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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教育的关系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24 16:26:13

劳动和教育的关系

劳动和教育的关系第1篇

关键词职业师范教育;劳动教育;学前教师教育;幼儿园教师;职业能力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219(2020)23-0072-05

中共中央、国务院2020年3月20日颁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1]。劳动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备受关注,这对幼儿园教师的职业能力提出新要求。职业师范院校是培养一线学前教师的摇篮,职业师范教育中对劳动教育的重视可以提高幼儿园教师开展劳动教育的职业能力,增加劳动教育在幼儿园教育中的比重,推动我国开展劳动教育的质量。但劳动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未获得独立地位,在职业师范教育中对此也关注不足,这些不足导致幼儿园教师对劳动教育的弱化,进而导致幼儿出现劳动意识淡薄、动手能力差等问题。因此,分析职业师范教育中劳动教育的现存问题并提出可实施的解决路径,是提高职业师范教育中劳动教育地位的必然要求。

一、劳动教育对幼儿园教师职业能力培养的新要求

(一)劳动教育的内涵与价值

1.劳动教育的本质内涵

国内外很多专家学者对劳动教育的内涵进行了阐释。苏霍姆林斯基认为,“劳动教育是对年轻一代参加社会生产的实际训练,同时也是德育、智育和美育的重要因素,能培养人的道德品格和智力品格。”[2]另有学者强调:“劳动教育是以促进学生形成劳动价值观和养成劳动素养为目的的教育活动。”[3]本文认为劳动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能有效提升受教育者德智体美等方面素质,使受教育者全面发展的教育活动,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劳动思想观念和劳动技术能力,并使学生养成良好劳动行为习惯。

2.劳动教育的价值意蕴

《意见》中强调:“劳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学生成长的必要途径,具有树德、增智、强体、育美的综合育人价值。”[4]劳动教育的具体价值包含以下两点。

第一,劳动教育有助于人的全面发展。从古至今,很多教育都是单一地从思想意识层面来增强人的知识,遵循身心二元论的思想,这完全割裂了身体和心理之间的联系。全面和谐发展则意味着要达成一种身心的和谐,劳动教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和谐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劳动中可以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智育、体育、美育也都能以实际体验为基础,在劳动实践中不断渗透。

第二,劳动教育有助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劳动价值观。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当前有很多学生出现不想劳动、不会劳动、不珍惜他人劳动成果的情况,这表明当今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劳动教育的育人价值,学生没有对劳动形成正确的认识,进而影响其人生观、劳动价值观的形成。所以,要通过劳动育人,通过劳动教育感化人,促进学生树立正确劳动价值观。

(二)劳动教育对幼儿园教师职业能力的诉求

1.从单一走向全面

劳动教育对幼儿园教师能力的要求并不是单一方面的,而是整体意义上的,即对其能力的要求更加全面,不仅要有环境创设与利用、一日生活的组织与保育、教育活动的计划与实施等能力,更要具有卓越的激励与评价、沟通与合作、反思与发展的能力。教师不仅是教育的实践者、知识的传授者,更应该是教育的研究者。在不断的“实践—沟通—评价—反思—实践”循环中,实现劳动教育效果的不断提升。

2.从感知走向实践

劳动教育需要基于儿童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获得直接经验,因此更加需要教师具备实施劳动教育的能力,在入职前学习劳动教育的相关知识、课程,在入职后给儿童提供“做中学”的机会,密切联系生活实际,善于利用生活中的教育机会,适时开展劳动教育。

3.從预成走向生成

过往教育过程中更强调幼儿园教师在活动之前的预成能力,提前设计好了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甚至是教育情境。预成能力重视教师的教而忽视儿童的学,忽视了教学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使教学变得僵化,很容易造成教师的“一言堂”,儿童不易对教育内容形成深刻认识。而新时期劳动教育更强调教师的生成能力,教师要在实际互动的教学过程中形成有意义的对话教学,要具有教育机智,能够及时捕捉到教育机会,对教育内容作出灵活适宜的调整,充分发挥儿童的主体性,促进儿童主动思考和自主探究,达到深度学习。

二、学前职业师范教育中劳动教育开展现状

(一)学生对劳动教育的认识与理解偏差

劳动思想观念的核心是劳动价值观,是对劳动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它决定着学前职业师范学生对于劳动技术知识的态度及能否形成正确的劳动行为习惯。当前很多学前学生对劳动教育的认识与理解存在偏差,学生轻视劳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学生成长过程中缺少劳动。从社会背景来看,新生代大学生从小物质生活优越,大多没有劳动体验,因此没有对劳动形成正确认识,对劳动教育不理解、不认同。第二,社会上不良现象的影响。目前社会上有些贪图享乐、急功近利、好逸恶劳的人,很多学生由于没有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对劳动教育的认识不足,就会盲目跟从这些人的思想和行为,严重影响学生的日后发展。第三,社会普遍重视应试教育,忽视劳动教育。在“唯分数至上”的社会观念里,一切不量化成分数进行评价的或与考试等无关的教育内容都是无用的。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学生都更重视专业文化课程的学习,对于劳动教育的观念较为淡薄。第四,很多教师将劳动作为一种惩罚的手段。如学生犯了错误,老师罚他负责值日、搬东西等。惩罚的目的是对学生的某个错误行为的控制和抑制,惩罚给人带来的往往是负面的情绪体验,是对劳动教育的消极强化,这样会使学生不能感悟到劳动的积极意义和价值,学生就会逐渐地反感劳动、厌恶劳动、逃避劳动,那么学生自然地就不可能形成正确的劳动价值判断。总之,当前学生对劳动教育存在不理解、理解偏差甚至理解错误的情况。

(二)开展劳动教育的措施不足

在师范教学质量评估、学前专业学生就业需求强劲的背景下,如何达到质量评估的量化结果以及如何提升学前职业师范学生的实践能力,成为各职业师范院校关注的焦点。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劳动教育,职业师范院校鲜少关注劳动教育,劳动教育处在被边缘化的位置。

第一,培养标准中少有关于劳动教育的内容。培养标准解决的是培养什么人的问题。目前职业师范院校培养标准大多涉及职业道德、学科知识、实践能力等方面,但很少体现劳动教育方面的内容。如果说课程设置是弓箭,那培养标准就是靶子,没有明确的靶子作为目标,箭就会射偏。没有明确的劳动教育的培养标准,那么要培养学前职业师范学生的劳动思想观念、技术知识、行为习惯就更无从谈起。

第二,课程教学体系中较少设置与劳动教育相关的课程内容、教学过程和教学评价。其一,关于课程内容。目前学前职业师范院校的课程内容设置中鲜有单独将劳动教育作为一门课程。现有的劳动教育课程内容基本分为三种:一是基于学校统一安排的劳动实践活动,但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二是在其他课程中有所涉及,但时间短、内容少、效果差,而且有些劳动教育内容已经变得陈旧,背离了时代要求,但教师却没有对其及时更新和创新,缺乏对学生的吸引力;三是专业性实践课程,例如幼儿园实习、见习等。其二,关于教学过程。现有的劳动教学过程缺乏难度适宜性和可操作性,形式主义比较严重,教师设置的教学过程没有难度、不够深入,就会导致学前职业师范学生在劳动学习中并没有获得思想、知识、行为方面的提高。久而久之,学生自然认为劳动教育没有用,总是处于“应付”劳动教育的状态,进而影响其正确劳动思想观念的形成。其三,关于教学评价。教学评价是对教学质量的判断。在教学评价方面少有针对劳动教育的评价,缺乏劳动教育相应的评价标准与考核机制。现有的劳动教育评价还存在论断主观、形式单一等问题。不适宜的劳动教育评价势必会影响学前专业学生参与劳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影响其劳动素养的形成。据此可以看出,当前职业师范院校课程教学体系比较固定,劳动教育相关的教学内容不系统不连贯且缺少时代性,缺少关于劳动教育的适宜的且具有操作性的过程安排以及灵活、多元的评价方式。

(三)缺乏劳动教育实践

目前学前职业师范学生普遍缺乏劳动实践的时间和机会,教师在劳动实践过程中缺乏对学生劳动教育技能的培养。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从课时安排来看,缺少劳动教育实践课时。目前职业师范院校培养方案整体上缺少实践课程的课时安排,已有劳动教育课程中也呈现出理论课多、实践课少的态势。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劳动教育中缺少了实践,就会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了它应有的效果。

从实践时间来看,劳动实践时间短,无法将内容深入内化。时间是进行深度学习的有力保障。深度学习,就是指在教师引领下,学生围绕着具有挑战性的学习主题,全身心积极参与、体验成功、获得发展的有意义的学习过程[5]。深度学习要求在实践中逐步加深理解,再通过反思以发现新旧经验、知识间的联系,是一个主动学习的过程。但由于目前的劳动教育实践时间较短,大多数学生对于劳动教育内容还停留在浅层的学习阶段,不足以深入提升劳动技能。

从教学方式来看,缺少对学生实践过程中的技能教育。在教育过程中教师是以知识的传授为主,忽视了“做中学”的独特价值。技能是一个在教师指导和不断刻意练习下,通过同化、顺应,从“不平衡”慢慢达到一种动态平衡的建构过程。由于学生就业需要,很多院校把职业教育技能作为培养的重点,没有凸显出学生实践劳动技能的培养。

综上所述,职业师范教育作为培养未来优秀教师的教育,开展劳动教育就更为必要和急迫,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其劳动教育仍亟待加强。

三、学前职业师范教育中劳动教育开展策略

生产劳动与智育、体育相结合,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当前,针对学前职业师范教育中劳动教育所存在的不足,可以从強化理论、提升标准、系统培养、重视实践等方面促进劳动教育和学前职业教育的相互融合。

(一)强化理论,提升学生对劳动教育的认识

当前学前职业师范学生对劳动教育的认识存在理解与认识的偏差。针对观念上的问题,重点是要强化理论。学前职业师范教育过程中要加强学前职业师范生对劳动教育的认识,让劳动教育观念在学生心中扎根,引导学生理解劳动教育的真正内涵,进一步认识到劳动教育对教师职业的重要性。只有学前教育师范学生形成了对劳动教育的正确认识,才能在入职后的幼儿园教育中将劳动教育落到实处。提升学前职业师范学生对劳动教育的认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充分利用社会舆论引导学生认识劳动教育的意义。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微博、企业号等学生热衷的社交媒体在学校范围内宣传劳动教育,报道相关劳动模范人物事迹,开展朋辈交流会,组织“劳动月”“劳动日”等活动,为有劳动经验的学生提供交流平台,发挥榜样的力量,鼓励更多的学生参与劳动,感悟劳动的意义,提高学生内心对劳动教育的认识,实现学生的自我教育功能,让学前职业师范学生发自内心地接受劳动教育。

其次,积极支持学生参加教育实习、勤工助学等社会劳动。新时代倡导的劳动教育不仅仅是学习农民、学习工人等,更重要的是树立爱劳动、崇尚劳动的理念与认识。由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只有将劳动教育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实践层面反思劳动教育理论,才能将其反馈到对劳动的认识上。

最后,教师应该时刻注重对学生劳动教育观念的指导。部分学生之所以没有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就是因为受“重结果、轻过程”的传统教育观念影响。教师要引导学生将职业启蒙教育与劳动教育联系在一起,让学生重视劳动与实践的地位,扭转关于劳动教育的错误观念,认识到无论是学习还是工作的目的都不是为了取得高分和成就,而是踏踏实实地为社会作出贡献。

(二)提升标准,构建专业劳动教育培养体系

当前学前职业师范教育中没有构建专门的劳动教育培养体系。针对开展形式上的问题,重点是要制定标准。在学前职业师范教育过程中确立专业的劳动教育培养目标,不僅能让教师和学生都更明确劳动教育的目的,还能有更充足的教育依据,为后续开展的劳动教育提供方向。学前职业师范教育构建专业的劳动教育培养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要将劳动教育纳入学前教育师范生人才培养计划。职业师范学校要从政策、培养计划等方面保障劳动教育的开展,制定可实施的教学计划,并设置劳动教师岗位,聘请专业的劳动教育教师,为学生提供劳动教育的场地。劳动教育培养体系应在劳动教育理论指导下,涵盖特定的培养目标,具备相对稳定的教学体系、管理体系、课程体系等,应是一项涉及多项工作的系统工程。

其次,要形成完备的劳动教育评价体系。通过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将劳动教育与教学实习、社会志愿服务等充分结合,建立一套合理高效的劳动教育评价方案。评价的内容包括对劳动教育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具体劳动两方面。对教师的教学评价包括对教师开展劳动教育课程的情况、教师的教学态度与方法手段等的评价,以保证劳动教育教学的质量。对学生的学习评价主要是对师范生参与劳动的态度、行为等。多元主体评价,既能保证评价的结果公平,也增强了评价的深度和广度。

(三)系统培养,构建劳动教育相关的课程教学体系

当前学前职业师范教育中没有构建劳动教育相关的课程教学体系。针对这一问题,重点是形成课程教学体系,落实系统培养。课程是开展教学的载体,传统意义上的课程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实施、课程评价,并规定学时与学分及具体的学习内容和相应的学习模式。但对于劳动教育来说,不仅仅要设置专门的课程,还应该让劳动教育贯穿到课程体系的每一个过程,让劳动教育课程既有理论根基,又能落地生根。

首先,根据学前职业师范学生的特点和幼儿园教师的岗位需求设置基础性劳动课程。课程实施可以采用传统的课堂教学,也可利用“互联网+”为学生提供在线课程,如建立虚拟仿真平台,这种形式可以提高学生参与课程的兴趣,并从仿真实验中体验到劳动与实践的意义。

其次,多为学前职业师范学生设置专业性劳动课程。专业性劳动课程具体包括学前专业启蒙课程及幼儿园见习、幼儿园实习、幼儿园顶岗培训实习等课外实践环节。只有将劳动教育与专业性劳动素养培训课程结合起来,才能使学生将劳动教育放在与其他专业课同等的位置。开展专业劳动课程可以让学生直接体验到职业的兴趣,磨练职业意志力与责任感,增强对未来即将从事职业的信念。

最后,为学前职业师范学生设置拓展性劳动课程。拓展性劳动课程主要目的是提高学生的劳动素养和劳动文明程度,主要包括道德修养、创新创业、艺术文化、志愿者服务活动等。该类课程可以与“第二课堂”结合,如可将个人文明行为、参与志愿活动的次数及寝室卫生情况等纳入到评价考核中,达到考核目的的同时提升学生的自我修养。

(四)重视实践,增加学生实践劳动教育的机会

劳动和教育的关系第2篇

关键词:独立学院;教师;劳动关系调整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1-0231-02

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作为公益性事业的独立学院,其教师的劳动关系是否由《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这在学术界一直都没有定论。一种观点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不应受《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不是由《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的,他们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一种聘任关系,而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一、独立学院的法律属性不明确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文规定,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创办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表明,独立学院是属于公益性事业性质的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些法律和法规的颁布为独立学院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关于独立学院的法律属性,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中国人民大学秦惠民教授认为,独立学院法人可分为事业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两种;二是浙江林学院李明华教授认为,独立学院法人可称为事业单位法人或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三是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韩进认为,独立学院法人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或民办事业单位法人[1]。现实中,各独立学院在民政厅所登记的法人属性也各不相同。有的独立学院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有的登记为事业法人。如吉林省的独立学院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而浙江省的许多民办学院则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天津市的多所独立学院也都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2]。

根据《民法通则》,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只规定民办学校应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和法规进行登记,并未明确规定依照什么类型的法人进行登记。《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法律和法规,也未明确规定独立学院属何种法人性质,只是笼统地规定,依法设立的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学校应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笔者认为,独立学院应属于“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而非“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范畴。首先,《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独立学院是属于公益性事业性质的民办高等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界定突出了“民办”与“事业”两个方面,强调“民”的作用和行为。而 “企业”二字既容易引起公众对独立学院作为高等教育机构所应有的本质的曲解,在概念的表达上又不能很好地与对高等教育之传统属性的认识相吻合。

二、独立学院教师劳动关系不适应《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原因

目前,有学者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他们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他们还认为,独立学院就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教师就是劳动者,所以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就应该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而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独立学院法人属性的定性并不明确,教师也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的劳动者,而是专职生产和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的高级知识分子,属于社会的精英阶层。因此,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不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3]。

作为民办高校性质的独立学院,其教师的劳动关系应该按照什么法律调整?换句话说,独立学院与教师签订的是聘任合同,还是劳动合同?从我国现有的关于独立学院的法律和法规来看,笔者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一种聘任关系,而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应纳入《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7条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广东省实施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民办学校与其聘用的教师和职员签订聘任合同,如有“发生人事争议的,参照公办学校人事争议有关规定处理”。而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工作人员,如有“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处理”。因此,独立学院应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如果双方因解除人事关系或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向所属市、区(县)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独立学院在与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有发生争议的,应向所属市、区(县)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教师与独立学院之所以应该签订聘任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这是因为教师与劳动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广义的教师,泛指传授知识和经验的人;狭义的教师,是受过专门的教育和训练,在学校中向学生传递人类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发展学生的体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高尚的审美情趣,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需要的人才的专业人员。教师的天职是教书育人,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劳动者则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我国的法律将“劳动者”定义为: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向所属市、区(县)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法律定义的“劳动者”,就是《劳动合同法》所强调的倾斜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一般劳动者。

教师不是一般劳动者,因为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教师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成长都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如果将教师聘任合同定位为一般的劳动合同,将教师等同于一般8 小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这对教师的社会地位无疑是一种漠视和贬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强调的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一般劳动者的保护,这对于独立学院处理与教师的劳动关系也是不适合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教师与学校建立的劳动关系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话,那么,教师在学期开学之初或中途提前三十日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学校就可以解除合同,这对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无疑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对学生也是极不负责任和极不公平的。

三、小结

综上所述可见,独立学院的教师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独立学院与其教师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聘任关系,如发生人事关系争议时,应参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处理。但是,独立学院教师劳动关系的界定还未上升至法律层面,仍需以下几方面的努力:

第一,在立法上,清理不利于独立学院发展的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条文,明确界定我国独立学院为民办事业单位,将教师的聘任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

第二,在舆论上,加大“独立学院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的宣传,把独立学院的发展放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位置,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和政策上保障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使独立学院具有与公办高等院校平等的社会地位。

第三,独立学院及其董事会应明确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第四,独立学院要完善人事聘任制度,不能按《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应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独立学院和受聘教师双方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文献:

[1] 魏训鹏,费坚.独立学院法律地位及属性分析[J].中国高教研究,2009,(4).

劳动和教育的关系第3篇

一、要了解教育系统劳资关系的现状

教育系统的劳资关系,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看,它与企业基本相同。劳动和资本的最初结合是由于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通过生产要素的结合实现利益的创造,从而满足双方自身的需要。当前教育系统劳资矛盾的实质是利益分歧,其具体表现为:

因为存在“资本短缺,劳动过剩”的客观现状,这使得在双方的谈判中,资方常常处于强势地位,劳方处于弱势地位。我国的企业、事业距离现代市场条件下的现代企业仍有较大的距离,原始的资本积累仍未完成,资本方为加速积累,往往会通过压低劳动者工资的原始方式来获取利润。相对于国资、外资,市场实力更弱的民营企业为了生存,把成本和损失转嫁到比他们更弱的劳工身上,由此造成对劳动者的伤害。劳动者由于政策博弈能力弱、组织化程度低,在劳资的谈判中就处于不利地位。虽然政府对于在企业中设立工会做出了明文规定,但由于大多工会负责人由上级指定,工会难以成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个别企业、事业工会甚至和企业形成共谋损害劳动者利益。

契约是界定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有利凭据。科斯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资方和劳方通过契约结合在一起,契约是链接双方的纽带。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我国目前的非公有经济的劳动合同很多时候是一种不完全的劳动合同,资方掌握合同的签订走向。合同的不完全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劳动供过于求,劳动者在求职中处于弱势,不少非公有制企业的企业主趁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即使签订合同,也是模糊、残缺或不平等的合同,如霸王条款、生死合同等,一旦发生工伤意外,资方容易利用合同上的漏洞逃脱责任。三是合同多流于形式,合同的执行缺乏监督和约束,资本方获取大量的剩余控制权,劳动者处于受动者地位。

产权是人们行使财产所有权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规范,它侧重于说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劳方和资方分别拥有产权。劳动者拥有劳动力产权,主要是指劳动者对自身的劳动技能、体能和智力等人力资本拥有使用权、收益权、让渡权、处置权:出资者拥有资本产权,对付出的证劵、实物和货币拥有使用权、收益权、让渡权、处置权。产权的归属清晰有助于减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但现实生活中,企业中的劳动力产权和资本产权往往是不清晰的,产权界定的不清晰必然引起所有者对自身有利的理解偏向。阿尔钦认为,产权的界定不清晰时,一种权利是否被侵蚀或者已属于所谓的入侵者是不明确的。产权的不明确,加之双方力量的不均衡,受损害的往往是劳动者的权利。

二、要规范教育系统劳资关系处理方式及

策略

就总的来看,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教育系统劳资之间矛盾已经不再是改革初期表层的、暂时的、仅涉及福利和待遇的矛盾,而是更多地开始触及到深层的、长远的利益的博弈,在更大层面上牵涉到人本身和制度的问题。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劳动者作为我国的主人翁,资本作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两者的矛盾和相容并存。

教育系统劳资关系的紧张的结果是劳动者异化和资本强势的并行不悖。在体制转轨中,劳资关系脱离了社会制度应规制的范围之内,容易引发经济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的不稳定。规范非公有制经济中劳资关系的正确策略应该在于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均衡中寻找。

政府作为超越各阶层利益之上的公共权力代表,对劳资关系中的不和谐应予以积极干预。市场力量的不均衡、契约的不完全和产权的界定不清,将劳动者推到社会成果分享的边缘,沦为弱势,同时将资本推到强势地位。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应启动其干预机制,超越劳资双方利益,缓和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要致力于建设“强化市场型政府”,一方面政府有责任对产权给予清晰的界定,并保证契约的强力执行。另一方面政府要约束自身,不去侵犯个人权利。在现行体制下,仍需发挥政府传统的行政优势,从制度上保障教育系统劳资双方的正当权益。

劳动和教育的关系第4篇

劳动教育;概念;定位

王毓,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科研处处长,研究员

迄今,教育理论界并没有就劳动教育的概念和定位达成共识。这种情形不仅影响人们对劳动教育的认识与理解,而且影响劳动教育的定位与实践。因此,明晰界定劳动教育的概念,明确劳动教育的定位,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劳动的本质是改变

劳动是人区别于其它动物的显著标志之一,也是人生存与发展的关键。难怪恩格斯指出:“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1]然而,人们对劳动这一概念的认识却莫衷一是。

《现代汉语词典》对“劳动”一词的解读有三:一是“人类创造物质或精神财富的活动。”二是“专指体力劳动。”三是“进行体力劳动。”[2]可见,劳动在现代汉语中有时包括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两个含义,有时则单指体力劳动。无独有偶。在英语中,《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对“labour”的解读为:“bodily or mental work:(身或心之)劳作;劳动。”劳动也被赋予了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双重含义。马克思对“劳动”的解读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的过程。”[3]201-202同时,马克思还指出:“为了能够有饭吃,就要劳动,不仅用脑劳动,而且也用手劳动。”[4]认可劳动是脑力和体力的支出。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基本沿用了这一定义:“劳动,劳动力的使用和消费。人以自身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5]930文新华的界定是:劳动,“它是指人有目的地用自己的体力和智力改变自然物,使之成为满足人类生活所需要的物品的活动。”[6]这一界定只将劳动对象指向了自然物,而忽略了社会物。

综上所述,劳动是指人有目的地支出自己的体力和智力改变自然物或社会物,使之成为满足人类生活需要的物质与精神财富的活动。可见,其一,劳动不仅包括脑力劳动,而且包括体力劳动。其二,劳动不仅创造物质财富,而且可以创造精神财富。其三,劳动是人有目的的活动。其四,劳动对象既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社会物。

二、劳动教育的要义是培养完整

意义上的劳动者

关于劳动教育的概念界定可谓是众说纷纭。其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是把劳动教育作为德育内容之一加以界定。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认为:“劳动教育,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点和劳动态度,热爱劳动和劳动人民,养成劳动习惯的教育,是德育的内容之一。”这一界定把劳动教育置于德育之中,淹没了劳动教育的独立性。

二是把劳动教育作为劳动技术教育的一个下位概念加以界定。例如,《中国百科大辞典》界定:“劳动技术教育:全面发展教育的组成部分之一。由劳动教育和技术教育两部分组成。劳动教育是以劳动实践为主,结合进行思想教育。技术教育是使学生掌握一定的生产知识及技术和劳动技能。其实施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劳动观点、劳动技能和劳动习惯,为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打下基础。”从这一角度理解,劳动技术教育=劳动教育+技术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属于上位概念,劳动教育与技术教育属于其下并列的下位概念。

三是从广狭义两个角度加以界定。例如,马开剑认为劳动教育有广狭义之分:“劳动教育的广义理解是泛指一切与劳动、生产和技术有关的教育活动。……狭义理解,即劳动教育指在劳动教育活动中对学生(即劳动者)进行劳动态度、劳动观念、劳动习惯和劳动体验的教育。”[7]

四是把技术教育作为劳动教育的一个下位概念加以界定。例如,《教育大辞典》定义:“劳动教育,劳动、生产、技术和劳动素养方面的教育。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点。培养学生的正确的劳动态度。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劳动习惯、艰苦奋斗作风,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劳动工具,珍惜劳动果实,抵制不劳而获、奢侈浪费等不良思想倾向。使学生获得工农业生产基本知识和技能。”[5]934国内著名劳动教育专家徐长发的界定则更进了一步:“劳动教育是使青少年学生获得正确劳动观念、劳动习惯、劳动情感、劳动精神,了解和懂得生产技术知识,掌握生活和劳动技能,在劳动创造中追求幸福感的育人活动。它包括劳动思想观念的教育、劳动技术知识和劳动技能的教育。”[8]在他们看来,劳动教育是上位概念,技术教育是下位概念。劳动教育包括技术教育(选用的词汇为:劳动技术知识、劳动技能、生产技术知识、生产、技术等)。

我们认为:劳动教育是教育者在一定的时空中对受教育者的劳动意识、劳动精神、劳动知识、劳动态度、劳动情感、劳动意志、劳动技术、劳动技能、劳动习惯等施加影响的一种教育活动。

劳动教育根据其付出分为:体力劳动教育与脑力劳动教育。根据其过程分为:简单劳动教育与复杂劳动教育。根据其对象分为:生产性劳动教育(细分为:物质生产劳动教育与精神生产劳动教育)与服务性劳动教育。根据其报酬分为:有酬劳动教育与公益劳动教育。根据其范围分为:自我劳动教育、家庭劳动教育、学校劳动教育、社会劳动教育等。

三、劳动教育的定位

(一)劳动教育应否列入教育构成

“教育构成”这一概念源于陈桂生先生提出的教育的构成。在他看来:“所谓教育的构成,是指通常所谓‘教育的组成部分’。如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9]我们认为,删除教育的构成中之“的”,改为教育构成更为简约。

1.把劳动教育纳入教育构成的实然努力

劳动教育与劳动是相伴而生的。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没有劳动就没有劳动教育,甚至没有教育。然而,试图把劳动教育列入教育构成最早的当属16世纪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他要求每位青年都要接受农业劳动和手工业劳动。此后,法国教育家卢梭认为,为了培养个性解放的自由人,必须注重手工劳动教育。瑞士教育家裴斯泰洛齐指出:“使人人长于劳作,并能胜任愉快,那么,他在世界上才能得到快乐,生活都有保障。”[10]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要求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并首次将工业劳动纳入劳动教育之中。马克思继承与发展了欧文等人的思想,结合大工业生产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提出:“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3]530此后,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克鲁普斯卡娅、苏霍姆林斯基、凯洛夫等更成了把劳动教育列入教育构成的主力军。例如,苏霍姆林斯基就在自己执掌的帕夫雷什中学中倡导并实践了包括德智体美劳五育的教育构成,并深有感触地指出:“一个人的和谐全面发展、富有教养、精神丰富、道德纯洁――所有这一切,只有当他不仅在智育、智育、美育和体育素养上,而且在劳动素养、劳动创造素养上达到较高阶段时,才能做到。”[11]

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一起重视劳动教育,力倡把劳动教育列入教育构成的也大有人在。颇有代表性的有:黄济先生指出:“劳动教育应列为全面发展教育的组成部分。”[12]徐长发认为:“‘以劳动托起中国梦’,需要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基础教育一司司长王定华在答《人民教育》记者问“您曾多次提到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这是新的提法吗?”时,回答:“在教育方针中,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句子。因而,将五育并提,实际上是教育方针的简明表达。”[13]

从国家政策层面上看,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的这段话:“实施素质教育,必须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学校教育不仅要抓好智育,更要重视德育,还要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和社会实践,使诸方面教育相互渗透、协调发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是最接近把劳动教育纳入教育构成的表述之一。

2.把劳动教育列入教育构成的应然思考

全面发展教育构成不排斥劳动教育。《教育大辞典》对全面发展教育的界定为:“为促使人的身心得到全面发展而实施的教育。”[5]1254从这个定义分析,凡是能够促使人的身心得到全面发展的教育成分均可列入全面发展教育构成之中。劳动教育能够对学生的劳动意识、劳动精神、劳动知识、劳动态度、劳动情感、劳动意志、劳动技术、劳动技能、劳动纪律、劳动习惯等施加强有力的影响,自然可以列为全面发展教育构成之中。换言之,全面发展教育构成不排斥劳动教育。

劳动教育与其它诸育存在并列关系。当下,有的学者把劳动教育纳入德育之中,并将其作为德育内容之一。还有的学者则把劳动教育纳入智育之中。从形式逻辑的角度看,纳入的前提是二者必须属于包容关系。所谓包容关系就是一个概念的外延包含着另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其实,劳动教育的外延极其宽泛,绝非德育或智育的外延所能包容的。也就是说,德育或智育无法全部包容劳动教育的内容,无法完成劳动教育的所有任务等。仔细审视,劳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的逻辑关系应为并列关系,所谓并列关系,就是属于同一上位概念:教育构成的各个同层次的下位概念: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之间的逻辑关系。也就是说,在教育构成这一概念下存在着并列的几个下位概念: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

劳动教育在全面发展教育中具有独立存在的必要。这一是因为劳动教育有自己独立的内涵与外延。这是其他四育无法包纳的。二是因为劳动教育具有独立的作用与任务。全面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体脑结合的劳动者。而这一作用与任务的完成需要劳动教育。劳动教育在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实践精神与创造能力中有着特殊的地位与作用。三是因为劳动教育是全面发展教育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教育,是把一个自然的人逐渐转化为自然与社会统合的体脑结合的劳动者的过程。也就是说,依据其潜能,挖掘其潜力,张扬其个性,促成其发展,劳动教育具有独特的价值与使命。四是因为劳动教育有其独有的规律和内容。只有依据劳动教育的规律,遵循劳动教育的基本要求,采取劳动教育的方法,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绩效。

劳动教育与其它诸育既有独立性又有联系性。一方面,劳动教育具有独立性。这是因为劳动教育具有区别于其它诸育的显著特征。其一,知行合一性。做中学,学中做,边做边学,边学边做,学以致用,是其常态。其二,体脑并用性。事实上,世上绝对的体力劳动或绝对的脑力劳动是不存在的。任何一项劳动都兼具体脑并用的特征,只不过有的体力劳动占的比重大一些,有的脑力劳动占的比重大一些罢了。其三,人类本质性。劳动是人类的本质特征,是人类区别于其它动物的显著标志。教育就是伴随着劳动而产生、发展的。其四,劳动技术性。无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都需要一定的技术加以支撑。“在现实社会中,离开技术的劳动教育和离开劳动的技术,都是不可行的,也是没有前途的。”[8]其五,劳动育人性。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言:“生产劳动给每一个人提供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全部的即体力的和脑力的能力的机会,这样,生产劳动就不再是奴役人的手段,而成了解放人的手段,因此,生产劳动就从一种负担变成一种快乐。”[14]解放人就是教育人、发展人。此外,劳动教育还具有创造性、体验性等特征。

另一方面,劳动教育还具有联系性。即与其它四育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学者曾对劳动教育与诸育的关系有过十分精辟的论述:“以劳树德、以劳增智、以劳健体、以劳益美。”[15]的确,实施劳动教育,在德育上,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劳动习惯、劳动感情、劳动体验、劳动态度、劳动纪律等;在智育上,有利于学生“做到手脑并用,把理论与实践、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结合起来,”[16]学以致用,用以促学,活学活用,生成智慧;在体育上,有利于学生发展体力、增强体质、体脑结合、协调发展;在美育上,有利于学生感受美、鉴赏美、表达美、创造美,美产生于劳动,劳动创造了美。总之,劳动教育和其它四育互相渗透、相互补充。

劳动教育在教育构成中始终占有一定的位置。众所周知,教育分为:自然形态教育与学校形态教育。早期的原始的教育即属于自然形态教育。在自然形态教育中,劳动教育是与劳动相伴而生的。也就是说,自从有教育以来,劳动教育就是教育构成的重要教育成分之一。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分工只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才开始成为真实的分工……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摆脱世界而去构造‘纯粹的’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17]伴随着这种真实的劳动分工的出现,即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分工的出现,学校教育的产生,尽管纯粹的理论已经出现,但是学校形态教育并没有完全脱离劳动教育,淡出人们的视野。例如,在西周时期学校中学习的六艺:礼、乐、射、御、书、数中至少射、御、数仍与劳动教育相关。而《管子・弟子职》中的记载:“凡拼之道,实水于盘,攘臂袂及肘,堂上则播洒,室中握手。执箕膺揲,厥中有帚。入户而立,其仪不忒。执帚下箕,倚于户侧。凡拚之纪,必由奥始。俯仰磬折,拚毋有彻。拚前而退,聚于户内,坐板排之,以叶适己,实帚于箕。先生若作,乃兴而辞。坐执而立,遂出弃之。既拚反立,是协是稽。”就是对学校中洒扫之道的详细要求。

此后,劳动教育始终在自然形态教育和学校形态教育的教育构成中占有一定的位置。其实,换个角度思考,在某种程度上,学习也是一种以脑力劳动为主体力劳动为辅的劳动教育。

(二)劳动教育在教育构成中的定位

应特别指出的是,把教育构成划分为若干教育成分,或三育、或四育、或五育等,只是“研究者为了研究的方便与实施的便利而进行的人为的划分,事实上,它们共同属于全面发展教育系统。”[18]

至于在教育构成中各种教育成分的定位,我们认同蔡元培与桑新民的立体观,但不赞成两人对五育及关系的见解。蔡元培曾经形象地指出:“譬之人身:军国民主义者,筋骨也,用以自卫;实利主义者,胃肠也,用以营养;公民道德者,呼吸机循环机也,周贯全体;美育者,神经系也,所以传导;世界观者,心理作用也,附丽于神经系,而无迹象之可求。此即五者不可偏废之理也。”桑新民也提出:“五育不属于同一层次,而分别属于心理发展,身心发展和实践能力发展三个不同抽象层次。”[19]224

从立体的视角审视,教育构成的五个教育成分分别为:德育、智育、体育、美育与劳动教育。五者分属立体的三个层次:基础层次为体育,中间层次为德育、智育与美育,最高层次为劳动教育。

图1 教育构成层次图

由图1可见,首先,体育属于基础层次的教育。这是因为体育包含身心健康,而健康的身心既是学生全面发展的基础,又是学生服务社会的基本保障。其次,中间层次的德育、智育与美育属于精神教育层次。这三育共同组成了一个大写的人字。德育与智育分别代表人的左右腿,只有左右腿粗细相近、长短相同,才能组成健全的人。人字上的美育,是沟通德育与智育的津梁。德育、智育与美育三者是彼此影响、相互渗透、不可或缺的。最后,劳动教育属于最高层次的教育。桑新民认为:“劳技教育的实质是培养创造性实践能力。”[19]260我们认为,劳动教育的实质是培养体脑结合的、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劳动者。同时,这些劳动者必须具有相应的劳动意识、劳动精神、劳动知识、劳动态度、劳动情感、劳动意志、劳动技术、劳动技能、劳动习惯等。伴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界限的逐步消失,“目的在于达到个人的身体、情感、心理及道德观念和美学价值的平衡发展,以为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20]的劳动教育在教育构成中所处的最高位置日益彰显、日益巩固。

当然,我们强调劳动教育的最高地位并不排斥其它四育的地位与作用。事实上,五育在教育构成中虽然起的作用各不相同,所属层次也有差异,但是都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将各育有机地联系和统一起来,教育才能完成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重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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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马开剑.国际视野中的高中技术教育[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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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教育的关系第5篇

摘 要: 学前教育是高职院校开设的重要专业之一其为提高我国学前教育质量、呵护儿童茁壮成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从高职院校教学现状分析,一些高职学生表现出职业责任淡薄、劳动意识缺失的特征。结合新时期高职院校办学目标,进一步结合专业,开展高职生劳动教育课程已经成了当前的重点教学任务。本文从高职院校教学特点出发,结合学前教学专业教学实际情况,对基于职业素养的高职学生劳动教育课程进行探究。

关键词: 高职院校 学前教育 劳动教育课程

高职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技术型应用型人才以适应社会发展,同时社会岗位对人才的劳动素质提出较高的要求。高等职业教育在让学生掌握技能的同时,需要拥有更高的劳动素养。学前教育是高职院校开设的重要专业之一,其为提高我国学前教育质量,呵护儿童茁壮成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劳动素质作为高职院校学前专业大学生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内容,其现状还有待改进。

一、一些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劳动课程教学现状

1.一些学生责任意识淡薄

由于学校、社会、家庭不同程度地忽视了劳动教育的重要意义,使得现阶段学生劳动能力下降,责任意识淡薄。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暴露出岗位适应能力弱、岗位责任意识淡薄等问题。当代大学生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受到父母的溺爱,在日常生活中缺乏相应的锻炼,表现出生活自理能力弱的特点。另外,在当前高职学生生活环境中,由于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给大学生生活提供了大便利,但同时滋生了学生的懒惰思想,例如:食堂就餐基本实行餐厅花管理,学生吃完东西直接把餐盘往餐盘回收处一放就走人。加上受到偏颇教育观念的影响,高职院校在教学过程中形成了一种重视专业技能课程、轻视劳动品质培养的教学格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劳动素质的培养和发展。具体表现为一些学生不喜欢劳动,轻视体力劳动,把专业技能、文凭获得作为奋斗的唯一目标和最终追求,甚至厌恶和逃避劳动,缺乏对劳动人民的情感,不懂得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等等。调查结果显示,多数学生都认为劳动是很辛苦的,近48%的人不喜欢劳动或拒绝劳动,部分学生不喜欢劳动甚至厌恶劳动,看不起清洁工人或劳动的学生。刚毕业的一些高职学生找工作,在选择企业的时候不是以单位发展前途适不适合自己为标准,而是以“工作越清闲越好,工资待遇越高越好”为标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劳而获可耻”的劳动观念正面临挑战。

2.劳动教育课程教学成果不佳

劳动教育课程教学成果不佳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高职院校在教学过程中普遍呈现出重视专业技能课程、轻视劳动品质培养的教学格局,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态度。高职劳动教育课程中,学生学习态度往往消极散漫,认为劳动教育课程没有意义;甚至一些教师未对劳动教育课程加以重视,认为劳动教育课程可有可无。二是教学体系存在缺陷,教学内容单一,没有融知识性、趣味性为一体,教育方式过多靠学生在扫地、擦窗户中领悟。对于这种简单乏味的劳动教育课程,长此以往学生就会丧失热情,更谈不上从参与中获得劳动素养。据问卷调查统计,69.8%的学生认为目前开设的劳动课程内容形式都过于单一,不能起到劳动教育的作用;50.2%的学生对目前开设的劳动课程的教学方式感到不太满意;58.6%的学生希望劳动课程内容向更丰富有趣的方向发展。甚至在部分高职院校中,将劳动教育课程等同为岗位实践,安排学生进行一些基础操作,这种单调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设置使得高职劳动教育课程枯燥无味,长期发展下去难免导致学生学习积极性下降。三是劳动教育课程管理体系尚未健全。高职劳动教育课程分为理论和实践教学两个方面,其更倾向于实践教学。然而我国高职教育发展实践较短,相关的管理制度、实践体系还不够完善,校企合作项目不足,使得很多劳动实践教学课程难以开展。

二、基于职业素养的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劳动教育课程教学探究――以贵阳幼高专为例

1.强化师生对于高职劳动教育课程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高职院校劳动素质培养的相关内容较为匮乏,劳动素质在目前很多高职院校的教学过程中]有占有一席之地,被排斥在课程体系之外,关于大学生劳动价值观的教育、劳动精神的教育则是散落于各门课程教学之中,泛泛而谈,内容甚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加强劳动观点和劳动技能的教育,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和内容。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把劳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逐步做到制度化、系列化。”贵阳幼高专按照要求,把劳动素质培养纳入教学教育计划,并把其作为一门必修课进行考核。规定学生在每年必须修够一定学时的劳动课学分,劳动课程与其他课程一样成为每个大学生的必修课。

贵阳幼高专开展高职劳动教育课程首先让师生从思想上认识到劳动教育课程的重要性,做好这一点工作,从教师和学生两个方面出发。教师要拟订相应的劳动课程教学计划,以具体教学目标的形式量化劳动教育课程教学。教务处制定相应的奖励制度,对于完成教学任务较好的教师给予奖励,以激励教师切实开展好劳动教育课程相关教学工作。对于学生而言,需要培养其责任意识,教师应当结合学生的职业发展未来,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向学生阐明劳动教育课程的重要性。

2.完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

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认为,并不是任何劳动都能教育人,只有那些按照教育原则组织的、作为教育过程总的体系的一部分的劳动才有教育意义。贵阳幼高专完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从两个方面考虑,即劳动教育课程教学体系和管理体系。对于学前教育专业学生而言,劳动教育课程体系规划为两个部分――共同劳动课程教育部分和专业劳动课程教育部分。贵阳幼高专共同劳动教育部分安排学生参加学校的勤工俭学、社会活动(调查、志愿者等),通过这些公共劳动教育,强化学生的劳动意识和劳动能力。在校生平均每学期要以分散或集中方式参加劳动课程学习,有专门的课程表、有专门的机构、有指导教师、有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并以必修课学分制进行规范。专业劳动课程教育部分充分考虑到学前专业学生的学习需求,坚持以实践为主,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延伸到劳动实践中,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在专业劳动教育课程开始之初,教师规划好专业劳动教育课程实施方案,以现场感受(组织学生定期参观幼儿园,与幼儿亲密接触,感受其日后的工作环境)、教育模拟(教师模拟幼儿环境,学生客串幼儿角色、家长角色等,锻炼学生的知识迁移应用能力)为主,让学生了解幼儿园各年龄段教学班的全日教学活动内容及幼儿园的工作性质与过程。完善劳动教育课程评价制度,增加劳动教育课程所占学分比重,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完善课程管理体系将劳动课程纳入高职教育实践教学的范畴,不断完善校企合作项目,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劳动实践机会。同时,在劳动实践过程中,校方构建一套科学完善的管理体系,明确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督促其履行好管理义务,保障劳动教育课程的安全性。

3.加大对劳动教育课程的投入力度

高职劳动教育是提高高职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的重要途径,为了保障相关教学工作的稳定开展,贵阳幼高专提高对劳动教育课程的重视程度,加大对劳动教育课程的教学投入。学校相继建立蒙台梭利教学、儿童阅读等多个实训中心,建立系统、全面的操作平台,模拟相关专业的岗位操作模式,组织学习在实训平台上进行劳动实践。劳动教育是关系到学生就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只有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拥有教学必需的软硬件设施),才能保障劳动教育课程教学取得显著教学成果。

综上,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劳动教育课程对于学生职业素养、职业技能的培养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劳动教育必须结合高职教育的特殊性和学生实际情况,紧密围绕学前教育专业教学目标,制订合理的教学计划,以学生为本,提高学生对劳动的重视程度,加强其劳动技能的培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适合高职教育特点的劳动素质培养的新方式、新方法,才能提高高职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其全面发展,培养出真正德才兼备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劳动和教育的关系第6篇

(一)、构建能历教育网络

鼓励国家、企业、个人一起上,依法举办各种类型的能历教育培训班。扶持乡镇成人学校建设,建设能历教育基础网络;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如劳动、工会、农业、教育等建立常年性的、专业性的职业学校、培训中心等,形成能历教育补充体系;重点建设区级职业学校,形成能历教育的骨干基地。形成以技术培训和业务培训为重点,以素质培训和岗位培训并重为特点、以职业培训和扩大就业相结合的长短结合、高中低配套的能历教育模式,

(二)、构建技能鉴定新机制

国家有关部门制订职业专业层级技能标准,全面启动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工程,免费为农民提供技能、岗前培训,开展特殊工种职业鉴定。使求职务工人员有全国通用的技术等级证书及上岗证以增强就业竞争能力,提高劳务收益。积极引导各类培训机构与劳动力市场或用工单位签订培训合同,以需定培,定向培训,重点鼓励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并安置就业。要积极探索职业培训与劳动力转移的衔接机制,把技能培训、就业介绍、就业后服务管理融为一体。

(三)、完善市场就业机制

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搞好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衔接,搞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完善农村劳动力能历教育服务体系。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着力解决场地等基础设施问题;加强信息服务,完善市、县、乡三级劳务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信息库,畅通劳动力资源调蓄和信息共享渠道;加强对劳务市场的管理,引导扶持劳动就业中介服务健康发展,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招工,实现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建立农村劳动力能历教育宣传和激励机制,对促进劳动力能历教育的有关单位进行奖励。积极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建立各种类型的劳务专业协会,加强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

(四)、构建能历教育课程体系

劳动和教育的关系第7篇

一、顶岗实习教师与实习学校法律关系定性

解决顶岗实习教师法律问题的核心在于准确定位顶岗实习教师与实习学校、学习学校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定位实习教师与实习学校之间的关系。目前主要有劳务关系说、劳动合同关系说、培训性质的学习关系说三种观点。

“劳务关系说”认为,实习教师并不符合《劳动法》的调整范围,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顶岗实习教师与实习学校之间的关系只能用民法调整,应当为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关系说”将顶岗实习教师与实习学校的法律关系定位为事实劳动关系或者准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关系说认为,顶岗实习教师依照三方签订的实习协议,为实习学校提供劳动并接受管理,接受一定的报酬,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因而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准劳动关系说认为,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在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间寻找平衡点,将实习教师与实习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准劳动法律关系,把最低工资、最高工时、劳动纪律、社会保险等纳入劳动关系进行保护。

“培训性质的学习关系说”认为,顶岗实习教师的身份仍为在校学生,其到实习学校顶岗实习的目的不是为实习学校提供劳动或劳务,而是为了获得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实践经验,是要将学习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因此顶岗实习只不过是实习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学校学习活动的延伸,顶岗实习教师与实习学校之间应为培训性质的学习关系。

目前,培训性质的学习关系说是通说。顶岗实习教师的身份为学生,其与实习学校之间不是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双方根本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无从建立。劳务关系说很难保护实习教师的合法权益,明显对实习教师不利。准劳动合同关系说只不过是学界对立法的呼吁,再说保护实习教师的合法权益也不一定非要采用准劳动合同关系的方式。综合考虑,将顶岗实习教师与实习学校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培训性质的学习关系较为妥当。

二、顶岗实习教师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在企业的顶岗实习中,实习生的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因此社会上对企业顶岗实习问题特别关注。顶岗实习教师法律关系既有与一般顶岗实习法律关系相同的地方,也有自身的特殊性。在准确定位顶岗实习教师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握其特殊性,有助于解决顶岗实习教师法律问题。

(一)强制性

由于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各高校曾经对毕业生实习有所放松,因而造成社会各界甚至毕业生本人都认为毕业实习可有可无的错觉。其实,根据有关规定,毕业实习是强制性的。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或毕业时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门数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在分配工作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补作)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补作)。从师范类学生来看,师范毕业生教育实习的强制性更强,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将教育实习与教师资格的获得挂钩,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掌握教师资格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要将申请人修学教师资格课程、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进行教育实习和具备现代教育技术水平等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前提条件。因此,顶岗实习作为实习的一种类型,实习教师可选择的余地不大,必须接受学习学校的安排,这与劳务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要求相抵触。顶岗实习教师无法与实习学校建立劳务关系。

(二)教师岗位的特殊性

与其他类别的顶岗实习相比,师范生的顶岗实习具有特殊性。教师岗位有自身的特殊要求,《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顶岗实习教师尚未取得教师资格,严格意义上是不能从事教师职业的。基本的资格尚不具备,实习教师只能是“有名无分”,无法与实习学校建立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三)学习性

教师职业是经验性的职业,对实践经验的要求比较高,而顶岗实习教师缺乏的恰恰是实践经验,其顶岗实习的目的也正在于获得实践经验。与其他类别的顶岗实习相比,师范生顶岗实习的学习性更强,其他职业顶岗实习的劳务性更强。

(四)政策性

顶岗实习不但是解决师范生的实践技能问题,而且还承担一定的实现教育均衡的重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幼儿教师部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指出:组织高年级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城镇幼儿园教师到农村幼儿园顶岗实习支教,置换出农村幼儿园骨干教师到高水平院校、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和城市优质幼儿园进行为期3个月左右的脱产研修。各地在组织师范生顶岗实习时,地方政府经常出台一定的文件对顶岗实习加以规范,划拨一定的经费对顶岗实习进行支持。因此,师范生顶岗实习的政策性更强。

三、顶岗实习教师法律问题的解决

顶岗实习教师的法律关系既然应当定位为培训性质的学习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具有强制性、学习性、政策性和教师岗位的特殊性等特征,顶岗实习教师的一切法律问题都要围绕其法律地位的定性与特殊性来解决。

劳动和教育的关系第8篇

关键词:劳动教养;大教育;工作格局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9-0144-02

劳动教养(简称劳教)制度的本质属性是教育矫治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这也是劳教工作的任务和目的。2008年,中央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确定为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凸显了劳教工作的价值追求—“教育为魂”。为实现劳教工作社会效果和矫治效果的和谐统一,为促进教育矫治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与最大化整合,必须构建劳动教养大教育工作格局。

一、劳动教养大教育工作格局的内涵界定

构建劳动教养大教育工作格局,是建立与“首要标准”相适应、与劳教人员再社会化相适应的劳教工作新秩序的需要,是劳教工作改革发展的必然选择。劳动教养大教育工作格局是劳教工作的一种组织、运行模式,以劳教人员成功实现再社会化为目标,突出劳教工作各参与主体职能定位的相互关联,强化一切工作以教育为中心。

劳教工作的核心目标“教育矫治”需要劳动教养大教育工作格局的构建。根据教育学理论,“凡是以一切增进人们知识、技能、身体健康以及形成和改变人们思想意识的过程,同可归之于教育活动”[1]。教育的本质是促进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教育矫治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核心目标是使被矫正者顺利回归社会,成功实现再社会化。

劳教工作的执行效率取决于劳动教养大教育工作格局的构建。经济学认为,工作效率指“工作投入与产出之比,是评定工作效能的重要指标,是一种普遍承认的社会价值追求”[2]。劳教工作必须围绕教育矫治这一核心目标统筹安排各个层面的工作,优化配置各类资源,理顺各项工作机制,确保劳教的执行效率。

劳教工作社会化矫治的实践需要劳动教养大教育工作格局的构建。社会学认为,“人类必须通过相对较长的生活依赖期才能使得社会化成为可能,而我们在本能方面的缺陷使得延长社会学习的时间至关重要。”[3]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教人员解教后的安置和就业问题,为实现解教人员的有效社会化,劳教机关必须对外延伸职能,积极联系社会各类矫正机构,利用所有可利用的力量,服务于劳教机关的核心目标。

二、构建劳动教养大教育工作格局的障碍

综合分析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劳教人员的矫治需求,不难看出,构建劳动教养大教育工作格局的障碍主要表现如下。

(一)思想观念障碍

目前,劳教机关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是:不能充分认清劳教工作的中心任务,不能准确把握“教育矫治”在劳教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不能适应“首要标准”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两个认识误区:一是片面的安全稳定观,把安全稳定当做首要的和主要的任务,以致偏离了劳教工作的中心目标--教育矫治;二是片面的劳教生产观,视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圭臬,忽略了生产为教育、社会化服务的功能。以上两种认识误区的共性在于割裂了教育、管理、生产三者的关系,削弱了教育功能的发挥。

(二)执行机制障碍

“劳动教养制度能否实现其社会价值,最终取决于执行工作的质量”[4]。目前,劳教工作教育矫治的现状是教育部门单枪匹马、独自奋战,其他职能部门本位思想严重、缺乏全局性的战略思维,因此各部门协调沟通不畅是劳教场所内部工作运行机制的主要障碍。导致不能有效整合所内教育资源,不能强力落实教育制度,严重影响了教育矫治的工作效能。

(三)考核评估体系障碍

科学考核评估教育矫治的质量是全世界面对的难题,因为重新违法犯罪的数据库、数据模型还没有建立,重新违法犯罪率与监管场所的工作质量关联度缺乏科学界定,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的跟踪考察机制尚不健全。虽然“首要标准”为教育矫治的考核评估指明了方向,但教育矫治成效的考核标准不易量化,实际操作很难,无法避免形式化的倾向。

(四)专业化队伍建设障碍

劳教人民警察是决定教育矫治工作质量的核心要素,而目前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影响了教育矫治功能的发挥。一是人力资源的配置缺乏科学性,没有实行专业化分工,通常情况下,警察“哪里需要哪里搬”,仿佛是全才,实则无效率、无特长;二是人才培训激励机制不完善,缺乏规划性、系统性、前瞻性。一线警察在相对高压封闭的环境中工作,时间久了,必然产生职业倦怠感,不能培养职业认同感,缺乏职业成就感,有些警察甚至面临“本领恐慌”、技能匮乏的尴尬境地。

(五)社会支持系统缺失障碍

劳教场所内部的教育矫治没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与社会帮教部门的沟通缺乏长效机制,社会化矫治程度不到位;解教人员因为就业技能缺乏、挫败自卑感严重、文化水平不高,不能成功再社会化;“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和生活无助的解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更无从谈起。就国家而言,制定了安置帮教工作的法规,但是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落实帮教工作的可操作性不大,致使劳教场所的教育矫治成效无法得到延伸与巩固。

三、构建劳动教养大教育工作格局的路径

构建劳动教养大教育格局应当遵循服务大局、以人为本、科学统筹的原则,充分认识和把握教育矫治工作规律,对劳教机关工作实践经验进行提炼和总结。

(一)更新教育理念

构建劳动教养大教育工作格局必须树立全面施教、全程施教、全员施教的现代教育矫治理念。全面施教就是充分挖掘场所内外一切具备教育潜能的工作主体,发挥所内管理、教育、习艺劳动、公正执法和场所建设的职能优势,打造所内全警参与的教育主力军和教育主阵地,搭建所内外多层次、高质量的教育矫治网络平台。全程施教就是劳教人员从入所到解教,要接受阶段式、流程式、系统化的教育矫治措施,使警察施教与劳教人员自我教育相互结合、集中教育和个别化教育相结合,使教育矫治工作贯穿于劳教人员服教全过程。全员施教就是施教的覆盖面是每一个劳教人员,更加注重个案化矫治,针对每一个劳教人员的生理心理特征、违法动因、需求差异、社会环境因素和在服教期间的危险性程度及改造表现,实现测试排摸全员建档、矫治方案一人一策,对每一个劳教人员进行科学矫治,重新违法犯罪率降至最低。

(二)完善执行机制

首先要强化制度执行,从劳教机关党委、各职能部门、大中队到基层劳教人民警察,都要形成一个落实制度的统一体,相互联系、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将教育矫治制度的目标和职责层层分解,层层推向深入,形成自上而下的制度落实体系。其次要健全监督机制,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教育部门要成立督查小组,定期深入到基层中队进行督导,定期通报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存在问题,使制度不断调整完善,使劳教场所内部的管理层级、部门间的工作流程和协调机制能够确保教育矫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实现工作效益的最优化和最大化。

(三)强化考核评估

从规范考核入手,对可以数据量化的工作成效,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考核时段,按季度、按月份或者随时进行考核,对不宜分解考核的教育工作实践创新部分,可在年终进行集中量化或者定性考核;从严密考核程序入手,按照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采取日常考核、随机抽查考核、集中考核的形式,随时考核,即时公布;从兑现奖惩入手,将教育目标考核评估作为衡量各单位、部门及个人工作质量的基本尺度,作为衡量教育矫治工作成效和考核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的主要依据,与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等紧密挂钩,形成对教育矫治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尽力的良好氛围。

(四)建设专业化的警察队伍

从战略高度规划人力资源,建立一支具有人本管理理念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制定科学规范的岗位任职标准和选拔考核管理流程,合理引进教育矫治岗位急需的专业人才,探索复合型人才、专家型人才培养相结合的队伍建设新机制。要确定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长期目标,建立正规化的多级教育培训体系,通过重点加强与矫正能力素质相关的教育学、社会学、行为学、心理学知识的专业培训,重点培养警察教育理论与教学实践能力,运用教育心理学原理疏导矫治对象不良心理的个案矫治能力,基于矫治对象再社会化需要的技能培训与创业辅导能力。同时,应落实从优待警措施,在从严治警的基础上,从政治上、职业发展上和生活待遇上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让那些具有丰富管理和教育经验的专家型警察产生于基层、沉淀在基层、扎根在基层,奠定教育矫治人才基础,从警力资源上保障基层教育矫治工作的需要。

(五)优化社会支持系统

教育矫治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劳教人员的社会属性决定了教育工作的社会化方向。对于被教育者而言,教育是使其恢复尊严的权利,是其再社会化的成长需要和成为合格公民的途径[5]。因此,教育矫治工作需要着眼于社会效果、立足于社会支持,依靠于各部门的共同配合。

实现所内外教育矫治资源对接。利用亲情会见、亲情电话以及场所开放日,加强与劳教人员家庭之间的联系沟通,积极搭建亲情帮教平台,修复和再造其社会支持系统;开展菜单式、订单式、自选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辅导培训,与相关企业进行沟通联系,建立回归实践基地,有条件的将劳教人员派遣到技能培训基地进行实习,铺设就业绿色通道,让优秀的劳教人员搭上“就业直通车”。在保证场所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向社会公益部门、机构和爱心志愿者开放,使更多的社会资源加入到支持、参与教育矫治工作的队伍中来,利用教育、心理、医疗、科研、职培等专业机构和力量,获得他们的专业指导和帮助。

参考文献:

[1]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17.

[2]曾宪义.产权与增长:论法律制度的效率[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3.

[3][美]戴维·波普洛.社会学[M].李强,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69.

劳动和教育的关系第9篇

[关键词]学生实习 身份界定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王志雄(1971- ),男,湖南衡阳人,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思想政治教育。(广东 顺德 528333)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11-0181-02

经济与教育发展的内在辩证关系决定了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的变革,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直接导致了高校财经体制的变革,高等教育经费由国家独自承担转变为由国家和个人共同承担。基于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大学生实习与打工已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由于教育行政法规与劳动法规立法的相对滞后,大学生实习与打工的法律身份界定比较尴尬,导致法律适用及权益保护的困窘。理论与法律适用的矛盾,使大学生实习与打工能否具备劳动者身份成了焦点问题,文章拟以高校办学形式与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件为基点,以大学生实习为视角,对大学生实习的法律身份与法律适用进行理性探讨与实证分析,以澄清理论上的误解、解决法律适用的矛盾,切实保护实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实习内涵的分析与相关概念的界定

采用合理的标准、科学的方法对大学生实习、见习、勤工俭学、打工、兼职等概念进行界定,是对实习、勤工俭学、打工、兼职等行为进行法律身份定位的先决条件,如果不对相关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与清晰的区分,就会导致法律分析与法律推理的矛盾,进而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实习。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大学生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运用和检验,锻炼工作能力的一种教学活动。以实习人员是否与实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为标准,实习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实习人员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实习;另一种则为实习人员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实习。以是否完全履行岗位职责为标准,可分为顶岗实习与教学实习。顶岗实习是指《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2+1”的教育模式,即在校学习2年,第3年到专业相应对口的指定企业,带薪实习3~6个月,然后由学校统一安排就业。教学实习是学校正常教学的一部分,是课堂教学的延伸。

就业见习。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就业适应性训练。2006年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其目的在于有计划地组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就业见习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促进未就业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为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提供新的通道。

勤工助学。最先源于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对“勤工助学”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属于勤工助学。

打工与兼职。大学生打工与大学生勤工助学属于不同的概念范畴,勤工助学必须是在学校的组织下进行,而打工大学生大都未经学校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属于私自外出打工,不在勤工助学范围之内。勤工助学的资金来源是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勤工助学基金”,其专门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劳动报酬,是以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为目的。而大学生私自外出打工则属个人行为,不在国家优抚资助政策范围内,只是个人向雇主或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或劳动的一种行为。“兼职”并不是法律用语,而是一种工作状态,指一个人已经拥有一份工作,又利用这份工作之外的时间从事第二份乃至两份以上的工作。兼职者所从事的工作,可以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的劳动关系,也可以是雇佣关系。大学生私自外出务工,从法律层面进行深层次的分析,严格地说并不属于兼职,大学生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与职员身份是有根本区别的,大学生的这种行为归到打工类别更趋合理。

二、实习类型的区分与法律身份的定位

1.实习类型的区分。普通高校大学生的实习通常分为教学实习与专业实习。教学实习是学校专业教学的一部分,是课堂理论教学的巩固与延伸,主要特征是在实习过程中,有专门的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场所可以在校内实训室,也可以在学校实习基地进行,学生岗位不确定,实习主要目的在于完成教学任务;专业实习是指在实习的过程中,学生不是岗位的主要占有者,只是起辅助和次要的作用,岗位上主要的工作仍然由以前的工作人员完成,具体指导工作由在岗人员完成,一般无报酬,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

高职院校大学生的实习则分为教学实习与顶岗实习。高职院校学生的教学实习与普通高校学生的教学区别不大,但由于其人才培养模式的侧重点不同,高职院校学生教学实习的时间相对长,通过教学实习学生一般要求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为后续的顶岗实习奠定基础;顶岗实习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强调的“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的文件精神而设置的,是实施工学结合的必由之路。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原在岗职工退出岗位的具体操作,由新来的顶岗实学生负责,原岗位人员只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带队教师主要负责学生的安全管理及思想教育,顶岗实习一般都有一定的报酬。

2.法律身份的定位。要分辨大学生实习的法律身份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主体身份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身份,先决条件是对劳动关系的内涵及其劳动者的判定标准予以确定。由于我国劳动行政法规对于劳动关系的内涵及其劳动者的判定标准的规定采取间接列举加排除的方法,容易造成理论探讨的分野与法律适用的无序。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一般具备三个特征:从内容看,劳动关系以劳动给付为标的;从当事人地位看,劳动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从属关系;从主体身份看,劳动关系乃雇员和雇主之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依照劳动法律规范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与劳动力使用者相对应的一方主体,是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劳动者界定也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界定的主要标准不同。英美法系以“控制”作为主要标准;大陆法系则以“从属性”作为认定标准。英美法系主要借助判例法,大陆法系则通过成文法确定劳动者的认定标准。我国劳动者的概念包括广义与狭义的劳动者,前者指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宪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后者指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即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就教学实习而言,属于专业教学的一部分,是课堂理论教学的延伸与巩固。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与学校的关系属于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与实习单位属于一种教育管理关系,在实习过程中为实习单位提供一定的劳动,是进行实际学习的一种必需手段,具有无偿性质。参加教学实习的大学生法律身份不属于劳动者这一观点已成定论,分歧不大。但对于普通高校学生的专业实习与高职高专院校学生的顶岗实习法律身份定位的争议还颇为激烈,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对办学形式与培养方式不加区分,要么全部肯定、要么全部否定。二是受权威专家既定标准影响,盲目否定。有些学者认为大学生不是职业劳动者,并因此否定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三是因概念混同和法条误读形成认识上的分野。有人对大学生实习、打工、勤工俭学不加区分,认为可以等同,并以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否认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要判定大学生实习是否具备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参照英美法系“控制”说与大陆法系“从属性”标准,借鉴日本、中国台湾的立法经验,立足我国的具体国情,主要应包括以下要件:是否有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是否遵守或适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全取代在岗职工的岗位;是否有偿及工作时间的长短。以此为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的专业实习一般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如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医学类与财会类等专业的学生,从事专业实习但没有从业资格不能完全取代在岗职工的地位,还会增加在岗职工的责任与负担,学校或实习生可能还要向实习单位支付实习费用,这种专业实习学生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但没有从业资格要求的理工科学生在具备上述条件进行专业实习可能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高职高专院校学生的顶岗实习,原则上满足上述条件,实习学生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如果某些专业或岗位有特殊资格要求,那么这类实习不能称之为顶岗实习,只能归到教学实习。

三、法律适用的对接与合法权益的保护

1.劳动者主体的法律适用与权益保护。高校学生实习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且在实习过程中出现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最低保障工资、最高工时、知识产权归属、商业秘密保护、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等纠纷时,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等。

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近年来我国立法进程较快,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相对都比较完备。问题的结症点在于如何找到连接点,使大学生实习法律身份与劳动者主体资格对接,最后适用准据法。主要纠结点有两个:一是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据此认为大学生实习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实质是对大学生实习、见习、勤工俭学、打工等概念的误解与混同,也是对法条断章取义的错误解读。二是1996年劳动部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61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及2010年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再也没有类似规定,这也是认为大学生实习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依据之一。1996年制定了相关规定,此后的相关法条没有类似规定是用人单位与学校、学生利益博弈的结果,不同省份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时出现了不同的规定就是证明,不能作为否定大学生实习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依据,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水平,肯定会对该问题做出统一、规范、明确的规定,现阶段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2.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与权益保护。高校学生实习如果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在实习过程中产生报酬、实习条件、商业秘密、人身伤害等纠纷时,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对于不具备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资格学生实习的权益保护,主要通过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协议进行约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公布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通过三方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与义务是规避法律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如果学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签有实习协议而且协议中对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赔偿问题有明确约定,可直接按照协议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实习协议或虽签有实习协议但仍无法解决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赔偿问题,则可按照民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高校学生实习过程中,如果不具备劳动关系,对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一般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如果学校未能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学校承担责任;如果实习单位未能尽到安全教育管理义务,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学生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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