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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法律问题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26 16:13:33

民营企业法律问题

民营企业法律问题第1篇

合理评估公有制企业的现有资产的前提下,通过兼并重组实现企业、政府和社会的多赢,是参与兼并各方追求的理想境界,也契合党和国家有关公有制企业改革的政策方向。在众多的“民并公”现实案例中,成功者有之,目标落空者亦有之。从目标落空的案例来看,又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或集体受损型,一类是民营企业受损型。前者的典型表现是内外勾结,低估被并购企业的资产,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对于此种问题,已有了比较明确和充分的认识,法治措施也在不断跟进和完善。后者则主要是指,民营企业在并购公有制企业过程中,由于法治环境、政府行为等方面的因素,不但没有实现预期的利益目标,反而深陷泥淖,自身难保的情况。如目前较有影响的某省本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曲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并购该市农业机械制造厂就属此类。这种情况可能属于个别现象,但是其对人们特别是民营企业主对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合理预期和内心信念的挫伤效应是十分严重的,同样应引起足够重视并需要深刻反思。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正确界定私人产权、合同自由与政府干预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理解和构建法治的前提和基础。首先,私人财产权必须得到法律的充分肯认和保护;第二,合同自由必须要有法律保障。在不违背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有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在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情况下,合同效力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等同于法律,必须信守并不受非法干涉。第三,国家或政府应保护私人产权、保障合同自由;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必须合理、适度并依法进行。上述三项原则是互动的统一整体,市场经济社会的秩序构建必须予以遵循。考察一些在“民并公”过程中民营企业受损的案例会发现,问题的原因往往在于法治环境,而法治环境出现问题的根源则是上述三项原则没有得到地方政府乃至司法机构的认同和践行。

企业并购首先是个合同行为。在“民并公”案例中,民营企业一般是并购方,而公有制企业是被并购方。民营企业是否需要通过并购实现发展、并购时机是否成熟、选择谁作为并购对象以及并购代价如何,均应由民营企业根据自身发展和市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有些地方由于急于想解决一些经营困难的公有制企业的实际问题,甚至为了彻底甩掉财政包袱,千方百计地寻找、苦口婆心地劝说,甚至动用政府的公共影响力压服一些效益好的民营企业与一些包袱企业签定“合同”,实现合并。

民营企业的活力源泉和比较优势在于其清晰明确的产权归属。民营企业主对企业享有所有权,在市场竞争中,决策自主、风险自担。政府与有关国家机关的主要职责就是保护好民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的私人财产权,引导和监督企业合法经营。对于肆意践踏企业财产权的不法行为应绳之以法,严肃处理。只有企业的产权得到了有效保护,企业才能发展并实现利润,国家税收和职工利益才能得到根本保障。有的地方政府视民营企业为“肥肉”,强行摊派,甚至有些官员吃拿卡要,这都是不尊重私人产权的表现。在“民并公”的过程中,一般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其结果是被并购方的法律主体资格消灭,资产并入,人员接收,最终出现一个规模更大的民营企业。对于并购后产生的民营企业,政府同样应该分清产权归属,并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在本溪等地方还出现了完成并购后的民营企业中原公有制企业个别职工因劳动纠纷不满,在一些不法分子组织下哄抢、私分企业资产的现象,对此,地方政府不但不依法制止和处理,反而包庇纵容。这种做法不但严重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也违背了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保护私有财产权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

民营企业法律问题第2篇

关键词: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一样具备可识别性、可防控性。因此,为了将企业的法律风险带来的损失降低到最小,首先需要识别风险的种类、成因,然后根据风险的特征进行防控。温州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是企业成立初期潜藏的法律风险、合同签订及履行中的法律风险、产权导致的法律风险以及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一、企业成立时潜藏的法律风险

追溯民营企业的发展史,温州无疑是源头。温州的特殊环境激发了民众自主创业的激情,使得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之势发展。温州民营企业的组织方式主要是家族制管理模式和股份制的现代企业制度两种。而其中家族制管理模式仍广泛的存在于各企业中,因为这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容易导致投资人对企业的性质和企业的财产、决策等方面的概念产生混淆。企业往往都是投资人个人说了算,公司财产归属于个人,而且容易导致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引发纠纷。

二、因合同产生的法律风险

一切经济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进行,交易双方必须履行契约义务。合同通过书面文字的形式将交易双方的权责详细地表述出来,为双方的活动给予指导,以一种准则的形式监督企业的行为。合同一旦签订,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正式确立。民营企业缺乏相关的法律部门,不具备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在协商企业合同的内容时容易遗漏关键细节,因此在突况发生时,容易造成很大的损失。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感性的处理细节条款,风险防范意识差,忽略专业法律人员和机构的重要性,给自身设立的利益保护屏障没有发挥真正实质性的作用。

三、产权相关法律风险

温州民营企业中有很多是以“亲友合伙”的形式存在的,最大缺陷就是这种公司运作是建立在情义的基础之上,公司产权被模糊淡化。在公司建立初期对产权没有进行区分,容易导致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公司产权是对公司有使用价值的资源所享有的权利,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质。如果单凭情义,忽略这种权利的重要性,很容易带来法律风险。这种情况同样存在于家族企业中,潜意识将公司归为自家人的,一旦涉及企业的发展方向等关键决策问题就容易引发内部矛盾和产权纠纷。

四、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民营企业的自身特点以及社会关系,给融资带来很大的困难。众所周知在2011年温州企业老板因为企业资金链、借款等原因造成的“跑路”现象是当年与温州挂钩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民营企业自身信誉度不高,没有强大的资金政策支持,在企业扩展的过程中,很容易导致融资难的问题。一旦企业采取高利贷等高风险方式进行融资,就很容易陷入一系列的借贷风险,如为了获取贷款捏造虚假文件、非法集资、金融凭证诈骗等。温州的家族企业历史缘由是早期温州的民营企业主要以个体户或承包经营户的形式存在。家庭作坊式的管理,让温州民营企业具备了浓郁的家族主义文化色彩。温州民营企业和其他民营企业一样,在其发展初期是在我国计划经济的支持下,通过政府的支持和帮助茁壮成长,因为这种优越的外部环境也淡化了经营者的风险意识。为了追逐更多的利益,企业四面出击,盲目扩张,追求多元化经营,对自身的实力和发展方向过分的自信,最终因为个人主义色彩,导致了企业的败落。法律风险的防控意识薄弱直接影响企业对法律风险防范的资本投入。温州民营企业由于自身的法律知识缺陷和法律风险管理意识的淡薄,一般没有单独设立法律职能机构,即使发生法律纠纷也是向外部法律机构求助。企业内部设立法律职能部门的主要作用就是指导企业进行日常经营活动,凭借对法律风险的了解,能够有效从源头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的产生。企业法律风险的管理是确保企业正常有效运营的必要内容。企业的风险管理伴随着企业的成长和衰落,企业经营一天,就必须注重对风险的管理,而各种风险的最终落脚点往往就是法律风险。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风险管控体系,才能确保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必须高度依赖的法律风险管理意识,同时企业也应不断完善好法律风险识别体系和管控体系。

作者:肖立峰 单位: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文川.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国内文献研究综述[J].河北联合大学学报,2012,12(6):32-35.

[2]安小毅,谢庆莉.企业法律风险基础理论研究———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为对象[J].法制与社会,2009(17):18.

[3]李修蛟.企业法律风险管理[J].首席财务官,2014(1):84-85.

[4]陈戈垠.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为切入视角[J].产业经济,2014:359.

[5]于兴江.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J].新西部,2010,16:55-57.

民营企业法律问题第3篇

关键词: 民营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ISO14000标准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异军突起,迅速发展。在去年被中央电视台评为“中国十大最具经济活力城市”之一的温州,是一座经济繁荣而又充满活力的城市,其经济的支柱和主要特色就是民营经济。据不完全统计仅温州市就有13多万家民营企业,这些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已被写入宪法, 但是民营企业的高速发展却引发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若不认真加以解决这些问题,势必对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的冲击,反过来也必将制约我国经济包括民营经济的发展。

任何一个企业,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要激烈地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那么就必须追求较高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一个企业的生存之本。民营企业要谋求自身更很的发展,就必须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可以说众多的民营企业都有这样一个目标:“低投入,高产出”,有点数学知识和经济学头脑的人都知道,投入和产出这两个量之间是成反比关系。当固定产出的时候要获得高的经济效益就必须降低投入,所以民营企业就不愿意增加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前几年在治理淮河过程中,有些企业就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配备治污设备,白天排放处理后的“白水”,晚上没人看见的时候排出来的水就变了颜色,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导致企业的污水处理设备成为摆设品。

在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初期,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企业自身,考虑环境因素的比较少,人们更多把目光放在经济蛋糕的增长问题上,更多地关注GDP数字的攀升,而直到最近几年以来,由于一系列环境问题开始危及到增长甚至已影响到整个社会发展的时候,人们才开始重新认识并重视起环境问题来。

不可否认,GDP的增长必然要付出一定的环境代价,但是,能否找一种最优选择,把这种代价降到最低?

我们知道,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每个社会主体都应该为其行为负责。民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应该为其行为负责,民营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主体,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应该承担起维护我们公共的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民营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是可以理解,但是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不能以牺牲公众的环境利益为代价。固体废物,污水,废气的排放,使必会造成环境的污染,环境污染将会侵犯公众的环境利益,这就导致社会的一种不公平。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平等地享有环境权,但是自己的环境权却很难行使。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侵权行为应当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的应排除这种行为。有权利要求环境侵害的一方赔偿损失,但是由于环境污染的潜在性,一开始它对公众造成的环境侵害不是很明显。虽然有环境侵害的存在即使公众也认识到了,但是不是到了环境污染严重侵犯了自己健康的时候公众是不会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因为从我国的环境立法来看,有关的法律法规过于简单,用语含糊,可操作性不强,很难成为公民主张环境权的直接依据。即使民营企业对环境污染的事实存在,如果不是很严重的话不会被公众要求环境侵害赔偿,但是民营企业作为社会成员应该认识到环境保护既是自己的义务,更是对社会应负的一种责任。

随着入世和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程度加深,国内民营企业要在全球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壮大,关键还在于民营企业本身,只有具有良好企业形象,得到社会高度认可的企业及其产品才具有持久的竞争力。为此,温州天正集团董事长高天乐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强调企业责任就是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要对员工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资源环境负责。

在过去的理解中,很多民营企业只关注最低层次的社会责任,他们认为只要企业能赢利、纳税就是尽到了社会责任,或者仅仅把企业的社会责任等同于社会公益事业。而忽略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即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因为认识不够,造成了很多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层出不穷。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中,普遍存在着污染环境和资源浪费等一系列问题,没有形成一种对整个社会负责的社会责任感。

民营企业关注社会责任是全球化背景下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除了民营企业经营者自身的道德良知和长远眼光,还要依靠政府的积极推动和引导。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动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

首先,政府应当灌输一种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的领导者要深刻理解社会责任大于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政府应当帮助企业树立社会责任的观念,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体系。

其次,政府应该完善法制建设。将企业的相关社会责任要求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劳动法、生产安全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企业在做到守法经营的同时也就体现了社会责任。

第三,有必要建立一套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如今中国对企业的评价标准还仅仅停留在经济标准上,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提高企业竞争力的要求。我们有必要建立一套从经济、社会、环境三方面全方位评价企业的指标体系,采取绿色GDP统计。

第四,在舆论导向上,政府应当扩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引导社会关注和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积极评价重视社会责任的企业,营造一种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如在企业评优评强的活动中,将增加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作为评比的一项标准。

此外,公众应该建立起社会舆论的监督体系帮助民营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意识。

政府和社会舆论可以帮助民营企业意识到社会责任,但是这些毕竟是外部因素,关键是民营企业自身应该意识到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

如何更好地解决民营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光凭借民营企业逐渐意识到的社会责任感还是不够的,社会责任说到底就是民营企业或者说是民营企业老板道德层面的问题。有些民营企业有强的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规;有些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把没有处理过的污水,固体废物,废气直接排放,这就需要国家建立一套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如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效益又差的民营企业可以强令关闭。

对一些超标排放的民营企业应该予以处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民营企业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

民营企业意识到环境保护是一项社会责任的同时,应该引进先进的管理制度,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为了有效解决境保护问题民营企业就应该推行被称为是民营企业的“绿色通行证”的ISO14000系列标准认证。

推行ISO14000会给民营企业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企业的内部,从强化管理、规范流程到品质提高,改善工作关系,提高员工素质,增强环保意识,在日常生产经济活动中,注意节约资源,从而达到降低成本;同时由于改进工艺,既减少了生产过程的污染物,又降低了污染物的处理费用。另一方面是在企业外部,可增强客户信心,扩大市场,提高企业知名度,美化企业形象等。

推行ISO14000有利于破除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早在1996年公布ISO14000的同时,国际标准化组织宣布对这一新的认证标准只给两三年的缓冲期。缓冲期过后,国际市场就可能会对未获证企业和产品作出若干限制,一些发达国家很可能借此对第三世界国家的产品构筑非关税贸易壁垒。如在美国,国家能源部已要求其所有合约厂家在1998年9月前通过ISO14000认证,否则将取消合约。因此,民营企业有了这张“认证证书”就等于取得了一张国际贸易的“绿色通行证”,就可以打破一切国家正积极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为此,民营企业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提高全体职工的环保意识。必须认识到推行ISO14000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贯彻ISO14000是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负责,是对消费者负责,是对子孙后代负责,也有助于企业开发绿色产品,发展环保技术,建立起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出口商品结构。

2、大力推进科技进步,推广清洁生产和绿色技术,建立生态化生产体系,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绿色产业转移,实现民营企业发展的生态化和工农业一体化。民营企业分布于广大农村,应大力支持和鼓励其充分利用其资源条件和特点,引入绿色科技,发展绿色产业。

3、按ISO14000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现民营企业经营模式的战略转移。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的规模大小,按照ISO14000的要求,或单独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或把环境管理内容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中,从产品的设计、材料选购、工艺制造、成品出厂、安装使用和产品使用后处理的所有活动和过程都严格按标准要求,加强环境保护,防止污染,从而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一套立足于生态文明的现代科学技术管理体系和生态环境。

为此,民营企业应实施以下经营战略转移:

(1)绿色化经营战略。这种经营模式是要求民营企业在发展战略上自觉把环境保护、节约资源放在突出的重要地位,将环境资源价值纳入生产核算体系,作为衡量企业效益和企业决策的重要依据,逐步淘汰落后的技术和工艺,加大可以投入力度,加强绿色科技产品的开发,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采用清洁生产、少废无废工艺,在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都注重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努力降低直至消除污染排放,实现企业产值的绿色增长,开展绿色贸易,推动建立绿色市场,树立企业绿色形象,引导社会的绿色消费。

(2)集约化经营战略。传统的生产方式是一种“原料?产品?废物”模式,其技术原则和组织原则是线性和非循环的,因而表现为排放出大量的废弃物。而集约化经营模式则要求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致力于节约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从资源密集型向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转移,依靠技术进步实现产品的最大增值,努力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系数,在节约资源的同时加强废物的综合利用,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建立生态工艺,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3)社会化经营战略。虽然企业有各种方式可以选择创造社会价值,促进社会发展,但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最有效的途径是“学会如何将我们所面临的主要社会挑战转变成新型的有利可图的企业机会”。这是民营企业实施社会化经营战略,全面承担其所应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核心和本质特征。

在我们一般的认识上认为民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只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其实环境保护是我们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环境治理,一方面能减轻政府财政的压力,另一方面可促进民间资本的合理循环,并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可谓一箭双雕,何乐而不为呢?我们知道,加快环保产业发展,追求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是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自然,这种可持续发展也是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因为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应是一切经济活动和经营行为的出发点,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应该将此奉为圭臬。同时,应该看到,由于环保产业的滞后,国家资本的投入明显不足,也给民营企业民间资本的介入提供了用武的天地和广阔的舞台。就是说,民营企业参与环保产业的建设,既是一种义务,一种利他,也是一种责任,一种自利。

参考资料:

「1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 2004年。

「2 刘效仁 《民间资本为何远离环保产业》 2004年。

「321世纪经济报道 2004年。

民营企业法律问题第4篇

毛卫厅摘要:修改后的宪法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的这一规定使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民营企业的发展进入了又一个美好春天,但是在民营企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却引发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本文探讨了民营企业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责任,并在建立健全环境立法的同时探讨民营企业引入ISO14000标准认证的实施,希望建立一整套对民营企业环境保护的评价体系,并鼓励引入民营企业的民间资本参与环境保护的投资,从而有效地控制因民营企业的高速发展而带来的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关键词: 民营企业 环境保护 社会责任 ISO14000标准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异军突起,迅速发展。在去年被中央电视台评为“中国十大最具经济活力城市”之一的温州,是一座经济繁荣而又充满活力的城市,其经济的支柱和主要特色就是民营经济。据不完全统计仅温州市就有13多万家民营企业,这些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已被写入宪法, 但是民营企业的高速发展却引发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若不认真加以解决这些问题,势必对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的冲击,反过来也必将制约我国经济包括民营经济的发展。任何一个企业,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要激烈地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那么就必须追求较高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一个企业的生存之本。民营企业要谋求自身更很的发展,就必须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可以说众多的民营企业都有这样一个目标:“低投入,高产出”,有点数学知识和经济学头脑的人都知道,投入和产出这两个量之间是成反比关系。当固定产出的时候要获得高的经济效益就必须降低投入,所以民营企业就不愿意增加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前几年在治理淮河过程中,有些企业就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配备治污设备,白天排放处理后的“白水”,晚上没人看见的时候排出来的水就变了颜色,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导致企业的污水处理设备成为摆设品。在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初期,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企业自身,考虑环境因素的比较少,人们更多把目光放在经济蛋糕的增长问题上,更多地关注GDP数字的攀升,而直到最近几年以来,由于一系列环境问题开始危及到增长甚至已影响到整个社会发展的时候,人们才开始重新认识并重视起环境问题来。不可否认,GDP的增长必然要付出一定的环境代价,但是,能否找一种最优选择,把这种代价降到最低?我们知道,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每个社会主体都应该为其行为负责。民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应该为其行为负责,民营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主体,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应该承担起维护我们公共的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民营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是可以理解,但是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不能以牺牲公众的环境利益为代价。固体废物,污水,废气的排放,使必会造成环境的污染,环境污染将会侵犯公众的环境利益,这就导致社会的一种不公平。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平等地享有环境权,但是自己的环境权却很难行使。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侵权行为应当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的应排除这种行为。有权利要求环境侵害的一方赔偿损失,但是由于环境污染的潜在性,一开始它对公众造成的环境侵害不是很明显。虽然有环境侵害的存在即使公众也认识到了,但是不是到了环境污染严重侵犯了自己健康的时候公众是不会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因为从我国的环境立法来看,有关的法律法规过于简单,用语含糊,可操作性不强,很难成为公民主张环境权的直接依据。即使民营企业对环境污染的事实存在,如果不是很严重的话不会被公众要求环境侵害赔偿,但是民营企业作为社会成员应该认识到环境保护既是自己的义务,更是对社会应负的一种责任。随着入世和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程度加深,国内民营企业要在全球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壮大,关键还在于民营企业本身,只有具有良好企业形象,得到社会高度认可的企业及其产品才具有持久的竞争力。为此,温州天正集团董事长高天乐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强调企业责任就是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要对员工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资源环境负责。 在过去的理解中,很多民营企业只关注最低层次的社会责任,他们认为只要企业能赢利、纳税就是尽到了社会责任,或者仅仅把企业的社会责任等同于社会公益事业。而忽略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即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因为认识不够,造成了很多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层出不穷。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中,普遍存在着污染环境和资源浪费等一系列问题,没有形成一种对整个社会负责的社会责任感。民营企业关注社会责任是全球化背景下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除了民营企业经营者自身的道德良知和长远眼光,还要依靠政府的积极推动和引导。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动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首先,政府应当灌输一种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的领导者要深刻理解社会责任大于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政府应当帮助企业树立社会责任的观念,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体系。其次,政府应该完善法制建设。将企业的相关社会责任要求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劳动法、生产安全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企业在做到守法经营的同时也就体现了社会责任。第三,有必要建立一套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如今中国对企业的评价标准还仅仅停留在经济标准上,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提高企业竞争力的要求。我们有必要建立一套从经济、社会、环境三方面全方位评价企业的指标体系,采取绿色GDP统计。第四,在舆论导向上,政府应当扩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引导社会关注和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积极评价重视社会责任的企业,营造一种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如在企业评优评强的活动中,将增加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作为评比的一项标准。此外,公众应该建立起社会舆论的监督体系帮助民营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意识。政府和社会舆论可以帮助民营企业意识到社会责任,但是这些毕竟是外部因素,关键是民营企业自身应该意识到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如何更好地解决民营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光凭借民营企业逐渐意识到的社会责任感还是不够的,社会责任说到底就是民营企业或者说是民营企业老板道德层面的问题。有些民营企业有强的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规;有些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把没有处理过的污水,固体废物,废气直接排放,这就需要国家建立一套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如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效益又差的民营企业可以强令关闭。对一些超标排放的民营企业应该予以处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民营企业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民营企业意识到环境保护是一项社会责任的同时,应该引进先进的管理制度,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为了有效解决境保护问题民营企业就应该推行被称为是民营企业的“绿色通行证”的ISO14000系列标准认证。推行ISO14000会给民营企业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企业的内部,从强化管理、规范流程到品质提高,改善工作关系,提高员工素质,增强环保意识,在日常生产经济活动中,注意节约资源,从而达到降低成本;同时由于改进工艺,既减少了生产过程的污染物,又降低了污染物的处理费用。另一方面是在企业外部,可增强客户信心,扩大市场,提高企业知名度,美化企业形象等。推行ISO14000有利于破除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早在1996年公布ISO14000的同时,国际标准化组织宣布对这一新的认证标准只给两三年的缓冲期。缓冲期过后,国际市场就可能会对未获证企业和产品作出若干限制,一些发达国家很可能借此对第三世界国家的产品构筑非关税贸易壁垒。如在美国,国家能源部已要求其所有合约厂家在1998年9月前通过ISO14000认证,否则将取消合约。因此,民营企业有了这张“认证证书”就等于取得了一张国际贸易的“绿色通行证”,就可以打破一切国家正积极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为此,民营企业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提高全体职工的环保意识。必须认识到推行ISO14000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贯彻ISO14000是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负责,是对消费者负责,是对子孙后代负责,也有助于企业开发绿色产品,发展环保技术,建立起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出口商品结构。2、大力推进科技进步,推广清洁生产和绿色技术,建立生态化生产体系,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绿色产业转移,实现 民营企业发展的生态化和工农业一体化。民营企业分布于广大农村,应大力支持和鼓励其充分利用其资源条件和特点,引入绿色科技,发展绿色产业。3、按ISO14000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现民营企业经营模式的战略转移。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的规模大小,按照ISO14000的要求,或单独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或把环境管理内容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中,从产品的设计、材料选购、工艺制造、成品出厂、安装使用和产品使用后处理的所有活动和过程都严格按标准要求,加强环境保护,防止污染,从而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一套立足于生态文明的现代科学技术管理体系和生态环境。为此,民营企业应实施以下经营战略转移:(1)绿色化经营战略。这种经营模式是要求民营企业在发展战略上自觉把环境保护、节约资源放在突出的重要地位,将环境资源价值纳入生产核算体系,作为衡量企业效益和企业决策的重要依据,逐步淘汰落后的技术和工艺,加大可以投入力度,加强绿色科技产品的开发,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采用清洁生产、少废无废工艺,在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都注重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努力降低直至消除污染排放,实现企业产值的绿色增长,开展绿色贸易,推动建立绿色市场,树立企业绿色形象,引导社会的绿色消费。(2)集约化经营战略。传统的生产方式是一种“原料?产品?废物”模式,其技术原则和组织原则是线性和非循环的,因而表现为排放出大量的废弃物。而集约化经营模式则要求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致力于节约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从资源密集型向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转移,依靠技术进步实现产品的最大增值,努力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系数,在节约资源的同时加强废物的综合利用,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建立生态工艺,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3)社会化经营战略。虽然企业有各种方式可以选择创造社会价值,促进社会发展,但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最有效的途径是“学会如何将我们所面临的主要社会挑战转变成新型的有利可图的企业机会”。这是民营企业实施社会化经营战略,全面承担其所应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核心和本质特征。在我们一般的认识上认为民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只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其实环境保护是我们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环境治理,一方面能减轻政府财政的压力,另一方面可促进民间资本的合理循环,并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可谓一箭双雕,何乐而不为呢?我们知道,加快环保产业发展,追求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是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自然,这种可持续发展也是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因为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应是一切经济活动和经营行为的出发点,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应该将此奉为圭臬。同时,应该看到,由于环保产业的滞后,国家资本的投入明显不足,也给民营企业民间资本的介入提供了用武的天地和广阔的舞台。就是说,民营企业参与环保产业的建设,既是一种义务,一种利他,也是一种责任,一种自利。参考资料:【1】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 2009年【2】 刘效仁 《民间资本为何远离环保产业》 2009年【3】21世纪经济报道 2009年【4】中华工商时报 2009年

民营企业法律问题第5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对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更好地发挥法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职能作用,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我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百所帮千企”专项法律服务活动。活动开展以来,共组织各类涉企普法主题宣传活动与专题讲座**次,惠及***余人。全市1**家律师事务所结对帮扶***家企业,实地走访企业***家,收集、排查企业法律风险682条,提供法律咨询773次,提供法律建议750多条。发放企业法律服务资料8200余份,帮助民营企业化解风险、解决问题***个,出具法治体检报告1200余份,挽回经济损失***亿元,活动成效显著。现将活动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活动开展情况

(一)强化组织领导,发挥带头作用。各地司法行政系统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把开展“百所帮千企”专项活动作为深化“法企同行”活动的一项重要抓手,摆上位置、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切实负起责任。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法治体检工作,加强对律师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的监督、指导,积极组织律师深入相关民营企业开展法治体检等活动,通过以上率下发挥好示范作用。一是建全组织机构,统领活动有序实施。各地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并根据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建立了法律服务团。利用各镇(街道)司法所力量,以中小民营企业为主要对象,通过实地走访、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开展情况摸排,全面掌握本区接触民营企业法务机构设置、法律服务需求、风险隐患特点等基本信息,将搜集了解到的具体情况问題,列出清单、分门别类、梳理汇总、建立台账,摸清情况底数掌握信息主动,为活动的有效开展打下坚实基础。二是主动搭建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质效。召开法律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恳谈会。主动与工商联沟通协作,组织召开恳谈会,在工商联设立工作站,与民营企业家和律师、公证机构代表进行座谈,听取民营企业家和律师、公证机构对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建议。三是组建律师公益服务团队,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展大型企业组团服务,向辖区内企业进行法律服务推介。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法律体检等方式,全面梳理企业法律风险和法律纠纷,全面掌握企业债务危机、经营风险等状况,分类梳理汇总问题清单,提出应对措施。 

(二)统一思想认识,尽心服务企业。严格按照服务民营企业的目标任务,把握重点,分类指导,重点在做好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同时,结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要求律师对面广量大的中小微民营企业也要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效。强化督查考核,着力在健全服务的长效性、提升服务的精准度、提高服务的实效性上下功夫。一是结对服务解难题。通过双向选择、意向洽谈等方式,以“1:10”的比例与民营企业结“对子”,结对律师定期深入企业,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投资融资、劳动用工等方面进行深度“体检”,并出具法律体检报告,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紧扣企业发展“痛点”,提供发展建议、纠纷排查、法律救济等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法律问题。二是建立律所、律师服务民营企业常态化机制。成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队”,积极为重点民营企业开展免费全面法治体检;组织担任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为顾问单位开展免费全面法治服务体检,推动法律顾问保护关口前移,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建立民营企业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合作制度。健全律师参与经营、决策、论证等工作机制和平台。发挥基层法律服务职能作用,做好民营企业诉讼、等工作。三是深化民营企业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民营企业家法律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形成加强民营企业法治宣传教育的合力。灵活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活动,通过专题讲座、法律咨询、走访巡查、法润企业群,律师普法答疑等形式,宣传劳动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维权救济途径,进一步提升对企服务精准度。组建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专家团,开展“民企发展-法治护航”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与民营企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开展“法律进民企”活动,组织律师、法律顾问积极对接有需求的企业,指导民营企业制定法治宣传计划,开展以案释法法治宣传教育,帮助管理层和员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促进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依法维权。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树立守法诚信企业家、标杆企业,提升民营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四是主动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组建“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团”、“12348法律服务队”和“企业法制服务研究会”等,以中小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召开座谈会、法律咨询等,深入摸排了解企业法律需求、法律风险等信息,对企业招标投标、项目洽谈、合同制定等方面开展法律体检和法律论证,及时提供风险评估和预警提示,为企业生产经营把好法律关。编印《企业依法经营应知应会四十条》,免费邮寄全市3000多家中小企业,开展“合同法实用知识巡回宣讲”活动为广大企业管理人员普及相关法律法规,解答涉法困惑难题。在法治体检过程中,不仅把民营企业内部存的问题列出,并提出专业建议,在指出问题的同时,提醒企业提高预防法律风险意识,防止民营企业小问题扩大化,使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降到最低,做到预防风险的目的。

(三)发挥职能作用,聚焦企业发展。一是拓展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民营企业功能。利用区、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开辟民营企业服务绿色通道,方便民营企业办理公证、寻求法律援助、矛盾调解等法律需求。对民营企业办理法律服务事项,实行特事特办,推行预约、上门服务等措施,必要时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与民营企业进行对口服务,提高法律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强化民营企业经济活动的公证服务。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设立、流转、争议解决等过程中有关合同和保全证据等事项的公证服务。引导公证机构主动与民营企业对接,帮助民营企业解决抵押贷款、信用贷款、股权质押等问题。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办理民营企业并购、招标投标、拍卖、提存等业务,防范法律风险。三是完善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体制。加强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引导民营企业增强仲裁意识,规范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条款)。依法吸收民营企业专业人士参加仲裁工作,帮助民营企业培养仲裁人才,壮大仲裁队伍。深化仲裁机构与商会等行业组织的协作,建立专业仲裁工作平台。完善民商事纠纷仲裁机制,依法公正合理裁决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纠纷,促进民营企业尤其是困难企业就地、快捷、经济地解决纠纷。四是开辟民营企业员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组织法律宣传、法援中心工作人员深入民营企业开展公益法治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民营企业员工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对民营企业农民工和困难员工申请法律援助,优先受理,应援尽援。其中,对因欠薪或工伤事故申请法律援助的,免除经济状况审查。在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通过调解促成企业和员工和解,营造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五是健全涉及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作用,推动各行业、产业领域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大力开展民营企业内部、民营企业与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受理并调解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完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化解长年积累、多年未得到解决的矛盾纠纷,畅通民营企业纠纷解决渠道,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本次活动,发现民营企业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民营企业法律风险意识不够,法律投资过低,法律机构不健全。主要是事后防范,而不是事前防范。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存在事后防范的侥幸心理,甚至出现无视或漠视法律风险的现象,民营企业出问题后,只要不是单一的法律问题,民营企业家首先想到的可能不是法律手段,而是找关系,找人脉。这首先与个人的法律观念不强有着直接的原因联系,其次是与法治环境有着一定的联系。很多民营企业的法律支出远远偏低,民营企业的平均法律风险防范费用约占整个企业总收入的-*%,在轻视法律风险的思维主导下,中小型民营企业的法律投资甚至更低。二是低成本、超常规、不规范发展导致民营企业信誉度差。在激烈竞争的形势下,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小型民营企业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牟取不道德暴利,有的进行商业贿赂、商业欺诈为追逐短期利益开道,有些民营企业的这种作法本身是违法的,不仅造成严重不良的法律后果,更极大地毁坏了自身信誉和进一步发展的能力。另外,公众对民营企业的低信誉评价也是导致民营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因素之一。三是法律服务队伍人才后续力量和服务能力不足。受自身业务能力限制,我市律师涉足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很少,市内大、中型企业均有自己的法务部,或外聘苏南地区大型律所为企业法律顾问,金融证券、公司上市、涉外投资等非诉高端法律服务业务,我市律师涉及的很少。四是法律顾问服务传统单一。现行的法律顾问,大多以审查合同及诉讼为主,没有进一步深入企业内部帮助企业从源头上进行风险防控,导致一些企业用工成本和经营成本大为增加。

三、意见和建议

针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围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继续开展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大力宣传各种优惠政策和各种法律法规知识,主动为项目引进和签约落地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二是围绕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发挥法律指导作用。帮助民营企业依法处理各种法律事务,规避经营风险,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坚强的法律服务,实实在在地解决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三是提高民营企业法律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加强对民营企业负责人、员工法律知识培训,在短期内提高他们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提高民企负责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学习兴趣。加强经营领域的风险防控,减少向法律风险的转化。大的民营企业可以设立法律部门,小的民营企业可以配置专门负责法律事务人员。建立法律事务工作制度,明确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简化法律事务工作流程,强化法律事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确保法律事务工作能够真正起到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四是扩大企业法律顾问覆盖面,实现法律顾问服务多样化。建立法律从业人员资源库,以全市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包括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按照各自专长分类,建立法律从业人员资源库;建立企业法律服务资源库,对全市的民营企业分门别类,建立企业法律服务资源库。在建立双向资源库的基础上,加强对接,进一步扩大企业法律顾问覆盖面。双向资源库建立后,开发注册“法企同行”APP,实现法律顾问服务线上线下多方位、形式内容多样化开展;企业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可通过资源库或APP双向选择;没有选择的企业,可按照结对的方式进行。具体操作内容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目标企业进行法律风险访问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制定各类解决方案;定期、定向为企业提供确定的专项法律服务。五是扩充服务队伍。充分利用好村居法律顾问的职能作用,要求他们为所服务的辖区内企业提供普遍的法律服务,并做好律师的权益保障工作,适当给予律师路程补贴、高温补贴等,让律师能够更舒心地为企业进行服务。

民营企业法律问题第6篇

【论文摘要】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问题日渐突出,影响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通过对南昌100多家民营企业的调查,本文考察了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现状,并试图从现阶段立法、司法以及执法等角度分析相应的成因。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日益增强,而其权益保护的问题也日渐突出,影响到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为了解当前南昌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状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的方法和途径。本课题组和南昌市工商联于2005年10月20~30日对南昌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民营企业家分别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55份,回收有效问卷124份。多数受访者认为南昌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大有改善,对发展的前景有信心,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

二、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现状

本次调查问及“您在过去一年中是否感觉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过侵害”时,答“是”占34.62%,答“否”占47.12%,答“不知道”占18.27%。当问及“在投资经营过程中,您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法律保障”时,答“能”只占9.43%,答“不能”占15.09%,答“基本能”占75.47%。调查表明,随着民营企业在发展当地经济中作用的提高,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地方政府关注,但侵占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存在。当前,我国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相比,其赖以生存的生产要素还不能完全由市场进行配置,有些政府官员仍习惯沿用传统思维指导市场经济,因而其合法权益不时受到侵犯。

(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

1、民营企业身份的不平等待遇

民营企业面对的方方面面不平等待遇主要在于:(1)观念不平等。当调查问及“您认为我市政府和金融企业的人员中是否在观念上对民企有偏见”,答“有”占20.18%,答“基本上有”占68.42%,答“没有”仅占11.40%。由此来看,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偏见认为民营企业是一种“边缘性经济”的观念还很严重。(2)银行贷款不平等。调查显示,南昌民营企业开创资金81.34%是自筹,从国有银行获取的贷款不足20%,属于最难获得贷款的群体。本次调查问卷显示,南昌民营企业规模较小的第一位原因是资金短缺。资金问题是目前民营企业发展的一大难题,近几年来中国的资本市场发展较快,形成了股票、贷款、债券、项目融资、财政支持等六大融资方式,但是除短期信贷以外,其他融资渠道对民营企业的开放度很低。在征询“你认为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困难的主要原因”时,回答“贷款条件苛刻”、“歧视民营企业”、“缺少担保机构”的比例占74.38%。企业所有制的歧视,中小企业缺少担保机构,都使民营经济缺少融资渠道,缺少融资的稳固平台,进而使其生产力得不到解放。(3)税赋和法律方面的不平等。税赋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严重的所得税重复计征。从现行的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来看,对民营企业有失公平。特别是那些独资经营的民营企业,在企业交了33%的利税后,还要交高达20%多的个人所得税,不仅加重了税赋负担,还使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不能在同等条件下开展竞争。本次调查当问及“您目前在经营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时,回答“税赋偏重”的列第三位。法律方面主要是民营企业在各类产权和产权关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比例达35.52%),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视(比例高达85.85%),等等。(4)信息不对称是民营企业遭遇不平等待遇的又一体现。调查表明,当问及“您是否能通过公开渠道获得政府颁布的各类文件”时,答“不能”为39.02%,答“部分能”为56.9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渠道畅通与否对企业的决策和发展非常重要。由于民营企业没有具体主管部门,来自政府部门的信息多不能及时传递而坐失不少良机。

2、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难获保障

您认为民营经济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

从上表可知,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受种种因素限制,民营企业往往不能以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在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时与国企和外企相比显然处于弱势。常有一些部门借矛盾和冲突牺牲民营企业的利益以求所谓一时安稳。

3、市场准入权利的歧视性待遇

调查表明,认为市场存在准入壁垒的比率高达86.54%。目前一些垄断和半垄断行业,民营企业难以进入。加入WTO以后,许多过去的垄断性行业已经逐步允许外资企业进入,但民营企业仍被拒之门外;有些行业即使允许民间投资进入,但投资比例、投资形式受到许多限制。当问及“您认为在土地审批方面,对民企用地的审批程序和面积限制是否严于国企和外企”时,回答“不是”仅6.12%。当问及“贵企业是否能享受到和国企一样的优惠政策”时,回答“能”仅2.68%。

4、部分职能部门对民营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有失规范

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在转变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等行政服务方面存在不足。调查显示,被调查者9.02%认为行政机关办事程序公开,79.51%认为基本公开,另有10.66%认为行政机关办事不公开。只有4.07%认为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较强,有89.43%认为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一般。被调查者21.32%认为行政机关工作效率较高,而78.68%认为不高。在“您与政府部门交往中,主要遇到哪种情况”的问卷回答中,56.48%认为“只有收费、检查、处罚时才见到人,企业困难时却坐视不管”,认为“执法粗暴”占25%,认为“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占47.22%。

从调查问卷看,“三乱”问题仍然普遍存在,久治不绝。当问及“您认为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三乱’现象是否严重”时,答“严重”达7.12%,答“比较严重”达69.37%。当问及“您与执法人员打交道的过程中,他们有没有吃拿卡要的行为”时,答“有一些”达34.58%,答“个别”达60.75%。在“三乱”的重压下,民营企业再投资的动力和能力无疑受到制约。

三、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和保障的原因分析

(一)观念因素

虽然民营经济已受《宪法》保护,政府对发展民营企业的政策和制度已经大大改善,但是许多人对民营经济仍持有“补充论”、“有限利用论”等观念,仍存有歧视和偏见。长期以来,涉及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制度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系统性的“次国民待遇”问题,导致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公正受损。

(二)法制因素

1、立法方面的原因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保护民营企业私有财产方面还不完善,有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已不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1)《刑法》对侵犯私人财产的处罚比侵犯公有财产的处罚定罪、量刑明显不一致,侵犯私人财产明显处罚轻。(2)对公、私财产的法律规定存在区别,保护原则和水平不完全一样。相关法律文件中不仅对民营企业和私有财产的保护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甚至个体业主与外国投资者同属私人财产所有者,在保护上也存在差别。(3)我国至今没有制定出保护财产所有者财产权的《物权法》,对剥夺和限制私人财产应当具备的依据和条件没有明确规定。(4)事关民营企业的法律问题上,行政性法规多,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原则的法规少,立法滞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处。立法上对民营企业应尽的义务规定多,而对其应享受的权利规定少,形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称。

2、司法、执法方面的原因

调查中,民营企业主71.25%认为投诉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68.37%和27.55%遇经济案件审结后“执行不顺利”和“无法保障执行”。目前,从司法来看政府官员“依权监管”、“权大于法”的格局依然普遍存在,司法机关的“地方化”和“行政化”一方面使民营企业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努力难以行通,打官司费力耗时而且胜诉可能性小,另一方面处在行政权力之下司法机关处理民营企业问题力不从心,民营企业因而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调查显示,使民营企业权益得不到实际保障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执法部门行为的监督不力。在执法过程中,某些执法者不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对自己有利的理解来执行法律,有的利用法律的漏洞曲解法律,进行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有的执法者也因此敢于无视法律赤裸裸地践踏法律,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3、民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调查显示,大多数民营企业认为法律是统治的工具而不是维权的武器。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宁愿上访而不愿意诉讼,宁愿找党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选择“向政府部门投诉”或“算了”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最可能采取的方式,比率分别为28.57%和20.95%,缺乏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

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缺乏信用,对其内在保护和外在保护产生很大牵制,影响了自身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成思危.努力改善民营企业发展环境[N].人民日报,2003-02-24.

[2]吴敬琏.中国民营企业发展面临五大问题[EB/OL].http.//www.drcnet.com.cn/,2002.

民营企业法律问题第7篇

内容摘要:民营企业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有:1.民营企业身份的歧视性国民待遇;2.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3.市场准入权利的不平等待遇。其原因主要有:立法、司法、执法方面的原因;民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等。目前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宪法保护;二是加强司法保护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健全法律体系;三是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四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一、民营企业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

(一)民营企业身份的歧视性待遇

民营企业面对的来自方方面面的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现在:1.观念上的不平等。主要指人们在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对民营企业的各种偏见,认为民营企业很难与社会主义制度完全相容,民营企业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基础,只能是一种“边缘性经济”。2.银行贷款方面的不平等。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身积累和借贷,甚至有不少来自地下钱庄。目前,民营资本70%是自筹,从国有银行获取的贷款不足30%。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下半年对贷款满足率的调查,企业反映为68.5%,金融机构反映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民营企业反映最低,虽然民营企业贷款满足率反映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个百分点,属于最难获得贷款的群体。3.税赋和法律方面的不平等。在税赋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严重的所得税重复计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营企业在各类产权和产权关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视,等等。

(二)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

目前,尽管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重要法律都对我国民营企业的产权归属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第七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但是,在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法律保障上仍存在着诸多问题:1.民营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在一起,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产权关系没理清以及其他诸如民营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产权界定问题等;2.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所列举的个人财产仅仅限于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图书资料等个人生活资料财产。随着个人在经济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加强,个人财产范围不断扩大,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越来越多,上述法律对保护个人生产资料的条款尚不完善;3.目前《刑法》中规定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以贪污罪论处,最高刑罚可以处死刑;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从事同样行为,只以侵犯财产罪论处,一般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才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明显不一致;4.为数不少的“戴红帽”的企业或称“挂靠企业”为了迎合所有制的需要,明明属于私人所有,却偏偏注册成集体所有制企业。但是“集体”是指哪一级,法律规定却又很不明确。更为严重的是,这种集体企业产权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产权的主体、地位、界限、获取与转让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护手段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是作为一种法律规定在操作,而仅仅是作为一种政策规定在运行。

(三)市场准入权利的不平等待遇

市场准入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政府补贴要取消;第二是减少行政许可;第三是配套条件要公平;第四就是价格。因此,市场准入权利,就是要保障上述四个方面的公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目前在一些垄断和半垄断行业,如电力、铁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设施等方面,民营企业难以进入;有些非战略性、非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民营企业也很难投资其中;有些行业,即使允许民间投资进入,但投资比例、投资形式受到许多限制。如在民营企业比较发达和开放程度较高的广东省,即便是一些已经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产业领域,民间投资也很难进入。在广东东莞当地的80个行业中,允许外商进入的有62个,占75%,而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的只有42个,刚刚超过50%。2002年底,武汉市随机抽选50户民营企业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有62%的企业希望实行公平的税费政策;58%的企业认为“竞争环境有失公平”。如在土地审批方面,对民营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和面积限制严于国企和外企。在政府补贴方面,一些优惠政策将民营企业排除在外,如国有企业享受技改贴息,国有企业用技术开发费、技改投资购买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的政策优惠,民营企业就不能享受,同时,对外资企业实行的许多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也享受不到。

二、造成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和保障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国对公、私财产的法律规定是有所区别的,体现在相关法律文件中,不仅对民营企业和私有财产的保护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甚至个体业主与外国投资者同属私人财产所有者,在保护上也是有差别的,而且对民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存在不对称,这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

法治国家中,权力和责任的对称、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是保障社会公平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政府部门要求有什么样的权力,就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政府部门要求法律的相对人承担什么样的义务,那么同样地要明确给予他什么样的权利。实际上,在事关民营企业的法律问题上,目前行政性法规居多,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原则的法规较少,立法滞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处。由于义务本位的指导思想,立法上对民营企业应尽的义务规定的多,而对其应享受的权利规定的少,形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称。在体系上,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现代法律体系。

(二)司法、执法方面的原因

对民营企业“依权监管”的格局依然普遍存在,司法机关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民营企业权益的保护问题。许多民营企业感到与国有企业打官司费力耗时,而且胜诉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到外地打官司。因而,司法机关在处理民营企业问题上就显得力不从心,有时司法权力处于行政权力的附属地位。当民营企业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时,在行政权力和地方保护主义之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加之司法裁量权的滥用,使得民营企业受侵害的权益失去了最后的法律救济机会。而且,由于司法部门的原因,在漫长的司法实践中,宪法不能作为仲裁案件的直接依据,宪法上的权利只有外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后才能真正成为公民的实在利益。尽管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司法解释,已经彻底解开了这一沉重枷锁,但各级司法机关依据宪法上的规定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的氛围尚未形成。

使民营企业权益得不到实际上的保障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方面的因素。在执法过程中,某些执法者不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对自己有利的理解来执行法律,有的利用法律的漏洞,对法律进行曲解,进行对自己有利的歪曲,进行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更有甚者,有的执法者完全无视法律的存在,裸地践踏法律,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三)民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首先,民营企业缺乏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我国法律的政策性工具品质,长期以来已经使得民营企业产生了对政策的依赖心理和对法律权威的不恰当理解,大多数民营企业认为法律是统治的工具而不是维权的武器,因此对法律持怀疑和观望态度。当其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更愿意上访而不愿意诉讼,更愿意找党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体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师咨询”。这种心理误区的存在,导致民营企业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民营企业也缺乏真正属于自己的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组织。

其次,民营企业中的相当一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信用,主要包括:1.政策性信用问题;2.市场性信用问题;3.公益性信用问题;4.自我性信用问题。民营企业存在的信用问题,对民营企业的内在保护和外在保护产生了很大的牵制作用,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法律措施

(一)宪法保护

衡量一个国家公民的权利体系是否完备,固然要看一看它的成文法律,但更重要的是要看一看它的宪法是否全面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财产权是法律的核心,各国宪法都把财产权利作为其的基石之一,我国在宪法上确立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刻不容缓。宪法应对任何主体的财产权利给予平等的对待,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人财产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财产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应受到宪法的同等保护。要明确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同时增加保护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等组织财产权的条款。在宪法作出修改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应条款作进一步修改,清理和修订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并在今后出台的民法和物权法等法律中予以体现。在宪法中还应明确对企业等组织及个人的财产是否国有化和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的法律精神值得我们借鉴。该条款规定如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该条款贯彻了两条有借鉴价值的原则:一是法治的原则。公民的一切权利包括财产权,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机构与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不得随意予以侵犯和剥夺。这里特别强调了程序正义对实质正义的保障;二是公平的原则。宪法修正案这个涉财条款在美国通常被叫作“充公条款”,如果必须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政府必须给予事主公平的赔偿。

(二)加强司法保护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健全法律体系

首先,要制定由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结构合理有序、既有一定分工又互相协调统一的民营企业法律体系。在制度上使民营企业充分享有公共事务信息知情权,经济利益表达权,政治民主参与权等。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完善司法程序。在当前,一方面要树立司法权威,改变司法的从属地位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司法的核心和宗旨;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保证程序公正,在行动上而不是在理论上,在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而不是在原则的规定上,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权益,给民营企业以权利救济的司法保护屏障。

其次,当国家的法律中出现了明显的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规定时,我们应通过宪法比较认定这一法律规范无效。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宪法争端审查机制,无论是法院还是其他部门在遇到这一问题都会无从下手。现在提出的“宪法司法化”命题,也仅仅是引起了人们广泛的注意,远没有达到设计出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度。当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出现矛盾时,虽然我国《立法法》为解决上述纠纷提供了依据,我们可利用现有的法律争端解决机制化解矛盾,但是当不同层级的法都背离了宪法的宗旨,违背了宪法关于保护民营企业的规定时,我们就应依照宪法精神认定这一法律规范无效,并对所有的法进行必要的修改。

(三)加强监督,严格执法

鉴于目前在民营企业问题上普遍存在重人治轻法治、重政策轻法律的错误倾向,因此,“管理者必须得到管理”。在现阶段,我们必须尽快制定监督法,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现硬化规定,消除立法空白,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从而消除行政执法的死角。与此同时,切实贯彻《宪法》、《民法通则》、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大执法力度,解决民营企业负担过重问题。尤其重要的是,要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保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该尽快全面实行费改税政策,明确约束政府行为,真正做到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经济上的物质利益和政治上的民利,避免侵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现象发生。

(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一是要坚持不懈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骗税、骗汇、走私等违法活动,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妨害公平竞争的行为,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尽快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二是要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行政职能,减少行政性审批,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制定市场规则、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职责;三是要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工商、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应建立失信约束机制,任何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都应记录在案,形成“黑名单”,有关信息要在网上公布,使社会公众能及时查询。通过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相应减少商业欺诈、恶意拖欠及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的发生,使违法者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极大的代价。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510~511页。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38~192页。

民营企业法律问题第8篇

关键词:法律保护;民营企业;企业权益

Abstract:ThePrivateenterpriserightsandinterestsreceivetheviolationthemainperformancetoinclude:1.Privateenterprisestatusprejudicenationaltreatment;2.Privateenterprise''''spropertyrightcannotobtainthesafeguard;3.marketaccessrightequaltreatment.Itsreasonmainlyhas:Legislative,judicial,lawenforcementaspectreason;Privateenterpriselegalawarenesslightandsoon.Atpresentshouldtakethefollowingmeasure:First,constitutionprotection;Second,strengthensthejudicialprotectionsystem,theperfectjudicialprocess,speedsupthejudicatureorganizationalreform,perfectlegalframework;Third,strengthensthesurveillance,strictlawenforcement;Fourth,reorganizationandstandardmarketeconomyorder.

keyword:Legalprotection;Privateenterprise;Enterpriserightsandinterests

一、民营企业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

(一)民营企业身份的歧视性待遇

民营企业面对的来自方方面面的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现在:1.观念上的不平等。主要指人们在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对民营企业的各种偏见,认为民营企业很难与社会主义制度完全相容,民营企业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基础,只能是一种“边缘性经济”。2.银行贷款方面的不平等。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身积累和借贷,甚至有不少来自地下钱庄。目前,民营资本70%是自筹,从国有银行获取的贷款不足30%。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下半年对贷款满足率的调查,企业反映为68.5%,金融机构反映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民营企业反映最低,虽然民营企业贷款满足率反映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个百分点,属于最难获得贷款的群体。3.税赋和法律方面的不平等。在税赋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严重的所得税重复计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营企业在各类产权和产权关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视,等等。

(二)市场准入权利的不平等待遇

市场准入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政府补贴要取消;第二是减少行政许可;第三是配套条件要公平;第四就是价格。因此,市场准入权利,就是要保障上述四个方面的公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目前在一些垄断和半垄断行业,如电力、铁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设施等方面,民营企业难以进入;有些非战略性、非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民营企业也很难投资其中;有些行业,即使允许民间投资进入,但投资比例、投资形式受到许多限制。如在民营企业比较发达和开放程度较高的广东省,即便是一些已经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产业领域,民间投资也很难进入。在广东东莞当地的80个行业中,允许外商进入的有62个,占75%,而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的只有42个,刚刚超过50%。2002年底,武汉市随机抽选50户民营企业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有62%的企业希望实行公平的税费政策;58%的企业认为“竞争环境有失公平”。如在土地审批方面,对民营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和面积限制严于国企和外企。在政府补贴方面,一些优惠政策将民营企业排除在外,如国有企业享受技改贴息,国有企业用技术开发费、技改投资购买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的政策优惠,民营企业就不能享受,同时,对外资企业实行的许多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也享受不到。

(三)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

目前,尽管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重要法律都对我国民营企业的产权归属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第七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但是,在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法律保障上仍存在着诸多问题:1.民营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在一起,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产权关系没理清以及其他诸如民营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产权界定问题等;2.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所列举的个人财产仅仅限于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图书资料等个人生活资料财产。随着个人在经济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加强,个人财产范围不断扩大,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越来越多,上述法律对保护个人生产资料的条款尚不完善;3.目前《刑法》中规定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以贪污罪论处,最高刑罚可以处死刑;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从事同样行为,只以侵犯财产罪论处,一般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才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明显不一致;4.为数不少的“戴红帽”的企业或称“挂靠企业”为了迎合所有制的需要,明明属于私人所有,却偏偏注册成集体所有制企业。但是“集体”是指哪一级,法律规定却又很不明确。更为严重的是,这种集体企业产权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产权的主体、地位、界限、获取与转让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护手段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是作为一种法律规定在操作,而仅仅是作为一种政策规定在运行。

二、造成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和保障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国对公、私财产的法律规定是有所区别的,体现在相关法律文件中,不仅对民营企业和私有财产的保护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甚至个体业主与外国投资者同属私人财产所有者,在保护上也是有差别的,而且对民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存在不对称,这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

法治国家中,权力和责任的对称、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是保障社会公平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政府部门要求有什么样的权力,就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政府部门要求法律的相对人承担什么样的义务,那么同样地要明确给予他什么样的权利。实际上,在事关民营企业的法律问题上,目前行政性法规居多,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原则的法规较少,立法滞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处。由于义务本位的指导思想,立法上对民营企业应尽的义务规定的多,而对其应享受的权利规定的少,形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称。在体系上,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现代法律体系。

(二)民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首先,民营企业缺乏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我国法律的政策性工具品质,长期以来已经使得民营企业产生了对政策的依赖心理和对法律权威的不恰当理解,大多数民营企业认为法律是统治的工具而不是维权的武器,因此对法律持怀疑和观望态度。当其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更愿意上访而不愿意诉讼,更愿意找党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体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师咨询”。这种心理误区的存在,导致民营企业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民营企业也缺乏真正属于自己的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组织。

其次,民营企业中的相当一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信用,主要包括:1.政策性信用问题;2.市场性信用问题;3.公益性信用问题;4.自我性信用问题。民营企业存在的信用问题,对民营企业的内在保护和外在保护产生了很大的牵制作用,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三)司法、执法方面的原因

对民营企业“依权监管”的格局依然普遍存在,司法机关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民营企业权益的保护问题。许多民营企业感到与国有企业打官司费力耗时,而且胜诉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到外地打官司。因而,司法机关在处理民营企业问题上就显得力不从心,有时司法权力处于行政权力的附属地位。当民营企业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时,在行政权力和地方保护主义之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加之司法裁量权的滥用,使得民营企业受侵害的权益失去了最后的法律救济机会。而且,由于司法部门的原因,在漫长的司法实践中,宪法不能作为仲裁案件的直接依据,宪法上的权利只有外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后才能真正成为公民的实在利益。尽管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司法解释,已经彻底解开了这一沉重枷锁,但各级司法机关依据宪法上的规定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的氛围尚未形成。

使民营企业权益得不到实际上的保障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方面的因素。在执法过程中,某些执法者不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对自己有利的理解来执行法律,有的利用法律的漏洞,对法律进行曲解,进行对自己有利的歪曲,进行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更有甚者,有的执法者完全无视法律的存在,裸地践踏法律,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法律措施

(一)宪法保护

衡量一个国家公民的权利体系是否完备,固然要看一看它的成文法律,但更重要的是要看一看它的宪法是否全面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财产权是法律的核心,各国宪法都把财产权利作为其的基石之一,我国在宪法上确立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刻不容缓。宪法应对任何主体的财产权利给予平等的对待,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人财产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财产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应受到宪法的同等保护。要明确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同时增加保护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等组织财产权的条款。在宪法作出修改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应条款作进一步修改,清理和修订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并在今后出台的民法和物权法等法律中予以体现。在宪法中还应明确对企业等组织及个人的财产是否国有化和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的法律精神值得我们借鉴。该条款规定如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该条款贯彻了两条有借鉴价值的原则:一是法治的原则。公民的一切权利包括财产权,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机构与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不得随意予以侵犯和剥夺。这里特别强调了程序正义对实质正义的保障;二是公平的原则。宪法修正案这个涉财条款在美国通常被叫作“充公条款”,如果必须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政府必须给予事主公平的赔偿。

(二)加强监督,严格执法

鉴于目前在民营企业问题上普遍存在重人治轻法治、重政策轻法律的错误倾向,因此,“管理者必须得到管理”。在现阶段,我们必须尽快制定监督法,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现硬化规定,消除立法空白,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从而消除行政执法的死角。与此同时,切实贯彻《宪法》、《民法通则》、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大执法力度,解决民营企业负担过重问题。尤其重要的是,要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保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该尽快全面实行费改税政策,明确约束政府行为,真正做到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经济上的物质利益和政治上的民利,避免侵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现象发生。

(三)加强司法保护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健全法律体系

首先,要制定由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结构合理有序、既有一定分工又互相协调统一的民营企业法律体系。在制度上使民营企业充分享有公共事务信息知情权,经济利益表达权,政治民主参与权等。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完善司法程序。在当前,一方面要树立司法权威,改变司法的从属地位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司法的核心和宗旨;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保证程序公正,在行动上而不是在理论上,在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而不是在原则的规定上,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权益,给民营企业以权利救济的司法保护屏障。

其次,当国家的法律中出现了明显的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规定时,我们应通过宪法比较认定这一法律规范无效。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宪法争端审查机制,无论是法院还是其他部门在遇到这一问题都会无从下手。现在提出的“宪法司法化”命题,也仅仅是引起了人们广泛的注意,远没有达到设计出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度。本文来自范文中国网。当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出现矛盾时,虽然我国《立法法》为解决上述纠纷提供了依据,我们可利用现有的法律争端解决机制化解矛盾,但是当不同层级的法都背离了宪法的宗旨,违背了宪法关于保护民营企业的规定时,我们就应依照宪法精神认定这一法律规范无效,并对所有的法进行必要的修改。

(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一是要坚持不懈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骗税、骗汇、走私等违法活动,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妨害公平竞争的行为,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尽快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二是要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行政职能,减少行政性审批,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制定市场规则、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职责;三是要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工商、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应建立失信约束机制,任何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都应记录在案,形成“黑名单”,有关信息要在网上公布,使社会公众能及时查询。通过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相应减少商业欺诈、恶意拖欠及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的发生,使违法者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极大的代价。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510~511页。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38~192页。

民营企业法律问题第9篇

关键词:法律保护;民营企业;企业权益

Abstract: The Private enterprise rights and interests receive the violation the main performance to include: 1. Private enterprise status prejudice national treatment; 2. Private enterprise's property right cannot obtain the safeguard; 3. market access right equal treatment. Its reason mainly has: Legislative, judicial, law enforcement aspect reason; Private enterprise legal awareness light and so on. At present should take the following measure: First, constitution protection; Second, strengthens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system, the perfect judicial process, speeds up the judicature organizational reform, perfect legal framework; Third, strengthens the surveillance, strict law enforcement; Fourth, reorganization and standard market economy order.

key word: Legal protection; Private enterprise; Enterprise rights and interests

一、民营企业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

(一)民营企业身份的歧视性待遇

民营企业面对的来自方方面面的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现在:1.观念上的不平等。主要指人们在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对民营企业的各种偏见,认为民营企业很难与社会主义制度完全相容,民营企业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基础,只能是一种“边缘性经济”。2.银行贷款方面的不平等。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身积累和借贷,甚至有不少来自地下钱庄。目前,民营资本70%是自筹,从国有银行获取的贷款不足30%。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下半年对贷款满足率的调查,企业反映为68.5%,金融机构反映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民营企业反映最低,虽然民营企业贷款满足率反映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个百分点,属于最难获得贷款的群体。3.税赋和法律方面的不平等。在税赋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严重的所得税重复计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营企业在各类产权和产权关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视,等等。

(二) 市场准入权利的不平等待遇

市场准入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政府补贴要取消;第二是减少行政许可;第三是配套条件要公平;第四就是价格。因此,市场准入权利,就是要保障上述四个方面的公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目前在一些垄断和半垄断行业,如电力、铁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设施等方面,民营企业难以进入;有些非战略性、非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民营企业也很难投资其中;有些行业,即使允许民间投资进入,但投资比例、投资形式受到许多限制。如在民营企业比较发达和开放程度较高的广东省,即便是一些已经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产业领域,民间投资也很难进入。在广东东莞当地的80个行业中,允许外商进入的有62个,占75%,而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的只有42个,刚刚超过50%。2002年底,武汉市随机抽选50户民营企业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有62%的企业希望实行公平的税费政策;58%的企业认为“竞争环境有失公平”。如在土地审批方面,对民营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和面积限制严于国企和外企。在政府补贴方面,一些优惠政策将民营企业排除在外,如国有企业享受技改贴息,国有企业用技术开发费、技改投资购买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的政策优惠,民营企业就不能享受,同时,对外资企业实行的许多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也享受不到。

(三)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

目前,尽管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重要法律都对我国民营企业的产权归属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第七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但是,在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法律保障上仍存在着诸多问题:1.民营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在一起,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产权关系没理清以及其他诸如民营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产权界定问题等;2.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所列举的个人财产仅仅限于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图书资料等个人生活资料财产。随着个人在经济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加强,个人财产范围不断扩大,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越来越多,上述法律对保护个人生产资料的条款尚不完善;3.目前《刑法》中规定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以贪污罪论处,最高刑罚可以处死刑;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从事同样行为,只以侵犯财产罪论处,一般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才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明显不一致;4.为数不少的“戴红帽”的企业或称“挂靠企业”为了迎合所有制的需要,明明属于私人所有,却偏偏注册成集体所有制企业。但是“集体”是指哪一级,法律规定却又很不明确。更为严重的是,这种集体企业产权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产权的主体、地位、界限、获取与转让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护手段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是作为一种法律规定在操作,而仅仅是作为一种政策规定在运行。

二、造成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和保障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国对公、私财产的法律规定是有所区别的,体现在相关法律文件中,不仅对民营企业和私有财产的保护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甚至个体业主与外国投资者同属私人财产所有者,在保护上也是有差别的,而且对民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存在不对称,这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

法治国家中,权力和责任的对称、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是保障社会公平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政府部门要求有什么样的权力,就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政府部门要求法律的相对人承担什么样的义务,那么同样地要明确给予他什么样的权利。实际上,在事关民营企业的法律问题上,目前行政性法规居多,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原则的法规较少,立法滞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处。由于义务本位的指导思想,立法上对民营企业应尽的义务规定的多,而对其应享受的权利规定的少,形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称。在体系上,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现代法律体系。

(二)民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首先,民营企业缺乏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我国法律的政策性工具品质,长期以来已经使得民营企业产生了对政策的依赖心理和对法律权威的不恰当理解,大多数民营企业认为法律是统治的工具而不是维权的武器,因此对法律持怀疑和观望态度。当其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更愿意上访而不愿意诉讼,更愿意找党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体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师咨询”。这种心理误区的存在,导致民营企业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民营企业也缺乏真正属于自己的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组织。

其次,民营企业中的相当一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信用,主要包括:1.政策性信用问题;2.市场性信用问题;3.公益性信用问题;4.自我性信用问题。民营企业存在的信用问题,对民营企业的内在保护和外在保护产生了很大的牵制作用,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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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执法方面的原因

对民营企业“依权监管”的格局依然普遍存在,司法机关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民营企业权益的保护问题。许多民营企业感到与国有企业打官司费力耗时,而且胜诉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到外地打官司。因而,司法机关在处理民营企业问题上就显得力不从心,有时司法权力处于行政权力的附属地位。当民营企业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时,在行政权力和地方保护主义之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加之司法裁量权的滥用,使得民营企业受侵害的权益失去了最后的法律救济机会。而且,由于司法部门的原因,在漫长的司法实践中,宪法不能作为仲裁案件的直接依据,宪法上的权利只有外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后才能真正成为公民的实在利益。尽管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司法解释,已经彻底解开了这一沉重枷锁,但各级司法机关依据宪法上的规定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的氛围尚未形成。

使民营企业权益得不到实际上的保障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方面的因素。在执法过程中,某些执法者不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对自己有利的理解来执行法律,有的利用法律的漏洞,对法律进行曲解,进行对自己有利的歪曲,进行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更有甚者,有的执法者完全无视法律的存在,赤裸裸地践踏法律,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法律措施

(一)宪法保护

衡量一个国家公民的权利体系是否完备,固然要看一看它的成文法律,但更重要的是要看一看它的宪法是否全面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财产权是法律的核心,各国宪法都把财产权利作为其宪政的基石之一,我国在宪法上确立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刻不容缓。宪法应对任何主体的财产权利给予平等的对待,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人财产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财产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应受到宪法的同等保护。要明确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同时增加保护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等组织财产权的条款。在宪法作出修改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应条款作进一步修改, 清理和修订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并在今后出台的民法和物权法等法律中予以体现。在宪法中还应明确对企业等组织及个人的财产是否国有化和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的法律精神值得我们借鉴。该条款规定如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该条款贯彻了两条有借鉴价值的原则:一是法治的原则。公民的一切权利包括财产权,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机构与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不得随意予以侵犯和剥夺。这里特别强调了程序正义对实质正义的保障;二是公平的原则。宪法修正案这个涉财条款在美国通常被叫作“充公条款”,如果必须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政府必须给予事主公平的赔偿。

(二)加强监督,严格执法

鉴于目前在民营企业问题上普遍存在重人治轻法治、重政策轻法律的错误倾向,因此,“管理者必须得到管理”。在现阶段,我们必须尽快制定监督法,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现硬化规定,消除立法空白,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从而消除行政执法的死角。与此同时,切实贯彻《宪法》、《民法通则》、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大执法力度,解决民营企业负担过重问题。尤其重要的是,要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保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该尽快全面实行费改税政策,明确约束政府行为,真正做到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经济上的物质利益和政治上的民主权利,避免侵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现象发生。

(三)加强司法保护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健全法律体系

首先,要制定由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结构合理有序、既有一定分工又互相协调统一的民营企业法律体系。在制度上使民营企业充分享有公共事务信息知情权,经济利益表达权,政治民主参与权等。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完善司法程序。在当前,一方面要树立司法权威,改变司法的从属地位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司法的核心和宗旨;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保证程序公正,在行动上而不是在理论上,在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而不是在原则的规定上,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权益,给民营企业以权利救济的司法保护屏障。

其次,当国家的法律中出现了明显的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规定时,我们应通过宪法比较认定这一法律规范无效。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宪法争端审查机制,无论是法院还是其他部门在遇到这一问题都会无从下手。现在提出的“宪法司法化”命题,也仅仅是引起了人们广泛的注意,远没有达到设计出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度。本文来自范文中国网fw789.com。当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出现矛盾时,虽然我国《立法法》为解决上述纠纷提供了依据,我们可利用现有的法律争端解决机制化解矛盾,但是当不同层级的法都背离了宪法的宗旨,违背了宪法关于保护民营企业的规定时,我们就应依照宪法精神认定这一法律规范无效,并对所有的法进行必要的修改。

(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一是要坚持不懈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骗税、骗汇、走私等违法活动,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妨害公平竞争的行为,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尽快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二是要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行政职能,减少行政性审批,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制定市场规则、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职责;三是要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工商、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应建立失信约束机制,任何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都应记录在案,形成“黑名单”,有关信息要在网上公布,使社会公众能及时查询。通过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相应减少商业欺诈、恶意拖欠及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的发生,使违法者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极大的代价。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510~511页。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38~1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