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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现状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8 15:17:46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第1篇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压力测试;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9-0110-04

在此次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浪潮中,尽管有些银行具备较为充足和高质量的资金,但仍然因为缺乏流动性而陷入了困境,人们开始普遍意识到仅仅依靠限定资本充足率并不足以遏制金融危机的发生。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协议Ⅲ应运而生。此次巴塞尔协议的修订不仅仅改革了最低资本金要求,并且在流动性监管中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以及净稳定资金比率两项新的指标。这意味着巴塞尔委员会首次将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提到了同资本充足率相同高度。

一、巴塞尔协议Ⅲ中有关流动性监管的新指标

在以往的流动性监管中已经存在一些较为明确的指标,比如商业银行的存贷比,流动比率、超额备付金率、流动性缺口等等,但这些指标都在静态的基础上衡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或多或少的有一些缺陷。而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资金比例与传统的流动性监管指标相比,具有更强的综合性,能更好地反映商业银行未来的流动性状况。

下表将以存贷比(LD)为代表,比较传统监管指标与LCR、NSFR的异同。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流动性覆盖率以及净稳定资金比率与存贷比相比的一大优势是在压力场景下考虑未来短期或长期内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它们衡量的是当银行面临某种假设的压力场景时,它们是否以及能在何种程度上抵御流动性缺失带来的冲击,因此这两项指标对于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具有更强的前瞻性、现实意义以及指导作用。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将主要根据两项新指标在国内外银行的落实情况来探讨压力情形下流动性风险测试的进展以及存在的问题。

二、各国银行流动性监管改革

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流动性风险计量文件框架一经出台便引起了银行界和金融市场的广泛关注,现各国已经陆续进入了流动性监管改革的意见征求阶段。除了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和秘鲁等国家地区已经基本明确流动性监管的改革要求和实施时间外,大多数国家都还处在对巴Ⅲ监管指标的研究阶段,尚未最终的监管决定。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2013年10月24日宣布了一项有关金融机构流动性监管的规定,这是美联储首次为大型金融机构设定最低流动性监管标准。此项规定主要为了迎合巴Ⅲ中对流动性覆盖率的要求,既要求银行在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应对短期内的流动性冲击缺口。据美联储官员介绍,本次规定将资产按照流动性高低分为三个级别:被视为具有最高流动性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放在美联储的超额准备金以及政府债券。次优资产包括投资级的公司债和房地美、房利美等机构发行的抵押支持债券,第三等级主要指优质股票等资产,第二等级和第三等级流动性资产所占总体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40%,该种对优质资产的分类要比巴塞尔协议Ⅲ更加严格。

加拿大作为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员国,在推动协议实施方面一直是领跑者,但加版的巴III除了提出比巴塞尔委员会更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并没有对流动性监管中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做出详细规定,只是提出了将分别于2015年和2018年实施LCR和NSFR指标。在流动性压力测试方面,加拿大宏观金融风险评估框架(MFRAF)下的银行通过评估压力环境下加拿大主要银行间的溢出效应来鉴别系统性风险。该框架的一大优势是将偿付性、市场以及资金流动风险当作一个联系的整体来考虑。除了MFRAF,加拿大银行还计划采用一种自上而下定量流动性压力测试的方法,即由当局基于跨企业的一般假设以及监管和公开数据进行的压力测试来评估银行在压力环境下承受风险的能力。该种环境的特点是银行在一个资产销售的恶化的市场流动环境中运行。这种方法将会解释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因为动态的流动性压力测试场景,资产分类特点以及资金来源表现出不同程度的脆弱性,因此资产缩减率以及资金流出率都将随时间变化以便和其保持一致。

奥地利共和国的中央银行通过添加行为反应到自下而上的压力测试方法中,完成了包括第二轮反应的流动性压力测试,其中自下而上的压力测试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这种方法基于金融机构自己的认定或是基于中央银行,监管者为了横向审查而设定的一般场景而进行的。在该方法中,监管部门向一些银行提供流动性压力的场景,然后银行需要指出他们将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在何种程度上减轻压力场景的影响。然后由监管者或中央银行来进行行为反应分析并鉴别潜在的第二轮效应。这种结合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方法的压力测试的好处,就是该测试利用了现金流方法衡量了对市场流动性冲击的抗衡能力。并且他们还捕捉了潜在的第二轮效应。然而,这种方法也有许多缺点。比如说数据强度太高,除非已经有一个完全成熟的期限错配模板,否则在进行压力测设前,必须进行一项非常昂贵的目标数据搜集工作,并且这样获得的信息质量可能是次优的。最后,第二轮效应不得不依赖从实践,专家判断以及相关文献中产生的数据评估出来。

瑞典银行高度依赖市场融资,总资本额的58%来自市场。瑞典金融监管局近期表示有可能采取措施,以降低银行流动性风险,避免出现融资困境。一段时间以来,瑞典银行已经计算了类似巴塞尔委员会的LCR和NSFR流动性参数。这些参数被发表在金融稳定报告中。瑞典银行既不指定一个定制的量化宏观经济场景,也不在流动性压力测试中使用经验数据校准流出率。瑞典银行正在研究调整压力测试,使之在压力场景中包括增长的贷款损失,并且很快将开始包括提高的资金成本。

此外,香港金管局副总裁阮国恒也表示,由於美国退市令流动性改变,致导流动性紧张。今年将以流动性作为首要的监管条件。

三、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发展历程

2013年6月,中国爆发了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一次“钱荒”,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6月20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一路飙升到了30%,而月初这一数字仅仅为4.5%。事实上,中国目前的市场上并不缺钱,中国银行中大部分具有充足且高质量的资产,能够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然而此次史无前例的大规模钱荒还是险些把中国的商业银行逼入绝境,这充分暴露了中国在流动性监管问题上还有很大的缺失。

为了应对银行流动性监管缺失带来的隐患,积极响应巴塞尔协议Ⅲ对流动性监管的重视,银监会于2013年10月11日就《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试行)》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事实上近些年为了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发生,中国有关机构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规范(如表2所示):

四、中国商业银行有关流动性监管的最新进展

现阶段中国对流动性监管的政策制定仍然处于意见征集期,正式的法规政策还尚未。由于中国的金融市场的现状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因此在很多标准上不能盲目采用巴III的统一规定。从上页表2可以看出,与2011年10月初次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相比,2013年新修订的试行稿取消了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要求,这可能是因为净稳定资金比例目前看来在现实意义不大,并且具有一定的操作难度。但随着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并不排除今后会执行该项指标的可能性。另外,银监会此次的《流动性办法》并没有如外界期望的那样取消存贷比监管要求,这是因为从实践经验来看,存贷比指标虽然存在一系列的局限性,不能全面动态地反映银行的流动性情况,也没有考虑压力情形下银行行为变化引起的流动性缺失,但是在控制商业银行信贷数量,维持银行体系稳定等方面还是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目前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替代性。在此次试行方法的修订中,还明确允许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降至100%以下,这说明中国的流动性监管制度充分考虑了中国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相对过剩,经济结构不合理的发展现状,给予了金融创新更大的空间,鼓励活跃市场。但同时,《流动性办法》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对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从压力测试的角度来说,目前中国商业银行标准化的流动性压力测试结果以季度为基础进行报告。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银行考虑如下压力场景:超预期的存款撤回,流动性资产冲击,批发资金市场的干涸,增加的资金成本以及对手方提出的的更高的保证金要求。在实践中,银行通常会根据他们自己对风险的判断,在测试中加上一些特定的压力,比如说法定储备金率的增长。银行通常会考虑温和的、中等的以及严重的三种压力水平。大多数银行利用最短生存期的每一时期水平的现金流缺口来衡量流动性压力测试的结果。银监会会与银行定期讨论压力场景的范围,严重程度以及压力测试的结果。总的来说,中国的大银行在数据收集,建模和管理运用方面要好于小型或中等规模的银行。然而,银行压力测试的有效性和强度通常被数据的限制所约束。

五、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压力测试面临的问题

目前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压力测试主要是基于资产负债表法、现金流量法和财务指标法。与西方一些国家成熟的流动性压力测试体系相比,中国的压力测试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框架体系,某种程度上来说还浮于形式,并未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控构成实质性的影响。总的来说中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压力测试中还有以下的问题。

第一,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适合中国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压力测试模型。由于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相比,还必须要考虑表外业务,因此操作起来更加复杂,需要系统的、严谨的测试评估模型,但是目前中国的压力测试主要套用其他发达国家的现成模型,并未开发符合中国金融市场自身业务风险特征的压力测试方法。并且各银行之间使用不同的数据口径进行测量,使监管当局无法基于横向的比较衡量整个系统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中国现有数据资料不足以支撑中国的流动性压力测试。流动性压力测试无论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还是“自下而上”的方法,都需要基于历史数据来评估商业银行面对风险时的实际承受能力,但是由于中国商业银行并未经历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因而也就缺少金融市场动荡时商业银行行为反应的具体数据,因此压力测试的有效性和强度常常被限制。

第三,流动性和偿付能力风险但在压力测试中经常分开处理。银行在他们的压力场景中关注单独的风险因素,隐含意是假设风险因素是独立的,这显然过于乐观。流动性和偿付能力风险往往是相互关联的,这是因为当快速变现资产的时候会伴随着一定成本,这将会削弱偿付缓冲。这种单独处理资本和流动性的方式可能会低估银行的风险。

第四,在流动性压力测试中很少模拟网络和反馈效应。像如前所述奥地利共和国央行进行的那样,在常见的一致的流动性压力测试中可能会包含银行的反应。显然,个别银行危机行为可能促进金融系统的压力,在压力时期往往会发生银行的集中破产倒闭,一家银行在面对流动性压力时所作出的反应很可能通过银行间市场的反馈效应或声誉效应等途径迅速的扩展到其他有业务往来的银行。Van den End利用蒙特卡洛方法,将该框架应用到荷兰银行上,结果表明由于集体行为使得第二轮效应比第一轮效应要有更大的影响(既流动性风险高度非线性),他建议银行应该持有大量的流动性缓冲。

第五,在银行的应急资金计划和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经常性地依赖于中央银行的支持。中央银行在最后贷款人的功能中所提供的流动性支持被认定是非常偏离货币政策实施基本框架的。2013年6月发生的大规模“钱荒”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央行一反常态,没有像往常的流动性危机中那样被商业银行“绑架”,迅速地向市场注入流动性。因此确保银行可以凭自己的力量管理其流动性风险是非常必要的。

第六,压力测试方法的实用性和认可度不高。由于中国银行的监管制度尚不够完善,造成了很多管理者为了美化银行业状况,刻意将某部分危机风险排除在流动性压力测试之外,降低压力情景的可能。另一方面,由于信息披露不够,公众甚至是银行自身员工都不能了解银行面临的真实的风险状况。再者,由于中国的流动性风险测试还有一部分并不符合中国商业银行的实际状况,成熟度还不高,因此大大降低了实用性。

六、有关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的建议

第一,开发适合中国商业银行业务、风险的完整的流动性压力测试体系。可以通过模拟银行在压力下的行为来捕捉反馈和第二轮效应,结合流动性风险与包括偿付性危机在内的其他风险种类,避免将流动性风险作为个别银行的个别危机考虑。加强数据的收集工作,建立完整的数据库体系,使压力测试的开发有据可依。

第二,对于个别银行的流动性压力测试来说,压力场景下不应该将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功能当作流动性的主要来源。监管应当鼓励银行在到期时利用标准公开市场操作以及普通借贷工具以合理的成本履行其义务,在没有中央银行流动性支持的情况下也保持可以吸收特异性以及系统性冲击的流动性缓冲。

第三,完善流动性监管制度。加大信息的披露力度,完善管理体系,保证银行系统按照设定的压力测试流程严格进行,只有将流动性压力的结果投诸实践,才能使它真正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 廖岷.存贷比、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比较分析[EB/OL].http://.cn/plus/view.php?aid=331,2012-09-10.

[2] 夏圆圆.全球流动性监管与国内银行的应对[J].银行家,2013,(12):86-87.

[3] Basel Committeeon Banking Supervision.Liquidity stress testing:a survey of theory,empirics and current industry andsupervisory

practices.Working Paper No.24.October 2013.

[4] 李东卫.中国银行业“钱荒”的成因及对策[J].青海金融,2013,(9):4-7.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第2篇

关键词:监管理论;监管政策;金融危机

一、绪论

目前,全球化趋势下,银行在的资本流动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各国的银行业都面临着压力与挑战。我国虽然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但我国商业银行还未形成完整有效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对于商业银行体系的监管,我们必须要联系国情,从实际出发,不盲目学习西方国家的经验。过于严厉或者过于松懈的监管方式,都有可能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严重的危机。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学习研究国际银行的监管体系,才能为当下我国的银行监管提供有意义的发展思路。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监管分析

1.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监管的现状

(1)监管体系不健全

目前虽然在金融监管方面已经出台了三部法律文献,但是法律法规还是有不完善的方面,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法律层次太低,没有长远的观点。一般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执行率并不高。二是法制框架的不系统,不具备相对有效的市场退出法制,仍需要逐步补充的业务法和相关配套法制等。

(2)监管内容过于狭隘

银行业监管需要能够监管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但我国目前的监管方式,不但缺少规范的风险标准,而且在市场退出前,缺少完备的监管。

①内部控制的监管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来进行内部控制,虽然这样能减小偏差,但这种监管缺乏严格的客观标准,偏差较大。国有商业银行往往会用政策性业务做幌子来掩盖内部经营的问题,从而规避内部机制的建设。

②网络银行的监管

我国网络金融监管水平也在逐步的发展提高,目前的问题一是如何在网络上实现比较全面的信息监管。

③监管人员的素质

与国外监管方式相比,我国在如何培养专业的监管人员的方面也包含很多问题,主要的问题是缺少专业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资格认定方面,全面的金融监管人才极度缺乏。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深度和广度。

2.我国银行监管的方法

资本监管指监管当局规定银行必须持有最低的资本,又称最低资本。其中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这两部分,监管当局在资本充足的条件下制定并执行的一系列监管标准、方法和行动则被称为金融监管。

现在银行监管核心的内容就是资本的监管。在《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中,提出现场检查需要由银监会执行,或者由银监会的派出机构。其现场作业的流程,按照时间的顺序进行,依次是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

三、如何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

要完善我国的商业银行监管,并不是单独凭借某一部门的调整就能够达到目的,而需要各个部门的努力。怎样加强新的形势下的银行监管,在各国研究银行监管的形势下,我国该怎样完善商业银行的监管?

1.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工具

我国的商业银行监管工具很少,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不足,经营与管理方面存在欠缺。随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我国监管工具得到了进一步的升级。现在而言,我国的金融监管包含四个新监管工具,分为第一,在拨备覆盖率的基础上,引入动态拨备率指标控制经营风险;第二,调整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第三,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第四,在现有流动性比率监管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

我国参考国际金融监管的最新变化,对相应的金融监管工具进行调整,并加大银行执法力度。

2.健全银行监管法规,完善金融法制

(1)立法方面

立法方面,我需要引导建立相对完备的银行法律体系。第一是加强对现有法律条款的专业性法规,条例等补充与完善,使银行业更加可靠。第二是补充市场退出,银行债权保护的法律条款,使银行业的经营活动得到保障。第三是确保理论联系实际,经过充分的讨论,明确法律体系在银行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使银行业更加科学。

(2)执法方面

第一是人民银行要认真做好银行机构的执法监督,按照相关的法律条文对我国银行业进行监督,及时发现违反国家银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并进行处罚。第二是法院等国家司法部门要执法必严,为了保护国家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不惜严厉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对于金融违法犯罪绝不姑息。提高执法的效率。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令行禁止,维护银行机构的正当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3.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

市场退出制度能够起到许多有利作用,例如预防或减小风险,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等等。所以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能够加强我国的银行的监管。

第一,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相关的详细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必须要详细,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做到有法可依,不能让人钻法律的空子。

第二,确立人民银行在市场退出机制中的权威地位,如果发生了金融危机,人民银行应该站出来领导各大商业银行,与相关的国家机关一起寻找方法来解决问题。从而减少人民大众的利益损失。

第三,对于没有太大问题的银行的市场退出尽量收购来挽救损失,而那些有重大问题的银行,最好直接让它破产。因为,这种问题大的银行一旦破产,由于其监管问题,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冲击。这种冲击不但会影响到社会,而且对其他银行可能会造成连锁反应,一旦处理失误将造成更加庞大的损失。甚至影响到我国全部的金融体系。

第四,我们可以用市场手段和行政手段共同解决市场退出的相关问题。并且要多利用市场手段,少用行政手段。因为行政手段需要国家政府付出资源,而且效果并不如市场手段理想。行政手段只需要在关键时刻带动一下节奏就可以了,相对的,市场手段就方便的多,只要一点优惠政策,就可能改变整个行业的风向。

第五,加强对存款者的金融风险意识教育。现在我国的人民大多存在着一个误区,那就是存在银行的钱是最安全的,不会有任何的风险。这个想法是错误的。银行也是有可能倒闭的,只是因为我国政府一直对银行进行保护,所以至今没有出现银行市场退出的事件。缺乏危机意识的我国公众,一旦发生了银行倒闭事件,就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恐慌,随之而来的就会是社会动荡,产生更多的金融危机。所以,对于社会公众的相关性教育必须普及。这样,才能提高社会公众的承受力,在金融危机中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稳定和谐。

四、结论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金融业步入了高速发展的时代。金融产品不断创新,金融业务不断发展。在此同时商业银行也顺应着时代的发展。对于商业银行,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商业银行监管体系也是金融体系的重要部分。在全球化的国际趋势下,金融业在全面发展的同时也促成了越来越激烈的竞争,金融风险也在不断扩大。为了保证金融业的良性发展,减少金融风险的影响,对银行业实施有效监管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手段。在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下,国家经济才能够能够保持的稳健运行。

综上所述,我国的银行金融监管仍然面临这多方面的各种困难,需要不断地改进,艰难前行,才能在金融监管方面做出进步。面对国际化的潮流,面对外资银行资本的大量涌入,我们要立足国情,建立相对有效的应对机制,形成独特的金融格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满足F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

参考文献:

[1]田颖.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河南大学,2014.

[2]苏国强.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及对策研究[D].湘潭大学,2003.

[3]黎明.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5.

[4]忽诗佳.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及对策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第3篇

【摘要】本文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为研究对象,重点分析了其现阶段在中国发展的市场现状,并具体阐述了理财产品可能存在的相关风

>>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现状及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现状及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现状及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现状及SWOT分析 对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现状及未来的思考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现状及中外比较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管理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现状、特点及机遇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探究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及创新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思路的回顾与展望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风险解析与防控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现状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营销策略与风险管理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我国商业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现状、特点及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创新问题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1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14)[OL].

[15]晓薇.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与防范[J].中外企业家,2014(32).

作者简介:李道波(1975-),男,四川绵竹人,中级职称,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主要研究方向:证券投资、股权投资、风险管理、商业模式;姚瑾(1974-),女,上海市人,中级职称,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投资组合、互联网金融、征信管理;刘继模(1969-),男,四川安岳人,中级职称,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主要研究方向:资本运作、商业银行管理、投融资管理。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第4篇

第一,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含义。

所谓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即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将本银行的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临时财务报告及其他会计信息公布给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公众,以此让相关当局和个人可以及时了解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结构,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等。

第二,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意义。

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在:

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监管的需要。为了保证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进行有效引导与监管。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领域占据和重要地位,如果商业银行出现经营危机,对我国整个资本市场产生和重要影响,因此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而作为政府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可以使得监管部门随时监控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及风险,是金融监管的有效补充。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在经营的过程中,其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衡量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的一个重要标准,会计信息可以让银行股权人,债权人及时了解银行的经营成果及状况,同时政府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会计信息对银行进行引导和监管,所以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树立银行的良好社会形象,如果商业银行没有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或者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则难以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同时也加大了在资本市场的筹资难度,因此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市场信任度和竞争力。

二、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制约因素

第一,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方面。按照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制定出年度报表。通过调查发现,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基本能够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披露,但非上市商业银行披露的及时叉,同时监管结构在披露时效性上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规范。

会计信息披露全面性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全面性方面的现状是,商业银行在财务报表格式披露上都比较全面,但对风险管理披露不够详细,对资本充足状况不够重视,对管理信息披露不充分。

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可靠性方面并不乐观,主要是对历史成本计价易导致信息失真,高估利息收入。

4、会计信息披露的可比性方面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会计信息披露上采用的披露标准并不统一,同时对于贷款分类上标准比较混乱。

第二,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隐私。

当前,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有两个方面: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问题。虽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及新会计准则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上任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披露的内容要求不充分。主要是对于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的披露不够充分,同时没有要求商业银行及时披露现金流量表。

其次,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管法律法规。一是我国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没有明确的执行程序;二是同时我国没有明确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所承担的责任;三是对于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处罚标准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存在问题。首先,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在部门职权设置上不合理;其次,各监管部门拥有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相当有限;最后在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上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

三、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第一,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

首先,要加强对风险管理的会计信息披露;其次,要重视对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最后,加强对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

第二,规范并统一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逐步规范并统一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披露制度,完善现行会计核算的水平,对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着重要意义。

第三,强化法律层面制度建设,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在法律法规上强化责任约束机制,尤其是要加大对重大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不断完善关于商业银行的诉讼体制,形成一个完善的追究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机制

第四,改进监管机制,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力度。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比较;启示

1 引言

信用风险的管理是商业银行信贷工作的首要和关键环节,它事关银行的生存和社会的稳定。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和金融业开放程度的提高,国内银行业面临着参与国际竞争的严峻挑战。面对金融业日益全球化的新形势,如何加强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缩小与国外同行的差距,已成为刻不容缓的工作。

2 中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比较

2.1 相关法律及监管体系不同

1863年,美国历史上第一个联邦银行法案――《国民银行法》颁布。在随后的近150年里,美国又先后颁布了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案》建立了现在的美联储,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1970年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和1984年的《瑞格尔・尼尔跨州银行和分业效率法》允许商业银行跨州注册等,逐渐发展成了现在的美国银行体系――双重银行体系。在双重银行体系下,按照注册地的不同,所有的银行被分为联邦银行和州立银行。其中联邦银行在联邦注册,且必须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参保,然后由隶属于财政部的美国货币监理署审查合格后发放银行业从业特许证,并成为美联储的成员行,由货币监理署、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监管;而州立银行可以在银行所在州的银行监管当局注册,但不一定要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也不一定要成为美联储的成员行,由州监管当局监管,州监管当局有相当大的自主监管权。

中国的银行业法律主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下,中国的银行业采用的是分业监管体系,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从银行、证券和保险角度对商业银行监管;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的执行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和同业债券市场上的交易有一定的监管权利。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各省市都设有分局或分支机构,来配合总会或总行的监管要求。

相比美国的双重银行体系,中国的银行体系缺少自由度,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的各分支机构是由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银监局监管,且这些监管分支机构没有很多自主的监管权,受人民银行总行和银监会的集中监管。此外,中国的银行业分业监管体系也不能顺应全球银行业发展的趋势,需要逐渐向综合化经营方向发展。

2.2 信用评价体系不同

美国有世界著名的三大评级机构――标普、惠誉和穆迪,它们负责对所有的债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级。评级机构将根据它们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财务和非财务状况,对债券发行人的支付能力、支付意愿、抵押物状况和信贷契约限制等方面进行系统的评价,并它们的评级前景报告,宣布将在未来对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上调、保持或下调评级。其中,对发行人的支付能力的评价最为重要。评级机构计算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并与发行人同类企业或机构的各评级的财务指标的中值比较,初步确定发行人的评级。同时,评级机构也要考虑发行人的非财务因素,最终确定合理的评级。

中国的信用评级体系不如美国完善。虽然中国的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也对借款人在支付能力、支付意愿、抵押物状况和信贷契约限制等方面进行审查,但中国没有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只有三大评级机构在中国的分公司),而且中国的商业银行并不像美国的商业银行那样对借款人发行的债券评级,只对借款人评级。

2.3 参与风险管理的部门以及它们的权力和责任不同

美国商业银行的业务部客户经理不但要做好贷前调查工作,而且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调查报告和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核实。除了这两个部门外,从事信用风险管理的部门还包括贷款复核部。贷款复核部是专门负责贷后管理的部门,其职责包括对所有已发放贷款的借款人进行定期的(一般是一个季度)跟踪检查,监控贷款的流向,特别注意借款人在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等方面的风险预警信号,落实还款来源,并确保贷款本息按时收回。

中国商业银行目前从事贷款管理的部门主要有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稽核部,以及贷款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贷审会。业务部主要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并交送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审批。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对各业务部门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反馈意见,与业务部的主办和协办客户经理一同走访企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核实,然后分析借款人的支付意愿、支付能力、贷款用途和抵押物状况等,撰写审查报告提交给贷审会审批。贷审会由风险总监牵头,由5-10名有多年信贷从业经验的委员组成,他们投票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的发放条件。稽核部是负责银行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主要是从会计和法律角度审查文件和凭证的齐备性。中国商业银行没有专门负责的贷后管理的部门,贷后管理工作由上述部门共同负责。

从中美商业银行参与风险管理的部门以及它们的权力和责任比较来看,有两方面不同:一方面,美国商业银行的业务部信贷员的权力和责任更大,这就要求他们有更多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中国商业银行业务部信贷员经常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信贷员的专业素质还需提高;另一方面,中国的商业银行的贷后管理通常由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稽核部以及贷审会等部门和权力机构共同负责。各业务部门对自己的客户进行定期的贷后检查后,将检查结果交由风险管理部和稽核部审批,最终由贷审会讨论通过并由行长审批。然而,这些部门同时还要对续授信和新授信项目进行贷前调查和贷中审查,在贷后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部门的工作量过大、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的情况,导致他们在对待贷后工作时仅仅敷衍了事。

2.4 利率定价机制不同

利率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最重要的要素,是反映银行愿意为借款人融资而承担一定的风险所要求的报酬率,也是贷款的价格。美国商业银行的利率是市场化的利率,这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利率是由可贷资金市场上资金的供需关系所决定的:当资金总供给大于资金总需求时,利率有下降的压力;当资金总需求小于资金总需求时,利率有上升的压力。另一方面,利率是在无风险利率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风险溢价;而风险溢价的高低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或信用等级直接挂钩,信用等级越高的借款人风险溢价越低,借款利率越低。

中国商业银行的利率是非市场化的,其借款利率是在中央银行规定的相应期限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来制定的。相比于美国商业银行市场化的利率定价机制,中国商业银行利率定价机制更具政策导向性,而且不够灵活。

2.5 风险管理文化不同

在美国,已经产生了比较成熟的风险管理文化,主要体现在美国的消费者所有的历史信用记录都会记入累计的信用评分里。如果借款人的累计信用评分少于一定的数值,就会进入信用较差的“黑名单”,从而影响借款人未来的信用额度。

在中国,成熟的风险管理文化还未形成。虽然中国有信用征信系统,但没有专门的信用评分制度。因此,在信用征信系统信息不准确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人员没有其他的途径去了解借款人真正的信用状况。

3 几点启示

3.1 增加各省(市)级监管机构的监管自由度

首先,应保留《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同时,各人民银行省(市)分行和各银监局在遵守上述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自主制定本省(市)相关的银行法律法规,增加它们的监管权力;其次,要增进各省(市)的银行业立法和监管机构间的互相交流,不断完善各省(市)的银行法律法规,同时,可以允许各城市商业跨省(市)注册,并遵守当地的银行法律法规;第三,制定《金融控股法》,加快我国银行业综合化发展的进程。

3.2 建立适用的信用评价体系,形成信用管理文化

我国商业银行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第一, 保留现有的对借款人在支付能力(包括财务状况和现金流的分析)、支付意愿、抵押物状况和信贷契约限制等方面的审查,并建立信用评分模型,同时按照它们的重要程度,从高到低分配权重来计算企业信用评分,并制定不同行业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标准,将不同得分按照该标准划分信用等级;第二,借款人所有的历史信用记录及信用评分及等级的变化都必须被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征信系统。

3.3 设立专门的贷后管理部门

要提高贷后管理的效果,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像美国的商业银行那样,成立专门负责贷后管理的贷款复核部。贷款复核部定期(如每隔三个月)对所有客户的贷后情况(包括资金使用用途、使用数量、短期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有无管理层人事变动等)进行详细的跟踪调查,对出现的问题和可能对贷款造成风险的情况写成报告,交由贷审会讨论并投票表决,最后由行长签字审批。

3.4 将贷款利率与企业信用评级挂钩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是以央行规定的各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或下浮而确定,市场化程度有限。而将贷款利率与企业的信用评级挂钩是商业银行增加利率市场化的最佳手段之一,也是提高银行贷款定价自主化程度的标志之一。对信用评级越高的企业发放贷款,银行需要承受的违约风险越低,在相同期限,相同额度的前提下,银行贷款利率越低。

3.5 完善信用征信系统

完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征信系统是银行降低信用风险的必要条件之一。首先,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应当及时将已发放的和已偿还各类贷款和票据的信息上报,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立即将信息准确无误地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其次,商业银行和央行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征信系统的信息,确保无错误和遗漏;第三,加强征信系统的安全性和信息的保密性,除银行的信贷人员和负责系统维护的人,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其他人无权进入征信系统。

参考文献:

[1]阎小青.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思考[J].经济与管理, 2004(07)

[2]朱剑峰,卜素.西方银行业的风险管理经验及对我们的启示[J].现代商业银行, 2004(09)

[3]李乐.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J].金融经济,2009(02)

[4]王玉芝.西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经济视角(下), 2008(Z1)

[5]Peter S. Rose & Sylvia C. Hudgins. Bank Management and Financial Service (8th Ed.), PP.141-145, McGraw-Hill/Irwin, March 5, 2004

Comparison of Credit Risk Management of Chinese and U.S. Commercial Banks and its Enlightenment

Luo Jun

(Hangzhou Gudun Investment Management and Consulting L.L.C.,Zhejiang, Hangzhou, 310012)

Abstract:By using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this paper will compare the credit risk management system of Chinese commercial banks with that of U.S. commercial banks, then it will identify the deficiencies in credit risk management system of Chinese commercial banks and finally, we can get some enlightenment from the comparison.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第6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信息质量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5月26日

一、引言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披露文件向各利益相关者(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以及金融监管当局)披露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变动、风险等方面的货币性信息,以及有助于理解、分析、利用上述信息的非货币性信息。巴塞尔委员会的新资本协议,从银行监管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将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作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其中,市场约束这一支柱,指商业银行信息透明度的问题,指市场参与者在充分了解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决策行为。因此,市场约束的核心就是从监管层面要求提高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尽可能减少市场与商业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商业银行对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对于商业银行之间实现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十分重要。建立充分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充分揭示商业银行的经营质量、效率、状况及经营风险,这对于改善和加强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我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基础信息绝大部分来自于会计信息。会计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央银行监管的效率。建立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充分揭示银行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然而,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还存在会计信息真实性差、标准不规范和信息不充分等诸多问题。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失真问题,不仅扰乱了金融业的正常发展,而且影响到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及经营管理者的正确决策。因此,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质量势在必行。因此,本文首先全面分析上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二、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一)会计信息可靠性差。商业银行衡量业绩的指标有很多,从而为其提供了盈余管理、人为地处理会计信息的机会。商业银行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对于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透明度较低,一些商业银行对于未达标的指数进行假记载,例如对于贷款质量评级以及资本充足率的高估,有的对数据及其他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或披露信息不完全,等等。以上现象使得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降低。

(二)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标准。随着商业银行的快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为了提高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这些准则的实施对于提高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质量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国的商业银行会计准则还很不规范。比如,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将风险具体分为了信贷风险、货币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公允价值五个方面。而我国商业银行对表外资产以及同业拆借方面的风险信息难以准确披露。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当前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尚不能完全保证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质量披露,突出表现为财务信息是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而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则十分乏。许多非财务信息如背景信息、预测性指标等,也无法反映信用证、表外担保业务、银行金融机构相互拆借、银行承兑汇票等方面的风险。这些指标也是投资者应该获知的重要信息,但是部分商业银行采取避重就轻的方法,故意夸大或者隐瞒事实,误导投资者;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信息对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不充分。报表附注是会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报表的重要补充。而会计报表附注的不完全,直接导致了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充分。现行的会计制度不能准确反映商业银行常规贷款以外的风险。不少上市公司不是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具有的权利,而是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因而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局面。这主要表现为公司对应披露的信息不作全面的披露,而是采取避重就轻的做法,故意夸大和隐瞒部分事实,误导投资者,有的公司甚至对一些重大事件不予披露。

(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商业秘密和金融安全问题。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侧重于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它应有别于中心银行侧重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安全所要求的信息采集。中心银行提取的监管信息中,有一部分可能涉及到商业银行的商业秘密甚至是国家的金融安全问题。从维护商业银行和国家利益出发,它是不适合向市场作公开披露的。例如,中长期贷款比例、境外资金运用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比例等。

(五)会计信息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1、商业银行会计核算工作不健全。例如,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对利息收入的确认计量存在缺陷,导致账面利润不实。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在国际市场上从事衍生金融产品的交易了,但我国尚无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统一要求;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忽视了现金流量信息,除少数上市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开始尝试编制与提供现金流量表以外,国有商业银行和大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没有开始着手编制。而且对于表外信息披露不充分。

2、谨慎性原则运用不足。在制定和选择会计政策的过程中充分体现谨慎性原则有许多方面。例如,提取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对固定资产加速计提折旧,等等。及时足额提取贷款呆账准备金,为商业银行提供弥补贷款损失的来源,是商业银行贯彻谨慎性原则,实现稳健经营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3、我国缺乏国外商业银行以普通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互为补充、“三位一体”的贷款呆账准备金结构。首先,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不能真正符合谨慎性原则;其次,计提比例偏低,与我国商业银行的高风险不相称。由于目前大部分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商业银行承担着很高的风险,不良贷款占贷款余额的比例远高于1%,现行1%的计提比例与我国高比例的不良贷款是极不适应的。1%的计提比例只会使“呆账准备金”账户发生“透支”、入不敷出,根本无法抵御风险损失,不利于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第三,核销不及时,我国呆账的认定和核销受到严格的限制。呆账准备金的核销要上报总行,总行每年须与财政部协商,确定呆账准备金的核销总额。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批准不得核销呆账。对呆账的认定和核销的条件非常严格,使得银行即使持有一些呆账准备,因为受许多确认条件和核销程序的严格限制也不能用于冲销呆账,或者是冲销不及时。

三、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对策

(一)加强商业银行会计制度建设。良好高效的财务管理能够全面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商业银行会计制度建设,对于提升商业银行竞争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具有关键作用,应从多方面加强商业银行会计制度建设。一方面加强对商业银行会计核算过程的控制,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做到对商业银行会计的事前监测、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另一方面会计信息的披露还要符合国际上通用的会计准则,除了披露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还要对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不良资产状况以及资本充足率、资产的流动性等进行披露。健全的会计制度有利于保证银行编制出客观的、具有可比性的财务报表,以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另外,从开放经济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不仅要符合国内的会计制度,还要符合国际上通用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除了要披露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外,还要重点披露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状况、不良资产的处置和承担方式;同时还要更彻底地披露发行人情况、企业内控机制建立健全情况、与主要业务风险有关的指标及其变化情况、表外业务、敏感会计科目运用和变化情况、资本充足率、资产的流动性等。由于商业银行的行业非凡性,银行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可以考虑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其他商业银行人士共同参与,广泛征求银行财会工作人员的意见。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必须充分考虑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要求,从而使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银行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督检查。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之所以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监管体系不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违规成本低。因此,各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统一、完善的法规和实施细则,以强制性手段保证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检查,提高公司违规成本。从政府监管来看,目前证监会监管的重心过分集中在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批方面,对二级市场监督力度不大,从而给上市公司造假行为以可乘之机;从市场监管来看,一些中介机构缺乏职业道德,为牟取利益不惜为上市公司出具的虚假财务告提供虚假证实。因此,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尽快统一、完善和出台有关金融法规和实施细则,以法制手段保障金融数据的真实性;银监会应改进以往监管工作偏向市场准入而对市场退出方面监管不足的现象。在开展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工作中,把真实性检查作为一个重点,严格检查核实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和重要财务数据,督促金融机构稳健合法经营;提高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查处的概率并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违规者的违规期望收益。

(三)加强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控制。商业银行属于高风险行业,许多风险是由于内部控制不到位造成的,因此加强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是保证真实性的有效途径。内部控制是一种自律行为,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系统实质上是商业银行对自身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系统。为了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水平,加强系统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虚报瞒报行为。建立和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数据失真与金融机构自身内部控制水平低下密切相关。为确保金融数据的真实性,必须全面提高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水平,强化制度执行和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管、处罚力度。同时,商业银行还应该在建立健全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内部稽核审计机制的基础上,引入外部市场监督力量,从内外两个方面推动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和风险防范能力的提高,真正使内部控制制度成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保证。

主要参考文献:

[1]夏博辉.中国商业银行会计和审计的现状与未来[J].会计研究,2012.9.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第7篇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外银行业监管体制现状的比较,指出了我国目前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具体从五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建议。

一、国外发达国家银行业监管现状

在世界各国银行监管领域,美国的银行监管被公认为是最成熟、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

(一)监管组织机构

目前,美国银行监管体系是一个以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为主体包括其他政府 金融 管理机构共同参加的庞大的金融管理体系。这一巨大的管理体系控制着美国所有的银行,建立起了一个有系统分工的、纵横交错的金融管理 网络 。其目标是适应银行业 发展 的内在要求和 经济 、金融形势的变化,建立既保障银行业安全又富有竞争性和活力,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健全的银行监管体制。“两级多元化”的监管体制是美国银行业监管最突出的特点。 法律 一方面赋予联邦监管商业银行的职能,另一方面又授权各州政府行使监管职责。美国的银行也因此分为“国民银行”和“州立银行”。“国民银行”依照联邦法律登记注册,接受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监管。“州立银行”依照各州法律登记注册,接受各州政府的银行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监管具有明显的“两级”监管特点。另外,“多重化”是美国银行业监管的另一特点。除前面所介绍的两个基本监管主体之外,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储备理事会(frb)等也都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参与商业银行的监营。

(二)监管措施

1?各监管主体之间,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定期进行信息交流。通过交流,既加强了不同监管者之间监管信息的交流和沟通,避免监管漏洞的发生,又通过直接与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部门人员的沟通,及时获取必要的信息。

2?金融控股公司要定期向监管者递交自身内部风险评估报告。通过对公司自身评估报告的阅读和对报告内容的核查,监管者可以了解公司面临的风险以及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是否有效。在此基础上,监管者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或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状况做出评价。

3?为确保商业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获得商业银行关于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的足够信息,监管者可以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收集系统、决策系统的评价,以确保建立在信息收集基础上的银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将现场检查的评价结果与现场检查前的评价结果进行比较后,决定未来的监管策略。

4?对资产流动性的监管是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防止商业银行发生信用危机的另一项极为重要的措施。美国金融监管当局为了分散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要求商业银行将单一借款与银行自身的资本量挂钩。美国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的贷款不得超过该行自有资本的10%。

5?资本充足率管理始终是监管者控制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重要内容。美国监管当局除了按照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监管商业银行以外,正在试验一种新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方式——预先承诺制。即监管当局设定一个测试期间,商业银行在测试期初向联储承诺其资本量水平,在整个承诺期间内,只要累计损失超过其承诺水平,美国监管当局将对其给予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惩罚。这一方案主要适用于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较好的银行。这样就减少了监管成本,激励商业银行强化对风险的自我控制。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现状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发展情况

1?在 总结 以往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监管理念,即“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其中,坚持促进银行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坚持以风险为监管主线,是银监会及其派驻机构重要的监管原则。银行监管工作的重心正在从合规性监管向提高内控有效性和坚持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转变。

2?在新的监管理念下,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正进行着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的创新,系统规划和 科学 设计了一系列审慎监管的规章和指引,全面加强了银行业监管工作,与一些境外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了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新的监管理念及其实践措施在探索建立

2?银监会与央行的关系需进一步理顺。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的关系,一是监管信息的共享问题。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微观基础是 金融 机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及 企业 与个人的信贷行为。这些信息应来自监管部门上,由于两个机构存在一定的摩擦,信息共亨困难。二是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救助问题。中央银行是最后贷款人,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银行监管部门应当在对金融机构风险正确评价的基础上,及时审慎地向中央银行提出向高风险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中央银行资金支持应尽量减少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救助,而是通过再贴现形式或某一中介来发放救助资金。因此,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之间有关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欠缺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3?监管技术指标欠缺。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人员在对银行监管过程中, 科学 利用指标体系对银行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的能力还不强,同时,银行机构还未完全建立系统的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模型和预警系统。银行信用风险评级工作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 发展 ,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增多,现有的监管手段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需要。

4?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银行监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层次低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具备扎实的金融财会知识并掌握 现代 分析工具的复合型监管人才极度匮乏,已严重制约了我国银行监管水平的提高。

三、国外银行业监管的启示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第8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协调机制

1、前言

在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我国正式建立了“一行三会”的制度,由此开始,我国开始实行分业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者在行政级别上的地位是相等的,均隶属国务院。恰恰是这个行政级别上的相等使得他们分而治之,这就给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于是就产生了监管的灰色地带,从表面上看,各自的监管机构都在各执其责,既没有逾越自己的操作范围又没有推诿自己本身应履行的职责,但是,依据他国经验,这其中的隐藏的漏洞往往不是金融机构能够独自承担的,很可能威胁到这个国家的整个金融体系。

2、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现状

2.1监管部门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

根据我国的现状来看,只有人民银行才能对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紧急的资金援助,且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决策,快速见效,因为人民银行具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高信誉度。人民银行要对商业银行有充分的了解,主要是依靠检查其实际情况和金融动态,以便能够真实客观的把握金融机构整体的运行状态。二者都要对金融机构实行监督检查,以便能够实现自身的监管目标。在协调机制的法制规范上,只是规定了二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并没有深入的涉及到与其他的监督机构有合作关系,一些条款中只是规定银行与其他的金融机构作为平等的主体,在工作上应尽义务,并没有深入到具体的业务内容进行文件规范,没有法律作为后备力量的情况下,协调机制很难有效的运行,最终将会导致监管盲点增多,监管成本升高。

2.2监管内容与手段较少

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监管范围比较狭窄,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批准与日常经营的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而对银行日常经营风险性监督力度不够且不规范。施行对银行退出市场的监管是刚刚开始实行,如果对银行退出市场监管不够,则会导致银行在有经营风险的情况下,为避免自身损失更多的情况下而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的方式退出市场,这样不仅不能保证存款人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且更有可能引起金融市场的动荡。所以我们迫切需要建立银行稳定的退出市场的处置保障制度,以防范金融风险的扩大与蔓延,保证存款人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的商业银行监管人员与国外的发达国家相比,专业化技能相差很多。这要从两方面说起:一:监管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技能掌握不够,也可能是专业结构不合理。二:我国的监管资格认证问题,监管工作人员是要具有专业的金融知识且是综合型人才,而这正是我们所大大缺乏的,我国的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正是受到这两方面的制约。

2.3监管理念比较落后

监管的定位、内容及速度设置及其监管者的行为规范都是由监管理念决定的,银行监管理念的更新主要是源自市场变革。这主要表现在:(1)银监会总是会将自己放在一个很高的位置,而视银行于“脚下”很少与银行进行沟通交流。(2)金融创新会大大的促进银行业的发展,它会打破传统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所以万能银行越来越多,但是监管理念并没有发展。(3)银行监管缺乏相应的创新性与自主性,这就不能及时的对银行系统进行有效的监管。(4)在我国,金融监管行业缺乏事前预测能力,一个没有实行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处置系统,就不能算是真正的实现了持续性监管。所以综合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盲目性。

3、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对策

3.1努力提高监管部门的协调工作

目前,从我国的商业银行经营状况来看,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只有银监会这一家的能力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探索、总结出了一套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套机制适用于混合经营发展的要求,只有运用好这套协调机制,才能使监管处在最优均衡状态,各个监管主体才能协调合作从而达到期望效果,从而使商业银行获得最大的收益。

加强协调机制,主要是要建立监管各方高效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第一,在信息收集上要明确分工,以防监管信息出现确实或是重复。银监会及各监管机构应该成立自己专门的信息采集部门,并且要实行专岗专人,必须要明确自身银行的信息与跨行业系统信息的共享责任,以便保证信息传导渠道的畅通。第二,从机构设置方面分析,在混合经营的趋势下,监管部门所设置的机构应该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以避免简单的重复。还要从监管内容、方法、频率上面进行合理的安排,充分的协调,以提高监管效率。第三,做好监管部门制度上的协调工作。各个监管部门管理的行业不同,所以监管的侧重点也必然有区别,因此,在监管制度上就必然会出现矛盾与冲突。

3.2建立规范的市场退出制度

第一,必须明确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主持机构及其相关职责,明确界定政府在其中的权限及行为边界。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得出,银行监管机构在市场退出机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二,从收购方法上来讲,要把并购方式作为重点,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近年来,我国也在尝试着运用并购方式处理银行危机。第三,对于商业银行市场推出,立法机关与金融主管部门应尽早制定颁布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配套的实施细则及操作规则。

3.3探索出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新方法

(1)监管者要增加与被监管者的沟通,努力形成互动式监管。(2)要学习借鉴先进的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技术。(3)要进行独立的金融监管创新。(4)提高监管的前瞻性。

4、结语

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发展速度及变换形式是其他行业不能比拟的,所以,商业银行监管就应该积极的掌握其业务流程,要有预见性的对新的金融业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预测。积极的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处置系统,改变以往的常态。

参考文献

[1]李阳,徐人平,王坤茜.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问题初探[J].商场现代化,2010(1).

[2]童卫华.浅析我国商业银行监管问题[J].东方企业文化,2011(6).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第9篇

摘要:文章从我国对商业银行经营监管现状入手,分析了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并从强化监管部门协调、建立规范的市场退出规定、探索监管新方法等方面入手,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缺失;市场退出机制;协调机制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部门缺乏协调机制

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2003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正式建立起“一行三会”制度,我国开始实行分业监管;在行政级别上,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者地位相等,都隶属于国务院。正是行政级别上的平级关系使他们分而制之,难以协调沟通,实现信息共享。这就容易产生监管的灰色地带,表面上看各家监管机构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既不超范围操作也不推诿应履行的责任,但依据别国经验,这其中存在的漏洞往往是金融机构不能独自承担的,甚至直接威胁国家整个金融体系。

就我国现状分析,只有人民银行以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信誉才能够对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并且具有决策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同时,人民银行主要通过检查来了解和掌握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动向,以便更客观真实地把握金融机构的运行动态。二者为实现自身的监管目标,都需要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在协调机制的法律建设方面,只是规定了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合作,并没有深入涉及与其它监管机构的合作,有关协调机制的条款只是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平等主体在工作上应尽的义务,没有具体深入到业务内容的文件性规定,没有法律的有力保障,协调机制很难有效运行,终将导致监管盲点和监管成本增加。

(二)监管体系缺乏市场退出机制

银行业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银行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环节。但我国目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则属空白。面对来势汹汹的混业经营,金融产品交叉点增加,金融业务将更加复杂,没有良好的退出机制对银行进行筛选,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经营,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银行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它的破产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虽然近年我国已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或关闭这一行政方式,但是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无论是监管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在意识上认为银行“太大而不宜倒”,对于那些违规违法操作、管理差、风险大、经营陷入困境的银行大都采取重组、注资等措施进行援助或依法进行接管、关闭,而没有采用与适合市场经济的破产方式,结果使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处置资金,不仅增加了财政和货币稳定的压力,同时也助长了“道德危机”。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银行业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蔓延和扩大,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另外,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力的关键是要转换经营机制,对于那些经营不善的银行,也应该有生有死、优胜劣汰。政府过度充当“救火队”将不利于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转换,不利于经营者增强责任感和危机感。经营不善的银行不能及时退出市场,是对金融安全的一大威胁,而且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危机。

(三)监管理念落后

监管的理念决定监管的定位、内容、速度设置和监管者的行为规范。监管思想的更新源于市场变革,只有变革才能促进银行不断更新监管理念。主要表现在:银监会往往将自己放在一个高于银行的地位,疏于与银行的沟通;金融创新促进银行业发展,金融创新打破了传统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全能银行越来越多,但监管理念还处在创新前的监管平台上;银行监管缺乏创新性和自主性,不能及时对银行系统进行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缺乏事前预测,没有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部门协调

依照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经营状况,不难看出,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单凭银监会一家的能力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探索、总结出了一套适应混业经营发展要求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只有运用好这种协调机制,使监管处在最优的均衡状态,各大监管主体才能协调而非冲突获得期望效果,商业银行获得最大收益。

加强协调机制主要建立监管各方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冲突。首先,明确信息收集方面的分工,防止监管信息出现缺失或信息重复。银监会和各监管机构应设置专门的信息采集部门,并且一定做到专岗专人,明确自己银行的信息和跨行业系统信息的共享责任,保证信息传导渠道畅通。其次,在机构设置方面,在混业经营趋势下监管部门设置的机构应该起互相补充的作用,避免简单的重复,在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频率上合理安排充分协调,以增加监管效率。最后,还应注意监管部门在制度上的协调。各监管部门管理的行业不同,监管的侧重点必然不同,因此,在监管制度上就会出现矛盾和冲突。制度上的不统一,同样使监管存在风险。对此,银监会在完善自身的监管制度外,根据客观情况还要与多种经营所涉及行业的监管机构进行制度协调,制定出既兼顾自身发展要求,又完成混业监管任务的具体制度措施。此外,当商业银行出现危机时,还要建立紧急磋商机制,将危机处理程序化。明确各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对有关风险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危机下信息迅速、完整的传递,多方面配合来分析危机危害性,及时化解,防止因个别突发事件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

(二)建立规范的市场退出规定

首先,要明确我国商业银行退出的主持机构及其职责,界定政府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的权限和行为边界。依据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不难看出,银行监管负责机构在市场退出机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银监会承担着监管工作,在监管制度完善上应起到领导者的作用,监管当局以各种形式对其进行干预,并且在整个市场退出过程中处于支配性地位,并发挥主导性作用,而政府干预应该改停留在市场和法律基础上。当然,银监会的干预还应该遵循客观的市场规律,因为一般市场处理方法有着较高的效率,而且政府承担的损失小,实际市场行为与行政干预相结合才会发挥市场退出机制的最大效益。

其次,在收购方法上主要以并购方式为主。并购商业银行是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中最重要的市场退出方式之一。近年来,我国也经常运用并购的方式解决处理银行危机。当银行综合经营到来后,银行对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进行并购,还可以降低综合经营的成本,提高收益。采取并购方式,并不是采取破产清算方式,这样,存款人和其他大部分债权人都可以免除由于个别商业银行倒闭而造成的损失,同时,也可以尽可能地降低金融市场变动的影响。实践证明采用并购的方式化解金融危机,优化资源配置,是非常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办法。

再次,立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颁布有关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法过程中要结合中国的经济与金融现实,充分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特殊性,确定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法律原则;明确监管主体、退出监管的主持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市场退出的程序;详尽规定市场退出的具体方式及内容。

(三)探索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新方法

要增强与被监管者的沟通,形成互动式监管。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但如果相互沟通不充分,双方会产生一些摩擦,从而影响监管质量。因此,商业银行监管机构要重视与商业银行的沟通与交流。通过与商业银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交流,监管人员可以对商业银行做出更实际的评价,也使得商业银行了解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标准。另外,只有经过与商业银行的充分交流,监管当局提出的建议或处罚才能收到预期效果。

学习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技术。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依据我国银行业实际经营情况,建设符合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信息网络系统。滞后的监管统计数据库系统、网络信息系统和非现场风险分析预警技术,都阻碍银行业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评级方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分析指标体系和考核评级方法,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价,评定等级。对其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警示,促进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

要进行独立自主的金融监管创新。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和社会经济运行环境,从实际出发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和明确监管目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实施,实现有效监管,其中包括银行监管的体系、技术手段、人才队伍等方而。建立包括政府、行业和社会三个层面的整体监管体系。行业内部监管主要是发挥同业协会的作用。银行监管理念应从“监管能做什么”转变到“监管不能做什么”,以提高银行监管反馈速度来带动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增强监管的前瞻性。银行业是个特殊的行业,其发展的速度和变换的形式,是其他行业不能比拟的,因此商业银行监管就应该多了解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有预见性的对新产生的金融业务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尽快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改变以往吃一堑长一智,只在事后进行处理,缺乏事前预测的作风,有监管力量将风险防范在未发生时。

参考文献

[1]刘桂峰.我国商业银行业务持续性管理体系的构建及完善[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8,(1).

[2]张丽娟.我国商业银行实现综合经营模式选择及监管研究[J].理论界,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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