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税收征管现状优选九篇

时间:2024-03-14 11:23:38

税收征管现状

税收征管现状第1篇

关键词:间接税;直接税;税收不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高度发展的时期也是经济发展模式处于变革转折的关键时期。相对于整体宏观经济规模不断扩大导致税收收入节节攀升,但是我们不能就此沾沾自喜,因为在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中,税收工作处于瓶颈状态,一方面,税收总量逐步增大,但是另一方面,税收政策带来的税收扭曲效应也逐步凸显,税收负担不公平现状频发,税收征管制度亟需进行一定的调整与革新。

一、我国间接税的税收问题

(一)我国以间接税为征税重点的原因

我国虽然是以流转税与所得税为双主体的税收体制,但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却是以流转税为主要征税目标,这是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所相适应的。我国经济发展整体水平还不高,公司盈利水平与人均收入水平也不够高,所以实施现代的直接税制仍未达到其经济基础。而间接税的征收管理相对简便,税收来源比较稳定,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国家财政的需要,也符合我国的具体实情。

(二)间接税的税负扭曲

间接税的最大特点就是其税收负担是可以进行转嫁的,虽然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但是其实际的负担人通常不是其纳税人,这已经就产生了税收的扭曲。人们通过各种办法使得自身税负降到最低以达到自身收益最大化。税负转嫁一般形式有前转与后转。前转是指纳税人通过抬高价格将税负转嫁到购买者。而后转是指当纳税人无法实现前转时,通过压低进货的价格来进行的。这需要纳税人形成统一强大的集团力量与供货商进行谈判,这也加大了纳税人与供货商的税收扭曲成本。

二、我国直接税的税收问题

我国的直接税是以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为主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源来自可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而这部分工资薪金很大比例上是生活主要来源,导致的结果是纳税公平原则被破坏。某些富人在纳税所占收入的比例要远远小于其大众工薪阶层,税收监管在富贵层面存在一定的“盲区”。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直到2008年才有正式的法律形式进行规定,以往以外资企业为名进行生产活动能享受很高的税收优惠,导致外资企业的泛滥,有些企业利用税收征管的漏洞常年进行虚亏,为其躲避税收而进行帐外经营,这些活动所导致私人部门决策活动的成本支出在税收方面逐步增多,税收不完善现象层出不穷。

为了实现税收扭曲效应的最小化,政府要选择合适的税收征管制度,现阶段政府要对税收征管制度进行不断深化的革新。

三、中国税收征管制度的革新

(一)大力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中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才着手进行税收征管网络的建设,至今也才不到三十年,虽然在硬件层次上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相对于我国不断高速运行的经济总态,其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依然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步调。各种经济活动形态不断演变,税源信息成爆炸式增长,但是其能进行有效利用和系统分析有效信息流不充分,交流不对称,导致各种形式不断高级演变的偷逃税现象愈演愈烈。比如已经投入使用的“金税工程”,它只是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征管而建立的,但是相对我国基数更大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却显得力不从心了。其他很多税种也仍然存在着或大或小的税源流失情况。

现阶段投入税收部门的预算资金应该有专门划出一部分进行信息化建设专业人才的培养与信息化建设软件系统的研发,形成一支技术力量强大,并能实际联系业务的人才队伍。税务部门应与有税收专业的各大院校进行通联合作,源源不断挑选优质人才。与技术公司与软件开发公司形成良好合作基础,依据各地本身情况,为不同地区开发设计可全国兼容但可因地制宜的征税管理子系统,为信息化的全国流通做好基础工作。通过一些制度法规的建立,税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分享程度逐步加强,与社会其他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充分的交流合作机制,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层面税源信息资源集中库。

(二)税收部门行政体制改革仍需进行

经过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国税地税两套平行的税收征管队伍便开始在各自的征税领域中发挥作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历程,对于我国税收收入的增加起到很好的效果。但是其中也暴露出很多的问题。

在某些地区国地税进行不同程度税源的争夺,这使得纳税人处于既尴尬又无奈的境地。在某些税种的缴纳上。既涉及国税又涉及地税,两者分开办公,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会上升。再者,由于两套不同的管理系统,国税属于中央直属机构,而地税属于当地政府,其行政资源浪费现象和效率低下就时有发生,比如成都地税要进行门头装饰的统一更换,而更换费由财政系统进行拨付,层层下拨的财政资金迟迟没有到位,使得这一简单工作耗时几年都没有完成。

(三)我国纳税宣传的力度有待加强,方式有待改变。

虽然现阶段我们改变了"纳税光荣"的思想方式,但是纳税这份义务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由于中国的现金支付还是比较盛行,直接导致脱离银行转账系统无法进行有效监测。中国实施的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纳税制度也略显吃力。由于监管的缺位,人们纳税意识的程度远远不够。

每年四月是中国的纳税宣传月,但是仅仅凭一个月形式化的宣传是远远不能达到理想效果的。纳税的深远意义要通过深入浅出的教育进行,通过从小的学习中获得,明白纳税人真正负担的是整个国家的发展,关系个人更关系民族。通过渐进式的学习了解,使得整个社会对于税收的重要性有了解,这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纳税人对自己所应纳税进行自检,使得税收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参考文献:

[1]余汉洲,钟思安,李涛,吴志强.当代西方税收理论对我国深化税制改革的启示[J].财会月刊,2005,(29)

[2]吴佑坤.美国税收管理及其启示[J].税收研究资料,2006,(2)

[3]胡波.美国联邦税务局的征管和服务效率及其启示[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7)

税收征管现状第2篇

1、餐饮业特点。从餐饮业自身性质和状况看,其主要特点有三:一是复制性强、劳动密集。即:行业准入门槛低,投入产出快,菜肴品种和经营管理方式容易被复制,因此行业竞争性大、易主率高。“”期间,共注销的餐饮企业1493家,注销资本4651.67万元。同时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管理难度较大。二是生产周期短,资金流转快,收入弹性大。一般而言,餐饮行业前期投入大,各季收入差异也大。餐饮业收入多为现金,因此为其采用隐匿营业收入方式逃避纳税义务提供了便利。三是核算简单,成本复杂。餐饮业成本分摊核算较为简单,但因其原材料市场价格季节性波动大,加之进货渠道决定其购买原材料发票难以保全,因此容易出现成本列支不规范,虚列成本逃避纳税的情况。四是从区餐饮业近年的发展来看,还呈现出区域集中化,品牌餐饮与文化相结合的特点。如:路遗址等区域餐饮云集,配合周边的商业或历史文化形成了其独特的行业氛围。

2、日管手段。餐饮业主要涉及的地方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其中: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税务机关日管的重点监控内容。目前对餐饮业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一般对于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财务处理规范的企业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所采用的征管手段主要包括:“以票控税”、推广税控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高收入个人建档、日常核查、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等。

二、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管理对象众多,征管难度较大。区餐饮企业的经营种类和规模大小不一,在辖区内分布也不均衡。经营种类、经营规模以及所处区域地段是直接影响餐饮业经营效益的重要因素,但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还不完全成正比。如:新兴的酒吧、茶餐厅、咖啡店等类型的餐饮业纳税人虽然规模小,但成本低利润率却很高。因此面临着针对众多类型的餐饮业纳税人如何通过全面掌握其行业特点,摸清企业真实盈利实力和纳税能力是摆在税务机关面前新的课题。

二是企业间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实行预警管理。随着经营多样化的发展,许多餐饮行业特别是中等规模以上的餐饮企业通常有兼营项目,如既经营沐浴业、娱乐业或住宿业又经营餐饮等。这就造成同样经营餐饮,但又由于各自另有其他兼营项目,内部管理、财务核算的侧重点都有所不同,企业间经营状况也存在较大差异,即便是同类地区、同等规模都无法参照和比拟。这就给税务机关制定行业警戒线,通过科学预警的方式来加强控管带来一定难度。

三是现金交易多,信用结算度低,形成征管盲区。餐饮企业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其两头(购进、营销)多为现金交易,且原材料购进市场交易价格季节变动大、发票难以保全等情况,从客观上为其隐瞒应税收入、虚列成本费用等违法行为提高了可操作性。同时,中小规模的餐饮业纳税人因行业竞争性大,转手现象也较为常见,其从业人员流动性也大等等情况,更进一步加大了税务机关全面掌握纳税人真实状况,做到税款应收尽收的难度。

四是普遍存在发票使用不规范,给落实“以票控税”设置了障碍。目前餐饮业发票使用不规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使用假发票;二是互相借票使用或互相代开发票。以上两种行为在行业内成为普遍现象,因此餐饮业发票也是目前发票制假售假的重点整治对象。无论上述哪种行为,都严重扭曲了发票与税收之间的真实关系,使税务机关“以票控税”的征管手段难以发挥全效。由于税务机关不具有搜查、侦察等执法权力,因此针对这一发票问题,目前所能采取的有效手段也仅限于联合公安机关突击检查或举报查处。

三、关于征管对策和建议

1、分类管理。实施分类管理、区别对待,提升税务管理科学有效性。一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税源税户的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将上年年纳税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列为重点税源户,纳入精细化管理。从年区餐饮业纳税情况看,年纳税额在50万元(不含在国税征收的所得税税款)以上的“大户”有近40户。二是加大行业调查力度,实行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对部分未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管理、核算混乱,难以查账的中小规模餐饮业纳税人,经核查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入核定征收管理范围。今年,地税分局已经尝试向全区餐饮业纳税人推行行业性的核定征收管理,通过调查核实其房租、水电费、大宗固定等成本指标以及经营地段、座位数等盈利指标,采取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其月营业额,并据此计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款,以此强化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三是与工商分局加强联系,使所有工商注册的餐饮企业都能在地税分局进行税务登记。

2、专业化管理。对餐饮业纳税人加强专业化的核查取证。结合四个关键性指标,即:“销售毛利率”、“燃料费用收入比”、“百元收入工资贡献率”、“综合税收负担率”,通过“三个关注”提升对餐饮业纳税人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一是重点关注收入,除加强以票控税,大力推广税控装置以外,在日常管理中综合应用实地核查、纳税评估以及税务检查等手段进行信息进行比对、税源跟踪,摸清企业的实际营业收入规模。重点核实纳税人有无利用现金收入,不开发票不计营业收入;有无使用假发票或以非本店的其他发票冲抵真票,不计或少计营业收入;有无坐支现金,直接冲减成本、费用,少计营业收入;有无将签单收入长期挂账,不计或少计营业收入;有无将进场费、促销费、管理费等未按规定入账,从而少计收入少纳税;有无将承包费、租赁费、装修费等直接冲抵营业收入,从而少缴税;有无将“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中,如:顾客就餐时购买的香烟等物品未计入餐费,从而少报营业税等情况。

二是密切关注成本,加强对中小型餐饮业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管理,强化对其银行账户、现金流量及原材料采购、费用支出的监管和核查。重点核实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计算成本,有无多计成本的现象;摸清纳税人采购员、保管员与财务人员之间的衔接关系及票据传递方式,将购货单、验收单、入库单、出库单及购货发票等进行比对,核实有无虚列成本费用;对原材料及低耗品等的购进是否按规定取得真实有效的凭据,有无用虚开购货发票或收据等办法,虚列成本;选择纳税人一个时期的营业成本进行横向(同等规模纳税人之间)和纵向(本单位不同时期)进行比对,如有差异,分析其差异是否与经营状况、规模的发展变化相符合等等。对符合核定条件的纳税人都将其纳入核定管理范围,并建立分户台账,实施跟踪管理。不论是关注收入还是关注成本,纳税人的点菜单、营业日报表都核实取证的关键性控制点。

近几年来,对于上规模的税户都纷纷采取会计电算化记账方式。为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变化,税务机关正在组织干部分期分批开展了有关会计电算化及企业管理软件的培训,以提高业务技能,更好地适应专业化、精细化征管工作的要求。

三是关注以查促管,推行查前辅导。通过“纳税人课堂”、“短信服务”等服务举措,定期对餐饮业财会人员进行税法政策的辅导、培训及新政宣传。定期开展行业自查辅导,向纳税人有针对性地指明当前行业中普遍存在的纳税问题及违法风险,明确其纳税义务,强调税务机关的惩处措施,提高其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目前,税务机关已实施开展阳光稽查(检查),在稽查(检查)前,事先给被查单位10-15天的自查时间,使被查单位在查前有机会自行检查和纠正涉税问题,凡通过自查补缴的税款免于处罚。

税收征管现状第3篇

一、西乡塘区房地产行业重点税源概况和税收实现情况

房地产行业税源监控工作是西乡塘区地方税务局组织收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行业企业对西乡塘区地方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力,可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动直接影响到西乡塘区地方税收收入的变化,并且其影响力是持续和较稳定的,在制造业税收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数据解读可以推断地方经济发展态势,解释税收增长原因,探寻税收增长点,为税收征收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因此,房地产行业税源监控是西乡塘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西乡塘区重点税源管理股管辖的房地产企业共29户,其中国家总局重点监控20户,区局重点监控4户,城区局重点监控5户。分年度看,*年、*年、*年1-9月分别征收6189.56万元、8178.47万元、9853.89万元,税收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分别为8.93%、14.30%、23.75%,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因此房地产开发行业税收收入在西乡塘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西乡塘区房地产税收监控管理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强化素质,落实制度。一是选调政治、业务素质强的税收人员从事的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二是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研讨,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年来,通过研讨解决了房地产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务处理、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税务处理等问题,形成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确保房地产行业税收有条不紊的开展。其次,建立了严格的控管制度,将制度涵盖于管理的方方面面。用监控管理办法明确房地产项目情况收集、税务登记、税收政策执行等事项要求,结合*市地税局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建立重点开发项目税收月报表、项目预售、销售前后的保全清算制度等。三是结合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检查和监管。税源管理最重要的因素是人的因素,西乡塘区地税局在完善一系列的征收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内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坚持以制度管理人和事,对执行不到位的及时限期改正、纠正和责任追究,切实保证制度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

(二)收集房源,处处留心。一是留心广告找房源。我们高度重视房源信息,从广告入手查找房源,要求税收管理员密切关注报刊和“房交会”、互联网上的房产信息。二是全面清查房源。对辖区内房地产项目和企业进行了全面调查清理;同时,设立专职外勤人员深入到房地产项目进行调研,跟踪监控。三是发动群众探访房源。定期深入楼盘、大街小巷进行宣传,向群众了解在建房地产项目,并通过城区税源办、居委会、中介公司等组织掌握房源状况。

(三)建立网络,时时互动。在城区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与城区税源办定期召开房地产管理联席工作会议,协调房地产企业及项目管理,强化了日常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形成了税源控管体系。部门互相配合是关键。我们主动上门,逐个走访城区开发办、房产局、规划局、建管站等涉税房地产管理部门,了解它们的工作职能和工作程序,寻找加强管理的途径和手段,同时收集了大量最新楼盘立项、审批、开工、预售等信息,进行落实。通过召开地方政府参加的房地产企业座谈会,宣传房地产各项政策,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实现执法与服务有机融合、征税与纳税良性互动。

(四)宣传政策,面面俱到。一是定期下户,政策宣传到位。对在管的房地产企业,有管理员定期下户,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宣传房地产税收政策。二是加强辅导,规范管理到位。督促企业强化财务管理,帮助企业做好财务会计资料规范管理,为税收征管提供准确资料。要求房地产企业必须保存完整的合同、协议、工程结算发票、预收账款收据等财务资料。

(五)纳税评估,严格把关。按照“广泛借鉴、规范流程、指标对比、务虚与务实相结合”的思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细化评估方法步骤;通过一系列指标、系数横向、纵向比对发现问题;务虚与务实相结合、指标数据与实物现场相结合、纳税人这一“点”与对应行业这一“面”相结合。*年,通过对房地产行业纳税评估,评估入库各项地方税95万元。

三、西乡塘区房地产税收监控管理的存在问题

一是部门沟通不到位。地税、工商、国土、规划、房产、建设、金融部门往往各自为政,根据部门职能实施行政管理,不能有效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换,对房地产业社会化综合协调管理水平尚处于较底层次,客观上导致了税收源头管理困难和有效管理滞后等实际问题。如: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照样可以通过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资质审查;地税部门与国土资源、财政、土地管理、规划建设管理、房产管理、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不到位,不能做到信息共享和资源合理利用。二是税源监控乏力。具体表现在税收管理员对房地产业的经营方式、开发程序和经营规律还不十分熟悉,对所得税及房地产业相关税收政策的了解和掌握相对不足,对企业财务核算尤其成本核算知识的掌握不够熟练。三是纳税意识淡薄。一些开发商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在项目开工后不依法履行其纳税义务,往往不择手段以达到其偷逃或挤占国家税款的目的,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其应税所得,而采取多种手段偷税。主要表现在:一是预售收入不入账,不按规定计提企业所得税。二是企业收取的房租收入、广告费收入不申报,以完工房产抵付各种应付款项,如借款、工程款、租金、广告支出、奖励支出等。三是采取虚报成交金额、协议少开发票手段,达到房地产企业少缴所得税的目的。四是虚增建筑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税款。四是帐目资料欠规范。由于房地产企业是个特殊的核算主体,开发周期长,少则三、四年,多则七、八年,成本费用支出项目多,工程建设编制的预算、签订的合同、变更书,各级项目审批部门的批文等没有作为税务机关必须审核的资料妥善保管,或者无法提供,造成税务部门对成本确认困难,加之跨年度审核工作量大、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变更频繁,且财务核算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帐目资料保管不善,带来审核工作难以到位。加之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少数纳税人对税法遵从度不高以及税收管理滞后而导致地税机关对房地产业的登记管理难度增大,并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存在征管盲区。

四、加强西乡塘区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辅导,整顿征管秩序。要以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为切入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财务办税人员的税法宣传辅导,对其财务核算上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使纳税人懂法、知法、守法,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要采取如开座谈会、上门宣传、媒体公告等多种形式向企业宣传解释税收政策、增强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营造房地产行业良好的税收秩序,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税收征管现状第4篇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为补充国民教育经费的不足,国家加大了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国务院制定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了“积极发展,大力支持,加强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民办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全国目前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70000多所,在校学生规模达1416万人。就在各类民办教育蓬勃发展的同时,税收问题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么我市民办教育现状以及在税收征管方面又存在什么问题呢?

一、我市民办教育税收征管现状

据统计,我市目前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共有××所,在校学生××万人。其中由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主要以举办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考助学为目的的教育机构××所,劳动部门批准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为目的的教育机构××所。从我市地税部门统计的数字来看,全市目前共有各类社会力量办班、办学××户,同教育部门掌握的数字相差××户,其中,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有××户,2004年上半年累计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教育附加××万元。

二、我市民办教育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底数不易控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在申请设立时要向批准部门报送筹设报告、学校章程、资产证明、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以便详细掌握学校情况。民办学校的收费情况由物价部门进行批准。而地税部门作为一个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对民办学校设立的各个环节均没有任何审批权限,没有制约措施,在没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情况下很难掌握详细底数和学校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具体信息。仅依靠有限的人力和时间通过加大检查力度,效果并不理想。以我市为例:我市教育和劳动部门审批成立各级各类民办学校812余户,税务部门掌握的只有187户(其中包括通过自身清理出的没有在教育部门备案的74户),纳入正常管理的仅92户。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教学期限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不全(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或根本没有,这类底数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二)由于政策差异和规定不明确造成征管难题

一是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对民办学校应享受那些具体的优惠进行解释。因此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无论是民办学校本身还是教育部门,普遍认为民办教育同公办教育一样,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应对民办教育给予税收优惠,换而言之,就是认为民办教育可以不纳税;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给许多对税收知识不了解的单位和个人造成误解,认为学校提供的教育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实际上,这里所指的教育劳务仅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三是认为民办学校同公办学校同属社会公益事业,公办学校不缴纳所得税,民办学校也不应缴纳。实质上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并不以公办、民办为界,而是根据其收入来源来确定的,公办学校收入纳入财政专户,民办学校一般不纳入财政专户所以才有所区别;四是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对个人举办各类学校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对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征收。而实际工作中有很难进行区分;此外民办学校设立形式多样,有纯个人投资,有机构投资、有机构和自然人共同投资、有自然人联合投资等多种,在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上也存在歧异。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使税务部门在对各类民办学校进行税收征管的过程中遇到很大的阻力。

(三)缺少有效控管措施

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再加上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民办教育税收问题上,存在保护主义的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此外,绝大部分民办学校在收费过程中没有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据,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缺少必要的控管手段。

(四)教师从多处取得收入存在税收漏洞

目前,我市各类民办学校中共有教师13847名,其中专职教师9197,占教师总数的66.4%,主要来源是退休教师和社会招聘;兼职教师4650名,占教师总数的33.6%,主要来源是各学校的在职教师。姑且不说民办学校个人所得税代扣工作的好坏,仅就这些兼职教师来说,都没有就其多处取得的收入进行汇总申报,必然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

三、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是要有的放矢地做好税法宣传工作。要采取上门讲解,发放宣传材料,报刊连载、电视公告等多种形式作好税法宣传工作。针对当前教育部门和各类民办学校在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问题,重点要放在税收政策同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的偏差的解释上,要明确纳税义务,强调惩罚措施,彻底打消那种“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不纳税的错误思想,提高其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是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共管合力。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同教育、劳动、民政、物价等部门的联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必要的时候可以寻求政府的支持。要通过同劳动、教育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民办教育机构的相关知识,掌握税源底数和有关资产、人员组成、收入分配等情况;通过同物价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变化情况,进而掌握其收入,做好征收管理工作。要通过一定渠道建立联系例会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同时,税务部门也要发挥自身优势,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税收信息,尤其是对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信息,改变过去那种为征税才联系的态度,本着共同扶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做好工作。可以效仿对校办及福利企业的年审制度,力争制定联合控管办法,税务部门通过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提供政策上的支持,积极参与到民办教育机构的认定、审核中来,通过审批备案,联合年审等制度作好对各类民办教育的源头控管。针对各类临时性办班、办学流动性大,隐蔽性强,教育部门也难以控管的实际情况,抽调人员,会同教育稽查部门作好对各类临时性办班、办学的专项检查治理,实现双赢局面。

三是实施分类管理、区别对待。 首先,要突出重点,抓住规模大的社会力量办班、办学,尤其是已在教育部门登记或备案学校的征管工作,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做好从登记到征收到日常税务管理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大的不漏,税务管理向正规化迈进;其次对临时办班的,根据其特点,在暑、寒假期间,重点进行清理,加大检查力度,堵塞漏洞并登记备案,分析变化趋势进行管理;对平时正常经营的一般户,应当结合新财政体制的变化,由各办事处税务站进行管理监控,发挥办事处的优势。

四是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做好征管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结合民办教育相关知识,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做好对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税收征管工作。对民办非学历教育,要严格按照《营业税条例》规定,征收营业税;对民办教育取得收入,未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的,应按照规定,对其所得区别对待,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中对确属纯自然人出资兴办的,要按照独资、合伙企业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也要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管理工作,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纳入到正常的税收管理中来。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政策,讲究方式方法,避免人为地加大征纳矛盾。

税收征管现状第5篇

一、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房屋租赁大部分是自然人之间的租赁,收入控管难

1.房屋租赁行为大部分是出租户将私有房屋出租给个人生活居住及出租给小型私营企业或个体生产经营者,因承租者业务较小,房屋租赁周期不定,方式灵活,基本是即时收取租金,不需要开具发票,业主多以收据或白条代替正式发票,租赁收入核查难度大,税源难以准确掌控。

2.有相当部分私房出租户一年签订一次合同,一次性结清租金,有的甚至一次性结清几年房租。由于地税机关对租赁信息掌握滞后,无法及时确定出租户,承租户又不愿代为缴纳,给税款征收工作带来困难。

3.部分下岗职工或达不到起征点的业户对国家下岗再就业和达不到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内容理解片面,认为减免的税收应包括缴纳房产类税收,加之地税机关税法宣传尚不到位,部分纳税人对房产租赁税收征管产生抵触情绪。

(二)租赁双方恶意勾结,降低计税依据,租赁收入认定难

1.出租方将房屋出租后,为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提供给地税部门的是虚假合同,其合同金额远远低于真实租赁金额,而地税机关对其收入取证非常困难,导致地税机关只能按照虚假合同计征税款。虽然地税机关掌握核定征收权限,但实际征管工作中难以操作。

2.出租方将房屋出租后,不签订房产租赁合同,以内部承包名义,签订虚假的联营承包合同,按期从承租方取得固定收入,变相将实际租金收入人为地转化为联营利润,地税机关难以区分认定。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弱化,部门信息取得难

由于城镇化进程步伐不断加快,许多业户将购置房产作为一种投资行为,有效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目前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房屋租赁市场基本处于管理无序、监督不力状况,导致大部分房屋租赁税款大量流失。房屋出租经营是一项特殊的经济活动,按照国家规定,房屋租赁经营应取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公安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许可证》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房屋租赁计划生育责任书》等许可执照。但实际工作中,房屋出租基本上未纳入监管范围,地税机关无法有效从以上部门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四)税源零星分散,税源监控难

1.房屋出租税收征收成本高,征收效率低下,在“任务至上”的计划管理和税收考核体制下,往往对面广量小、税源分散的房屋出租税收没能给予足够重视,加之监控手段落后,国家相应的管理税收法规相对滞后,造成众多出租户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使该行业税收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其税源增长速度。

2.房屋出租点多面广,收入较为隐蔽,而基层地税机关人员少,管户多,征管力量薄弱,加上享受达不到起征点或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相关减免税手续后,就不再申报缴税,对于已养成“以税控管”习惯的基层地税机关来说税源监管难度很大。

二、强化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建议

(一)完善税收法律,规范税款征收

1.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提高房产税收法规法律的立法层次,使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有章可循,借鉴国际经验,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原则,将房屋租赁业税收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合并统一征收营业税,设计合理的房屋租赁业营业税税率。

2.完善房屋租赁监管法规。一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政策税收监管措施,建立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制度,以市场租金价格为依据,政府测算、制定并公布阶段性租金,宏观引导房屋租赁市场的良性发展,并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发生房屋租赁行为,租赁双方必须签订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统一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金额执行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的政府指导价,合同事项中注明应缴纳的税款和合同需报送地税机关备案等事项。二是考虑到出租方会通过合同、协议将税负转嫁给承租方,法律应明确规定房屋出租方如未按期申报纳税,限定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找到出租方,并要求出租方按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否则承租人将承担连带纳税义务。也可通过法律规定直接由承租方缴纳或由承租方担负代扣代缴义务。

3.调整房产税收计税依据。科学认定房产出租行为经营方式,租赁双方必须提供房产证、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承租合同等资料,确保能准确区分房屋自营行为和租赁行为,对自营行为改从原值征收为从市值征收,定期评估房产价值,使计税价值与房屋实际价值相差不大,实现从值与从价征收的税负相对公平。

(二)加强登记管理,健全房屋征管档案

1.加强登记管理。要求房屋出租人发生纳税义务,自租赁之日起30日内,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持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前往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2.加强部门配合。结合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加强与国税、公安、工商、房产、土地和城建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建立科学的信息采集机制,积极开展房屋出租税源普查,充分掌握房屋租赁的第一手资料,比对所采集的资料与征管信息,真正建立起分街道、分经济类型的税源档案,使税源信息涵盖房产原值、租金收入、产权所有者、承租者及经营方式等各个方面。

3.加强信息管理。建立房屋租赁业的协税护税的动态网络信息平台,开发房屋租赁房税收管理软件,规范数据信息采集过程,对房屋租赁实施动态监控,实现数据资源信息共享。

(三)强化宣传力度,提升纳税意识

按照“贴近生活、贴近工作和贴近纳税人”的三贴近原则,充分利用媒体,做好房产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

1.房屋租赁涉及社会各方面,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还有不少中介机构和服务性单位参与其中。针对房屋租赁税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纳税意识差、税收流失严重的实际情况,采取广播、电视、报纸、政务公开栏、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和载体,广泛宣传房屋租赁税收法规,帮助纳税人树立依法主动申报纳税的观念。

2.发挥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优势,采取逐户走访、个别宣传、文体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税法知识,把房产税收征管与社区评先评优相结合,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全社会真正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3.广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典型,曝光涉税违法犯罪大案要案,强化震慑教育作用,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探索征管方式,实施源泉控管

依据纳税人取得的租金特点,分别采取“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和“以票控税”三种征管方式。一是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的,以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税法规定依法计算征收各项税款;二是对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的,不能提供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或提供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记载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房产管理部门制订的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出的应税租金收入,依法计算征收各项税款;三是将“以票控税”作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发票监管税源,要求承租方办理租金结算手续时应取得租赁业统一发票,出租人凭房产管理部门监制的租赁合同开具租赁业统一发票,对取得租赁收入未开具租赁业统一发票的出租人或未能取得租赁发票的承租人,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发挥协税作用,依法委托代征

1.建立规范化管理的房屋租赁市场,根据房产税收征管特点,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建设管理部门等单位,按照地税机关提供的政策依据和征管办法,代征出租房屋税款,并定期反馈房产税收征管信息。

2.利用政府行政手段和财政会计核算中心的财务管理职能,全面准确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房产原值和房租收入,在准确掌握征管基础资料的前提下,计算房产租赁税收的应纳税额,依法委代核算中心将房屋租赁税款集中划缴入库。

(六)加大稽查力度,打击违法行为

税收征管现状第6篇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粮油收购经营放开后,粮食购销企业及从事粮食贩运的个体经营者不断增加,经营规模也在不断地扩大。,这些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主要是依托本地农产品的资源优势,通过对农产品收购后销售给外地客商或者进行简单的初加工,实现利润转化、增值。在这些企业中,除了一部分国有粮食企业外,绝大部分是个人独资企业以及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这些企业中有一小部分是一般纳税人,其余大多数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业户。由于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存在着与一般商业企业和工业企业的明显不同,如何管理好这些企业,是我们当前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和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部门日常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1999年8月1日起,国家出台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使国有粮食企业享受了全环节的免税政策。由于平时实际缴纳的税款少了,致使税务机关放松了对其日常会计核算的监督和管理,在征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有些企业由于长期疏于管理,财务核算混乱,没有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准则进行核算;有的企业的财务核算不符合一般纳税人帐务管理要求;免税粮油和非免税粮油没有单独进行核算;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粮食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有些已经不具有免税资格和一般纳税人标准却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等等。对这些一些税务部门都没有进行认真的跟踪检查。同时,对一些相关税收政策也无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办法。比如对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其“顺价”应如何界定,具体标准是什么,实践中如何操作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粮食企业营销不规范,成为税收征管的“瓶颈”

国内粮油市场放开后,经营粮食购销的个体经营者粮油贩运活动日益活跃,从业人数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加之个体经营由于其行业的自由性决定了其经营行为的不稳定性和流动性。上门收购、现金交易是最基本、最常见的经营方式,其整个业务流程相当隐蔽。国税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其经营情况,这就给国税部门税收征收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

(三)收购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现行税收政策导致了农产品收购及初加工企业税负偏低。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要开具收购发票,特别是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要按照收购金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在大量的日管工作中,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着农产品收购税款抵扣不实,粮食商贸企业和农产品粗加工企业存在“低征高扣”的现象。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农产品收购时以含税价格计算进项税额;但是在农产品经过初加工销售时,却要以不含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这样一来,企业在毛利率本来就非常低的情况下,再通过开具收购发票时人为地增大进项税额,就会导致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出现增值税零申报甚至负申报的现象。相反,农产品精加工企业因为进销项税率不同,既农产品精加工后销售环节的税率为17%,又导致了农产品精加工企业税负偏高的现象。

2、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企业自行填开为偷税漏税提供了便利条件。

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收购者自行填开,加之所收购的农产品品种繁多,地点不确定,涉及面广,虚开收购发票现象普遍存在。少进多开、低进高开,擅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甚至将运杂费、装卸费和一些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都计入收购价格之内,大大提高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造成收购发票金额超过了实际支付金额,实际上等于是虚增了进项税额。另外,农产品收购发票有记帐和抵扣税款的双重功能,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着同等重要的作用,但它又具有特殊性。一是收购发票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一般都为现金结算;二是不论收款方是否索要发票,付款方都要开具发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收款方大多为个人,或者是农业初级产品生产者,只注重现金结算货款,并不在意开不开具收购发票。这就使开具发票不及时而补开收购发票有了合理的借口,极易给不法分子创造偷税的有利条件。

3、税务机关管理农产品收购发票非常困难。

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税务机关自行设计、印刷的,没有技术含量较高的防伪标记,极易伪造;加之开具、使用收购发票和收购对象的特殊性,税务机关管理起来非常困难。二是国家迄今为止尚未出台与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税务机关查处收购发票违规行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往往是查出问题后“重查轻罚”。三是企业不重视收购发票,部分农产品收购者持收购凭证到农产品销售地随意填开,导致管理混乱;一些企业内部对农产品收购发票也没有严格的管理,有的由财务部门负责开具、审核;有的则由仓库保管部门负责开具,再交财务部门另外,跨地区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更有甚者企业根本不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而是使用企业内部自行印制的收购小票;待申报之前再汇总填写到农产品收购发票上。四是税务机关在收购发票的管理上相对宽松,基本上是只要企业提出购买申请,就能满足供应。五是管理手段落后,由于收购发票使用量大,面额小,手工开具工作量大,因此在确认收购对象时,只能一户一户的进行实地核查,在确认收购产品的单价、金额等方面,由于无法掌握相关信息,也就无法监督企业是否做到了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而这样做即浪费人力物力,又无法查出实际问题。

二、对粮食企业税收征管现状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的“两个资格”的审查

税务机关应定期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纳税辅导,保证税收政策宣传到位,对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管理办法》和国有粮食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文件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对国有粮食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和免税资格进行一次严格的审查。对取得免税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向直接负责征收管理的国税机关办理免税申请,要求企业对免税粮油与征税粮油必须分别核算、分别申报。对不符合任何一项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免税资格。

(二)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日常管理

1、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发放必须从严。严格审核粮油经销和加工企业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资格,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实行按月限量发放,按月申报缴销,验旧领新;要求企业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税务机关制定统一格式的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凭证和农副产品收购进项税额抵扣清单;要求企业在进行农副产品收购时,必须提供卖方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附存于农副产品收购凭证中,同时设立农产品收购分户付款明细账,按月装订成册;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必须向税务机关填报农产品收购进项税额抵扣清单。

2、严格监督收购凭证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4号)规定:“凡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在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粮食收购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粮食收购发票使用,或作为会计入账凭证。”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一律不得领用收购凭证,由税务机关代开。严禁跨地区使用收购发票,既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农副产品收购旺季时,税务机关及时派人监控收购业务,对单笔收购量或金额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应在收购入库时报税务机关查验。在收购发票填开方面要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办法》,既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必须坚持一户(次)一票或一人(次)一票,不得汇总填开。填开发票时,必须在收购现场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就每一笔收购业务逐笔填开,填写项目必须齐全并由收款人签字。

(三)加大对农副产品收购和加工企业的纳税评估力度。

一是要从收购渠道上严格把关。要坚持必须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直接收购的农业初级产品,方可开具收购发票;其余通过其他渠道收购的农产品一律不得使用收购发票;必须严格控制企业跨地区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严格核查收购金额较大且同一销售者多次销售的情况。二是要从收购的数量及价格上进行核查。对于收购的数量,要通过实地查验核实库存数量与实际收购数量是否一致。三是要通过资金往来情况查找问题。农产品收购一般以现金支付为主要方式,对于企业的收购资金运动情况,可通过原始凭据和企业账目核实企业资金往来的真实性。四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可通过生产规模、单位产量耗用原材料、用电量、产出率等数据,通过科学合理的比对和分析,来测算企业的收入情况。

(四)选择好农产品收购龙头企业,保持同行业税负的均衡性。

税务部门可以选择一些商誉好、会计核算健全的粮食收购大户重点加强建帐管理。通过对其经营成果和纳税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比对,测算规模相当,营销情况相近的其他粮食收购户的纳税情况。同时,对其购销行为建立必要的监督防范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偷逃税款情况的发生。

税收征管现状第7篇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综合性改革。因此,在推进管理创新的同时,必须与财政局相关职能科室配合,做到改革同心、工作同步、业务协调,才能保证财政改革有序推进,平稳运行。

首先是参与编制部门预算,抓好非税收入项目核对环节,与部门预算中收入项目转换对接。其次是抓好非税收入测算环节,组织专班进行科学测算,在一下阶段,由非税局根据前三年收入实现平均数下达非税收入建议数,在二下阶段,非税局对部门上报的非税收入预算数进行审核,文秘站:保证收入测算数据的真实性,为部门预算中非税收入部分的编制提供翔实基础数据。

一是把好银行账户关。全面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非税收入、待结算资金、往来资金实行结算汇缴。二是把好资金划解关。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行定期划解,将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划缴国库,通过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实现一个渠道进、一个池子蓄、一个口子出的资金高效运行体系,确保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的正常运行。三是把好资金甄别关。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收入、专项收入、待结算资金、往来资金、代管资金等项目资金性质进行严格清理甄别,发现收入混库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同时,实行国库、非税局、执收单位三方同步调账更正解决,确保收入真实完整。

部门管理科室要准确掌握各预算单位的收入进度,合理安排月度支出计划,这就要求非税中心每月分单位分收入项目明细将收入报表传递到相关部门管理科室,同时将财政综合口管理的专项资金按单位申报、非税中心审核分解、局领导审批、预算科将指标上线、传送部门管理科室、下达支付计划、国库科执行的程序进行管理,保证部门预算的顺利实施。

规范和强化市直的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确保依法收缴,并充分调动执收单位的征收积极性,既做到应收尽收和及时足额入库,又能确保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建立科学的非税收入报表分析制度;建立约谈催缴和欠缴公告制度。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摸清非税收入家底,实现非税收入精细化管理。建立财务报表报送制度,使我局能全面地掌握了解单位的收支情况,更加合理地安排征收经费和核定收入返还比例。我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通过这一年多的摸索与实践认为改掉与革去的都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应该淘汰的,但需要不断建设与完善的路程却没有止境与终结,道路任重道远。

非税收入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反观不少地方都根据自身的情况制订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是政府性规章.如__市2006年10月1日实施的《__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将非税收入的收支、管理、使用初步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由于从预算外资金管理到非税收入管理不仅仅是简单的概念置换.而是公共财政改革过程中的一次质的飞跃,无论是在概念、范围、管理形式、方法、手段等方面均赋予了新的内涵,实现了新的突破。不可否认,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性规章,对促进当地非税收入的管理会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根据__的实际情况,在认识程度上还够深,权威性也不够.特别是最近几年财政改革变化比较大,及时性不足.都对非税收入的管理产生了不利影响,制约了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目前,就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方式而言,采取的主要是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和委托执收执罚单位分散征收相结合的形式。但由于监督力度不够,现阶段,政府非税收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均由各级执收执罚单位受财政部门委托代为征收,财政部门直接进行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种类较少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体现了征收行为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等问题。

目前,承担政府非税收入监督任务的部门并不少.但由于缺乏明确分工。各监督机构大都是只重事后监督而轻事前、事中监督,只看重收入取得的合法性而忽略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使得监督“防患于未然”的根本目的没有达到。同时,由于所有监督机构都集中在事后进行监督检查,往往让基层单位在这一阶段穷于应付.不但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还影响了正常工作的进行。此外,专门的非税监管机构在进行监管时,也有“钉子户”单位不服管理,主要是监管员在进行非税征收、监督、检查工作中,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给监管员制造了极大的阻力,主要是监管单位人员不配合,这让监管工作十分难开展。

建立有效的激励与制约机制是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手段,可是从目前所进行的改革看,并没有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为了调动执收单位的征收积极性,财政部门需要给执收部门一定的激励, 目前非税收入主要采取收支挂钩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纳入预算管理的上缴围库,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上缴财政专户.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基本上全额拨给执收单位.即使部分地区对非税收入按一定比例统筹资金,但其余仍拨给执收单位,基本维持“谁收谁用”的分配格局。由于预算安排紧张,这样,“收费大户”与“清水衙门”形成的收入反差,部门之间、单位之间苦乐不均现象严重:一方面,无收费无罚款来源、全靠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单位,资金较为紧张;另一方面有收费、有罚款来源的单位花钱大方、职工待遇等各方面都较其他单位好。

目前,据了解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做出明确规定.使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的可操作性。而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规.这不仅在客观上造成人们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轻视,还影响了实质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中央政府应积极推动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的建设工作,尽快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健全非税收入法律法规体系,用法律规范征收主体、业务流程和征收行为:明确非税收入的概念、性质、范围、管理原则及征管办法等,解决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一是进一步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完善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非税收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透明度.确保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杜绝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现象发生。二是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支脱钩”改革 即将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统筹安排使用,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彻底解决“两

张皮”,真正实现收支脱钩,从根本上解决分配不公、苦乐不均问题。三是健全全面监督机制。即健全非税收入财政监督、政府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新机制要强化对执收执罚部门或单位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各执收执罚部门、单位和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观念,完善行政执法的内外监督约束机制。一要完善行政自律制度,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对执收执罚行为的全过程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二要健全质询制度。各级政府和执收执罚部门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要实行多种形式的监督措施.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重点加强对重点收入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监督。三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效能工作责任制、行政效能投诉体系、评估评议制度,深化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政府部门办事效率的跟踪监督,切实解决“中梗阻”、消极应付等问题,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政令畅通。四要强化监察审计监督。要把事前介入、事中把关、事后监察审计有机结合好,充分发挥作用。当前,特别要加大对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严肃追究责任。五要推行公告和公开评议制度。各级要建立项目公告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增减情况,逐年编制年度收费和基金项目目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执收单位、管理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提高征收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行公开招标的办法,增强支出管理的透明度,有效防止腐败的发生并节省财政支出。

税收征管现状第8篇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中的主要问题

个体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税收等方面都起到了显著作用。由于征管条件和征管手段的制约,加上其经营的分散性和灵活性,对个体经济的税源管理和税款征收,一直是税收的困难环节。

1.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率较低,还存在一些未办理工商登记但实际已开展生产经营的个人,税务机关对他们的数量和生产经营状况也知之甚少。其次是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后涉税行为不规范:不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停业后提前开始经营而不办理复业手续,应办注销而不办注销。其主要原因:个体经济征管条件复杂。个体工商业户主要从事投资少,见效快的行业,成立的快,注销的也快,流区域广,这也给我们税收管理上带来了许多不便。

2.缺乏纳税意识。由于文化素质、纳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纳税意识普遍淡薄。除表现在登记纳税等行为之上外,许多纳税人对税务登记证的使用不够重视,有的纳税人认为办理完税务登记证按期缴税,税务登记证是否悬挂没什么关系,有的纳税人办完税务登记证胡乱放置,检查时找不到税务登记证的情况普遍存在。

3.税务机关征管力量单薄。由于个体工商户点多面广,缴纳税款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小,税务机关一般很少将个体税收征管作为工作重点来抓,对个体税收征管的人力物力投入不足,征收、检查的手段都不够充分,对纳税人经营状况的变动所知甚少,在实际工作中,明明纳税人仍在正常经营,而我们却无法及时联系,

4.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对个体税收的稽查,往往只局限于群众检举的个体户,没真正堵塞税收漏洞。同时对有违法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处理力度不足,处罚之后也没有有效的管理,处罚也起不到警示作用。

二、加强个体经营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要把个体税收征管纳入到依法治税的大局上来看,而不能仅仅为完成税收任务而抓税收管理。一方面要积极研究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新问题,制定新措施,努力增强改革意识和服务意识;另一方面在人力、物力配备上要倾向个体税收征管,把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充实到个体税收征管第一线,

1.摸情税源上门登记

要专门织力量对个体税务登记情况进行地毯式的检查,该办证的一户不漏。并完善《税务登记证》亮证经营制度,以便于对经营者进行检查监督,二是主动借助社会力量,营造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税务机关要取得工商、公安、个体劳动者协会、街道社区等各管理各部门的鼎立支持。同时,针对个体税收直接涉及矛盾纠纷,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法制保障体系。三是加大对纳税人涉税行为的监督。纳税人歇业、停业、注销公告制度,对经批准歇业、停业、注销的纳税人,按月在纳税服务大厅公告,并四处公示。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可每月不定期地抽调人员对各歇业、停业户和注销户进行实地调查。对发现问题者,即时严格处罚。

2.用好发票,以票控税

在进行有奖发票政策宣传时,将发票的作用加以全面的说明,倡导消费者形成索票的行为,业户遵守发票购领和使用的规范,营造“都开票,都要票”的良好社会征税环境,落实发挥以票控税、加强征管的功能

3.规范核定税收定额,科学收税

对纳税人按行业分类,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确定其经营费用的成分。采取典型调查法,通过蹲点调查、突击抽点现金、突击抽查业户日销售帐等手段科学确定税额。要充分发挥民主评议的作用,召开由纳税人代表、个体劳协代表、协税护税组织成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分行业民主评议会议,确定纳税等级和定额标准,提高透明度,逐步形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

5.加强起征点管理

在核定个体工商户税额过程中,针对销售额、营业额在一年中波动情况可减并征期,按次征收。此外应加强对一证多点或一户多证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实地核查,对属统一经营行为的,要严格合法征收。

6.使下岗再就业优惠落实

(1)税务机关可以将实地核查中发现的经营规模较大、从业人数超过八人的个体工商户信息反馈给工商管理部门,提请其变更经济性质,使其不再享受免税改策。

(2)将下岗再就业办理个体工商户者在三年内免税的政策调整为给予其一定的免征额待遇,当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超过免征额后应就超过的部分缴税,这样在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了免税待遇的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免税待遇的扩大化。

7.加大违法行为处理力度

对群众举报不开具发票或有偷逃税款行为的个体户,,调查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严格执法,做到查一个,影响一批,稳定一大片,杜绝偷税漏税现象。查处同时并进行思想教育,以取得良好社会效应。

参考文献:

[1]霍志远刘翠珍:《防微杜渐胜于亡羊补牢一浅谈税收执法风险之防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2007-12-17)

[2]陈志勇,姚林:“我国开征物业税的若干思考”,载于《税务研究》,2007年第5期

税收征管现状第9篇

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基本情况

(一)编制非税收入收支计划,明确目标

编制详细的非税收入收支计划并以政府督查通知单的形式下发,有效提高了各执收单位的积极性和责任感,确保了非税收入的计划性和严肃性。非税收入计划根据单位“自行申报、参照上年、统筹调整”的原则确定。非税支出本着“以收限支、成本优先、确保上解、费用定额、内外结合、兼顾专用”的原则确定。

(二)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支计划

根据收入进度每月拨付各执收单位征收经费,根据单位上解申请拨付上解支出,根据单位滚存资金结余情况拨付专项支出,根据各单位收费情况,每半年结算一次税金支出,年底统一拨付取暖费支出。要求有政府调控收入任务的单位,根据时间进度缴纳政府调控收入;政府调控支出由县政府批准,调剂拨付各申请单位。

(三)严抓票据管理工作,坚持以票管费

逐年提高票据管理水平,从刚开始的粗放式管理,逐步细化规范。2007年以前,票据管理基本上是只领不销,也没有检查。有些单位仍使用老版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和老版往来收据。有的不常用票据的单位甚至不知道非税票据需要核销。2008年我们出台了《垦利县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对票据实行“定期领用、分次限量、验旧购新、票款同步、当场结算”的管理模式,必须有收费许可证才能领购,收费必须全额缴入财政,核销时票据金额必须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的金额一致才予以核销。从2011年开始开展财政票据年检工作,清理整顿了多年不核销票据、长期脱离管理的单位,相关收费文件也的进行了同步更新,彻底清除了财政票据管理的盲点,为下一步的专项检查,打下坚实的基础,财政票据的管理使用情况日趋正规完善。

(四)加强对重点项目的征收管理

高度重视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管理,积极研究和探索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有效管理模式,不断挖掘非税收入新的增长点,实现了政府资产资源领域总量的新突破。

(五)加大稽查力度,确保非税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建立了非税收入稽查监管制度,根据《垦利县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非税收入稽查,坚持日常稽查与专项稽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执行违规处理和督促整改。通过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了执收单位和代收银行的一些失误,例如,执收单位征收标准把握不准、违规缓征减征、票据填开不规范等现象,以及代收银行拒收、缓录、错录等行为,避免了非税收入的漏缴错缴,进一步增强了对非税收入征管的监督力度和检查实效。

(六)加强非税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创新“非税收入管理宣传月”活动形式,举办“费惠民生”非税收入征管宣传书画展,以书言志,以画传情,使公众在欣赏书画艺术的同时,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和启迪,使“费惠民生”的基本理念深入人心。此外,还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制作宣传专题片、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进行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从而增强了全社会支持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为更好的开展非税征管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非税收入完成情况分析

我县非税收入总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纳入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一类是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其中,纳入公共预算的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主要是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的收费。纳入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中政府性基金不组成地方财政收入。我县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有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残疾人保障金。

目前,还有一部分不是财政部门组织征收和入库的非税收入,如政府性基金中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专项收入中教育费附加等。

从2007年地方财政收入4.95亿元,到2012年达到14.57亿元,地方财政收入增幅一直居全市前几位。组成地方财政收入的非税收入也呈大幅增长趋势,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增长,由2007年的20%增长为2012年的29%,增长了九百分点。

近年来,非税收入的征管力度不断加大,征管方式不断创新,组成地方财政收入的非税收入从10080万元,增长到43260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专项收入始终保持稳定的增长势头,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增幅最大,主要是因为资源损失补偿费大幅增长。

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减幅较大,主要是由于大部分非税收入转为纳入国库管理。

土地出让金占全部非税收入的比重平均在70%左右,征收总额逐年增加,从2007年的2.84亿,增长到2012年的16.94亿,增长近5倍。近两年土地出让金增长近4个亿,主要是因为土地出让比较集中,多为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

三、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支出管理以收定支,与部门利益挂钩,对可用财力的补充作用很小

纳入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虽然充实了地方财政收入,但基本上都作为部门经费返还给单位,没有增加可用财力。对可用财力有补充作用的主要是来源于少数单位完成的政府调剂收入。

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从各单位的收支计划上来看,是以收列支的原则,其实收支是相互牵制的,若超额完成收入任务而不予安排相应的支出,收入也会迅速减少。非税收入不可能完成二次分配的任务,必然造成有收费职能的单位经费比较宽裕,用政府提供的资源或权力,充实了少数部门的经费,无从实现公共财政的目的。

(二)精细化程度不够

由于非税局人员少,职能日趋弱化,管理比较粗放,对执收单位的收费标准不够了解。从表面上看,各单位执收项目还比较规范,近年来没有增加新的收费项目,自2009年以来,中央、省两级共取消、停征、降低标准、合并、转经营性收费582项,但涉及我县收费项目仅有31项,涉及金额285万元。在实际执收过程中缺乏监管,收费依据和标准的执行主要靠各执收单位把关,执收单位是否按标准征收,是否擅自扩大范围征收,是否存在搭车收费的现象,由于具体征收环节业务性较强,我们很难掌握。

(三)减免手续不规范

按照上级规定,对符合减免政策的收费项目,应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提出减免意见,报县政府审批,但我县目前仅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未会同财政部门,减免后也未报财政部门备案。存在违规减免的情况,少数人员擅自减、缓、免,收“人情费”,造成了部分财政性资金流失。

(四)制度建设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