超额抵押的内部增信结构,同时设置本金账户与收益账户的互转机制,缓解流动性风险。总体来看,试点10年间次级档证券为优先档证券提供的信用支持不断增大,平均厚度从早年的5.53%增加到10.73%,说明基础资产质量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下滑。分产品类型看,消费性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贷款、汽车贷款证券化产品次级档证券为优先档证券提供的信用支持相对较低,平均厚度分别为6.03%、6.84%、7.23%、8.82%,主要原因是上述产品的基础资产均为个人贷款,入池资产笔数多、分散度好且信用质量相近,违约及损失分布比较稳定。公司贷款和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次级档证券为优先档证券提供的信用支持较高,平均厚度分别为10.25%和13.30%,主要原因是基础资产信用质量参差不齐,信用结构差异较大,为保证优先档证券信用等级,次级档证券需提供充足的信用支持。

5.收益率情况分析

近两年,得益于货币市场流动性充裕、债券市场走牛,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利率总体震荡下行,但是与同期限、同等级的企业债和中短期融资券等产品相比仍然偏高。样本优先A档证券发行利率年均累计下行118BP,样本优先B档证券年均累计下行120BP,而期限、信用等级相近的短期融资券年均累计下行105BP。总体而言,资产支持证券利率下行幅度大于相近债券,说明投资人对该产品认可度不断提高,但信用溢价和流动性溢价明显,仍高10BP-60BP左右。

6.投资人情况分析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流通,投资人以银行为主,机构互持现象较为普遍。近两年,随着市场深化和政策放开,基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人对该产品兴趣渐浓,投资人结构进一步优化。同时,为扩大投资人范围,发行主体进行了各种创新探索。在缓解次级档证券销售流通难题方面,国家开发银行2013年发行了全优先档铁路专项资产支持证券,2015年将次级档证券由原来的定向发行改为公开发行;在丰富投资人类型方面,招商银行首次引入RQFII资金参与投资;在改善证券流动性方面,“兴银2015年第四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首次实现做市成交。

三、问题与挑战

1.市场供给方面

一是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结构升级转型阵痛持续,新的经济增长点尚在培育,信贷需求不足,优质资产稀缺,银行进行证券化的意愿和能力下降。二是可证券化资产范围受限,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银团贷款、不良贷款入池需进一步研究推动,证券化难以成为银行自主调整信贷结构、缓释信用风险的有效工具。三是基础资产定价方式与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化发行定价的运行机制存在错配,资产端根据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刚性调整,证券端随债券市场形势、供求关系等因素逐渐调整,供求双方难以达成共识。

2.市场需求方面

一是投资人主要为银行,需求偏好相近,在顺周期效应下容易引发结构性需求波动。二是尚未形成多层次投资人群体,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且偏好长期资产的投资人稀缺,特别是次级档证券期限长、无评级、百分百占用资本,始终销路不畅。三是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投资人不得不持有到期,反过来抑制了一级市场投资意愿,不利于市场发展。

3.市场安全方面

试点至今,运行中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兑付情况良好,尚未触发信用风险,但以下风险需重点关注。一是经济下行周期个别行业经营困难,债券市场已出现实质性违约,需关注存续证券化产品中产能过剩行业基础资产运行情况,谨防贷款违约引发证券兑付风险。二是证券定价方式存在隐患,需密切关注降息特别是不对称降息引发的证券利息兑付风险。如部分产品各档证券全部设计为固定利率且期限较长,而资产端为浮动利率,降息周期中资产池收益显著下降;部分产品各档证券虽然采用浮动利率,但以存款利率为定价基准,与资产端以贷款利率为基准的定价方式不完全匹配。

四、下一步政策建议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研究启动资产证券化立法工作,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配套以行之有效的监管指导和政策支持。同时研究税收优惠的可行性,提升产品吸引力。

二是丰富基础资产类型。在把控风险的前提下,允许发起机构自主选择入池资产,稳步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优质平台贷款证券化试点,提高发起机构积极性。

三是培育多层次投资人。出台政策支持,引导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合格境外机构等参与投资,丰富投资人群体,提高多元化水平。研究由系统重要金融机构联合,发起设立投资次级档证券的专业机构或基金,央行发挥最终贷款人角色,提供流动性支持,为市场发展建立信心。

四是扩展交易平台。打破监管藩篱,推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允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跨市场发行,实现两个市场优势互补。考虑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列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平台,由市场主体根据交易需要自主选择。

资产证券化的优点第9篇

一、市场细分是各国券商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成熟国家证券业发展的情况来看,随着自由竞争和进入壁垒的降低,金融服务价格下降,证券行业平均利润率下降,导致券商并购和整合力度加大,行业竞争格局向寡头垄断演进,一些券商通过挖掘和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从而获得市场超额利润,券商经营模式的分化现象日益明显。美国券商在业务收费完全自由化后,市场竞争加剧,并促使美国券商不得不为寻找新利润来源而重新调整发展战略,由此便产生了券商经营模式的分化现象。目前,一些世界著名的券商同时出现了两种发展趋势:一方面,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十分广泛,已经拓展至投资、融资、保险以及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等各个领域,同时,这些券商通过设立子公司将风险隔离,有效防范各项业务风险在公司内部扩散并危及整个公司的生存,呈现出多样化、集团化、国际化特征,另一方面,又充分利用其具有的比较优势各有所长地向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方向发展,传统的三大业务也随之出现专业化和细分化趋势。

为数不多的现代化大型投资银行占据证券市场主导地位,成为行业龙头与支柱;摩根斯坦利和高盛长于包销证券,以二级市场自营业务和并购中介业务为主,偏向高风险与高收益的私人资本投资业务;雷曼兄弟公司擅长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所罗门兄弟公司的特长是商业票据发行和债券交易;美林证券的专长则是项目融资、产权交易以及固定收入的资产管理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即使是以综合服务为主的大型投资银行在业务发展上也各有特色。同时,这种市场细分又使各券商证券研究也形成了不同领域的研究特色。例如,怡富证券、汇丰证券、巴克莱、ING霸菱证券和华宝证券对于蓝筹股的研究遥遥领先;兆富证券、怡富证券、摩根建富等精于研究小型上市公司;而里昂证券、浩威证券和霸菱证券则擅长于研究中国B股市场。他们靠自己的品牌赢得了客户的信赖,也获得了良好的经营效益。

在国外成熟市场上,券商出局现象也时常发生,其关键在于其核心竞争力没有形成或者丧失。据深交所提供的数据,1971-2001年,美国共有299家券商破产,平均每年7家,仅2001年就达12家。在亚洲,香港百富勤、日本三洋证券、山一证券等一大批券商也在亚洲金融风暴之后相继被兼并。能够生存下来的券商均具有鲜明的业务特色或经营特色,它们机制灵活、业务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实力雄厚。

国际

资本市场发展经验表明,券商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并持续发展,关键是要通过市场细分,扬长避短,找准自己的定位,打造核心业务,从而实行专业化、特色化经营,以突出某一项业务来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并在特定领域树立起各自公司的品牌。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各券商为求得生存,以客户为导向进行市场细分是一种必然趋势。

二、市场细分是我国券商发展的现实选择

券商发展模式有两种选择,一种是粗放式经营,一种是细分化经营。我国券商已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历程。由于整体上仍处于成长期,在2001年前几乎所有证券业务都有较高的利润率,券商资金利润率在2001年以前在30%以上,大大高于其他行业,因此绝大部分券商均走上了以规模扩张为主的粗放式经营道路。这种模式使绝大多数券商的生存之路维系在股市的系统风险之上。券商之间也未摆脱低水平、低效率的竞争格局,加之长期以来证券市场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因而导致券商之间的非价格竞争较少,各券商没有市场细分,经营范围类似,业务品种趋同,业务结构雷同,所服务的客户及所运用的手段也大致相同,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经营特色,证券业务差别化的影响和作用不明显。

具体来说,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基本上只是利用发行通道为企业发行证券。特别是并购重组、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等业务没有得到重视和发展,使得券商广义投行业务的细化程度和差别化程度较低。

经纪业务也是主要依靠交易所的席位为投资者提供交易通道,佣金收入虽然是券商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但“靠天吃饭”,对投资者的市场细分不够,提供投资咨询的层次不够,投资咨询基本只发挥了吸引客户来营业部交易的功能。

资产管理和自营业务前几年是券商重要的收入来源,但没有形成个性化的投资风格和特色。在2001年下半年股市连续下跌,而市场监管趋于严格的情况下,大多数券商的这块业务成了致命伤。

随着证券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进程的加快,证券市场化程度在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也在增强,制度保护逐步被削弱,行业进入门槛降低了,新的竞争者的加入使市场竞争进一步激化。适应市场细分需要产生的网络经纪公司、金融财务公司以及合资券商、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不仅会分羹券商的传统业务,还在向传统业务的上下游业务渗透,市场的细分和投资者需求的变化,为新的竞争者加入培育了生存的土壤,传统业务的生存发展受到挑战,开拓市场的难度加大,2001年以后券商资金利润率出现大幅度下降。我国证券行业竞争也出现了新的变化:一是证券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二是证券服务的竞争正在由硬件服务向软件服务转变;三是证券交易由以营业部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四是竞争方式由资产规模的竞争向高效管理、人力资本的竞争转变;五是竞争领域从传统的通道业务向非通道业务扩散。这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已由粗放经营时代进入到市场细分时代,要适应这种新的变化,只有按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国情,依据市场需求勇于创新,不断开拓业务领域,为客户提供差异化、个性化服务,树立专业化、特色化服务优势,争取在部分领域和行业中建立自己的品牌,才能在竞争中取胜。

三、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细分的条件已经具备

2001年以后,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持续低迷,我国券商粗放式经营的问题开始暴露并逐渐恶化,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证监会从去年开始首先实行了监管细分,引导券商向差异化方向发展。根据不同风险承受程度和控制能力,将国内券商分成A、B、C、D四类,对不同市场主体实施不同监管方法、给予券商不同的发展空间,为证券市场细分和实现差异化经营创造了条件。

特别是中国证监会对券商引入了风险准备制度,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规定净资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及其标准,使公司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充足水平相匹配;二是风险准备,即规定券商应根据业务规模计算风险准备,以实现对各项业务规模的间接控制,同时配合对部分高风险业务规模直接控制,建立各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机制。将净资本和风险准备挂钩以后,会鼓励券商对不同业务进行净资本配置,为券商发展自己主要业务创造空间。比如偏重投行发展的券商,就应适当收缩资产管理和经纪业务,为投行业务配置更多的净资本。在新的机制下,券商的自主性将更强,差异化的优势也会体现得更明显。

中国证券业协会积极协调解决影响证券市场细分化的路障,通过各种途径为券商差异化经营营造良好的环境。

上交所也将个股板块差异化,还将对部分板块放宽涨跌幅限制、推出T+0和权证等措施,积极推动市场细分,为券商差异化经营创造了条件。

主办投行模式的兴起,有利于券商将其主要精力放在项目研究、业务创新等方面,通过进一步细分投资银行市场,形成自己的业务特色,从而确定和发展自己在某些行业和为某种类型客户提供某种投资银行服务上的优势。

经纪业务在佣金自由化、网上交易盛行、通道垄断权丧失等冲击下,一些券商根据自身的特点逐渐在经纪业务上采取特色化的竞争战略,特别是网上交易的兴起,使券商间业务差别化程度迅速提高。

资产管理业务将会更多地从客户交易行为的特点、投资偏好、期望的投资目标等角度出发来对客户进行细分,进行针对性的服务。

风险投资的发展也将促进券商采取差别化发展战略。风险投资是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相结合的产物,无论是在组织设立方式、产品设计、介入风险企业的程度、开展服务的方式等方面都将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各券商的个性差异。

随着证券行业内并购重组的加速,近年来,我国券商在市场细分和差异化经营方面做了大量尝试。目前,招商、国泰君安等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规模处于领先地位。中金公司除了发行短期债券集合理财产品之外,还开始介入外汇集合理财产品,中金公司和广发证券迈出了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创新的第一步。中小型券商则力争在网上交易、证券自营、企业债承销等方面做出特色。目前,网上交易市场份额主要集中在华泰证券等少数优势券商。在巩固市场占有率的同时,大部分券商也加快了业务差异化竞争的脚步。中信、国泰君安、国信、招商证券等创新类券商基本将业务定位于全面服务型券商。通过便捷的交易通道,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和覆盖面较广的业务布局为各类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中金公司则将自身业务定位于为高端机构客户服务。中信、国泰君安等老牌券商在债券发行承销业务中巩固了自己的优势,还有一些中小券商在自营业务、投行业务、经纪业务做出了特色,有的券商甚至利用其信托平台开展产业投资。据报道,国海证券、华西证券等券商针对特定地区提供特色服务、形成了地域优势,东吴证券则凭借自己在苏州当地经纪业务的垄断优势,使企业债市场业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可以说,经过前期监管部门对券商的综合治理,大部分券商通过整改使风险得到释放,一些券商在解决生存问题的同时,在证券市场细分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积累了经验,为推进证券市场细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四、大力推进市场细分,提高我国券商核心竞争力

券商的核心竞争力主要取决于券商的资金能力、研究能力、销售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其中核心是创新能力。如何通过细分市场,形成自己的经营特色,打造核心竞争力,是券商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细分还处在萌芽状态,要大力推进市场细分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需要在认识上对推行市场细分给予更高的重视,在政策制度上提供更大的空间,在人才培养和储备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在市场细分的可操作性方面进行超前的研究。目前,可重点从以下方面推进证券市场细分:

一是券商定位细分。根据我国券商分化重组的具体情况,目前一部分具备条件的券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定位为全面服务型券商,在突出某项业务特色,发挥自身竞争优势的同时,通过与国内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组建成金融控股集团或证券服务零售商,以便捷的交易通道,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和覆盖面广泛的业务布局为各类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另一类可定位为专业服务型券商。这些券商可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为特定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如有的券商可以专门从事收购兼并业务,有的可以专门发展企业债券业务,有的则可以向专业型的做市商、经纪商方向发展;有的可重点进行股票投资服务,有的则可以进行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服务,从而确立自己的市场根据地,形成有专业特色的券商。一些中小型券商还可通过市场分割,定位在一个或几个地区、一个或几个行业,在某些特定业务领域,为特定客户的特定需求提供服务,在某一细分市场实行专业化和特色化经营,树立竞争优势。

二是证券客户细分。目前大多数券商80%的利润来自其20%的客户群,券商就是要通过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特点、投资偏好、期望的投资目标等角度出发来对客户进行细分,找准核心客户群,从而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形成核心竞争力。有的券商通过致力于服务高端机构客户,有的券商则可重点发展个人投资者等,有的可以专门发展

电子商务,为网上交易客户提供一对一的专业化服务,从而形成自己专门的客户群。如中金公司就将客户群定位在大型机构客户。这种客户细分和定位选择,看似放弃了部分市场,但通过有针对性的特色化服务,可以吸引更多相同偏好的人群转换门户,实则因其不可替代性真正在市场中占据了难被取代的一席之地,从而夯实了市场根基,锁定了相应的市场。

三是证券业务细分。证券市场客户的需求丰富多样,不同的客户对于证券业务的需求也不尽一样。因此,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而相应进行业务细分就成为一种必然。目前,需要通过研究细分推动证券业务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细分:(1)拓宽传统的业务领域。如,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仅限于证券承销,国内券商的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大都来自于发行承销收入,而现代化的投资银行业务除了证券承销业务外、还可大力发展财务顾问、兼并与收购、咨询服务、项目融资、公司理财等广义投资银行业务;(2)用新的技术手段提升传统业务。如,引入网络、强化研究咨询实现服务增值等;(3)开辟全新的业务领域,发掘潜在市场。目前在财富管理,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与交易,资产证券化,国有股、法人股的全流通,金融混业经营等方面券商都有较大的业务开拓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