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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如何避税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7 15:57:58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第1篇

一、电子商务及在我国的发展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出现于90年代初。通常可以将电子商务理解为:电子商务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

以提高贸易伙伴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以电子方式实现,实现“无纸贸易”。电子商务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l)企业内部之间,通过企业内部网(intranet)的方式处理与交换商贸信息;(2)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国际互联网(internet)或专用网(extranet)。方式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电子数据转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是企业间贸易的重要方式,它按照商定的协议,将商业文件标准化和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在贸易伙伴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和自动处理,实现全球贸易的无纸化;(3)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通过internet设立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购物环境,方便消费,也推进商业贸易的发展。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应用起源于90年代,并率先在外贸、海关、运输等领域得到了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了解,交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单位已经成立了edi中心,专门从事行业内的电子商务管理。从1994年开始,企业开始涉足电子商务,并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今天,证券交易网覆盖全国,有效地保证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金融结算系统覆盖全国,大大的提高了转汇效率,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此外,中国商品交易网、中国商品订货系统等电子网络相继建立。由外经贸部主办的因特网上的“中国商品市场”于 1998年7月 l日正式推出。进出口企业可以通过连接在外经贸部官方主页( )上的“中国商品市场”进行网上推销。

二、电子商务中的税务问题

据报道,1995年至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营业额达到250亿美元,预计2000年至2010年网上交易额将达到4500亿至6000亿美元。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对于全国将近700万互联网用户而言,电子商务必然会象雨后春笋一般,以难以预料的速度向前发展,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带有modem的计算机,一条电话线,通过互联网入口提供的服务便可参与互联网贸易。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进入互联网;任何企业向网络服务商(isp)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后,即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城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因此,我国税务部门将遇到如下问题。

1.《征管法》未对网上交易的相关纳税事项做出明确规定。随着国际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境内或境外的企业可以十分轻易的在internet上设立网站而无须成立代表机构或办事处,更不用办理税务登记。企业通过制作自己的主页宣传、销售产品并取得相应的收入,“网站”作为“经营地”、“代表机构”亦或是“纳税人”都还有待

商榷。电子商务的商品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等都与传统的商贸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给传统的以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为基础建立的税收征管,税务检查等制度带来了挑战。

2.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缺乏监控手段。全球的网络框架打破了传统的地域之隔和交易模式,当电子商务扩大到一定范围,按照传统方式设置的,根据区域管理纳税人的方式有必要进行调整。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立的环境下,交易的方式采用无纸化,所有买卖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些无纸化操作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基础。网上交易的价格、数量及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如何确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务机关面临的又一个问题。

美国税务局(irs)关于电子商务的文件中提出了国际互联网影响征税的几个特点是:①消费者可以匿名。②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③税务机关该不到信息,无法判断电子商贸的情况。④电子商务的交易性质本身也容易隐藏。

在网上传递的数据流中,税务机关难以分辨何为销售所得,何为劳务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资,划分工联网贸易所得性质困难重重,从而导致税务处理相对混乱,加之各国之间的税务处理方法存在很大差异,使纳税人往往利用所得性质的混乱而逃避税款。

3.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国际互联网被称为世界第洲——“虚拟洲”,是没有国界的全球共享性网络,具有的信息能力和传输能力打破了空间地域的限制。企业可利用设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与外国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使“避税港”成为税法规定的经营地。因为各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应税行为征税,纳税人选择“避税港”建立网站这个“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交易,利用“避

税港”的税收优惠避税,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税收管辖权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课税时,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优先,在出现难于确定管辖权等疑问时,各国往往通过国际税收协定的方法解决,然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及支付方式的多样化,使交易场所、使用地等难以判断。

由于网络传输的快捷,关联企业各成员在对待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上拥有更充裕的筹策时间,关联企业可以快速地在各成员之间有目的地调整国际收入、分摊成本费用,轻而易举地转让定价,逃避巨额税款,以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4.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能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程度造成影响。电子商务的交易手段是高科技的,结果是隐蔽的。在互联网上,交易实体是无形的,由于存在“电子货币”,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结,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对于税务检查部门而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或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税务检查部门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

三、税务机关应采取的几点对策

1.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

“电子征税”可以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支付两个环节。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计算机或电话机,通过电话网。国际互联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纳税人不必身在税务机关即可完成申报的一种方式;电子支付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或专门的“税务账号”划拨税款式帮助纳税人办理“电子储税券”以扣缴应纳税款的过程。电子申报可以解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电子信息交换,真正实现申报无纸化;电子支付解决了纳税人。税务机关、开户银行及国库之间电子信息及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征收的无纸化。

同传统缴税方式相比,电子征税提高了申报效率,申报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

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其次,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

上网目前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拨号上同,根据企业或个人的需要,按照网络占用实际时间或包月等情况付给网络服务商一定的费用,通过电话线联人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并进入国际互联网。第二种是虚拟主机形式上网,企业根据占有磁盘空间的大小,每年向网络服务商交纳一定的对用,在网络服务商的网络上,企业可设立本公司的站点,创作主页来消息。第三种上同方式是专线上同。企业每年分别向网络服务商和电伤病交纳信息流动费和租线费。以上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罚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据了解,企业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的低售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内容大多是以商业报文程序的格式存储于电子邮件中,通过商业数据交换(edi)进行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商在区域性网络内增加“税收过滤程序”,将来往怕电子邮件源程序中涉及的价格/销售目录报文(ricat)、报公报文(quotes)、订购单报文(orders)、发货通知报文(desadv)、汇款通知报文(remadv)、销售数据报告报文(slsrpt)、发票报文(invoic)的源程序及企业代码拷贝到“税收过滤信息库”中请专业人员进行编译,税务机关定期检查“税收过滤信息库”中的各条记录。加强对网络服务亩均程及,设立“税收过滤信息库”。有利于税务检查部门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

3.建立专门网络商贸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

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税务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应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定期的情报交换机制,使税源监控更加有力。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服务商出具有效的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网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应单独建账核算,以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第2篇

一、网络贸易对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决定了其对税收的影响带有全球普遍性,因此互联网贸易的税收问题不是某一国家或地区可以解决的,需要在全球范围内达成共识,其对税制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导致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1.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失效。在国际税收领域,税收管辖权是主权国家政治权力的一种体现,它是以国家权力为依托,并依国家意志,通过强制的、规范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征税权,具体表现为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传统贸易交易中,跨国间贸易主要依据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协调双方或几方各作出让步,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网络贸易下,由于交易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判断,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失效。而如果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导致税收大量流失。所以,对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已成为加强网络贸易税收管理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2.“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常设机构”在国际税收领域中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等,但这种定义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将面临无法解决的实施问题:(1)对课税主体的确认。由于网上贸易不需要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场”,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即位于一国境内的软件或服务器,在不需要任何雇员出场的前提下,行使着代表企业签订并履行合同的权力,它是否构成固定经营地点或常设机构,从而可按照现行税收条款规定对其所得进行征税呢?(2)对课税内容的确定。如按照规定,一项电子商务活动在某国构成常设机构,对其征税前首先要明确归属于该常设机构和利润主要来自于其所在之国,而在网络贸易中,服务器允许国外任何满足条件的客户下载数字化产品,那么常设机构就有可能有多个国家的来源收入,由于产品被谁下载难以确认,导致这部分利润难以统计、划分,又如何征税?

(二)税收负担明显不公。

各国现行税制普遍倡导的税收中性原则,要求对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取得相似的经济收入同样征税,不能因贸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是一新生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尚在构筑,传统的征管手段又相对落后,使得互联网经营企业与传统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税负不公的情况,这种税负不公可分为两类:

1.由于现行税制是以有形交易为基础制定的,从事“虚拟”网络贸易的企业可以轻易避免纳税义务,其税负明显低于传统贸易企业,诱导传统贸易企业纷纷上网,迈进“网络贸易”的免税区。

2.一些国家和地区不甘心大量的税收收入从指缝间流失,采取新的举措导致新的税负不公。例如欧盟已对网络传送与实物传送作了区别,若一个基地在德国的公司对欧洲的医生销售技术杂志,只需缴纳较低税率的增值税,但若该杂志通过网络传输,则需按最高税率缴纳增值税,结果实质相同的交易,征税却大不相同。

现阶段税负不公的局面已出现,它是刺激企业和消费者寻求避税,从而导致一国或一个地区税款流失或转移的最根本原因。

(三)税收转移。

目前各国在税制上差异很大,即使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也存在某些差异。传统贸易方式下,跨地区、跨国间的产品销售和购买占整个贸易的比重和份额是有限的。网络贸易是一种数字化交易,虽未改变交易的本质,却打破了世界画地为牢的局面。就企业而言,它们纷纷“涌至”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在那里建立网站进行经营,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作用;对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而言,会促使他们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带来税收转移。

我国现行的税收体制基本上实行财政利益原则,即税收收入归属谁的财政收入,征收管理就由谁负责,并采取分税制财政体制,税务机构也相应分设。虽然在我国征收哪些税,税率是多少,完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实际立法需通过人大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但目前税收任务仍然按自上而下的分配方式,加之各地财政优惠政策不同,网络贸易很可能带来新形式的税收转移问题。

(四)对间接税的挑战。

互联网经济对现有税制提出的另一个挑战就是对间接税的征收,主要包括增值税。增值税通常都是按目的地原则征收,目的地确认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同时,对出口货物要扣除增值税,使货物不含税出口,对进口货物足额足率征税,视同国内产品,但在互联网上就数字化商品而言,销售者不知其用户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同时,用户也不能确知所售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缴增值税。

(五)税务管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税务管理是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其管理水平直接制约着税收制度所能形成的税收负担和税制改革方案设想效应。而信息技术在商贸领域的广泛应用,动摇着税务管理的基石。

1.互联网的虚拟性、流动性和自由开放性,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精确的证据。为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有关的资料若于年,以便税务机关检查,这便从法律上奠定了以账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但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支付都可以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多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以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同时互联网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来进行监控的难度。

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盖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2.避税问题加剧。互联网的全球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技术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立在互联网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轻而易举。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modem(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

随着银行网络化和电子支付系统的日益完善,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网络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越来越灵活,加密技术的发展又大大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无法掌握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其服从税法,避税与反避税日趋激烈。

二、对策建议

(一)制定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出发点。

1.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政策应在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不阻碍网上贸易的发展。目前世界上已颁布网上贸易税收政策的政府和权威组织者都强调取消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壁垒,坚持税收的中性和公平原则,在考虑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也应以交易的本质内容为基础,而不应考虑交易的形式,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人的决策取决于市场规则而不是出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

2.坚持便于征收、便于缴纳的原则。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考虑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和征收成本,便于税务局征收管理及纳税人的税收履行。

3.坚持以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要充分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应意识到美国作为发达国家提出的以居民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的目的是保护其先进的技术输出国的利益。我国作为主要电子贸易输入国,应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原则,不放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4.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协调,站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上参与国际对话。国际互联网贸易的蓬勃发展促进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也使得国际税收协调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需要紧密的配合,以形成广泛的税收协定网。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互联网贸易税收理论研究和政策的制定,并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另外,网络贸易是一种无国界的贸易,与传统的商业相比有着全新的特点,它的开放性、无国界性使得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交易的情况,为此各国税务机关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包括国际情况交换、协调税基和税率、协助征管等,才能全面、准确地了解纳税人的交易信息,从而为税收征管和稽查提供翔实、有力的依据。

(二)采取有效措施对实行网络贸易的企业加强监管。

1.建立备案制度,即要求所有开展网上经营业务的单位与上网有关的电子信息报当地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监管。

2.建立登记和单独核算制度,即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的销售等业务,单独建账核算,并将上网的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便于税务机关的管理控制。

3.对商务性外汇汇出实行代扣税制度,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往往有利于发达国家,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权益,可以考虑以境内居民(自然人)汇出外汇用途申报制度,其中属商务性的可由汇出邮局或银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税款,从而提高境内居民消费境外商品或劳务的成本,以遏制外国产品可能对国内市场造成的冲击。

4.从技术角度探索网络贸易征税的解决方案,联合工商、海关、银行等其他部门,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地方作为试验田,从技术角度探索网络贸易征税的解决方案,如对网上交易如何进行跟踪、监管、征税等进行分析和实验。

(三)及早出台相关税收法规,改革完善税制。

针对互联网贸易的特性重新界定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补充现行税法中有关网络银行的定义,改革完善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税收法律,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四)建立符合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我国现已全面实行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征管模式,网络贸易的出现与发展,对这一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现有的征管能力和效率,首先是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其次是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通过网络填写申报表,计算并申报纳税,既便于纳税人申报,也便于税务机关征收和稽核备案。同时实行数字认证和纳税资料备案制。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第3篇

一、网络贸易对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决定了其对税收的影响带有全球普遍性,因此互联网贸易的税收问题不是某一国家或地区可以解决的,需要在全球范围内达成共识,其对税制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导致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1.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失效。在国际税收领域,税收管辖权是国家政治权力的一种体现,它是以国家权力为依托,并依国家意志,通过强制的、规范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征税权,具体表现为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传统贸易交易中,跨国间贸易主要依据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协调双方或几方各作出让步,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网络贸易下,由于交易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判断,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失效。而如果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导致税收大量流失。所以,对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已成为加强网络贸易税收管理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2.“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常设机构”在国际税收领域中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等,但这种定义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将面临无法解决的实施问题:(1)对课税主体的确认。由于网上贸易不需要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场”,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即位于一国境内的软件或服务器,在不需要任何雇员出场的前提下,行使着代表企业签订并履行合同的权力,它是否构成固定经营地点或常设机构,从而可按照现行税收条款规定对其所得进行征税呢?(2)对课税内容的确定。如按照规定,一项电子商务活动在某国构成常设机构,对其征税前首先要明确归属于该常设机构和利润主要来自于其所在之国,而在网络贸易中,服务器允许国外任何满足条件的客户下载数字化产品,那么常设机构就有可能有多个国家的来源收入,由于产品被谁下载难以确认,导致这部分利润难以统计、划分,又如何征税?

(二)税收负担明显不公。

各国现行税制普遍倡导的税收中性原则,要求对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取得相似的经济收入同样征税,不能因贸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是一新生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尚在构筑,传统的征管手段又相对落后,使得互联网经营企业与传统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税负不公的情况,这种税负不公可分为两类:

1.由于现行税制是以有形交易为基础制定的,从事“虚拟”网络贸易的企业可以轻易避免纳税义务,其税负明显低于传统贸易企业,诱导传统贸易企业纷纷上网,迈进“网络贸易”的免税区。

2.一些国家和地区不甘心大量的税收收入从指缝间流失,采取新的举措导致新的税负不公。例如欧盟已对网络传送与实物传送作了区别,若一个基地在德国的公司对欧洲的医生销售技术杂志,只需缴纳较低税率的增值税,但若该杂志通过网络传输,则需按最高税率缴纳增值税,结果实质相同的交易,征税却大不相同。

现阶段税负不公的局面已出现,它是刺激企业和消费者寻求避税,从而导致一国或一个地区税款流失或转移的最根本原因。

(三)税收转移。

目前各国在税制上差异很大,即使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也存在某些差异。传统贸易方式下,跨地区、跨国间的产品销售和购买占整个贸易的比重和份额是有限的。网络贸易是一种数字化交易,虽未改变交易的本质,却打破了世界画地为牢的局面。就企业而言,它们纷纷“涌至”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在那里建立网站进行经营,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作用;对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而言,会促使他们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带来税收转移。

我国现行的税收体制基本上实行财政利益原则,即税收收入归属谁的财政收入,征收管理就由谁负责,并采取分税制财政体制,税务机构也相应分设。虽然在我国征收哪些税,税率是多少,完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实际立法需通过人大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但目前税收任务仍然按自上而下的分配方式,加之各地财政优惠政策不同,网络贸易很可能带来新形式的税收转移问题。

(四)对间接税的挑战。

互联网经济对现有税制提出的另一个挑战就是对间接税的征收,主要包括增值税。增值税通常都是按目的地原则征收,目的地确认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同时,对出口货物要扣除增值税,使货物不含税出口,对进口货物足额足率征税,视同国内产品,但在互联网上就数字化商品而言,销售者不知其用户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同时,用户也不能确知所售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缴增值税。

(五)税务管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税务管理是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其管理水平直接制约着税收制度所能形成的税收负担和税制改革方案设想效应。而信息技术在商贸领域的广泛应用,动摇着税务管理的基石。

1.互联网的虚拟性、流动性和自由开放性,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精确的证据。为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有关的资料若于年,以便税务机关检查,这便从法律上奠定了以账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但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支付都可以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多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以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同时互联网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来进行监控的难度。

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盖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2.避税问题加剧。互联网的全球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技术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立在互联网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轻而易举。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modem(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

随着银行网络化和电子支付系统的日益完善,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网络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越来越灵活,加密技术的发展又大大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无法掌握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其服从税法,避税与反避税日趋激烈。

二、对策建议

(一)制定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出发点。

1.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政策应在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不阻碍网上贸易的发展。目前世界上已颁布网上贸易税收政策的政府和权威组织者都强调取消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壁垒,坚持税收的中性和公平原则,在考虑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也应以交易的本质内容为基础,而不应考虑交易的形式,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人的决策取决于市场规则而不是出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

2.坚持便于征收、便于缴纳的原则。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考虑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和征收成本,便于税务局征收管理及纳税人的税收履行。

3.坚持以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要充分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应意识到美国作为发达国家提出的以居民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的目的是保护其先进的技术输出国的利益。我国作为主要电子贸易输入国,应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原则,不放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4.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协调,站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上参与国际对话。国际互联网贸易的蓬勃发展促进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也使得国际税收协调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需要紧密的配合,以形成广泛的税收协定网。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互联网贸易税收理论研究和政策的制定,并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另外,网络贸易是一种无国界的贸易,与传统的商业相比有着全新的特点,它的开放性、无国界性使得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交易的情况,为此各国税务机关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包括国际情况交换、协调税基和税率、协助征管等,才能全面、准确地了解纳税人的交易信息,从而为税收征管和稽查提供翔实、有力的依据。

(二)采取有效措施对实行网络贸易的企业加强监管。

1.建立备案制度,即要求所有开展网上经营业务的单位与上网有关的电子信息报当地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监管。

2.建立登记和单独核算制度,即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的销售等业务,单独建账核算,并将上网的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便于税务机关的管理控制。

3.对商务性外汇汇出实行代扣税制度,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往往有利于发达国家,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权益,可以考虑以境内居民(自然人)汇出外汇用途申报制度,其中属商务性的可由汇出邮局或银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税款,从而提高境内居民消费境外商品或劳务的成本,以遏制外国产品可能对国内市场造成的冲击。

4.从技术角度探索网络贸易征税的解决方案,联合工商、海关、银行等其他部门,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地方作为试验田,从技术角度探索网络贸易征税的解决方案,如对网上交易如何进行跟踪、监管、征税等进行分析和实验。

(三)及早出台相关税收法规,改革完善税制。

针对互联网贸易的特性重新界定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补充现行税法中有关网络银行的定义,改革完善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税收法律,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四)建立符合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我国现已全面实行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征管模式,网络贸易的出现与发展,对这一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现有的征管能力和效率,首先是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其次是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通过网络填写申报表,计算并申报纳税,既便于纳税人申报,也便于税务机关征收和稽核备案。同时实行数字认证和纳税资料备案制。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第4篇

跟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的1种大趋势。据相关资料显示,一九九九年全世界企业通过电子商务销售的非金融类产品以及服务总额为一四五0亿美元,二000年到达三七七0亿美元,二00一年到达七一七0亿美元,二00二年将到达一.二三四万亿美元,到二00三年将占到世界贸易总额的一0%~二五%。联合国最近发表的1份讲演说,从国际贸易的观点看,电子商务将成为越境贸易活动的首要部份。电子商务的呈现,对于现有的金融、税收、法律等许多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尤其是面对于这类无形交易方式,难以肯定买卖双方、交易地点,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更加严重的难题。

一.电子商务对于税收公平原则、税收中性原则及税收效力原则造成为了冲击。(一)对于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跟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树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类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整不同的“虚拟”贸易情势,常常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致使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于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二)对于税收中性原则造成冲击。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以及税负水平不1致,因税负不公而致使对于经济的扭曲,因此对于税收中性原则发生冲击。(三)对于税收效力原则造成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这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效力原则。

二.现行的税收理论不适应电子商务情势所发生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呈现对于传统的税务登记提出了挑战。电子商务问世以来,似乎就1直在忽视或者者说是鄙弃这1瓜葛的存在,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定,就能够连入互联网;任何企业缴纳必定的注册费,就可取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流动以及信息交换;任何1个人只要具有1台电脑,1只“猫”(Modem)以及1根电话线,通过互联网人口提供的服务就能够介入网上交易。(二)电子商务的呈现使“常设机构”概念莫衷一是。由于电子商务是完整树立在1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的贸易流动再也不需要原本的固定营业场所、商等有形机构,大多数产品或者劳务的提供其实不需要企业实际呈现,而仅需1个网站以及能够从事相干交易的软件,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身份 (ID)等,与产品或者劳务的提供者并无必然的联络,仅从这些信息上是没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此外,1旦因为某装备的存在而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从而需纳税,该装备马上就会搬迁到境外,这时候常设机构的固定性以及永远性将失去限制意义。(三)电子商务的呈现使课税对于象的性质变患上难以肯定。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成以数字情势提供。原来购买书籍、画册、报纸以及CD的客户现在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直接在网上下载有关书籍报纸等的内容。政府对于这类以数字情势提品的商务所患上,视为劳务所患上仍是销售商品所患上,很难断定。(四)电子商务的呈现使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选择、界定产生难题。(五)电子商务的呈现使避税问题更为凸起。电子商务情势拥有藏匿性特征,消费者可以匿名,销售商很容易藏匿其栖身地,税务当局难以获取网上交易的准确信息,没法判断电子贸易的情况。互联网的跨国交易1般通过无纸化进行,传统的账册凭证计税法子因而失效,1些传统的税种(如印花税)没法征收,而且没有明确的账务可供审计,税务当局很难掌握跨国公司的经营状态,没法对于之进行有效监督。另外一方面,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活动性还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或者避税港。

三.现今的电于技术水平跟不上电于商务发展示状所发生的问题。(一)无纸化贸易对于传统的税收稽查法子提出了挑战;(二)电子货泉的发行,影响了传统的税收扣缴办法;(三)电子商务必要的保密措施为税务机关的课税增添了难度;(四)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的不平衡可能造成新的税务不平衡。

电子商务的呈现,给税收征管及税收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请求。咱们应在鉴戒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阶段来采用下列措施:近期对于我国的电子商务暂不加征任何情势的新税,并随时注意电子交易市场的动态,正确引导其发展;同时,抓紧电子申报纳税的试点,发现问题,累积经验,逐渐推行。具体可采用以>,!

一.加强网上贸易的税收对于策钻研。要及早立法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规则,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无论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如何,跨国公司势必成为纳税的主体税源,网上贸易将呈“燎原”之势,为此,税务部门要尽早钻研网上贸易以及服务的呈现与税收理论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络,探讨电子商务前提下的税收政策趋向、税收轨制要素和征收管理方面的变化规律,以适应网上贸易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对于电子商务流动制订统1的游戏规则,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服务者、消费者与税务部门的权力义务瓜葛,界定我国在

电子商务环境下对于居民、常设机构、所患上来源的划分标准,明确纳税主体、征税对于象以及纳税期限等税制要素的内涵,使税收征管有章可循。

二.加强网上节制。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过程,1是采取备案轨制。请求所有上网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材料报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据网络经营者的资信状态,核发数字式身份证明。2是实现税务与银行联网。不管何种贸易的货泉收支行动均是通过银行进行的,因而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共同合作设置“网上税关”。3是在网上树立电子银行。请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以及个人在电子银行里有电子户口,在网上完成异地结算、托收、转账等金融业务和缴税业务,实现电子支付。电子征税包含的电子申报以及电子缴纳对于纳税人而言,利便、省时、省钱;对于税务机关来讲,不但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过错率。此外,因为采取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以及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因而,咱们必定要加快“电子征税”的过程。

三.加强对于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上网目前有3种方式,第1种是拨号上网,依据企业或者个人的需要,依照网络占用实际时间或者包月等情况付给网络服务商必定的费用,通过电话线联入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并进入国际互联网。第2种是虚拟主机情势上网,企业依据占有磁盘空间的大小,每一年向网络服务商交纳必定的费用,在网络服务商的网络上,企业可设立本公司的站点,制作主页来动静。第3种上网方式是专线上网。企业每一年分别向网络服务商以及电信局交纳信息活动费以及租线费。以上3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于网络服务商的管理有益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进程。

四.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换。我国已经经加入WTO,国际贸易将迅速增添,企业也将逐渐走向网络化以及开放化。要避免网上贸易所酿成的税收流失,只有通过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亲密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换,才能深刻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沛的根据。在国际情报交换中,特别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换,避免企业应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

五.踊跃钻研开发税收征管软件以及网络技术。实现网上税收信息搜集以及追踪审计是税收征管的必要前提。目前,国际商务性机构,如IBM、MICROSOFT公司,已经着手开发以及实验了拥有交易以及征税两重功能的软件,有关国家也正钻研应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扣缴税款的办法。

六.适应电子商务的请求及时调剂税制结构。高比例的增值税收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但有可能使税收收入遭到强烈的非意愿性减税冲击,而且征收电子商务税的本钱很高。此外,出产型增值税还阴碍了电子商务的普及发展;部份税种,如印花税,也因失去了征税对于象不具备了存在的意义。因而,依据电子商务对于税源结构的影响,实现增值税的转型,扩展增值税税目,简化税率以及调剂课征环节,加强对于所患上税的税收征管,扩展所患上税收入比重,才能到达既维持税收收入又增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第5篇

关键词:国际电子商务;避税;成因;反避税

中图分类号:D99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4-0300-02

一、电子商务避税成因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国际贸易方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人们生活模式变化而快速发展。它具有电子性、虚拟性、无国界性、自由便捷性等特点,使电子商务采用传统的贸易监管模式不再适合。电子商务信息流动的自由,国际联机在线支付服务以及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可以自由捕捉交易对象,自由议价,自由交易。这使整个交易过程显得隐蔽、快速。这种交易特点也助长了贸易商避税的投机心理。

1.贸易纳税人的主观动因。企业一般以获取最大利为动机。避税相应地就可以增加收益,这就使他们产生了避税的心理动机,只要客观上有避税机会,缺乏诚信的商人就会利用可能的机会避税。

2.客观方面。首先,网上交易的高速快捷性、隐秘性、数字性,容易使交易逃避征税机关的监管,商务主体遍布世界各地,纷繁复杂,使得难以确定征税主体、征纳对象,这大大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其次,新的支付方式,如网上、银行、支付宝、e-bay等支付系统的发展使网上交易资金流转无纸化,税务机关难以获得准确的资金流信息。再次,传统的财务管理方式不适应于电子商务。现有企业财务管理对象一般是指一个独立核算单位资金运动实体,是对物质变换活动为特征的实体运动管理[1]。而在电子商务中,企业不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并且没有严格的边界去界定,传统的财务管理方式难以适应这种企业的虚拟化、交易的虚拟化。电子商务的发展直接导致了信息技术所创造的价值在企业生产及交易中的比率日益上升,企业财务管理理念由“资金运动论”转向“经济信息体”[2]。最后,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征税缺少明确法律规定,这为企业通过电子商务避税提供了极大便利。这与美国1996年11月美国财务部公布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征税政策》形成鲜明对比。

二、电子商务避税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利用电子商务本身特性避税

电子商务是一种整合了商务运作中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完成的商品交易新模式。它表现出的无国界性、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的特性及其交易方式、流转程序、支付手段等都与传统商务有很大不同[3]。

1.对有形商品及劳务的电子商务的避税。在跨国电子商务中,这类商品交易方式突破了地域限制,甚至出现商品及劳务提供地与实际收入来源地处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域的情况。为了避免商家通过网络隐藏自己实际所在地,美国开发了一款软件可以准确定位互联网用户的IP地址。这一技术对避免电子商务避税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还未具备这种先进的信息技术。对于我国税务机关而言,确定商家具体IP地址或者服务器地址是很难做到的。

2.对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避税。数字商品,如数字化书籍、音乐、电影、软件等,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对这些商品进行下载并通过网络支付,消费者极易侵犯作者著作权;而不向作者支付价款的,因为没有交易支付也就损害了国家的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另外,我国海关尚未建立起有关电子产品的报关制度,数字化商品不需要通过海关就能自由进出我国关境,这样,外国出口企业就规避了应纳关税。

(二)利用管辖权的不确定避税

传统商务税收的形式是以控制中心或常设机构为主来确定税收管辖权的,而在电子商务中,企业控制中心及常设机构已不是实体的机构。任何人都可能利用服务器及网络进入电子商务领域,税务机关很难定义何为电子商务中的控制中心或者常设机构。电子商务这种打破地域界限的贸易方式,使我国以属地管辖权为主的税收制度受到很大挑战。

各国关于税收管辖权的规定不一也为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国际避税提供了条件。如我国税收管辖坚持属人兼属地原则。根据属人原则,我国以居民为界定税收管辖权的根据。属地原则则是根据我国领域范围界定税收管辖权。居民是指连续在我国居住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当国外居民在国外通过互联网向我国输出商品获取利益时,我国则不能认定该获益者有向我国征税的义务,因为其并非是我国居民。而我国关于企业税收的规定是根据控制中心来界定的。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中控制是能够并且容易掌握的,但是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过程在网络上完成,税务机关难以得知交易者的实际控制机构。我国现行税法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但各税种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征收所以说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的规定还是不完善的。另外,由于有些国家税收以来源地为标准,而有些国家以居住地为标准。当企业收入来源地与居住地不同,并且收入来源地与居住地税法所规定的税率高低不同时,企业就可以借电子商务的虚拟性,通过选择税率较低的国家为服务器地点,通过远程控制完成交易,这样可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下避税。

(三)电子商务中的定价转移避税

定价转移是国际避税的常用方式。在电子商务中,企业建立关联企业更加便利,并且由于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定价更加自由。在高税率国家的企业可使用税率较低的国家服务器,建立关联企业,生产企业可对生产材料征收低税率的国家买进生产材料,在对产品征收低税率的国家高价卖出,这就是“低进高出”。而另一种方式“高进低出”是指,高税率国家的生产企业从关联企业高价买进生产材料,而以低价卖出产品,造成企业亏损来逃避税收义务。这种定价转移的方式结合电子商务,大大降低了企业建立关联企业、完成交易的成本,更满足了企业避税的目的。

我国为了防治定价转移避税,相关税法虽然规定,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间业务活动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但这一规定能起作用的前提是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全面地掌握市场上所交易商品的价格,而我国税务机关对于国际市场上商品信息收集能力不足,网络监控技术又不先进,所以很难控制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四)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避税地是指税率异常的低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地域。如英属维尔金群岛、香港都是著名的国际避税地。企业只需在避税地服务器上建网站,就可将国际避税地当作其交易地点,就可利用国际避税地的税率规定避税。

三、规制电子商务国际避税的手段

(一)根据税收公平原则,以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人作为平等纳税主体

首先,政府应避免制定不适当的法令或限制措施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其次,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国际间的网络交易;再次,注重公平,对电子商务与非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相同的纳税人,征纳税收应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态而有所差别。

(二)维护跨境电子商务税收

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我国借鉴美国、印度等国家经验给予积极鼓励的态度,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应高度重视税收流失与税收问题。在电子商务中,居民身份或者法人身份隐匿,并且难以确定企业的所在地或者实际交易地点,所以传统意义上的属地管辖或者属人管辖都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纳。实际上,在反国际避税的过程中,各国纷纷援引“实质重于形式”原则[4]。我国可借鉴新加坡、OECD的做法确定纳税义务主体。

2000年8月31日,新加坡颁布了有关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的原则[5]:

(1)在所得税方面主要是以是否在新加坡境内运营作为判定来源的依据。

(2)在销售方面,如果销售者是货物销售的登记营业人员,在新加坡境内通过网络销售货物一样要交税。

(3)在劳务及数字产品销售方面,在新加坡进行了登记的从业人员应缴纳3%的商品税或者劳务税。

在常设机构的概念上,借鉴OECD不以网址作为电子商务贸易的经营地,而是把使用这个网址进行电子商务贸易的终端可作为固定经营地。对服务器终端有控制权并且其核心业务是电子商务的企业,要按照规定进行电子商务所得税的缴纳。

(三)更新财务管理技术,确立电子单据法律效力

针对国际电子商务以定价转移形式避税及避税港避税,应控制电子商务中的自由定价,更新财务管理技术,确立电子单据的法律效力,建立适用于电子商务的财务申报制度。为税务机关提供一个能有效获取电子商务交易信息的渠道。

(四)加强国家间关于反国际电子商务避税的合作

由于各国对国际电子商务贸易所实施的征税政策差异较大,在涉及到电子商务税收征纳问题上国家间必定会发生摩擦。为了协调我国与其他国家间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规的矛盾,避免跨国避税给国家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监控电子商务避税,建立起反国际电子商务避税机制,或者制定具有普遍约束意义的国际准则来规范国际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

(五)加强征税机关与银行的紧密合作,获取更多网络交易的情报

由于电子化货币及国际联机银行的世界合作性是国际电子商务交易得以形成及发展的重要因素,跨境电子商务商家一般都是通过国际联机银行,利用电子货币支付。这种支付方式的隐藏性,加之银行的保密制度,使税务机关难以获取有效的资金流动信息。为了克服这一困难,国家税务机关应该与银行、工商管理部门、海关、外汇管理部门达成合作关系,实现必要信息互通、共有,建立一个外国资金流动情报网,以便获取更多、更全面的有关国际电子商务贸易的资金流动信息,进而更加及时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国际电子商务交易资金在我国的流动,进一步保护我国对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纳权。

参考文献:

[1] 吴靳.电子商务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会计之友,2009,(3):30-31.

[2] 张凯,韩辉.论网络经济下的企业财务管理创新[J].社科纵横,2009,(10):73.

[3] 王晓,杨坤.企业利用电子商务避税的优势及策略[J].中外企业家,2008,(1):88-90.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第6篇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的一种大趋势。据有关资料显示,**9年全球企业通过电子商务销售的非金融类产品和服务总额为1450亿美元,**0年达到3770亿美元,**1年达到7170亿美元,**2年将达到1.234万亿美元,到**3年将占到世界贸易总额的10%~25%。联合国最近发表的一份报告说,从国际贸易的观点看,电子商务将成为越境贸易流动的重要部分。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现有的金融、税收、法律等许多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面对这种无形交易方式,难以确定买卖双方、交易地点,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更为严重的困难。

1.电子商务对税收公平原则、税收中性原则及税收效率原则造成了冲击。(1)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2)对税收中性原则造成冲击。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因而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冲击。(3)对税收效率原则造成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这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则。

2.现行的税收理论不适应电子商务形式所产生的问题。(1)电子商务的出现对传统的税务登记提出了挑战。电子商务问世以来,似乎就一直在忽视或者说是蔑视这一关系的存在,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连入互联网;任何企业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任何一个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只“猫”(Modem)和一根电话线,通过互联网人口提供的服务就可以参与网上交易。(2)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常设机构”概念无所适从。因为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商等有形机构,大多数产品或劳务的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身份(ID)等,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上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另外,一旦由于某设备的存在而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从而需纳税,该设备马上就会搬迁到境外,这时常设机构的固定性和永久性将失去限制意义。(3)电子商务的出现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难以确定。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原来购买书籍、画册、报纸和CD的客户现在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直接在网上下载有关书籍报纸等的内容。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品的商务所得,视为劳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很难判定。(4)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选择、界定发生困难。(5)电子商务的出现使避税问题更加突出。电子商务形式具有隐匿性特征,消费者可以匿名,销售商很容易隐匿其居住地,税务当局难以获取网上交易的准确信息,无法判断电子贸易的情况。互联网的跨国交易一般通过无纸化进行,传统的账册凭证计税方法因此失效,一些传统的税种(如印花税)无法征收,而且没有明确的账务可供审计,税务当局很难掌握跨国公司的经营状况,无法对之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还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3.当今的电于技术水平跟不上电于商务发展现状所产生的问题。(1)无纸化贸易对传统的税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战;(2)电子货币的发行,影响了传统的税收扣缴办法;(3)电子商务必要的保密措施为税务机关的课税增加了难度;(4)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的不平衡可能造成新的税务不平衡。

电子商务的出现,给税收征管及税收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阶段来采取以下措施:近期对我国的电子商务暂不加征任何形式的新税,并随时注意电子交易市场的动态,正确引导其发展;同时,加紧电子申报纳税的试点,发现问题,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网上贸易的税收对策研究。要尽早立法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规则,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不管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如何,跨国公司必将成为纳税的主体税源,网上贸易将呈“燎原”之势,为此,税务部门要及早研究网上贸易和服务的出现与税收理论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讨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收政策趋向、税收制度要素以及征收管理方面的变化规律,以适应网上贸易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对电子商务活动制定统一的游戏规则,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服务者、消费者与税务部门的权利义务关系,界定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的划分标准,明确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和纳税期限等税制要素的内涵,使税收征管有章可循。

2.加强网上控制。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一是采用备案制度。要求所有上网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材料报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根据网络经营者的资信状况,核发数字式身份证明。二是实现税务与银行联网。无论何种贸易的货币收支行为均是通过银行进行的,因此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共同合作设置“网上税关”。三是在网上建立电子银行。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在电子银行里有电子户口,在网上完成异地结算、托收、转账等金融业务以及缴税业务,实现电子支付。电子征税包括的电子申报和电子缴纳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另外,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快“电子征税”的进程。

3.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上网目前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拨号上网,根据企业或个人的需要,按照网络占用实际时间或包月等情况付给网络服务商一定的费用,通过电话线联入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并进入国际互联网。第二种是虚拟主机形式上网,企业根据占有磁盘空间的大小,每年向网络服务商交纳一定的费用,在网络服务商的网络上,企业可设立本公司的站点,制作主页来消息。第三种上网方式是专线上网。企业每年分别向网络服务商和电信局交纳信息流动费和租线费。以上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4.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我国已经加入WTO,国际贸易将迅速增加,企业也将逐步走向网络化和开放化。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只有通过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才能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

5.积极研究开发税收征管软件和网络技术。实现网上税收信息收集和追踪审计是税收征管的必要条件。目前,国际商务性机构,如IBM、MICROSOFT公司,已着手开发和试验了具有交易和征税双重功能的软件,有关国家也正研究利用电子商务支持体系扣缴税款的办法。

6.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高比例的增值税收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有可能使税收收入受到强烈的非意愿性减税冲击,而且征收电子商务税的成本很高。另外,生产型增值税还妨碍了电子商务的普及发展;部分税种,如印花税,也因失去了征税对象不具备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结构的影响,实现增值税的转型,扩大增值税税目,简化税率和调整课征环节,加强对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扩大所得税收入比重,才能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第7篇

关键词:外贸企业;纠纷;常见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2

一、外贸的概念

外贸是指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人)充当国内供货商(被人)和外商之间的人,以自身名义在被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和办理进出口业务的活动,并按规定收取通常不高于交易金额3%以内的服务费。根据关系,外贸的特征为:人的行为,对于被人具有约束力,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对被人不履行义务的,被人应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同样,人因被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也可以直接追究被人的责任。人和被人双方的法律义务关系适用于1991年8月29日对外经济贸易部(现为商务部)的《关于对外贸易制的暂行规定》。

二、外贸企业在实务中的常见风险

在外贸实践中,合同或信用证欺诈等蓄意犯罪行为毕竟是少数也较易识破,外贸企业在日常运营中更普遍的是是遇到以下所述的几点风险。

(一)法律风险

在贸易实务中,因为外贸关系容易与事实购销关系产生混淆,而这两者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完全不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出现在外商拖欠货款或国内供货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遭遇退货的时候,遇到这两种情况,外贸公司首当其冲,成了国内供货商和外商之间互相推诿和指责的对象,由于外贸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贸易活动,对外商和对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外贸公司是第一债务人,如果委托人在履行合同中有过错给外商造成损失,外商会向外贸公司索赔而无须考虑委托人的态度,但外贸公司对外理赔后,再向委托人追偿时,遇到委托人无力偿还(实践中委托人通常为中小企业)或关门歇业等其他原因而不能向外贸公司赔偿,外贸公司的损失就很难挽回。反之,外商因各种原因拖欠货款时,国内供货商通常也首选向外贸公司追讨货款,尽管签有协议,但由于操作实务的复杂性,和购销关系和相关权责并不能完全做到泾渭分明,真要走法律程序,外贸公司一般也难逃干系,多少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吃哑巴亏。

(二)海关和税务风险

1.海关和税务监管风险

近年来,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和打击偷逃税及骗税案件,海关和税局不断强化对进出口企业的稽查手段。稽查更有针对性、更全面、更有效,随着海关和税局加大对重点税源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外贸企业也面临着重大的运营风险。较常见类似风险如:(1)在通关过程中,委托人相关进出口手续不全,货物夹带或商品信息提供有误导致商品归类不当等,都有可能造成骗税嫌疑。(2)税务机关采用函调的方式对出口退税企业进行稽查,可对已出口货物倒查三年,所查内容涵盖从供货商的生产、运输、购销直至经外贸公司出口通关退税完成的全过程。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函调有异常都会导致被暂停退税办理和暂扣退税款,外贸企业通常的是些中小企业,这些企业有的是中间商,货物购自下游制造工厂,下游工厂因交易已经结束,不配合函调工作;有的企业则是人员素质水平有参差,表格填写不当或相关出货原始凭据未存档保留无法与出货情况一一对应;以上情况都将直接导致函调异常无法通过,从而造成退税的实际损失,而这部分损失通常供货商会认为自己已完成供货并收到货款,退税是外贸公司的事情,拒绝承担相应退税损失。而外贸公司作为接受处罚和调查的第一责任人,随时有可能被处以通关资质降级,上黑名单及停止办理退税业务的严厉处罚。这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生存。

2.退税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11-23第二条,明确规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如果外贸公司进行退税,会被认定为自营出口。而在外贸实践中,外贸公司一般提供的是从出口到核销退税的一条龙服务,尤其是国有属性的外贸公司出于完成任务指标和业绩的需要,由国内供货商开具增票并完成退税是不可缺少的环节。但这种做法也使得外贸公司和国内供货商之间合同的性质会受到了挑战,极易导致外贸公司和工厂的合同关系不构成而被认定为购销,进一步导致收汇风险由工厂承担的约定被认定为无效。

下面以上海某外贸企业的个案来说明此类风险:

某外贸公司与某工厂签订出口协议,双方约定,由外贸公司出口该工厂的产品,有关产品的具体数量、质量、规格、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期等具体条件,由工厂与外商自行约定并且直接对外商负责。外贸公司负责安排收汇、结汇、出口报关和核销退税等事宜。工厂应在货物出口报关后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双方合作一直很顺利。直至3年后某天,外贸公司突然获悉工厂因业务原因,暂停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至此,工厂仍有数笔通过进外贸公司出口的货物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经进一步了解,该工厂由于资金链断裂,企业面临倒闭。经多番催讨,外贸公司仍未能在税务部门限定的期间内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获得出口退税。按照规定,因外贸公司在限定时间内无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对相关出口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并要求外贸公司承担税费。

外贸公司承担相关的税金后,向以工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讼,要求工厂赔偿其税金损失。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1.原告关于税金的缴纳、损失等诉讼请求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管理范畴,不适用于法院的受案范围;2.原告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出口货物与原告出口货物是同批次货物,也不能证明所述退税损失是由被告造成的,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外贸公司的诉讼请求。至此外贸公司承受了一笔不小的财务损失。

三、外贸企业应对风险的防范措施

对于综上所述外贸企业较普遍遇到的常规风险,可从以下几点分别制定对应措施:

(一)避免常见法律风险首要任务首先是慎重选择合同当事人,有诚信的合作方一般对自身信誉较为看重,外贸业务出现类似纠纷也能通情达理地协商解决。这是保证外贸公司既能顺利履行合同而又免遭损失的前提,无论是国内供货商还是外商,都应对其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可借助工商总局的企业信用查询网站及其它国内外专业网站来对委托人和外商的资信情况作一个基本了解。完成这项工作要求外贸企业的从业人员须具备较全面的计算机网络应用能力和熟练的外语能力,这同时也对外贸企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是规范化企业的各种对外合同文本,厘清和购销的关系,注意各种容易导致性质无效的条文“陷阱”,与供货商的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以收汇作为付款条件,并列明此付款条件为双方自愿协商结果,并对收汇风险进行说明,并保留已明示供应商注意此条款的相关证据,这样就可防止在法律上被认作为格式条款而失去效力。

严格规范出口操作流程明确企业相关操作人员都有完善可行的操作规范及岗位要求。确保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前要先签订与国内供货商的协议。业务运作要留痕迹,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首先在业务运作伊始,外贸公司就应要求供货商提供其与外商之间磋商买卖合同的往来信函,传真、电邮等;其次,在业务操作的整个进程中也应保持三方共同介入的状态,要让合作三方尤其是外商都清楚外贸公司是作为人身份参与其中。任何两方之间的往来文件应抄送第三方,并及时存档保留。

(二)应对海关和税务风险,首先加强对外贸企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定期开展相关培训,更深入的了解和把握海关、税务稽查动态及文件精神,使企业运作方面更加合规。其中理顺企业内部进出口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协作是重点,因为财务人员是处理核销和退税的对口人,而这一环节也是很容易出现问题的一环,如果财务人员对进出口关务知识熟悉的话,在应对税务机关的审核或处理问题时就能解释得当,把许多问题提前解决在萌芽状态中,所以处理好这层关系能极大地避免因为部门间的协作不当而引发的诸多风险。

其次尽量避免或减少对中间商的出口业务,因为隔了中间商这一层,无法知晓实际货物生产商的情况,在遇到税务函调稽查时极易出现问题导致无法退税。而对供货商是生产企业而言,在合同当中应当对退税做出明确约定,或进一步对退税专门签署合同,明确约定退税要求的内容;明确供应商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和对发票的要求;明确供应商需承担因未及时按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所造成的退税损失;同时也可在合同中约定一个相对较高的违约金,以防范因此造成的风险。

四、总结

尽管当前外贸业务还存在着不少风险和不稳定因素,但在当前经济转型的背景下,政府正大力推进服务业的发展,外贸业可以说是机遇和挑战并存。外贸企业只要正视风险,规范化业务操作流程,制定出完整的出口企业风控机制,并加以落实,是能够有效避免风险和纠纷使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版)[M].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12,7.

[2]杨秀梅.论国有企业外贸风险及其防范[J].经济问题探索,2007(11).

[3]林晓镍,徐子良.出口纠纷审判实务问题研究[J].法治研究,2007(11).

[4]周立胜.论我国外贸制度的完善[N].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第8篇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避税法律规制

电子商务属于一种新兴的国际贸易方式,具有无国界性、虚拟性、电子性以及自由便捷性等特点,其以互联网的发展为依托,且随着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模式变化而获得了较为快速的发,但因这个交易过程比较快速且隐蔽,为贸易商避税投机制造了相应的条件。因而,本文针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研究,有着极为深远的现实意义。

1、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原因与表现形式

1.1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原因

基于对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分析,采用以往的贸易监管方式已经不能与之不断发展的步伐相适应,再加上国际联机在线支付服务与电子商务参与者对交易对象的不捕捉、自由议价与交易充满自由性,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时有发生。

1.1.1贸易纳税人的主观原因

企业在其生存与发展过程中,均将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动机,因而大部分企业出于增加收益目的,产生避税的心理动机,且大部分贸易纳税人主要客观上存在避税机会,会因利益的驱使而利用可能的机会来避税。

1.1.2客观原因

客观原因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第一,跨境电子商务场所采用的网上交易方式具有隐秘性、高速快捷性以及数字性等特点,贸易纳税人很容易让自己的交易逃过征税机关的监管,且商务主体遍布世界各地,在纳税对象与征税主体的确定上存在较大的难度;第二,网上银行、e-bay、支付宝等新型支付方式的出现促使网上交易资金流转变得无纸质化,导致税务机关在获取资金流信息方面并不能顺利进展;第三,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往的财务管理方式跟不上其发展的节奏,且现有的财务管理对象是一个独立核算单位资金运动主实体,是对物质变活动为特征的资金运动实体,是对物质变换活动为特征的实体运动管理,但在跨境电子商务过程中,企业并不是以一个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存在的,且缺乏一定的边界对其进行确定,成为传统财务管理不能与企业及其交易虚拟化相适应的原因所在,再加上电子商务的发展导致信息技术创造的价值在企业生产与交易中的比率日渐上升,企业财务管理理念由“资金运动论”转向“经济信息体”;第四,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来对电子商务征税进行规定,为企业通过电子商务避税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这与美国1996年11月美国财务部公布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征政策》形成极为鲜明的对比。

1.2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表现

就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表现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四种形式,首先为利用电子商务本身的特性来进行的避税,一方面为对有形商品与劳务的电子商务避税,其并不会受到地域的限制,另一方面为对电影、音乐、数字化书籍以及软件等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避税;其次为利用不确定的管辖权进行的避税,任何人均可利用网络或服务器来进入到电子商务领域,为税务机关常设机构等的确定造成困难,因而以属地管辖权开展的税收制度为避税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再次为定价转移避税,该种方式大大降低了企业完成交易与关联企业的成本,利于避税目的满足;最后为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的避税,企业多在避税地服务器上建立网站来达到避税目的。

2、法律规制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手段

2.1将税收公平原则作为依据,以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人作为平等纳税主体

第一,政府部门应制定必要的法令或政策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第二,应注重国际间合作,制定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来加强国际间网络交易;第三,对于非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相同的纳税人应保持公平,征纳税收不能因交易形态差别而不同。

2.2维护跨境电子商务税收主体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我国应借鉴OECD、新加坡的做法来对纳税义务主体进行确定,在常设机构概念上,可采用OECD中不以网址作为经营地的方式,而是将电子商务贸易的终端来作为固定经营地,进而控制服务器终端且核心业务为电子商务企业,以对所得税进行缴纳。

2.3革新财务管理技术,确立电子单据法律效力

应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对电子商务中的自由定价现象进行控制,以防止定价转移避税现象的出现,因而应对财务管理技术进行更新,使其与财务申报制度相适应,进而对电子单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立。

2.4强化征税机关与其他组织的联系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发展的主要因素便是电子化货币与国际联机银行的世界合作性,因而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联系,以获取更为全面的跨境电子商务资金流动信息,进而保护好对国际电子商务税收征税权。2.5做好国家间反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合作工作不同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所制定的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税收征纳问题上会造成国家间的摩擦,因而各国有必要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对避税问题做好监管,可建立起反跨境电子商务避税机制,来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进行统一的规范。

结语:

由上观之,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现象时有发生,有必要对该种不良行为进行打击,国家税务机关应加大对其的关注力度,并与海关、工商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实现信息互通,以及时有效地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资金在我国的流动进行控制,保护好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纳权。

参考文献:

[1]李文宁.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J].经济研究导刊,2014,10(14):300-301.

[2]罗玉辉.论我国关联企业避税法律规制的完善[J].湘潭大学学报,2011,10(02):114-116.

[3]肖婷云.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J].长沙大学学报,2015,15(03):70-71+87.

[4]游玲.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学报,2012,16(05):241-243.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第9篇

关键词: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思考

一、当前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重视度不高

很多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主动意识不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缺乏税收筹划的意识,认为企业应该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纳税,不需要进行纳税筹划;一些企业认为税收筹划是在钻国家政策、法律的空子,属于违法行为;还有些企业宁愿偷税、逃税,也不愿进行税收筹划。

(二)税收筹划专业人才极具匮乏

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和知识性较高的经济活动,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我国开展税收筹划研究时间比较晚,实践经验也较薄弱,特别是专业的税收筹划人才极其匮乏。很多中小商贸企业没有设置专门税收岗位,也没有专业的税收法律人才,对国家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特别是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把握不足,缺乏通过税收筹划为企业谋取收益的能力。另一方面,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人才稳定性差、流失严重也是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

(三)税收筹划脱离企业经营实际

不同的企业因其规模、经营方式、产品特点以及企业所处阶段等方面不同,税收筹划方案也不尽相同。实际操作中,一些商贸企业倾向于模仿、照搬个别企业的成功案例,没有将税收筹划与企业经营实际相结合,税收筹划效益无法得到体现;同时,税收筹划缺乏统筹安排,如,公司是开设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缺乏周密的研究;又如,销售部门设计的促销方案,未充分考虑哪种方案的节税效益最大。

二、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切入点

(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是商贸企业重要的流转税,占商贸企业税负的一半以上,存在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与筹划效益。筹划的思路有:1.企业设立的增值税筹划。一是做好企业身份选择。一般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若是高科技商贸企业,更适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二是确定好企业的投资方向和地点。我国税法对投资方向不同的企业税收政策不尽相同。例如民营商贸企业可考虑不同形态公司的组合,既有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也有一般纳税人企业,甚至也可是个体户,根据经济业务的特点匹配不同的公司,从而实现税收筹划效益。又如一些园区为吸引企业入驻,往往设置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企业可统筹考虑。2.进项税抵扣凭证的管理。例如商贸企业可设立专门的发票管理岗位,具体负责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开具、验证、保管等工作。特别注意,办公用品的购买、汇总运输发票、劳保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有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清单,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兼营业务的纳税筹划。《税法》规定,对于税率不一致的兼营业务,财务账列应分别进行核算,按各自对应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核算应纳增值税。因此,商贸企业对于兼营业务应分开记账,做好会计核算,避免多交税款。4.销售方式的选择与纳税筹划。例如折扣销售是指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考虑到采购方采购数量多、金额大等原因,给采购方一定的价格让利。《税法》规定,若销售额和折扣金额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销售额以折扣后的余额为依据计算应纳增值税;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开票,那么无论财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抵减折扣额。折扣销售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但是另一方面促进了企业销售,取得了节税效益。

(二)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所得税也是商贸企业的重要税种。所得税筹划的思路有: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考周铁军摘要:目前,我国商贸企业普遍对税收筹划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税收筹划效益未得到合理体现,因此商贸企业有必要对税收1.利用销售收入结算方式和时间进行筹划。商贸企业销售类型主要是现销方式和赊销方式。国家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例如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凭据并将提货单据交给对方的当天;采取分期收款和赊销的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销售方式不同,决定了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是不同的,从而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因此,商贸企业在销售合同中可注明采取赊销方式、分期收款方式进行结算,根据收款金额开具发票。2.成本费用的筹划。(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现行会计政策规定,企业的存货会计核算方法有先进后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企业可以在以上方法中任选一种或几种。当企业预见物价未来可能出现上涨,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这样计算得出的期末存货价值最低,销售成本最高,利润也可以递延至下一个年度,从而延缓纳税时间;当预见未来物价可能会下跌,则可采用先进先出法,这样计算得出存货的价值最低,从而可以延缓纳税,取得筹划收益。(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商贸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可选择加速折旧法,在初期冲减了企业的纳税基数,从而减少了企业初期应纳税款,提高了公司的经营现金流,将企业未来时期应缴纳的所得税先放在企业中运转,延缓了公司的资金压力。但应注意,会计政策要求折旧方法应遵循一贯制原则,折旧方法的变更应经税务机关批准,否则会认为企业在非法避税,有偷税嫌疑。(3)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因此公司在编制年度费用预算时,应结合《税法》规定合理设置业务招待费的预算控制标准;《税法》规定,宣传费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允许当期扣除,因此企业应合理控制宣传费的投入,以达到合理筹划、提高效益的目的。

(三)印花税的税收筹划

商贸企业的涉税环节较为简单,除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另一较为重要的税种是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不高,容易被忽略,很多人都没有注意到,合同的签订方式会影响到应纳税基数。根据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如果购销合同中标明了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金额,并且分别记载,则以不含税金额作为企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