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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民间融资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10 17:00:55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第1篇

一、民间金融的概念及其发展现状

(一)民间金融的定义

民间金融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正规金融活动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民间金融中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是民间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狭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

(二)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民间金融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手续简便、放款快捷、利率灵活等特点广受中小微企业的青睐。近些年来,随着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1、民间金融市场缺少监管机制。民间金融由于其形式多样,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造成政府监管出现很多空隙。不能与正规的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在金融业务运行中会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民间金融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导致其发展不规范、业务单一化,影响其健康快速发展。2、民间金融机构缺少抵御风险的能力。民间金融机构大部分是吸收社会上闲散资金,投资给需要的中小微企业。由于其经营时间短,规模小、资产少,不具备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民间金融由于其担保物少、利率高,在遇到金融危机时容易出现收不回投资额和利息,使民间金融机构濒临倒闭。3、民间金融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金融机构由于其投资利率远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投资利率,导致金融市场中存在非正常竞争、容易出现非法集资,对整个金融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同时容易引发社会问题,造成社会不安,影响金融秩序正常运行。

二、分析中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一)中小微企业发展现状

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中小微企业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微企业的数量大幅度增加。他们在万众创新、大众创业、活跃市场、解决就业、创造价值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中小微企业数量多、规模小、资产少、发展迅速、相当一部分集中于高科技产业。他们拥有高学历、高技能的优秀人才,这些企业的特点是工作效率高、科技创新能力强、创造利润高。中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的优势在快速发展中,缺乏大量的资金支持,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发展速度。因为其资产规模小、抵押质押金额少、信用等级低、抗风险能力弱等特点,导致他们在正规的金融机构融资低、贷款难等困境。

(二)中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中小微企业融资少、贷款难一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因为其成立时间短、资本少、信用度低、可提供的抵押物少等特点,无法在大型的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导致其发展出现瓶颈,阻碍中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存在问题既有外部原因,也有企业自身原因。外部原因是与我国国情和金融体制有关,内部原因和中小微企业自身的特点分不开。正是由于这些因素,才导致我国中小微企业贷款少、融资难的困境。1、我国市场经济的特点及实施的金融政策。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使我国的经济体制既有一般市场经济的共性,又有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制度性特征。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大力发展国有企业,政府提供各种优惠条件。国有商业银行由于有各种政策支持对国有企业贷款也积极配合,提供丰富的资金资源。2、中小微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中小微企业虽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他们数量多、规模小,能够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少、信用等级低、财务不健全等特点,从商业银行融资相当困难。商业银行有各自的审贷系统,中小微企业的申贷资料在银行系统中评分较低,能够获得贷款数额很难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3、中小微企业融资路径有限。尽管中小微企业盈利水平高,但是由于其资本少,风险承受能力低,不具备上市筹资的条件。这样导致这些企业不能在资本市场上融资,限制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阻碍其发展和壮大。

三、民间金融与中小微企业的相互作用

(一)民间金融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

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具有期限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等特点,深受中小微企业的信赖。具体作用有以下几点:1、手续简便、融资快成为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的有利条件。正规金融机构因为中小微企业成立时间短、贷款综合评分低、财务信息不健全,抵押质押物价值不高等,审核贷款程序繁琐,放贷时间长,有可能延误中小微企业的经营活动。但是民间金融可以克服这些问题,及时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满足其发展的需要。2、融资费用低,能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虽然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低于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是高抵押质押也需要一定的成本,相应的其他融资费用也会增加。最后导致实际利率高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利率,同时、还可能审核通过的贷款金额少于申请数额,误失投资商机,影响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二)中小微企业对民间金融的促进作用

1、中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有助于民间金融的发展。中小微企业向民间金融机构融资后发展迅速,可以及时还清贷款,从而促进了民间金融机构的再投资,有助于资金的高效利用,对民间金融的发展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2、中小微企业的特点也有助于民间金融的发展。中小微企业具有地域性特点,大多是实体经营,风险可控。民间金融机构将资金投向这些企业,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

四、如何完善金融体制使中小微企业走出融资困境

在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时,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力量,将会有效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发展民间金融,不仅可以有效调节市场经济中的资金配置,让中小微企业走出融资困境,帮助其发展壮大;而且能促进金融体制更加健全,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好地快速健康发展。

(一)完善我国金融体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民间金融有法可依、健康发展

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中缺少对民间金融的有关规章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金融市场合法与非法的区别,让借贷双方清楚明了地进行投资,保护各自的经济利益。从而使民间金融机构和正规的金融机构有公平的竞争环境,更好地体现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特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

(二)引导民间金融投资方向,避免和降低风险的发生

现阶段我国民间金融市场发展比较混乱,近些年来出现很多投资担保公司,用吸引人的高利率借入资金开辟市场。但是时过不久这些投资担保公司纷纷倒闭,老板跑路造成投资者损失惨重,不仅没有得到高的投资回报率,就连本金也收不回来。所以国家在制定规范民间金融机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引导其选择投资的合理方向,防范投资风险的发生。同时让民间金融机构参与大型项目的融资,使民间金融机构的投资更加多元化,达到分摊风险,降低损失的目的。

(三)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使利率逐渐走向市场化

现在我国央行已经设定正规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设定最高上浮比例。这为我国利率实施市场化已经迈出了一大步,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宏观调控作用。民间金融存贷款利率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也应根据央行利率变动实施上下浮动。使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平等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

(四)建议中小微企业完善自身,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第2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民间融资;金融法律监管

在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入的进程中,小微企业越来越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小微企业资金周转顺畅与否,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助推小微企业发展,必须解决其资金短缺问题。虽然国内外学者关于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成果很多,但大多研究成果是从企业自身发展的视角入手进行研究,而基于制度供给视角研究小微企业民间融资问题的较少,缺乏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制度监管的系统性研究。解决小微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商业银行为中介机构的间接融资;二是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通过民间金融进行的资金借贷,也称民间融资。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基于制度供给视角的民间融资,以及由此带来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民间融资是相对于间接融资而言,存在于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在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形成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借贷关系。通常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通过暂时改变资金的使用权方式,实现货币价值的单方面转移[1]。

一、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模式与内涵

(一)企业内部集资。企业内部集资是指在遵守自愿原则下,在本单位内部职工中以企业内部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融资行为。申请内部集资的小微企业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显示其具有一定的自由流动资金,并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小微企业进行内部集资流程为:企业在申请内部集资之初,要填写《集资申请书》,并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法人单位对该企业承担保付责任,《集资申请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及开户银行签署意见,人民银行对该申请书审核后发给《企业内部集资批准书》。小微企业内部集资方案要明确集资目的、范围、金额、期限、利率、预计经济效益、方式、购券人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偿还集资款的资金来源等内容。企业内部集资利率可高于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上浮利率的幅度依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2]。(二)社会民间多元融资。社会民间多元融资是指小微企业通过商业银行信用以外的融资渠道,向社会有偿募集资金的行为。社会民间多元融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股份集资,即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自有资金用以扩充资金实力,实现扩大再生产;二是集资联营,即企业之间进行联营,实现规模经济,大多采取分红制的分配原则;三是合伙经营集资,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也称合伙人制;四是以资带劳集资,即以出资入股作为进入企业就业参工的条件,乡镇小微企业采用此种集资方式的较多;五是利用赊销、预付等商业信用进行集资;六是直接发行债券进行集资,即企业发行债券,并同时约定还款期限、利率等相关要素[3]。(三)民间典当融资。民间典当融资是指小微企业在短期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以实物质押或抵押的方式取得临时性贷款,快速从典当行获得资金融资方式。典当融资符合小微企业融资额度小、周期短、办理便捷等特点,发挥融资市场上的辅助作用,为小微企业解决燃眉之急。与银行贷款相比,虽然办理手续相对简单,但是需要缴纳较高的综合费用,如保管费、保险费、典当交易成本等,融资成本高于银行贷款,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经营负担。(四)互联网P2P融资互联网P2P融资也称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是英文peertopeerlending(或peer-to-peer)的缩写,它是将小额资金吸收过来,并以放贷的形式将资金借贷给那些资金需求者,也就是民间说的小额借贷模式。该模式在运营过程中,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平台,实现投资理财、金融服务的功能[4]。目前,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价模式处在探索之中,其中风险定价、成本加成、竞标定价等模式共存。对此种融资的风险监管有必要强化。

二、监管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供给

(一)监管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供给的必要性。民间融资作为一种有效的资金配置手段,在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社会融资结构、补充市场资金需求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通过研究民间融资的案例发现,民间融资容易游走于金融监管的灰色地带,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负面的影响,从宏观角度上干扰了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造成小微企业经营资金短缺的恶性循环,导致诚信体系缺失,影响社会稳定,甚至诱发经济类犯罪率上升等。这一切的发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非常重要[5]。(二)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金融监管法律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为有效实施金融监管而制定的金融法律制度。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具备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律,是国际上衡量其金融监管水准高低的一个基本依据。我国关于民间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还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但是就目前民间融资监管问题看,已经出台了一些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民间融资的合法操作指明了方向。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1998年,颁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旨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私募股权贷款的若干规定》,承认私募贷款的合法性,并标志着官方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有效性的认可,这打破了该领域最初的系统设计。2016年,国家又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对P2P平台提出重点整治,同时强调,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对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067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2021年1月,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三、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融资监管法律法规有待完善。首先,我国对商业银行贷款监管力度较强,而对民间融资监管则较弱,没有形成系统的监管体系。目前,我国民间融资监管力度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法规供给不足。民间融资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后续监督及实施不到位的重要因素。其次,立法不足表现在缺乏对近几年我国新型融资方式的监管,同时也未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作出具体规定。近年来,我国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将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网贷等纳入小微企业的融资范畴,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网络平台融资的力量不可小觑。但是,随着网络融资额度的加大,小微企业网络融资的风险也凸显出来,各种投融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也纷纷倒闭,金融经济案件量持续上升,相关监管法规供给没有及时跟上,小微企业融资承担风险提高。因此,对于这方面监管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最后,立法不足还表现在缺乏对民间融资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想要民间融资市场蓬勃健康发展,明确的准入条件与完善的退出机制缺一不可。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制度进行严格明确的规定,对于指导民间金融机构规范其组织结构、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及健康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反之,如果缺乏相关监管的法律法规,将导致民间融资随意发展和隐蔽发展趋势增强,造成金融市场混乱,甚至出现利用小微企业融资而进行非法洗钱的行为。(二)立法层级过低。总体上看,立法层级过低是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近几年来,国家越来越关注小微企业发展,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制文件。2013年,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深化小微企业服务意见》;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这些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小微企业发展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文件立法标准太低,强制力非常有限,只是在形式上做了一些规范,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在实质上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特别是没有很好地监管小微企业融资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三)小微企业贷款缺乏法律支持。首先,相关的金融法律不完善,在实际执法中存在职责交叉现象。如《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经营活动办法》规定,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是中央银行,地方政府负责辅助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内容显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负责这方面的监管。这就形成了多部门管理,必然导致冲突和摩擦。其次,在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体系中,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如《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了企业申请贷款的操作细则,而小微企业自身财务状况无法满足较高的融资条件。因此,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间接融资的准入门槛高,商业银行更倾向于向大企业发放贷款,而向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资金供给,无法满足小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最后,《商业银行法》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无法实现资源共享。《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的信用、贷款事项的审批及贷款合同的条款,都要求公司具备相当的能力和资质来实现。由于与《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法律要求不符,多数小微企业无法获得资金支持。(四)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不足。首先,中国民间金融市场限制机制不完善。在监管初期阶段,金融产业限制模式被“一家银行和三个委员会”垂直管理。该管理模式导致了多种金融机构共同管理、相互调整的监督机制不足、信息不能按时共享和有效沟通,直接影响个人贷款的效率性。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繁荣,这些缺点越来越明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针对现阶段出现的新型非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监管缺失问题。随着网络融资、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金融监管的难度随之加大,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监管责任落到了地方政府的职责上,而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监管意识不强,金融监管措施明显滞后,而且监管标准不统一。最后,对于非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及退出监管的力度不足,导致集资诈骗等刑事案件量显著增多。(五)民间融资担保缺少风险分担机制。当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分担机制尚不健全。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制主要有两种:一是单一担保,二是反担保。在实践研究中发现,单一担保和反担保体系还不能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新兴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引入适用于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法。该法律不仅要规范担保人的担保行为,还要在融资中保护小微企业的合法利益。另外,我国还缺少大型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风险共担的新担保体系。现阶段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多与地方性商业银行合作,但地方性商业银行具有风险评估能力差、风险承担能力弱、风险规避能力弱等特性,一旦地方银行的风险承担能力超过了上限,小微企业从地方商业银行融资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四、解决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法律法规。鉴于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问题,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即民间融资监管机构。对于如何选择民间融资监管主体,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建议,在银监会下设立一个民间非正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非正规金融机构;另一些学者认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责应包括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金融监督的职能部门,可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下属的民间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根据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本身的特点,仅依靠某个部门的力量很难实现有效的监管。因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可以将监管权交给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在负责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能在一定程度上监控地方金融市场。其次,考虑到民间融资市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地方政府应与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对民间融资进行信息共享和有效监测[6]。最后,在监管中要明确区分民间融资监管的主体,对于不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调查和处理。对于合法的民间融资,应使其透明化并纳入金融监督系统。(二)提高小微企业融资的法律效力。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尽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各种政策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但是这些法律文件缺乏强制性,导致了小微企业融资中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可以通过提高针对小微企业立法的法律效力并制定目标性支持条款,小微企业才能摆脱在金融市场融资的不利地位。(三)加强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法律力度。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民间金融法,这使得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相对模糊,民间金融法律法规比较零散,缺乏内部协调性。因此,立法机关需要结合当前经济发展情况,及时整合现行法律法规,明确引导方向,满足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特别是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需要。一是要加强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立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司法层面明确了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但单靠司法解释还不能很好地规范民间金融市场。二是要从立法层面寻求突破,出台相关民间融资监管的法律法规,为民间金融市场搭建法律活动平台。此外,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需求,从适应社会发展的角度规定民间融资的范围,鼓励各类民间融资主体发挥各自优势,以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1.掌握民间金融机构运行情况。要加大对地方民间融资的重视,及时准确掌握民间金融机构运行情况,结合其交易特点、覆盖面等,分类管理和监管,同时也要给予合理鼓励,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防止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的发生[7]。为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还可以探索中介机构推介等形式,为小微企业和众多民间融资机构搭建规范的交易平台,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中介平台进行监管。从另一个角度看,政府和各部门还应加强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引导与服务,培育和增强小微企业识别民间融资风险的能力,增强其风险意识,帮助其更安全有效地融资。2.履行融资平台的实际审查义务。首先,在互联网融资的实际运作中,要切实履行融资平台的实际审查义务,其目的是帮助投资者进行初次筛选,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融资后,需要继续进行资金监控,如果资金使用有问题,必须及时向执法部门报告,并通知投资者,以便可以收回资金。其次,阐明平台记录信息的义务。为了降低投资失败的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信息的记录和存储应该是平台的必然义务。最后,有必要建立一种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机制。投资者的信息披露机制应基于自己的信用历史、投资历史及融资记录。同时,对于信息管理公司等机构也要进行规范,使融资公司可以提供及时、客观的数据,进一步提高融资流程的透明度,对投资者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加强政府监管机构和平台的外部监管[8]。3.明确民间融资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对于非金融机构作为公司法人进入民间融资市场,必须设置明确的准入审批条件和完善的退出机制。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就是要明确民间融资标准的制定,规范其组织形式、金融体制和业务范围,将民间金融组织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于民间融资风险高,因此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和民间金融组织的破产清算制度。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非金融机构强制合并、重组、破产退出。只有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监管机制,才能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改善民间融资环境。(五)完善融资担保机制。1.推进信用担保体系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近年来,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基本同步,但是信用担保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更薄弱。从《担保法》的角度看,我国现行担保法在制定和适用上已经存在滞后性和局限性。制定之初的规定大多是对普通担保进行规范,没有对专门从事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规范。因此,针对目前的法律漏洞,可以结合我国国情修订完善《担保法》,规范担保业市场准入、退出监管和从业人员资格,明确经营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规范各类担保机构的运作、资金投入和补充,培养专业的担保人才,发展多元化的担保产品,为担保机构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9]。2.完善小微企业担保风险分散和再担保制度。担保工作属于高风险业务,弥补担保带来的成本和风险损失,仅靠担保机构赚取担保费用是不够的。因此,必须建立起完善的中小企业贷款监管制度,积极促进担保机构良性发展。首先,促进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共同承担风险机制。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减轻担保机构的风险负担,还可以督促银行加强对贷款的跟踪和管理。其次,实施补充再抵押制度,降低担保机构的抵押风险。当发生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时,政府有权要求赔偿机构赔偿,不能按时还款的公司可以列入风险预警名单,以后公司和关联公司将得不到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方昕,张柏杨.小微企业正规融资效果研究———基于匹配模型的估计[J].金融研究,2020(9):101-120.

[2]付秋虹.小微企业融资条件指数研究[J].金融经济,2020(11):65-74.

[3]刘艳,夏妍妍,侯睿,等.小微企业债券融资:现状特点与对策[J].金融市场研究,2019(10):21-35.

[4]林欣,杨嘉怡.互联网金融特质性风险及监管政策研究[J].当代金融,2019(1):76-83.

[5]阳.从风险管理视角看金融供给侧改革[J].中国金融,2020(1):95-97.

[6]朱海,吴晓玲,冯卫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政府介入问题思考[J].财政科学,2018(03):112-115.

[7]孟飞.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制度逻辑[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9:229-235.

[8]严圣阳.互联网金融新业态[M].武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239.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第3篇

关键词:民间融资;小微企业;互动发展;台州

中图分类号:F832.42;F27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6.2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6-42-04

浙江台州是我国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发源地,是民营经济发展起步早、规模大、密度高的地区,又是民间融资较为发达的地区之一。民间融资为台州的民营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在因民间融资造成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浙江企业家“逃债潮”事件中,台州民间融资的诸多弊端也屡次被媒体曝光,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故有必要对台州市小微企业融资现状进行实地调查和实证分析,从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参考。

有关文献资料显示:对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行为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间金融是一种低效率的融资,应该限制其存在。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民间融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目前,这两种观点逐渐融合趋同,即:认为尽管民间融资风险较大,有不完善之处,但民间融资在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资金支持作用已经越来越明显地显示出来,允许民间金融合法存在、规范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人士、专家学者的共识。

为了掌握台州市的小微企业的融资现状,笔者设计了调查问卷,对小微企业的资金来源、融资数额、用途、企业经营失败的原因、企业主对金融环境的期望值等方面进行了抽样调查和实地访谈。

此项调查由台州学院经贸管理学院50名大学生来实施的,10个调查小组分赴台州市椒江区、路桥区、黄岩区、临海市、温岭市等五个区(县、市)走访调查,发放问卷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64份。各区(县、市)收回样本问卷数量相对均衡,基本上能够客观地反映台州市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基本情况。

本调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数据的信度、效度均在适宜分析的范围内,误差控制方案已通过统计部门认可,调查的样本具有代表性,调查获得的数据利用SPASS统计软件进行处理和分析。

一、调研数据分析

(一)小微企业获银行贷款占融资总额的比例

对264家已填列数据企业的问卷数据整理,结果显示(表1):2012年样本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占融资总额的比例是0的,有50户,占比18.94%;在20%以下的有108户,占比40.91%;在20-50%之间的,有76户,占比28.79%;在50-80%的之间,有25户,占比9.47%,且全部为民营银行的贷款。银行贷款占融资总额的比例在80%以上的,仅5户企业,占比为1.89%,且这5户工业企业的年销售额都在500万元以上,均不属于小微企业。由此可知:小微企业中从银行获取贷款占融资总额均在50%以下,且全部是从民营银行获取的贷款,没有一户是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

(二)小微企业的融资途径

笔者所调查的小微企业,其销售额分为100万元以下、100-200万元、2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这4个区间,各区间内的企业数接近相等,其中,销售额在200-500万元的企业相对较多,占34.09%。笔者对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小微企业的融资途径进行了统计(见图1)。

由图1可知,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小微企业的融资途径由多到少依次为自有资金、民营银行、熟人借贷、小额贷款公司,最后为地下钱庄等。

(三)小微企业发生的民间融资规模

样本小微企业2012年实际发生的民间融资规模如表2所示。

表2表明,被调查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规模主要集中在200万以下。分布在20万以下、21-50万、51-100万 、100-200万这4个区间的企业,分别有103户、36户、71户和44户,分别占39.02%、13.64%、26.89%和16.67%,有效样本企业总计264家,占全部调查对象的96.21%。

(四)民间融资是否能解决小微企业资金需求

笔者就认为民间融资是否能够解决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发放了调查问卷,回收的有效调查问卷的数据处理结果如图2所示。

从图2中可以看出,在被调查的小微企业中,72.8%企业认为目前通过民间借贷融资能够解决企业资金需求问题。表明目前大多数小微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这一途径获得的资金,能够满足企业正常运行的资金需求,可见民间融资在台州市民营经济特别是在小微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但仍然有28.8%的小微企业认为民间融资不能满足它们的资金需求,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目前的融资体系还不够完善,不能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需要。

(五)业主通过民间融资获取资金后的主要用途

我们将业主通过民间融资获取的资金各种用途的可能性的五种选项(十分可能、比较可能、可能、不太可能和不可能),分别赋予5分、4分、3分、2分和1分的分值,分别计算出每种途径的平均可能性期望分值,得到表3。

由表3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企业将从民间借贷获取的资金用于放款给其他企业和个人。调查中笔者了解到很多小微企业的产业链延伸得很长,企业间资金互相借用和拖欠资金的现象比较普遍,调查的结果正好符合台州小微企业的现状。其次是将所获资金转而投资于房地产的比例很高,排位第二,这也是形成近几年房地产泡沫的主要原因之一,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排位第三的为偿还其他贷款和临时性资金周转,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更新的资金比例最低,说明小微企业发展后劲严重不足。

(六)小微企业期望的融资环境

笔者将小微企业期望的融资环境分为五个选项(十分期望、比较期望、一般期望、不太期望和一点不期望),分别赋予5分、4分、3分、2分和1分的分值,分别计算出各种融资环境的平均期望分值,得到图3。

图3显示,企业更希望民间借贷能满足它们的融资需求,其次是希望政府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降低融资成本。对各类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金融机构的贷款能满足融资需求的期望值最低。

(七)小微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

笔者将业主认为小微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的可能性分为五个选项(十分可能、比较可能、可能、不怎么可能和完全不可能),分别赋予分值5分、4分、3分、2分和1分的分值,分别计算出各个原因的平均可能性期望分值,得到图4。

这些企业认为,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高;将从民间借贷获得的资金转投资于房地产;跟不上市场需求变化,产品滞销;决策错误,投资失败;原材料及人工成本上涨;经营管理不善等这些均是造成一些小微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

二、调研结论

笔者对调查问卷和小微企业主的访谈录进行数据处理和归纳整理后认为:台州民间融资与小微企业之间存在良性互动发展的关系。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虽高,年利率在6-25%之间,但能保证小微企业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并能获取社会平均利润,民间融资已经成为台州民营经济发展的“助力器”,台州民营经济的发展与民间融资的贡献是分不开的。而台州发达的民营经济又是民间借贷的肥沃“土壤”,民营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和规模扩张所带来的对资金需求的扩大,为民间资本提供了投资渠道。民间的富余资金通过给小微企业资金支持也获得了较高的利息收入,增强了民间资本的收益性。

(一)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呈现“短、小、频、急”的特征

调研显示:从融资金额看,占比最大的是20万元以下,频数最高为88,其次是50-100万元之间,频数为63。从融资期限看,3-6个月占比最高,为31.86%,其次是6-12月的,占比27.42%。这种金额小、期限短、频率高的小额贷款,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核的成本大,手续繁琐,放贷风险高,这些都是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对它们“惜贷”的根本原因。而民间借贷由于其地域范围小,放款人能够利用地缘、血缘、人缘、亲缘等优势,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经营状况、诚信度等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对借款人进行有效地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风险。而这是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

(二)民间融资是助推房地产“泡沫”的重要原因之一

调研显示:借款人将从民间借贷获得的资金转投资于房地产的比例很高,业主认为这个因素最有可能导致企业倒闭。而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高导致小微企业破产这一因素最不可能。这一结果证明民间融资必需正确引导、整顿和规范,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合法合规地发展。

(三)转变发展方式是台州小微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调研显示:小微企业从民间融资获取资金后,将资金转投资于房地产和偿还其他贷款的比例很高,而投向企业自身的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更新的比例却最低。这说明台州小微企业的发展后劲严重不足。因此,台州小微企业必须加速技术革新,跟上时代技术进步的步伐,走“小而专”、“小而精”集约型之路,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相关对策建议

(一)民间金融法制化

国家应尽快出台诸如《民间借贷法》、《民间借贷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保护民间金融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民间金融法制化、阳光化、秩序化的发展。

(二)大力发展服务于小微企业的多元化小微金融机构

强化各级政府在引导民间金融和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职责,创新小微企业的融资机制,正确引导民间资本组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依法将“合会”、“摇会”等地下钱庄改组成为诸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小额担保公司、小额金融租赁公司、典当行等多样化的小微金融机构。探索试点政府参股、国有控股银行参股、政府与小金融机构共担风险的融资模式。多样化的民间金融组织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多品种的金融服务,能够满足小微企业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使得小微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通过市场各得其所,各取所需,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三)强化小微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防范

具体措施有:(1)选择融资对象的谨慎性原则;(2)融资对象第一还款源的重要性原则;(3)限定贷款对象资金使用范围的限定性原则;(4)对融资规模的控制性原则。

(四)加速转变小微企业经济发展方式

台州市政府尽快出台有关政策引导小微企业对落后设备进行更新改造、转型升级、提高科技投入的比例,以增强日后台州市在浙江省乃至全国的竞争力,促进小微企业与小微金融机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民间金融稳健成长提供制度性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在防止挤兑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方面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民间金融不存在国家信用的最终背景,万一发生问题,储户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对民间金融而言,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削弱了储户对存款安全的担忧,大大改善它们在吸收存款方面的地位,提高它们的竞争力。更为重要的是存款保险制度能够给整个民间金融系统提供信用支持,一旦某一家小金融机构发生危机,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能够避免民众对整个民间金融系统的恐惧感和信用危机。

参考文献:

[1] 兰秀文.我国民间金融制度变迁与制度设计研究[J].未来与发展, 2012,(01).

[2] 黎友焕.加强监控民间金融发展状况[J].中国金融, 2012,(03).

[3] 黄友松.中小企业互助融资研究——社会资本的视角[M].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1.

[4] 罗德明、奚锡灿.金融契约与民间金融市场的局部性[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02).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第4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 民间融资 融资渠道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现状

民间融资规模庞大。以湖南省湘潭市为例,近年来,湘潭地区的金融规模已相当庞大。截至2015年6月末,共有银行类金融机构24家,贷款总额1241亿元。各类小额贷款公司、担保中介机构、典当行和民间“地下钱庄”约700多家,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和分析,当前区域内民间融资总量约300亿元。

民间融资成本高位运行。民间融资通常使用月利率,最低3分,年利率即为36%,约为银行利率的6倍;较高可达4-6分,年利率即为48%-72%,约为银行利率的8-12倍。

民间融资手续简单、形式多样。一是借贷手续简单到“打个白条、摁个手印”即可,有的甚至没有白条,仅依靠记忆“做账”。这类借贷既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抵押担保,也没有有效的制约条件,仅依靠亲情、友情和固有的做事方式来维持。二是民间融资契约方式多样化,包括口头协议、解调和入股证明等。

由于信息不透明且缺乏外部监管,蓬勃发展的民间融资市场成为了各类借贷诈骗的“温床”。特别是随着技术手段和信息化程度的不断进步,民间借贷欺诈也产生新的载体和方式。如“网络信贷”诈骗、“信用贷款”诈骗和非法集资活动等,主要采用虚假诱人条件并配合大肆宣传以达到其吸引受害人的目的。通常利率为单月利息1分至2分左右,年息在10%-15%之间,一旦受害人被虚假广告所蒙蔽,对方就以保证金、利息等手段骗取受害人的钱财。这种“资金空转、以钱生钱”,“空手套白狼”最后卷款逃逸的现象,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成因

银行信贷门槛高。虽然近几年各大银行都相继出台扶持小微企业的信贷政策,但是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经营理念下,银行为了规避信贷风险,在贷款上更加偏向能够提供有效抵押物的企业。目前,湘潭地区小微企业普遍缺乏足值有效的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这种先天缺陷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的获贷能力。因此,很大部分小微企业选择民间融资解决资金需求。

企业缺乏信用。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且缺乏透明度,存在隐瞒不利于自己的各种信息。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拒贷行为。同时多数小微企业为家族式企业,管理者素质不高,用人唯亲,管理模式多为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另外,企业监管不严、经营管理水平有限,容易造成盲目扩张、多头投资等问题。一旦资金紧张只能选择高息的民间融资来应对周转,而高利息的民间融资又进一步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导致企业陷入恶性循环。

民间投资渠道偏窄。在存款利率较低、股市低迷的情况下,部分城乡居民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会选择民间融资以获取更高的利息。特别是近年来城郊居民由于土地征迁获得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在购买房屋、汽车及留足生活必须资金后,富余资金进行了民间融资。这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民间融资市场,进一步抬升了民间融资成本。

民间融资具有手续简便快捷、时效性强、融资门槛较低,以及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促进经济发展等优势,但同时具有不规范性、盲目性和高风险性,如不能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势必对经济、金融造成巨大的破坏。规范民间融资的方法很多,主要从外在的监管和内部的整顿着手。

加强民间融资法规与金融环境建设

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社会融资领域的“灰色地带”,政府部门应当针对民间借贷的特点调整相关政策,立足于既能有效防范风险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与激活民间借贷活力的思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民间借贷行为主体及其行为应有的法律地位,并明确其应当承担的权力义务使民间融资规范化、合法化。同时,政府应加强组织监管,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的职责,依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联合金融监管机构、地方工商、税务等部门,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设立、运行、退出等全流程监管,防止出现高息借贷、非法融资、洗钱犯罪、冲击资本市场等风险。

要建立利率监管体系,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利率,打击高利贷行为。从2005年开始,人民银行推出了民间借贷利率监测制度,但由于没有现场检查权,一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难以把握。因此要增加人民银行、银监局对民间融资主体单位的现场监管权,核查其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要规范民间融资运营模式,制定完备的借贷手续,规范法律认可的合同文本,制定违约责任处理办法和应急机制等,防止因口头协议或法律手续缺陷造成投资者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从而带来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要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政府可以作为“中介”,将一批经营状况好的企业打包推荐给民间融资机构,引导民间资金流向产业支持项目和风险较小项目,减少民间资金的盲目流动,不但支持当地的经济建设,还能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和互动。

拓展融资渠道,加强法律金融知识宣传

政府、银行都应该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及融资渠道,企业也应从自身角度出发,提升长期融资的能力。就目前的经济现状来看,政府仍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主导者和宏观调控的决策者。对于处于劣势地位的小微企业政府应多多给予政策支持,不单要出台相关帮扶政策、意见,引导市场的优势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还应主动在关键时刻站出来帮助小微企业融资。具体为:一是银行助力小微企业,成立专门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既能最大化的贯彻落实中央帮扶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又能将资源直接作用于小微企业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还能规范民间融资市场,促进金融市场良性竞争,降低金融风险。

二是企业自身造血是自我完善和提高小微企业永续发展的持久动力。小微企业完善企业组织形式,淡化家族企业氛围,培养企业文化,形成核心竞争力。要改进财务结构和提高风险管理,加强日常财务指标分析和现金流管理,保持良好的偿债能力基础提高营运资金运转效率,缓解企业资金不足问题。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强化经营理念,提高管理水平,优化企业结构,突出主营业务,建立顺畅的生产、销售、税收、投资的循环运转,保持经营的稳定和盈利的稳定,形成一定的资金积累机制,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和积累能力。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树立企业的社会形象,经济交往以重视信用为先,以点滴的信用积累逐步扩大企业的市场影响,提升企业长期融资能力。

许多金融风险的产生和民间融资引发的问题究其根源是民众和一些经营管理者对金融知识了解甚少,法律意识淡薄。所以政府和监管机构要加大民间融资的风险提示,使社会公众对高收益潜藏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让小微企业在民间融资过程中保护自身权益,避免风险。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以及举办讲座等形式加大对金融知识和合法融资行为的法律宣传力度,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金融知识水平,促进公众和小微企业在民间融资过程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上当受骗,降低风险。

(作者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保险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①思寓:《湘潭市农村小微企业融资行为影响因素分析》,《中南大学》,2013年第4期。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第5篇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动力从传统的“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实体经济是经济发展动力转换的中坚力量。作为实体经济最基本、最微小的细胞,小微企业能够提供大量就业,为创业创新注入活力,为企业家队伍成长搭建平台,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中处于基础性地位。[1]《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报告》显示,在全国1527.84万户企业中,小微企业有1169.87万户,占比达76.57%,而把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后,小微企业占比达94.15%。[2]实体经济的强大不仅要有“顶天立地”的大中型企业,更要有“铺天盖地”的小微型企业,小微企业是大中型企业的昨天与前天,是实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增长的基石。我国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长期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2014年以来,通过在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调查研究,发现当前实体型小微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融资难题:小微企业从正规渠道获得贷款难度大、成本高,大多数小微企业依靠民间借贷或者应急式短期贷款,进而背负高额融资成本,生存空间狭窄。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已刻不容缓,为此,国务院多次开会研究小微企业,多次出台措施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推出的降息、缩短融资链条、清理金融服务收费、增加存贷比指标弹性、支持跨境融资等措施都有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这非常及时。本文认为,缓解实体经济融资困境,促进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构建与实体经济相匹配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多样化组织体系、立体化服务体系,有效整合各种金融资源以服务小微企业。

一、融资困境已成为小微企业与实体经济发展的重大难题

当前经济金融运行面临“钱多”和“钱紧、钱贵”并存的格局。一方面,资金面总体宽松。2014年12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122.84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2.2%,本外币贷款余额86.79万亿元,同比增长13.3%。2014年全年新增人民币贷款9.78万亿元,同比多增8900亿元。[3]另一方面,实体型企业依旧处境艰难,企业贷款利率和融资成本呈“多轨并行”局面,融资成本居高不下,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日益突出。具体表现为五个方面:

(一)企业融资成本较高,从银行获得贷款利率在6%左右,为欧美等发达国家的2~4倍世界银行的各国贷款年利率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利率为6%,而美国是3.25%,日本只有1.3%,我国贷款利率过高。实体经济经营收入与其融资成本之间出现严重倒挂。有研究表明,工业部门的利润率已持续下降至6%,而实际利率已由2011年的负1.2%上涨至2014年3月的8.3%。[4]与此同时,“金融热、实体冷”的局面仍未得到明显改善,《2014中国企业500强发展报告》显示,260家制造业企业净利润为4623亿元,相比之下,17家银行净利润为1.23万亿元,260家制造业企业利润总和不足17家银行的一半。

(二)小微企业正规渠道融资的成本高达15%,且正规贷款可获得性低调研发现,工农中建等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比基础利率上浮20%~30%,民生银行“商贷通”上浮45%左右,华夏银行上浮40%,光大、浦发、兴业和招行均上浮30%。据部分城市中小企业反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一般上浮30%~45%,加上手续费、承兑贴息、联保保证金、评估费、登记费、担保费、公证费、咨询费等各种费用,企业最终融资成本一般都在15%以上。同时,银行贷款对小微企业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要求严格,门槛高,众多小微企业难以达到银行贷款要求。小微企业用款讲究的是“短、小、频、急”,而银行信贷一般需要线下调查、交叉验证等复杂程序,贷款耗时过长、融资效率低。调研发现,部分城市只有10%左右的小微企业可获得银行贷款,获得贷款周期过长,企业往往已经错过最佳用款时机。一些小微企业的微薄利润不堪贷款难、贷款贵、贷款慢的重压,背负沉重的还款压力,资金链随时可能断裂。

(三)大量小微企业转向小额贷款等民间借贷,融资利率高达25%面对可获得性低的正规银行贷款,大量小微企业转向民间借贷。《中国小微企业指数》报告显示,2013年民间借贷占小微企业负债总额的45.7%,已成为小微企业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但民间借贷将进一步推升企业融资成本,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收取高昂手续费,并按贷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控制风险,造成企业的隐形融资成本高企。在大连调研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第三方金融机构虽然丰富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但融资成本较高,部分小微企业获得的第三方机构无抵押信用贷款有的月息达到23%到25%,甚至超过了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四)部分企业为了“应急”,不得不转向利率高达40%以上的短期过桥民间高利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反映,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及民间融资的年利率一般在30%至50%之间,部分融资成本甚至超过50%。在河北唐山的调研显示,中小企业民间短期借贷月利率普遍为2.5%~3%,短期“过桥”资金月利率5%~6%。相对于高昂的融资成本,小微企业实际利润微薄。大量小微企业处在传统“红海”行业,进入门槛较低,竞争激烈,受近年来员工工资成本和办公成本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利润下降十分明显,调研显示样本企业利润与三年前比较下降约50%。小微企业的高融资成本挤占了其狭窄的利润空间,大量小微企业处于“不借即等死,借钱即找死”的两难境地。

(五)产业链上游的大企业拖欠下游小微企业账款形成的“三角债”使小微企业艰难的资金链“雪上加霜”,加剧“钱紧”和“钱贵”强势大型企业与弱势小微企业形成“两级分化”。产业链上游往往都是大企业,对银根、地根、能源、路桥等资源形成高度垄断,占用下游的资金,能拖则拖,所以下游的中小企业竞争激烈,利润微薄,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大幅增多,小微企业因大企业账款拖欠形成的“三角债”而不堪重负。调查显示,我国大量小微企业有超过其资产50%以上的应收账款,该比例远高于国际上20%的平均水平。这使得企业本就艰难的资金链“雪上加霜”,随时可能断裂,企业面临更加严峻的资金匮乏。

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思考

振兴实体经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促进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特别是要从供给端发力,构建与实体经济相匹配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多样化组织体系、立体化服务体系,有效整合各种金融资源以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实体型小微企业发展,巩固实体经济的坚实基础。

(一)要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银行业中活力,提升城商行服务小微企业能力和竞争力,放宽金融市场准入让民间资本设立更多的民营中小银行,有利于发挥民间资本在金融改革中的“鲶鱼”效应,构建竞争有效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国小微金融发展报告2014》,小微企业首先选择从银行获得外部融资的比例高达74%,而其中选择中小银行进行融资的占比又高于选择大型银行占比。当前,我国现行银行体系结构不合理,所有制单一,缺乏由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并自主管理的民营中小银行。目前,我国银行数量是美国的58%,但是单体规模较大,我国银行业机构平均资产规模为383.26亿元,美国为21.58亿美元,仅为我国的1/3;股权集中于国资,民间资本在银行股权中构成偏低,在现有的银行体系中,除民生银行和台州的民营社区银行等外,95%的银行都是公有公营。为此,第一,要营造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要加快《商业银行法》修订,明确民营中小银行的合法地位,通过法律对民营中小银行的借贷形式、运作模式、资金投向、贷款额度、借贷期限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为民营中小银行的经营和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保护。完善银行业尤其是民营中小银行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民营中小银行的透明程度,及时监测并控制经营风险。同步构建层次分明的监管体制,大中型金融机构由中央监管,民营中小银行等小微金融机构的监管可下放至地方。要加强与行业协会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交流合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辅助监督作用。第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银行业发展。一方面,要引进民营资本参与现有商业银行的改造,放宽民营资本设立社区小银行的限制,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借鉴我国村镇银行和发达国家社区银行经验,由银监会进行总体规模控制,并把设立民营中小银行的审批权力交由地方政府,建立由民间资本主发起的社区中小金融机构。另一方面,要建立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的银行业市场退出机制,通过兼并重组、接管等多样化的市场退出方式,以市场化的优胜劣汰优化银行业生态,提升银行业市场整体绩效。第三,提升城商行的竞争活力和服务小微企业的水平。现有银行体系中,城商行等地方银行对满足当地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有着丰富的经验,深交所的研究报告称,城商行已经在支持中小和小微企业方面具有核心竞争力。要采用动态监管方式,在资产规模、存款准备金率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城商行自身要坚持做强、做精,通过差异化、特色化经营为小微企业提供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和支持。对于优质的城市商业银行,可支持其通过上市获得融资,进而使资本市场间接服务小微企业。要降低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门槛,要简化发行程序,扩大发行规模,并加大宣传提高市场认可,增强金融债的流通性,降低发行成本。

(二)传统商业银行要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可采取小微贷款税收优惠、小微信贷差别化管理、抵押品创新等方式,增强服务小微企业能力传统的银行信贷对实体型小微企业发展举足轻重。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底,境内外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15.46万亿元,占企业贷款余额的30.4%。[5]但在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双重压力下,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存在不可持续性,信贷风险上升进一步制约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积极性,财税政策的引导力度尚且不足。为此,要通过税收减免和风险补偿等财税激励政策,有效推动传统商业银行的小微信贷业务能力。第一,对小微信贷达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给予贷款所得税、小微贷款营业税及附加税减免。鼓励商业银行在税前计提一定比例收入,建立小微信贷专项风险补偿基金,以应对小微信贷业务的高风险。此类财税支持能够释放商业银行信贷资源,增加小微企业信贷规模,间接带动就业,撬动经济发展。对于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上的损失,由专项基金按比例予以补偿;对商业银行的小微信贷规模扩大和业务效率提升,按比例进行奖励。可将专项基金委托给小微金融发展好、小微信贷占比高、具有财政支付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商业化经营,让基金能够保值增值。第二,要提升小微信贷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制定小微信贷业务的专项考核标准。增加存贷比指标弹性,落实好“定向降准”措施,用好信贷资产证券化方式,盘活资金存量。第三,鼓励银行进行小微贷款抵押品的创新,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发展迅速等特点,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核心技术、订单等质押贷款业务。[6]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探索实施“贷款+保险”合作模式,发挥保单对贷款的增信作用。

(三)引导民间金融规范运作、有序发展,从“地下”走向“地上”,发挥互联网金融倒逼金融创新的“鲶鱼”效应民间金融凭借声誉约束和社会制裁机制,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体系的普惠性,是正规金融市场体系的有效补充,有利于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的调查推算,201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体规模为5万亿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14年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有8791家,贷款余额达9420亿元,民间借贷已成为小微企业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但民间金融是一把“双刃剑”,近年来呈现出营利化、中介化和网络化的发展趋势。由于民间金融规范性和透明度较低,中介化拉长了融资链条,资金流向房地产、“两高一剩”等限制性和高风险行业,民间金融风险逐渐积累,并可能向正规金融体系传递,风险交叉传染。因此,对于高利率的民间借贷的发展,要采取系统性的措施标本兼治,一方面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民间借贷行为,另一方面要注重民间借贷市场环境建设,通过规范的法律体系、合理的监管体制等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第一,采取“多疏少堵”策略,鼓励民间金融从“地下”走向“地上”,朝规范化、阳光化、合法化的方向发展。[8]制定针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引导民间借贷有序合规发展。第二,要加强民间金融区域监管的协调。基于民间金融的地域性特点,各个地方政府可结合本区域特色推进民间金融市场建设和监管。目前,广州、成都、武汉、西安等地建立发展的民间金融街,积极发挥了集聚效应,集中引导一批经营规范、服务优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及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等进驻,满足了当地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例如,自2012年启动的广州民间金融街,入驻金融机构已达152家,2014年为全市超过15000家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超1000亿元,是2013年5倍,缴纳税收达4亿元,是2013年2.9倍。[9]第三,探索建立民间信贷信息采集网络平台,动态监测借贷运行市场情况,把民间借贷风险纳入有序监管框架。当前,广州、温州、上海和武汉等地的民间融资价格指数,在规范民间金融机构市场行为,为融资者提供有效的融资信息、降低融资价格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积极效果。第四,发展互联网金融促进传统金融机构革新,具有倒逼金融创新的“鲶鱼”效应。互联网金融是多种因素催生的新生事物,具有大众化、包容性的特征,是一种普惠金融和草根金融,能够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有低成本优势,利用大数据及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有高效率优势。[10]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在给现有金融体系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因此,要因势利导、适度监管,处理好发展和规范的关系。按互联网金融业态实行差异化的监管,建立负面清单,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把握金融创新的界限和力度。

(四)构建多层次“正金字塔型”资本市场,完善股权投资链,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显著提升直接融资比重资本市场具有集成要素、筛选发现、放大资金、培育企业、分散风险等功能,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规模的企业有不同资金需求,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能够为企业提供多样化、有针对性、连续。近年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迅速,目前已经形成了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多层次市场体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推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资源优化配置。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还不完善,资本市场与我国企业“正金字塔型”结构无法匹配,不能满足量大面广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此,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继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结合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对《证券法》进行修改,加快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改革,并构建配套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建立合理的退市制度,发挥资本市场“优胜劣汰”功能,扭转当前中国股市严重的“劣币驱逐良币”和大量“死而不僵”的上市公司存在的局面。推进不同市场间转板机制建设,实现场内与场外市场积极互动,增加整个资本市场体系的流动性。在“新三板”市场快速发展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做市商扩容,并适时推出新三板市场内部分层管理。明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的合法地位,发展券商柜台市场(“五板”),多措并举夯实多层次资本市场“塔基”。另一方面,要完善股权融资链,培育天使投资人,大力发展VC/PE。股权投资是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助推产业整合与升级的重要力量。一要以政府引导基金为杠杆“撬动”股权投资机构集聚,通过机构集聚发挥出规模效应以降低运营成本,为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和类金融投资企业的招商搭建平台、提供政策优惠。二要营造鼓励创业创新的环境,通过构建股权投资信息共享平台等措施,降低创业者与股权投资机构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三要大力培育天使投资人,可建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鼓励优秀本土企业家结合自身擅长领域,从事天使投资。四要积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在实行备案审批的基础上,逐步明确众筹业务的商业模式、投资者的适当性要求等,在守住底线前提下,通过金融创新更好服务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第6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融资难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4-0070-02

近年来,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中国小微企业发展的一大难题。融资渠道作为影响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因素之一,探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一、中国小微企业主要融资渠道

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与中国小微企业的融资方式有必然的关系。目前,中国小微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包括:

1.银行贷款。据银监会测算,中国银行贷款主要投放给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通过这一传统的融资渠道获得的资金非常有限。贷款覆盖率小企业仅为20%,而微型企业几乎没有。2012年以来,在中国大力扶持小微企业的宏观环境下,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比以前容易了。

2.直接融资。目前来看,中小板、创业板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结构单一,制度不全,使得通过这种方式融资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在各种门槛和限制条件下,只有少数小微企业能通过直接融资这种方式获得资金。

3.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9月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已达5 629家,贷款余额5 330亿元,前三季度新增贷款1 414亿元。小额贷款公司也悄然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4.民间借贷。现在,资金无疑是制约小微企业的重要瓶颈,小微企业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而民间资本,由于其融资速度快、获得门槛低、资金调动方便等优势,就成了小微企业无奈的选择。尤其在江浙、广东、福建一带,民间借贷甚至成为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

5.典当融资。相较于银行融资,典当融资具有放款快、手续简便、门槛低、信用度要求小等优点,随着民间融资渠道的逐渐拓展,典当行日益成为小微企业一种短期、快速的重要融资途径。它作为银行融资的有效补充,其作用不可或缺。

6.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是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通常为企业投资者自身积累所得。2012年以来,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帮助小微企业发展,特别重视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是小微企业要获得资金支持还是得需要自身具有成功的基因,小微企业发展初期仍然得靠自有资金。

二、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存在的主要问题

1.融资渠道狭窄,融资缺乏良好保障。从上文可知,中国的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主要就是银行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民间借贷及企业自有资金等。作为中国小微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之一的银行贷款,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商业银行贷款更加谨慎,再加之小微企业自身因素,使得小微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而通过民间借贷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小微企业必须付出高昂的利润代价,这严重挤压小微企业生存空间。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以追求盈利甚至暴力为主要目的的组织,基本上都是按上限利率发放贷款,小微企业由于本身规模小,财务状况不完善以及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很难以正常的利润承担这种高利率。可以说,利率太高是民间借贷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成功的主要原因。

2.内源性融资占比高,融资能力差。内源融资是目前小微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企业家个人出资、亲朋好友借贷、企业自身发展积累。从西方国家情况看,小微企业由于历史诚信记录缺乏以及抵押资产不足,内源性融资占比往往达到40%~45%,而中国小微企业内部融资占比甚至更高。从中国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温州来看,小微企业由于普遍缺乏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内源性融资占了温州小微企业的70%以上,甚至成为很多小微企业唯一的融资渠道。小微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自有资金有限,内部融资能力先天较弱。在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连续冲击下,小微企业经营环境急剧恶化,盈利能力下降、利润空间减小进一步削弱了小微企业内部融资能力。对内源融资的过分依赖,不利于小微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高新技术的引进,从而影响小微企业内部融资的内力使小微企业陷入融资难的恶性循环,也从侧面反映了中国金融服务体系的不到位。

3.外源融资成本高,融资困难。外源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包括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间接融资包括银行贷款、票据贴现、民间借贷等形式。从直接融资方面看,融资门槛高,程序多,渠道不畅,融资规模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公开发行债券,而中国小微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的难度非常大,这主要是因为中国证券市场尚处于成长阶段,发展不够充分,政府对企业发行股票上市融资设定了严格的限制。正是由于门槛高限制多,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很难通过上市融通资金。对于单个小微企业而言,直接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并不是现实的选择。从间接融资角度看,小微企业间接融资方式单一,融资成本高,以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为主。小微企业由于资信等级低下,抵押资产缺乏等原因,难以从银行获得支持,相关数据表明,小微企业贷款仅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10%左右,80%以上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难以获得满足。金融危机以来,基准利率上调,贷款利率上升,形成银行放贷和企业贷款双难的局面。在小微企业融资巨大的供需缺口驱动下,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组织应运而生,但是受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限制,一些民间借贷已发展成具有极强投机性和高风险的“高利贷”,使得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一路攀升,使得小微企业资金链条风险断裂增大。

三、丰富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1.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目前,中国小微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渠道融通资金的只占很小部分。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是丰富中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效途径之一,大致可以从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两方面着手,另外,不可忽视内源性融资的重要性。概括而言,就是努力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一个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方便快捷的平台。债券融资方面,中国应大力推动小微企业债券市场建设,积极支持优质的具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债券发行。从股权融资角度而言,完善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多领域的市场交易体系,丰富股权融资资金来源,允许社会闲散资本和闲余资金参与股权融资。丰富小微企业的内源性融资,一方面需要外部助力的推动,另一方面还需要小微企业自身的努力。在外部助力方面,加快征信体系的建设和担保保证机构的步伐,为内源性融资加装保险,小微企业自身而言,应加强资金的积累。

2.完善间接融资体系。在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的同时,要不忘完善间接融资体系,间接融资体系,作为传统的主要融资手段,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大有裨益。包括完善小微企业银行贷款,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引导民间资本阳光化。在完善银行贷款方面,需要创新金融产品,提供能满足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急、短、小特点的金融服务。简化小微企业贷款程序,创新抵押产品,帮助小微企业摆脱缺乏有效实物抵押的尴尬境地。引导银行利率市场化,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小额贷款公司发面能够为小微企提供多种用途的贷款,能提高中国小微企业经营能力和竞争力以及发展规模,是缓解中国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有益补充。中国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对其进行差异化管理,引导其资金流向小微企业,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建立完善的小额信贷体系。另外,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村镇银行。

正确认识民间资本,正视其对小微企业的正面作用,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促使民间资本规范化,尽可能消除其消极影响。既要加强对民间资本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同时又应该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参股小型金融机构。

参考文献:

[1] 王辉,赵岚岚.十二五时期如何加快小微企业发展[J].中国经贸导刊,2010,(21):27.

[3] 董瑞星,刘亮.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探讨[J].财税金融,2012,(9):148.

[3] 凤凰网.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靠政府更要靠市场[N].东方早报,2012-04-17.

[4] 财经要闻.小微企业融资难及破解对策[N].吉林日报,2012-07-10.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第7篇

关键词:微型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建议

一、我国微型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概述

(一)微型企业的法律界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于2011年颁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对中小企业的类型做了一定的划分,[1]如工业企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大多是10人以下为微型企业。这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修订有利于国家对中小企业分类管理、政策实施和宏观决策,有利于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二)民间融资法律制度

20世纪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空前活跃。但是民间融资如何定义具体内涵,学者们持不同的意见,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民间融资是指没有得到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金融活动。[2]所谓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3]

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对民间融资形成统一的界定。笔者认为,民间融资与洗钱、金融诈骗等行为是有严格区分的,因为这些行为均是违法的,而民间融资则是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主要发生于企业、居民个人等相关主体之间的私募资金以及借贷等一系列资金融通活动。[4]

二、我国微型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之不足

我国微型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有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民间融资法。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针对微型企业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刑法》以及国家出台的政策法规等法律法规中,在这些法律法规中,诸多条款多为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且条文之间也存在不协调等问题。

(二)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行为界限不清。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民间融资与非法的民间融资行为如《刑法》中规定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如国家尚未对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等。如果国家法律对民间融资在法律上不予以明确界定,微型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将无法区分何为合法的民间融资,何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融资行为,如果法律不能将二者严格区分,一些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行为的非法融资活动将严重扰乱民间融资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缺乏对微型企业民间融资的监管制度。金融监管是指对金融业的监督和管理,即金融监管机构依据监管法律或其他规范,利用其职权对监管对象进行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其依法稳健运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5]早在在2005年国务院就已明确了银监会牵头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协调机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的地方政府密切配合银监会开展有关工作。[6]然而,《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未给予区分,也没有规定民间融资监管机构及其权责,从而造成法律监管的主体缺位。其次,我国还没有制定规范微型企业民间融资行为的监管法律制度,缺乏监管标准,造成监管者在监管无法可依,严重削弱了国家金融宏观调控力度。

三、完善我国微型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建议

鉴于我国微型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已严重障碍了微型企业的发展,为此,必须要完善我国微型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

(一)完善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体系,出台《民间融资法》。我国民间融资市场逐步发展壮大,鉴于我国民间融资法律规范和监管等发面存在诸多法律漏洞,我国应借鉴国外,如日本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体系,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制定并颁布《民间融资法》,将其作为微型企业进行民间融资的基本法,在此基础上,统一处于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逐步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从而在我国建立一个完整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法律体系。

在法律界定上严格界定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对民间融资概念,对何为合法民间融资行为的范围等等方面作出细致规定,使微型企业在进行民间融资时能够区分出何为合法民间融资,何为非法民间融资行为。

(二)完善微型企业民间融资的金融监管制度。修改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其中增加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制度,在监管主体、监管权限、监管程序等方面制定出详细的规范,银监会应当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从而使民间融资在权力的监管下合法运行。在具体措施上,如可以通过建立监测通报系统,定期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资金来源,交易数额、交易对象等方面内容进行监测,实时掌握民间融资资金供求状况,同时实时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部门包括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融资监管体系等措施,防止“单兵作战”,各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打击非法民间融资行为,从而保障微型企业融资顺利开展。

(三)构建多层次民间融资市场。降低民间融资准入门槛,构建多元化、多层次民间融资市场体系。国家加大对微型企业财政扶持力度外,大力发展民间中小金融机构,政府在加大对民间融资市场建设力度,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地下钱庄、民间小规模经济互助组织(合会)等民间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相关部门加大对其监管,允许它们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条件给微型企业以资金支持。(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中小划型标准》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2]李丹:《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经济纵横》,2006第11期,第21页。

[3]张玉民:《民营企业融资体系》,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03-104页。

[4]郑军:《“金融压抑”催生民间金融》,《中国经济周刊》,2005第3期,第32页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第8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小微企业不断壮大,已经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小微企业大多属于自主创业型,既具有经济功能,又具有社会功能,在促进就业、脱离贫困、保持稳定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小微企业的整体强势地位却无法改变其个体的弱势形态,融资难问题始终困扰着“小老板”们。本文就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进行分析,以探索解决当前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

一、小微企业的界定

小微企业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名词,它是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统称。从定性看,我国理论界尚未给出统一的释义。从定量看,目前最明晰的是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此规定,中小企业可进一步细分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20至300人,且营业收入300至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粗略理解: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企业。

二、小微企业可供选择的融资渠道

融资从其取得资金的来源看,有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内源融资来自于企业内部,是将企业自身的积累转化为投资,主要包括留存收益和折旧准备金。外源融资来源于企业外部,按照是否通过金融机构,又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无须通过金融机构,资金需求方直接从投资者手中获得资金,常见的形式有股票融资、债券融资和风险投资基金。间接融资是指资金需求方通过金融机构来筹措资金,主要形式有商业信用、民间资金借贷、银行贷款和融资租赁等。

三、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选择利用的现状

上述融资渠道,从理论上讲,小微企业都可以选择使用。但实际上,对某一个特定企业而言,许多情况下,一些渠道并不十分适用。

(一)内源融资

由于内源融资成本最低抗风险能力强,因而成为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在创业阶段的首选渠道,在创业期小微企业的融资结构中所占比重较大。然而,在创业之后处于发展上升时期的小微企业,大多很难再有充足的自有资金来进行扩大投资、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

我国小微企业内部积累率较低,积存的留存收益无法满足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其原因主要有:①一些小微企业集聚在资金投入较低、技术水平不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仅靠低廉的产品价格赢得市场,市场开拓能力不强,导致主营业务收入不高且增长缓慢。②一些小微企业较低的管理水平导致较高的生产成本费用。③较低的总收入减去较高的成本费用导致总利润较少,净利润更少。④小微企业为扩大销售,往往采用宽松的赊销政策,使得企业的应收账款逐年增加,导致利润、净利润、留存收益均为账面数字,考虑到没有变现的这部分,剩余的可供利用的留存收益资金又打了一折扣。

小微企业较低的内部积累率削弱了其内生的增长力量,增加了财务风险。因此,小微企业从自身做起,苦练内功,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内源积累,创造企业价值的原动力应为小微企业发展的上策。

(二)直接融资

1.股票融资

当前小微企业发行股票可以通过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三板市场。一方面,这三个市场所设置的门槛依然较高。上市标准中对企业持续经营时间、经营业绩、资本规模、流通股市值等都有较高要求,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很难达到入门标准。另一方面,发行股票要负担财务审计、信息披露、价值评估、承销费用等成本,对一般的小微企业而言,难以承受。因此,就目前资本市场而言,小微企业很难筹得资金,股票融资对于众多科技含量低、积累能力差的小微企业而言,仍然望尘莫及。

2.债券融资

债券融资的门槛较高,如发行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元,若是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须有实力雄厚的担保单位提供担保;须承担较高的发行成本等,这一系列限制,使得小微企业不大可能进入债券市场。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主要为已上市的大型企业垄断,小微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成功率极低。

3.风险投资

一方面,我国的风险投资自2000年以来取得快速发展。截止2009年底,我国的风险资本总量达到1782.06亿元,平均每家风投机构管理的风险资本达到9.96亿元。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市场尚不成熟,相关的法律制度、监管体系尚不完善,难以吸引国外一流的风险资本进入风投市场,而境内的绝大多数投资公司又喜欢短期获利项目,所以往往是成熟的大型项目较易获得风险资本的青睐,而刚刚起步急需资金的小微企业较难获得资金支持。

(三)间接融资

1.银行贷款

我国的金融体系以银行为主导,银行贷款是大部分企业包括小微企业主要的外部资金来源。从目前实践来看,银行贷款也是解决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可行渠道,但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是追求利润,面对规模不一的贷款申请者,银行往往青睐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客户,尤其是有政府背景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而对小微企业普遍存在偏见。由于规模小、信贷成本高、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小微企业相对于大型企业来说,获得贷款的难度很大,目前的银行贷款根本无法满足众多小微企业的融资需要。

2.民间借贷

在小微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而银行信贷支持力度又有限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一大渠道。尽管我国法律对民间资金融通持反对态度,但实际上在小微企业发展迅猛的地区,民间借贷普遍存在,而且受欢迎程度很高。这是由于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便、交易成本低、时效性强等特点,比较适合小微企业短、频、快的融资需求,实践证明,民间借贷在小微企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要做的不是打压,而是采取措施使其阳光化、规范化。

四、多途径完善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

针对小微企业在利用上述融资渠道时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策略。

(一)增强小微企业内生融资能力

小微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必须具备自我积累的能力。促进资本金的形成和提高,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根本做法。如果小微企业的资本金严重不足,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不足的资本金容易导致较差的经营绩效,经营绩效差又导致企业信用差,这时若银行为企业提供了贷款,银行就要承担风险,可能会陷入危机。由此可见,即便从外源上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那也只是治标不治本。

1.企业自身苦练内功,增强竞争力

第一,通过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加强基础管理、完善内部控制等,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制度来保障小微企业降本增效。第二,重视技术创新,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育自主品牌,形成自有知识产权,增强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制定留存收益的减免税政策

为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利用留存收益积累内源资金,可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留存收益的减免税或退税,从而缓解小微企业内源资金的不足。这方面,可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比如,德国规定:对中小企业使用内部留存资金进行投资的部分免交财产税。我国可参考制定更为细致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小微企业积极进行内源融资。

(二)完善直接金融体系

1.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促进小微企业成长

欧美等众多国家的实践表明,风险投资对小微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成长具推动作用,被誉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孵化器”和“催化剂”。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来说,引进风险投资是促进企业长久发展的最佳途径。通过完善风险投资市场,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成为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的重要来源。通过引入政府、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私人等多种融资主体,可以增加风险投资基金总量,拓展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

2.建立地方性资本市场,便于小微企业直接融资

目前我国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是为大中型企业融资准备的,即使是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市场,由于有较高的发行标准,其受益对象也不是众多的小微企业。因此,借鉴国外证券发行管理经验,根据小微企业的特点,建立地方性股票、债券市场,让更多的小微企业上市融资,将会有效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在地方性资本市场上,可以适当修改股票发行的条款,适当放宽债券发行的条件,鼓励小微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由于是地方性市场,参加交易的都是当地投资者,他们熟悉小微企业的各方面情况,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低,便于小微企业融资。

(三)完善间接金融体系

1.建立服务于小微企业的政策性银行体系

目前我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都有自身的业务定位,不可能专门用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在全国各地建立小微企业政策性银行体系,由国家出资,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小微企业在购买设备、新产品试制、技术开发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等方面给予政策性贷款,对提供贷款给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给予政策性激励和政策性资金支持。

2.促进中小金融机构体系的发展

我国目前的中小金融机构主要有城乡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现有的中小金融机构,使其网点分布到村镇、社区和街道,突出其专门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功能。政府应制定优惠的财税政策,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对于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不良贷款由政府承担。中小金融机构应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低成本的优势,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多层次、多方位的金融服务,以解小微企业的燃眉之急。

3.规范、引导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有其优势也有其弱点,政府应加强监管和规范引导。一是合理定位民间借贷。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确定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使民间金融“阳光化”。二是建立、健全民间金融监管制度,把民间融资纳入我国金融市场管理体系。三是严格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防止出现高利贷行为,以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

参考文献:

[1]阮铮.美国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邱龙广.小企业融资创新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第9篇

(一)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有所增加。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的《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对信息共享、增信服务、财税支持等小微企业配套金融措施给予了政策支持,同年银监会更是通过《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明确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业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据银监会年报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小微企业贷款户数比2012年增长29.74万户,达到1249.77万户;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7.76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3.2%,比年初增加了2.87亿元,同比增速19.3%,比各项贷款增速高5.38%②。尽管我国金融机构在小微金融服务模式方面进行了很多成功的探索,但由于金融体系的不完善,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年会的《小微金融发展报告》显示,在被调查的小微企业中,仍有19.4%的企业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此外,在金融服务满意度调查中,贷款利率和所获额度两个选项的评分最低,多达48.89%的企业认为融资成本明显上升,且近半数小微企业的借款成本高至10%以上。在融资渠道方面,有74%的小微企业首选银行贷款,然而从大型银行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仅占12.44%,从中小银行得到贷款的小微企业占32.89%。报告结果一方面说明了中小金融机构是现阶段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主力;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的匮乏。

(二)多重因素导致小微企业融资难

1.小微企业自身的风险特征首先,小微企业规模小、风险高。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具有初始资本投入少、资产负债率高的特征,一旦资金链断裂,其生产经营活动将受到严重打击。其次,小微企业的轻资产特征。大多数小微企业处于成长期,创新能力强、固定资产少,担保抵押物的缺失加大了融资难度。最后,小微企业与投资者在经营数据和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小微企业,尤其是家庭经营型个体工商户在面临资金缺口时往往依赖内源融资,而管理不规范和信息统计不完备导致的征信数据缺失,又使得小微企业外源融资的能力被严重削弱(Udell、Berger,1998)。2.传统金融体系小微金融服务不足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保持着超高速的增长,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然而严重依赖投资和出口的畸形经济结构正日益遭受人们的诟病,金融改革迫在眉睫。有学者将我国以银行为主导的传统金融体系总结为“一个成功,两个失败”,即汇集储蓄方面的成功,有效配置资源和监督企业经营方面的失败(胡祖六,2009)。当前传统金融体系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直接融资渠道条件苛刻。尽管监管层出台了多项支持中小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的配套政策,当前直接融资市场规模对于国内数以千万计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来说仍是杯水车薪,实际效果不佳。小微企业的风险特征往往达不到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门槛,直接融资的审批周期长、手续复杂又与小微企业“短、小、急”的融资特点相悖,因而传统直接融资对大部分小微企业来说可望而不可即。第二,间接融资渠道支持不力。尽管国有经济部门的经济效益不及民营经济部门,大型银行主导下的金融机构仍然将有限的金融资源优先配置给国有经济部门(张跃文,2010),导致大量低效国有企业呆坏账与小微企业融资难并存的尴尬局面。正是金融部门对国有经济部门的信用配给构成了中国特色的金融压抑(林毅夫、孙希芳,2005),在国有经济部门贷款过剩的同时,大量民营经济部门的小微企业却被传统金融体系严苛的抵押、担保条件和繁琐的审批程序挡在门外。第三,金融市场结构不合理。一方面我国银行主导下的金融体系,银行业资产超过了GDP的250%,直接融资市场发展滞后;另一方面,银行部门内部竞争不足,银行贷款的长期资产占到社会总融资比例的80%,其中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就占了绝对多数,信贷的集中极易导致金融风险的积聚(陈雨露、马勇,2011)。此外,金融市场中小金融机构占比过少,而它们往往是最了解小微企业经营状况和融资需求的。3.信用担保体系缺失以央行为主导的征信系统尚不完善,小微企业信息采集困难,对于缺乏抵押物的小微企业来说,要想获得贷款只能转而寻求担保机构的支持。我国现有担保机构主要分为三类:地方政府主导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自发组建的互助担保机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担保公司。但是我国担保机构普遍存在注册资本低、业务规模小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其在银行的信用评级,导致担保公司可获得的金融杠杆乘数降低。加之很多边远落后地区甚至还没有互助型和商业型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少和担保品种单一造成的寻保困难使得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进一步恶化。

二、普惠金融下小微企业创新融资研究

(一)民间金融的阳光化发展之路

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部门难以适应小微企业数量大、金额小、风险分散的特点,而民间金融由于其特有的运作组织模式(如表1),在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民间金融萌芽于改革开放后民营经济的兴起,尽管借款利率偏高,作为“地下医院”的民间金融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给予不少小微企业夹缝求生的机会。现阶段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不再是简单的竞争关系,更是一种优势互补,这种优势互补关系在金融体系不完善、融资渠道不足的发展中国家中更为突出(刘少军,2012)。近年来,在金融普惠化和市场多层次化的背景下,民间金融的产品和市场规模得以快速扩张。从资金需求的角度看,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民营经济在政策的支持下快速发展,小微企业旺盛的融资需求与正规金融部门服务面覆盖窄的矛盾,给民间金融的发展带来无限潜力。而从资金供给角度来看,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大量民间资本疯狂涌入高利率的民间金融利益链条,使得民间金融数量高速膨胀。然而随着传统民间金融规模和业务量的增长,利率过高、监管困难、资本流向投机等问题引起了各方的争议,潜在风险也越来越大。在这样的背景下,2006年专业化团队运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始崛起,这标志着我国民间金融从完全无监管状态过渡到了部分监管状态。这些商业化小额贷款公司曾被视为民间金融阳光化的坦途,但是近年爆发的“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危机”和“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却对民间借贷市场造成了极大的打击。推进民间金融的规范化、秩序化、阳光化发展,成为完善我国金融体系、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必然选择(张书清,2008)。

(二)小微企业融资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高彦彬、马孟军(2013)指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民间金融市场风控体系的规范化提供了参考,有助于民间金融的阳光化发展。互联网金融本质是现代全球化民间金融(徐会军,2014),在国家金融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互联网金融为普惠金融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互联网经济和利率市场化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通过不断创新融资模式,将多元化的市场参与者紧密结合在一起,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创新融资途径。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的融资特征有天然的互适性:第一,资金规模匹配。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以个人投资者居多,与小微企业资金需求规模小的特点相吻合。第二,期限结构匹配。小微企业的融资期限一般在1—6个月之内,正好符合时下兴起的大众余额理财、活期理财的期限特点。第三,速度效率匹配。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了项目与投资者的高效匹配,与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急的特点相符。第四,收益风险匹配。互联网金融借贷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定期利率,低于民间借贷利率,与小微企业高风险高收益的经营特征一致。此外,互联网金融的技术优势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传统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业务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成本高的问题,使得普惠金融在小微企业融资的实践上有了更大的发展可能。1.P2P网贷融资模式P2P网贷(PeertoPeerLending)是一种利用网络平台,个人直接向个人借款的点对点融资模式。在具备传统民间借贷交易手续简单、速度快特点的同时,互联网的连接作用还使得借款人和投资者可以突破传统民间借贷的地域限制和人际关系,因此自2006年引入我国后,P2P网贷在最近两年出现了爆发性增长。与国外成熟金融市场P2P平全依赖网络和借款利率略低于银行(沈良辉、陈莹,2014)相比,植根于我国国情的P2P网贷行业有不同的发展模式(见表2)。与传统融资模式相比,P2P网贷的融资速度快、成本低、抵押担保低;与传统民间借贷相比,P2P网贷在市场参与者多元化和信息透明度方面又更胜一筹,因此P2P网贷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更具优势。在这种模式下,小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求和市场利率情况制定项目借款利率和期限,通过P2P平台的资质和信用的材料审核后,投资者可以浏览借款信息,根据自己的理财目标选择合适的贷款项目。由此,借贷双方在P2P平台实现快速匹配交易,小微企业得以在极短的时间内以相对合理的利率拿到急需的发展资金。2.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众筹是指筹资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展示其项目的创意,以期获得公众的关注和支持,从而获取实现这个创意所需资金的一种融资模式。根据投资者回报的不同,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产品众筹和公益众筹四种模式。债权众筹投资者享有达到一定条件后获得本金和利息的权利;股权众筹投资者则以其出资额取得项目的对应股份;产品众筹投资者有权在产品开发完成后,以低于产品成本的价格得到该产品;公益众筹投资者投资的是不图回报的公益项目。股权众筹与P2P网贷有很大的区别,股权众筹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取得众筹项目的对应股份,而P2P网贷本质上是债券众筹,因而股权众筹模式的借款数额和期限随着融资项目的不同而更加个性化。创意和活力是成长型小微企业,尤其是文化传媒、科技创新类小微企业最富裕的“资产”。通过众筹平台创新项目的融资需求,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创新开辟了一条高效的新型直接融资途径,另一方面小微企业及其创新项目在互联网的信息传播效应下知名度也得到极大的提升。3.供应链网络融资模式供应链金融一般指的是通过供应链上的一家核心企业与银行合作,其上下游企业以核心企业为担保,寻求合作银行融资支持的一种模式。但是由于银行的门槛高、风控严、审批慢,小微企业往往很难在短时间内拿到急需的资金,一种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的供应链网络融资模式应运而生。供应链网络融资是指一种建立在对供应链内部交易结构分析的基础上,以互联网为平台,利用核心企业的大数据积累,通过自偿性贸易融资的信贷模型,为供应链上的不同节点企业提供授信支持、资金融通等综合金融服务的模式。供应链网络融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电商供应链金融模式,以拥有完整供应链企业资源的阿里巴巴和京东为代表。在这种融资模式下,电商平台掌握了借款人的资金流、物流和商流等多维信息,能够利用大数据手段将银行视为不可控的风险转化为供应链上的可控风险,从而使借款人无需抵押和第三方担保即可获得相应的贷款。另一种则是网贷供应链金融模式,以第一P2P平台收购中国典当联盟网、甬商贷与中国摩士集团签署供应链战略合作协议为代表。网贷平台通过合作或收购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更深入地了解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为核心企业供应链上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供应链网络融资模式能够充分利用核心企业的数据积累和专业风险分析能力,突破了小微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解决了核心企业上下游中小企业融资不畅导致的整个供应链资金周转及经营效率的问题。处于核心企业供应链上的小微企业,仅凭其在供应链上的订单、入库单、应收账款等经营数据和信用积累即可方便快捷地获得贷款,大大缓解了它们的资金周转压力,也有利于其未来自身生产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的开发。

三、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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