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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标准优选九篇

时间:2022-10-30 14:45:25

小微企业标准

小微企业标准第1篇

关键词:新标准 小微企业 税收政策

2011年7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联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中小企业重新规定了划型标准,首次增加了“微型企业”这一企业类型,从而补充了我国的企业分类。在企业分类新标准下,如何选择和设计激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尤为重要。

企业划型新旧标准比较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的基础,也是国家制定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依据。在此之前,我国一直沿用2003年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旧标准”)。新标准不仅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而且在指标的选取、临界值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更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实际情况。详见表1。

新标准下小微企业现行税收政策适用效应分析

(一)流转税政策及其效应分析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分析。尽管企业划分新标准有大幅度的调整,但仍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不一致。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在表1的16大类行业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这一标准与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工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批发业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标准相差甚远,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是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高。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大大减轻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尤其对设备投资大、技术密集型的纳税人更有积极意义,加快了技术革新步伐,促进了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并未实行进项税抵扣制度,为此虽然也相应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至3%,但实际上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仍然有限,而且征收率依然偏高,税负过重。

3.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有限。虽然自2011年1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但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不能达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却仍然不能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这实际上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

4.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制约了相关小微企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税收体系分别确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增值税主要涉及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营业税主要涉及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行业,两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企业分类新标准规定了16大行业,而其中有超过10大行业涉及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这些行业又是小微企业聚集的行业。但是,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实行重复征税,在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纳税人税负下降的情况下,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却并没有减轻,这就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其在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物流业的矛盾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其效应分析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政策条件苛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现行企业分类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不一致。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由于这些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被认定,因此,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仍然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其次,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过于苛刻,备案手续繁琐,致使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困难,真正能享受到该优惠的企业少之又少。在实际管理中,以上最苛刻的条件是繁琐的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按照国税发[2008]111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或者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备案制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比如,浙江省实行“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对于以上备案资料,多数小型微利企业只能提供工资发放清单,不能提供当年度每月工资表,最后不得不放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申请,从而无缘享受20%的优惠税率。

再次,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自动失去了优惠资格。按照财税[2009]69号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由于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往往被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而这就意味着这些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自动失去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无缘小微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六项条件。但实际上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无法同时达到这些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难以达标。其中第三条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而对于中小微型企业而言,这一项标准就很难达到。详见表2所示。

从表2中可知,除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已成为浙江省就业的主要渠道,为浙江省贡献了71%的就业人员,而这里所指的其他企业主要是指中小微型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然而,已成为就业主要渠道的这些中小微型企业本身专业技术人员却只有15%,远未达到30%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研究开发费用难以达标。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另一标准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而这样的条件对于中小微型企业而言也是难以达到的。据统计, 2010 年,在我国中小板上市的554 家公司披露的年报中,研发支出金额总计195.67 亿元,较上年增长31.10%,平均每家公司研发支出3531.93 万元,占其营业收入的比重为3.61%,也只能是勉强达标,更不要说那些非上市的小微企业了。

新标准下激励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一)继续降低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

鉴于增值税转型对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加快转型升级的积极意义,对小规模纳税人应继续降低其征收率,将现行3%的征收率下降为2%。如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上限计算,其下降幅度相当于小规模纳税人每年最多可减少0.5万元或0.8万元的税负,虽然数额并不大,但对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扩大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鉴于前述原因,可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微企业,如“一人公司”。虽然“一人公司”的法律身份是企业,但实际上,这种“一人公司”与个体工商户差异不大,而许多人尤其是大学毕业生在创业初级阶段往往会把“一人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作为首选的企业组织形式,因此,为了鼓励创业和就业,解决目前全社会面临的就业难的问题,扩大起征点适用范围,这对小微企业具有积极意义。

(三)明确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交叉征收、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病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要明确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彻底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建议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直至取消营业税。

(四)简化和放宽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

为了有效实施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应放宽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同时简化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手续,取消“核定征收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规定,让迫切需要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的小微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新华网,2011-7-4

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2003-2-19

3.余姚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增值税转型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余姚市国税局网站,2009-10-20

小微企业标准第2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企业;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9月23日

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的税制,降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中“小微企业”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不尽相同。

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财税[2011]4号文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就工业企业而言,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在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及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行业划分中的“小微企业”认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型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全面实施,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对“小企业”的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其中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为此,《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四、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领域。目前,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现于如下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从上述“小微企业”、“小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上看,“小微企业”仅是按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标准进行行业划分,“小企业”除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外,还存在其他条件的制约,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不仅存在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的限制,而且还存在行业限制、年应纳税所得、所得税征收方式、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等方面制约,两者存在着冲突与交叉。简而言之,就是“小微企业”、“小企业”只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才能成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

(二)流转税优惠政策领域。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微企业划分。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划分的行业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还包括了交通运输业等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实施细则》: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增值税实施细则》中标准与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工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批发业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标准相差甚远,其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是微型企业。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应税现代服务业中,涉及的几个行业,在现行中小企业划分中,“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200万~3,000万是小型企业,200万以下是微型企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50万~1,000万是小型企业,50万以下是微型企业。”可见,营改增的试点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仅含有微型企业,还含有部分小型企业。

小微企业标准第3篇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小微企业标准第4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质量发展;公共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持续深化,“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理念的推广,“互联网+”思维的形成,小型微型企业(下文简称“小微企业”)已成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拼图”。一方面,小微企业的发展是我国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一环”,是吸纳就业的“主战场”,是未来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另一方面,小微企业的发展有助于推进内、外部联动,成为促进中外经济协作发展的桥梁,帮助中国优势要素“走出去”,消减国内过剩产能,减轻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难度和阵痛,从而实现中外“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然而,小微企业的战略价值并不能掩盖现阶段中国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管理水平偏低、科技水平不高、人力资源匮乏、相关支撑政策不完善、投融Y难等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探究小微企业面临的困境,归根结底是发展只有数量,没有质量。质量意识的淡薄、标准化的缺失已严重威胁小微企业的成长与壮大。

本文正是基于这一逻辑线索,聚焦我国小微企业,研究质量提升对小微企业的效应,探讨如何提升小微企业的质量,促使小微企业真正扛起中国未来经济增长的一面大旗。

一、小微企业的发展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小微企业是小型、微型、家庭作坊式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现阶段,我国的小微企业的现状如下:

(一)数量庞大,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2013年和2014年中国的小微企业数量分别达到5606和6530万户,小微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例超过90%。在所有市场主体中,小微企业数量庞大,已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基础力量,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与此同时,小微企业是当前及未来我国经济创新和发展的新动力,对激发市场活力和释放发展潜能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小微企业的发展已成为我国2020年能否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影响因素。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2013年我国第二、第三产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28.1万亿元,比2008年增加123.9万亿元,增长118.9%。其中2008~2013年期间,新开业小微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6.9万亿元,对二、三产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的贡献为21.7%,拉动二、三产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25.8个百分点。

(二)吸纳就业能力强,解决社会民生问题

小微企业是我国容纳就业的“蓄水池”。根据2013年统计数据,中国7.67 亿就业人口中,小微企业吸纳了1.5亿就业人员,并且70%以上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口汇集于小微企业。2014年小微企业吸纳了2.5亿就业人员。从绝对占比份额来看,2013年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数占就业人数比重为19.56%,2014年这一指标达到32.38%。

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资产净值人均占有份额方面,同等资金投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强于大中型企业;二是绝对份额方面,小微企业解决了我国绝大部分城镇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目前这一比例分别达到70%和80%以上;三是容纳就业人数的空间方面,小微企业已成为初次就业和社会再就业的主要承担方。

(三)行业分布广,结构呈两极分化

我国的小微企业主要聚集于制造业以及服务业,逐步向服务业领域扩充。数据显示,2013年底小微企业在工业领域的占比为18.49%,批发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和科技领域的占比分别为:36.44%、9.93%和4.62%。

同时,根据全国工商总局的调研数据测算,2013年我国小微企业具体行业分布表明:第一,小微企业敢于创新,发展领域覆盖所有产业,且在各类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中不断涌现;第二,小微企业主要聚集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特别是批发业和零售业,第一产业中小微企业占比仅为2.47%;第三,工业、批发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行业小微企业的效益普遍不高。而相当一部分科技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愿望较强,但受困于多种关键因素,转型升级重重困难。

二、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质量问题

(一)市场准入缺乏“质量红线”,“劣币驱逐良币”

小微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相对混乱,缺乏“质量红线”。出于利润考量,企业不择手段降低成本,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引发企业恶性竞争,引起产品质量优良的企业由于效益等原因退出市场,最终市场中充斥着质量差的产品。如:工业领域近年来不断发生厂房重污染、建筑工地塌方等质量事故,很多没有资质的小微企业承接各类工业生产活动,在利润的驱使下,以次充好,危害社会。

(二)质量服务不完善,小微企业外部成长环境恶劣

小微企业的社会化服务环境,是小微企业发展的必然需求。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的社会化服务需求主要集中在:人才培训服务、信息化服务、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服务创业辅导服务、信用与融资担保服务、市场开拓服务、管理咨询与法律服务等。

在建设并完善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重大轻小”的思想仍然存在,社会化服务建设进程中只考虑大型企业,而忽视小微企业的现实需求,导致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质量不高。另一方面,社会化服务的提供主体单一化,效率低下。总之,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环境的数量和质量都不够,民间组织参与程度不高。

(三)标准化建设不完善,产品不可靠

首先,小微企业未体会到标准化战略的价值。目前,我国众多小微企业受制于资金、技术等,意识不到标准的重要性,认为其是大企业的专利,这种观念对小微企业未来发展比较致命。其次,缺乏标准文本。建立标准体系需配套多样手续,然而部分小微企业缺乏标准文本,尤以私营企业和村办企业为甚。而后,相关标准不齐全。部分小微企业虽有产品标准文本,但缺乏相关标准。如标准中的引用标准,很多小微企业根本不存在。对于重要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重要的零部件、半成品的质量标准或技术要求等标准几乎全无,无法对其实施质量控制,产品质量无法保证。最后,标准与国际脱轨。我国加入WTO之后,很多小微企业以低价策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脱轨国际标准,给顾客造成“低价低质”印象。

(四)质量意识缺乏,品牌意识淡薄

首先,企业品牌管理意识淡薄。一是品牌观念错误,夸大品牌价值。二是忽视品牌管理。将品牌视作产品经营,无法意识到更深层次价值。其次,缺乏保护品牌的意识。我国小微企业缺乏战略目光,致使优质产品或服务的商标被抢注。最后,过分追求品牌的外在表现和传播炒作。大多数小微企业品牌根基弱,没有长远规划,往往只关注销售和市场份额,把品牌管理的重心放在广告以及传播上。

(五)质量责任认识不足,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落后

“质量是工业企业的生命”,很多小微企业缺乏质量责任。现实中,一些小微企业领导存在重数量,轻质量,只注重承包基数完成的短期行为;放松对质量要求,议事日程中没有质量管理工作,忽视质量管理,耍小聪明,搞形式主义。

对产品的质量检测,很多小微企业只留于形式,应付检查,不会将其作为企业的核心工作,放松对工业产品质量的检测。

(六)技术创新投入不够,重“改进”轻“改革”

我国小微企业大多采用粗放式发展且创新能力不足,导致能耗大、成本高、产品质量差等问题。与国外先进经验相比,我国小微企业引进先进技术程度低,产品效益普遍较低。小微企业在质量创新方面重“改进”轻“改革”,缺乏有效激睢

(七)质量人才紧缺,专业质量人才资源不足

出于成本控制,小微企业结构设置不健全以及企业对质量管理部门的重视程度有限等原因,现阶段我国小微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在人员配备以及设备投资上所占比例相对较低。

首先,缺乏相应的人员设备,且小微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不受重视,促使质量管理部门影响力相对局限,无法发挥全面协调组织能力。

其次,缺乏优秀的品牌管理人才。许多小微企业将品牌经理的工作界定等同于广告经理,在招聘人才时往往只注重宣传方面的才能。

最后,没有配备实施标准化战略的人才。我国大部分小微企业目前的困境是既培养不出,又吸引不到人才,自然就无法制定标准,甚至是实施高质量的标准化审核。

三、小微企业质量提升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质量红线”,整合多方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质量红线是国家以及企业立身之本。小微企业若要成功发展壮大,国家及企业自身都必须明确质量标准,守住质量安全,保证有质量的发展。在明确质量基础之上,政府、质量服务机构需要为小微企业提供质量服务。

第一,注重整合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服务。要充分利用政府业务能手、科研院所专家和咨询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包括政策、管理、技术等全方面的咨询服务。建立咨询服务奖励措施。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奖励机制,对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或是质量管理体系有较大进步和提高的小微企业给予经济上的奖励,政策上的支持以及荣誉上的鼓励。利用网络平台,提供政府及公共机构扶助信息、支持政策和相关标准。建立各领域专家数据库。政府派专人收集各行业专家的资料信息,相关技术书籍、报告和课程等资料汇总成专家数据库,作为小微企业学习的资料库。开设与企业经营前辈及专家进行信息交流的社区。政府建立“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与交流工作室”等社会机构,请专家不定期的到机构内做相关技术培训,为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与交流搭建平台。促进小微企业信息共享。从小微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入手,详细登记企业的产品信息、企业的具体地址等信息,并保持更新,使得质量监管机构了解到该企业的产品信息,为监管打下坚实的基础并减少后续的精力。

第二,对小微企业管理及技术人员实施质量管理和专业技能培训。围绕不同企业或同一企业中不同层次人员的实际需求,有层次地开展质量系列培训。结合建立的质量管理信息平台,不定期的在平台上发放技术人员去企业进行相关的技术讲解和培训的信息,帮助小微企业建立系统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三,发挥专家智囊团优势,通过“一对一”帮扶,全面提升小微企业质量发展水平。不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现场指导,从质量、计量、标准、检验检测等方面入手,定期向企业提交产品质量状况会诊报告,督促、指导企业采取措施。

(二)引进先进技术,全面提升小微企业质量竞争力

先进技术是小微企业由粗放型发展转型到降低能耗、减少成本、提升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应大力提倡小微企业通过引进先进技术提升质量竞争力。

政府特别是各地质监部门需明确定位,在先进技术引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是第一时间调研地区小微企业的技术缺陷,针对性引进先进技术,开展推广活动。二是提供政策扶持,帮助小微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三是设立政府专项基金。为发展良好但无资金引进大型设备的小微企业提供生产设备;对小微企业在购置自动化设备、技术培训等方面,根据技术等级决定给予津贴支持。

第三方和行业组织要发挥带头功效,推动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追踪行业先进技术,注重学习、引进,并且培养、引进高级技术人才,为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援助。鼓励行业协会设立技术援助基金,作为服务经费促进行业的质量发展。开展技术交流会或举办相关技术培训会,要求小微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参加。

小微企业要以精益制造、降低能耗、提高质量为目标,积极引进先进技术。积极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训练企业技术工人的能力,在知识和技术方面进行创新。寻求政府扶持,把握相关技术支持政策,积极学习,推动技术创新。

(三)推行标准化建设,扶持小微企业与国际行业标准接轨

第一,利用标准约束产品质量。质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标准文本与标准体系,对小微企业实施标准解读与宣传,提供标准化生产的指导。另外质量监督部门应发挥禀赋优势,充分利用检验检测资源服务小微企业。

第二,开设专门的咨询窗口,政府鼓励设立相关的社会机构,吸引各行人才到此机构中,就小微企业标准化在事业战略上的应用提供服务,为小微企业标准化战略提供信息和建议。

第三,迅速实现国内标准化,将标准化作为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可靠性以及实现产品差异性等的有力手段。对骨干、优秀的小微企业,鼓励其与国际行业标准接轨,制定企业标准。

第四,注重培养标准化战略人才。积极开展标准化人才队伍的建设,通过标准化工作与技术发展的有机结合,培养标准化方面的领军人才,提高小微企业标准化人才队伍的整体水平。

(四)发挥平台效应,构建小微企业检验检测平台

一般而言,小微企业不具备引进大型仪器设备的能力。在这一背景下,政府和质量服务机构作为重要支撑力量,需为小微企业做好服务,搭建有效的检验检测平台,发挥平台效应。

政府特别是质监部门需有意识借助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质监部门要注重整合相应的管理和技术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管理专业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优惠甚至免费的检验检测服务。政府要统筹规划面向小微企业的公共科技服务平_建设,综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组织,为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服务。政府需放开市场、强化监管、引入社会资源,投资检验检测平台建设,帮助小微企业质量发展。

质量服务机构需紧跟政府特别是质监部门的步伐,抓准方向,明确定位,借助平台发挥效应。要基础夯实。知晓检验检测所需的全套流程、知识和技术等,懂理论、知实操。提高检验检测专业能力。把握政府需求。合理利用检测资源,有的放矢,深入发展,变优势产品。坚持多元化发展。努力构建从“咨询-检测-治理”一站式的优化服务,为企业服务。

(五)重视质量责任,合理规划小微企业质量监管体系

第一,强化小微企业监管,依据其发展程度,探索新的质量监管方式,对新开办小微企业属一般性不合格质量问题,实行“首错不罚”制度,保证小微企业发展积极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产品进行全过程的把控,做到“三不”放过,即:造成不合格品的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不合格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未制定纠正、预防措施不放过。规范产品标识标注,努力保证小微企业的质量提升。

第二,加强事前监管与巡查,实行质量预警制度。要主动帮助小微企业分析产品质量和安全隐患问题;要向小微企业和收集质量监管信息,建立质量相关数据库。完善监督抽查制度,合理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抽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大监督抽查后处理力度。同时,政府肯定各类媒体(广电、网络、新闻报纸等)在监督小微企业质量问题上的重要地位,鼓励其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搭建互联网统一信用平台,构建共享的质量信息系统,公开小微企业质量信用信息。要利用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要将小微企业质量信息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内,与小微企业的贷款审批、企业用地审批等直接联系,从各方面来督促企业重视产品质量管理,杜绝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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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景海,王宝安.工业企业质量管理滑坡问题的分析[J].学术交流,1995(09).

[3]张晓松.小微企业“家底”首次公布[N].中国质量报,2014-04-02.

[4]谢成校,向东,谭永松,周小平.小微企业成长引导机制探索[N].学习月刊,2014(11).

[5]梁玉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5(10).

小微企业标准第5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 发展 界定 经济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中一支活跃且重要的力量,在世界上各国的经济发展中都起着战略性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小微企业的作用。我国于2011年对原本笼统界定的中小企业进行了细分,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要实现经济的发展和大力增长,就要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功能,小微企业不仅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更是推动经济社会稳定增长的主要动力。

一 国际上关于小微企业的界定

界定小微企业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仅是关系到对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的认识,也关系到政府对小微企业政策扶持对象的确定。而小微企业的概念也是相对的,历史的,甚至是模糊的,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定义,即使是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着不同的标准,而且还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动态变化,各国对小微企业的界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笼统的来说,小微企业是一个规模的概念,是指相对于大企业而言,资产规模,人员规模和经营规模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国内外对小微企业界定标准一般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是从质的规定和量的规定这两个方面展开的。

从“质”的角度来界定。美国在195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法》规定:“凡是独立所有和经营,并且在某一行业领域不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均属中小企业。”此后,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对小企业更进一步做出了界定:“小企业的业主同时也是经理;小企业的资本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提供的;小企业产品主要在当地销售;和本行业的大企业相比,这个企业属于小型企业。”

而英国在1971年公布的博尔顿委员会报告中曾指出,对于小企业的界定,有三个特征须加以考虑:“第一,小企业一般占有相关市场的较小部分,这意味着它对价格、数量或所处的环境具有很小的影响力,或没有力量施加影响;第二,小企业没有争持的管理机构,是由业主亲自管理并且负责决策;第三,小企业是独立的,而非大企业的一部分,不受外部控制。”

世界上其它国家就较少在法律上对中小企业的“质”进行规定,而更多的就是从“量”的角度来进行界定的。

从“量”的角度界定。世界上各个国家或地区普遍是以定量的方法来界定小微企业,因为定量的标准简单而且直观,便于进行统计和比较。小微企业的定量界定的标准具有相对性。首先,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它的经济制度以及经济环境的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界定小微企业所选择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即便是在同一个国家里,不同的产业部门也可能有着不同的标准。其次,在时间上也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即使是在同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同一个行业,采用的是同一个标准,但是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其界定标准也可能会发生变化。这是因为随着时间的不同,行业的整体规模结构也会发生着不同的变化。从“量”的角度来界定中小企业应该符合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加以修正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

小微企业的定量界定标准又可以分为按生产要素界定和按经营水平界定。前者一般采用的是雇员人数这一人的要素来界定和按资本额或者是资产额来界定等,后者一般按营业收入额和销售额等来界定。例如,在丹麦,雇员人数不超过49人的为小企业,雇员人数在50到99人之间的为中型企业,而雇员人数为200人以上的为大企业。而在美国,是把制造业小企业雇员的人数定为500人以下,近年又规定了制造业小企业的从业人员不超过1000人,而零售业的年销售额为200~800万美元被界定为中小企业。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零售业以及服务业的资本金在1000万日元以下,或者常雇员工在30人以下的企业,都是中小企业。而在新加坡,其规定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800万新元,并且公司至少30%的股权由本地人拥有,除制造业外,服务行业雇用员工不得超过50人。

二 我国对小微企业的界定

我国对于中小企业的划分经历了一个不断的调整的过程。在建国的初期,

我国曾经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来划分企业规模。

1962年,我国根据企业的作业人员标准对企业的规模进行了划分。具体的标准时:企业职工人数超过3000人的为大型企业,企业职工人数在500~3000人之间的为中型企业,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为小企业。

198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对我国非工业企业的规模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和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设定了划分标准,主要涉及了零售、公交、物资回收等国营小企业。

1992年,划分企业协调类型小组又对1988年颁布的标准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对轻工业、医药工业、市政公用工业、电子工业、和机械工业中的轿车制造企业的规模划分。

1999年,我国再次修改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又对企业类型进行了重新分类,把销售收入和资本总额作为主要的考察指标,仍然保留了1988年颁布的标准中的四种类型。并根据企业的销售额对企业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目前,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所制定的。2011年,对于2003年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四部委联合下发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此次划型标准的修订的重要突破在于新增加了微型企业的标准,并且将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列为今后国家政策所扶持的重点。

三 新标准对我国小微企业具有的价值

当前,我国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经济基础相对而言比较薄弱,科研能力总体来说偏低,但却是我国企业中比例最大的群体,小微型企业总体来说大概占到我国全部企业个数的96%~98%,但同时小微企业也是弱势群体。

第一,新划型标准的规定划出了微型企业的标准,有利于国家明确重点,并且出台更有利于更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以增强政策的时效性和针对性。通过政府职能由关注大型中型企业到关注小型微型企业的转变,将会不断的缓解小型微型企业的难处和短缺之处,促进小微企业能够持续健康创新发展。

小微企业标准第6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0 引言

现阶段,经济领域中小微企业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部分。作为国民经济基本,小微企业在扩大就业、创新科技、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不可代替。因而,为确保小微企业能够稳定发展,近年来政府和中央提出了关于小微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在去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也曾经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的税收制度,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2]。

1 小微企业的准确界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1]以及财政部印发的《小企业会计准则》[2]中 的相关解释,小微企业并不等于小企业,其准确的界定标准是不尽相同的。

小微企业在税收管理范畴内包括小型微型企业[2]和小型微利企业[2]。具体来说,它们分别定义如下:a)小型微型企业是指根据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多项指标,再根据各自行业的特点而通过一定标准划分而成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种中的一种。具体涵盖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餐饮业等共计十六项。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型企业在适用范围包括境内合法的各类企业和个体户及在此以外的行业。b)小型微利企业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依法从事国家非禁止和限制行业,并在缴纳所得税、资产总额及从业人数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从事工业的企业,年度缴纳所得税低于30万,资产总额低于3000万且从业人数低于100人;(2)非工业行业的企业,年度缴纳所得税低于30万,资产总额低于1000万且从业人数低于80人。

通过分析和比较不难发现,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区别:a) 范围不同。小型微型企业包括一般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而小型微利企业只适用于一般企业。b) 界定标准不同。小型微型企业的界定指标分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而小型微利企业还要包括企业年度纳所得税额这一指标。同时,即使同属一类的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也不尽相同。

2 关于微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自2011年10月12日起,针对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政府了相关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将持续到2015年底。其中包括了对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税收的优惠。但目前,许多小微企业由于会计核算不够规范,缺乏专业财务人员,导致企业不理解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本文在此对相关政策进行整理,便于广大小微企业真正熟悉税收优惠政策。

2.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最低可达10%

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响应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意味着,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相比,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负降低了20%.

为继续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小企业发展,去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财税[2011]4号和财税[2011]117号[4]两份文件,以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根据这两份文件的规定,小微企业具体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可归纳为:小微企业2011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2012年至2015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含)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符合上述规定的小微企业,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只为10%,税负与一般企业相比降低了60%。

需要注意的是,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得出:2011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上执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0%;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30万元(包含30万元)之间的,执行20%的优惠税率。2012年度至2015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执行1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6万元至30万元(包含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执行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2 增值税和营业税提高起征点

按照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划分的行业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还包括了交通运输业等现代服务业。

具体来说,提高了增值税的起征点。月销售额不低于2万元才缴纳增值税,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小规模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同时提供营业税起征点,月销售额不低于2万元才缴纳营业税,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自2011年11月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但是增值税起征的适用仅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达不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仍然不能适用该税收优惠政策。

2.3印花税免征优惠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要注意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4]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企业可以按照此标准对照判断本企业是否属于优惠范畴,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2.4其他涉税优惠

除了以上优惠政策之外,值得注意的是还有针对小微企业的其他优惠,如根据相关规定的行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低于2亿的企业贷款延长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期限;对依照工信部相关规定认定的小微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期限内,都免征发票工本费。

3 结语 小微企业在新企业税法下,有着很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遭遇不同程度的挑战。需要指出和说明的是,小企业应及时更新旧的生存和发展观念、结合自身的

各种优势,以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导向,调整企业投资和发展的方向资,最终在市场经济下的现在能够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贡献自己的光和热。

总之,小微企业长期扶持政策已经确立。我们应该尽快对税收政策做出合理的完善和修正。在一段时间内,应该充分运用各种财税政策手段,促进小微企业较快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梅.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 2009,21(10):239-240.

[2]肖盛勇.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及其税收 优惠政策实用性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24):89-90.

[3]方赛迎.小型微利企业界定范围的重构―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实施[J];生产力研究,2009,(15):173-174.

小微企业标准第7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 可行性

一、我国小微企业的概念

我国小微企业即指小型微型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总称,该概念于2011年首次提出。2007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有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2011年由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则首次以法的形式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小、微三种类型,规定了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

(一)法律角度对小微企业的界定

世界范围内对小微企业界定的方式有两种,即定量界定与定性界定。定量界定主要是在从业员工人数、资本多少与营业收入这几方面来予以界定。定性界定是通过分析企业的性质,即判断企业是否具有较小的市场份额,是否由企业主独立所有、自主管理经营来界定。定量界定相较定性界定显然更加简单、明确,利于对小微企业进行统计和与大中型企业进行比较,是大多数国家的主要界定标准。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小微企业界定依据的是企业从业人员的数量、营业收入与资产总额,并结合各行业的特点,是典型的定量界定方法,该规定的出台,对我国小微企业的划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是我国第一次以法的形式对小型微型企业予以明确的概念界定。

(二)我国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确立的我国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涵盖多个行业,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以及企业员工人数、营业额,对小微企业进行划分,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等15大行业。但由于该规定由财政部等国务院部委制定,因此并不适用于我国税法。我国税法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有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范围上小微企业包含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缴纳增值税则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二、小微企业的特征

小微企业的投资主体复杂,大多数小微企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虽然近年来小微企业对科技创新贡献了极大的力量,但仍主要集中于低端初级的传统行业,从事批发零售的小微企业占小微企业总数的36.44%,低技术低价格,制约了其收益的取得与小微企业自身的发展。由于本身资本少,规模小,人才吸纳与企业的管理运转都收到限制,难以转型升级。此外,小微企业的区域间发展不平衡,如小微工业企业中三分之二以上位于我国东部地区,城市与乡村小微企业也存在巨大差距。对政治经济环境依赖性强,敏感脆弱,对抗市场风险能力差,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速减缓及经济结构调整,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越发严峻。

三、建立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意义

截至2013年3月底,我国实有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7%。若包括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则小微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数量占企业总量的94.15%。在小微企业的内部结构中,微型企业占绝大部分比重,为85.12%。小微企业具有无限的活力和创新力,他们就是大企业的昨天和前天。根据2013年CHFS数据,小微企业吸纳的就业总数为2.11亿人,包括三分之一的年p人及一半以上的来自农村的务工人员,极大的分担了社会就业压力。并且小微企业还每年缴纳国家税收中近三分之二的企业所得税,报告指出,根据2013年CHFS数据,2012年我国小微企业创造的价值占2012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4.3%,即我国小微企业对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达四分之一,总量约126231亿元,现在这一比例和数值还要更高。并且小微企业还贡献了我国60%以上的专利发明,及70%以上的技术创新。更有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

但在该报告中,工商总局也同时指出,当前小微企业在发展中依然存有问题,如国家财税政策扶持力度不足,小微企业发展倾向于经济优势地区,区位发展不平衡等。在该项统计中仅有12%的小微企业表示近几年营业额增长率超过30%。

四、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目前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所依据的法律主要为《增值税暂行条例》与《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法规与通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2014年10月31日起,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至2015年年底,月销售额小于3万元(含本数)的小微企业暂免营业税或增值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次,将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小微企业所缴纳的的失业保险费率则由3%降至2%,小微企业申请税收优惠只需备案即可,再年终由税务部门进行汇算清缴,便利小微企业及时享受制度。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当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予以投资所获得的个人收益,改以分期纳税的方式方便个体工商业主纳税,代替原有僵化硬性的一次性纳税。据统计,2015年一季度,我国小微企业已减税240亿元。

总之,相信通过不断的完善与改进,我国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定将继续致力于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促进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使其更好的为国民经济发展及财政税收发挥重大作用。

参考资料:

[1]彭波. 扶持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探讨[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8).

[2]蔡泳,马园园.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际经验探讨[J]. 财政与税务,2014,(10).

小微企业标准第8篇

关键词:小微型企业;成长性;影响因素评价;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0―0020―02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小微型企业的发展,并针对小微型企业在金融危机后遇到的困难,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为小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理论研究者和从事小微型企业活动的实施者从不同视角对小微型企业的有关问题做了大量的研究、对如何评价小微型企业行业的成长性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本文将国内外关于小微型企业的概念与界定、小微型企业成长性影响因素以及小微型企业的发展面临的问题等方面的研究状况进行评述。

1小微型企业与小微型工业企业的界定

各国对小微型企业的界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国内外对小微型企业界定标准主要是从定性和定量这两方面展开的。就国外而言,美国从定性方面衡量企业大小,标准是非垄断性的市场地位;英国从定量方面衡量企业的大小,以销售金额和投资规模来区分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但是,由于定量的标准简单而且直观,便于进行统计和比较,在世界各国或地区得到普遍采用。就国内来看,“微型企业”最早出现在1999年7月《人民日报》关于辽宁省抚顺市组织下岗职工创业的报道中。莫荣(2002)首次提出微型企业的标准是:凡在7人以下的注册企业和大量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正规劳动组织均是微型企业。王振(2002)认为,微型企业是属于中小企业中一个比较特殊的企业群体,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规模非常小,从业人员从几个人到几十个人;二是销售收入也只有几万元到几十万元、几百万元;三是管理结构非常简单,不设专门的管理职能机构;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绝大部分为个体或合伙的私营企业,另外,私营企业中的多数企业也属于微型企业。陈剑林(2007)认为微型企业是指雇员人数小于10人、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产品(服务)种类单一、规模细小的企业组织。

综上研究可见,国内外对小微型企业的界定主要从是否从工商部门注册、从业人员、销售收入以及企业管理组织的复杂程度等方面进行了界定。但是,均没有公认的统一的标准。

直到2011年,政府层面对小型微型企业做出明确界定,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在此前中型、小型两类划分标准基础上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较2003年《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相比,在原有行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林、牧、渔业,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就工业而言,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小微型企业成长性的影响因素研究综述

2.1国外关于小微型企业成长性影响因素的研究

影响企业成长性的因素多而复杂,国外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从而得出多种结论。Myers和Turnbull(1977)研究发现影响企业成长性的主要因素有行业属性、企业规模、固定资产投资、企业负债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Cherer(1980)、Evans(1987)研究发现公司规模与其成长性负相关,公司成长随其规模扩大而下降。James、Gerry(2006)实证研究发现公司治理对中小企业成长性有显著影响。Coad(2007)的研究结果表明公司现金流量能力、盈利能力和股本扩张能力与公司成长性存在相关关系。

2.2国内关于小微型企业成长性影响因素的研究

企业成长性的影响因素在国内研究中比较详尽,多数研究从企业自身以及外部条件入手,找寻影响企业成长性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主要为内部支持环境因素、偿债能力、财务杠杆、技术创新等方面。在研究这些因素的过程中,由于选择不同的成长性指标和样本,企业成长性与这些因素间的关系可能存在不一致的结果。

谢军(2005)从行业属性、企业规模、资产结构、财务杠杆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实证考察了各个主要因素对公司成长性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大多对公司成长性具有显著的影响,企业成长性表现出显著的行业效应。另外,企业规模、固定资产投资、财务杠杆和股权结构对企业成长性也具有显著的影响。张军华(2010)从发展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研发能力五个方面分析了影响企业成长性的因素,分析表明:发展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对企业成长性有较大影响,研发能力、企业成立年限与企业成长性没有必然联系。孙丽娟、侯石柱(2010)结合廊坊市中小企业的特点,将其成长支持环境界定为外部支持环境和内部支持环境,外部支持环境包括经济技术环境、人才支持环境和产业竞争环境;内部环境包括市场营销状况、技术支持状况、人力资源管理状况和质量管理状况。研究结果表明内部支持环境因素对企业成长性有更显著的影响,其中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和质量管理是三个最主要影响因素;外部支持环境因素中的产业竞争环境却对企业的成长性有负相关影响。夏佳佳(2011)的研究结果表明偿债能力和财务杠杆是影响我国通信设备企业成长性的主要因素。

综上可见,现有文献研究对小微型企业成长性的影响因素主要集中在寻找企业内部,对企业外部环境因素考虑不够。评价指标的选取侧重于财务指标,对统计指标和业务指标引入不多。为此,应进一步综合考虑企业外部环境因素,引入企业统计指标和业务指标,确定企业财务、统计和业务核算三大指标相融合的全面评价小微型企业成长性指标体系。

3小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研究评述

3.1国外关于小微型企业发展问题的研究

中小企业发展滞后是俄罗斯经济的突出问题。尽管历届政府提出了一系列支持的政策措施,但没有根除这一现象。郑羽、蒋明君(2008)在《普金八年:俄罗斯的复兴之路(2001―2008)》中对其原因做出了具体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小企业法律欠缺;二是行政性的障碍(行政检查频繁、企业注册程序、许可证管理制度等)是中小企业需要加以解决的另一个突出问题。亚辛、切夫连科、伯叶夫以及舍斯托皮奥罗夫(2005)在《俄罗斯小企业:过去、现在和将来》中认为政府在各方面过多的管制中小企业或过多的苛捐杂税,这些因素都制约中小企业的发展;三是资金筹集问题是影响俄罗斯中小企业发展的更大障碍;四是其他一些因素制约中小企业发展,比如:在公用设施和电网方面,政府制定较高费用,严格限制小企业。

3.2国内关于小微型企业发展问题的研究

小微型企业由于规模偏小、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市场竞争力弱、融资困难、成本管理落后等原因,其发展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国内学者对小微型企业发展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融资问题、税收政策或者制度不合理分析两个方面。

(1)融资问题。

舒威(2011)认为由于小微型企业资本和技术构成偏低、创业资本和营运资本比较匾乏、资信程度不高,因此筹措资金十分困难。并且在融资过程中由于融资渠道窄、内源性融资占比高,外源性融资规模小、期限短、结构不合理,造成融资成本高,严重阻碍了小微型企业的发展。王兴娟(2012)认为小微型企业融资难主要受国家扶持政策不到位、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约束、民间融资比例高、风险大、融资成本居高不下等因素的制约。高攀(2013)认为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融资问题十分突出,融资问题主要体现在存在缺乏抵押或担保、贷款利率过高、融资机构不太重视小微型企业以及小微型企业违约率太高。李强、刘静(2012)认为融资难还体现在金融产品不足、诚信体系滞后。

(2)税收制度不合理。

安体富、杨金亮(2012)指出我国尚未制定针对微型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问题的税收主要是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值税问题主要体现在: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仍显偏高;增值税起征点偏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尽合理;增加中小企业资金占用;个别出口退税规定有歧视之嫌。营业税问题主要体现在:营业税的起征点规定仅限于个人;金融业税收规定使中小企业融资更难;小额贷款公司税收负担较重。所得税问题主要体现在:小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偏小;小微型企业的所得税率仍显偏高;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会加重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税收优惠不尽使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负可能会加重;重复征税会抑制投资积极性。赵涛(2012)认为现行小微型企业税收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小微型企业仍处税收负担相对较重的税制环境,二是小微型企业资格认证“门槛高”,三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型企业丧失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四是支持小微型企业的税收政策缺乏统一性,五是现行政策培育小微型企业竞争力不足,六是税收优惠数额吸引力不大。

综上研究表明,小微型企业发展问题主要受外部环境的制约而产生,对企业自身不足考虑不够。企业自身是发展之根本,为此,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应注重企业自身的不足的研究,同时,探索外部环境优化的措施,综合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研究小微型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4现有研究缺陷与最新发展趋势

我国小微型企业目前处于发展困难之期,不管是企业自身,还是外部政策制度都存在不足。另外,对小微型企业的研究比较单一。总体而言,目前对小微型企业的研究在理论上还没有构架起成熟的框架,评价指标上主要以财务指标为主,指标不够全面,因此研究结论的普适性和深度受到了限制。未来小微型企业的研究将会有什么趋势,笔者认为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影响因素的分析要全面。在考察小微型企业成长性影响因素时,不能过分强调融资和税收制度外部环境,还应考虑宏观经济环境、政府政策等企业外部环境因素,更应该注重分析企业内部环境的制约因素。

第二,对评价指标的选取要综合。对于小微型企业成长性评价指标的选取不仅仅局限于财务指标,还应该引入统计指标和业务指标,构建全面综合的评价指标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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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标准第9篇

记者:请问,最近,经国务院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请问这次修订划型标准有何意义?

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的基础。

这此标准修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原来的标准已不适应经济和企业发展的需要,也不能准确反映中小企业真实状况和对经济的贡献,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是对各类行业在指标上采取“一刀切”。二是标准门槛有待调整。三是标准涵盖的行业不全。四是缺乏微型企业标准。原标准只有中型和小型,没有微型企业。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划型标准中,都有微型企业标准。由于原标准存在的上述问题,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和行业变化,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政策扶持,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不仅解决了原来标准存在的上述问题,而且对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中小企业分类管理、政策实施和宏观决策。新标准覆盖面广、划分细致,充分考虑了各个行业的特点,有利于建立中小企业分类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真实反映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

2有利于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小型和微型企业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科研能力总体偏低,但是企业中比例最大的群体,也是弱势群体。新标准划出了微型企业标准,有利于明确重点,出台更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以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3有利于处理好提供劳动生产率和解决就业的问题。大型、中型企业劳动生产率较高,小型和微型企业是劳动力就业的主体,通过修订划型标准,有利于现阶段在兼顾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更应注重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

4便于国际接轨。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均有微型企业划分,新标准明确微型企业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记者:请问,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结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和特点,这次修订中小企业标准遵循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真实反映中小企业市场竞争中的规模和对社会就业的贡献,并与原标准衔接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门槛应不断变化,体现中小企业在实际市场竞争中的规模和现状,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同时,新标准也应与原标准衔接好,以保证标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新标准是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不是对原标准的全盘否定,比如标准在确定行业指标临界值时,就充分考虑原指标的界限。

2力求囊括国民经济各行业,并适用于各种所有制、各种组织形态的企业,有比较广泛的覆盖性。原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包括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新标准除《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金融业、教育、卫生、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以外行业均有涉及。新标准中的行业涉及84个行业大类,362个行业中类和859个行业小类,分别占大、中和小类的比重为88.42%、91.41%和94.09%,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同时,个体工商户和本标准以外的行业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执行,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具有很强的覆盖性。

3标准符合我国企业的实际,具有国际可比性。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行业中小企业的标准不尽相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化。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这次划型标准的门槛有所提高,如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标准由原标准3个亿提高到4个亿,人数指标由原标准的2000人下降为1000人。当然,与发达国家相比,新标准工业中型企业指标上限临界值的营业收入指标仍然偏低、从业人数偏高,这是与我国目前劳动生产率仍然不高,人数多的实际相符的。但新标准对企业类型的分类、指标等与国际上基本一致,具有国际可比性。

4指标简单、明了,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原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工业和建筑业都采用职工人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个指标;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采用职工人数和销售额两个指标。新标准对指标进行了简化,如工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采用了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两个指标。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采用从业人员单个指标。指标的简化以及兼顾各行业特点选择,便于在实际执行中操作,有利于标准的执行。

记者:请问,新标准实施后,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会有什么变化?

答: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长期坚持的重要方针。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措施。2003年国家出台实施了《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随着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措施的出台,中小企业发展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在逐步改善。但由于原标准中小企业面过宽,致使企业群体中最弱势、最需要政府扶持的企业难以享受到优惠政策,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这次新标准细分了企业规模类型,将企业分为大、中、小、微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将成为今后政策扶持的重点。国家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着重从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研究出台普惠性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等方面加大扶持。

还需要强调,规定明确新标准的认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依据进行确认。新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为保证标准的权威性,规定明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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