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民法典教案设计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11 09:07:48

民法典教案设计

民法典教案设计第1篇

关键词:民法典;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实践运用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学生从小树立法治观念,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而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师应合理地运用这部法典,帮助学生增长民法典知识,提升民法典意识,指导民法典在实践中的运用。

一、学习民法典条文,增长民法典知识

学生的生活经验决定了他们的理解能力、水平和范围。“见多”才能“识广”。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教师要加强民法典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从而丰富学生法律知识。教师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加强民法典条文直接呈现和学习,增强学生对民法典知识的直观感受。

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是法治教育的重要阵地,教师可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利用晨会、班会、宣传橱窗、问卷调查、知识竞赛等方式,选取民法典的条文,帮助学生了解民法典内容。现行统编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材,非常注重法律知识的普及,多次在教材正文或者辅文中直接引用法律条文。例如在七(下)第10课“法律伴我们成长”探究2“感受法的关爱”中,就引用了宪法第4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婚姻法第21条、劳动法第15条等4部法律的相关条文。在八(上)第5课第2框“预防犯罪”中引用了刑法第13条和第17条等。八(下)很多正文就是宪法条文的直接引用。但是,当我们更深入地研究教材后,不难发现编者更多的是选取典型案例引导教学,从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概括出基本原则和特征,并非每次都提供相关的法律条文。

例如,八(上)第5课“做守法公民”第1框“警惕身边的违法行为”中,在探究分享部分列举了违反合同、侵犯肖像权和知识产权的行为,在随后的正文部分就概括了典型的民事违法行为包括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或者没有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没有提供具体的法律条文帮助学生理解。教师在这部分教学中可以适当增加民法典第509条、第1019条以及第123条等相关条文。呈现相关民法典条文后,教师可以设计一个“阅读与反思”环节:(1)这些法律条文告诉我们民事违法包括哪些形式?(2)你能列举生活中与这3条民法典条文相关的案例或社会热点吗?(3)你还能找出与“民事权利”“合同的履行”相关的民法典条文吗?在解决3个问题的过程中,学生感性地认识了民法典,在查阅更多的民法典条文的过程中,澄清认识,丰富法律知识。

2.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或者通俗易懂的视频,帮助学生理解民法典条文,增强民法典知识。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公民生活与法治的联系越来越密切,而法律知识相对而言是晦涩难懂的。想要帮助学生形象化地理解教材知识,提升学生的法治思维,教师可巧借主流媒体关于法律的宣传短片,完成教学任务。如3D动画大片《当哪吒遇到民法典》中的“独家招式泄密记”“高空坠物伤人记”“贷款购物被套记”“离婚冷静和好记”,这一系列动画故事配套相关民法典条文,生动幽默,帮助学生直观了解民法典知识,理解法律的本质与作用这一教学重点。当然,教师在选取视频时,需要仔细甄别,不能只追求趣味而忽视教育性;同时视频不宜过长,5分钟以内比较适宜。在找不到合适视频或者时间不允许的情况下,教师还可以选择更加直观明了的宣传漫画。

二、解决情境中的问题,提升民法典意识

法治教育的一个重要渠道就是呈现、分析案例。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学生脑中对很多法律问题还是一片空白,对于事情的是非曲直并不清楚,所以,教师在分析和解决问题时,可以将民法典条文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培养学生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习惯,帮助他们增强法律意识,提升法治思维。

1.创设生活化、有冲突的情境,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有冲突、生活化的案例,更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领他们主动探寻,培养他们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习惯,树立法治信仰。例如,笔者在教授八年级上册第5课第3框“善用法律”这一课时,就选取了这样一则案例:2017年10月8日,小黄在杭州市骑共享单车时,把化妆包忘在了车筐里。等她回来寻找时,车和化妆包都不见了。小黄通过监控视频找到了当天自己离开后把车骑走的小姜。小姜称,自己捡到化妆包后就扔掉了。小黄列了一张清单,写明化妆包里的东西价值约1700元,要求小姜赔偿1000元。最后,经当地民警调解,小姜赔偿小黄500元。在大多数学生的认知中,我们应该拾金不昧,见到贵重物品要交给失主或者警察,不重要的东西则会随意处理掉。案例中的失主要求赔偿,警察也支持,这与学生已有的经验发生了冲突,较好地引发了学生求知的欲望。此时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查找民法典条文,寻找警察这样做的法律依据。这样就自然而然地引出民法典条文第316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个教学案例中,教师运用民法典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情境问题处理得有理有据,同时也帮助学生丰富了相关法律知识。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学生会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以及相信法律、依法办事等观念,真正把法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如:坐出租车下车开门时,后方来的电动车撞上出租车车门,谁应承担损失?在小区里开车撞死没有拴狗绳的名贵小狗,需不需要赔偿?当然,教师在创设情境时,可以配合设问,分段呈现,这样更能激发学生深入学习的兴趣。

2.优化问题设计,激发求知欲。

教师设计问题时应注意呈现冲突,留有悬念,激发学生探究未知的意愿。例如,笔者在教授八年级上册第5课第3框“善用法律”时,在呈现上文中提到的捡到遗失物的案例之前,做了这样的提问引导:(1)你捡到过东西吗?(2)你遇到过捡了别人的东西又将其丢弃的事情吗?(3)捡到的东西被丢弃以后,失主找到你,让你赔偿,你会赔偿吗?通过3个追问,教师成功地调动起了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随后,教师呈现上文案例,引发学生思考:“你从案例中的小黄身上,学到了什么?”通过讨论交流,学生明确了要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和尺度,而非主观臆测,从而激发自觉学习法律、尊重法律,养成用法律知识和法治思维解决问题、处理矛盾的能力和习惯。

三、指导生活实践,熟悉民法典的运用

立德树人作为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的教学目标,不仅仅局限于课堂,更应该落实到具体的实践中去。《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明确要求以社会实践活动为载体,全过程、全要素开展法治教育。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运用法律指导生活,离不开法律知识,特别是民法典知识。

1.以民法典为参考,开展法治教育活动。

知行合一是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教学的落脚点。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需要主动开展一些专门的法治教育活动,让学生在参与活动中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治思维。我们可以开展模拟法庭、“法律在身边”演讲比赛、法律情景剧展演等专门的法治实践活动。教师在设计活动内容时,要尽量选取与学生实际生活密切相关的话题和场景,并以民法典作为活动开展的重要参考依据。例如,模拟法庭活动需要学生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在模拟法庭上进行质疑辩论,进而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升华情感。如果没有对法律条文的学习,模拟法庭就会变成部分学生对法律概念及原则的诵读,从而失去开展这一活动的实际意义。

2.以民法典为指南,指导学生生活实践。

民法典教案设计第2篇

----------兼谈律师信用权立法保护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王 中

内容摘要:信用权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双重属性,这应是立法基点.通过考察我国与外国的信用权立法现状,本文从三个方面立法提出自己观点:民事立法方面,建议不要在《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规定,又四种设计方案可供选择;行政立法方面,通过比较可以得出当前信用权立法重点,不是完善民法典信用权规定而应是借信用的行政立法大潮来完善信用权立法;信用权刑事立法可以借鉴著作权刑事立法。本文对信用权立法中的难题解决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最后,从实践角度谈谈律师信用权立法保护。

关键词:信用权、双重属性、中国民法典、行政立法

目录

一、我国信用权立法研究现状

二、信用权民事立法研究

(一)不宜在《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的理由

(二)对信用权在《中国民法典》立法设计的建议

(三)信用权外国立法与认定侵权的难题

三、信用权行政立法研究

(一)当前信用权行政立法特点

(二)为什么信用权立法要把行政信用立法当作当前重点

(三)信用行政立法中对信用权的立法保护建议

四、信用权刑事立法研究初探

五、律师信用权的立法保护

一、我国信用权立法研究现状

我国对信用权的立法,很明显是沿两条轨道进行的:一条是呼吁保护信用权的立法,以《中国民法典*人格权发编*信用权(草案)》为标志;另一条是通过信用立法保护信用权,这是社会主流,以政协委员提案和中国法学会商法年会将2002年中心议题定为信用为突出标志。因此,当今情况下,单独片面研究信用权的立法,而不考虑信用的立法,就会失之偏颇,反之亦然。这应当是信用、信用权立法的出发点,也是本文立法研究的立脚点。

我国信用权立法研究,主要代表人物目前是杨立新、吴汉东两位教授。早期以杨立新的《论信用权及其民法保护》为代表,近期以吴汉东的《论信用权》为代表。另外还有苏号朋的《信用权研究》和张新宝的《网上商业诽谤第一案:恒升诉王洪等侵权案评析》。当然也有在强调信用立法战线中,提醒注意保护信用权的江平教授等学者,但内容不具体。他们关于信用权研究的主要观点之间的分歧是比较明显的:在是否必要对信用权立法存在对立观点;即使主张立法保护的内部也存在较大分歧。杨立新教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草案建议稿)起草说明》提到:“对信用权是否要规定,有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信用权是已经死亡的权利,不必加以规定,并举出《德国民法典》关于信用权的规定,在日后并没有很好发挥作用的实例加以说明。另一种意见认为,信用权是有必要加以规定的,因为这是关于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评价的权利,在市场经济中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并举出我国台湾最近修订民法债编补充规定信用权的实例加以说明。草案最终也没有规定信用权。”在提供《中国民法典(草案)》学者稿中,王利明、杨立新负责的建议稿和梁慧星负责的建议稿都没有信用权的规定。但人大法工委建议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人格权编”中有信用权的规定。目前主张立法保护信用权成为主流观点。杨立新教授、吴汉东教授都主张对信用权实行立法直接保护,但内部分歧却比较大,前者主张信用权属于人格权按照人格权法保护,并已经纳入《中国民法典(草案)》;后者和张新宝则主张信用权属于财产权应按照财产法保护。

而另一条立法战线——随着全国信用立法呼吁声音逐渐加大,目前涉及的信用权法律条款也引起重视。信用立法人士抱怨信用权的民事立法缓慢进展阻碍了整个信用行政立法进程。原因主要在于大家对信用权的基本问题还存在较大分歧。

期望本文有助于弥合这种分歧。本文分别从民事、行政、刑事立法四个方面展开,并以律师信用权立法保护为应用范本。

二、信用权民事立法研究

(一)不宜在《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的基本理由

将信用权全部纳入人格权,这合适吗?我认为,信用权更具有财产权属性,原因有三:

1、从实践中看:以美国为例,信用是美国个人“第二身份证”,没有信用,律师服务都要关门。获诺贝尔奖的纳什教授因为精神病侵袭信用崩溃,听到获奖消息的第一个反应说,“我希望诺贝尔奖可以提高我的信用度,因为我实在是很需要一张信用卡。”该事例鲜明了信用权的财产权属性。有调查表明,发达国家信用交易占90%,而我国仅占20%。从反面角度看,只需要列举几个数字就可以说明:全国人大常委副委员长蒋正华在某论坛指出,我国每年因信用缺失5855亿元,约占财政的收入37%,中国企业存在五大信用危机:假、赖、骗、诈、欺。其中造假低劣损失2000亿元,银行胜诉案件执行率只有15%,银行由于讨债直接损失每年约1800亿元,很多企业被迫采取现款交易导致增加财务费用每年有200亿元左右。这正反两个方面数字还不足以证明信用权利在市场经济的经济属性吗?

2、从法律性质上看,即使主张人格权的杨立新教授也认为, “信用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性”,“信用利益在具体经济活动中,能够转化为财产利益”①。吴汉东教授主张:“信用不是一种人格利益,而应归类于无形财产的范畴。”②按《德国民法典》第824条信用权侵权认定的规定,信用与“他人的生计或前途”联系在一起,这也可以说明信用权的经济依赖的财产权属性。

3、从立法目的看,承认信用权的财产权性质,就能够适用财产权全部赔偿的原则,更能够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我认为,吴汉东教授否认信用权的人格权属性是不妥当的。实际上在吴汉东教授对信用与信用权定义——“笔者认为,法律上的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付债务的能力而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和评价”中,他也承认人格“信赖”和“评价”的基本属性,而且说“是一种从一般人格权中分离出来的新型民事权利。”因此,否定信用权的人格属性也是偏颇的。

综上,我既不同意杨立新教授的“人格权说”观点,也不同意吴汉东教授的“财产权说”观点。我认为,信用权具备人格权、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信用权就象知识产权一样,是一种混合权利,更在于它给权利人和我们的社会带来的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趋向)。这一点是本文从民事、行政、刑事研究问题的基石。

(二)对信用权在《中国民法典》立法设计建议

基于上文对于信用权的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分析,若把信用权单纯列入人格权就会有失偏颇。所以将它要么转移到合适位置,要么删除以免误解。

第一方案,移植到“侵权责任”章中,作为侵权的一种方式,不必直接列明是人格权还是财产权或同具两种属性。这是最省事的选择。

民法典教案设计第3篇

【关键词】民法学;综合设计案例教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思考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注重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而忽略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导致理论和实践相脱节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这偏离了法学教育既要传授法律知识和培养基本技能,又要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目标。

一、综合设计案例教学及其特点

法学教育中引入案例教学法,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填鸭式”式教学。《教育大辞典》认为案例教学法是“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某些学科的专业教学中的一种教学方法。即通过组织学生讨论一系列案例,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使学生掌握有关的专业技能、知识和理论”。[1]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特点或优势在于:有利于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课堂教学的生动性和实效性;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案例教学法虽然具有传统讲授法所不可比拟的优点,它可以弥补传统教学上存在的不足,丰富法学教育的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内容,进而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效果,但是,案例教学法并不是一种具有代表性的教学方法。甚至也不是一种独立的教学方法,它不过是实践教学和发现教学等教学模式的交叉。[2]

我国在教学过程中,案例来源主要有:法院的判例、老师杜撰的案例、未经法院审判的案例。按照英美国家严格的案例教学法的概念进行界定,这样的教学方法已经不是案例教学法了,但在我国通常来说仍然把它归为案例教学法范畴。[3]虽然我们可以找到不少现成的案例,但却难以把民法的理论性和系统性统统包罗进去。为了有助于整体认识掌握民法体系,就需要对案例进行加工、设计,于是本文提出综合设计案例教学。民法学综合设计案例教学就是设计出具有典型性、综合性的案例,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使学生系统掌握民法理论知识的教学。民法学综合设计案例教学具有实践性、综合性和设计性这样三个特点:实践性,这是首要特点。和其他的课程教学方法一样,是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综合性和设计性,这是自身特点。综合性表现在教学内容上,不是对某个民法知识点的教学,而是通过一个案例来展开涉及多方面民法知识的教学内容;设计性,则表现在教学案例的加工上。“民法是实际生活的翻译”。生活中,每天都上映着一个个鲜活的案件,涉及到一个个具体的法律。对它们进行加工,将许多民法知识镶嵌在其中,也就是说对案例进行设计,服务于教学。综合设计的案例在课堂教学中能够解决教学中的问题,帮助学生综合掌握民法知识。案例教学法的最大的特点或优势是:一方面让学生参与到教学案例和讨论问题的选择与设计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增强学生的参与感,激发学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去精选、设计相关案例,这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

二、对教学原则的理解

综合设计案例教学的运用,首先要真正理解和切实贯彻“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原则。以学生为主体即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人,教师无法代替学生阅读、和思考。教学前要摸清学生的兴趣点、问题点。比如做一个教学调查,提出你认为综合设计案例教学是什么?该怎样进行?你感兴趣的案例及困惑等方面的问题,从中把握学生想知、不知的民法知识。教学中,通过采用学生个别发言、分组讨论、分组辩论等各种方式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但是学生又是教育活动的对象,处于受教育者的地位,不应该也不能够决定教学过程的进程和方向。只有教师才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主导者。必须掌握和控制着整个教学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思考和讨论;对案例讨论情况予以评价分析和归纳总结。以教师为主导,是教师对教学整个过程的掌控,是教师能力和素质的考验,这也是综合设计案例教学中的关键和难点。

三、教学案例的选择与设计

教学案例的选择与设计是搞好民法学综合设计案例教学的前提。选择时应注意案例的新颖性和典型性;设计时须结合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兴趣点,注重体现综合性,即设计出结构严谨、深浅适宜的问题供学生思考和探讨。例如选取社会上的某些典型的侵权案件,结合校园中的个别事件设计一个综合案例来学习侵权责任法相关知识,并引导学生思考校园安全问题。既有助于学生对侵权责任法等民法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又有利于一些校园安全隐患的预防和消除。

四、对教学环节的把握

在民法理论知识讲完之后,安排大约12-16课时进行综合设计案例教学活动。具体将每次教学活动分成两个环节依次进行,以达到不同的目的。

教学环节之一:用案例理解法律。即通过案例分析,达到以案学法目的,加强和提高法律知识的整体把握、综合运用能力。案例分析,有助于学生巩固并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运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

教学环节之二:用法律思考生活。即通过案例讨论,目的在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加强和提高法律知识运用能力。民法学的教学任务之一应还在于培养学生按照法律逻辑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使学生真正实现从“普通人”向“法律人”的转变。因此,在民法教学中,须通过讲授制度规则并将其适用于实践的分析,向学生展示并使其明确领会各种法学方法的存在与适用,并逐步确立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3]注重案件事实与法律和法学原理的关联推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对法律适用及推理能力,并对重点问题给予法理的分析和提升。例如安排学生认识和讨论保山的 “上把子”民间习俗。

保山民间有一种叫“上把子”的习俗。每个参与者每月出等额数量的钱叫“上把子”。其中一个参与者是组织者,对相关事宜进行组织管理,俗称“把头”,轮到自己拿钱时叫做“结把子”,结把子的顺序一般是通过抽签决定,或者是相互之间协商确定;利息高低根据时间长短由相互之间进行约定,先结把子的往往要负担相应的利息。例如ABCDE 5个人,每人每月出1000元,即为上“一把”,时间就为五个月。第一个月A“结把子”得5000元钱,以后的每个月他要支付150块的利息,即每个月要上1150元的把子钱;第二个月B“结把子”共得5150元钱,即BCDE的各一千块和A的1150元,以后每个月要上1150元的把子钱。第三个月C“结把子”可得5300元钱,包括CDE的一千块和AB的各1150。以此类推,第五个月E“结把子”共得5600元,包括ABCD的各1150和自己的1000元。所以对A来说,他就是跟大家借钱的人,借了后每个月必须支付利息和本金。对E来说,他就是借钱给大家的人,每个月投入一千元,在五个月后得到600块的收益。对C来说,他既未付利息,也无收益,但在第三个月拿到了5000元的周转资金。上把子的人数一般扩展为12人以上,每把钱数为500-2000元不等,一人也可上“多把”。因为“上把子”一方面可以灵活、方便、快捷地解决个人的急需资金,另一方面又可以灵活、高效地储存、利用闲置资金,因而在保山农村、城郊社区和一些单位拥有一定的市场。当然,由于参与人数的扩大和其他多种原因的影响,也使得“上把子”习俗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风险。通过学生的讨论和教师的评价分析,引导学生整体把握民间法的概念、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民法基本原则、债权等知识民法知识,并结合生活实践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既需要学生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需要学生有较高的实践能力。综合设计案例教学的运用目的是理论知识的传授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民法学教学是不能离不开具体生活实践的。主要的做法是利用已建立起的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教学实践基地,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案件,亲身感受生活中的民法;积极进行院校结合,聘请资深法官进校讲学和指导。总之,民法学教学应该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加强和完善学生实习、模拟法庭等实践性法律教学,把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统一起来。

参考文献:

[1]教育大辞典,第三卷[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

[2]吕俊玲.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J]教育与职业2011.7

[3]蒋明华.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实践中的几个问题[J]陕西教育2009.10

[4]郑永宽.关于我国高校民法学教学优化的若干思考[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版)2009(5)

民法典教案设计第4篇

二期计划及调整

依据此三项目标,该计划办公室设立了拓展台湾数字典藏、推动人文社会经济与产业的发展,推动国际合作交流网络3个主轴计划,以及技术研发、网络核心平台两个核心计划。主轴分项计划涉及推动各项工作以达成计划的总体目标,并在核心分项资源的提供下,与典藏专业领域的各种文化、教育、研究机构以及产业应用建立连结、互动与对话,并进一步与国际合作伙伴相互交流。核心分项计划通过技术与内容的互相协调,整合前端的产出与后勤支持工作,提供主轴分项计划关键的生产力与竞争力要素,因此在第一期计划执行过程中,属于跨分项、整合不同机构间的重要工作,例如联合目录、公共展示系统、异地备份系统、标准规范以及创新技术与平台,都在此双核心分项计划中以协同合作的方式进行。

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2007年1月,台当局“立法院科技及资讯委员会”认为,将台湾重要典藏文物加以数字化毕竟只是数字内容产业的起点,为落实数字典藏与数字学习资讯的知识化与社会化,朝知识社会的发展与构建,进而实现提升台湾竞争力的终极效益,有必要将“数字典藏国家型科技计划”与晚一年实施的“数字学习国家型科技计划”合二为一。

整合后的所谓“数字典藏与数字学习国家型科技计划”于2008年开始执行,至2012年结束。以“典藏多样台湾,深化数字学习”为总体目标,并致力达到如下的子目标:呈现台湾多元文化与生物多样性;应用数典内容与科技促进产业、教育、研究与社会发展;储备数字关连产业发展的基础资源;深化数字学习在正规教育及终身学习的应用;奠定华语文数字教学的国际地位;推动数字典藏与学习成果国际化、建立国际合作网络。共有中研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教育部”、“新闻局”、“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原住民族委员会”、“国科会”、“国史馆”、博物院等20个“部会”机构参与。

该计划团队设置总主持人一人,共同主持人两人;计划办公室有主任一人,负责整体计划办公室运作事宜,向总计划共同主持人负责。计划办公室之上设有指导小组、咨议小组。此外,计划办公室还设有审查小组、工作小组,依据权责内容分级审视该计划的运作。

“国科会”希望通过这些“部会”和机构的参与,能够扩大该计划对于整体资讯社会的影响力,在一期典藏文物、精致文化成果的基础上,更多强调本土内涵、呈现台湾文化多样性脉络、彰显台湾的文化主体性,从最底层的数字化档案、整合深度后设数据描述的文化内容、开发技术与创意结合的应用,呈现台湾文化在人文领域、社会领域、自然环境领域的多样性脉络,全面性地将典藏与学习、内容与技术融入到产业、教育、研究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中,并结合可持续经营的商业模式,将台湾丰富深邃的数字内容带向国际舞台,与世界建立平等互惠、合作创造的有机连结与创意互动,最终达到提升台湾竞争力的终极效益。

核心分项计划内容

该计划共设置了“拓展台湾数字典藏”、“数字技术研发与整合”、“数字核心平台”、“数字典藏与学习之学术与社会应用推广”、“数字典藏与学习之产业发展与推动”、“数字教育与网络学习”、“语文数字教学”及“数字典藏与学习的海外推展暨国际合作计划”等8个核心分项计划。各分项计划分别设有分项计划主持人、共同主持人若干名,及专案经理与助理若干名,负责该计划的整体各项事务运作。其中与数字典藏内容有关的分项计划有:

“拓展台湾数字典藏计划” 主要目标是建立呈现台湾文化、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多样性的数字内容,并将基础的数字化产出提供各分项计划进行加值应用(包括教育、商业及学术研究等)。主要任务是提供方便的参与渠道,扩大数字典藏参与对象,推广数字化标准与经验共享,降低数字典藏的建设成本,以深化加值为导向推动跨机构之计划合作等。在“典藏台湾多样性”的大目标下,向民间公私营部门和机构公开征选数字内容,其所涉及的领域包括台湾自然、考古、语言文字、地理、族群文化、历史、经济与民主历程、艺术与美学、民间生活等。除了针对各种数字化物件、数位化工作流程及技术,结合国际标准,兼顾本土化的需求,形成岛内外相关领域的典范之外,未来还希望跨自然与人文、文化与科技领域,系统性的整合岛内数字资源,提供各知识领域的数字典藏内容素材,促进全民对本土文化的认同。

“数字技术研发与整合”

主要目标为整合技术平台,发展先进数字典藏及数字学习技术。主要任务是开展数字化技术研发,并提供内容典藏计划资讯技术相关咨询以及支援各项服务需求。主要研究方向分别是:多媒体技术、影音处理技术、语言处理技术、后设数据、缺字与异体字、系统整合服务以及数字学习环境与工具开发等。通过研发典藏系统所需的相关工具及拟定数字典藏相关规范,并配合未来无线网络与多媒体发展趋势,研发先进数字典藏资讯技术,建立技术支援与服务能量等,促进数字学习相关产业的发展,数字学习环境与工具开发子计划,通过成立大型研究团队及研究中心,整合岛内的研究资源,以促进数字学习领域更深入的研究与发展。

“数字核心平台计划”

主要目的是协助计划办公室建立并维持整体计划运作的基础架构,与整合、维护、展示及保存全体计划产出的数字资料,并以追求自动化的计划办公室运作及最佳化的数字资料检索、呈现与保存为主要目标。主要任务是筹办年度成果展、建立办公室自动化系统、维护资料室及出版推广工作,以提供共通性核心服务;建立联合目录,以整合数字资料检索平台;规划成果展示平台,以促使计划成果展示多元化、大众化、精致化及国际化;建立异地备份长期保存机制,为数字化资料的长期保存提供一致化的使用界面,以达成计划成果可持续保存与经营的目标。

“数字典藏与学习之学术与社会应用推广”

主要目标为促成数字典藏与学习之内容与技术融入文化、学术、社会和教育,健全数字典藏与学习的使用环境及推动社会大众、学术界及研究单位等各界使用者运用数字典藏与学习的经验与知识,进而协助上述群体经营共同创作的公共园地。主要任务为整合协调与策略拟定、成果管理与跨单位团队合作,在岛内推广数字典藏并与海外交流,同时推动盘点暨法律咨询、商业竞赛、海外推广、应用竞赛与教案设计比赛等应用推广专案。

“数字典藏与学习之产业发展与推动”

主要目标是厚植数字学习与典藏厂商核心能力,创新学习服务经营模式,并有效运用奖励刺激增加市场需求,辅导企业提升数字学习的应用成效。主要任务为:运用台湾目前数字学习学术研究居全球领先地位,及企业产品能力已达一定品质的优势,辅导并协助厂商将学术研究成果产品化,创造产学合作最佳价值;结合新兴科技与应用,研究新兴数字学习内容与服务的商业模式;建立学习产业链(包括载具、行销渠道、出版业等),协助出版业或载具业者与数字学习业者合作,促使异业整合; 推动数字学习业者协助补习教育业转型数字化,扩大数字学习应用层面,提升学习效率,增加业者岛内商机;引进国际讲师及专业顾问的丰富实务经验,提升业者专业能力,并促进国际交流与营销。预期达到辅导数字典藏与学习产业升级,并协助其他相关产业竞争力提升。

“数字典藏与学习之海外推展暨国际合作计划”

目标为推动计划成果国际化、建立国际合作网络,藉由典藏与学习成果国际化推广,展现台湾丰富的资源,进而拓展台湾经验于国际社会。以多元主题内容,融合先进典藏与学习相关技术,提升台湾研究领域深度与发展。参与国际组织与会议,将台湾多年累积的数字成果、技术输出海外,并与国际知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希望藉由计划执行及推动,达到以下成果效益:执行国际合作计划,签订合作备忘录;参与国际会议与发表计划成果,提升台湾能见度;举办国际会议拓展国际交流平台;持续维护及扩增网站内容,提供岛内外人士运用资源;持续参与及营运重要国际组织,深耕国际社群;整合岛内数字学习资源,提升国际竞争力。

数字典藏技术研发重要成果

通过该计划开展各项典藏技术研发,作为教学应用与创意增值的基础。已完成的有“时间轴导览”以及“动态在线艺廊”,皆已上网供各界试用。

在资料检索应用方面,博客主题侦测可以找出最近的热门主题或意见领袖,藉由掌握住社会脉动,影响意见领袖的看法,可以进而引导社会的趋势。现今研究搜寻网站效益的趋势是收集并分析搜寻网站的使用者查询纪录与使用者标记,运用网页探勘的技术。网页查询结果自动分群技术,可协助搜寻网站将重复的结果整合起来,提升查询品质。资料检索研究中,网络事件侦测可以自动群聚某些重要的事件,提供使用者在进行查询时,扩充相关查询词及提供网页建议。

影片视讯强化技术针对影像的局部对比强化问题,先后提出两种有效技术。根据过去学者对人类视觉与影像局部对比关系的研究,该计划提出在学术上更具理论基础的新技术,并且得到相当好的实验结果。

在影像与视讯内容分析技术研发上,该技术结合影像灰阶矩形特征与边缘强度直方图特征,加上阶层式分类器进行视讯内容人物侦测。此技术改进阶层式分类器的架构,加入适当的中间阶层,取代原先每一层互相独立的方式,利用层与层之间的资讯来增加侦测正确率。研究团队已提供台湾师范大学奇美博物馆技术服务,进行环物影片拍摄与环场环物虚拟博物馆制作的技术教学。

在影片视讯优化技术上,研发新对比强化技术结合加权式直方图分解法(简称WHS)与灰阶群聚法(简称GLG)两技术进行视讯影片的对比强化处理,复合技术称为WHS-GLG。此外,将该技术功能提升针对区域性影像内容进行处理,称为AWHS-GLG。该计划所构建的长期保存基础架构是在各机构计划建立储存资源节点,以直接支持各机构所有备份与保存需求,改善各机构长久保存基础架构。同时,结合各机构储存资源,通过资料网格(datagrid)技术,建立整体数字典藏完整的长期保存基础,提供备份与保存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过去多年的实际运作与服务经验下,验证了此方法是兼顾长期保存与储存撷取的最佳解决方案,无论就成本、长久技术变动的冲击性都最小,而稳定性、效能、安全性均最高。

该计划开发的数据库应用系统,将能提升各部门后设数据的生产及管理品质,进而催化在研究上的用途。如植物标本检索系统可查询各种植物的分布状况及图鉴,对于相关领域的研究有所助益。汉字构形数据库可用来解决文字学数字化的问题,尤其是缺字问题。汉字构形数据库收录古今汉字11万多字,是一个记录汉字形体知识的数据库,这些知识包括:古今汉字的字形演变、古今汉字的字形结构、不同汉字间的使用关系等。

中文语意自动分析的中文断词及剖析技术广受学术各界肯定,经由剖析产生的语法结构树数据库是能提供语言学相关工作及研究者分析语法的工具;断词工具常用来协助处理中文各种自然语言问题,例如古汉语的处理、文件分类及检索等。义类关系数据库的建立除了可以用来帮助解歧外,也可以应用在中文剖析、全文检索等方面。

多媒体影音典藏技术组发展的分镜侦测、精华影片与画面粹取,可以有效的将影片摘要与索引,让使用者可以用较少的时间,了解整部影片的全貌,目前在一般的系统上很少利用这样先进的技术。此外,影音线上编辑技术,可以让使用者在Web上直接编辑影音的内容,包括加入影片字幕、影片分段等,此技术已提出专利申请,技术上领先于一般影音系统。

研析后设数据标准整合服务,以资料编码与传输标准作为一种共享暨互通式的整合框架,结合不同后设数据标准,以及各式数字物件,同时可进一步作为与数字学习及数字长久保存相互结合的应用。该计划针对静态数字影像档相关后设数据标准进行研析,包括NISOIMG,LC-AV,MIX等,并以岛内主题计划为个案进行数字典藏3类属性(描述、结构、管理)后设数据的整合研发,作为日后导入该计划相关配套的草案。

“古典文献文物的三维立体视讯数字典藏研究”探讨应用于古典文献文物的三维立体转换芯片,由多种角度所拍摄出来的影像来产生三维立体影像,可以让使用者不需经过麻烦的立体辅助眼镜,而是让使用者直接用肉眼便可达到同样且舒适的三维立体视觉效果。

2010年推出汉字构形数据库2.64版,累计收录古今汉字143,173个,此版本全面涵盖古籍、文字学及宗教三大缺字应用范围,已开放下载。

研发自动地理数字化技术,利用撷取后设数据中地理候选名词描述资料,通过网络探勘方式进行自动地理数字化模组,可进行单点、多点定位或是进一步处理范围型资料分布,提供典藏单位将数据库内容自动定位至地图上,进行整合呈现。

研发保护CSS档案的技术,可以将秘密讯号藏入CSS档案内,更可以抽取出这些秘密资讯,让窃取档案的人无法宣称自己是档案的撰写者,使侵权者无所遁形。同时在多媒体数字版权管理新技术与应用的研究方面,以多媒体作秘密传输,用文字矩阵中表示坐标的数字隐藏秘密资讯。

开发进阶性超频谱扫描系统影像技术,采用芬兰制造的光栅为基础,采用延迟透镜组成像于中阶CCD模组,以多频谱的运算模式,将影像呈现在液晶屏幕与标准四色印刷品上,达成初步的多频谱复制系统,突破目前国际色彩联盟(ICC)色彩管理系统仅能在单一特定光源下保证色彩一致的限制,使文物能在不同照明环境下,外观的色泽仍与原件相吻合。

目前大部分的辨识码均以英文和数字作为出题的主要依据,该计划提出的新兴人机辨识码是以中文字作为基础,称为中文人机辨识码。通过中文字的拆解组合,让使用者不需有中文能力即可进行,而且配合触控式屏幕,可以轻易地在移动装置上进行使用。

数字典藏内容产出、展示与应用

为丰富数字典藏内容的多样性,该计划积极邀请拥有珍贵典藏品的部会机构或单位加入,同时为扩大数字典藏参与对象,通过公开征选计划的方式,提供中小型典藏机构、公私立单位和一般大众有共同参与的机会。为了向社会大众展示典藏成果,提升该计划在岛内外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并促进数字化内容(含联合目录内容与数字学习教材等)的利用,因此设立数字典藏与数字学习成果入口网,包括各类数字内容、网络技术以及创意增值示范专题,向各界呈现计划成果。使用者可以从单一平台依主题和适用对象浏览各式网站讯息,并与各网站相连结以获取完整资讯。

截止2013年底,台湾“数字典藏与数字学习国家型科技计划”结束为止,联合目录累计完成的藏品原件约447万件,数字化产出约820万笔数字化媒体材料。资料来源82%来自机构计划,18%来自公开征选计划,主题类型以文献与档案类为最主。

该计划共建立了524个网站,目前仍在持续运作的有379个。通过大型展览、发行出版品等途径,举办推广活动等方式,以多元化、精致化、大众化方式进行计划成果推广,提升社会对于数字资源的了解与应用。该计划展现数字典藏与数字学习成果入口网站群包括:入口网与专题、联合目录、成果网站资源库及博客,迄今访客已超过3000万人次。

此外,为配合台当局“台湾书院”推动计划,该计划协助“国科会”建立“台湾书院数字资讯整合平台”,整合20个“部会”的入口网、数据库等,将具有台湾特色的数字资产通过分类的方式介绍给全世界,且拍摄宣传影片,宣扬中华语文教学暨中文繁体字(台湾称“正体字”)推广、台湾研究暨汉学研究、台湾文化的展现与输出,作为国际认识台湾的一个宣传媒介。此平台已于2011年10月中旬正式上线,并在美国纽约、休斯顿及洛杉矶三地成立“台湾书院”的同时,正式将此平台推向全球。

该计划在执行的过程中,逐步推动数字典藏珍贵成果资源与联合目录的多语化,通过翻译的方式,将台湾重要的数字典藏资源以英、日、西班牙语的方式呈现,屏除语言的隔阂,不但可拓展台湾数字典藏联合目录与成果资源内容的使用族群,更能将台湾数字典藏的成果推向国际市场,提升台湾数字典藏成果在国际舞台上的能见度。为了使该计划在数字典藏目录的多语化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自2009年度开始构建数字典藏联合目录翻译平台,进行初步的测试与评估,执行联合目录的翻译工作,执行一年的多语化翻译成果约有110万字。

该计划征集的史料成果当中,包括自美国空军历史研究部征集的航照及档案资料,有助于对于二次世界大战后期盟军对台湾的军事战略、作战攻击有更深入的了解,特别是有关于美军空袭台湾所做的研究准备、情报搜集及攻击任务计划,提供细致且精彩的档案文献及图象资料。就台湾史研究而言,这些材料可以提供研究二次大战后期美日之间的军事活动,以及对于台湾基础设施和社会的影响,同时当时美军所搜集的台湾各项军事、人文及自然环境的情报资料,也成为台湾历史研究基础素材。在档案文献部分,吉冈喜三郎文书原件的取得,则可通过第一线实务官僚的观点,了解日本殖民时期台湾警察及理蕃工作的执行情形。

该计划及项下机构计划以国际合作方式,征集散佚海外珍藏,内容涵盖范围包括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各典藏机构珍贵藏品,有关的重要文化资产有器物、文献、模式标本等型态与载体,内容多元且形式多样,可充实数字典藏数据库、数字内容知识库,与台湾现有的收藏相互补充,丰富岛内各领域研究主题重要资源,改善岛内学术研究资源环境。目前该计划已与14个国家和地区96个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包括德国自然史博物馆、韩国闵贝类研究所、澳洲格里菲斯大学、美国国会图书馆、英国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及法国巴黎自然史博物馆等机构。通过与存放台湾模式标本的海外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将模式标本相关资讯征集回台湾。搜集到许多散落海外的台湾产模式标本,并与岛内也在整理模式标本的机构做交流合作及网络资讯的连结,完整呈现台湾模式标本资讯的网页,未来更能与其他生物物种(动、植物)模式标本,结合台湾生物物种模式标本资料,完整呈现在网际网络上。另一方面,也征集取得多样性的台湾文史资源,不仅可支持历史研究所需的完整与客观的知识资讯来源,亦能促进台湾史研究主题的拓展与研究成果展出。

例如台湾本土鱼类数字典藏的国际合作发展与研究计划,与国际鱼类数据库进行合作交流,除了配合其整合需求而更改台湾镜像网站的网域名称及更新网站统计软件,也将协助推广AquaMap数据库的建立与其分布绘图功能效能的提升,未来将提供台湾“海鲜指引”的资料到国际上“海产食品指南”网站。

深远影响与意义

建立沟通平台及合作机制,加速数字化知识的累积

通过“数字典藏国家型科技计划”的实施,客观上加速了台湾岛内数字化知识的积累,许多珍贵史料、文献也因该计划而得以广为学术界使用,例如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与台湾“外交部”签署合作协议,将国民政府成立之后的“外交”档案寄存到近代史研究所,使中国近代外交档案得以整合,近代史研究所也得以成为中国近代外交档案的典藏中心。以往台当局对中国近代外交与国际关系研究的资料取得限制较多,经过对这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之后,配合部分档案解密,其内容对于研究中国近代外交史有莫大帮助。此外,台湾“国史馆”所藏台当局各部门档案资料也是史学研究者不可或缺的素材,台湾文献馆也收藏丰富的台湾省级机关档案,台湾“省咨议会”的史料,包含“参议会”、临时“省议会”以及“省议会”时期的档案、公报、议事录等,是岛内最完整的台湾省政建设资料,其查询系统对相关领域的研究将产生重要影响。

再如中研院史语所利用该计划,开展岛内民族文书的编目译解与全文翻译工作,提供了岛内中国西南少数民族研究相关重要史料。中研院史语所进行卑南语的“祭典”语料、布农语南部方言语料和排湾语等翻译工作,也极大促进了对该民族语言与文化的研究和了解。

提供在线知识服务网,创新学术研究模式

凭借各馆藏资源数字化的过程,如典藏品分类与后设数据建立等,有利于各典藏品学术价值的再发现,以及既有价值的保存与使用,与资讯技术的结合改变既有的学术研究模式。例如中研院史语所的台湾“国语自然语音数据库”即提供语言学重要的研究介面,用以记录及分析“国语”在台湾使用时的种种不同社会意义;一方面通过建立语言典藏数据库与量化分析语言资料,让典藏的共时语言资料在未来也能用来印证历时语言的演变;另一方面则可利用区域性标记、社会性标记、功能性标记来分别反映方言变因的地理因素、社会情境与社会阶级因素、语言风格因素。

该计划项下共有126个数据库,提供学者及研究者可以经由远距网络上线,或利用单机上线方式浏览,检索档案资料,快速有效的收集研读所需档案资料,减少研究成本,提高研究效率。例如“国史馆”台湾文献馆与“省政府档案中心”合作,在档案数字化后提供网络线上检索的功能,使用者只要键入欲查询资料的关键词,即可获得数据库中相关的资讯,便于读者在查询台湾省政相关资料时不需要省府与文献馆两地奔走,节省民众在各典藏地之间往返的经济成本。

通过这些数据库,台湾民众不但得以一窥古籍、古物等原貌,同时脆弱的珍贵原件也不需一再被提借,藉由数字化流程,影像档案完整保存下来,并成为重要的文化资产。在有形的文化资产方面,例如台湾文献馆的台湾盐业档案数量庞大,文别种类多或时间演进纸质老化、或保存不当,部分档案已破损,即时数字化通过网络传输,提供民众了解台湾盐业专卖的样貌。又如澎湖的石沪推估已有300年的历史,其发展有其历史与保存的价值,但是相关的建筑、人文、产业、信仰等的文化资产正逐年凋零,澎湖县保护石沪文化资产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境地。通过网际网络无远弗届的属性,将澎湖石沪的资讯传送至世界各地,以期广为流传应用。在无形的文化资产方面,例如语言,亦得以通过数字化加以保存,如中研院台湾南岛语数字典藏计划着重于原住民人才培育及语言保存和推广,且持续培养相关研究人力,提供社会关于南岛语、闽客语及古文字汉语相关学问的人才。

在数字典藏计划中有许多标本物件,除可作为过去生物多样性的最直接证据,物种讯息的存证与利用及重要的系统研究基础外,同时也可藉以侦测种间关系,并建立分类架构,近年来标本更可作为环境受到干扰的生物指标。另外,标本的参考价值和为历史的见证,并可协助农业和医学上害虫的鉴定、支持环境研究及生物防治计划,因此标本的保存为相当重要且不可忽视的部分。

再如台湾大学图书馆收藏的《田代文库》、歌仔册、《狄宝赛文库》等为具有独特性的珍本或独一性的重要史料资料,通过原件影像数字化,完成上述该馆重点特藏资料各原件的内容判读、诠释及分析或描述等工作,通过网络提供清晰且完整的文献资料,将可拓展台湾文学、语言学、史学及植物学等的深度研究与广度。其中,《田代文库》尚可与该校植物系的标本数字化成果结合,提供植物学者完整的学术研究资源。

由于以往台湾地区的数字典藏工作大多以单一物件作为描述的标准,然而在网络环境之下,资源合集层次的描述可提供使用者更完整的资讯,并可协助使用者在跨领域的检索中,获取更高层次的资讯。该计划参考海外的相关研究,并考量岛内典藏单位的实际情形,订定资源合集层次描述资料的相关标准,建立资源合集层次描述资料的栏位(schema)与相关的描述资料,以及《资源合集层次描述指引》手册,可作为岛内外典藏单位进行多语化工作的参考依据。

推广数字典藏成果,消弭社会数字落差

该计划通过数字典藏素材的利用与公开,以第一期计划的民族学藏品资料成果为媒介,例如通过1930年代台湾民族志纪录片中有关赛夏族与平埔族的影音光碟,建立与原住民部落的交流与合作,也藉由社区互动与公共参与,收集更深入的社会文化脉络资料,并建立兼具整合性、系统性的多媒体数字数据库,将数据库提供给社区文物馆及社区文史工作推广,制作成乡土教材,以实现知识普及和公共参与的目的。

该计划致力于偏远乡村原住民部落数字典藏推广研究,由学界与民间组织组成工作团队、调查部落对数字典藏的认知与保存文化的期待、根据调查结果建立部落数字典藏网站,逐步开始搜集部落典藏的素材。为了使数字典藏内涵更加多元,并扩大数字化工作参与层面,该计划建立“数字岛屿”平台,广泛向民间募集台湾图像,期盼能展现更丰富更完整的台湾面貌。除了不同部门分工合作,弥补乡村地区资源不足的困境,也掌握部落文化典藏的需求,使典藏成果贴近部落居民生活。该计划项下子计划通过至新竹尖石乡新光小学推广数字典藏,缩短城乡差距,带领原住民儿童认识数字化、了解考古知识并设计互动游戏来认识珍藏文物。

另外,该计划还构建网络电子书导览系统平台与一套“电子书自动产生器系统”软件,配合台湾“教育部”推动缩减城乡数字落差相关计划,向台“教育部”设立的偏乡数字机会中心捐赠软件200套,协助偏远乡镇改善数字落差现象。

该计划还在岛内举办主题特展“通往数字国度的探索列车”,参展单位有台湾大学、博物院、中研院、科博馆等单位,充分展现各典藏单位的特色。其中由故宫所提供的《国宝总动员》影片也是在台湾首次离开故宫院区播放,对于台湾民众可以进一步体验典藏文物经数字化后的便利性。

台湾故宫博物院参与美国国家地理频道拍摄纪录片《旧宝藏.新未来:故宫博物院》的拍摄。由国家地理频道纪录该项目的360度环物摄影系统进行拍摄故宫古文物的情形。该纪录片于2007年10月以34种语言转播至全球166个国家和地区,有超过2.5亿的收视者,有助于宣传与提升该计划项下故宫数字典藏的专业形象,对台湾执行数字典藏计划的宣传上有加分效益。

通过授权,扩大教育应用与商业增值

该计划自2005年起邀集业界厂商、官方与民间典藏单位,结合台湾文化创意产业,一同前往纽约参加全球最大规模的纽约国际授权展,不仅将学术与商业结合,提升学术资料在使用上的灵活度,也不断延伸台湾典藏的珍贵资料的发展可能。

该计划开发的“图库文件授权数据库系统”,提供项目内部查询各类授权图片,主要的目的是用来收集已经授权给数字典藏使用的档案,例如图片、影像与文件等,提供给该计划内各项非营利性活动使用,以提高授权典藏品的使用率,并藉由典藏品的使用,进而创造出更多的作品。例如台湾大学地质科学系授权三民书局使用岩石标本数字影像图档,包括角闪黑云母花岗岩、石英云母片岩等42件,使用在《高中基础地球科学及其实验活动手册及教师手册》以及《高中地球与环境(下)及教师手册》教科书中。

通过技术转让,降低企业开发成本。例如对有心经营Web2.0影音平台的公司与个人,提供一套低开发成本的多媒体影音典藏技术解决方案来建立影音与分享平台。此技术已转让给台北艺术大学,并与宏科技公司合作,应用于台当局“新闻局”的影音典藏与对外展示平台。

民法典教案设计第5篇

【论文摘要】课堂教学模式的相互借鉴和融合是新课标理念下多维教育目标的必然要求和趋势。本文就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和案例教学模式的各自特点、两种模式的借鉴和融合、基本方法、操作程序四个方面对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下的案例教学进行探索,以实现教学方法的优化组合。

所谓生成性课堂教学,新课程理念认为,课堂教学不是简单的知识学习过程,它是师生共同成长的生命历程。因此,教师应该用变化的、动态的、生成的观点来看待课堂教学,着力建构开放和谐、动态生成的课堂。根据师生、生生互动的情况,因势利导,创造性地组织起适合学生参与、自主、创新的教学活动,让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产生自己的学习经验,获得丰富的情感体验,使凝固的课堂场景充满活力。生成性是新课程课堂教学的亮点,使课堂教学焕发生命活力。而案例教学是指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运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的现场,深入角色,分析案例,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生成理念的一种教学方法。生成性课堂教学理念指导下的案例教学是指以案例为媒介进行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活动,最终实现生成性学习教学模式的效果。本文就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下的案例教学在高中历史教学中的运用进行探究,以供同行参考。

1 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的特点和要求

1.1 以生成的主体性为导向,提高预设的针对性。相对而言,生成强调的是学生的活动和思维,它彰显的是学生的主体性;预设强调的是教师的设计和安排,它彰显的是教师的主导性。教是为学服务的,它意味着要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学习规律进行预设,想学生所想,备学生所想,从而使预设具有针对性。

1.2 以生成的随机性为导向,提高预设的开放性。为此,预设要有弹性和开放性,给生成腾出时间和空间。教师要确立生成的意识,要深入思考课堂教学的大方向、大环节和关键性内容,把握课堂教学的整体思路和目标指向,为学生的自主活动提供必要的时间。

1.3 以生成的动态性为导向,提高预设的可变性。强调生成的动态性,意味着上课不是执行教案而是教案再创造的过程;不是把心思放在教材、教参和教案上,而是放在观察学生、倾听学生、发现学生并与学生积极互动上。它要求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不能拘泥于课前的预设,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设计作出有把握的调整和变更。

2 案例教学的特点和要求

2.1 明确的目标性

在案例教学中,无论是案例的选编,还是每一案例教学环节的设计,都是紧紧围绕一定的教学目标,为达到一定的教学目的而进行的。

2.2 深刻的启发性

案例教学中的案例既有实际情况的描述,又包着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可能是外露的,有的可能是隐晦的。案例教学就是要引导学生深入分析案例,对其中的问题作出判断、推理和论证,寻求问题的答案,从而启迪和开发学生的智能。

2.3 突出的实践性

案例教学不是简单地告知学生一个问题的答案,而是要引导学生通过在已经经过实践了的事件中充当角色,进行“实践”操演,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使学生实现从理论向实践的转化,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其实践能力和运作技巧。

2.4 充分的自主性

案例教学要求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深入案例,充分体验角色,成为案例活动的主体,真正实现案例情景的“再现”,并设身处地的思考、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案。没有学生的自主性,绝没有成功的案例教学。

2.5 较强的综合性

案例教学的案例较之一般的举例丰富,案例的求解也较为复杂。这样,案例教学的实施既可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又可以提高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3 新课标理念下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和案例教学的借鉴和融合

新课程理念认为,课堂教学不是简单的知识学习过程,它是师生共同成长的生命历程。因此,教师应该用变化的、动态的、生成的观点来看待课堂教学,着力建构开放、动态生成的课堂。根据师生、生生互动的情况,因势利导,创造性地组织起适合学生参与、自主、创新的教学活动,让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产生自己的学习经验,获得丰富的情感体验,使凝固的课堂场景焕发出生命的活力。而案例教学法以其情景性、师生互动性和参与性等特点决定了它与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具有共融性。

3.1 两者都强调预设的针对性

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以生成的主体性为导向,生成强调的是学生的活动和思维,它突出的是学生的主体性;预设强调的是教师的设计和安排,它突出的是教师的主导性。要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学习规律进行预设,预设具有针对性。在案例教学中,无论是案例的选编,还是每一案例教学环节的设计,都是紧紧围绕一定的教学目标,为达到一定的教学目的而进行设计的,强调的也是学生的活动和思维,它突出的也是学生的主体性,问题设计也具有针对性。两者都强调预设的针对性,在课堂教学目标上具有共融性。

3.2 提高案例教学的开放性,使其与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理念相吻合

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以生成的随机性为导向,提高预设的开放性。为此,预设要有弹性和开放性,给生成腾出时间和空间。教师要确立生成的意识,要深入思考课堂教学的大方向、大环节和关键性内容,把握课堂教学的整体思路和目标指向,为学生的自主活动提供必要的时间。而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开放性不够,可以通过选择开放性材料和问题,使其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从而使案例教学法适应于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理念的需要。

3.3 把案例教学学生的自主性和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生成的动态性相结合

案例教学要求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深入案例,充分体验角色,成为案例活动的主体,真正实现案例情景的“再现”,并设身处地的思考、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案,突出了学生的自主性。而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以生成的动态性为导向,提高预设的可变性。强调生成的动态性,意味着上课不是执行教案而是教案再创造的过程;不是把心思放在教材、教参和教案上,而是放在观察学生、倾听学生、发现学生并与学生积极互动上。它要求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不能拘泥于课前的预设,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设计作出有把握的调整和变更。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可以不拘泥于课前的预设,把重点放在观察学生、倾听学生、发现学生并与学生积极互动上,根据学生讨论中出现的新观点、新见解作出有把握的调整和变更。使案例教学学生的自主性和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生成的动态性相结合。

3.4 将案例教学的综合性和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的开放性相结合

案例教学的案例较之一般的举例丰富,案例的求解也较为复杂。这样,案例教学的实施既可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又可以提高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但是,传统的案例教学其结论往往具有唯一性,缺少多样性。我们可以通过设置开放性的问题结论使案例教学具有开放性和生成性的特点,抓注学生解决问题的闪光点和亮点进行牵移,使结论具有多样性,只要言之有理,教师都要加以引导和激励,使案例教学的综合性和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的开放性相结合。

4 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下的案例教学基本方法

4.1 案例模拟法

它是事先编好案例的“脚本”,由学生扮演案例中的角色,再现案例情境,给学生以真实、具体的情境感受然后引导学生对模拟的案例进行评析,在高中历史教学中,可以运用“情景再现”的方法让学生模拟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历史人物和活动,从而切身体会历史事件发展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如分析拿破仑政权产生和灭亡的必然性时,可以运用历史材料让学生模拟充当法国国内各阶级的政治代表和影响法国历史发展的各种国外势力的代表,从而从宏观上掌握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和知识体系,挖掘课文中的稳性知识,深化认识,培养唯物史观理念,实现生成性课堂教学理念让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产生自己的学习经验,获得丰富的情感体验教学目标。又如:在上罗马法这节内容时,涉及到习惯法、公民法、万民法这些抽象的概念,单纯从理性上分析,学生很难理解其概念特点,案例情景教学法就充分体现了其优越性,使学生印象深刻、浅显易懂。

4.2 案例讨论法

它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对案例进行讨论分析的一种方法。它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参与意识,提高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有利于训练和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创造生动活泼的教学局面。在讨论过程中,要抓注学生解决问题的闪光点和亮点进行牵移、点拨,只要言之有理,教师都要加以引导和激励,达到生成知识和思维能力的效果 。例如:在上雅典的民主政治这一课时,可以设置如下案例让学生在自学课文的基础上展开讨论:

我叫雷克尔格斯,四十年前,一场改革改变了我们的命运,我从债务奴隶重新成为一位普通的公民,以务农和手工业为生。尽管我现在处于公民中的“第四等级”,不能享有其他等级公民的政治权利,但我仍然非常感谢那个人。

(1)雷克尔格斯自白中的改革指哪场改革?

(2)从文中可以看出这场改革有哪些内容?

(3)祖父不能享有哪些政治权利?说明了什么?

我叫莱克格斯,雷克尔格斯是我的父亲。我继承了父亲的工作,是一名普通的务农者和手工业者,同样是第四等级。但是,6年前的改革让我们获得了更多的政治权利。我们定时参加“五百人会议”,放逐我们不喜欢的野心家。雅典实现了正真的民主。

(1)莱克格斯提到的改革是哪次改革?

(2)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为什么说雅典真正实现了民主?

我叫伊诺克,是位光荣的雅典公民。20年前,我参加了那场光荣而伟大的战争,捍卫了我们雅典的尊严。战争结束后,将军带领我们继续建设雅典。现在,哪怕是最普通的、没有经济来源的公民也能参加到我们的最高权力机构中,甚至有机会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雅典是雅典人民的雅典!

(1)伊诺克说的“那场战争”是指哪一场战争?

(2)伊诺克的自白中的“将军”执政时期的的民主政治主要有哪些表现?

(3)为什么说“雅典是雅典人民的雅典”?

(4)你能从以上案例中得到哪些启示呢?

可以让学生对第3、4问进行生成性讨论,发挥学生的自主性,也可以从原因、过程、阶级性、作用等方面进行提示。在讨论中不要拘泥于预设中的答案,只要言之成理,都要加以肯定。在教师总结时,要及时渗透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唯物史观,达到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要求。

4.3 案例练习法

在课后和单元练习及考试时,引入典型案例,以培养和检测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问题的设置和结论的设置上要具有生成性和开放性,以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和纵横迁移能力。

5 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下案例教学的一般程序

5.1 准备

案例教学的准备既包括教师的施教准备,又包括学生的学习准备。我们在此主要探讨教师的施教准备,要强调精心的预设,课前尽可能预计和考虑学生学习活动的各种可能性,减少低水平和可预知的“生成”,激发高水平和精彩的生成。教师有备而来,顺势而导,才能有真正的“生成”。这种“预设”越充分,生成就越有可能,越有效果。预设是对生成的丰富、拓展、延伸,没有高质量的预设,就不可能有十分精彩的生成。其关键环节是精心设计选编案例。

案例除了来源于社会现实生活外,其最主要的来源应是教师或学生查阅现有文献资料,根据教学的需要来挑选与编制。在挑选与编制案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5.1.1 案例应尽量将事物的发展过程叙述清楚,既要防止将实际案例与理论牵强附会,又要防止没有理论指导的随意分析案例。

5.1.2 案例应符合教学目标的要求,注意结构严谨,文字生动,篇幅适宜。案例一般应由标题、案例正文及提示等部分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开头语、背景材料、结尾、注释等内容。

5.2 生成性学习案例教学问题设计

案例教学的问题设计必须把握住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掌握的具体程度,根据学生已掌握的理论、抓住重疑难点进行设计和牵移。案例教学对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很大的作用。但它毕竟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典型事件来实现的,它不能离开基本理论知识的指导与支持。否则,学生只会就事论事。

5.3 生成性学习理念下的自学和独立审题。案例教学需要教师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学生自学教材和案例,学生应根据教师的提示和要求认真阅读教材和案例,充分理解案例所描述的事实和情节,在反复思考的基础上前后联系,条分缕折,归纳整理,分析案例所提供的条件及存在的问题,抓住本质,分清主次,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

在学生自学的过程中,教师有两项基本任务:(1)掌握学生的自学情况。教师应置身于学生之中巡回检查,个别辅导,进行“微观调控”,正确引导学生自学。(2)指导学法。如指导学生选择分析问题的视角,指导学生把握主题,指导学生理解知识的内在联系,指导学生系统地阐述问题。在教师的精心指导下,学生经过认真的自学,就会为讨论奠定良好的基础。

5.4 生成性理念下的讨论

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主体或核心环节。讨论案例时,最根本的一条原则是,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让学生独立地深入案例,运用所学知识来分析和处理案例和案例中的问题。当然,讨论过程中离不开教师的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

5.4.1 提出讨论的基本要求。讨论不同的案例会有不同的具体要求。但教师应注意提出讨论的一般要求。

5.4.2 创造一个轻松和谐的自由讨论的氛围。在讨论过程中,要让学生充分发表意见。鼓励不同观点的争论。

5.4.3 组织和吸引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少数学生包场”或“教师与学生的针锋相对”是讨论之大忌。它不仅会影响讨论的深入开展,而且会影响到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关系。教学讨论的实质就是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认识、情感等方面的交流过程。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应有强烈的民主意识,以平等的身份组织和参与讨论,启发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切忌发号施令和批评,对于部分不爱发言或很少发言的学生,教师要和颜悦色地启发开导他们,由浅入深地沟通他们的思想,开拓他们的思路,逐步消除他们的自卑感,使他们明确自己的主人翁地位,从而产生积极参与讨论的责任感。

5.4.4 训练和提高学生参与讨论的技能。许多教师往往热衷于“一讲到底”,总是责怪学生“启而不发”,很少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有些学生也存在“不爱说、不敢说、不会说”的现象。因此,训练和提高学生积极参与讨论的技能是案例教学的关健一环。教师应注意训练学生善于充分表明自己对问题的认识和见解;训练学生善于维护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敢于和善于于人争辩,注意倾听别人的意见,从中清晰认识自己观点的合理之处与不足之处,并使其结论更趋合理和完善。

5.4.5 抓住学生讨论中的闪光点进行知识牵移。有些老师对学生讨论中出现的与自己预设不相符合的闪光点听而不闻,或以与题目要求不符加以否定,未能及时抓住有利时机进行生成性教学,失去牵移知识和深化理解的机会。因此,我们应该更新教学理念,以生成性教学理念为指导,抓住学生讨论中出现的闪光点及时进行生成教学,把有价值的新信息和新问题纳入教学过程,使之成为教学的生成,成为学生智慧的火种;对价值不大的信息和问题,教师要及时地排除和处理,使课堂教学回到预设和有效的轨道上来,以保证教学的正确方向。不要拘泥于教学任务的完成与否,其实教学任务的完成与否并不影响学生的整体发展,课堂教学最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独立学习能力和创新意识,这是学生发展进而也是教学发展的根本力量。教师要有意识地对自己的课堂教学进行审视和反思,及时修订、更改、充实、完善自己的教学设计和方案,使教学活动成为生成教学智慧和增强实践能力的过程。以调动学生参与讨论和独立思考的积极性,深化对历史概念的本质理解,培养学生历史知识和史学理论的结合能力。

5.5 评价

评价主要包括对学生讨论过程的评价和对案例本身的评价以及对案例中蕴含的道理的归纳总结。对于学生讨论过程的评价,应以正面激励为主。对讨论中积极发言的同学应给予肯定,对有独到见解的同学应给予表扬,同时也应指出他们的不足,对平时发言不够积极而此次讨论中有所表现的同学,更应注意正面激励,鼓励他们增强信心,继续努力,积极参与讨论活动。对学生在讨论中暴露出来的一些典型思路应给予正确评价,要给学生以豁然开朗感觉,使他们从中受到启发,提高其思维能力。对案例中蕴含道理的归纳总结,要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下功夫,要言学生欲言而又不能明言之处,要给学生以清晰的知识脉络和完整的知识体系。

总之,新一轮课程改革,确立了体现时代精神的新的课程观,构建了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课程体系。新课程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为了每一个学生的发展。这是本次课程改革的灵魂。“为了每一个学生的发展”,意味着新课程体系必须走出目标单一、过程僵化、方式机械的旧的教学模式,让每一个学生的个性获得充分发展,培养出丰富多彩的人格。这是我国素质教育课程体系的根本要求。但是,任何教学模式的改革都离不开对原有教学教学模式的继承和发展、借鉴和融合,作为教师不要拘泥于某种教学模式的固定要求,应该根据教学需要,借鉴和融合各种教学模式,实现教学方法的优化组合。本文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下的案例教学正是基于以上理念而进行的初步探索和尝试,希望能对我们从事教学工作的一线教师有所启发和借鉴。

参考文献

[1] 《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李和秀 杭州教师教育网

[2] 《论维特罗克的生成学习模式》—《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科版)》(1995)

[3] 《谈生成性教学的注意点》王全夫—《教学与管理》(2006。5)

[4] 《生成性教学及其基本理念》罗祖兵—《课程。教材。教法》(2006。10)

民法典教案设计第6篇

    一、引言

    中国先秦时期即有“权利”一词,但仅具权势与财货之意。[1]近代意义上的权利,始自丁韪良翻译 《万国公法》。[2]此权利与彼权利,乃中国传统纲常名教与西方近世法理之区别,时代相异,名同意远,固有天渊之别。一如邓建鹏教授所说,中国古代社会一直面临着“权利的难题”,而近代法上的权利,“主要停留在私人的意识与观念之中,未能抽象为自给自足的法律概念与相应完善的保障机制,无法发展为一套完整的权利体系。”[3]受制于封建等级社会和礼教传统文化,平等人格或人格权概念亦未见诸于立法之中。不过,与人格(权)相关的规范,特别是对生命、健康及身体完整性之保护,却是刑事立法的重点之一。同时,关于贞洁烈妇、皇亲国戚之名誉等,也不乏规范。[4]这种人格保护与不平等的现象,与未经近代人权洗礼的早期西欧社会并无本质上的不同,例如古罗马时期便有生来自由的人与奴隶的人格不平等。人格平等与权利观念,与一国社会历史和文化密切相关。

    中国近代法上的人格权立法,始于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5]1925年,北洋政府又完成了《民国民律草案》。[6]这两部民律草案虽未正式颁行,但实为内外困局之下中国人改弦更张,学习西方以自强,图生存、谋发展之举;于法制史及司法实践而言,亦具有深远影响。其后,国民党政府1929年制定民国民法。半个多世纪之后,198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两部民事基本法均规定了人格权。

    近代转制以来,民法草案不少,之所以选择《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一者《大清民律草案》为近世法制转型之标志性民法草案;二来《民国民律草案》续接前朝转型样式,过渡至民国民法,成就近代民法制度转型之基础。而选择民国民法和民法通则,是因为两部民事基本法均为正式颁行的法典,具有历史与现实意义。本文从历史角度梳理中国人格权立法,分析《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民国民法和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方面的规定,从立法模式、权利类型、立法结构和历史文化几个维度加以分析,试图从中得出一些启示。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除对法典采用官方文本之外,其它各种学者建议稿文本,非特别说明,一律采取编、章、节、目、次等层级顺序编号。

    二、《大清民律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为中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5编,共1569条。第1编总则之第2章“人”;其中,第5节名称为人格保护,共7个条文(第 49—55 条)。

    《大清民律草案》第 49 条规定,“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不得抛弃。” 第 50 条规定,“自由不得抛弃。不得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而限制自由。”此两条申言人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自由不得抛弃,乃倡导人格尊严之举。这种规定,顺应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人格权保护之基本厘路:从法国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7]人权保障从宣示人的平等与自由,转入以实证为基础的人的具体权利之实现。落实到民法上,就是承认:人生而具有权利能力,并具备与自己智力状态相一致的行为能力。王利明教授认为,德国民法典“重财轻人”,对自然人规定过于简单,没有涉及一些重要的人格权。[8]但笔者认为,从法国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不是“人法”到“物法”之变化,而是抽象的人格张扬到具体人格之实现,蕴涵其中的是自然法思潮向实证主义法律思潮的转换,这与两部民法典产生的时代背景、历史文化及民族精神等有关。[9]德国民法典创造了人之所以为人的实证法上的依据,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样,人格范畴的功能,就直接转化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之具体实现,实为工具理性使然。20世纪初,德国和瑞士总结19世纪立法成就,相继出台民法典,其影响力日盛。《大清民律草案》仿效先进,先采纳德国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抽象概念,确认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有行为能力者通过自己法律行为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再仿效瑞士法上的体例和条文设计,设人格保护专节。瑞士民法典[10]第 27 条规定:“(1)任何人不得全部或部分地放弃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2)任何人不得让与其自由,并在限制自由时不得损及法律或善良习俗。”其后,在第28 条和债务法第 49 条承认一般人格权 、胎儿的权利等,“其内容均优于德意志的解决方式”。[11]《大清民律草案》脱胎于封建礼教,为克服国民奴性心理和强权意识,在体例与条文上循瑞士民法典先例,以 “不得抛弃” 而论,契合了 “人性尊严既不能剥夺亦不能抛弃”[12]的近代人权观念,更符合当时的中国社会场景。

    第 51 条类似于人格权的一般条款:“人格关系受侵害者,得请求摒除其侵害。前项情形以法律规定者为限,请求损害赔偿或抚慰金。”此条规范,几乎就是瑞士民法典第 28条之翻版。[13]俞江教授试图解读出新意,认为这里“侵害”之表述不同于瑞士民法典上“不法侵害”,突破了侵害人格权须以“不法”为条件这一限制。他认为,“这样,关于人格权的侵害理论,就不完全是侵权行为理论所能解决的,而是具有其独立的价值。仅就这一意义而言,也不能简单地将《大清民律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视为对国外民法的抄袭,而应看到其立意的新进方面。”[14]这种分析,已经脱离了法典的语境以及清末民初对于侵权行为之常识,即人们不会认为刑罚意义下的自由限制及对生命的剥夺也是一种民法上需要摒除的侵害。不过,《大清民律草案》此处用“人格关系”一词,既非“人格权”,也不是瑞士法上的“人格”概念,确有不妥之处。虽然作为一种权利或利益(人身或财产),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侵害这种权利或利益,本质上也是对这一社会关系的侵害,但作为直接的侵害对象,还是应该以所侵害之权利或利益进行直接表述,这样更加符合规范逻辑和生活语境。[15]《大清民律草案》此后的 4 个条文(第 52 条至 55 条),为姓名权的登记、改名、撤销、摒除侵害及禁止等规定。而且,自然人姓名之起名或改名,均须到主管衙门登记,有较强行政色彩。特别有意思的是,第52 条规定“姓名非登记,不得与善意第三人对抗”,似为登记对抗主义。在当时信息不发达之时,是否有此张三冒名彼张三引发纠纷之案例,诚为史家与法律社会学研究之趣旨。

    除总则编之外,《大清民律草案》第 2 编债权之第 8 章侵权行为中,有些条款设定了人格权。第 960 条第 1 款规定,“害他人之身体、自由或名誉者,被害人于不属财产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此条款,意在表明侵权损害赔偿中包括了非财产性损害,承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实际上却在条文中设立了身体权、自由权和名誉权。第 968条和第 971 条又设立了生命权,并规定了财产性损害赔偿责任和非财产性损害赔偿责任。

    客观而论,《大清民律草案》奠定了民国初期民法近代化的规范基础。[16]对中国人而言,它不仅是在学说上和西式法典上对西方的接受,“从根本上是一种文化选择”。[17]关于人格权立法,虽未独立设编或章,但却在总则编 “人” 一章中设专节规定。这种做法,不仅符合当时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立法潮流,而且采先进立法例,区别人身权中的身份与人格,并仿效瑞士法,在 “人” 一章中又设专节,直接定名人格保护,其意欲改造中国传统社会文化之决心,可鉴于世。诚然,《大清民律草案》 总则编人格权一节尚显简陋。以今日之论,实际上仅规定了自由权与姓名权两种具体的人格权; 在概念、条文设计、逻辑结构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所谓 “人格关系”、姓名之 “登记对抗主义”等,语意含混、模糊。但从总体上讲,它毕竟效仿近代民法典之先进瑞士民法典,将现代人格保护制度引入中国,实乃一大创举。中国近代法制转型之际,民法典制定继受外国法,学者们谈及较多的是采瑞士民法典之民商合一模式。其实,在人格权立法方面,瑞士民法典也反映了民法典编纂的一个发展方向。瑞士民法典第 1 编人法之第 1 章自然人之第 1 节人格法中,第 27 条及其以下,对人格权保护进行专门规定,形成了一般条款与具体人格权列举相结合的模式。《大清民律草案》体例上仿此先进,其诸多条款,也成为后世立法渊源。这一点往往被近世学者所忽视。至于其保留封建礼教之男尊女卑,否认妻子的行为能力(第 9 条但书、第 26 至 30 条),实为传统宗法社会之积弊。可见,人们多言瑞士民法典对民国民法典的影响,其实可以追溯自大清末年之转制。[18]

    总之,1911 年《大清民律草案》立意高远,在中国法制史、特别是民法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在人格权立法上,以下四个方面尤为突出:一是仿效先进立法例,设人格保护专节,于中国等级社会和传统礼教文化中倡导人格权,具有振聋发聩之功效。二是采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之抽象的法技术概念,在与生俱来和生而平等的法律原则下使得人格权获得了实证法上的规范性意义。三是通过总则编和债权编结合,在一般条款(第 51 条)之外,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等权利体系。四是确立了侵害人格的财产性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性损害赔偿(或抚慰金)两种责任。

    三、《民国民律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民法典教案设计第7篇

[关键词]民法典 立法技术 立法程序 立法语言 条文标题 条次

自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的颁布开始,中国民法开始了其坎坷的历史。应该说,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历程发端于西方文明的冲击。百余年前,一个古老的民族在外来压力下,毅然抛弃固有传统体制,继受西洋法学思潮,以求生存〔1〕。目前关于私法现代化的讨论,理念和制定上的争议多于形式的技术上的争议。但是,技术上的合理性并不是无足轻重的,法学研究的一个就是要在实质合理的基础上形成简洁、清晰和逻辑性合理的规则体系,方便法律的适用和对法律的学习与掌握。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不仅是民法理念和制度的现代化,同时也应是立法技术的现代化。对民法典制定中的技术层面问题不容忽视,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制定出来的民法典是否科学、进步和完善,而且关系到民法典的适用问题〔2〕。

一、 程序视角:“批发” VS. “零售”

从程序的角度来看,多数国家的民法典草案都是分编审议,分编通过。即一次完成民法典的某一个编或某几编,整个民法典的完成有时间间隔达数十年,此谓“零售”。但有少数民法典是一气呵成,一公布就是完整版的,此谓“批发”。后者固然有明显的优点,但以现代国家的立法程序而言,除非是对特定外国民法典的全盘继受,多数无法做到一次完成〔3〕。

我国无论是制定一部“新人文主义”的民法典还是一部“物文主义”的民法典,它终究是由若干编组成的。对于上千条文鸿篇巨制式的的民法典,采用“批发”还是“零售”,也有一个决策过程。

从世界各国立法史来看,在各种部门法中,民法往往是比较难产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的《日本民法典》等法律的产生,都伴随着激烈的争论,经历了较长的曲折过程。在当代中国,由于经济领域中变化的频繁、加之13亿人口的大国、立法经验缺乏等原因,民法之难产也就可想而知了。早在50年代初,全国人大常委曾曾一度着手于起草民法典,但这一工作不久就中断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属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组成民法起草小组,于1982年起草了《民法典草案(第四稿)》。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整个社会发展方向还不是十分明确,许多经济、生活制度都没有定型,很难拿出一部成熟、完整的民法典。所以,当时的委员长彭真同志提出,“改批发为零售”,先搞单行法〔4〕。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条件还不成熟之时,只将那些急需的,比较成熟的部分制定成单行民事法律。同时考虑到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还需要有所规定,因而另行起草了《民法通则(草案)》,几经审议,自1987年1月1日施行。在这个思路下,二十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及一系列民事单行法,基本建立起了一个相对完备的民事法律体系。

到了20世纪末,我们国家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已经基本确定,社会生活也比较稳定。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在要求,以及同国际化接轨的客观需要使得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再次提上议事日程。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了“加快物权法起草和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要求。编纂一部适用于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已经成为立法机关和学界的共识。事实上,现在已进入到实质性的起草阶段。

2002年10月,在已有的民事法律及物权法草案的基础上,人大法工委形成了民法草案。于2002年12月1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进行审议。这部草案中,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采用了现有法律规定,条文暂未做改动,其它五编则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重新起草的。

这次提交审议的民法草案,是一个比较好的草案,内容比较全面成熟,是一个很有基础的草案〔5〕。但要达到最后通过的程度,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总的看来,仍有很多地方不够完善,还需要做大的修改。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立法工作中存在严重的任意性和轻视逻辑性的倾向,认为这只是一部“汇编”式的民法典〔6〕。

由于采用汇编的模式,所以,通过的方式应该也是分编审议,“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立法者自身对整部民法典草案被一体通过并没什么信心。从其工作安排上看,是想在2002年底搞出一个民法草案的初稿来,这算是第一阶段的工作。第二阶段,大约花费5年左右的时间,就民法草案各编研究修改,开展广泛调查,争取分编出台〔7〕。《物权法》应该最先出来〔8〕。因为按人大法工委的意见是先审议通过《物权法》,认为《物权法》经过两年多的工作已基本成熟。但也有学者主张先审议通过总则编。

虽然民法典的编纂表现为一个较长的周期,但它始终是再进行法典编纂的通盘考虑之下开展的,并且一步一个脚印的走下去,最终完成一项伟大的事业。先通过《物权法》未尝不可,在当前条件下,可能也是最好选择。但无论如何,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应当是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有机组成部分〔9〕,其对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典理念的贯彻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故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在立法程度上,宜采用分编审议,分编通过。

二、立法语言视角:“通俗化”VS.“专业化”

法律应当用合乎语法规范的最准确的用语写成〔10〕。立法语言是法律语言的一部分,它首先须具有法律语言的基本特点,即准确明晰、简洁凝练、严谨规范、庄重朴实。同时,立法于法治过程中,是不同于司法的一环节,与司法语言相比,也势必存在明显的差异。有学者将立法语言的特点概括如下:1、适度概括;2、使用模糊语言以提高其概括能力与准确程度,使之既可包容社会上纷繁复杂的现象与行为,又可给一些条文的司法解释留有余地;3、句类的选择上仅限于陈述句和祈使句,无须反问、设问,更无须感叹;4、分条列项〔11〕。

范式民法典的立法语言各具特色。《法国民法典》以概括、明确、精确著称,便于一般人理解和掌握;而《德国民法典》强调法律的系统化、抽象化和逻辑性,特别注意法律的概念、原理、分类和体系,使用的是较难理解的高度抽象化的用语,对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来说较难理解和掌握。这种风格上的不同,反映了两种思潮:法国民法典体现了18世纪理想主义思潮,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学说汇纂派的产物。

问题是,在我国国情下,我国民法典在立法语言风格上作出何种选择?有人为向通俗靠拢,主张放弃普通民众难以理解的“物权”、“债权”等基本概念。但我们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国民法继承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存在了一百年之久。从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传统来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以德国模式为主要参照对象。 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12〕。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使用的概念,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权等等,都是德国式的。可见,从德国民法继承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构成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法律语言自身讲究专业性和准确性,同时,法律语言的社会属性又要求我们及时将经济、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人文进步的成就作出回应甚至界定。对立法语言的选择,应尊重科学,更多考虑与国际接轨,更多考虑法律专业人士的知识背景。如果能够用简洁、通俗的语言表达出来,并能使最广大的民众易于理解,当然是最好不过的。但在许多情况下,复杂的社会关系不可能用岐义丛生的“大白话”表达出来的,最后不得不创造专门语言,实无可避免。追求通俗而放弃法律语言的专业属性是十分有害的,其结果是法律专业人才无法把握其精神实质〔13〕。而大部分民法规范会成为裁判规则,需要专业人士准确把握,并对争议做出判断。一些高度抽象的法律术语已经为世界法律文化所确认。事实上,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许多专业化的法律概念术语已为大众接受,这也为我们追求立法语言的专业化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三、条文标题视角:“守成”VS.“创新”

一部法律尤其是内容较多的法律(如民法典)在结构上一般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等层次。一般而言,一部法律本身有一个名称,各编、章、节也需要有自己的标题,对此基本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节以下的“条”是否需要标题呢?对次,立法例上有不同做法。许多国家的民法典的条文标题均以简练的名词或名词性词组概括出一个条文的基本内容〔14〕,但《法国民法典》、《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的条文没有标题。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条文标题设置始于《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但这种做法并非推广,尤其是中央一级的立法基本未设〔15〕。例如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之中,刑法典并未规定条文标题,而是通过有关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为其“设置”了标题,诸如“抢劫罪”、“盗窃罪”等。

对于条文标题的设定,学者们进行了尝试。在统一《合同法》起草时,学者们拟定了条文标题,但立法部门最终没有采纳学者的意见。物权法的两部学者建议稿均设有条文标题,而人大法工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各条文不设标题〔16〕。

我们认为,设置条文标题,有利于立法者对整体法律文件结构的安排,保障立法质量;有利于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对于法典颁布后需要进行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从条文标题入手,也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体系层次标示视角:“通计条次”VS.“重计条次”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标示体系各单元层次的方式,多数民法典都是采用“通计条次”的方式,《荷兰民法典》比较特殊,采各编的“重计条次”的方式。徐国栋教授主持的绿色民法典也是采用“重计条次”的方式。

“通计条次”方式,与只有数十条文的单行法相比,自能彰显其法典的“完整性”,且在引用上比较简单,仅引用条文号即可,这是其优点所在。但民法典乃百年之计,对其修改在所难免,增删条文势必影响其它条文的条次。采用“重计条次”方式,编纂方式较为开放,各编若日后有所增删,不至影响其它编的条次。但引用时稍嫌啰嗦,要标示第××编第××条。

徐国栋教授在《“三根棒棒”还是雄伟石厦?这是一个问题》一问指出,即使是对可能发生的批评的预先欢迎,读者也不必就其绿色民法典草案不连续编号提出批评。因为“我们现在选择是荷兰民法典采用的各编条文单独编码的方式,以表明各单元对于整体的相对独立性”。〔17〕

我们认为,条次不轻易改正,日后修改之外,若充斥之一之二,或删除空条,采用我国惯用的“通计条次”亦无不可。

注释:

〔1〕 韩世远:《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法学研究,1995,(4)。

〔2〕 张新宝:《民法典制定的若干技术层面问题》,法学杂志,2004,(2)。

〔3〕 苏永钦:《民法典的时代意义》,载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

〔4〕 汇平教授接受采访报道,载《21世纪经济报道》(广州),2003,1,13。

〔5〕 王家福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草案时的发言选登,《法律服务时报》(京),2003,1,17。

〔6〕 梁彗星:《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载《人民法院报》(京)2003,4,30

〔7〕 王胜明、 魏耀荣、 杨振山:《中国民法典制定中的重大问题》.

〔8〕 马俊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几个焦点问题的看法》,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第三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9。

〔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典研究课题组:《物权法制定的若干问题研究》,载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9。

〔10〕 吴大英等:《比较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702页。

〔11〕 王洁:《法律语言研究》,广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

〔12〕 梁彗星:《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载《人民法院报》(京)2003,4,30。

〔13〕 前引〔2〕,第23页。

〔14〕 《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立法者确定的条文标题是“禁止恶意”。

〔15〕 胡玉鸿:《法律原理与技术》,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民法典教案设计第8篇

关键词:司法改革;应用型课程;课程建设

一、民法学课程定位

民法学课程在法学本科教育中,通常在大一下半学期、大二上半学期分两学期,分别开设民法学总论和民法学分论两门课教学,课时量占到120学时,学分7.5,在所有法学课程当中,是课时量与学分都最高的一门课程。随着司法改革的迈进,法学本科专业教学改革与法学课程应用型课程建设目标提出,占据司考分值最高、法学本科课程学分最高的民法学课程,其教学改革计划与应用型课程建设方案的规划,因此就成为了现在法学本科教育中一项很重要工作。司法考试被称为中国最难的考试之一,其通过率一直都非常低,官方数据显示,近十年来全国司考通过率仅为平均15%左右。民法是市场经济法制的基石,是最基本的人权保障法。这决定了民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中,是主干性专业课程。在整个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在司法考试中,民法占到100多分,分值最高、难度最大。因此,民法学课程在整个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体系、司法考试中都是非常重要部分。在应用层面,引导和训练学生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民事法律问题,提高学生的专业工作能力。对于三本民办院校的法学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一切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在于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工作能力和成功应对各种社会压力挑战的综合素质。

二、民法学应用型课程设计思路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求被培养出的学生具有以下多方面能力:对专业知识掌握的基本能力、职业能力和发展能力。培养出的法学专业学生,在毕业走出大学校园时能够适应现代社会需求、能够与法律相关职业直接接轨。当我们重新反思大学课程设计,构建体现应用型课程的人才培养方案时,首先应当把大学课堂所学课程与其专业就业情况、目标紧密地联系起来。传统民法学课堂的讲解,普遍采用的是“灌输式”、“教条式”等以教为本的授课方式。民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应在新教学理念指导下,通过创设问诊式案例教学模式,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实行的多元化评价标准,着力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工作能力。因此,改革民法学应用型课程教学方式的基本思路,应是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和社会发展对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民法学教学改革,坚持以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工作能力、创新意识和综合素质为主要任务,以最大限度满足三本学生就业竞岗的实际需要为主旨。大学课堂教学方式必须要实现由理论知识灌输型的传统教学方式,向研讨式、启发式、互动式教学方式方法的彻底转变。案例教学法,由教师选择典型民法案例,引导学生独立研究思考,集体讨论,判别是非,提出处理方案,最后再由任课教师进行讲解和总结点评的教学方式方法。课堂讨论答疑法,由教师提出本学科相关的现实热点、难点问题,布置学生查找相关资料,独立研究思考,准备发言稿,然后进行课堂讨论交流和辩论,最后由教师做出总结归纳和点评的教学方式方法。也就是翻转课堂与普通讲授相结合的模式,大大提高学生参与课堂的积极性与对知识准备的责任度。

三、民法学应用型课程改革前瞻

1、民法典的编纂、颁布

民法学课程虽然在法学专业课程中占据重要位置,但是,在司法实践方面我们国家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属于自己国家的民法典,在民事生活领域适用的民事立法依然还是1987年颁布实施至今的《民法通则》。这对于一个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的国家来说,存在立法欠缺和遗憾。现在国家及立法部门都很重视颁布民法典的工作,但是由于民法庞大的体系、琐碎繁杂的内容及根深蒂固的历史渊源等多方面因素。到目前为止,民法典编纂工作仍在进行。如果民法典正式颁布对于民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领域都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记。同时对于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也会有着重要影响。司法考试有一个特点,就是逢新必考,但凡是当年或近两年颁布的新法、新修正案、新规定,一定是当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占很大分值比例。民法典若是近一两年内颁布,民法内容的分值无疑会占更大比重。

2、司法考试改革2017年正式落地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引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其中最重要一点就是关于司考报考资格改革,意见中明确表示要“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才能报考,大三在校学生在改革之后有可能就不再具有司法考试的报考资格,须等到他们大学四年毕业,拿到学位证之后方可报考。学生最快也得等到毕业后一年,考过司法考试之后才能拿到法律职业的敲门砖职业资格证书。这对于我们法学本科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来说无疑又面临着一次巨大考验。因此,在本科生法学教育中,深化开展应用型教学目标达到落实,就更加重要。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关注学生独立自主学习钻研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有效地保证培养应用型优秀法律专业工作人才的目标任务的实现。培养学生在毕业时便具备应用型专业技能,会更加吸引用人单位的重视和选用,那么毕业时候即就业,在工作岗位中完成职业资格考试,无论对于学生的职业发展还是学校的专业就业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民法与其他学科的联系更加广泛

民法典教案设计第9篇

向着德国:中国民法的第一步

如所周知,中国历史上的中华法系,并无现今民法、刑法、程序法这样的法律领域的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历代封建统治者均重视法典编纂,产生过唐律、明律、清律等杰出的法典,其内容多属于刑法规范。其中虽有规定民事生活关系的条文,如户、婚、钱债等,也以采用刑罚制裁为限,实质上仍属于刑法规范。根本原因,在于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统治者推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自然经济始终占居主体地位,在政治上实行专制主义统治,个人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观念无由发生,不具备近现代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现今中国民法,非中华本土所产,是从外国民法继受而来。所谓“继受”,特指一个国家自主决定、自主选择、采用某个外国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不称“继受”而代之以“参考借鉴”,其含义亦大致相同,皆谓从当时的中国实际出发,自主选择、采取、引进外国法律制度,为我所有,为我所用。

在历史上,维新派人士最早建议继受外国法律。1898年,康有为在《上清帝第六书》中指出,西方列强攫取我领事裁判权,借口是“我刑律太重而法规不同”,建议设立“法律局”,“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制定“民法、商法”等“我夙无”的法律。在《请开制度局议行新政折》中,康有为还提出“且吾旧律,民法与刑法不分,商律与海律未备,尤非所以与万国交通也”。其所谓“与万国交通”,犹今之所谓“与国际接轨”。

中国自甲午战败,有识之士提出各种救国方策,统治集团内部关于应否变法,意见相左。至八国联军攻占北京,促使朝野上下达成共识:中国要富强,非全恃坚甲利兵,非进行法制改革、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不可。1901年西太后颁布上谕,实行“新政改革”。1902年,光绪皇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1907年委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律大臣,设立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民刑法典。沈家本通过到日本考察的侍郎董康,邀请日本东京控诉院判事松冈义正、帝国大学刑法教授冈田朝太郎、司法省事务官小河滋次郎、帝国大学商法教授志田钾太郎来华,协助起草法典,并在京师法律学堂担任教习。中国之继受外国法,于兹揭幕。

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至1910年底,民法典起草完成,名为《大清民律草案》,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计1569条。其概念体系、编制体例及前三编内容,系参考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于1911年进入审议程序,未及正式颁行,清王朝即被辛亥革命所。这一次民法起草的重要意义在于,将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引入中国,由此决定了中国近现代民法的基本走向。

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仍设修订法律馆,继续进行法典起草。乃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予以增删修改,于1925年完成《民国民律草案》,仍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745条。其中债权编改动较多,采用了瑞士债务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这部法典草案,亦未正式颁行。但司法部曾经通令,指示各级法院于裁判民事案件中,可将该草案条文作为条理(法理)引用。这一从外国继受而来的民法,从此开始在中国民事裁判实践中发挥作用。

1927年4月领导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次年12月设立立法院,由胡汉民担任院长,主持法典编纂。1929年1月,立法院设立由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宽、林彬、郑毓秀五人组成的民法起草委员会,并聘请司法院院长王宠惠、考试院院长戴传贤及法国人宝道(Padoux)担任顾问,以何崇善为秘书,为纂修,于同年2月1日开始编纂民法典。至1930年12月26日,民法典各编相继完成,并正式颁布施行,名为《中华民国民法》。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29章,1225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百余年前,中华民族在面临亡国灭种的危急关头,毅然决定抛弃中华法系,以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为蓝本起草法典,完全出于自主抉择、主动继受。其所以不采英美法系,纯粹由于技术上的理由。我们谈论继受大陆法,不能不注意一个基本事实:大陆法系各国当初之加入该法系,均属于主动继受法国民法或德国民法的结果。德国著名学者耶林有言: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军事,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唯有第三次,即因各国主动继受罗马法而最终形成气势磅礴的大陆法系,是和平的、不流血的。

中国继受外国法,在大陆法系中选择德国民法,是因为德国民法制定在后,其立法技术及法典内容,被公认为较法国民法进步。大陆法系民法,其立法体例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之分。《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均仿法、德民法,采“民商分立”,于民法典之外,将另行制定商法典。而瑞士民法、泰国民法和苏俄民法均采“民商合一”。经中央政治会议第183次会议审议通过立法院院长胡汉民的提案,决定采“民商合一”。因此《中华民国民法》属于“民商合一”的法典。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我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六法全书”(即“民国六法”),使这一民法典仅限于在台湾地区生效(下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

一波三折的新中国民法

新中国从1954年开始起草民法典,至1956年12月完成第一部《民法草案》,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因此后发生的政治运动,致民法起草工作中断。这一民法草案,是以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为蓝本。例如,模仿其编制体例,将亲属法排除在民法之外;抛弃“物权”概念而仅规定“所有权”;不使用“自然人”概念而用“公民”概念代替;仅规定诉讼时效而不规定取得时效;片面强调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特殊保护,等等。这一民法草案表明,中国民事立法,由此前继受德国民法,转而继受苏联民法。

新中国建立后,在整个法律界开展对“旧法”观点的批判,以前的民法教材均遭废弃,大学法律系直接采用苏联民法教材,请苏联专家授课。直到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第一部民法教材,即由中央政法干校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这一民法教材,是在参考苏联民法理论的基础上编写的,表明中国民法由此前继受德国民法,改为全面继受苏联民法。但苏联民法也是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由此决定了中国民法始终未脱离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系。现今的中国民法、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和日本民法、韩国民法,均继受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和编制体例,被称为“东北亚的德国法系”。

1962年,中国在经历三年自然灾害和“”后,调整经济政策,重新强调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于当年开始第二次民法起草。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起草人设计了一个既不同于德国民法也不同于苏俄民法的编制体例,仅分三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财产的所有”、第三编“财产的流转”。一方面将亲属、继承、侵权行为等重要内容排除在法典之外,另一方面又不适当地将预算关系、税收关系等纳入法典,且一概不使用“权利”、“义务”、“物权”、“债权”、“所有权”、“自然人”、“法人”等法律概念。这一草案,集中反映,行政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和经济思想上的错误倾向,并受国际国内政治斗争的影响,企图既摆脱苏联民法的影响又与资产阶级的法律彻底划清界限。

导致这次民法起草失败的深层次原因,是当时实行单一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整个经济生活的运行,依赖于行政权力、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不存在真正的商品交换关系,缺乏民法存在的社会经济条件。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四清”,至1966年发展为“运动”。“”期间,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这一次民法起草留下的深刻教训是:在民法立法上,拒绝对外国民法的继受,盲目追求所谓中国特色,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

“”之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毅然决定“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并向市场经济转轨,民法的地位和作用开始受到重视。1979年11月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民法草案(第四稿)》包括8编,43章,465条。其编制体例和内容,主要参考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和1978年修订的匈牙利民法典。此后,立法机关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决定改采先分别制定单行法,待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的方针。迄今已经形成以民法通则统率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单行法及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商事单行法的民法体系。

以民法通则和各民商事单行法构成的现行民法体系,对于保障自然人和企业的民事权利,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极重大的作用。但民法通则毕竟不能代替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因许多重要的、基本的民法制度的欠缺,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对法律调整的要求。中国要建设法治国家,当然要制定自己的民法典。1998年3月,立法机关决定恢复民法典起草。按照当时的计划,分为三步:第一步,制定统一合同法,实现市场交易规则的统一和现代化;第二步,制定物权法,实现有形财产归属关系基本规则的完善和现代化;第三步,制定民法典,实现整个民法的现代化。第一步已经实现,统一《合同法》已于1999年颁布施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第二步,制定物权法始于1998年,1999年产生社科院专家草案,2000年产生人民大学专家草案,2001年产生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正式草案,经2002年12月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2004年10月第二次审议,2005年6月第三次审议,同年7月在媒体公布征求修改意见,10月经过第四次审议。

“多元复合”:未来民法“中国特色”

中国之继受外国民法,迄今已逾百年,可划分为三期:从20世纪初至40年代末为第一期,其继受目标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其立法成就是《中华民国民法》;从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为第二期,因为政治经济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原因,将继受目标转向苏联民法,两次民法起草均以失败告终;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为第三期,可进一步区分为前期(80年代)和后期(90年代以来)。前期仍主要继受苏联民法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其立法成就是《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后期主动调整继受目标,转向主要继受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其立法成就是统一《合同法》。

为了适应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交易规则的统一及与国际接轨,1993年开始起草统一《合同法》,于1999年3月获得通过。起草人在《合同法立法方案》中确定的“指导思想”是:“从中国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和与国际接轨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这部法律采用了典型的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许多原则和制度直接采自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例如,缔约过失(第42等43条)、附随义务(第60条第2款)、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第286条),等等。还有一些重要的制度直接采自《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英美契约法。

这表明,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已呈现出继受目标“多元化”的现象。统一《合同法》施行以来,受到法官、律师和社会各界的肯定,被外国学者称为最先进的法律。正在制定中的物权法草案,也大体符合这一“多元继受”取向:采用了典型的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其物权变动模式兼采法国民法的“债权合意主义”和德国民法的“登记生效主义”,主要内容参考借鉴德国民法、法国民法、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我国澳门地区民法,也有直接继受英美财产法的制度,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