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如何避税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7 15: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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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如何避税

第1篇

一、电子商务及在我国的发展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出现于90年代初。通常可以将电子商务理解为:电子商务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

以提高贸易伙伴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以电子方式实现,实现“无纸贸易”。电子商务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l)企业内部之间,通过企业内部网(Intranet)的方式处理与交换商贸信息;(2)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国际互联网(Internet)或专用网(Extranet)。方式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电子数据转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是企业间贸易的重要方式,它按照商定的协议,将商业文件标准化和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在贸易伙伴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和自动处理,实现全球贸易的无纸化;(3)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通过Internet设立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购物环境,方便消费,也推进商业贸易的发展。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应用起源于90年代,并率先在外贸、海关、运输等领域得到了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了解,交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单位已经成立了EDI中心,专门从事行业内的电子商务管理。从1994年开始,企业开始涉足电子商务,并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今天,证券交易网覆盖全国,有效地保证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金融结算系统覆盖全国,大大的提高了转汇效率,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此外,中国商品交易网、中国商品订货系统等电子网络相继建立。由外经贸部主办的因特网上的“中国商品市场”于 1998年7月 l日正式推出。进出口企业可以通过连接在外经贸部官方主页( moftec.gov.cn)上的“中国商品市场”进行网上推销。

二、电子商务中的税务问题

据报道,1995年至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营业额达到250亿美元,预计2000年至2010年网上交易额将达到4500亿至6000亿美元。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对于全国将近700万互联网用户而言,电子商务必然会象雨后春笋一般,以难以预料的速度向前发展,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带有MODEM的计算机,一条电话线,通过互联网入口提供的服务便可参与互联网贸易。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进入互联网;任何企业向网络服务商(ISP)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后,即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城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因此,我国税务部门将遇到如下问题。

1.《征管法》未对网上交易的相关纳税事项做出明确规定。随着国际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境内或境外的企业可以十分轻易的在Internet上设立网站而无须成立代表机构或办事处,更不用办理税务登记。企业通过制作自己的主页宣传、销售产品并取得相应的收入,“网站”作为“经营地”、“代表机构”亦或是“纳税人”都还有待

商榷。电子商务的商品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等都与传统的商贸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给传统的以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为基础建立的税收征管,税务检查等制度带来了挑战。

2.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缺乏监控手段。全球的网络框架打破了传统的地域之隔和交易模式,当电子商务扩大到一定范围,按照传统方式设置的,根据区域管理纳税人的方式有必要进行调整。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立的环境下,交易的方式采用无纸化,所有买卖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些无纸化操作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基础。网上交易的价格、数量及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如何确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务机关面临的又一个问题。

美国税务局(IRS)关于电子商务的文件中提出了国际互联网影响征税的几个特点是:①消费者可以匿名。②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③税务机关该不到信息,无法判断电子商贸的情况。④电子商务的交易性质本身也容易隐藏。

在网上传递的数据流中,税务机关难以分辨何为销售所得,何为劳务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资,划分工联网贸易所得性质困难重重,从而导致税务处理相对混乱,加之各国之间的税务处理方法存在很大差异,使纳税人往往利用所得性质的混乱而逃避税款。

3.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国际互联网被称为世界第洲——“虚拟洲”,是没有国界的全球共享性网络,具有的信息能力和传输能力打破了空间地域的限制。企业可利用设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与外国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使“避税港”成为税法规定的经营地。因为各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应税行为征税,纳税人选择“避税港”建立网站这个“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交易,利用“避

税港”的税收优惠避税,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税收管辖权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课税时,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优先,在出现难于确定管辖权等疑问时,各国往往通过国际税收协定的方法解决,然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及支付方式的多样化,使交易场所、使用地等难以判断。

由于网络传输的快捷,关联企业各成员在对待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上拥有更充裕的筹策时间,关联企业可以快速地在各成员之间有目的地调整国际收入、分摊成本费用,轻而易举地转让定价,逃避巨额税款,以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4.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能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程度造成影响。电子商务的交易手段是高科技的,结果是隐蔽的。在互联网上,交易实体是无形的,由于存在“电子货币”,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结,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对于税务检查部门而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或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税务检查部门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

三、税务机关应采取的几点对策

1.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

“电子征税”可以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支付两个环节。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计算机或电话机,通过电话网。国际互联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纳税人不必身在税务机关即可完成申报的一种方式;电子支付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或专门的“税务账号”划拨税款式帮助纳税人办理“电子储税券”以扣缴应纳税款的过程。电子申报可以解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电子信息交换,真正实现申报无纸化;电子支付解决了纳税人。税务机关、开户银行及国库之间电子信息及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征收的无纸化。

同传统缴税方式相比,电子征税提高了申报效率,申报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

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其次,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

上网目前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拨号上同,根据企业或个人的需要,按照网络占用实际时间或包月等情况付给网络服务商一定的费用,通过电话线联人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并进入国际互联网。第二种是虚拟主机形式上网,企业根据占有磁盘空间的大小,每年向网络服务商交纳一定的对用,在网络服务商的网络上,企业可设立本公司的站点,创作主页来消息。第三种上同方式是专线上同。企业每年分别向网络服务商和电伤病交纳信息流动费和租线费。以上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罚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据了解,企业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的低售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内容大多是以商业报文程序的格式存储于电子邮件中,通过商业数据交换(EDI)进行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商在区域性网络内增加“税收过滤程序”,将来往怕电子邮件源程序中涉及的价格/销售目录报文(RICAT)、报公报文(QUOTES)、订购单报文(ORDERS)、发货通知报文(DESADV)、汇款通知报文(REMADV)、销售数据报告报文(SLSRPT)、发票报文(INVOIC)的源程序及企业代码拷贝到“税收过滤信息库”中请专业人员进行编译,税务机关定期检查“税收过滤信息库”中的各条记录。加强对网络服务亩均程及,设立“税收过滤信息库”。有利于税务检查部门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

3.建立专门网络商贸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

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税务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应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定期的情报交换机制,使税源监控更加有力。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服务商出具有效的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网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应单独建账核算,以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第2篇

关键词:销售模型 增值税 避税 反避税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7)11-0057-02

一、关于“买一赠一”销售模型

“买一赠一”是买赠销售方式中的一个典型代表。通俗理解,可以是在购买某一商品的前提下无偿获取商家提供的另一商品。这里的“商品”一词并不限于同种。而通过对“赠送”一词的泛化或者对“一”的延伸,由“买一赠一”衍生而来的其他买赠销售方式,还可以是诸如“购买某一商品的前提下低价获取商家提供的另一商品”,或者“购买某一商品的前提下无偿获取商家提供的其他多种商品”,又或者是二者的组合。考虑代金券等媒介,“买一赠一”还有可能是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使用代金券购买指定商品。很显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销售模式的多样化,以“买一赠一”为代表的买赠模式成了我们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的一种销售模式。

二、针对“买一赠一”销售模型现行的增值税征管规定

“买一赠一”模式在销售活动中的广泛应用也给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的税收征管方面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于赠送的定义倾向于强调对财产的无偿转移,即不必承担购买的义务即享受赠送的福利。而在“买一赠一”销售模式中,“买一”是“赠一”必要条件,即先有“买一”的义务才会拥有“赠一”的福利,赠品的价格挤压所售卖的产品价格,使其已经被包含在售价当中。因此,“买一赠一”中的“赠一”这一概念相对于赠送而更近似于商业折扣。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那么,从增值税角度出发,将“赠一”认定为商业折扣也是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遥相呼应的。综上所述,将“赠一”认定为赠送行为并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显然不太合理。

而在现实中,各地税务机关在政策上并未达成一致。四川省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中说明,“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河北省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中说明,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安徽省在《安徽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中明确提出,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目前只有内蒙古在《国家税务局关于的公告》(内蒙古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中提到,“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和积分返礼等与直接销售货物相关的赠送行为,应该在实现商品兑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销售额。由此,我们不难得出,主流观点还是倾向于“买一赠一”相当于降价销售,不需要视同销售。

鉴于已经有四川、河北、安徽等地区出台文件将此观点用于日常税收征管,笔者不再继续讨论该观点合理与否,只是希望从避税与反避税的角度对其进行扩展与延伸。

三、避税的原理与可行性分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而正常销售中的商业折扣部分却是不征收增值税的。这种差异很显然就给企业留下了利益寻租空间,也正是企业赖以避税的原理。如何将无偿赠送转换成商业折扣从而避免对一部分商品计税,这无疑是很多企业财务人员重点考虑的问题。结合前面的论述,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转换问题,“买一赠一”就是一个很理想的工具模型。不妨假设A公司因为业务拓展、客户维护等需要向B公司赠送了一批商品y,而其刚好在不久前还按正常交易程序向B公司卖出了一批商品x。这时候A公司的财务有意逃避增值税所以不与B公司签订赠与合同,而是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说明y是作为购买商品x的附赠品送给B公司。从而通过“买一赠一”这个桥梁,将本该界定为赠送的视同销售行为完美过渡成赠送部分不用交税的商业折扣。

李鬼虽然貌似李逵,但功夫毕竟天壤之别。“买一赠一”和赠送虽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就税务范畴来看,意义却是相差甚远。笔者以为,如果赠送方选择转成商业折扣来避税,受赠方就有一笔潜在的进项损失。通过受赠方对于进项的索取可以一定程度上牵制赠送方的避税行为。但是这是缺乏可行性的,因为赠送与否的主动权往往在于赠送方,赠送方很有可能因为税负增加而取消赠送行为。相对应的,受赠一方如果对于赠品有依赖性,或者赠品的价值很具有吸引力,那么也不会因为过分追逐进项而去同赠送方议价。而这种情况对于企业避税是非常有利的。

四、避税原理在企业销售过程中的应用实例

合肥某投资集团公司下设一支天使基金,该基金2016年投资了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的生物科技公司A公司。该公司致力于安全抗菌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主营一款免水洗的洗手液,主要对接客户为永辉超市、新桥国际机场、同庆楼餐饮集团、环球国旅等公司或组织。A公司作为一家处于成长期的高端日化产品公司,很好地弥补了该集团投资领域在日化行业和零售业的空白。同时,因为该公司研发的产品市场占有率较低,在市场拓展方面需要向客户赠送大量某品牌系列产品作为试用品,包括赠送配套的免洗手凝胶分配器等与洗手液形成互补的商品。换言之,从涉税角度出发,该公司本应为视同销售而发生大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然而,站在企业的立场并结合安徽省税务机关现有的规定来看,企业可以利用目前税收征管规定进行合理避税。即在与客户谈签赠与合同时,可以寻求之前与该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为依托,将赠与合同作为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从而利用“买一赠一”避税原理避免视同销售征税的后果,直接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A公司增值税税负的降低也有助于该公司减轻资金压力,为天使基金和集团的发展间接做出贡献。

五、关于反避税措施的构想

(一)现有的反避税措施

目前反避税形势日渐严峻,国际税收领域对于跨国集团所得税的反避税工作自不待言。就国内税收如增值税而言,有些省份的税务机关也试图对于避税空间进行一定的压缩。比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根据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研读,笔者认为,就“买一赠一”销售模型而言,税务机关可能还会从其他角度完善税收征管,以抵制政策滥用,保障合法经营企业的利益。广大企业也需要重新审视自己在日常经I中的销售行为,共同推进税收法制的优化。

(二)针对“买一赠一”的反避税措施构想

为维护国家税收,各地税务机关未来可能会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台规定进行反避税。笔者认为,作为企业,应及时做好自身的涉税事项管理,避免税收风险.

1.通过商品编码对赠品种类进行量化管理。考虑现实中的卖品和赠品往往是互补商品(如订制眼镜送眼镜盒)或者是互为替代品(买一百斤大米送一斤大米),而关系不大甚至毫无关系的商品若是出现在“买一赠一”的组合中就显得十分反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中对于商品编码的设定,对允许形成“买一赠一”组合的商品的编码之间相似度形成规定。相似度较低的编码对应的商品不允许通过买赠形式销售。该措施将从空间角度防止“买一赠一”的滥用,有助于合理商业秩序的形成。

2.通过买赠合同签订单数进行限制。考虑到个人所得税中对于税负较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制度进行了一年仅可使用一次的限制,认为对于“买一赠一”这种具有避税倾向性的商品销售方式也可以类比进行合同单数限制。具体数量可以参考企业往年类似合同的签订量的平均值,这样一定程度上也能降低对经常接触买赠形式销售的零售业企业的日常经营的影响。该措施从时间角度控制“买一赠一”对税款的侵蚀程度,防止在某段时间内“买一赠一”合同数量激增,对增值税额的稳定做出贡献。

3.通过规定付款方式进行限制。贴烧饼式的“买一赠一”往往是因为企业带有“事发突然、后来起意”的性质。那么如果规定企业在“买一赠一”销售行动中对于将总的销售金额由赠品的公允价值的所占比重来分摊确认的销售收入不得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将强有力地阻止企业有意识地通过“买一赠一”的避税行为。该措施有利于抑制企业将“买一赠一”作为避税手段滥用,有助于凸显“买一赠一”的商业价值而弱化其避税价值。

第3篇

关键词:餐饮业;税收;筹划措施

人们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使餐饮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现已成为最活跃的行业之一,在给人们提供生活便捷的同时,还产生了巨大的税收。对餐饮行业本身而言,怎样减低税收的负担,提高资金的运营活力,也是需要重视的问题。在大量的减少纳税的措施中,偷税、漏税、欠税和逃税都是不可取的,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只有科学合理地避税,才是最安全最可靠的。

一、税收筹划的特点

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合理避税,指的是在国家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中,事先筹措投资、经营和理财的活动,取得最大化的节税经济利益。从中可看出,合理避税并不是通过各种违法的手段去偷税、漏税,而是企业在遵守税法和依法缴税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现有税法所规定的不同缴税的方式,使企业能拥有更多的合法的利润,是企业该有的经济权利。税收筹划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合法性。这说明了税收的筹划只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才能进行。也就是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针对各种税收高低不同的负担缴税方法进行抉择,使利润增加、税收的负担减小。

2.目的性。也就是缴税人对相关的交易行为的税收筹划,务必实现预计的经济目标,节约税款。这就给决策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要有强烈的税收筹划意识,还要机警地判断平时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的配置。

3.筹划性。是指提前对经营活动进行规划、设计和分配。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有滞后性,也就是说在发生企业交易的行为后,才把流转税缴上去;所得税在收益实现后才进行缴纳等,在很大程度上就说明了在纳税之前,预先筹划是非常必要的。

二、餐饮行业税收的征收制度

餐饮行业的税收主要是指与餐饮行业有关的所有的税收的集合。其缴纳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建设维护税等等。

1.营业税。餐饮行业缴税人的税务营业额是餐饮为所收取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是按5%的税率进行征收。

2.企业所得税。按照缴税人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方面的所得,按25%的税率进行征收,对于年应缴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进行征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已设立但其所得与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直接关系的非居民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

3.教育费附加和城市建设维护税。主要是按照企业缴税实际纳税的营业税税额和所规定的税率进行征收税费。

餐饮业在合理避税时主要考虑的方面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的建设维护税则是在营业税的基础上来计算,如果营业税税额有所减少,那么这两种税费也就相应地减少了。

三、餐饮行业税收筹划的措施

国家的税制在不断地完善,征税也在逐渐走上正规化的道路,我们除了依法纳税以外,还要进行合理的避税来减轻企业的负担。餐饮行业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税收的筹划。

1.营业税要进行合理的规避

营业税在餐饮行业中是最主要的税收支出,不管亏损还是盈利都需要纳税。对于营业税的征收额是按照缴税人所得的营业额乘以营业的税率来计算的,在餐饮行业是固定的5%营业税率,因此只有从营业额上入手才能合理的避税。而又必须确认营业额,如果不进行确认则属于是偷税的行为,因而各企业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把营业额的确认时间尽量推迟。由于在现实中的餐饮通常是签单消费要比现金消费多很多,通常经营者数个月或更长的时间内才能取得营业款,所以餐饮企业可以在顾客同意付款时再去领发票,把缴税时间往后尽量拖延,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比如,某家餐饮店9月份签单11000元,根据相关的规定,11000是这个月实现的营业额,要记录到账面上,9月份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550元。如果入账的时间延迟,那么本月确认的营业收入时间也会相应地退后,则就可以推迟税款的缴纳了,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2.企业所得税要进行合理规避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和其他方面的所得。无论是多还是少都会使税后的净利润受到直接的影响,与企业有着密切的联系,是税收筹划的重心。

(1)通过充分列支成本费用进行合理避税。企业通过成本费用核算进行合理避税主要指的是根据国家所规定的成本计算方法、程序和费用分配等的合法要求对企业内部进行的核算活动。企业所缴纳的税款则是按照实际缴税的所得额和所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税率固定时,企业缴纳所得税额的多少则由企业实际缴税所得额的多少来决定。实际缴税的所得额是在企业的总收入额中把和收入有关的所有费用、成本、损失和税金都扣掉后来计算[4]。从中可看出,在收入一定时,要把可以扣掉的项目数量增多,也就是在不触犯法律和会计、税收的相关准则下,把企业所允许扣掉的项目充分列支,这必定会大量减少实际缴税的所得额,最终也就会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通过筹资的方案进行合理避税。通常情况下,餐饮行业的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和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而取得,贷款也是合理避税的一个有效途径。因为企业的自有资金的所有者和占用者都是同一体,很难分摊税收,也就不能够很好地避税。可贷款中利息的支出是用作财务费用的,可以在税前的利润中扣除,以此来使实际缴税的所得额减少,最终也会成功避税。

3.通过税收的优惠策略进行合理避税

在我国的税制中,出现了很多减免税收的优惠策略,对于避税来说不仅是条件也是一种激励手段。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那些新开办的服务型企业(不包含广告业、按摩、网吧、桑拿等)本年所招工的下岗失业人数占总职工人数的30%以上的,可免收三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使用下岗失业人数不到总职工人数30%的,三年内可根据计算的减征比率来使企业的所得税有所减少。其减征的比率=(企业当年招用的下岗失业人数/企业的总职工人数×100%)×2。所以,餐饮企业可以考虑招收固定比例的下岗人员,一来可以减少企业的所得税,二来可以通过税收的优惠政策使企业的综合税收减少,这样都可以很好地做到合理避税。其中餐饮行业中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有租赁费、员工的工资、原材料和餐具的损坏等的支出,但最大的支出则是原材料的采购,且主要是家畜类、蔬菜、调味料、家禽类等等,除了调味料有发票外,其他的基本上都是在市场上直接采购,很难得到正规的发票,不能算到成本的费用里进行扣除。因而,针对那些大型酒店,在采购原材料时尽可能在大型超市里购买,这样不但有了可以扣除的税务发票,还使成本加大了开支,从而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1)通过优惠的税率进行避税。餐饮企业的规模不尽相同,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其税率也不一样,所以餐饮企业也不能无目的地去扩大规模,还要把当地的人口数量、消费水平和地理位置等考虑进去,选择一些合适的规模,这样既可以享受到税收的优惠政策,也进行了合理的避税。

(2)通过起征点进行避税。我国有关税法规定,对于那些个体经营者如果每个月的销售收入没有达到所规定的起征点,则营业税和所得税都给予免收[7]。所以,那些小型的餐饮店,尽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把服务的收入控制到起征点以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餐饮行业要想提高在市场中的地位,在做好经营管理、不断创新新的技术时,还要对我国的税法政策不断熟悉,在国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严密的税收筹划,尽可能地合理避税,最终使企业的利润达到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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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 伟:沧州市餐饮业税收征管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D].2010:130-132.

第4篇

关键词: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思考

一、当前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重视度不高

很多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主动意识不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缺乏税收筹划的意识,认为企业应该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纳税,不需要进行纳税筹划;一些企业认为税收筹划是在钻国家政策、法律的空子,属于违法行为;还有些企业宁愿偷税、逃税,也不愿进行税收筹划。

(二)税收筹划专业人才极具匮乏

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和知识性较高的经济活动,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我国开展税收筹划研究时间比较晚,实践经验也较薄弱,特别是专业的税收筹划人才极其匮乏。很多中小商贸企业没有设置专门税收岗位,也没有专业的税收法律人才,对国家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特别是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把握不足,缺乏通过税收筹划为企业谋取收益的能力。另一方面,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人才稳定性差、流失严重也是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

(三)税收筹划脱离企业经营实际

不同的企业因其规模、经营方式、产品特点以及企业所处阶段等方面不同,税收筹划方案也不尽相同。实际操作中,一些商贸企业倾向于模仿、照搬个别企业的成功案例,没有将税收筹划与企业经营实际相结合,税收筹划效益无法得到体现;同时,税收筹划缺乏统筹安排,如,公司是开设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缺乏周密的研究;又如,销售部门设计的促销方案,未充分考虑哪种方案的节税效益最大。

二、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切入点

(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是商贸企业重要的流转税,占商贸企业税负的一半以上,存在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与筹划效益。筹划的思路有:1.企业设立的增值税筹划。一是做好企业身份选择。一般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若是高科技商贸企业,更适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二是确定好企业的投资方向和地点。我国税法对投资方向不同的企业税收政策不尽相同。例如民营商贸企业可考虑不同形态公司的组合,既有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也有一般纳税人企业,甚至也可是个体户,根据经济业务的特点匹配不同的公司,从而实现税收筹划效益。又如一些园区为吸引企业入驻,往往设置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企业可统筹考虑。2.进项税抵扣凭证的管理。例如商贸企业可设立专门的发票管理岗位,具体负责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开具、验证、保管等工作。特别注意,办公用品的购买、汇总运输发票、劳保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有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清单,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兼营业务的纳税筹划。《税法》规定,对于税率不一致的兼营业务,财务账列应分别进行核算,按各自对应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核算应纳增值税。因此,商贸企业对于兼营业务应分开记账,做好会计核算,避免多交税款。4.销售方式的选择与纳税筹划。例如折扣销售是指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考虑到采购方采购数量多、金额大等原因,给采购方一定的价格让利。《税法》规定,若销售额和折扣金额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销售额以折扣后的余额为依据计算应纳增值税;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开票,那么无论财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抵减折扣额。折扣销售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但是另一方面促进了企业销售,取得了节税效益。

(二)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所得税也是商贸企业的重要税种。所得税筹划的思路有: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考周铁军摘要:目前,我国商贸企业普遍对税收筹划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税收筹划效益未得到合理体现,因此商贸企业有必要对税收1.利用销售收入结算方式和时间进行筹划。商贸企业销售类型主要是现销方式和赊销方式。国家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例如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凭据并将提货单据交给对方的当天;采取分期收款和赊销的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销售方式不同,决定了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是不同的,从而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因此,商贸企业在销售合同中可注明采取赊销方式、分期收款方式进行结算,根据收款金额开具发票。2.成本费用的筹划。(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现行会计政策规定,企业的存货会计核算方法有先进后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企业可以在以上方法中任选一种或几种。当企业预见物价未来可能出现上涨,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这样计算得出的期末存货价值最低,销售成本最高,利润也可以递延至下一个年度,从而延缓纳税时间;当预见未来物价可能会下跌,则可采用先进先出法,这样计算得出存货的价值最低,从而可以延缓纳税,取得筹划收益。(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商贸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可选择加速折旧法,在初期冲减了企业的纳税基数,从而减少了企业初期应纳税款,提高了公司的经营现金流,将企业未来时期应缴纳的所得税先放在企业中运转,延缓了公司的资金压力。但应注意,会计政策要求折旧方法应遵循一贯制原则,折旧方法的变更应经税务机关批准,否则会认为企业在非法避税,有偷税嫌疑。(3)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因此公司在编制年度费用预算时,应结合《税法》规定合理设置业务招待费的预算控制标准;《税法》规定,宣传费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允许当期扣除,因此企业应合理控制宣传费的投入,以达到合理筹划、提高效益的目的。

(三)印花税的税收筹划

商贸企业的涉税环节较为简单,除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另一较为重要的税种是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不高,容易被忽略,很多人都没有注意到,合同的签订方式会影响到应纳税基数。根据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如果购销合同中标明了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金额,并且分别记载,则以不含税金额作为企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第5篇

关键词:交运企业 纳税筹划 问题 现状

一、交通运输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须严格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也是其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企业中,税收筹划应服从和符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在交通运输企业的实际运营中,很多税收筹划方案并不具有实际可行性,仅是在理论上具有能使企业达到节省成本开支和少缴税金的目的,但实际中无法达到此效果。追其原因,很多方案并未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在筹划和选取税收方案时,一味追求税收低成本,而无视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由此带来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增加,交运企业的最终受益也因此而减少。因此,“成本—效益”原则是交运企业在税收筹划之前需要着重把握的一项原则。

(二)须注意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在当前社会中,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企业所处的综合环境,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在这种变化的环境中,所有的经济行为都有风险,税收筹划也不例外。而且,税收筹划的收益与风险,同市场风险、税制变化风险、债务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汇率风险等紧密相连。对此,作为纳税人的交运企业应在考虑企业外部环境变化和未来经济形势的同时,还要综合考虑税制变化风险、债务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汇率风险等可能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根据这种影响,衡量和分析具体的税收筹划方案,权衡其收益与风险,选择最合宜的税收筹划方案,以保证交运企业真正取得财务利益。

(三)须从交运企业总体上综合把握

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帮助交运企业取得最大化的企业整体利益。因此,在分析和选取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把目光仅放于某一期间纳税最少的方案。而是在综合把握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同时,选择最能增加企业整体利益、最有利于企业未来发展的方案,以企业的整体、长远利益为重。

二、交通运输企业纳税筹划的当前现状

(一)缺乏专业人才专门负责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一项需要高层次和高智力、技术含量很高的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计划,无论事中还是事后,一旦发生将无法再改变和补救。也正因为此,税收筹划对操作人员的要求颇高,且极为严格。实际操作人员不仅应当具备会计、税收、财务等专业知识,而且尤其要精通税法,对税收政策的变化能够随时掌握,此外,还应当是熟悉企业整个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的复合型高智力人才。能够综合考虑企业情况进行有效预测,做出最恰当税务筹划方案,帮助企业节省成本开支提高收益。然而,当前大多数交运企业并不具备这样的专业性人才。很多交运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外聘的形式,将企业税务筹划工作交给税务人员。但是社会上的税务人员普遍人员性质偏杂、人员年龄偏老,专业技能陈旧、文化素质偏低,无法从根本上为交运企业解决纳税筹划问题。

(二)交运企业管理者不重视税收筹划风险

当前,我国交运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作为纳税人的企业一方在自行进行税务筹划或由第三方税务服务机构进行税务筹划时,都普遍认为,税收筹划只要进行,就能为企业节省成本开支,减轻税收负担,增加收益。并没有意识到成本收益原则一旦打破,税务筹划中就可能会产生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将直接危害企业。实际上,税收筹划作为一种需要在事前进行计划的决策方法,本身就存有风险。

(三)交运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带有明显主观性

实际上,具体的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以及具体实施步骤,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这种主观判断主要包括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税收筹划中这种明显的主观性判断,使得税收筹划方案在具体选择中的正确性难以保证。而且,税务筹划方案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导致其实施之后的成效和对企业的影响。倘若税务筹划方案失败,对于作为纳税人的企业来说,将直接意味着风险。

(四)税务机关与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认定存在差异

税收筹划实际上并非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税务筹划是企业一种合法的财务管理手段。只是这种管理手段的合法性需要或经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当前,税务行政机关与企业对税务筹划存在一定的认定差异。税务行政机关在确认税务筹划方案合法性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执法偏差。这给企业在实际进行税务筹划时带来一定风险。

在我国,税务行政机关对具体的税收事项拥有“自由裁量权”。且其实际税务执法人员素质不一,对税法理解不同,在客观上促使执法偏差的产生成为可能。因此,即使税收筹划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却可能会因执法偏差而无法在企业中实际应用,或者实际应用之后被税务行政机关认为是违法行为而被查处。最终使得企业不但无法获得节税收益,还会因此而加重纳税成本。

(五)交运企业在税务筹划中对反避税措施较为忽视

税务筹划对企业而言实际是一种财务管理手段,依靠该手段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通过减税行为实现节约成本提高收益的目的。行政税务机关对此只能依靠立法采取反避税措施调整税法,比如增加反避税条款。当前,交运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大多只注意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条件或存在的漏洞,对反避税措施利用较少。现举例说明,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关联企业与纳税企业在日常业务往来之中,应按独立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业务往来之间的费用结算和款项收取。倘若纳税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未按照此相关规定执行,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做出合理调整。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该条款的设立实际就是针对纳税企业利用关联方进行成本转移或减少收入的一种反避税措施。很多交运企业对此并未能进行良好的注意和把握。

三、交通运输企业未来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无论何种企业类型,在其设立时都会面对如何选择组织形式。当前社会,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企业可以选择的组织形式众多。但是,不同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税负影响不同。不同的组织形式下,企业承担着不同的税收负担。对此,笔者认为,交运企业可以在税收筹划的措施下,选择税收负担尽可能轻的企业组织形式。另外,倘若随着发展和规模的扩大,交运企业需要设立部分分支机构,那么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直接取决于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倘若分支机构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那么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申报企业所得税;反之,倘若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那么属于分支机构应缴纳的那部分企业所得税应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一并缴纳。交运企业可以利用分支机构不同的盈亏情况和所处地区等原因而造成的差别税率,决定分支机构的企业组织形式,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二)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延期纳税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和交通施工企业内,倘若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等常年处于超强度使用的状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对其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可以采用快速折旧法。交运企业应对其加以利用。该方法其实等于变相帮助交运企业将利润延期纳税,不仅减轻了企业缺少流通资金的压力,而且还相当于获得了国家财政无(贴)息贷款。

(三)选择最优的费用分摊方法

无论何种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一定会发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福利费用等相关支出,交运企业也不例外。通常,这些费用支出都是按期分摊,计入各期的产品成本。在分摊时可以选取的方法有多种,如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分摊;平均至各期统一进行分摊;不规则分摊等。分摊方法的选取不同,对企业期末利润的影响不同,继而对其所纳税金的影响也不同。对此,笔者认为,交运企业应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结合各类费用分摊方法的特点,利用费用分摊方法认真进行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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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关键词: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一、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观点综述

美国是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他在税收问题上也走在前列。美国早在1996 年下半年就颁布了有关《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白皮书,它支持电子和非电子交易间的“税收中性”目标。美国前总统克林顿1997 年 7 月 1 日还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互联网商业应用,建议将互联网宣布为免税区,无论跨国交易或在美国境内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问题上,欧盟则表现的相对保守,对免征关税问题也较为慎重,倾向于制定较为严格的监察和管理措施。但后期也不再对开展电子商务的公司征收新的税种,并就跨国电子商务的有关原则与美国达成了一致。

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对于代表最新科技的电子商务方式,目前采取传统的商业形式,持观望态度,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自己的方针政策,所以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问题的挑战,不赞同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主要是担心无法控制正在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而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或发达国家的产品和网络服务畅通无阻的进出各国,占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挤垮发展中国家的同类产业,所以发展中国家更侧重于维护地域税收管辖权。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政策的影响

税收政策系统内部各因素的联系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政策的运行是否顺畅,并决定政策效果的好坏。

(一)电子商务活动性质的认定没有足够的依据和标准。

在如今比较火爆的网络销售活动中,一些商务活动的商业性质认定缺乏必要的依据和标准。例如:数字产品的有偿转让究竟是属于信息服务提供的范畴,还是属于商品销售的范畴,抑或是属于特许权利转让使用的范畴。比如:电子书籍的网上下载和传统纸质书籍的网下邮寄。又比如:软件产品的有偿转让,可分别采用网上下载和网下邮寄CD光盘这两种方式。正是由于这些商业活动缺乏必须的依据和标准,使相关税收政策的适用遇到了困难。

(二)电子商务的应税行为的判定缺乏足够的依据和标准。

对电子商务活动传递的数码信息,是否能认定为属于应税行为,如网上的软件免费下载服务、邮箱免费提供的服务等。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货物的赠送、抵债、以物易物等,都应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而被判定为应税行为,而对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发生的类似行为,应如何认定,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应税行为种类的判定。对电子商务中的营利性活动,是按传统标准进行判定,还是新设标准进行归类判定。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现状分析

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给税收领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涉及现行税收政策、法律、体制等。尽管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但发展相当迅速,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一也存在着与国外同样的问题,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己经势在必行。现阶段对我国电子商务是否征税,有以下三个基本观点:

(一)免征说

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规模小,税源也少。我国要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要学习美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一个免征期,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虽然互联网使用人数较多但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比例很小,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在目前的情况下对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的财政作用并不很大,急需扶持。

(二)应征说

我国是电子商务输入大国,如果对网上交易不征税,任凭境外公司通过电子商务绕过我国海关,绕过我国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制,对电子商务免税将造成我国巨大的税收损失。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贸易额逐年增加,是我国巨大的潜在的税收来源,因此应当及时对电子商务征税以免造成税款流失。

(三)中立说

关于2007年我国实行的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对电子商务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号召并鼓励自觉申报纳税这一做法,一方面普及了全民纳税的教育,另一方面在既不违反现有的税法规定,又可以使电子商务在宽松的税收环境中得到大力发展的前提下避免了因网络征税技术手段的欠缺所造成的尴尬。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巨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增长,但同时,我国的税收征管也显现出一些问题,比如在纳税主体确定上存在困难,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空间,而不是一个物理性实体的市场,个人或者企业的身份是可以虚拟的,并且商品交易的手续也是电子化,如单证、合同和资金等都是网上电子化的东西,造成了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身份难以确定。

其次,税收征管缺乏可靠的审计基础。

在电子商务模式下,所有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以及买卖双方的合同都以电子化的形式出现,这就使得传统的追踪审计失去了线索,从而税收征管也就失去了可靠的审计。

再次,税收征管对象难以确定。征管对象又称征税客体,在税法中主要是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针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现行税法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并对它们做了区分。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特点,在网络贸易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征税客体的性质难以确定,二是征税客体难于跟踪。

五、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应对策略

(一)短期鼓励电子商务发展、暂时免税

针对目前的情况,应该全面、深入的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但注意力不应该只集中在如何征税上。所以,在一定时期内,我国电子商务仍然处在起点阶段,不应该对其征税。国际上对电子商务都普遍免税了,所以我国如果对电子商务征税就显得有些不妥,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不利的。另外此外,从技术角度来讲,我国目前的的技术水平比较低,对如果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会增加税收的成本相当高,并且技术上也没有实现的可能性也很小。加之并且,我国尚未也没有建立起综合素质高的税务队伍,综合素质包括两方面,一是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二是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还未没有健全。

(二)为电子商务征税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从流转税、所得税、涉外税收以及税收基本理论方面,电子商务现行税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在现行税法中应该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有关条例和法规这样可以使电子商务发展有法可依,也能更好地解决电一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问题。

(三)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对于国际互联网理论、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我国应该积极参加。国际税收协调要消除关税壁垒,也要消除对跨国公司的重复课税,更加要求各国税务当局表现出灵活性。在税务征管过程中,除了要加强与工商、海关、银行、公安等部门的联系,还要加强与国际情报交流沟通,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提供更充分的依据于税收征管、稽查中,尤其要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进行交易的情报资料,以防其避税。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有着完全不同的特点,它的开放性、无国界性造成了一种这样的局面即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难以全面掌握交易的情况,所以,世界各国的税务机关要相互合作。

必须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来解决电子商务涉税问题,在跨国纳税人的情况方面,仅靠一国税务当局是不能全面掌握的。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合作协议的制定方面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同时,我国要加强国际协调、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互联网贸易的税收政策和方案。由于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打破了传统的时间概念与空间限制,所以要求国际税收协调在多方面如国际税收立法、原则、征管、稽查等紧密的合作,从而使税收协作网更加广泛。

(四)培养网络税收专业人才,开发税收征管软件

要培养一批既懂税收专业方面的知识,又懂电子商务和计算机网络管理方面知识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税收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如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避税与反避税、偷逃与堵漏,说到底还是技术与人才的较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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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进步显著,其中,对外商业贸易功不可没,对外出口的持续增长对我国经济的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由于我国外贸模式和工业模式税收的差异性,许多对外贸易企业开始重视对出口税率政策的研究,开始进行出口退税税收筹划,争取为企业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基于此,本文对当前出口退税筹划及税收筹划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并提出几点对策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对外出口企业的税负筹划提供帮助。

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税收筹划

据相关部门调查显示,14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达到生产总额的46.8%,同比增长7.9%。这一数据表明我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十分发达,已有很多企业开始迈出国门,走向世界。同时,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免税退税政策来激励出口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进一步促进我国生产总额的提升。但由于我国出口退税制度还不成熟,部分企业对我国的出口税收政策不不了解,不能够做出合理的企业税负筹划,导致企业经济效益受损,难以继续运营。而也有些企业利用我国退税政策的漏洞,偷税、漏税、欠税等。长此以往,不仅损害其他合法遵守国家政策的企业的经济利益,也不利于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与完善,这些都是需要进行深入考虑的。

一、出口退税税收筹划概述

1.出口退税的含义

对于特定的区域或者国家,将已经报关离境的出口货品所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进行返还的税收制度,称之为出口退税,这种税收制度有助于提升地区或者国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有助于各国之间的商贸往来。出口退税通常分为零税率和多征少退两种,而零税率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以减免税为代表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征管中的“漏洞”现象尤为明显,这些问题导致出口产品的实际税额与政策税额存在不小的差距,使得退税率小于或者等于政策税率,进而使企业的生产成本有所增加,对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2.出口退税的形式

出口退税一般有不免不退、只免不退、又免又退三种形式。不免不退是指国家对出口的产品,不退还销售前所缴纳的税额;只免不退是指对于特定的产品在销售时不征收相应的税额,这类产品在生产或者销售前一般是不需要缴纳税费的;又免又退是指对于特定的产品在销售时不收取相应的税费,而且退还销售前缴纳的税费,以固定税率的方式退还。

3.出口退税税收筹划的意义

首先,出口退税税收筹划可以有助于企业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可以对企业的生产模式和产品结构进行优化,可以对企I内部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其他资源进行有机的结合、调控,达到对企业资源的有效利用。其次,企业可以依据当今的税收政策制定税收统筹方案,减少所缴纳的税款或者达到免税,进而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下,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出口退税税收筹划的有效方法

1.利用产品加工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合理利用产品的加工方式是企业进行出口退税税收筹划的常用手段之一,多数企业在对外销售产品的加工上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进料加工,这种加工方式是指由国外厂商提供原材料,而国内的厂商则负责生产,最后再由相应出口国的公司进行销售任务;另一种是来料加工,这种方式是指从国外厂商获取原材料,由国内公司进行加工和装配,最后销往国外。当两种加工方式都是采用国内原材料时,由于退税率一般低于征收率,此时采用进料加工则使产品的生产成本有所增加,采用来料加工时,原材料不需要支付外汇购进的税率,出口时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国内的原材料是可以抵扣免征的税额的。因此,企业在进行出口纳税筹划时,在国内原材料比例小于国外时,来料加工明显更具有生产优势。举个例子来说,某生产企业从国外进口四百万的原材料,国内原材料是十万,免税比例为百分之九十,关税税率百分之十五,退税税率百分之九,如果该企业出口销售收入总额为六百二十万,则此时采用进料加工时,关税为六万,当期缴纳税额十五点四二万,税负总成本二十一万四千二百;而采用来料加工,采用同样的计算方式,税负总成本为三万两千元。所以对于企业来说采取不同的产品加工方式,则会导致产品生产成本的不同。

2.利用产品销售模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同样可以从产品的销售环节入手,合理的销售方式可有效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当前,我国生产型厂商的销售模式主要是出售给外贸企业或者是自营出口,同样由于退还税率通常低于征收税率,这两种销售方式在出口退还税收金额上也有所不同,实际操作中发现,此时采用出售给外贸公司的销售方式,可以减少所缴纳的税额或者多退还征收的税额;当征收比例和退还比例相同时,这两种销售方式缴纳税款相同。举例来说,某企业耗用国内原材料六千万,增值税率为百分之十七,货物销售总额一亿,退税比率为百分之十三,可抵用税额为一千零二十万,则采用自营出口的销售方式的时,增值税率和退税税率所造成的缺口为四百万,采用另一种销售方式时,如果将其中八千万出口至相应的外贸企业,则缺口为三百二十万。因此表明,销售方式的不同,企业的生产运营成本是不同的,企业的税收筹划也是不同的,具体要依据税率的退税率和征收率而定。一般来说,销售至外贸公司所缴纳的税额比自营销售要低。

3.利用申报期限进行税收筹划

多数生产企业的出口业务通常是稳定在某一时间或者是和国内业务循环进行的。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何合理利用申报期限就显得尤为重要。举个例子来说,对某企业来说单证齐全的申报时间为三个月,且七月份和八月份公司业务差别较大。该企业六月份出口业务为一千万,增值税率为十七个百分点,退税率为九个百分点,七八月份加大国内的订购量,七月份采购原材料七百万,销售额为一千万,预付款项两百万,且已预定八月份原材料一千五百万,七月底,生产设备到货一百万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余下一百万设备,八月初到货,八月份销售总额一千万,七月份时已收齐上个月的出口单证,没有期初留抵税额。如此在不考虑国际汇率变化影响的前提下,当七月份单证齐全进行申报时,销售税额为一百七十万,进项税额为一百三十六万,当月增值税为三十四万,无应退税额,八月份销售税额为一百七十万,进项税额为二百七十二万,留抵税额为一百零二万,免抵税额九十万,应退税额九十万。由此可以发现,企业可以通过合理控制单证申报上交时间来准确把握退税的金额。三、提升企业出口退税税收筹划水平的建议

1.保持筹划的灵活性

税务筹划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着眼于宏观大局,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合理制定税收的筹划方案,敢于探索,敢于发问。一个高素质、高水平的税收筹划团队,应及时听取各方面的批评与建议,时刻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采取更多、有效的计划对策来降低的税收筹划的风险性,留出可控空间,使筹划方案有足够的灵活性,不断进行筹划内容的完善与更新。

2.依法进行筹划

是否依法进行筹划是整个税收筹划最重要的一环,也是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重要标准,所以这就要求税务筹划人员,必须要懂得相关税制的法律法规,时刻留意税收政策的变动,能够对税收政策进行深层次的解读,要保证所制定的税收方案是受我国法律法规保护的。其次,要准确把握税务筹划和合理避税间的关系,从减轻税收负担来看,税务筹划与合理避税有相同之处,但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合理避税是指税务人利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手段和制定周详的规划,利用税务法律的不完善,达到减少税额目的的方式。这种方式是违背立法精神的,是与立法的目的不相符的。虽然很多国家对于这种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表态,但这种方式是被很多企I和国家所不齿的,甚至有些国家单独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进行制约。所以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合法且符合税收政策的指导方向,尽量规避企业进入骗税、逃税的危险境地。

3.加强财务人员培训

税收筹划是一个综合性学科,涵盖税收法律法规、财务、经济贸易、物流管理、投资贸易等多个专业,知识构架也较为复杂。这就要求税收筹划的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综合素养,能够有较强的综合处理能力,能够从多个专业中不断汲取知识,不断提高自己。对于生产企业而言,要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税务能力培训,及时发放相关税收政策的更新,在筛选税收筹划人员时,要从严筛选,不仅要从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考虑,也想从其综合素质进行考量。如此企业的税收筹划才能更可靠、更完善。

四、结语

随着对外贸易量的增加,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已日趋完善,对外出口企业应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做好企业税负筹划,合理利用国家政策的扶持,运用正确的纳税技巧,来降低企业的对外贸易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国外竞争力,为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孟祥东,班艺.基于法务会计视角下的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设计[J].商业经济,2015(12).

[2]王文清.免抵税额对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影响与风险防控[J].财务与会计,2016(12).

第8篇

关键词:盈余管理;产生;动机

一、引言

盈余管理这一行为很早就在企业中产生并得到了应用,但是,关于盈余管理理论的产生却在20世纪80年代,由于盈余管理的经济后果对投资人、债权人、管理者等都会有不同层度的影响,适度的盈余管理能够促进企业发展,盈余管理过于严重的不仅仅会影响到企业,也将可能会扰乱经济正常运转。因此,盈余管理问题也是大家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下面我们首先认识下何为盈余管理。

二、盈余管理概述

(一)盈余管理含义

盈余管理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法使得企业本期的盈余能够达到所期望的水平,但是,这里的手段和方法是在不背离会计准则和相应的法规前提下所进行的,是有别于会计造假行为的。关于盈余管理与会计造假下文会有详述,这里不过的多分析。通常认为盈余管理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两者的区别是企业在进行盈余管理时的方法不同。前者主要是利用现有的会计准则中较为灵活的规定进行的,例如,利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的选择等,灵活的准则使得企业有选择的余地。企业通过此种方式进行的盈余管理为应计盈余管理,在该种盈余管理的方式下,企业的真实现金流量不会改变,这也是该种盈余管理的特点。后者主要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手段和方法构造一些真实的交易或者有意识的控制交易的发生时间等进行的盈余管理活动。但是,这些交易是真实的,不是虚构的,这一点也是区别于会计造假的。例如,控制本期的研发费用、出售长期资产、进行促销等活动。

(二)盈余管理与会计造假

会计造假是企业在违背相应的会计准则或者相应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企业的利润等方面进行“调控”的,它与盈余管理具有本质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①是否是合法的。这是区分会计造假和盈余管理的关键,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盈余管理是在会计准则、相应的法律法规认可的范围内,采取的灵活选用准则或者法律允许的正常交易等方式进行的。调节手段方式以合法为前提。会计造假则是通过虚构交易、虚构凭证、伪造数据等方式进行的,这些活动不论是会计准则上,还是相应的法律法规都是不允许的,这种方式下的“调节”将会严重误导投资人,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投资人血本无归。②两种方式下调节的手段不同,盈余管理可以依据准则中灵活的规定,尤其是现有准则多为原则性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相应对自己有利的会计处理,例如,折旧方法的的选择,企业是选择直线法?还是加速折旧法?另外也可通过一些真实的交易达到控制盈余的目的,使得企业的盈余能够达到预期水平。例如,股票回购等。会计造假则不同,会计造假最常见的手段是虚构交易、捏造数据为代表的无中生有的方式。③最终受益者不同,盈余管理通常是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一些方式达到进行合理的避税、拓宽融资渠道等目的,不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最初的目的是什么,但是其产生的最终的结果是使得企业能够良好的运转,基于此方面,盈余管理的受益人应该为企业的股东,虽然管理层基于薪酬进行盈余管理,也有可能造成企业损失。但是,整体上看盈余管理最终还是能够使股东收益。会计造假恰恰相反,会计造假的进行一些列的虚构,最终结果往往使得企业无法经营,最终使得股东受损,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众多造假的案例悲剧的收场也能说明此点,通常而言会计造假是由于管理层掩盖自身的经营业绩的需要或者是为了获得高额的薪酬等目的而采取的,受益人主要是企业的管理层,大多数的股东是受害者。④两者导致的后果不同,一般而言盈余管理仅仅是将企业的盈余进行时段上的分配,不影响“真实”的盈余的情况下,树立企业更加良好的形象,所以,整体上而言,合理的盈余管理是有助于企业的发展。会计造假则是对盈余进行虚构,仅仅能得到短期效用,对企业和社会都有严重的危害。

三、盈余管理的产生的理论基础

(一)委托理论

资本主义的产生推动了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规模逐渐变大,企业的业务也逐渐扩大,面对的情况也日益复杂,在这种背景下现代企业制度应运而生,投资者与管理者不再是同一人,两者的分离正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股东仅仅作为投资人角色,不参与企业日常的运营管理,企业的运营以“契约”形式委托给了职业经理。这种制度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了经济的大幅度前进。但是,随之产生了委托问题。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最求自身的利益,由于两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有冲突,从使得管理层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基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选择,从而产生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些对企业和股东都是不利的。基于委托关系企业的管理层需要以公司业绩证明自己的工作,为了达到“合格”,管理层会进行盈余管理,这是委托关系诱发的。同时,如果企业的盈余关系到股东和管理层时,双方也会进行暂时的联合。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委托理论是诱发盈余管理的基础理论之一。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对经济的影响越来越重要,由于资本市场的日益壮大,企业股东日益分散化,美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最为典型,基本上都呈现分散的特征,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已经使得股东脱离了企业,无法直接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近些年来加上股权的分散化,更加让很多股东难以接触到企业的内部,如果这些股东想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只有根据企业的财务报告,这使得股东与管理层之间产生了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与委托理论一样,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也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为股东只能根据财务报告进行了解,而不知道管理层具体做了什么,如果管理层有意进行利润的调节,即我们所说的盈余管理,股东是无从得知的。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盈余管理能够出现,信息不对称是其必要的条件。

三、盈余管理产生的具体原因

(一)企业的内部

站在企业的角度来讲,盈余管理产生的原因应该有一下几点:①融资的需要。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者进行相应的配股等是期融资扩张的主要途径,根据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者进行相应的配股,都有需要满足一定的利润指标。例如,首次IPO上市的企业必须有连续三年的盈利。而且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较差的还将面临着退市的风险。公司能够上市,对于公司而言意味着可以套取较多的资金进行发展,为了保住上市融资的地位,为了能够发型新股融资,企业进行相对应的盈余管理成为需要。即使是非上市公司也会面临融资的问题,企业良好的经营业绩也是其融资的关键所在,相信每一个债权人都不愿将钱借于毫无利润可言的公司。②进行避税。一方面,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企业只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努力促成即可,例如,税法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允许研发费用150%税前扣除。加上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会导致不同的利润出现,企业可以选择对于自身有利的规定合理避税。③薪酬因素。在当今的企业中,管理层人员的工资大都跟企业的业绩挂钩,当然这也是较为合理的薪酬体系,因为管理层是否努力的工作很难判定,只能选用参照的标准,判断其是否努力工作,股东利益最大化无疑是更好的选择。管理人员为了能够获得高额的报酬通常将企业的盈余调到理想的位置。④基于政策原因产生企业因素,例如,企业规模的大小。

虽然政策因素是外部原因造成的。但是,是否满足政策的规定则是企业自身的问题,那么我们在这里将其归入企业的内部因素中。较为容易理解的是下面这个例子:美国的反垄法,一个企业如果规模过大、利润过高很容易就达到了垄断法上规定的限额,面临着被拆分的风险,例如,微软公司处理。企业如果不想遭到被拆解的命运,可能会进行盈余管理将企业的利润调低。此外,像保险企业等特殊的行业还需要保证财务的安全程度,这些政策上的规定也是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原因。⑤其他的因素。例如,企业内部进行新的管理层选举的时候,新上任的管理层通常都会将以往旧账进行清查、核对,这个过程中往往会在降低以往盈余前提下进行,这样在自身任期内使自己更能有所“作为”。

(三)企业的外部

从企业的外部来看造成企业盈余管理众多因素中,笔者认为最主要的是会计准则的灵活性造成的,会计准则的灵活性为盈余管理提供了实施的可能性。首先,我们知道现有的会计建立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之上,权责发生制下强调的是收入和费用的配比问题。如何进行配比?在那个时间段进行配比?如何分摊?何种方式进行分摊?在现有会计准则中,在这些问题上,企业是有相应选择余地的。其次,财务会计中一些基本原则的运用。①稳健性原则,何为稳健?事件不确定性是大还是小?这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种判断带有很强的主观因素,企业就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项减值的计提,从而操控利润,进行盈余上的管理,可见财务会计的稳健性原则也是盈余管理得以进行的因素。②与稳健性具有一样效果的还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等,不论是其中的哪个原则都需要会计人员进行主观判定,尤其是重要性原则,何为重要?这并没有数量上的界定,因为有些事件尽管在金额上较小,但是对企业的发展影响较大。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这些原则的存在也是盈余管理得以进行的因素。最后,会计准则的可选择性,正如前文中所提及的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如果企业处于避税方面考虑的盈余管理时,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法。虽然总体缴纳所得税税额是一样的,但是加速折旧法的选择能够推迟纳税的时间,货币具有时间价值,这是众所周知的,企业可以利用节约的资金在投资。

五、结论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认识到,盈余管理一词并非是贬义词,盈余管理理论的出现有着较强的理论依据,也有着深厚的环境因素,本文的分析局限于盈余管理是什么?盈余管理诱因是什么?对于盈余管理的影响尚未具体分析。随着我国上市公司的增多,企业数量的增加,尤其是在现在取消了注册公司金额上的限制后,相信企业数量更会飞速增长,认清企业盈余管理以及其产生的因素,对于今后盈余管理的应用是非常有帮助的。(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侯佳欣.盈余管理动机、应计及真实盈余管理[D].西南财经大学,2011.

[2]顾振伟,欧阳令南.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动机及实证研究[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2:139-144.

第9篇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的一种大趋势。据有关资料显示,**9年全球企业通过电子商务销售的非金融类产品和服务总额为1450亿美元,**0年达到3770亿美元,**1年达到7170亿美元,**2年将达到1.234万亿美元,到**3年将占到世界贸易总额的10%~25%。联合国最近发表的一份报告说,从国际贸易的观点看,电子商务将成为越境贸易流动的重要部分。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现有的金融、税收、法律等许多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面对这种无形交易方式,难以确定买卖双方、交易地点,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更为严重的困难。

1.电子商务对税收公平原则、税收中性原则及税收效率原则造成了冲击。(1)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2)对税收中性原则造成冲击。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因而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冲击。(3)对税收效率原则造成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这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则。

2.现行的税收理论不适应电子商务形式所产生的问题。(1)电子商务的出现对传统的税务登记提出了挑战。电子商务问世以来,似乎就一直在忽视或者说是蔑视这一关系的存在,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连入互联网;任何企业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任何一个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只“猫”(Modem)和一根电话线,通过互联网人口提供的服务就可以参与网上交易。(2)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常设机构”概念无所适从。因为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商等有形机构,大多数产品或劳务的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身份(ID)等,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上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另外,一旦由于某设备的存在而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从而需纳税,该设备马上就会搬迁到境外,这时常设机构的固定性和永久性将失去限制意义。(3)电子商务的出现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难以确定。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原来购买书籍、画册、报纸和CD的客户现在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直接在网上下载有关书籍报纸等的内容。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品的商务所得,视为劳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很难判定。(4)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选择、界定发生困难。(5)电子商务的出现使避税问题更加突出。电子商务形式具有隐匿性特征,消费者可以匿名,销售商很容易隐匿其居住地,税务当局难以获取网上交易的准确信息,无法判断电子贸易的情况。互联网的跨国交易一般通过无纸化进行,传统的账册凭证计税方法因此失效,一些传统的税种(如印花税)无法征收,而且没有明确的账务可供审计,税务当局很难掌握跨国公司的经营状况,无法对之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还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3.当今的电于技术水平跟不上电于商务发展现状所产生的问题。(1)无纸化贸易对传统的税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战;(2)电子货币的发行,影响了传统的税收扣缴办法;(3)电子商务必要的保密措施为税务机关的课税增加了难度;(4)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的不平衡可能造成新的税务不平衡。

电子商务的出现,给税收征管及税收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阶段来采取以下措施:近期对我国的电子商务暂不加征任何形式的新税,并随时注意电子交易市场的动态,正确引导其发展;同时,加紧电子申报纳税的试点,发现问题,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网上贸易的税收对策研究。要尽早立法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规则,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不管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如何,跨国公司必将成为纳税的主体税源,网上贸易将呈“燎原”之势,为此,税务部门要及早研究网上贸易和服务的出现与税收理论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讨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收政策趋向、税收制度要素以及征收管理方面的变化规律,以适应网上贸易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对电子商务活动制定统一的游戏规则,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服务者、消费者与税务部门的权利义务关系,界定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的划分标准,明确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和纳税期限等税制要素的内涵,使税收征管有章可循。

2.加强网上控制。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一是采用备案制度。要求所有上网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材料报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根据网络经营者的资信状况,核发数字式身份证明。二是实现税务与银行联网。无论何种贸易的货币收支行为均是通过银行进行的,因此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共同合作设置“网上税关”。三是在网上建立电子银行。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在电子银行里有电子户口,在网上完成异地结算、托收、转账等金融业务以及缴税业务,实现电子支付。电子征税包括的电子申报和电子缴纳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另外,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快“电子征税”的进程。

3.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上网目前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拨号上网,根据企业或个人的需要,按照网络占用实际时间或包月等情况付给网络服务商一定的费用,通过电话线联入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并进入国际互联网。第二种是虚拟主机形式上网,企业根据占有磁盘空间的大小,每年向网络服务商交纳一定的费用,在网络服务商的网络上,企业可设立本公司的站点,制作主页来消息。第三种上网方式是专线上网。企业每年分别向网络服务商和电信局交纳信息流动费和租线费。以上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4.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我国已经加入WTO,国际贸易将迅速增加,企业也将逐步走向网络化和开放化。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只有通过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才能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

5.积极研究开发税收征管软件和网络技术。实现网上税收信息收集和追踪审计是税收征管的必要条件。目前,国际商务性机构,如IBM、MICROSOFT公司,已着手开发和试验了具有交易和征税双重功能的软件,有关国家也正研究利用电子商务支持体系扣缴税款的办法。

6.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高比例的增值税收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有可能使税收收入受到强烈的非意愿性减税冲击,而且征收电子商务税的成本很高。另外,生产型增值税还妨碍了电子商务的普及发展;部分税种,如印花税,也因失去了征税对象不具备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结构的影响,实现增值税的转型,扩大增值税税目,简化税率和调整课征环节,加强对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扩大所得税收入比重,才能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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