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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调查的方法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16 16:44:14

定量调查的方法

定量调查的方法第1篇

一、抽样调查在服装业的应用

服装市场调查是指对适应服装市场供求变化的诸因素进行系统收集、分析,为企业预测市场发展趋势,掌握供求变化规律以及合理制定营销策略提供依据。其中与企业市场营销活动直接和间接相关的因素包括:市场特性和结构不可控因素调查;市场可控因素调查等。不同的抽样方法在服装市场调查中的应用范围不尽相同。

(1)对于全面调查无法解决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某些现象可能需要全面了解情况,但又由于现象自身的特性无法通过全面调查获取资料。此时可使用抽样调查。服装市场中该类现象主要有:①产品质量的破坏性检验例如:服装缝迹的性能试验;服装面料的抗拉、抗皱强度试验。②无限总体的调查例如:为制定服装号型标准而进行的人体测量抽样检查。③包括未来时序的总体调查例如:人口增长与服装需求的关系调查。

(2)对于理论上可作全面调查,实际上难以组织全面调查的现象①有些现象虽属于有限总体,但由于总体范围过大,单位数目过多且过于分散,事实上不可能作全面调查。例如:大量连续作业的某些产品质量的非破坏性检验。②有些现象由于受时间或其他条件的制约,不能组织全面调查。例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服装物资需求情况的调查。

(3)对于时效性要求高、又不需作全面调查的现象例如:服装流行趋势调查。

(4)对于全面调查结果进行检验和修正任何调查都可能存在误差,全面调查也不例外。而且由于全面调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费用高、参加人员多、汇总传递环节多、调查结果处置不当容易出现差错。因此,可在全面调查之后再进行一次抽样调查,根据抽样调查结果对全面调查结果进行检查和修正,从而提高全面调查的质量。例如:人口普查或经济普查。

(5)对工业生产过程的稳定性进行监测和质量控制世界上许多国家广泛采用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系统,如在服装产品成批或大量连续生产过程中,利用抽样调查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实施动态检测,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变事后监督为事中控制,并通过编制质量控制图进行监控。

(6)对于抽样假设的检验抽样调查方法可对总体进行假设检验,以判断这些假设的真伪,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如:一类服装在某一地区销售状况良好,这是否意味着这类服装在其他地区也有很好的销路呢?由于不同地区的消费者对服装的接受程度不尽相同,这种程度常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而呈现出不确定性。因此,可以利用抽样调查的结果,对接受程度是否存在显著性的统计差异进行检验,以判断该类服装在其他地区销售的可能性,并据此作出是否推广的相关决策。

二、服装市场抽样调查样本容量的确定方法

目前服装市场抽样调查中确定样本容量的方法大致可分为四类[1]:

(1)直接或间接地由调查经费确定样本虽然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科学依据且过于武断,但它在无法离开财务预算编制的整体环境下确实存在。例如对长三角地区纺织服装企业母子公司关系的研究,需要对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调研,项目总经费为10万元。其中,与样本容量无关的固定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调查表的设计及组织领导、通讯联系等必要的费用)为4万元;平均调查一个样本单位的变动费用为1000—1500元/份,样本调研费用随调查单元数的多少而变动,如调查表的印刷、调查员的差旅费、报酬、礼品费用等,由此可推算出必要的抽样单元数目为40—60家企业。这就要求调查人员寻求多种数据搜集方案并谨慎衡量信息的价值及成本,以及利用有限的资源提供有利于决策的高品质样本选取方案。

(2)根据以往的经验或相似调查确定样本经验型数值在设计调查方案时具有广泛的应用,这种确定方法一方面考虑了抽样误差,另一方面参考以前的调查经验,根据项目内容进行调整。若样本容量不能满足精度要求,则适当地增加样本量以减少调查结果的偏差。

(3)由总体样本的各个子群数目的预期容量确定分类是市场研究中的一个基本方法,这一方法是对总体进行分层抽样,总体样本按照不同的特征细分为各个子群,调查人员通过分类发现细分市场,由此确定产品的市场定位等。假定对同一类服装消费人群进行调查,在一定精度与置信度下,只要100个样本量就足够;在期望用性别区分了解消费者市场时,则样本容量可能需要增至200个以上;若进一步希望通过划分年龄层进行调查,则可以将消费者分为:20岁以下,20—30岁,31—40岁等,这时样本容量亦将相应增加。使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各个子群的样本数目,总体样本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

(4)采用传统的统计方法确定结合应用统计学,利用统计学公式确定样本容量。这种方法科学性强、精确度高,目前在市场调查中已有使用,是确定样本容量的主要方法。由于大部分限制约束条件不便于量化,很多时候只能在估计精度和可供调查使用费用之间进行权衡。通常在这一原则指导下,确定的样本容量表示在最大限度地满足规定精度要求及尽可能节约调查费用的前提下,所抽取到的样本量最少。表1所示在不同受限条件下估计总体均值和估计总体比例的确定方法[2]。对一般的抽样设计,会给定比例估计P的精度,可用4个步骤计算样本容量[4]。(1)计算初始样本容量n1=Z2P(1-P)E2(2)对总体大小进行调整n2=n1NN+n1(3)若抽样设计不是简单随机抽样,则对样本容量进行调整,B是设计效应n3=Bn2设计效应说明简单随机抽样是衡量其他复杂抽样技术效果的标准,通常采用经验法或历史数据法估计,计算时用B表示。当抽样设计为简单随机抽样时,B=1;当抽样设计为分层抽样时,B<1;当抽样设计为整群抽样时,B>1。(4)调整抽样调查不可避免地存在无回答现象,因此,在实际调查中,必须对上述样本容量进行调整[5]。调整后样本量=调整前样本量有效回答率计算时预计回答率用r表示,则最终的样本容量为n=n3r假定:某服装杂志出版商希望调查读者对该杂志的综合满意度。通过邮寄调查,出版商可以联系到所有2500个客户。但由于时间的限制,出版商决定使用简单随机抽样进行电话调查。试确定访问多少个客户合适?分析:使用简单随机抽样,假设可接受的误差E为0.10;调查估计值的置信度为95%,因此Z=1.96;预计回答率r=0.65;由于事先没有关于顾客满意度的比例估计精度P,方差应取最大,即P=0.5。解答:(1)计算初始样本容量:n1=Z2P(1-P)E2=(1.96)2×0.5×0.5(0.10)2=96(2)根据总体大小调整样本容量(这一步针对中小规模的总体进行):n2=n1NN+n1=9625002500+96=92(3)根据抽样的设计效应来调整样本容量:n3=Bn2=n2=92假定采用简单随机抽样设计B=1(4)根据无回答情况进行调整,确定最终的样本容量:n=n3r=920.65=142即至少应访问142个客户。

三、服装市场消费者行为调查的案例分析

(一)调查案例设计

虽然根据公式可以从理论上确定样本容量的上限,但由于实际工作中受费用和时间的限制,使用最大样本量的可能性很小,而且实际调查通常涉及多个目标,需对多个指标的误差进行控制,而不是简单地考虑单一指标。因此,在实际的服装市场研究中,必须综合考虑,采用多种方法来确定样本容量。

(1)调查目的和目标市场的选择本文选取的案例为2007年12月受企业委托参与的男衬衫消费者行为调查[6],旨在了解目标消费者的基本信息、生活消费观念、购买行为及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网络购物特征、品牌忠诚度以及购买率等的影响因素。经过与委托企业多次沟通后,确定对国内16个城市进行问卷和商场调查(见表2)。

(2)样本量的确定现实的市场调查往往有多个目标,对于一些目标单一的调查,调查的样本量可以参照以往的案例或经验,比如50—100个调查样本。由于本次调查对象为男衬衫消费者,目标较单一,划分调查区域后,依据调研经费和时间,采用控制回收总量的方法,每个目标城市回收问卷100份,实际发放问卷1680份,总计有效问卷1600份,回收率为95.23%,调查对象多数为购买衬衫的男性消费者及少部分女性购买者。

(二)调查案例分析和改进设想

(1)置信度

本案的样本容量是考虑时间与经费后的经验型取值方法。但可通过对样本量的置信度验证确定样本量是否合理。如表3所示,抽样误差在3%时,置信度为0.98—0.99,说明调查样本对总体的代表性具有比较高的精度和信度。

(2)可靠性检验

一般调查区域越大,所需样本量可能越大。本次调查为不同城市消费者调查,且样本量平均分配。为此,使用SPSS软件进行可靠性检验,以确定被调查个体是否能对各城市有较好的代表性。解析的KMO①=0.697,属于中等水平[7],较适合作因素分析。(3)改进设想为了合理、精确地进行抽样调查,在确定不同城市样本量时可依据被调查城市人口数量的差异,采用比例配置法进行样本分配;同时,根据表4对各个城市样本数量进行修正,即在95%的置信度下,抽样误差不超过12%,可满足各个城市调查资料准确且独立的要求。这时的样本总数为1630个(见表5),和原始方案相比略微增加。由此,在不超出经费预算的情况下,可考虑使用修正方案。四、结论

(1)通过服装业文献资料和案例分析,针对服装市场研究的不同内容和抽样调查的特点,进行了服装市场抽样调查的归纳总结。

定量调查的方法第2篇

一、充分认识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的意义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是农业机械质量监管的有效手段,通过开展质量调查工作可以使政府主管部门全面掌握产品的整体质量状况及行业的发展现状,督促生产企业贯彻落实农机三包责任,监督生产企业、经销商认真执行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有效地维护了购机用机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为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了技术支撑,为用户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提供了重要信息,为生产企业改进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

目前开展农机质量调查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其中明确规定了质量调查的内容、程序和方法,质量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质量调查的程序是组织调查的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对质量调查中发现问题严重的生产或者销售企业责令其整改。农机鉴定机构负责质量调查的具体工作,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培训质量调查人员、发放质量调查员证、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向有关企业通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质量调查的方法是采取问询查证、发放问卷、现场跟踪、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近年来,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组织开展了规模不一的质量调查工作,特别是今年农业部农机化司要求质量调查工作要重点强调要突出问题导向,要重点公布有问题的产品,要科学运用质量调查结果。这无疑给质量调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质量调查只有依法依规地开展,保证调查程序是正确的、方法是准确的、结果是可追溯的,才能达到政府信任、企业服气、农民受益的目的。鉴于目前质量调查的评价体系还不够健全,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探讨质量调查的评价体系,统一评价指标,使质量调查结果更具公信力。

三、探讨新的质量调查工作方式

目前质量调查广泛采用的方法是调查人员实地走访用户进行现场调查,见机见人,即问询查证的方式。此种方法虽然能够较客观、真实地了解机具的质量状况和用户的真实反映,但调查工作费时、费力,存在着找用户难、找“机”难、故障取证难等诸多困难。因此建议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一步研讨新形势下质量调查的工作方式。比如可以采用定向跟踪的方式:即在用户购机的当年确定被调查跟踪的机型和使用者,确定跟踪年限,采取鉴定机构派人指导用户作好记录、定期抽查的工作模式;也可以采用网络问卷的调查方式。随着“互联网+”概念的兴起,创新“互联网+农业机械”质量调查新模式,即通过网络跟踪调查了解用户对机具质量状况的反映,及时上传产品质量状况等,采取鉴定机构进行培训指导、随机监管的工作模式。

四、建立有效机制提高被调查用户的积极性

通过质量调查过程中发现,大部分用户认为质量调查与其关系不大,认为调查解决不了什么实际问题,带来不了什么好处,有时正值作业季节,用户也不愿意浪费赚钱的机会和时间来配合调查人员的调查,即使配合调查也是匆匆忙忙、甚至敷衍了事,这对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及严谨性都大打折扣,所以为了确保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可持续性及用户的积极性,建议对被调查的用户从产品的三包及售后服务方面、解决产品实际质量问题方面、经济补偿方面等建立回访机制、延长三包机制、补偿机制等有效机制,帮助用户真正解决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让用户充分意识到政府组织质量调查的实际意义,同时也能够助推本文提出的质量调查方式的有效实施。

五、保障经费做好质量调查工作

定量调查的方法第3篇

现行的森林资源抽样调查方法(简称“一类调查”)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方法(简称“二类调查”),在过去较长一段时期内,为我国及各地区建立森林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定期查清森林资源面积、蓄积等状况,了解森林资源消长规律,分析经营管理成效,预测森林资源动态变化趋势,以及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直至目前为止,仍然是我国森林资源最常用的调查监测方法和技术手段。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林业的功能定位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这种调查方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急需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方法,往往采用抽样控制和小班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从理论上讲,这是一个很好的方法,既能解决小班调查的蓄积无精度保证的问题,又能将蓄积数据落实到小班,便于今后在实际工作中应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带来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方法制约了调查新技术的应用。由于现行的二类调查方法将蓄积量调查作为小班调查的重要内容,且原则上要求进行抽样控制,小班调查的总蓄积量只有落实到抽样控制的区间范围内才能有效;否则,就要对各小班蓄积量进行修正,甚至全部返工。因此,在目前利用卫片尚不能解决大范围森林资源调查中室内测树因子判读精度的情况下,调查地区运用卫片等高新技术手段存在着许多局限性,许多地区仍然只能延用过去那种原始的、以大量野外调查为主的调查方法。

2.现行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方法没有很好地体现分类经营的思想。国家林业局新颁布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虽在技术标准、调查方法等方面都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调整,与以往的规程相比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总的指导思想仍然是延用过去二类调查方法的理念,仍然是以调查“面积”、“蓄积”为主。虽然提出了“各地在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时,应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的特点和调查的目的等,对调查的内容及其详细程度有所侧重”,但由于要求小班调查蓄积,且小班总体蓄积要落到抽样控制的区间内。因此,各地对生态公益林小班中有些因子(如测树因子)本不想调查或调查精度要求可以降低的,但因担心总体蓄积落不到区间而不得不调查且调查精度要求还不能放松;而其他想调查的因子又没有精力去调查。

3.现行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方法费时、费力、调查手段落后、野外劳动强度过大,不能很好地适应时展的要求。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要组织一支大规模的调查队伍越来越困难;好多地方即使当地老百姓也很少上山,林下植被越来越茂盛,角规测树方法基本不能用,小班实测只能靠做临时标准地,这样更增加了调查的难度。同时,野外调查期间又往往处于雨季和高温季节,调查的艰苦性更可想而知。

4.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小班蓄积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很少。虽然小班总体蓄积量到达抽样控制的精度要求,且小班测树因子有一定比例的实测和质量检查保证,但仍然不能保证每个小班调查的蓄积量都能达到精度要求;而且调查间隔期长,数据时效性差。因此,小班调查所取得的蓄积量,在实际工作中作用不大,只能是起一个参考的作用。各地下达年度森林资源采伐限额仅用一个总数,小班森林资源采伐等则仍要重新作三类(作业设计)调查。

5.抽样调查样地设置方式值得改进。目前,森林资源抽样调查方法往往是以省级或县级为总体设置固定样地,建立长期的省级或县级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进行定期复查。其好处是可减轻调查工作量、出数快、数据有一定的精度保证且可前后期对照,缺点是数据不能落实到小班。

二、改进和完善的措施

1.解放思想,转变思路,从思想观念、调查理念上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当前,我国的林业已从以生产木材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转变。为适应这种根本性的转变,我们森林资源调查队伍,应积极研究、认真探索在新形势下的森林资源调查监测的新理论、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手段。

2.尽快对现行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进行改革,建议实行“分离”制调查方法。即不再采用现行的抽样控制和小班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一类调查和二类调查方法相互分离,总体蓄积量以一类抽样调查方法解决,林地面积、地类、林种、森林覆盖率等因子由二类调查方法解决。小班调查取消单位蓄积量调查因子;或取消抽样调查控制总体蓄积精度的要求,只对商品用材林部分的小班进行蓄积量调查。

3.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手段,提高二类资源调查技术水平。取消蓄积量调查后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应积极应用最近期的高清晰度的卫片、航片等资料进行室内区划、判读为主,外业作必要的判读复核。从而可大大减轻调查的劳动强度,提高调查的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小班调查判读的有关因子应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的特点和调查的目的,充分体现林业分类经营的思想,不同地区、不同林种应确定不同的调点。调查周期也可视情况加以缩短。

4.积极改进一类调查中样地的设置方法,尽可能降低人为因素的影响。样地设置采用复查一批、新设一批、放弃一批的方法比较理想,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样地特殊对待问题。县级抽样调查也可考虑全部采用临时新设样地进行调查的方法。样地定位完全可以采用GPS进行,它既可大大减轻现行方法新设样地引线定位的工作量,又可极大地提高样地的复位率。

定量调查的方法第4篇

【关键词】统计资料收集形式

统计资料收集,就是根据统计研究的目的要求,采用一定组织形式与科学方法,进行采集与研究问题有关的各类信息资料的工作过程。按照获取途径不同,统计资料可分为原始资料和次级资料。原始资料也称为第一手资料,次级资料也称为第二手资料。一般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使用第一手资料,它比第二手资料更加丰富、更加准确。使用第二手资料是因为其收集成本和所花费时间比较节省。

一、统计资料收集的主要形式

统计资料收集的主要形式是统计调查,它是一项复杂的工作。统计调查是根据预定的统计任务,运用科学的调查方法,有计划、有组织地向客观实际搜集数据信息资料的统计工作过程。统计调查是统计工作的开始阶段,是统计整理和统计分析的前提。统计调查在整个统计工作中,担负着提供基础资料的任务,是一切统计资料的来源。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是紧密衔接、相互依存的。一般情况下,统计研究是从统计调查开始,通过接触实际情况,占有原始资料,取得感性认识,再经过对资料的系统整理和综合分析,提高到理性认识。统计调查工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影响到整个统计工作成果的质量。统计调查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现场观察法

现场观察法是观察者带有明确目的到观察现场,借助人的视觉、听觉或者录音录像设备,对调查对象进行直接观察而获得信息资料的一种收集方法,又称为直接观察法。其优点,能够保证所收集资料的准确性;其缺点,观察成本较大(耗用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较大),由于观察者认识事物的能力不同,并带有主观见解,其结果往往因人而异。采用该种方法则应遵循:客观性、全方位性、深入性、持久性以及遵守纪律与道德等原则。

2.报告法

报告法亦称通讯法。这种方法是被调查者根据统计报表的格式要求,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有关部门上报统计资料的一种调查方法。这种方法是根据《统计法》的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对国家履行的一种义务。现行统计报表制度就是采用的这种方法。

3.问卷法

问卷法,是指资料收集者运用统一设计的问卷向被调查者了解情况、征询意见的资料收集方法。问卷法的优点是:省时、省钱、省力,所得资料便于定量处理与分析,可以避免主观偏见、减少误差,具有很好的匿名性;问卷也有缺点,即:回收率以及资料的质量均难以保证。运用此法在设计问卷时,应注意:所提问题要简短、准确,避免复重提问,提问应避免带有倾向性和诱导性,更不要直接提出具有敏感性或威胁性的问题。

4.访谈法

访谈法是有目的、有计划、有方向的运用口头交谈方式向被调查者了解问题的一种统计资料收集方法。它的基本性质是具有显著的目的性、计划性与方向性。该种方法的优点是:被调查对象的回答率大大高于问卷法,适应性强,调查内容机动性大,访谈者对资料收集过程可进行有效控制。其缺点是:访谈成本大,匿名性差,访谈结果与访谈人员的素质、能力及其现场表现直接相关。

5.实验采集法

实验采集法,是指资料收集者,通过实验对比获取统计资料的一种方法。一般作法是,从影响问题的诸多因素中选出一至若干个因素,在设置一定的实验条件下观察其反映,然后对实验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并确定是否大规模推广。

二、统计调查的组织方式

1.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报表制度是我国统计调查方法体系中的一种重要的组织方式。它是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按统一的表格形式,统一的指标内容,统一的报送时间,自上而下逐级提供统计资料的统计报告制度 统计报表制度具备统一性、时效性、全面性、可靠性的特点,可以满足各级管理层次的需要。不足之处:统计资料质量可能受影响;要严格遵守制发报表的程序和审批制度,减少基层单位负担

2.普查

普查是专门组织的一次性全面调查。普查一般是调查属于一定时点上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总量,但也可以调查某些时期现象的总量,乃至调查一些并非总量的指标。普查涉及面广,指标多,工作量大,时间性强。为了取得准确的统计资料,普查对集中领导和统一行动的要求最高。对一些不可能或不必要进行全面调查,而又需要掌握全面数据时,可以进行抽样调查;对一些分散较广的小单位难于进行全面调查时,适宜采用抽样调查;可以检验全面调查结果的质量普查的具体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专门组织的普查机构自上而下的对被调查的对象直接进行登记。比如我国进行的人口普查就采用这种形式,另一种是利用被调查对象的原始记录与核算资料,给调查单位分发一定的调查表,由被调查单位自行填报。如我国在1955年对私营商业及饮食业的普查就采用这种形式。

3.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是非全面调查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它是按照随机原则从总体中抽取部分单位作为样本进行观察,并用观察结果推断总体数量特征的一种调查方式。对一些不可能或不必要进行全面调查,而又需要掌握全面数据时,可以进行抽样调查;对一些分散较广的小单位难于进行全面调查时,适宜采用抽样调查;可以检验全面调查结果的质量。抽样调查与其它非全面调查相比,具有如下特点:1)按照随机原则抽取调查单位;2)以推断总体为目的,而且能够对推断结果的可靠性作出数学上的说明。

4.重点调查

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指单位数较少,但某一调查的主要标志值总量方面在总体中占有较大比重。它是在调查对象中,只选择少数重点单位所进行得调查。重点调查的特点是以较少的投入,较快地了解到所要调查现象的基本情况和变化的趋势。能否开展重点调查是由调查任务和调查对象特点所决定的。当调查任务只要求掌握基本情况,而且调查对象中又确实存在重点单位时,方可实施。

5.典型调查

定量调查的方法第5篇

【关键词】量刑调查;刑罚个别化;量刑程序

一、正当性根基:量刑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量刑调查制度,又称为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是指为了在刑事程序上对每个犯罪人都能选择恰当的处遇方法,使法院能在判决前的审理中,对被告人的素质和环境做出科学的分析而制定的制度。[2]量刑调查制度自诞生以来,在刑事政策上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被学者誉为“量刑科学化、合理化的体现,是犯罪人处遇个别化的出发点”[3]。量刑调查制度之所以获此殊荣,是因为其奠基于深厚的理论之上:人格刑法学的滥觞、教育刑主义的盛行和刑罚个别化理念的提倡为人格调查制度的生成和发展奠定了正当性根基。

(一)人格刑法学的滥觞

19世纪70年代以后,在刑事法领域长期存在两种制度,即以行为为中心的行为刑法与以行为人为中心的行为人刑法的博弈。“二战”以后,出现了二者整合的趋势。但是,时至今日,从总体上说,行为刑法制度仍然在世界上占据着主导地位。[4]

滥觞于19世纪的行为刑法制度,是对中世纪任意刑法制度的反动,对于防止罪刑擅断、保障人权具有积极意义。但“行为刑法对犯罪人的认识是肤浅的、片面的,充其量只拥有半个真理”。[5]这是因为其在理论上有个致命的缺陷,就是作为其研究对象的犯罪人是千人一面的没有灵与肉差异的抽象的“理性人”,而现实生活中的人都是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具体人;同时其在实践中是有害的,行为刑法语境下的刑事司法必然导致机械化,即不考虑行为人的人格状况,仅仅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在这种司法制度中,“犯罪人不过是一个由人摆布的‘活的模特’,法官先将刑法典的某一条款的号码贴在其背上,然后再由监狱管理部门为其贴上‘牢房的门号’。”[6]19世纪末20世纪初,为了应对西方社会的犯罪攀升态势,行为人刑法应运而生。近代学派重视行为所表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在他们看来,客观危害行为只是行为人性的征表,应受刑事责任制裁者系行为人,而非行为。但行为人刑法也存在难以操作的弊病,这就是作为其理论核心的人身危险性缺乏一个客观的鉴定标准,容易被人滥用而侵犯人权。因此,要解决行为人刑法的危机,就必须找到能够鉴定人身危险性的客观标准。于是,这种需要推动刑法理论继续向前演进,导致人格刑法学的产生。

人格刑法学是日本刑法学者大家仁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强调“既重视客观行为,也考虑主观的人格,以此两者为核心对整个刑法学理论的重新思考,即为人格刑法学之精义”。[7]人格刑法学是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整合的结晶,代表了刑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人格的刑法化受到了中外学者的高度赞誉:“意大利刑法学界认为,承认犯罪者人格是一个与犯罪行为并存的现实,强调犯罪者的人格在刑法中的作用,是现代刑法最具灵性、最有人性的部分。”[8]我国学者预言,从行为刑法和行为人刑法的缺陷及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和今后思潮来看,人格刑法无疑是刑法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必然路径。[9]正是刑法学研究视角的转换,作为了解犯罪人“个性”的人格调查制度才获得其滥觞的理论土壤与正当性根据。可以预见的是,人格刑法学占据刑法史主导地位之日,便是量刑调查制度的兴盛之时。

(二)教育刑主义的兴盛

自刑罚产生以来,围绕着刑罚目的的争论中,先后产生了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两大阵营的分庭抗礼。19世纪中叶以前,报应主义一直是主宰人类历史的刑罚目的学说。报应主义刑罚观的核心思想是:犯罪是刑罚的绝对原因,刑罚是犯罪的当然结果,刑罚只是由于犯罪而被科处,此外不应追求任何其它目的。在报应主义成为主流的刑罚哲学时代,难有人格调查制度生成的理论土壤和环境。

19世纪中叶开始,目的主义的兴起为刑罚的发展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目的主义把刑罚的目的表述为预防犯罪,其实现路径可分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前者通过刑罚的适用威吓社会上的一般人不敢实施犯罪;后者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其改过迁善而不愿实施犯罪。特殊预防论比较重视犯罪人内心性格的转化,希望通过刑罚的教育功能,改善犯罪人的性格。在特殊预防论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教育刑论则进一步主张,刑罚的目的在于改造和教育犯罪人,消除其危险性,使之重返一般市民生活之中。在此理念下,刑罚关注的重点应当是犯罪人的“个性”与复归可能性。由对犯罪人“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自然引申出以人格调查为主要内容的量刑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因为,唯有调查了解犯罪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地对其进行改造和教育。

(三)刑罚个别化理念的张扬

刑罚个别化理念是近代实证学派在批判古典学派主张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刑事实证学派认为,犯罪并非是行为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行为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与生理、心理交互作用的产物。因此,不应以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和客观危害来量定刑罚,刑事责任的基础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性格,即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由于犯罪人的性格和心理状况不同,科处的刑罚也应当有所差异。这种以犯罪人的个性为标准,个别地量定刑罚的理论,是谓刑罚个别化。

由于早期的刑罚个别化理论过于倚重人身危险性理论,而人身危险性又难以捉摸,因而受到了报应刑论者的激烈批评。为了回应这种批评,刑事新派不断完善刑罚个别化理论,提出刑罚个别化应当是刑罚与罪犯的犯罪人格相一致。因此,刑事实证学派所倡导的刑罚个别化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使行为人人格与行为结合起来,从而促使人格调查制度的发展。随后,新社会防卫论的倡导者、法国刑法学家安塞尔调和旧派与新派的观点,认 为人格可以将道义责任论与人身危险性理论有机融合起来,犯罪人格理论遂为多数人所接受。安塞尔从寻求与不同种类的罪犯作斗争的新方法的需要出发,对罪犯人格问题采取了新的立场,主张在定罪与量刑中间引入人格调查制度,同时行刑阶段也应与罪犯的人格调查相配合。[10]在安塞尔的诠释下,刑罚个别化从刑罚的量定阶段引申至刑罚的执行阶段,拓展为行刑个别化和处遇个别化。可见,刑罚个别化理念的张扬使人格调查制度得以诞生并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他山之石:量刑调查制度的域外视角

学者普遍认为,现代量刑调查制度起源于美国,其创始人是被后人称为“现代缓刑之父”的约翰·奥古斯都。最初的量刑调查是针对拟适用缓刑的未成人犯而展开的一项活动。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缓刑调查演变成为整个量刑提供“量刑前调查报告”。1945年起草的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2条正式规定了科刑前的调查制度。此时,量刑调查制度已经突破仅仅为法官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提供资料和评估的单一任务,发展为对整个量刑提供“量刑前报告”。美国的“量刑前调查报告”由缓刑监督官员完成,报告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犯罪人情况报告”,另一部分为“犯罪行为情况报告”。量刑前调查完成后,缓刑官负责制作量刑前报告。[11]几经改革,目前人格调查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调查报告亦已成了量刑的标准形式,有固定的格式。

由于量刑调查制度有助于法官量刑的个别化和科学化,因而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1950年在海牙召开的第12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会议就判决前的人格调查进行专门的讨论。经充分讨论后会议作出如下结论:在近代司法上,作为刑之宣告、矫正的处置及释放等的基础者,不但包括犯罪的情况,而且包括犯罪人的身体、性格等,社会极希望司法机关就犯罪人的身体、身份、性格及社会教育的背景等,在判决前具有报告。[12]在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的推介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推行量刑调查制度。如新西兰的法律规定,判决前要对犯罪人的品行、个案历史以及其他事实调查。195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明文规定,预审法官要对被告人的人格、物质状况、家庭、社会状况进行调查;1994年的《法国刑法典》第132-24条进一步规定:“法院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依据犯罪情节及罪犯之人格,宣告刑罚并规定刑罚制度。”在德国,法官被要求在判决理由中对被告人的人格作叙述。韩国1988年颁布的《保护观察法》首次确立了对未成年犯的“判决前调查制度”,该法规定由保护观察官代替法官对少年犯犯罪动向和生活环境等进行调查并向法院提交调查报告。2008年12月26日新修订的《保护观察法》确立了成年人犯的“判决前调查制度”的法律依据,法院由此将对所有被告人实施判决前调查制度,并依据调查资料作出判决。此外,为配合2009年4月施行的“量刑基准制度”,韩国还拟推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确立“量刑调查官制度”。[13]

量刑调查制度在域外的发展历程,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未成年犯罪人案件和缓刑案件

量刑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类: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许多国家在未成年人案件中为体现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的原则,相继规定人格调查制度。如1899年美国芝加哥少年法院制度、1970年英国《治安法院(少年儿童)规则》、日本《少年法》均规定对未成年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前,必须施行人格调查。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最适合他本人的矫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决时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人的个性、体能、精神状态等情况。二是缓刑案件,人格调查制度起源于美国的缓刑资格调查制度,其最初目的是为法院提供被告人个人的历史和犯罪行为的信息,以便确认该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时至今日,缓刑是一种被广泛适用的社区矫正措施,对罪犯无需关押而放在社区改造,其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关涉社区的安全,因而人格调查报告对缓刑裁决意义更大。在美国,如果法官拟对某个犯罪人适用缓刑,必须由缓刑官进行人格调查。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规定,法庭在判处监禁刑、社区刑时必须获得判刑前报告,法庭有责任获得并考虑判刑前报告。在德国,法官在作出缓刑判决前,必须综合考虑被判决人的人格、以前的生活经历、行为状况、行为后的举动、生活环境等各种因素,以对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进行合理的预测,进而决定是否适用缓刑。[14]

(二)量刑调查的主体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

从推行量刑调查制度的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看,量刑调查大都是由一个中立的机构负责,而这一机构一般就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如在英美,量刑调查是缓刑官职责之一。在欧洲,量刑调查则交由缓刑局负责。之所以把量刑调查交给社区刑罚执行机构来完成,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量刑调查的专业性,决定其应由掌握法学、心理学、行为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专门人士来操作。在英美国家,缓刑官必须经过考试才能担当量刑调查的重任,二是刑罚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占有地利人和的优势,便于调查工作的开展,也易于获得第一手的真实资料。

(三)量刑调查报告对法官量刑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在美国,缓刑官在完成调查之后,以科刑前的报告形式向量刑法官提供关于犯罪人的危险程度的资料,并提出适合于已经定罪的被告人的量刑的建议。通常情况下,只有缓刑官提出了缓刑的建议,并且提供了缓刑实施计划,量刑法官才可能作出缓刑判决。而在英国,缓刑官原则上不得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唯一的例外是,对于缓刑判决和社区命令,法院当以缓刑官提出的该种具体的量刑建议为前提[15]。在我国香港地区,惩教署的职能之一就是向法庭提供判决前评估服务,即对有关犯罪人是否适合羁留在特定的行刑机构向法庭提出建议。

三、制度建构:量刑调查制 度的中国境遇

任何制度设计除却理念支撑外,均不能脱离现实的考量,基层司法智慧同样是司法改革的源泉,是量刑制度建构的动力。[16]1989年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法院设立“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开创了量刑调查风气之先。此后,各地基层法院纷纷效仿,在少年司法审判中掀起了开展量刑调查的热潮。藉由基层司法机关的推动,大量运行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的量刑调查制度已然成为量刑制度改革的先行者。然“司法实践先行,刑事立法滞后”的现实境遇使得量刑调查制度在初显制度绩效的同时,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解决。

(一)量刑调查制度在实践中的困惑

1.实施主体不统一。我国已实施量刑调查制度的基层法院在社会调查主体的配置上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各相关的不相关的部门都热衷于量刑调查制度的创设,有政法委牵头的、有公检法联合的、有团干部打头的、有志愿者奉献的、有检察官单打的、有法官独斗的、更有同区域检法分别调查的。有学者担忧,这种多部门插手、各有所图的操作模式,易流变为部门间争权夺誉的做秀大战,从而有损量刑调查制度的科学性。[17]

2.程序设置不规范。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未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以及相应的原则与制度,与量刑调查制度相关的程序规定只能“土法上马”、自行其是。首先,各地在庭审中对量刑调查员的角色定位不一。有的基层法院将社会调查员定位于证人和法官之间;而在另外的基层法院,社会调查员是不被视为证人的,可是在出庭方式以及在法庭上的停留时间却又等同于证人。[18]其次,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程序做法不一。有些法院规定至少一名社会调查员出庭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有些法院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且由于是法官亲自调查或者委托中立的第三方进行的调查,因此报告的中立性能够得到保障,所以一般不在法庭上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而直接作为量刑的参考材料;还有一些法院则将社会调查报告交予控方或辩方,由该方宣读,并接受对方的质证。[19]程序设置的不规范,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调查报告的实体效果。

3.实施效果不理想。量刑调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准确全面地评估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为法官准确量刑提供依据。但实事求是地说,试点中的量刑调查制度,制度现实与制度预期之间存在较大的距离。由于社会调查员缺乏专业素养,加上调查不深入、方法不科学,导致调查过场化、形式化的弊端非常明显,许多调查报告“重述普遍真理,难及问题实质”、“习惯于格式化结论,有违客观与中立本分”。[20]这样的调查结果,其科学性和可靠性已打了折扣,难以堪当量刑依据的大任。

(二)量刑调查制度的未来建构

苏力教授指出:“法治的理想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面。没有具体的制度和技术保障,任何伟大的理想都不仅不可能实现,而且可能出现重大的失误。”[21]各地试点实践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亟需从制度和技术的层面进行回应。因此,解决实践中的困惑及其由此诱发的难题,就成为我国量刑调查制度建构中的紧迫任务。由于量刑调查制度建构涉及很多具体程序细节,本文只能举其要者而论之。

1.独立的量刑程序:量刑调查制度依存的前提

秉承大陆法系传统,我国现行刑事审判制度确立了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在这种“量刑依附于定罪”的制度格局下,刑事审判的中心是法庭的定罪过程,裁判者所关心的主要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所要审查的也主要是那些与犯罪构成有关的事实信息,而对于那些与定罪无关却影响量刑的事实情节,却没有通过专门的程序进行深入的调查。法庭最终是通过一种“办公室作业”式的决策过程,对量刑问题做出草率的认定。[22]因此,这种将定罪与量刑在裁判程序上合二为一的制度设计,使得量刑调查制度不仅难有用武之地,而且在实践中可能增大错误定罪的风险。因为“那些包含被告人前科和不良品行的社会调查报告很可能会导致法官的预断和偏见,最终可能使无罪的人被错误定罪”。[23]其实,实践中一贯运行的“重定罪,轻量刑”的程序模式与我国刑事司法现实是背道而驰的。多年来刑事司法的经验显示,中国刑事司法的核心问题恰恰是量刑问题,而不是定罪问题。因此,为了强化量刑在刑事审判中的主导地位,有必要将量刑与定罪在程序上加以分离,赋予量刑在程序上的独立性。在独立的量刑程序中,法官可以对那些与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进行专门的调查,以便全面审查各种法定的和酌定的量刑信息,准确地对各种有利于或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调查,根据其犯罪原因、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平常表现、前科劣迹等事实信息,来确定一个恰如其分的刑罚,以体现刑罚个别化理念。[24]而这些一定程度上关乎被告人命运的量刑信息,必须通过事先的全面调查才能获取,由此就必须设置一个独立的量刑调查环节,委托专门的机构开展量刑调查。可见,只有在独立的量刑阶段,开展以被告人人格调查为主要内容的量刑调查才有用武之地,才能凸显其程序意义。

2.中立的调查机构:量刑调查制度实施的主体

量刑调查主体的确定是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量刑调查主体的选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中立性,域外经验表明,调查主体的利益无涉是确保量刑调查报告内容真实性、结论可靠性的前提。因此,调查主体应当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二是专业性,就国外法制先进国家的量刑调查制度而言,职业化和专业化是调查人员的显着特征。我国目前少年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员的基本特点就是职业化不够、专业化不足[25]。鉴于此,笔者建议我国未来量刑调查主体建构的方向和思路是: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来承担量刑调查的任务。这种方案既符合国外通行的做法,也与我国正在推行社区矫正试点的实践相契合。该方案的优势在于:其一,调查主体稳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基层司法所是目前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这些人员大多经过培训,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者所积累的矫正对象风险评估经验对量刑调查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其二,调查的相对独立性。较之公安、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容易陷入控诉化倾向,司法行政机构的地位相对独立,能够确保调查的公正性[26]。其三,调查的预后效应。由于调查报告主要涉及被告人的人格状况,而人格是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准确评估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对于行刑机关科学设计矫正方案和处遇措施是至关重要的。基层司法所承担着对矫正对象的改造、帮教工作。被调查对象如果被判处社区刑罚,先前的调查工作对于随后矫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便于矫正机构有的放矢地提出矫正方案。如果被调查对象被判处监禁刑,由于服刑人员最终要复归社会,量刑前的调查报告对于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延伸帮教也有借鉴意义。[27]鉴于基层司法行政机构的优势,由其担当人格调查工作是适宜的。因此,笔者建议将来可通过立法形式,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构量刑调查的职能。

至于调查人员的配置,笔者建议条件具备时,每个基层司法所都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量刑调查,量刑调查员除从事社会调查外,还承担矫正对象风险评估工作。调查员上岗前需经专业培训以熟练掌握科学的调查方法和技能;与此同时,应当努力吸引高校和科研机构力量的加盟。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具有大量从事刑法学、犯罪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精神病医学的专业人员和专家学者,他们最具理论创新和技术开发能力,聘请专家学者成立量刑调查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量刑调查工作进行专业指导和把关。

3.科学的调查量表:量刑调查报告 呈现的内容

量刑调查的核心内容是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而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虽然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的人格为基础,但犯罪倾向性人格的形成、具有犯罪倾向性人格的人是否犯罪、何时犯罪,以及这种倾向性人格将如何变化,都与其生活的环境密切相关。因此,量刑调查不仅是对被告人人格的调查,还需要对被告人再犯的环境因素进行调查。可见,量刑调查根据影响再犯可能性的因素的不同,可分为社会危险性调查和人身危险性调查。前者是对来自环境的影响犯罪率的各因素的聚合状态的调查,后者是对来自于个体的影响犯罪可能性的各因素的聚合状态的调查。

社会危险性调查的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家庭环境、教育环境和居住环境。(1)家庭环境。主要涉及:①家庭结构。首先了解家庭成员构成,被调查人的家庭结构是否存在缺陷,缺损家庭要比完整家庭更容易使孩子造成人格障碍;其次还要了解被告人家庭的和睦情况,调查被告人父母关系与行为表现,家庭内氛围等。②家庭教育状况,家庭教育方式对子女的人格发展具有很大影响。在一项关于人格障碍与父母养育方式的研究中发现,父母的不当教育易使子女成为人格障碍的高危人群。而人格障碍与负责行为具有相关性已经为许多调查所证实。[28](2)教育环境。包括被告人的受教育程度、学习成绩、老师及同学对其的评价、是否存在逃学、旷课、作弊等不良学习习惯、学校周边环境等因素。(3)居住环境。主要调查社区治安状况、邻里和睦情况、居住地基层组织对被告人的评价、帮教条件等。

人身危险性调查涉及被告人个体情况与犯罪情况两个方面:(1)个体情况。主要是反映被告人身心的诸多因素,如年龄、健康状况、智力状况、需要状况、气质和性格、兴趣爱好或不良嗜好、人际交往等。(2)犯罪情况。被告人的犯罪情况根据时间可分为三个阶段:犯罪前的行为表现、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和犯罪后的行为表现。犯罪前的行为表现主要考察被告人的前科情况,是初犯还是累犯、是偶犯还是惯犯、有无受过纪律处分或治安处罚等;犯罪中的行为表现主要了解本次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手段、与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有无过错等;犯罪后的行为表现主要考察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自愿认罪、悔罪情况,是否退赃,对被害人有无赔偿等。

鉴于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行格式化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不再是叙述性的文字,而是经过精心设计的表格,法官无需解读冗长的文字就可以获得对被告人所需的重要信息。[29]人格调查制度的域外走向,值得我国在构建该制度时借鉴和采纳。

【注释】

[1]陈瑞华:《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2][日]菊田幸一:《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78页。

[3][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2页。

[4][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114页。

[5]张文:《刑事司法人格化初论》,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2期。

[6][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7]张文、刘艳红:《刑法思潮变迁与未来发展的探索》,载《北京大学文存(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8]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4页。

[9]张文等:《人格刑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

[10]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323页。

[11]李玉萍:《量刑与社会调查报告》,载《法制资讯》2008年第6期。

[12]翟中东:《刑法中的人格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53页。

[13]杜向前:《韩国刑事“量刑基准制度”推进动向及“量刑调查”主导权之争考察》,载《西部法学评论》2009年第5期。

[14]翟中东:《自由刑变革》,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137页。

[15]陈岚:《西方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及其比较》,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1期。

[16]姜涛:《量刑听证制度研究》,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17]陈海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冷思考》,载《海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18]杨飞雪:《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3期。

[19]汪贻飞:《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1期。

[20]陈海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冷思考》,载《海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2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22]陈瑞华:《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23]Gerhard 0. W : 《Muller, Sentencing Process and Purpose》,Charles C Thomas Publisher1997.

[24]陈瑞华:《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25]陈海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冷思考》,载《海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26]杨飞雪:《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3期。

[27]周国强:《人格调查制度的中国境遇》,载《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2页。

定量调查的方法第6篇

统计法实施条例专家解读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统计法》的原则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和充实完善,给出操作层面权威性的规则规范,突出对政府统计机构权力的约束,是统计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可以预见,《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从制度上大大推进政府统计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更好地促进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政、转变职能、优化服务。

一、严格规范政府统计活动,维护调查对象合法权益

《条例》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要求,突出对政府统计机构权力的约束,明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职责,严格规范政府统计活动,把减轻调查对象填报负担和保护调查对象合法权益作为重点。

一是改进调查方法,减轻调查负担。《条例》第二条规定,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这就能尽可能地减少调查,缩小发放调查表的范围。

二是严格项目管理,避免重复调查。《统计法》规定,所有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均应经过审批或者备案后方可实施,《条例》对此提出了更加明确的管理规范。《条例》第六条规定,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第九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与已有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等条件,才能被批准。上述规定能够使调查对象的填报负担降到最低。

三是规范调查活动,保障源头数据质量。《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第十六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应当向统计调查对象说明其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第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发现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这些规定既是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行为准则,明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权力界限,也能避免源头数据出现差错,切实保障数据质量。

四是保护资料安全,维护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统计法》中关于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具体内容;第三十条规定,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上述规定都是对调查对象权益的很好保护。

二、严肃追责统计违法行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强化监督问责,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

一是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制度。《统计法》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已提出要求,《条例》对此作出进一步补充完善。《条例》第三十六条对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上述规定进一步增强了统计执法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了接受统计监督检查的义务,建立了社会监督机制,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更健全的法制保障。

二是细化领导人员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一方面,细化了领导人员失察的具体情形。《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了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条例》第四十条对此进行了细化,列举了三种失察的具体情形,即: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的。另一方面,加大对行政干预统计数据的责任追究。《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负责人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都应当追究法律责任。通过列举失察情形、明确行政干预责任,能够极大地提高领导干部失察和实施行政干预追责的可操作性,真正将领导人员遵守执行《统计法》责任落到实处。

三是加大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法行为的追责。在《统计法》的基础上,《条例》增加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违法行为种类和责任,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对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干预统计独立性、违法实施统计调查项目、违法公布或提供统计数据和抗拒、阻碍统计执法检查等19类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增设了乡、镇人民政府适用《统计法》责任追究的违法行为。这是《条例》充分响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对统计权力的有力约束,通过加大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法行为的追责,进一步规范统计活动的各个环节,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四是明确统计调查对象的严重违法情形。《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统计调查对象法律责任的规定,设定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违法行为可以并处罚款,并划定了罚款的两个档次,但没有对罚款档次如何确定进行规定,各级统计机构行政裁量权过大。《条例》第五十条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明确4种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有助于提高各级统计机构使用这一裁量授权的统一度。

统计法实施条例专家解读二

《统计法》是统计工作根本大法,是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基本依据。《统计法》自实施以来,在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统计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比如如何防止行政干预、强化统计责任、规范审批流程、紧跟时展步伐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总结《统计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从源头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建立依法统计的制度屏障,夯实统计工作的法治基础,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统计法》得以顺利实施。

一、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提升统计工作效能

《条例》第三条规定,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蓬勃发展,深刻影响经济社会生活和时展进程,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数据量大、类型多样、变化加快、极具潜在价值的大数据时代,促进了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模式的大变革、大发展。

政府统计如何与时代同行是国内外统计界普遍关心的话题。一直以来,国家统计局非常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以三网一库、四大工程为代表的统计改革在数据采集、数据获取等方面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在数据采集环节,国家统计局努力变革数据采集方式,在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房地产价格调查和住户收支调查中使用手持电子终端采集数据;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全面使用移动采集终端(PDA),实现了数据采集、报送、处理等全流程的电子化、网络化和无纸化,通过采集大量证照、图片资料,增加了非结构化数据在政府统计数据中的比重。在数据获取环节,国家统计局通过与阿里巴巴、百度、腾讯等17家企业签署大数据战略合作协议,直接获取互联网上部分电商交易、行业平台、搜索引擎等多方面的海量数据,并将其作为政府统计数据的有益补充。在数据处理和应用环节,将进一步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手段,深度挖掘数据价值,评估校准传统结构化数据的同时,充分发挥数据优势,生产出更及时、更全面、更准确、更直观的统计信息产品。

大力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将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一是现代信息技术拓宽了统计数据来源和范围。传统的统计数据来源于普查、抽样调查等方式,现代信息技术使海量网络数据成为统计数据的来源之一。如在居民消费价格统计(CPI)中,利用互联网信息特别是电商交易价格数据以补充完善调查样本;在农业统计中,结合使用卫星影像、空间高分辨图像和地面定位系统采集设备、传感器、物联网等技术,积极获取有关农作物种植面积、农作物种类等领域的海量数据,完善粮食等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估计。二是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了政府统计工作效能。传统统计数据采集处理的周期较长,月度数据、季度数据、年度数据都有一定时期的滞后。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可以获取大量实时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的清洗、处理、挖掘和分析,有利于在第一时间了解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快速决策快速解决,提高统计能力和工作效率。三是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了统计数据质量,增强了政府统计公信力。传统数据上报、审核等流程包含了诸多工作环节,增加了工作难度,可能存在的行政干预降低了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联网直报平台,可以减少中间环节,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超级汇总,降低统计数据出现差错的概率,大大增强统计数据的抗干扰能力。

二、规范透明,严把统计调查项目设定、审批关

《条例》对统计调查项目的设定和审批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七条规定了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机关应该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第十一条要求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明确了统计调查项目的具体要求,使得审批流程更加公开透明、科学合理。

统计调查项目的设定是进行统计调查的方向标和路线图,是统计调查的行动指南,是决定统计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只有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科学设计、规范管理,才能有效提高统计调查的工作效率,真正做到科学统计、依法统计。

多年来,按照顶层设计的理念,国家统计局先后制定了多项专业年报、定报制度和有关抽样调查制度,规范了指标解释、报表格式、资料收集渠道、数据审核评估以及调查频率、数据等,保证了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时,完善审批规定,严格把关、规范管理,保证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逐步推进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信息公开,及时月度和年度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公告,及时更新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同步公布到期项目及废止项目,保证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公开透明。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的设定和审批,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一是要处理好统计调查需求与可行性的关系,确保调查项目既满足实际需要,又切合实际;二是要在制定调查项目时多做调研,不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专家的意见,还需要征求统计调查对象的意见,多听取来自基层的声音;三是为了充分保证制度方法的科学性,所有调查报表在正式实施前应当进行可行性测试,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开展试点;四是在审批统计调查项目时,要强化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审查,最大限度减少重复、交叉和矛盾,减轻调查对象负担。只有通过对统计调查项目科学设计、严密论证、认真落实,才能进一步提升统计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提高统计工作科学化水平,真正把统计部门打造成经济运行的晴雨表、领导决策的参谋部、企业发展的智囊团、公众生活的信息库。

三、强化监控评估,踢好数据生产环节的临门一脚

《条例》规定,国家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充分发挥统计数据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其首要要求就是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生产出真实可信的统计产品,是统计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检验统计改革和建设成效的根本标准,是各级统计机构的第一要务。

定量调查的方法第7篇

关键词:森林;调查方式;精度分析

中图分类号:S75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733056

森林调查是获取森林资源信息和进行林业各种分析决策的一项基础技术工作,而不同的调查方法获得的森林蓄积量有所差异,为了获得更加较为准确的森林蓄积量,本文总结了几种蓄积量调查方法的精度分析,为林业森林调查打下坚实基础。

1 方形样地的森林调查精度分析

1.1 矩形样地

根据试验地大小随机选择有代表性长30m,宽为15m的矩形样地。标准地面积应该为固定型,一般的面积应该是小班面积8%左右,在标准地中进行调查,首先要统计标准地的株数和单位蓄积量,之后将株数和蓄积量扩大为20倍,最后计算全林每公顷的实际株数和最终的蓄积量。此调查方法的主要优点是可以适用于不同林相,应用范围广阔,调查精度比较准确,缺点是需要对样地内所有树木进行测量,比较耗时耗力。

以平天山林场为例,由表1可以看出,标准地调查与全林每木调查对比为96.15%,这说明在实际调查中,产生了3.85%的误差,导致这一误差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在调查的林相中,分布不均匀且径级和压线林木对边不对称所造成的。但是在森林调查中规定误差的标准可以为5%以为,所以这种调查方法还是比较准确。此外,由于不同林地的条件有所差异,林相复杂,所以我们所选用的样地也不能完全代表林地中林木的具体情况。

1.2 方形样地

选取林地有代表性的地段,设置正方形样地,其对角线长度为35.21m。每公顷平均设置一个基础样地,调查过程中要统计好样地内的株数和蓄积量,并其扩大18.21倍,即可推出全林的实际株数和每公顷蓄积量。此调查方法的优点是,可以适用于不同林相及林地,其调查精度较高,应用范围较广。但是在具体测量过程中,需要对每个林木进行调查,这样导致用工量很大。但是此方法因为是正方形,要比矩形周长短,在调查中设计的边线误差自然比矩形的误差小,精度比较准确。

以平天山林场的实测资料为例,由表2可以看出,样地周界对的压线木处理上与矩形样地相同。正方形标准地调查与全林每木调查对比为97.1%,虽然比矩形的误差小,但是仍然存在着2.9%的误差。

2 带状样地的森林精度调查分析

带状样地法的试验林面积为20hm2。贯穿全小班,方位角为125°且相互平行的3条样带,用罗盘仪定向,测绳量距,坡度如≥5°需改平,3条样带面积共0.98 hm2。带状样地以平行于某个方向的一定宽度样带抽样。为便于控制,样带宽度一般为5~20米,由表3可知,

带状调查出现出现的误差原因,主要是边线压线木和样本面积测定,因此,可以采取加样带的方法来减少实际测量过程中的误差,适用于面积较大,且林分稀疏的森林中。

3 对不同蓄积精度要求条件下需选择适宜的调查方法

目前,我国森林调查方法可以分为3个类别,调查对象为全国(省)等的森林调查,叫作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也被称为“一类调查”。调查对象为国有林业局(场)、森林保护区或者森林公园等经营的单位,称之为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又被叫作“二类调查”。调查对象为企业为了生产而进行的实际调查,称为作业调查,为“三类调查”。

以上3种方法均可满足蓄积量调查精度要求,但其间的工作量差异却很大。对于经营强度不高、经营面积大,同时对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不严格,可以使用带状样地和圆形样地调查方法。而对于商品林经营为主的单位,由于对森林蓄积量的准确性要求较高,可以选用方形样地的调查方法对森林资源进行调查评估。为了保证一定的森林蓄积调查精度,对于天然林应采用样带、样圆调查法,并确保样带或样圆的面积不少于所调查小班面积的10%~20%。

参考文献

[1] 潘正荣.几种常用森林蓄积量调查方法对比分析[J].林业调查规划,2010,35(2) : 9~110.

[2] 史京京,雷渊才,赵天忠. 森林资源抽样调查技术方法研究进展[J].林业科学研究,2009,22( 1): 101~108.

定量调查的方法第8篇

所谓调查问卷是指一套有系统、有顺序、有目的的问题表格设计。调查问卷常用的调查量表有两类:定类量表和定序量表。定类量表的答案只作为分类之用,而定序量表的答案表示一定的顺序关系。这些量表的功能有二:一是描述,主要提供被试个人或团体的特征描述,有助于了解、解释或预测某些现象,如:性别、年龄、社会经济特性等;二是测量,测量被试的个人特性。调查问卷的设计一般需经过六个步骤:1、提出分析架构;2、决定调查方式与问卷型态;3、拟定问卷初稿;4、问卷访谈与初稿修订;5、预试和评估;6、修正问卷、编写问卷说明。在上述六个步骤中,第五个步骤“预试和评估”最为关键,它直接关系到问卷的质量,关系到市场调查的成败。

目前,对于市场调查问卷的预试和评估,虽然定序量表的信度和效度分析已属于定量分析,但定类量表的定量分析却是空白。本文将重点阐述定类量表的定量分析,同时简要介绍定序量表信度和效度分析,以为调查问卷预试和评估方法在实践提供参考。

一、定序量表的信度和效度分析

信度:调查问卷的信度指调查的一致性,即在重复调查时产生同样结果的程度。调查问卷的信度分析方法有:再测法、折半信度法、Kuder-Richardson信度系数法、Cronbachα信度系数法等。其中,最常用是Cronbachα信度系数法。

效度:调查问卷的效度指调查问卷反映需要调查内容的程度。调查问卷的效度分析方法有:单项与总和相关效度分析法、难易度与区分度分析法、独立标准效度分析法、结构效度分析法。其中,结构效度分析法最常用,在结构效度分析法中因子分析法最理想。

理论上讲,采用Cronbachα信度系数法分析量表的信度时,好量表的总信度α值应该在0.7以上。采用因子分析法分析量表的结构效度时,好量表的主要参数共通性、因子负荷值和累计变异百分比应分别达到:0.5;0.5和60%以上。本文以笔者某次市场调查中定序量表的预试和评估为例,对定序量表的信度和效度分析以及各项数值的意义加以简要说明。本次调查共采用了36个条目,其信度和效度分析结果如下:

定序量表的信度和效度分析结果

注:1)栏目“删除后α值”为该条目在删除后,整体总信度α值,如果不删除任何条目,总信度为0.8682;

2)因子分析采用主成分法(最大方差旋转法);萃取特征值为大于1;因子分析最大迭代次数为25;因子入选负荷值为大于0.5,用*表示。

上表说明,该量表的总信度α值为0.8682>0.7,表明它具有较好的测量信度。各条目的共通性值均大于0.7,显示36个条目在9个公共因子上的共通性基本上超过了0.7。各条目在各提取因子上的负荷值,除了条目9和条目36外,其余均高于0.5,表明除这两个条目外,其它均为有效条目。最后一个因子的累计变异百分比达到94.93%,表明这9个因子对36个条目的累计贡献率达到近95%。条目9和36在效度分析的三项指标中,有一项指标没有达到要求,在实际调查中可以删除。

二、定类量表的定量分析

定类量表按其选项的数目能否增减可分为封闭和开放两类。封闭定类量表的选项已固定,在分析评估时,只需对选项的措词进行分析即可。而开放定类量表在预试前的选项主要依靠文献回顾和问卷设计者内省,难免会遗漏个别常规选项。为防止在大面积调查中出现这种遗漏,笔者在市场调查实践中摸索了一套调查问卷开放定类量表的定量分析方法――“其它”项增项法。现介绍如下:

“其它”项增项法的基本思路:开放定类量表选项的预试和评估分析可简单看成常规选项的增设。除了开放定类量表罗列的常规选项外,在预试或正式调查时,为了防止遗漏重要的常规选项,一般在常规选项后增设“其它:________”,并要求被试填写具体内容。预试时,填写“其它”项的被试比例如果过高,理论上讲,超过常规选项百分比均值的一半,就应该从被试所填具体内容中挑选出频率较高的选项增设到常规选项中。下面以某市场调查问卷25题为例(注1),介绍“‘其它’项增项法”的具体操作方法。

25.您认为周围大多数同学的兴趣在于:

A)钻研专业知识;

B)读课外但对自己有用的书籍;

C)关心社会问题;

D)按社会需求设计自己;

E)旅游;

F)其它

这一道题的常规定选项为A、B、C、D和E。为了防止遗漏重要选项,特增添一项F。理论上讲,在预试和评估中,这一道题的“其它”项比例不能超过10%(常规项的百分比均值为1/5=20%)。如果超过,在正式调查时则应该从被试提供的选项中挑选出频率较高的,增设为常规选项。

通过预试调查,我们发现:在116个受试中,选择A的20人,占总数的17.24%,B:15人,占12.93%;C:17人,占14.66%;D:25人,占21.55%;E:11人,占9.48%,F:28人,占24.14%。其中,“F)其它”所选比例较高,达24.14%。

通过对“其它”项F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被试提供的选项有四个,分别是:1)游戏:7人,占总答案的6.03%,本项答案的25.00%。其它三项分别是:2)谈恋爱:1.74%和7.14%;3)学习计算机:6.03%和25.00%;4)学习英语:10.34%和42.86%。

从预试结果可以看出,该题“其它”项出现频度为28次,占总数的24.14%,远远大于10%。这表明该题的常规选项有近四分之一的被设计者在调查问卷初稿中遗漏,理应追加常规选项。如果将F项的具体内容按常规选项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比例最高的是“学习英语”(10.34%),比固定选项“E)旅游”(9.48%)还要高,其次为“游戏”(6.03%)和“学习计算机”(6.03%)。在实际调查中,按本文所拟定定类量表定量分析的思路,应该把“学习英语”(其比例已超过常用选项均数20%的一半)、“学习计算机”和“游戏”追加到常规选项中去。如此一来,“其它”项的比例总数仅占总数的1.74%,远远低于本文所设定的标准(超过常规选项百分比均值的一半)。

定量调查的方法第9篇

市场调查的目的是为了现代农户分析市场行情,掌握和发掘自己所生产经营商品的现实市场和潜在市场,并为此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市场调查的对象是人群或民众。可以是广泛的民众,也可以是具有某些特征的民众群体。

市场调查的原则是科学性与客观性。现代农户自始至终均应保持客观的态度去寻求反映事物真实状态的准确信息,去正视事实,接受调查的结果。不允许带有任何个人主观的意愿或偏见、也不应受任何人或管理部门的影响或“压力”去从事调研活动。市场调查的客观性还强调了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去设计方案、定义问题、采集数据和分析数据,从中提取有效的、相关的、准确的、可靠的、有代表性的信息资料。

一、市场调查的具体内容

1. 市场环境的调查。市场环境是指影响市场供求变化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时尚。例如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以及政治形势变化、居民收入水平、购买力和消费结构、交通运输条件、人口数量构成及分布、居民的文化水平、职业构成、民族特点和人们的风俗习惯等。

2. 市场需求调查。市场需求是指在一定地区、一定时间内对产品的需求量、需求结构、需求变化趋势、消费者购买动机、外贸出口及出口潜力的调查。市场需求有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具体调查内容如下:

(1)现实市场调查。摸清楚所生产经营的产品现有用户数量和销售量。

(2)潜在市场调查。摸清楚所生产经营的产品的潜在用户和潜在销售量、购买原因等。一旦条件具备,这种潜在的需求就会转化为现实的需求。所以,及时准确地掌握潜在需求情况是决策成功的关键。

(3)市场占有率调查。市场占有率,也可称为“市场份额”,是农户在运作的市场上所占有的百分比。在西方,当一个企业获得市场25%的占有率时,一般就控制了市场。

市场占有率是一个重要指标,一方面它是反映经营业绩关键的指标之一,另一方面它是市场地位最直观的体现。

市场占有率调查,就是了解整个市场上的销售数量,了解本企业与竞争对手的市场占有率,产品在某地或某市场的占有率。

(4)销售趋势分析。密切注意用户的购买行为、自身及竞争对手销售变动趋势。

(5)竞争形势的分析。调查竞争对手的特点。例如生产技术、产品质量、产品价格、服务态度、销售路线、价格、营销策略、竞争策略及手段等。

3. 产品调查。产品调查是指在一定地区、一定时间内对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及其评价进行的调查。产品调查主要包括:

(1)产品品种调查。指对市场所需产品品种的调查。重点了解市场需要什么品种,需要数量是多少,农户自己生产的产品品种是否适销对路等。

(2)产品质量调查。产品质量调查包括产品内在质量调查,如消费者对产品品质、产品性能的要求及产品对消费者满足程度的调查;产品外观质量调查,如产品纯度、颜色、体积大小等要求;产品包装装潢质量调查,主要是调查消费者对包装装潢、商标的评价;产品的售后服务质量调查。

(3)产品价格调查。产品价格是影响需求和消费者购买行为的重要因素,适当的价格能提高商品的竞争能力和市场占有率,农户就是要通过市场调查获得所生产经营产品的价格信息,及时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确定自己的价格策略。在进行产品价格调查时,农户要了解哪些因素影响产品价格变化。影响产品价格变化的因素主要有:产品供求状况、竞争状况、心理因素。

(4)产品发展调查。产品发展调查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产品生命周期调查,即了解哪些产品处于试销期,哪些产品处于发展期,哪些产品处于饱和期,哪些产品处于滞销期,处于滞销期的产品,消费者不太了解,产品利润少或亏本;处于发展期的产品,销售量迅速增长,利润大幅度上升;处于饱和期的产品,竞争加剧,产品价格开始下降;处于滞销期的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跌。二是新产品发展调查,即为了改进所经营的产品品种所作的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消费者需要什么新产品、新品种,需要的迫切程度和普遍程度如何,市场上有没有类似的新产品,其销售状况和发展趋势如何,新产品、新品种的经济效益如何,这些方面的调查对农户确定自己的投入水平、生产规模和产品、技术的更新换代等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4. 销售调查。销售调查是指对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产品销售市场的特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方式以及满足其需要的方法等做的调查。具体内容如下:

(1)产品销路调查。了解自己生产的产品在销售市场的规模、特点及销售渠道等,销售渠道调查是销售调查的重要方面。

(2)购买行为调查。对消费者的购买动机、购买方式进行调查。购买方式主要是指消费者的购买时间、地点、付款方式等。掌握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利于农户采取相应的对策满足消费者的需要。

(3)购买力调查。购买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用于购买商品的货币支付能力。购买力高低是影响市场需求量的决定性因素。

5. 竞争调查,就是指对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市场竞争情况的调查。竞争调查的主要内容有:

(1)自己生产的产品竞争能力调查。了解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处于什么地位,质量如何,价格和售后服务及消费者的反映如何。

(2)同类产品的竞争能力调查。了解竞争对手同类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生产规模、技术力量、资金量、产品特色、市场占有率、售后服务等情况。

(3)市场开发调查。即选择新的市场。不管农户采用哪一种方式开发市场,都要考虑市场机会的大小和自己驾驭能力的大小。

二、市场调查的程序、方法

市场调查的程序主要有:

1. 制定市场调查计划。在制定市场调查计划时首先要明确调查目的是什么;其次是确定调查对象和调查范围;再次要确定调查方法;第四要安排好调查日程,制定各种调查表格。

2. 实地调查。调查者用科学和求实的态度进行实地调查和收集资料,并对调查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

3. 提出调查报告。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调查结论,提出建议或办法,供决策者参考使用。

市场调查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方法主要有:

1. 文案调查方法。又称间接调查方法,是指通过查阅、阅读、收集历史和现实的各种资料,并经过甄别、统计分析,得到调查者想要得到的各类资料的一种调查方法。文案调查方法要求:一是资料要广泛、全面,二是资料要有针对性,三是资料要有时效性。文案调查方法的具体方法有:文献资料筛选法,即从各类文献资料中分析和筛选出与企业营销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的一种方法;报刊剪辑分析法;情报联络网法等。

2. 实地调查方法。包括访问法、现场观察法、实验调查法等。

(1)访问法。它是指将所拟调查的事项,以当面、电话或书面的不同形式向被调查者提出询问,以获得所需调查资料的调查方法。

(2)现场观察法。它是调查人员凭借自己的眼睛或借助摄录像器材,在调查现场直接记录正在发生的市场行为或状况的一种有效的收集资料的方法。其特点是被调查者是在不知晓的情况下接受调查的。

(3)实验调查法。它是指从影响调查问题的许多可变因素中选出一个或两个因素,将它们置于同一条件下进行小规模的实验,然后对实验结果作出分析,确定研究结果是否值得大规模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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