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财经审计法规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04 16:59:12

财经审计法规

财经审计法规第1篇

【关键词】财险 合规合法 审计对策

一、财险公司保险业务经营审计现状

近年来财险公司快速发展,财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经营面临着持续经营恶化的挑战。持续经营是会计的基本假设,当被审计的财险公司在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方面出现不合理的迹象时,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发现并予以充分关注。

目前,财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其疑似不合理、不合规的迹象明显。在我国,保险企业所需要面对的经营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决策风险、竞争风险、险种开发风险、账务反映失真风险、资金运用风险、利率价格风险、内控不严风险、保险欺诈风险。上述风险应当有审计人员保持其特有的职业态度,谨慎对待。

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不合理迹象主要有:被保险人先出险后投保、冒名顶替骗赔、编造假证骗赔;开具保单时对风险的责任范围约定不明确,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又不加批单,从而易于赔偿争议,使得保险人遭受损失;不负责任验标的承保,完全照抄账本;决策者为扩大“领地”或收复“失地”的贷款,高成本投入无赔款退费;从业人员不按规定执行费率,使得承保从一开始就存在损失;开发新的保险领域、新险种以及使用电算化网络,同时增加了成本费用的开支,导致亏损;还有严重违反有关法规等情况。

对销售渠道管控情况的审计缺陷主要体现在:(1)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销售渠道在一些基层公司使用混乱以及不合规范的管控情况,至今还未真正引起某些内部监督管理部门的足够重视。(2)对存在的管控风险估计不足。以往的内控审计项目,对涉及销售渠道代码管控风险的评估工作比较欠缺,风险估计明显不足,造成审计缺陷。(3)缺乏有针对性的非现场审计分析。从深层面看,基层公司在经营运作中所表露出来的管控风险的最初问题根源,还较多地集中反映在业务销售、承保环节的管理失控,而这一环节又是控制一系列问题产生的关键所在。(4)未实施专项审计。实施专项审计项目工作,是对全面发挥监察审计职能作用,有效保障公司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保证。

二、财险公司保险业务经营合规合法性的审计对策

(一)引入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

以风险的预估为导向,以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和审计风险为目标,利用科学合理的工具和应用恰当的方法,通过对内控制度和经营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潜在风险和企业运营中出现的问题,并且评价这些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带来的后果,这就是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由“事后”转向“事前”,这是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所引起的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变化。内部审计部门是财险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熟悉保险行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状况,了解公司内部风险管理状况的优势。

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机制,从注重事后监督的研究转向将内部审计职能能够提供预警的监督体系,能够判断和分析企业可能或者已经存在的风险,搜寻内部控制体系中在新形势下与新环境、新政策不相适宜而产生的各种缺陷、漏洞以及易于出问题的薄弱环节,并能够及时提出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改进建议。

(二)建立健全国家审计监督机制

我国企业还是以国有企业为主,其最高管理层基本是行政任命。国有企业必须接受国家审计的监督,其内部审计的职能也类似国家的纪检部门,从业者多以领导意志作为开展工作的导向。从整个行业看,普遍缺乏内部审计的理论知识和相关培训,对于现代内部审计观念和职能掌握的不够。导致了目前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方式比较单一化的状况,缺乏根据风险导向理念进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实践。

1.内部控制问责。保险公司需要也应当建立内部控制问责制度,根据内部控制违规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所造成的损失大小,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客观因素等,进行明确的责任等级划分,并以此规定出具体、完备、合理的处置程序和措施。针对已然发生的内部控制违规行为,必须根据内部控制问责制度严格执行,依章法合规合理地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因为内部控制程序本身设计缺陷,从而导致的风险事故,有必要同时追究内部控制职能部门的相应责任。

2.透明度和反舞弊机制。保险公司需要也应当加强透明度和反舞弊机制建设,从而避免因相关责任人掩盖违反内部控制规章的行为,从而造成的扩大化损失;或是致使内部控制制度本身缺陷,得不到及时的修正,而造成长期的风险存在。同时,保险公司需要防范通过隐蔽的操作方法而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故意违规行为。对此,可以通过定期沟通、会议讨论、内部刊物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的广泛共享、实现内部的信息对称。对不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信息,都应该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开交流。

(三)根据评价结果找到所处类别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表1 公司评价结果类型

除了合格的标准要进行常规的检查外,其他的评价结果均要找出存在的问题进行一定的调整与审计,健全财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使得保险公司合理、健康、有效的实行,严格检要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促使经营目标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王沁莹.《对中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几点思考》[J],时代金融,2011(05).

[2]保监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G],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08).

[3]张敏.《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研究》[D],南开大学研究生院,2010.

[4]康九河,许志平.《保险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审计的若干问题》[J],河北企业,2008(08).

财经审计法规第2篇

一、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积极作用

在农村集体经济中,财产是集体成员共有的,任何个人不得私占、挪用。但还是存在一部分村领导干部,肆意挥霍公款,大吃大喝,对财务管理工作十分懈怠,村务不能做到公开透明,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财务审计工作没有严格落实到位,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没有尽到有效监督和严格查处的职责,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对财务管理工作不以为意、肆意乱为。因此,将财务审计工作落到实处,既能发现农村财务管理当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又能端正领导干部观念,加强廉政建设,还能有效推进财务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完善,促进农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二、当前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存在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指导标准和依据,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等给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提供了大的方向,但仍未有符合地方,属于地方自己的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在审计工作的实际开展过程中缺少规范,也并未实现审计工作的专业化和制度化,进而导致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观念淡漠,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大大消减了执行的力度。

1.1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或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是很多农村都存在的问题。监督、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很多村会计不清楚自己的职权,或者分工不清、职责不明确,村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由一人兼任;一部分领导干部手中握有一部分资金,却完全无视会计制度,长期不向会计报账;没有建立资产总账和明细帐,缺失有效监督,很多资产支出去向不明,使得审计时缺少依据,无帐可查;还存在部分收入不入账、多报少支、重复列支,财务不公开透明等等管理弊端,甚至于有的村连正规账簿都没有。

1.2审计工作不受重视,执行力度不够。外部有效规章制度和执行标准的缺乏和内部观念淡漠等都使得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一直以来都不受重视,工作开展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按农业部规定,农村的财务审计工作由县级以上经管部门负责,实际上却有很多省市的农村经管部门职能不明,县市级农村经管部门职能混乱,导致农村审计工作停留在查明经济状况,出具审计意见上,而不对被审计对象进行经济监督和惩治。

2.人员素质不过关。

一方面审计人员对自身工作重要性没有清醒认识,在执行过程中不能恪尽职守,散漫懈怠,流于形式,财务审计工作执行不到位,对农村财务审计没有科学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以及规范记录;审计过程不时掺有复杂的利益关系,程序不不规范,对于审计结果也缺乏及时有效的处理;一方面缺乏农财务审计方面的专业人才,目前很多的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够、素质低,在审计过程中缺乏专业性,工作粗糙,不能达到审计要求。

3.审计的农村财务账目不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完善,以及审计人员专业素养的提高都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构建了基础和保障,但在落实审计工作的时候,不免有很多村由于管理弊端和财务乱象等导致财务账目混乱、信息缺失等,为财务审计工作的进行带来极大不便,找不到有效核实依据。

三、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建议

1.健全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随着现代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有关国家部门应明确全体村民村级财务审计委托人的主体地位应该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合同审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规定》等,结合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出适合本地的,具体的财务审计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细则以及规范的审计程序和指导标准等来规范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和领导干部职权,提高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

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认识。

对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忽视,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依然采用传统的工作方式,跟不上时展的落后观念造成的。因此,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让相关各级部门、村领导干部和农民群众都了解财务审计工作的必要性,认识到其对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自身的权力和义务,发挥各自监督、管理、查处、配合的作用,相互协调配合,保障财务审计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

3.强化农村财务审计队伍。

财务审计人员思想认识高、专业素质强,是农村财务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应经常对审计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其思想认识和专业水平,加强政府审计队伍建设,同时赋予村民真正的民力,推进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注重村民对财务审计工作的监督职能,政府审计队伍与村民审计队伍二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提高财务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4.加大村务公开透明度,扩宽村民监督渠道。

作为农村集体经济,本身村民就对其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财务公开透明度,既保障了村民的权力,也能对村里的财务支出进行更直观有效的监督,促进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杜绝中饱私囊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可以通过开设政府接待日,开设政府信箱、村务公示板等拓宽村民监督渠道。

5.注重村级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

如上文提到的,农村财务账目不规范给财务审计工作的进行带来了极大不便,因此,提高村级财务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和对相关法规政策的掌握也是提高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效率的必要举措。可由主管当地农村财务审计的部门或村领导干部组织定期培训和相应的专业考核,提高其专业技能,规范财务账目,为财务审计人员提供清晰准确的账目信息作为审计依据。

6.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目的就是要确保党和国家各项政策方针和财务法规的有效落实,保证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并通过检查审计对其经济活动展开分析,提出改进意见,促使其加强管理,维护集体经济利益,保障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对不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错误行为要及时纠正,对违法乱纪、行为要严肃处理,这样才能保证财务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引起大家重视,为财务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四、结语

财经审计法规第3篇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事项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目标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分析判断,并发表审计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

第四条审计事项评价应当由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独立作出。

审计机关评价审计事项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持谨慎的态度。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方案规定的审计目标确定审计事项评价的范围,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

第六条真实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相符合的程度作出的评价。

第七条合法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评价。

第八条效益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评价。经济是指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是否做到了节约;效率是指经济活动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效果是指经济活动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三)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

第十条审计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审计评价的初步意见,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作出审计评价时,应当首先对所审查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总体情况进行说明,并评价被审计单位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对真实性的评价,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分别作出:

(一)如果审计中没有发现并通过专业判断认为被审计单位不存在重要的不真实的事项,可以认为其真实地反映了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

(二)如果审计发现有个别重要的(超过重要性水平的)不真实事项,但不影响总体上反映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可以认为其基本真实地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三)如果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严重不实,总体上不能合理地反映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可以认为其不能真实地反映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同时要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对合法性的评价,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规的严重程度作出评价。对合法性的评价,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作出:

(一)如果审计中未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可以认为其较好地遵守了有关财经法规。

(二)如果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个别重要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可以认为其除该事项外,基本遵守了有关财经法规。

(三)如果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严重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可以认为其未能遵守有关财经法规。

第十四条对效益性的评价,审计机关应当首先就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所产生效益的实际情况作出说明,同时应当揭示与有关评价标准进行对照的结果。

财经审计法规第4篇

【关键词】农村;财务;审计;问题;建议

一、引言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都是党与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三农”问题,党和政府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由于党和政府的重视,最近十多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得农村财务管理在农村发展中的地位日渐突出,但是由于观念、技术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一直都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不仅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更影响了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如何加强新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就成为一项极为重要任务了。

二、我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构建法治社会。这就表明各行各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持与保障。对于农村财务审计而言也是如此。目前,在审计方面,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等。虽然在国家层面上我国对于财务审计颁发了很多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地区的财务审计而言过于宏观,并不能为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具体、可操作性高、符合农村地区实际的法律法规支持。同时,我国很多农村地区没有构建或者尚未完善符合本地区的与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由于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就使得我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使得财务审计工作质量大打折扣。

2.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执行力度缺少

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财务审计工作。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并不是很重视农村财务审计工作,这无形中就导致农村财务审计工作难以得到执行,致使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执行力度缺失,不能发挥其应该发挥的影响与作用。具体而言:一是由于认识不足,很多农村村干部认识不到财务审计的重要性,不重视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开展,更不用说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定了;二是由于部分村干部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往往会对财务审计工作百般阻挠,导致财务审计工作难以执行。

3.农村财务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审计的内容日渐复杂多样。要想做好现阶段的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就必须要具有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财务审计从业人员。但是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我国农村财务审计人员的素质显然是很难满足农村财务审计要求。 具体而言:一是专业从事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人员数量不足,导致很多从事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人员都是兼职,是从相关部门调过来从事审计工作的;二是审计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由于工作环境较差,薪酬待遇不高,很多年轻人都不愿意来农村从事审计工作,导致农村审计从业人员都存在着年龄偏大的问题;三是专业素质不高。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需要审计的内容不仅多,而且更加复杂,这就对农村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好的要求,但是现阶段,我国很多农村地区的审计人员都难以达到这个要求。

三、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建议分析

1.健全与完善财务审计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对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求有增无减。为了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农村审计工作的发展,健全与完善财务审计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为此:一是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保证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可以按照正确方向进行改革;二是由于我国每一个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要想健全与完善农村财务审计相关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各个农村地区应该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制定适合自身财务审计发展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制定的法律法规可以取得实效。

2.强化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执行力度

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要想强化财务审计工作的执行力度,使财务审计规定可以落实到实处,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提高当地上级部门与领导的重视,将财务审计工作看成农村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并亲手管、亲手抓,以提高农村财务审计的执行力;二是加强对农村财务审计的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可以在每年末都安排财务审计人员对农村相关审计工作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存在的执行力度不够、存在着重大管理漏洞与问题的做法要及时改正,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保证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可以得到有效贯彻于落实。

3.提高农村财务审计人员专业素养

具体而言:一是做好招聘工作。对于农村专业从事财务审计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该要做好招聘工作,保证有足够的审计人员专门从事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杜绝身兼多职现象的发生;二是改善农村财务审计队伍年龄结构,构建根据竞争力与活力的审计队伍。其主要是要提高财务审计人员的薪酬待遇,改善财务审计人员的工作环境,以便可以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加强农村财务审计队伍;三是加强对农村财务审计人员的培训,强化其审计业务知识能力,提高其综合素质,保证其可以胜任农村财务审计工作。

参考文献:

[1]田淑洁.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J].商品与质量,2011,S7:119.

财经审计法规第5篇

关键词:财政;审计;研究

作者简介:王波(1975-),女,河南新乡人,河南省新乡市审计协会讲师、经济师,研究方向:财政税收、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9.4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9-107-02

简单来讲,公共财政是以国家(政府)为主体,通过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需求的经济活动。根据现代西方财政学的观点,市场化国家的财政职能一般包括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等。[1]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及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我国公共财政除了具备一般性特征外,还有自己的特殊职责所在,[1]不仅要矫正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更要积极弥补市场残缺,通过履行经济调控、监督管理职能,培育和不断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为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必须辅以相应的措施以保障和实现公共财政的高效有序进行,财政审计就是其中的一种。

财政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公共财政收支情况(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经济监督形式,财政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的重点,是审计工作首要的、最基本的职责,在促进财政增收节支、查处和防范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财政安全、服务经济发展和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随着财政审计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绝大多数审计干部及人员已经树立起财政审计大格局的理念,并积极在实践中探索,也取得了部分成效,审计资源和成果得到初步整合,财政审计的时效性和水平也有所提高。但是,与我国公共财政及社会对于财政审计所提出的要求相比,我国财政审计方面仍存在着如审计理念、审计内容、审计方法、人员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为促进财政管理的规范有序和实现国家财政的公开、公平、合理及有效,要针对当前我国财政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采取措施加强财政审计,不断地提升我国财政审计的水平和质量。

一、转变思想,树立财政审计服务理念

自觉摒弃那些不合时宜、陈旧的审计理念,更新财政审计理念。特别是在当前财政审计转型时期,服务意识的树立应当被放到突出的关键位置。从本质上来讲,财政审计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经济的安全、促进财政资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审计要在服务中体现有效监督。虽然,近些年来随着我国财政审计发展的不断深入,在服务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步,但相较于实际需要还远远不够。因此,[2]在财政审计过程中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审计的服务理念,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与被审计单位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支持的氛围下开展审计工作。对于被审计单位所提出的疑义和问题要给予详细的解释和说明,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来实现被审单位财政管理和财政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寓服务于监督之中,充分发挥“审、帮、促”的作用。另外,要把财政审计放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环境下进行思考和定位,紧密结合财政与经济的关系,提升政府理财和驾驭经济水平提高审计成果的综合利用水平,实现财政审计效益的最大化。

二、深化审计内容,突出财政审计重点

财政审计涉及到我国公共财政的方方面面,但由于我国财政审计资源的有限,要统筹规划,有所区别,正确处理好全面审计与突出重点两者间的关系。当前条件下,财政审计要从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整体和全局进行思考,坚持宏观性,突出民本性,追求绩效性。具体来讲,一是要重点审计财政支出的预算体系,将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一支付和统一使用作为财政审计的关键,实现公共支出严格按照预算进行运作,保障财政资金的高效和合理使用。[3]二是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关注民生、关心公众所关注的焦点,突出对涉及民生,如社会保障、扶贫、教育、医疗等民生和社会建设热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真正体现出财政审计对公众负责的态度,同时通过财政审计切实促进政府和社会更加关注和重视民生、改善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不断拓宽和加深财政审计对于财政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的审计,同时更加突出财政绩效性的审计,注意从政策执行、资源利用、行政效能等多方面关注财政资金的运行和使用效益,看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社会的公共需要。同时,对于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挤占挪用、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严格查处,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另外,财政审计工作要实现从反映揭露问题向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转变,即根据审计过程中所掌握的资料和信息从制度、管理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性意见,督促被审单位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和使用的高效合理化等。

三、创新财政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率

在深刻把握审计规律的基础上,不断地创新财政审计方法与方式,积极推进财政审计事业的深入发展。一是树立起审计全程跟进意识,跟着财政资金的走向,将预算编制、批复、执行、调整及决策的完整过程整体纳入财政审计的范畴之内,抓好各个环节,改变以往偏重于时点、静态及事后审计监督的做法,加强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二是统筹安排,在强化预算执行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基础上,综合使用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专项审计、跟踪审计和综合审计等多种审计类型,全方位多层次地反映被审单位在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政府效能的提高。三是要积极适应电算化条件下对于财政审计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财政审计的有机结合,实现传统手工审计向计算机审计的转变,发挥计算机信息系统在数据筛选、处理、分析等方面的功能,提高财政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别是要实现财政审计软件与税务征管信息、国库退、入库系统等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并大力推广财政联网审计方法,实现审计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其他部门的有效配合,保障财政审计工作的整体进程。

四、提高财政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切实提高财政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打造一支高质量高水平的财政审计队伍,为财政审计的深入推进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首先,[4]针对当前财政审计人员普遍存在的问题,坚持把财政审计实践作为培育优秀财政审计人员的最佳方式,通过“传、帮、带”等方式,加强财政审计的业务指导。其次,通过各项专项培训、在职学习等各种形式,在强化财政审计人员专业性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各类综合性和复合型人才,并提供一个可供交流与学习的共享平台,促进财政审计人员之间的相互学习和借鉴,不断提升自身的审计水平。第三,财政审计人员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等贯彻于财政审计的全过程,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投入财政审计工作。同时要自觉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提高财政审计人员的宏观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以适应新时期对于财政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另外,对于具有特殊性的审计行业来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和完善财政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将有利于其以公平公正的客观立场、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任的态度履行好、做好审计工作。

五、加强财政审计管理力度

一是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如规定财政部门所有的拨款文件都抄送审计部门,使审计机关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财政资金的运行情况,从而可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对重点建设项目、民生资金项目等进行事前、事中审计等,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二是实现审计全过程的管理,严格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包括事前的审计及审计方案的编制;审计过程中工作底稿、审计日记的检查及事后的复核工作、审计报告的撰写等,都需实现制度化管理,做到有据可查。特别是两个报告作为审计机关成果的集中体现,直接反映了审计的质量和水平,要在结合当前和长远发展的基础上,把握重点,认真撰写。三是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信息披露渠道,逐步完善审计公告的内容,及时对社会公众披露审计信息,积极推进审计公示制度的建立及健全,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性及公开性,切实发挥财政审计监督的积极作用。

六、建立健全财政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制定和完善财政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为财政审计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优化财政审计环境,实现财政审计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是根据财政审计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审计准则的建设。如针对当前信息技术条件下计算机信息在财政审计中的应用及联网审计的应用,相对于传统审计,财政审记不论是在审计对象、方法还是流程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要加快制定和出台新的审计标准,以有效指导信息时代财政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随着财政审计重点内容的转变,审计准则也需做出相应的完善。二是对于明显不适应财政审计的有关法律法规,要及时调整和修订。[5]特别是随着我国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化和财政审计作用的日渐凸显,要从法律层面切实保障我国财政审计的独立性,增加被审单位协助审计机关进行取证调查的义务规定,同时强化审计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应有的强制执行权。同时,随着民众对于审计信息需求的增加,要完善审计法中有关审计公告的相关条款规定,应更加明确规定审计公告的程序、内容、范围、权限等等方面的内容,真正使审计信息披露步入制度化、法律化的管理轨道。另一方面审计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将在很大程度上推进我国财政审计质量的提高,切实维护国家经济的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另外,在建立及健全财政审计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将依法审计的理念认真贯彻和落实到财政审计的全过程中,对于在财政审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在保障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同时提高财政审计的权威性。(责任编辑:郭士琪)

参考文献:

[1]卢家辉. 构建“大财政审计”监督框架[J].审计研究,2008,(07).

[2]肖振东. 基于财政风险防范的财政审计研究[J].审计研究,2009,(09).

[3]邓子基. 财政风险与财政审计――对审计“免疫功能”的分析[J].中国审计, 2008,(11).

财经审计法规第6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管辖权限,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能够满足其他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需要的,其他部门应当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审计纪律和审计回避制度。

第七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经费不足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追加。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较大的地区或者重点部门、单位设立派出审计机构。

派出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安排,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章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及时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同时提供相关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决算和本级财政的月、季、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逐步对本级各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效益审计。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逐步对本级各部门的决算(草案)报表进行审签。

审签意见可以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和专项资金、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以下报告:

(一)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已经实施的对本级各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效益审计的工作报告。

第三章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情况;

(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对外投资情况;

(五)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六)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国有资产不占控股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接受财政补贴或者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二)非税收入收支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以下列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性资金;

(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自筹资金或者银行贷款;

(四)社会公益性资金。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

(二)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

(四)资产交付情况和投资效益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第五章社会公益性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下列社会公益性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

(二)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资金;

(三)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资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五)政府部门管理的和有关组织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公益金及其他社会公益性资金;

(六)国有土地收益资金;

(七)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

(八)农业、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等财政专项资金;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专项资金。

前款审计可以延伸到资金使用单位与专项资金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社会公益性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第六章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有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以及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其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故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在其任职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被审计人员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或者企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分清其任职期间在本地区、部门、单位或者企业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提交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考核、奖惩、任免被审计人员的依据。

第七章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地方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有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内部审计工作和内部审计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协会对内部审计工作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十一条社会审计机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及人员的指导和管理,做好业务培训;对其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证明文件有不实或者有违法问题的,应当依法对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予以处理。

第八章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一)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报告;

(二)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情况;

(三)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证明文件;

(四)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计算机应用系统资料;

(五)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和协助,不得拒绝。

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依法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和存款情况,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采取暂停拨付款项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的合法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可以依法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及其有关的其他业务管理系统。被审计单位开发、设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软件,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并留有审计数据接口和必要的工作空间,便于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决定书;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聘请特约审计员,也可以聘请具有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不得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理、处罚。

第四十五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的建议,或者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限期履行审计决定;

(二)通知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核减与应缴款等额的拨款;

(三)依法加收滞纳金;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的依据实施审计处理、处罚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处理、处罚的;

(三)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

(四)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效益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对本级各部门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审查其使用财政资金所达到的效益和效率程度,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的专项审计活动。

财经审计法规第7篇

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为维护国家财政经纪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纪健康发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独立进行的监督活动。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其实质是对行政权力加以规范和约束。对审计机关而言,依法行政一方面要求审计监督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违法,不能越权,审计行为自身必须依法;另一方面,要求审计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的财政经济行为进行监督,规范和约束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经济权力,促进其遵守财经纪律,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推进其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全县财政经济秩序状况

随着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督力度的加大,以及多次的财经秩序整顿和规范,全县财政经济秩序逐步好转,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总体较好,违反财经纪律的大案要案和个人经济问题逐年减少,财政经济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但由于一些部门和单位财经纪律意识淡薄,近年来我县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仍较为突出,许多问题屡查屡犯,影响了我县的财经秩序和投资环境,阻碍了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从近三年审计机关的统计数据看,共审计6*个核算单位,查出违纪违规金额45722万元,收缴县财政56万元;自行解缴3101万元。从审计结果看,我县违反财政经济法规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遵守财经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违规购买、印制收费票据,白条收费,自定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现象较为突出;二是部分单位乱发奖金补贴;三是一些单位以学习考察为名公款旅游;四是“三金、三乱”贷款追款措施不到位,有的长期不过问,导致丧失诉讼时效;五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严重违纪问题仍然存在;六是少数单位违规高息集资,甚至以集资为名为小团体谋取利益;七是机关事业单位漏记漏缴个人所得税;八是财务上大额现金支付、不合规票据列支、白条报账等行为屡禁不止;九是转移、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十是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财政收入。

(二)在政府投资项目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高估冒算严重,近三年投资审计项目47个,送审金额34*5万元,审减工程造价3976万元,审减比例达11.6%。在工程管理方面很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程资料收集不全,保管不规范;二是大额现金支付材料款,材料价格控制不力,明细高于同期市场价格;三是施工合同管理不规范;四是现场管理不到位,建设方随意签单;五是挪用工程建设资金;六是设计不详、方案变更随意,增大了投入;七是部分建设项目不立项、不报建,规避招投标。根据市政府182号令的要求,县政府于20*年出台了《关于贯彻〈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竣工决算、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把“工程造价以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作为必要条款,写入建设工程合同中,并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在资金拨付上,应留足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20%至30%的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结算,并载入相应的合同条款之中。但一些单位认识很不到位,不但在合同中不规定审计条款,在付款时也不留足尾款,导致审减投资后追款困难,更有的逃避审计,擅自办理和审批竣工决算。

(三)在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违反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造成决策失误,导致国家财产损失浪费;二是工作失职,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和国家资金的流失;三是在经济工作中急功近利,不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甚至弄虚作假,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政绩;四是不顾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挪用民生资金,损害群众利益;五是不正确行使签字权,吃喝风严重,浪费国家资财。

二、违反财经纪律的法律责任

财经纪律是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财政、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集中体现在20*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该条例对实践中发生的几百种财政违法行为进行了集中归纳和概括,并对每类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处分措施。违反财经纪律的责任主要由两方面要素构成,即责任主体与责任方式。责任主体主要是两类,即实施了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指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指经办人)。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使用了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四种手段。

(一)行政处理。凡是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均要求必须纠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理是一种纠正措施,是将违法单位的行为恢复到守法的行为上来。具体措施包括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资金、组织资金归垫、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停止或暂停拨付资金、退还或没收非法所得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主要是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如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对单位可处以5000至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款私存可处单位3000至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至2万元的罚款等等。

(三)行政处分。对单位的行政处分主要是警告或通报批评,对各种财政违法行为都规定应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公务员中违反财经纪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视其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通常规定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党纪处分。对财政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党员的,应给予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第113条至第126条分别对各类“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规定了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的纪律处分。

此外,财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审计机关在促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措施

(一)加大审计执法力度,促进自觉遵守财经纪律。

目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措施还有很大差距,加上审计力量有限,审计执法的覆盖面较窄,导致一些部门和单位财经纪律意识淡薄,因而出现一些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审计机关加大审计查处力度外,各部门、各单位增强财经纪律意识,自觉遵守财经法规,对于促进财经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意义非常重大。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不仅是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还是各级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一方面要学习掌握财政经济法规,特别是学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使自己的财政经济行为符合财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财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成为遵守财经纪律的模范。另一方面要能运用和研究财政经济法规,指导自己的财政经济行为,科学决策,实现本地区本单位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二)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保障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审计纪律“八不准”,是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是审计组在审计期间必须遵守的审计纪律。具体内容包括: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活动;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和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不准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隐瞒不报。实行“八不准”,不单是对审计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促进依法行审,主要目的是切断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使审计结果更加客观公正,保证一个公平的审计环境,促进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逐步公开审计结果,利用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根据市审计局的要求,审计结果要逐步公开。审计结果公开,虽然会带来一些社会影响,但利用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的力量,可以促使一些部门和单位增强财经法纪意识,抑制其违反财经纪律,促进财经经济秩序的好转和依法行政工作。我们将严格按照20*年2月县委第59次常委会议通过的《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逐步公开部分项目的审计结果,请各部门单位理解。

(四)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认真执行审计决定,积极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财经审计法规第8篇

[关键词] 执法依据;职责调整;新增权限

[中图分类号] F23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4-0187-03

[作者简介] 马同保,安阳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财务与审计。(河南 安阳 455000)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对《审计法》的修订,并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我国国家审计事业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国家审计法制建设又向前跨出了一步,它必将对我国国家审计事业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把握和理解修订后的《审计法》(简称新《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是我们每个审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此,笔者就如何正确理解新《法》中有关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职责调整和新增权限等问题,谈一谈个人的学习心得。

一、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与修订前的《审计法》(简称旧《法》)相比,新《法》在第三条中增加了一款,即“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这从法律高度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和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并强调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我国关于调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分散在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之中的,这些法律规范分别规定了一些不同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等。这些法律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均有效力,均应成为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审计法》及其法规规定是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也是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审计机关作为专司综合性经济监督职能的专门监督机关,不但要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还要监督对这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负有专业性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对主管部门所管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承担着再监督的职责。为此审计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都应当成为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执法主体。然而在我国许多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规范中,往往没有将审计机关明确为共同的执法主体。对此新《法》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规定明确指出了,凡是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也就是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都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作为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时,不能超出自身的“法定职权范围”。第一,审计机关只能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不能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否则就超出了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比如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但却不能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属于其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第二,审计机关只能对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作出审计决定,不能对不直接涉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作出审计决定。比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会计法》上规定的“未按照规定立建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等问题,审计机关就不能直接作出处理处罚,而应移送财政部门来处理。第三,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符合《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审计机关有权作出的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新《法》规定,审计机关可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有: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其他处理措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有权作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因此,如果审计机关作出了吊销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之类的审计决定,就超出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二、正确理解审计机关职责的调整

新《法》对审计机关职责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了审计监督范围,确立了审计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拓宽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确立了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法律地位。

将“国家的事业组织”调整为“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拓宽了事业组织审计监督的范围。审计机关对事业组织的审计主要是为了监督其能否通过合理有效使用财政资金,完成好所承担的事业任务,创造出应有的社会效益。因此,不能再以国家投资多少为标准来确定是否需要审计监督,而应将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一并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同样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客观形势需要,新《法》将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了审计监督范围。与纯粹国有的金融机构、纯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一样,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也接受、占用了国家财政资金,或者说使用了纳税人的钱。如果不将其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大量的国有资产将得不到有效的审计监督。所谓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是指国有资本占资本总额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国有资本占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含)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金融机构。所谓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财政预算投资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概算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含)以下,但政府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新《法》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这里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也都纳入了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从而拓宽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

新《法》增加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意义重大,它确立了审计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几年的审计发展,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之一。为了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本次修改就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规定,以适应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具体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除了执行《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作出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这里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有省部级(含)以下的行政机关、国家的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地方党委、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而且是指由组织、人事等部门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涉及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中的外籍负责人等非国家工作人员。

新《法》将旧《法》的“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修改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这一修改意义重大,它标志着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法律地位的确立。今后,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审计机构,其工作质量的保证,不仅需要业内自律,而且还需要业外的国家机关即审计机关的监督。值得注意的是:审计机关负责核查的审计报告,仅限于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是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不应对其进行核查。并且审计机关在确定要核查的审计报告的具体对象及审计方法时,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来操作。

三、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新增权限

新《法》在审计机关权限方面增加了许多。主要体现为“查电子权”、“查账户权”、“封存权”和“提请协助权”等四个方面。

新《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这就是所谓的“查电子权”。这一权限的理解,第一,审计机关可以在实施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也可以在非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提供。第二,审计机关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并不仅仅局限于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所有可能影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都有权检查。第三,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时,要确保该系统的安全,一般不要在实时运行的系统上进行检查,而应该建立起备份系统或者测试系统进行检查。

新《法》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这就是所谓的“查账户权”。首先,它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进行有效监督、发现挪用公款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很好履行审计职责的必然要求。其次,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不仅包括正在使用的账户,还包括审计期间内曾用过的账户;不仅包括交易频繁的账户,还包括长期不发生交易的账户;不仅包括银行账户,还包括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并且做到账户余额、开户日期、开户经办人、预留印鉴、销户日期、交易记录、交易对方账号、交易对方账户名称等信息内容的全面审查。第三,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必须事先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以防滥用查询权侵犯公民隐私。比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将单位公款转入个人存款账户,从个人存款账户中频繁支付应由单位公款支付的款项,或者将个人存折存放在单位财务部门保险柜内等情形且无合法理由。第四,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公款私存的账户时,应该执行严格的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正职或副职)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账户,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正职)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此外,审计人员查询金融账户还应持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应当提供金融机构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第五,审计机关在查询时,可以抄录、复印或者拍照,但不得将原件借走。最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公款私存的账户,负有保密义务。

财经审计法规第9篇

一、深入学习修订后的《审计法》,提高对审计监督工作的认识

《审计法》的修订,是在《宪法》框架下,从立法层面对政府经济监督职能的强化,对于促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部门一定要从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做好《审计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深化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促进规范预算管理

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不断深化预算执行审计,促进加强财政预决算管理。要注重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问题、重点资金进行审计;注重对部门综合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注重检查执行财税政策的公正性和预算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公平性;注重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程序和跟踪使用效果。审计机关通过审计监督,促进预算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加强管理、依法理财,确保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刀刃上,发挥最大的效益,真正起到促进发展的作用。

三、继续深化乡镇财政决算审计,监督财政资金筹集和使用

要加大乡镇财政决算审计力度,一要对年度财政预算编制、调整的程序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二要对财政、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三要对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审查;四要对乡级政府向市本级政府财政解缴财政收入的情况进行审查;同时根据财政资金的筹集和用向延伸审计乡镇政府各部门、乡办村办企业和村级财务等。通过审计,评价乡级财政预决算情况和专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使乡级政府进一步管好用好财政资金。

四、强化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发挥审计监督的宏观管理作用

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要关注社会公平,加大对养老、医保、失业、扶贫、解困、救灾、以及教育、卫生等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大胆揭露和查处各种违规违法、损失浪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促进健全管理制度,保障资金安全,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要关注生态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开展“三农”、环保、水利、科教等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揭示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加大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要重点调查国家政策和乡镇政府出台的办法、规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站在宏观角度看问题。对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规律上找原因;对普遍出现的问题,要从制度上找原因,并注意从体制、制度等层面上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促进加强宏观管理,完善法规制度。

五、搞好建设项目审计,提高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

建设项目审计要坚持“提前介入、跟踪审计、全程监督”工作方针,加强对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开工前预(概)算、决算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凡与该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管理、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均应当接受审计监督。市发展改革、商务、财政、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项目施工过程中,审计部门应对在建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接受审计部门的竣工决算审计。

六、深化经济责任审计,促进依法行政

审计部门要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注重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力度,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能力。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要加强协调、科学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引向深入,不断取得新成效。

七、积极探索效益审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加大对财政资金效益审计力度,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审计部门不但要当好“经济卫士”,更要通过开展效益审计,揭露严重损失浪费和效益低下问题,为经济发展建言献策,促进健全国家法律法规,完善规章制度;促进建立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八、实施金审工程,加大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力度

计算机技术已经在财政财务收支管理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快提高计算机辅助审计水平,掌握更高超的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要大力普及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并鼓励审计人员自行开发实用的“小软件”、“小模块”、“小工具”。要组织人员探索计算机数据筛选、分析、归纳和整理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充分利用计算机审计发现审计线索,有效延伸审计范围,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九、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根据国家审计署要求,从年1月1日起,审计部门对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财政重点资金项目的审计结果,要在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布。审计部门要认真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并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公告的重点内容是审计中发现的经济问题和审计后的整改情况。

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单位内部管理

全市各乡镇、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机构,并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审计、会计、经济和工程技术等专业知识人员,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人要旗帜鲜明的支持内部审计工作,要经常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帮助他们协调、解决工作的实际困难。

十一、加强审计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审计部门要大力加强教育培训,调整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培养复合型审计人才。要进一步明确审计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力度,促进国家各项重大改革和依法治国措施的贯彻落实。要认真贯彻执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6号令),健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要严格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八不准’”,增强审计人员执行廉政规定的意识,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树立审计机关公正廉洁、勤奋高效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