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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交易的方式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11 16:30:49

电力交易的方式

电力交易的方式第1篇

构建电力批发市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最核心的制度安排。尽管国外在运行的电力市场间多有差别,但从电力供需平衡基本方式的角度看,只有“单边交易”(也称强制性电力库)和“双边交易”两种模式。所谓“单边交易”模式,就是市场组织者强制代需方向供方招标采购,不允许场外实物交易,所有发电商均只能向市场组织者(非营利机构)售电,所有售电商和大的终端用户也只能向市场组织者购电,市场组织者是唯一批发购电者和批发售电者,市场出清价格基于供方的竞争决定,需方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双边交易”模式的核心是“自由交易、自负其责”,允许场外实物交易,场内的有组织交易也属自愿参加。需方参与价格形成,但也要为其购买承诺负经济责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单边交易”的优点是易于和传统体制接续,可控性强,较难解决的问题是市场操纵;“双边交易”模式的优点是市场效率高,但构架复杂,靠合同约束保障系统平衡对法制条件及配售侧改革配套要求较高。我国电力批发市场构建的长期目标应确定为“双边”的跨省区域市场,但应先易后难、稳步推进。过渡期交易模式应以“单边交易”模式为主,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可走“由点及面”的渐进之路。

关键词:

电力批发市场“强制库”“双边交易”

电力市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力市场,是指电力交易的场所或范围。广义的电力市场,则是指电力交易关系的总和,是一种经济制度。电力批发市场构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最核心的制度安排,我国新一轮的电力体制改革要真正向前推进,必须准确把握电力市场的设计原理,并以此为基础设计适合国情的电力市场化之路。

一、电力市场的基本模式

电力是系统集成的产品,其大宗交易的方式与电力系统供需实时平衡特性相兼容,是电力市场区别于普通商品市场的本质特征。根据国际能源署、各国能源监管当局等公共政策机构对电力市场的总结或介绍,所谓电力市场模式,就是电力的交易方式,亦即实现电力系统供需平衡的基本方式①。进一步说,就是在电力供、需匹配的主体市场中,谁和谁交易,怎样交易。所以,尽管各国在运行的电力市场之间多有不同,但从系统供需平衡的基本方式看,只有“单边交易”(强制性电力库)和“双边交易”两种模式。

(一)“单边交易”(强制性电力库)模式“单边交易”模式也称“强制性电力库”,是一种由市场组织者代用户向发电商招标采购来实现能量平衡的交易方式。在“单边交易”模式中,系统内每台发电机组都必须向市场组织者(通常由系统运行机构代行职能)投标,并按系统运行机构统一安排的发电计划上网运行。一般的组织方式是:发电商前一天或更短时期内向市场组织者提交实时运行时每台机组的供给曲线(价格与机组出力的对应关系),市场组织者基于对系统负荷的预测,按报价从低到高的原则对各投标发电机组进行排序,在满足输电容量限制等技术条件前提下,统一安排各台机组的发电计划,并将满足系统需求的最后一台机组报价定为市场出清价格。市场组织者按该市场出清价格对发电商进行支付,并按照非盈利原则将电力转售给售电商(包括配电公司、独立的售电公司)和大型终端用户。因此,所谓“单边交易”模式,简单说,就是“强制进场,单边交易”。或者说,是“单边交易现货市场”模式。“单边交易”模式的主要特征有三点:1.交易是单边的。不允许场外实物交易,所有发电商都必须到现货市场(库)内向市场组织者投标售电,所有售电商、大用户也只能向市场组织者购电,市场组织者是批发市场中唯一的买主和卖主。2.需方不参与批发市场定价。由于是由市场组织者强制代用户向发电商招标采购,“单边交易”模式出清价格是基于发电商间的竞争决定,需方对批发电价没有直接影响(参见图5)。3.系统能量平衡靠集中控制,平衡成本由市场成员共担。市场组织者代用户招标采购的依据是系统负荷预测,带有主观性。由此安排的发电计划,肯定与客观的市场需求不相匹配,须继续统一安排发电计划以保障系统平衡。进而,这种由集中控制产生的系统平衡成本就具有公共成本属性,应该由所有市场成员共同负担。

(二)“双边交易”模式所谓“双边交易”模式,简单说,就是“交易自由,责任自负”的电力交易制度。在“双边交易”模式中,能量平衡的基本方式是双边交易,亦即在其能量供需平衡主体市场(场外双边合同及日前市场)交易中,供、需双方均可自愿参加,交易数量和价格由供、需双方共同决定。“双边交易”模式的市场构架是:场外双边合同+自愿参加的日前市场和日内市场+(实时)平衡市场。“双边交易”通常分为场外双边交易和场内双边交易(日前市场和日内市场)两部分。场外(即OTC合同)双边交易也被称为“无组织的市场”,由供、需双方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以中远期或其他个性化合约交易为主(亦即国内的“长协”交易)。场内双边交易(日前市场和日内市场)市场也被称为“有组织的市场”或“自愿库(VoluntaryPool)”,以现货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为主,由电力交易所等市场组织者对各个买者和卖者的交易要求进行集中撮合。(实时)平衡市场尽管不是能量供需匹配的主体市场,但却是所有“双边交易”模式中的标准配置。因为电力的自由交易使系统运行机构不再有统一安排发电计划的能力,若供方或需方中任一成员未履行交易合同,就会使系统主能量的实时平衡遭到破坏。为此“,双边交易”必须由配有“平衡机制”,以约束交易者履行承诺,并使系统运行机构具备消除不平衡的经济能力。这个平衡机制的市场化实现形式就是(实时)平衡市场。具体说,所有市场成员均须与系统运行机构签订平衡责任合同,承诺对不平衡电量承担财务责任。无论是“长协”交易还是现货交易,也无论是场外交易还是场内交易,实物交割(实时传输)必须以供方机组出力曲线和需方负荷曲线形式执行。一般是在交割前一天或前若干小时,市场成员将各自基于场内、外交易结果形成的发、用电计划送系统运行机构,并同时对该发、用电计划做出财务绑定的承诺(Financial-lyBindingCommitment)。如因市场成员未履行合同而导致系统能量不能实时平衡,系统运行机构就要在平衡市场招标采购平衡电量,该平衡费用由不平衡责任者承担。“双边”模式的主要特征可概括为三点:1.交易自由。市场成员可自愿选择场外交易或场内交易(有些地区还可在多个交易场所间进行选择),按交易合同自行安排发电或用电计划。英国、北欧的有组织市场(电力交易所)与系统运行机构是分开运作的,市场成员可根据日前市场或场外的远期交易合约,自行安排次日发、用电计划。该计划可通过日内市场进行调整,在日内市场关闭后,将未来一小时或更短时间的发、用电计划提交给系统运行机构。在美国的PJM、加州、德州、纽约等电力批发市场中,除一个集中组织的现货市场(主体是日前市场)外,也允许场外实物双边交易。与英国、北欧等地日前市场不同,美国的日前市场还引入了虚拟交易(但虚拟交易合同须在实时市场买回),用以提高日前市场的竞争强度,缩小日前市场价格与实时平衡市场价格的差距,抑制发电商在日前市场和实时平衡市场间的套利行为,保障现货市场价格作为期货市场交割依据的可靠性。根据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对美国区域批发电力市场介绍“,新英格兰、纽约、加州、PJM、中部(MISO)、西南(SPP)区域市场售电商的电量来自集中现货市场、双边合同或自己的发电厂”。德州行政法规中关于系统运行机构(ERCOT)设计电力批发市场的原则规定:,美国德州电力可靠性委员会应运行一个自愿的日前主能量市场,在不影响可靠性的前提下,应允许市场成员自发自供或签订双边合同。”根据PJM2014年电力市场报告,该区域实际用电量来自现货市场、双边合同和自发电的比例分别为26.7%、10.6%和62.7%。2.供、需双方共同决定价格。“双边交易”作为一种交易制度,当然包括供、需双方直接见面或直接签订合同,但这并非“双边”的本质特性。“双边”的本质是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交易决策由交易者自主决定,而非市场组织者“越俎代庖”。在“双边”模式中,无论是场外双边合同价格,还是场内集中撮合成交的统一出清价格,都是供、需双方博弈的结果(参见图6)。后者与前者的区别,不过是市场组织者对多个卖方申报的供给曲线和多个买方申报的需求曲线进行了整合,其依据仍是买、卖双方的交易要约,出清价格由供、需双方决定的本质并未改变。3.系统主能量平衡靠合同约束和自负其责。作为交易自由的代价或约束条件,“双边交易”中买、卖双方均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即使是场内集中撮合的现货交易,买、卖双方也均要绑定财务承诺,承担违约导致的系统不平衡责任。在欧洲如英国、北欧的双边市场中,系统能量平衡所需的发电机增减出力或用户增减负荷,由系统运行机构在一个单边的平衡市场中招标采购,市场成员发、用电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按该采购价格付费。美国的做法也是建立一个单边的实时平衡市场,市场成员未执行日前发、用电承诺须承担的电量不平衡责任,按实时平衡市场价格与执行的电量偏差计算。

(三)“单边交易”模式与“双边交易”模式的区别“单边交易”模式与“双边交易”模式主要有以下五点不同:1.交易关系的性质不同:强制、单边/自愿、双边。“单边交易”模式的供方和需方(售电商和大用户)都必须且只能同市场运行者交易,这种交易关系是强制的、单边的;“双边交易”再无市场组织者代购代销,供、需双方均可自主决策,其交易关系是自愿的、双边的。2.市场构架不同。“单边交易”模式的市场构架为单一现货市场。所谓同时存在的中长期交易,是“差价和约”一类的金融交易,为市场成员规避风险之用,与电力系统的供需平衡无关。“双边交易”的市场构架是场外双边合同+自愿参加的日前市场和日内市场+(实时)平衡市场,允许场外的实物交易。3.价格形成机理不同:卖方决定/买、卖双方决定。在“单边交易”模式中,市场出清价格由市场组织者基于发电商的竞争确定,需方是批发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参见图5)。而在“双边交易”中,需方也参与批发市场竞价,无论是场外的供、需直接交易,还是场内的集中撮合交易,市场价格都是由买、卖双方共同决定的。4.系统能量平衡的手段和成本负担方式不同:集中调度、成本共担/合同约束、成本自担。“单边交易”系统能量平衡靠集中调度。由此而导致的平衡成本由市场成员共同负担。“双边交易”系统能量平衡靠合同约束,违约导致的系统能量平衡成本由违约者自担。5.市场设计理念不同:集中决策/分散决策。虽然“单边交易”和“双边交易”均试图用市场机制解决电力资源优化配置问题,但背后的理念仍有差别。“单边交易”模式更强调电力产品的特殊性,认为“交易基于系统需求预测”的集中决策体制,对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仍然重要,制度“成本———收益”的关系较好;而“双边交易”更强调电力与其它大宗商品的共性,认为“自由交易、自负其责”的分散决策体制,也可与电力系统可靠性要求相兼容,而市场运行的效率更高。

二、两种市场模式的国际分布及适用性分析

(一)“单边交易”与“双边交易”的国际分布1“.双边交易”是国际主流。国际能源署在2001年的一份电力市场总结报告中②指出:“关于电力批发市场组织的第一个争论,是选择强制的还是自愿的电力库。竞争的双边电力交易为一个高效率的现代电力市场中所必需,已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可。自愿库或电力交易所正逐步成为主流,而强制库正在消退。”目前国外在运行的电力市场,大多实行“双边交易”模式。北欧电力市场开“双边交易”模式先河。其他欧洲国家如德、法等也大都效仿北欧建立了“双边交易”市场。美国的PJM、德州、纽约、加州、新英格兰等主要竞争性电力市场也实行“双边交易”模式。英国作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先驱,于上世纪90年代初首创“单边交易”模式,但经过10年的实践后,也于2001年将“单边交易”改为“双边交易”模式。英国所以改“单边交易”为“双边交易”,主要原因是市场操控问题难以解决。英国电力市场化后新建电源均为天然气机组,而天然气机组因“照付不议”的购气合同而皆“不可调”,加之核电的“不可调”,大部分机组都采取了“0-0报价”的跟从策略,导致市场出清价格为少数“可调”的燃煤机组所控制。2“.单边交易”也有长期运行的实例。澳大利亚国家电力市场被认为是“单边交易”模式成功的范例。1998年开始实施,至今一直平稳运行。除设计合理外,一个可能的原因,是该市场所在的东南部各州电源与负荷分布均衡,而且燃煤机组比重大,不易形成市场操纵。除澳大利亚外,加拿大安大略省和阿尔伯塔省、希腊、新加坡及一些欠发达国家,也存在“单边交易”模式的电力市场。

(二)两种市场模式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二者的适用性似可作如下结论:1“.单边交易”模式较易控制但市场效率较低。由于“单边交易”模式是市场组织者代售电商向发电商招标采购,竞争的范围、强度具有可控性。由此,“单边交易”模式与“输配一体化”体制的相容度也较高,对于重视所谓“最大公约数”、“平稳过渡”的我国决策当局,较易接受。但“单边交易”市场出清价格的形成缺乏需求侧响应,一般认为其市场效率会低于“双边交易”模式。此外,“单边交易”模式对市场结构的竞争度要求较高,而目前我国发电侧以“五大集团”为主体,其市场布局基于2002年提出的跨省区域电力市场规划,这一区域市场布局在过去的十多年并未得到电网建设的支持。加之无跨省的区域政府,“单边交易”模式的跨省区域电力市场也缺少政府依托。如“单边交易”模式建于省内,电网构架和政府依托方面的条件大多具备,但须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一家独大”局面,否则市场操纵问题很难解决。2“.双边交易”模式较先进但也较难控制。如前所述,“双边交易”模式被认为更接近普通商品市场属性,市场出清有需求约束,价格不易扭曲,加之有中长期交易与现货交易的配合,可有效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资源配置效率。但这需要复杂的规则设计,而且对诚信和法治的条件要求较高。此外,国际经验证明,“双边交易”模式中的买方主要是售电商及其机构而非终端用户,初期的售电商又以配电企业为主,而目前我国独立配电公司极少,未来电网企业输、配关系也不明晰,“双边交易”模式或可在“网对网”、“点对网”交易中试行,但若普遍推行,则要有配售侧产业组织的深度改革相配合,而后者的可控性就更为困难。

三、我国电力批发市场构建的路径选择

如前所述,没有电力批发市场的构建,新一轮电力市场化改革仍将沦为空谈。因此,必须在遵循电力市场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探索中国特有约束条件下的电力市场建设之路。

(一)长期目标应是“双边交易”的跨省区域市场如前所述,“双边交易”市场效率较高,也不易形成市场操纵,因而长期看,我国电力市场的主流模式也应是“双边交易”。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资源禀赋和产业结构差异大,能源供需格局呈逆向分布,加之“三峡”、“西电”等大容量、远距离的跨区送电,已经形成电力资源跨省配置的格局,市场布局显然应突破省级行政区划。因此,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长期目标,应是“双边交易”的跨省区域市场(可简称“双边区域市场”)。

(二)初期过渡模式应以“单边交易”模式为主尽管“单边交易”模式与“双边交易”不能兼容,但只要“单边交易”的实践足够,随着经验的积累及其他相关改革的推进,也可顺利地改“单边交易”模式为“双边交易”模式。本世纪初英国成功地将“单边交易”改为“双边交易”,已为此在实践上提供了有力的佐证。因此,我国的电力批发市场的建设,应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不仅要有阶段性目标,还应有阶段性模式。目前各地普遍推行“直接交易”,以降电价为预期目标,在发电能力严重供大于求的背景下,短期内容易操作。而若以促进电源结构优化,提高系统效率为目标,则必须配套建立现货市场和“平衡机制”,否则不可持续。但如前所述,“双边交易”模式以市场成员履行合同为依托,对诚信、法治及配售侧改革配套的条件要求较高,以我国现有的制度基础,初期的可控性不容乐观。而“单边交易”模式这种市场组织者代售电商向发电商招标采购的方式,与现行调度体制较易衔接,市场范围、竞争强度均具有可控性。如再考虑到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尚未调整、电力的政府间合同及所谓的国家指令性计划未相应取消、配售侧改革(电网组织结构、用户电价交叉补贴)无法配套等如此多的限制条件,近期选择“单边交易”模式较为稳妥。上世纪90年代末,澳大利亚专家帮浙江设计的“全电量竞争、部分电量按市场价结算”单边现货市场模式,非常适用于当下的国情,“进可攻,退可守”,应该作为过渡阶段的主流模式之一。

(三)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走“由点及面”的渐进之路我国幅员广阔且各地区网架结构、电源结构及负荷结构各异,加之无跨省政权支撑,多数地区先建省级市场可能是较为现实的选择。但也不应排斥构建跨省区域市场的努力。对于省级市场和区域市场的关系,应破除“非此即彼”思维模式。从国际经验看,被广为效仿的北欧电力市场,就不是北欧诸国同时行动的结果,而是先从挪威、瑞典开始,逐个国家扩展开来的。因此,我国的区域电力市场建设,也应走“由点及面”的渐进式发展之路。如在南方电网区域内,区域市场可先从广东做起,再逐步将广西、贵州、云南纳入,再后也可考虑接纳湖南和江西。在华北电网区域内,区域市场可先从京津唐电网覆盖区做起。其他如华中、西北区域,初期也可先建省级市场和基于省级市场的区域联合市场,待条件成熟后,再将省内交易统一到区域的交易平台。

电力交易的方式第2篇

【关键词】分布式能源;交易模式;内蒙

1.引言

当前,我国能源开发利用面临两个方面的矛盾:一是传统能源日渐枯竭与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的矛盾;二是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与环境压力持续增大的矛盾。分布式发电具有高效、节能、环保、灵活等特点[1-3],促进分布式发电的大规模投资建设,是有效化解以上两个方面矛盾的重要途径。当前,积极发展分布式发电,促进我国能源供应方式的调整和转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较之发达国家,我国分布式发电发展相对滞后[4]。我国尚未能提出接网费、电网备用费以及电价附加征收的实施细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分布式发电的大规模发展建设。基于上述考虑,本文研究并提出内蒙分布式能源交易模式,旨在辅助分布式能源大规模并网,从而有效和合理的促进分布式能源的发规模发展。研究总体思路如下:首先,对分布式能源交易模式要素进行分析。其次,研究分布式能源交易的价格机制,重点研究分布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发电电价附加征收机制以及并网收费机制。最后,总结本文的主要内容,提出未来的研究方向。

2.分布式能源交易模式要素分析

针对分布式能源交易,需要分析交易主体、交易品种以及交易方式。

(1)交易主体

1)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电力公司)是市场购电主体,也是分布式能源交易的运营机构和电力系统运行机构,在市场中的主要职责为:以内蒙古电网安全稳定为前提,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为市场成员提供输配电服务,执行政府审批的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组织购销区内交易主体的电力电量,满足区内用电需要;组织网内电能参加网外电能交易,开拓网外市场;经营管理所属调峰、调频电厂,负责管理代管电厂。

2)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

电力交易中心的主要参与制订分布式能源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和分布式能源交易市场运营规则,负责组织建设分布式能源交易技术支持系统;依据分布式能源交易市场运营规则建立市场主体准入机制、组织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披露电力交易信息、出具电力交易结算凭据、实施市场干预;建立分布式能源交易统计制度并定期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定期向市场主体电力市场供需形势、市场结构情况等市场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竞争发电企业(机组)

竞争发电企业(机组)是市场售电主体,增发电能消纳多边交易市场第一阶段暂定为分布式能源发电企业(机组)。

4)直接购电大用户

经核准的直接购电大用户是市场购电主体,一般是较高电压等级、较大用电量的大工业电力用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电负荷相对稳定、单位产值能耗低、污染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力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交易品种

1)电力服务

分布式发电是指为满足终端用户特殊需求,接在用户侧附近的小型发电系统。是充分开发,因地制宜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理想方式。分布式发电通过燃料燃烧驱动原动机发电或通过生物化学反应获得电能。前者有燃气轮机、内燃机、风力发电,后者包括光伏发电,燃料电池发电,生物质发电等。

2)供冷、供热服务

分布式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采用的燃气轮机和内燃机发电技术、余热回收技术以及制冷技术多为成熟技术,以小规模(几kW至数MW)分散布置的方式建在用户附近,配置灵活,便于按冷、热、电负荷的实际需要进行调节,不仅满足了区域内用户的用能需求,还节省了大量的城市供热管网建设和运行的费用,有助于电网和燃气供应的削峰填谷,减少碳化物及有害气体的排放,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未来能源技术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3)储能服务

分布式储能是指将分布式发电过程中多余的电能以机械能、化学能、重力势能等形式储存起来,当用户侧需要的时候再将储存的能量释放。分布式储能系统一般有三种方式实现用户的用电可靠:

①在用电低谷期将多余电能储存,用电高峰期时释放,实现“消峰填谷”,保证电网电能动态稳定;

②在电网发生故障或遭受自然灾害时辅助供电或者传输电能;

③保证用户在强制停电或者供电中断的情况下用电需求。

(3)交易方式

从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的历史、现状以及特点考虑,结合内蒙的实际情况,分布式能源交易采取集中提供的方式,即统一调配的方式。随着分布式能源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市场规则、法律环境等因素进一步健全,可采取集中提供和市场化并存的模式。对现阶段的内蒙古电力市场来说,分布式能源基础服务应由负责市场调度运行的机构,也就是内蒙古电力公司集中提供。也就是说,在分布式能源交易市场起步阶段,各种市场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宜采用统一调配型交易方式;在电力市场初、中期阶段,在处于电力库的交易模式下,宜采用统一投标型交易方式;在电力市场中、高级阶段,则可采用双边合同或者几种模式混合的提供方式。

3.分布式能源投资模式的价格机制

(1)分布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

当前,分布式风电技术基本成熟,已经开始规模化发展,目前其成本基本不超过煤电的两倍,如果加上外部效益,其成本基本和煤电相当。其上网电价机制如下:根据标准成本法,依据风能资源情况,以采用固定价格政策为主,其他(如招标价格)为辅的方式,并配合强制上网政策,保障投资商的合理收益,规范市场,从而实现风电快速发展。也可以考虑电力产品的外部价值,参考内蒙古地区煤电的成本和价格,制定有差别的风电电价,以体现当地发电电量的经济价值和风电经济特性的地区差异。

(2)分布式发电用户售电电价机制

本部分将建立内蒙古地区分布式发电用户售电电价机制,一方面,针对接入电网并免除备用费缴纳责任的自发自用类分布式发电,建立大电网对其用户紧急供电电价机制,以反映电网备用成本;另一方面,制定内蒙古地区分布式发电向用户直接售电电价机制,以反映各类用户之间的交叉补贴责任,并与现行销售电价机制相衔接。

1)大电网紧急供电电价机制

内蒙古地区分布式发电主要为自发自用类,为避免电网企业对自发自用式分布式发电企业重复收费(多收)或者漏收,建议对于分布式发电企业内部的供电部分收取备用容量费,这部分不再收取基本电费;向电网企业的购电部分,按照大工业用电的标准收取基本电费,这部分不再收取备用容量费。分布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没有协商约定备用容量的时候,建议以分布式发电厂的装机容量作为备用容量费的计收标准。这部分的容量不再计收基本电费,在变压器的容量中予以扣除。

2)分布式发电直接售电电价机制

销售电价一般分为:工业用户电价、商业用户电价和居民用户电价三类,同一大类中通过不同电压等级和用电负荷特性体现供电成本差异。内蒙古地区分布式发电的主要用户为工业用户,因此,应对其采取两部制销售电价,它包括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两部分。基本电价是以用户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用量作为依据计算的电价,电度电价是以用户消耗电度数作为依据计算的电价。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计费的用户应和电网企业签订合同,按合同确定值计收基本电费。

(3)分布式发电电价附加征收机制

我国销售电价附加主要包括5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包括:1)农网还贷资金;2)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3)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电力);4)中央及地方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5)可再生能源基金。附加费用大概占总电价的7.2%。根据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发电用户特点,需制定差异化的分布式发电销售电价征收标准。

内蒙古地区分布式发电多服务于工业用户,具有容量较大、分布较为集中、调峰性能好等特点,因此,销售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可设置如下:5MW以下:征收1)-5)项附加费,费率按照标准的50%征收;5MW-30MW:征收1)-5)项附加费,费率按照标准的70%征收;30MW以上:征收1)-5)项附加费,费率按照标准的100%征收。

上网电价附加免收标准为“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分布式风能与光伏可以不征收上网附加费。

(4)分布式发电并网收费机制

未来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分布式发电相关技术、管理措施和政策的不断完善,内蒙古地区电力市场将处于良性竞争环境中,此时不需要电网公司和所有用户再为分布式发电支付相关成本,此时,可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分布式发电采用“混合型收费”方法,从而减小电网企业和用户的一部分压力。

当地区电力市场形成完全竞争性市场时,对所有的分布式发电可使用“深层次收费”方法,由分布式发电业主来承担接入电网的所有费用,包括与电网直接连接的线路,以及因接网而造成的电网设备改造费用,从而减少其他用户承担的相应成本,减少电网企业的压力。

4.结论

针对分布式能源未来良好的发展前景,本文提出了分布式能源交易模式,并结合相关分布式能源发展政策和运营实际提出了可行的交易模式。此外,随着分布式能源市场的扩张以及并网规模的逐步增长,未来分布式能源交易能否为交易主体――电力企业,分布式能源发电企业以及用户带来可观的收益,还需对不同交易模式下的分布式能源投资经济效益做进一步的分析与研究。

参考文献

[1]梁有伟,胡志坚,陈允平.分布式发电及其在电力系统中的应用研究综述[J].电网技术,2003(12).

[2]钱科军,袁越.分布式发电技术及其对电力系统的影响[J].继电器,2007(13).

[3]李斌,刘天琪,李兴源.分布式电源接入对系统电压稳定性的影响[J].电网技术,2009(3).

电力交易的方式第3篇

第二条开展发电权交易,应当遵循电网安全、节能减排、平等自愿、公开透明、效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开展发电权交易,应与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筹考虑,纳入市场建设规划,做好发电权交易与其它电力交易品种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第四条发电权交易是指以市场方式实现发电机组、发电厂之间电量替代的交易行为,也称替电交易。

发电权交易的电量包括各类合约电量,目前主要参照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发电量指标。

第五条发电权交易原则上由高效环保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发电,由水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发电机组替代火电机组发电。

纳入国家小火电机组关停规划并按期或提前关停的机组在规定期限内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发电量指标并进行发电权交易。

第六条发电权交易可以在省级人民政府当年发电量指标的基础上进行。在小水电比例较高的省份,原则上以多年平均发电量为基础进行。

第七条发电权交易一般在省级电网范围内进行,并创造条件跨省、跨区进行。

第八条发电权交易可以通过双边交易方式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双边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集中交易是指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统一的交易平台进行集中撮合交易。

第九条发电权交易应在满足电网安全校核有关条件后实施。电网安全校核的相关参数条件应向市场主体公布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交易周期内,发电企业被替代的电量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发电量指标或合约电量的分解电量,替代电量不得超过满足安全约束的发电能力。

第十一条交易双方按照电力交易机构确认后的成交结果签订发电权交易合同(或发电权交易确认单),明确交易周期、成交电量、成交价格、结算方式等。

第十二条发电权交易引起网损变化时,应当按照核定的网损率或交易各方协商的网损补偿方式进行有关网损补偿。

第十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发电权交易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发电权交易结果应报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应按月、季、年汇总分析发电企业由于开展发电权交易产生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结合交易电量和价格、电费结算、网损补偿等信息,及时报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并定期向相关交易主体披露。

电力交易的方式第4篇

关键词:电力市场竞价模式 辅助服务市场 风险管理 价格机制 市场规则

电力市场化改革在国外已经经历了十年多的实践,在国内也进行了三年多的试点实践。目前,英国的电力市场在运行了八年之后,正在针对发电公司市场控制力太大而出现的投机报价问题,进行第二阶段的改革;美国加州电力市场因缺电导致电价急剧上扬,出现了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第一次分区停电,美国联邦政府正在提出补救措施,并修改竞价模式和规则;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前十几年,为了解决严重缺电的局面,我国实行了“集资办电”的政策,从而形成了许多产权多元化的新电厂。由于新电厂还本付息的缘故,其电价远高于老电厂,且电网公司对这些电厂在还款期内承诺了发电利用小时数和上网电价。由于上述原因,我国的发电市场竞价规则绝不会向国外的那么简单。本文结合我国电力工业的现状,借鉴国外的电力市场运行经验,对我国电力市场竞价模式和规则设计的基本原则、发电侧电力市场价格机制、期货市场与风险管理、省级电力市场竞价模式、区域电力市场竞价模式、电力市场中的“期货交易市场、日前交易市场、实时交易市场、辅助服务交易市场”的协调问题、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研究。提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力市场建设的若干建议。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引入竞争机制,降低销售电价、优化资源配置、提供优质服务,促进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电力市场竞价模式和规则设计应满足这个目标,其基本原则如下:

1、 买方市场中的电价机制:边际电价价格机制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有充足的发电能力,发电商企图通过降价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购电者将根据所有发电商在某一时段的报价进行由低到高的排队,按照这一次序逐步满足该时段需求电量,该时段的发电边际价格为最后满足该时段电量需求机组的报价。

必须强调的是:采用边际价格形成购电价格时,必须让发电商进行充分的竞争,才有可能使边际价格尽可能接近发电的社会平均成本,否则有可能导致边际价格过高,使发电商获得暴利。

2、 缺电市场中的价格机制:“按实际报价结算”价格机制

在缺电的电力市场中,由于电资源稀缺,如果不限价,发电商报多高的价格,用户都得承受。如果采用边际电价为统一的购电价格,购电价格将急剧上扬,对消费者将是雪上加霜。最近加州电力市场的危机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在缺电的情况下,严格采用“按实际报价结算”价格机制。

3.在输电线路不出现阻塞的情况下,发电富裕的市场中采用全网一样的“边际电价”价格机制,缺电市场中采用“按实际报价结算”价格机制;

在输电线路出现阻塞的情况下,采用分区域竞价的电价机制。这样,有利于投资者向缺电的区域中建新电厂,电力富裕的区域中的高耗能、高污染、效益差的机组将逐渐被淘汰。

电力市场竞争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参与现货市场的发电商或中介商来说,存在较高的风险,不仅有可能造成电价波动过大,甚至造成电力供应不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较难保证稳定的电力生产,从而使生产的计划性和成本的控制无法实施。为了便于市场各方进行风险管理,需要提供一定的风险规避手段。期货交易是有效的形式。期货交易的引入是为了防范风险,利用其套期保值,保证电力市场的运行的有序性、电力供应的电价的稳定性。在期货市场上,差价合约是非常重要的规避买卖双方风险的金融手段。

差价和约是交易双方为了回避现货交易风险而签订的一种中长期合同,其本质是纯粹的财务合同,而与商品的实际交割无关。在合同中双方商定一个交易价格,当现货市场价格低于合同电价时,购电方应将少于合同电价支付给售电方。如果现货市场高于合同电价,则售电方应将多于合同电价的电费退还给购电方。通常差价合约涉及的电量只是双方交易电量的一部分,交易双方都希望保留一部分交易电量进入现货市场,以获得更多的市场获利机会。在电力市场中,差价和约不仅仅是财务合同,同时也是实物合同。发电商必须完成承诺的发电量。如果未完成合同电量,其差额部分将要求发电商赔偿,赔偿额为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差价与未完成合同电量的乘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电力市场的价格平稳。

从协议构成形式,差价合约可以分为授权差价合约、双边差价合约。所谓授权差价合约,是指合约电价和电量由授权部门负责制定的合约;所谓双边差价合约,是指合约电价和电量由交易双方商定的合约。在当前的单一购买者模式下,通常应用授权差价合约形式。

1.省级电力市场总的竞价模式

电力工业从一体化垄断模式向竞争的市场模式转变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需要慎重而行。国际电力市场改革的经验告诉我们,电力工业打破垄断的改革必须根据本国电力发展已形成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模式,经过研究论证,制定目标明确的计划,并在法律法规的支持下,逐步有序地实施。

中国的电力市场改革也应该借鉴这样一条原则。电力工业市场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利用市场手段来提高电力工业生产效率,降低电力生产和供应成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而就目前电力工业发展程度和相关社会经济环节来看,这一目标必须分阶段逐步来实现。通过在电力生产的不同环节逐步引入竞争,充分考虑已形成的电力供应特性和电力网络结构,结合电网未来发展格局,分级构筑市场结构,选择并制定适当的市场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市场管制体系,使电力市场改革平稳地向前发展。

有限竞争的电力市场是一种计划与市场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仅开放发电市场。一般说来,开放发电市场,既有利于在发电市场中引进竞争,同时也较易管理,对电力公司的现有体制不需要作大的变动,是一种比较平稳的作法。

完善的电力市场是一种纯市场模式,这种模式中发电市场和用户市场同时开放,实现了供求的双向选择,特别扩大了用户的选择权。在这种模式下,电价起到调节支点的作用,市场中的发、用电方能够自觉遵守运营规则。

1)发电侧竞争的电力市场—模式Ⅰ

这一模式,可以看作是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商业化运营的最初级阶段,在技术设备、人员素质、运行管理尚未达到一定先进程度时,为尽快提高电力工业的综合水平,保障社会用电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可采用这一模式。

这一模式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A.发电侧有限竞争的电力市场阶段

在这一阶段下,在省级行政辖区内,发电端均成为独立的发电公司,省级电力公司拥有省内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配电网及所有变电设备和调度中心的资产经营权。

这一阶段的基本特点是: 网厂分开,现有的发电企业、较大容量的地方发电企业逐步改造成为独立发电公司,分省网、地区网进行有条件的公开竞争,电量日清月结,市场法规法则及技术支持系统初步建立。这一阶段下,实现保证基数电量下的有限竞价上网,保证上网机组完成基数电量,基数电量以内的电量以核定电价结算,剩余电量实行竞价上网。

这一阶段考虑了历史原因形成而非机组本身的固有特性所致的电厂之间的成本差别,如:新老电厂差异、投资来源渠道差异、还贷条件差异、投资回报方式差异等。

这一阶段下,省电力公司将负责省内电网(输配)的规划、建设、发展和运行,在政府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电力电量的销售和传输。公司上游与接网的独立发电公司和经营省际电力电量交换的网级公司相连,下游直接面对用户。省电力公司的销售对象是电的消费者。公司要进行各种市场调查和长、中、短、实时负荷预测,并向上游环节支付购电费来购电。由于省电力公司处于垄断经营地位,其电量销售价格将受政府行业监管部门的控制,但售电价格中应合理的包含输电配电环节的相关费用,以保证公司资产的合理回报和自我发展需求。

B.发电侧完全竞争的电力市场阶段

这一阶段下,省级辖区内所有发电厂均已变为独立发电公司。独立发电公司公开完全竞争上网,半小时制报价;形成比较完备的市场法规、法则、及技术支持系统。在发电侧有限竞争的电力市场阶段实行一段时间后,必然要过渡到该阶段。在这一阶段,要解决一个省电力公司的购电市场问题。网厂分开以后,无论发电企业在性质、规模、所有制成分上有什么不同,为了保证省公司商业化运营秩序,省域内的任何电厂都要参加省公司的发电侧电力市场,取消基数电量,发电公司发电量实行完全竞争发电。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时一律平等。

2)输电网开放,多个购买者模式---模式Ⅱ

模式Ⅱ的目标是形成完全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是在模式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发电侧市场竞争,同时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进程适时进行配电市场的相互竞争,使电价水平有明显降低。其特点是:

在模式Ⅰ的基础上,发电侧实行完全竞价上网,配电市场有序地放开,成立独立的地市供电公司。

如果国家政策允许,一部分大用户可在某区域内直接从独立发电公司购电,通过输电网和配电网进行输送,用户和独立发电公司向输电网和配电网交纳相关费用,如果条件成熟,可允许大用户跨区域选择供电公司,包括直接从独立发电公司购电或与其他供电公司交易。

这是在市场机制完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省电力公司已完全转变为电网公司,独家垄断经营输电环节,供电企业和大用户向电力生产企业直接购电,电网公司负责网际功率交换、电网安全运行及电力市场运作,并负担电力的运输职能,收取过网费。其过网费的收取受国家相关公共事业管理机构的监管。

电网企业在转变为完全的输电公司、收取过网费以前,可进行一定时间的过渡,使部分电力由电网经营企业向发电企业收购后,转售给供电企业和大用户,另一部分电力由供电企业和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网经营企业收取过网费。

3)零售竞争模式---模式Ⅲ

零售商向用户发出告示,用户根据电价及服务质量选择零售商,与零售商签订供用电合同;这一阶段,不仅在发电环节,而且在零售环节,都展开较完全的竞争;

2. 水、火电竞价模式:

1)所有火电厂均参与期货市场的交易。

2)省调度中心可直接调度的火电厂参与日前电力市场的交易。

3)自动化水平较高的火电厂(AGC机组,负荷跟踪能力强的机组)参与实时市场与辅助服务市场的交易。

4)在期货市场上,采用边际电价的结算规则,通过多次拍卖竞争形成成交电量和成交电价。对一年以上的期货市场根据年发电量的多少进行报价;对月期货市场则根据月增加多少发电量(相对年期货市场上已成交的电量)进行报价。

5)在日前市场上,将期货市场上的成交电量,分解到日,并将期货日电量按系统负荷曲线的归一化的标幺值分解到各调度时段,从而形成各时段的期货电量。负荷曲线与各时段的期货电量的差值为日前电力市场的竞价空间。在日前市场上,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采用相应的购电价格形成机制,防止过高的边际电价使电厂获取过高的超额利润。

6)在实时市场上,只有负荷跟踪能力强,具备专用的数据通道的机组参与实时市场的竞争。实时市场的竞价空间为超短期负荷预测值与预购电计划发电出力的差值,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采用相应的购电价格形成机制,组织竞价。

7)在辅助服务市场上,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机组可参与竞价。在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上,交易中心公布所需调频容量,机组按容量与电量分别报价,交易中心将根据容量价格与电量价格之和,按控制的边际电价结算规则组织竞价,但调频服务的结算价格不得低于有功市场上机组的边际结算价格,以鼓励机组参与调频服务。在热备用辅助服务市场上,机组按容量与电量分别报价,但竞价排序指标为:电量报价与系统故障概率之积,加上机组容量报价。据市场供求情况,采用相应的购电价格形成机制,组织竞价。

8)地区小火电竞价模式:由于小火电的数量较多且不具备专用的通讯通道,这些电厂仅参与年和月的期货竞价市场。每天的出力曲线为将根据分解到日的电量和负荷曲线的标幺值确定。值得强调的是:对于有条件的省级市场,小火电竞价上网应在省级期货市场上进行,而不是按地区组织竞价,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对于不具备一定条件的省级市场,在总的小火电电量一定的条件下,小火电分地区竞价上网。

9)供热机组竞价模式:在供热季节这类机组将根据“以热定电”的原则,不参与竞价,按固定出力曲线上网发电,其电价按物价局核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在其它季节,将与其他机组一样参与竞价。

10)水电竞价模式:对于水电厂较少的省市,建议水电不参与竞价上网,采用租赁的办法,由电网公司经营。水电调度经济原则是:利用有限的水电发电量降低日前市场、实时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上火电系统的边际发电电价。

3. 机组分组(类)竞价上网的模式

在电力市场初期,考虑到我国电力工业的现状,特别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而非机组本身的固有特性所致的电厂之间的成本差别,如:新老电厂差异、投资来源渠道差异、还贷条件差异、投资回报方式差异等,可将省电网内所有机组按成本差异分成几种类型,按照一定的市场运行规则,采用机组分组(类)竞价上网的模式。

4. 发电集团之间竞价上网的模式

在电力市场初期,考虑到我国电力工业的现状,特别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而非机组本身的固有特性所致的电厂之间的成本差别,如:新老电厂差异、投资来源渠道差异、还贷条件差异、投资回报方式差异等,可将省电网内所有机组按成本差别进行均匀搭配,形成几个(最好10个左右)的发电集团(每个发电集团内,都要包括老机组、新机组、还贷机组等),按照一定的市场运行规则,在发电集团之间实行竞价上网。

5. 省级电网交易中心在大区电力市场中的作用

根据我国经济以省为实体的现状,以价格为基础的商机制应作为发展跨省电力市场竞价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各省的电网交易中心不但是单一的购买者,而且还是本省发电商进行大区卖电的商。省电网交易中心将组织全省的发电厂的剩余电力到大区竞价。因此省电网交易中心将向大区申报卖电和买电的报价曲线。由此必须制定省电网交易中心作为商的交易规则。

转贴于 大区电力市场可以采用三种基本的运营模式:双边交易模式、单一购买者模式;电力经纪人模式。

1) 双边交易模式

在初期,市场成员为各省电网公司。市场各方单独议价、签订合同;或者,由大区市场运行机构提供信息交换的场所(包括BBS)。

交易双方为各市场成员,而与大区市场运行机构无关。通常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条款,若未能履行合同,由违约方补偿对方的损失。这种模式适用于远期合同和提前电力市场。

为了方便双边合同市场,大区系统运行者应设立电子公告板(BBS),各省可根据公告进行电量和容量买卖,这种公告板有助于各省间有效地交换信息。

在这种模式中,大区调度中心不参加双边交易,但必须保证交易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一般情况下,系统运行者不必关心合同价格,仅关心系统需要提供的交易及交易时间,应有一系列规则明确规定双边市场下各机构的责任。有时候,由于输电堵塞或发电输电设施突然发生故障,不得不减少或中断合同交易量。在这些情况下,大区调度中心必须将各类交易进行排序,确定相对重要性,通知各市场参与者减少或取消交易。通常,首先减少不确定的交易,然后是短期交易,最后是长期交易。

2) 单一购买者模式

在该模式中,要求各省分割一部分负荷电量集中到大区电力交易中心形成大区供电厂竞价的电量。所有市场成员参与报价,并由大区单一购买者按照优先采购低价电力的原则安排交易计划。

该模式的特点是:购售电交易必须在大区联营中心内进行,大区联营中心负责大区内交易额的平衡。市场交易不是完全“自由”的,而是受到调控。这一模式的核心是一个招、投、评标过程和最优决策模块。缺电的各省发电公司向大区交易中心报出其可以接受的最低售电价,电力有余的各省发电公司向大区交易中心报出其可以接受的最高购电价,大区交易中心进行价格的高低匹配,给出成交的统一电价,作为结算的基础。

实行该模式的基础是:各省电力公司与大区交易中心预先签订多边合同,并有独立机构对大区交易中心进行监督。

3)电力经纪人模式

根据我国经济以省为实体的现状,以价格为基础的商机制应作为发展跨省电力市场竞价模式。

在这一模式中,各省的交易中心不但是单一的购买者,而且还是本省发电商进行大区卖电的商。大区交易中心为经纪人,每小时通知各方潜在买家和卖家的价格,该模式主要应用于小时电力市场。

各市场成员申报其买卖电的报价,由经纪人系统按照高低匹配法对潜在的交易进行匹配,并决定交易价格、以及进行系统的安全校核。详细步骤如下:

第一步:收集报价资料。收集市场成员的报价情况,卖电报价代表一省提供额外电量的价格,买电报价代表一省降低生产可避免的成本。所有报价必须在交易前一小时提交大区经纪人。

第二步:价格排序。大区经纪人收到所有报价后,将其进行排序,售电报价从低到高排序,买电价格从高到低排序。

第三步:报价匹配。一旦收集到买方和卖方的报价,大区经纪人将进行排序,并对最低卖价的省与最高买价的省进行比较。然后,将次低的卖价与次高的买价进行比较,这一过程延续到无报价可比或最低卖价高于最高买价为止。这一过程称之为高低比较法。由此确定成交的双方。并不是所有高低配对后的经济交易都从技术角度是可行的。缺少输电线路、输电堵塞或系统运行者规定的稳定极限会使现货交易不能进行。当不能进行交易时,大区经纪人将比较余下的最高买价和最低卖价。

第四步:确定交易价格。对成交的双方,其交易价格为双方卖价和买价的平均值。为了能有收入回收输电投资,可以对这种平分利润的办法进行修改,卖方和买方各支付一部份收入给输电公司。

第五步:通知交易各方。找到交易并确定交易价格以后,中间机构在交易前的一定时段内将有关信息告知各方。

第六步:实施交易。各省确认其参与交易,并进行交易。至少应在交易前十分钟确认。

我们认为:区域电力市场将来可能采用第三种模式。这种方式有利于电网的安全运行,适合于各省采用不同的竞价模式和市场规则(这是因为各省的情况不同)

有一种观点认为:电力交易应在大区范围内进行,不需要省的交易中心,而由大区电力交易中心取而代之;在单一买主的情况下,这意味着在大区范围内,所有省的电价趋同。这对于经济发达且发电成本较高的省份,其电价是下降了,而对于经济不发达且发电成本较底的省份,其电价是上升了,这与我国以省为实体的经济可能发生矛盾。

七.电力市场中的“期货交易市场、现货交易市场、实时交易市场、辅助服务交易市场”的协调问题

通常按照提前时间的长短,在电力市场中设置期货交易市场、日前市场、实时市场,并将热备用、调频作为服务商品划分到辅助服务市场中。然而不同市场之间的协调的意义没有被人们所认识。事实上,年期货电量分配到各月和月所有期货电量分配到各日是否合理?关系到未来电价是否平稳?电力生产是否平稳?日交易计划的制定能否为实时市场提供更多的安全充裕度和竞价空间?基于上述理由,提出多级市场的协调方法,其中包括:

1)年度与月度市场之间的协调;

2)月度市场与日前市场之间的协调;

3)日前市场与实时交易市场的协调;

4)辅助服务市场和日前市场与实时交易市场的协调。

1.年度与月度市场之间的协调

为了保证年度期货合同与月度交易计划的良好衔接,在月度交易计划中应该考虑年度期货合同在月度市场上的分配。在交易管理系统中,年度与月度合同相互协调内涵是:根据全年的负荷曲线、机组检修安排情况,追求各月年期货电量与该月的总负荷电量的比值尽可能相等,以保证不同月份的电价尽可能平稳和供需之间的平衡。

月度与年度计划相互协调的关键是:在某月的运行结束后,应该根据市场目前的运行结果,调整剩余月份的年度合同电量的分配。详细算法叙述如下:

1)预测未来剩余月份的月度负荷需求;

2)计算各月的年期货电量对月总电量的比例;

3)选择年期货电量对月总电量的比例最小的月份,按照一定的步长,增加该月的年期货电量;

4)检验年期货电量是否分配完毕?是,则计算结束;否则,去[2]。

2.月度期货市场与日前电力市场之间的协调

由于各交易主体的合同电量与合同电价已经在年和月的期货交易决策中确定,就日合同电量的分配决策问题而言,不在于如何进一步降低购电费用,而是追求期货电量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均匀性和现货市场价格的平稳性。期货电量时间上的均匀分布有利于机组连续开机,避免机组的频繁启动;空间上的均匀分布将使得潮流分布均匀,保证足够的输电容量裕度留给现货市场,这既有利于电网的安全运行,又为现货市场准备了更大的竞价空间。现货市场价格的平稳性体现在:对负荷大的交易日,分配的期货电量的数量也应该大,只有这样,才可能避免由于现货市场各日的竞价空间不平衡使得现货价格产生很大的波动。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建议: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中增加日合同电量分配决策模块。

3.日前市场与实时市场的协调

为了保证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必须协调好日前市场与实时市场之间的关系。在这两个市场之间,不仅考虑到本级市场的经济性和安全性,还必须为下级市场预留足够的调度控制空间。这样,在考虑主要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基础上,日前交易计划与实时调度过程之间就能够自然衔接、平缓过渡、井然有序,从而全面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了协调日前市场与实时市场,引入交易计划的调度流畅性以及调度流畅度指标。

调度流畅性是交易计划适应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调度和控制空间大小的性能。调度流畅度是交易计划的调度流畅性的度量指标。

为了简单起见,调度流畅度指标采用以下评价标准:

调度流畅度用在各节点的负荷增长模式一定、考虑发电和输电约束的条件下,交易计划能够承受的系统总负荷增长的最大幅度来表征。在给出的交易计划基础上,若总负荷增长,按照固定比例将负荷增量分摊到各节点;若求得系统能够承受的最大负荷增长量,则流畅度指标用与系统总负荷的比率表示,即下式所示。

=/*100%

该标准下的流畅度指标与传统的负荷备用率在形式上相似,但是从特定意义上额外考虑了备用总量的分布特性,从而比传统的负荷备用率概念优越。流畅度指标越大,说明多级市场之间越能够平稳过渡。

在评价系统能够承受的负荷增长幅度时,规定各节点的负荷增长模式给定。这一假设是有代表性的,因为对于一个特定的系统而言,负荷增长模式具有相对固定的规律。为了简化起见,可以令负荷增长模式与各节点上的负荷成比例。

4. 辅助服务与实时交易市场和现货市场的关系

辅助服务市场将向现货市场和实时市场提供机组的调配范围、备用范围。实时和现货市场将根据这一范围所规定的约束条件,进行预调度计划的优化决策和实时计划的优化决策。换句话说,在决策预调度和实时购电计划时,应优先保证辅助服务市场计划的实施。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是基于计算机、网络通信、信息处理技术及安全管理模式,并融入电力系统及电力市场计算分析理论的综合信息系统。以技术手段为电力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和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的运营提供保证。

根据电力市场特点,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设计要特别注重以下几条原则: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应遵循总体详细设计(其中包括数据库、数据流程、各功能模块的详细设计),分步实施的方针。

系统的整体设计应紧密结合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不但要满足于现时电力市场各种运营模式、竞价模式和结算模式变化的需要,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同时还要适应于将来华中区域性电力市场运营、电力体制深化改革和电力市场进一步发展(例如,供电侧开放的电力市场)的需要。

在设计中,应充分保证系统的开放性、可扩展性、可靠性、安全性、实用性,并充分考虑将来与大区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接口与协调,应充分考虑与地区(市)级电力市场的接口与协调。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注重平台系统的建立,应有一个比较稳定的系统平台,应采用开放式、分布式体系结构,以利于系统的集成扩充和发展,适应技术发展和电力市场逐步完善的需要。

数据接口应采用最新国际标准(如IEC API标准),实现各功能模块间的数据交换和访问。在网络结构设计上应注意局域网和公用网之间的衔接和数据交换,考虑身份鉴定,密码设计等安全措施,保证系统的安全。同时,还应注重整个系统的数据流向及数据间相互关系的建立。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通用技术。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尽可能用电子商务的思想(技术)进行设计。

电力交易的方式第5篇

关键词:纵向交易;交易合约;合约结构;煤炭企业;电力企业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10-0058-07

一、引言

煤电纵向交易关系是诸多重要纵向交易关系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个。这种代表性一方面表现在煤电纵向交易关系涉及到的两种社会基础产品的特殊属性,另一方面表现在煤电冲突较为突出。国家曾经试图通过政府协调机制和出面组织,化解煤电冲突,但收效甚微。煤电纵向关系最重要的形式是煤电纵向合约关系。由于历史形成的“惯例”,煤电企业之间采取“一年一签订单的缔约方式”。虽然,国家不断改变协调机制,但这种缔约方式基本未变,延续至今。

煤电冲突的表现形式在于电煤价格的博弈,其本质在于煤电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化解煤电冲突、优化煤电纵向交易合约是许多学者试图解决的难题。林伯强分析了电煤“价格双轨制”、改革路径和“煤电联动”的影响。于立等运用“纵向价格双轨制”理论分析了“电荒”出现背后的根本原因,并提出改革的策略。于立宏研究了长期契约中的选择权契约形式和价格调整机制。克莱因构建了“敲竹杠”模型,分析了规范契约条款的成本和默认契约的自动实施问题。

我们认为,交易合约具有结构性特征,选择最优的合约形式就是根据成本最小化原则科学判定合适的合约结构变量。影响合约结构变量的主要成本因素是总交易费用、购置成本和不确定性风险损失。进一步,重要影响因素包括清晰界定产权和立约权竞争、不确定性和社会容忍度、运输半径和电煤紧张程度等因素。本文借助于杨小凯新型古典微观经济学模型,分析煤电纵向交易合约的结构变量的选择,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煤电纵向交易合约结构与煤电企业纵向交易合约选择分析框架

1.纵向交易合约的结构变量

合约即契约,是从万民法基础上的罗马法体系沿袭而来。从法律角度理解,合约是指两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间设定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规定缔约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从经济学的角度理解,合约不仅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更是交易的微观制度,体现的是一种基于合意、自然秩序的契约精神和用以寻找、辨别和商讨交易机会的工具。克莱因认为,合约是“通过允许合作双方从事可信赖的联合生产的努力,以减少在一个长期的商业关系中出现的行为风险或‘敲竹杠’风险的设计装置”。张五常则认为合约是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下的某些承诺。威廉姆森通过研究契约与交易的关系,把合约看成为交易的微观规制结构。在博弈论的框架下,合约代表一种合作博弈的内生均衡过程。

根据上述,从本质上讲,合约是一种“合意”,既规定了缔约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同时又交易了缔约方当事人的微观制度。遵从合约本质,那么,合约的结构变量可以通过合约期限和合约关系衡量。进一步细分,合约期限变量又可分为长期合约和短期合约两种;合约关系变量又可分为普遍关系合约和特殊关系合约两种。普遍关系合约是指缔约过程主要借助于立约权竞争方式,通过市场竞争实现降低交易风险和实现交易目标的交易方式,缔约双方发展的是较为纯正的市场信用关系,合约权益规定较为明确,完全合约的特点更明显。相反,特殊关系合约更多的是通过缔约双方业已积累的友情和信任实现合约的缔约和履行,产权关系界定更复杂,交易合约更具不完全合约特征。与合约期限变量相联系,普遍关系合约与短期合约相伴生,特殊关系合约与长期合约相伴生。考虑到在中国环境下,纵向交易产业链中交易主体的类型差异可能影响交易合约的正常实施程度,所以,进一步引入合约对象结构变量,以完整地反映我国煤电纵向交易合约的现实选择问题。综上所述,煤电纵向交易合约的结构变量包括合约期限变量、合约关系变量和合约对象变量。合约对象变量又可分为大企业和小企业两类。

2.煤电企业纵向交易合约选择分析框架

基于分工合作的现代企业,实现企业功能完整化的方法只有一个,即采取产业链整合方式。也就是说,需要具备各自核心能力和产业功能环节的企业通过交易,实现最终产品制造。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产业链的整合和衔接,企业功能的优势互补,是通过合约形式实现的。企业合约的目的,一方面可以形成较为稳定的市场预期和信任机制,依此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市场不确定性,降低交易的风险。

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两方面看,考虑到我国煤电纵向交易关系的现状,煤电纵向交易合约结构变量选择的核心影响因素有三个:交易费用系数、运输费用系数和不可靠性风险损失的社会容忍度系数。交易费用系数(k)表示为实现交易所必需的费用,这些费用取决于交易技术、制度安排等。现实中,实现成功交易和降低交易费用的交易技术包括产权界定和立约权竞争。前者通过深入协商、加深关系、清晰产权的方式订立交易合约,实现降低交易费用和规避交易风险的目的。后者通过增加潜在贸易伙伴,实现降低交易费用和规避交易风险的目的。两种交易技术的选择取决于社会制度安排,包括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也包括社会习俗、惯例、行规等非正式制度安排。也就是说,交易技术与制度安排的协调统一,才能保证交易费用的降低和交易风险的有效规避。

煤炭属大宗消耗物资,运输成本影响到最终煤炭的到厂价格,进而影响用户产品的生产成本。中国是一个运输能力供给与需求矛盾较为突出的国家,运输能力始终是制约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同时也是影响中间商品成本的重要因素。在运力紧张、铁路运输企业拥有行政垄断和市场优势的情况下,煤炭运输费用系数自然也必将是影响煤电纵向交易合约选择的重要变量。由于煤炭赋存和需求分布的现状,决定了煤炭运输主要借助于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两种运输方式的运输成本存在差异,也决定了运输方式存在合理的运输半径。在合理的运输半径范围内,用煤企业有更大的选择空间和行为方式。也就是说,消费者的地理位置也是影响运输费用系数的变量之一。煤炭需求具有典型的经济周期特征,经济处于上涨期间,煤炭社会需求增加,反之下降。与之相伴,往往出现社会煤炭供需紧张程度的差异。当煤炭供需紧张时,合理运输半径可能被人为拉长,换句话讲,当人们不能得到更廉价运输成本的运输方式时,为了得到所需的煤炭,可能会接受相对更大的运输费用系数。

立约权竞争和产权界定合作方式都存在一定

的不可靠性,进而产生风险损失。这种风险损失除了企业自身的经济损失外,同时还将导致对社会的损害。特别对于电力这一特殊的商品,社会供给出现短缺将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所以,煤电合约的确定和执行,还必须考虑合约不可靠性风险损失的社会容忍度系数。影响合约不可靠性风险损失的社会容忍度系数的变量包括不可靠性风险社会福利损失和企业类型。前者反映了人们对自身利益损失的容忍性,后者则反映了人们对不同企业类型承担社会责任的认同和宽容程度。一般认为,人们对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不承担社会责任的认同度和宽容度较国有大企业高,也就是说,人们往往认为国有企业应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而国有大企业应首当其冲。当然,合约不可靠性除了合约本身存在系统性风险外,还存在道德风险引发的不可靠性,这种不可靠性与企业行为取向有关,人们对不可靠性风险损失的社会容忍限度更多地出自此。

综上分析,煤电企业纵间交易合约选择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三、煤电企业纵向交易合约选择的决定因素

根据煤电企业纵向交易合约结构变量,煤电企业纵向交易合约选择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侧重于与大企业合作,还是与小企业合作;与合作企业签订长期合同,还是短期合同;合作双方倾向于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还是采取通过市场竞争获取谈判优势。由于涉及3个纵向交易合约结构变量和交易双方行为取向,煤电企业纵向交易合约形式会很繁杂,选择决策也很复杂。但从理论上讲,出于缔约行为人的经济人假设,煤电纵向交易合约选择的基本理论依据还是成本最小化原则。

煤电企业之间形成纵向交易关系的载体是电煤,电煤合同是构成煤电企业纵向交易合约的表现形式。从构成电煤合约完全成本的角度看,电煤合约的总成本包括总交易成本、完全购置成本、风险损失成本等。我们用如下公式表示电煤合约的总成本,即:

Cz=Cj+(p+Cy)+Cf

其中,Cz表示电煤合约总成本,Cj表示总交易费用,包括用于界定合约精确度的外生交易费用和选择制度自身决定的内生交易费用,p表示电煤购买价格,Cy表示包括装卸、堆储、转运费用在内的运输成本,Cf表示由于分工交易产生的不可靠性带来的风险损失成本。

1.煤电纵向交易合约选择的交易费用决定:合约精确度与立约权竞争的两相替代

交易费用大小影响煤电纵向交易合约的选择。煤电纵向交易合约是一种典型的产业链分工基础上的关系合约。这种合约必须通过一定的机制实现合约的订立、实施和监督。这类机制包括上述的清晰界定产权和立约权竞争两种方式。按照杨小凯的逻辑,假定一个现有或潜在供应者能履行交付用于生产产品的中间品xd的概率为r,而不能交付xd的概率是q=(1-r),并且所有供应商不能交付概率是相互无关的。于是,x的买主当其现有供应者不能交付时,便能转由N-1位潜在供应商中之一供应,因而只有当N位现有和潜在供应商都不能交付时,购买者才得不到。N位供应商都不能交付xd的概率为(1-r)N。所以,x的买主得到xd概率是:P=1-(1-r)N。r定义为合约条款的精确性,从提高贸易履约概率的意义上来说,个人也能因改进合约条款而获益。令1s为花费在界定和履行合约上的时间,假设s是界定合约规定的产权的交易费用系数,则1s与r之间的关系可用1s=sr表示。这说明如果个人想要保留与N位供应者立约的权利,则必须为此权力付出成本。又令1c为x的买主与N位现有和潜在供应者保持潜在的贸易关系所花费的时间,c为界定立约权的交易费用系数,则1c=cN。

我们用界定合约规定的产权的交易费用系数s的倒数和界定立约权的交易费用系数c的倒数,即1/s和1/c,分别表示两种缔约方法各自的交易效率,则这两种交易效率都与法制、通讯技术以及其他社会技术和制度安排有关。对应于不同的法制、通讯技术和社会技术制度安排,两种缔约方法会产生不同的交易效率,进而影响不同缔约方法的选择。不难理解,在现实中,人们面临缔约过程中界定产权所需的交易费用与界定立约权(或拓展潜在机会)所需的交易费用之间的两难选择。正如杨一黄模型所示,这种两难选择和旨在降低合作失败风险的强化竞争与提高合约中产权界定的精确性之间的替代有关。上述两难选择通过P=1-(1-r)N和1s=sr、1c=cN很容易看出。不同交易方式交易效率的差异从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缔约方式的选择,如果界定立约权比拟定合约条款有高得多的交易效率,则有效率的N可能很大,而有效率的r可能相当小。在这种情况下,x买主为实现交易可能选择界定产权的精确度低、但对劳动市场竞争的依赖程度高(N)的合约形式,放弃r大而N小的其他合约形式。反之亦然。

通过构建不同组态决策模型,借助于角点解求解方法,运用比较静态分析和计算机模拟,杨小凯等分析了专业化程度、交易效率对分工和自给自足组态的均衡选择问题。同时,从另一个侧面也证实了提高1/s和1/c的可相互替代性,这也说明了提高拟定合约条款的交易效率,将开创一个合约条款精确程度高、对现有和潜在供给者间竞争的依赖程度小的中间产品市场。反之,提高界定立约权的交易效率将使中间产品市场中的合约模糊程度升高,且对竞争的依赖程度增大。

2.煤电纵向交易合约选择的完全消费成本决定:完全购置成本和风险损失容忍度的权衡

假设煤电企业纵向交易合约的签订与执行需要花费电煤购买价格成本和负担运输成本,以及由于分工交易产生的不可靠性带来的风险损失成本,这三种成本综合起来,我们统称为完全消费成本,并称电煤购买成本和运输成本为全部购买成本。从纯经济学意义上讲,由于分工交易产生的不可靠性带来的风险损失成本表现为纯社会福利损失。某种事件引发的纯社会福利损失越大,则表明分工交易产生的不可靠性带来的风险损失成本越高。另外,总体来讲,在我国人们对国有企业的信任度和美誉度相对较高,同时也要求国有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反过来讲,对国有企业造成社会福利损失的行为接受度相对较小,容纳性差,所以,企业类型也是影响由于分工交易产生的不可靠性带来的风险损失成本的重要变量。归纳起来,由于分工交易产生的不可靠性带来的风险损失成本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纯社会福利损失和企业类型,则cf=F(m,t),其中,Cf表示由于

分工交易产生的不可靠性带来的风险损失成本,m表示由于分工交易产生的不可靠性带来的纯社会福利损失,t表示企业类型。降低由于分工交易产生的不可靠性带来的风险损失成本的方法是必须加大风险防范的物资储备。无疑,这势必增加全部购买成本,并且随产品价格和运输成本的上升而提高。考虑到分析问题的方便,用不可靠性风险损失社会容忍度系数与全部购置成本的乘积替换全部购置成本和由于分工交易产生的不可靠性带来的风险损失成本之和,即用(p+Cy)・ym替代(p+Cy)+Cf。与前同理,ym取决于纯社会福利损失和企业类型两个变量。综上所述,电煤合约的选择依据是实现最小化合约总成本,而电煤合约的总成本为Cz=Cj+(p+Cy)・ym。如果能降低电煤合约的每项成本,则电煤合约的总成本就能降低,进而带来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煤电纵向交易合约结构变量的选择分析

煤电纵向交易关系表征上看是电煤合约关系。借助于“电煤”载体,实现煤电产业的纵向交易连接。那么,表征上的煤电纵向交易关系是电煤价格、价格形成机制和合约实施具体方式问题。但我们认为,表征的煤电纵向交易关系只是煤电纵向交易关系的一个方面,这种关系更多的是一种产业间的纵向竞争关系。除此之外,煤电产业内竞争,如电力行业的发电和输配电竞争、煤炭行业的大小煤炭企业之间的竞争,直接影响该产业利益格局,也决定产业间纵向交易关系现状和冲突根源。从现实情况看,煤炭行业竞争性强,煤炭企业可能在区域内会表现出垄断特征,并随着国家和地方“资源整合”的深入,资源集中趋向日益明显,但整个行业的市场集中度较低,可竞争性格局较明显。而电力行业产业链相对较长,产业链各环节技术依赖明显,企业连接紧密,且输配电环节受国家规制,形成电力产业竞争性相对强的发电环节和规制性相对强的输配电环节并存的产业内竞争格局,再加上电力产业改革的相对不彻底,导致电力产业可竞争性较弱。也正是由于电力产业实施的部分规制特性和煤炭产业的竞争性特征,导致煤电产业间的冲突升级和反复博弈。

1.产权界定和立约权竞争与煤电纵向合约变量的选择

产权界定和立约权竞争都是降低纵向合约总交易费用的有效方法,也决定了纵向交易合约的外生交易费用和内生交易费用的存在赋值,进而影响合约关系类型的选择。假设配煤是可行的,发电机组对煤炭品种和内在质量不具有很强的技术依赖性,进而资产专用性不产生对煤电纵向交易合约的影响。

(1)当其他变量参数不变、界定合约规定的产权的交易费用系数(s)降低时,纵向交易合约变量的选择。界定合约规定的产权的交易费用系数(s)降低,意味着清晰界定产权的缔约方式的交易效率提高。造成该效率提高的原因可能是经验学习曲线的影响、缔约双方关系深化的结果、清晰界定产权技术的提高或产权识别技术的提高等。无论什么原因,s的降低将会导致清晰界定产权缔约方式的总交易费用下降。准确地讲,总交易费用的降低是由内生交易费用的下降而产生的,换句话说,在保持外生交易费用不变的情况下,通过降低内生的交易费用实现了总交易费用降低的目的。对应于不同的缔约方式,s的降低更有利于外生交易费用较低、内生交易费用较高的特殊关系合约的订立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加深合作伙伴之间的特殊关系,更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实现对煤电纵向交易合约的最优选择。

(2)当其他变量参数不变、立约权竞争的交易费用系数(c)降低时,纵向交易合约变量的选择。立约权竞争的交易费用系数(c)降低,意味着立约权竞争的缔约方式的交易效率提高。造成该效率提高的原因可能是法律等正式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力度的强化、信息和通讯等相关技术水平的提高、市场机制的完善和信用体系的建立、第三方治理的建立和功能的完善等。②同样,无论什么原因,c的降低将会导致立约权竞争缔约方式的总交易费用下降。准确地讲,总交易费用的降低是由单个交易的外生交易费用的下降,并延伸导致内生交易费用的降低而产生。也就是说,立约权竞争的交易费用系数(c)降低更具延伸效应和间接效应。基本的改变机理是:立约权竞争的交易效率的改进,导致单个交易的外生交易费用的降低,受益人把节约下的钱用于强化立约权竞争,寻找更多的符合企业需要的潜在供应商,扩大的供应商群体对保证供货的及时性和经济性产生良性影响,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会进一步降低内生的交易费用,进而降低总交易费用。同理,对应于不同的缔约方式,c的降低有利于内生交易费用较低、外生交易费用较高的普遍关系合约的订立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拓展合作伙伴数量和强化市场竞争作用,更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实现对煤电纵向交易合约的最优选择。

(3)两种缔约方式交易费用系数同时改变时,纵向交易合约变量的选择。假定现有缔约方式处于均衡状态,即现有缔约方式处于完美、双方认同的状态。当1/s>1/c时,说明界定合约规定的产权的交易效率的提高快于立约权竞争的交易效率的提高,根据成本最小化原则,提高合约的精确度更有利于降低总交易费用,那么,采取特殊关系合约形式是最优选择。相反,当1/s

2.不确定性和社会容忍度与纵向交易合约变量的选择

任何交易都处于不确定性环境下,并会产生不确定性结果,进而给企业带来不确定性危害。奎特较早认识到不确定性对决策的影响,他认为任何有效的判断或决策都承担相应程度的不确定性。加林・库普曼斯更是把不确定性区分为初次和次级不确定性两类,并认为社会经济组织中的核心问题其实就是如何面对、如何解决不确定性的问题。库氏的两类不确定性的区别只是决定因素的区别,前者更多地依赖于环境变化差异变量,后者更多地依赖于“沟通缺失”产生的信息不对称性变量。但两者的共同点也是明显的,即库氏的两类不确定性都具有非策略性特征。威廉姆森进一步拓展了不确定性类型,他认为:“当交易各方都处于一种双边依赖的状态时,这种策略性特征就会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来。这样,认识第三类不确定性即行为(或者二元)不确定性,就有用了”。

三种不确定性中,又以由于机会主义形成的行为不确定性对缔约双方合约选择和执行的危害最大。现实中,也常常出现诸如以次充好、人为违约现象的发生,特别是在煤炭供应紧张的时候出现频率更多。煤电双边贸易中,行为不确定性在大小企业都存在,但尤以小企业更甚。这势必给双边贸易对方带来风险,造成不可靠性风险损失,

比如增加公关费用和停产损失。前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后者既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又造成社会福利损失。那么,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包括电煤价格和不确定性风险损失在内的全部购买成本。

从社会学角度讲,人们对社会的非正常状态有一定的可接纳容忍度,超过社会容忍度阈值,会出现怨气、牢骚、冲突,甚至动荡。不同类型企业对社会福利损失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相比较而言,大企业比小企业影响程度更高。另外,社会舆论对大小企业的行为准则和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和认同感也不同,一般而言,社会对大企业的要求会更高些。那么,大企业无论从满足社会要求还是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都必须提高企业行为的可靠性。结合中国工业传统和实际状况,煤电企业的“大大结合”,即大型电力企业与大型煤炭企业的双边贸易结构可以降低行为不确定性的社会福利损失。相反,电力企业和煤炭企业的“大小结合”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如煤炭短缺时,造成不确定性风险增大)出现超出社会容忍度阈值范畴的状况,整个社会出现较大程度的社会福利损失。在出现较大社会福利损失的情况下,强大的社会压力和政府干预,借助于社会“修正机制”和政府调节机制,会使煤电企业纵向交易关系回归“大大结合”状态。电力企业与煤炭企业的“小大结合”会使电力企业成本增加,企业经营压力增大,在市场“修正机制”的作用下,会使煤电企业纵向交易合约关系改变为“小小结合”状态。

3.运输半径和电煤紧张程度与纵向交易合约变量的选择

电煤属大宗货物,需要运力保障,运输成本占电煤全部购买成本的比重也不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的可得性影响煤电纵向交易合约变量的选择。从产区到用户,电煤运输方式无外乎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两种。相对而言,铁路运输成本较低,国有大型煤炭企业较易得到国家铁路运输计划的支持。在正常的市场环境和供需状态下,市场集中度相对较高的电力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势力和谈判能力,采取单纯性的特殊关系合约,无法获得由于市场竞争带来的成本节约。本着成本最小化原则,在满足生产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就近、低价、竞争性替代”成为电力企业的优化选择。那么,采取短期缔约、价格一年一谈、普遍关系合约成为煤电纵向交易合约的主要特征。随着电煤供需紧张程度上升,成本领先、兼顾安全的决策原则开始出现,则在坚持采取短期缔约、价格一年一谈、普遍关系合约的原则基础上,出现部分相对期限较长、固定定价机制、特殊关系合约,形成部分普遍关系合约、部分特殊关系合约的市场合约结构格局。再进一步,电煤出现供需紧张状况,保障煤炭供应的可靠度成为关键因素之一,电力企业希望签订特殊关系合约,但拥有市场竞争地位的煤炭企业却会提出提高电煤价格的要求。由于国有煤炭企业的合同履约率较高,合同期内的煤炭供应不成问题,但下一个订货周期的电煤价格的博弈不可避免。从长期发展角度看,面对市场势力强大的电力企业,与电力企业相比,煤炭企业更愿意签订基于特殊关系的合约。

电煤供需紧张程度决定着煤电纵向交易合约的复杂程度。电煤供应紧张就会使得原本均衡、复杂的交易合约关系更加复杂。电煤供应不紧张时,煤炭产区内小煤矿的存在,使得煤炭产区内的电力企业拥有更大的机动性和可选择性,供应商的替代费用低,运输成本可控,在小煤矿的价格较低时,往往选择小煤矿的煤。但小煤矿具有强烈的逐利特征,行为不确定性大,可靠性差,在电煤供应紧张时,会不遵守供货合同,造成电力企业的供货断档,严重影响电力生产。

总之,电煤供应紧张程度和公路运输合理半径是决定煤电纵向合约的重要变量。一般认为,在电煤供应不紧张时,公路运输合理半径内,均衡的煤电纵向交易合约形式是“小煤矿+普遍关系合约”;公路运输合理半径外,均衡的煤电纵向交易合约形式是“大煤矿+普遍关系合约”。在电煤供应相对均衡时,公路运输合理半径内,均衡的煤电纵向交易合约形式是“小煤矿+普遍关系合约”;公路运输合理半径外,均衡的煤电纵向交易合约形式是“部分特殊关系合约+部分普遍关系合约”。在电煤供应紧张时,出于供货可靠性考虑,均衡的煤电纵向交易合约形式是特殊关系合约,特别是“大煤矿+特殊关系合约”。

五、结论

煤电纵向交易合约具有结构化的变量特征,结构变量包括合约期限、合约关系和合约对象等。煤电纵向交易合约选择就是如何决定合约的结构化变量,进而构成多重交易合约形式。从根本上讲,煤电纵向交易合约形式的选择还是遵循成本最小化原则。考虑到电煤产品的特殊性和下游电力产品的社会基础产品属性,煤电纵向交易合约的总成本构成包括总交易费用、全部购买成本和不可靠性风险损失成本等,煤电纵向交易合约的选择必须权衡三者的关系。总交易费用受制于交易方式和社会技术及制度影响,人们需要在采取清晰界定产权交易方式和立约权竞争交易方式中进行取舍。不同的交易方式形成了差异化了的外生交易费用和内生交易费用,进而决定了合约关系变量的选择。同样,电煤供需紧张程度和运输半径也影响煤电纵向交易合约关系变量的选择。交易会带来不确定性,而不确定性,特别是行为不确定性,会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考虑社会容忍度和不同企业类型的社会认同度,虽然现实中可能出现各种结合形式,但电力企业和煤炭企业的“大大结合”和“小小结合”会成为均态。

与其他纵向交易合约一样,煤电纵向交易合约选择的核心还是利益问题。煤电冲突的表面现象电力产业与煤炭产业间的利益分配,集中于电煤价格的博弈,实质上煤电冲突的关键是产业内竞争和规制问题。现实中,一年一次的价格协商模式必然导致电力企业和煤炭企业的重复零和博弈。虽然电煤供需紧张程度存在周期性变化和煤炭企业区域性集中程度的不断提高,导致电力企业和煤炭企业的市场势力也发生相应变化,但是从长远看,在我国电力企业还是处于较有利的市场竞争位置,与煤炭企业相比,电力企业没有更大的积极性签订基于特殊关系的长期交易合约,并试图在电煤供应紧张的时候借助于电力产品的社会基础产品的属性和业已形成的行业特殊的影响政府的能力,“捆绑”政府,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规制格局。解决煤电冲突和优化煤电纵向交易合约的途径包括:放开电力管制,实行纯市场化竞争改革方案;通过换股,实现电力产业和煤炭产业的利益融合;发展电煤期货市场,编制电煤市场价格指数,制定新的电煤定价机制,改变电煤订货模式,形成复合合约结构。

参考文献:

[1]林伯强,中国电力工业发展:改革进程和配套改革[J],管理世界,2005,(8):65―79。

[2]于立,王建林,纵向价格双轨制:“电荒”的经济分析与出路[J],中国工业经济,2008,(10):43―52。

[3]于立宏,中国煤电产业链纵向安排与经济规制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4]本杰明・克莱因,契约与激励:契约条款在确保履约中的作用[A],科斯,等,契约经济学[C],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5]人大经济论坛[EB/OL],http://www,pinggu.ors/bbs/Archive_view,_8_9579,html。

[6]张五常,再论中国[M],香港信报有限公司,1987。

[7]威廉姆森,治理机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电力交易的方式第6篇

摘要: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含义与范围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本文从对电子商务概念的新认知切入,到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支撑:诚信、安全、创新和相关行业等方面进行阐述,从而对电子商务作一个全新的解读。

关键词:电子商务诚信物流

伴随着网络的兴起及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随之兴起而得到发展。什么是电子商务呢?国际商会关于电子商务最权威的概念阐述: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实现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条形码)等。

电子商务从狭义的角度讲,是以互联网为主题,以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为支撑的先进的商务模式;广义的角度讲是基于电子信息网络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全新的社会经济活动。电子商务的涵盖范围在不断扩展,电子信息网络不仅仅是互联网,还包括电信网、电视网和其他的电子信息网络,这个网络是广泛的。

国家现在强调重视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目的就是将交易电子化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获得更大的利益。要达到电子商务的这样一个目标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诚信是基石

2009年2月23日《电脑报》头版写到:“‘淘宝此前假货超过70%,现在也还有30%。’当当网CEO李国庆炮轰淘宝是中国最大的假货交易平台。按照这种说法,淘宝2008年999.6亿人民币的规模,其假货价值超过300亿人民币,这已经超过一个小国的GDP。”这多么令人触目惊心。电子商务诚信问题现在已经处在了风口浪尖。

诚信,从电子商务登陆中国以来,一直都是电子商务在中国快速发展的瓶颈。由于消费者同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网页交流,双方很难有面对面直接沟通的机会,彼此的信任是通过感受和体验等比较初级的手段来建立的,并没有成熟的体制或者适合的载体来支持开放性的真实信息的传递。消费者无法准确地知道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只能凭借自己的经验和判断进行消费;经营者无法完全地了解消费者的真实程度,只能遵循着对方的需要和要求实现销售。双方在交易中的诚信度的衡量,没有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控制体系,这使中国的电子商务难免有许多尴尬和无奈,极低的交易成功率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要建立完善的诚信体制有以下三点:(1)完善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执法;政府对诚信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等。(2)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制。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与监管机构;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建立信用奖惩机制等,由此逐步建立一个实实在在的诚信社会。(3)培养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消费习惯。

二、安全是保障

众多的调查发现,另一个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是安全问题。美国密执安大学一个调查机构通过对23000名互联网用户的调查显示,超过60%的人由于担心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而不愿进行网上购物。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开放性、无缝连通性、共享性、动态性发展,使得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接入互联网,特别是“黑客”们可能会采用各种攻击手段进行破坏等犯罪活动。此外“黑客”的犯罪行为大都具有瞬时性、广域性、专业性、时空分离性等特点,通常“黑客”很难留下犯罪证据。可见,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安全问题远比传统商务的安全问题复杂得多。因此,建立完善的安全体制和安全技术的提高是电子商务顺利发展的保障。

提高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可以通过以下方法:1.在技术层面上通过网络安全技术提高电子商务系统的自身安全能力;2.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3.通过各种形式的以第三方交易平台与认证平台等机构为电子商务安全提供保障。加强网络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方面的工作,切实提高电子商务安全。

三、交易模式的创新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源动力

中国电子商务大多数处于电子信息的层次,没有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的作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创新的交易模式。大多数电子商务网站基本上都是货架式的交易模式,网站将产品信息陈列于网页之上,这些交易模式的共同特征就是交易形式的电子化,没有什么创新。在现有的交易的模式下,可以考虑发展下面两种模式:

(一)发展拍卖型的交易模式。通过控制合理竞价,提高交易效率,减少效益双方的风险。这种模式在如今的电子商务交易中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这个模式的要点是控制合理竞价。

(二)易货交易模式,就是以定量货物作为交易媒介(充当一般等价物),交易各方均由交易中心(独立第三方机构)接管。这种易货交易应该说是最原始的一种交易,在原始的时代只能做到一对一,如今有网络的支持,可以多方参与易货。多方易货的魅力就是依托网络的空间,为了交易的实现可以有第三方、第四方等多方的参与,加速货物的流转。同时这种交易模式可以产生一种新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定量货物,就是一种虚拟的货币。

四、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相关行业的强力支撑

电子商务是通过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相互制约与协调来完成交易的。

(一)信息流是电子商务交易前提,包括数据采集、归纳、分析、处理等等,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将这一部分进行业务外包,由其相关行业(如:专业网络公司和软件公司)来完成,这样会更专业、更高效。

(二)资金流是电子商务交易顺利完成的保障,而资金流的安全需要第三方支持,如:网上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

(三)物流是电子商务交易由虚拟转换到现实,将货物送达买方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为了达到高效率和高利益而产生第三方物流和第四方物流形式,使物流独立于交易双方,促进了物流与相关行业的发展。

相关行业的支撑使得电子商务顺利、合理发展;同时电子商务也促进的相关行业的发展,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五、结束语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内涵与外延不断地扩展,对电子商务的理解也会不断的深入,这样能够更好的发挥电子商务的作用,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参考文献:

电力交易的方式第7篇

电力市场基本模式

当前世界各国的市场交易模式大致分为:联营体模式、双边交易模式和存在双边合同的联营体模式。电力联营体模式电力联营体模式也称为总量市场化模型。在这种模式下,一切电力交易必须在联营体内运行。该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将电网看作电能交易的中心,所有发电商以及所有用户与电网运营中心发生经济关系。所以发电商必须向联营体卖电,而用户必须从联营体买电。电力交易中心的操作员每半个小时或一个小时从发电商接受各发电机的发电报价与可用容量。按照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对发电机组进行排序直到此时间段内系统负荷均被满足为止。独立操作系统操作员控制全系统发电机组的调度运行,维护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联营体模式的优点在于采用中心控制的手段使得市场成员都能享用同等机会参与市场竞争。美国PJM电力市场、智利、阿根廷、澳大利亚的Victoria电力市场都属于这一类市场模式。其中美国最大的东部PJM&127电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了纵向整合电力改革模式,获得了成功。具体做法是:1)将各电力公司发电、输电、配电、供电进行功能性分离,财务分开核算。将输电分离交给系统独立运行者管理,不要求强制出售发电厂,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放开供电,用户有权选择供电商。2)PJM&127;负责输电系统经营,进行职能管理,提出输电计划对发电厂进行调度,不拥有输电资产,公平为市场参与者提供输电服务和电力交易市场。3)电力公司及供电商分别对用户供电负责,供电负荷要有发电容量保证并有必要的备用容量,不足将受处罚。4)发电容量来源由三部分组成:(1)本公司电厂;(2)双边交易合同;(3)现货市场和一天期货市场。电力市场交易容量约占15%左右。5)为反映电网内部能力限制和拥堵,电力市场实行分区边际定价机制。双边交易模型双边模式下,发电商与用户之间不通过电力交易中心进行电能交易,而是直接签订合同进行彼此电量及价格的交易。独立系统操作员收到合同所规定的电量信息后,确保全网存在足够的输电使该合同得以实施。如果发现合同中的电能交易不能满足网络安全,则独立系统操作员将信息反馈给合同双方,要求修改合同内容。如果满足网络安全约束条件,独立系统操作员进行调度运行。该交易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按照交易双方的意愿,满易双方对于价格以及电量稳定性的要求。存在双边合同的联营体模式双边交易模式一般不单独存在,而是与联营体模式共存,组成存在双边合同的联营体模式。这种模式被认为能有效地运用前述两种模式地优点,避免存在的问题,是各国电力市场运营模式的趋势。在双边合同的联营体模式下,用户与发电商可自由选择是通过电力交易中心进行电能交易,或直接签订双边合同进行交易。实际市场的运行调度分两个步骤完成;首先,系统在不考虑双边合同影响,特别是双边合同对于阻塞和网损的影响下,得到全网的运行调度计划;而后考虑双边合同的影响,由独立系统操作员判断安全可靠性是否得到满足,若不被满足,独立系统管理员要求电力交易中心或合同双方对交易进行修改。参与双边合同的发电机组或用户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进行结算,而参与电力交易中心交易的机组或用户则按照结算价格进行结算。世界上,比较成功的例子是英国实行的新电力交易规则NETA是一个由双边合同形式主导的市场,合约双方包括发电、供电及交易商和用户;供电商和发电商可就将来任何时候买卖电力订立合同;允许电力合同的时间跨度从当天到几年以后,合同需要实物交割;国家电网公司作为系统运营商,接受电力的买卖出价,以平衡1.5小时以内合同交割中出现的供给和需求的差额,并解决输电网的堵塞问题;系统运营商调度电力直到满足需求,市场价格为系统平衡时最后一个发电单位电价;对合约电量和实际电量不符的市场参与方,将按系统平衡时接受的电力买卖的价格支付费用,并且支付系统运营商使系统平衡的成本。.供电公司购买发电商,实现发电和售电的自我平衡,目前英国五个最大的供电公司,发电和售电是基本平衡的。.供电公司之间将出现相互兼并,平均每个供电公司的用户规模将由300万户提高到500万户,实现规模效益。

电力市场化成功的条件

电力市场化必须将把电力规律和市场原则结合起来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人民生活都离不开电,对电力系统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电的需求越来越大,电力工业必须快速增长,这对于经济快速发展的中国尤为重要。电力体制改革必须把电力工业的客观规律与市场原则结合起来,以确保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电力改革中必须紧密结合电力系统运行的两大特征电力系统的主要物理规律是即时平衡和整体互动性。前者是指在庞大的互联电网中,电力的生产和消费必须保持实时平衡,任何背离都将引起频率波动,导致设备破坏直至整个系统瓦解。后者是指电力系统中所有部分的复杂的相互影响,连接在一起的电厂、电网和用电器,可以被视为世界上最大的机器,任何单一部件的变化都会对整个系统产生影响。电力系统的特点是产、供、销、用电同时完成,产品不能储藏。发电、输电、配电、供电在生产上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是电力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天不同时间用电量变化很大,为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正常供电,必须连续不断地保持发、输、配、供电之间的平衡。为了适应用电负荷变化,在电力系统中要有必要的备用容量(一般约8%左右),输电网要留有适当的裕度。电力系统运营调度部门要随时监视系统运行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以确保电力系统供电安全。保持电力系统在生产、发展中的整体一致性,是电力系统的客观规律,也是电力工业的一个主要特点。必须考虑电网的电力潮流分配和传输容量的规律电网中各输电线之间的电力潮流(输电容量)分配是根据物理学的克希霍夫定律确定的,输电线的传输容量是根据物理学欧姆定律、电磁感应定律确定的。这是不可改变的客观规律,电力市场交易必须服从这些规律,根据上述规律确定电网各个环节允许的输电容量进行交易。有的国家在电力改革过程中发生电网拥堵现象,是由于设想的容量与电网允许通过的容量不一致。发生电网拥堵若是局部的、小范围的,一般比较容易解决。如果电网拥堵发生范围很广,线路较长,为解决拥堵而需要建设的送变电工程较多,投资较大,会影响电力交易的经济合理性。是解决电网拥堵,还是修改电力交易合同或改变电源布局更合理,这就需要作全面的经济分析论证。

本文作者:张宏源工作单位:宁夏电力公司银川供电局

电力交易的方式第8篇

关键词:电力市场 远期合约 期货合约 期权合约 电力资本

电力市场包括电力现货市场以及电力金融市场两个部分,因为大规模的存储电能是不太现实的,又加上实时平衡的电能供需要求,导致电力的价格波动很大,给电力现货市场的参与者带来了很大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找到新的交易模式来有效的规避风险,电力金融市场便应运而生。

一、电力金融市场的架构

电力金融市场的主要服务对象是短期的市场活动,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期货和远期等金融衍生品来进行电力的储备以及价格的调控,能够有效的减少风险。电力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能够减少电力市场的价格波动,确保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和稳定,对于电力产业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电力金融市场的实现离不开电力合约的实行,不同电力合约的合理使用,能够促进电力产业的市场化发展。

(一)电力远期合约市场

所谓电力远期合约,就是在未来的特定时间以合约规定的方式和价格来进行一定数量的电力商品的交易,合约主要包含交易数量、交易时间以及交易价格和地点。远期合约属于场外交易的产品,对于规避现货市场的交易风险有重要作用,在电力市场中是一种比较稳定和直接的贸易方式,尤其是对电力需求较大或者有特殊需求的工业用户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远期合约具有形式简单和操作容易的特点,应用也是比较广泛的。

(二)电力期货合约市场

期货交易作为电力合约型交易的一种,其发生地点是在指定的交易所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价格来进行指定数量的电力交易。这种交易方式在欧美等很多国家的应用非常广泛。通过电力期货交易能够使电力价格在一定时间内锁定在同一价格水准,有效平衡电力价格的波动。交易所将买卖双方聚集到一起,由人将实时的供求关系和变化趋势的信息集中起来,通过公开叫价的方式完成交易,不仅给买卖双方提供平等的交易机会,还能够促进市场自由竞争的开展。电力期货交易能够对供求状况以及价格形势进行及时的反应。

(三)电力期权合约市场

电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使得定价很难进行。电力期权合约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使它在电力市场中的应用非常广泛。与其他的合约交易双方享有的义务和权利相当的处理方式不同,期权合约给予持有合约的一方特别的权利的同时,规定其具有不履行合约的权利。也就是说投资者在进行期货和远期交易时没有额外的成本支出,但是如果是期权交易就要支付一定的期权费,电力的期权交易可以应用到现货、期货以及远期的交易中。期权合约是进行电力价格管理的有效工具。电力系统的运行中存在阻塞是一个客观的情况,期权交易能够对阻塞的情况起到缓解的作用。

二、电力金融市场建设中的注意事项

通过对电力金融市场中主要的交易形式的了解,我们知道了各自的特点和作用,要想建立起一个更加规范和科学的金融市场,就要思考如何把存量资本盘活,怎样才能通过更多渠道吸引投资让电力产业得到更好的发展。在充分考量了我国电力金融市场的现状,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电力金融市场应该走上一条具有我国特色的科学的发展道路。

目前,我国的电力企业分为电力公司、发电厂以及供电公司等几个主要的类型,它们的在性质、经营范围等方面都是不同的,这也决定了它们在进行投资改造时采用不同的方式。例如,县级供电公司就可以采用股东多元化的办法,通过收购和兼并来进行独立公司的组建,而省级电力公司或者是电力集团还是应该保持国有的形式。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的全球化对电力企业来说,是挑战也是机遇,应该充分的借助国际资本市场的力量,通过上市来进行外资的引入,这样就能够在电力系统的建设中拥有更多的技术研究资金,不断提升技术资本的分量。同时要针对公司重大行为建设干涉机制,从外部对公司的决策进行规范,保证公司的顺利发展。

电力财务公司作为电力企业的融资中心,要对企业的闲置资金进行充分的利用,通过引进资金、调节闲散资金以及进行联合集资和信贷支持等方式,来实现财务公司规模的扩大,进而使金融资本与电力产业进一步的结合。投资者的培养也很重要,操作规范并且头脑清醒的投资者能够促进电力金融事业的发展。在进行投资的过程中,一定要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其中投资决策时风险的管理最关键,健全的投资风险管理制度的核心是良好的项目评审,通过对还款能力以及经济效益的分析,来进行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决策进行后还要注意进行网上协议以及筹资成本的管理工作,通过良好的制度最大程度的降低投资的风险,让投资的收益达到最高。

对企业的资本进行良好的管理离不开基本金制度的建设,对于老企业来说,基本金建设就是修正资本的缺位,对于新企业来说,则是督促资金的到位。通过对投资比例的分析,进行享有权利的划分,还要通过书面文件对所有者的出资比例进行说明,对所有者的资本情况进行明确。需要注意的是,国有资本作为我国电力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家对于电力产业掌控情况的象征。很多企业在进行改组时,单纯追求股份制建设的速度,为了刺激更多的资本入股,盲目的低估国有资产的意义,将国有资产进行转让。因此,企业一定要进行国有资产的核算和重估,特别是很多无形资产一定要充分考虑,杜绝任何对国有资产进行侵蚀的行为。

三、小结

综上所述,要想实现电力金融市场的良好建设,首先要对电力企业进行资本组成以及经营方式的优化和完善,良好的电力企业发展是市场建设的前提。其次,电力金融市场的实现,离不开各种合约方式的良好运用,这就要求我们,在了解我国电力金融市场现状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国外的建设经验,不断完善电力金融市场的管理模式以及投资机制,让电力金融和现货市场共同为电力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江健健,夏清,祁达才,等.基于期货的新型电力交易模式[J].中国电机工程学报,2010,23(4):31—37.

电力交易的方式第9篇

【关键词】电力双边交易;双边电价;合作博弈;ANP;改进Shapley值法

一、引言

电力市场双边交易是指购电商与发电商本着自愿互利原则,通过双边协商,签订双边合同(包括交易电量及其价格等)的交易方式。双边交易是远期(中长期)电力交易最普遍采取的交易方式,占了电力市场中总交易量的80%以上,它是确保电力市场稳定可靠的保证[1,2]。双边合约交易旨在排除电网对电价的影响,将更多的利润回馈社会(发电商与购电商),符合经济发展的大趋势。

电力双边交易中电价与电量的协商机制其实是一个利益博弈过程。由于电量不可存储性带来的额外风险,电力市场有别于普通商品市场。因此,上述博弈行为不但会受到各个联盟成员特质的影响,如努力程度、技术创新能力、投入因素等等因子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交易过程中的市场力、电网阻塞和合作道德违约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会导致博弈过程十分复杂,使得双边电力交易的博弈联盟随时面临破裂的风险。

可见,如何规避博弈联盟的破裂风险是电力双边交易的关键所在。有学者对于电力交易风险进行了相关的研究,文献[3]探讨了多个电力大用户与多个发电商的交易的情形,引入了多边交易混合战略博弈理论,并应用ANP(网络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得出的各交易对象的综合评判权重同时作为混合战略的选择概率[3]。将该方法应用到多个发电商与多个购电商的电价博弈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然而,该方法的谈判过程过于复杂,在实际情况中适用性并不强。同时,学者们对于如何避免成员特质引起的联盟破裂风险的研究几乎没有。

针对这一问题,文中设定了一个交易过程,在该交易过程中,发电商和购电商首先依据自身的成本、收益等因素进行报价;然后,某一交易方应用ANP对将要与其合作的交易对象交易的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交易对象及交易量;然后,应用Shapley值法分配成交者所得的利润,最后利用收益公式计算电价。为了考虑联盟成员特质对博弈过程的作用,保证方案的实用性,本文进一步对上述交易过程进行了改进。具体步骤是首先运用ANP确定交易量以分散交易风险,确定合作伙伴;然后,应用ANP来改进Shapley值法,以便考虑各影响因素在利润分配博弈过程中的作用;最后,通过价格利润公式求出合约电价。这样,便将电力合约交易过程中的各个影响因素纳入博弈过程,确保了交易联盟的稳定性,从而保障了电力双边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合约的签订。

二、基于分散风险考虑的合约电价确定机制

为避免电力市场交易过程中毁约风险带来的巨大损失,某交易主体不但要对交易对象进行评估和选择,而且会为了分散风险而同时与多个对象合作。同时,由于上述风险的存在,最终交易成交的量和价可能会因此而改变。

1、问题描述

在交易方要考虑分散交易风险来选择合作伙伴的电力双边交易机制中,交易者拥有自主选择权。在自主选择交易伙伴的过程中,无论是供电商还是购电商都倾向于与实力更稳定和强大的对象合作。也就是说,交易风险越小,其与该交易对象合作的电量越多。

(1)合作伙伴的确定

设供电商为A,购电商集合为。此时,供电商A将运用ANP[4-7]在中选择与其合作的交易对象,并确定将要与其合作的合约电量。应用ANP确定合作对象与交易电量可以综合考虑电力双边交易的风险。不妨假设供电商A通过ANP估计其与购电商单独合作的交易风险集合为,将风险值进行排序,不妨设,则他将与风险系数较低且总风险值不超过某一临界值的购电商进行合作。这里,可令临界值,也就是说,只

有满足的购电商才能与供电商A进行电力双边合约的交易。不妨设将要参与交易的购电商为,Q是总交易电量,则可以得到供电商A与购电商将要进行交易的电量如式(1)所示,合作面临的风险越大,则交易的合约电量就越小。

(2)基于Shapley值法的合作利润分配

1953年Shapley从公理化角度出发,提出了n人对策的值的概念,这种值被人们称为Shapley值。由于Shapley值法保证了解的存在性与唯一性,因此它被广泛地应用于解决人合作中收益分配问题[8]。

定义1,在一个人博弈中,如果对于,都有,则该参与人被称为虚拟参与人。虚拟参与人无法获得利润分配,即。

定义2,若在任意的博弈中,对于,都满足,则称解函数满足匿名性。其中,是置换,且对,都有。

定义3,如果对于所有的合作博弈,都能够满足,则称解函数满足可加性。

定义4,Shapley值是满足虚拟性、匿名性和可加性三个性质的唯一解:

不妨设电力双边市场的合作联盟为,联盟成员报价的集合则为。但是,A与的合作利润为,这里,是希望购买的电量。当时,,A与多个购电商合作时的总利润为:

由Shapley值法可得出所有参与交易成员的收益分配和。可见,运用Shapley值法可以使得合作利润的分配公平、合理。

(3)交易价格的确定

价格利润公式是:

将上文中求出的收益分配值带入以上公式,便可计算出供电商A与的合约价格。同样的道理,若市场中的购电商来决定合作对象,其交易过程与上述描述一致。

由此可知,通过ANP与Shapley值法来模拟基于风险分散的双边交易是可行的。运用ANP确定交易对象,Shapley值法来获得交易价格,能够分散双边电力合约的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下面将用一个算例进行验证。

2、算例分析

由于本文旨在描述方案的可行性,而非得出具体的计算结果,因此,不妨设供电商A通过ANP估计其分别与购电商集合中某一对象单独合作的交易风险集合为,由于临界值,所以供电商A将决定同时与签订电力双边交易合约,且A与的合约电量分别为4/11*Q,4/11*Q和3/11*Q。为方便计算,设供电商A能够提供的电量Q=1100(万千瓦时)。显然,A与购电商合作面临的风险越大,则其与合作的双边合约电量便越少,这与现实是相符合的。这里,供电商A决定同时与签订的电力双边交易合约电量分别是400,400和300。

不妨设A与的报价集合值为。运用Shapley值法分配交易利润,可以得到,,,,,,,其他的合作方式无法获取利润。通过公式(2)计算可以得到:

计算出供电商A将与签订电力双边交易合约电价分别为。

在分散交易风险的基础上,将Shapley值法应用于双边电力交易博弈过程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但是,电力双边交易利益的博弈过程比价复杂,不仅会受到交易过程中的市场力、电网阻塞和合作道德违约等交易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各个联盟成员特质的影响,如努力程度、技术创新能力、投入因素等等因子的影响。

因此,下面在应用ANP确定交易量以分散交易风险基础上,试图再运用ANP来改进传统的Shapley值法,以考察企业特质和交易风险因素在利润分配博弈过程中如何起作用以及其对博弈最终结果的影响。

三、多影响因素作用下的合约电价确定机制

上述分析虽然考虑了通过与多个交易伙伴合作来分散交易风险的过程,但没有涉及到双边电力交易过程中各个成员特质因素(如创新能力、努力程度、投入因素等等)对交易过程和交易价格的影响作用。实际上,交易者在电力交易过程中会利用自身的优势来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如面临风险较大的电力交易者会以退出合作联盟为要挟来争取更大的利润,而面临风险比较小的交易者会选择补偿部分利润给面临风险更大的交易者,进而保障联盟的顺利运行。下面先介绍改进的Shapley值法理论,然后探讨修正Shapely值法下的合约价格机制,最后用一个算例进行了验证。

1、改进的Shapley值法理论简介

传统的Shapley值理论中存在一个不合理的假设,即局中人组成每个联盟的意愿是相同的。这一假设违背了各联盟成员在合作过程中技术创新能力等不相同这些现实情况。为了弥补以上不足,很多学者对于传统的Shapley值方法进行了改进,研究者们探讨了风险因子、技术创新系数等因素的影响。例如,Guillaume(2006)提出shapley值法会受到权重向量的影响[9];陈月明(2011)将风险因子引进传统的Shapely值方法中,修正了每个联盟建立的可能性为1这一假设[10],谢晶晶和窦祥胜引入参与者意愿来对传统的Shapely值方法进行了修正[11]。然而,在这些修正过程中,所有影响因子的效用是相同的,换句话说,各个因素修正的比重是一样的。而在现实中,投入因素与创新能力等影响因素的作用并不一定相同。因此,将无法保障联盟的顺利建立和稳定运行。

下文将在考虑各个影响因子不同效用的基础上,提出基于ANP改进的Shapley值法。该方法运用ANP模型确定各个影响因子的作用程度,修正了基于相同比重修正的Shapley值法。

在一个人博弈中,不妨设影响双边电力合约交易的因子有个,其集合为。对于,都由n个元素构成,不妨设为。如果他的各个分量不全为1/n,则需要用该影响因子对传统的Shapley值法进行修正。对于,他对电力双边交易博弈结果的修正函数可定义为:

其中,是中的元素,表示影响因子下参与者的对应值(交易风险、投入因素、努力程度等等)。

同时,由于的影响程度并不相同,所以其对于博弈结果的影响也不一样。因此,可由ANP模型确定各个影响因子的作用效果,不妨设个影响因子效用向量为,则满足。

有以上分析可以得到,最终的修正系数如式(5)所示,这样,使得修正更加合理且更具有适用性。

如果,表明无需补贴。换句话说,没有得到改进的Shapely值法显然是时的特殊情况。

下文将探讨将修正后的Shapely值法运用于合约价格机制的可行性。

2、修正Shapely值法下的合约价格机制

以电力市场中存在投入因素、创新能力和交易风险三个影响因素为例进行分析,不妨设局中人的投入因素集合、创新能力集合与交易风险集合分别为、。这里,风险因素的影响和上文描述相同,投入因素越大,则表明参与者参与合作的意愿越弱,创新能力集合的元素则代表了参与者技术创新能力。显然,在传统的Shapley值法里面,这些集合的元素值都为1/n,与现实中的电力市场双边交易所处的环境并不相符合。

不妨设投入因素补偿率为:

强的竞争力,在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因此,他会利用这一优势来威胁联盟中的其他参与者,以期在最终的利润分配中获得更多的收益。相反,若,则局中人会屈服于联盟中能力较强的成员,拿出一部分利润以保证合作的进行。并且,有是交

临的风险较大,其违约的可能性较大。因此,联盟中的其他成员需要补偿其最终收益。反之,若,则局中人会拿出部分利润以确保联盟的稳定和顺利运行。

不妨设ANP模型评估结果显示投入因素和创新能力的作用指数分别为、与。可以得到所有影响因子综合影响最终分配的补偿系数为,其中:。

将所得的结果带入公式(6)和公式(7)便能计算出各个局中人最终的利润分配值。当随着市场环境和联盟成员特质的改变,影响电力双边交易的因子可能会增加,但都可依据上述相同的方法来处理这些影响因子,修正利益分配的博弈过程,以保障交易顺利进行。

3、算例分析

上面从理论上验证了改进的Shapely值法应用于电力双边交易利润博弈的合理性,下面将运用一个算例加以讨论。

不妨设局中人的投入因素集合、创新能力集合与交易风险集合分别为:

从计算结果可知,由于供电商A创新方面的优势与其在投入因素和风险因素上的劣势相互抵消了,他的最终收入不变;B1在三个影响因素作用下都处于劣势地位,因此他需要拿出一部分利润补偿给B2与B3;B2的投入价值较高,带来的收益多于创新能力较弱带来的损失,所以B2会得到收益补偿;B3具有创新方面的优势,且创新能力对利润分配结果的影响较大,因此,B3获得的最终利润分配值增加了。这里,B2在投入因素上面的优势较大,加权后任然远远超过B3在创新方面的优势,所以,B2获得的收益补偿较B3要大。

可见,应用基于ANP改进的Shapley值法理论模拟双边电力交易的博弈过程,不仅能够将交易风险纳入利益分配过程,而且还能将该等风险导致交易价格的变化呈现出来,从而具有更强的适用性。

四、结论

在电力双边交易电价与电量协商的利益博弈过程中,规避电力市场中各影响因素带来的违约风险是确保联盟稳定与交易顺利的关键。本文首先应用ANP确定交易对象及交易量;然后通过Shapley值法分配利润;最后利用收益公式计算电价。减小了谈判成本,并且分散了电力双边交易的风险。同时,为了考虑交易风险、联盟成员特质(投入因素、创新能力因素等)对利益分配博弈过程的作用,本文提出基于ANP改进Shapley值法,并运用该模型分配合作利润。结果显示,改进后的方案将电力合约交易过程中的各个影响因素都纳入博弈过程,确保了交易联盟的稳定性,从而保障了电力双边交易的顺利运行,更具有适用性。

参考文献:

[1]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2009 年电力市场交易年报[M].北京:国家电网公司,2010.

[2]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电力行业年度发展报告(2010)[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

[3]柏慧.大用户从发电商购电价格谈判的动态博弈模型[D].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09,12.

[4]Saaty T.L.Decision Making with Dependence and Feedback[M].Pittsburgh, PA:RW S Publication,1996.

[5]Saaty T.L.Time Dependent Decision-making;Dynamic Priorities in the AHP/ANP: Generalizing from Points to Functions and from Real to Complex Variables[J]. Mathematical and Computer Modeling,2007,46(7-8):860-891.

[6]李因果等.综合评价模型权重确定方法研究[J].辽东学院学报,2007,2(9).

[7]杨军,宋学锋,基于ANP方法的煤炭安全生产风险评价[J].统计与决策,2013,(10).

[8]Shapley L.S.A Value for N-Person Games[M]// Kuhn H.,Tucker A.W.,Contributions to the Theory of Games II.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3.

[9]Guillaume Haeringer.A new weight scheme for the Shapley value. Mathematical Social Sciences,2006(52):88-98.

[10]陈月明.合作博弈下的共同配送利益分配研究[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1,33(03).

[11]谢晶晶,窦祥胜.低碳经济博弈中的收益分配问题:Shapely值方法的一个应用[J].软科学,2012,26,12.

作者简介:

汪朝忠(1968-),男,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方向:电力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