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的类型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5 15: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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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的类型

第1篇

关键词 服务贸易 技术性贸易壁垒 标准 国际贸易

随着服务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它也成为各国政府贸易保护的重点,各种形式的服务贸易壁垒应运而生。在各种壁垒中,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是新兴而富有特色的一种。与传统贸易壁垒相比,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内容更复杂,作用更严厉,影响更深远,发展更迅猛,它已扩展到服务贸易的各个领域,并将取代传统壁垒成为国际贸易壁垒的主体和实行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当前,对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货物贸易,针对服务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还很少。因此,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引起我们的特别关注。

一、服务贸易壁垒和技术性贸易壁垒

(一) 服务贸易和服务贸易壁垒

服务贸易是指有形的服务输出与输入以及在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没有实体接触情况下发生的无形的服务交换。服务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服务生产者或提供者的服务提供或销售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即凡直接或间接地使外国服务生产者或提供者增加生产或销售成本的政策措施,都有可能被外国服务厂商认为属于贸易壁垒。由于国际服务贸易在跨国界移动时是以人员、资本、服务产品、信息等的流动为载体,一般不进行海关登记,所以,利用高关税保护本国服务业一般难以奏效,而利用非关税壁垒限制外国服务者的服务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保护手段。服务贸易壁垒的目的是保护本国服务市场、扶植本国服务产业、增强其竞争力,同时抵御外国服务进入,削弱外国服务的竞争力。据统计,目前国际服务贸易壁垒达2000余种,常见的服务贸易壁垒有:限制开业权,限制数量,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实行差别待遇,不承认外国颁发的教育证书等资格证书,限制人员、资金、技术、信息的国际流动,实行外汇管制,规定政府或其代表机构只能购买本国的服务等。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不可逆性、不可储存性、异质性、生产与消费同步性等特点,这导致服务贸易壁垒更具刚性和隐蔽性,并与投资壁垒、政府管制联系更为密切,政策保护的目标也更为广泛。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形式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那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的某些特性的规定、标准和法规,以及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确定商品质量及其适应性能的认证、审批和实验程序所形成的贸易障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十分广泛,既涉及国际或区域性协议、国家法律、法令、规定、要求、指南、准则、程序等强制性措施,也包括非政府组织等制定的自愿性规则。其表现主要形式一是技术法规,涉及劳动安全、环境保护、卫生与健康、交通规则等方面;二是技术标准,包括生产、试验、检验方法标准和安全卫生标准,标准的技术差异经常作为贸易保护的措施,有些标准的规定甚至是经过精心策划的、专门用以针对某个国家的出口产品;三是质量认证,各国认证体系之间的差异会成为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四是绿色壁垒,各国对环保标准的要求和环保资金的投入的差距造成了实际上的贸易障碍;五是检验程序和检验手续,有些国家为了达到贸易保护目的在产品的试验、检验程序和检验手续上设置重重障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涵盖范围日趋广泛,产品形上涉及初级产品、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制成品,产品生命周期上涵盖研究、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等各个环节。

二、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产生机理

(一)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当前,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是从生产和货物贸易领域向服务贸易领域渗透,已扩展到金融、投资、信息、知识产权等领域。这是因为服务业和科技的发展使服务的技术化程度不断提高,这促使标准化活动也突破了传统的技术领域向服务领域扩展,服务的可标准化对服务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指出:标准是文件化的协议,包括技术规范或其他特殊准则,目的是作为法规、指南或特性定义而系统地使用,以保证材料、产品、加工或服务适用其目的。服务标准化的目的是提高服务的透明度,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确保其安全,统一服务企业和行业的标准,降低服务成本,增强竞争力,也便于不同系统之间互相兼容,有利于服务贸易。但服务贸易也会出现因服务标准化带来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技术标准和特殊就业条件已成为服务业重要的贸易壁垒形式。

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可分为兼容性标准壁垒和最低质量标准(MQS)壁垒两种。兼容性标准主要涉及作为中间投入的生产者服务和依托高新技术存在一定网络效应的有关服务。技术进步使得服务专业化、精细化,一方面,所提供的中间服务也被要求符合一定技术标准;另一方面,能够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越来越多,服务提供者范围越来越广,而成长于不同环境的服务提供者必然存在操作方法、所用材料等多方面差异,从而客观产生标准化的迫切要求和有关服务的标准冲突,这要求所提供服务规格一致,以便比较与通用。最低质量标准引起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在服务贸易似乎更普遍,如电子商务服务所要求的现代化通讯网络设备,特定规格航空运输服务所要求的机场基础条件,不同档次住宿服务的星级要求,某些专业提供者的学历要求等。

(二) 服务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的机理

服务进口国的服务水平如果领先于出口国的平均服务水平或相对于出口国的服务具有网络优势,或为了约束进口服务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从增进本国福利和消费者的消费者剩余来衡量,那么进口国服务标准的制订会高于出口国所能达到的服务标准,从而为出口国的出口制造了贸易壁垒。服务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产生即服务技术标准向技术性贸易壁垒转化主要有三种机理。

一是由于服务、技术水平差异和传统习惯造成的转化。各国服务、技术发展水平、风俗习惯、文化制度差异使各国服务业的形式、内容、技术标准、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如果服务进口国所采用的技术标准高于或异于出口国服务的技术标准,出口国服务业一时达不到进口国的水平或标准,这种由各国经济、技术水平构成的差异便在客观为出口国出口带来不便,技术标准就转化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不仅针对服务品质本身,还可能表现为对服务提供者或过程的规范。如各国的会计服务准则、规范、内容和从业资格的差异成为会计服务贸易的壁垒。

二是消除服务消费外部性造成的转化。各国关于提供服务技术化程度的有关服务标准,比如为限制各领域服务消费导致的外部性而制订的国内法规,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表现形式。有些服务行业在消费时具有噪音、污染、电磁辐射等负外部性,对于达不到进口国相关技术标准的国家来说,技术标准就转化成技术性贸易壁垒。有些服务行业如电信、计算机和信息处理存在规模、效率、安全等技术门槛,较高的技术标准可以有效地消除负外部性,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和安全,导致这些行业的服务技术化程度和对服务品质要求越来越高。

三是以贸易保护为宗旨的转化。有些服务行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自然垄断性质,有些则可能影响整个社会,这需要政府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为了保护本国弱势行业或者受到进口威胁的重要行业,增加进口商的生产、运输、管理等成本,超过所需最佳标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服务市场而制订的国内法规可视为技术性贸易壁垒,这种技术性贸易壁垒实质上是一种贸易保护。随着服务贸易知识化和技术化程度的提高,以行业规范为目的的国内法规越来越多地成为服务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源泉。

三、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

随着服务贸易从运输服务、工程承包等传统领域转向资本、知识密集型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愈益成为阻碍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最重要障碍:首先,它会限制市场准入。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面在不断扩大,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国家和地区也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其次,削弱了我国服务产品的竞争力。我国服务业起步较晚,发展水平较低,服务企业为达到市场准入门槛需要更新设备、引进专利、培训人才、通过国外进口商指定的费用高昂的服务质量认证,这势必增加我国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价格竞争力。此外,在越来越高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面前,我国部分服务贸易市场可能会萎缩。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一把“双刃剑”, 我国也可利用它使之成为规范国内市场的非歧视性政策工具。WTO/GATS和其他国际协议都允许采取诸如技术标准之类的非歧视性政策规制国内市场以增进经济效率。一方面,如果我国采取最低质量标准(MQS)政策,我国低质量服务提供者不得不额外投资于技术开发以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想要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竞争者面临我国低质量提供者的质量改进,从而与其提供服务的替代性增强,价格竞争激化,而被迫改进技术,提高质量,与低质量提供者拉开差距以保持竞争优势,市场上服务的总体质量提高了。另一方面,对于发达国家通过制订高于我国服务企业水平的最低质量标准而造成的贸易壁垒,如果我国与发达国家存在战略贸易伙伴关系,或者制定与实施能够包容我国较低质量服务提供者的最低质量标准,不会对发达国家国内市场造成太大的质量扭曲,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发达国家较高质量服务提供者进一步的技术进步,降低超额垄断利润,对双方都有利。我国可与发达国家进行贸易磋商,争取在发达国家提供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相对较低质量服务。

四、我国跨越服务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途径

(一)积极参与服务和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建设

我国服务标准化工作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服务标准总体水平偏低,覆盖面窄;参与国际服务标准化工作的能力较低,影响力小;法规、标准机制不完善;企业标准化意识淡薄,还没有成为制定各级服务标准的主力军;国际标准化人才短缺。因此,首先要认真研究发达国家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动态,积极参与和承担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鼓励企业参与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把我国的意见、要求和技术标准纳入国际标准,打破由发达国家制定标准而形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二是完善国内有关法规,调整我国标准结构,修改某些不合时宜的政策法规。根据WTO/TBT协议中关于标准制订的原则,整合各技术分委员会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功能,形成一个服务标准化网络,使我国的服务标准尽快接近国际先进标准。同时,充分利用WTO/TBT有利条款,制订保护我国传统工艺和特有服务产品的技术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建立自己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三是认真研究和积极推广国际标准,及时了解国际先进服务和技术,提供服务创新和技术改造的方向和目标,推动服务技术的进步,从而达到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此外,还要加大对标准化人才的培养。

(二)建立服务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

国外技术标准和法规经常修订,因此,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时收集、整理、跟踪国外制定标准的动向,建立WTO/TBT查询点及咨询网络,逐步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在某种服务产品出口之前向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构咨询此种服务能否出口、出口之后如果遭遇到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该如何处理。这要求预警机构充分利用WTO各成员方在WTO协议下提供有关技术标准法规的国家通报咨询点、国内外各种信息系统以及我国驻外商贸、科技机构收集相关信息,编印、翻译、出版国外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材料并及时最新动态。

(三)企业应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管理体系

采用国际标准是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打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效手段,这不但可以提高我国服务业的标准水平和服务竞争力,还有利于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服务贸易的竞争。首先,要建立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包括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相配套的地方标准体系建设,使企业服务达到市场准入标准。服务企业应按先进标准或国际标准进行作业,淘汰落后的服务技术及工艺,完善服务的质量检测手段,逐步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标准化体系,加快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步伐,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同时,在企业积极推进ISO9000和ISO14000系列国际标准认证,以应对质量壁垒和绿色壁垒。此外,要进行服务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际标准对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的监督和检验。各类检验、监测机构要以科学、公正、公平为准则,达到国际互认的目的,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四)企业应主动收集有关服务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

企业除了向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构咨询外,自己也要做好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细化主要进口国贸易壁垒对企业具体服务产品的影响,提出相应对策。企业要充分掌握有关进口国关于服务产品的技术、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的标准及法规,熟悉有关的合格评定程序及认证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将本企业服务与贸易对象国的各种标准及法规相比较,分析研究其差距,为改进服务提供现实依据。此外,还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公约、国际贸易协议中保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免遭发达国家歧视的保障条款,争取应该享有的权利。

(五)企业应逐渐提高服务的技术含量

提升服务的技术含量和质量是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关键。服务企业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服务创新转换服务结构。这一方面要加强对服务创新的投入,通过专门机构跟踪国际领先技术、最新专利走势,为提高技术含量打下基础,并开发有自主产权的专利技术,降低生产成本,最终掌握竞争的主动权。另一方面要加强技术研发特别是关键技术的研发,不断开发服务的新工艺、新方法,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吸收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科技水平和服务的科技含量和创新能力。此外,还可以利用技术转移即引进先进技术并通过模仿和扩散等示范效应带动整个产业链的升级。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刘维瑛、宋涛:关于国际服务贸易壁垒问题的反思,《北方经贸》,2005年第6期。

黄岳衡:对服务壁垒与服务标准化的若干理论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04年第2期。

一凡: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新趋势,《世界标准信息》,2006年第2期。

俞灵燕、计东亚:技术壁垒作用机理及其在服务领域的表现――一个基于MQS模型的经济学分析,《财贸经济》,2005年第7期。

程蕾:《技术标准到技术壁垒的转化机制分析》,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

郭巧东: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对我国的影响与对策,《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

第2篇

随着全球文化贸易规模的增大,文化贸易的集中度也逐步提高,一个国家的文化生产能力,与其资本运作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外贸依存度相关联。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综合实力越是强盛,发展文化产业的基础也越雄厚。

一、我国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

1、从对外文化服务的特征看

(1)文化服务的生产和消费的不可分离性决定其具有规模效益的可能性较小,要求提供者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与专业素质优势。文化服务具有不可分离性,其生产和消费是同时进行的,不可能像货物贸易那样集中生产实现规模效益,很多文化服务是在很大区域内为消费者分别设置很多进入点,实现规模效益的可能性小。文化服务业要具有规模优势,只能靠无形资产和管理资源的规模使用,如社会化经营和一体化经营。

(2)文化服务的不稳定性要求提供者具有人员素质、管理、创新和差异化等优势。文化服务具有不稳定性,其质量难以标准化,因此,文化服务具有很强的潜在可变性。通过重构文化服务的行为、加强管理和对人员的培训,将服务的生产过程简化和标准化,就要求文化提供者具有人员培训和管理方面的优势。且文化服务的可变性为提供个性化服务提供了机遇,通过向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突出其特色,使之成为一种竞争优势,创新和差异化优势在此显得尤为重要。

2、从文化服务的要素密集度看

按照传统的要素密集度划分,可将文化服务分为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1)劳动密集型,指主要靠人直接提供的服务,如对外演出、会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货物贸易的比较优势在于劳动力成本,而此类型文化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侧重于劳动力的素质。(2)资本密集型,指主要靠设施提供的服务,如图书馆、博物馆的服务。同类型货物贸易的比较优势在于资本,而此类型文化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除了指有形的设备外,还包括人力资本因素。(3)技术密集型,指主要靠信息技术提供的服务,如咨询、软件。该类型货物贸易的比较优势在于货物的技术含量,文化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更侧重于研究开发、培训教育等。

二、将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

1、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是动态的。传统的比较优势是由要素禀赋和交易条件决定的静态优势,但不是一成不变的,随时间的推移,旧的比较优势将逐渐被新的比较优势取代。尤其是文化服务贸易,其比较优势以人力资本和文化资源为基础。人是文化的主体,人的变化会引起文化的变化。二者是互动的关系。可以说,我国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是短期的,欲赢得长期发展,须将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

2、在对外文化服务贸易中难以通过成本计算来肯定比较优势。文化是一种无形的产业,且各国文化不同,很难按相同标准通过成本计算而确定。同时,对外文化服务贸易中出现的大量限制,如外国政府对我国文化服务施加的特别管制和市场干预、拒绝开放某些文化服务领域等,使文化服务产品的比较优势更难以计算,影响到比较优势的发挥。如韩国对境外的文化产品采取了严格的自我保护措施,从而影响了我国对韩国的文化服务贸易。

因此,认清我国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现有的比较优势,并将其转化为竞争优势,才能形成真正的竞争力。

三、培育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竞争优势

1、创作和研发大批既代表我国民族文化、又为国际文化市场所欢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产品。我国传承了5000年的文化脉络,文化积淀极为深厚,获得了世界的尊重。但许多文化资源与遗产还不能直接变成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我国文化工作者,要根据国际主流文化市场的需求,在深入发掘的基础上再创造。

第3篇

摘要:贸易产业的三个层次布局合理化可以充分发挥商品资源在市场上的最大化功能作用,本文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贸易产业可持续发展进行产业布局的制度安排的论点,并对贸易产业与相关产业、贸易产业与不同行业和贸易网点的合理布局进行阐述,旨在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贸易产业;产业集群;产业布局

在人类社会元素中,交通元素、旅游元素、贸易元素、餐饮元素和娱乐元素,被称之为五大元素。它是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其中贸易元素尤为重要。这五大元素并不是孤立的,它们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构成人类生活的重要方式。从整体而言,贸易业与交通业、旅游业、餐饮业和娱乐业形成不同产业之间的相联关系,在产业布局上有一个贸易产业与相关产业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为贸易业提供货源的工农业及相关服务行业。此外,从贸易行业来看,不同贸易行业之间也有一个布局问题。从微观上看,在一个区域范围内也有一个贸易网点的布局问题。由此可见,在贸易产业布局上有以下三个层次:一是贸易产业与国民经济其它产业之间的合理布局;二是不同贸易行业之间的合理布局;三是同一区域内不同贸易企业的合理布局。这三个层次布局合理化,就能充分发挥商品资源在市场上的最大化功能作用,就能避免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就能有效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一、贸易产业与相关产业的合理布局

无论在城乡市场上,还是在特定区域内,都有包括贸易产业与相关产业集结在一起的产业集群,共同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如果产业布局不合理,就必然出现两种结果:一是产业布局超过社会需求而导致资源的浪费,二是有些产业过多或过少,造成产业结构不合理,不能满足各种消费需求在结构上的要求。

无论是生产消费需求,还是生活消费需求,都是多方面的,因此,在区域空间布局上,一定要在消费需求总量及其结构上,合理安排贸易产业和其它相关产业之间的比例关系,使社会资源在不同产业之间得到合理配置,尤其是贸易产业与农业、工业、餐饮业、交通业、娱乐业等之间的合理布局,使各种产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发挥其各自的功能作用。

在贸易产业与相关产业之间是否合理布局,有三个基本原则作为评估标准:一是各个产业在满足消费结构上以供求关系为判断标准,如果各个行业的供求关系处于基本均衡状态,可视为合理布局。二是资源与产品供应以市场营销效益为评估标准,如果各个产业在经营上都能得到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或在行业平均利润率上下波动,则视为产业布局较合理。三是产业发展速度以发展潜力为判断标准,如果有些产业开始委缩,就说明该产业进入调整期,应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因而在产业布局上是一个动态调整过程。

二、贸易产业不同行业之间的合理布局

如果以经营商品种类为划分贸易行业的标准,那么,贸易产业可划分为建材贸易行业、汽车贸易行业、纺织与服装贸易行业、家用电器贸易行业、家俱贸易行业、化工用品贸易行业、食品饮料贸易行业、农产品贸易行业和文化用品贸易行业等。如果从营销学角度划分,可以把上述行业划分为细分市场,即建材市场、汽车市场、纺织与服装市场、家用电器市场、家俱市场、化工市场、食品市场、农产品市场和文化用品市场等。因此,贸易产业可以从不同标准进行划分。由此可见,不同贸易行业或不同类型市场的合理布局,必须从宏观与中观两个层次上进行制度安排。从宏观上看,在全国贸易产业布局上,应与相关生产行业进行配置;在中观层次,在各个地区贸易产业布局上,应与城乡市场进行合理配置。因此,政府应在贸易行业之间进行合理布局,使不同行业得到协调发展,使贸易行业结构更加合理化、规模化和均衡化。

三、贸易网点的合理布局

贸易网点,亦称商业网点,是指在同一区域内星罗棋布的贸易企业的分布状况。贸易企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贸易企业,主要指传统意义的零售商业企业,包括大中型商场和各种小型的专业商店。在同一区域内各种类型的大、中、小型贸易企业,应有一个合理布局的问题,即在同一城区内大中型商场和各种小型专业商店在布局上应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关系。

从广义贸易企业布局来看,更符合现代市场区位布局。这种布局有三个模式:一是“一元中心服务贸易圈”,即以综合经营为核心的大型商场为中心,向周边众多中小型服务贸易企业幅射,形成圈层结构或服务贸易圈;二是二元中心服务贸易圈,即以二个不同类型的综合经营大型商场为中心,周边中小型服务贸易企业向综合经营商场集结,形成商业中心区;三是多元中心服务贸易圈,即以三个不同类型综合经营商场为核心,形成三角型服务贸易圈,成为商品集散中心和物流中心。它既是在市场营销辐射效应作用下形成的,也是新型城市由政府总体规划布局中形成的,是产业布局的一种延伸。

一元中心服务贸易圈与多元中心服务贸易圈,是现代城市市场与乡村市场中服务贸易产业集群的一种集结方式。其中,一元中心服务贸易圈是新型乡村市场产业集群的特征,多元中心服务贸易圈是现代城市市场发展中服务贸易产业集群的标志,二元中心服务贸易圈则是新兴城市以及港口开发区服务贸易产业集群的表现形式。这三种发展模式将是中国国内市场未来贸易产业可持续发展动态结构的集约方式,政府应在制度安排中密切关注这一动态。(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经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异质性企业全球组织生产模式选择研究”(2012Q096)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SaaS模式;贸易企业;原子

中图分类号:TP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0)21-5689-02

Trade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Perspective from SaaS

ZHOU Li-fen,LIU Kun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omputer network technology, unified international market has been formed. Competition among enterprises has become an enterprise supply chain and rival competition between the supply chain, which requires the need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ies, trade for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the need for certa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ifficulties. This departure from this situation,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aaS, SaaS model of the object model based on atom trade enterprise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Key words: SaaS model; trade enterprises; atom

传统的ERP企业管理信息系统采用是以企业用户自身为中心来购买和部署,这种模式给企业带来了很多问题,如软件使用许可证费过于昂贵、承载软件运行的硬件设备费过于庞大、软件及其所产生数据的维护及备份工作成本开销等问题[1],只有大型的企业才可以考虑建管理企业的ERP,而对于一些中小型的企业,要在市场中获得核心的竞争力,就不得不进行业务创新、管理创新,而每一次创新都得重新做系统,这样信息化建设的成本就很高。对于软件生产商而言,还需要考虑维护、版权等问题。

最近开始兴起的一种完全创新的软件应用模式(SaaS模式),它是一种通过Internet提供软件的模式,厂商将应用软件统一部署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客户可以根据自己实际需求,通过互联网向厂商定购所需的应用软件服务,按定购的服务多少和时间长短向厂商支付费用,并通过互联网获得厂商提供的服务,且无需对软件进行维护,服务提供商会全权管理和维护软件[2]。

贸易行业是一个国家产品流通的重要行业,是国家对外的一道经济窗口。而贸易行业又是一个很特殊的行业,做贸易的企业没有自己的核心产品,主要是做某种品牌的销售业务,另外就是企业就是有自己的产品也是简单加工组装的产品,实际基本上还是某品牌的。同时贸易这个行业它又是直接面临国际市场同行的竞争。因此做贸易行业的企业信息化建设就很重要。

1 SaaS模式下贸易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特点

贸易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要求能对整个贸易型企业的人力、物流、票据流、资金流、财务以及所有业务流提供大量的智能化处理并实施有效监控管理,要求涵盖几乎所有工作人员如市场营销、采购、销售、货运、仓管物流、报关、管理会计、财务会计、各类主管等的日常业务处理工作,全面满足贸易企业的应用需求。不同类型和不同行业的贸易企业对这些日常业务的处理需求又不一样,因贸易企业之间的这种差异,直接导致SaaS软件服务模式下贸易企业管理信息系统需要有以下几个特点:必须为不同的企业用户提供不同的系统界面、不同的业务逻辑、不同的企业用户提供逻辑上不同的逻辑结构、提供企业可以定制的业务和界面功能等。

2 系统的设计

2.1 数据模型的设计

数据模型是数据库中用于抽象、表示和处理现实世界的,应满足三方面的要求:一是能比较真实地模拟现实世界;二是容易为人所理解;三是便于在计算机上实现[3]。在开发实施数据库应用系统的时候,根据模型应用的不同目的,有两类模型,一个是面向问题领域的模型叫概念模型,一个是面向设计领域的模型叫DBMS支持的数据模型。第一层信息抽象用传统的方法是E-R模型,而我们在做设计的时候,现实世界的信息由以下几种抽象概念构成:

信息原子:指不可继续划分的基本信息单元。

原子属性:信息原子的特有性质,是信息原子本身来维护的,并且任何两类信息原子的原子属性是不重复的。原子属性也可称为数据项。

原子类型:具有相同原子属性的信息原子属于某一类型,称为原子类型。

原子关系:信息原子之间是有关系的,可分为包含关系和分配关系。包含关系指描述对象的所有信息原子之间的集合关系。分配关系指对象之间的关系映射到信息原子之间的关系。关系有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三种。

我们把由信息原子构造的模型暂称为对象原子模型。E-R模型是将对象自身包含的所有信息转化为对象的属性,而对象原子模型是将对象包含的信息进行归类并抽象形成各个独立的信息单元,他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如何构造的。下面以实例说明贸易企业的资源对象客户的数据模型的构建。

资源对象客户是贸易企业中的管理对象。一个客户对象首先被映射成一个客户信息原子,该信息原子不包含任何客户的属性,而通过链接其它信息原子来扩充客户相关信息。关于客户的信息包括部门ID、客户标识、客户信息等,将这些信息进行归类,可分解出5个信息原子与客户信息原子链接,如图示1所示。图1中客户划分是动态信息原子,其它的都是静态信息原子。区别静态与动态信息原子的依据是该信息原子是否在对象发生状态改变或者对象与其它对象相互产生作用。

2.2 元数据结构

在给信息原子定义元数据结构的时候,我们是这样定义的:一个原子的定义包括属性列表、事件列表、方法列表、原子编号、原子标题、原子状态、原子类型。其中列表用于存放原子属性、事件、方法。原子编号在系统中唯一标识一种信息原子类型。原子标题是信息原子的名称。原子状态表示该类型的信息原子是否在数据模型中可用。原子类型指该信息原子所包含的数据属于何种类型。

原子的属性我们是这样定义的:某个原子的原子属性有唯一的编号和名称。属性的状态表示值是否需要存储。如果原子定义中原子状态为不可用,那么该原子包含的属性也不可用。对于那些属性是对象的唯一标志的情况,我们就采用在属性元数据结构中增加标识项,用于标识是否作为主键。数据类型项描述了某个具体值的数据类型。原子关系由关联原子、关系类型、约束三部分定义。关联原子指与本原子相关联的原子,以原子编号形式存储。关系类型定义本原子与关联原子的关系。约束项则定义了原子与原子之间的特殊约束。在定义的时候我们发现原子属性和原子关系的元数据结构很类似,我们就增加属性类型项来区别一般的属性和原子关系。

原子定义中还包括了事件和方法的定义。一般地,当原子状态或原子属性发生改变时,原子将发生一些事件,通知系统作相应的处理。原子方法定义了针对原子对象的操作及数据处理。

2.3 数据库的设计

用关系数据库设计的理论,实体或对象将转化为一张二维的关系表。而在我们的设计中,对象是由若干个信息原子组成的,就把问题即转化为存储原子和原子关系的问题。每一类信息原子与一张关系表对应,关系表的字段与原子属性相对应。

对象方法调用执行的第一步是读取映射关系,即确定原子属性与原子关系在关系数据库中的存放位置。如表1所示。表2是存储原子对象的关系表,表中的一条记录描述了一个原子对象的所有属性和所有的一对一原子关系。表3存储了多对多的原子关系。

表1 原子属性、原子关系与关系表的映射 表2 原子对象对应的关系表表3 多对多的原子关系表

3 系统的功能及开发工具

3.1 系统的功能

贸易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模块有:销售链管理,采购链管理,库存管理,物流管理,报关管理,统计报表,工资管理,固资管理,业务账款,业务核算,预测管理,财务总账,客户关系等。以采购链管理为例,采购链管理系统又由采购计划单、询价单、供应商报价单、采购合同、采购收货、采购发票采购付款等功能模块组成。这些功能模块中能提供背景图片、操作界面布局、组织机构、用户权限、数据辞典、数据字段、单据流程、查询条件组合、报表设计、智能提醒、出库方式、库存计价、打印输出、统计查询、数据库维护设置、价格策略、业务财务接口等100多项自定义功能,以充分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3.2 系统的开发工具

贸易企业管理信息系统采用客户端/服务器端(C/S)架构,使用.NET作为前台开发工具,后台数据库使用SQL Server 2000,并利用VPN技术实现对系统的远程访问。

4 总结

本文给出了SaaS模式下贸易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特点,提出了一种基于原子对象模型构建贸易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方法,限于篇幅,本文没有对SaaS模式下系统的架构、配置与实现进行阐述,本系统已经正式投入运行,运行的过程中还是有一定问题,比如需要异地办公的时候,就实现不了,需要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 谢亿民.互联网和软件融合成就SaaS[J].软件世界,2006,(15):31.

[2] Saaksjarvi M,Lassila A, Nordstom H.Evaluating the software as a service business model:From CPU time-sharing to online innovation sharing[C].//IADIS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E-Society,Qawra,Malta,2005.

第5篇

内容摘要:中新自由贸易协定是我国与发达国家达成的第一个全面的自由协定。协定中有关自然人流动的制度安排,较之WTO及我国其他自由贸易协定,有较大的改进。具体体现为:确定自然人的类型,明确相关术语;水平承诺自由化程度更高;深化了部门承诺;增加临时雇佣入境承诺;移民手续更便利;新增假期工作机制安排。

关键词:中新自由贸易协定 自然人流动 具体承诺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于2008年4月签署,2008年10月协定正式生效。该协定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也是我国与发达国家达成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自然人流动的制度安排,较之WTO及我国其他自由贸易协定,有较大的改进。本文重点对中新自由贸易协定自然人流动规则进行评析,以期对WTO现有的自然人流动谈判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规则概述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对服务贸易的界定采用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模式,即将服务贸易划分为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种模式。其中,自然人流动是指一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境内以自然人存在方式提供服务。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自然人流动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九章及相应的附件中。协定第九章是对自然人移动进行规定的专门的一章,共计十个条款,逐项规定了定义、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快速申请程序、临时入境的准予、临时雇佣入境的准予、透明度、联系点、自然人移动委员会、争端解决。该章规定了自然人流动的一般条款和基本纪律。

中国与新西兰有关自然人流动的具体承诺的内容包含在附件十、附件十一中。附件十是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包括中方承诺和新方承诺。附件十一是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承诺,仅含新方承诺。在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新方承诺中,新方对中医执业者(包括护士)、中餐厨师、中文教师助理、中国武术教练、中文导游及从事特定技术职业的技术工人进行了承诺。其中,关于技术工人的入境,所规定的职业选自新方的技术短缺部门。此承诺适用的部门将在双方通过换文达成的安排中列明。因此,《双方关于技术工人有关问题的换文》构成了自然人流动雇佣入境新方承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依照此规定,自然人移动委员会每5年将对所列部门进行审议。

此外,中国和新西兰还对“假期工作机制”的实施安排达成了谅解。

规则评析

中国和新西兰均是WTO的成员方,适用WTO有关自然人流动的规则和双方的具体承诺。WTO现有的自然人流动规则和具体承诺存在诸多不足,旨在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服务贸易谈判也迟迟未能达成协议。较之WTO,《中新自由贸易协定》的自然人流动规则及承诺有着较突出的改进,这为中新自然人流动的发展提供了更加优惠的制度支持,也为我国其他自由贸易协定中自然人流动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借鉴。

(一)确定自然人的类型并明确相关术语

在WTO成员方的承诺表中存在着大量模糊的术语和定义,这为自由行政裁量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并构成了壁垒(Josephine Frawcisco,2002)。其中,对于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尚没有一致的分类和界定。何为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分为哪些类型?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各成员方在承诺表中也没有达成共识。因此,含有模糊术语的承诺具有很强的限制性,实际是成员方在对自然人流动放开本国市场的同时暗地的构筑壁垒。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明确了自然人流动规则的适用范围,将自然人划分为五种类型:商务访问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技术工人、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和安装人员。协定对这些术语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对这些概念中所含的概念,如经理、专家,进行了界定。

依协定的规定,商务访问者包括商品销售人员、服务销售人员、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合同服务提供者是指一方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的雇佣人员为履行其雇主与另一方境内服务消费者的服务合同,临时进入另一方境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其中,雇员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适当的学历和专业资格,报酬由雇主支付,雇主为公司或合伙时,在服务消费国境内需无商业存在。公司内部流动人员是指在另一方境内有商业存在的一方服务提供者或投资者的雇员,限于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或专家。技术工人指一方自然人进入另一方,旨在按照与该方自然人或法人缔结的合同从事临时性工作,并具备从事该工作的适当资格和/或经验。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和安装人员是指提供机器和/或设备配套安装或维护服务的自然人,且供货公司的安装和/或服务是机器设备购买的条件。

(二)水平承诺自由化程度更高

具体承诺分为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水平承诺适用于所有列入承诺表的服务行业的服务贸易。水平承诺体现了承诺的整体性,它规定了一成员方对某种服务提供方式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上的基本规则。《中新自由贸易协定》自然人流动水平承诺较之双方在WTO中的承诺,自由化程度更高。譬如,根据自然人临时入境中方承诺,新西兰商务访问者在我国境内停留的期间为6个月。而我国在WTO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承诺服务销售人员入境期限为90天。相比之下,一方面,中新贸易协定阔宽了准入的自然人类型,商务访问者不仅包括服务销售人员,还包括商品销售人员和投资者。另一方面,准入的商务访问者在我国境内停留的期限延长了约一倍的时间。这使得新西兰的商务访问者有了相对更充裕的时间在我国境内进行服务销售谈判,商品销售谈判或设立、扩大、监督和处置该投资者的投资。

(三)深化了部门承诺

部门承诺是针对特定部门所做出的承诺,具有灵活性,是水平承诺的必要补充。在WTO的现有承诺中,各成员方对自然人流动的承诺以水平承诺为主,在部门承诺中大都规定“除了在水平承诺部分指明的约束外,不受约束”,部门承诺形同虚设。这便无法发挥部门承诺的作用,难以满足特定服务部门的特殊需要。服务部门种类繁多,各个部门有其特殊的情况,光靠水平承诺显然是无法全部囊括的(李琴,2005)。

通过对协定的研读,可以发现在中新贸易协定中,部门承诺成为了水平承诺的有益补充。譬如,在我国对自然人临时入境的承诺中,中方对以下服务部门做出了部门承诺:医疗和牙医服务、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笔译和口译服务、教育服务 (不包括特殊教育服务、国家义务教育)、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服务、国际货运和客运服务(不包括沿海和内水运输服务)。这些部门承诺针对特定的服务部门,做出了较之水平承诺更具体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

(四)增加临时雇佣入境承诺

东道国公司的外籍雇员提供服务是否属于GATS框架下的自然人流动尚属一个不确定的问题。将这种服务提供模式纳入GATS很有必要,这对于增进发展中国家和世界整体福利都是有益的(李琴,2007)。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专门对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做出了规定。临时雇佣入境是指包括技术工人在内的一方自然人进入另一方境内,以期按照根据接收方的法律订立的雇佣合同从事临时性工作,且不以永久居留为目的。

在附件十一中,新西兰就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做出了承诺。与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所采取的水平承诺与部门承诺相结合的方式不同,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承诺是针对具体职业做出的。新方对从事六类职业的中方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做出了承诺,分别是中医执业者(包括护士)、中餐厨师、中文教师助理、中国武术教练、中文导游及从事特定技术职业的技术工人。前五种职业比较具体明确,这些职业与中国特有的文化与语言相关,中国人在从事这些职业上具有绝对优势,新西兰人很少有人能从事上述职业。因此,允许从事上述职业的中方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并不会挤占新西兰人的工作岗位,扰乱其国内劳动力市场。相反,它能丰富新西兰的劳动力市场,为新西兰人提供具有中国特色的服务。

从事特定技术职业的技术工人所从事的职业必须是中新通过换文达成的安排中列明的技术短缺部门,自然人移动委员会第5年对所列部门进行审议。首次5年安排所列明的特定技术职业共计20个,分别是计算机应用工程师、高级测试分析师、结构工程师、兽医、装配工及车工、注册护士、焊工、高等教育讲师、幼教教师、电器/产品设计工程师、审计师、电子技师、临床放射诊断医师及临床放射治疗师和核医学技术人员、船体制造工、电影动画师、电工、管道工、汽车电工、柴油机修理工、汽车修理工。

(五)移民手续更便利

自然人流动不可避免地涉及人员的出入境,入境手续的繁复构成了一项很重要的自然人流动壁垒。为了削减移民手续对自然人流动所造成的阻碍,以避免不当影响或延误本协定项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或投资活动的展开,《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对移民手续规定了快速申请程序。协定要求各方应当快速处理另一方自然人的移民手续申请,包括进一步的移民手续要求或相关的延期。各方应当直接通知或通过申请人授权的代表或预期雇主通知申请人临时入境和临时雇佣入境的申请审批结果,包括居留时间和其他条件信息。对于依照其国内法律法规,提交的完整临时入境和临时雇佣入境申请,应当在提交后的10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对该申请的决定,或告知申请人何时做出决定。应申请人的要求,该方应当提供有关申请审批进展状况的信息,不得有不当延误。双方重申其在《APEC 商务旅行卡实施框架》项下的承诺。此外,协定还规定,受理移民手续的费用不应超过受理服务所需的成本水平。

(六)新增假期工作机制安排

根据《中新假期工作机制安排》,新西兰对我国开放了一种新的工作许可类型:假期工作类。该种工作许可是针对赴新西兰旅游度假并可能短期实习和工作的有技术的年轻人发放的。《安排》规定,新西兰移民局对满足一定条件的中国公民提出的申请,签发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的临时签证。新西兰政府每年发放该类签证1000个。这对于弥补新西兰园艺、葡萄栽培、餐馆住宿(hospitality)等产业的劳动力短缺有帮助。对于我国,则为我国年轻人赴新旅游度假并短期实习和工作提供了一条新的渠道。

结论

综上所述,党的十七大已确定了自贸区战略,更多的自贸区正在建设之中。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自然人流动的制度安排必将为后续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结起到良好的示范性作用。此外,WTO服务贸易谈判历时九年有余,尚在进行当中。其中,自然人流动谈判构成服务贸易谈判的焦点和争议点。中新自由协定较之WTO现有自然人流动规则与承诺的改进之处,对WTO现有的自然人流动谈判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Josephine J. Francisco. Barriers to Temporary Migration of Filipino Workers as Service Providers. Joint WTO-World Bank Symposium, Geneva, 11-12 April 2002

2.李琴.析GATS下有关自然人流动的具体承诺的改进[J].时代法学,2005(3)

3.李琴.论将东道国公司的外籍雇员提供服务纳入GATS[J].国际经贸探索,2007(4)

第6篇

交易类型是指在经济贸易活动中根据交易要素特征抽象出的共通点,依据这些共同点可以区别不同交易分类,方便经济活动的会计或统计核算。如,为了统计内、外贸经济结构关系,需要根据交易内容是否跨境这样的特征,区分为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交易类型分类,可以从交易要素的不同维度着手。

(一)以交易标的物分类1.按交易标的物的自然属性分类根据交易标的物的自然属性,交易类型可以分为有形资源交易和无形资源交易两大类。2.按交易标的物的用途分类体现利益价值的交易标的物,由于追求利益价值的不同,由交易的标的物供求关系决定生产经营主体的主要业务内容,所以从这种角度认识,以交易标的物用途为维度进行的交易类型分类,正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标准的雏形。因此,由于交易类型尚没有推出权威性标准规定,也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以标的物用途维度对交易类型进行分类。行业码实际上是产品码上一级分类码,行业码再细分,即可以细到更多的产品和服务的分类。

(二)按产品和服务的涉税关系分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交易标的物的涉税关系,可以将产品和服务进行细化,进行交易标的物的涉税关系分类,并由此建立了货物劳务税体系的分类。关于货物劳务税的分类,各国税制略有不同,在我国通过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涵盖各行业的交易类型。随着“营改增”工作的推进,将由增值税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交易类型。

(三)按交易方式分类按交易方式分类,在等价交易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区分为以货币换货物(或服务)的交易、货物互换交易、服务互换交易或货物与服务的互换交易等。这种分类,虽然在会计核算上做账时的处理不同,但在涉税关系上都视同销售,都应做视同销售的涉税账务处理或调整,并据此征税。

(四)以结算方式分类以交易不同的结算方式分类,可以区分为一次性付清交易方式、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或赊账交易多种交易类型。不同结算方式的交易类型,在涉税关系问题上,要确认税金的实现与否,在账务处理上也要做相应的关联处理。

(五)其他分类从交货的方式进行分类,可以区分为现场取货或分批送货的交易方式;从交易标的物是否跨境,可以区分为国内交易(贸易)和国际交易(贸易),国际交易又可进一步分为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根据交易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所属行业分类,可以分为生产环节的交易和最终消费环节的交易;依据增值税纳税人分类情况,交易类型又可以分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交易和小规模纳税人交易。现在经济活动中,还会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据其他交易要素的不同特征进行综合分类。

二、交易分类标准化及其编码管理

(一)标准化及编码原则交易分类的标准化是指对交易事项,通过制订、和实施相关标准达到人们对交易活动类型的统一认识,以获得交易事项管理的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标准工作有多个层面,有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可以在不同的范围产生标准化效应。比如在金融领域,根据其金融业务特点,就有反映行业特点的交易分类规定。信息化时代对标准化工作赋予了新的内涵和规定,要求对标准化要素均可以用数码的形式进行定义和反映。上述各种分类,有些会影响到税收政策的应用,有些没有直接的影响,可根据影响的情况决定是否纳入综合分类考虑。对此的处理原则:以交易标的物各种维度的分类,涉及每一笔交易的分类,纳入综合分类考虑;以交易主体维度进行的分类,则利用针对纳税人已有的相关分类代码,不再重复编码。如,反映交易主体所处交易环节和增值税纳税人类型信息,可以从交易主体工商登记所处行业和税务登记纳税人认定予以区分,故不在交易分类综合编码中反映。

(二)交易分类编码规则参考上述对交易类型的主要分类视角,交易类型编码可以尝试用18位码满足主要分类的要求。这18位码大类分为5个方面,分别涵盖内外贸分类、交易标的物内容分类、税种分类、计税形式分类和税目税率(额)分类。各分类的编码规则如下:1.内外贸分类关于内外贸分类,分配占18位码第1区段的1位码,用英文字母表示:国内贸易(D),进口贸易(I),出口贸易(E)。2.交易标的物分类关于交易标的物的分类,参考国民经济行业代码的编制规则,选用6位码,可细至90多万个具体内容,再结合行业划分,足以应付分类要求。分配占18位码第2区段的6位码。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的全国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就是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和税收资料调查特殊的《产品分类代码》对企业涉税信息进行分类的,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也有相应的货物服务分类代码规定。但这两项工作,其中一项工作取6位码,一项工作取4位码,两者不统一,也未申请形成相应的标准。国家统计局也有相关的业务分类,但也尚未形成国家标准。3.相关税政分类关于税政分类要求,是指根据交易直接相关的税种及其政策维度进行的分类。交易活动涉及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和关税,编码注意解决同一交易涉及多税种的问题。税收政策主要提示交易行为是否涉及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交易行为涉及税种较少,取1位代码覆盖相关分类要求。税种分类识别码分配占18位码第3区段的1位码,分配如下:增值税(1),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2),增值税和资源税两税(3),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两税(4),营业税(5),进出口贸易关税(6)。目前,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种可以涵盖所有交易类型。税收优惠政策分类识别码分配占18位码第3区段的第2位码,分配如下:无优惠(0),减税(1),免税(2)。4.相关计税形式在税种确定的情况下,消费税和资源税都存在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计征并存的情况。因此,也需要1位码区分计征形式,据以选择税率或税额计算税款。分配占17位码第4区段的1位码。5.税率(额)分类在税种、税目和计税形式确定后,面临的是税款的计算,要通过编码将各种税率(额)区分开来。由于税率(额)的复杂性,该区段编码占18位码第5区段的8位码,具体分配使用如下:前2位为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由于两者不交叉,可以共用两位码反映税率;第3、4位为消费税、资源税和车购税税率,由于这三者不交叉,可以共用这2位码;第5、6位为消费税、资源税单位税额,由于这两者不交叉,可以共用这2位码;第7、8位为关税税率。以上编码规则可参见交易分类编码表予以集中直观反映。

三、交易分类的应用

通过以上代码规定,可以从涉税的角度对不同交易类型分类,以实现交易分类的标准化。这种代码形式的交易分类标准化,是税源信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交易分类的代码标准化,在税收管理工作中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现实意义:

(一)方便信息化管理信息化时代要求一切工作都以电子信息的形式进行记录和管理。交易分类标准化以后,方便交易信息以标准的分类方法形成电子信息,方便各个交易行为管理部门和工作领域对交易电子信息的形成、应用和管理,并最终形成社会大数据的组成部分供全社会共享。

(二)方便会计分类核算会计准则规定,核算主体应对其交易事项发生的收入或支出按交易标的物的资产性质进行分类核算。现实工作中常遇有交易分类不清,核算混乱的现象。如果在交易过程中按交易分类标准赋予相关的标准代码,相关的电子信息将在会计核算中自动分类核算,形成准确无误的会计核算信息。

(三)方便税源信息申报现行税收征管制度规定,纳税人应在税款实现的次月15日以前对相关纳税资料进行申报,交易类型涉税维度的标准分类,可以方便纳税人在会计核算工作中按交易涉及税种和税率的要求进行分类核算,并在此基础上自动按照纳税申报表的要求形成纳税申报信息,方便日常的纳税申报管理。

第7篇

[关键词] 服务贸易 现状 问题 发展思路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内涵

随着服务业在全球的崛起, 1986年9月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 首次将服务贸易列入谈判议题, 从而引发了全球服务贸易研究大热潮。此次谈判的重要结果是产生了《服务贸易总协定》, 根据关贸总协定(GATT)1994年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服务贸易归纳为商业、销售服务、金融服务、娱乐服务、通讯服务、教育服务、卫生服务、运输服务、建筑服务、环境服务、旅游服务和其他服务12大类。同时,根据GATS的定义,服务贸易有以下四种方式:

1.过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指从一成员国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国境内提供的服务。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指在一成员国增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指通过一成员国的服务实体而向任何其他成员国境内提供的服务,包括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机构提供服务。

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nel)――指一成员国的自然人在任何其他成员国境内提供的服务。说得确切些,就是允许其他国家的人员进入本国提供服务。

二、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服务业实现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了服务贸易的增长。过去10年中,我国服务出口年增长速度均保持在9%以上,超过世界平均水平。据统计,2007年,我国服务贸易(按国际收支口径统计,不含政府服务)进出口增长迅速,逆差规模显著下降,进出口总额达2509.1美元,比2006年增长31%,增幅提升8.8个百分点。其中,出口1216.5美元,增长33%;进口1292.6美元,增长29%;出口和进口分别居世界第七位和第五位,比2006年分别提升1位和2位。服务贸易逆差为76.1美元,比2006年下降15%。从地区看,中国香港地区、美国、日本和韩国为我国前四大服务贸易伙伴。

据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专家分析,虽然增幅较大,但服务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比重依然较低。以2007年为例,我国进出口总额为21738美元,服务贸易占比不足12%。而据WTO统计,2007年,全球范围内服务贸易占国际贸易的比重已超过23%。按照“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要达到4000亿美元。

三、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服务贸易长期逆差,国际竞争力差。自1992年中国服务贸易首次出现贸易逆差,除个别年份(1994年)外,中国服务贸易一直处于逆差状态,尤其是近年来,贸易逆差呈现逐步扩大趋势。服务业落后使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从总体上看,我国服务业的竞争力不如工业,除旅游等少数行业外,多数服务贸易领域处于逆差状态。2000年我国服务贸易总额为660亿美元,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额28700亿美元的2.3%。而同期美国服务贸易总额达4735亿美元,占全球的16.5%,是我国的7倍多。加入WTO后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服务贸易逆差有可能进一步扩大。

这说明,我国服务贸易整体上国际竞争力弱;目前比较优势仍主要集中于劳动和资源密集型服务,而在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服务贸易方面劣势明显。

2.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我国服务贸易不仅发展滞后,而且结构也欠合理。世界服务贸易结构已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朝着技术、知识密集型方向发展,与科技有关的服务业和以高科技为手段的服务贸易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而目前,我国服务贸易主要集中于远洋运输、旅游、建筑等传统产业和部门,而在全球服务贸易量最大的金融、保险、通信、咨询等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的行业,尽管其出口增速高于全国服务贸易出口的年均增速,但目前这些行业规模偏小,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由下表可以看出2006年我国服务贸易的行业构成。

3.服务业整体开放程度较低。我国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远远落后于制造业,许多服务业的对外开放都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才开始试点的。银行、保险、电信、民航、铁路、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至今仍保持着十分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其他一些行业对外资也没有完全开放。从整体上看,中国的服务业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方面开放程度较高,然而于商业性存在方面在外资准入资格、进入形式、股权比例和业务范围等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限制。

4.服务贸易专业人才缺乏、分布不均衡。现代服务业的产业属性是一种人力资本密集型。在全世界范围内,服务产业的发展正处于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人力密集型转变过程。而我国服务贸易方面的人才奇缺,尤其是新兴服务业和知识型服务业所需的外向型高级人才更是缺乏。一部分地区的教育普及程度仍然不高,很大一部分的劳动力不能很好地转化为人力资本,这是一种潜在的人力资本的浪费,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地区服务贸易的发展。而我国的人力资本往往聚集在经济水平较高,教育水平较发达的地区。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教育水平还较低的地区,服务贸易的发展就会受到严重阻碍,因此出现了服务贸易发展不均衡的状况。

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思路和对策

1.立足比较优势,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我国服务贸易在旅游、运输、国外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等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行业存在着比较优势。发展我国服务贸易,首先应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国内政策可以适当向旅游、运输等优势行业倾斜,使之产生规模经济效益从而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也可以通过改善旅游环境,提高劳务输出素质,使我们更好地发挥比较优势。一国要确定自身的对外贸易优势,仅仅靠比较优势是远远不够的,起决定作用的是其竞争优势。创造新的竞争优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企业要有创新精神,通过对服务的需求的分析,以及对服务市场的细分,努力开拓新市场,在新市场中形成竞争优势。第二,企业要主动与竞争者竞争,通过竞争换取效率与进步。第三,引进国外的先进的服务技术和经营理念,提高现有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国际间服务部门的合作和交流。第四,加强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大对教育培训的投入,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个方面的素质,从而提高服务产业的整体素质。

2.保持和促进原有优势产业,同时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服务产业升级。我国的优势服务产业主要集中在劳务和旅游这两大方面。这两方面总的来说都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科技含量比较低。但是对我国来说,他们却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的服务贸易应实现由粗放型,外延型到集约型,内涵型的转变,使服务贸易的发展,服务贸易的出口收入的增长真正建立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而不是靠一般劳动力的大量投入。同时在服务贸易出口方面,在发挥优势,进一步扩大劳动密集型服务的出口时,也要对那些尚处于“幼稚”状态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产业加以适当的保护,使其尽快发展并渐进对外开放。

3.有步骤、分层次的放开国内服务贸易市场,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我国服务贸易与发达国家比,起步晚,总体发展水平低,许多行业仍处于幼稚时期。同时服务市场发育不完全,服务企业竞争力弱,再加上服务业本身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和广泛性等特征,不可激进的推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而是有步骤的逐渐推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在既考虑国际惯例、又考虑国情的基础上来确定服务业的开放度和保留度。一是分行业有选择地进行开放。积极推进旅游、水上运输等领域利用外资试点;扩大国内商业、外贸、会计、法律咨询的开放试点范围;有步骤、有控制地进行开放金融和通讯领域的试点。二是分地区有选择地开放。我国各地服务业发展并不均衡,东南沿海地区尤其上海、深圳,服务业占GDP的比重比其他地区较大,应在开放服务贸易市场方面先行一步;在后进地区,可通过试点试验,减少开放服务贸易市场的风险。同时,要适当加快对国外第三产业的投资,通过设立服务行业的海外机构,拓宽服务贸易发展的渠道。

4.努力构筑科学高效运行的管理体制。服务贸易涉及金融、保险、电信等诸多服务业部门,这就需要建立中央、地方、部门、企业之间统筹协调,相互联动的管理体制。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核心管理型、分工协调型和服务推进型。核心管理型是指服务贸易的管理权限相对集中于某一政府部门。美国为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分工协调型以日本为代表。日本具体分为立法机构、政策制定和执行机构、统计机构及咨询和促进机构四大部分。这种类型设多个管理部门,加强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很重要。服务促进型是以服务贸易促进为主、服务管理为辅的管理模式。根据我国目前服务贸易管理的实际,借鉴世界各国管理服务贸易的成功经验,建立以服务贸易管理主管部门为核心、各部门密切配合、中央和地方互动、政府和企业紧密联系的服务贸易协调管理体制。通过加强宏观规划、调查统计、市场促进、政策协调、对外谈判等工作,使服务贸易管理工作更加务实、高效。

五、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展望

我国发展服务贸易潜力是巨大的。潜力1:服务业发展前景广阔。服务业是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长期以来,中国服务业发展严重滞后影响了服务贸易的发展。2007年,中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为39%,远低于发达国家72%的水平,甚至低于发展中国家52%的平均水平。随着近年来中国政府重视发展服务业,中国服务业快速发展,年平均增速为15.4%,远远高于中国经济的平均增速,服务业在GDP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

潜力2:服务贸易领域开放还有很大的空间。中国服务贸易领域还不是外商投资的主要领域。2007年,中国服务贸易领域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仅占全国的19.4%。而外资服务企业占有的中国市场份额一般仅为百分之几。比如在金融领域,截至2007年12月末,在华外资银行占中国银行业不到3%的市场份额。随着服务业进一步对外开放,中国服务业领域的外商投资比重将逐步增加。

潜力3:服务贸易出口大有可为。服务贸易出口结构不够合理,多集中于运输、旅游等传统服务业,而在金融、保险和专利使用等技术含量高的现代服务领域则比例偏低,许多部门出口远小于进口,滞后于我国产业的规模和发展水平。另外,在服务外包、服务企业走出方面我们也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预计2009年,随着货物贸易规模的扩大、跨境人员流动的增长,以及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中国服务贸易收支规模将继续增长,服务贸易逆差维持一定规模。其中,运输和旅游等传统服务行业收支规模进一步扩大。保险及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等主要服务贸易逆差项目的收支也会继续稳步增长,逆差规模有可能缩小。咨询、计算机与信息服务,以及其他商业服务等项目的收支将保持稳定的增速。

参考文献:

[1]张婧:国际贸易原理与实务[M].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4 P7 P18-20

[2]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tradeinservices.mofcom.省略/index.shtml

[3]徐靖: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价值工程》2008年第1期

第8篇

第一类:是与政府合作型,也就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与德国的大陆型商会;

第二类:是市场主导型,也就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会;

第三类:是政府主导型,如日本与韩国。

本部分主要选取三种类型商会的代表,即法国、美国和日本的商会组织,分别它们组织形式、职能及运作模式,以期对我国外经贸商会的提供借鉴。

一、商会类型

1、大陆型商会的代表国家:法国

欧洲大陆型商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依据成文的规定,明确商会的性质、职能和作用。法国是商会的发源地,是大陆型商会的典型代表。商会被赋予了部分政府管理职能,可以说是法国管理体制的特色。

法国有关商会的法律规定了商会有如下若干方面的职能及作用:

(1)应政府要求提供关于和商业发展概况及;

(2)提出为繁荣工商业而采取措施的见解;

(3)负责其监管的公共工程施工和服务业管理;

(4)关于商业惯例规则,应征求商会的意见;

(5)商会可以同政府各部部长直接对话。商会可就其行业管理职能上的任何问题与商业部长磋商。商会每年向商业部提出海关高级事物特派员助理人选;

(6)商会可以就国家商业和工业利益与其他商会及管辖区内政府部门直接对话,并通过商会主席的斡旋,就商会职权范围内、同时又涉及到其他商会管辖区的问题达成谅解;

(7)关于在商会管辖区内是否需建立商品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劳资调解委员会、大型综合商店和批发销售厅,座征求商会的意见;

(8)关于征收商会管辖区的运输部门费用的税金,座征求商会的意见;

(9)使于特别法令或规则提出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在其管辖区进行公共工程的必要性,以及就支付这些工程征收的税金或通行税,征求商会的意见;

(10)除政府要求外,商会可以主动就下列问题主动发表看法,商业、海关和经济法规的修改意见;海关税费;相关的运输部门的费率和规划;行政部门批准设在其管辖区的自由贸易场所的费率和规则等。

法国商会同其他国家的商会一样,具有协调、服务、信息、参政等职能。商会的协调职能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协调地方商会与全国性商会的关系;

二是协调商会的成员之间的关系;

三是协调各类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如专业性与综合性商会的关系,各地区商会的关系等;

四是协调各种商会与政府的关系;

五是协调工商业与社区的关系;

六是协调商会与政党团体之间的关系等。

法国商会还向企业提供广泛的服务,主要有:信息服务和咨询,为会员企业开展培训服务,为法国出口商品出具产地证明书,并签发和认证对外贸易文件等。法国商会除为会员企业提供上述各项服务之外,还有一项独特服务职能,就是参与兴建、管理公共设施,为广大工商业者和公众提供相应服务。

法国商会的收入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税金的收入;二是公共设施的运营收入。工商业者通过到商会注册交纳税金,是商会的财政来源。只有纳税企业才能享有商会服务。企业交纳事业税(地方税)的一部分(5-6%)交纳给商会。从近年来的收入结构来看,公共设施的运营收入是法国商会收入来源的主要组成部分。

可以看出,作为大陆型商会典型代表的法国商会有关于商会的成文的法律规定,商会的组建和运作都有明确的规范。商会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作为公立组织相对独立于政府,为会员和社区提供服务,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商会与政府之间存在密切的合作关系,商会作为行业中介组织,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和接受咨询,并接受政府部门的法律监督,政府的有关决策往往需要商会等中介组织的支持和合作。因此,商会作为自主的法人团体,是代表工商界利益与政府合作的机构,商会作为非盈利的公共事业机构是与政府一起在公共领域发挥作用,商会既是非盈利性的也非政府性质的,是介于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第三部门,商会所承担的也是非行政性公共职能。

2、市场主导型商会的代表国家:美国

美国商会是以服务为宗旨自愿设立,活动自主、经费自理的民间团体。商会是依据民法中公司法设立的非盈利法人,其中小规模商会则以非法人化的任意团体居多,工商业者可自愿选择是否加入商会,政府一般不介入商会的活动。

美国的商会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遍布全国各地的专门性团体,主要服务于特定地区或行业的会员,如费城商会、半导体制造商协会等;

二是更大地域或行业范围的商会,主要吸收小型专门性商会团体作为联合会成员,如行业协会、全国制造商协会等;

三是全国性的经济团体,主要由大公司、财团的代表组成,如美国商会。下面主要介绍作为全国性的经济团体美国商会的一些具体情况。

美国商会是一个全国性商会联合会组织,设有数十个专门委员会和数百个专题小组,主要侧重于以下活动:

(1)国际业务:

同美国和世界各国商界和政府合作,从事调查和提出有关美国商业的重要,如贸易、投资、税务、出口管制、多边贸易机构的资金筹措、技术转让、保护主义和国际竞争等。

(2)立法活动:

美国商会在立法方面的行动,主要是对公众政策、的制定和结果发生,商会代表经常在国会作证并进行院外游说,经常与国会议员、政府官员商讨有关法律、公众政策。美国商会还组织力量从事重大政策的有关问题,向会员和其他组织提供政策性研究报告。

(3)活动:

美国商会积极参与美国的政治活动,协助民间的国会议员候选人从事竞选,并协助当选议员提出涉及商界利益的重要问题。

(4)司法活动:

美国商会通过其下属的全国商会诉讼服务中心,在联邦法院和立法机构中,代表美国商界表达有关公众政策性的立场。这个中心是一个非营利的公众政策法律事务所,由大约1000多个成员“交纳会费、赞助和支持”。

(5)为中小企业服务:

美国商会设立了一个为小企业服务的中心。依据有关规范小企业的法律法规,中心的工作人员通过传播媒介,向国会、政府主管部门和公众,介绍小企业发展的状况,向公众、政府和新闻媒体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这个中心还同地方商会和美国商会派驻各地区人员合作,就小企业关心的问题,如出口贸易、政治活动等,举行全国性的讨论会和座谈会。

美国商会等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举办各种培训班、展览会或学术讲座的收入以及政府机构和某些企业的赞助等。有的商会收取会费是按会员规模大小、在协会中的地位(如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公司会员、个人会员等)及享受的服务项目等确定的。也有的协会是按会员销售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例如,美国土豆协会的会员每出售100磅土豆就必须拿出2美分作为会费上缴。

可以看出,美国虽然没有明确的对商会性质、职能的法律规定,但从商会的设立和运行来看,商会是由企业自愿设立和参加的民间非盈利性组织,经费独立,活动自主,主要是为企业提供服务,并代表行业整体利益向政府提出建议,以促进贸易发展和会员利益的实现。政府不干涉商会的活动,并在制订有关工商业政策时需要征求商会组织的意见。

3、政府主导型商会的代表国家:日本

日本商会在发展过程中,既借鉴了大陆型商会的功能作用,也广泛吸收了英美型商会的特点,形成了日本独特的中间型商会体系,实行自由入会原则同英美商会相似,政府监管则接近于大陆商会。

日本的商会总体上可以分为综合性的和专业性两大类。综合性的商会以全国发展为目标,是由全国或地区的工商业者自愿组成的团体,如日本贸易会、日本商工会议所、经团联、日经联、同友会、全国商工会联合会、全国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等。专业性商会即行业协会类经济团体,以促进本行业协作发展和技术进步为目标,并由本行业的商者自愿组成的团体,如全国银行协会联合会、日本证券业协会、日本产业机械工业会、日本钢铁联盟、日本工业会、日本化学工业协会等。在外经贸领域则有各种以商品命名的进出口组合。

日本贸易会和进出口组合是日本协调进出口业务的行会组织。过去日本贸易会有18家大型综合商社或准综合商社成员,其成员每年经营的贸易额占日本进出口总额的60—70%,高时达到80%;经营的批发零售业务也占全国总量的大多数。因而在日本流通领域地位举足轻重。现在综合商社经营普遍不好,经过资产重组已不足18家企业,但其在行业领域的地位并未因此而动摇。

日本以商品命名的各个进出口组合60、70年代最兴旺,其产生背景与对外贸易摩擦有关。在政府的授意下,日本成立的进出口组合,为建立市场秩序、协调各种关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进入90年代,日本经济发展进入停滞期,贸易也不能发挥领头羊作用,中小企业经营陷入困境,退出进出口组合者不在少数,现多数已经名存实亡。

日本行会组织严密、以擅长协调著称,但也因限制了竞争而遭到越来越多的批评。日本行会擅长协调与日本民族文化、价值取向关系密切,其中有许多不需文字规定、法律条文,大家一拍即合,这些外国往往只能学写皮毛。

日本贸易会和进出口组合职能归纳起来与我国商会许多方面相同,但因其协调容易,所以不需许可、配额、签章等管理手段。其行会会长、理事在行业领域均由威望高、大企业领导担任,他们在行业领域往往也有较大威慑力,一言九鼎。当然,日本的这些团体组织都有详细的规章制度、健全的运作机制和强有力的监督职能。

二、国外商会做法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上述三种类型的商会可以看出,各国商会尽管存在着不同的类型,但其职能中的某些特点及其运作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却值得我们、借鉴。

1、依法成立

各国商会均是依法成立,法律明确了商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任务,这是各种类型商会的共同特征。由于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商会才可以正常地开展各项业务,在经济生活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2、商会是一独立的中介组织

在市场主导型国家,商会等经济团体都是由企业自发组织起来的,入会自由、活动自主、经费自理,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政府一般不干涉商会的活动;在大陆型国家,商会由传统的同业行会等发展而来,且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与政府是一种合作关系;而在政府主导型国家的商会其独立性虽受到一些影响,但仍能保证依法成立和独立运作,只是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3、服务至上

对比三种类型的商会,可以发现,商会作为行业中介组织,其主要职能包括:(1)协调功能,协调政府、会员企业、国内外其他组织在外经贸领域的相互关系;

(2)信息和咨询功能;

(3)还有一些国家的商会组织还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作为行业中介组织,商会只有为会员做好服务,才能获得会员拥护,只有通过为会员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才能获得持久发展的动力。

4、商会是非盈利性组织,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核心目的

通过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商会分析可以看出,各种类型商会都是作为公立组织相对独立于政府,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任务就是提供各项服务,与政府和其他各种组织合作,共同致力于经济的发展。

第9篇

一、创意产业对于经济发展的意义

(一)创意产业对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贡献,在国际贸易中,其相关产品的贸易增长很快

根据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2014年1月的英国创意产业统计数据,2012年,英国创意产业就业人数占到英国总就业人数的5.6%,与2011年相比,英国创意产业的就业增长了8.6%,同期英国整体经济的就业仅增长0.7%;2012年英国创意产业的增加值占英国GDP的比重达到了5.2%,创意产业增加值与2008年相比,增长了15.8%,而英国的GDP则仅增长5.2%。根据美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美国的创意产业占GDP的比重超过3.2%。在中国,与创意产业概念相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3.63%,2014年达到3.77%,2014年与2013年比,中国文化产业的增加值增长速度达到12.7%,大大高于GDP的增长速度。在全球贸易体系中,创意产品贸易已成为最为活跃的部门之一,已成为全球贸易的新引擎,2008―2012年间,所有创意产品的出口年均增长率达到了5.34%。

(二)创意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非货币收益,对于推动我国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是经济创新的源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2013创意经济报告》中的导言中指出,“21世纪以来,个人、群体的创意和创新已经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成为世界各国的真正财富。” 创意产业不仅通过创造价值驱动经济增长,而且还是整体经济内部创新体系的关键元素。创意产业的首要意义不仅源于其经济价值,还来自于对新观念、新科技出现的刺激,来自于它是能够培养激发创意和创新的总体社会情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13,PP2-3)。2014年2月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新型、高端服务业发展,促进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是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产业竞争力的重大举措,是发展创新型经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实现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内在要求,是促进产品和服务创新、催生新兴业态、带动就业、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

二、中国创意产业的竞争力

分析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常用指标包括市场占有率、贸易竞争力指数和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等。这三类指标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一个经济体的产业竞争力状况。在分析中国创意产业国际竞争力时,本文也将采用这三类指标,以从多个侧面反映中国创意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强弱。

所用数据来源UNCTADSTAT数据库。数据所包括的时段为2003―2012年。该数据库是目前全球创意产业最权威和最全面的数据库。就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竞争力而言,其竞争力的变化是渐进式的,所以,虽然数据存在时滞,但仍能反映中国创意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基本状况。

(一)中国创意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呈持续增加之势,中国创意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首位,但创意产品市场占有率呈两极化格局,部分创意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一直在低位徘徊

2012年中国创意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约为32%,要高于美国、德、英、法和印度,2012年这些国家创意型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分别为7.98%、6%、4.8%、4.1%和5.45%。中国创意产品就总体而言,其市场占有率较高,但部分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却很低,包括视听产品、出版等(详见表1)。

中国的创意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无论是对发展中经济体或发达经济体都一直呈增长之势,但中国创意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占有率要高于发达国家。就产品类型考察,中国在发达经济体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产品包括工艺品,设计,主要是时装和玩具,新媒体产品等,其市场占有率都在28%以上,中国的此类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占有率都在30%以上;此外,中国在发展中国家市场上占有率较高的产品还包括表演艺术和视觉艺术品,其市场占有率超过了40%。中国的视听产品和出版物虽然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占有率要高于发达国家,但其竞争力相对较弱,特别是电影、报纸等的市场占有率,低得可以忽略不计。

(二)以贸易竞争力指数衡量,中国创意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十分强劲,但创意密集型产业的贸易竞争力指数偏低

以贸易竞争力指数衡量,从2007年中国创意产品竞争力开始出现走弱迹象,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虽然出现恢复性增长,但仍没有恢复到2006年的水平。2005年中国创意产品对发达经济体的贸易竞争力指数约为0.88,2012年约为0.82。中国创意产品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竞争力指数一直低于发达国家,近年来却呈现出恢复性增长态势。2005年中国创意产品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竞争力指数为0.77,2012年中国创意产品对发展中家的贸易竞争力指数为0.79,与2006年相当(详见表2)。

分产品类型,中国创意产品贸易竞争力指数最低是视听产品、出版和新媒体,视听产品贸易竞争力指数为负值,其中电影贸易竞争力指数最弱,CD、DVD、磁带的贸然竞争力相较于电影虽然略强,但同样呈现为负值;出版的贸易竞争力指数总体呈现为正,但报纸的贸易竞争力指数为负值。从发展趋势看,设计、新媒体产品、表演艺术等贸易竞争力指数有所下降。按经济发展程度考察,中国对发展中国家的电影贸易竞争力指数提升最快,而作为贸易竞争力指数同为负值的报纸,对发达国家的贸易竞争力指数虽然基本稳定,但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竞争力指数则出现了下降(见表2)。

(三)部分传统的优势创意产业有出现转为劣势产业的迹象,新的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并没有广泛兴起

以显示比较优势指数来衡量何种创意产业有比较优势,标准是如果某种产品的显示比较优势指数大于1,由表明该种产品具有比较优势。在各类创意产品类型中,大于1的创意产品类型包括工艺品、设计和新媒体。进一步细分,工艺品中庆典产品、柳编产品、纺织品,设计中的时装、玻璃工艺品、室内设计、玩具,新媒体中的视频游戏等都具有比较明显的比较优势。视听产品、出版等属于比较劣势产业。

从变动趋势看,新媒体和表演艺术等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开始出现转向比较劣势行业的迹象,显示比较优势指数从大于1开始滑向少于1的轨道。那些处于劣势的行业除视觉艺术表现出向比较优势行业转化的迹象外,其它的行业仍处于显著的比较劣势行业类型(详见表3)。

(四)中国的创意服务竞争力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

目前国际贸易统计对创意服务的统计包括六类:广告、市场研究和民意调查,建筑、工程和其他技术服务,研发,个人、文化与娱乐服务,视听及相关服务以及其他个人、文化与娱乐服务。总体而言,就像中国服务业的竞争力低于制造业的竞争力一样,中国创意服务的竞争力相对于创意产品的竞争力要低。在这六类创意服务中,中国广告、市场研究和民意调查服务,出口量最大,其出口规模超过了法国、美国等,略低于英国和德国。这与发达国家有所不同,发达国家出口规模最大的是建筑、工程和其他技术服务或研发,如美国、德、法出口规模最大的是研发,英国出口规模最大的是建筑、工程和其他技术服务。中国在六大类创意服务出口中,除广告、市场研究和民意调查服务外,其他创意服务与美、英、德等存在极大差距,甚至比不过印度。在中国的“文化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中,按行业分,文化制造业增加值9166亿元,占42.9%;文化批零业增加值2146亿元,占10.1%;文化服务业增加值10039亿元,占47.0%;按活动性质分,“文化产品的生产”创造的增加值为12695亿元,占59.5%;“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创造的增加值为8656亿元,占40.5 %。在文化产业增加值中,“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 创造的增加值为3495亿元,占16.4%。

三、提高中国核心创意产业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影响中国创意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因素很多,影响创意产业的核心因素,概括起来就是3Ts,就是包容性(Tolerance)、人才(Talent)和技术(Technology)。包容性指的是一个经济体对新思想、新观念、对失败的容忍度和企业精神;人才是发明新思想,推动创新的主体力量。一个经济体的人才状况,通常用平均受教育年限和在创意产业中就业的人数来衡量;技术是推动经济与社会高效运行、提升生产率的关键因素,一般用研发投入、研发部门的就业人数以及专利数是技术。马丁繁荣研究所(Martin Prosperity Institute)用这三个指标,创建了一个全球创意指数。根据这一指数,中国2005年45个国家中,排名第36位,高于金砖四国的巴西(第43位)、印度(第42位),低于俄罗斯(第25位)。

要破除影响中国核心创意产业国际竞争力提升的障碍,关键在于能否建立一种有效的政府激励机制。建立这种激励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把经济发展与人才培育、技术进步和包容性的拓展协调起来,根据联合国2008年提出的国民经济核算办法调整GDP的核算方法,无疑是建立这种激励机制的最有效的办法。

在2008年联合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与中国现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相比,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把知识产权产品纳入到固定资产中进行统计。知识产权产品的例子包括研究和开发的成果,矿藏勘探和评估,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以及娱乐、文学或艺术品原件。其中矿藏勘探与评估,计算机软件与大型数据库,娱乐、文学和艺术品原件在1993年SNA中已经被归入固定资产,2008年SNA最主要的变化是将研究与开发支出由原来作为中间消耗不计入GDP修改为作为固定资本形成计入GDP(联合国,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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